县人大代表调研报告
问:县人大代表的建议和意见
- 答:法律分析:代表除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向本级人大提出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议案外,还有权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法律虚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
第三条 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参加审议各项历雀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
(二)依法联名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等;
(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四)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选举;
(五)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表决;
(六)获得依法执行代表职务所需的信息和各项保障;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条 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二)按时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的各项工作;
(三)积极参加统一组织的视察、专题调研、执法检查等履职活动;
(四)加强履职学习和调查研究,不断提高执行代表职务的能力;
(五)与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肢誉早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六)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问:怎样写好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三查(察)”报告
- 答:组织好人大代表开展调查、视察、检查活动是人大开展监督的重要形式,是人大代表履行职责的重要方式。为更扎实有效的开展“三查(察)”活动碧老哪,特制定以下制度:
一、人大代表调查活动制度
调查活动采取好差结合、点面结合、随机抽样与重点调查结合的方法。就全镇经济和社会发展及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多搞一些深入细致的典型调查和暗查暗访,克服目前有些执法检查的一般化。并通过定期开展专项调研活动,为镇人大常委会确定题目和审议、决议重大事件提供依据和第一手含好资料,也在实践中提高代表们的素质和监督、评议能力。每年完成调查报告不少于一篇。
二、人大代表视察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采取持证视察、专项视察的方式,对悔码检查出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损害民生的重大问题,要运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手段,充分行使法律所赋予的监督权利,使其权利能想到位、用到位、做到位,使监督发挥最大化的作用,每年视察不少于一次。
三、人大代表检查活动制度
人大代表采取跟踪反复检查的方式对整改工作的进展结果及时反馈上报。及时的发现新问题,继续关注老问题。真正做到增强监督实效,逐步完善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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