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可用于经济补偿(论文文献综述)
穆希琳[1](2021)在《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文中指出在我国各级工会组织实施的正式制度中,工会互助制度属于工会保障职能中兼具职工集体福利和困难职工帮扶双重主题的制度形式。该制度的生成是结构互构与个体需求的复合体。在不同的发展阶段内制度的表现样态呈现区别化,本文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阶段的划分将厘清制度的发展脉络,对各阶段制度内容和运行实际效果的分析是归纳制度阶段特征的依据。而在工会互助制度变迁的逻辑体系中,原有的制度生成结构发生变化,作为工会组织“自我赋能”的中层力量崛起发挥着创新工会互助制度组织形态的作用。对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将原本呈现为割裂状态的工会互助制度典型阶段融汇为一脉相承的制度发展过程,并且将静态的制度呈现以动态演进的方式开展研究。通过构建“结构—需求—制度”的分析框架,将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和变迁的动力要素划分为“宏观制度—单位组织”的多重制度逻辑结构,又将个体需求的满足程度使用“认同—行动”双重维度进行类型划分。通过分析强化了“中层组织”在制度变迁中不可忽视的关键力量,中层组织呈现单位组织“退场”、上级工会组织“入场”。工会组织通过市场化机制的尝试达到“自我赋能”,这一外在突生的力量为工会互助制度变迁提供了全新的组织形态。本研究选择东北地区国有大型企业YZ厂作为田野调查点开展实证研究。YZ厂建厂历史悠久,工会互助制度发展历程完善,并且当下YZ厂仍保留单位内外多种互助制度并行,在参与上级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的主流互助制度之外,在单位内部按年度职工仍开展向厂内互助基金会捐款。本研究采用社会学定性分析方法中的实地研究法和文献研究法。将该厂1955年建厂初期至1995年间在工会会员之间实行的以“互助储金会”为代表的经济互助制度,结合“生活服务小组”、“思想互助小组”等为代表的劳力互助制度和思想互助制度,统称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将1995年后参与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组织的以职工医疗互助为主要内容的“职工互助保障”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在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处于低位时期,收入分配制度遵循平均主义基础上的按劳分配,职工收入长期处于较低水平成为客观现实。社会管理领域国家以单位体制将个体纳入单位组织中便于管理及整合,单位组织也成为国家向个体提供福利待遇的中间组织。本论文所研究的国有企业在单位体制时期是典型的能够为单位成员提供近乎全覆盖福利、单位成员对单位组织依附黏性较强的单位组织。从自上而下的结构角度而言,国家经济社会的宏观制度要求单位组织承担国家意志的传达者、国家资源的提供者角色,纳入代表着“国家”的单位组织中的个体依靠单位解决自身的困境成为该历史阶段下理所当然的选择。这是国家制度对单位组织内部成员互助行为的社会建构。从自下而上的结构角度而言,在企业与国家“同构”之下的国有企业工会,听从党委领导并为行政部门分忧是其重要的政治任务,在国家总体资源供给量不足的局限下,动员群众力量展开互助互济活动成为工会的理性选择。把单位成员的问题在单位组织的场域内解决,这是单位组织“向上负责”的反馈表现。在国家宏观制度与中层单位组织的互构结构之外,大量职工存在临时性经济借贷需求这样微观个体的实际需求也是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要素。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发展过程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变迁是对原有互助制度中呈现正反馈递增的设置予以保留,在此基础上采取渐进式变迁的方式,符合职工对工会互助制度发展的预期惯性,也符合制度制定的主体工会组织的功能定位。由于工会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功能侧重有所区别,工会互助制度也随之呈现了从“解群众之困”到“筑风险补充保障”的功能偏重转向。在单位体制之下,工会是生产性行政单位的企业同盟者或建设伙伴。因此工会组织为单位行政减轻负担的同时还要为职工群体缓解压力,正确地认识和处理工人的生活福利工作,将出现临时经济困难的职工“揽”到工会职责份内,采取广泛依靠群众力量、解决群众自身问题的方式设立“互助储金会”,这是工会对稳定单位体制的有效的助益方式之一。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职工互助保障的群体边界相较单位体制时期工会互助制度范围扩大。职工互助保障将一事一时的工会“送温暖活动”转变为覆盖全年的帮扶救助长效机制,将工会单向“施惠”转变为职工双向多元互助参与。笔者通过对YZ厂工会互助制度的研究认为互助制度的当代价值不仅在于为职工提供风险补充保障,更在于“重塑”单位内部职工间相互关爱的凝聚力。“在内”有单位组织对“单位人”的关怀,“单位人”以尽心完成职业目标作为对单位组织的回馈;“在外”利用大数法则的职工互助保障,是低投入的非营利性的风险补充补充保障。笔者认为工会互助制度的发展进路应在维护职工保障权益的原则上拓展多层次多元化的互助保障体系,配合“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过程中的下岗职工、人数日渐增加的离退休职工、互联网平台灵活就业职工等群体设置有工会特色的互助保障制度,这也将是工会迎合职工民意需求增强持续创新能力持续“赋能”的表现。
徐云辉[2](2019)在《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公益性岗位制度为研究对象,以制度变迁、路径依赖为理论视角,通过定性研究与定量研究、比较研究与综合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全面解析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运行情况,在厘清制度发展中的困境及其成因基础上,明确公益性岗位制度实质,提出今后该项制度的发展路径,力图为促进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的可持续、良性发展提供理论参考。本世纪初,受到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的深刻影响,国有企业多年积累的大批冗员亟需安置和再就业,同时,国家治理模式变革也进一步引发了中国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变迁和转型,因而在特定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下,受到政策社会取向、维稳思维及路径依赖的共同作用和影响,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应运而生。公益性岗位制度在其建立之初,安置了大批国企改革过程中产生的政策性失业人员。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制度的逐步建立和完善,公益性岗位制度逐渐形成了通过政府开发和购买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领域的工作岗位,帮扶就业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体系。该项制度运行以来,在市场就业之外,开拓了就业困难人员的就业渠道,有效地缓解了社会失业压力,较好地补充了社会治理和公共服务的力量,有助于降低失业率、增加社会福利和维护社会稳定。因此,本文认为公益性岗位制度是产生于经济社会转型及变革时期的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政策,其实质是一种具有公益性的、过渡性的、非正规的就业途径。公益性岗位制度是中国就业保障政策从补偿性福利思维向积极性福利转型的有益探索,更是帮助就业困难人员从依赖福利转向工作福利的一种实现手段。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发展至今已历经十余年,已逐渐实现了制度化、规范化,相继帮扶了数百万困难人员就业,有效地缓解了就业压力,发挥了解决困难群体就业难题和补充公共服务力量的双公益作用,也成为了一种独具中国特色的就业保障方式。但作为一项保障困难群体就业的政策性安排,公益性岗位制度发展、变迁过程中具有强制性、滞后性和单一性等特征,制度由于原有的惯性或路径依赖而陷入非效率的锁定状态,主要表现为:公益性岗位制度尚缺乏理论支撑和顶层设计,政策体系存在风险和漏洞,公共资金投入大幅增长,管理行政成本不断上升,而从业人员薪酬待遇较低,并存在退出机制与市场就业衔接不畅等现象和难题。这些问题和矛盾不仅给政府部门、基层服务平台带来困扰,而且导致部分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心理失衡,形成了岗位依赖,在一定程度上还引发了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风险。为此,本研究以公益性岗位管理部门、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为对象开展了访谈及问卷调查,了解和掌握不同省市公益性岗位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重点分析了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中面临的问题和瓶颈,探求科学合理的解决途径。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面对中国仍然巨大的就业压力,作为就业保障的重要手段之一,维持公益性岗位制度可持续、高质量地运行对促进和保障困难群体就业仍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义。通过对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中的困境、可持续发展的问题进行反思,运用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等理论解释、分析,研判制度的实质和必要性以及未来发展趋势,吸收、借鉴国外积极促进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的经验,本文提出了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转型目标,即建立积极的“双公益”型公益性岗位制度。围绕目标的实现,公益性岗位制度转型应坚持四个原则,分别是以就业困难群体发展需要为导向,以提供社区公共服务为切入点,以我国社会治理转型为契机,以拓宽资金渠道和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为重点。在明确目标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而提出积极“双公益”型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的具体路径,即在构建“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的过程中,在制度的“入口”即确定公益性岗位帮扶对象或聘用人员范围时坚持优先机制,实现需要优先、自愿优先、适合优先;在政策制定和宏观管理层面坚持统筹机制,实现制度统筹、开发统筹和管理统筹;在制度“出口”公益性岗位人员退出帮扶岗位时实行转化机制,实现渐退机制、岗位机制、市场机制;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资金实行多元筹资机制。
张秋香[3](2019)在《破产清算中优先权合理限制之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如果将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破产财产比作一个蛋糕,那么债权分配就是众多债权人分割蛋糕的过程。债权人们在收回债权、获取企业运营风险信息、承受损失等方面的能力各不相同,因此债权实现的可能性与比例也不相同。为了保护弱势债权人,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立法依据的优先权制度应运而生。破产财产的有限性决定了破产债权不能全部得到满足,过多的优先权主张必将压缩普通债权的受偿空间,而享有优先权的破产债权之间也必将产生激烈的冲突。为公平清理债权债务,有助于破产清算程序的推进,需要对破产清算中的优先权予以合理限制。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包含四个部分。从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权的法律规定与实践角度,分析优先权应当被合理限制的理由和可行方法。第一部分介绍我国破产法中优先权运行现状,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中的优先权和其他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中规定的优先权类别。第二部分指出合理限制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权的必要性。第一,缺乏公示的优先权会影响交易安全。第二,优先权制度可能对债权人保护产生负面影响,降低债权人的监督动力,还有可能引发道德风险。第三,优先权制度在破产实践中面临质疑。一方面,职工债权在我国破产法立法中的地位日益边缘化;另一方面,税收债权在破产清算实践中饱受质疑。第四,优先权制度在世界范围内的破产立法中存在弱化趋势,限制破产优先权符合破产法改革的趋势。第三部分提出在破产清算中合理限制优先权的原则和标准。对破产优先权的限制应当遵循利益平衡原则和平等分配原则,以优先保护生存性权益和有助于商业交易的可预测性作为限制标准,在公权益与私权益间保持平衡。第四部分提出合理限制破产清算程序中优先权的路径建议。合理限制优先权的可行路径有三。一是限制优先权的类型,不再创设新的优先权类别。二是从权利主体、权利类别、债权受偿额度的角度限制职工债权。三是税务部门与司法部门统一认识,税收债权仅限于破产程序开始前债务人欠缴的税款本金。限制优先权的同时,应当建立补偿机制。一是推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二是追索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优先权限制机制的实施还需要一定的保障机制,这就要求破产法官和破产管理人在案件办理中对优先权人和享有优先权的破产债权予以严格审查,并对优先权的限制和补偿机制及时提出反馈意见。
高佳[4](2016)在《土地承包权退出及经济补偿研究》文中提出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是中国处于城镇化高速发展时期不可回避的问题。大量农村劳动力的流失造成了农村传统农业的衰落和耕地资源的闲置与浪费。为了提高农村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中央政府鼓励农民以多元化的方式进行土地流转,但多年来,土地流转并没有解决农村耕地撂荒的现状。土地流转严重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说明必须建立合理的土地承包权有偿退出机制,使具备进城落户条件的农民实现资产转换,退出农村、进入城市,以实现农村土地资源的再分配。从理论上讲,如果农民自愿退出土地承包权,成为主动失地农民,则有权同被征地农民一样享受失地补偿。因此,推进土地承包权退出,构建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机制、测算合理的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标准,成为当下亟需解决的问题。本研究基于农户视角,探讨了农户对不同退地条件的选择偏好,基于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尝试构建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机制、测算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标准并提出土地承包权退出的激励及保障办法,为推进土地承包权退出及经济补偿工作提供意见参考。首先,梳理现有文献,了解国内外在土地承包权退出、耕地撂荒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动态;总结成都、重庆、嘉兴和陕西地区土地承包权退出及补偿实践中的有益探索和存在问题,得到经验与启示。其次,利用陕西省关中地区580户农户的入户调研数据,分析农民耕地产权认知状况及其对不同退地条件的选择偏好;运用结构方程模型(SEM)对影响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因素进行分析。再次,根据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构建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机制;运用经济理论模型和条件价值评估法(CVM)测算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标准;运用有序多分类Logistic模型分析农户受偿期望价格差异;结合影响农户退地意愿的主要因素讨论土地承包权退出激励及保障问题。最后,提出推进土地承包权退出及经济补偿的政策建议。本文主要的研究结论有:第一,农民对耕地产权的私有认知比较明显,而且受其个人特征和家庭特征影响,对耕地产权的认知程度越高、私有认知越明显,其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越弱;另外,农民对耕地产权的认知与国家制度安排存在一定偏差,但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高、家庭人均收入水平越高、非农收入比重越大的农民,对耕地产权的认知状况更能与国家制度安排趋向一致。第二,大多数受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持否定态度,但是给予农民退地补偿能够显着增强农民的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农民对土地承包权退出条件的选择,受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和所处区域影响,而且农民对经济补偿的偏好最明显。研究结果显示,农民更倾向于以承包地的实际面积作为经济补偿依据、以国家征地补偿标准作为经济补偿标准、以分多年进行补偿并按地价上涨幅度提高年补偿额作为经济补偿形式。第三,根据结构方程模型的分析结果,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的合理性、农户对经济补偿的价格预期、对社会保障的认可度是影响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重要因素。另外,户主文化程度越高、农户居住地距最近县城越远、家庭年总收入越多、对土地所有权存在私有认知、认为有必要接受非农技能培训、认可社会保障基本功能、能够接受经济补偿并且对受偿额度的期望度高的农户,其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较强。第四,利用农户调查数据和统计数据测算出对农民进行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的合理价格区间。通过计算,对退地农民进行经济补偿的合理区间为73871.08元/亩至104438.54元/亩。鉴于地域差异的考虑,分别计算出西安、咸阳、宝鸡、杨凌地区对农民进行退地经济补偿的合理区间依次为88368.93元/亩至111455.27元/亩、71269.38元/亩至98105.36元/亩、60394.11元/亩至88587.80元/亩、75451.86元/亩至119328.10元/亩。这些补偿标准具有明显的地域特征,实践中的具体补偿标准应当结合当地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和经济发展水平因地制宜。第五,农户对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的受偿期望受不同退地条件、农户所处地区及其经济发展水平、农户家庭特征和退地补偿政策及内容影响。以承包地换养老保险和社会保险条件下,农户受偿期望价格偏低;当地人均GDP水平高、第一产业比重大、住处距离城市距离近、家庭人均农业收入水平高的农户对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持较高的受偿期望;另外,认为退地补偿政策稳定性较强、对退地后的生活存有顾虑、期望获得单一经济补偿、对社会保障项目要求较少的农户,具有较高的受偿期望价格。第六,基于农民意愿构建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机制。以公平原则、“谁受益,谁补偿”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帕累托最优原则为导向,本研究尝试构建了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机制。在明确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主体、客体和对象的基础上,对补偿依据、补偿标准和补偿形式进行了分析;建立起以农地实际经营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政府三方为主体、责任共担的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机制。经济补偿机制还针对不同类型的退地农民设计了不同的补偿内容,并对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资金的筹集和利用提出构想。
高云飞[5](2012)在《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变动及相应对策研究 ——以F市为例》文中指出社会制度变迁的动因和动力均源于人们对利益的追求。利益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和前提,正是人们为满足自己的物质需求而不断的追求利益,才导致一次又一次的社会制度变迁,从而推动了人类社会的发展。纵观历史,任何一种社会制度的兴起、延续和变迁,皆归于人们的逐利行为。人们对一种社会制度的认同,归根到底就为了创造最大限度的实现和发展自己利益的良好空间。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主旨,正是承认利益关系的这种普遍性,为人们寻求一种更有效满足个人利益需求,进而推动社会发展的制度形式。但是,市场化取向的国有企业改制在增加企业经济效益的同时,对企业职工的社会经济地位获得机制发生了改变,引发了改制过程中职工的权益发生了变动,也导致了职工作为一个阶层在社会结构中的向下流动趋势。本文首先对与权益相关的制度理论、社会分层理论、马克思主义利益观等理论观点及前人相关文献进行了回顾与分析,对我国建立在“身份制”、“单位制”为主要制度的传统权益理论在制度设计上存在的缺陷以及对企业职工权益造成的影响进行了阐述。本文认为,传统的权益理论建立在脱离现实,追求浪漫主义的制度设计基础之上,追求普遍的绝对的平等。这种脱离现实的制度设计一方面表现出“单位制”的历史局限性,另一方面也表现在经济体制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即计划经济对微观经济活动与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难以发挥有效的调节作用,引发生产与需求之间的相互脱节;无法合理地调节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造成动力不足、效率低下等现象,最终导致一系列问题的出现。当人们意识到这种制度设计过于理想化和超前时,就必须要进行体制改革,通过改革回归现实主义基础。改革开放的核心就是国有企业改制,但国有企业改制并不是放弃原有的维护职工权益的理想,而是要在现实主义的基础上重建这个理想,这个理想就是国企改制过程中,在现实允许的情况下尽可能的充分保障职工权益。在对传统权益理论深入剖析的同时,本文还主要对东北F市的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职工权益变动问题进行了历时8年(2003-2011)长时段的、3次集中性的实证调查。调查发现,尽管F市国有企业改制规范性逐渐提高,但8年中改制企业职工的权益仍然普遍受损,而且随着企业改制的不同阶段职工权益受损也出现了不同的特点。从职工权益受损范围来看,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受损呈现出普遍性的特点,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经济补偿权、劳动就业权、劳动报酬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福利权均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而且同其它地区的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受损问题相比更为普遍、复杂;从改制后的产权性质来看,相对于改制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来讲,改制为私营企业的企业职工权益受损更为严重;从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受损的结果来看,F市改制企业职工已经作为一个庞大群体滑向社会底层,其中的4050失业、下岗人员虽然随着时间推移逐渐淡出劳动力市场,其就业问题看似不再成为改制企业职工的主要矛盾,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这些人的生存问题仍然面临困境。同时,8年前的3040人员现在过渡为4050人员,他们在企业改制过程中依然面临着同样的问题。因此,单纯依靠代际消化来解决这一问题值得思考;从改制企业职工的意识形态等心理层面来看,职工对企业的依赖心理明显弱化,维权意识逐渐增强,正如有的学者所说,传统产业工人经历的是一次阶级再形成的过程,但是在这种阶级意识形态下职工维权后的效果不大,工会在其中的作用较为有限。造成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受损的根源是多方面的,本文主要从经济资源、政治资源、制度资源、组织资源及个人资源五个层面进行了解释,并借鉴国外维护职工权益的相关经验提出解决途径。
廖洪乐,马永良,华迎放,吕绍清,方华,黄乐平[6](2011)在《中国农民转市民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引言1951年公安部发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居住在城市的居民必须进行户口登记。1952年以后,各地陆续出现农村人口流入城市现象。1957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要求各地劝阻农村人口外流或劝返外流农村人口,同时加强城市户口管理。1958年年初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户口登记条例》,规定公民应当在常住地登记为常住人口,且只能在一个地方登记为常住人口;公民由农村迁往
马福军[7](2011)在《劳动权的税法保障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劳动权的实现关系到公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劳动权保障是一个宪政问题,也是一个民生问题。在今天这种利益多元化、社会急剧转型、贫富差距进一步加大、生活成本日益提高、就业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如何更好地实现对劳动权的法律保护,成为考量当政者智慧和立法选择的重要指标。劳动权是一个内容、体系甚为庞大的权利束,涉及多种权利,既有劳动者人身方面的权利,也有劳动者财产方面的权利,本文着重从劳动权与征税权冲突的领域进行研究,对征税权进行法律规制,由此形成劳动权的税法保障。劳动权既包括劳动报酬权、就业权,也包括社会保障、教育等财产权利内容;既要通过市场竞争去优化个体权利,也需国家通过政府调控去达到资源的优化配置。而目前,对劳动权的保护,无论是公司法、劳动合同法还是物权法,都主要是基于私法领域的保护,法律体系也不尽完善。除宪法对劳动权进行宣示性确认外,公法领域对劳动权的保护还相当薄弱,特别是有着半壁财产法之称的税法对劳动权的保护相当有限,所以从税法的角度去研究劳动权的保护甚为必要。劳动权的税法保障是劳动法与税法的交叉学科领域,在劳动报酬权(包括股票期权所得)、就业权、社会保障权、教育培训权等财产性权利方面,劳动权与纳税人权利存在多重权利交集,用税法的法规范性去保护劳动权,特别是通过对税法体系的完善达到对劳动权的保护是一个新的尝试,尚属首例,也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根源上探究,国家征税权的确立,使得劳动者必须无偿将其部分劳动成果让渡给国家,这实际上已经隐含了对劳动者财产权利一定程度的干预与限制,征税权与劳动权之间必然存在无法回避的紧张关系。但对社会整体而言,税收直接关系到公民必须的公共产品和服务,税收具有社会整体利益性。如何处理税收之公共利益与劳动权之私人利益,涉及一国宪政理念。现代国家都是租税国家,我们应该从宪政的角度,用税法去分析劳动权的保障,而不仅仅局限于私法领域。公共财政“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征税权固然是对劳动权的干预与限制,但基于基本人权的保障,税收的终极目的是保证“所剩余的自由与权利的安全并能够快乐的享受自由与权利”。因此,在宪政基础上,征税权与劳动权是协调统一的。税法具有公权力之强制性,税法对劳动权的侵害比私法侵害的后果更为严重,这也是我国现在积极推进劳动权的税法保护的重要原因。在劳动权的保护顺位上,私法保护是积极的,处第一顺位;税法保护是消极的,处第二顺位。人权保障是财税法构建的基石,也是赋税法律制度正当性的根本价值基础,因此,建立私法和税法的双重保护,是基于人权保障的宪政要求,也是劳动权保障的必然选择。劳动权的实现是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劳动权转化为现实中具体的权利,而劳动就业、权利意识和国家公权力的保障及国家责任是劳动权实现的基本条件。劳动权的实现需要经历劳动力生成与维持、劳动价值的创造、劳动能力提高与价值上升等过程,这个过程中,税收负担能力与征税界限直接关系劳动权的实现程度。国家的财富都是人民通过劳动创造的,国家财政的来源主要是税收,劳动权的实现是国家税源维持的关键。因此,在依法治税的国家,税收国家是劳动权保障的逻辑起点,社会新增价值为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价基础,劳动权保障为国家税源维持的基础,对劳动所得的征税需要保持过度禁止的界限,避免过度征税侵害个人及家庭的生存权。劳动权的本质属性是自由权与社会权的统一,作为自由权的劳动权是对国家征税的自我限定,对劳动就业权的干预需要税法保持税收中立,尽量减少对经济自由的干预;而作为社会权的劳动权需要国家征税权的积极行使,创造就业机会又需税法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税法的宏观调控应尽量保持市场对公平与效率的追求。根据马克思的劳动力价值理论,.自然人要成为具有劳动能力的劳动力,需对劳动力的生成与维持投入资源,包括人之生存所耗费的资源、人之发展所耗费的资源和人之社会关系所耗费的资源。从资源投入的主体来看,包括个体、企业,还有国家。从资源投入的内容来看,有家庭生活费、工资薪金、教育培训费、社会保障投入等。根据税法对可税性理论的诠释,对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费用征税不符合量能课税标准、正义标准和人权保障,因此,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费用不具有可税性,个人与家庭生活消耗费用应作为课税禁区,企业投入的劳动力维持成本应该在税前扣除,国家对劳动力投入的资金不应作为征税收入。劳动力通过劳动才能创造社会价值,而劳动报酬是社会对个人价值的回报,也是个人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作为劳动权核心的劳动报酬权与国家征税权是相冲突的,国家征税将减少劳动报酬的税后收入,如果对劳动报酬过度征税,将损害劳动报酬权的完全实现。但从人的基本人格和尊严的保护来看,征税权与劳动报酬权能够在终极价值上得到协调。而税法就是通过法律确认征税的界限,平衡国家税收与个人收入的自由空间,限制国家征税权力过度介入劳动报酬和个人基本生活,限定国家只能在合理和合法的范围内对劳动报酬征税。对劳动报酬征税禁止过度,要遵循净所得和生存权保障原则,个人和家庭的基本生活费用应当扣除,低于最低生活费用的收入不属于征税范围。但过度禁止并不能完全保护劳动报酬和财产的自由范围,比例限制和半数原则是税法领域对征税权限制的刚性标准,也只有这样,才不影响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才不影响经济发展和国家税源。根据税收债务构成理论,国家对非法收益应当征税;加班费与劳动补偿应当征个人所得税;福利费因具有个人所得与费用的特殊性,应当运用可税性理论进行具体分析。随着劳动权的发展,人力资本产权作为新型的劳动权形式,促进了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受到国家的重视,对人力资本产权如何征税和进行税法保护,是政府和立法者面临的问题,本文以股票期权为例,通过对宗庆后涉税案件的实证分析指出,股票期权所得具有工资属性和资本属性,人力资本的收益已从传统的以工资收益为主转向了分享企业剩余收益为主,但由于目前的征税模式过于简单,损害了劳动者的劳动权益。税法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那么,建立税法对劳动权的保障机制十分必要。根据劳动就业的自由性和税收的中立性,税法干预劳动就业应该受到限制,防止市场行为受到税收扭曲而伤害经济的发展。同时,根据劳动就业的社会性,从税法的宏观调控功能出发,税法干预和促进就业有其必要性,因为税法能够创造平等的就业机会和保障弱势群体的就业机会,税法通过税收诱导能够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能够保障就业援助权的实现,税收优惠能够促进就业安全。即便如此,国家以税法调整劳动力市场,也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原则和比例原则,以保证税法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通过反思劳动权的税法保障制度,笔者认为我国的税法存在层级过低等诸多问题,以行政规章为主导的劳动权税法保障体系与我国劳动权的宪政要求不符,为以行政规章为主的劳动权税法保障体系易诱发政策性风险;税收基本法缺位、社会保障税法和教育税法缺失,劳动权的税法保障体系还不完整;偏重的宏观税负造成对劳动报酬权的过度侵害;现行的九级累进税率、分类征税模式、费用扣除制度加重了劳动者的税收负担,资本所得的过度优惠形成对工作自由权的干预,非工资形式的劳动报酬的税制不合理等均构成劳动权保障的不足。笔者建议对劳动权的税法保障体系进行完善,从税收法定主义和量能课税的立法原则出发,先开征单行税种和制定单行税收法律,制定社会保障税法和教育税法,构建以社会保障税为核心,开征教育税,完善现有的所得税等法律制度,建立完善的劳动权税法保护体系,以期实现劳动权的私法与公法的完整的法律保护体系,从而实现税法对劳动权的保障。依法治税是宪政国家的基本要求,在我们追求税收宪政的路途中,以劳动权保护为核心的纳税人权利制度都应该在宪法的统领下以税收法律明确规定,并让普通民众积极参与税收立法工作,把影响民众自身自己生存和发展的就业权利、劳动报酬权利、社会保障权利、教育培训权利、健康和安全权利写入税法,在税法中确立劳动权的制度保障。所以,重新审视普通民众在税法领域的立法参与权也是宪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也只有这样,转型中的社会矛盾和民生问题才能得到根本解决。
熊晖[8](2010)在《解雇保护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解雇保护是指解雇过程中对劳动者利益甚至社会利益给予保护,对解雇权予以限制或课以不利益。解雇保护制度在德国被视为个别劳动法的“中枢神经”,在我国集体劳动法远未健全,个别劳动法更多地肩负着保护劳动者权利的重任的背景下,其研究价值自不待言。尽管我国学者均已认识到劳动合同不仅仅是传统民法上的给付与对待给付的债权合同,具有若干特别之处,但对于究竟有何等特质、其相互关系如何、法律上应如何昭示等问题,尚欠系统、深入的研究。解雇保护制度为其中之典型。现实生活中,劳动者为了保住工作,面对侵权往往只得忍气吞声,若能建立一套完备的解雇保护体制,则能解除劳动者维权的后顾之忧,促进劳动者权利之保障,进而促进劳资关系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况且劳动争议近年猛增,尤其工资、社会保险、劳动合同解除这三方面的纠纷一直位居前列,解雇保护制度的完善,也有助于促进此方面大量纠纷的解决。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部分:第一章:“解雇保护制度之理论基础”。对解雇保护制度理论基础的考察虽可从多学科、多视角着手,但以考察对象观之,均建基于对劳动关系自身特质的认识。本文认为劳动关系最重要的特质乃是从属性、人格性和继续性,前二者为根本,继续性发挥着强化的作用。从属性的存在决定了弱势劳动者具有社会保护的需求,而基于实质正义对弱势劳动者也存在着社会保护的必要性,因此,采取形式上不平等的措施,不均衡配置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以解雇保护制度对雇主解雇自由予以限制自为应有之义。同时,劳动者保有工作岗位的利益,除财产利益之外还存在着人格利益,基于人格性和人权保障,劳动力这一具有人格意义的财产无论如何均应得到特别关注。也正是基于此原因,劳动关系之存续保障具有优先性。解雇保护制度对于妥当保障劳动关系之存续发挥着积极的功能,自有设立之正当性。此外,解雇保护制度仍需关注劳动者与雇主之间、劳资双方与社会利益之间的利益衡平。劳动法保护弱势劳动者利益之宗旨不容否认,当然,以何种角度切入、以何种方式保护方能更有效,实应结合具体制度而筹划。第二章:“解雇保护制度之演进及模式”。本文勾画了解雇保护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过程,介绍了这些阶段与解雇相关的学理认识,并对我国学者多有误解的解雇权滥用说、解雇正当事由说予以了澄清;从三个阶段分析了新中国解雇保护立法的演进,以之作为我国选择解雇保护模式之历史背景。考虑到国外立法对我国之借鉴意义,故仅评介了颇有代表性的美国和德国立法。美国模式的特点在于:以解雇自由为原则,解雇保护为例外;未组建工会的私部门,与公部门、有工会的私部门之间差别较大;反歧视立法在解雇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等。德国模式在解雇保护方面对于劳动者利益的保护可谓详尽而周延,在宪法、民法提供的最低限度保护基础之上,以《解雇保护法》、《企业组织法》为中心,构建了一个系统且完善的解雇保护法制;非常解雇的规定还与传统民法相距不远(尤其在实体规定方面),而通常解雇则相较于传统民法构成相当之突破。除历史因素的“路径依赖”,本文还以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相关劳动法制的现实状况、文化传统等社会因素的分析为基础,提出我国解雇保护制度应当选择德国模式为完善之参照模式,从而完成对我国解雇保护制度之目标定位。第三章:“过错性解雇保护制度”。本章探讨了基于可归责于劳动者个人原因的过错性解雇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民法的立场是:雇用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发生重大事由致合同履行不可期待时,有权终止合同。而劳动法却从法理、法制两个层面对之予以修正:一方面,以相较之下更为明确具体、审查上更为严格的比例原则——尤其是其下之必要性原则或最后手段性原则作为“重大事由”的具体审查标准;并认为此种解雇系雇主最为严厉的惩戒方式,因而从惩戒权限制之角度,要求此种解雇务必做到目的正当、程序正当、手段正当。另一方面,藉由有关劳动立法和司法对此“重大事由”在法制上确立了更为严格、精细的具体事由和标准,当然,此层面仍能看到法理之身影,也使劳动法深具“法官法”之品性。在此基础上,本章检讨了我国过错性解雇制度存在的个别规定违背基本法理、解雇权行使前的程序性规定匮乏、对不确定概念审查乏力、规章制度不能承受之重等不足并提出了相应完善的建议。第四章为“非过错性解雇保护制度”。本章探讨了基于劳动者个人原因或雇主生产经营原因,但劳动者均不具有可归责性的解雇中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国外民法一般认为基于“重大事由”的解雇适用于定期和不定期雇用合同,而非过错性解雇仅适用于不定期雇用合同,且仅需经预告即可解雇而不问所持原因。对于预告期,不少国家(地区)在民法中已作出规定,劳动法对此并无大的改变,但对未遵循预告期之解雇行为的效力,学界见解并不一致,因此本部分对此予以回应。对于非过错性解雇事由,劳动法相较民法做了实质性突破,无论是采取概括式还是列举式立法,无因解雇被有因解雇所代替,最能体现解雇保护制度之特色。除此之外,一般劳动法中还规定了非过错性解雇之阻却事由。在此基础上,本章检讨了我国过错性解雇制度存在的有些规定过于僵化、非过错性解雇事由与裁员事由不当割裂、变更解雇处于双重困境等不足;进而剖析了我国解雇保护制度中非过错性解雇是否应该只适用于不定期劳动合同,怎样的期限制度才可避免解雇保护制度形同虚设等问题。第五章为“裁员保护制度”。裁员可归属于非过错性解雇,但由于其特色而有单独研究之必要。本章首先从裁员保护目的与保护机制两个面向详细剖析了裁员保护的特殊性,指出由于裁员问题的根本不仅仅在于受解雇的个别劳工,更涉及裁员的前因后果,因此裁员保护制度理应对社会利益与社会因素给予更多关注,以劳动市场政策目的为其首要和根本目的,并兼顾对个别劳工权益的保护。进而剖析了裁员与一般解雇基于“解雇保护强弱”之差别待遇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之关系。考察了国际劳工组织、美国、英国、日本、德国、法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的裁员解雇保护制度。在此基础上,检讨了我国现行裁员保护制度存在的裁员的适用前提不周延、裁员程序约束力弱、裁员事由与非过错性解雇事由难以区分以及最后手段性适用不充分等不足,并提出了完善建议。第六章:“经济补偿金制度”,一般认为,经济补偿金既能缓减被解雇劳动者失业之困苦,又能在经济上威慑用人单位、使之基于成本不利益的考量审慎行使解雇权,从而实现解雇中对劳动者的保护。域外经济补偿金立法差别较大,对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认识不一,若仅就文本比较得出结论,自欠妥当。通过对相关学说的评介,主张应当注重制度背景,从历史演进及法制体系解说经济补偿金的性质。而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除了可以推断20世纪80年代设立之初经济补偿金济困作用明显外,研究结论不免让人气馁:通过相关规定的历史溯源,可知经济补偿金的任一学说均未获得行政主管部门的采纳,许多规定的理性程度值得怀疑;经由体系化考察,可知相关的不同立法秉持不同立场,经济补偿金的性质在法律体系内并无一致性结论。对我国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认识不得不重返逻辑推演,就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存在的天然联系、从经济补偿金功能反观其性质、各学说之再检视三面向,认为其性质为社会性给付,并从近期完善对策和远期重塑展望两方面提出自己的建议。最后,对全文研究予以总结。
彭华[9](2010)在《制度转型的成本分析 ——以湖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为分析对象》文中提出制度是重要的。然而,制度的存在及其运行都是有成本的,而制度改革及其创新同样需要付出成本。过去的30年,是我国改革开放的30年,也是制度改革和创新的30年。虽然我们在一些重大的体制和制度改革上获得了巨大的成功,但也不乏流产的案例和失败的教训。尤其是,不同时期、不同地区及不同类型的制度改革和创新的进展和成效很不相同,有的改革进展顺利,有的则一波三折;有的广受赞誉,有的抗议不断;有的如愿以偿,有的事与愿违!如此等等,不能不让我们思考,为何不同的制度改革和转型有不同的成效和后果?导致不同结局和后果的原因何在?本论文以湖北省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为案例,尝试从制度转型的经济成本、政治成本、社会成本及成本分摊机制角度进行分析和解释。导论介绍了研究方法和选题的缘起。制度是重要的,新制度经济学认为预期收益大于成本是制度变迁的动力,但是未能说明预期收益等于或小于预期成本时,制度能否实现成功转型。通过湖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研究认为,如能建立成本合理分摊机制,使成本内部化达到成本均衡分摊进而实现成本最小化是制度成功转型的可能条件。第一章对我国乡镇体制改革进行分析。以撤并为特征的乡镇改革是对“人民公社”政治理想运动和在地方政府财政压力下的冲击-回应行为,但没有实现乡镇政府由全能政府向服务性型政府职能的转变。而湖北乡镇改革不仅是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其建立的“以钱养事”机制也是对农村公共服务体制的再造,实现了全能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第二章分析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经济成本。乡镇改革面临的直接困难是经济成本,即制度转型的费用。它主要包括分流人员经济补偿、社会保障费用、乡镇历史债务化解费用、机构撤销和重复建设费用,这是当前乡镇改革中面临的经济成本。在地方政府财政困难情况下,应该加大中央财政投入以分担改革的经济成本。第三章分析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政治成本。“改革者历来没有好下场”,这是改革者个人面临的政治成本;同时,改革引发的社会稳定问题会影响到政府的合法性和认同,这也是乡镇事业单位改革面临的政治成本。中央应该对地方政府改革者予以保护、支持、激励,分担改革政治成本,化解政治风险。第四章分析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社会成本。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后给个人和社会带来很大压力。乡镇事业单位改革后分流人员再就业困难会导致生活水平下降、补偿低导致个人发展能力的相对剥夺,及由此引发的自杀、上访、动乱等社会问题,这是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社会成本。政府帮助下岗分流职工的再就业、建立完善的社会保障是化解社会成本的有效途径。第五章讨论与结论。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中有经济成本压力、政治风险和一定的社会后果,虽然化解改革风险存在困难,但改革对社会经济发展和提升政府认同是有益的。因此,要对改革成本予以合理分担,以有利于推进乡镇改革。从湖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案例中,我们得出结论是成本合理分担是制度转型的条件。
陈洪娇[10](2010)在《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 ——立足于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社会救助立法是对社会救助制度的权威规范,对于社会救助各个事项的安排、社会救助各项责任与权益的合理配置意义重大。在中国各个地方积极进行社会救助立法调研的背景下,研究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的意义凸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征求意见稿)第三条中给出的社会救助定义,本文所论社会救助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顾名思义,省级社会救助是指在省级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的物质帮助和服务。本文的研究重点是后者,通过对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进而探讨完善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的良方。在厘清上述基本概念后,本文首先阐述了中国地方立法和省级社会救助立法相关理论和实践现状。然后,一方面通过对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综观各省有关社会救助规定,得出各省对社会救助的认定、原则、救助项目、管理体系、法律责任等内容具有共识性安排,并从经济动因、理念支撑、贫困问题的同质性等角度对共性安排的原因进行了分析。另一方面,在微观层面上分析各省社会救助制度,归结出各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在救助对象、救助标准、救助方式上表现出了较为明显的差异特征。并且,各省级社会救助制度中特有的就业奖励制度、阳光超市的建立、社会救助资金的筹集和经费保障制度、社会资金的使用制度等制度,体现了各省对于社会救助制度的创新尝试。探究各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存在差异的原因,本文认为,这与立法理念上对实质公平的追求、立法实践中实质上受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现状的影响有关,并且,中国重大自然灾变的空间分布以及各省制定社会救助制度之时理论和实践的深度和广度的不同,也导致各省级社会救助各具特色。在对省级社会救助制度进行了充分、全面比较之后,本文着眼于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认清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所处的位阶,借助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他山之石的启示,并结合甘肃实际情况,提出了甘肃地方立法完善可选的(与其他省份相比较)共性制度和个性制度,其中,共性制度包括社会救助共识性认定、基本原则、类型、项目、管理体系、法律责任等制度,个性制度包括社会救助对象、救助标准和资金、农村贫困少数民族义务教育救助等具体制度。最后,本文将尝试形成以地方立法建议稿形式存在的甘肃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
二、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可用于经济补偿(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可用于经济补偿(论文提纲范文)
(1)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与问题提出 |
1.1.1 选题缘起 |
1.1.2 问题提出 |
1.2 核心概念界定 |
1.2.1 工会 |
1.2.2 工会会员与单位成员 |
1.2.3 互助互济 |
1.2.4 工会互助制度 |
1.3 理论基础与解释框架 |
1.3.1 理论基础:制度生成与变迁理论 |
1.3.2 解释框架:“结构—需求—制度”分析框架 |
1.3.3 论文篇章结构 |
1.4 研究对象情况介绍 |
1.5 研究方法 |
1.6 研究意义 |
1.6.1 理论意义 |
1.6.2 现实意义 |
第2章 相关文献回顾与述评 |
2.1 国内文献回顾 |
2.1.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1.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1.3 互助价值传统与互助实践研究 |
2.1.4 工会互助保障研究 |
2.2 国外文献回顾 |
2.2.1 工会角色与组织运行研究 |
2.2.2 工会功能与改革研究 |
2.2.3 互助思想与互助组织研究 |
2.3 既有学术贡献与局限 |
2.3.1 学术贡献 |
2.3.2 研究局限 |
第3章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背景分析 |
3.1 制度下沉: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催生互助“刚性需求” |
3.1.1 计划经济时期经济水平与收入分配制度的局限 |
3.1.2 单位制初期国有企业“纵横交错”管理体系下的工会组织 |
3.1.3 单位制初期的工会保障职能 |
3.2 组织反馈:单位成员团结模式的有机形塑 |
3.2.1 发挥工会“政治动员”组织者的作用 |
3.2.2 互助行为优化单位成员社会互动结构 |
3.2.3 集体主义思想成为单位体制时期价值取向 |
3.3 个体需求:满足计划经济时期单位成员基本生活保障需求 |
3.3.1 脱离剥削性质的旧时民间借贷组织的需求 |
3.3.2 大量单位成员存在应急借款的需求 |
3.3.3 缓解单位成员家属“后顾之忧”的需求 |
第4章 计划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初样态” |
4.1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运行和功能 |
4.1.1 建国初期工人阶级互助实践 |
4.1.2 工会互助制度的运行过程 |
4.1.3 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功能 |
4.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内容和特点 |
4.2.1 “互助储金会”——经济互助制度 |
4.2.2 “生活服务小组”——劳力互助制度 |
4.2.3 “思想互助小组”——思想互助制度 |
4.2.4 由“输血”到“造血”的互助基金会 |
4.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初样态”的行动回应 |
4.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4.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4.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4.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5章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时期工会互助制度的“新样态” |
5.1 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特点和功能 |
5.1.1 从路径依赖视角解析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 |
5.1.2 职工互助保障区别于商业保险的独特价值 |
5.1.3 互助制度助力工会打造全方位保障“品牌” |
5.2 YZ厂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表现形式 |
5.2.1 YZ厂参与职工互助保障的必要性 |
5.2.2 双轨互助制度并行的YZ厂特色 |
5.2.3 对制度目标和成效的认同激发参与动力 |
5.3 单位成员对工会互助制度“新样态”的行动回应 |
5.3.1 单位成员“支持型”行动 |
5.3.2 单位成员“妥协型”行动 |
5.3.3 单位成员“观望型”行动 |
5.3.4 单位成员“排斥型”行动 |
第6章 工会互助制度的变迁逻辑分析 |
6.1 宏观制度对中层赋能和个体需求的决定作用 |
6.1.1 国家宏观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作用 |
6.1.2 单位由行政性整合转向利益性整合 |
6.1.3 “国家—单位保障”进阶“国家—社会保障” |
6.2 中层赋能的“强化”促生互助组织新形态 |
6.2.1 向上贯彻:上级工会“在场”重塑互助边界 |
6.2.2 向下回应:发挥工会组织联系职工的“桥梁纽带” |
6.2.3 自我赋能:工会组织市场化“跨界” |
6.3 微观个体为宏观结构和中层赋能提供经验建构 |
6.3.1 “搭便车”的群体惰性助推互助行为制度化 |
6.3.2 “由借到挣”的行为逻辑嵌入互助基金会的运营理念 |
6.3.3 “风险自担”的制度常态激发工会互助保障的转型 |
第7章 结论与讨论 |
7.1 主要结论 |
7.1.1 工会互助制度生成的复合因素 |
7.1.2 工会互助制度变迁不可忽视的“中层力量” |
7.1.3 工会互助制度的现实意义 |
7.2 研究不足 |
7.3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访谈提纲 |
附录2:受访者基本信息表(以访谈时间先后排序) |
附录3:《互助储金会组织通则》 |
附录4:《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章程》 |
附录5: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C市办事处开展的职工互助保障类型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学术成果 |
致谢 |
(2)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价值 |
1.1.3 现实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与研究视角 |
1.2.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2 研究视角 |
1.3 研究的内容与方法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4 论文的创新点及难点 |
1.4.1 研究视角的创新性 |
1.4.2 研究方法的创新性 |
1.4.3 研究目标的创新性 |
1.4.4 研究过程的难点和不足 |
第2章 文献述评 |
2.1 公益性岗位制度研究述评 |
2.2 公益性岗位政策文件述评 |
2.2.1 国家层面的公益性岗位法规政策 |
2.2.2 各地出台的公益性岗位政策性文件 |
第3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中国就业制度的变迁及路径依赖 |
3.1 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的社会背景和历史条件 |
3.1.1 经济体制转型 |
3.1.2 国有企业改革 |
3.1.3 社会治理模式转型及行政体制改革 |
3.1.4 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转型 |
3.2 公益性岗位制度产生的原因 |
3.2.1 维护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时期社会稳定的需要 |
3.2.2 满足社会成员对基层公共服务的需求 |
3.2.3 计划安置就业的路径依赖与维护国企改革的现实选择 |
3.3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产生的意义分析 |
3.3.1 从直接的经济补偿到提供就业岗位援助 |
3.3.2 从保障基本生活到促进社会融入 |
3.3.3 从被动下岗分流到主动提供社会服务 |
第4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情况—基于部分省市公益性岗位制度现状的实证研究 |
4.1 我国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基本情况 |
4.2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分析——以吉林省为例 |
4.2.1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制度发展历程与建设情况 |
4.2.2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和人员构成 |
4.2.3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情况调查实证分析—基于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视角 |
4.2.4 吉林省不同类别公益性岗位案例调查分析——基于公益性岗位开发、使用部门视角 |
4.2.5 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制度社会效益分析 |
4.3 东中南部5省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对比分析 |
4.3.1 五省公益性岗位政策体系建设 |
4.3.2 五省公益性岗位的开发 |
4.3.3 五省公益性岗位管理体制 |
4.3.4 五省公益性岗位筹资渠道及从业人员薪酬待遇 |
4.3.5 五省公益性岗位制度的综合比较 |
第5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困境及其成因 |
5.1 岗位依赖 |
5.1.1 出口不畅 |
5.1.2 “一岗难求”现象 |
5.2 制度风险 |
5.2.1 政府负担过重 |
5.2.2 非正规就业产生了新的排斥 |
5.2.3 公共服务作用发挥不充分 |
5.2.4 公益性岗位管理模式不适应就业发展趋势 |
5.3 困境的成因 |
5.3.1 制度原因 |
5.3.2 结构原因 |
5.3.3 体制原因 |
第6章 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的优化—实现制度可持续发展 |
6.1 公益性岗位制度优化的必要性 |
6.2 其他国家及地区积极促进和保障特殊群体就业的经验及启示 |
6.3 公益性岗位制度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和优化路径 |
6.3.1 公益性岗位制度的目标 |
6.3.2 “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构建需要坚持的四个原则 |
6.3.3 “双公益”型的公益性岗位制度建设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其他成果 |
致谢 |
(3)破产清算中优先权合理限制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破产法中优先权立法现状 |
(一)《破产法》中的优先权 |
(二)其他法律中的优先权 |
二、破产清算中优先权合理限制的必要性 |
(一)缺乏公示的优先权影响交易安全 |
(二)优先权可能对债权人保护产生负面影响 |
(三)破产法中的优先权面临弱化与质疑 |
(四)限制破产债权优先权符合破产法改革趋势 |
三、破产清算中优先权合理限制的原则和标准 |
(一)遵守利益平衡原则和平等分配原则 |
(二)合理限制优先权的标准 |
四、破产清算中优先权合理限制的路径 |
(一)合理限制优先权的可行方法 |
(二)合理限制优先权的补偿机制 |
(三)合理限制优先权的保障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土地承包权退出及经济补偿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1.3.1 国外部分 |
1.3.2 国内部分 |
1.3.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述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方法 |
1.5 论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二章 概念界定和研究的理论基础 |
2.1 概念界定 |
2.1.1 土地承包经营权 |
2.1.2 土地承包权退出 |
2.1.3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价值与土地产权理论 |
2.2.2 二元经济结构理论 |
2.2.3 资源配置与主观均衡理论 |
2.2.4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土地承包权退出及补偿实践 |
3.1 成都温江土地承包权退出实践及启示 |
3.1.1“双放弃”模式 |
3.1.2 经验启示 |
3.2 重庆土地承包权退出实践及启示 |
3.2.1“土地换户籍”模式 |
3.2.2 经验启示 |
3.3 浙江嘉兴土地承包权退出实践及启示 |
3.3.1“两分两换”模式 |
3.3.2 经验启示 |
3.4 陕西土地承包权退出实践及启示 |
3.4.1“退地进城”模式 |
3.4.2 经验启示 |
3.5 土地承包权退出及补偿实践评价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农民产权认知与土地承包权退出条件 |
4.1 数据来源及样本特征 |
4.1.1 研究区域概况及数据获取 |
4.1.2 样本农户特征 |
4.1.3 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 |
4.2 农民耕地产权认知 |
4.2.1 耕地产权体系 |
4.2.2 农户对耕地产权的认知情况 |
4.2.3 农户特征与耕地产权认知 |
4.2.4 农户耕地产权认知与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 |
4.3 土地承包权退出条件 |
4.3.1 土地承包权退出条件的农户选择 |
4.3.2 农民特征与土地承包权退出条件 |
4.3.3 不同地域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条件差异 |
4.3.4 不同退地条件下农民的退地意愿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农民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的影响因素 |
5.1 研究假说 |
5.1.1 农户个人和家庭因素 |
5.1.2 农户生产能力因素 |
5.1.3 农户产权认知因素 |
5.1.4 退地条件因素 |
5.1.5 其他认知因素 |
5.2 研究方法 |
5.3 模型构建 |
5.3.1 理论模型建立 |
5.3.2 主要变量的描述性统计 |
5.4 模型检验 |
5.4.1 违犯估计和正态性检验 |
5.4.2 模型整体适配度检验 |
5.5 模型估计结果及结果分析 |
5.6 主要结论 |
5.7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机制 |
6.1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原则 |
6.1.1 公平原则 |
6.1.2“谁受益,谁补偿”原则 |
6.1.3 可持续发展原则 |
6.1.4 帕累托最优原则 |
6.2 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主体、客体和对象 |
6.3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的标准及依据 |
6.3.1 土地承包权退出实践中的经济补偿标准 |
6.3.2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标准的农户选择 |
6.3.3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依据的农户选择 |
6.4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形式 |
6.4.1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形式的农户选择 |
6.4.2 多样化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形式 |
6.5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的责任主体 |
6.5.1 农地实际经营者 |
6.5.2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
6.5.3 政府 |
6.6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资金管理 |
6.6.1 经济补偿资金筹集 |
6.6.2 经济补偿资金利用 |
6.7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标准测算 |
7.1 土地承包权价值构成 |
7.2 基于理论标准测算模型的经济补偿标准测算 |
7.2.1 测算公式 |
7.2.2 耕地经济产出价值计算 |
7.2.3 耕地社会保障价值计算 |
7.2.4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理论标准 |
7.3 基于条件价值评估法的经济补偿标准测算 |
7.3.1 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受偿意愿理论分析 |
7.3.2 条件价值评估法及经济学原理 |
7.3.3 条件价值评估法常见偏差及规避 |
7.3.4 问卷核心问题处理 |
7.3.5 受访农户受偿意愿测算 |
7.3.6 基于农民意愿的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标准 |
7.4 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标准的确定 |
7.5 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受偿期望价格差异分析 |
7.5.1 农户经济补偿受偿期望价格差异的统计分析 |
7.5.2 农户经济补偿受偿期望价格差异的计量分析 |
7.6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土地承包权退出激励及保障 |
8.1 退地农民可能面临的生计问题 |
8.1.1 退地农民的生活质量下降 |
8.1.2 退地农民实现再就业较为困难 |
8.1.3 退地农民缺乏完善的社会保障 |
8.2 土地承包权退出激励及保障的必要性 |
8.2.1 增强农户土地承包权退出意愿 |
8.2.2 保障退地农民的基本权益 |
8.2.3 缩小城乡居民社会保障水平差距 |
8.2.4 维持城镇化进程中的社会稳定 |
8.3 土地承包权退出激励及保障的基本原则 |
8.3.1 政府主导与责任共担原则 |
8.3.2 抓住重点与兼顾全面原则 |
8.3.3 因地制宜与城乡一体原则 |
8.4 土地承包权退出激励及保障内容 |
8.4.1 经济激励 |
8.4.2 社会保障 |
8.4.3 其他激励 |
8.5 退地农民的可持续发展保障 |
8.6 本章小结 |
第九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9.1 研究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补赔并举”抑制耕地撂荒,推进土地承包权退出 |
9.2.2 鼓励满足退地条件的农户退出土地承包权 |
9.2.3 提高土地承包权退出经济补偿标准 |
9.2.4 多元化土地承包权退出补偿形式 |
9.2.5 加强对农民的职业技能培训 |
9.2.6 增加对退地农民的激励及保障内容 |
9.3 研究局限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变动及相应对策研究 ——以F市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1.1 问题的缘起 |
1.2 选题的目的和意义 |
1.2.1 理论层面的目的和意义 |
1.2.2 现实层面的目的和意义 |
1.3 相关概念界定 |
1.3.1 职工权益 |
1.3.2 国有企业改制 |
1.3.3 改制企业职工 |
1.4 主要研究方式及方法说明 |
1.4.1 调查研究 |
1.4.2 实地研究 |
1.4.3 文献研究 |
1.5 主要内容 |
1.6 逻辑结构 |
第1章 职工权益相关社会学研究 |
1.1 制度及制度变迁理论对于利益关系的研究 |
1.1.1 制度与利益存在着内在的必然联系 |
1.1.2 制度变迁的动因是利益关系的矛盾与冲突 |
1.1.3 制度变迁的最终结果是利益关系格局的变化 |
1.2 社会分层理论对于利益关系的研究 |
1.2.1 古典社会分层理论中的利益思想 |
1.2.2 现、当代社会分层理论中的利益思想 |
1.3 马克思主义利益观 |
1.3.1 马克思主义利益范畴的逻辑起点 |
1.3.2 马克思主义利益范畴的基本特征 |
1.3.3 马克思主义利益范畴中“利益”的历史地位 |
第2章 改制企业职工权益问题的学术研究 |
2.1 研究所涉及的对象范围 |
2.1.1 企业改制前的职工权益状况研究 |
2.1.2 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权益状况的研究 |
2.1.3 国企改制后期的职工权益状况研究 |
2.1.4 私营企业中再就业的职工权益状况研究 |
2.1.5 改制企业中特殊职工群体权益状况研究 |
2.2 研究所涉及的视角特征 |
2.2.1 宏观视角的研究 |
2.2.2 中观视角的研究 |
2.2.3 微观视角的研究 |
2.3 研究所涉及的路径种类 |
2.3.1 理论研究 |
2.3.2 实证调查 |
2.3.3 比较分析 |
第3章 国际工人维护权益的社会运动 |
3.1 近代国际工人维护权益的社会运动的特点 |
3.1.1 由捣毁机器到反抗厂主的转变 |
3.1.2 由经济斗争到政治斗争的转变 |
3.1.3 由“同盟身份”到独立斗争的转变 |
3.1.4 由孤立分散到组织联合的转变 |
3.1.5 由争取“局部变革”到主张“制度变迁”的转变 |
3.1.6 由自发斗争到自觉斗争的转变 |
3.2 二战后三十年间国际工人维护权益的社会运动的特点 |
3.2.1 工会的组织结构和活动方式呈多元化、联合型 |
3.2.2 寓工人运动于民族解放和独立运动之中 |
3.2.3 工人运动中改良主义倾向日趋明显 |
3.2.4 “集体行动”成为工人运动的主要方式 |
3.2.5 工人运动的观念、途径不断更新和拓宽 |
3.3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国际工人维护权益的社会运动的特点 |
3.3.1 罢工成为主要形式 |
3.3.2 反全球化成为重要内容 |
3.3.3 联合斗争成为发展趋势 |
3.3.4 战略工联主义成为基本理念 |
3.3.5 体面劳动成为战略目标 |
3.3.6 工会组织建设成为重要保障 |
第4章 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状况实证调查 |
4.1 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护存在的主要问题 |
4.1.1 民主政治权益缺失 |
4.1.2 经济补偿权益缺失 |
4.1.3 劳动就业权益缺失 |
4.1.4 劳动报酬权益缺失 |
4.1.5 劳动安全卫生权益缺失 |
4.1.6 社会保险福利权益缺失 |
4.2 F 市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变动分析 |
4.2.1 民主政治权益保障无力 |
4.2.2 经济补偿权益保障无力 |
4.2.3 劳动就业权益保障无力 |
4.2.4 劳动报酬权益保障无力 |
4.2.5 劳动安全卫生权益保障无力 |
4.2.6 社会保险福利权益保障无力 |
第5章 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
5.1 经济资源匮乏,导致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的基础脆弱 |
5.1.1 非公有制企业情况的分析 |
5.1.2 改制后国有企业情况的分析 |
5.2 政治资源弱化,导致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的优势丧失 |
5.2.1 政治地位下降 |
5.2.2 政策成因影响力低下 |
5.2.3 权力亲和力不强 |
5.2.4 腐败导致权力资源流失 |
5.3 制度资源欠缺,导致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的保障不足 |
5.3.1 制度资源短缺的原发性 |
5.3.2 制度资源短缺的断裂性 |
5.3.3 制度资源短缺的倾斜性 |
5.3.4 制度资源短缺的粗放性 |
5.3.5 制度资源短缺的共振性 |
5.4 组织资源空置,导致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的依托缺失 |
5.4.1 计划经济时期企业职工组织资源的状况 |
5.4.2 企业改制后职工组织资源的状况 |
5.4.3 改制企业职工组织资源缺失对其权益的影响 |
5.5 个人资源的困境,导致改制企业职工权益的支撑无力 |
5.5.1 人力资源的失效对其权益的制约 |
5.5.2 社会资源的匮乏对其权益的制约 |
5.5.3 心理资源的困惑对其权益的制约 |
第6章 国外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经验借鉴 |
6.1 注重发挥国家职能的主导作用 |
6.1.1 提出了科学的执政理念 |
6.1.2 坚持了正确的价值观 |
6.1.3 实施了宏观调控政策 |
6.1.4 建立了相关的法律体系 |
6.2 通过发展教育提升职工的个人资源 |
6.2.1 推进终身教育 |
6.2.2 拓展成人教育 |
6.2.3 普及职业教育 |
6.3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 |
6.3.1 主导思想和宗旨明确 |
6.3.2 体系健全完备 |
6.3.3 保障程度较高 |
6.3.4 制度运行科学 |
6.4 着力解决就业、失业问题 |
6.4.1 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
6.4.2 就业方式多样化 |
6.4.3 广开就业渠道 |
6.4.4 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
6.5 不断完善劳资关系的协调机制 |
6.5.1 建立完善法律体系 |
6.5.2 注重发挥政府的应有作为 |
6.5.3 建立集体协商谈判制度 |
6.5.4 发挥非政府机构的作用 |
6.6 注重发挥工会组织的作用 |
6.6.1 维护职工的劳动经济权益 |
6.6.2 维护职工的民主政治权益 |
6.6.3 为保障工人权益提供服务与便利 |
第7章 改善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对策 |
7.1 增强社会自觉,改善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前提 |
7.1.1 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与“以人为本”的关系 |
7.1.2 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与社会公平正义的关系 |
7.1.3 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与社会主义基本特征的关系 |
7.1.4 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与社会和谐稳定的关系 |
7.2 强化政府责任,改善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根本 |
7.2.1 树立科学的执政理念 |
7.2.2 发挥宏观调控作用 |
7.2.3 强化刚性约束职能 |
7.3 完善制度体系,改善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关键 |
7.3.1 完善民主政治制度 |
7.3.2 完善劳动就业制度 |
7.3.3 完善劳动报酬制度 |
7.3.4 完善劳动安全卫生保护制度 |
7.3.5 完善社会保障制度 |
7.3.6 完善劳动关系调整制度 |
7.4 构建中间社会,改善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依托 |
7.4.1 加强工会建设 |
7.4.2 强化城市社区功能 |
7.4.3 发挥民间组织的作用 |
7.5 提升主体素质,改善改制企业职工权益保障的基础 |
7.5.1 通过教育培训储备改制企业职工的人力资源 |
7.5.2 通过构建社会网络丰富改制企业职工的社会资源 |
7.5.3 通过观念更新重塑改制企业职工的心理资源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攻读博士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7)劳动权的税法保障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导论现实的呼唤:劳动权需税法保障 |
1.1 研究的背景 |
1.2 研究的目的、对象和方法 |
1.2.1 研究的目的 |
1.2.2 研究的对象 |
1.2.3 研究的方法 |
1.3 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3.1 国内文献综述 |
1.3.2 国外文献综述 |
1.4 论文结构和主要内容 |
1.5 研究的意义 |
1.6 本文研究的创新点 |
1.7 本文研究的不足 |
2.劳动权税法保障的宪政基础 |
2.1 人权视角下征税权与劳动权的冲突与协调 |
2.1.1 征税权对劳动权的干预与限制 |
2.1.2 宪政基础上的征税权与劳动权的协调 |
2.1.3 劳动权需要公法与私法的双重保护 |
2.2 税收国家是劳动权保障的逻辑起点 |
2.2.1 劳动权的实现与社会价值的创造 |
2.2.2 税收负担能力的评价基础:社会新增价值 |
2.2.3 劳动权保障与国家税源的维持 |
2.3 劳动权的实现机制与国家征税权的行使 |
2.3.1 作为自由权的劳动权与国家征税的自我限定 |
2.3.2 作为社会权的劳动权与征税权的积极行使 |
2.4 劳动权税法保障的基本考量 |
2.4.1 劳动所得课税的界限判定 |
2.4.2 税收中性与就业自由权的实现 |
2.4.3 就业机会创造与税法调控功能 |
3.税法对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保障 |
3.1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源耗费 |
3.1.1 维持劳动力所需的生活资料的价值:劳动力价值 |
3.1.2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源耗费 |
3.2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金投入 |
3.2.1 个人对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金投入 |
3.2.2 企业对个人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金投入 |
3.2.3 国家对劳动力生成与维持的资金投入 |
3.3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费用的不可税性 |
3.3.1 可税性的判断标准 |
3.3.2 劳动力的费用投入不具有可税性 |
3.4 劳动力生成与维持费用的税法基础 |
3.4.1 个人与家庭生活消费作为课税禁区 |
3.4.2 企业投入的劳动力维持成本的可扣除性 |
4.劳动权的价值创造与征税界限 |
4.1 劳动报酬权与征税权的冲突 |
4.1.1 劳动报酬权是劳动权的核心 |
4.1.2 征税权是对劳动报酬权的限制 |
4.1.3 劳动报酬的基本征税形式 |
4.1.4 劳动报酬的税法保护 |
4.2 劳动报酬权的保护与课税界限 |
4.2.1 劳动报酬权征税过度禁止 |
4.2.2 半数原则作为劳动报酬征税的界限 |
4.3 特殊形式劳动报酬的税法规制 |
4.3.1 非法收益的可税性分析 |
4.3.2 加班费与福利补贴的可税性 |
4.3.3 劳动补偿的税务处理 |
4.3.4 股票期权的课税讨论 |
5.劳动权的保障机制与税收调控功能 |
5.1 劳动就业的属性与税法调控的适当性 |
5.1.1 劳动就业的属性 |
5.1.2 税法调控的适当性 |
5.2 税法对劳动就业权的保障 |
5.2.1 劳动就业权的法律保障 |
5.2.2 税法对劳动就业权的保障 |
5.3 税法促进就业权实现的制度机理 |
5.3.1 税法促进就业机会的创造 |
5.3.2 税法保障就业援助权的实现 |
5.3.3 以税收优惠促进就业安全的实现 |
6.劳动权的税法保障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
6.1 劳动权的税法保障规则溯源 |
6.1.1 保障工资报酬权的税法规则 |
6.1.2 保障就业权的税法规则 |
6.1.3 职工职业培训权和福利权的保障 |
6.1.4 社会保障权的税法规则 |
6.1.5 税法促进劳动安全权的实现 |
6.2 劳动权税法保障规则的总体评价 |
6.2.1 劳动权税法保障的立法层级偏低 |
6.2.2 劳动权的税法保障体系不完整 |
6.2.3 偏重的宏观税负造成对劳动报酬权的过度侵害 |
6.2.4 现行税法规则对劳动权保障不足 |
6.3 劳动权税法保障规则的改革 |
6.3.1 劳动权保障的税收立法原则 |
6.3.2 劳动权保障的税收立法体系和模式 |
6.3.3 制定社会保障税法 |
6.3.4 制定教育税法 |
6.3.5 改革个人所得税法 |
6.3.6 基于劳动权保障的现行税法改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8)解雇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文献回顾 |
三、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相关概念的说明 |
第一章 解雇保护制度之理论基础 |
一、实质正义与从属性 |
(一)实质正义之解读 |
(二)从属性:劳动者的主体图像 |
(三)实质正义与从属性的契合 |
二、人权保障与人格性 |
(一)人权之解读 |
(二)人格性视角下保有工作岗位的利益 |
(三)人权保障与保有工作岗位的利益的契合 |
三、解雇保护制度中的利益衡平 |
(一)劳动者与雇主的利益衡平 |
(二)劳动者、雇主与社会的利益衡平 |
第二章 解雇保护制度之演进及模式 |
一、解雇保护制度之演进 |
(一)不自由劳动时代的法律规制 |
(二)雇佣关系及解雇制度的逐步确立 |
(三)解雇保护制度的确立 |
(四)新中国解雇保护立法的演进 |
二、解雇保护制度的模式 |
(一)美国模式 |
(二)德国模式 |
三、我国解雇保护制度参照模式之选择 |
(一)基于我国劳动关系现状的考量 |
(二)基于其他因素的考量 |
(三)对解雇保护制度诘难的再省视 |
第三章 过错性解雇保护制度 |
一、过错性解雇保护之特色 |
二、理论上对过错性解雇之严格要求 |
(一)解雇最后手段性原则 |
(二)惩戒权之限制 |
三、域外立法例对过错性解雇事由之细化 |
(一)概括式立法例及司法裁判所确立的事由 |
(二)列举式立法例所确立的事由 |
四、我国过错性解雇规定之检讨 |
(一)第(五)项规定违背基本法理 |
(二)解雇权行使前的程序性规定匮乏 |
(三)对不确定概念审查乏力 |
(四)劳动规章制度不能承受之重 |
(五)除斥期间的规定挂一漏万 |
(六)第(六)项规定对劳动者过于严苛 |
第四章 非过错性解雇保护制度 |
一、非过错性解雇之特色 |
二、非过错性解雇事由的域外考察 |
(一)概括式立法例 |
(二)列举式立法例 |
三、我国非过错性解雇规定之检讨 |
(一)第(一)、(二)项规定过于僵化 |
(二)非过错性解雇事由与裁员事由的不当割裂 |
(三)变更解雇的双重困境 |
(四)预告期规定流于简略 |
(五)阻却事由的个别规定仍待斟酌 |
四、引申出的话题:劳动合同期限制度 |
(一)劳动合同期限制度之特色及正当性基础 |
(二)我国现行规定之检讨 |
(三)非过错性解雇应否限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第五章 裁员保护制度 |
一、裁员之界定 |
二、裁员保护之特殊性 |
(一)裁员保护目的之特殊性:社会安定利益的优位 |
(二)裁员保护机制之特殊性 |
(三)裁员特殊保护与宪法平等保护原则 |
三、裁员保护之不同立法例考察 |
(一)国际劳工协议关于裁员保护的规定 |
(二)美国的裁员保护制度 |
(三)英国的裁员保护制度 |
(四)日本的裁员保护制度 |
(五)德国的裁员保护制度 |
(六)法国的裁员保护制度 |
(七)我国台湾地区的裁员保护制度 |
四、我国裁员保护制度之检讨 |
(一)裁员适用前提不周延 |
(二)裁员程序约束力弱 |
(三)最后手段性原则适用不充分 |
第六章 经济补偿金制度 |
一、经济补偿金立法例之比较 |
(一)比较之可能 |
(二)支付情形之比较 |
(三)支付标准及期限之比较 |
二、经济补偿金性质诸学说评介 |
(一)经济补偿金性质的诸学说 |
(二)学界对诸学说的批驳 |
(三)笔者管见 |
三、我国经济补偿金制度的历史溯源与体系化考察 |
(一)历史溯源 |
(二)体系化考察 |
四、我国经济补偿金性质的逻辑推演 |
(一)经济补偿金与失业保险存在的天然联系 |
(二)从经济补偿金功能反观其性质 |
(三)各学说之再检视 |
五、经济补偿金制度之改革思路 |
(一)近期完善对策 |
(二)远期重塑展望 |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制度转型的成本分析 ——以湖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为分析对象(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的缘起 |
二、国内外研究检视 |
三、研究的方法和基本概念界定 |
四、基本内容框架 |
五、个案选取与说明 |
第一章 一场颇有争议的制度转型:湖北乡镇综合改革 |
一、冲击—回应:撤并下的乡镇改革 |
(一) 行政主导的乡镇撤并 |
(二) 财政压力下的乡镇撤并 |
(三) 乡镇撤并后之职能 |
二、突破体制:湖北乡镇综合改革 |
(一) 制度创新:乡镇行政管理体制改革 |
(二) 制度转型:新型农村公共服务体制再造 |
第二章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经济成本及其分担 |
一、经济成本:制度转型的费用 |
(一) 乡镇事业单位:机构膨胀下的财政压力与职能异化 |
(二) 补偿:一种成本分担方式 |
(三) 补偿的措施 |
(四) 经济成本分担:社会保障与经济补偿 |
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经济收益 |
(一) 变"养人"为"养事":财政减负与政府职能转换 |
(二) 转制后的双赢:经济意识增强与收入增加 |
(三) 政府责任的凸显与社会经济发展 |
三、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经济成本分担思考 |
第三章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政治成本及其分担 |
一、政治成本:制度转型中改革者的政治风险 |
(一) 低效的税费征收:经济表象下的政治内容 |
(二) "赢利性"的乡镇事业单位:国家合法性流失 |
(三) 改革者宋亚平 |
(四)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政治风险与分担 |
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政治收益 |
(一) 制度均衡破解 |
(二) 政府认同提升 |
三、乡镇事业单位政治成本分担的启示 |
第四章 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社会成本及其分担 |
一、社会成本:制度转型的社会风险 |
(一) 职位:一种体制资源 |
(二) 职位与个体利益 |
(三) 社会风险:职位失去后果 |
(四) 社会成本分担:湖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探索 |
二、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社会收益 |
(一) 个人:尊严与发展 |
(二) 社会:整合与和谐 |
三、乡镇事业单位改革的社会成本分担解读 |
第五章 讨论与结论:成本分担与制度转型 |
一、湖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成本与分担 |
二、成本分担与降低风险 |
三、成本分担:制度转型条件 |
四、推进乡镇综合改革的政策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科研成果 |
后记 |
(10)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 ——立足于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2 相关领域研究概况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1.4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二章 省级社会救助立法概述 |
2.1 地方立法与省级社会救助立法的必要性 |
2.2 省级社会救助立法综述 |
2.2.1 上海市初创阶段 |
2.2.2 中央支持下的地方探索阶段 |
2.2.3 全方位动态完善阶段 |
2.3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定位及现状 |
第三章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 |
3.1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共性安排 |
3.1.1 社会救助的共识性认定 |
3.1.2 社会救助原则 |
3.1.3 社会救助项目 |
3.1.4 社会救助管理体系 |
3.1.5 法律责任 |
3.2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共性安排的原因 |
3.2.1 经济动因 |
3.2.2 理念支撑 |
3.2.3 贫困问题的同质性 |
3.3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差异表现 |
3.3.1 省级社会救助各基本项目的差异表现 |
3.3.2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创新尝试 |
3.4 省级社会救助制度差异原因 |
3.4.1 理念:对实质平等的追求 |
3.4.2 实质:中国区域发展不平衡现状 |
3.4.3 影响因子:自然灾变的空间分布差异 |
3.4.4 影响因子:理论和实践的深度和广度差异 |
第四章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制度的立法完善 |
4.1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完善之必要性 |
4.1.1 党和政府的责任目标 |
4.1.2 法制进程的推进 |
4.1.3 甘肃省情及贫困现状 |
4.2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共性制度 |
4.2.1 社会救助的共识性认定 |
4.2.2 社会救助基本原则 |
4.2.3 社会救助类型 |
4.2.4 社会救助项目 |
4.2.5 社会救助管理体系 |
4.2.6 法律后果 |
4.3 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立法完善——个性制度 |
4.3.1 社会救助对象 |
4.3.2 社会救助标准和资金 |
4.3.3 农村贫困少数民族教育救助 |
4.3.4 贫困地区法律援助 |
4.3.5 社会救助的社会参与 |
4.3.6 社会救助和扶贫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录1 |
附录2 |
四、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可用于经济补偿(论文参考文献)
- [1]国企工会互助制度的生成与变迁研究 ——基于YZ厂的实证分析[D]. 穆希琳. 吉林大学, 2021(01)
- [2]中国公益性岗位制度运行困境研究[D]. 徐云辉. 吉林大学, 2019(10)
- [3]破产清算中优先权合理限制之研究[D]. 张秋香.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土地承包权退出及经济补偿研究[D]. 高佳. 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6(08)
- [5]改制企业职工权益变动及相应对策研究 ——以F市为例[D]. 高云飞. 吉林大学, 2012(08)
- [6]中国农民转市民研究[A]. 廖洪乐,马永良,华迎放,吕绍清,方华,黄乐平. 中国经济改革研究基金会2010年研究课题汇编, 2011
- [7]劳动权的税法保障研究[D]. 马福军. 西南财经大学, 2011(08)
- [8]解雇保护制度研究[D]. 熊晖.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9]制度转型的成本分析 ——以湖北乡镇事业单位改革为分析对象[D]. 彭华. 华中师范大学, 2010(09)
- [10]甘肃地方社会救助的立法完善 ——立足于省级社会救助制度的比较研究[D]. 陈洪娇. 兰州大学, 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