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调整、完善市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吕智[1](2021)在《中小城市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完善路径 ——以X市为例》文中研究表明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2021)在《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文中指出绍政办发[2020]51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绍兴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绍兴市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绍兴市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2020年12月29日绍兴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1总则1.1编制目的有效处置突发事件,保障突发事件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韦腾林[3](2020)在《《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7年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金融事权主要在中央事权的前提下,要进一步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责任,明确地方金融监管的范围为“7+4”类机构和“两非”领域。加强地方金融法制建设,是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的迫切需要、推动地方金融更好服务实体经济的本质要求,也是落地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的基础。通过贵州地方金融立法,构建起有效防控金融风险、促进金融发展服务实体经济、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法律体系,确保金融监管有法可依、执法有据、权责分明,促进贵州省金融业健康有序发展,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为贵州发展营造更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文本主要围绕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从以下四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主要对我国地方金融法治化及其实践进行梳理和总结。通过对金融法治、地方金融法治、金融管理体系、地方金融管理机构、传统金融与非传统金融等相关理论进行分析,阐述了金融法治化的价值、目标及实现路径等。对我国目前地方金融立法的现状进行了梳理,重点比较分析了山东省、四川省、浙江省、贵州省等省金融立法实践,为“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的理论和实践研究奠定基础。第二章为“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基于贵州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体系以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现实需求,针对贵州金融发展滞后、监管法律制度空白等问题,从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压实地方金融监管职责看,加快制定“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十分必要。中央授予地方金融立法权限、国内其他省份立法先行经验以及贵州省金融发展为制定“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提供较好的时机和条件。第三章为“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中的重点问题分析。金融发展、金融风险防控及金融监管是条例制定中的三个最为核心的问题。在金融发展方面,存在区域金融发展不协调不充分、规模体量小、业务类型单一、结构不合理等阻碍发展的问题。在风险防控方面,地方金融机构领导或高管金融风险法律意识淡薄,行政干预、企业对金融资源“强依赖、软约束”和金融机构间过渡竞争都是导致金融风险发生的主要原因。在金融监管方面,中央与地方监管权责不清晰,部分监管领域职能分工和监管对象分类缺乏统一制度安排以及金融监管资源非均衡配置,一旦风险发生均由省级政府监管部门牵头处置,导致在防范和处置风险工作中处于被动地位,缺乏有力的处置手段,常常充当没有“灭火装备”的“消防队员”。这些问题,必须通过法律制度设计加以解决。第四章重点从立法指导思想、立法目的、基本原则、相关主体和基本制度提出“条例”内容框架。一是要完善金融发展服务体制,从健全体制机制顶层端作制度设计确保金融发展和服务实体经济有据可依;二是要健全金融风险防范职能,职能清晰、分工明确是有效防控金融风险的前提条件;三是要强化金融监督管理措施,补齐监管短板,实行监管责任制、加强协调配合、实现信息共享、完善法制建设是管细管实的基础保障。
郎明远[4](2020)在《政治文化视阈下的当代中国“小组机制”研究》文中认为中共十九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指出:“要健全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党的领导制度体系。”同时也强调了:“要健全部门协调配合机制,防止政出多门、政策效应相互抵消。”由此可见,进一步探索在党的全面领导基础下具有部门高效协同运作、破除部门壁垒、有效应对复杂问题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已成为时代之势。在此背景下,广泛存在于党政体制内的各类“委员会”、“领导小组”及议事协调机构在国家社会治理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然而相比于其活跃程度,学界给予的关注则相对较少,本研究正是基于当前的政治背景而展开,以期进一步把握具有强政治势能进行高位推动特征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的应有之义,为实现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中国之治”提供理论支撑。从政治学角度对我国“小组机制”进行研究,能够更加直观地从制度层面展现其宏观图景,如果辅以政治文化的观测视野,则有助于洞察制度存在与变革的内在蕴意。所以本研究尝试从政治文化的角度来对我国“小组机制”的合法性、合理性及社会化功效三个维度进行释义,揭示文化与制度之间的关系及内在规律,同时也是为制度与文化二者搭建桥梁的学理性尝试,具有一定的视野新意和理论创新。本研究共分为六大部分,首先从“小组机制”的制度特性入手,了解其制度设计与党政制度的逻辑关系,并阐明其在当前治理体系下的政治价值;其次,基于这种基本认识,展开对我国“小组机制”的文化性研究。本研究选取了政治文化中的政治认同、政治意识及政治社会化三个维度作为研究的切入点,组成研究的核心部分。概括来讲,即透过政治认同维度,揭示来源于“小组机制”内外部政治认同与其组织结构形态的特异性关系,从而给出“小组机制”良好政治生态形成的成长路径;透过政治意识维度,阐明时代背景与社会诉求下“小组机制”存在的制度合理性,并通过其决策模式的变迁来加以印证;透过政治社会化维度,来揭示“小组机制”在政治实践过程中所产生的诸如政治宣传、政治稳定、文化实现等社会化功效;再次,基于政治文化这三个维度的分析基础,分别指出从强化和贯彻新时代政治意识、巩固组织内外部政治认同力以及增强“小组机制”的政治社会化功效来实现我国“小组机制”在政治文化视阈下的成长路径。本研究立足于当代政治文化的视角,更加侧重文化力量对政治体系的作用。当代中国社会处于发展与变革的关键时期,政治文化与政治制度的匹配性决定了国家制度体系的效能与稳定。我国“小组机制”虽然被学界称之为“亚正式制度”,却同样体现出当代中国政治中的一些科学理性思维,具有较强的代表性。此外,从政治文化角度进行制度研究的切入,是与传统组织视角进行交叉融合,为制度的研究提供一个新的视野。本研究的核心在于构建文化与制度之间的理论关系,其价值在于探索将抽象的文化理论应用到具体政治实践过程,从而为当代中国政治提供更为有力的理论支撑。
龚雨婷[5](2020)在《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研究》文中提出村镇银行是我国县域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主体,是乡村振兴的有效着力点,是服务普惠金融、履行金融扶贫使命的生力军,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关键力量。我国村镇银行成立以来,在乡村振兴、普惠金融、精准扶贫、金融扶贫的大背景下迅速发展,为众多的农村中小企业和农户提供了金融服务。在现今利率市场化的背景下,村镇银行面临着愈来愈多的问题,竞争压力加剧、信贷资产质量降低、盈利状况不容客观等,当下阶段村镇银行需重点解决高质量发展问题。信贷业务是现阶段村镇银行的核心业务,信贷资产质量及信贷业务风险把控则直接关系到村镇银行的生存和发展,而提高信贷资产质量、防范信贷业务风险的根本是加强信贷业务内部控制。A村镇银行自2011年起在L市组建,至今已有四家营业网点,其业务经营深受L市地方经济影响。随着A村镇银行的逐步发展,初期为了在市场立稳脚跟、扩大业务规模、追求经营利润而忽视了内部控制管理,近两年由于信贷资产暴露的问题愈加严重。本文由此开展了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的研究,提出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设计,以提高其信贷资产质量,改善A村镇银行经营现,以实现A村镇银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对于其他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管理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性。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内部控制实际研究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国内外内部控制理论研究,同时结合我国监管机构对村镇银行指导的系统背景,借鉴国内外优秀经验启示,采用定性与定量结合的方法,设计了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在体系涉及中针对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存在的问题采取了一定措施,提出结合内部控制理论五要素及监管机构指导五要求的“三维矩阵”立体设计模式,以五要素与五要求相结合的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设计,同时结合体系的实施保障,以立体的设计方式确保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可以贯彻落地执行,从而达到A村镇银行可持续发展的目的。
邓克鹏[6](2019)在《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成效研究》文中认为广西贫困地区贫困人口多、贫困面大、贫困程度深,在全国有一定的代表性。对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成效进行研究,探寻其中的规律性,有利于广西贫困地区做好扶贫开发工作,有利于深化区域经济学的理论认识。本文深入对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成效进行研究。采用层次分析法对2011-2017年广西贫困地区及其社会发展扶贫指标、教育扶贫指标、重要经济扶贫指标、贫困数值指标、健康扶贫指标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数据处理后,运用线性加权和法计算得出广西贫困地区及其33个县的得分,并综合对比得分情况。采用理论分析和实地调研相结合法,以广西贫困地区33个贫困县中的昭平县作为典型案例,通过入户访谈、实地查看、查阅台账资料、座谈等方式深入研究。分析研究的结果主要表明: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成效明显,主要体现在综合得分持续攀升、重要民生指标高速增长、经济发展较快、社会保障领域稳步增长、脱贫成效显着。但是,也暴露出了不少薄弱点和不足之处,包括发展不均衡、教育和网络发展滞后、机关事业和民营企业结对帮扶有待完善、健康扶贫存在短板、产业扶贫工作滞后、金融扶贫隐患难除等问题。这些问题必须加以重视,研究解决。为了提升广西贫困地区的扶贫开发成效,提出了对策建议:一是加强开发规划,增强工作前瞻性;二是推进统筹协调,促进均衡发展;三是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积蓄持久长远发展的源动力;四是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助力扶贫脱贫;五是培育多元扶贫主体,健全结对帮扶制度;六是聚焦健康扶贫薄弱环节,因势利导推动医疗改革;七是发挥自身优势,融入粤港澳大湾区调整产业布局;八是创新金融体制机制模式,确保扶贫资金效率与安全“双赢”;九是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发展边境贸易活力;十是注重文化传承,搞活文化经济。
鲍颖焱[7](2019)在《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证券市场是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也是顺应历史需要而产生的。各国政府以及国际证券监管组织都已经阐明了证券监管的基本价值理念。实践中,关于证券监管本身的正当性分析更多被现实发展经验所取代。尽管各国法律制度具有可复制性,但没有因此减少证券监管法学研究的必要性。因为证券市场的发达程度并没有随着相关证券法律制度的移植而一同转移。即使在全球监管趋同的情况下,证券监管制度的运行效果仍取决于本国的国情。在证券监管研究领域,金融学研究起步较早,主要对金融监管制度的体系、内容、方法等进行研究。但金融监管制度本身却属于法律规则体系。通过研究法律制度的运行实效来探讨法治变革的具体方向,是法学研究的重要方法。在证券监管制度中,国家作为最终的责任主体,拥有监督、管理证券市场中经济活动的权力,也对此负有义务。被监管对象享有合法参与证券市场活动的权利。证券监管者拥有的权力该如何行使,是否存在限制或者剥夺被监管对象权利的情形,是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进程中必须解决的根本问题。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重要的金融市场之一,关系到国家整体经济的健康和稳定。证券市场的治理也必须符合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方向和要求。第一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第一节介绍了证券监管的定义和历史。我国法制和实践语境中的证券监管,既包括政府行为,也包括自律管理组织的行为。国外对于监管的解释更广义。现代意义上的证券监管制度出现在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美国国会在罗斯福新政中通过立法建立了SEC,以期加强对证券市场的规范。证券监管制度随着市场发展在数次经济危机中进一步体系化。围绕证券监管有众多的理论假说和研究,这些争议代表着或放松或加强监管的立场。无论是放松监管,还是加强监管,都涉及国家权力的行使,最终表现有关证券监管权的法律问题,因为权力才是证券监管体制的核心。第二节介绍了本文研究对象——证券监管权。证券监管权是在有关证券的经济活动中来源于国家的具有强制作用的影响力,具有权力主体与权力内容上的综合性。阐明证券监管权设定的因由以及权力制约与权力保障的内在关系,作为研究证券监管权的基础。第三节探讨了证券监管权的性质及特征,证券监管权是一个包括多权能的综合性权力。围绕证券监管权形成了证券监管体制,从属于金融监管体制,自身也存在诸多的权力主体。制度安排中,需要具有深化普遍联系的系统思维,形成统筹协调的意识,也要求证券监管权的配置、运行、监督的各个环节体现政府、市场、社会多元主体共同治理的理念,从而实现更好的监管。第二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第一节是阐述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理论。证券监管权的配置始终要从两个维度考虑:一是权力如何在政府、社会与市场关系中确定边界,即表现为政府证券监管权与自律管理权之间的分配;二是权力如何在政府主体之间排布,即政府证券监管权在国家金融监管体制内的安排,包括与其他行业金融监管权之间或统或分的横向配置关系,也包括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金融事权上的纵向配置关系。第二节是借鉴国外经验。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分为统一化监管体制和多元化监管体制,世界各国的证券监管体制分为机构型、功能型以及目标型三类,不同程度适应了社会分工。早期社会功能分化体现为具体产品形式的差异,分业监管体制因此曾占据主流;当社会分工深入体现为产品的功能差异时,功能监管体制更适应现实需要,目标监管则更加反映了证券监管者的主观价值追求。功能型和目标型都比分业型更强调加深现有机构之间的协作,金融监管体制呈现由分业向统一发展的趋势。不同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历史决定了政府监管与市场主体自治之间的基本关系,各国因此形成了不同的分配策略。第三节是以中国证监会系统为中心展开分析我国证券监管权力配置的现状,总结了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不当。(2)政府证券监管权横向配置不当。(3)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不当。对此提出针对性的建议:(1)科学处理政府、社会与市场的关系。(2)统筹政府证券监管权的横向配置。(3)协调政府证券监管权的纵向配置。第三章是关于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介绍。确定证券监管权运行指的是证券监管者行使权力对市场主体等被监管对象产生的作用。政府证券监管权分为准立法、行政、准司法权,每一种权力都有自己运行的原则。第二节是结合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域外经验进行中外比较。我国证券监管权的主要运行机制有:(1)检查机制,(2)稽查机制;(3)行政处罚及复议机制;(4)自律管理机制(以上海证券交易所为例)。通过比较中外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发现政府证券监管权和自律管理权监管功能上逐步统一,发生了形式上和实质上的融合。各国证券监管权所受的制约是不同的;证券监管权行使的公开程度不同,所受制约不同;各国对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也不同。第三节是整理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总结问题,并提出建议。我国证券监管权的现状包括,规则制定权的内容时常越位;行政许可权收缩集中;监管措施实施权繁杂、与行政处罚效果作用重复、行政复议作用不明显等等现象。除此之外,政府证券监管者还采用其他经济行政管理手段,实际上扩大了自己的权力。自律管理权运用较少,但在相关新规出台后,可能会改变这一情况。政府证券监管权存在的问题主要是运动式、选择性监管;以及工作机制不合理,无法发挥作用。自律管理权存在的问题则是权力运行的法律责任不明确,与之有关的争议未被纳入行政诉讼,导致自律管理权运行内部化,难以直接观察,也缺乏制约。第四章是关于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第一节是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的一般理论。监督证券监管权的意义在于肯定和保护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防止证券监管权的滥用。我国现行的监督体系分为三大类:政府内部监督、国家机关外部监督以及社会监督。本文主要研究具有强制力的国家机关监督,即权力机关、纪检监察机关以及司法机关的监督活动。第二节是具体介绍权力机关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提出相关建议。权力机关重点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中的规则制定权发挥作用,而纪检监察机关则发挥全面专门监督的作用,对政府证券监管权以及自律管理权都进行监督。第三节是重点分析了司法机关监督。针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只有狭义的司法监督,也是狭义的司法审查,即通过审理行政诉讼案件进行监督。司法机关在个案审查中发现了证券监管权运行不公开、不合理、不合法的种种情形,但大多数情况下都没有及时通过判决将其纠正,目前司法监督功能实际上较弱。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与证券活动有关的其他司法领域。但是,以苏嘉鸿案件为示范,显示出对于个案的深入审理往往能够真正指出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原因,并树立正确运行的规则,是较好的能够普遍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的方式。应当全面加强司法者的能力建设,构建金融法院,并以司法审查为主导建立“三审合一”审判机制,逐步强化司法监督的作用。最后,从证券监管的法治化方向看来,权力配置的合理化问题、权利义务平衡问题、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问题都是要继续深入研究的问题。只要权力、权利主体都能积极参与多元治理,就能促进证券市场法治化、市场化发展的实现。
张金艳[8](2019)在《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文中提出作为驱动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内生要素,技术创新不仅是现代生产力的重要表现,更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引发产业革命的重要内核,在新技术革命时期,尤其如此。虽然技术创新的主要参与和推动力量是企业等市场主体,但创新的持续推进离不开必要的国家干预。历次工业革命无不彰显国家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干预色彩,国与国之间的竞争实则以科技创新为内核的核心竞争力之争。2018年备受关注的中美经贸摩擦不仅仅是单纯的国际经贸摩擦,更是两国之间创新能力的博弈;不仅是技术之战,更是法律之战。迈克尔·波特的国家竞争优势理论亦表明,在创新驱动经济发展阶段,企业技术创新和政府作用都是构建一国竞争优势的重要因素。制度创新决定技术创新,技术创新引领经济发展离不开相应的制度创新与有力保障。创新必需的良好法治、竞争、文化等营商环境的营造不仅是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重要目的,更是其干预的重要表现。经济法作为促进和保障经济健康、协调发展之法,对经济运行的介入和调节使命决定了其内含的国家干预本质。在众多法律制度领域,经济法在有效链接政府与市场、实现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中的重要规范与保障作用无可取代。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既是尊重市场经济规律的谦抑性干预,又是以整体经济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适度干预。经济法既能对技术创新行必要的促进、激励与保障作用,又能以其特有的规制功能引领技术创新朝向合理化方向发展,通过激励与规制双重维度的作用发挥,彰显其在创新驱动发展时期经济发展促进法的本质。本文立足于全球新一轮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时代背景和我国创新驱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现实需求,基于技术创新的生产力本质和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经济职能,在经济法视域下考察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意图在经济法国家干预理念与制度保障下,正确界定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最优体制保障、最佳界限厘定等,在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充分彰显经济法在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制度作为。这既是对技术创新与经济发展的必然因应,亦是经济法自身制度创新的应有之义。本文共有五章,沿着基础理论——提出问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基本研究与论证逻辑进行展开。具体如下:第一章为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该章试图建构本文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视域勾连。第一节首先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基本内涵展开,界定了本文研究范畴下的主要概念。本文的技术创新是以企业为主体、涵盖技术研发、成果转化以及产业化运营全链条的完整经济行为,国家对其干预建立在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防范技术风险等基础之上。文中的国家干预并非广泛意义的国家干预,而是以政府等经济管理主体为主的政府干预行为,与政府干预具有概念统一性。这里的概念解读与限定意在与经济法视域下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基本研究语境与范畴保持一致。接着梳理了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回顾比较了不同阶段技术创新理论中相应国家干预元素的变迁,试图解构论文中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由来及演进。第二节重点梳理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不同理论分支,为论文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奠定直接理论基础。本节对相关理论的梳理与介绍主要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不同维度进行分类,首先从激励、引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和市场创造理论。根据传统的国家干预理论,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必要性主要源于该领域市场失灵的存在。技术创新因其明显的知识外溢性、高风险性等特征使其具有不同于一般市场失灵的特点与表现,决定了不同的国家干预需求。在对技术创新领域传统市场失灵理论梳理与阐述的基础上,论文接着对近年来西方非主流经济学关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市场创造理论”进行了介评与分析,意在拓宽本文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理论支撑。市场创造理论对于技术创新领域的国家干预解读超出了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的诱因与范畴,将国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应超强规划与干预解读为弥补或修复市场失灵之外的市场创造的内容。这也是近年来在非主流经济学领域备受关注的全新观点,其在技术创新领域“企业家型国家”的角色定位的确反映了现代国家在新技术革命和产业变革中的重要作用。无论该理论是否超越了传统意义上国家干预的市场失灵理论,其对印证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不可或缺都有所裨益。其次从防范技术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干预视角,重点介绍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风险社会理论和负责任创新理论,意在从规制与约束技术创新负面效应的角度,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另一维度寻找理论支撑。现代社会充满了风险,其中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迅速发展带来的风险更加难以预估。技术创新作为一把双刃剑,其在具有促进经济发展典型正外部性的同时,亦会因技术成果的滥用带来诸如环境污染、经济秩序失范、危及经济安全等负外部性,甚至会挑战道德、伦理与法律等。国家必须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对技术创新带来的风险进行预防与消弭,敦促技术创新主体进行负责任创新。而无论是风险社会理论还是负责任创新理论,其实都暗含了必要的国家干预需求。而其中不当的国家干预与规制本身又可能成为新的风险源泉,因此必须将这种国家干预纳入法制的框架,以避免其干预在消弭市场失灵的同时,产生新的干预失败问题。这种需求就与经济法本身的国家干预本质具有天然的契合性,因此,论文最后介绍了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为本文经济法语境下研究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问题建立自然的理论衔接。经济法作为国家干预本国经济运行之法,本身就具有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进行双重矫治与匡正的内在功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作为国家干预经济运行的必要组成部分,自然与经济法的国家干预理论具有天然契合性。论文分别从国内外经济法概念与代表性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的视角诠释该理论的主要内容。以上相关理论建立了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完整理论架构,也奠定了全文研究与论证的维度与基调。第三节针对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重点着墨,亦是本文论证的重要铺垫,主要在于解决从经济法视域下审视与论证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必要性。技术创新会影响制度创新,推动其不断发展完善;而制度创新又进一步保障与规范技术创新。论文主要基于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协调互动关系,为接下来论证技术创新与经济法之间的因应奠定基础。技术创新尤其是新技术革命直接推动经济法的发展,同时经济法的基本特征、功能及回应性品格也决定其回应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的必然性。经济法不仅要在技术创新过程中不断回应与调适、完善自身,更应以其必要的创新与发展,保障技术创新在安全、有效的制度环境中运行。论文主要从经济法的经济性和现代性特征、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以及经济法之风险防范与规制法功能等三个方面论证经济法与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之间的必然回应关系。以上对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之间关系的论证再次夯实本文研究的范畴与语境。第二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该部分是论文研究的实证逻辑起点,目的在于通过对我国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现状的分析,探寻其中存在的问题及瓶颈。第一节主要论述了我国技术创新体制发展的不同时期、取得的主要成就及存在的问题。经过多年科技体制改革与发展,我国技术创新取得了较为突出的成就,正在逐步跨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但是仍然具有较大的提升空间。机制体制尚需完善、自主核心技术依然缺乏、距离创新型国家标准还有差距等,这些均制约国家核心竞争力的提升,同时也对相应国家干预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二节重点论述了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第一个维度展开。本节首先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促进技术创新几乎是所有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首要目的,也是国家在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基本体现,主要在于通过克服技术创新过程各环节存在的市场失灵问题,更好激励和促进技术创新与发展。在技术创新的基础研究、共性技术研发、应用研究、技术开发与扩散以及市场进入等不同阶段,存在的市场失灵及相应国家干预需求是不同的,因此国家介入的程度与手段也应有所区别。经济法作为规范国家干预经济运行之法,理应通过其促进经济发展的相关规范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过程中发挥其重要保障作用。论文接着阐述了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主要梳理了我国不同时期的科技创新政策与产业政策。此处的国家干预政策主要表现为国家层面的战略、规划等顶层制度设计,也属于广义上的经济法律规范范畴。在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主要举措方面,论文分别从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为主的营商环境优化,加大财税、金融支持力度,优化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创新激励,主导或引导产学研协同创新等实践层面展开,意在说明及国家在技术创新领域的积极作为。最后重点论述了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具体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首先梳理了激励技术创新及成果转化的专门法律制度安排与相关经济立法。在专门法律制度安排领域,本文主要列举了与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相关的具体法律,重点围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新修订部分的“市场导向”亮点进行了详细解读。在相关经济法律制度部分,本文重点围绕激励技术创新的宏观调控法律制度安排和维护技术创新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制度安排两个维度进行列举与介绍。前者主要体现为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领域的相关法律规范,后者则主要是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市场规制法律规范,主要在于呈现经济法在促进技术创新领域的制度保障现状和基本样貌。第三节重点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技术风险防范维度呈现我国经济法在防范技术风险领域的立法及制度现状。首先是对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论文从技术风险的定义出发,介绍了技术风险的不同成因、危害与不同分类。本文的技术风险主要是指技术应用过程中结合经济、政治等社会因素产生的外部风险或负外部性,并非指技术研发过程中因其不确定性产生的内部风险,该风险类型是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过程中着力规避的对象。接着再次重申经济法对其进行规制的正当性。第二部分重点介绍了目前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政策及立法体现。由于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政策在所有技术创新政策中占据绝对优势地位,技术风险防范的政策内容异常薄弱,因此本部分与相关经济立法一并阐述与呈现。第三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亦是本文的问题提出部分。该部分共分为三节,每一节呈现一个较为突出的困境或问题,为下文的针对性对策解决提供论证的对应框架。第一节从目前科技创新体制角度论述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困境。重点围绕现行体制下的主体同构与政策协调问题展开。体制是否顺畅直接关乎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效果,现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众多之累、协调沟通之困及政策弥合之惑均是制约干预效果与成本的重要因素,也是文章着力研究、探讨与试图解决的重要问题,意在通过干预体制优化下主体的同构、政策的弥合等为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扫清主体不统一与干预效果掣肘之困。科技与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不仅是创新驱动发展之基本要义,更是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进行勾连的重要背景。在科技经济深度融合过程中,科技、经济等不同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配合甚至是深度融合必要且迫切。现有体制下,与技术创新相关的国家干预主体涵盖了科技、经济等众多管理部门,看似国家对技术创新支持与鼓励的全面覆盖,但也会呈现出干预主体繁多、机构烦冗的困扰。在国家一贯主张并力促科技与经济发展深度融合背景下,当前科技与经济管理平行体制下的干预主体沟通、协调之困无疑会阻碍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步伐,这也是导致我国长期以来科技与经济“两张皮”的重要原因。文章从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提出及必要性入手,分析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主体之间的协调与政策联动之困。第二节重点探讨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厘定之困。国家干预界限或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关系问题是经济学和经济法学研究中历久弥新的话题,由于二者之间的界限始终难以准确界定,因此在技术创新领域依然具有探讨与研究的必要。在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方面,依然因干预越位、缺位并存对干预适度的把握造成困扰。在防范技术风险的相关干预领域,也存在监管与创新之间的平衡难题。技术创新过程中的国家干预越位或缺位其实就是干预失灵的问题,对其进行充分预警有利于尽可能减少干预失败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尤其在促进技术创新的举国体制下,过度的产业政策激励未必产生应有的效果。本节最后一部分以光伏和新能源领域的产业政策实施为例,探讨了目前对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不足之困,为下文进一步思考相应的经济法矫治对策进行铺垫。第三节为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本节是在第二章经济法制度现状基础上,进一步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探讨经济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目前虽然有关于促进和规制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但是相关制度还很不完善,防范技术风险、新兴产业规制等领域亟需补缺。第四章为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本文重点选择美国和日本两个典型创新型国家作为蓝本,通过对两国不同科技经济发展和国家干预传统下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及其立法的介绍评价,为我国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体制保障、界限厘定及经济法律制度完善提供启示与借鉴。论文前两节分别围绕美国和日本的技术创新及国家干预进行介评,分别梳理了两国科技创新与经济发展不同时期的国家干预及立法。美国虽然历来具有市场自由主义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具有天然的排斥和反感,但是美国崛起与创新之路却始终伴随国家干预的影子,其在新技术革命时期的“企业家型国家”角色更为彰显,不同时期的科技政策与立法一直是其国家干预的体现和保障。美国自工业革命以来就是在政府与市场协同共进下依靠技术创新的力量逐步实现其经济的迅速崛起。日本虽然也属于资本主义创新型国家,并且和美国一样经历了早期经济复苏与发展过程中市场换技术的阶段,但是日本的引进、消化、吸收到自主创新之路却与较强的国家干预紧密相随,其一路发展过来的经济社会环境和国家干预传统与我国比较相似。日本这种政府主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和广泛存在的产业政策对我国的创新型国家建设与经济改革与发展更加具有启示与借鉴意义。第三节重点总结美国、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对我国的启示。首先,无论是倾向于市场自由的美国还是重产业政策的日本,在以技术创新为内核的经济发展过程中均离不开不同程度的国家干预,而科学完善的科技创新体制是其创新成功的重要保证。其次,美国和日本在创新型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的国家干预是以充分尊重市场为前提的适度干预,国家干预与市场自由相得益彰、游刃有余,所有相关干预手段和措施均是基于市场失灵修复或必要领域的市场塑造和引领。美国和日本均重视对政府干预失败的预警,为尽量减少政府失灵,美国一直秉承市场优先、经济自由的悠久传统,对国家干预保持一定的忌惮和谨慎;日本为汲取创新领域相关产业政策的失败,也在不断调整干预力度与模式。再次,完善的法律制度是两国实现技术腾飞与经济跨越的重要保障。两国不仅高度重视促进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还注重对技术创新与发展过程中相应经济风险防范的立法规制,以保障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同时,尽量降低野蛮技术创新带来的经济、道德、伦理风险与秩序失范。这些均对我国相应国家干预提供了有益启示与借鉴。第五章为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本章为论文的对策篇,亦是论文着力追求的创新之处,论文针对前文提及的问题,在进行域外借鉴的基础上逐一进行完善。第一节为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前文提及的第一个突出问题相对应。论文认为,解决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体制之困的关键是应积极探索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通过进一步优化、整合科技与经济管理部门,使其具备从技术研发到投入市场、转化为产业的全链条技术创新管理与干预能力,避免因现行科技、经济管理体制相对分立下出现的干预低效问题。论文首先提出了科技与经济管理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探索,介绍了大部制改革的含义及我国历次改革的概况,指出了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现实需求和地方科技与经济管理大部制改革的探索等改革的内在动力和改革的基础,同时分析了改革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了深度推进的具体措施等。由于大部制改革的推进并非一蹴而就,在现行体制下关键是解决好现有干预主体以及相关干预政策之间的协调与联动问题,论文针对以上问题亦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对策。在现行体制下,尽量加强相关干预主体之间的沟通与协调,通过建立相应的沟通协调机制,降低干预的沟通成本问题;加强政策实施之间的协调与配合,减少政策实施中的掣肘与低效问题。第二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分别从应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等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部分内容为对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的客观审视。文章主要从坚守市场失灵弥补之边界,正视引领、塑造市场的超强干预之边界和探索技术风险防范之边界三方面展开。首先,技术创新是以企业等市场主体为主的自发行为,动力主要源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实现的需要,放松管制、减少干预是技术创新所需的最佳外部环境。产业革命与转型是技术创新的最终归宿,只有尊重市场规律的谦抑干预、适度干预,才能真正突出企业的创新主体地位,激发企业的创新活力。其次,国家在基础研究和重大技术、关键技术创新领域的超强引领与干预必不可少,意在发挥其“企业家型国家”角色,这也和我国建构型、过渡型的市场经济体制相契合。再次,在抑制、消弭、防范技术创新风险和保障经济安全领域,国家亦负有重要的干预责任,文章强调了对技术风险防范领域国家干预的强化与重视,不仅与前文的风险社会及负责任创新理论因应,又与文章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经济法律制度设计进行呼应。第二部分为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首先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政府与市场之间的基本互动规则,接着阐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的适度原则,该部分主要结合经济法国家适度干预原则进行论证。适度干预或需要干预其实是对国家干预界限的一种笼统却又相对灵活的表达,适度其实就是为了避免干预的越位或缺位问题。政府失灵的存在更需要国家在干预经济运行中始终保持谦抑的品格,以需要国家干预作为介入经济运行的边界标准。引领、主导型超强干预抑或以尊重市场为前提的谦抑、必要干预均以正确发挥技术创新驱动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为己任。本部分对适度干预的必要性、判定原则、判定标准及适度把握等进行了阐述。国家干预的界限与限度掌握不好,极易产生国家干预失败。第三部分重点论述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败的预警及矫治。首先论述了国家干预失败的含义、原因及表现。在对一般意义上国家干预失灵进行界定与论述的基础上结合技术创新领域对其表现进行阐述。国家干预失灵或政府失灵问题一直以来都是不可回避但却难以有效解决与矫治的问题,技术创新领域亦是如此。本节最后一部分提出了相应的矫治方案。首先论述了公共选择学派关于政府失灵的一般矫治手段。但是无论是改革宪政、财政立宪还是引入公共部门的竞争与激励机制均非经济法视域下能够解决的问题。文章接着从立法、执法、司法及社会监督等方面简要论述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失败的综合矫治对策。经济法视域下的矫治与匡正主要借助于经济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将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行为纳入经济法律制度框架本身即是一种矫治,也是经济法对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双重矫治功能的重要体现。因此,文中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失灵的经济法矫治其实就是通过相应的经济法律制度设计将其干预行为纳入法制的框架,也为文章最后一节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埋下伏笔。第三节为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呼应论文提出的最后一个问题,主要解决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制度完善问题。本节共有三部分内容,首先结合目前技术创新国家干预领域的政策与法律现状、困境,进一步强调了加强经济法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其实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既是广义的国家干预技术创新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对其干预行为的一种规范与保障。接着呼应全文关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基本维度,分别从促进技术创新与防范技术风险的双重维度展开对经济法律制度完善与创新的论述。前者主要论述了财政、税收、金融、政府采购、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等领域相关法律制度和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的完善,更好发挥经济法在弥补市场失灵,促进、激励创新方面的作用;后者则从防范新技术发展下共享经济、金融科技、人工智能产业、基因技术应用等新业态、新经济相应风险维度,通过相应市场监管或规制法律制度的创新或完善,发挥经济法通过必要的国家干预以防范相应经济风险、保障国家经济安全的作用。其中贯穿了国家干预过程中对鼓励创新与必要监管、创新主体私益与社会公共利益兼顾、创新自由与国家安全等兼顾的综合平衡与考量,亦对新技术革命时期政府、市场与社会等多元共治下的国家干预定位进行思考。结论部分再次重申关注与研究经济法视域下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重要性,并对未尽研究进行展望。要充分发挥经济法在促进、鼓励技术创新与有效防范、规制相应技术风险中的重要作用,就必须合理厘定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界限,正确把握干预的限度,对干预失灵进行充分预警并进行相应的矫治,同时还应关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干预体制优化与主体同构问题。只有遵循制度创新保障和决定技术创新的规律,对经济法进行相应的制度创新与完善,才能在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和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过程中,不负经济法促进发展之法的使命。
田良富[9](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巡视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家治理现代化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它的基本标志就是国家法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把党内法规纳入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强调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党的巡视制度是党内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执政党建设和国家廉政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反腐利剑”与“治国重器”。世界历史表明,权力腐败是妨碍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因素,严重的权力腐败可以导致国家治理危机。如何遏制消除腐败,实现对公权力的有效监督,已成为国家治理现代化面临的重大课题。在我国,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也是国家治理结构的根本特征。基于党的领导地位、执政地位,基于党和国家高度融合的中国特色政制结构,党的自身建设状况直接决定着国家公权力的运行状况和国家法治状况,也直接决定着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同时根据巡视工作“全覆盖”和“全面巡视”的总要求,这种党内巡视实际上已经溢出为一种国家巡视,因此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角度来研究巡视制度,在中国语境下对于国家法治理论的创新和法治实践的推进,无疑具有特殊的意义。本文坚持以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和方法为指导,以巡视制度与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理论和内在关联为切入点,简要梳理了古代巡视制度、党的巡视制度和域外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历史演进脉络。在此基础上,进而深入分析了巡视制度的构成要素及其职能定位,探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巡视制度的反腐、治党、治国的三重功能,立足于反腐倡廉实践和巡视工作实际,分析总结巡视制度实践之成效、挑战及问题成因,并从法治、机制和实践等层面对巡视制度的完善进行了具体探讨,以期建构出一套回应国家治理现代化要求的体系完备、机制科学、操作可行的巡视制度及相关理论。论文分为以下八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本部分首先阐明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将党的巡视制度放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进行研究和分析。然后,对国内外关于国家治理现代化及巡视制度的研究现状进行了系统梳理,并对研究现状进行了分析评述,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研究的思路与方法。最后提出了本文研究的创新与不足之处。第二部分巡视制度与国家治理,本章首先在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法治背景下,就国家治理与执政党建设的有关概念内涵及相互关系进行了阐释,并具体论述了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与执政党建设具有高度同步性,执政党自身建设状况决定着国家治理水平。然后就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展开论述,在厘清国家法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二者的概念、特征和功能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主要实现途径及国家法治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作用。最后围绕巡视制度作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展开论述,具体论证了巡视制度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权力监督制度的双重属性,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将巡视制度与社会主义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三者有机联系起来,并详细阐明了三者的逻辑关系,论证出巡视制度置于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定位与作用。第三部分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本章主要立足于国家治理的历史实践,从巡视制度发展的历史沿革着手,简要梳理了古代巡视制度、党的巡视制度、域外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等三个部分历史演进及其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首先考察了古代巡视制度演进的主要阶段、主要特点和局限性并得出历史性的结论与启示。然后主要考察了中国共产党在中国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时期、十八大以来等三个历史分期中,巡视制度的发展变化及其主要特点和结论启示。最后考察了域外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产生发展、主要特点,得出了符合中国国情的结论和启示。第四部分巡视制度的要素分析,本章节从巡视制度的具体运行出发,主要研究分析了巡视制度的巡视主体、对象、内容权限、方式程序等多重要素及其相互间的逻辑关系,首先分析了巡视主体的种类和职责,然后分析了巡视对象的种类与主要职责;其次就巡视内容及权限展开分析论述;再次,就巡视的方式和程序及其运行的基本状况进行了具体分析。第五部分巡视制度的国家治理功能分析,本部分从巡视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过程中具体发挥的功能作用出发,主要研究分析了巡视制度的反腐倡廉功能、党内治理功能和社会治理功能三个部分。首先,分析了巡视制度作为反腐利剑,在反腐败的一线斗争中充分发挥了事前预防、事中阻断、事后纠偏的重要作用。其次,分析了巡视制度作为党内唯一自上而下主要针对中高级干部的监督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价值,由于其本身具备的权威性、主动性、综合性、直接性等特点,巡视制度在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强化党内政治建设、完善党内监督体系、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等方面,更是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巡视制度成为了治党之利器。最后分析了巡视制度作为治国理政之重器,在权力监督、畅通民意纾解民困、社会公共治理等方面有着特殊的功能和作用。第六部分巡视制度的实践检视,本部分从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的巡视实践出发,主要总结分析了巡视制度在中国特色反腐实践和巡视工作开展实际中的正反两方面经验。首先,总结了巡视制度的主要成效及其原因,接着分析了巡视制度面临的实践挑战,指出了巡视制度存在的理论建设相对滞后、组织体制还不够健全、运行机制不够流畅、巡视方式创新不够、巡视成果运用不足等问题,之后对巡视制度存在的问题成因进行了深入的学理分析,主要论证分析了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巡视主体对象权力不对等、巡视人员队伍素质不齐等原因。第七部分对巡视制度的完善和改进进行了研究探讨,认为应从实践顶层设计层面坚定中央意志,提高巡视制度的执行力,进一步强化中央与地方巡视工作的上下联动,加强巡视监督与其它监督方式的衔接融合,强化巡视成果的运用;从法律法规制度层面进一步建立健全廉政法律体系,完善巡视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运行机制层面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资源共享机制,健全巡视人才选拔管理机制,建立健全巡视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完善巡视理论研究创新机制,为在新时代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改进巡视制度进行了较深入的研究探讨,以期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巡视制度的发展提供管窥之见。第八部分结语部分,主要对本文的研究历程进行了小结,并对今后巡视制度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的长足发展做了一些思考和建议。
董哲[10](2019)在《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支付系统是市场经济下货币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支持国家经济金融发展的重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支付系统在金融体系中定位为“血液循环系统”,使其不仅成为连接商品交易和社会经济的血脉,而且成为风险传递的主要渠道。因此,其与国家经济发展、金融稳定密切相关。而跨境支付系统由于涉及跨境因素,因而面临更多风险,更加需要注重与其相关的规则制度的完善。另外,跨境支付系统与国际政治格局、国际金融治理等也息息相关。美元的国际货币主导地位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的垄断优势,成为美国对其他主权国家动辄威胁进行单边金融制裁的重要依托。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上线,不仅有利于中国联合其他国际社会成员共同对抗金融强权、完善国际治理格局,而且有利于推动人民币国际化与“一带一路”建设,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本文研究对象为提供大额跨境支付服务的跨境支付系统。根据服务对象与支付金额大小等标准,支付系统可以分为大额支付系统与小额支付系统。其中,跨境支付系统往往提供跨境的大额支付业务,因而成为国际经贸交往的关键,同时也成为系统性金融风险可能出现的高危地带之一。其也因此被归入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的范畴。对跨境支付系统的研究,目标在于明晰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并据此提出完善建议,从而降低系统运行风险,促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本文采用规范分析、比较分析、跨学科分析等研究方法,遵循国际金融法的研究脉络,从《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分析入手,对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这三个方面的规则制度展开分析,以期为上线不久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提供进一步的制度完善建议。除绪论和结论外,本文正文分为以下几章。第一章为总论,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研究的概念、特征等必要前提。第一,明确支付、跨境支付、支付系统、跨境支付系统等基本概念,并对跨境支付法律关系以及其中法律权利义务进行了系统梳理。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实现资金跨境转移的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第二节对全球跨境支付系统的起源与发展进行分析,主要包括了美元、欧元、英镑等主要国际货币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以及发展现状。随后文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发展历程,包括了CIPS上线前在CNAPS支持下人民币跨境支付模式及其挑战,以及CIPS上线的重要作用等内容。第三节主要意在提出本文研究的问题,即对文章主题——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解析。从国际金融法研究角度出发,该主题可以被分解为三个小问题:跨境支付系统的国际标准研究;跨境支付系统的具体规则制度研究;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支付完善建议。后文将围绕这些问题展开分析。第二章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建设与监管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具体包括支付经济学理论、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其中,支付经济学理论对支付经济学的发展历程,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作用与发展趋势,支付经济学视角下的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等内容进行分析。而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理论,则主要包括了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的定义与识别标准,以及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角度的金融风险应对,并结合美国与欧盟的实际标准,分析了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重要性在实践中的认定标准。最后,文章分析了金融监管中常见的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并对二者进行了对比分析。第三章探讨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相关的国际标准的问题。第一节主要分析了国际标准发布的背景。新形势下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跨境运营监管面临诸多挑战。为应对挑战,相应国际监管机制合作以及国际监管规则合作随之出现。这也成为有关国际标准出台的背景与依托。第二节分析了《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与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原则。《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有关支付系统的内容,核心内容继承自《系统重要性支付系统核心原则》,并在此基础上进行了发展与补充。《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的相关原则可以被总结归纳为法律基础、治理结构与风险管理等几个方面。第三节探讨了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法律性质。现有研究或将其视为国际习惯法,或将其视为国际软法。文章对于国际习惯法与国际软法的特征进行了比较分析,并结合前述国际标准的具体内容与特征,认定《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具有国际金融软法性质。第四章分析了具有代表性的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与监管法律基础的问题。文章第一节对于美国与欧盟的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立法模式进行了总结。其中,美国模式表现为联邦法律与州一级法律相结合,而欧盟模式则是欧盟层级指令与条例与成员国层面的国内法结合。第二节结合美欧不同的立法模式,对于美元跨境支付系统CHIPS与欧元跨境支付系统TARGET2与EURO1的法律基础进行了对比分析,包括了法律适用规则、结算最终性规则、恢复与处置规则等方面基本规则。在探讨前述跨境支付系统的所在地域的具体法律制度之后,文章在第三节对调整跨境大额支付法律关系的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进行了分析梳理,并将其与美国《统一商法典》等规则进行了比较研究,分析了它们在法律性质、法律效力、跨境支付系统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所发生的国际间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算、调整范围等方面异同。第五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问题。第一节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营者的组织形式,主要包括了组织架构、管理与决策机制等。其中,CHIPS为有限责任公司形式,EURO1为股份有限公司形式,二者均为私营机构所有并运营,并且具有公司类似的多层次决策机制。TARGET2则由欧元体系所有并负责运营,后者属于欧盟层面的公共性质实体机构,具有不同于公司形式的多层级的决策机制。第二节主要探讨了美欧跨境支付系统参与者准入的具体标准,主要包括了初次准入标准、参与者层级管理与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等制度。第三节则探讨了它们的公共利益权衡、信息披露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其中,公共利益权衡部分,对于三个支付系统的公共利益体现与考量进行了比较分析。信息披露则主要分析了CHIPS所独有的利益冲突披露以及回避制度。第六章分析了有关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的问题。支付系统风险可以分为结算风险、运行风险与系统性风险这三类。文章第一节探讨了结算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的界定与危害性,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二节探讨了运行风险管理问题,包括了法律风险、操作风险与商业风险的含义与表现,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以及美欧跨境支付系统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第三节系统性风险管理则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系统性风险的界定与成因;系统性风险的传导与管理控制的原理;美国、欧盟与英国对于系统性风险管理控制的监管规则制度。相应的系统性风险管理国际经验,值得我国借鉴。第七章分析了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问题。第一节分析了CIPS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CIPS法律适用、结算最终性、恢复与处置规则以及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存在具体法律法规缺失或效力层级较低,缺乏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制度等不足,需要有针对性的立法进行完善。第二节分析了CIPS治理结构的问题与完善。其中,CIPS运营者组织形式存在股权结构较为单一、决策机制不明等问题。CIPS参与者准入标准则存在国籍要求倒退,可能导致法律适用问题与相应法律风险,未来需要结合CIPS全球运营状况,分阶段予以解决。另外,CIPS还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等问题,未来可以结合组织形式完善一并解决。第三节分析了CIPS风险管理制度不足与完善。CIPS风险管理不足表现为结算规则疏漏、违约管理机制缺失、数据备份中心建设不足等问题,未来可以在借鉴CHIPS、EURO1经验的基础上予以完善。在系统性风险管理完善方面,未来中国监管部门可以借鉴美国欧盟的规定,确定具有操作性的具体SIFIs识别标准,并明确由具体的部门承担SIFIs识别与监管职责等,降低系统性风险出现的概率。
二、关于调整、完善市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调整、完善市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3)《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问题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地方金融法治化及其实践 |
一、地方金融法治化基本理论 |
(一)相关概念界定 |
(二)金融法治化价值 |
(三)金融法治化目标 |
二、国内有关省市地方金融立法现状 |
(一)出台省级金融法规背景 |
(二)地方金融法规比较分析 |
三、贵州省地方金融立法现状 |
第二章 “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一、“条例”制定的必要性 |
(一)服务实体经济需要 |
(二)防范化解风险需要 |
(三)落实监管职责需要 |
二、“条例”制定的可行性 |
(一)地方具有金融立法权限 |
(二)其他省市立法经验借鉴 |
(三)制定“条例”时机成熟 |
第三章 “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重点问题分析 |
一、金融发展服务 |
(一)统筹规划制度缺失 |
(二)公平竞争机制缺乏 |
(三)信用制度软约束 |
二、金融风险防控 |
(一)金融风险意识未树立 |
(二)联防体制机制未健全 |
(三)处置责任制度未建立 |
三、金融监督管理 |
(一)金融监管权责不清晰 |
(二)金融监管缺乏统一制度分工 |
(三)金融监管资源非均衡配置 |
第四章 “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度构建 |
一、立法指导思想 |
(一)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
(二)坚持省情主导,突出地方特色 |
二、立法目的 |
三、立法原则 |
(一)合法规范经营原则 |
(二)金融消费保护原则 |
(三)统筹协调及分级负责原则 |
四、相关责任主体 |
(一)政府 |
(二)金融机构 |
(三)其他组织 |
五、基本制度 |
(一)金融发展服务 |
(二)金融风险防范 |
(三)金融监督管理 |
六、法律责任 |
结语 |
附录 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政治文化视阈下的当代中国“小组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政治制度与政治文化的关联性研究概述 |
1.2.2 议事协调机构的结构特征与政治认同 |
1.2.3 议事协调机构的类型功能与政治意识 |
1.2.4 议事协调机构与政治社会化 |
1.2.5 研究动态评析 |
1.3 主要概念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概念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4.3 技术路线图 |
1.5 研究创新性与不足 |
第二章 政治文化视阈下“小组机制”的制度逻辑与政治特征 |
2.1 “小组机制”的制度逻辑 |
2.1.1 “小组机制”:一个根植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制度设计 |
2.1.2 “小组机制”具有党的组织制度逻辑特征 |
2.1.3 “小组机制”具有现代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逻辑特征 |
2.2 政治文化下我国“小组机制”的政治特征分析 |
2.2.1 以合法性为主要特征的制度正当性 |
2.2.2 以合理性为主要特征的政治意识引导 |
2.2.3 以社会化有效性为主要特征的政治发展 |
2.3 “小组机制”的“文化——制度”相关性分析 |
2.3.1 政治认同如何影响组织结构稳定性 |
2.3.2 政治意识如何改变组织决策 |
2.3.3 政治社会化如何体现组织的文化价值 |
第三章 政治文化视阈下“小组机制”的合法性与结构稳定性分析 |
3.1 政治认同:“小组机制”的合法性来源 |
3.1.1 现代政治下的合法性释义 |
3.1.2 合法性角度下“小组机制”的政治认同 |
3.2 “小组机制”的内部政治认同 |
3.2.1 身份认同:源自于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
3.2.2 体制认同:立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 |
3.2.3 价值认同:根植于统一的意识形态 |
3.3 “小组机制”的外部政治认同 |
3.3.1 身份认同:以权力依附为主要特征 |
3.3.2 体制认同:以横向独立部门对组织制度和规则接纳为主要特征 |
3.3.3 价值认同:以价值契合的有效性指标为主要特征 |
3.4 双重认同主体下“小组机制”的结构稳定性分析 |
3.4.1 双重认同主体:影响“小组机制”结构稳定的两个变量 |
3.4.2 双重认同主体下“小组机制”的结构稳定性分析 |
第四章 政治文化视阈下“小组机制”的合理性及功能分析 |
4.1 政治意识:“小组机制”的合理性来源 |
4.1.1 政治意识概念的界定 |
4.1.2 “小组机制”实现政治意识合理性的途径 |
4.2 政治意识对“小组机制”科学决策的指导作用 |
4.2.1 政府决策模式与政治意识的关联性 |
4.2.2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小组机制”决策模式的三个阶段 |
4.3 政治意识确保“领导小组”的政策实现 |
4.3.1 “小组机制”体现了政治意识的有效性 |
4.3.2 “小组机制”体现了政治意识的科学性 |
4.4 政治意识引领“小组机制”的价值取向 |
4.4.1 “小组机制”代表了政治意识的引领性 |
4.4.2 “小组机制”体现了政治意识的时代性 |
4.4.3 “小组机制”实现了政治意识的统一性 |
第五章 政治文化视阈下“小组机制”的有效性及政治价值透视 |
5.1 “小组机制”的政治社会化功能 |
5.1.1 “小组机制”影响个体政治行为 |
5.1.2 “小组机制”进行政治体系的价值引导 |
5.1.3 “小组机制”推动政治文化变革与形成 |
5.2 “小组机制”影响政治社会化的方式 |
5.2.1 通过政治宣传传播执政理念 |
5.2.2 通过结构性优势实现政治教育 |
5.2.3 通过政治实践加深组织认同 |
5.2.4 通过法律和制度的强制力保障组织稳定 |
5.3 “小组机制”保障政治稳定与重塑政治文化 |
5.3.1 体现了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的能力 |
5.3.2 推动文化与价值取向的统一 |
5.3.3 促进政治体系的不断完善和维持稳定 |
第六章 从政治文化看我国当代“小组机制”的成长路径 |
6.1 强化“小组机制”的政治意识,开创“中国之治”新局面 |
6.1.1 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实践内涵指导科学决策 |
6.1.2 以政治意识的思想创新力探索高效的治理模式 |
6.2 提高“小组机制”的政治认同力,促进良好组织生态的形成 |
6.2.1 提高身份认同,提升政治凝聚力 |
6.2.2 增强体制认同,保持政治稳定和政治发展 |
6.2.3 提升价值认同,维护政党执政的合法性 |
6.3 增强“小组机制”的政治社会化功效,展现新时代的执政魅力 |
6.3.1 以制度优势为保障,提升执政理念的影响力 |
6.3.2 以规范运行为基础,提高组织稳定性 |
6.3.3 以党的领导为根本,强化政治传习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论文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论文研究背景 |
1.1.2 论文研究目的 |
1.1.3 论文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3 论文研究思路、主要内容及研究方法 |
1.3.1 论文研究思路 |
1.3.2 论文主要内容 |
1.3.3 论文研究方法 |
1.4 论文创新之处 |
第2章 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现状 |
2.1 内部控制理论概述 |
2.1.1 内部控制理论沿革 |
2.1.2 内部控制的定义、目标和原则 |
2.1.3 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 |
2.2 A村镇银行基本情况 |
2.2.1 A村镇银行简介 |
2.2.2 股权结构及规模 |
2.2.3 公司治理结构 |
2.2.4 主要监管指标 |
2.3 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情况 |
2.3.1 信贷业务简介 |
2.3.2 信贷资产规模及质量 |
2.3.3 信贷业务架构及流程 |
2.3.4 信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
2.4 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 |
2.4.1 内部控制环境方面 |
2.4.2 风险评估方面 |
2.4.3 信贷业务控制活动方面 |
2.4.4 信息与监督方面 |
2.5 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问题的原因分析 |
2.5.1 内部控制管理意识薄弱 |
2.5.2 风险识别与评估机制缺位 |
2.5.3 信贷业务调查审核不严谨 |
2.5.4 市场环境及股权结构的制约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内外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经验及启示 |
3.1 国外金融机构经验 |
3.1.1 格莱珉银行的贷款模式 |
3.1.2 德国IPC公司的微贷技术 |
3.1.3 美国社区银行的信息收集 |
3.2 国内村镇银行经验 |
3.2.1 中银富登村镇银行的考核机制 |
3.2.2 新津珠江村镇银行的不良清收 |
3.2.3 汾西太行村镇银行的经营模式 |
3.3 国内外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的启示 |
3.3.1 国外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的启示 |
3.3.2 国内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的启示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设计 |
4.1 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设计思路 |
4.2 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
4.2.1 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目标 |
4.2.2 信贷业务内部控制原则 |
4.3 信贷业务内部控制环境 |
4.3.1 高层重视与履职 |
4.3.2 组织架构管理 |
4.3.3 授权与分责管理 |
4.3.4 人力资源管理 |
4.3.5 企业文化与社会责任 |
4.4 信贷业务风险识别与评估 |
4.4.1 岗位设置与目标评价 |
4.4.2 风险识别与分析 |
4.4.3 风险监测与控制 |
4.5 信贷业务控制活动 |
4.5.1 业务组织控制 |
4.5.2 业务流程控制 |
4.5.3 授信管理控制 |
4.5.4 贷前调查控制 |
4.5.5 审查审批控制 |
4.5.6 贷款发放控制 |
4.5.7 贷后管理控制 |
4.5.8 不良资产控制 |
4.5.9 责任追究控制 |
4.6 信贷业务信息与沟通 |
4.6.1 内外部信息交流 |
4.6.2 信息传达及利用 |
4.6.3 加强信息系统建设 |
4.7 信贷业务内部监督与纠正 |
4.7.1 内部审计控制 |
4.7.2 自查检查控制 |
4.7.3 问题整改控制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实施保障 |
5.1 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
5.1.1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
5.1.2 信贷业务具体制度 |
5.1.3 制度系统建设 |
5.2 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 |
5.2.1 全系统内部控制体系建设 |
5.2.2 内部控制体系建设规划 |
5.3 A村镇银行全系统内部控制评价 |
5.4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和取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个人简历 |
(6)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成效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扶贫开发成效的影响因素研究 |
1.2.2 扶贫开发成效的模式研究 |
1.2.3 扶贫开发成效的实现路径研究 |
1.2.4 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及其成效相关研究 |
1.2.5 述评 |
1.3 研究的对象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的对象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的基本思路 |
1.4.2 研究的技术路线 |
第2章 相关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 |
2.1.1 贫困与贫困地区 |
2.1.2 扶贫开发 |
2.1.3 扶贫开发成效 |
2.2 扶贫开发成效的影响因素及评价研究 |
2.2.1 扶贫开发成效的影响因素 |
2.2.2 扶贫开发成效的评价 |
2.3 依据的主要理论 |
2.3.1 新增长理论 |
2.3.2 贫困陷阱理论 |
2.3.3 大推进理论与不平衡发展理论 |
2.3.4 循环累积因果理论 |
2.3.5 习近平扶贫论述 |
第3章 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背景和现状分析 |
3.1 广西贫困地区概况 |
3.1.1 贫困地区界定 |
3.1.2 贫困地区特点 |
3.1.3 贫困人口与贫困户贫困分析 |
3.2 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的历程 |
3.3 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实践 |
3.3.1 加大扶贫资金投入 |
3.3.2 提升扶贫管理水平 |
3.3.3 推进基础设施建设 |
3.3.4 坚持产业扶贫开发 |
3.3.5 夯实粤桂扶贫协作 |
3.3.6 筑牢经济建设基础 |
第4章 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成效的评价与分析 |
4.1 扶贫开发成效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4.1.1 指标体系构建的原则 |
4.1.2 指标体系的选取 |
4.1.3 指标的解释 |
4.2 数据来源及指标权重 |
4.2.1 数据的来源与处理 |
4.2.2 构建判断矩阵并确定指标权重 |
4.3 扶贫开发成效评价结果 |
4.3.1 目标层扶贫开发成效评价结果 |
4.3.2 第一指标层扶贫开发成效评价结果 |
4.3.3 第二指标层扶贫开发成效评价结果 |
4.3.4 各贫困县扶贫开发成效评价结果 |
4.4 扶贫开发成效的评价结果分析 |
4.4.1 取得的主要成效 |
4.4.2 存在的主要问题 |
4.4.3 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5 扶贫开发成效的案例研究 |
4.5.1 昭平县“4+4”扶贫新模式 |
4.5.2 昭平县扶贫开发成效评价 |
4.5.3 案例研究评述 |
第5章 提升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成效的对策建议 |
5.1 加强开发规划,增强工作前瞻性 |
5.2 推进统筹协调,促进均衡发展 |
5.3 优先发展教育事业,积蓄持久长远发展的源动力 |
5.4 加大“互联网+扶贫”力度,助力扶贫脱贫 |
5.5 培育多元扶贫主体,健全结对帮扶制度 |
5.6 聚焦健康扶贫薄弱环节,因势利导推动医疗改革 |
5.7 发挥自身优势,融入粤港澳大湾区调整产业布局 |
5.8 创新金融体制机制模式,确保扶贫资金效率与安全“双赢” |
5.9 扩大对外开放,增强发展边境贸易活力 |
5.10 注重文化传承,搞活文化经济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结论 |
6.2 创新之处 |
6.3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发表论文 |
(7)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及框架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证券监管权的一般理论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的意义 |
一、证券监管的由来 |
二、证券监管的正当性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的界定 |
一、证券监管权的解释 |
二、证券监管权的本原 |
第三节 证券监管权与证券监管体制 |
一、证券监管权的内容 |
二、证券监管体制的系统 |
小结 |
第二章 证券监管权的配置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配置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相关理论 |
三、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具体原则 |
第二节 境外证券监管权配置的经验 |
一、金融监管体制分类比较 |
二、政府证券监管权的配置 |
三、证券监管权的分配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内容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存在的问题 |
三、关于我国证券监管权配置的建议 |
小结 |
第三章 证券监管权的运行问题 |
第一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的一般理论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界定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分类以及原则 |
第二节 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比较 |
一、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的国外经验 |
二、我国证券监管权的运行机制 |
三、证券监管权运行机制之比较 |
第三节 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的现状、问题及建议 |
一、我国证券监管权运行现状 |
二、证券监管权运行的问题及建议 |
小结 |
第四章 对证券监管权的监督问题 |
第一节 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一般理论 |
一、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界定 |
二、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体系 |
三、对证券监管权监督的原则 |
第二节 权力机关监督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一、权力机关监督 |
二、纪检监察机关监督 |
第三节 司法机关监督 |
一、司法机关监督的界定 |
二、司法机关关注个案监督 |
三、证券司法的总体表现及对策 |
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与经济法:理论与因应 |
第一节 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及其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一、技术创新及其国家干预概述 |
二、技术创新的基本理论 |
三、技术创新理论中国家干预的变迁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主要理论 |
一、市场失灵理论与市场创造理论 |
二、风险社会理论与负责任创新理论 |
三、经济法语境下的国家干预理论 |
第三节 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因应 |
一、技术创新与制度创新之间的影响及协同 |
二、经济法与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呼应 |
第二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现状 |
第一节 我国科技创新体制及发展现状 |
一、我国科技创新的体制演变 |
二、我国技术创新取得的主要成就 |
三、我国技术创新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第二节 我国促进技术创新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具体举措 |
三、促进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相关经济立法 |
第三节 我国防范技术风险相关国家干预的现状 |
一、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及经济法规制的正当性分析 |
二、防范技术风险国家干预的相关政策及经济立法 |
第三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困境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现行干预体制之困 |
一、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的含义及意义 |
二、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干预主体协调之困 |
三、技术创新国家干预政策联动之困 |
第二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边界厘定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中的干预适度之困 |
二、防范技术风险中的监管平衡之困 |
三、对干预失败预警不足之困——以部分产业政策为例 |
第三节 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不足之困 |
一、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尚需完善 |
二、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明显不足 |
第四章 美国、日本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借鉴 |
第一节 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美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二节 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介评 |
一、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概况 |
二、日本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及立法小结 |
第三节 美、日技术创新国家干预及立法的启示 |
一、技术创新与发展得益于良好的体制保障 |
二、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与市场灵活互动、并行不悖 |
三、充分重视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中的立法保障 |
第五章 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完善 |
第一节 科技与经济深度融合下的体制优化 |
一、探索科技、经济管理的大部制改革 |
二、实现不同干预主体间的有效互动与协调 |
三、加强现有体制下相关干预政策的协调与联动 |
第二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边界的正确厘定 |
一、客观审视技术创新领域国家干预之边界 |
二、正确把握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限度 |
三、预警及矫治技术创新国家干预之失灵 |
第三节 我国技术创新国家干预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一、强化经济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
二、促进技术创新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三、防范技术风险的经济法律制度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巡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家治理现代化研究综述 |
1.2.2 巡视制度研究综述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主要研究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主要创新之处 |
1.4.2 主要不足 |
第2章 巡视制度与国家治理 |
2.1 国家治理与执政党建设 |
2.1.1 法治是国家治理的基本方式 |
2.1.2 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
2.1.3 执政党自身建设状况决定国家治理水平 |
2.2 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
2.2.1 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内涵 |
2.2.2 国家治理现代化实现的基本途径 |
2.2.3 国家法治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标志 |
2.3 巡视制度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
2.3.1 党内法规是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
2.3.2 巡视制度具有党内法规和国家权力监督制度的双重属性 |
2.3.3 巡视制度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中的地位作用 |
第3章 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 |
3.1 我国古代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 |
3.1.1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发展的主要阶段 |
3.1.2 中国古代巡视制度的特点 |
3.1.3 古代巡视制度的局限性 |
3.1.4 古代巡视制度对新时期巡视工作的启示 |
3.2 党的巡视制度的演进历程考察 |
3.2.1 党的巡视制度的形成发展历程 |
3.2.2 党的巡视制度发展的鲜明特征 |
3.2.3 党的巡视制度创立以来的发展经验启示 |
3.3 西方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历史考察 |
3.3.1 西方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产生及发展 |
3.3.2 西方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主要特点 |
3.3.3 西方监察专员巡视制度的启示 |
第4章 巡视制度的要素分析 |
4.1 巡视主体与对象 |
4.1.1 巡视主体 |
4.1.2 巡视对象 |
4.2 巡视的内容与权限 |
4.2.1 巡视的主要内容 |
4.2.2 巡视权限 |
4.3 巡视方式与程序 |
4.3.1 巡视方式 |
4.3.2 巡视程序 |
第5章 巡视制度的国家治理功能分析 |
5.1 反腐倡廉功能 |
5.1.1 事前预防 |
5.1.2 事中阻断 |
5.1.3 事后纠偏 |
5.2 党内治理功能 |
5.2.1 提升党的自我净化能力 |
5.2.2 健全党内监督体系 |
5.2.3 强化党的政治建设 |
5.2.4 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
5.3 社会治理功能 |
5.3.1 强化权力监督 |
5.3.2 纾解民意民困 |
5.3.3 优化社会公共治理 |
第6章 巡视制度之实践检视 |
6.1 巡视制度的实践成效及经验总结 |
6.1.1 巡视制度取得的巨大成效 |
6.1.2 巡视制度的经验总结 |
6.2 巡视制度之实践挑战分析 |
6.2.1 巡视制度的组织体制不足 |
6.2.2 巡视制度运行机制不够流畅 |
6.2.3 巡视成果运用不够广泛 |
6.2.4 巡视理论研究相对滞后 |
6.3 巡视制度实践挑战之成因 |
6.3.1 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影响巡视制度有效发挥 |
6.3.2 巡视工作自身监督力不足 |
6.3.3 巡视工作规范化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
6.3.4 巡视监督主体对象权力不对等 |
6.3.5 巡视工作人员素质能力参差不齐 |
第7章 巡视制度之完善 |
7.1 突出实践引领,强化顶层设计 |
7.1.1 坚定中央意志,提高制度执行力 |
7.1.2 推进中央与地方巡视工作上下联动 |
7.1.3 加强巡视与其他监督方式的衔接融合 |
7.1.4 强化巡视成果运用 |
7.2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体系 |
7.2.1 建立健全廉政法律体系 |
7.2.2 建立完善巡视工作相关法律法规 |
7.3 建立健全巡视工作的相关机制 |
7.3.1 健全巡视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
7.3.2 健全巡视人才选拔管理机制 |
7.3.3 完善巡视工作绩效考核评估机制 |
7.3.4 建立健全巡视理论创新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10)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本文创新点 |
缩略语表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动机与目的 |
三、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四、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结构安排 |
第一章 跨境支付系统概述 |
第一节 跨境支付与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一、支付与跨境支付 |
二、支付系统及其上位概念 |
三、跨境支付系统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与发展 |
一、跨境支付系统的产生 |
二、境外跨境支付系统发展现状 |
三、发展中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的提出 |
一、跨境支付系统相关国际标准的要求与性质 |
二、跨境支付系统规则与制度安排的国际经验 |
三、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支付经济学理论 |
一、支付经济学理论的提出与发展 |
二、支付经济学视角下大额支付系统的重要作用与发展趋势 |
三、由支付经济学目标看金融安全与效率价值平衡 |
第二节 系统重要性与SIFIs理论 |
一、SIFIs的定义与识别 |
二、SIFIs的监管与系统性风险的应对 |
三、作为SIFIs的跨境支付系统的识别标准 |
第三节 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理论 |
一、功能监管理论分析 |
二、机构监管理论分析 |
三、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跨境支付系统建设运营监管的国际标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国际标准的出台背景 |
一、FMIs建设、运营与监管面临的挑战 |
二、构建国际组织应对挑战 |
三、制定国际规则应对挑战 |
第二节 《FMIs原则》有关规则研究 |
一、法律基础相关原则分析 |
二、治理结构相关原则分析 |
三、风险管理相关原则分析 |
四、其他相关规则分析 |
第三节 《FMIs原则》的法律性质探析 |
一、《FMIs原则》的性质争议 |
二、国际习惯与国际软法比较分析 |
三、《FMIs原则》的国际金融软法性质及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法律基础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立法模式 |
一、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美国模式 |
二、跨境支付系统立法的欧盟模式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基本规则比较研究 |
一、法律适用规则分析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分析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分析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分析 |
第三节 联合国《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研究 |
一、《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范围与效力 |
二、《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的主要内容 |
三、《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与相关规则比较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治理结构 |
第一节 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一、有限责任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二、股份有限公司形式及其影响 |
三、公共实体形式及其影响 |
第二节 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一、系统参与者初次准入标准 |
二、系统参与者层级管理制度 |
三、系统参与者风险持续评审机制 |
第三节 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一、公共利益的价值平衡 |
二、信息披露与利益冲突处理 |
三、运营者内部审计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跨境支付系统的风险管理 |
第一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结算风险管理 |
一、结算风险的界定 |
二、结算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结算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二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运行风险管理 |
一、运营风险的界定 |
二、运行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运行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第三节 跨境支付系统的系统性风险管理 |
一、系统性风险的界定 |
二、系统性风险管理的原理分析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的规则制度研究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的制度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法律基础的不足与完善 |
一、法律适用规则 |
二、结算最终性规则 |
三、支付系统监管规则 |
四、恢复与处置规则 |
第二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治理结构的不足与完善 |
一、系统运营者组织形式 |
二、系统参与者准入机制 |
三、系统公平公开制度 |
第三节 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风险管理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
一、结算风险管理制度 |
二、运行风险管理制度 |
三、系统性风险管理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调整、完善市金融风险防范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小城市互联网金融监管政策的完善路径 ——以X市为例[D]. 吕智. 东华大学, 2021
- [2]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绍兴市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J].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绍兴市人民政府公报, 2021(01)
- [3]《贵州省地方金融条例》制定研究[D]. 韦腾林.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7)
- [4]政治文化视阈下的当代中国“小组机制”研究[D]. 郎明远. 山西大学, 2020(12)
- [5]A村镇银行信贷业务内部控制体系研究[D]. 龚雨婷. 哈尔滨工程大学, 2020(05)
- [6]广西贫困地区扶贫开发成效研究[D]. 邓克鹏. 广西大学, 2019(06)
- [7]中国证券监管权配置、运行及监督问题研究[D]. 鲍颖焱.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经济法视域下我国技术创新的国家干预研究[D]. 张金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9]国家治理现代化视域下的巡视制度研究[D]. 田良富. 湘潭大学, 2019(12)
- [10]跨境支付系统法律问题研究[D]. 董哲. 武汉大学, 201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