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受教育权受侵犯的论文

学生受教育权受侵犯的论文

问:分析侵犯受教育权的案例!急!急!急!
  1. 答:1 B 2 B
    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孩子的受教育权,这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基本义务,故父母是违法的
    学生犯错误,老师应耐心教育而不是体罚学生,学生有未成年人保护法,故老师是违法的
  2. 答: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保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享有人格尊严,学校或教师不得对其人格进行侮辱或诽谤。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发生违纪的情况时,少数教师会粗暴侮辱、厉声训斥,甚至体罚或变相体罚,这些都是不尊重未成年人的行为。
问:侵害受教育权权案例
  1. 答:赵某是某镇初中学生,平时不爱学习,比较调皮,曾屡因违反校纪而多次被班主任批评,但无明显改进。2002年11月20日,上数学课时,赵某又因不违犯课堂纪律与数学老师顶撞,数学老师将赵某交班主任处理,班主任在教育无效后,把赵某送回家。其后一连几天,赵某要求回校上课,而班主任要求赵某向数学老师认错后才能返校,可赵某则认为与数学老师顶撞,并非全是自己的过错,双方因此形成分歧。赵某家长不得已,一边为保证儿子的受教育权,于2000年11月24日让儿子在县另一所中学学习,另一边继续和镇初中协商,但该校始终未表示允许赵某返校。此后,赵某家长找到县教委反映情况。教委明确表示学校应该允许赵某回校上课并进行了协调。在与学校协商和县教委协调无果的情况下,赵某及家人聘请律师将镇初中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如下:一、被告镇初中书面向原告赵某作出赔礼道歉;二、被告镇初中赔偿原告赵某经济损失500元。
  2. 答:《宪法司法化之我荐——从我国宪法第一案谈起》,也就是受教育权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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