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对自学考试中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及作弊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论文文献综述)
朱志清[1](2021)在《江西省体育统考制度变迁研究》文中研究表明
梁通[2](2021)在《高校教育惩戒权法治化研究 ——基于266份裁判文书的考察》文中提出
李泽[3](2020)在《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教义学分析》文中提出近些年,诸多考试作弊事件曝光于媒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考试中组织作弊,一方面会直接挑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权威性,使考试丧失其本应具有的选拔人才的功能;另一方面会直接冲击考试秩序,破坏诚实守信的考试氛围,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构建。因组织考试作弊事件频发,其危害和影响日益凸显,社会各界对组织考试作弊入刑的呼声越来越高。2015年8月29日,《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将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及其帮助行为囊入修正案调整范围之中,弥补了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打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缺陷,既保证了考试功能的实现,又发挥了刑法自身的一般预防功能。结合理论通说及司法解释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进行分析,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典型的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社会秩序的管理和考试的公平性。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在法律规定的考试中组织作弊,二是为上一种情形提供作弊器材等其他帮助。法律规定的考试主要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组织作弊行为是指组织他人通过各种违法手段在考试中实施作弊,情节严重是本罪法定刑的升格条件。本罪的犯罪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主体,而单位不能作为本罪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都能构成本罪,因为多数行为人实施本罪是出于追逐非法经济利益的主观目的,所以过失不属于本罪的主观方面。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特殊形态包括停止形态、共同犯罪形态、罪数形态三个方面。本罪的停止形态包括完成形态及未完成形态。在明确本罪既遂标准的基础上,根据犯罪所处的预备阶段或实行阶段,以及行为人的主观因素和一系列客观因素可以对本罪的未完成形态进行划分。本罪共同犯罪的认定要以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及作用作为衡量条件。“其他帮助”行为是指对该犯罪组织行为的支持,使正犯更便捷的实施犯罪,该帮助包括物理和精神两个方面。刑法第284条之一第二款体现“帮助犯正犯化”更符合刑法理论和当前实际。另外要正确解决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数形态问题,根据实施具体犯罪行为的个数和侵犯法益的不同可以对其进行具体的区分,重点厘清相关罪名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竞合、牵连、数罪并罚的关系,以正确的区分此罪与彼罪。
张夕夜[4](2018)在《组织考试作弊罪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的“法律”应解释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作为特例的国务院职能部门的规章、规定、通知等”,国家考试是一种行政行为,组织考试的主体为国家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考试作弊是以欺骗方式参加考试,判例中出现较多的作弊方式是携带设备、冒名考试;同时,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和实践,可以将老师更改答卷、考生服用精神药物的行为认定为作弊。组织指策划、协调、支配、安排等行为,组织作弊主要有传送答案、替考、利用作弊软件、考场工作人员示意、考前培训等五种组织方式;组织者可以是多人也可以是一人,组织者可以同时是组织的对象,组织的对象应为三人以上。单纯作弊而没有实施其他组织或帮助行为不构成本罪,情节显着轻微的不构成犯罪,可以从犯意如何产生、实行行为作用为何、组织的严密程度、犯罪后果是否严重等方面综合判断情节是否显着轻微。试题答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影响对本罪的认定。行为人出售提供试题答案但没有实施组织、其他帮助组织的行为,同时触犯了本罪与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正犯处理更为合适。行为人组织替考人数在三人以下,成立代替考试罪的共犯。组织考试作弊罪是行为犯中的过程犯,存在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完成组织作弊的大部分行为,本罪着手;作弊的不法结果实现,本罪既遂。应根据不同的组织作弊方式确定不同的结果实现时间:传送答案、考场工作人员帮助作弊的组织作弊方式在考生接收到答案并开始答题时既遂,替考、考前培训、利用作弊软件的组织作弊方式在考生开始答题时既遂。组织考试作弊罪存在有期徒刑刑期短、缓刑适用率高等量刑较轻的问题,没有对情节严重为何作出规定是产生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根据判例中已出现的体现本罪罪行轻重、行为人再犯可能性的情节,并参照其他犯罪情节严重认定的标准,提出组织对象十人以上、非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组织作弊三次以上、首要分子等是本罪的严重情节。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2款是组织考试作弊罪帮助犯的量刑规则,帮助犯的成立仍以正犯实施符合构成要件的不法行为为前提,故帮助行为应与正犯行为做区分;若帮助行为是其他犯罪的正犯行为,则不再适用第2款;其他帮助行为包括介绍考生或者其他行为人、提供交通工具或犯罪场所、看管维护作弊设备、放风等。
杨继龙[5](2017)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为政之要,惟在得人”。我国现行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是在辩证借鉴科举考试制度中的合理部分与吸收现在西方文官制度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经过我国公共人事制度长期实践逐步建立起来的。在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广泛存在偏重对报考者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罚或者在录用考试过程的各个环节对报考者身份、条件多加限制,甚至存在诸多方面的歧视。对于这种情况,报考者与相关主管和职能部门的关系并不对等,处于较为弱势的一方,当认为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往往采取行政诉讼等诉讼意义上的申诉渠道寻求保护,因此,报考者状告公共人事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考试机构等相关部门报道频繁见诸媒体,并引起强烈的社会反响。这些事例的发生使得更多的人更加关注公务员考试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权威性,也严重影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的公信力。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应根植于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大环境之中,研究成果应该既有历史的厚重感,也要有突出的时代感;对于公务员录用考试权的研究应作为探讨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结构体系、操作模式研究的重要基础,将其作为界定、辨明申诉主体以及主体之间互动关系的连接点。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是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随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发展而产生、发展,并建立在深厚的科学理论基础之上,这构成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的理论基础。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是为了完善和实现其所具有的政治录用功能、社会稳定功能及其所约定的社会秩序而进行的制度安排。因此,考试的政治录用功能理论,公民权利救济理论构成了其理论基础。从制度历史演进的逻辑来看,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以及相关录用考试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演进规律,揭示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相关制度背景。人本原理、控制原理、责任原理则形成了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运行的基本原理。行政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是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结构体系的基本要素。申诉的主体、申诉的条件、申诉的受理范围、申诉的受理机关、申诉的效力和申诉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构成了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操作模式。以考试程序为主线建立规范的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操作流程,可以将之划分为事前咨询、提出申诉、受理申诉、申诉处理四个阶段。而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与相关程序有待进一步规范则是当前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所亟待解决的具体问题,这就需要我们从完善立法、健全制度、规范操作程序等方面入手实现制度创新。
蒋捷[6](2017)在《组织考试作弊罪之探析》文中提出考试是国家选拔人才的重要途径。但在现代,社会诚信遭到破坏,人们功利观念不断增强。通过考试作弊,获取一定利益的现象层出不穷,严重破坏了国家考试制度和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我国虽然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对考试作弊行为规制,但对于严重的作弊行为的规制力度不大,威慑不够。刑法当中也有几个罪名间接针对考试作弊行为,但也存在着漏洞。《刑法修正案(九)》将组织考试作弊纳入刑法规制范围,这是值得肯定的,其为维护考试的公正性又增加了一大砝码。然而本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组织考试作弊的行为类型、帮助行为正犯化等方面还值得商榷。本文将从该法条入手分析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刑的重要性,并对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构成等方面进行分析,以期提出作者的一些探索与反思。
涂恬[7](2016)在《组织考试作弊罪客观方面研究》文中认为考试作弊作为贯穿考试始终的附生物,随着社会和科技的发展,有组织的考试作弊行为越来越呈现复杂和多发趋势,不仅扰乱了国家考试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国家选拔人才和储备人才的机制,还严重的侵害了他人的平等考试权利,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鉴于考试当中的种种乱象,国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对考试作弊行为进行规制,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等3项关于作弊方面的罪名,本文对组织考试作弊罪客观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分为前言、“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界定、“作弊”的界定、对本罪“行为”的界定、结论和展望五个部分。前言部分,总结了考试作弊现象泛滥的原因及危害,提出了《刑法修正案(九)》出台的现实意义。第一部分,对“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进行界定,首先阐述对法律规定的理解,进而对国家考试进行界定,然后根据法律依据划分出国家考试的范围,最后简要阐述了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本罪中的作用。第二部分,阐述了对“作弊”的理解,分别从概念、特征、方式、危害四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三部分,阐述了对本罪“行为”的理解,分为“组织行为”和“帮助行为”两个方面,分别从概念、特征、表现形式等方面展开论述。结论与展望部分,重申本文的结论,并且根据国外的相关规定展望我国进一步立法的方向。
孙才华[8](2015)在《论宣布国家教育考试成绩无效的法律属性——兼论不利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审查》文中提出宣布国家教育考试成绩无效,因具有惩戒性、处分性、不利性等法律特征,属行政处罚。法院在审理考生不服此类决定案件时,应同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对于显失公正的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决定,法院享有司法变更权。为充分实现行政诉讼目的,应修改《行政诉讼法》,全面赋予法院对不利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审查权。
曾炎焰[9](2015)在《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及其改进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国家教育考试是以国家名义组织、认可和监督,在全国统一实施,并以国家授权的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实施考试的机构以自已的名义颁发学历、学位证书或其他考试证明,效力达及全国的一种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的安全问题影响着国家人才选拔和甄别,它是关系着国家科技兴国、人才强国重大战略的关键环节。为了有效应对国家教育舞弊呈现的新特点,从中央政府到地方各省市自治区都相应地制定了考试舞弊的防治政策和规定。本研究通过文献法对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现状、问题及应对措施等相关主题进行清楚的认识,进一步发现其中规律、特点与原因,同时采用比较研究方法对国内各省市之间考试制度、发达地区与中西部地区教育考试、国外与中国的考试防治舞弊的政策措施等进行整理、分析与比较,以此为改进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提供合适的借鉴。全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主要论述了本研究主题的意义、研究综述以及研究方法;第二部分论述了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现状,并对国家教育考试的内涵及其特点,舞弊的新趋势及其原因进行了简要的介绍;第三部分论述了当前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防治举措,介绍了国家层面的考试舞弊防治、以江苏省为例的地区性考试舞弊的防治举措,还简要的介绍了国外教育考试舞弊防治的做法;第四部分主要论述了当前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举措的问题;第五部分是针对第四章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改进策略。本文研究认为当前我国国家教育考试舞弊呈现出集团化、低龄化和信息化的新趋势,从目前的防治现状来看,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防治措施包括思想途径、法律途径和技术途径三种方法。但是,当前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举措仍然存在着社会诚信考试教育力度不足、教育考试立法的进程缓慢、国家反舞弊的科技手段的滞后等不足和问题。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防治需要进行针对性地改进,其中依德治考是改进防治舞弊的基础,依法治考是改进防治舞弊的重点,依技治考是改进防治舞弊的关键,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是改进防治舞弊的根本。
邹荣[10](2013)在《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文中提出考试是人类特有的实践活动,是随着社会发展中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分工以及选拨领导者、管理人员以及各种专业技能人才而产生。现代社会中考试的运用极为广泛,已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现象。考试制度的规范与否,对于一个国家发展,社会的有序运行极为重要,本文即立足于这一视角进行的研究。全文除引论外,共分五章。在“引论”部分:介绍了本文的研究对象、研究缘由、研究意义、研究成果综述以及本文的研究方法,尤其是就本文的研究缘由重点作了说明,并指出了当前我国在考试的设置以及组织实施方面基本上做到了有法可依,但从法治原则的视角以及具体实施过程中来看,无论是考试的设置还是组织实施过程中都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在“第一章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部分:首先,介绍了考试及其分类;其次,介绍了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指出当前国家考试的形态主要由国家教育考试、国家资格考试、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国家水平考试,并分别从行政计划、行政确认等角度对这四种国家考试的形态进行了法律分析;第三,重点论述了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以及就当前国家考试设置的合法性进行了分析;最后,从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以及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等方面提出了针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在“第二章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部分:首先,介绍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其次,就国家考试在组织实施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分析,指出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以及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等方面;再次,本部分还研究了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所具有的职权以及组织实施国家考试应具备的基本程序;最后,就台湾地区国家考试组织实施模式、美国模式以及英国、俄罗斯等国家的国家考试模式进行了简要的分析。在“第三章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部分:首先分析了当前国家考试活动中涉及到法律关系主体,主要包括了国家考试机关、应考人员以及其他参与人员;其次,分别分析了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在“第四章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部分:首先,从考试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两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其次,从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法律责任形式、不同主体危害国家考试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第三,从完善刑事责任追究程序、完善行政责任追究程序方面论述了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追究;最后,就现行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进行了规范及适法性分析。在“第五章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部分:首先,指出了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就是制定国家考试法,并明确指出该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规范考试的设置与实施,保护考生的合法权益,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的公平与科学,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促进法制统一;其次,从基本概念与原则、基本程序、授权条款、救济程序等方面就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进行论述;最后,论述了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指出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二、关于对自学考试中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及作弊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对自学考试中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及作弊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论文提纲范文)
(3)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教义学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背景及正当性分析 |
1.1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背景 |
1.2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的正当性分析 |
1.2.1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刑事可谴责性分析 |
1.2.2 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入罪的功利性分析 |
第二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构成要件分析 |
2.1 犯罪客体之争 |
2.1.1 “单一客体说”与“复杂客体说”的理论之争 |
2.1.2 本文观点 |
2.2 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 |
2.2.1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
2.2.2 组织作弊行为 |
2.2.3 情节严重的界定 |
2.3 犯罪主体的范围 |
2.3.1 自然人主体 |
2.3.2 单位主体的可行性分析 |
2.4 犯罪的主观方面 |
2.4.1 学界现有观点及其争议 |
2.4.2 本文观点 |
第三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特殊形态分析 |
3.1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停止形态 |
3.1.1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完成形态 |
3.1.2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未完成形态 |
3.2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共同犯罪形态 |
3.2.1 组织考试作弊罪共犯的认定 |
3.2.2 组织考试作弊罪“其他帮助”行为的分析 |
3.2.3 第284 条之一第2 款立法模式分析 |
3.3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罪数形态 |
3.3.1 组织考试作弊罪与其他犯罪竞合问题 |
3.3.2 组织考试作弊罪与其他犯罪牵连问题 |
3.3.3 组织考试作弊罪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组织考试作弊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组织考试作弊罪概述 |
(一)行为主体 |
(二)“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围 |
(三)“组织作弊”的理解 |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认定 |
(一)罪与非罪 |
(二)组织考试作弊罪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未遂问题 |
三、组织考试作弊罪量刑问题 |
(一)量刑现状及原因分析 |
(二)情节严重的认定 |
(三)帮助犯量刑的正犯化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5)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 国外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 |
(二) 国内关于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研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案例研究法 |
(三) 综合研究法 |
(四)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基本理论 |
一、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概念内涵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范畴归类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层次定位 |
(三)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概念辨析 |
二、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价值诉求 |
(一) 国家构建价值 |
(二) 人事行政价值 |
(三) 社会文明价值 |
三、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相关理论论述 |
(一) 政治录用功能理论 |
(二) 公民权利救济理论 |
四、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必要性 |
(二)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可行性 |
第二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背景、原则与原理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背景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制度的历史演进 |
(二) 我国公务员权利救济制度的历史变迁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原则 |
(一) 合法性原则 |
(二) 保障性原则 |
(三) 公益性原则 |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原理 |
(一) 人本原理 |
(二) 控制原理 |
(三) 责任原理 |
第三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结构体系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纵向结构体系 |
(一) 国家层面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设定 |
(二) 地方层面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设定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横向结构体系 |
(一) 行政申诉 |
(二) 行政复议 |
(三) 行政诉讼 |
第四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主要问题 |
(一) 法律体系不完善 |
(二) 制度架构不完整 |
(三) 操作程序不规范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 当前我国政治环境的影响 |
(二) 当前我国经济环境的影响 |
(三) 我国考试文化环境的影响 |
第五章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操作模式 |
一、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适用对象及代理 |
(一)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适用对象 |
(二) 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代理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申诉人与被申诉人 |
(一) 申诉人 |
(二) 被申诉人 |
三、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条件与范围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条件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范围 |
四、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中的义务与责任 |
(一) 申诉人的义务和责任 |
(二) 被申诉机关及其领导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三) 受理考生申诉的工作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
五、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受理机构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民事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行政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三) 公务员录用考试刑事法律责任受理机构 |
六、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程序及时效制度 |
(一)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程序 |
(二) 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时效 |
七、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监督体系 |
(一) 对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监督 |
(二) 对申诉过程的监督 |
第六章 发达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经验及启示 |
一、发达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建立的经验 |
(一) 适应所处制度环境 |
(二) 考试行为界定合理 |
(三) 遵循考试核心价值 |
(四) 具有坚实法律基础 |
(五) 相关制度相对独立 |
(六) 报考资格设定合理 |
二、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的完善与创新 |
(一) 适应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的制度环境 |
(二) 出台和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及相关管理办法 |
(三) 构建和完善制度结构体系和配套制度措施 |
(四) 构建相对独立的公务员考试监督管理体系 |
参考文献 |
着作类 |
期刊论文类 |
学位论文类 |
其他类型文献 |
附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
公务员公开遴选办法(试行) |
公务员考试录用笔试考务组织办法(试行) |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 |
公务员录用面试组织管理办法(试行) |
公务员考试录用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 |
致谢 |
(6)组织考试作弊罪之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一、选题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立法背景 |
第一节 考试实体法规的规制无力 |
第二节 考试程序法规存在漏洞 |
第二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法益之分析 |
第一节 关于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法益的不同观点 |
第二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侵犯了复杂法益 |
第三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客观违法要件 |
第一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行为主体 |
第二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行为对象 |
一、国家考试之范畴 |
二、法律之范畴 |
三、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范畴 |
第三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组织行为的内涵 |
第四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作弊的含义 |
第四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观责任要件 |
第一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主观罪过 |
第二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目的 |
第三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犯罪动机 |
第五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司法认定 |
第一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完成形态 |
第二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的未完成形态 |
第三节 试析情节严重 |
第四节 组织考试作弊罪与他罪的区分 |
一、该罪与伪造变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及居民身份证罪的区分 |
二、该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的区分 |
三、该罪与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分 |
四、该罪与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的区分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组织考试作弊罪客观方面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界定 |
2.1 法律规定的理解 |
2.1.1 现有法律对考试的规定 |
2.1.2 《刑法修正案(九)》中本罪法律规定的范围分析 |
2.2 国家考试的界定 |
2.2.1 概念 |
2.2.2 特征 |
2.3 国家考试的范围 |
2.3.1 国家教育考试 |
2.3.2 国家工作人员录用考试 |
2.3.3 国家资格考试 |
2.3.4 国家水平考试 |
2.4 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在本罪中的作用 |
第3章 作弊的界定 |
3.1 作弊的概念 |
3.2 作弊的特征 |
3.2.1 作弊动机从单一走向多元 |
3.2.2 作弊形式从传统走向现代 |
3.2.3 作弊人员从个体走向团伙 |
3.3 作弊的方式 |
3.3.1 篡改或伪造档案 |
3.3.2 夹带或抄袭 |
3.3.3 利用高科技手段作弊 |
3.3.4 由“枪手”替考 |
3.3.5 考场集体作弊 |
3.4 作弊的危害 |
3.4.1 考试作弊会严重干扰教育教学的正常活动 |
3.4.2 考试作弊会影响考试功能的实现 |
3.4.3 考试作弊会营造一种不公平竞争的氛围 |
3.4.4 考试作弊会践踏社会诚信道德,败坏社会风气 |
3.4.5 考试作弊会损害人才竞争机制,侵害国家利益 |
第4章 组织考试作弊罪中“行为”的界定 |
4.1 组织行为 |
4.1.1 组织行为的概念分析 |
4.1.2 组织行为的特征 |
4.1.3 本罪中组织行为的表现形式 |
4.2 帮助行为 |
4.2.1 帮助行为的概念 |
4.2.2 帮助行为的特征 |
4.2.3 本罪中帮助行为的简要分析 |
第5章 结论与展望 |
5.1 结论 |
5.2 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9)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及其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前言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综述 |
(一) 我国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现状的研究 |
(二) 古代科举考试舞弊及防范对策研究 |
(三) 国家教育考试的防范与惩治措施的研究 |
(四) 现有研究不足及本研究的创新与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一) 文献研究法 |
(二) 比较法 |
第二章 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现状分析 |
一、国家教育考试的内涵及其特点 |
(一) 国家教育考试的内涵 |
(二) 国家教育考试的类型 |
(三) 国家教育考试的特点 |
二、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内涵及分类 |
(一) 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内涵 |
(二) 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类型 |
三、国家教育考试舞弊呈现的新趋势及其原因 |
(一) 当前国家教育考试舞弊呈现的新趋势 |
(二) 考试舞弊新趋势的原因分析 |
第三章 当前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防治 |
一、国家教育考试舞弊对社会的危害性 |
(一) 破坏正常的人才选拔机制 |
(二) 危害社会公平的价值观 |
(三) 违反与国家教育考试相关的法律、法规 |
二、我国中央政府教育考试舞弊防治的途径 |
(一) 考试舞弊防治的思想途径 |
(二) 考试舞弊防治的法律途径 |
(三) 考试舞弊防治的技术途径 |
三、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舞弊的防治 |
(一) 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发展情况 |
(二) 江苏省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对策 |
四、国外相关的教育考试舞弊防治措施及其借鉴 |
(一) 建立严格的教育(考试)信用体系 |
(二) 以法律为后盾,建立考试舞弊的防治体系 |
(三) 制度和科技的创新,保障教育考试的安全 |
(四) 国外教育考试舞弊防治的启示意义 |
第四章 当前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的局限 |
一、诚信考试教育的失当 |
(一) 校园诚信考试教育工作不力 |
(二) 社会考试诚信教育的成效不明显 |
(三) 诚信考试教育制度缺失 |
二、教育考试立法进程缓慢 |
(一) 考试立法进程缓慢 |
(二) 考试立法的层次低 |
(三) 考试舞弊的规范性差 |
三、考试反舞弊的信息化建设滞后 |
(一) 科技反舞弊的方式比较简单 |
(二) 考试反舞弊信息化建设滞后 |
(三) 考务人员对高科技反舞弊认识不够 |
四、考试舞弊的防治举措的尴尬 |
(一) 对考试舞弊防治认识上的尴尬 |
(二) 考试舞弊防治执行中的尴尬 |
第五章 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的改进 |
一、依德治考是改进防治舞弊的基础 |
(一) 加强对考生诚信考试的教育 |
(二) 加强对考务人员的责任监督 |
(三) 端正社会中的教育考试观念 |
二、依法治考是改进防治舞弊的重点 |
(一) 加强考试法的立法研究 |
(二) 提高相关考试法律的层次 |
(三) 统一违纪作弊处罚法律规范 |
三、依技治考是改进防治舞弊的关键 |
(一) 利用网络技术打击舞弊产业链 |
(二) 借鉴国外反舞弊的技术和工具 |
(三) 加强对考务人员的科技舞弊的培训 |
四、教育考试招生制度的改革是改进防治舞弊的根本 |
(一) 改革现行的教育考试制度 |
(二) 改革现行的教育评价制度 |
(三) 改变唯文凭是举的用人制度 |
结束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一、本文的研究对象 |
二、本文研究的缘由 |
三、本文研究的意义 |
四、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五、本文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国家考试设置的法律控制 |
第一节 考试及其分类 |
一、考试 |
二、考试的分类 |
三、国家考试 |
第二节 我国现行国家考试的形态及法律属性分析 |
一、国家教育考试 |
二、国家资格考试 |
三、国家工作人员的录用考试 |
四、国家水平考试 |
第三节 设置国家考试实质上是一种国家立法活动 |
一、国家考试设置干预公民权利 |
二、国家考试设置影响着行政机关的职权确立、行使方式和程序 |
三、国家考试的设置与实施关系行政许可制度的设置 |
四、国家考试秩序的维护中涉及国家惩罚制度范畴 |
第四节 国家考试设定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立缺乏法定依据 |
二、部分国家考试的设置与《行政许可法》相冲突 |
第五节 对国家考试设置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方案 |
一、国家考试设置中的法律保留 |
二、国家考试的分级设置 |
三、国家考试设置的程序 |
第二章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法治化 |
第一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的主体 |
一、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概述 |
二、我国目前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类型 |
第二节 国家考试设施的合法性观察 |
一、部分国家考试的具体实施机构不明确 |
二、部分国家资格考试的实施机构不适格 |
第三节 国家考试组织实施主体的职权 |
一、国家考试信息的发布权 |
二、对应试人员的资格审查权 |
三、国家考试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征用权 |
四、对考试参与人或者其他组织和人员的监督权 |
五、对危害国家考试行为的制止及惩戒权 |
第四节 组织实施国家考试的基本程序 |
一、发布招考信息 |
二、审查应试人员资格 |
三、征用命题人员、监考人员、评卷人员 |
四、征用考试场所或相关设备 |
五、开考并进行考场秩序监督 |
六、组织阅卷并公布考试结果 |
第五节 世界常见国家(地区)考试组织实施模式比较 |
一、台湾模式:由考试院统一组织实施 |
二、美国模式:分散放权由社会组织实施 |
三、其他国家模式:考试组织实施基本呈现多头分散 |
第三章 国家考试参与人的权利义务 |
第一节 国家考试实施活动中的法律关系主体及其他参与人 |
一、国家考试机关 |
二、应考人员 |
三、考试参与人 |
四、其他考试参与人 |
第二节 国家考试准备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准备阶段表现为报考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三、考试机关与命题人员在考试准备阶段的权利义务 |
四、考试机关与试卷及其他考试资料的印制、运输、保管机构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五、考试机关与考场权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
六、考试机关与监考人员以及其他考场管理、服务人员的权利义务关系 |
第三节 国家考试进行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
一、考试机关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二、应考人员在考试进行阶段的权利和义务 |
第四节 考试结果评定阶段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考试机关与阅卷人之间的关系 |
二、考试机关与应考人员之间的权利义务 |
第四章 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保障 |
第一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行为 |
一、考试违法行为构成要件 |
二、考试违法行为的类型 |
第二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 |
一、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的构成 |
二、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形式 |
三、考生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四、考试工作人员、考区违反考试法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危害国家考试秩序的法律责任追究 |
一、完善刑事责任的追究程序 |
二、完善行政法责任的追究程序 |
第四节 国家考试秩序维护中的强制措施及其适法性分析 |
一、现有国家考试领域中的行政强制措施 |
二、国家考试领域行政强制措施存在的主要问题分析 |
第五章 国家考试法律规制的路径 |
第一节 制定国家考试法作为基本法:国家考试法治化的根本途径 |
一、制定国家考试法的必要性、价值和意义 |
二、保障公民通过考试实现各项宪法基本权利 |
三、维护国家考试统一和权威,保障国家考试安全 |
四、提供考试争议依法解决途径,保护考试参与人合法利益 |
五、划清公权力边界,保障和鼓励社会自治考试发展 |
第二节 国家考试法的基本内容 |
一、基本概念和原则:考试法定化 |
二、基本程序 |
三、授权条款 |
四、救济程序 |
第三节 国家考试法在国家考试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
一、国家考试法是国家考试的基本法 |
二、国家考试法与其他法律的衔接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关于对自学考试中考生违反考场规则及作弊问题处理的暂行规定(论文参考文献)
- [1]江西省体育统考制度变迁研究[D]. 朱志清.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2]高校教育惩戒权法治化研究 ——基于266份裁判文书的考察[D]. 梁通. 贵州财经大学, 2021
- [3]组织考试作弊罪刑法教义学分析[D]. 李泽. 河北大学, 2020(08)
- [4]组织考试作弊罪研究[D]. 张夕夜. 西南大学, 2018(01)
- [5]我国公务员录用考试申诉制度研究[D]. 杨继龙. 华中师范大学, 2017(05)
- [6]组织考试作弊罪之探析[D]. 蒋捷. 东南大学, 2017(04)
- [7]组织考试作弊罪客观方面研究[D]. 涂恬. 南昌大学, 2016(03)
- [8]论宣布国家教育考试成绩无效的法律属性——兼论不利行政决定的合理性审查[J]. 孙才华. 中国教育法制评论, 2015(00)
- [9]国家教育考试舞弊防治及其改进研究[D]. 曾炎焰. 南京师范大学, 2015(03)
- [10]国家考试的法律调控制度[D]. 邹荣.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