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唐朝法律制度之评述(论文文献综述)
乔琳青[1](2021)在《唐代化外人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冷静[2](2021)在《唐对新罗侨民活动管理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七世纪中叶,百济、高句丽人被迁移到中原地区,此时也有自发迁往唐朝的新罗人。八世纪后,由于新罗连年自然灾害及其所造成的重大饥荒,新罗人开始大规模地迁入唐朝,他们更多的选择距离新罗较近的中国黄海等沿海地区。日本僧人圆仁的《入唐求法巡礼行记》中出现最多的人物就是新罗人,根据该书中的记录,这些新罗侨民在现在的山东、浙江、江苏等沿海区域都有活动,并逐渐形成了新罗村、新罗坊、新罗院等。古代中国自秦朝时已有对外开放,对于新罗人的大批迁入,唐朝也采取积极的开放态度,给予来唐新罗人各种优厚的政策和待遇。正是在这种环境的影响下,不断有大批的新罗人涌入唐朝境内,从事各种职业与活动。这些人在唐朝有的居住时间较短,有的甚至在唐朝定居生活。为此,唐朝政府为更好的管理新罗侨民,专门从各方面制定了适合新罗侨民的管理措施。本文将立足于此,以唐朝政府对于新罗侨民如何管理为主要研究对象,试图对于这些新罗人从什么时候迁入,由于何种原因迁入以及在这种管理方式下新罗侨民所从事的活动等方面进行深入探讨,从而有更加深层次的理解。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为绪论,主要包括本文研究课题的基本研究目的和其意义、相关的研究动态、研究方法与创新点等。第二章对于新罗侨民迁入唐境的时代背景和原因作了详细分析,以便了解新罗侨民因何纷纷迁入唐朝。唐朝作为当时发展最为强大的国家,与周围国家交流频繁密切。新罗不断遣使朝贡,寻求唐朝的政治军事保护,并在唐朝的帮助下统一了朝鲜半岛。除唐罗两国在高句丽与百济故地的归属问题上产生过矛盾外,两国至907年唐朝灭亡为止一直保持和平友好的相处。唐朝国力强盛、经济文化发展繁荣,而新罗的发展相对滞后,连年的自然灾害导致新罗国内发生严重的大饥荒,更是导致社会矛盾日益加深,许多新罗人便纷纷涌入唐境,海盗趁机将新罗的饥民当作奴隶转卖到唐朝。在唐朝遏制奴隶贩卖后,一些新罗人不但没有回国,还“多寄傍海村乡”,在沿海地区逐渐形成了新罗人的聚落。同时,张保皋为平定海盗、禁止人口买卖,在全南莞岛设置了清海镇,张保皋海上力量的兴起,也为新罗侨民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唐朝对外国侨民的优惠政策也为新罗侨民的迁入提供了保障。第三章集中阐述了新罗侨民在唐朝的主要活动。新罗侨民在唐朝的活动范围十分广泛,所从事的工作种类也很多。山东半岛由于其地理位置的优势,航线众多,新罗侨民大多由此进入唐境,在该区域定居,并以新罗村的形式聚居在一起。唐境内的新罗侨民聚落是张保皋商团进行国际贸易的重要基地,其中由张保皋所建的赤山法华院是唐罗两国的重要贸易据点。另外,在江苏等沿海地区都有新罗坊的分布,这里的新罗侨民从事着水手、译语、商人等工作,还进行各种形式的商业活动。楚州、扬州、苏州等地由于地理位置的优越,吸引了大批新罗商人从事运输、商业、航海等贸易活动。大批的新罗学生由于对唐朝先进文化的向往,纷纷渡唐留学,唐朝还特别为一些优秀的留学生设立了较科举制简单的宾贡科,通过参加唐朝的考试,及第后被允许留在唐朝做官或回国报效国家。新罗侨民还被允许进行正常的宗教活动。第四章论述了唐朝对新罗侨民的管理。随着唐朝的发展不断强大,唐朝积极的推进对外开放的包容政策,周围国家的人大量的进入唐朝,唐朝为了能更好的与其他国家往来交流,特设立了专门负责对外交往相关事宜的机构。唐朝对于新罗侨民的管理主要是由勾当新罗押衙所进行管理,这一机构主要是由新罗人组成,体现了新罗侨民具有一定意义上的自治权。这种自治权除体现在由新罗人担任押衙外,还体现在唐政府允许新罗侨民保留其本国的节日、佛事等习俗。唐政府还对于来华贸易的新罗商人采取保护政策,为新罗商人在华贸易提供法律保障。由于朝贡、册封等外交活动日益增多,唐朝统治者制定和建立了相应的制度与机构,便于更好的管理朝贡活动。最后将论述唐朝政府对客死唐土的新罗侨民的处理,以及分析唐朝对新罗侨民管理的社会意义。第五章为结论部分,主要是对前文的总结。
齐瑾[3](2021)在《唐代功德使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功德使一职出现于唐代宗教发展兴盛的背景下,唐皇室差遣“功德使”代皇帝行功德、处理宗教事务,主要包括督造寺院、检校译经、进献佛物、管理僧道等。初唐以前大多由临时的官员、僧道或使者负责,随着唐朝使职规模迅速发展,推动了功德使的出现。功德使最初设立是在中宗至玄宗朝时期。功德使职多由僧道和宦官临时担任,负责皇帝的功德事务。到中唐代宗统治时期,功德使职产生分化,出现内外功德使和五台山修功德使,分别由内侍宦官和禁军将领担任,其职责仍旧是受皇帝派遣的修功德使者,但是功德使的任职时间和负责事务相对固定,不再是临时差遣。随着德宗朝两街功德使的出现,功德使的使职和名称正式固定下来并不断延续,负责京城寺观、进献佛经等事务;由于左、右街功德使多由出身宦官的左、右神策军中尉分别兼任,使职的权力多伴随着禁军将领的权势出现变化;功德使到宪宗朝实现权力巅峰,总领天下宗教事务,侵夺祠部权职;直至晚唐,功德使随着宦官集团势力的衰落而形同虚设,开始以赠官的形式出现,职能逐渐被下设的僧录所取代。唐代功德使不仅是唐朝宗教管理中不可或缺的关注对象,也是使职差遣制的发展见证,更是中晚唐宦官专政的具体表征。
刘然[4](2020)在《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变迁及其特征研究》文中指出司法鉴定是有专门知识的人对诉讼中的特殊问题,利用专业知识或科学技术,进行分析、判断和提供专业意见的活动。我国司法鉴定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古代司法鉴定技术,特别是法医鉴定技术曾一度辉煌,长期处于世界领先地位;我国古代尤其是宋代的司法鉴定制度,也曾在相当长的时期内,领先于世界,被许多国家竞相学习借鉴。南宋法医学家宋慈编着的《洗冤集录》是世界公认最早的法医学着作,被翻译成多国文字,广泛学习研究。虽然中华法系在清末修律过程中瓦解,但在世界法制丛林中,具有不可否认的独特价值。重新审视和研究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在博大精深的中华文化的土壤里汲取营养,为我国当代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寻求解决当前问题的答案,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当代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是“以审判为中心”,坚持证据裁判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这就要求规范证据调查程序和证据认定规则。所有这些,都将司法鉴定工作的重要性提到一个新的历史高度,同时也将司法鉴定工作的标准提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司法鉴定对维护司法公平正义,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司法鉴定制度改革也是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关乎司法体制改革的效果,需要引起高度重视,需要认真对待。本文作者作为一名司法鉴定人员,希望通过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变迁历史的梳理,分析研究其中所蕴藏的有益成分,以期为当代司法鉴定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供一些可供借鉴的思路。本文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作为引言,界定了司法鉴定的概念;介绍相关课题的研究现状,分析该课题的研究意义。第二部分为文章的主体部分,分四章论述我国司法鉴定制度的历史变迁及其特征。以战国至唐朝司法鉴定制度的萌芽与确立、宋元时期的成熟与发展、明清时期的传承与转型萌芽等三个大的历史阶段为框架;从司法鉴定的受案范围、鉴定人制度、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的程序等方面对我国司法鉴定制度发展进行论述探讨,梳理出其变迁的清晰脉络。总结出了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显着特征:一是儒家思想对司法鉴定制度影响深刻。二是古代司法鉴定制度日趋系统与严谨。三是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客观性。四是古代司法鉴定缺乏独立性。通过对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特征的研究,深入分析它们对我国当代司法鉴定制度产生了哪些历史影响,给我们带来哪些现代启示,从而查找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制度状况和问题的历史性根源,对我国当前司法鉴定制度改革提出合理化的建议。第三部分为结语,对本文作简要总结。
王莎[5](2020)在《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文中提出从汉代至清代中晚期,包括新疆天山南北在内的广大地区统称为西域。1884年在新疆地区建省,并取“故土新归”之意,改称西域为“新疆”。公元前60年,西汉设立西域都护府,新疆地区正式成为中国版图的一部分。《汉书·郑吉传》中记载,西域都护府设立后,“汉之号令班西域矣”,这意味着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得到了初步确立,西域地区的律法也被纳入中华法系之中。汉朝以后,任何一个王朝都把西域视为故土,行使着对新疆地区的管辖权。中华法系也在西域地区根植、壮大,各民族的律法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发展,都打上了中华法系多元一体的印记。中华法系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的结晶,是中华民族在源远流长的发展史上,立足传统思想精髓,基于自身文化基础而逐渐形成的法律传统和法律体系。中华法系形成于战国至秦汉时期,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发生了根本变化,旧的中华法系不复存在。就特征而言,其一,中华法系以传统儒家思想为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并融合汇入了法家、道家、阴阳家以及佛教学说的精华,是传统文化思想的集合;其二,中华法系还折射出了浓重的纲常伦理色彩。作为融合了传统文化的法律体系,中华法系构建在儒家思想之上,使得法律也披上了儒家人伦道德的色彩;其三,中华法系在坚持国家法主体地位的同时,对于民间法的效力也予以了肯定,以兼容并蓄之态吸纳各类族规家法;其四,中华法系立法与司法始终集权于中央,司法与行政合一,以刑法为主,兼有民、行以及诉讼等方面内容,诸法合体,混合编纂法典;其五,中华法系融合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智慧。在这些特征的糅合之下,中华法系在动态发展向前中日臻庞大。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先秦至秦汉以后,各民族文化不断进行交流交融,最终形成气象恢宏的中华文化。中华法系本质上是中华文化的组成部分,它也是在包括新疆各民族律法文化在内全国各民族律法文化交流交融中形成的。新疆是中华文明向西开放的门户,这里多元文化荟萃,多种文化并存。汉朝统一西域后,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确立发展,随着中原文化和西域文化长期交流交融,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融入到中华法系,促进了多元一体的中华法系的发展。历经两汉、魏晋南北朝、隋唐、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明清,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根植、发展、繁荣,中华法系以其博大的胸怀,兼收并蓄,充分吸收了不同时期、各个民族的律法文化,从而更加丰富了中华法系。新疆地区律法发展的历史充分证明,凡是在中央王朝对新疆地区进行有效治理、社会稳定的时候,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一体特征就越明显。新疆地区各民族律法只有在中华法系的怀抱中成长,才能枝繁叶茂。新疆地区律法的多元,都是在中华法系发展历程中的共时性多元,这种多元离不开中华法系的“一体”。新疆地区在律法体系完善的过程中,历经曲折,在实践期间不断尝试、探索,有时停滞不前、有时前进一步,但总体而言仍处于逐步前行中,并日益与中华法系融为一体,在丰富和充实了中华法系的同时,也凸显了中华法系的包容情怀与多民族色彩。千百年来各民族的融合发展使得新疆形成了相对稳定并坚韧的地域文化与族群分布,新疆律法的融入,才使得中华法系能够构建起上至“道”,下至“器”的多层面律法网络,以此为多民族国家的构建及边疆治理提供律法基础。本文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以中华法系为切入点,对西域新疆涉及的律法进行研究分析,梳理西域新疆律法体系历史发展,基于历史哲学视角,为全方位推进法治文明建设、探究如何更好依法治疆提供理论参考。基于此,本文主要分为如下几个部分展开研究:第一章,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主要探讨的是汉代西域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的状况。在这一时期,西域本土“城郭之国”、“行国”的律法逐步吸收了中华法系以德治国、以礼治国理念与制度,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初步确立。第二章,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主要以历史文献、简牍文书、吐鲁番出土文书、佉卢文书等历史资料的相关记载,系统论述了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第三章,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以隋唐时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全面确立为主题,重点关注西域当地各民族对唐律的认同以及唐律在西域地区的影响,得出这一时期西域当地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的结论。第四章,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主要关注的是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当地律法与中华法系的兼收并蓄,游牧民族的习惯法与中华法系的不断融合,最终使得西域的律法体系从多元走向中华一体。第五章,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讨论西域律法向中华法系的演进与中央政权的巩固等社会变革,其中重点关注的是西域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与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影响。第六章,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重构。通过分析鸦片战争后新疆地区的总体形势、中华法系面临的冲击,阐释了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西域新疆的影响。论证了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西域新疆地区的进一步发展。第七章,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在阐释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余绪的基础上,探讨现代法律、司法制度在新疆的确立。结语部分,提出了对新疆律法发展的方向的展望,即在中华法系的框架内构建国家统一、地方法治、民族自治相得益彰和谐一体的新型律法体系,以此进一步实现中国新疆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以及经济社会繁荣发展。
教育部[6](2020)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文中提出教材[2020]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完善中小学课程体系,我部组织对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进行了修订。普通高中课程方案以及思想政治、语文、
胡兴东[7](2020)在《“开元六典”的继受传播及对中华法系的影响》文中提出开元六典是指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前后修撰而成的律、令、格、式及《唐六典》《开元礼》等六部法律性质的典章。开元六典是唐朝之后中华大地上诸王朝的法制,特别是法典法建设、发展的基石。从规范渊源看,开元六典在五代、辽、宋、大理、西夏、金、元、明诸王朝和政权中都是重要渊源,很多时候被直接作为法律渊源适用,或者作为法典修撰、典章制度建设时的"损益"对象。8—14世纪,开元六典在中华大地各民族政权中的全面继受和适用,对"中华民族""中国"等近代主权民族国家概念的形成产生了积极作用;在日本、朝鲜、越南等国的移植和传播,为中华法系形成提供了核心载体。开元六典的继受和传播体现出法制文明在国家认同、法律移植、国家软实力形成上的作用。总结开元六典的继受和传播历史,对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及"一带一路"倡议等都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范冬冬[8](2020)在《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廉政问题是每个朝代都存在的问题,先秦时就有民主治吏不治民思想,主张对国家的治理,其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在于治理官吏。治理好官吏,才能治理好国家。国家治理的根本在于治官,官吏治理的根本在于防腐。通过对贪污贿赂等权力腐败行为的预防和惩治,来维护国家稳定,政治清明,实现经济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当下,我国反腐倡廉工作取得了重大成就,但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刑事案件来看,职务犯罪案件仍然占据着很大比重,廉政建设任务依然艰巨。创造了多个盛世景象的唐代,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政治、文化、法律等多个领域发展的巅峰时代,其秉持治吏不治民的治国理念,在官吏治理的廉政法律制度方面,总结了前人的经验得失,并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和实践,对廉政法律制度进行不断地完善,继承了先秦儒家以民为本、崇尚贤德的思想,坚持依法治吏,同时宣传廉洁从政思想,对官吏进行思想引导;在选官方面坚持以德为主兼顾才能,实行科举制度、荫任制度、荐举制度、南选制度等选拔制度,为国家官吏队伍选拔了大量德才兼备的优秀后备军;在任官方面,坚持任官避亲的原则,以避免亲族之间相互勾结,形成亲族势力,扰乱官吏队伍;在官吏管理方面,实行“四善二十七最”的考课标准,赏罚分明;在官吏监督方面,拥有从中央到地方完善的监督体系,中央的谏官、弹劾等制度,地方巡察、鞫狱等制度;在惩治的原则上,坚持刑事处罚与非刑事处罚并用的原则、区分监临主守与非监临主守原则、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连坐原则。唐代形成了程序规范、内容全面、结构严谨、定罪合理、量刑科学、体系完善的廉政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封建廉政法律制度典型代表的唐代廉政法律制度,其产生于中国古代经济、文化、政治、法律等各个领域发展的巅峰时期,更具有研究和挖掘的价值,但从目前的学术文献来看,对于廉政法律制度的研究,大多都从通史或行政学角度对中国古代各个王朝的整体研究,单单从法学角度进行梳理的较少且对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系统研究缺乏。本文的目的在于,对唐代廉政法律制度从法学角度进行系统梳理,关注唐代廉政法律制度本身、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实施及所产生的社会效果,以期从对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系统梳理、整体把握中,取唐代廉政法律制度之精华,去唐代廉政法律制度之糟粕,从唐代廉政法律制度中获得启迪,以古为今用思想,为现行廉政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价值。
钟伟春[9](2020)在《基于综合大学视野的唐代国子监性质及其办学状况研究》文中提出国子监在中国高等教育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它绵延千余年,是中国封建社会中晚期进行高等教育的主要形式。唐代国子监不仅是唐代具有综合大学性质的最高学府,也是全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更是中国古代高等学校办学的典范。本文通过对唐代国子监综合大学性质的考辨、办学状况的分析以及办学特色的凝练,为我国建设一流大学提供办学之传统教育智慧借鉴。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与历史研究法,在对相关史料进行翔实爬梳整理的基础上,运用现代高等教育学和现代课程论等理论,对唐代国子监的建立与发展情况、办学历史、办学性质、办学状况以及办学特色等方面进行系统、深入的分析与探讨。首先从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以及文教政策等几个方面对唐代国子监的建立与发展背景进行分析,并从筹备规划、选址建校、组织建设等方面探讨其建立与发展情况。之后分“前世”、“今生”、“未来”三个时间段对国子监的发展变迁史做一个简要的梳理。其次通过回溯中、西方高等教育发展历程,得出如下理论认识:(一)综合大学是高等教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学科(知识)分化的产物,也是科学研究深化的产物;(二)高级性、高深性、专业性、研究性以及文理综合性是综合大学的本质属性。之后以此为标准和分析框架,对唐代国子监的性质进行详尽考辨,发现它完全具备了综合大学的五个基本特性,是我国唐代国家中央综合大学。接着重点对唐代国子监的招生制度、课程设置、教学活动、教学管理、教师管理以及学生毕业出路等方面的情况进行具体、深入、全面、详细的梳理与分析,再现唐代国子监当年的办学盛况。此后为了更好地把握唐代国子监综合大学的性质,将其与欧洲中世纪巴黎大学从学科、课程以及办学层次三个方面细致地比较,分析两者的异同。最后在清晰、客观地把握唐代国子监办学历史、办学性质和办学状况的基础上发现:国家举办、分“科”授业、教学周详以及恢弘开放是唐代国子监的办学特色。
唐文海[10](2020)在《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监狱历史的发展,是一个曲折的逐步完善的演化过程。随着监狱的产生和发展,狱政思想的形成和完善,监狱管理制度也建立起来。为了有效维护监狱的稳定,就需要制定一系列制度,从监狱设置、囚犯管理、狱史狱吏的保障与制约等各个方面入手。唐朝监狱立法较多,多在《唐律疏议》和《贞观律》等律法之中。其设置中央监狱有大理寺狱等,地方府、县皆有狱。监狱制度规范较为详尽,形成了系统的关于囚犯及狱吏责任制度。唐朝监狱立法与执法讲究宽仁慎刑,但仍难免出现峻罚和冤狱、淹囚等。宋代统治者在监狱的监管安全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为了保障监狱的安全正常运行,维持监狱内部稳定,立法机关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规范监狱的管理。从囚犯进入监狱,到囚犯出狱,都有一套完备的律法、规定可供参考或执行。宋代监狱的安全管理体系充分地借鉴了唐代。唐宋对后世的监狱安全系统设置与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唐朝法律制度之评述(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唐朝法律制度之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2)唐对新罗侨民活动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第二章 新罗侨民迁入唐境的背景与原因 |
2.1 新罗侨民迁入唐境的背景 |
2.1.1 新罗与唐朝关系友好 |
2.1.2 唐朝的对外开放政策 |
2.2 新罗侨民迁入唐境的原因 |
2.2.1 新罗内部原因 |
2.2.2 新罗外部原因 |
第三章 唐朝管理下新罗侨民的活动 |
3.1 政治活动 |
3.2 经济活动 |
3.2.1 张保皋商团 |
3.2.2 进行运输、航海等贸易活动 |
3.3 文化活动 |
3.3.1 入唐留学 |
3.3.2 赤山法华院 |
第四章 唐朝对新罗侨民的管理 |
4.1 管理机构 |
4.1.1 中央机构 |
4.1.2 地方机构 |
4.2 聚居区内的管理 |
4.2.1 新罗侨民享有自治权 |
4.2.2 新罗侨民保留本国风俗 |
4.3 来唐贸易的管理 |
4.3.1 沿海边境贸易管理 |
4.3.2 私人海路贸易管理 |
4.3.3 朝贡贸易管理 |
4.4 对客死唐土的新罗侨民之管理 |
4.5 唐朝对新罗侨民管理的意义 |
4.5.1 政治意义 |
4.5.2 经济意义 |
4.5.3 文化意义 |
第五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目录) |
(3)唐代功德使考(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方法旨趣 |
第二节 学术史回顾 |
第一章 功德使的界定 |
第一节 功德使的前身 |
第二节 唐代使职差遣制 |
小结 |
第二章 中宗至玄宗朝功德使 |
第一节 中宗朝功德使 |
第二节 睿宗朝功德使 |
第三节 玄宗朝功德使 |
小结 |
第三章 代宗朝功德使 |
第一节 内外功德使 |
第二节 五台山修功德使 |
第三节 常修功德使及道教功德使者 |
小结 |
第四章 德宗朝至唐末功德使 |
第一节 德宗朝两街功德使 |
第二节 顺宗至敬宗朝功德使的权力巅峰 |
第三节 文宗至晚唐功德使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4)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变迁及其特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司法鉴定概念释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意义 |
一、秦代至唐朝:司法鉴定制度的萌芽与确立 |
(一) 秦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起源 |
1.司法鉴定受案范围已相当广泛 |
2.司法鉴定人开始明确 |
3.司法鉴定文书内容简明而全面 |
4.司法鉴定程序制度比较严谨 |
(二) 从两汉至隋朝:司法鉴定在实践中的发展 |
(三) 《唐律》中的司法鉴定制度 |
1.司法鉴定受案范围渐成系统 |
2.司法鉴定人的法律责任 |
3.司法鉴定程序中损伤鉴定标准的确立 |
4.保辜制度与司法鉴定 |
二、宋元时期:司法鉴定制度的成熟与发展 |
(一) 宋朝:司法鉴定制度的成熟 |
1.《洗冤集录》与司法鉴定 |
2.司法鉴定受案范围的系统化 |
3.司法鉴定人职责的条理化 |
4.司法鉴定文书的多样化 |
5.司法鉴定程序的规范化 |
(二) 元朝:司法鉴定制度的再发展 |
1.“法家检验三录”在实践中的广泛运用 |
2.司法鉴定受案范围更加丰富 |
3.司法鉴定人专业化程度的加强 |
4.司法鉴定简明化 |
三、明清时期:司法鉴定制度的传承与转型萌芽 |
(一) 司法鉴定制度的传承与创新 |
1.受案范围方面 |
2.司法鉴定人方面 |
3.司法鉴定文书方面 |
4.司法鉴定程序方面 |
5.保辜制度中的创新与完善 |
(二) 清末近代司法鉴定制度的转型萌芽 |
四、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及其现代启示 |
(一) 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基本特征 |
1.儒家思想对司法鉴定制度影响深刻 |
2.古代司法鉴定制度日趋系统与严谨 |
3.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客观性 |
4.古代司法鉴定缺乏独立性 |
(二) 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现代启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5)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主题与框架 |
1.2 意义与研究综述 |
1.2.1 研究意义 |
1.2.2 研究现状 |
1.3 研究范围、基本概念及资料的说明 |
1.3.1 研究范围及基本概念 |
1.3.2 资料的说明 |
1.4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汉代西域地区律法初步纳入中华法系 |
2.1 汉朝统一西域及对西域的治理 |
2.1.1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概况 |
2.1.2 汉朝统一西域 |
2.1.3 汉朝治理西域对策 |
2.1.4 汉朝治理西域意义 |
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地区律法 |
2.2.1 匈奴的习惯法 |
2.2.2 汉朝统一西域前西域诸地方政权的律法 |
2.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初步确立 |
2.3.1 以德治国和以礼治国 |
2.3.2 中央印绶制度与符节制度等行政法令在西域的实施 |
2.3.3 中原文化及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传承 |
小结 |
第3章 魏晋南北朝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调适 |
3.1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概况 |
3.1.1 中央政府对西域地区的管辖和治理 |
3.1.2 多元文化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宏观影响 |
3.1.3 西域地区律法的多样性 |
3.2 魏晋南北朝时期西域地区律法 |
3.2.1 历史文献的相关记载 |
3.2.2 佉卢文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 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确立 |
3.3.1 吐鲁番出土法律文书的记载 |
3.3.2 楼兰文书的记载 |
小结 |
第4章 隋唐时期中华法系与西域地区律法的融合 |
4.1 隋唐对西域的治理 |
4.1.1 隋朝在西域东部设立三郡 |
4.1.2 唐朝统一西域 |
4.1.3 唐朝在西域地区的治理措施 |
4.2 唐律在西域推广 |
4.2.1 《唐律疏议》在西域 |
4.2.2 唐代吐鲁番汉文法律文书反映唐律实施 |
4.3 西域地区律法完全融入中华法系 |
4.3.1 民商事法律制度方面 |
4.3.2 刑事法律中的保辜制度 |
4.3.3 行政法部分中“市”的交易管理 |
4.3.4 诉讼法中的程序问题 |
小结 |
第5章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中华法系对西域地区律法的兼收 |
5.1 五代十国及宋辽金元时期西域地方政权 |
5.1.1 高昌回鹘王国、于阗王国和喀喇汗王朝地方政权的统治 |
5.1.2 西辽局部统一西域 |
5.1.3 元朝统一西域 |
5.2 西域地区多元律法及融合 |
5.2.1 高昌回鹘契约文书 |
5.2.2 喀喇汗王朝 |
5.3 西域地区律法与中华法系的统一 |
5.3.1 游牧民族习惯法 |
5.3.2 与中华法系的融合 |
小结 |
第6章 明朝至清朝前期中华法系在西域地区的整合 |
6.1 明清在西域地区的治理 |
6.1.1 明朝设立哈密卫 |
6.1.2 叶尔羌汗国与清朝的关系 |
6.2 清朝统一西域前当地律法状况 |
6.2.1 南疆地区民族习惯法 |
6.2.2 清朝在新疆地区的立法司法状况 |
6.3 清朝对新疆的治理 |
6.3.1 清朝统一新疆 |
6.3.2 清朝新疆的基层民事纠纷处理措施 |
6.4 清朝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实施 |
6.4.1 《大清律例》 |
6.4.2 《回疆则例》 |
6.4.3 《理藩院则例》 |
6.4.4 察合台文契约文书反映的问题 |
6.5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内化 |
6.5.1 新疆地区各民族对中华法系的认同 |
6.5.2 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影响 |
小结 |
第7章 清朝后期中华法系在新疆地区的重构 |
7.1 条约与列强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1 不平等条约对新疆地区律法的影响 |
7.1.2 阿古柏入侵对中华法系的破坏 |
7.1.3 清代建省中华法系在新疆本土的主导作用 |
7.2 清末新政与现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7.2.1 清末新政 |
7.2.2 近代法律对新疆的影响 |
小结 |
第8章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在新疆的转型 |
8.1 民国中央政府对新疆的治理 |
8.1.1 北洋政府 |
8.1.2 南京国民政府 |
8.1.3 中国共产党人在新疆的活动 |
8.2 民国时期中华法系余绪 |
8.2.1 中华法系在新疆的遗存 |
8.2.2 民族习惯法的残余 |
8.3 现代法律在新疆的初步确立 |
8.3.1 民国宪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2 民国时期的民商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3.3 民国时期经济法及在新疆的影响 |
8.4 现代司法制度在新疆 |
8.4.1 审判制度 |
8.4.2 检察制度 |
8.4.3 检察官制度 |
8.4.4 监狱制度 |
8.4.5 公证制度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7)“开元六典”的继受传播及对中华法系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一、开元六典的继受和适用 |
(一)开元六典在五代时的继受和适用 |
(二)开元六典在两宋时的继受和适用 |
(三)开元六典在辽金等少数民族王朝中的继受和适用 |
(四)开元六典在元朝的继受和适用 |
(五)开元六典在明初的继受和适用 |
二、开元六典在日本、朝鲜、越南的移植与传播 |
三、开元六典在中国古代法制文明史上的作用及特点 |
四、开元六典继受和传播历史的启示 |
(一)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需要有完善的法典法体系 |
(二)国家认同必须有一个体现时代、民族特色的法制文明作为载体 |
(三)要实现中华民族复兴必须有良好的法制文明作为支持 |
(四)优良、合理、先进的法典法是国家软实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
(五)“一带一路”倡议建设应有中国法制文明的内容 |
(8)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依据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路径与方法 |
一、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基本内涵 |
(一)廉政的概念界定 |
(二)廉政法律制度的概念界定 |
(三)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 |
(四)廉政制度的立法思想 |
1、以民为本思想 |
2、崇德尚贤思想 |
3、廉洁从政思想 |
4、依法治吏思想 |
5、引礼入法思想 |
二、唐代重德避亲的官吏选任法律制度 |
(一)选官重德 |
1、科举制度 |
2、荫任制度 |
3、荐举制度 |
4、“南选”制度 |
(二)任官避亲 |
1、铨选授职 |
2、避免亲族勾结 |
三、唐代严格细致的官吏监管法律制度 |
(一)细致的管理制度 |
1、考课制度 |
2、铨叙制度 |
(二)严格的监督制度 |
1、巡察制度 |
2、弹劾制度 |
3、风闻访知制度 |
4、鞫狱制度 |
四、唐代严厉科学的官吏惩罚法律制度 |
(一)处罚原则 |
1、刑事处罚与非刑事处罚并用原则 |
2、区分监临主守与非监临主守原则 |
3、区分公罪与私罪原则 |
4、连坐原则 |
(二)惩治的行为 |
1、贪污性质的行为 |
2、行贿受贿性质的行为 |
五、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镜鉴 |
(一)唐代廉政法律制度评析 |
1、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意义 |
2、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历史局限性 |
(二)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的启示 |
1、注重廉政思想教育 |
2、多重规范权力运行 |
3、提高官吏整体素质 |
4、完善惩治犯罪立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基于综合大学视野的唐代国子监性质及其办学状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关于综合大学的研究 |
二、关于唐代国子监的研究 |
三、关于唐代国子监与欧洲中世纪巴黎大学的比较研究 |
四、现有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概念界定 |
一、研究内容 |
二、概念界定 |
第四节 理论依据与研究思路、方法 |
一、理论依据 |
二、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唐代国子监的建立与发展 |
第一节 唐代国子监的建立与发展背景 |
一、战乱平息,政治局势稳定 |
二、经济复苏,科学文化繁荣 |
三、守成以文,文教政策既定 |
第二节 唐代国子监的建立情况 |
一、唐代国子监的筹备规划 |
二、唐代国子监的选址建校 |
三、唐代国子监的组织建设 |
第三节 唐代国子监的变迁史 |
一、唐代国子监的“前世” |
二、唐代国子监的“今生” |
三、唐代国子监的“未来” |
第三章 唐代国子监的综合大学性质分析 |
第一节 高级性 |
一、政治地位显赫 |
二、学术地位尊崇 |
三、法律制度保障 |
第二节 高深性 |
一、课程内容艰深 |
二、修业期限漫长 |
第三节 专业性 |
一、专业人才的需求 |
二、专业教育的实施 |
三、专业人才的培养 |
第四节 研究性 |
一、高水平教师队伍建设 |
二、研习学问为己任 |
第五节 文理综合性 |
一、文科 |
二、理科 |
三、文理综合性 |
第四章 唐代国子监的办学状况 |
第一节 唐代国子监的招生制度 |
一、招生方针与招生原则 |
二、招生计划 |
三、入学程序及具体实施办法 |
四、学生待遇 |
第二节 唐代国子监的课程设置 |
一、通识课程 |
二、专业课程 |
三、基础课程 |
四、实践课程 |
第三节 唐代国子监的教学活动 |
一、释奠讲学 |
二、教学方法 |
三、学生修业年限 |
第四节 唐代国子监的教学管理 |
一、考试管理 |
二、假期管理 |
三、学业管理 |
第五节 唐代国子监的教师管理 |
一、学官的种类、编制及职责 |
二、学官的选任 |
三、学官的考核与评价 |
第六节 唐代国子监的学生出路 |
一、入仕为官 |
二、继续求学 |
三、另谋他路 |
第五章 唐代国子监的办学特色 |
第一节 国家举办,发展稳定 |
第二节 分科授业,精准教学 |
第三节 教学周详,主辅兼习 |
第四节 恢弘开放,国际特色 |
第六章 附论:唐代国子监与中世纪巴黎大学办学比较 |
第一节 学科、课程的比较 |
一、儒学教育与神学教育比较分析 |
二、律学教育与法学教育比较分析 |
三、文学教育比较分析 |
四、算学教育比较分析 |
五、医学教育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办学层次的比较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唐朝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
(一) 监狱机构官员的设置 |
1 唐代监狱系统的人员设置包括官员和狱吏 |
2 经费保障 |
3 监狱分类建设和罪犯分类关押制度 |
(二) 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
1 系囚制度与械具制度 |
2 内部管理制度 |
3 特殊狱囚群体的照顾政策 |
4 劳役制度 |
5 监狱执法监督制度 |
6 执法责任追究制度 |
(三) 构建监狱安全防范体系 |
1 应急处置体系 |
2 责任追究体系:狱吏责任追究制度 |
二 宋朝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
(一) 监狱安全管理制度 |
1 狱囚的安全保障 |
2 刑罚执行制度:囚犯的禁系 |
3 监狱执法监督制度 |
(二) 构建监狱安全治理的运行体系 |
1 安全防范体系:押解移送和狱情保密制度 |
2 安全排查体系 |
3 隐患整治体系 |
4 应急处置体系 |
5 责任追究体系:对狱官的安全追责 |
(三)构建监狱安全管理的保障体系 |
1 设施保障 |
2 监狱狱官系统保障 |
3 经费保障 |
4 监狱分类建设和罪犯分类关押制度 |
三 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对比 |
(一) 监狱管理制度比较 |
1 唐朝录囚与宋朝录囚比较 |
2 监狱建制的比较 |
(二) 唐宋朝监狱病囚制度比较 |
(三) 监狱吏卒管理制度比较 |
(四) 官吏卒地位 |
四 结论 |
引文注释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着 |
致谢 |
四、唐朝法律制度之评述(论文参考文献)
- [1]唐代化外人法律制度研究[D]. 乔琳青. 辽宁大学, 2021
- [2]唐对新罗侨民活动管理研究[D]. 冷静. 延边大学, 2021(02)
- [3]唐代功德使考[D]. 齐瑾. 兰州大学, 2021(12)
- [4]我国古代司法鉴定制度的变迁及其特征研究[D]. 刘然. 山东大学, 2020(05)
- [5]基于文献分析的西域新疆律法在中华法系中的演进研究[D]. 王莎. 新疆大学, 2020(06)
- [6]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语文等学科课程标准(2017年版2020年修订)的通知[J].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公报, 2020(06)
- [7]“开元六典”的继受传播及对中华法系的影响[J]. 胡兴东. 中国法学, 2020(03)
- [8]唐代廉政法律制度研究[D]. 范冬冬. 河南大学, 2020(02)
- [9]基于综合大学视野的唐代国子监性质及其办学状况研究[D]. 钟伟春. 湖南师范大学, 2020(12)
- [10]唐宋监狱安全管理制度研究[D]. 唐文海. 山东师范大学, 20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