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论文文献综述)
梁士伟[1](2021)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教育是国家发展的基石,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始终与社会发展同向而行。高校肩负着培养人才和推进科技发展的重任,而高校教师又是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是连接高校与学生的纽带。高校教师作为学术创新的带头人,无论是在科学研究还是教育教学方面,已成为我国教育事业及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之一。保护高校教师的权利,有助于大幅提升高校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进而提高我国高校整体的教育水平和科研能力。然而作为高等教育界的中坚,高校教师权利却频频受到侵害。这些负面现象极大地挫伤了高校教师教学科研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也给高校的教学、科研工作带来负面影响。所以如何更好地保护高校教师权利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高校教师权利包括一般性权利和职业性权利,本文重点研究高校教师的职业性权利以及相应的保护制度。通过深入研究《教师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等高校教师权利保护的法律法规,总结众多学者的现有研究成果,进而分析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寻找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上,美国、德国、法国等国家设立了一些比较有借鉴价值的制度,如通过签订集体合同、建立竞争性和灵活性兼具的薪酬制度等对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进行保护。本文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范围、文献综述、核心概念界定、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除去引言和结论外,本文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概述”。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的内容,对《教师法》中规定的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进行分类。然后介绍了当前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第二部分是“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首先介绍了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分别为法的平等价值理论、法的秩序价值理论、法的正义价值理论以及教师发展理论。其次介绍了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分别是统一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第三部分是“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这一部分首先对调查问卷、访谈记录进行分析总结,进而介绍了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中主要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立法体系有待完善、二是规定行政部门和高校管理职责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包括教育行政部门责任规定不清、法律法规对高校的行政管理规定有待完善。三是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包括聘任制合同内容不完善、聘任过程缺乏监督,四是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救济机制有待完善,分别是高校教师申诉中的听证程序规定不够完善、教育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存在局限性、人事争议仲裁机制存在一定局限性、诉讼与人事争议仲裁衔接不当等。第四部分为“国外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这一部分介绍了美国、德国、法国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方面的相关制度,并根据这些制度总结出了对我国的启示。第五部分为“完善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一是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包括及时更新教育法律法规、建立配套的地方性教育法律法规、完善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相关规定。二是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管理责任,包括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明确高校的管理责任。三是完善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在相关规定中改进聘任制合同内容、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规范教师聘任制度。四是改进法律救济措施,健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救济机制,包括细化申诉中的听证程序、扩大行政复议的救济范围、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加强诉讼与人事争议仲裁的衔接等。
徐环[2](2020)在《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研究 ——基于9所高校章程文本的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高校章程作为高校内部的“宪法”和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规范性文件,教师学术权利需要在高校章程中得以保护。本论文试图对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组织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进行文本研究,以探析这些相关规定是否可以使高校教师学术权利得到保障?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高校章程文本中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方面的相关规定。本文主要采用文本分析法,从组织的内涵来建构整体分析框架体系,从静态、动态两个维度对9所高校章程文本进行分析。静态维度上主要通过分析研究高校章程文本中所规定的学术组织是否可以为教师不同的学术权利内容提供相应的保障,以及高校章程文本中所规定的各层级学术组织之间的学术职责是否与其学术权限相匹配。动态维度上主要从学术组织的生成与运行两方面来研究。学术组织的生成部分主要从学术组织生成的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来对高校章程中学术组织的生成相关规定进行研究,其中形式合法性主要研究高校章程文本对学术组织生成的规定是否符合程序参与性与程序中立性的要求,实质合法性主要研究高校章程文本中学术组织的生成机制是否符合“高深学问”的学术组织目的。学术组织的运行方面主要从学术组织的决策机制、系统控制来进行研究,其中学术组织的决策机制主要研究高校章程文本中学术组织的决策过程机制、决策执行机制、决策协调机制等方面是如何保障高校教师学术权利的,学术组织的系统控制主要对高校章程文本中学术组织的信息反馈机制、问责救济机制等方面相关规定进行分析。通过对9所高校章程的文本分析发现,从静态维度来看,高校章程文本存在学术组织结构不完整、功能不匹配,各层级学术组织之间职权规定不完整、职权不对等的问题;从动态维度来看,高校章程文本存在学术组织生成的过程中行政力量过强、学术权利主体范畴不明确等问题,以及在学术组织的运行相关规定上存在学术组织决策机制、控制机制的不完善、不具体等问题。基于上述问题,本论文试图提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高校章程文本的建议包括:一是高校章程的制度与修改应充分尊重教师学术权利;二是理清学术权利内容,健全相应的学术组织,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功能定位、理顺各级学术组织之间的职权关系,以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框架结构;三是切实解决行政力量过程问题,明确学术权利的主体范畴,以实现对学术组织生成机制的有效完善;四是进一步健全学术组织的决策、控制机制,以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运行机制。
卫亚玲[3](2020)在《高校管理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研究》文中指出正当程序原则源于英国“自然正义”,被美国宪法所确认,并通过司法判例发展成为行政法上一条重要的原则。正当程序原则是行政主体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时,必须符合的最低限度正义的标准,其核心内容是:做出任何使他人遭受不利影响的行为前需要听取他人意见。通过对核心内容的发展,正当程序原则主要要素包括行政听证、回避、程序参与、信息公开。正当程序原则具有公平、正义、保障人权的价值。平等主体间可以依据“意思自治原则”来表达自我意见、维护权利。但是,一旦双方主体地位不平等,一方可以基于其拥有的优势地位而剥夺或限制另一方表达意见的权利,此时“意思自治原则”就无用武之地,为保障当事人陈述、申辩等重要权利的实现就必须适用正当程序原则。通过规范权力行使的程序,避免权力的肆意行使,实现对权力的约束,从而保障公民权利。高校通过法律、法规的授权成为行政主体,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师生行使行政管理权,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造成直接的影响。高校作为法人对师生进行管理时,根据《高等教育法》相关规定高校享有自主权,可以自主开展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而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第三人的干涉。高校有权依据自己制定的标准对教师教学、学生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的结果直接影响师生相关权益。高校既是行使公权力的行政主体也是具有高校自主权的特殊法人,身份具有双重性,并基于双重主体身份拥有更多的权力(利)。同时,因为高校在管理中受“特别权力”理论的影响,对师生进行的管理时往往具有强权色彩。高校管理中程序缺失,高校行使权力(利)缺少内部和外部监督,对师生合法权益的保障不足,高校与师生权利义务失衡。从现行法律法文本出发,并附带研究高校纠纷中的典型案例,高校管理中因为权利义务失衡造成了高校决策不科学、师生权利被侵害等种种问题,高校管理弊端凸显。法律无法及时修改,但现存问题又亟待解决,只有发挥高校自治、自制的作用,实现高校管理中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从高校作为一类行政主体角度出发,其对师生的管理必须符合正当程序原则是无可厚非的。高校管理涉及的是公共教育、自主权来源于国家教育权,高校管理应被视为公共管理的外延。所以,高校做出的任何涉及师生重大利益的行为,虽然不是行政行为,但也应当符合程序正义的标准。通过程序限制高校权力(利),保障师生合法权利,如此才可实现高校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的基本职能,真正实现高校法治的最终目标。现在高校已经在落实对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但是适用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针对现存的问题笔者提出一些建议,致力于实现高校管理中对正当程序原则更好的适用:一是要完善相关的程序立法,为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提供法律依据;二是明确高校管理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范围与标准;三是在高校管理中要具体适用正当程序原则,坚持信息公开、保障师生参与权、实行正当听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简述如下:第一部分,为文章的绪论,介绍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其他相关信息。第二部分,对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价值、适用范围、适用标准作详细的阐述。第三部分,从高校的双重主体地位和高校与师生权利义务清单两方面入手论述高校与师生权利义务失衡的观点。分析高校与师生权利义务失衡的原因及产生的不利后果,为解决高校管理中权利义务失衡问题必须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第四部分,针对高校管理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现存的一些问题,然后提出解决这些问题的几点建议。
梁馨文[4](2020)在《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文中研究表明高校学术性惩戒直指大学自治的核心——学术自由,如何良好作出高校学术性惩戒,关系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发生冲突时二者如何进退。基于此,本文研究的主要问题为,在学术自由与学生权益的双重博弈中,高校如何作为才能实现二者的价值平衡?如何规范惩戒行为并且不逾越学生的合法权益边界,实现学术自由与学生权利、大学自治与依法治校之间的和谐共生?本文分为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概念进行解析,在此基础上对高校学术性惩戒作出分类:首先从高等教育实践中归纳惩戒措施的具体类别;其次从惩戒事由的视角区分基于学业不力的惩戒与基于学术不端的惩戒,从而说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特殊之处;再次从惩戒对学生权利产生的影响上区分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与未限制学生受教育权的惩戒,这一分类对校内规范制定中的法律保留、正当程序的适用标准和学生权利救济等内容产生影响。第二部分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现状及困境进行考察。首先提出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范畴呈现多个效力层级的特点;其次认为校内规范具有法律位阶视角下的规范性文件属性和大学自治视角下的自治性规范属性,正是这些法律属性使得校内规范有权细化国家立法的规定,并且能够就国家立法在学术事项中的留白领域自主设定高校学术性惩戒,从而解决了国家立法与校内规范的关系问题。从实证方面考察,高校学术性惩戒仍然在其依据、程序、自由裁量空间、学生权利救济等方面存在缺憾。第三部分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切入,为法律规制提供理论基点。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属性具有多维面向,兼具公权力属性、大学自治面向,同时需要受到学术自由的内在制约和学生合法权利保护的边界限制。基于此,法律规制高校学术性惩戒需要遵循特殊要求:公权力属性决定了法律规制的必要性;大学自治面向决定了法律干涉具有限度,但不意味着排除国家监督;并且,高校学术性惩戒不能偏离学术自由的目的,不能逾越学生权利之边界。第四部分聚焦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规制路径。首先从规范入手,探讨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应当遵循效力位阶、“不抵触”上位法、符合学术自治的内在限制等法律优先原则下的具体规则,以及以“重要性与专业性相结合”规则为特点的法律保留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了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具体完善进路。其次着眼于行为的规制。从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过程来看,消极的学术评价是触发惩戒的原因,因而需要保证高校学术评价回归理性轨道。同时,惩戒措施的裁量应当遵循比例原则。在程序方面,高校学术性惩戒应当符合正当程序,相对于纪律性惩戒适用较为宽松的正当程序标准,并且需要关注高校学术性惩戒中正当程序的特殊要求。最后分析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本文建议校内申诉作为权利救济机制的前置程序,促进教育行政申诉与校内申诉的良好衔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作为限制受教育权的高校学术性惩戒的选择性救济途径,通过多元救济机制协力保障学生权利。
吴雨宸[5](2020)在《我国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研究》文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称《学位条例》)自1980年颁布及2004年修订以来,一直是我国高等学校实施与学位相关行为的主要法律依据。随着我国高等教育的飞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才进入高等学校,受教育者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高等学校在管理过程中与受教育者的学位纠纷也随之增加,《学位条例》日渐暴露出其不足之处。目前学位纠纷中最常见的问题之一是学位撤销纠纷,近年来,因学位撤销引发的纠纷不断增多,“学生状告母校”的情形陆续出现,典型的如“于艳茹诉北京大学学位撤销案”、“陈颖诉中山大学学位撤销案”等,这些诉讼案件由于涉及国内着名高等学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以及讨论,而这些案件中,法院最后做出的判决都强调了正当程序原则在高等学校学位撤销行为中的必要性,指出这些高校在学位撤销过程中存在程序瑕疵,高校作出的相关处理行为无效。诸多纠纷和诉讼案件,暴露出了高等学校在实施学位撤销行为过程中,因学位撤销执行程序不规范或环节缺失,而造成诸多积弊。因此,如何将高等学校的学位撤销权的行使纳入法治轨道,完善高等学校行使学位撤销的程序规定,更好地规范其办学自主权的行使,切实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学界对我国学位撤销的性质定位有国家授权说与高校自主说两种主张,而普遍学者仍支持前一种观点,将学位撤销行为纳入行政行为的范畴之中,运用行政法相关要求与原则对学位撤销行为进行法律规制。本文基于国家授权说对学位撤销的性质及其内涵进行阐释,说明学位撤销与正当程序原则间的关系以及遵循正当程序原则的合理性与必要性,明确学位撤销的具体行政行为定位。基于此定位,结合学位撤销法律规定以及行政法规的程序性规范,本文将高等学校学位撤销分为启动、调查认定、听证、决定以及救济五个环节,并且通过梳理当前立法层面以及高校规章层面的学位撤销之程序性规定,发现各环节的程序存在的缺失或不完善等具体问题。正当程序原则在高等学校学位撤销行为中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高校依照预设程序进行撤销行为,二是当事人的真实参与,在此基础上,参考行政法规、行政行为基本要求,对完善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提出可行的建议:首先,设置初步的审查程序以确认是否启动学位撤销,以防止行为恣意与资源浪费,同时强调在启动阶段就应尽到对当事人的告知义务;其次,规范学位撤销调查取证程序以及认定程序,包括合法的取证程序、形式与实质审查程序以及在调查认定阶段也应当听取当事人陈述与申辩;再次,阐述听证制度对于学位撤销维护程序正义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将听证制度具体地纳入学位撤销程序之中;从次,提出校学位委员会学位撤销决定环节的具体程序性规范建议,包括决定书送达等;最后,从申诉复议与赔偿两个方面对学位撤销救济程序提出完善建议。本文立足于完善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使高校更好地做到依法治校,有助于更好地保障受教育者的基本权益,力求对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纳入法律规范的发展乃至于高校治理法制化发展有所裨益。
侍海艳[6](2020)在《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文中研究说明法律必然有漏洞,任何法律都不可能预先为所有的个案纷争给定答案,行政法亦是如此。无论是从法律本身的抽象性和滞后性出发,还是基于公民权利保护的现实需要,作为行政法首要适用主体的行政机关都有责任以“填补”的方法将该法律漏洞弭平。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合法性主要来源于宪法中的权力分工理念;民主正当性则主要源自实务中行政监督体系的建立;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以及行政机关自身执法能力的提升则为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提供了现实可能性。行政法漏洞包括实体法律漏洞与程序法律漏洞两类。在行政实务中实体法律漏洞常常表现管辖权限冲突、权限规范不完整、规制漏洞等多种样态;程序法律漏洞则主要表现为权利性程序对正当程序原则的违反。发现法律漏洞与认定法律漏洞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对于法律适用者而言,发现法律漏洞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还要能够认定法律漏洞。因为在处理个案时发现欠缺一个法律规定,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行政法漏洞的认定与行政法漏洞的种类息息相关,法律漏洞的种类不同其认定方法也会随之不同。对于实体法上的规范漏洞而言,法律适用者可以借助规范结构分析法来认定该类型的法律漏洞。而规整漏洞的认定,则需要使用拉德布鲁赫公式与目的相性考量的方法。但这也不是绝对的,有些认定方法,如目的性考量,有时也可以被用来认定规范漏洞。不过,上述这些方法只是认定行政实体法规范是否存在漏洞的有力工具,而对于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行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需要通过需求应对法与标准比较法来达成。上述两种方法在问题的发现上都是真实存在的,但在真正的法律漏洞认定上却是归一的,“需求应对法”最终还得回归到“标准比较法”上来。这是因为,处理个案时欠缺一个法律规范,并不等于可以认定必然存在一个法律漏洞。法律漏洞填补权并非一项独立的权力,它需要依附于其他国家权力才能存在。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法律漏洞填补权需要依附于行政权,其权限范围与行政权休戚相关。在我国宪法框架下,虽然行政权的行使须受法律保留原则的限制,但是这种限制是相对的:在规范密度较低的法律保留事项上,行政主体往往享有广阔的自主空间;即使在法律规范密度较高的干预保留领域,行政权在执行工具的选择、标准的订定等方面亦享有一定的自主决定空间。权限与主体是两个紧密联系的概念:权限是主体的权限,主体不同权限亦不同。据此我们可以从行政主体的角度来建构行政法漏洞填补的权限体系。以行政主体是否享有立法权为区分标准,行政机关可被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另一类是不享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就前者而言,其所享有的漏洞填补权限较大,因为除行政执法权外,它还享有法律所授予的立法权力,在有法律明确授权时,其填补范围甚至可扩张至干预行政领域。相反,后者享有的漏洞填补权则较小,其填补范围限于法律保留内规范密度较低的事务与执行母法中的细节性、次要性事务。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包括成文法源与不成文法源。成文法源主要是指以法典化形式所表现出来的法源,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与规章、法律解释、国际法等。不成文法源则是指不以法典化、条文式表现出来的法源,它主要包括习惯、法理念、政策、尚未演变成习惯法的法院裁判等。行政机关在填补行政法漏洞时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一种是个案填补方式;另一种是一般填补方式。在进行个案填补时,需要提前区分该法律漏洞是实体法律漏洞还是程序法律漏洞,因为二者的填补方法迥异。实体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包括:类推、当然推理、反向推理、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等。程序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则主要是指以正当程序原则为理论基础的Mathews成本效益权衡法与Koch利益协调法。一般填补包括制定行政规定、订定技术标准、发布职权命令三种方式。行政规定是指上级机关或官员对下级机关或官员所定的规则,其任务在于为不特定的多数案件规范其行政行为,它包括内部规定、解释性规则、裁量性规则等;技术标准是指行政机关在专业技术领域,发布的功能性、技术性规则或标准以供行政机关自我遵守之用的行政规定,技术标准通常都会在第一条即明确该技术标准所要补充的法律;职权命令则指行政机关基于行政职权,对多数不特定人就一般事项所作的抽象规定,它的基本功能在于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及时建立起基本的社会秩序。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区别主要表现为效果、适用范围和形式三个方面;联系主要体现为个别与一般的联系,即个案填补是一般填补的基础,一般填补可为个案填补提供参考。
许春晖[7](2020)在《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的功能》文中指出我国行政诉讼中对正当程序的适用可追溯到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田永案、刘燕文案和张成银案等,且后经最高法院的二审、再审、公报或指导案例等体现了最高法院的倡导性态度。正当程序在我国并没有直接的法律依据。法院为了实现依法审判,在案件审理中都将正当程序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违法行政行为的条款予以对接,把正当程序作为判断相关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这样,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的功能也就是合法性审查标准,而并非法律依据。有关正当程序的案例较多,所体现的法院态度成碎片化状态。正当程序与《行政诉讼法》相关违法行政行为条款的对接,具有必备性和唯一性。以此为标准是进行类型化的科学态度。从类型化观察发现,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分别发挥着“违反法定程序”和“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功能。其中,正当程序作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审查标准,适用于缺乏程序法规范的情形,要求行政机关为当事人提供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正当程序作为“滥用职权”的审查标准,适用于行政裁量。与正当程序有关的行政裁量有两类:一是基于程序法规范缺失的程序裁量,二是基于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的实体裁量。正当程序作为程序裁量的审查标准,适用情形和要求与“违反法定程序”审查标准的适用情形和要求相同。正当程序作为实体裁量即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裁量的标准,却有着很大的发展,从听取相对人意见到相对人同意,到反对偏私,以及到公众是否可忍受,已接近美国的“剥夺甲而授予乙”实体正当程序范式。司法实践表明,正当程序经历了从对国外知识的学说借鉴,到政策回应、司法实践和法律确认的发展过程。这一制度生成路径也许具有普遍性意义。
王胜坤[8](2019)在《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立法前评估不同于立法中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制度,它与立法中评估、立法后评估一样对立法质量的改进发挥着重要的制度价值。学界对立法中和立法后评估制度的研究已经汗牛充栋,但立法前评估研究却相当薄弱。本研究以党的十九大会议为契机,探析党的十八大期间和十八大以前立法前评估制度实践运行概况。随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不断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的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法治建设的重心已由“数量型”立法转变为“质量型”立法,立法质量问题已变为法治建设的核心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尚需完善,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国家。”但现实的立法情况则表明:为数众多的法规草案经过表决通过,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理想,呈现出立法成本较大、实施成本过高或实施效果不理想的情形。而立法评估作为了解法规实施效果、提高立法质量的一种重要方法和手段,其制度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最近几年,国内立法后评估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产生了一系列优秀的研究成果。但与相对成熟的立法后评估制度相比,立法前评估制度理论研究还相当滞后。因此,立法前评估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本研究试图从七个方面对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阐述:绪论部分主要介绍选题背景、研究价值和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和研究方法等。第一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基础。从立法前评估的概念界定、理论内涵、基本原则等内容进行探究。第二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核心要素。对立法前评估的主体、对象、内容等进行评析。第三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核心是对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进行科学设计。第四章探讨立法前评估的运作程序。具体论述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成要件、价值、启动、运行、回应等问题。第五章对域外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主要是对美国、英国、德国和欧盟的立法前评估制度进行考察,并对其进行评价,阐述其优点和缺点。第六章研究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以经济发展相对滞后的贵州和经济较为发达的广东为研究对象,并对立法前评估与基层治理的互动进行分析与探索。本研究落脚点在于尝试构建内容全面、体系完整的立法前评估制度,弥补立法前评估制度在理论研究领域的不足。在制度价值层面,可为《立法法》第三十九条评估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支撑,并为国家层面制定全国性的立法前评估法规体系,以及地方的立法前评估细则的出台提供系统的理论基础。
古星霖[9](2019)在《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文中认为高等学校在依法治国的宏观背景下推进依法治校,力求自身成为法治国家的建设者。在教育和培养优秀的社会主义接班人方面,高等学校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授予和撤销已授予学位,不但事关受教育者的重大切身利益,更关系到高等教育事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在我国教育法领域中,有关高等学校授予和撤销学位的法律法规,不仅数目少且内容较抽象,实践运用中往往捉襟见肘,难以发挥其保障作用。高校办学自主权和授予、撤销学位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完全把授予、撤销学位的事项划归在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范围中,必会造成法律对学位取得方面监督的空白。这不仅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对受教育者权利的保护。本文以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为研究对象,分析说明本案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程序、校内申诉和行政申诉程序中存在哪些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问题。近而突出正当程序原则是高等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作出行政行为所必须遵守的原则。这一原则必须具体化于各个程序之中,体现为相应主体积极履行法定义务和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利,违反这一原则将会导致相关行政行为违法的后果。在受教育者因学术不端行为而被高校撤销学位的案件中,高校对是否构成学术不端行为具有自主判断权。在程序方面,如法律法规对高等学校的撤销行为有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则其必须遵守相关规定,如无具体的程序性规定,则其必须遵守正当程序原则。
孙翠婷[10](2019)在《高校学生权利的行政诉讼救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公民维权意识在不断的提升,以及维权方式和途径的多样,为公民对自身权利救济提供了更多可能,其中,高校学生维权诉讼案件数量的增长较为明显。高校学生的权利救济不同于其他社会群体,并且受到传统思维方式以及救济途径的限制,高校学生权利的救济发展进程较为缓慢。伴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高校学生维权的方式和途径也产生巨大变化,以行政诉讼救济这一维权方式发展取得较大成果。我国关于高校学生权利行政诉讼实践起源于20世纪90年代末,尤其是近几年,高校教育行政诉讼案件数量呈明显上升趋势。虽然,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规定了高校学生的权利,同时也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进一步列举了学生的权利,以及权利救济的方式和途径。但是,由于我国对高校学生权利的行政诉讼救济制度研究起步较晚,实践过程中出现了受案范围不明确、司法审查限度不等现象,因此,法院对这类行政案件的判决也不尽相同,这也不利于保障学生的权利。本文以公立高校为研究对象,总共分为四个章节,第一部分介绍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重点讨论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概念、性质、特点以受教育权的可诉性。第二部分将从公立高校法律地位、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出发,在结合国内外主流观点,对我国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进行简梳理。结合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进一步讨论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第三部分将立足司法审查的角度,对司法审查的限度进行讨论,结合2017年《行政诉讼法》与高校学生权利行政诉讼审查的特点,从司法审查的角度研究公立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在尊重高校自治权的基础上,从程序审查、事实审查和附带审查界定行政诉讼救济的限度。第四部分在结合域外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在此类行政案件的经验基础上,对我国目前行政诉讼救济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在尊重高校自治权的基础之上,以此,在平衡司法权和行政权上,实现对高校的监督。
二、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1)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范围 |
(四)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五)核心概念界定 |
1.高校教师 |
2.权利 |
3.职业性权利 |
4.法律保护 |
(六)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七)创新之处 |
一、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概述 |
(一)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的内容 |
1.教育教学权 |
2.学术自由权 |
3.民主管理权 |
4.薪酬福利待遇权 |
5.获得公正评价权 |
6.教师培训权 |
(二)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相关规定 |
1.实体法中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的保护制度 |
2.程序法中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的保护制度 |
二、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基本原则 |
(一)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理论基础 |
1.法的平等价值理论 |
2.法的秩序价值理论 |
3.法的正义价值理论 |
4.教师发展理论 |
(二)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基本原则 |
1.统一性原则 |
2.灵活性原则 |
三、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现状调查问卷研究 |
1.研究设计 |
2.指标设计 |
3.统计数据处理与分析 |
4.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实现现状分析 |
(二)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存在的问题 |
1.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立法体系有待完善 |
2.规定行政部门和高校管理职责的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3.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有待完善 |
4.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救济机制有待完善 |
四、国外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及对我国的启示 |
(一)国外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 |
1.美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 |
2.德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 |
3.法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 |
(二)国外相关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
五、完善我国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
1.及时更新教育法律法规 |
2.建立配套的地方性教育法律法规 |
3.完善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相关规定 |
(二)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的管理责任 |
1.明确教育行政部门管理责任 |
2.明确高校的管理责任 |
(三)完善高校教师聘任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 |
1.在相关规定中改进聘任制合同内容 |
2.在相关法律规定中规范教师聘任制度 |
(四)改进法律救济措施,健全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救济机制 |
1.细化申诉中的听证程序 |
2.扩大行政复议的救济范围 |
3.健全人事争议仲裁制度 |
4.加强诉讼与人事争议仲裁的衔接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2)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研究 ——基于9所高校章程文本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涉及高校教师权利保障的系列国家政策出台 |
1.1.2 高校章程对教师权利保障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
1.1.3 我国高校教师权利保障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现实意义 |
1.3 基本概念界定 |
1.3.1 教师学术权利 |
1.3.2 大学学术组织 |
1.3.3 高校章程 |
1.4 研究思路、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和主要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主要理论 |
1.5.1 组织设计理论 |
1.5.2 形式法治理论 |
1.5.3 实质法治理论 |
1.6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6.1 关于高校教师学术权利保障的研究 |
1.6.2 关于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的研究 |
1.6.3 关于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的保障的研究 |
1.6.4 小结与思考 |
第2章 学术组织的整体框架分析 |
2.1 学术组织的结构与功能关系分析 |
2.1.1 学术组织结构的完整性 |
2.1.2 学术组织功能的匹配性 |
2.2 各层级学术组织之间职权关系分析 |
2.2.1 各层级学术组织职权规定的完整性 |
2.2.2 各层级学术组织职权规定的对等性 |
第3章 学术组织的生成分析 |
3.1 学术组织的形式合法性分析 |
3.1.1 学术组织生成程序的参与性分析 |
3.1.2 学术组织生成的程序中立性分析 |
3.2 学术组织的实质合法性分析 |
3.2.1 学术组织生成的目的和功能 |
3.2.2 学术组织的成员结构 |
第4章 学术组织的运行分析 |
4.1 学术组织的决策机制分析 |
4.1.1 学术组织的决策过程机制分析 |
4.1.2 学术组织的决策执行机制分析 |
4.1.3 学术组织的决策协调机制分析 |
4.2 学术组织的控制系统分析 |
4.2.1 学术组织的信息反馈制度 |
4.2.2 学术组织的问责与救济制度 |
第5章 对策与建议 |
5.1 章程的制定与修改应充分尊重教师学术权利 |
5.1.1 教师学术权利保障的重要意义 |
5.1.2 高校章程对高校教师学术权利的规范意义 |
5.2 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框架结构 |
5.2.1 理清学术权利内容,健全相应的学术组织 |
5.2.2 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功能定位 |
5.2.3 进一步理顺各级学术组织之间的职权关系 |
5.3 进一步完善学术组织的生成机制 |
5.3.1 切实解决行政力量过强问题 |
5.3.2 明确学术权利的主体范畴 |
5.4 进一步健全学术组织的运行机制 |
5.4.1 健全学术组织的决策机制 |
5.4.2 健全学术组织的控制机制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高校章程中学位评定委员会职权概况表 |
附录 B 高校章程中学术委员会会议与议决概况表 |
附录 C 高校章程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与议决概况表 |
(3)高校管理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的重点、难点与创新点 |
1.3.1 研究的重点 |
1.3.2 研究的难点 |
1.3.3 研究的创新点 |
第2章 正当程序原则概述 |
2.1 正当程序原则的内容 |
2.1.1 正当程序原则的内涵 |
2.1.2 正当程序原则的价值 |
2.2 正当程序原则的适用 |
2.2.1 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范围 |
2.2.2 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标准 |
第3章 高校管理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必要性 |
3.1 高校与师生权利义务失衡 |
3.1.1 高校法律地位 |
3.1.2 高校师生法律地位 |
3.1.3 权利义务失衡的表现 |
3.1.4 权利义务失衡的原因 |
3.2 平衡权利义务必然适用正当程序原则 |
3.2.1 权利义务失衡下高校管理存在的问题 |
3.2.2 正当程序原则:高校自治应有之义 |
第4章 高校管理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的几点建议 |
4.1 完善高校管理的程序立法 |
4.1.1 填补程序立法的空白 |
4.1.2 细化现行程序立法的具体规定 |
4.2 高校管理中正当程序原则适用的范围与标准 |
4.3 高校管理中正当程序原则的具体运用 |
4.3.1 保障师生知情权 |
4.3.2 保障师生参与权 |
4.3.3 涉及重大利益时实现听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现有研究成果综述 |
三、研究方法和学术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学术创新点 |
第一章 基础概念解析 |
一、惩戒 |
二、高校惩戒 |
(一)高校惩戒的概念界定 |
(二)高校惩戒的类型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概念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分类 |
第二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的现状及困境 |
一、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范畴 |
(一)规范依据存在多个效力层级 |
(二)校内规范的法律属性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国家立法与校内规范之关系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困境 |
(一)规范高校学术性惩戒的依据存在缺陷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正当程序阙如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自由裁量空间过大 |
(四)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学生权利救济功能有限 |
第三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规制的正当性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属性的多维面向 |
(一)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公权力属性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大学自治面向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的边界性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法律规制的基本逻辑 |
(一)法律规制公权力的必要性 |
(二)国家监督大学自治的正当性 |
(三)学生权利的应受保护性 |
第四章 高校学术性惩戒的基本原则与规制路径 |
一、制定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基本原则 |
(一)法律优先原则 |
(二)法律保留原则 |
二、高校学术性惩戒规范的完善进路 |
(一)提升规范依据的系统性 |
(二)增强规范内容的明确性 |
(三)提高规范制定程序的师生参与程度 |
三、高校学术性惩戒行为的有效规制 |
(一)高校学术评价应回归理性轨道 |
(二)比例原则的适用 |
(三)正当程序原则的规制 |
四、受惩戒学生的权利救济 |
(一)受惩戒学生权利救济机制运行现状 |
(二)多元救济机制协力保障学生权利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高校学术性惩戒典型案例回顾 |
附录二 :近五年高校学术性惩戒案例汇总 |
致谢 |
(5)我国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理论基础 |
(一)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之内涵 |
(二)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之性质 |
(三)高等学校学位撤销与正当程序原则 |
二、我国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现状 |
(一)我国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立法梳理 |
(二)我国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校内规章梳理 |
三、我国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存在的问题分析 |
(一)学位撤销启动程序不明确 |
(二)学位撤销调查认定程序不规范 |
(三)学位撤销听证程序缺失 |
(四)学位撤销决定程序不完善 |
(五)学位撤销救济程序不健全 |
四、对完善我国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的建议 |
(一)明确学位撤销启动程序 |
(二)规范学位撤销调查认定程序 |
(三)增设学位撤销听证程序 |
(四)完善学位撤销决定程序 |
(五)健全学位撤销救济程序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缘由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之处 |
(一) 创新之处 |
(二) 不足之处 |
第一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与正当性 |
一、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内涵 |
(一) 行政法漏洞及其填补 |
(二)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立法 |
(三) 行政法漏洞的填补与行政裁量 |
二、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必要性 |
(一) 法律的抽象性与滞后性 |
(二) 法律适用主体的责任 |
(三) 公民权益保护的现实需要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正当性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力基础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民主基础 |
(三) 行政任务与行政法律规范的多样性 |
(四)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现实基础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行政法漏洞的种类与认定 |
一、行政法漏洞的种类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分类标准 |
(二) 实体法律漏洞 |
(三) 程序法律漏洞 |
二、行政法漏洞的认定 |
(一) 行政法漏洞的发现与认定 |
(二) 实体法律漏洞的认定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认定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权限与法源 |
一、行政机关的权限 |
(一) 行政权与立法权的关系 |
(二) 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三) 行政权的宪法地位 |
二、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权限的设定标准 |
(二) 有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 无行政立法权的行政机关的填补权限 |
三、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法源 |
(一)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成文法源 |
(二)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不成文法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行政机关填补行政法漏洞的方式与方法 |
一、个案填补 |
(一) 实体法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 行政机关适用实体法个案填补方法时应注意的问题 |
(三) 程序法律漏洞的个案填补方法 |
二、一般填补 |
(一) 制定行政规定 |
(二) 订定技术性标准 |
(三) 发布职权命令 |
三、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关系 |
(一)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区别 |
(二) 个案填补与一般填补的联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7)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的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方法、结构和意义 |
一、本研究的问题意识 |
二、本文的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结构安排 |
四、本文的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有关正当程序的研究状况 |
一、我国对正当程序的研究 |
二、英、美的正当程序研究 |
第二章 作为最低限度程序要求的正当程序 |
第一节 裁判背后的价值 |
一、程序的独立性 |
二、程序的正义性 |
三、正义兼顾效率 |
第二节 程序价值的选择 |
一、程序价值选择的前提 |
二、程序正义的最高标准 |
三、程序正义的最低限度 |
第三节 正当程序的证成和释明 |
一、我国正当程序的证成 |
二、正当程序的规则释明 |
第三章 作为滥用职权判断标准的正当程序 |
第一节 实体裁量和程序裁量 |
一、行政裁量的发展 |
二、实体裁量的内涵 |
三、程序裁量的提出 |
第二节 滥用程序裁量权的判断标准 |
一、 “没有法律依据”下的程序裁量 |
二、应当以正当程序作为判断标准 |
第三节 判断标准的矛盾和弥合 |
一、正当程序与法定程序 |
二、正当程序和实体合理性 |
三、正当程序与比例原则 |
第四章 作为不确定法律概念解释标准的正当程序 |
第一节 基于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和裁量 |
一、不确定法律概念 |
二、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解释 |
三、依不确定法律概念的裁量 |
第二节 正当程序作为判断解释的程序标准 |
一、说明理由 |
二、听取意见 |
第三节 正当程序作为判断解释的实体标准 |
一、剥夺甲授予乙 |
二、公平行政原则 |
结语 |
案例索引 |
一、最高法院指导案例 |
二、最高法院公报案例 |
三、最高法院参考案例 |
四、人民法院案例选 |
五、最高法院终审案例 |
六、地方法院案例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8)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三、相关概念界定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立法前评估制度概述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一般理论 |
一、立法前评估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三、立法前评估的价值 |
四、立法前评估的原则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相关概念辨析 |
一、立法前评估与立法中评估 |
二、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后评估 |
三、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论证 |
四、立法前评估与立法听证 |
五、立法前评估与立法调研 |
六、立法前评估与执法检查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基础与限度 |
一、立法前评估的科学基础 |
二、立法前评估的理性基础 |
三、立法前评估的哲学基础 |
四、立法前评估的合理限度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立法前评估的要素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的主体 |
一、立法前评估主体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主体类型 |
三、立法前评估主体的特性 |
四、立法前评估主体的实践 |
五、复合型评估主体的构建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对象 |
一、立法前评估的对象概况 |
二、立法前评估的一般对象 |
三、立法前评估的特殊对象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内容 |
一、合宪性---法规草案基本遵循 |
二、民主性---法规草案过程评价 |
三、科学性---法规草案技术评价 |
四、操作性---法规草案实施预测 |
第四节 立法前评估的方法 |
一、评估方法的内涵 |
二、评估方法的构成 |
三、评估方法的类型 |
四、评估方法的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立法前评估的基本标准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基本标准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的分类 |
三、立法前评估标准的作用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标准的构建 |
一、公共部门绩效评估法的内涵 |
二、立法前评估标准体系的建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指标体系 |
一、立法前评估指标的设立因素 |
二、立法前评估指标的分类 |
三、评估指标的应用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立法前评估的程序 |
第一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概述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概念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价值 |
三、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要件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程序的构建 |
一、立法前评估程序的启动 |
二、立法前评估程序的运行 |
三、立法前评估结果的回应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立法前评估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概况 |
一、美国立法前评估 |
二、英国立法前评估 |
三、德国立法前评估 |
四、日本立法前评估 |
五、欧盟立法前评估 |
第二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特点 |
一、评估体系完整 |
二、评估主体权威 |
三、评估依据明确 |
四、评估方法科学 |
五、评估对象精准 |
六、公众参与广泛 |
第三节 国外立法前评估制度评价 |
一、国外立法前评估的优点 |
二、国外立法前评估的缺点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应用 |
第一节 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实践概况 |
一、我国立法前评估的发展概况 |
二、我国《监察法》制定中的评估实践 |
三、我国《监察法》修改中的评估反思 |
第二节 立法前评估的贵州实践 |
一、贵州立法前评估的现状分析 |
二、贵州立法前评估的问题成因 |
三、完善贵州立法前评估制度的对策 |
四、贵州立法前评估的制度完善 |
第三节 立法前评估的广东模式 |
一、评估立法目的性与合法性 |
二、评估立法适用范围 |
三、评估立法技术 |
四、评估法律责任设定 |
第四节 乡村治理中的立法前评估制度 |
一、评估村规民约的作用与价值 |
二、评估村规民约与基层政权的互动 |
三、村规民约的科学设计---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一 |
四、村规民约的制定原则---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二 |
五、村规民约的瑕疵分析---立法前评估的运用之三 |
六、村规民约的预期目标---立法前评估的理论功效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后记 |
附件 |
(9)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情及争议焦点 |
(一)案情 |
(二)争议焦点 |
二、于某获得北京大学博士学位程序方面的分析 |
(一)于某是否符合北京大学博士学位的取得条件 |
(二)涉嫌抄袭论文是否影响于某博士学位获得的程序 |
(三)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撤销博士学位决定程序的分析 |
三、撤销行为是否符合正当程序原则 |
(一)信息公开程序 |
(二)调查取证程序 |
(三)认定处理程序 |
(四)听证与送达程序 |
四、处理申诉中的正当程序问题及完善 |
(一)校内申诉处理中的正当程序问题及完善建议 |
(二)行政申诉处理中的正当程序问题及完善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高校学生权利的行政诉讼救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和文章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文章结构 |
第一章 高校学生的受教育权 |
第一节 受教育权的概念 |
第二节 高校学生受教育权的特点 |
第三节 受教育权的可诉性 |
第二章 高校与学生的法律关系及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一节 高校法律主体地位 |
一、高校作为民事主体地位 |
二、高校作为行政主体地位 |
第二节 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 |
一、高校与学生之间民事法律关系 |
二、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
第三节 高校教育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第三章 高校学生权利行政诉讼案件审查 |
第一节 程序性审查标准 |
一、高校对学生处分程序审查 |
二、学术委员会的构建 |
三、起诉期限的审查 |
第二节 事实性审查标准 |
一、证据内容关联性的审查 |
二、举证责任倒置 |
第三节 对高校校规附带审查标准 |
一、对校规制定主体的审查 |
二、对高校校规内容的审查 |
三、对高校校规的引用 |
第四章 完善高校学生行政诉讼救济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高校学生权利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
第二节 把握高校学生权利行政诉讼审查限度 |
一、建立申诉前置程序明确起诉期限 |
二、尊重高校自治放宽附带审查标准 |
三、合理限制高校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高校内部行政管理应当建立听证制度(论文参考文献)
- [1]高校教师职业性权利保护制度研究[D]. 梁士伟.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1)
- [2]高校章程中教师学术权利的组织保障研究 ——基于9所高校章程文本的分析[D]. 徐环. 南昌大学, 2020(03)
- [3]高校管理中适用正当程序原则研究[D]. 卫亚玲. 华东交通大学, 2020(06)
- [4]论高校学术性惩戒的法律规制[D]. 梁馨文.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5]我国高等学校学位撤销程序研究[D]. 吴雨宸. 西南大学, 2020(01)
- [6]行政法漏洞的填补 ——行政执法的研究视角[D]. 侍海艳.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7]正当程序在司法审查中的功能[D]. 许春晖.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1)
- [8]立法前评估制度研究[D]. 王胜坤.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案中的正当程序问题[D]. 古星霖.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10]高校学生权利的行政诉讼救济研究[D]. 孙翠婷. 黑龙江大学, 201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