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邮电设计技术2003年总目次(第1期~第12期)(论文文献综述)
杨曦[1](2020)在《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文中指出随着经济水平飞速提升与数字经济背景下信息交互的逐渐频繁,互联网已成为人们生活、工作与日常信息交流必不可少的工具。除了传统经济稳步发展之外,互联网经济市场迅猛突起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关注。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新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12条,即是专门针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制定的条款,不仅对该领域的新型不正当竞争的界定产生了重大影响,还赋予了行政机关对互联网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和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本文在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视角下来探讨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对于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大陆法系普遍采用一般条款具体化的规制模式,然而从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专门针对互联网领域不正当行为的规制条款中可以看出,目前的互联网条款尚未达到一般条款具体化的标准,存在两方面的主要问题:一方面是一般条款的具体化程度不足,具体表现为第12条尚未与第2条完全脱离,不能像其他几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那样通过事实判断行为的不正当性,依然需要依托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对“恶意”等价值范畴的要件进行认定,进而判定行为的不正当性;另外一方面,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并未充分回应以往的司法实践,不仅对以往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类型囊括不足,并且采取一刀切的“本身违法”规制模式,也不是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司法实践经验的充分体现。为解决上述问题,本文从基本原则、模式选择、立法、执法以及司法五个方面展开了讨论。从理论分析层面探究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规制问题,首先需要回归到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本源:即互联网竞争的整体语境、竞争涉及的主体、竞争模式和竞争利益诉求。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于网络环境中,一方面带有技术性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多边市场的普遍存在,使得看待互联网的竞争利益诉求不能仅从竞争对手的角度考虑直接竞争得失,而是要综合分析同业的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非同业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互联网经营者与非互联网经营者之间的竞争与互补,以及前述各个维度对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影响。经过这样的梳理,就可以从以上几个方面初步廓清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中的竞争利益平衡路径。为了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进一步从实证的角度看待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本文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展开了讨论: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目前正处于转型期,从立法上来看,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的第12条即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改变了互联网领域竞争法律法律适用的逻辑;从执法上看,执法机构不仅首次获得了针对技术性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执法权,同时也获得了通过兜底条款对违法行为进行认定的自由裁量权,不仅如此,竞争者在面临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争议时,也从以往的单一民事诉讼救济,变为现在的举报与民事诉讼并行的“二元”模式,如何发挥好行政机关的作用,使得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发挥强化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判断与救济的指引和评价作用,成为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面临的新命题;虽然司法与行政诉讼是二元并行的,但二者依然存在交叉,一方面是如果对行政执法的授权并无益于引导互联网领域的良性竞争,那么就可以说立法或者至少是对新法的执行是失败,另一方面,由于法院不仅承担民事诉讼的职能,还承担着对行政机关的执法案件进行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职能,因此以往法院民事诉讼的标准和经验,也是很重要的资源。从以往的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案件来看,法院注重裁判的长期激励效应,即法院在民事审判的分析思路中,并不仅局限于个案的案情,而是努力地在探究更具普适性的竞争利益平衡标准。当前,我国该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在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层面都有所体现。在立法上新修《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入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之后,不仅出现了多部法律同时规制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情形,并且第12条本身引起的逻辑混乱,也是在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在执法方面,县级以上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均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执法权,执法的层级多元,自然会导致执法水平参差不齐的情况。同时,由于首度获得执法权,执法机关也会表现出经验不足。在司法层面,虽然法院出现了很多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但是目前为止还没有在充分梳理案件的基础上形成司法解释,这就导致法律适用当中存在不确定性和不稳定性。世界上并没有普遍地针对互联网技术型不正当竞争进行专门立法,主要存在“权利主义”模式的狭窄式立法和“法益主义”模式的宽泛立法。“权利主义”不正当竞争的立法以美国为代表,美国的立法只对版权、名称权这类带有权利属性的客体进行立法,如果将我国出现的“屏蔽”“跳转”等行为移植到美国,可以预见的是美国的立法对于这类行为的规制能力有限;“法益主义”模式的立法以德国为代表,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注重从善良风俗和消费者整体利益的分析,对互联网领域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弹性调整,并通过司法经验的积累,将一般性的规则不断地具体化。此外还可以看到的是,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最早来源于法国侵权法,因此在许多法域被认为是私法的一部分,行政机关通常并不享有执法权。但是从部分国际组织推行的程序性多边协议可以看出,国际上存在着竞争机构需要通过正当程序进行执法的共识。将域外经验与我国的实际情况相结合,首先在立法上,互利网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门条款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并没有采取没有采取“法益主义”的款范式立法;而从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专门条款中的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可以看到我国也没有采取“权利主义”的狭窄式立法,即没有将互联网竞争中的要素和利益上升为权利,而是介于权利和法益之间的折中。因此,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制的重点,在于如何弥合互联网不正当竞争条款中诸多概念存在的不确定性,对此,德国通过案例群的司法制度,对司法实践中反复被认定的行为进行归类,并且在判定行为损害方面,开创了“效能竞争”理论,不断地通过司法推动立法,形成制度构建、实施以及回应的闭环,这些都是有助于我国互联网反不正当竞争规制实施完善的有益经验。综上所述,互联网领域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缺乏可操作性的指引,因此在行为不正当性的判定方面依然需要从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展开,同时要注意实现规制的利益平衡与激励相容,以及要保持包容审慎与技术中立;在模式选择方面,要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规制,并且摒弃本身违法的规制思路;立法上在今后要做到行为类型化、要件类型化和标准的明确化;执法上要制定并落实有关重大政策,秉持中立的执法理念,强化多元规制背景下的机构间协调配合,引导行业自律等等;司法上要注意借鉴域外经验,形成稳定的裁判思路和标准,并通过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完善司法、推动立法,进而实现良性循环。最后,本文还希望去探究但力有不逮的问题是,由于我国互联网领域专门立法的普遍出现,执法机关的不同部门之间、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都存在着对接与协调的需要,例如当前正在发酵的“二选一”问题,《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电子商务法》,都存在适用的空间,这不仅是法律适用的问题,也是当事人对程序、救济与成本效率的选择问题。但是,对多头专门立法的执行协调与平衡的研究,还有待于更多实践研究资源的出现。
郭千钰[2](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提出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王雅琪[3](2020)在《中华麻疯救济会研究(1926-1943)》文中指出麻疯作为一种古老且不知起因的慢性传染病,自古以来民众始终缺乏科学的认知,认为其代表了最深重的罪,态度多为歧视、偏见与排斥。晚清传教士进入中国后,受到基督教信仰影响,首先在中国开办麻疯院开展麻疯救济活动,并在救济中传播福音,因此传教士是近代麻疯救济事业的主要推动力量。民国之后,上海慈善事业蓬勃发展,各种慈善组织如雨后春笋般涌现。与此同时,中国教会的中坚分子受到非基督教运动的冲击,期望代替西方传教士担负起近代麻疯救济的重任。最终在基督教信仰、民族主义诉求以及教会本色化的多重作用下,中华麻疯救济会应运而生,打破了传教士在麻疯救济事业中的垄断。救济会的成员多为教会中坚分子与具有西方留学背景的医学精英,主要来自于青年会与中华医学会,组织结构模仿青年会的董事制与干事制。这套组织架构及公开透明的征信机制是救济会得以良好运行的重要保障。作为近代唯一全国性的麻疯慈善机构,中华麻疯救济会自成立之始即着手开展麻疯救济工作,特别是1926至1943年,充分利用其核心地位,进行舆论宣传与实际慈善救济活动,并在救济中与政府频繁互动,极力呼吁当局重视麻疯问题,遗憾的是由于时局不稳、财政困难,政府并未回应救济会提出的各项建议。中华麻疯救济会的工作在一定程度上唤起了社会与政府对于麻疯救济事业的关注,努力为麻疯患者摆脱“污名”,促成了近代中国麻疯救济方式由重隔离向重治疗的方向转变。但救济会在资金管理、组织运作等方面也存在不少不足。由于经费来源有限且主要依靠与美国麻疯救济会的补贴,救济会不可避免的陷入经费不足的尴尬境地。最终太平洋战争的爆发完全切断了国外资金来源,而国内捐款也受到战争影响,加之治疗效果并不理想及缺乏政府的支持,救济会主导的铲除麻疯运动不可避免的走向失败。对中华麻疯救济会组织机构、运行及救济方式的研究可以为今后建立类似慈善机构提供历史借鉴,推动现代慈善事业发展。
黄金[4](2020)在《边缘·异化·跨界 ——消费文化语境下的香港现代主义小说研究》文中指出长久以来高度物质化的商业环境遏制了香港人文文化的发展,使香港一直无法摆脱“文化沙漠”的粗浅印象,大陆中心意识也导致香港文学在“九七”回归以前都不受重视,被形容为中国文学的“弃婴”、“边缘”。不过,这种边缘的处境同时也可以视作一种契机,香港作家由此努力探索文学的多元性与可能性,力图突破种种刻板的论述。香港现代主义文学便是执掌旗帜行进其中的一支个性队伍。混杂着传统与现代、现代与后现代、中与西等多种文化特质,产生中心与边缘、都市与个人、物质与精神、商业体制与文学场域、区域与整体等多重权力关系与复杂矛盾的香港现代主义文学,在文化领域中进行着带有差异性、异质性、颠覆性的文学实践。而消费文化语境的限定,不仅仅是把高度商业化的社会环境和消费主义带来的种种问题当作现代主义文学表现的主要内容,也是将商业语境作为一种境遇现实,观察消费文化对香港现代主义文学传播和接受产生的深刻影响。基于此,论文将从香港边缘状态的呈现、异化主题的延伸与小说的跨界实验三个角度出发,在消费文化语境中考察香港现代主义小说的历史发展脉络、精神思想及形态特征,并追寻其在香港文学史、中国文学史当中的意义与价值。全文共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大部分。绪论部分首先界定了与现代主义文学相关的一些基本概念,梳理广义上现代主义文学的历史脉络、理论谱系、美学特色及相关主义之间的关联,简要讨论香港现代主义的关键特质及个中联系,并对香港现代主义文学的研究历史与现状、选题价值、框架思路进行总括性的阐述。正文部分共分五章。前两章通过香港文学生态环境的探讨和地域文化的比较对香港现代主义文学进行外部研究,后三章结合文本细读展开文学的内部研究。第一章试图对香港现代主义文学的生存空间与状态作出整体描述。从香港商业化的文学运行机制可以看到,奉行坚守严肃文学品性的香港现代主义文学,一直以来都在以商业消费文化为主导的城市环境中艰难生存。作为生产者的作家也在不断调适自我,试图在文学理想、市场趣味和公共规则中找到一条合适的道路。香港对现代与后现代的接受过程与西方同期的文学发展历程存在一定时差,香港现代主义经过现代化、本土化、后现代化的影响,逐渐呈现现代与后现代的杂糅。因此,对于香港现代主义整体的内涵与性质便容许一定的模糊性和弹性理解。除此以外,中西文化交织的复杂文化环境赋予香港文学“混杂”的特质,在此情境中发展起来的香港现代主义文学,对中国传统和西方现代文学既有借鉴吸收,也有批判反思。第二章从香港的“边缘”状态及其独特价值出发,探讨了地域文化对文学的影响以及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学互动交流。依据中国大陆、香港、台湾三个地区发生的时间线索,可以得到一条完整、连续的现代主义文学发展路线,而香港现代主义运动无疑是中国现代主义文学革命中的一次高峰。香港不仅在传统断裂的特殊时期接过了文学薪火,承担起中国现当代文学史中的一个重要阶段,而且在不同地区间发挥了不可小觑的转承枢纽作用。在此意义上,香港文学的意义不能仅以中心和边缘的二元对立作僵化论述,要考虑到实际情况中存在相对性和变化性。在中国现代主义文学的地理版图中,上海、香港、台湾三地的现代主义文学经验不尽相同,彼此之间既有继承和转化,也有文学内部的交融与碰撞,通过比较上海与香港、香港与台湾的异同,可以看到社会状况、政治体制、文化环境与风俗人情等文化因素对文学产生的深刻影响,也可以看到不同的文学表现与个性。第三章以个案研究的形式进入到小说文本内部的分析,主要探索香港现代主义文学的内在思想精神。从文学整体的发展脉络来看,不同代际的作家表现出不同的反应与特性,崛起于50年代的刘以鬯、昆南、马朗等是香港现代主义的先驱,之后的“资深一代”、“中生代”与“新生代”作家,每一代作家的书写都不同程度地对前代进行拓展延伸,也有反省和创造。章节内分别选取刘以鬯、西西、董启章、潘国灵作为四代现代主义作家的代表,他们的创作反映了不同时期香港城市意识与历史精神的变化,从中可以看到香港现代主义书写旨趣与方式的演变以及作家思想观念上的突围与超越。第四章围绕现代主义的“异化”主题,讨论都市人面临的种种困境与挑战。香港作为一个高度异化的现代城市,承受着由物质带来的巨大压力,使人对城市产生强烈疏离感,但另一方面,香港也因其开放多元的历史传统而具有文化包容性。作为亲历异化的都市人,作家借助作家形象的塑造进入城市言说,同时还扮演叙述者的角色。他们群体性地在都会情境中经历迷失,也从中探求自我拯救之路。异化造就了香港独特的生活景观,从病态的市井男女到纷繁庞杂的物质,都可以见到现代文明病影响下人类的历史命运,以及物化逻辑之下“人”与“物”既互相对立又彼此和解的矛盾关系。此外还探讨了殖民环境影响下港人历史观念的异化问题,香港现代主义作品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地区断裂的殖民记忆和疏离的历史意识。第五章主要讨论香港现代主义文学在艺术形式上的探索以及对通俗文学的跨界影响。香港现代主义文学很注重发掘个人的内在意识世界,表现人类颓废虚无、荒唐放纵等负面心理倾向,导致了一部分现实主义作家的质疑和批评,并由此引起关于“真实”与“虚构”的争论。但从现代主义作家具体的创作主张与实践来看,他们不仅没有割裂写实与虚构的联系,还尝试将两者有机结合,实现现实存在与现代、后现代内容与形式的融汇。此外,香港现代主义很注重叙述形式、技巧和结构的实验性与先锋性,作家通过形式的创新和文体的越界探索了文学表达的多种可能。现代主义不仅在吸引着纯文学作家,对通俗文学作家也产生影响,从古龙小说可以看到存在主义与武侠文学的融合,这种尝试使通俗小说进入到一个新的境界。结语部分重申了香港现代主义文学的现代性意义,并探讨了现代性的书写方向。从一般的现代性意义来说,香港现代主义文学无论在内容形式还是思想精神上,都在实现向传统反叛、与传统决裂的目标,从具体的实践成果来看,现代主义文学对现代香港历史与城市文化的优势与缺失进行了深入的考察,并构建起多元的审美思维和艺术风格,其现代性书写已经形成了独特的个性。接下来面对现代性书写如何继续进行下去的问题,无论是倡导回到“以人为本”的“多元现代性”理论,还是面向未来的“重写现代性”,都颇具启发作用,香港的现代性书写仍然有很大的拓展空间。
熊辛格[5](2020)在《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文中提出物流是人类社会的基本经济活动,指商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的流通过程。物流业则是按照他人的物流需要,有偿提供物流服务的行业。中国近代物流业可以根据它在不同领域所具备的功能不同,分为两大类,即以运输为主的企业和以运输代理及相关业务为主的企业,主要包括公路物流业、铁路物流业、航运物流业、航空物流业和货栈业等。在列强物流企业凭借条约特权占据支配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衰败到曲折发展的嬗变过程,形成了以码头货栈业、航运物流业、公路物流业和铁路物流业为主体的体系,为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发展奠定了必要的基础。近代物流类不平等约章的订立为列强入侵我国近代物流业提供了特权庇护。对外扩张物流业,是保障资本主义制度发展的重要举措之一。为了实现侵略野心,尽快在中国建立政治及经济上的支配地位,订立物流类约章成为欧美资本主义国家侵华的首要策略。以英国为首的欧美列强,通过武装入侵和外交讹诈逼迫清政府签订了一系列的不平等条约,为外商物流业入侵我国经济创造了特权上的基础。根据不同内容,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可以分为货物税率类、码头货栈类、物流交通设施类与电信通讯类四种。随着对华入侵的增强,欧美各国将提高货物流通速率、降低运输成本和增加货物数量等问题视为辅助各国势力的重要步骤。无论是货物税率类,还是码头货栈类和交通设施类约章,都体现了列强在中国扩大近代物流业的野心。通过税率类约章,列强攫取了协定关税特权,降低了进出口及内地税税率,为外商在华扩大商品运输量创造了条件。码头货栈类约章的订立,使得外商在通商口岸广泛建立商品集散地,推动物流运输业向内地扩张。除此之外,良好的物流交通设施作为基础条件,也是近代外商物流业在中国迅速发展的重要前提之一。列强通过不平等约章,不仅攫取了修筑公路和铁路的权利,也获得了在我国沿海及内河航行的权利,为外商物流交通的入侵创造了条件。而电信类准条约的签订,令外商获得在华设立现代通讯机构的权利。随着外商在华水线和陆线铺设的完成,提高了商业信息流通效率,为外商在华物流业的扩张创造更多便利。在物流类约章特权的庇护下,外商物流业在我国逐渐占据了支配地位,并形成了一定规模的体系。列强控制了我国内地及进出口商品的流通量,为外商货栈业及物流运输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因此,外商码头货栈业逐渐成为支配我国货物流通的主要势力,经历了从沿海蔓延至内河通商口岸的过程。受码头货栈业的推动,外商轮船公司也逐渐占据了我国沿海及内河水域航运物流业市场的主导权,不仅加速了我国传统航运物流业的衰败,而且为列强进一步加深侵略创造了条件。于此同时,外商陆路物流交通运输业也逐渐形成主导势力。修筑公路设施是公路物流业发展的前提条件。租界成为列强入侵我国公路物流的前哨,在工部局的规划和监督下,不仅出现了新式公路,而且还引进了汽车,使外商公路运输处于优势地位,并随着租界的增加而逐渐形成了一定的规模。铁路投资权则为列强侵略我国铁路物流业创造了基础设施上的条件。通过各类筑路合同,各国不仅攫取了我国铁路的经营权,而且还聘请客卿、购买器材和设计线路等,进一步促进了在我国铁路物流业规模的形成。在外商物流业的刺激下,我国民族物流业经历了从传统到近代化的演变过程。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以及与外商争利的诉求,是推动近代民族物流业兴起的主要原因。首先发生转变的是近代航运物流业。以轮船招商局为代表的官办航运物流企业率先摒弃传统的帆船运输方式,依靠自身努力逐渐成为长江流域重要的势力。华商企业也纷纷采用轮船参与航运物流,在长江、珠江及黑龙江流域都形成了初步的规模,并推动了码头货栈业的发展。码头货栈业是我国近代民族货栈业的先导者。不管是轮船招商局,还是华商航运公司,均在各大通商口岸基本设立了初具规模的码头货栈,为我国货物的流转提供了必要的设施。随着民族电信业的逐渐完善,使华商实现信息互通有无具备一定条件,电报和电话遂成为物流公司的配套设置,促进了民族物流业的发展。无独有偶,公路的修筑和汽车的引入,为我国近代民族公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创造了必要的基础设施。在经济建设、军工筑路和地方自治等因素的影响下,各省逐渐认识到汽车运输的重要性,从而推动了公路物流业格局的形成。广泛筑路的兴起与铁路机构的成立,促进了我国近代民族铁路物流初步规模的形成。随着关税自主权的收回、谋划航权自主运动的深入和收回邮权运动的发展,南京国民政府出台一系列必要的措施,推动了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裁厘加税是实现关税自主的前提条件之一,其中货物通过税的裁撤,促进了铁路和公路物流运输业的进一步发展。巩固自身航业实力,提高码头货栈能力,则是保障我国顺利收回航权的前提之一。受此谋划的影响,我国民族航运物流业及码头货栈业也获得进一步发展。我国民族电信业在此浪潮中亦获得长足进步,不仅电信辐射范围扩大,而且物流商业用户对其依赖剧增,遂成为民族物流业体系形成的重要辅助。因此,无论是企业数量,还是运营规模,都显示了南京政府时期我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受中外不平等条约体系的影响,中国近代物流业呈现出半殖民地与半封建,近代化与封建传统杂糅的格局。在外商物流业占据主导地位的情况下,我国民族物流业主要分布于东南沿海及商业、交通比较发达的地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工商业及其他相关行业的发展,推动了城市近代化的进程,但整体依然处于依附的地位,无法实现独立发展。
李田玉[6](2020)在《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策略及优化研究》文中指出互联网和新媒体的迅速发展给传统媒体带来了极大的挑战,科技期刊也因此需要进行数字化转型来适应时代的发展。微信公众号作为一种信息传播平台,在使用和推广之后,因其具有多种传播优势迅速获得各个行业的关注。目前大部分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还处在成长阶段,科技期刊需要更好地适应新媒体的发展。因此,对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进行深入研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本文将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作为研究对象,基于信息反馈理论和企业识别系统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探讨期刊数字化转型背景下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策略。笔者采用内容分析法、案例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编辑实践视角对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做一个全面的分析,并结合清博大数据微信传播指数对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数据进行分析。第一章绪论梳理了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研究背景及意义、文献综述和研究方法等;第二章详细分析了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发展概况,主要包括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现状及发展阶段等;第三章借助清博数据对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进行样本调研;第四章将企业识别系统CIS(Corporate Identity System)运用到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中并分别在理念识别MI(Mind Identity)、形象识别VI(Visual Identity)和行为识别BI(behavior identity)方面提出相应的策略;第五章提出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优化路径。研究发现,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水平可以通过三方面得到提升。在理念识别MI(Mind Identity)方面,可以从定位理念、内容理念和营销理念三个方面提升。在定位理念识别方面通过鲜明的办刊风格、培养用户思维等策略来提升;在内容理念方面通过学术动态的追踪、关注热点等策略来提升;在营销理念方面提供会员制和构建微信社群等策略来运营。在视觉识别VI(Visual Identity)方面,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要进行一体化的形象设计,包含头像Logo的独特性设计、“菜单栏”实用性兼美观性设计、“自动回复”的功能性设置、“文章版式”的一体化排版及整体的协调配色。在行为识别BI(behavior identity)方面,主要通过对内行为识别策略和对外行为识别策略来提升,包含稳定微信推送时间及频率、加强微信编辑团队的建设、展开线上知识付费建设、进行微店文创经营以及开发微信小程序等。整体而言,通过这三个方面的改进可以系统地提升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运营水平。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的优化路径从构建微信矩阵,实现集群化发展、加强与用户互动、完善评价体系及塑造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品牌等方面展开。媒介融合是大势所趋,科技期刊需要运营微信公众号,而对其提出具体的运营策略及优化路径能够帮助其更快地提升运营能力和水平,进而提升科技期刊的影响力。
袁亚丽[7](2019)在《民国时期青海农村经济研究 ——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中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学界对近代以来青海历史,多数仍侧重于政治制度、民族关系、文化变迁、民族贸易等历史问题的宏观研究,对于农村经济中的许多问题研究相对薄弱,缺乏微观的实证分析。青海所处区位的特殊性,自然地理生态的多样性,人文环境的复杂性,但是已有成果基本没有注意到历史时期青海经济发展的地理、人文、空间等特殊因素,忽视了近代制度变迁及国家经济政策对青海农村经济发展的直接影响。此外,研究成果多附带于其他区域或领域研究之中,对于民国青海经济研究来说显得较为零散、不成体系,也正是这些不足,为进一步研究留下了空间。青海农牧兼营的经济特点,使得农村经济、农业耕作技术、畜牧业经济、寺院经济、农村市场等许多问题与当时全国其他省份有相一致的地方,但也呈现出更多的复杂性和独特性。本论文以民国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中心,从农业经济、畜牧业经济、寺院经济及农村市场等问题入手,对青海农村经济进行深入的实证分析和研究。近代以来青海在行政区划上变动较大。尤其是20世纪三四十年代,在南京国民政府西北开发和抗战大后方建设实施的背景下,为青海农村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契机,农村经济得到了较快恢复和一定程度的发展,并进入缓慢的现代化转型时期。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20世纪三十年代初,南京民国政府西北开发和抗战大后方建设政策出台,随着青海行政建制的不断完善,广大牧业区开始了有效的县治建设,为农村经济的恢复和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和制度保障;第二,人地关系呈缓和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人口进入近代以来最快增长时期,这是人口增长有别于同期其他省份的一个显着特征。而人口的快速增长又带动了耕地面积的迅速扩大,耕地面积的增长速度也超过同期全国其他省份。并且人口和耕地增长的速度呈正态分布,人地关系呈缓和之势,学术界流行的“近代以来人地关系紧张”的观点并不适合当时的青海地区;第三,农业经济得到较快恢复和发展。人口和耕地的迅速增加,为农业经济的恢复提供了基本的条件。20世纪四十年代新式农贷的出现,大型水利灌溉工程的兴修为农业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技术支持,也成为农业现代化的主要表现。农家经济和农民生活在畜牧经济的补充下也得到相应提高。与学术界观点“近代以来农业经济处于停滞状态、农民生活极端贫困”的观点不相一致,表现出其独特性和复杂性;第四,畜牧业经济也由传统的粗放式经营开始了向现代化的转型时期。在国民政府主导下开始了畜牧管理、繁殖、兽疫防疫等方面的一系列工作,逐步开启了畜牧事业现代化的步伐。特别是畜牧贷款的发放,对于逐渐衰落的青海畜牧业无疑起到了巨大的振兴作用;第五,藏传佛教寺院经济是青海农村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社会经济中发挥着主导作用。在牧业区以寺院为中心建立起了农牧交易的中心点,并在此基础上逐渐发展成为固定市集和城镇,对广大牧业区经济的交换提供了良好平台。在当时整个社会经济欠发达的状况下,以寺院为中心形成的市集成为牧业区商品交易和民间贸易的主要场所,这也是青海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又一个显着特征;第六,以畜牧产品为主的手工业和市场交易成为农村市场经济的主要特色。农牧经济的互补性特点,畜牧业对农业经济的超强依赖性和强劲的需求,成为手工业产品和市场发展的直接动力。20世纪四十年代,出现的官营商号,对传统的物物交换的交易方式有所冲击,使得货币化程度有所提高,市场的多元化成为向现代化转型的重要标志。
余治国[8](2019)在《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主要以田赋、盐税等为主,其他收入为辅的中央集权化之财政制度。至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形成了以关税、盐税、统税等工商税收为主的财税体制,初步建成了现代税收制度。近代财税的现代化变迁过程历经八、九十年,其中的过程复杂曲折而漫长。研究近代税制的过程,既具有学术价值又具有现实意义。在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过渡税种分别是厘捐与子口税。本研究所做的工作,就是以多方博弈的视角,通过考察厘捐、子口税及其相互关系与影响,展现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的主要政治、经济与社会问题,对近代税收体系变迁做细致的考察,以探讨这一嬗变的过程及特征。具体而言,清代前期与中期继承了中国古代传统的财税体系,刚性强,较僵化,财政体系缺乏国债、现代银行等现代融资手段与工具,在实际运作中已隐藏着潜在的危机。近代在内部战乱与对外战争的财政冲击下,清政府被迫下放财权,来源于传统捐输的厘捐由此产生。作为工商税种,厘捐具有相当的弹性,弥补了传统财税体系弹性不足的缺点。而地方督抚在战时掌控了军政、人事及财政等各种权力,并着力推动厘捐征收的长期化与制度化,清王朝中央财权与地方财权之间此消彼长。洋务新政时期所创办的各种企业,逐渐脱离了奏销制度的约束,巩固了地方督抚对厘捐等财权的控制,地方财政呈现半独立的状态,清政府的中央财权受到严重的削弱。清廷宣布预备立宪后,承认了地方税权与地方税,并引入西方预算制度替代传统的奏销制度,暂时划分了国地两税。袁世凯政权最终于1914年初在中国历史上首次明确了地方税制度。与此同时,厘捐的出现刺激了子口税制度的产生,子口税制度反过来又对厘捐征收造成了巨大的冲击。厘捐是近代地方财政的主要税源,子口税完全归中央所有,地方政府试图采取了各种办法以抵消子口税的影响,如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以传统税种的落地税作为抵制进口子口税的主要厘捐。这些表现出近代税制变迁过程中的诸多特点。而清末民初铁路货捐的演变历程,则充分折射出这一时期中央与地方、中央各部门、中外之间在财政关系上多元博弈的特点。税收在本质上是社会财富的再分配,其运作基础是政治权力。概而言之,近代税制变迁是在条约制度的夹缝中获取生存的空间。税制需求存在着多方之间的利益博弈,如中外、央地、政商之间的利权、财权,因时因地,或存在着一致利益,或存在着冲突及妥协。税收制度的制定与实际执行的税收体系须考虑到各方利益之间的平衡,具有一定的妥协性。税制的有效变革依赖于稳定的政治环境与具有必要威权性之中央政府。以军事镇服与政治集权为支撑,南京国民政府推行裁厘加税政策,初步建立起现代化税制。但国民政府的现代税收制度未能避免变相厘捐的继续存在,尤其在县级仍延续着晚清以来无序而混乱的局面。总的来看,近代税制变迁的过程艰难而曲折,“变”与“不变”始终这一论题的焦点所在。多方势力之间的博弈则对这一焦点的实际结果起到决定性作用,而这又基于近代各种政治、经济与社会因素,从而使得近代税收体系的变迁过程具有若干鲜明的特点与性质。
王俣璇[9](2019)在《格式条款规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格式条款体现了现代经济生活低成本、高效率的特点,在各领域得到广泛应用。而其天然地具有其正反社会效应,一方面,格式条款发挥着简化和促进市场交易的重要功能。格式条款市场经济的产物,在市场的灵活性与敏感性的影响下,公司等市场主体不断修正与完善交易中的权利义务配置,形成足以吸引交易相对人的格式条款,以推动经济活动的便捷化、规模化运作。而另一方面,格式条款由于其排除协商的特征,不免存在使经济地位上处于弱势的普通消费者丧失缔约自由之虞。由于市场竞争的不充分甚至垄断,以及信息的不对称性等原因,市场自身对格式条款的负效应的抑制功能被削弱,甚至导致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从而损害普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沦为经济强者压迫弱者的工具。格式条款的双重社会效应,既反映法律与市场两种调整思路的博弈,也体现着民法理论内部意思自治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相互扶持与妥协。从格式条款的调整路径来看,一方面,法律应当放手市场,避免对市场竞争的贬损和对自由社会秩序的状害,充分发挥市场竞争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与导向作用;另一方面,法律应作为市场失灵或市场极端逐利性的矫正手段,以防止权利义务关系的畸形失调,实现基本的公平正义价值。从民法的基本原则角度视之,格式条款由当事人一方单独制定,相对人仅具有“take it or leave it”的二元性选择,这一合同的发展趋势本身即是对传统契约自由原则的巨大挑战,美国学者格兰特·吉尔莫所言的“契约的死亡”之虞即体现于格式条款与意思自治原则的冲突之上,需要学理上的解释与协调。传统理论的理想模式下,契约自由即是契约正义,法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只需触及程序层面。而到了现代,随着消费者问题、格式条款问题的日趋严重,民法不再坚守形式意义上的意思自治与合同自由,实质化成为民法演变的最显着特征。现代契约法的中心问题已由契约自由变为契约正义。如何在格式条款问题中实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民法基本价值,更是当代法学面对的重要课题。本研究将从合同法基本理论出发,穿插结合法经济学视角,按照“规制目标制定-规制范围限定-规制实然性分析-规制应然性设计”的行文思路组织篇章架构,逐步解决“是什么-为什么-怎么做”的基本问题。第一章是对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和监管目标的证成,包括格式条款规制应如何回应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两大合同基本原则的要求,以及格式条款规制如何实现目标的精确化两个问题。缔约双方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性以及相对方选择缔约伙伴的自由的限制并不能体现格式条款对于契约自由的侵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的根源只能在于格式条款的格式性本身,合同法维护契约自由的正当性和有效性即只能通过对信息压迫的矫正体现。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仅造成间接减损,以契约正义原则作为格式条款的监管要求,主要出于三重考虑:第一,反映契约正义的“条款内容”为监管识别提供便利性;第二,契约正义原则针对双方权利义务分配,其监管效果具有直接性;第三,契约正义原则为监管注入公共目标,具有防止社会价值整体受损的阻却作用。现代法时代下,格式条款的正负外部性由此为监管目标、监管逻辑以及监管力度等的设定提出多层次要求。从价值层面,格式条款的规制首先面临监管目标的精确化问题。契约自由原则对格式条款的效率要求应当为帕累托改进而非卡尔多-希克斯改进,而自愿性协商被认为是达到帕累托最优结果的途径,也即,“受交易影响的每一个人均同意这一交易”。这一目标之下,格式条款规制以对意思自治的维护为限具有正当性。契约正义原则则要求双方合作剩余的分配达到竞争水平,提供方因格式条款的非议价性在博弈中获得优势,当条款的分配结果不符合给付均衡的民法基本原理,监管的介入就在契约正义要求下具有正当性。从路径层面,格式条款问题的非绝对性与复杂性也一定程度上动摇了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作为监管手段的二元性划分的绝对逻辑,也缓和了公法与私法的分明边界。市场模式与国家模式,均为国家介入监管的路径,要求以国家强制力为其效力保障,与自由放任的经济理念相区别,是对私人合同关系的积极引导或矫正。与格式条款相关的概念如“附合合同”、“样板文本”、“小字条款”、“标准化合同”、“标准化格式合同”等,各国理论对其格式条款赋予不同归纳方法。格式条款具有预先制定性、标准化、非协商性、附合性和重复使用性等特点。从其法律属性看,格式条款存在“契约说”与“规范说”之争,这一定性直接决定条款的监管路径问题。从经济视角来看,格式条款可解读为商品、产品质量属性,以及公共产品。在我国,法律监管对象呈现出由“格式合同”向“格式条款”、从“法律行为”到“意思表示”的转变,监管的精准性得以提升。沿此思路,格式条款规制对象可进一步限缩,具体分类标准如核心给付条款与附随条款的划分、商业合同条款与消费者合同条款的划分,以及是否为免责条款、是否规定主要权利的划分。第二章对我国当前格式条款规制的立法、行政及司法规制实态进行总结。我国形成以《合同法》为核心,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为配合的法律规范群。合同法规范路径下,《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52及53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呈现出路径驳杂且逻辑似有抵触的规范形态,学界争论颇多。如何从中抽取并整合具有连贯性、协调性的规范进路成为落实格式条款规制的前提问题。最高法院公布的十余件公报案例中,法院在规范选择上侧重有别,裁判倾向上亦有区分,整体呈现出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动态均衡、互为补充的裁判逻辑。地方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似对最高法院立场有所偏离。“提示与说明义务”因法律解释空间较大、为法官预留了充分的自由裁量权,而成为适用率较高的效力判断规则。部分并非出自信息矛盾的格式条款问题,被归入信息规制项下草率解决。除《合同法》以外,《中国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以合同法规制范式为参照,建立了消费者合同领域的格式条款规制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在合同法信息规制基础上,结合保险合同特色,对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规则加以延伸。格式条款质量低下问题,从其根源来看,存在信息不平等与市场地位不平等两类生成路径,《合同法》以及基于《合同法》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模式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保险法》均偏重对信息不平等的矫正。《反垄断法》则从经济地位角度对格式条款规制范围及规制手段进行解读,回应市场地位不平等引起格式条款质量低下的情况,成为上述部门法规则的有益补充。在司法路径之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险法》及《反垄断法》均授权对格式条款施加行政监管,监管主体包括原国家工商管理部门、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证监会以及原反垄断执法机关。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为格式条款规制的两种基本路径,为我国合同法所采用。信息规制路径在我国体现为格式条款提供方提示与说明义务的施加,内容控制路径则包括格式条款内容的特别规范、显失公平规则、公平原则等。两类路径互不干涉,但在功能上互为补充,共同服务于格式条款质量的改进。各国及各历史阶段对二者的运用各有偏重。如何权衡两类规制力度、如何对其适用加以扩张或限缩,则需动用监管智慧,结合国情及市场状态加以判断。以下第三章与第四章分别就信息规制和内容控制规范的规范逻辑、现状及改进方式进行阐述,而格式条款解释作为内容控制之辅助,则置于第五章讨论。以下三章共同构成本文的核心部分。第三章讨论格式条款的信息规制理论,信息规制因其事先性和市场性而被视为实现意思自治和保障市场竞争机制的通道。根据行为法经济学理论,市场机制异化的原因为,有限理性使消费者在认知层面和决策层面存在障碍,且对于特定条款,即使理性消费者亦会根据“成本-效益”分析而选择合理忽略。对此,提示义务的功能在于矫正双方信息的不平等,实现对阅读义务的替代;而说明义务则用于矫正专家与业余人的智识差距。根据行为人信息接收与处理的特征,信息披露存在层次化与实质化两方面的改进可能。层次化改进可以条款显着性或条款异常性为标准,并以实证调研为判断方式。实质化改进的路径如标准化信息提供、第三方信息加工以及“菜单式”合同创新等。此外,可借用软家长主义助推思路实现监管的改进。对于信息规制的力度和边界的确定,则应注重与法律行为法规范体系的分工与配合。第四章讨论格式条款的内容规制规范。我国对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既包括不当条款内容规范及公平原则,还包括免责条款控制规范、基于公共秩序的内容控制规范,以及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不过,这些原则均需要法院根据双方交易的具体情节加以个案判断。从格式条款规制的适格性来看,我国法上的显失公平规则、乘人之危规则以及公共秩序对条款效力的控制规范应当以合同而非条款为对象;不当格式条款内容规范以及免责条款规范则明确规定适用于条款而非合同整体。从各规范具体判断维度来看,不当格式条款规范、免责条款规范集中考虑给付均衡的实现,而不以双方合意度也即意思自治的充足作为评价标准;而诚实信用原则与公序良俗制度则从意思自治与给付均衡双重视角入手,对格式条款效力进行考量。第五章讨论解释规则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作用。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的之争暴露出“意思与表示分立”理论的局限性,内心真意与外观行为均不能当然地、独立地在合同解释过程中发挥影响法律效果的后果。我国坚持客观解释规则作为格式条款解释的基本路径,仅当其无法穷尽解释时,不利解释规则才发挥作用。我国实践中存在对不当解释规则的体系定位的误读现象,这就不免造成规则的误用和错用,反而在结果上矫枉过正,既违背了解释的中立态度,亦侵蚀了内容控制规范的价值功能。信息规制与内容控制规范虽各有改进之空间,但仍存在效果上的极限阈值或“天花板”;此外,司法进路本身亦存在个案性、事后性、非行业性、非市场性等效果限制。当三至五章提及的规制手段达到效果极限而无法应对现实需求时,毋宁诉诸行政路径,结合美国、以色列、德国等制度经验,构建以经济视角下的“产品监管”为模型、以事先审批为模式的监管路径,也即第六章提出的最低质量标准模式。格式条款的事先性规制路径,也即施用行政手段,将格式条款内容的审查提前化,配合事先性信息规制的规制尝试,以实现经营者信息披露成本、多数消费者信息处理成本、重复性司法成本的缩减。具体而言,应建立由“最低质量标准”和“安全性质量标准”组成的双层质量标准体系。对于未通过前者的格式条款,禁止其进入市场;对于通过前者但未达到后者标准的格式条款,提供方应施加实质性信息披露;对于通过后者的格式条款,提供方仅须履行形式性信息披露。该制度以统一的行政监管作为司法监管的前置性环节,在节约审判压力的同时促进评价标准的贯一性。
刘辉[10](2019)在《宋元陶瓷枕的考古学研究》文中认为陶瓷枕的发明,与我国陶瓷制作工艺的不断发展息息相关。陶瓷枕的出现,是我国悠久枕物习俗与深厚陶瓷文化之结晶。陶瓷枕历经唐五代的发展,至宋元达到繁盛,明清则几近衰微。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宋元时期是陶瓷枕由弱到兴、再由盛至衰的重要发展阶段。本文以出土材料为基础,对宋元陶瓷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考古学研究。第一章为绪论。本章首先简述了我国枕物习俗和枕具出现的大概历程,并将我国枕具大致分为硬质和软质两大类,其中陶瓷枕属于考古发现数量最多、时间跨度最长的枕具,兼具硬质枕易于保存和软质枕可塑性强的优点。继而阐明了本文的选题缘由和相关概念,并对宋元陶瓷枕的研究简史进行了梳理。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本文的研究方法、学术目的和文章框架。第二章为类型与编年研究。本章首先将宋元陶瓷枕分为高温釉和低温釉两大类,继而在各种釉色品种下进行分型。其中,高温釉包括白、青、青白和黑等釉色,低温釉则分为单色釉和多色釉等。每个釉色品种之下,又根据枕面正投影形状和枕体的异同分为诸型,再依据枕面和枕体的组合关系、装饰的差异,另进行亚型和式别的划分。在类型学框架之下,以考古出土材料为基础,通过对陶瓷枕本体及其伴出遗存广泛、细致地对比,分析不同类型陶瓷枕的年代,进而建立了宋元陶瓷枕的编年序列。第三章为窑场分布与产品特点研究。本章以宋元陶瓷枕的类型学研究成果为基础,结合地缘关系等,将宋元时期烧造陶瓷枕的窑场分为北方和南方两大地区。北方地区又分为七个区域,南方地区则包括四个区域。在此体系之下,对每个窑场的陶瓷枕类型、产品特点进行了考证、分析和总结。第四章为发展与演变研究。本章在第二、三章的基础上,将北方地区陶瓷枕分为五期八段,南方地区则包括四期六段,并对北方、南方地区各期陶瓷枕的类型、装饰和产地等进行了总结,重点分析了每期的变化。继而将宋元陶瓷枕的总体发展与演变分为早中晚三期,即发展阶段(10世纪60年代至11世纪上半叶)、繁盛阶段(11世纪下半叶至13世纪上半叶)和式微阶段(13世纪下半叶至14世纪60年代)。第五章为相关问题研究。第一节对宋元陶瓷枕的成型和装烧工艺进行了研究,将成型工艺分为雕镶、模范和复合成型三大类,装烧工艺则以匣钵正烧和匣钵叠烧为主。第二节对宋元陶瓷枕的功能和用途进行了探讨,将其分为生活用枕和丧葬用枕两大类。生活用枕包括睡枕、脉枕和腕枕等功用,并重点探讨和明晰了脉枕和腕枕这两个一直以来颇具争议的功能;还分析了宋元陶瓷枕的使用时间、人群等。第三节对宋元陶瓷枕所见题字进行了分类总结,将其分为纪年类、姓氏名号类、诗词曲赋类、名言警句类和良言吉语类,主要考证了生产经营者姓氏名号类题字中窑戳出现的大致时间,并就其所体现的民窑生产模式进行了一些讨论。第四节对宋元陶瓷枕的源流问题进行了追溯和探析,以往学界多认为我国陶瓷枕出现于隋代,然就本文收集考古材料来看,陶枕至迟在战国秦汉时期就已存在;该节还初步分析了宋元陶瓷枕由盛转衰,甚至在明代趋于销声匿迹的原因。第六章为结语。本章重点总结了本文的内容及主要收获,并指出本文存在的问题和以后的研究方向。
二、邮电设计技术2003年总目次(第1期~第12期)(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邮电设计技术2003年总目次(第1期~第12期)(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相关理论 |
1.2.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专门条款的规范研究 |
1.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域外经验 |
1.2.4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规制的研究评价与展望 |
1.3 论文框架、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3.1 论文框架 |
1.3.2 研究方法 |
1.3.3 论文创新点 |
第2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问题的界定 |
2.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
2.1.1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
2.1.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为的特征 |
2.2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 |
2.2.1 干扰、排他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2 误导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2.3 数据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
2.3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特殊性 |
2.3.1 行为成本低影响大 |
2.3.2 规制目标多元 |
第3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 |
3.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现状 |
3.1.1 法律修改与规则模式转换 |
3.1.2 竞争法律之间存在交叉 |
3.1.3 竞争规则与行业监管规则并行 |
3.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现状 |
3.2.1 执法机关首获执法权限 |
3.2.2 新条文目前已经得以适用 |
3.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现状 |
3.3.1 案件覆盖面广 |
3.3.2 竞争利益维度多元 |
3.3.3 注重长期效应 |
3.3.4 存在技术中立的趋势 |
第4章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不足 |
4.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不足 |
4.1.1 立法多头 |
4.1.2 逻辑混乱 |
4.1.3 与实践经验匹配性不足 |
4.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不足 |
4.2.1 执法经验不足 |
4.2.2 执法水平参差不齐 |
4.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不足 |
4.3.1 裁判思路不够稳定 |
4.3.2 对既有案件缺乏梳理 |
第5章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域外经验与借鉴 |
5.1 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5.1.1 “权利主义”的立法模式 |
5.1.2 “法益主义”的立法模式 |
5.2 执法经验及其借鉴 |
5.2.1 域外执法机构对互联网不正当竞争保持高度关注 |
5.2.2 域外竞争机构遵循正当程序的执法理念 |
5.3 司法经验及其借鉴 |
5.3.1 类似行为基于不同价值观可产生不同判决结果 |
5.3.2 通过“效能竞争”理论认定不正当竞争损害 |
5.3.3 通过司法政策影响法律适用和立法 |
第6章 完善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建议 |
6.1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6.1.1 秉持诚实信用和商业道德 |
6.1.2 注重利益平衡和激励相容 |
6.1.3 保持技术中立和包容审慎 |
6.2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模式选择 |
6.2.1 从一元规制走向多元协调 |
6.2.2 摒弃“本身违法”的思维模式 |
6.3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立法完善 |
6.3.1 行为类型化 |
6.3.2 要件具体化 |
6.3.3 标准明确化 |
6.4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执法完善 |
6.4.1 制定落实不正当竞争政策 |
6.4.2 秉承技术中立的执法理念 |
6.4.3 强化机构之间的沟通配合 |
6.5 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的司法完善 |
6.5.1 形成稳定裁判思路标准 |
6.5.2 实施案例群的司法政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中华麻疯救济会研究(1926-1943)(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意义 |
二、民众态度:迷信、歧视与漠视 |
第二节 学术综述 |
第一章 中华麻疯救济会起源及成立经过 |
第一节 麻疯问题之概况 |
一、麻疯简况 |
第二节 中华麻疯救济会成立背景 |
一、基督教信仰及福音医学之传播 |
二、民族主义之诉求 |
三、实践教会本色化 |
第三节 救济会成立经过 |
第二章 中华麻疯救济会组织结构及经费收支 |
第一节 信仰、医学与慈善:救济会的人员构成 |
第二节 现代性特征:救济会的组织结构 |
一、董事制 |
二、干事制 |
三、分权与制衡 |
第三节 救济会的经费收支 |
一、经费筹措 |
二、经费运行 |
三、总体收支概况及特点 |
第三章 中华麻疯救济会与麻疯救济事业 |
第一节 麻疯救济中的舆论宣传 |
一、《麻疯季刊》的创办及其宗旨 |
二、身体力行:邬志坚主导的各项宣传活动 |
三、救身与救灵 |
第二节 麻疯救济之实践活动 |
一、麻疯病院的组建及援助 |
二、以中华麻疯疗养院为个案考察 |
三、召开全国麻疯大会 |
四、对政府之吁请 |
第四章 中华麻疯救济会之影响 |
第一节 麻疯救济会之贡献 |
第二节 麻疯救济中的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4)边缘·异化·跨界 ——消费文化语境下的香港现代主义小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未竟的现代 |
一、“现代”的内涵与外延 |
二、研究历史与现状 |
三、研究动机、方法与框架思路 |
第一章 文学生态的多元发展 |
第一节 严肃文学的绝境逢生:资本规则下文学的发生与承续 |
第二节 文学转向的岔口:现代与后现代的交错并置 |
第三节 文化心理的自省:于中西“之间”及“之外”的本土 |
第二章 “边缘”状态的复杂呈现 |
第一节 一场悄然的中国“文学革命” |
第二节 香港的“边缘”之名 |
第三节 香港对上海的文化反思与超越 |
第四节 香港与台湾的文学互动与想象 |
第三章 曲折的回旋:价值观念的代际更迭与体认差异 |
第一节 理想主义的呼喊:香港现代主义先驱的意识自省与欲望批判 |
第二节 主体性的建构:资深一代作家的本土凝视与文化复归 |
第三节 个人化的另类书写:中生代作家的压抑经验与末世情结 |
第四节 重返存在的诘问:新生代作家的生存体悟与危机意识 |
第四章 抗争与认同:异化主题的基本架构与扩展延伸 |
第一节 书写的起点:异化的城与人 |
第二节 自我的指涉:从迷失到救赎 |
第三节 “物质”的美学:“物化”与“化物” |
第四节 历史的焦虑:从断裂到自适 |
第五章 求新立异:形式文体的先锋实验与跨界探索 |
第一节 理念的争论:写实与虚构的界限 |
第二节 技艺的突破:文本的形式探险 |
第三节 与俗文学的融合:存在与写意的武侠世界 |
结语 现代性的多重意义与重新书写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5)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由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订立的缘起 |
第一节 西方近代物流业的兴起 |
(一)西方近代物流业的产生与形成 |
(二)辅助外贸扩张的西方近代物流业 |
第二节 列强侵华的物流需求 |
(一)对华贸易扩张的需求 |
(二)外商物流运输违规的行为 |
(三)英国武力订约的诉求 |
第三节 清政府的对策 |
(一)清政府的对外贸易政策 |
(二)中国社会物流现状 |
(三)传统的御夷之策 |
第二章 近代中外物流类约章的内容 |
第一节 货物税率类约章 |
第二节 码头货栈类约章 |
第三节 物流交通设施类约章 |
(一)公路类约章 |
(二)航运类约章 |
(三)铁路类约章 |
(四)航空类约章 |
第四节 电信通讯类准条约 |
第三章 不平等条约特权与外商在华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协定关税特权扩大货物流量 |
(一)协定关税前后的货物流量 |
(二)进出口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三)协定内地关税制度与货物流量 |
第二节 沿海及内河航权与外商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沿海航运物流业 |
(二)内河航运物流业 |
第三节 通商口岸设栈与外商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外商货栈入侵沿海口岸 |
(二)外商货栈业在内河口岸的扩张 |
第四节 租界筑路权与外商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租界道路规划 |
(二)租界公路物流的形成 |
第五节 铁路筑路权与外商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筑路权益的实现 |
(二)铁路物流业的入侵 |
(三)外商铁路物流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经营电线特权与外商电信业的形成 |
(一)列强电报系统的建立 |
(二)租界电话网络的建立 |
第四章 不平等条约体系下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的雏形 |
第一节 中国传统物流业的衰败 |
第二节 近代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外商航运物流的认识 |
(二)官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三)商办航运物流业的兴起 |
第三节 近代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初步规模 |
(一)自主设栈意识的萌发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 |
第四节 近代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铁路权益的认识 |
(二)早期筑路的尝试 |
(三)铁路物流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节 近代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初步格局 |
(一)对租界公路物流的认识 |
(二)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兴起 |
(三)公路物流业初步规模的形成 |
第六节 近代民族电信业的初步规模 |
(一)对电信权益的认识 |
(二)近代民族电报业的初步规模 |
(三)近代民族电话业的初步规模 |
第五章 收回主权运动与中国近代民族物流业体系的形成 |
第一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铁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厘促进民族铁路物流的发展 |
(二)强烈的铁路主权意识 |
(三)民族铁路联运体系的形成 |
第二节 关税自主的实现与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形成 |
(一)裁撤厘金促进民族公路物流业的发展 |
(二)民族公路联运物流网络的形成 |
(三)民族公路物流运输的经营情况 |
第三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航运物流业的形成 |
(一)收回航权须发展民族航运业 |
(二)航运政策与机构的统一 |
(三)民族水陆联运体系的形成 |
(四)民族航运物流网络的扩大 |
第四节 航权自主的筹划与民族码头货栈业的形成 |
(一)实现航权自主的前提 |
(二)招商局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三)华商码头货栈业体系的形成 |
第五节 收回电信权的筹划与民族电讯通信体系的形成 |
(一)收回电信权须发展民族电信业 |
(二)民族电报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三)民族电话业体系对物流业的影响 |
第六章 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格局 |
第一节 占主导地位的外国在华物流业 |
(一)外商在华物流业规模 |
(二)外商物流业的优势地位 |
第二节 具有双重性质的民族物流业 |
(一)民族物流业的近代化转型 |
(二)近代民族物流业的规模 |
(三)近代与封建性质的杂糅 |
(四)依靠国外技术发展 |
第三节 中国近代物流业对经济的推动作用 |
(一)促进商业的发展 |
(二)促进工业的发展 |
(三)促进商业信息的传播 |
第七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6)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策略及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我国科技期刊发展的研究 |
二 我国微信公众号的研究 |
三 我国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的研究 |
第三节 理论基础 |
一 企业识别系统CIS |
二 信息反馈理论 |
第四节 研究方法、思路及创新点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思路 |
三 研究创新点 |
第二章 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发展概况 |
第一节 科技期刊及微信公众号概述 |
一 科技期刊的概述 |
二 微信公众号的概述 |
第二节 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发展阶段 |
一 起步阶段 |
二 成长阶段 |
第三节 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现状 |
一 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的优势 |
二 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的困境 |
第三章 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样本调研 |
第一节 调研对象样本选取 |
一 样本选取的原则 |
二 样本选取的数据来源 |
第二节 样本WCI指数情况 |
一 清博大数据WCI |
二 样本WCI指数 |
第三节 样本数据分析 |
一 样本类型分析 |
二 推送频次分析 |
三 文章内容分析 |
第四节 调研样本小结 |
一 样本在运营方面的成功经验 |
二 样本在运营方面有待提升的空间 |
第四章 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策略 |
第一节 理念识别MI策略 |
一 独特定位理念,突出专业特色 |
二 优质内容策划,体现期刊价值 |
三 营销理念革新,提升服务水平 |
第二节 视觉识别VI策略 |
一 头像设计醒目独特 |
二 优化菜单栏和自动回复 |
三 文章版式设计简洁新颖 |
四 丰富图片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行为识别BI策略 |
一 对内行为识别策略 |
二 对外行为识别策略 |
第五章 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构建微信矩阵,实现集群化发展 |
一 组建差异化子账号 |
二 加入微信矩阵联盟 |
第二节 增强互动交流,提升用户好感度 |
一 运用新技术挖掘用户需求,增强用户黏性 |
二 跨平台营造作者、刊者、读者、审者学术圈 |
三 推广普及科学传播,提升用户科学素养 |
第三节 完善评价体系,提升运营质量 |
一 运用微信传播指数WCI |
二 制定合理的KPI考核指标 |
三 结合微信运营软指标评价 |
第四节 打造微信品牌,助力期刊转型 |
一 强化品牌传播意识,反哺科技期刊 |
二 提升新媒体素养,加强编辑人员培训 |
三 传播期刊价值理念,实现品牌价值延伸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民国时期青海农村经济研究 ——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范围及价值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方法及手段 |
四、资料的运用 |
第一章 青海的自然与人文环境 |
一、多样的自然地理环境 |
二、复杂的人文环境 |
三、政区与基层社会组织的演变 |
四、道路交通的新变化 |
第二章 耕地及农业技术 |
一、农业经济的地理基础 |
二、耕地的基本情况及变动趋势 |
三、农业技术的传承和发展 |
四、农作物种植及单位产量的变化 |
五、农田水利建设新成就 |
第三章 农村经济与农民生活 |
一、地权分配与租佃关系 |
二、赋税的种类及特点 |
三、人口的基本情况及变动趋势 |
四、河湟地区人地关系问题 |
五、农家经济与农民生活 |
六、农村借贷关系的新变化 |
第四章 畜牧业经济与牧民生活 |
一、畜牧地的优势条件 |
二、驻牧地及牧民分布 |
三、牲畜种类及数量 |
四、草场占有权及租佃关系 |
五、牧业经营方式及改良技术 |
六、畜产品加工及交易 |
七、牧民收支与生活 |
第五章 藏传佛教寺院经济 |
一、藏传佛教寺院概况 |
二、寺院经济及基本类型 |
三、寺院经济的经营方式 |
四、寺院的收入与支出 |
五、寺院经济的特点 |
第六章 农村市场 |
一、寺院与市集的形成 |
二、民间贸易与市场 |
二、皮毛贸易与市场 |
三、庙会、花儿会与市场 |
五、市场盛衰及其原因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8)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已有研究的成果与不足 |
三、研究目标及意义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意义 |
四、研究方法、创新之处及文章结构 |
(一)研究方法 |
(二)创新之处 |
(三)文章结构 |
(四)制度与体系 |
第一章 厘捐的产生 |
第一节 清代前中期的财税制度与特点 |
一、财税制度与法外之法 |
二、财税体系的刚性化回归 |
三、财政制度内含的潜在危机 |
第二节 晚清的内外财政冲击与厘捐的肇始 |
一、内外冲击对财税体系的动摇 |
二、厘捐之缘起 |
三、民间自愿捐输的近代变异:厘捐 |
第三节 地方财权的兴起过程 |
一、战时中央财政集权化制度的削弱 |
二、洋务新政对地方督抚厘捐控制权的巩固 |
小结 |
第二章 清末民初央地税权之争及地方税的初步成型 |
第一节 清廷清理财政得失及地方税的孕育 |
一、中央集权化的财政清理 |
二、财政分权背景下的地方厘捐 |
第二节 预备立宪与央地税权分配的角逐 |
一、各省对地方税权的意见 |
二、混乱的税捐及税收支配权的多方竞力 |
三、央地税权分配的各方争论与清廷的尝试 |
第三节 北洋时期的央地税权胶葛 |
一、袁世凯政府的税权分配方案 |
二、赣宁之役后袁世凯政权的财税中央集权化 |
三、地方税体系的初步形成及其特征 |
小结 |
第三章 厘捐盛行背景下子口税制度的形成与演进 |
第一节 子口税制度的设立 |
一、厘捐兴盛对开办子口税的刺激 |
二、子口税制度的初步建立及效果 |
三、复进口税制度对地方税权的侵蚀 |
四、修约谈判与子口税制度的调整 |
第二节 子口税制度引起的央地纠纷 |
一、海关的划一管理与子口税的中央控制 |
二、地方争夺子口税控制权的失败 |
小结 |
第四章 子口税与厘捐之间的此消彼长 |
第一节 三联单制度与厘捐 |
一、土货出口三联单制度的不统一 |
二、三联单制度之修订及其结果 |
三、对三联单制度的整顿及挫败 |
第二节 产地税对三联单制度的抵制 |
一、土货出口产地税的举办 |
二、行商包税形式的产地税 |
三、假名落地税的产地税 |
第三节 土货三联单限制办法对厘捐的保护 |
一、镇江关土货名目限制办法的形成 |
二、镇江关《土货限制章程》的局部推广 |
三、区域性零星土货的名目限制办法 |
第四节 华洋合伙对厘捐与子口税的双重规避:以新泰兴案为例 |
一、华洋合伙与新泰兴羊毛贸易网的建立 |
二、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起因 |
三、新泰兴羊毛联单案的结局 |
第五节 满足地方财政之需的区域性厘捐 |
一、广东台炮经费引发的中外交涉 |
二、吉林省七四厘捐与九厘捐的征收与改办 |
三、江西省九九商捐的征收 |
小结 |
第五章 落地税的演变及其与子口税的冲突 |
第一节 近代之前传统落地税的构成与特点 |
一、州县落地税 |
二、税关落地税 |
三、边疆落地税 |
第二节 清代后期落地税的延续与变动 |
一、传统落地税的存续 |
二、落地税与厘捐的合流 |
三、工业产品的落地税 |
第三节 洋货落地税的形成与普遍化 |
一、洋货落地税的产生 |
二、中外续订商约的影响 |
三、清末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第四节 落地税的分化与裁撤 |
一、落地税在北洋时期的变化 |
二、北洋时期洋货落地税的中外交涉 |
三、落地税之消亡及余波 |
小结 |
第六章 多方之间的财权博弈:以津浦货捐为个案 |
第一节 铁路货捐的兴办与多方角力 |
一、铁路货捐的起始及中外交涉 |
二、铁路路权与货捐税权之内在矛盾 |
第二节 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的制度确立之曲折过程 |
一、苏皖直鲁四省津浦货捐局的设而复废 |
二、财政部直管津浦货捐制度的最终确立 |
第三节 津浦线厘捐征收的外国干涉 |
一、津浦货捐的外交纠葛 |
二、津浦铁路沿线厘捐征收之中外纷争 |
第四节 地方军阀对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一、地方军阀对津浦货捐的截留 |
二、中央津浦货捐控制权的消解 |
小结 |
第七章 厘捐与子口税的裁撤 |
第一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裁厘加税的过程 |
一、南京国民政府初期裁厘加税的延滞 |
二、中原大战后裁厘加税政策的推行 |
三、裁厘加税政策的成效 |
第二节 现代税制的初见雏形 |
一、南京国民政府的税制变革 |
二、国地税的划分及地方税的现代化进展 |
三、变相厘捐的长期存在 |
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格式条款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课题来源及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的目的及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分析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简析 |
三、本文创新点及不足 |
(一) 本文主要创新点 |
(二) 本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格式条款规制目标的再认识 |
第一节 从卡尔多-希克斯改善到帕累托改善: 契约自由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自由原则的冲击 |
二、帕累托改善的形式证成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一: 意思自治的维护 |
第二节 格式条款的博弈分析:契约正义原则要求的再造 |
一、格式条款对契约正义原则的冲击 |
二、合作剩余分配的异化 |
三、格式条款规制的正当性基础之二: 给付均衡的矫正 |
第三节 契约自由与契约正义目标下的国家模式 |
一、公法路径与私法路径二分法的勘误 |
二、国家模式与市场模式二分法的勘误 |
三、由事后监管向事先监管的延伸 |
第四节 规制范围的限定:司法实践与交易实践视域下的格式条款 |
一、格式条款的认定标准 |
二、格式条款法律性质的基本理论 |
三、格式条款的法经济学解读 |
四、规制单位:格式合同亦或格式条款 |
五、格式条款规制的层次化要求 |
第二章 我国格式条款法律规制实态 |
第一节 格式条款的《合同法》规范逻辑 |
一、第39条第1款与第40条关系辨析 |
二、第40条与第52、53条逻辑关系的辩证分析 |
三、第40条与《合同法解释二》第10条的逻辑关系 |
第二节 以《合同法》为依据的格式条款司法审判实态 |
一、最高法院的监管逻辑:动态均衡的实践 |
二、地方各级法院的监管逻辑:信息规制的强化与异化 |
第三节 格式条款的其他部门法规制路径 |
一、格式条款的消费者法规制路径 |
二、格式条款的保险法规制路径 |
三、格式条款的反垄断法规范路径 |
第三章 格式条款信息规制理论的反思与修正 |
第一节 市场机制的异化:传统磋商程序之困境 |
一、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认知局限 |
二、有限理性下的消费者决策困境 |
三、基于“成本-效益”分析的“理性忽略” |
四、逆向选择模型:低质量格式条款的生成机制 |
第二节 信息规制标准: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与说明义务 |
一、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义务 |
二、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说明义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的层次化改进 |
一、以条款显着性为标准 |
二、以条款异常性为标准 |
三、以实证研究为标准 |
第四节 信息规制的实质化改进 |
一、标准化信息提供 |
二、信息加工手段的创新:第三方机构与质量评级 |
三、合同创新:格式合同的“组合式”/“菜单式”设计 |
四、电子商务中电子格式条款的披露创新 |
第五节 信息规制的法律效果 |
一、未成立与无效之辩 |
二、提示与说明义务作为成立要件之证成 |
第六节 软家长主义助推与信息规制之配合 |
一、软家长主义助推的决策辅助功能 |
二、信息规制与助推的适用范围厘定 |
三、助推的具体适用方法 |
第七节 信息规制与法律行为法的分工 |
一、法律行为法的功能定位与规制立场 |
二、信息义务的标准:以法律行为法为参照 |
三、信息规制的功能性重构 |
第四章 格式条款的内容控制理论 |
第一节 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的适用 |
一、格式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的立法体例 |
二、我国传统型与现代型内容控制规范体系 |
三、合同亦或条款——内容控制规范群适用范围的划分 |
第二节 格式条款内容控制的特别规范 |
一、不当条款进路的具体化:合同法第40条 |
二、公平原则的适用:合同法第39条第1款 |
三、免责条款的特别规则:合同法第53条 |
第三节 一般内容控制规范及合同法基本原则的适用 |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 |
二、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 |
三、显失公平原则的适用 |
四、商事交易特殊规则的适用 |
第五章 格式条款的解释规则 |
第一节 大陆法系格式条款解释规则:以客观解释为原则 |
一、意思主义与表示主义之争 |
二、客观解释规则:以通常理解为解释 |
三、不利解释规则 |
第二节 美国法上的格式条款解释规则:非情境化标准 |
一、合同解释的基本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1)条 |
二、格式条款解释原则: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211(3)条 |
第六章 格式条款的事先性审查:最低质量标准路径 |
第一节 双重规制路径的功能界限 |
一、信息规制效果的局限性 |
二、内容控制效果的局限性 |
第二节 规制逻辑的结构性转变:事先性标准的优越性 |
一、基于规制成本的优化选择:由事后规制到事先规制 |
二、对于规制技术的优化选择:规则与标准的折衷 |
第三节 最低质量标准制定的制度尝试 |
一、格式条款的备案制度 |
二、格式条款标准化的尝试 |
第四节 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建构模式 |
一、双重质量标准结构的设想 |
二、格式条款最低质量标准的运用模式 |
三、各国格式条款监管机构与监管立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10)宋元陶瓷枕的考古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一、选题缘由 |
二、概念界定 |
三、研究简史 |
四、研究思路 |
第二章 类型与编年 |
第一节 高温釉枕 |
一、白釉 |
二、青釉 |
三、青白釉 |
四、黑釉 |
五、绞釉 |
第二节 低温釉枕 |
一、单色釉 |
二、多色釉 |
第三章 窑场分布与产品特点 |
第一节 北方地区 |
一、Ⅰ区 |
二、Ⅱ区 |
三、Ⅲ区 |
四、Ⅳ区 |
五、Ⅴ区 |
六、Ⅵ区 |
七、Ⅶ区 |
第二节 南方地区 |
一、Ⅰ区 |
二、Ⅱ区 |
三、Ⅲ区 |
四、Ⅳ区 |
第四章 发展与演变 |
第一节 北方地区 |
一、第一期(960~1022 年) |
二、第二期(1022~1063 年) |
三、第三期(1063~1149 年) |
四、第四期(1149~1259 年) |
五、第五期(1260~1368 年) |
第二节 南方地区 |
二、第二期(1063~1162 年) |
三、第三期(1162~1279 年) |
四、第四期(1279~1368 年) |
第三节 总体分期 |
一、早期(发展阶段) |
二、中期(繁盛阶段) |
三、晚期(式微阶段) |
第五章 相关问题研究 |
第一节 成型与装烧工艺 |
一、成型工艺 |
二、装烧工艺 |
第二节 功能和使用 |
一、功能和用途 |
二、使用时间与使用人群 |
第三节 题字及其内涵 |
一、题字分类 |
二、关于“民窑”生产模式的思考 |
第四节 源头与流向 |
一、隋代以前 |
二、唐五代时期 |
三、宋元时期 |
四、明清时期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邮电设计技术2003年总目次(第1期~第12期)(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规制研究[D]. 杨曦.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20(01)
- [2]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3]中华麻疯救济会研究(1926-1943)[D]. 王雅琪.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4]边缘·异化·跨界 ——消费文化语境下的香港现代主义小说研究[D]. 黄金. 浙江大学, 2020(07)
- [5]中外约章与中国近代物流业的嬗变(1840-1937)[D]. 熊辛格.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1)
- [6]科技期刊微信公众号运营策略及优化研究[D]. 李田玉. 郑州大学, 2020(03)
- [7]民国时期青海农村经济研究 ——以20世纪三四十年代为中心[D]. 袁亚丽.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8]近代税制演进过程中厘捐、子口税及其博弈[D]. 余治国. 安徽师范大学, 2019(06)
- [9]格式条款规制研究[D]. 王俣璇. 山东大学, 2019(02)
- [10]宋元陶瓷枕的考古学研究[D]. 刘辉. 吉林大学, 201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