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论文文献综述)
王钦颢[1](2020)在《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关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纵观我国司法改革的历程,坚持司法职业化道路是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和借鉴西方法治发展经验的必然结果。刑事司法职业化是是司法职业化的下位概念,其内涵比司法职业化更为具体,是司法职业化在刑事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由于刑事法律涉及被追诉人的自由和生命,因此刑事司法职业化的标准在司法职业化中是最高的。以刑事法官为基础,刑事司法职业化的必要性体现为以下三点:第一,刑事法官谙熟刑事法律以及刑事审判活动的规律性与特殊性;第二,刑事法官受过专业训练,在审判时能更好地受理性的支配和规则的制约,排除情感干扰;第三,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需要职业化的刑事法官队伍。与此同时,高度职业化也暴露出了诸如司法腐败、职业封闭、疏离民意等严重问题。因此必须寻找其他途径来对此加以防范和完善,公民司法参与就是重要的途径之一。公民司法参与权主要是指一国的普通民众,以特定的身份、特定的方式,直接或间接地参与到特定的法律实践中,从而使得案件得出符合民意且更加公正的处理的权利。公民参与司法的方式包括直接参与和间接参与,其中以人民陪审员这种直接参与司法审判的方式最为重要。2018年4月27日《人民陪审员法》公布实施,尔后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相关司法解释,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我国的重要性日益彰显。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可以利用其丰富的社会经验弥补法官知识的不足,同时可以对法官起到监督作用,将社会大众普遍价值观带入到审判中,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弥补职业化产生的问题。同时,让社会大众参与到司法活动中,也起到了法律宣教的作用。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二者间的关系,并不是非此即彼、非黑即白的关系,而是相辅相成,共同促进的关系。二者的重要性对法治建设来讲是同等重要的,并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在当前的刑事司法职业化的背景下,公民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行使司法参与权还存在诸多困境,本文将逐一揭示这些问题,同时分析国外相关制度,旨在借鉴域外经验的基础上,指出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推进过程中应当推行的改革模式和具体的改革措施,以此促进司法改革进程中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的协作发展。
于猛[2](2020)在《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时至今日,如何实现审判权的独立公正运行,已经超越国界的限制,成为各国司法改革中共同面临的一个主要问题,而解题的关键在于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的关系。作为保障审判权独立运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要制度安排,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运而生。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我国初步建立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各地法院亦展开了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探索。但是,法官司法豁免的衡量标准、规范程序以及该制度本身如何恰当嵌入我国的司法传统和政法体制当中,进而产生积极效果等问题却并未得到妥善解决。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具有理论和现实的双向维度,既要符合法官司法豁免的制度发生规律,也要契合中国特色的司法国情与体制机制;既要对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实践运作进行反思与检讨,也要将之上升到制度建构的层面进行理论关照,以建立符合审判权运行基本规律、契合法官职业特点,并兼具中国特色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体系。为此,本文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演变脉络、运行现状、积极功效、存在问题及原因等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指出了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就未来改革和发展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具体设计以及与相关配套制度的衔接协调等,进行了系统论述,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司法公正以审判权独立运行为前提,以司法责任制为保障,要实现司法公正,必须坚持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的统一。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即是在司法改革实践中所得来的关于审判权独立运行与司法责任制之间关系的能动反映,并经历了观念萌生、初步建构、渐趋成型的演进过程。它以司法公正和权利保障为价值追求,强调赋权与限权的有机统一,基于这样的内涵和实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对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机制建设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为我国司法责任制改革、法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以及司法公正的实现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障。然而,就目前来看,囿于司法传统观念、法院治理机制和法官素质现状的影响,我国司法责任制更侧重于如何对法官进行司法追责,而对于法官司法豁免未报以足够的重视,在实践中出现了制度设计合理性不足、运行机制泛行政化与法官依法独立履行审判职责实质退隐等系列问题,减损了该项制度所产生的实际效益,也对司法公正目标的实现造成了影响。基于现实考量可以发现,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及完善,具有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在正当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非但不会危及或破坏司法责任制,相反可以通过对司法追责权力的规范,改变“重追责轻豁免”体制下的司法责任制,并推动其全面落实。实际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作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过程,必然包括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完善。维护法官的中立性地位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而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不仅为法官中立审判提供了基本保障,还有利于消除司法干预现象。在必要性方面,面对法官权责失衡难题、法官职业角色紧张以及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新态势,现有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已然不能满足审判权独立公正运行的发展需要,必须通过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及其完善,才能破解难题、缓解紧张及防范风险。在可行性方面,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及完善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国家性质,具有宪法法律层面的依据,是对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原则的贯彻和落实。而且,我国当下不断推进的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也为其提供了制度和智识支持。再加上最高人民法院以及各地法院通过法官依法履职保障制度化建设和实践则使其深化改革更加有章可循。党的十九大再一次明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将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作为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价值追求,要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以此为契机,要破除法官司法豁免的神秘感和畏惧感,必须审时度势,积极稳妥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首先应明确法官司法豁免改革应遵循司法规律、有限豁免和统筹协调三个基本原则,防止其偏离正确性的方向。并通过完善立法设计、畅通运行机制和强化监督管理三个层面依次改进、创新和优化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部构成,实现制度的规范完整、运行畅通和实施有效。同时,为了克服推进法官司法豁免制度改革过程中的障碍,还需与司法体制改革中的关联性制度如司法追责制、法官员额制、法官职业伦理和法官职业保障等制度之间形成良性互动关系,实现有序的衔接协调,以达成司法改革之目标。
李佩瑶[3](2019)在《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研究》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飞速发展的中国逐渐步入世界舞台中央。社会生活的发展、经济领域新动能的出现,都呼唤国家审计更好发挥预防、揭示、抵御的作用,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国家审计机关作为履行法定审计监督职能的政府部门应当与时俱进,以新面貌迎接新时代的挑战。国家审计人员是国家审计机关开展各项审计工作的核心,职业化管理对提升国家审计人员专业胜任能力、规范国家审计人员行为、加强国家审计人员职业道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满足国家审计对人力资源的要求、提高国家审计质量、更好发挥国家审计的监督作用。本文第一章从宏观角度阐述了研究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的背景和意义,并且通过文献综述,梳理出该主题的研究脉络与研究现状。第二章介绍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阐释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的内涵。第三章主要分析推行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将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与注册会计师、法官职业化管理进行对比,借鉴注册会计师、法官的职业化管理制度。第四章分析了目前我国国家审计人员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五章借助案例分析的方式展现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现状,最后提出推进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的建议。本文旨在为国家审计机关更好规划、开发、利用国家审计人力资源提供一些思路,推动国家审计工作更好地开展。
常晓甜[4](2019)在《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立法完善》文中研究说明法官助理制度是综合审判制度和法院人事制度为一体的一项系统性改革,其实质是对法院内部职责分工的重新界定,通过“事”的分流和“人”的分类,实现“以岗定人”,科学匹配法院的“人”和“事”。作为法官员额制的配套措施,法官助理制度旨在缓解员额制改革背景下案多人少的现实矛盾,实现对法院内部结构的优化配置,提高司法质效,对法官职业化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自1999年我国首次提出法官助理以来,全国各地法院纷纷展开试点工作,改革成果初见成效,制度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然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实践中暴露的问题也急需我们予以回应。尤其是在员额制改革的司法背景下,法官助理从地方经验上升为制度立法,这既标志着法官助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也对法院人员分类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一轮改革中,如何赋予法官助理新的时代解读,科学界定法官助理角色的内涵和外延,实现司法队伍职业化、精细化管理,是当前改革应当重点研究的内容。笔者立足于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司法背景下,结合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情况对法官助理制度进行分析论证,以期对法官助理制度的深入改革有所启发,全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我国推行法官助理制度的现实意义分析。通过对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形成及发展过程的历史背景梳理,归纳总结出制度改革与其所处的司法环境密切相关。法官助理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现行制度未深入到位主要在于法官整体素质不高、制度改革的超前性和周边配套制度的滞后性。作为员额制改革的配套措施,法官助理制度是顺应时代的必然选择,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现路径。第二部分为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规范,主要是对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机制进行系统阐述。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是在法官的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人员,同时在工作中具有能动性。配备模式方面主要从配备来源、配备方式和配备比例等方面进行分析,通过不同模式的比较分析,归纳出各自的优点及存在的不足,为我们更好地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提供理论基础。第三部分是从实践层面对法官助理制度予以分析。笔者通过实地调研的方式,对各家法院中法官助理制度运行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及其成因进行反思,指出法官助理存在角色定位不明、任职标准不一、配置模式失衡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在于改革目标、顶层立法、职权配置、配套制度等方面与法官助理制度改革没有保持节奏上的统一性,这也是我们完善法官助理制度重点要解决的问题。第四部分提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立法完善的具体措施。从改革的构建路径上来看,法官助理制度是对西方先进法律制度的借鉴移植,我们应当立足本土国情,推动国家主导与地方经验相结合,使制度改革与司法运行规律相契合。具体而言,即在司法改革成果基础上进一步查缺补漏,引导法官助理的角色归位,优化配置模式、健全配套制度,通过立法层面统筹周边协调,从而实现新型审判运行机制的良性运转,探索法官助理制度的中国模式。
唐玉露[5](2019)在《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官助理制度是我国法官职业化、精英化建设的配套措施之一,有助于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法官助理制度作为司法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核心在于辅助员额法官,使员额法官能从繁琐的事务性、程序性工作中解脱出来,将精力汇聚于审案、判案之中。但本轮司法改革完成后,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出现了法官助理定位不明的问题,以及法官助理的职责与法官、书记员存在交叉。一方面,法官助理总体人数难以满足审判需求,另一方面法官助理新招遇冷,众多现任法官助理又纷纷“用脚投票”。此外,还存在法官助理的考核和人事管理机制均不够完善等问题。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中暴露的问题,将致使员额制难以实质落实,以及司法责任制架空的后果。鉴于此,完善法官助理制度是落实审判辅助职业的建设的核心,是法官精英化、职业化的必要保证。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包含了四个部分。法官助理制度的概述是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法官助理制度的基本内涵、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经历和改革动因。第二部分是选取了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作为实证考察范本,对上述五个法院的法官助理制度进行实证考察,通过对法官助理数量、配置模式、培训和考核等情况进行梳理,分析我国法官助理制度运行的现状。第三部分是指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在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职责与法官、书记员的职责存在交叉和混同;法官助理来源多元化,能力水平参差不齐;法官助理整体人数目前难以满足审判需求和法官助理制度评价机制尚不健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提出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具体制度设想构想,针对第三部分指出的存在的问题,提出建立限权法官制度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具体措施,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
陈淑芬[6](2018)在《继承与变革:司法人员职业化视野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法官助理制度旨在明确法官、法官助理以及书记员之间在司法实务特别是案件审判实务中需要分工配合,强调的是司法职业者在司法裁判活动中共同但有区别的角色定位和职责需求。法官助理的设置,能够帮助法官完成一系列专业性要求较低的事项,从而节约法官的时间和精力,通过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模式,发挥每个角色应有的职能作用,形成分工协作的审判团队,进一步提高司法效率,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目前,我国缺乏专门针对法官助理的职业制度改革方案。结合我国法官助理的实践情况,我们发现法官助理制度建构存在一些瓶颈,究其原因,是因为法官助理定位职责不清、同步配套机制未到位。为法官配备优秀的审判辅助人员有利于帮助法官回归“裁判者”本位,从而提升司法裁判的效能,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改革势在必行。本文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切入,通过分析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法官助理的改革变迁,宏观把握法官助理队伍的发展方向。并对我国各地法官助理运行模式进行样本分析,总结法官助理改革实践经验及存在的困境。在本土实践的基础上,比较分析两大法系的法官助理等审判辅助人员制度,探索法官助理制度。本文采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分析的研究方法,主要分为四章:第一章首先厘定法官助理制度及其功能,然后梳理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历程。第二章介绍了我国各地法院法官助理的试点现状,总结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瓶颈问题,并对其存在的困境原因进行探析。第三章介绍了域外的法官助理审判辅助人员制度,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建构提供借鉴和参考支撑。第四章结合前文的分析,提出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路径。
库伟明[7](2017)在《法官员额制度研究》文中提出法官员额制度是现阶段司法改革推进过程中的一项重要举措,但是在全国试点地区出现了不同的阻碍以及潜在的问题,文章通过对理论的分析,试点地区经验的总结和对域外的考察,最终提出法官员额制建设的若干建议,以期使法官员额制早日成熟完善。本文共有四章。第一章对法官员额制的相关理论进行了分析。法官员额制并不是凭空捏造的一个概念,与其他司法改革举措一样,法官员额制同样有着深厚的理论基础,有其独特的价值追求以及在推进过程中应当遵循的改革逻辑。因此,通过对法官员额及法官员额制相关的理论进行细致深入的分析,发现改革过程中出现问题的深层原因,以提出正确的解决方案。第二章对试点地区的成果进行了总结分析,从中提取经验,分析问题所在。从法官职业化开始,便不断的探索和试验,这些曾经的探索都为今天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深入奠定了基础或开辟了道路,不能将法官员额制与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割裂开来,要将法官员额制放在法官职业化的历程中来分析,放在大的司法改革环境中来分析,这样才能更加全面的对法官员额制进行分析研究。第三章对域外进行了考察。法官员额制不是我国大陆地区独创的制度,普通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国家(地区)都已经对法官员额的相关制度进行了较长时期的探索,很多内容都是我们可以学习借鉴的,现阶段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推进遇到的紧迫问题无非是法官员额的数量比例如何确定,员额法官如何选拔,辅助人员如何进行管理等等,文章针对这些问题专门选取了典型的国家和地区进行研究,为我国法官员额制的推进提供借鉴。第四章在对法官员额制相关理论分析、试点经验总结、域外比较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法官员额制继续推进的若干建议,希望能够在荆棘密布的改革道路上,开拓一条通向光明的小径。
刘宏宇[8](2016)在《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文中认为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强调建设“法治社会”。司法与社会正义息息相关,被视为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伴随社会发展,人类社会普遍开始向商品经济转化。国家司法制度演变发展的目的应当朝着尊重纠纷各方当事人意志,保护私人权益,紧密联系商品经济为目标。因此,一个国家司法发展的权威程度和现代化程度也成为衡量其社会发展进程的重要标准之一。近年来,我国在进行现代化建设,提高国民经济发展水平,改善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在积极的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国家治理不断法治化的进程中,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依赖、对司法权威的需要也呈现出不断增长的情况。就当前的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已基本建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依法治国”的理念也开始逐渐深入人心。在整个社会上,出现了一种良好的法治氛围,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开始不断增强,开始越来越多的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社会当前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社会结构也在发生这剧烈的变化,一些新的社会矛盾和冲突不断出现。面对这一现状,亟须通过一定的法律途径来整合社会资源,以更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促进全社会的稳定、繁荣和发展。这一过程中,司法愈发成为维持公民权利,解决各种纠纷的重要手段和最后一道防线。同时,如果司法没有权威,则会导致这一“防线”形同虚设甚至消失。司法权威是保障司法权维持稳定、有效运行,并发挥出其应有作用的基本条件和前提保证。权威含有权力因素和威势因素,汉语词典将权威界定为使人尊敬,畏惧,信服的威望和力量。司法权威指的是司法机关所具备的一种令人信服的威望和强大力量。司法权威下,实现了强制和自愿服从以及权力和威信的高度统一。树立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党坚持依法执政、民主执政的根本需要。而司法权威的强弱,也是不同国家法治化建设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对一国法律而言,司法权威是重要的法律权威保障。为此,对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相关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具有理论和实践价值。近年来,我国开始积极的进行司法改革。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即明确提出,为了更好的进行法治国家建设,针对司法体制和司法运行中的突出问题提出改革认为,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中之重。十八届四中全会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战略部署,提出必须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司法权威与司法公信力等已经成为当前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司法权威的强烈追求。建构并维护司法权威,是司法的理性所在,也是理性的司法所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以司法权威为研究对象,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尝试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建构问题进行探索。文章一共分为七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导论,介绍本次研究的社会背景与司法权威现状和面临的挑战,并对已有的研究成果等进行回顾;第二部分对司法权威进行本体分析,介绍司法与司法权威相关概念的内涵;第三部分梳理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包括司法权威的来源、构成、价值和功能。在文章的第四部分,对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情况进行分析,了解西方司法的理念,分析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和构建,从而为我国法治发展与司法权威建设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入手进行分析,以更好的了解司法权威相关影响因素,寻找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等。文章的第五部分从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入手,对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进行分析。通过分析认为,司法活动应具有公正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终局性,司法裁判应当具有执行力。进一步对司法权威的两种构建模式进行介绍,并研究我国司法权威的政府推进模式。第六部分,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司法权威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第七部分,同样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对我国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路径进行研究。通过本文的研究,对司法权威的定义和来源、特征等进行了分析,并在对司法权威的生成机理与影响因素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对司法权威的具体构建问题进行初步的探索。并清楚的认识到,在我国大力进行法治社会建设和司法改革的大背景,司法权威也面临着十分严峻的挑战。为此,在具体的司法权威构建过程中,需要针对存在的问题,考虑相关因素的影响。从内在与外在两个方面进行司法权威构建。通过本次研究,可以更好的丰富国内司法权威生成与构建方面的理论空白,并为我国司法改革的发展和完善等提供一定的参考依据。但受到笔者个人能力的影响,感到本次课题研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在我国全面建设法治国家的过程中,构建司法权威,既需要遵循一定的司法规律,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现实情况。惟其如此,才能更好的开展司法改革等工作,促进司法权威的最终树立。
杨凯[9](2016)在《审判辅助职业研究 ——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与建构为中心视角》文中研究指明在中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和改革进程中,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化是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的必要前提条件和前置性职业制度架构基础;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的地位和职业架构虽然在整个法治职业构架体系中处于基础性和辅助性的配角职业,但这一现实制度改革问题在整个司法体制改革体系中具有基础性、前置性和辅助性的指导意义,在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必将会成为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的重头戏。本文将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和职业化建设确立为研究对象,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和法学基础理论为研究指导思想,综合运用历史分析、比较分析、实证调查研究、价值和功能分析、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等方法,将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置入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大背景之中,将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和职业化建设作为法官队伍整体职业化建设研究的一个重要部分进行专门研究。本文研究结构分为八个章节。第一章导论部分,论证本文研究问题的缘起、研究的对象、研究的背景、研究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对现有的各类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的研究成果进行系统全面的综述,介绍本文确立的研究指导思想、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第二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历史沿革与本土资源分析,根据“有官必有吏”的历史法律文化传统,从传统司法体制的历史沿革中发掘本土资源可供当今司法体制改革借鉴的实践经验。提出:正确认识和认知一种职业和制度,需要从历史沿革的纵向视角来考察,我国历朝历代的司法审判程序制度中都设置有较为专业的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古代的“属吏”和“幕吏”等司法审判辅助职业,完全可以视为现代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历史渊源和最早称谓表述。通过比较分析我国古代、清朝晚期和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以后、司法改革以来等不同时代的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角色定位和主要审判辅助职业技能要求,深入认识和认知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和职业化建设的历史发展进程,正确了解和认知关于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构架本土资源的有益经验。第三章论述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制度的比较分析,从比较法的研究视角分析和论证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司法体制中审判辅助职业的制度架构、制度价值和功能,重点分析论证两大法系中的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经验,研究域外司法改革先进经验中可供我国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借鉴的合理制度安排。提出:纵观两大法系法治发达国家的法院体系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经验,可以发现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的司法体制改革中都毫无例外地在积极推行法官职业化建设改革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现代法官助理制度已经发展成为确保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功能性制度。我们正在全面推行的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需要合理借鉴两大法系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与建构的成功经验。第四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的探索实践经验和理论思考,系统总结人民法院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关于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改革的探索实践经验,并在实践理性的基础上展开制度构架的法学理论建构思考。提出:现代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中的法官助理制度虽然是域外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的产物,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体制中同样有着相类似的司法制度改革实践理性经验和现实需求;司法改革的动因来源于社会现实和司法实践的现实需要,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举措的试点和推行,同样也来源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特别是源自全面推行法官员额制改革对审判辅助职业的现实需要,源自社会发展进步对司法体制改革的现实需要;推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是实现审判职能和职业科学分工的现实需要,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需要;法官助理制度改革的成败,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我国新一轮司法改革向纵深发展所必然选择的道路,而推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制度基础。第五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职业角色定位和职业化建设的功能作用,从审判辅助职业的整体功能视角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内涵、分类,以及不可替代的功能作用。提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是法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从事审判工作法定的必须的必要的助手,具有不可替代的审判辅助职业制度功能和作用;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直接影响着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中的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应当拓展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化建设的内容,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应当作为当前法官员额制改革和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步推进。第六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建构的职业伦理、业务素质和综合素质培养要求,从职业化建设视角论证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素质培养目标和具体要求。提出:作为一种专门的审判辅助职业,法官助理的职业素质培养是职业化建设与改革的根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是法律职业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其审判辅助性工作贯穿整个审判工作的全过程,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记录、调查取证、合议、宣判、执行、送达、结案及卷宗装订归档等审判辅助性工作,工作量大而且较为繁杂,既有事务性和程序性工作,也有技术性和专业性工作,其工作质量、效率和水平的高低,直接影响整个审判工作的公正与效率,全面加强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素质培训是当前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必筑之基,必修之课。第七章论述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的职责范围和职业技能建构空间,具体包括:立案登记咨询接待技能、审前准备程序技能、辅助庭审技能、审判笔录制作技能、信息收集与沟通技能、司法统计和公文写作技能、案卷立卷建档和归档审查技能、调查研究与司法写作技能、法律文书辅助制作技能、辅助办案和处理审判事务技能等内容。重点论述身前准备程序工作职业技能和裁判文书辅助写作和制作职业技能。第八章结语部分对本文研究结论进行综合概述。本文的研究背景立足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全国司法系统全面推行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改革和法官员额制改革,立足于人民法院推进法官员额制改革的改革探索实践和审判权运行机制配套改革探索实践的经验总结,立足于从源于实践的思考研究中寻觅制度改革创新,试图运用实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对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职业素养、职业技能进行专题研究和归纳总结,力求通过实证法学研究解答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改革和职业化建设中存在的种种现实问题;同时,尝试在司法改革实践中建构一门新兴的“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学科,并对法学基础理论研究领域作进一步向司法实证应用方向的学理拓展。
张馨予[10](2016)在《司法改革中法官职业化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之后,党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上陆续对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司法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指明去地方化、去行政化的改革方向,也提出要建设一支高水平的法治工作队伍来推进依法治国战略目标的实现。在此新形势下,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出台《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了法院未来的总体思路和具体改革任务,将法官职业化建设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未来五年的改革计划中。我国法官作为法院司法活动的核心,从来在大众心目中是神圣、庄严的象征,法官职业因其所担负的社会责任而具有特殊性,法官队伍建设一直都在司法改革的规划之中,面对社会变革的“新常态”,将来应当拥有怎样的司法能力、如何扮演好法官的角色,是司法改革不能轻视的课题。关于法官职业化建设,我国学者已有多年研究,但借鉴国外在法官选拔、任职、培养、职业保障的高要求和高水平的法官职业化建设方式,始终未能在其与我国国情之间找到交点。我国的法官职业化发展至今仍未找到自己的特色道路,而新一轮的司法改革将此问题郑重进行研究说明我国已进入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新时期,把握住这一机遇期,将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走出适合中国国情的道路,为本论文的研究留下了相当大的空间。本文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角度出发,第一,阐释法官职业化的基本理论。除基本概念的释析外重点阐述了法官职业的内涵、特征和法官职业的特别属性,为接下来的研究提供基础。第二,对法官职业的功能进行分析,并详细剖析了其研究价值。第三,对影响法官职业化改革的依托—司法改革进行了分层剖析,厘清了司法改革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系,进一步分析了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要性。第四,分析了当前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的矛盾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依法治国、司法改革背景下法官职业化的需要,在解读英美法系、大陆法系其他先进国家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经验基础上,明确了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方向。第五,通过前述分析,对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在内的基础问题做出阐述,试提出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框架性五大方向,以便容易找出进一步改善的途径。
二、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概述 |
2.1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概念 |
2.2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特征 |
2.3 我国刑事司法职业化的发展历程 |
2.4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优势 |
2.5 刑事司法职业化的缺陷 |
第三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基本问题 |
3.1 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含义 |
3.2 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制度基础 |
3.2.1 人民陪审员制度 |
3.2.2 人民监督员制度 |
3.3 我国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发展历程 |
3.4 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的关系演绎 |
3.4.1 司法职业化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存废之争 |
3.4.2 共同发展中的承接与制衡 |
3.4.3 人民陪审员制度与司法职业化和谐发展的根本 |
第四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的困境 |
4.1 人民陪审员的职权问题 |
4.1.1 人民陪审员职权界定笼统 |
4.1.2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能否同权 |
4.1.3 法官与人民陪审员如何分权 |
4.2 合议庭构成不完善,人民陪审员功能异化 |
4.3 选任操作流程不规范 |
4.4 案件审理后的权利义务问题 |
第五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问题的域外借鉴 |
5.1 域外司法职业化建设概况 |
5.2 域外公民司法参与权介绍 |
5.2.1 法国参审制度 |
5.2.2 韩国国民参与裁判制度 |
5.2.3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 |
5.2.4 德国的参审制度 |
5.3 域外经验小结 |
第六章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的基本思路 |
6.1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思路 |
6.2 刑事司法职业化改革背景下公民参与司法路径 |
6.2.1 司法职业化公民参与的模式 |
6.2.2 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推行 |
6.3 刑事司法职业化背景下公民司法参与具体建议 |
6.3.1 完善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程序 |
6.3.2 明确法官、人民陪审员的职权分工 |
6.3.3 完善人民陪审员履职保障建议 |
6.3.4 完善法官的指引提示规则 |
6.3.5 正确应对事实问题与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与表决 |
6.3.6 其他完善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缘起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 国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实践意义 |
第四节 研究方法、主要创新和不足 |
一 研究方法 |
二 本文的创新点 |
三 本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意义辨析 |
一 司法豁免的历史源流与现代含义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其他主体司法豁免制度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与理论基础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构成要素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理论基础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价值取向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功能定位 |
第二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与运行现状 |
第一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演变脉络 |
一 建国后到改革开放前(1949—1978):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观念萌生 |
二 改革开放后到十八大前(1979—2011):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初步建构 |
三 十八大以后(2012至今):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渐趋成型 |
第二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基本现状 |
一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规范依据 |
二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积极功效 |
三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现有的局限与不足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探析 |
一 传统司法观念对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制约 |
二 法院治理机制泛行政化对法官权利的侵蚀 |
三 法官素质现状对司法豁免制度运行的影响 |
第三章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现实考量 |
第一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正当性 |
一 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应有之义 |
二 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必由之路 |
三 维护法官中立性地位的制度保障 |
第二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必要性 |
一 破解法官权责失衡难题的必要条件 |
二 回应法官职业角色紧张的实践需要 |
三 防范法官职业风险趋增的有效途径 |
第三节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可行性 |
一 制度保障 |
二 技术条件 |
三 现实依据 |
第四章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第一节 建构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原则 |
一 遵循司法规律 |
二 有限豁免原则 |
三 统筹协调原则 |
第二节 健全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的基本路径 |
一 完善法官司法豁免的立法设计 |
二 畅通法官司法豁免的运行机制 |
三 强化法官司法豁免的监督管理 |
第三节 法官司法豁免制度与司法体制改革的衔接协调 |
一 司法豁免与司法追责制 |
二 司法豁免与法官员额制 |
三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伦理制度 |
四 司法豁免与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3)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内涵的相关文献 |
1.2.2 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制度设想的相关文献 |
1.2.3 文献评述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和不足 |
1.4.1 研究创新 |
1.4.2 研究不足 |
第2章 相关概念和理论基础 |
2.1 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的相关概念 |
2.1.1 国家审计人员界定 |
2.1.2 职业化和职业化管理的含义 |
2.1.3 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的内涵 |
2.2 理论基础 |
2.2.1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2 人力资本理论 |
第3章 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3.1 推进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的必要性分析 |
3.1.1 突出国家审计专业性的内在需求 |
3.1.2 满足国家审计全覆盖的方法需要 |
3.1.3 树立国家审计权威性的必经之路 |
3.2 推进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的可行性分析 |
3.2.1 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
3.2.2 人员基本素质过关 |
3.2.3 审计专业教育深化 |
3.3 人员职业化管理制度借鉴 |
3.3.1 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化管理借鉴 |
3.3.2 我国法官职业化管理借鉴 |
3.3.3 发达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借鉴 |
第4章 我国国家审计人员管理问题与原因分析 |
4.1 国家审计人员管理问题 |
4.1.1 审计人员遴选方面 |
4.1.2 审计人员培训方面 |
4.1.3 审计人员激励方面 |
4.1.4 审计人员考核方面 |
4.1.5 审计人员道德考察方面 |
4.2 国家审计人员管理问题原因分析 |
4.2.1 未形成职业化管理体系 |
4.2.2 未完善职业化制度保障 |
4.2.3 未营造职业化管理环境 |
第5章 C市审计机关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现状 |
5.1 背景介绍 |
5.2 审计人员数量和职业素养现状分析 |
5.2.1 审计人员数量不足 |
5.2.2 年龄结构待改善 |
5.2.3 拥有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比例低 |
5.2.4 文化程度偏低 |
5.2.5 专业结构单一 |
5.3 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问题分析 |
5.3.1 人才选拔方式待完善 |
5.3.2 激励措施不足 |
5.3.3 后续培训力度不强 |
5.3.4 晋升渠道不畅通 |
5.3.5 考核与评价机制不科学 |
5.3.6 审计职业道德考察机制不健全 |
第6章 推进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建议 |
6.1 以公务员体制为基础的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 |
6.1.1 建立人员分类管理制度 |
6.1.2 建立双轨道管理制度 |
6.1.3 建立审计职业资格认证制度 |
6.2 以提升专业胜任能力为核心的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 |
6.2.1 调整人员遴选标准 |
6.2.2 细化职业考核制度 |
6.2.3 完善职业后续培训 |
6.2.4 加强人员激励力度 |
6.2.5 建立职业退出机制 |
6.3 以审计职业道德为保障的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 |
6.3.1 加强审计职业道德教育 |
6.3.2 建立审计职业道德考察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立法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历程和现实意义 |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二)法官助理制度的现实意义 |
1.推动法官职业化建设 |
2.促进法官员额制改革 |
3.提高司法效率和司法公正 |
二、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规范 |
(一)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 |
1.法官助理是在法官指导下从事辅助性事务的工作人员 |
2.法官助理在从事辅助性事务工作中的具体职责 |
(二)法官助理的配备模式 |
1.法官助理的配备来源 |
2.法官助理的配备方式 |
3.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 |
三、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成因 |
(一)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 |
1.法官助理的角色定位冲突 |
2.法官助理的任职标准不一 |
3.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失衡 |
(二)法官助理制度问题的成因 |
1.实践偏离改革目标 |
2.顶层立法支撑不足 |
3.职权边界模糊不清 |
4.配套制度建设滞后 |
四、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立法完善的具体措施 |
(一)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路径 |
1.域外模式的制度借鉴 |
2.地方实践的经验总结 |
(二)引导法官助理的角色归位 |
1.明确司法事务的分类标准 |
2.厘清法官助理的职责权限 |
3.构建以法官为主,法官助理、书记员为辅的办案衔接机制 |
(三)优化法官助理的配置模式 |
1.法官助理的配备原则 |
2.法官助理的配备比例 |
(四)健全法官助理的配套制度 |
1.建立法官助理分类分级制度 |
2.建立法官助理考核评价机制 |
3.建立法官助理薪酬待遇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发表文章目录 |
致谢 |
个人简况及联系方式 |
(5)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课题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域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及方法 |
第2章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概述 |
2.1 法官助理制度的基本内涵 |
2.2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
2.2.1 员额制改革前阶段 |
2.2.2 员额制改革后阶段 |
2.3 法官助理制度产生和发展的基本动因 |
2.3.1 法官助理制度是法官职业化建设,人员分类管理的必然需求 |
2.3.2 法官助理制度是提升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
第3章 我国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运行模式的考察 |
3.1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三二一审判模式”的进阶模式 |
3.2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助理、文书助理和档案助理模式 |
3.3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多元化助理模式 |
3.4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助理模式 |
3.5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双向选择”模式 |
3.6 小结 |
3.6.1 呈现出的改革亮点 |
3.6.2 各模式的运行瓶颈 |
第4章 法官助理制度运行存在的问题与成因 |
4.1 法官助理职责定位不明确 |
4.1.1 法官助理与法官职责交叉 |
4.1.2 法官助理与书记员职责混同 |
4.2 法官助理来源多元,能力参差不齐 |
4.2.1 转化型助理 |
4.2.2 新招收助理 |
4.3 法官助理整体人数难以满足审判需求 |
4.4 法官助理评价机制尚不健全 |
第5章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的具体措施 |
5.1 明确法官助理的定位和工作内容 |
5.1.1 法官助理分类定位 |
5.1.2 明确限权法官职责 |
5.1.3 分层级定位法官助理 |
5.2 拓宽法官助理的来源渠道 |
5.3 完善法官助理的考核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及研究成果 |
(6)继承与变革:司法人员职业化视野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法官助理制度及历史 |
第一节 法官助理制度概述 |
一、法官助理制度 |
二、法官助理功能 |
第二节 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历程 |
一、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发展 |
二、萌芽期 |
三、试点期 |
四、成长期 |
第二章 我国法官助理的现状考察 |
第一节 各地法官助理模式考察 |
一、北京地区法院模式 |
二、上海地区法院模式 |
三、成都地区法院模式 |
第二节 法官助理角色瓶颈 |
一、角色不清 |
二、角色冲突 |
三、角色失败 |
第三节 法官助理制度困境分析 |
一、法官助理的定位不统一 |
二、法官助理的职责不清晰 |
三、法官助理的来源不稳定 |
四、法官助理的考核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法官助理制度比较研究 |
第一节 法官助理的域外制度 |
一、美国法官助理 |
二、德国司法辅助官、学术助理 |
三、日本书记官、调查官 |
四、法国审前准备程序法官、助理法官 |
五、中国台湾地区法官助理 |
第二节 域外法官助理制度对我国的启示借鉴 |
一、美国法官助理制度的启示 |
二、大陆法系国家及地区审判辅助人员制度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想 |
第一节 定性:法官助理法律角色 |
一、诉讼信息的传递者 |
二、庭前工作的准备者 |
三、争点整理的协助者 |
四、裁判意见的启发者 |
第二节 定量:法官助理分类履职 |
一、程序事务型法官助理 |
二、法律研究型法官助理 |
三、指挥协调型法官助理 |
四、综合保障型法官助理 |
第三节 运行:明确法官助理管理机制 |
一、法官助理的来源及编制 |
二、法官助理的配备要求 |
三、法官助理的晋升管理 |
四、法官助理的考核评价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法官员额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法官员额制度的一般理论 |
(一) 法官员额及其制度的概念与含义 |
1. 法官员额的概念与含义 |
2. 法官员额制度的概念与含义 |
(二) 法官员额制度的特征 |
(三) 法官员额制度的功能 |
1. 实现法官的职业化 |
2. 改善法官职业待遇与职业保障 |
3. 保障审判权独立、公正行使 |
(四) 法官员额与法官职业化的关系 |
1. 法官职业化的一般理论 |
2. 法官员额与法官职业化的关系 二、法官员额制度之比较与借鉴 |
(一) 法官员额确定的依据 |
1. 美国 |
2. 日本 |
3. 台湾 |
4. 评价与借鉴 |
(二) 法官选任的标准与程序 |
1. 美国 |
2. 英国 |
3. 台湾 |
4. 评价与借鉴 |
(三) 辅助人员的管理模式 |
1. 美国 |
2. 英国 |
3. 台湾 |
4. 评价与借鉴 三、我国法官员额制度的初步实践与存在的问题 |
(一) 法官员额制度的设计与实践 |
1. 法官员额制度的顶层设计 |
2. 法官员额制度的各地实践 |
(二) 法官员额制度试行中存在的问题 |
1. 员额比例的确立标准不明确 |
2. 案件数量增加与法官数量减少存在矛盾 |
3. 法院人员分流与分类制度不完善 |
4. 职业待遇与职业保障仍需提高 |
5. 入额法官选拔机制不合理 四、完善法官员额制度的若干构想 |
(一) 完善法官员额制度应当遵循的原则 |
1. 保障审判权独立行使原则 |
2. 完善司法责任制原则 |
3. 提高司法效率原则 |
(二) 明确法官员额数量、比例及其依据 |
(三) 进一步扩大员额法官的选任范围 |
(四) 建立辅助人员专门管理制度 |
(五) 进一步提高员额法官的职业待遇和职业保障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
(8)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已有研究成果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创新之处和不足 |
第一章 司法权威的本体认识 |
一、司法与司法权 |
二、司法权威的内涵与特征 |
三、司法权威的分类 |
四、司法权威的表现 |
第二章 司法权威的基础理论 |
一、司法权威的来源 |
二、司法权威的构成 |
三、司法权威的价值 |
四、司法权威的功能 |
第三章 西方国家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 |
一、西方司法的理念与特性 |
二、西方司法权威的生成:司法独立和程序正义 |
三、西方司法权威的构建:司法模式和共同特征 |
第四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与模式选择 |
一、我国司法权威的生成基础 |
二、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模式 |
三、我国司法权威构建的模式选择 |
第五章 影响我国司法权威构建因素分析 |
一、当代中国司法权威困境的原因 |
二、法官素质与司法权威 |
三、阳光司法与司法权威 |
四、人本主义缺失与司法权威 |
五、行政干预与司法权威 |
六、法治文化与司法权威 |
七、社会舆论与司法权威 |
第六章 我国司法权威的构建路径 |
一、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 |
二、推进司法公开制度 |
三、完善司法责任制 |
四、强化审判独立 |
五、加强司法监督 |
六、培育法治意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9)审判辅助职业研究 ——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与建构为中心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问题的缘起 |
第二节 论文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第三节 法官助理和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研究成果综述 |
一、国内对法官助理和书记员制度改革的研究情况 |
二、国外对法官助理制度和书记员制度的研究情况 |
第四节 研究的指导思想、基本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指导思想 |
二、基本研究思路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和创新点 |
一、研究的主要内容 |
二、论文创新点 |
第二章 审判辅助职业的历史沿革及其本土资源分析 |
第一节 审判辅助职业的历史沿革比较分析 |
第二节 建国后人民法院新型审判辅助职业概述 |
一、新中国成立前革命根据地法院的书记官职业制度 |
二、新中国成立后的人民法院书记员职业制度 |
三、20世纪90年代审判方式改革以来的审判辅助职业 |
四、四个《五年改革纲要》实施以来的审判辅助职业 |
第三章 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制度比较分析 |
第一节 英美法系国家审判辅助职业比较分析 |
一、英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辅助职业 |
二、美国法院系统的审判辅助职业 |
第二节 大陆法系国家审判辅助职业比较分析 |
一、德国法院的审判辅助职业 |
二、法国法院的审判辅助职业 |
三、日本法院审判辅助职业制度 |
四、其他国家法院的审判辅助职业 |
五、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审判辅助职业 |
第三节 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制度的比较分析 |
一、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相对明确具体的职责分工 |
二、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职业准入标准 |
三、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考核考评要求 |
四、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职业待遇保障 |
五、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职业晋升空间 |
六、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均有明确具体的职业培训机制 |
第四章 我国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的现实基础分析 |
第一节 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与职业化建设的理性思考 |
一、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的价值分析 |
二、法官助理职业制度改革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
第二节 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的理论现实意义 |
一、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试点实践经验的理性分析 |
二、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的现实困境分析 |
三、书记员职业制度改革的相关实践路径分析 |
第五章 我国法官助理职业制度建构的价值与功能 |
第一节 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的角色定位 |
第二节 人民法院现行审判辅助职业制度价值与功能 |
一、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的概念与含义辨析 |
二、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的法律地位辨析 |
三、书记员审判辅助职业的法律依据辨析 |
第三节 审判辅助职业分类标准之法理辨析 |
一、根据审判辅助性不同事务职责和内容之分类标准 |
二、根据是否对审判事务和辅助事务细致区分之分类标准 |
三、根据审判辅助性事务的不同阶段之分类标准 |
四、根据法官助手辅助对象不同之分类标准 |
五、根据审判辅助职业身份和任用形式不同之分类标准 |
六、根据两大法系审判辅助职业不同特点之分类标准 |
七、根据是否设置晋升法官的途径和渠道之分类标准 |
八、根据学历学位和职业技能不同要求之分类标准 |
第四节 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
一、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具有法定不可替代性 |
二、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具有程序不可替代性 |
三、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具有主体不可替代性 |
四、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具有职业技能不可替代性 |
五、法官助理审判辅助职业在法官职业化建设中具有不可替代性 |
第六章 我国法官助理职业建构的综合业务素养基础 |
第一节 法官助理职业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第二节 法官助理职业的政治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一、司法理念、职业道德与政治素质修养 |
二、政治素质修养基本概念和内涵的法理解读 |
三、讲求法官助理职业政治素质修养必要性的法理解析 |
四、法官助理职业政治素质修养基本内容法理解析 |
第三节 法官助理职业的业务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一、法官助理职业的审判业务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二、法官助理职业的人文科技素质修养法理解析 |
第四节 法官助理职业的法律思维素质修养 |
第五节 法官助理职业的语言素质修养 |
第七章 我国法官助理职业制度建构的职业技能基础 |
第一节 法官助理职责范围与职业技能的学理建构 |
一、立案登记中的预审释明职业技能 |
二、开庭审理前的准备工作职业技能 |
三、庭审实质化的庭审辅助职业技能 |
四、审判工作信息收集沟通职业技能 |
五、调查研究综合材料写作职业技能 |
六、法律文书草拟制作写作职业技能 |
七、辅助法官处理审判事务职业技能 |
第二节 法官助理审前准备程序职业技能 |
一、审前准备程序含义与特征辨析 |
二、审前准备程序的价值目标与功能 |
三、审前证据交换审查职业技能 |
第三节 法官助理写作与制作裁判文书职业技能 |
一、裁判文书的动态辅助写作技能 |
二、裁判文书的修饰、校对与整理制作技能 |
第八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奖励及课题 |
致谢 |
(10)司法改革中法官职业化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法官职业化的研究意义 |
一、理论价值 |
二、现实意义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化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思路与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三、创新点 |
第二章 法官职业化理论概说 |
第一节 “法官”概念释析 |
一、“法官”是什么 |
二、法官分类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化的内涵和特别属性 |
一、何为“法官职业化” |
二、法官职业化的内涵 |
三、法官职业的特别属性 |
第三节 法官职业的现代功能 |
一、争端解决功能 |
二、社会平衡功能 |
三、服务大局功能 |
第三章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依托——司法改革 |
第一节 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可能 |
一、新一轮司法改革的出发点 |
二、司法改革的落脚点 |
第二节 司法改革中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现实性 |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是法治中国的必然选择 |
二、法官职业化是司法独立的内在要求 |
三、法官职业化是司法活动专业化的体现 |
第三节 司法体制改革与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关系 |
一、司法改革重启法官职业化建设 |
二、司法改革是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指引 |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是司法改革成功的助推器 |
第四章 法官职业化建设进程中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官外部独立性缺失 |
一、党内个别领导借领导权、监督权干预司法具体事务 |
二、行政干预司法 |
三、传媒、舆论裹挟司法,影响司法公正 |
第二节 法院内部运行机制制约法官独立 |
一、法院内部领导插手个案审理 |
二、上级法院的监督与指示 |
第三节 法官职业保障制度的不足 |
一、法官任职保障制度不健全 |
二、法官薪酬偏低,物质保障不足 |
三、错案责任追究机制成为法官履职的重压 |
第四节 法官的司法能力和素质有待提升 |
一、法官政治素质外强中干 |
二、法官专业素质有待提升 |
三、法官职业道德存在缺口 |
第五章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国际比较与借鉴 |
第一节 国际上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实践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德国 |
四、法国 |
五、国际上法官职业化建设的经验启示 |
第二节 国际上建设法官职业化的参考借鉴 |
一、严格法官准入制度 |
二、加强法官的职业保障 |
三、提高法官的职业待遇 |
四、改革法官培训机制 |
五、完善法官监督惩戒制度 |
第六章 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础问题 |
第一节 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定位 |
一、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指导思想 |
二、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基本原则 |
三、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总体目标 |
第二节 法官职业化应处理好的几个关系 |
一、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的关系 |
二、遵循规律与立足国情的关系 |
三、顶层设计与基层创新的关系 |
四、法官职业化与司法大众化的关系 |
第七章 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方向 |
第一节 确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四个标准 |
一、法官职业思维 |
二、职业道德与修养 |
三、职业知识 |
四、职业技能 |
第二节 法官的选拔与任职 |
一、提高选拔标准,规范选拔程序 |
二、科学落实法官员额制,优化员额分配 |
三、以“人事相宜”为追求,合理任用法官 |
第三节 法官的培养体系建设 |
一、助力法学人才培养,培养优质的法官资源 |
二、建立法官多元化养成机制 |
第四节 法官的监督与责任制度 |
一、完善法官办案责任制 |
二、提高法官监督的技术含量 |
第五节 法官的尊荣和职业保障 |
一、去地方化,提高法官薪酬 |
二、保障法官的政治、法律地位,维护法官尊荣 |
三、加强法官的人身安全保护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主要成果 |
四、积极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司法职业化与公民司法参与权关系研究[D]. 王钦颢. 北方工业大学, 2020(04)
- [2]我国法官司法豁免制度研究[D]. 于猛. 郑州大学, 2020(02)
- [3]国家审计人员职业化管理研究[D]. 李佩瑶.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7)
- [4]论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立法完善[D]. 常晓甜. 山西大学, 2019(01)
- [5]我国法官助理制度完善研究[D]. 唐玉露. 湘潭大学, 2019(02)
- [6]继承与变革:司法人员职业化视野下法官助理制度研究[D]. 陈淑芬. 厦门大学, 2018(02)
- [7]法官员额制度研究[D]. 库伟明. 浙江工商大学, 2017(06)
- [8]论司法权威的生成与构建[D]. 刘宏宇. 南京大学, 2016(05)
- [9]审判辅助职业研究 ——以我国法官助理制度改革与建构为中心视角[D]. 杨凯. 武汉大学, 2016(06)
- [10]司法改革中法官职业化建设研究[D]. 张馨予. 宁夏大学, 201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