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澳大利亚电信的发展与经营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段江雁[1](2021)在《国标视域下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研究 ——以信息与通信技术培训包ICT6.1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世纪90年代以来,开发国家层面的专业教学标准成为了西方发达国家职业教育发展与变革的共同趋势,尤其将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的建设作为保障高级技能型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21世纪初,英国、美国、俄罗斯、德国等国家已经建立起非常完善的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体系,使高等职业教育进入了现代化发展轨道。澳大利亚自1998年起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发并推广各个行业培训包,到目前为止,已经有100多个专业培训包被应用到高等职业教育的专业设置与课程开发中,培训包作为职业教育国家标准为澳大利亚的课程设置和教学实施提供了统一标准。我国也在不断完善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并提出在2022年要建成一个覆盖大部分行业领域并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体系。因此,笔者希望通过研究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为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建设提供一些可借鉴的经验。本研究综合运用文献研究法、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对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的开发、内容、实施以及实施保障进行分析。通过对国内外关于澳大利亚培训包的文献进行研究确定本文的框架结构,通过案例分析法和比较研究法对培训包的内容和实施进行分析,选取信息与通信技术培训包为例,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的角度对其内容进行分析。首先从培训包框架建立的政策背景入手概括出培训包本身所蕴含的理念和特征。其次从培训包的开发机构、开发原则、开发依据和开发流程四个方面对培训包的开发进行论述,为了更好地理解培训包的内容,本文从培训包基本介绍、培养目标和规格、课程和教学资源、评估四个方面对培训包的内容进行简要概括,和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形成对比。再者以信息与通信技术培训包ICT6.1为例,从我国高等职业教育专业教学标准的角度对培训包内容进行详细分析,以霍姆斯格林TAFE学院信息与通信技术专业为例,深入分析培训包在TAFE学院的实际应用。然后分析了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的实施保障机制,研究培训包能够高质量落地实施的原因。最后在分析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现状的基础上,提出培训包对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建设的启示。通过对培训包框架建立的政策背景进行研究,可以得知培训包本身蕴含了终身教育和技能立国的理念,具有以行业为主导、以能力为本位、完善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系统性的特征。通过对培训包的开发和内容进行研究,可以得知培训包是一个由行业开发由政府颁布的国家层面的职业教育标准,并且具有严格且高效的开发规程,此外,在对培训包内容进行深入分析可以得出培训包内容具有统一的职业能力标准、完善的资格证书体系、详细的教学指导内容等特点。通过对培训包在TAFE学院的实施情况进行分析可以得出职业院校的课程和专业建设都是以培训包中的能力标准和资格体系为依据,教学评估以培训包中的评估指南为参考的结论。通过对培训包实施保障机制进行分析可知,国家政策的扶持、对培训机构的质量监督、教师队伍的高质量建设、政府以及社会个人的资金支持等都为培训包的落地实施提供了保障。最后基于我国高职教育国家标准的建设和实施情况,本文认为应当从四个方面进行国家标准的完善和改革,第一,加强高职国家标准开发规程建设,以行业为主导进行开发,明确开发的基本原则和依据,确立高质量高成效的开发程序;第二,加强高职国家标准内容顶层设计,从专业大类和课程模块入手构建统一的职业能力标准,将行业领域内不同层次的能力标准与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对应起来,形成级别清晰的证书体系,根据职业能力标准设计教学指导部分,为教师提供可操作性指导;第三,促进高职国家标准落地实施,国家标准可以在互联网上向公众发布,收集建议或意见,促进标准的使用和更新,地方和职业院校可以根据国家标准开设专业和课程,促进企业发挥教学评估作用,丰富教学评估形式,进一步完善院校教学改革;第四,建立高职国家标准实施保障机制,通过立法的形式发挥企业在职业教育活动中的重要作用,促进校企深入合作,建立高职院校内部和外部评估机制,保障院校提供高质量教育,另外,要建立严格的教师准入制度和教师培训制度,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还要加强企业对职业教育的投资,建立政府、企业和个人的多元投资机制。
黄琳琳[2](2020)在《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文中指出信息技术的发展改变了传统金融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以大数据、区块链和人工智能等数字技术为基础的新型金融服务贸易应运而生,如电子银行、整合支付、移动支付、网络支付、P2P、网络借贷、远程信息处理、网络众筹等。1995年乌拉圭回合,国际社会首次达成国际服务贸易规则——《服务贸易总协定》(General Agreement On Trade in Services,GATS)。GATS将服务贸易的提供方式分为跨境交付、境外消费、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四种模式,并以附件的形式对金融服务贸易进行了规定。然而,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应用和普及,亟需形成以跨境交付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但近期以来,WTO陷入困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谈判更是难以推进,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则则在区域性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s,FTAs)1中出现,但无论是从规则体系还是具体规则内容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因此,本文预探究FTAs中规则的差异所在?以及规则差异背后所映射出的发展趋势?同时总结归纳出规则适用的方式与特点?最终试图从价值层面判断与反思规则设计上与其适用实践中所具备的优势与缺陷,构建出既能够推动跨境交付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又能更好的维护国家安全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体系,以期为中国参与国际规则制定提供建议。本文除导论共分为五章:第一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以金融服务要素跨境为核心,包含传统服务提供模式中的跨境交付、境外消费以及自然人流动三种模式,其依托网络空间规则,并且以金融数据的跨境自由流动为关键性因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作为新兴的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其产生以“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为基础,符合“破坏性创新”构成的三个要素,即“变革”、“替代性潜力”和“结构性影响”,并且从“市场准入”和“业务运行”等方面革新了以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为基础的传统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成为国际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并且也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体系,从NAFTA中的初级规则演变到USMCA中的高级规则,展现出了较为明显的特征:即市场准入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非歧视性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第二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市场准入是服务贸易得以进行的前提条件,GATS项下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与商业存在下的金融服务贸易适用同样的规则,但对于以产品分类为主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显然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市场准入框架不利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实现、跨境金融数据流动成为市场准入争议的焦点、例外规定阻碍自由化措施的实施、DSU不能有效解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争议等。WTO有关争端涉及到跨境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包括跨境交付的含义问题、GATS第16条第1款与第2款之间的联系问题、市场准入的具体措施问题等。现有的FTAs在破坏性金融创新的理论背景下为应对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发展而达成的,从NAFTA到USMCA,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主要分为GATS型、CPTPP型、欧盟型以及其他等四种类型,均对GATS规则体系不足做出了有利的回应,如全面的市场准入义务以及跨境金融数据的自由流动,但在特定方面,基于跨境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也保持了一定的沉默。然而对于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无论是从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以及市场准入数量性限制措施的本质,还是从跨境金融信息自由流动的重要性来看,放弃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概念都不会影响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第三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非歧视性待遇是实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后维持国内外平等竞争环境的重要保障,包括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所具有的合法的安全稳健性、国际义务与国家安全间的平衡性以及跨境金融数据流动的特殊性决定了原本GATS项下对于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服务原产地的认定问题、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以及事实上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等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既具有普遍性又具有特殊性。新一代的FTAs均对上述问题做出了微弱的回应,但并未实质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发展,未来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应更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解决例外条款举证之困难、金融服务同类性判断标准不确定等问题,并构建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第四章“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金融服务的特殊性以及市场失灵决定了必须存在审慎规制,金融服务贸易分为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前者是以结果为导向,依赖普遍适用的原则,而后者则是指存在具体的监管细则。但对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服务提供者和消费者常处于不同的管辖权范围内,其所依赖的审慎例外条款则本身具有原则性监管的性质,因而具有较大程度的灵活性。GATS早期对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存在较大的争议,阿根廷金融服务案是专家组做出的首例审慎例外条款解释的案件,但也存在解释过为宽泛的弊端,FTAs对于GATS审慎例外条款存在的问题从条款名称、关系需求、反滥用要求等方面进行了革新,以期更加符合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发展。然而,审慎例外条款本身的原则性决定了其不可能在国际上形成统一适用的标准,并且从GATS近30年的实践以及新的FTAs中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可见,各主权国家对于金融自由化的理念还存在一定的差异,这无疑会增加达成一致性审慎例外条款的困难。欧盟在金融服务一体化市场上的成功经验值得借鉴,其相互承认原则也要求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适用需要各主权国家的相互承认予以配合。第五章“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信息技术带来的贸易成本降低使得跨境金融服务业成为未来金融业发展的重要趋势。国际高标准的经贸规则已经逐渐开始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予以关注。金融服务业开放是WTO服务贸易的重要议题,主要涉及金融服务的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业务范围和审慎规制,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涵盖服务贸易除商业存在模式外的三种模式。以CPTPP为代表的新一代区域贸易协定设定了高标准的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开放规则对我国构成挑战。在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领域,我国无论在国内法律法规中还是在签订的FTAs中,都展现了较多的不足,主要表现为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以及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等。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另一方面,也出于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建议从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我国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完善等层面加以考虑。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以及将金融科技融入到审慎例外条款中。综上所述,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在FTAs中愈发重要,并且其规则体系也在逐渐完善,但相较于GATS,在市场准入、非歧视待遇、审慎例外等基本规则方面尚存在进一步发展的空间,以适用新金融服务贸易的出现。为对接并引领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制定,我国可从完善国内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体系、加快在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谈判以及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监管科技等层面加以考虑。
张蕾[3](2020)在《“一带一路”背景下华为公司在俄罗斯媒体中的企业形象研究》文中提出“一带一路”作为现阶段我国发展开放型经济体系的重大发展倡议,对于引领我国现代化企业“走出去”,发展全球化市场,参与全球化合作与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截至2019年4月,中国已与126个国家签署了合作文件,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货物贸易总额已超6万亿美元。“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中俄两国全面战略协作伙伴关系不断深化,中国许多大型企业在俄罗斯得到很好的发展,华为公司就是众多跨国公司中的代表之一。本文将以华为公司为案例,通过对华为在俄罗斯的官网上所发布的新闻以及俄罗斯媒体所发布新闻消息为基础,来研究华为在跨文化传播时的企业形象。以华为在俄官网(новотьХуавэй),俄罗斯卫星通讯社(Россиясегодния),透视俄罗斯,俄罗斯媒体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3家媒体为研究对象。使用内容分析法,通过类目建构对3家媒体对于华为公司在2018年1月1日—2019年11月30日的1115篇新闻报道进行定量、定性分析。通过本文对俄罗斯媒体中关于华为公司新闻报道的分析,总结出华为公司在俄罗斯媒体中的企业形象主要有3个方面:重视创新与研发、重视教育和慈善事业的发展以及威胁美国国防安全。
郭阳[4](2020)在《《泰晤士报》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文中指出截止2017年底,华为在全球拥有18万员工,工作地点遍布世界170多个国家,服务了1/3的人类,与此同时,国外媒体对华为品牌的报道也日益增多,但是对华为的报道并不完全都是正面的。华为发展势头强劲,目前可以说是中国民营企业的领军者,而《泰晤士报》创办于1785年,是英国历史最悠久的日报,作为一份百年老报,它在英国乃至世界都具有很强的舆论影响力,享有很高的声誉。它不仅是英国报纸中领先者,在国际上也是英国报纸的象征。英语是世界上使用人数最多的语言,因此《泰晤士报》具有强大的传媒语言优势,这份薄薄的报纸对世界舆论的影响不容小觑。因此本文的目的之一是在对《泰晤士报》关于华为相关新闻报道进行内容分析的基础上,分析该报呈现出了怎样一个华为形象,他们在对华为的新闻报道中的报道框架是怎样的。目的之二是分析2019年,在美国提出对华为制裁以后,《泰晤士报》对华为品牌报道的态度有何转变。本文选取了世界知名报纸《泰晤士报》作为研究对象,研究的时间定于200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对该报上关于华为的报道从报道数量、新闻来源、报道主题、报道倾向、新闻版面和体裁几个方面进行了具体地分析。具体方法为内容分析法和文本分析法。研究结果表明,该报总体上对华为的呈现是中性偏负面的。在美国对华为发布禁令以后,《泰晤士报》的报道框架也随之发生明显的变化。本文的章节分为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绪论阐述了研究的背景、意义、研究综述、理论基础、研究方法、样本选择、创新点以及相关概念等;第一章梳理了华为在欧洲的发展和品牌建构历史;第二章分析了美国颁布对华为禁令前《泰晤士报》对该品牌的报道框架;第三章分析了禁令颁布后该报有关华为报道的报道框架;第四章对禁令前后《泰晤士报》的报道框架、新闻框架和品牌形象进行了对比,得出了《泰晤士报》对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的结论、反思与建议。
王帅[5](2020)在《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文中认为自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正式施行以来,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相关研究一直是学界历久弥新的讨论话题。从学理上讲,国有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应同等适用反垄断法。然而现实情况是,我国国有企业在涉及经营者集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协议及行政垄断等垄断行为时,备受期待的反垄断法却因规范供给明显不足而出现规制“真空”,此状态既不利于市场主体开展公平竞争,促进经济高质量运行,亦无助于消费者福利的提升。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化市场体系亟需依赖市场竞争机制的充分发挥,从微观维度出发,确保市场有效竞争就要重点解决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问题。竞争中性原则要求政府不因市场主体所有制之原因而予区别对待,在此原则下各市场主体应平等获取生产要素、公平开展市场竞争、同等受到国家保护。反映于反垄断法层面,即为国有企业与其它所有制企业应当同等适用反垄断法,前者并不当然享有豁免权。随着国有企业改革进入深水区,反垄断法在提升国有企业效率、盘活市场活力和释放市场潜力等方面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是垄断行为而非垄断结构,并不存在因我国公有制的主体地位而使得国企获得垄断豁免的理论基础。当前国有企业改革的重点是在我国基本国情视阈下如何提升国有企业效率和激发市场竞争活力,而此与反垄断法之追求不谋而合,应当结合即将开展的反垄断法修订工作进行相应的完善研究。论文的整体框架分为绪论、主体和结语三部分,主体部分为论证过程,具体安排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主要交代在竞争中性原则要求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背景和意义、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呈现国内外反垄断法对之加以规制的学术思想、梳理文章研究的重难点并表明在写作过程中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阐述文章存在的创新点及不足等问题。第二部分为文章的主体,以“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为逻辑主线,共包含四章内容:第一章,基本概念释义。通过对垄断、国有企业、竞争中性等经济法学内常见的概念进行特定的解析与释义,呈现作者欲想表达的态度进而为全文划定写作的理论范围和内容基调。第二章,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及现状(提出当前国有企业在适用反垄断法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建国以来我国国有企业的发展脉络,梳理出提升国有企业竞争力、盘活市场活力是我国政府孜孜不倦的追求,但在此过程中存在着国有企业垄断规制不力、规范供给不足等问题。第三章,国有企业垄断现状的理论解析(对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及规制必要性及可行性进行理论解析)。首先,从经济学、法学和政治学视角出发探讨问题背后存在的原因,即当前我国国有企业具有垄断结构上的正当性;其次,从反垄断法秩序、效率与公平的价值目标与市场经济的本质属性出发阐释规制的必要性;最后,从经济学理论、法律文本和所有制结构的纬度表明适用反垄断法的规制可行性。第四章,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完善路径(探讨完善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具体措施)。在竞争中性视角下,结合深化经济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国的大背景,围绕国有企业如何具体适用反垄断法这一问题从确立立法体例、修改并增设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内容、完善行政垄断控制制度、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和救济制度、制定国有企业反垄断指南、规章条例等配套文件等方面提出合理化建议。第三部分为结语。通过国有企业与反垄断法适用的逻辑分析,归纳出虽然当前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存在着一些问题,但并不可因此而忽视反垄断法在未来国有企业改革中所应发挥的重要作用,需要在竞争中性原则下对反垄断法加以完善以提升国有企业的适用性进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结论。
李国敏[6](2019)在《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文中研究说明本文的核心问题是,如何认识和应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面临的战略风险。对于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及其应对,国内外有了丰富的研究,但对于海外战略风险,人们并没有予以足够的重视。我们认为固然战略风险与政治风险关系极其密切,但鉴于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影响后果的特殊严重性,有必要予以专门而深入的研究。围绕上述核心问题,我们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为主,同时运用历史考察、案例分析等方法展开全文。首先弄清企业国际化理论和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史,重点是实施“走出去”战略之后的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情况,以及“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和“新时代”背景下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机遇。其次,着重对企业海外战略风险进行解析。在梳理企业国际化面临的各种风险基础上,以复杂系统思维方法探讨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往往由宏观国际环境格局或中观双边外交关系的重大变动所造成,具有宏观全局性、强烈的政治性和立体多维的关联性,呈现复杂的非线性因果关系和突变式涌现特征,其破坏性极大,并且可能持续发生不利影响。论文还对新时代中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战略风险进行总体分析。接着以中兴通讯和华为两个中国高科技企业作为案例,分析在新时代、百年大变局背景下美国遏制中国政策对中国企业海外拓展造成的严重战略风险。本文还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案例,分析国际国内政治等因素对于中企海外项目造成的战略风险。最后,论文就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提出了应对建议,并对新时代中国企业拓展海外利益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的前景进行了展望。
管晓薇[7](2019)在《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文中研究表明2015年3月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强调,新电改将全面放开售电业务,力求通过构建多元化的竞争性市场,形成多元的买卖双方健全的电力市场格局。由此可知,我国的电力市场改革已进入到一个全新阶段。本文的核心研究内容主要是如何在这一售电侧开放的政策背景下,以电力用户选择权的保障为导向,通过对售电双方市场交易行为、政府管制行为的法律制度构建以期实现售电市场有序、平稳竞争态势。全文的目标在于以制度设计促进国家政策落地,找寻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现实可能性与政策实施最佳路径。本文从电力商品与普通商品的共性出发进行研究,兼顾电力商品特性,法律构建设计思路框定于以电力法为核心的电力法律调整体系范围内。电力法从属性上界于公法与私法之间1,属于经济法的产业法子部门。竞争力量的凸显,使得自然垄断行业以市场规律为导向,跳脱了单一的管制配给模式,遍布售电环节的利益驱动是售电市场引入竞争的最佳“产品”。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方式在整个行业发展缓慢的状态下会稍显“疲软”。关键是市场竞争机制赖以存在的市场环境尚不成熟。售电侧市场的基本目标就是通过售电侧的体制改革,打破单一销售和单一购买的垄断格局,赋予用户以更多的选择权。售电市场化进程就是售电环节实现竞争的过程。竞争是任何产业发展的基础,应当以电力行业的特点及产业市场化发展的基本规律为考量,进行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构建考察。从本质上来说属于电力商品在可竞争环节的市场调节规制研究,换言之,它是售电环节的电力市场发育与法律体系构建之间的关联性问题。由此推之,电力销售过程中的法律关系调整与一般商品销售环节的法律关系调整有差异亦有本质联系。从宏观上看,电力市场法律规制问题的核心是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竞争与规制这两对关系。售电侧放开后,售电市场的核心因变量是电力的价格、供求、风险机制。因此,对应法律关系的调整就要涉及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产业法、反垄断法等多部门法规范,统合电力市场的特性,将其纳入法律规制设计的法律渊源。具象化1研究内容可知,本论题涉及售电市场化改革中售电方多元资本的引入及其过程中售电主体竞争行为规制、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售电合同等相关法律问题探析等。可见,本文虽选择电力行业及其市场为研究对象,但由于电力市场规制问题囊括于产业法相关内容中,该论题与经济法(部门法)的关联性极强,这使本文区别于一般的对电力行业进行经济学解读的经济学专业论文,本文的法学学科属性清晰可辨。选取用户选权为本文进行研究的贯穿视角,主要是因为用户在电力产业链中是处于末端的,用户体量较小,分散度比较大,数量巨大。电力商品的最终使用者和价值实现的终端环节就是用户。售电侧是直接为用户服务的最为直接的环节。售电侧改革最主要的任务就是创造所有的可能性以实现用户的自由选择权。在售电环节市场竞争的开展使价格信号在需求侧如同在生产侧一样,能够顺畅地传导,厘清市场机制在售电环节的作用方式和作用方向。在这一过程当中,售电上游和下游的价格之间就能够实现联动,整个社会的集约化生产以及能源商品消费量的总体就可以实现控制。这里要注意的问题是,用户并不仅仅指大用户,而使要扩展到尽可能多的小商业用户、居民用户乃至全体用户。当售电环节与垄断环节“解绑”,竞争和选择就是电力产业需要面对的两大新课题,而法律制度的构建就对竞争行为与选择行为进行了解读和制度框定,并为以后的执法环节打下基础,实现市场参与者各方利益与政府的公共政策目标及社会整体效应。用户选择权的放开需要有可选择的市场销售主体,销售主体的孕育和多样性取决于市场竞争的强度与竞争环境的良善化。售电市场化不单单包括市场竞争优势使用户获得多样的选择权,还包含了市场化、多样化的服务方式。为用户购买电力商品的选择、使用环节提供尽可能多的专门购买服务,通过制度设计和监管创新培育售电公司和购售电双边竞争主体,是政府在售电侧市场化改革中需要扮演的“角色”。售电市场竞争机制的建立,以及对售电市场竞争规制问题的探讨必须回归到售电作为电力产业的一个环节,其本身的竞争现状图景、市场建立的指导原则以及下一步即将突破的重大问题这几个方面进行探讨。成功的售电市场竞争至少应当实现两个目标:其一,短期内,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实现充分的市场多元主体竞争,能够最大限度地保障市场竞争绩效的实现。具体而言,售电公司专业从事竞争性业务,售电与电网业务分离便于用户根据便利性原则更换是售电公司,用户能够从竞争性售电市场中获取多样化的售电企业的服务,为选择权的实现“加分”。市场竞争法律机制保障售电竞争的平等地位,多家售电公司的存在,能够使中小用户在不同的售电公司之间进行选择,实现自己的满意度导向下的买电对象选择;其二,合理化电价,保障售电市场供需双方的市场需求,同时实现政府规制转型过程中的良性市场秩序,以便形成长期稳定的售电市场运行和投资环境,培育竞争性的零售市场。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分类的用户电价规定,电力企业相同电能产品对不同用户性质的用户实行不同的电价,大量的交叉补贴存在,补贴又与普遍服务相混合,使得售电电价如同“戴着脚镣却想跳舞”的人,影响了售电侧改革的时效性与法规可应用型。本文以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至今的积弊1为研究切入点,结合售电市场建设的环节个性化特点,从市场运行设计和政府规制优化两个方面,对售电市场进入规制、电价形成规制和售电交易过程中纠纷解决进行深入研究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构建方案以及法律以外的制度可行性设计配套研究,终极目标是实现我国售电市场化改革的高绩效成果,规范的市场格局和稳定电价,保障用户选择权利益的实现,提高整个产业的生产和运营效率。本文的总体逻辑线索如下:我国售电市场化中的竞争力“焕发”受制于电力行业自然垄断理论进展以及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起步较晚、售电市场构建性经验不足等诸多因素干扰,而自然垄断理论及其发展以及电力经济学相关理论支持(基本理论)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研究的“始发站”。因此,构建精确的且符合中国市场经济发展进程的电力市场竞争规制制度是本文探讨论题的出发点。这一规范性构建从多个方面塑造了我国售电市场改革制度的生成、变化以及实践进程中的制度绩效。每一章的结构及构成如下分布:第一章介绍与售电侧竞争体系的制度构建有紧密关联的几组概念(涵盖售电市场基本概念和电力商品的经济特征),目的是为了下文的理论和经验提相关的背景铺垫,穿插于各章的理论研究之中。同时,提出全文的核心理论基础。在之前的研究的理论基础与观点归纳的基础上,提出统摄全篇的产业组织学、电力经济学、管制经济学、市场竞争理论相关模型(自然垄断与竞争——资本结构——产权形式——规制方式)。其中资本结构理论决定整个售电市场竞争的源动力和主要方式,是结构的基础;自然垄断与竞争模型对资本结构理论的引出具有引导意义,因而是结构前提;产权形式是具体售电市场竞争开展以及绩效评估的核心原理并与后文的政府管制方式和法律规制体系构建有因果关联,因此是具有承上启下作用的理论内核;规制方式是最终的理论研究外在表述形式,也是整个理论实现的操作性关键环节。四个理论结构要素构建彼此密不可分,互为因果与耦合。在此过程中,融合了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的研究方法和基本观点,应证了对于社会科学理论、产业发展分析、产业法律规制的问题研究离不开政治经济学动、法律与社会学互动。在此结构理论基础上,又引出了实现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规制基本内容:售电市场元竞争理论规制、售电公司治理、政府售电市场规制变迁与优化。第二章研究国外售电市场的经验并进行总结和归纳借鉴述评。本章不是简单地对国外售电市场情况的文献综述,而是通过分析国外售电市场改革的经验,提出借鉴方向的探讨,为找出我国售电市场改革相关问题提供搜寻“路径”(为第三章售电市场化改革问题提出作铺垫)。古语有云“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历数西方电力产业的市场化改革较为成功的国家,他们既与我国面临类似的改革挑战,又客观上需要在改革进程中关照各迥异国情下的制度体系个性。虽说各国采取了不同的售电市场化改革方案,但改革的基本宗旨仍趋于一致,即始终秉承对售电环节竞争强度的持续促进的创新型制度设计。就发展中国家而言,管理机制的优化与政府监管改革的动力以吸引在竞争开放端的多元投资成为关键。无论是发达国家也好、发展中国家也罢,本质上,技术进步为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开展和绩效达成提供客观可能性。电力改革较为成功的西方国家在售电环节的经验极具启发性的。一些国家认为,售电市场无法形成真正的选择权市场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即可供选择的零售商只有少数几家。西方国家政府更为注重为那些从管制性公用事业公司转换出来的用户提供选择权的方案设计及实施。用户是市场价格的直接承担者,售电价格成为首要的利益权衡。相关国家对售电量上下限利润市场设计考虑,对不重新选用捆绑服务的部分用户保持封闭;根据一些国家经验,零售商、用户和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通常成立一些联盟,帮助处理售电市场初期的问题。各国都较为注重避免售电市场设计中的结构性缺陷。所列举的相关国家都致力于在电力市场重组后取得售电竞争制度推进的可能性。各国的特色迥异,可借鉴角度也多元。以美国为例,多元的售电模式,最重要的市场设计要素是保底服务采购机制等经验。在中国电力市场化改革的大背景下,相关经验引入可以增加国内市场适当地、可能的对售电市场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方法和路径。制度变迁中所反映的理性经验归纳,将为后文的具体问题解析、法律规制构建性常识提供充分的研究基础。本章总体上是通过借鉴国外经验实现在具体的历史实践中检验理性选择理论的一般结论。第三章研究归纳出我国售电侧竞争性市场格局建构过程中,所亟待法律制度进行解决的问题,并具象化到几类难题。本章是全文提出问题的部分,界定全文理论研究最终需要解决的问题,以及构建市场法律规制谱系的核心范围。越是不健全的市场参与动力机制,市场主体的竞争参与率和竞争实力就越低,削弱了整体市场化进程,尤其对于售电这类产业转型阶段的“试验期”市场形成,更是如此。改革的过程是迂回曲折的,一些问题会逐步在售点市场化改革进程中“暴露”出来,亟待政府、市场两个方面的协力互动与完善。售电侧改革仍任重而道远----分离于原公用事业公司的电力零售商仍占领大部分的零售市场;大用户直购电、竞价上网等探索没有能够建立有效的市场运行机制,资源配置的优势尚未在电力市场中予以体现;辅助价格体系和市场机制形成的电力“辅助服务市场”对电力系统频率和电压控制的调价功能尚处于“价值化”的尝试阶段;根据第一章的范围框定,本文旨在对直接影响售电市场竞争的例如资本多元化乏力、国有企业市场垄断、电力用户选择权未展开等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制约售电市场化改革的瓶颈:售电市场资本结构单一、国有售电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资源禀赋不均衡导致的地位差异、政府对电力市场管制缺陷问题(局部管制过度、局部管制失序);同时,提出售电市场化机制不成熟问题最终引发的电价市场合理化难题。最终统一于对电价体系的完善和政府规制改革问题的研究。阻碍售电市场发展的政策限制主要是电价上线没有依据市场为导向或者零售电力的上线比例固定。电价制定和电价监管直接关系到用户的根本权益,这其中既有知情权维度的保障缺失、又有选择权方面的缺陷。目前我国的电力价格形成体系尚不完善,导致了电力消费者对电力商品选择权的行使缺乏必要且完善的市场信号支持。贯穿全文的视角是用户选择权的保障,这一视角与目前我国需求侧市场建立的规划有密切关联。芝加哥学派认为,反垄断政策的最终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用户利益。美国反托拉斯政策已将政策目标调整为增进用户的福利,其他目标也必须与用户福利最大化一致。(martin,2005:57)反垄断法正朝着纯粹用户权益措施的方向演变。相对于保护用用户选择权益的终级目的,维护开放竞争的政策目的更是工具性。目前就售电环节而言,用户选择权依然处于“苗苗”状态,其“发育”程度与售电市场竞争发展进度相去甚远。售电市场是复杂的,对其竞争的观测常常不那么容易。例如,电力需求的不确定性、电网容量约束以及相关的企业数据的保密性等因素,使对电力市场力评估、竞争规模的衡量等问题都增加了难度。电力零售侧竞争放开能够带来的最为重要的益处就是竞争性的零售商能够根据电力用户的个性需求,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关于电力用户和消费者的权利,现行《电力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电力法》中唯一与电力用户选择权具有相关性的内容是“普遍服务原则”。本章在深入分析目前售电市场法律构建不足的基础上,为后文提出售电市场化竞争和法律规制可能的发展路径框定规制范围和方向。只有找出问题,才有可能在后文对论题进行深入研究,提供可行性法律解决方案。问题解决意识可能是本文特色之一,实现理论研究的应用性落地。第四章提出构建售电竞争性市场可以顺利开展的法律规制体系。本章是本文的实证研究部分。传统的电力市场竞争理论认为,电力市场的自然垄断属性决定了其无法在可竞争环节大有作为,更由于政府规制理论的单一、利益集团的角力等原因,导致发展中国家的电力市场化改革必然是轻微、缓慢和无法深入竞争本质的,上述观点关注的是电力产品的本质特征局限、公用事业的管制局限。根据国家发改委、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制定的规则,我国电力市场化改革将构建零售竞争型的市场模式。零售竞争型市场模式需要有宏观性有不失重点的制度设计,尤其突显售电市场化的竞争性市场构建特质。售电市场的竞争性法律规制设计是一系列前提条件下的动态规划。售电市场的竞争格局建立与科学、明晰的规制框架、公正且独立的规制机构、完善中的被规制者这三方面成正相关关联。电力市场主体需要法律或者具有相应规则(这种规则表现为强加在人们头上的风俗习惯等)所规定的条件下进行经济运行活动。经济运行与法律规制之间的关系密不可分。正如法经济学家所认为的那样,“社会生产方式不仅包括土地、机器,还包括法律。因为,如果不运行,土地和机器就毫无价值。法律是市场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法律秩序调拨下的生产、交换和分配,就无法生产机器,使用者无法从生产者手中获得该机器产品,使用权无从谈起,使用价值就得不到实现。法律秩序在此种情形下,本质上已经成为资本的一种形式。”1售电市场规制制度的必要性,需求理论以及规制激励理论,结合整个规制制度过程中的风险负担理论。售电侧竞争是提高电力需求侧响应的必经之路。本文将以电力市场竞争资本多元化触发为视角,以自然垄断理论最新进展为元理论依据,对我国的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政策优势、售电竞争性市场缺陷的克服、政府新一轮市场管制优化的方向进行深入浅出的分析。定制符合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基本规律和电力市场化改革进程的售电市场竞争法律规制体系,并辅之以法律规制以外的制度规制参考构想,以期对售电市场的制度健全和规制层面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可能性路径,并尽早地实现我国本土制度环境意义上的售电侧改革目标。本章的逻辑脉络以“纵横交织”为特点。涉及到市场微观主体规制、政府对市场的管制;横向市场主体之间以及纵向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界定并以此为基本法律制度设计构建。重点研究了市场竞争主体引入法律保障机制、售电市场用户选择权保障、以电价规制为核心的政府售电市场法律管制转型及制度对接等问题。售电市场的的发达需要助推动力,各种综合因素将融为一体,遵循市场机制向前发展并在过程中深化、完善。这些助推动力主要来源于:用户层面的市场活力激发机制——赋予用户独立的市场用电选择权,实现电能完全的使用价值;激发企业自主经营的活力,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和引导投资质量和效益;以电价改革为驱动,放开电量、电价的管制,引导市场化交易数量、价格、方式等方面的消费者、生产者双向选择机制。通过市场运行性制度与政府对市场的监管制度体系的设计,阐明整体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问题解决法律方案,实现宏观与微观相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构建。第五章阐明本文的结论与余论。之所以进行这样的章内安排,旨在以辩证的观点看待本文的研究结果,本文的结论只是作者主观所选取的研究视角导引下的一种制度研究可能性“产品”,作为社会科学论题的研究成果,必然有其不周延、其可扩展或可修正的空间。本文结论部分指出:第一,售电市场的法律体系构建应当明确规制理念。售电市场竞争机制是电力市场化改革的重要成果,关系到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实现。售电市场化竞争是电力产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传统垂直一体化经营必然带来低效率、社会福利损失并制约电力产业的发展。售电侧改革赋予了电力市场化改革以全新的意义,具有“领头羊”效应成为电力市场化机制构建的必然选择。第二,售电市场竞争环境的构建应当强调立法先行。售电市场化竞争必须以完善的法律机制保障,且售电市场要素的法律构建是实现竞争性售电市场的必由之路。其中包括售电市场进入保障、需求侧选择权保障、政府规制优化保障。售电市场竞争的法律保障机制需要对竞争机制各个要素环节进行调整,既有市场微观主体塑造、市场主体行为塑造,又包含政府公权力对市场影响范围等规制性构建。只有竞争机制在法律框定的组织机制中合理运行,才能最终实现售电市场化改革后的竞争性市场稳健运行,市场中的电价稳定问题、电力商品供需和谐问题才能够得到解决。售电市场法律设计的最终目标还落在对市场主体行为的控制、响应惩处机制的作用发挥以及完善的售电市场竞争过渡机制。第三,政府应当在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机制构建过程中,实现监管转型,完善市场监管制度并考虑多元利益构建。自然垄断行业监管解制的浪潮,有助于竞争性市场格局的构建,然而,为实现电力安全保障的行业底线,对新型售电体系的政府监管依然不能放松,监管方式的创新不代表核心环节的放松或者不予管制。适当的幅度的监管足以排除售电侧竞争的阻力,并实现电力产业的稳健发展。监管不足会造成电力市场秩序混乱。多元竞争主体和不同的市场角色实施不同的法律控制。法律制度设计的可行性体现于多元主体适用。售电方、需求方、政府方在售电竞争性规制法律体系中“各得其所”,各有所制,各有所为才是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的最终目的。为此,本文将针对不同的市场主体,根据其行为模式、激励动力不同进行分层次的法律制度涉及,从立法、执法多个层面加以解析。竞争性主体,需要从价格和信息方面进行控制,对政府价格管制需要从电力安全、市场开放程度进行制度设计衡量。由于市场改革并不容易,尤其是如同电力这类技术含量高、传统上被视为自然垄断的产业改革。售电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市场规制者应当思考从这些使大众一知半解、客观上复杂多样,有时相互影响“碰撞”的电力法律规制理论中,辨别哪些是公众所认可与期望的,而从中又能引申出何种新兴的政策和规则。售电市场化竞争过程中,法律制度体系的设计,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优良规则和制度体系的筛选与选择,再造与演绎。售电供给侧改革是电力市场化进程中的新制度体系尝试,必然会遵循制度革新,制度归入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壁垒或屏障制度的有效性依赖其运行的准确性。制度并不从初始状态时期就假设当然有效。余论部分将以客观视角审视本文结论,从社会学、制度演化进程、电力市场改革周期等角度对结论进行可行性预判,以非正式制度视角补充阐述,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和简化性制度建议。本章最后一部分将以能源革命为背景,售电市场改革还应当考虑适应可再生能源发电等新兴电力市场领域的步伐。展望电力市场化改革的新进程,以售电环节为范围,探讨未来新能源发电情况下售电市场竞争的规制问题。诸如可再生能源变化性和不确定性,市场建设的法律体系构建要“与时俱进”,因为某种程度上说,这是新能源进入市场的选择之一。这样的做法为今后用户选择权的行使提供了信息服务与硬件设备更新上的可能性,也使前文结论增添一些开放性的空间,为售电市场的未来发展提供理论探讨的可能性。
张宏伟[8](2019)在《服务贸易限制对制造业出口的影响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制造业生产流程分散在世界各地,制造业价值链更加依赖于离岸外包服务或服务的国际采购,服务业在国内经济和世界经济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制造业越来越多地使用到服务,服务在制造业价值链中起到关键的协调作用。但是各国均在不同程度上对服务贸易存在限制,尤其在金融危机之后,服务贸易限制程度又有所增加,导致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不会得到进一步改善,使得国内制造企业的生产力和出口竞争力无法得到进一步提高。基于以上背景,本文介绍了 STRI和RI指标的构建方法,阐述了在全球价值链下服务贸易限制对制造业出口的影响机制。在此基础上,本文通过STRI和RI指标实证研究了对制造业制成品出口的影响。研究表明:中间品出口没有受到服务贸易限制(STRI)的影响,而资本品出口、消费品出口受到服务贸易限制的显着负面影响。其中,对于资本品出口,录音、铁路运输、建造、电影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法律、保险、建筑设计、海洋运输等服务行业的影响较弱;电视和通讯设备、办公室、会计和计算设备、医疗,精密和光学仪器等行业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对于不同种类的消费品出口,运输服务、广播、电影、保险、会计等对初级品出口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食品,饮料和烟草、基本金属、汽车,拖车和半挂车也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运输服务、金融服务、建造、广播等对半成品出口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基本金属、汽车,拖车和半挂车等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计算机、铁路运输、航空运输、建造、分销等对耐用品出口存较强的负面影响,办公室,会计和计算设备、广播,电视和通讯设备、医疗,精密和光学仪器、其他运输设备也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电信、计算机、海洋运输、建造等对非耐用品出口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办公室,会计和计算设备、医疗,精密和光学仪器、广播,电视和通讯设备、其他运输设备也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综上所述,不同服务行业的服务贸易限制均对制造业出口存在负面影响,其中,运输服务、金融服务、电信等与制造业密切相关的服务存在较强的负面影响,这表明开放生产性服务业是实现制造业服务化的必要途径,可以满足制造业的改造升级的需求。
曹译文[9](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黄伟荣[10](2019)在《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研究 ——贸易效应与发展前景》文中指出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自由贸易区合作在世界各地蓬勃发展,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则是其中之一。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初步建设以来,双方大幅度降低或取消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使双边贸易流量大幅度上升,给双方的经济发展带来了推进作用。随着中国与东盟经济发展,双方签署自由贸易区的旧协定已经不能满足当前双边经济发展的需求,经过多次谈判,双方于2015年11月21日在马来西亚吉隆玻正式签署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议定书》,主要丰富、补充与完善原有协议,提升了该自由贸易协定的标准。然而,贸易自由化的提升也是一把双刃剑,中国与东盟各国绝大多数属于发展中国家,资源和生产的产品相似性较高,导致区域内成员国竞争激烈,部分成员国内各产业受到自由贸易的冲击,加上受到区外的不利影响,为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未来发展带来更多的挑战。为此,尽可能地减少中国与东盟在自由贸易区合作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促进双方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的可持续发展,对目前正在升级的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进一步研究就显得十分必要。本文将主要讨论:1.升级版的原由和当前的进程如何;2.自由贸易区的成立给中国与东盟对外贸易发展带来的影响;3.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后将给中国与东盟经济与贸易发展带来的影响;4.双方各产业从自由贸易便利化的提升中是否得到福利;5.如何战胜各种内外的不确定性,以及未来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如何发展。并按照如下逻辑进行阐述:首先,通过对相关文献的梳理,总结出学界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研究,以及该自由贸易区发展的实际情况,并通过历史分析法进行解析,阐述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建设的发展历程,从该自由贸易区发展前期至全面建成,而且还对该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内容进行详细梳理解释。其次,通过理论与实践分析阐述了该自由贸易区升级版的背景,以及中国与东盟的自由贸易区战略对双方的经贸合作的影响,并指出了未来合作面临各种可能的挑战和不确定性。再次,分析升级后对双边货物贸易的影响及变化进行定性与定量分析,细分中国与东盟在各类产品的竞争性与互补性,通过使用贸易引力模型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贸易效应进行实证检验,并通过运用GTAP模型进行模拟预测升级版全面实施后对中国与东盟及中国主要贸易伙伴宏观经济、贸易和福利水平,乃至各国各行业产出和贸易的变化。此外,还设定CPTPP生效所带来的影响。最后,根据上述分析得出的结论,并对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未来发展提出政策建议,从而推进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全面实现自由化,为双方命运共同体奠定基础提供参考。本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可归纳为以下几点:第一,从自由贸易区发展现状与贸易效应来看,自由贸易区合作对中国与东盟的经贸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双边贸易规模不断扩大,双边贸易增长率高于各自的整体对外贸易增速,双边贸易规模占双方对外贸易总额的比重呈现增长趋势,但是双方的贸易差额仍存在不平衡。而随着自由贸易区的发展,中国向东盟出口产品结构倾向于工业制品,而中国自东盟进口产品结构则倾向于初级产品。这与中国和东盟显示性比较优势指数和贸易互补性指数的结果一致,说明中国与东盟各类产品贸易中存在互补关系,但是在一些产品中,双方的贸易仍存在这竞争关系。最后贸易引力模型实证结果表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成立,对中国与东盟的贸易额增长发挥着积极作用,说明自由贸易区的建设给中国与东盟带来积极的贸易效应。第二,从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未来发展的贸易效应来看,GTAP模型的模拟结果表明,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全面实施后给中国与东盟各国的经济增长、福利水平具有显着促进作用。升级版对双方进出口贸易的增长带来积极影响,并给中国与大多数东盟国家的贸易条件进一步改善。但在贸易平衡方面,除了新加坡以外的成员国均出现贸易差额恶化状况。在产业层面,中国与东盟各行业产出和进出口贸易额增长均出现明显增加,贸易差额均得到改善,主要集中在双方各自具有比较优势的产品,相反受到冲击则为各国具有比较劣势的行业。在升级版全面实施的前提下,CPTPP的成立给中国与东盟的经济、贸易增长带来的消极影响并不明显,说明双方贸易自由化的提升可在一定程度上预防区外带来的影响。尽管如此,部分成员因国内产业则受到冲击,而导致其的贸易条件出现恶化。同时还给区外非成员的经济与贸易带来不同程度的消极影响。第三,中国与东盟在自由贸易区合作未来发展仍面临着复杂严峻的内外环境,双方应该加快推进升级版的落实及内容的完善。推进双方发展战略协调与对接,通过推进“一带一路”倡议与东盟共同体《2025蓝图》建设,以互利共赢方式帮助东盟互联互通建设,打破东盟国家经济发展瓶颈,不断地扩大双方经贸合作规模,进一步加强政治互信,并加大推进区内各国之间社会文化和民间的交流,设立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秘书处,确保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未来发展的稳定、健康和持续发展。
二、澳大利亚电信的发展与经营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澳大利亚电信的发展与经营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国标视域下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研究 ——以信息与通信技术培训包ICT6.1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 |
1.建设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已经成为一种国际趋势 |
2.建设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已经成为我国的一项重要举措 |
3.借鉴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经验已经成为一种普遍共识 |
(二)研究目的及意义 |
1.研究目的 |
2.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1.国内研究现状 |
(1)关于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 |
(2)关于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开发的研究 |
(3)关于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内容的研究 |
(4)关于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实施的研究 |
(5)关于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实施保障机制的研究 |
2.国外研究现状 |
(1)关于澳大利亚职业教育体系的研究 |
(2)关于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开发的研究 |
(3)关于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内容的研究 |
(4)关于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实施的研究 |
(5)关于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实施保障机制的研究 |
3.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四)研究思路及方法 |
1.研究问题与研究思路 |
2.研究方法 |
(五)相关概念界定 |
1.高等职业教育 |
2.TAFE学院 |
3.国家专业教学标准 |
4.培训包 |
(六)理论基础 |
1.人力资本理论 |
2.筛选假设理论 |
3.工作本位学习理论 |
一、国标视域下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框架概述 |
(一)建立培训包框架的政策背景 |
1.《坎甘报告》为培训包的建立提供基础 |
2.《柯尔比报告》提出建立广泛的培训系统 |
3.《迪文森报告》等确立能力本位的职业证书体系 |
4.《成功的改革》等直接促使培训包的产生 |
(二)培训包框架本身蕴含的理念 |
1.终身教育理念 |
2.技能立国理念 |
(三)培训包框架的特征 |
1.由行业为主导,为行业服务 |
2.完善的职业资格认证体系 |
3.以能力为本位 |
4.具有系统性 |
二、国标视域下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的开发与内容 |
(一)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的开发 |
1.统一的开发机构 |
2.具体的开发原则 |
3.详细的开发依据 |
4.明确的开发流程 |
(二)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的内容 |
1.培训包基本介绍 |
2.针对性的培养目标和培养规格 |
3.开放的课程和教学资源 |
4.保障评估质量 |
三、国标视域下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的实施---以ICT6.1为例 |
(一)信息与通信技术培训包ICT6.1 的内容 |
1.培训包基本介绍 |
2.培养目标 |
3.培养规格 |
4.课程和教学资源 |
5.评估质量保障 |
(二)信息与通信技术培训包ICT6.1 的实施 |
1.自主进行专业设置 |
2.统一且灵活的课程体系 |
3.有效进行教学评估 |
四、国标视域下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的实施保障机制 |
(一)国家政策大力支持 |
(二)高标准的注册培训机构 |
(三)高水平的师资队伍建设 |
1.师资来源 |
2.师资培训 |
3.师资管理 |
(四)多元化的投资机制 |
1.政府投资 |
2.企业投资 |
3.个人投资 |
五、国标视域下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对我国的启示 |
(一)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的现状 |
1.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的开发现状 |
(1)组织管理不协调,行业参与不深入 |
(2)缺乏详细的开发依据 |
2.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的内容结构 |
3.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的实施情况 |
(1)专业建设不符合社会需求 |
(2)过于注重学科课程 |
(3)教学评估主体单一 |
4.我国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的实施保障 |
(1)政策法规不完善 |
(2)院校评估机制不健全 |
(3)缺乏双师型教师 |
(4)资金来源单一 |
(二)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对我国的启示 |
1.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开发规程建设 |
(1)明确开发组织机构及参与者 |
(2)明确开发基本原则 |
(3)明确开发的依据和程序 |
2.加强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内容顶层设计 |
(1)统一职业能力标准 |
(2)完善资格认证体系 |
(3)设计详细的教学指导 |
3.促进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落地实施 |
(1)大力进行网络宣传 |
(2)专业设置符合社会发展需求 |
(3)注重实践课程 |
(4)丰富教学评估形式 |
4.建立高等职业教育国家标准实施保障机制 |
(1)完善国家法律法规 |
(2)规范培训机构办学环境 |
(3)加强双师型队伍建设 |
(4)建立多元投资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结构安排 |
六、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概述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概念 |
一、“金融服务”的概念与种类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含义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壁垒 |
第二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产生的理论基础 |
一、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 |
二、破坏性金融创新对传统的金融抑制与金融深化理论的革新 |
三、跨境金融服务贸易与破坏性金融创新理论的融合 |
第三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特征归纳 |
一、市场准入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前提条件 |
二、非歧视待遇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中间保障 |
三、审慎例外规则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风险屏障 |
第二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内涵 |
一、市场准入规则的含义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演变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供给不足 |
二、跨境交付(cross-bordersupply)的含义问题 |
三、GATS第16条的解释问题 |
四、技术中立原则的适用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问题的回应 |
一、FTAs中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规定 |
二、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的无效性 |
一、服务贸易市场准入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款限制性措施与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关系不大 |
三、跨境金融信息流动自由成为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的重点 |
四、新金融服务条款促进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自由化 |
第三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非歧视待遇规则 |
第一节 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的特殊性 |
一、非歧视性待遇的内涵 |
二、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性待遇的特殊性 |
第二节 GATS有关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存在的争议 |
一、跨境交付与境外消费的区别问题 |
二、跨境金融服务原产地的确认问题 |
三、非歧视性待遇条款中的“同类性”问题 |
四、监管环境能否成为歧视性待遇的抗辩理由问题 |
五、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解释问题 |
第三节 FTAs对 GATS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问题的回应 |
一、对“跨境交付”和“境外消费”关系问题的回应 |
二、对服务贸易原产地问题的回应 |
三、对于“同类性”问题的回应 |
四、对事实上的歧视性待遇的回应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非歧视待遇应具有灵活性与可预期性 |
一、非歧视待遇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必要性 |
二、现有的非歧视待遇条款并没有满足灵活性与可预期性的要求 |
三、以要素为基础的灵活性非歧视待遇标准 |
第四章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审慎例外规则 |
第一节 审慎例外条款的性质界定 |
一、金融服务贸易的原则性监管与规则性监管 |
二、审慎例外条款归属于原则性监管 |
第二节 GATS下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条款的模糊性 |
一、GATS有关审慎例外条款的谈判 |
二、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争议 |
三、阿根廷金融服务案对GATS审慎例外条款的解释 |
第三节 FTAs对 GATS审慎例外规则的改变 |
一、含有审慎例外条款的FTAs |
二、FTAs对 GATS审慎例外实体规则的改变 |
第四节 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审慎例外需要相互承认 |
一、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相互承认的必要性 |
二、GATS及 FTAs中相互承认的实践 |
三、欧盟相互承认原则对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可借鉴性 |
第五章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完善的建议 |
第一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的现状 |
一、国内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
二、我国FTAs中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的问题 |
一、国内法层面的市场准入限制较多 |
二、FTAs中较少涉及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规定 |
三、FTAs中审慎例外条款的规定不一 |
第三节 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跨境金融数据流动尚存在争议 |
二、金融行为监管能力不足 |
三、条件不具备及风险防范方面的考虑 |
第四节 完善我国跨境金融服务贸易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提升跨境金融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程度 |
二、强化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 |
三、将金融科技融入审慎例外条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3)“一带一路”背景下华为公司在俄罗斯媒体中的企业形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方法 |
(四)有关企业形象的研究现状 |
(五)有关华为公司的研究现状 |
1.对华为国际战略角度的研究 |
2.对华为企业文化和跨文化角度研究 |
3.对于华为在媒体中企业形象的研究 |
一、研究设计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方法 |
(三)类目建构 |
(四)创新之处 |
二、关于华为公司报道内容分析 |
(一)报道数量 |
(二)报道来源 |
1.报道来源以原创为主 |
2.“华为在俄官方新闻网”报道来源渠道单一 |
3.小结 |
三、关于华为公司报道方式分析 |
(一)报道体裁 |
1.《俄罗斯卫星通讯社》和《透视俄罗斯》报道体裁 |
2.“华为在俄官方新闻网”报道体裁分析 |
3.小结 |
(二)报道篇幅 |
1.报道以中长篇幅为主 |
2.长篇幅报道比例低 |
四、关于华为公司的报道议题和报道态度分析 |
(一)报道议题 |
1.《俄罗斯卫星通讯社》和《透视俄罗斯》议题分布 |
2.“华为在俄官方新闻网”的报道议题分析 |
3.总结 |
(二)个案分析 |
1.华为安全问题 |
2.有关华为公司5G网络发展、建设问题 |
(三)报道态度 |
1.《俄罗斯卫星通讯社》与《透视俄罗斯》报道态度 |
2.“华为在俄官方新闻网”报道态度 |
3.总结 |
五、俄罗斯媒体中的华为企业形象 |
(一)重视创新和研发的技术型公司 |
(二)重视教育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
(三)威胁美国国防安全 |
六、关于3家媒体对华为公司新闻报道研究的思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4)《泰晤士报》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一)品牌形象文献综述 |
(二)有关华为企业的相关研究 |
(三)国外媒体对中国品牌报道的研究综述 |
四、理论基础 |
(一)框架理论 |
(二)符号学 |
五、研究问题和方法 |
(一)研究问题 |
(二)研究方法 |
六、样本选择 |
(一)媒体选择 |
(二)时间选择 |
(三)分析单位 |
(四)抽样方法 |
(五)研究类目 |
七、研究创新点和研究难点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难点 |
八、相关概念阐释 |
(一)本文所用新闻框架类型 |
(二)美国对华为发布的禁令 |
第一章 华为在欧洲的发展和品牌建构历史 |
一、华为的国际化发展历程 |
二、华为在欧洲的品牌建构 |
(一)破局 |
(二)创新 |
三、《泰晤士报》与华为品牌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颁布对华为禁令前《泰晤士报》有关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 |
一、报道框架 |
(一)新闻选择 |
(二)新闻建构 |
二、新闻框架 |
(一)冲突框架 |
(二)事实框架 |
(三)道德框架 |
(四)领导框架 |
(五)经济结果框架 |
(六)人际框架 |
三、禁令前华为品牌形象 |
(一)组织形象 |
(二)产品形象 |
(三)人员形象 |
本章总结 |
第三章 美国颁布对华为禁令后《泰晤士报》有关华为报道框架的转变研究 |
一、美国颁布对华为禁令事件概述 |
二、报道框架 |
(一)新闻选择 |
(二)新闻建构 |
三、新闻框架 |
(一)冲突框架 |
(二)事实框架 |
(三)经济结果框架 |
(四)道德框架 |
(五)人际框架 |
(六)领导框架 |
四、禁令后华为的品牌形象 |
(一)组织形象 |
(二)产品形象 |
(三)人员形象 |
本章总结 |
第四章 《泰晤士报》对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的结论与反思 |
一、禁令前后,《泰晤士报》报道华为品牌框架对比分析 |
(一)报道框架对比 |
(二)新闻框架对比 |
(三)华为品牌形象对比 |
二、研究结论 |
三、反思 |
(一)《泰晤士报》报道具有倾向性 |
(二)媒体内部控制影响新闻选材 |
(三)新闻工作者个体意识导致认知差异 |
四、对应策略与建议 |
(一)加强品牌硬实力增强不可替代性 |
(二)采用多种方式讲好中国品牌故事 |
(三)因地制宜注重各种文化精华的融合 |
五、研究讨论 |
(一)研究局限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5)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重点和方法 |
四、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基本概念释义 |
第一节 垄断 |
一、竞争与垄断 |
二、不同语境下的垄断类型 |
三、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 |
第二节 国有企业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
二、国有企业设立的目的指向 |
第三节 竞争中性的由来与本土化 |
一、竞争中性的起源及演进 |
二、竞争中性的本土化法制要求 |
第二章 我国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及现状 |
第一节 国有企业反垄断的历史演进 |
一、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空白期 |
二、反垄断制度的酝酿期 |
三、多法并存的共生期 |
四、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规制期 |
第二节 国有企业基于垄断的不正当优势 |
一、经济性垄断问题突出 |
二、行政性垄断偏向保护 |
第三节 国有企业反垄断规制的制度样貌 |
一、高效统一的宏观反垄断体系尚未建立 |
二、反垄断法微观规范供给明显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有企业垄断现状的理论解析 |
第一节 基于垄断结构视角的正当性理论 |
一、经济学视角的市场失灵理论 |
二、法学视角的社会公共利益理论 |
三、政治学视角的生产资料公有制理论 |
第二节 基于价值追求视角的规制必要性 |
一、垄断有损市场竞争秩序 |
二、垄断降低市场运行效率 |
三、垄断侵犯竞争弱者和消费者权益 |
第三节 基于垄断行为视角的规制可行性 |
一、与经济学理论相契合 |
二、同法律文本相吻合 |
三、和所有制结构不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规制国企垄断行为的体例选择 |
一、以反垄断法为主的规制体例 |
二、以反垄断法为辅的规制体例 |
三、我国当前的立法体例及应然选择 |
第二节 修改并增设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的内容 |
一、明确规定适用原则及豁免范围 |
二、重新制定行业垄断标准 |
第三节 完善行政垄断控制制度 |
一、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
二、妥善处理反垄断法与行业监管法的关系 |
三、强化“三合一”后的反垄断执法 |
第四节 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及救济制度 |
一、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责任制度 |
二、健全规制国有企业垄断的救济制度 |
第五节 制定国有企业反垄断的配套文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6)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核心问题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评论 |
三、思维方法、创新与不足 |
四、论文的结构 |
第一章 企业国际化与中国企业的海外拓展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与跨国公司 |
一、企业国际化的特点 |
二、经济全球化是企业国际化的主要外部条件 |
三、跨国公司 |
第二节 中国企业“走出去”战略及其初期实践 |
一、中国企业的早期海外拓展 |
二、“走出去”战略的提出 |
三、“走出去”战略的初期实践(2000——2010) |
第三节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进入新时代(2010-) |
一、后危机时代 |
二、“一带一路”为中国企业海外拓展打开新空间 |
第二章 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分析 |
第一节 企业国际化面临的主要风险 |
一、非政治风险 |
二、政治风险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特点与类型 |
一、“战略”的基本含义是“全局性” |
二、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强烈政治性 |
三、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系统复杂性 |
四、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生成类型与严重危害 |
第三节 新时代中国企业面临的海外战略风险 |
一、国际格局大变革带来企业战略风险 |
二、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的若干形态 |
三、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海外战略风险比较 |
第三章 美国对华全面遏制与中国企业战略风险—以中兴通讯和华为公司为例 |
第一节 美国对华遏制战略的演变 |
一、美国对华战略敌视(1949—1971) |
二、美国对华战略接触与遏制(1972-2016) |
三、“美国优先”与特朗普政府对华全面战略遏制(2017-) |
第二节 美国对中兴通讯的两次制裁 |
一、中兴通讯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一次制裁 |
三、美国对中兴通讯的第二次制裁 |
四、美国制裁中兴通讯的原因、影响和启示 |
第三节 美国对华为的全力“围剿” |
一、华为的海外拓展及国际化战略 |
二、“孟晚舟事件”及其影响 |
三、美国遏制华为手机和5G业务全球拓展 |
四、华为反制美国打压与自强自卫的应对策略 |
第四节 美国对华遏制造成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 |
一、新时代美国打压中国高科技企业的原因 |
二、中兴通讯与华为公司应对美国打压政策比较 |
第四章 中国企业海外项目遭受的战略风险—以国电投密松电站项目和中企利比亚项目为例 |
第一节 缅甸密松电站项目及其搁置 |
一、密松电站的设想与立项 |
二、密松电站项目的突然中止与长期搁置 |
第二节 密松电站项目战略风险的系统分析 |
一、缅甸国内复杂的政治社会因素 |
二、美西方因素与密松电站项目搁置 |
三、中方认识和处置密松电站战略风险之反思 |
四、“一带一路”倡议与密松电站项目 |
第三节 利比亚中企项目经受的战略风险 |
一、中国企业走进利比亚 |
二、“阿拉伯之春”与利比亚战乱 |
三、中企利比亚项目蒙受重大损失 |
第四节 中资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比较 |
一、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相似之处 |
二、密松项目与利比亚项目战略风险的不同之处 |
第五章 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对策 |
第一节 加强合规管理认清海外环境 |
一、中国企业要加强合规管理,提高国际化水平 |
二、认清东道国的政治状况及与中国的外交关系 |
三、认清中国对外投资国际背景的变化及其影响 |
第二节 中国企业应对海外战略风险的策略机制 |
一、战略风险预防性策略机制 |
二、战略风险分散性策略机制 |
三、战略风险补救缓解性策略机制 |
第三节 中国政府如何帮助企业管控海外战略风险 |
一、政府帮助“走出去”企业加强与东道国的互动 |
二、综合利用国内、国际双层法律手段防范战略风险 |
三、同东道国主要利益集团和民众建立友好和谐关系 |
结论 |
一、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战略风险是复杂的系统风险 |
二、防范化解战略风险需要危机意识与复杂系统思维 |
三、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前景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视角 |
三、研究价值及意义 |
四、文献综述及相关学科理论基础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电力市场售电侧竞争的基本内涵 |
第一节 电力商品与售电市场化建设 |
一、电力产业的总体特征及电力商品的经济属性 |
二、市场化改革中的售电竞争内涵 |
三、售电市场建设与用户选择权保障 |
第二节 售电市场竞争规制的元理论 |
一、自然垄断理论及其进展分析 |
二、售电环节的可竞争理论 |
三、电力市场资本结构理论 |
四、政府规制理论 |
第二章 售电市场规制域外经验及借鉴述评 |
第一节 售电侧竞争规制的国际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三、俄罗斯 |
四、澳大利亚 |
五、新加坡 |
第二节 总结与借鉴述评 |
一、各国经验总结 |
二、借鉴述评 |
第三章 售电市场化进程中的难题 |
第一节 售电环节充分竞争尚未展开 |
一、电力市场相关环节的资本结构单一 |
二、国企在售电环节的垄断现状及诱因 |
三、售电侧竞争多元资本引入的制度壁垒 |
第二节 售电环节的用户选择权实践困境 |
一、非居民用户选择权问题 |
二、居民用户的选择权问题 |
第三节 售电价格机制的缺陷 |
一、电价形成机制不科学 |
二、政府对售电价格的监管机制不完善 |
第四章 售电竞争性市场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 |
第一节 售电市场治理理念及基本原则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理念 |
二、售电市场制度构建的基本原则 |
第二节 运行性市场规则体系 |
一、售电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制度保障 |
二、售电企业的公司治理调整 |
三、售电公司的用户服务与社会责任的制度建设 |
第三节 售电市场监管的制度优化 |
一、售电市场监管的价值目标和机构建设 |
二、优化售电市场监管的主要制度内容 |
第五章 论文总结及余论 |
第一节 总结 |
一、国际售电市场制度建构总结 |
二、本文提出的售电市场法律建构总结 |
第二节 售电市场法律建构体系的可行性预判与补缺 |
一、售电市场法律规制制度可能存在的缺陷 |
二、售电市场规制体系缺陷的补救 |
第三节 新电力市场发展前景下的售电市场规制展望 |
一、新能源发电对售电市场的意义 |
二、新环境下的售电市场化改革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8)服务贸易限制对制造业出口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服务作为中间投入对制造业的影响 |
1.2.2 服务贸易限制的影响 |
1.2.3 服务贸易限制对制造业的影响 |
1.3 研究思路与结构安排 |
1.3.1 研究思路 |
1.3.2 论文结构 |
1.4 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创新之处 |
1.4.3 不足之处 |
第2章 服务贸易限制的概述 |
2.1 服务贸易限制的来源 |
2.2 服务贸易限制的影响分析 |
2.2.1 外国直接投资准入限制 |
2.2.2 专业服务的资格认证 |
第3章 服务贸易限制对制造业影响的理论分析 |
3.1 服务在全球价值链中的作用 |
3.2 服务贸易限制对制造业影响机制的说明 |
3.3 相关模型介绍 |
3.3.1 偏好假设 |
3.3.2 生产假设 |
3.3.3 结论 |
第4章 服务贸易限制指标的构建 |
4.1 STRI指标的构建 |
4.1.1 基本的评分结构 |
4.1.2 五个政策领域的评分标准 |
4.1.3 加权计算 |
4.2 RI指标的构建 |
4.2.1 权重的决定 |
4.2.2 投入产出与服务贸易限制程度的对应关系 |
第5章 服务贸易限制的国际比较分析 |
5.1 STRI分行业的国际比较分析 |
5.1.1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在专业服务的限制程度比较 |
5.1.2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在电信服务的限制程度比较 |
5.1.3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在邮政服务的限制程度比较 |
5.1.4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在航空运输服务的限制程度比较 |
5.1.5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在分销服务的限制程度比较 |
5.1.6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在金融服务的限制程度比较 |
5.1.7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在计算机服务的限制程度比较 |
5.1.8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在建造服务的限制程度比较 |
5.1.9 中国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在视听服务的限制程度比较 |
5.2 RI指标的国际比较分析 |
5.2.1 RI综合指数分析 |
5.2.2 制造业细分行业的RI国际比较分析 |
第6章 实证分析 |
6.1 模型介绍及方法介绍 |
6.2 数据来源 |
6.3 STRI实证结果分析 |
6.3.1 STRI对资本品出口的实证结果分析 |
6.3.2 STRI对中间品出口的实证结果分析 |
6.3.3 STRI对消费品出口的实证结果分析 |
6.4 RI实证结果分析 |
6.4.1 RI对资本品出口的实证结果分析 |
6.4.2 RI对中间品出口的实证结果分析 |
6.4.3 RI对消费品出口的实证结果分析 |
第7章 结论和建议 |
7.1 结论 |
7.2 建议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参考文献 |
后记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研究 ——贸易效应与发展前景(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2.1 研究内容结构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技术路线 |
1.3 研究创新、不足及未来研究展望 |
1.3.1 研究的创新 |
1.3.2 研究的不足与未来研究展望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综述 |
2.1.1 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概念 |
2.1.2 区域经济一体化合作类型 |
2.2 自由贸易区理论概述 |
2.2.1 自由贸易区理论概述 |
2.2.2 自由贸易区的相关理论 |
2.3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研究的文献综述 |
2.3.1 有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经济与贸易效应的研究综述 |
2.3.2 有关中国—东盟经济一体化的研究综述 |
2.3.3 有关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的研究综述 |
2.4 小结 |
第3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的建设及其主要内容 |
3.1 建设的历史进程 |
3.1.1 建设前期 |
3.1.2 建设期间 |
3.1.3 全面建成后 |
3.2 主要内容 |
3.2.1 货物贸易合作 |
3.2.2 服务贸易合作 |
3.2.3 投资合作 |
3.2.4 其他领域合作 |
3.3 小结 |
第4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的背景、内容与障碍 |
4.1 升级版的环境与背景 |
4.1.1 升级版提出的背景 |
4.1.2 升级版的必要性 |
4.1.3 中国的自由贸易区战略现状 |
4.1.4 "一带一路"倡议对升级版的影响 |
4.1.5 东盟的自由贸易区战略现状 |
4.1.6 东盟共同体的建设对升级版的影响 |
4.2 升级版的现状与内容 |
4.2.1 升级版的现状 |
4.2.2 升级版的主要内容 |
4.3 升级版面临的挑战 |
4.3.1 经济方面 |
4.3.2 政治方面 |
4.3.3 国情方面 |
4.3.4 合作机制方面 |
4.4 小结 |
第5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双边贸易发展现状分析 |
5.1 双边贸易整体发展现状分析 |
5.2 若干贸易指标分析 |
5.2.1 贸易增速变化分析 |
5.2.2 贸易比重变化分析 |
5.2.3 贸易平衡变化分析 |
5.2.4 贸易结构变化分析 |
5.2.5 贸易竞争性分析 |
5.2.6 贸易互补性分析 |
5.3 小结 |
第6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贸易效应实证分析 |
6.1 贸易引力模型的理论基础与发展 |
6.2 贸易引力模型的设定 |
6.3 数据来源与说明 |
6.4 贸易效应实证结果分析 |
6.5 小结 |
第7章 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贸易效应模拟实证分析 |
7.1 GTAP模型的理论基础 |
7.2 GTAP模拟情境设定 |
7.2.1 国家(地区)与行业设定 |
7.2.2 情境模拟设定 |
7.3 升级版贸易效应模拟实证分析 |
7.3.1 对各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的影响 |
7.3.2 对各国家(地区)贸易的影响 |
7.3.3 对各国家(地区)各行业产出的影响 |
7.3.4 对各国家(地区)各行业贸易的影响 |
7.4 小结 |
第8章 主要结论及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加快升级版的落实及内容的完善 |
8.2.2 推进双方发展战略协调与对接 |
8.2.3 扩大双方经贸合作的规模 |
8.2.4 设立秘书处及优化现有的合作机制 |
8.2.5 加强政治互信 |
8.2.6 强化社会文化和民间交流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澳大利亚电信的发展与经营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国标视域下澳大利亚高等职业教育培训包研究 ——以信息与通信技术培训包ICT6.1为例[D]. 段江雁. 广西师范大学, 2021(02)
- [2]FTAs中跨境金融服务贸易规则研究[D]. 黄琳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一带一路”背景下华为公司在俄罗斯媒体中的企业形象研究[D]. 张蕾. 内蒙古大学, 2020(01)
- [4]《泰晤士报》华为品牌报道框架研究[D]. 郭阳. 兰州大学, 2020(01)
- [5]竞争中性视角下国有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研究[D]. 王帅. 兰州大学, 2020(01)
- [6]新时代中国企业海外拓展的战略风险 ——基于典型案例的系统分析[D]. 李国敏.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4)
- [7]构建我国竞争性售电市场的法律抉择 ——用户选择权保障为导向[D]. 管晓薇.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8]服务贸易限制对制造业出口的影响研究[D]. 张宏伟. 天津财经大学, 2019(07)
- [9]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中国—东盟自由贸易区升级版研究 ——贸易效应与发展前景[D]. 黄伟荣.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