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再议地籍管理之概念(论文文献综述)
黄澍虹[1](2021)在《基于多目标的农业空间生态型土地整治规划设计研究 ——以盱眙县茶场村为例》文中指出
肖舒欣[2](2021)在《合作原则指导下的访谈翻译 ——以“俄罗斯直升机公司” 2019-2020年刊物中的访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论文是关于全球军工百强企业“俄罗斯直升机公司”2019-2020年刊物中访谈的翻译实践报告。“俄罗斯直升机公司”是俄罗斯唯一的直升机设计制造企业,也是世界上少数具备现代化军民用直升机设计、制造、实验及维修能力的企业之一。选取的三篇访谈的受访人都是与“俄罗斯直升机公司”有关联或存在业务往来的单位的高管人员,在行业均具有一定的话语权。他们向读者介绍了不同型号直升机的优势及用途、军用航空对俄罗斯的意义以及开展的相关优势项目等,内容涵盖军用、民用直升机两个领域。直升机作为20世纪航空技术极具特色的创造之一,凭借自身垂直起降、灵活机动、空中悬停等独特优势被广泛应用于运输、救援、反潜、侦察、消防、旅游等多个领域,是典型的军民两用产品。目前,我国军用直升机占比仍有较大上升空间,民用直升机市场近年来稳步上涨,但依旧以国外进口为主。“俄罗斯直升机公司”作为全球军工百强企业,不论在俄罗斯还是世界都享有一定声誉。作为一手资料,该文本的翻译不仅能够作为科普读物增加读者对直升机及其在社会发展中功用的了解,同时也能通过人物访谈洞察“俄罗斯直升机公司”及其产品线的发展,为我国相关行业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多的参考资料。本翻译报告以格莱斯(H.P.Grice)的交际合作原则为理论指导,进一步分析了合作原则对翻译的指导意义。作者以合作原则为出发点,在对访谈这一文体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努力挖掘翻译中真实遇到的理解层面的难点与出现的错误,通过深入分析行文逻辑、查证、洞察受访人情感态度等方式建立对原文的充分理解,在此基础上摆脱原文在形式上的束缚,试图搭建真正贴近原文思想内核的译文。论文由引言、正文、结束语、参考文献及附录组成。正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选文介绍、选题意义、访谈的语体特征。包括“俄罗斯直升机”公司及访谈内容简介、论文在内容和题材两方面的选题意义及所选访谈的结构和语言特色。第二部分主要阐述了论文的理论基础。包括格莱斯对话合作原则及其对翻译的指导意义、临机对应的思想。第三部分为实例分析。以交际合作原则为指导,在充分考虑本篇访谈的语体特征和语言特色的前提下,理论联系实践,呈现了访谈翻译中各类理解层面难点的解决途径。附录包括原文和译文。为了辅助译文阅读,译文后附上作者整理的3张译文附录表,分别是文中相关公司、机构的关系汇总表、文中各机型简介汇总表和文中相关部件、装置示意图表。
王慧明[3](2021)在《明代募兵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募兵制是以有偿方式召集自愿者参加军队的军事制度。募兵入伍前是有一定人身自由的人群,入伍后与国家的人身关系呈现不同的形态,有人身控制的强化,也有人身控制松弛的雇佣关系,表现为不同的管理和有偿方式。本文以明代募兵制为研究对象,考察明代军事动员从卫所制的强制动员到募兵制的自愿动员的发生发展,召募对象的身份地位,募兵入伍后的管理、有偿方式及体现人身关系,进一步分析对军事、财政等方面影响和反映的社会变迁。明代募兵制可以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从明英宗即位初的宣德十年(1435)募兵榜谕到嘉靖十三年(1534)募兵被编入卫所,此后至明亡为第二个时期。第一期募兵制的发生与部分军事物资的市场化动员几近同时,招募对象有军户中具有相对自由空间的卫所舍余、免差徭而从军的民户人丁、接受军队再控制的流民等。舍余即武官户下舍人和军户下余丁的统称。募兵的规模在土木之变后扩大,募集士兵因明蒙对峙而服役长期化,召募民壮、舍余和北边召募土兵等募兵名目陆续展开。带管于卫所的募兵、州县召募的民壮在管理方式和粮饷结构上类同于卫所正军,仍是兵农合一的原则,除了本身从军及从行粮到如卫所正军一样行月兼支的经济报酬外,其家庭在享有丁粮优免权利同时也负有户丁帮贴乃至世袭替补的义务。卫所制随着募兵制的发展也采用召募方式补充操军、屯军的缺额。所以此时募兵与国家的人身关系呈现强控制的形态而非雇佣关系,也就难免在推行日久后出现类似卫所废弛的弊病。将该期的募兵制与同期的卫所舍余差操制度化、民壮从自愿应募到以里甲为单位的强制佥派结合起来,就是军事动员向卫所军户内剩余人口及州县各种户籍的扩展。该阶段募兵制在军事上对外巩固了北边防线,对内稳定了社会秩序;在财政上主要是节省了客兵远戍的军费;在兵制上使卫所制具有了一定程度的弹性,缓解了废弛的速度,召募土着为兵被奉为圭臬并延续以后的募兵制中。第二个时期随着嘉靖中期“北虏南倭”的新变化使明军作战编制由卫所制向常备营兵制普遍化发展,兵农分离的士兵数量增加、范围扩大,募兵制逐渐摆脱上一时期的兵农合一的管理方式。召募对象主要是民户人丁和摆脱政府控制的流民,前者随着明中后期赋役改革尤其是一条鞭法的施行,来自国家的人身控制趋于松弛,具有一定的职业选择权;后者也不再如前一时期以人身与土地结合的再控制为目标。除了军事资源调节部分市场化的进一步发展外,朝廷为解决人身控制较强的士兵雇佣他人顶替不能保证军队战斗力及浪费财政资源的问题进一步扩大募兵制。从抗倭战争开始,召募、管理、作战视粮饷厚薄为准,入伍后以雇佣关系为主的募兵从东南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卫所内的募军与世袭的祖军相区别,仅是本身从军,因老疾而退出,以名籍、粮饷、人身为序,不同程度地处于卫所管理之下,而雇佣关系更强的就是全然脱离卫所而仅受营兵制管理的募兵。后期募兵赋税优免只及本身,家庭既无丁粮优免也无户丁帮贴,军饷结构上包括本身的军饷及经济上惠及家庭的安家银、内顾银。将帅家丁是募兵制的一种特殊形态,因九边军官阶层在边疆地区的土地市场化经营而产生,与将领的人身关系从附庸关系为主向雇佣关系为主发展,即先与军官结成支配关系,再由军官与朝廷交换政治、经济利益,成为以朝廷为单独买方的雇佣兵队。需要强调的是,两个时期的募兵制不是后期取代前期的关系,而是因时因地制宜地施行。不同于第一阶段募兵对财政的节省,第二阶段募兵从嘉靖中期到隆庆时期的“覆定军制”,除了数量有限的军事家丁双粮和南兵厚饷外,军饷并未超过卫所正军,财政支出扩大的原因是军数的增长和兵农分离后常备士兵的增多。万历中期以后,经制募兵和战时临时募兵数量增加和自援朝战争开始的、明清战争继续扩大范围的单兵厚饷造成了明末财政的急剧扩张。对于包括募兵在内的军费扩张,在中央引发了以户部和兵部之间为主的部门矛盾并延及边镇或前线军事负责部门,在地方上引发了因户籍人口减少导致的赋役完纳问题和军费导致的百姓负担加重及地区分配不均等等矛盾。至万历中期,包括卫所募军、经制募兵、临时募兵、在营家丁形式的个体雇佣兵和将帅家丁式的雇佣兵队的多样化雇佣关系的募兵制体系形成了。但是募兵的训练、解散、安置、预备役、军事领导权力分配却并未系统地建立起来,个体募兵为经济利益自愿应募,但在入伍后却有极大的趋利性,表现为军饷上的逃薄就厚,军事任务上的趋利避害,以致朝廷因逃亡过甚而只求数量充足。尽管明末募兵的数量占比已经超过1/2,但却没有带来军队战斗力的增强。明代后期形成了以军事家丁为核心、普通营兵为外围的军队结构,这个趋利性的结构压倒了戚继光所代表的强调军队团结协作的军队结构,再加上军官阶层沿袭自卫所制的腐败愈发严重,不仅军事改革被打断,反而在调募这种军队集结方式共同作用下,在明清交替时将明王朝推向了灭亡的深渊。
刘清清[4](2021)在《近代上海老城厢“填浜筑路”与浜路空间演变(1843-1927)》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基于中小尺度研究视角和填浜筑路的史实,本文以近代上海老城厢之城内方浜、肇嘉浜退建浜基工程个案研究为切入点,在探寻老城厢填浜筑路实施的现实空间原因基础上,采取史料文字与城市历史地图互证的方法,复原开埠后1843年至1927年遗存河浜在填筑前后浜路空间布局形态的演变历程,勘定退建浜基段浜路空间界址,进一步归纳和总结填筑前后浜路空间的用地演变类型和路径,并将填浜筑路作为一项工程建设项目来探讨形态演变过程的作用力及其互动效应。主要结论如下:退建浜基是针对特殊浜路空间条件实施的,通过置换浜基和房基、路基的方式阔宽了浜侧旧路,是填浜筑路工程在实操层面作出的调整与改良。退建浜基有效地平衡了近代老城厢城市化进程中局部地段的道路用地和建设用地矛盾,使传统河浜这一特殊用地转型为近代城市用地的方式更趋于合理。填浜筑路之所以能够实施的现实空间原因与传统疏浚功效式微密切相关。历年疏浚频次统计与分析表明1855年是老城厢河浜淤塞程度的重要分水岭。开埠后城厢内外河浜的结构性淤塞加剧,从而导致全数河浜需要同步疏浚的频次增加,疏浚后的畅通效果也越发难以维持长久。河浜自身空间淤堵情况严重,以及沿浜建筑违建侵占浜道和开浚起泥侵占沿浜街道,导致了浜道与沿浜建筑、交通道路之间空间形势日趋紧张,由此加剧了疏浚的弊端。由此河浜网络、浜道空间及其沿浜空间三个空间尺度下的紧张关系使得疏浚办法日渐失效。这正是“由浚改填”的现实空间原因。填浜筑路除了牵涉到浜基之外,还涉及沿岸与浜侧旧路和旧房等多种位次、不同属性的用地合并与重组,呈现出多重而复杂的演变关系。超半数里程的浜基被用作阔宽旧路,还有超四分之一里程的被用作了建造房屋,只有约十分之一里程的是直接辟作新路基。新路基除了来自浜基单一用地外,大部分是浜基和岸边旧路基的整合。虽然填浜筑路与旧时河浜被侵占导致其消失的结果相同,但是两者的实现路径和动机完全不同。其中新地和新路的出现正是为了适应近代城市化的内在需求,近代市政建设采取填浜筑路主动调整、整合土地利用方式的结果。因此,从旧浜和新路的演变关系来看,填浜筑路空间演变的基本内涵应为“浜基并非全是新路基”,且填浜筑路之于近代老城厢开发建设的作用更在于阔路,意义更在于整合城市用地资源。填浜筑路作为一项市政工程,是在上海地方自治形势下相关权益主体互动中实施的。一方面,工程实施主体——自治机构本着“兴民生之大利”的宗旨,通过建立、完善市政管理制度和整合市政职能的方式将填浜筑路事权总揽。同时由于其自身财务状况和缺乏市政规划意识,从而使得浜路空间演变呈现“局部联动、整体无序”的特征。另一方面,工程受益主体——市民对于清末民初十年自治机构举办这一市政工程表现出积极的配合姿态,但对工巡捐局时期的填浜筑路一事更多地表现出观望姿态,甚至在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挑战工巡捐局的自治权威,进而使得筑路工程进展多有延误。实施主体的主观能动和受益主体的利益诉求交织在一起,双方合力促进仍是主流。二十世纪初20余年的填浜筑路使老城厢城市道路和交通环境得到明显改善和提升。作为近代上海老城厢市政建设的重要内容,填浜筑路以整合、优化浜路用地空间的方式,有效地促进了老城厢由传统水乡格局向近代城市架构的空间转型进程,为之后近代华界城市化建设奠定了空间基础。
杨明伟[5](2020)在《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法律问题研究 ——以婚姻家庭现状分析为核心》文中认为改革开放四十年来,如何有效地解决关乎国计民生的“三农”问题,始终被党和国家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位置。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工作作为“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该登记问题的有效解决关乎农村居民切身利益保护和农村基层地区的长治久安和人民安居乐业。为了使农村宅基地房地一体登记问题得以有效解决,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出台法规意见以保证登记工作进行。全国多省区在2015年确立不动产登记制度以来,陆续开始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其下房屋所有权进行房地一体登记工作,时至今日已经逐见成绩,但同时在调研中发现其间存在诸多问题。比如一般问题就集中体现在确权、登记和发证三个环节中,诸如确权中的“一户多宅”、“三超问题”、小产房问题造成的登记客体不明确、不合法的难题;登记中的“户”和“户主”认定问题、取得程序不合法等原因导致的权利主体认定困难;发证中普遍存在的工作进度不一、管理方式粗放和相邻权难以兼顾的问题,致使发证工作困难重重。然而,特殊问题主要是和婚姻家庭现状结合后,所体现在结婚、离婚和继承赠与时引发的登记问题。婚姻中因为涉及结婚新增人口宅基地权益的维护和离婚时夫妻财产中涉及宅基地的分割,一旦婚姻出现问题,以家庭为单位的宅基地等家庭财产的分割自然会向家庭中的男性倾斜,农村妇女就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而如何做好宅基地登记,才能使农村离婚妇女的宅基地权益得到应有的保护。然而,家庭继承和赠与中主要考虑继承人和受赠人的身份问题,一旦受赠人并非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其是否还有权以农房的所有者而申请登记。上述问题阻碍了各地登记工作的顺利高效开展,不仅妨碍登记工作的快速有序地推进,不利于农村居民切身权益的保护,甚至演化为农村地区不安定的隐患;而且不利于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的统一监管和入市流转交易,拖滞了城乡一体化的步伐,甚至加剧城乡贫富差距。通过对上述问题的总结研究提出一定的解决方案,以期通过建立统一的登记管理平台、明确登记机关的权责、规范登记流程等方式以强化对农村宅基地的监管,实现农村宅基地的集约精细化管理。同时,结合广大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对症下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时因地结合不同历史时期的情况区别对待来解决历史遗留问题。遵循依法自愿原则,多管齐下,适当灵活,实事求是,合理兼顾相邻权以切实维护农村居民的宅基地权益,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最后,一方面号召全国各级登记部门在确权登记中把保护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列为重点推进项目,比如,入户调查时如实登记并做好相关记录,以保障农村妇女至少可以在娘家村或婆家村中的一个居住地进行登记,来规避“两头漏登”之尴尬局面的出现,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合法的宅基地权益不受损失。在确定宅基地权属时,要如实保护婚姻关系发生变动的农村妇女之宅基地权益。另一方面,通过加强与事发地妇联机构的联系,协调配合,推进法律宣传,加大执行力度进而提高登记效率。同时,树立危机意识,强化对登记源头的预防管理,快速有效地化解事关农村妇女的宅基地权益纠纷。坚决取缔与登记政策相悖或有歧视妇女条款的村规民约,助推农村妇女宅基地权益实现从形式平等到实质平等的蜕变。而针对继承赠与后所体现出来的登记难题,则需要甄别继承人和受赠人是否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而区别对待,如果属于本集体成员则能够顺利登记,否则只能通过金钱补偿等方式有序退出。这样既能使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应有的保障,又不违反宅基地管理秩序,进而达到均衡双方利益的双赢局面,最终实现宅基地利益共享,有利于农村家庭和谐与农村地区长治久安。
孙祺祺[6](2020)在《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研究》文中提出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研究立足于秋审程序中控制死刑执行,调整人犯量刑的具体措施,聚焦程序运行过程中人犯由死化生这一变化过程,深入考察人犯免死减等即死刑免除并减等刑罚机制的程序设计、运行依据、案件类型、功能意义等内容,并着重展现这一机制在死刑人犯执行控制方面的实际效果。秋审人犯除一小部分情重应决者外,大部分人犯能够获得刑罚宽减的机会,并根据自身案情特点分别处以适当的减死之刑,这一机制对于控制清代死刑处决人数发挥了关键作用。现有制度的建立与发展并非凭空产生,秋审免死减等机制以死刑减等刑的发展、死刑罪名分类和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为基础,在“慎刑”“天人合一”与“刑罚得中”思想的指导下逐步发展完善,成为一种多种途径并举的慎刑控死机制。免死减等机制包括免除死刑与减等刑罚两个阶段,区分出不需处决人犯成为机制启动的第一步。借助秋审结果的细化,筛选出情实勾决之外的多种免死类型,再根据不同类型人犯的处理方式减等刑罚。在机制开启之初,需要完备的运行依据作为支撑,以保证程序的稳定性和可控性,主要包括常规依据、常规之补充、非常规依据三类。条例规定、秋审条款、秋审惯例、历年成案并与衡情原则结合在其中发挥主要作用,确定了宽减人犯的范围、幅度与后续处理等一系列问题,并对人犯分类提供参考标准。而赦宥因临时临事而制的特性,作为非常规依据在特定情况下发挥作用。常规依据与非常规依据的区别在于,前者带有制度性特征,具有可预见性,或可说是死刑案件的法定处理程序,而后者具有更有灵活性与随机性,以皇帝的临时诏书为形式依托不免带有不可预测的色彩。二者都以对案件死刑量刑的确认为前提,但前者否认死刑执行的必要性,而后者对此不表示反对,只是因于外部因素使得生命剥夺不合时宜而制止。在对运行程序的整体关注之下,也应注意到秋审的特殊制度对免死减等机制运行的影响。秋审案件分官犯、服制犯、常犯三册分别汇奏,三册虽同适用一个程序,但是因身份的特殊性导致免死减等的力度及措施有所区别。免死减等机制的展开与案件类型有一定的关联度,但定案与秋审之间的差异仍非对应关系,一概入实的案件并不能当然认为处死人犯会增多。除了制度保证之外,机制运行还需要发挥作用的人——司谳官。秋审结果的实缓转化与免死案件的形成过程中,不同层级的承审官获取的审理依据,对法律与政策的理解甚至利益纠葛等因素引起了秋审案件实缓结果的不同。地方臬司、督抚作为秋谳案件的最初审理者,其实缓结果的拟断既得到了应有的重视又总是面临中央层级的改判质疑,改判不仅关涉秋审案件以及死罪人犯的生死,更与官场规则等法外因素密不可分。最终决定人犯生死的权力掌握于皇帝之手,他本人对拟定依据的理解对官员有极强的约束力。皇帝深入秋审的运行程序中,借由勾决监督官吏工作,同时彰显皇权,起到恩威并施的效果。对于免死减等机制在秋审实践中究竟能够发挥多大作用的考察,应从秋审人犯免除死刑的比例及减等刑罚的效果入手,免死减等机制在控制死刑方面的优越性借此体现出来。首先,机制的运行并非单纯追求死刑转化为生刑而已,更重要的是实现减死之后罪与刑能够允协,因此需要以适当的减死一等刑为基础。清代在前代基础之上又发展了发遣与永远监禁两种减死之刑,永远监禁刑更是因为突破了传统刑罚发展的路径而显得特殊。其次,通过量化分析的方式,以清代乾隆、道光、光绪三朝秋审常犯情实勾决与缓决减等情况的对比,展现免死减等机制在控制死刑执行方面的显着效果。这一机制依托死刑案件的秋审程序,本着将死罪与死刑执行相分离的原则,在不改变人犯定罪的基础之上而做出量刑调整,以降死一等刑代替死刑的执行,灵活多样地利用已有刑罚措施,促进减死之刑更好地适应司法实践需要,从而在达到降低死刑执行人数目的基础上,保证减等刑罚与罪行之间的匹配度与合理性,保障清代刑罚裁量公正性与适当性。更进一步说,免死减等实质上是传统量刑技术的极致化体现。根据案件实际情况的轻重缓急上下调整,除了能够树立刑罚的威慑性,也能通过结果的转化展现皇帝宽恤民命的温情,情重者情实勾决以发挥刑罚惩戒作用使民知儆畏,轻缓者缓决减等来体现国家恩赏矜恤使民受德化,这种天然地带有调节刑罚强度、刑罚方式等方面的能力是区别于普通刑罚机制的重要特征。秋审免死减等机制在以司法控制代替立法控制的基调下,借助秋审程序的发展,以免死并减等的方式对死刑案件分流处理,在死刑执行的最终环节上的把控,从结果上直接减少处决人数,这种控制死刑的路径既是受前代经验的影响,也有自身的转换和改造。它的巨大优越性还体现于投入成本小,见效快,对其他法律制度的影响较小,它将控制阀门装在死刑确认执行之上,对前期的一系列司法程序都没有直接影响,不会过多干扰既有法律制度的适用。免死减等机制不仅是一种控死方式,还是刑罚的调整措施,有助于实现个案实质公正的追求。体现了传统刑罚发展的进步之处,同时为现代死刑控制措施的改良提供了有益经验。
周婧楠[7](2020)在《明清休宁藤溪王氏研究 ——以《藤溪王氏誊录簿》为中心》文中研究说明明清时期的徽州被视为一个宗族社会,宗族作为枢纽型社会组织内在于基层社会,宗族的功能性影响深入民众生产实践和生活日常,也是国家有效治理基层社会的重要凭借和途径,诚然,考察明清徽州社会离不开对宗族的认识。自上个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徽州文书大量面世,为学界深入了解徽州宗族社会实态提供了条件。本文所涉《元至正二年至乾隆二十八王氏文约契誊录簿》,所载历时长、内容丰富,集中反映藤溪王氏明末清初的生活日常和生产实践,价值弥足珍贵。本文以该簿册文书为基础,辅之以家谱、方志、文集等典籍记载,对休宁县藤溪王氏的宗族内部的公产运作、家庭分爨、经商与人口迁徙、里长户役承充等作专题考察。藤溪村地处休宁县里仁乡二十七都,又名陈村。藤溪王氏自宋建炎四年(1130)移徙休宁藤溪,元明以来世役匠籍,随着明代后期以来赋役制度改革和户籍制度的松弛,该宗族的身家匠籍束缚日显弱化,外出经商亦日趋增多。有明一代,王氏人口日渐繁衍,宗族组织化不断加强,与在地陈氏一道成为“骎骎然日盛”的聚居望族。文章系统梳理明清时期社会实际的变化与王氏宗族的适应和发展概况。考察了由明至清王氏宗族分家置产,蓄仆营商等宗族组织化的具体实践。明代末年,王氏成员经济状况开始衰落,为加强宗族建设和扩展居住空间而修建的石鼓厅因此拆卖,族人也陆续外出经商。到康熙年间经济状况逐渐好转,在外经商的同时不断置仆蓄产,到乾隆年间,经济状况大大改善。分家之际往往存在大量共业,这些共业一般只能维持一代,到第二代时由于各房成员增多,为避免矛盾将共业尽行析分。作为徽商群体中的小商人,受自身实力所限,他们对于加强宗族建设乃至地方发展的作用是很有限的,甚至采取各种方式摆脱宗族义务和告脱赋役负担。明末清初,王氏各房围绕祖遗门户里役——“王正芳”的赋役承值,以轮房津贴制为基础,不断订立合约合同,根据实际情况调适赋役承充方式,设立会社组织,醵集资产备役。这种赋役承充实践,离不开明清易代的影响,亦是宗族经济状况下滑,族人陆续外出经商,族内乏人承役而采取的应对策略。诚然,随着明清社会实际的不断变化,特别是明清易代之变,徽州宗族呈现出调整、适应的动态发展趋向,对藤溪王氏的专题研究,一定程度上可以作为探讨传统徽州宗族与基层行政、宗族与基层社会诸多实态的缩影,以及探讨宗族与基层行政实态以及宗族与基层社会管理之间的关系。
王磊[8](2019)在《18至20世纪初归化城土默特的地权结构 ——基于契约文书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自明代中期以来,大量内地移民进入归化城土默特地区。入清之后,清政府对蒙地禁放政策多有调整,乾隆八年划拨户口地以及清末民国蒙地的清丈放垦,使得民众的土地权属观念增强。综合分析土地契约文书,可以发现蒙古土着和内地移民结合特殊的土地政策与地方社会的实态,创造出了适应中融合、借鉴中创新的富有地域特色的契约文本传统、土地交易模式与地权动态结构,主要体现在租佃体系的完整性与灵活性、典卖与债务关系的特殊性、土地交易中地权结构的复杂性三个方面。
南楠[9](2018)在《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文中指出规划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承担着统筹安排城市绿地空间结构、合理布局各类绿地的重要功能,是城市园林绿化建设、管理的重要依据。然而一段时间以来,一些城市绿地被其他类型的建设行为侵占,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不佳,影响城市绿地发挥生态和服务功能。而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发现规划实施中的问题、改善规划实施的重要方法。本研究综合运用质性研究法、深入访谈法、案例研究法和经验总结法等四种方法,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有关法律法规体系、《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情况和部分城市的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研究,对城乡规划编制、规划实施管理、园林建设管理等方面专家、学者和从业人员进行访谈,并对城市绿地未成功实施的典型案例进行回溯性分析,综合提出研究结论。论文认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是一个以相关法律法规等为实施依据,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为实施内容,有关制度和实施运作机制为实施方式的体系。论文从“一致性”评估思路出发,总结提出法律法规体系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基础性要求,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内容分类、内容要求特征、表达形式特征和强制性特征。从“执行力”评估思路出发,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过程维度分析,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方式归纳为三项核心制度和四个实施运作机制,总结了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公正性四种基本特征。基于以上研究,本研究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概念、基本理论和方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是是基于规划对比和实施过程分析等基本方式,对已经实施一段时间或实施期满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实施结果、实施过程等方面内容开展的评估评价工作,目的是通过评估查找问题和不足,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最终推进规划实施、实现规划目标。其基本理论包括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目标、任务、原则、对象、内容、指标和评估途径等内容。针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核心内容,即评估对象、评估内容和评估方法,论文提出以“建设管控状况”(结果评估)和“实施制度机制”(过程评估)为基础性评估对象:其中,建设管控状况评估以“目标—方案一致性”为评估内容,按照性质、数量、结构、位置、边界五种类型进行评估;实施制度机制评估以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公正性为评估内容,并针对以上内容提出了评估指标和评估途径。此外,本论文提出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策略和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建议。本论文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体系的论述,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的论述,特别是对于评估对象和评估内容的系统性构建,具有创新性;同时,研究也为构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制度,开展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工作,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和规划实施,提供了借鉴参考。
胡占芳[10](2018)在《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研究(1840-1949)》文中研究说明自1840年至1949年的百余年近代化历程中,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生了本质性变化。针对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变展开的系列研究对于全面反映近代南京社会、城市与建筑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研究中,笔者在查阅大量翔实历史文献资料和对现存近代住宅实地调研踏勘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梳理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的历史脉络,全面准确地考究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区)的发展特征。笔者在研究中翔实地考察每一历史阶段内住宅建筑本体特征、住宅区规划建设特征以及相应的住宅制度与规章策略等,并以住宅建筑自身的内在发展规律为主线对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的发展演进形成整体性认识,即南京近代城市住宅阶段性特征的翔实考证与历史发展脉络的全景式呈现。论文主体内容共由七个章节组成,各章节间存在着密切的逻辑关系。在研究过程中笔者将其划分为三大部分,分别是第一部分的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生成环境分析研究、第二部分的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历史研究、第三部分的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规律与启示。第一部分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生成环境分析研究由第一章南京近代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生活形态的变革、第二章南京近代居住规划思想和城市规划中居住空间图景两个章节组成;第二部分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历史研究由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和第六章等四个章节组成,分别是针对1840-1927年、1927-1937年、1937-1945年和1945-1949年等四个历史时段内近代城市住宅规划建设与发展变化的综合考察;第三部分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规律与启示由第七章节构成。
二、再议地籍管理之概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再议地籍管理之概念(论文提纲范文)
(2)合作原则指导下的访谈翻译 ——以“俄罗斯直升机公司” 2019-2020年刊物中的访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Благодарностн |
中文摘要 |
Автореферат |
Введение |
Глава 1. Краткое сведение о переводческой практике |
1.1 Главное содержание оригинала |
1.2 Цель и тематическое значение перевода |
1.3 Жанровые особенности интервью |
1.3.1 Структурная организация |
1.3.2 Лексические специфики |
1.3.3 Синтаксические конструкции |
Глава 2. Теоретические основы исследования |
2.1 Принцип кооперации Г.П. Грайса |
2.2 Окказиональное соответствие |
Глава 3. Анализ стратегий перевода на конкретных примерах |
3.1 Перевод на основе подтверждения и проверки фактов |
3.2 Перевод через добавление союзов |
3.3 Понимание и перевод слова в кавычках |
3.4 Другие трудности перевода в аспекте понимания и их решения |
Заключение |
Литература |
Приложеиие: Оригииали его перевод на китайский язык |
译文附录1:文中公司、机构关系汇总表 |
译文附录2:文中各机型简介汇总表 |
译文附录3:文中相关部件、装置示意图 |
(3)明代募兵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募兵制的发生与条件 |
一、卫所制的功能和军制演变 |
二、募兵制的发生与兵源 |
三、募兵制与商品经济的发展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募兵制的发展和募集士兵的管理 |
一、土木之变后募兵规模的扩大 |
二、明中期募兵的制度化推进 |
三、从募兵到募军:卫所制的补充 |
四、明后期雇佣性质募兵的出现与扩大 |
五、雇佣兵队:从招首到将帅家丁的军前报效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募兵的军饷和军费 |
一、单兵报酬的演变 |
二、募兵军费与财政 |
第四章 募兵制的军事成效 |
一、数量及在军队中的占比 |
二、质量与军事特点 |
三、两种雇佣关系下的明代后期军队结构 |
四、调募与明朝的灭亡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一、原始文献 |
二、今人着述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4)近代上海老城厢“填浜筑路”与浜路空间演变(1843-192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源起与研究发问 |
第二节 研究时限与概念 |
1.时间界定 |
2.概念界定 |
第三节女 文献综述与评析 |
1.学术史回顾 |
2.研究评析与本文研究定位 |
第四节 章节安排与主要观点 |
1.章节安排与内容 |
2.本文主要观点 |
第一章 填筑个案:城内方肇两浜退建浜基研究 |
第一节 易路为地:退建浜基的实施 |
1.前期填浜筑路 |
2. “易路为地”之请愿 |
3.后期退建阔路 |
第二节 浜基与路基:用地沿革不一致 |
1.浜路夹房:退建浜基的空间前提 |
2.两路夹商:旧案填筑的不利影响 |
3.浜基并非新路基:用地属性置换 |
第三节 从属与改良:工程关系与空间效应 |
1.从属关系:退建浜基与填浜筑路 |
2.改良效应:布局适商和援用推广 |
小结 |
第二章 填筑源起:由浚改填与空间形势 |
第一节 浚河频次加剧:河网结构性淤塞 |
1.总体疏浚频次和淤塞程度 |
2.分区疏浚频次和淤塞河浜 |
3.同步大浚和结构性淤塞加剧 |
第二节 浚河功效式微:浜路空间紧张 |
1.河道自身空间淤堵 |
2.临河私建侵毁河道 |
3.浚河起泥侵占街道 |
小结 |
第三章 形态复原:进程与布局 |
第一节 复原路径与材料 |
1.复原路径 |
2.复原材料 |
第二节 城内方肇两浜岸线复原 |
1.公弄用地来源及分布 |
2.退建方式与地籍形态 |
3.新旧浜路宽度考订 |
4.浜基岸线的界址研判 |
第三节 城内河浜填筑和形态复原 |
1.北城区 |
2.南城区 |
第四节 城外河浜填筑和形态复原 |
1.城东区 |
2.城南区 |
3.城西区 |
第五节 里城河填筑和形态复原 |
1.里外双城河形态 |
2.北半城里城河 |
3.南半城里城河 |
小结 |
第四章 形态演变:类型与路径 |
第一节 形态演变类型:填浜与筑路关系 |
1.填浜前形态类型与特征 |
2.填浜后形态类型与特征 |
第二节 用地演变路径:属性与位次演变 |
1.浜基演变路径 |
2.旧路、旧地属性演变路径 |
3.新路、新地属性演变路径 |
4.沿新路建筑朝向调整 |
小结 |
第五章 地方自治背景下的填浜筑路:迈向整合 |
第一节 主体能动性:事权归一 |
1.自治宗旨:“兴民生之大利” |
2.制度建设:近代市政管理制度 |
3.职能范围:整合社会团体职权 |
4.财权收支:公款拮据,民间筹款 |
5.工程组织:局部联动,整体无序 |
第二节 市民配合度:民意所向 |
1.积极配合:赞许与请愿 |
2.消极应对:观望与纠纷 |
3.自治认同:民办与官办 |
小结 |
第六章 结语 |
1.退建浜基个案空间特征:改良与优化 |
2.填浜筑路空间演变内涵:浜基并非全是新路基 |
3.填浜筑路工程实施特征:不同主体的互动与合力 |
4.启示与思考 |
5.研究展望 |
附录 |
一、城厢内外河浜疏浚统计数据详表 |
二、城厢内外填浜筑路工序时间节点表 |
三、开埠后老城厢遗存浜段编号示意图 |
四、本文新旧路名对照表 |
五、退建浜基段旧浜路复原详图 |
六、填筑前后浜路布局演变类型详表 |
七、填筑前后浜路布局演变类型分布图 |
八、填浜前后浜路形态演变剖面示意图 |
九、开埠后近代上海老城厢遗存浜道复原图 |
十、大事记:上海老城厢河浜疏浚、填筑(1617-1930) |
参考文献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作者在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获奖 |
致谢 |
(5)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法律问题研究 ——以婚姻家庭现状分析为核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研究背景 |
2、研究意义 |
(二) 文献综述 |
1、国内研究综述 |
2、国外研究综述 |
(三) 研究方法和创新之处 |
1、研究方法 |
2、创新之处 |
一、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概论 |
(一) 宅基地的法律内涵 |
(二) “房地一体”登记模式 |
(三) 登记的程序及原则效力 |
1、登记的性质 |
2、登记的原则 |
3、登记的立法模式 |
4、登记的效力 |
二、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理论基础 |
(一) 政府管制理论 |
1、政府管制理论的内容 |
2、政府管制的理论借鉴 |
(二) 物权行为理论 |
1、物权行为的内容 |
2、物权行为理论的内容及指导 |
(三) 物权法定与一物一权原则 |
1、物权法定原则 |
2、一物一权原则 |
(四) 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制度 |
1、集体所有制度 |
2、私人所有制度 |
三、农村“房地一体”登记的障碍分析 |
(一)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中存在的一般性问题 |
1、“房地一体”登记在确权中的困境 |
2、“房地一体”登记的权利主体记载难题 |
3、“房地一体”登记在发证时管理混乱 |
(二)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在婚姻家庭中体现的问题 |
1、“房地一体”登记在结婚时存在的问题 |
2、“房地一体”登记下的离婚分家析产困境 |
(三) 农村房屋继承或赠与后的登记难题 |
四、解决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问题的对策 |
(一) 登记中一般性问题的对策分析 |
1、因时因地化解确权困境 |
2、依法灵活确定权利主体 |
3、强化统一管理克服监管困难 |
(二) 登记中涉及婚姻家庭问题的解决之路 |
1、依法据实排除结婚时登记障碍 |
2、合法合理破解离婚时登记难题 |
3、甄别身份分别处理继承赠与问题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6)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范围 |
三、研究意义 |
四、研究背景介绍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研究的创新性 |
第一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形成 |
第一节 免死减等机制形成的制度基础 |
一、死刑减等刑的不断发展 |
二、死罪分类处理的出现 |
三、死刑复核制度的建立 |
第二节 免死减等机制形成的思想基础 |
一、“恤刑慎杀”的思想 |
二、“天人合一”的思想 |
三、“治贵得中”的刑事政策 |
第二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启动 |
第一节 免死案件的类型 |
一、情实未勾 |
二、缓决 |
三、可矜 |
第二节 免死案件的形成 |
一、形成前提:秋审结果的细化 |
二、形成的影响因素 |
第三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运行 |
第一节 免死减等机制的运行依据 |
一、常规依据 |
二、常规依据的重要补充 |
三、非常规依据——赦宥 |
第二节 免死减等机制中的人犯分册 |
一、官犯与免死减等 |
二、服制人犯与免死减等 |
第三节 免死减等机制中的司谳者 |
一、地方与中央审断不同 |
二、皇帝与官员对裁量权的角力 |
第四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实际效果 |
第一节 减等实现的基础 |
一、流、军、遣刑的适用 |
二、流、军、遣刑的衰弱 |
三、监禁作为附加措施的应用 |
第二节 独创减等刑罚之永远监禁 |
一、例文梳理 |
二、清末修律中的发展变化 |
三、永远监禁刑的司法实践 |
四、永远监禁刑的价值追寻 |
第三节 免死减等机制的实际效果 |
一、情实常犯的免死减等效果 |
二、缓决人犯的免死减等效果 |
第五章 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的功能阐释 |
第一节 维护政权稳定 |
一、“仁君”的实践 |
二、权力的集中 |
第二节 寓教于刑 |
一、寓教于刑的必要性 |
二、寓教于刑的方式 |
三、免死减等机制的教化效果 |
第三节 维护个案公正 |
一、影响量刑的具体体现 |
二、免死减等机制对量刑的重要性 |
第四节 推动刑罚制度发展 |
一、树立刑罚的威慑 |
二、展现刑罚的宽宥 |
三、体现传统刑制的进化 |
四、促进现代刑制的发展 |
余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校期间所获得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7)明清休宁藤溪王氏研究 ——以《藤溪王氏誊录簿》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回顾 |
(三)研究材料 |
一、藤溪王氏及其聚落 |
(一)源流考述 |
(二)村族聚居与里甲编制 |
二、藤溪王氏资产经营与析分 |
(一)土地资本经营情况 |
(二)石鼓厅的修造与房屋分配 |
(三)商业资本经营情况 |
(四)主仆关系 |
三、藤溪王氏的户役承充 |
(一)户役的承充方式 |
(二)各房对待户役的态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18至20世纪初归化城土默特的地权结构 ——基于契约文书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 |
第二节 相关问题的框定 |
第三节 学术史回顾 |
一、移民与农垦 |
二、秩序与产权 |
三、水利与环境 |
四、研究重点与创新点 |
第四节 研究史料综述 |
第五节 全文框架 |
第一章 清代至民国初期归化城土默特的移民开垦与土地政策 |
第一节 归化城土默特移民政策的演变 |
一、归化城土默特的移民状况 |
二、清建立后移民政策的禁放调整 |
第二节 土地垦殖政策与“户口地”的划拨 |
一、“户口地”划拨以前蒙地的分配与垦辟 |
二、乾隆时期“户口地”的划拨 |
第三节 清末民初蒙地的清丈与放垦 |
一、清末的蒙地清丈与放垦 |
二、民国初期的蒙地整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土地租佃 |
第一节 长租与退地 |
一、蒙地交易中的长租与永佃 |
二、蒙地交易中的退地 |
第二节 押租与地谱 |
一、押租的来源 |
二、押租的流动、退还与作用 |
三、土地交易中的地谱租金 |
第三节 土地租佃中的水利、水租与水权 |
一、水利类型与管理方式 |
二、水权归属与交易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土地出典与借贷 |
第一节 “地无租”型典约关系 |
一、“钱无利地无租”型典约 |
二、“钱有利地无租”型典约 |
第二节 “地有租”型典约关系 |
一、“钱无利地有租”型典约 |
二、“钱有利地有租”型典约 |
第三节 地权交易中的借贷关系 |
一、本利偿还与借贷期限 |
二、抵押借贷与土地债务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土地交易中的地权分割与转移 |
第一节 主佃双方对房、地的权益分割 |
一、租主佃户对房、地有限的处置权 |
二、主佃双方地权分割的深化 |
三、蒙古对产权的强调 |
第二节 土地推佃与过租 |
一、推佃交易 |
二、过租交易 |
第三节 土地买卖与地基、地产的分离 |
一、蒙地的“买卖” |
二、房、地交易中地基、地产的分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生态文明建设的动力 |
1.1.2 规划认知发展的拉力 |
1.1.3 解决实施问题的推力 |
1.2 研究对象、内容与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内容 |
1.2.3 研究框架 |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1.4.1 理论意义 |
1.4.2 实践意义 |
2 有关概念和理论研究综述 |
2.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有关概念 |
2.1.1 基础概念 |
2.1.2 核心概念 |
2.1.3 其他相关概念 |
2.2 国外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2.1 主要理论 |
2.2.2 实践案例 |
2.2.3 主要特点 |
2.3 我国城乡规划实施评估研究综述 |
2.3.1 发展历程 |
2.3.2 研究领域 |
2.3.3 研究对象 |
2.3.4 主要方法 |
2.3.5 主要问题 |
2.4 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研究进展 |
2.4.1 对城市总体规划中绿地系统专项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2 对绿地相关规划的实施评估 |
2.4.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对上一版规划实施情况的总结 |
2.5 现代城市规划有关理论综述 |
2.5.1 不确定性理论 |
2.5.2 程序规划理论 |
2.5.3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6 公共政策有关理论综述 |
2.6.1 公共政策概念、构成要素和政策模型 |
2.6.2 公共政策执行理论 |
2.6.3 公共政策评估理论 |
2.6.4 对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启示 |
2.7 本章小结 |
3 “一致性”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分析 |
3.1 “一致性”评估的前提条件 |
3.2 法律法规要求分析 |
3.2.1 法律法规的基本体系 |
3.2.2 法律法规的基本要求 |
3.3 规划空间层次分析 |
3.3.1 城市总体规划的空间层次 |
3.3.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空间层次 |
3.4 规划内容构成和内容要求分析 |
3.4.1 总则类内容 |
3.4.2 布局类内容 |
3.4.3 用地类内容 |
3.4.4 生态类内容 |
3.4.5 保障类内容 |
3.4.6 内容要求特征 |
3.5 规划表达方式分析 |
3.5.1 形式特征分析 |
3.5.2 强制性特征分析 |
3.6 本章小结 |
4 “执行力”思路下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管控过程分析 |
4.1 核心管理制度 |
4.1.1 城市绿线制度 |
4.1.2 绿色图章制度 |
4.1.3 生态控制线制度 |
4.2 实施运作机制 |
4.2.1 规划制定机制 |
4.2.2 计划落实机制 |
4.2.3 项目管控机制 |
4.2.4 实施监督机制 |
4.3 制度机制的基本属性 |
4.3.1 完备性 |
4.3.2 合法性 |
4.3.3 有效性 |
4.3.4 公正性 |
4.4 制度机制的典型问题 |
4.4.1 完备性问题 |
4.4.2 合法性问题 |
4.4.3 有效性问题 |
4.4.4 公正性问题 |
4.5 本章小结 |
5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理论和方法 |
5.1 价值选择 |
5.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利益主体及价值取向 |
5.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价值选择 |
5.2 评估目标 |
5.2.1 宏观目标 |
5.2.2 微观目标 |
5.3 主要任务 |
5.3.1 评判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情况 |
5.3.2 分析规划实施中的问题 |
5.3.3 提出改进规划编制和实施的建议 |
5.4 评估原则 |
5.4.1 系统性原则 |
5.4.2 有限理性原则 |
5.4.3 关键性聚敛原则 |
5.5 评估对象 |
5.5.1 选取建设管控状况和规划实施制度机制为评估对象 |
5.5.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对象 |
5.5.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对象 |
5.6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的评估内容 |
5.6.1 建设管控状况的评估内容 |
5.6.2 评估内容的具体评估分类 |
5.6.3 五种评估类型 |
5.7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的评估内容 |
5.7.1 实施制度机制的评估内容 |
5.7.2 完备性评估 |
5.7.3 合法性评估 |
5.7.4 有效性评估 |
5.7.5 公正性评估 |
5.7.6 小结 |
5.8 评估指标 |
5.8.1 指标选取原则 |
5.8.2 建设管控状况评估指标 |
5.8.3 实施制度机制评估指标 |
5.9 评估途径 |
5.9.1 规划方案—实施影像对比分析 |
5.9.2 行政管理过程资料研究 |
5.9.3 规划对比分析 |
5.9.4 访谈调研 |
5.9.5 问卷调查 |
5.9.6 实地勘查 |
5.10 与新版《城市绿地分类标准》(CJJ/T85-2017)的衔接 |
5.11 本章小结 |
6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建议 |
6.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宏观发展策略 |
6.1.1 发展理念论 |
6.1.2 两大关系论 |
6.1.3 实施方法论 |
6.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的编制策略 |
6.2.1 提升规划编制理念 |
6.2.2 完善绿地系统规划体系 |
6.2.3 优化规划成果表达 |
6.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组织策略 |
6.3.1 评估主体:“政府+第三方” |
6.3.2 评估程序:五个核心评估环节 |
6.3.3 保障措施:法制、技术和机制保障 |
6.4 本章小结 |
7 结论与余论 |
7.1 结论 |
7.1.1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体系 |
7.1.2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框架 |
7.1.3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评估对象、内容和方法 |
7.1.4 完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发展策略 |
7.2 研究创新点和局限性 |
7.2.1 创新点 |
7.2.2 局限性 |
附录 |
附录A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办法》编制初探 |
附录B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规范 |
附录C 论文研究的案例《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列表 |
附录D 论文研究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的城市 |
附录E 论文研究访谈人员列表和访谈提纲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导师简介 |
博士在读期间获得成果目录清单 |
致谢 |
(10)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研究(1840-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以往相关研究综述 |
一、关于中国近代建筑历史的相关研究 |
二、关于中国近现代住宅的相关研究 |
三、南京近代城市住宅方面的相关研究 |
第二节 研究对象和主要内容 |
一、历史时期的界定 |
二、研究空间的界定 |
三、研究对象——南京近代城市住宅与居住形态的概念界定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一、史料搜集与文献研究 |
二、实物调查与测绘 |
三、多学科交叉的研究方式 |
第四节 学术取向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目标 |
二、研究意义 |
第五节 研究框架与结构 |
第一章 南京近代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生活形态的变革 |
第一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产生的契机——南京近代城市的发展 |
一、南京城市的近代化转型 |
二、南京近代市政建设管理体制的建立 |
三、南京近代市政建设的发展 |
四、近代房地产业的兴起和发展 |
第二节 南京近代市民居住生活形态的变革 |
一、社会结构的变革 |
二、生活方式的变迁 |
三、文化特征的形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南京近代城市居住规划思想和城市规划中居住空间图景 |
第一节 南京近代城市居住规划思想 |
一、城市改良运动 |
二、都市分区制度 |
三、田园城市思想 |
第二节 近代城市规划中的居住空间图景 |
一、《北城区发展计划》和《南京市政计划》中的住宅区 |
二、《首都大计划》中的住宅区 |
三、《首都计划》中的住宅区 |
四、《首都计划的调整计划》中的住宅区 |
五、《南京城都市计划要纲》和《南京都市计划大纲》中的住宅区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肇始: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的萌芽期(1840-1927) |
第一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出现的社会历史背景 |
第二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的出现 |
一、明清时期南京居住空间形态 |
二、南京近代住宅的出现及推动性因素 |
三、城市规划中的居住空间 |
第三节 天保里、天光里、天祥里:一个天主教会筑建的里弄式住区 |
一、天字号住区与天主教 |
二、天字号住区与下关商埠区 |
三、天字号住区的规划与建设 |
四、天字号住区的建筑形态与居住空间形态 |
五、天字号住宅建筑群在早期城市住宅发展中的意义 |
第四节 华兴村(华侨村):一个华侨筹资自建的西式住区 |
一、华兴村概况 |
二、华兴村出现的社会背景 |
三、华兴村的选址 |
四、华兴村的规划建设与居住空间形态的形成 |
五、华兴村在南京近代早期城市住宅发展中的意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兴盛: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的重要时期(1927-1937) |
第一节 南京城的社会状况和住房需求 |
一、政权变更 |
二、城市人口的变化 |
第二节 政府推行的住区规划与住宅策略 |
一、政府推行的城市规划与住区规划 |
二、政府实施的住宅策略 |
第三节 近代城市住宅的营建特征与空间分布 |
一、近代城市住宅的营建特征 |
二、近代住宅在城市空间的分布形态 |
第四节 多种渠道的城市住宅供给 |
一、政府主导的高级住宅区建设 |
二、住宅房地产业的住宅开发 |
三、企事业单位的住宅建设 |
四、个人住宅建设活动 |
第五节 多样化的城市住宅类型 |
一、独立式住宅的规模化建造 |
二、毗连式住宅的出现与建造 |
三、联排式住宅的规模化建造 |
四、公寓式住宅的出现与建造 |
第六节 政府介入建造的平民住宅 |
一、平民住宅区的规划与实际建造 |
二、棚户住宅区的规划与实际建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式微: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的停滞(1937-1945) |
第一节 战争对城市的破坏与居住状况恶化 |
一、城市破坏 |
二、城市人口的变化 |
第二节 战时南京近代城市住宅概况 |
一、居住区与住宅建筑的破坏 |
二、原有住宅区规划的后续设计 |
三、住宅的日式化改造 |
第三节 原有住宅区规划的后续设计 |
一、清凉山公园住宅区 |
二、新住宅区第二、三住宅区 |
第四节 住宅的日式化改造 |
一、住宅日式化改造概述 |
二、住宅改造后的居住空间构成 |
三、住宅日式化改造对近代城市住宅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修复和再建: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的恢复(1945-1949) |
第一节 抗战后城市重建与住宅问题 |
一、战后城市重建 |
二、战后城市住宅问题 |
第二节 抗战后的住区规划与住宅策略 |
一、战后的都市计划与住区规划 |
二、政府应对房荒的住宅政策 |
第三节 百废待兴:战后城市住宅的实际建造 |
一、战后住宅的营建特征 |
二、战后住宅的城市空间分布形态 |
第四节 独立式小住宅的再造 |
一、独立式小住宅的建造概况:经济合用、现代 |
二、建筑师自宅:杨廷宝住宅、童寯住宅 |
三、现代住宅的阐释者:延晖馆、宋子文住宅 |
第五节 集合住宅的设计与建造 |
一、集合住宅建造概述 |
二、集合住宅的典范:公教新村 |
三、现代式公寓:美军顾问团公寓AB大楼 |
第六节 政府公营住宅:平民住宅的规划与建设 |
一、平民住宅的再设计 |
二、住宅区的再规划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的机制、规律及启示 |
第一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进的机制 |
第二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变的规律特点 |
第三节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变的启示 |
参考文献 |
近代书籍期刊文献 |
地方史志 |
专着 |
学位论文 |
期刊论文 |
南京近代城市影像与地图资料 |
档案文献及近代报刊 |
图表目录与来源 |
绪论 |
第一章 南京近代城市的发展和市民生活形态的变革 |
第二章 南京近代城市居住规划思想和城市规划中的居住空间图景 |
第三章 肇始:南京近代住宅的萌芽(1840-1927) |
第四章 兴盛:南京近代住宅发展的重要时期(1927-1937) |
第五章 式微:南京近代住宅的停滞(1937-1945) |
第六章 修复和再建:南京近代住宅的恢复(1945-1949) |
第七章 南京近代城市住宅发展演变的机制、规律及启示 |
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四、再议地籍管理之概念(论文参考文献)
- [1]基于多目标的农业空间生态型土地整治规划设计研究 ——以盱眙县茶场村为例[D]. 黄澍虹. 南京师范大学, 2021
- [2]合作原则指导下的访谈翻译 ——以“俄罗斯直升机公司” 2019-2020年刊物中的访谈为例[D]. 肖舒欣.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10)
- [3]明代募兵制研究[D]. 王慧明. 东北师范大学, 2021(09)
- [4]近代上海老城厢“填浜筑路”与浜路空间演变(1843-1927)[D]. 刘清清. 上海大学, 2021
- [5]农村“房地一体”登记法律问题研究 ——以婚姻家庭现状分析为核心[D]. 杨明伟. 山东大学, 2020(10)
- [6]清代秋审免死减等机制研究[D]. 孙祺祺. 吉林大学, 2020(08)
- [7]明清休宁藤溪王氏研究 ——以《藤溪王氏誊录簿》为中心[D]. 周婧楠. 安徽师范大学, 2020(02)
- [8]18至20世纪初归化城土默特的地权结构 ——基于契约文书的分析[D]. 王磊. 厦门大学, 2019(08)
- [9]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实施评估的理论和方法[D]. 南楠. 北京林业大学, 2018(04)
- [10]南京近代城市住宅研究(1840-1949)[D]. 胡占芳. 东南大学,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