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论文文献综述)
许建标[1](2021)在《我国构建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进展、困难与前瞻》文中研究指明税收事先裁定的主要作用在于为纳税人提供适用税法的确定性。在我国,研究者对事先裁定制度设立的必要性、模式选择、信息公开、裁定效力等方面已形成基本共识,但对性质界定、裁定机构的层级设置、推进路径等问题存在意见分歧。前期的地方试点取得了一定的积极成效,但在探索方向、试点依据及行政资源配置等方面有待进一步明确和完善。未来推进事先裁定制度构建需要深化研究,制定相对统一的规范指引,积极鼓励省级税务部门及自贸试验区开展试点。
刘玉桃[2](2021)在《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税抵免机制研究 ——兼议免征对抵免的影响》文中研究指明抵免作为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在发挥一国税收引导功能、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上起着重要作用。2018年新修的《个人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建立了分类和综合相结合的所得税税收体制,一改以往的分类征收体制。随着税收体制的改变,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抵免方法也从分类抵免变更为综合所得抵免、经营所得抵免和其他所得抵免三项。新的税收体制下,税率的适用和税基的计算与之前产生较大出入。但是,在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综合所得的合并计算并没有清晰的规定,经营所得的合并计算也同样有待进一步解释。要把抵免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有必要对各种所得的抵免的具体实施方式作进一步研究。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因为多有来源于外国的所得,抵免制度适用频繁。同时,一方面这部分人仅由于满足居住时间标准转变为我国税法意义上的居民,其往往和国籍国或到华前的长期居住国联系更为密切,对我国个税法的规定很大程度上熟悉度不够,加上对这部分人的税收行为适用法律时法规交叉,其守法成本增加;另一方面,境外所得来源广以及在纳税时多国法律的交替导致其在适用我国抵免制度时无论从文本上还是实践操作上都更为复杂。因此,有必要对其抵免做单独研究。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抵免规则,可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为以《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公告为主的国内法规;另一部分为以我国与各国家/地区间的双边税收协定为主的涉外规定。由于国内法规推陈出新、涉外规定又因各国情况不一,各式各样。在进行居民个人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时,应税所得、税基、税率及抵免限额等关系可抵免额的确定等因素需要归纳明确。此外,作为与抵免并驾齐驱的另一项税收优惠政策,免征政策对于发挥税收的调节和引导功能也起着重要作用。在对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的税收引导上,如何恰如其分利用好免征和抵免两个制度,避免免征对抵免在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适用范围内的架空,也需要深入分析。本文除前言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抵免制度的来源,重点讲述了我国个税法中抵免制度的萌芽、发展、成型。本部分对我国个税法及双边税收协定中抵免制度的优劣作出初步评价。第二部分分析了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在取得境外所得时适用我国抵免制度需要确定的“关键点”,尤其侧重对适用困境的分析。本部分共从居民身份认定、所得来源地和性质认定以及免征对抵免可能或者已经造成的影响三个方面切入。总结了抵免制度可能会在所得来源和性质模糊时无法顺利适用,也可能由于免征制度对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适用的范围过宽,而无法对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发挥其本身应有的税收引导和调节功能。第三部分在总结第一、二部分的基础上,试图给出笔者自己的总结和建议。其中对于抵免规则运用的建议,分别从统一和细化双边税收协定和国内个税法规、统一税务行政证据、便利化抵免差额缴纳手续以及平衡抵免和免征在个人所得税领域的引导和调节作用四个角度出发,为个税法抵免的完善给出了笔者的思考和结论。
康贝贝[3](2021)在《官办慈善组织对大学生志愿者的动员机制研究 ——以S市红十字会为例》文中指出国家高度重视青年一代的志愿服务意识,大学生志愿者在红十字运动中越来越成为不可替代的成员。目前,大学生志愿者做志愿服务时“有心无力”,其志愿服务的专业性有待提高。因此,官办慈善组织如何动员大学生志愿者资源,实现资源整合,如何调动大学生志愿者群体,实现社会参与,依然是一个值得探究的问题。研究官办慈善组织动员大学生志愿者的过程与背后逻辑,有利于提升社会资源的整合和利用程度,发挥红十字会社会功能的最大化。本文以S市红十字会为例,通过深度访谈与参与式观察,考察S市红十字会动员大学生志愿者的过程及运作机制。基于组织动员理论,探究官办慈善组织是如何将大学生志愿者联结起来的。研究发现:首先,S市红十字会通过纵向组织化动员和横向社会化动员两种路径有效动员了大学生志愿者。其次,纵向组织化动员是通过构建组织网络,形成群体身份认同,进行循环反应等机制动员骨干大学生志愿者;横向社会化动员是通过思想行动动员,扩大正向宣传,表彰激励示范等机制动员其他大学生志愿者。再次,比较了组织化动员与社会化动员两种路径的特点与关系。在纵向的组织化动员中,组织的精英较多,活动内容丰富,资金充足,组织成员对组织认同感与服务积极性较高;而在横向的社会化动员中,组织的精英较少,其他(非骨干)大学生志愿者较多,活动内容单一,资金相对匮乏,组织成员对组织认同感与服务积极性较低。最后,S市红十字会能够引导和规范大学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提高大学生志愿组织的合法性和志愿服务的专业性。但是,由于其激励机制薄弱,监督与检查机制不够健全,组织间信息流动性较弱等原因,导致大学生志愿者在开展志愿服务项目时依然依赖于高校红十字会。
李尧[4](2020)在《税收执法中的行政惯例及其规制》文中指出税收执法中的行政惯例,是指税务机关在税收执法活动中的某种习惯性做法,该惯例具有固定性、反复性、公认性等特点,为税务机关处理类似事务提供了借鉴的标准,规范了税收执法活动。但行政惯例在税收执法的适用中仍存在良莠不齐、质量不一等问题,一定程度上违反税收法定原则导致行政僵化,要通过拓宽和畅通公众参与行政惯例制定的渠道、建立行政惯例初查机制、强化司法审查规制,确保税收执法中行政惯例的合法性、合理性。
汤丽[5](2020)在《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研究 ——以近三十年税务裁判文书为视点》文中研究指明目前我国税收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立法技术欠缺周延性,税法条文呈现高度的概括性,且征税活动具有较强的专业性,中国税制特殊性决定了税法解释在实践中的重要性。在税务稽征中,税法行政解释的适用是最为广泛的,作为税法行政解释载体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发挥着重要作用。然基于对我国近三十年的税务裁判文书的梳理与分析,可见税法行政解释还是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为:税法行政解释主体多元化,授权解释不规范,且主体的解释行为欠缺约束机制,导致解释的内容失去规范性,另外税法行政解释的形式多样、名目杂乱,在适用时易出现混乱情形等,对此,我国税法行政解释亟需予以规范化。针对税法行政解释存在问题究其原因在于解释规则的不明确,故通过总结和提炼已有的税法行政解释学术成果,并结合借鉴域外有益经验基础上,对我国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化提出建议具体为:首先应厘清税法行政解释的主体范围与权限,严禁过度的授权解释行为;其次应明晰税法行政解释所应遵循的原则与方法,以税收法定主义原则与文义解释为首要,辅之以实质课税原则与目的解释方法相配合,以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法的权威性与安定性,以合宪性解释方法体现税法的价值取向;另外,还需从格式规范层面上形成统一的税法行政解释文本形式,明确其解释规则,以此保障税法行政解释的规范性,使其能够更好的契合税收法律的宗旨。税法行政解释在税法中占据重要的地位,规范税法行政解释,使其公正合理,准确阐明税法的立法本意,也有益于中国税收制度体系的完善,实现税收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
李怡茹[6](2020)在《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基于广州德发案的案例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以及征纳税关系日益成为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最基本的经济关系,税收征管中纷繁复杂的税务行政执法案件持续增加,以税收法定为原则,按照法治精神推进现代税法体系的建设显得十分必要和迫切。从税收实践层面来看,日常税收行政执法中,税务机关往往面临大量需行使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案件,且因为法律本身的完备性、科学性,以及税务机关自身的素质等问题,相当场合的税收自由裁量权较难以做到合理、合法地行使,而且正是这种非主观故意的不当行使,不仅助长了特权思想,容易滋生腐败,从而对纳税服务体系现代化也形成了阻碍,而且也损害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亟待加以研究。从税收征管层面来看,目前公众理解的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多为狭义角度的自由裁量权,它是指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幅度内依据一定标准进行税收征管的机动权力。然而,随着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以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加快,规范税务机关的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不应局限于《税收征管法》法条的简单修改,针对这一问题,既有研究多从细化执法标准角度进行论述。本文另辟蹊径,从狭义、广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双重视角出发,一方面抽取典型样本城市,对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实际行使现状作出概况,另一方面对广州市德发房产建设有限公司诉广州市地税第一稽查局案(简称“广州德发案”)这一典型案例进行剖析,希望能从更加贴合实际的角度探究出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对策。本文通过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从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理论分析入手,探析了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内涵、存在价值、影响因素等,进而结合实际税收执法数据分析了我国狭义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现状,同时将广州德发案这一最高法院提审改判的第一起税务行政案件作为典型案例,从偷税行为界定存在裁量空间、法律交叉地带税法适用性争议,以及税务机关应纳税额核定权等角度,提炼出广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的不完善之处。最后,进一步对我国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效应进行分析,提出了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对策。本研究认为,在竞争日益激烈的经济环境下,税收征管水平的高低对企业税负产生直接影响,而税负直接作用于纳税人经济利益,从而与企业的生死存亡环环相扣,而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作为税务机关行政执法的“机动权力”,能否合理、合法地行使,直接涉及企业涉税事项中的合理预期、资金安排与税务风险,因此,进一步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不仅有助于营造一个公正合理的税务环境,并维护税务机关的权威性,而且对完善税收治理体系,提高税收治理能力,推进我国民主法治进程、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具有积极作用。
王泽宇[7](2020)在《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基于司法裁判角度的省察》文中研究说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是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核定征税制度的情形之一。核定征税制度之目的是为了规制纳税人怠于履行税收协助义务,保障国家税收足额征收,同时保障纳税人税负公平的一种制度。《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列举了六种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征税的情形。就核定征税制度的其它五种情形来说,适用条件规定明确,易于操作,税收实务中争议较少。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情形,因立法语义模糊,税收实务中适用较为混乱,成为核定征税制度中突出的税收争议焦点。这类争议主要围绕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到底如何判断。鉴于税收征管环节争议案例无统一的检索工具,本文选择从司法裁判案例入手,管中窥豹,通过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司法裁判案例的考察,研究分析司法裁判中该类情形适用所面临的问题,探索未来税收征管立法的完善。本文除导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法理论分析。在法条释义基础上,从税收公平原则的角度阐明该规定立法的正当性。但鉴于该规定立法本身语义不明确的缺陷,可能导致税务机关在税务实践中恣意滥权,有违税收法定原则,从而导致无法实现税收公平原则,损害纳税人权利现象。这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核定征税情形必须反思之处。第二部分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司法裁判案例整理。通过“北大法宝”和“无讼”两个法律数据库的检索,确定了17例与本文研究有关的司法裁判,根据争议焦点,将其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类”、“正当理由类”和“既涉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涉及正当理由类”三个类型,在下文分析中,此类案例研究根据讨论的需要纳入到上述两类不同情形中,不再单独讨论。第三部分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司法裁判考察分析。该部分从司法裁判实例入手,通过考察发现,实务中计税依据“偏低”的比较对象选取方法和“明显”的程度判定标准,均存在多样化情形。考察其原因,一是现行立法规定模糊笼统,二是“偏低”的比较对象和“明显”的程度不明确、不确定。因此,应强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核定环节的程序规制,各税种法规也应明确“明显”的比例,以最大程度上减少客观市场因素对于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交易价格的影响。第四部分是正当理由司法裁判考察分析。通过正当理由司法实案考察,发现实务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价格明显偏低是否有正当理由,法院的裁判规则为:一是“有正当理由”的裁判,其只限于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情况。法院认为偏低的交易价格有正当理由,可以作为计税依据,但必须有证据证明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情况的交易。二是“无正当理由”的裁判,适用于一般情形下的案例。即纳税人的民事交易即使是真实的、合法的、合理的,但其申报的计税依据,在税法上不予采纳,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计税价格。而关于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分配,从检索的裁判案例看,法院将举证责任分给纳税人。在实案考察基础上,本文指出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应从民事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合理性三个方面进行审查,而对计税依据价格明显偏低是否具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分配,建议分配给纳税人。
杨凌珊[8](2020)在《“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条款适用实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条款在保障国家税收收入、防止税款流失上发挥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立法对"明显偏低"和"正当理由"内涵的规定不甚明确,导致该条款的适用常常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间引起争议。执法实践表明,税务机关对该条款的适用尺度不一、主观性极强,存在适用随意、可能被滥用及干预市场自由定价等问题。为保障该条款适用的准确性,防止其成为税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工具,应依据其功能定位设计个性化的税收核定程序约束机制,特别是将调查程序前置;明确规定纳税人在税收核定中的参与权利,特别是行使异议权的规则与效力;完善涉税价格评估与监管体系,并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辅助税收核定。
文帮培[9](2019)在《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的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进程中,“民生保障”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妥善解决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生问题,是评价各级政府工作质量的重要指标。随着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群众素质提高,民生保障领域中贯穿人一生“生、老、病、死”的社会保险也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作为社会保险的基础,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直接影响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和社会保障水平的提升。2018年7月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全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的大幕由此拉开。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采用的是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管理、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的模式,即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登记管理、社会保险费金额核定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社会保险费的征收工作。在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会保险费的大趋势下,重庆市也将在时机成熟时,将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由现在的税务部门代征模式改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的模式。本文在全国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的背景下,立足于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与改革趋势,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与公共部门管理相关理论,将问题研究分为现有问题与改革后的预期问题两大部分,在现有问题部分,主要通过收集整理重庆市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状况,分析在征收过程中存在的不足,在改革后的预期问题部分,主要基于国家对社会保险费征收改革的大趋势,通过分析借鉴已进行改革试点地区的成功经验与遇到的问题,结合重庆本地的实际情况,进行预期问题分析,最终总结出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在法制、征管与服务三大方面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以期提升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效率,改善征收服务质量,以完善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机制,保障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切实提升人民群众幸福感与获得感。
张云婷[10](2019)在《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避税行为指的是纳税人利用税法漏洞规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由于避税行为通常符合民商交易的基本规则,因此民法不对这些行为作否定性评价。然而,从国家税收利益的角度分析,避税行为会使国家税收发生流失,影响国家财政利益的实现,所以,税法通过反避税规则的设置来否认这些行为在税法上的效力。反避税所规制的对象为纳税人的不正当避税行为。从税法视角考察,纳税人通过规避或滥用税法而获得税收利益,破坏税收公平,损害国家利益,因此,税务机关通常秉持税收法律制度国库主义立场,严厉打击纳税人的避税行为。然而在反避税行为的过程中,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虽有其正当性,但若把握不当将会损害纳税人的财产权,不利于征纳利益的平衡。实践中由于对反避税行为实施的具体要件意见不统一产生的争议也较为常见。因此规制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明确反避税的界限实有必要。税务机关的反避税行为指的是税务机关对纳税人避税行为审核评估和调查调整的执法行为。其主要特征有三点,其一,反避税行为目的的明确性;其二,反避税行为主体的一元性;其三,反避税行为对象的可规制性。由于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大量运用“国库主义”思维,为了维持政府财政收入,忽视了税负在纳税人之间的公平分配,从而不利于保护纳税人权益;与此同时,民法重在维护纳税人的财产权,而财税法却在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利益之间寻求平衡,两者在私人财产权的保护理念上存在着一种内在的冲突。正因为此,有必要从规制反避税行为的角度出发,探讨反避税规则的建构及使用以及正当程序规则在税收行政中的运用。根据司法实践中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引发的种种争议可以看出,我国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还存在反避税主体执法主体不明确、税收核定行为的程序要件缺乏明确规定、特别纳税调整适用标准不明确、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证明标准过于宽松等问题,应当在贯彻正常交易原则、比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的基础上,明确反避税行为主体,完善税收核定行为的程序,加强对非居民企业利用导管公司避税行为的控制,规制对关联企业转让价结果的调整行为以及制定税务机关在反避税过程中的证明标准,以此明确界分纳税人税收筹划与避税行为的界限,协调征纳关系,化解征管矛盾,实现纳税人财产权与国家财政利益的平衡。
二、《案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案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构建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进展、困难与前瞻(论文提纲范文)
一、我国税收事先裁定的研究进展 |
(一)税收事先裁定研究形成的主要共识 |
1.我国构建税收事先裁定制度具有多方面的积极作用。 |
2.由税务机关作为裁定机构更符合我国实际。 |
3.需要对受理范围做合理的界定。 |
4.事先裁定信息可适当公开。 |
5.事先裁定对税务机关应具有约束力。 |
(二)税收事先裁定研究存在的主要分歧 |
1.对事先裁定性质界定有不同意见。 |
2.对由中央还是地方税务机关做出裁定存在异议。 |
3.对事先裁定实施的路径有不同看法。 |
(三)税收事先裁定研究有待拓展的领域 |
二、我国税收事先裁定的试点探索 |
(一)为优化大企业纳税服务而倡导探索事先裁定 |
(二)地方税务部门相继开展试点并已取得成效 |
(三)影响试点推广的相关因素探讨 |
1.理论观点分歧影响到实践探索方向的确定。 |
2.缺乏规范或依据使得地方担忧扩大试点存在风险。 |
3.基层部门处理裁定受到一定的资源条件约束。 |
三、稳步推进我国税收事先裁定制度落地 |
(一)在实践和深化研究中逐步明晰事先裁定的定位 |
(二)制定规范性指导文件确保试点推进“有法可依” |
(三)鼓励在省级层面或自贸试验区积极开展试点 |
(2)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税抵免机制研究 ——兼议免征对抵免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抵免制度概述 |
1.1 抵免制度的历史发展 |
1.2 双边税收协定规定的抵免 |
1.3 国内法规定的抵免 |
1.3.1 法律依据 |
1.3.2 抵免额的计算 |
1.4 存在的问题和可能的隐患 |
1.4.1 国内法对税收协定落实不足 |
1.4.2 条文错综复杂造成稳定性不足 |
1.4.3 合并计算导致抵免限额变高,纳税人税负可能加重 |
第2章 无住所外籍个人适用抵免制度分析 |
2.1 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的认定 |
2.1.1 居民税收管辖权下居民的认定 |
2.1.2 我国对无住所个人居住时间的认定 |
2.2 所得的确定 |
2.2.1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
2.2.2 所得性质的确定 |
2.3 免征制度对抵免可能的削弱 |
2.3.1 关于无住所个人所得税的免征规定 |
2.3.2 免征规定对税收抵免的影响 |
第3章 结论和建议 |
3.1 统一和细化税收协定与个税法规定 |
3.2 采取新措施以保障新税制下税收征纳 |
3.2.1 统一税务证据认定规则 |
3.2.2 便利化抵免差额缴纳手续 |
3.3 平衡免征和抵免政策的适用 |
参考文献 |
(3)官办慈善组织对大学生志愿者的动员机制研究 ——以S市红十字会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问题 |
第三节 研究意义 |
一 理论意义 |
二 现实意义 |
第四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 官办慈善组织 |
二 大学生志愿者 |
三 动员机制 |
四 组织化动员 |
五 社会化动员 |
第五节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一 组织动员理论 |
二 理论与研究问题的契合性 |
三 分析框架 |
第六节 研究方法 |
一 个案研究法 |
二 深度访谈法 |
三 参与式观察法 |
第二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关于官办慈善组织的相关研究 |
一 关于官办慈善组织自身的相关研究 |
二 关于官办慈善组织动员机制的研究 |
三 关于慈善组织动员理论的研究 |
第二节 关于大学生志愿者动员机制的相关研究 |
一 关于大学生志愿者动员方式和问题的研究 |
二 关于大学生志愿者动员机制的研究 |
第三节 组织动员理论的相关研究 |
一 组织化动员的相关研究 |
二 社会化动员的相关研究 |
第四节 文献评析 |
第三章 S市红十字会的发展及对大学生志愿者的需求 |
第一节 S市红十字会的基本概况 |
一 S市红十字会的发展状况 |
二 S市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和青少年部的基本概况 |
第二节 S市红十字会志愿服务的工作定位 |
一 提供重要的人力资源 |
二 获取社会认同 |
三 加大精神文明建设 |
第三节 S市红十字会动员大学生志愿者的现状 |
一 全市大学生志愿者规模 |
二 注册骨干大学生志愿者的规模 |
三 大学生志愿服务项目 |
四 大学生对红十字社团的价值认知 |
第四章 纵向分级结构下骨干志愿者的组织化动员 |
第一节 骨干志愿者夏令营组织化动员的结构性分析 |
一 组织化动员的背景 |
二 组织化动员的意义 |
三 组织化动员的相关方 |
第二节 组织化动员之组织网络动员 |
一 构建组织网络:文件下发与骨干志愿者招募 |
二 形成组织网络:新建微信群与团体联欢 |
三 强化组织网络:汇聚人力资源 |
第三节 组织化动员之身份认同动员 |
一 形成身份认同:组织介绍和志愿精神传递 |
二 强化组织认同:增强志愿者服务热情 |
第四节 组织化动员之循环反应动员 |
一 构建循环反应:学习必备技能 |
二 形成循环反应: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
第五章 横向公益实践体验中大学生志愿者的社会化动员 |
第一节 公益实践项目社会化动员的结构性分析 |
一 社会化动员的背景 |
二 社会化动员的意义 |
三 社会化动员的相关方 |
第二节 社会化动员之思想行动动员 |
一 思想行动动员的载体:公益实践项目 |
二 思想行动动员的作用:认知红十字精神 |
第三节 社会化动员之宣传引导动员 |
一 宣传引导的手段:服务总结与宣传 |
二 宣传引导的作用:壮大志愿者规模 |
第四节 社会化动员之激励示范动员 |
一 激励示范的手段:公益实践项目的评比 |
二 激励示范的作用:提高志愿服务效能 |
第六章 组织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组织化动员与社会化动员的关系 |
一 专业化逐渐渗透:从特殊到普遍 |
二 合法性不断提高:组织化向社会化扩散 |
第二节 组织化动员与社会化动员的投入-效果分析 |
一 投入资源分析 |
二 动员效果分析 |
第七章 结论与讨论 |
第一节 结论 |
一 组织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机制 |
二 组织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机制的形成 |
三 组织化动员和社会化动员机制的内在联系 |
第二节 讨论 |
一 官办慈善组织和非官办慈善组织志愿者动员比较 |
二 官办慈善组织动员大学生志愿者的优势与不足 |
三 研究贡献 |
四 研究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官办慈善组织工作人员的访谈信息表 |
附录 B 志愿者以及相关参与者的访谈信息表 |
附录 C 项目评审委员的访谈信息表 |
附录 D 访谈提纲 |
致谢 |
(4)税收执法中的行政惯例及其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一、税收执法中行政惯例的识别 |
(一)现行税收法律制度没有明确规定 |
(二)税务机关持续、反复适用 |
(三)被一定范围内的行政相对人所确信 |
(四)不需要取得司法机关的确认 |
二、税收执法行政惯例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一)缺乏甄别机制,行政惯例良莠不齐 |
(二)行政惯例存在违反税收法定原则现象 |
1. 行政惯例存在超越职权现象 |
2. 适用优先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税收法律 |
(三)行政惯例运作模式僵化 |
三、税收执法行政惯例的规制 |
(一)完善公众参与行政惯例的制定机制 |
1. 将公众意见纳入惯例制定过程 |
2、拓宽惯例事后监督反馈渠道 |
(二)建立行政机关自我审查机制 |
1. 初查主体 |
2. 初查标准 |
3. 初查程序 |
(三)统一司法机关司法审查流程与标准 |
(5)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研究 ——以近三十年税务裁判文书为视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创新之处 |
2 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
2.1 我国税法行政解释存在的问题 |
2.1.1 税法行政解释主体泛化 |
2.1.2 税法行政解释行为失序 |
2.1.3 税法行政解释内容失范 |
2.1.4 税法行政解释形式杂乱 |
2.2 税法行政解释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2.2.1 税法行政解释目标缺失 |
2.2.2 税法行政解释原则不明 |
2.2.3 税法行政解释方法不足 |
3 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的法理辨析 |
3.1 税法行政解释权的存留 |
3.2 税法行政解释原则的顺位 |
3.3 税法行政解释方法的适用 |
4 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的域外经验借鉴 |
4.1 税法行政解释权限归属 |
4.2 税法行政解释的准则 |
4.2.1 税法行政解释规则的选择标准 |
4.2.2 税法行政解释的方法 |
4.3 税法行政解释形式统一 |
5 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具体建议 |
5.1 厘清税法行政解释主体范围 |
5.2 明确税法行政解释应遵循的准则 |
5.2.1 明确税法行政解释的目标 |
5.2.2 明晰税法行政解释的原则 |
5.2.3 统一税法行政解释的方法 |
5.3 规范税法行政解释的形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6)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基于广州德发案的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综述 |
(一)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
(二)文献述评 |
三、研究方法及本文框架 |
(一)研究方法 |
(二)本文框架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理论分析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行政执法 |
二、税收行政执法 |
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 |
第二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存在价值 |
一、弥补现行税收立法漏洞,健全税法体系 |
二、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增强税务行政灵活性 |
三、促进税收法定进程,维护税收公平正义 |
第三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影响因素 |
一、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相关立法 |
二、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制于税收执法实践 |
三、税收行政自由裁量权受司法审查制度约束 |
第四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衡量 |
一、程序意义上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衡量 |
二、实体意义上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衡量 |
第二章 税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及争议分析 |
第一节 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 |
一、样本城市与数据选择 |
二、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大数据分析 |
三、狭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现状概况 |
第二节 广义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典型案例争议分析 |
一、案情背景梳理 |
二、广州德发案选择的典型性 |
三、偷税行为界定存在的自由裁量空间 |
四、重新核定税款是否加收滞纳金存在裁量空间 |
第三节 法律交叉地带税法适用性争议 |
一、税法与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效力级次 |
二、税法与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效力级次 |
三、税法与拍卖行为市场竞价的效力级次 |
第四节 税务机关应纳税额核定权问题 |
一、应纳税额核定权的适用标准选择 |
二、《征管法》中税收核定适用情形衡量标准 |
三、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举证责任划分 |
第三章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问题成因及效应 |
第一节 税收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总体判断 |
一、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权力过大 |
二、裁量基准制定过程不透明、不协调 |
三、自由裁量权内部控制制度缺失 |
第二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存在问题成因 |
一、自由裁量权相关立法不完善 |
二、税收法条解释方法运用不严谨 |
三、税收司法制度不健全、不成熟 |
第三节 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中存在的问题效应 |
一、阻碍税收法定进程 |
二、容易滋生腐败,损害公平正义 |
三、不利于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 |
第四章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对策 |
第一节 完善税收立法,健全税收法律体系 |
一、明确税收法定入宪,限制权力肆意扩张 |
二、完善税收法条解释,增强税法权威性 |
三、提高税务人员素质,强化政策执行效果 |
第二节 细化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尺度 |
一、规范细化标准,接受社会监督 |
二、完善行政过程的程序控制制度 |
三、建立税务执法自由裁量先例制度 |
第三节 完善税收司法制度,健全税务司法体系 |
一、完善司法救济制度,保护纳税人法律救济权 |
二、司法审判独立于法院对税收关系的价值判断 |
三、司法审判应合理利用漏洞补充规则 |
参考文献 |
(7)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基于司法裁判角度的省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价值 |
(四)研究方法与思路 |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之理论阐释 |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税法释义 |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规定之正当性:税收公平原则 |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之迷思 |
1.“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之表述语焉不详 |
2.税务机关滥权违反税收法定原则 |
3.纳税人权利无法保障 |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司法裁判案例整理 |
(一)司法裁判案例样本概况 |
(二)司法裁判案例争议类型 |
1.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类 |
2.正当理由类 |
3.既涉及明显偏低又涉及正当理由类 |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司法裁判考察分析 |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司法实案考察 |
1.“偏低”的比较对象选取方法多样化 |
2.“明显”的程度判定标准多样化 |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司法裁判问题剖析 |
1.现行立法规定模糊笼统 |
2.“偏低”的比较对象不明确 |
3.“明显”的程度不确定 |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司法裁判省思 |
1.强化“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核定环节程序规制 |
2.各税种法规应明确“明显”的比例 |
四、正当理由司法裁判考察分析 |
(一)正当理由司法实案考察 |
1.有正当理由:化解社会矛盾的特殊偏低交易价格 |
2.无正当理由:一般情况下的正当民事交易价格 |
3.关于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分配:纳税人 |
(二)正当理由司法裁判问题剖析 |
1.关于正当理由的司法裁判标准 |
2.关于正当理由的审查 |
3.关于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分配 |
(三)正当理由司法裁判省思 |
1.立法应明确正当理由的判断标准 |
2.规范正当理由的审查 |
3.明确规定纳税人负有正当理由的举证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条款适用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条款的适用现状 |
(一)“明显偏低”的比照标准与偏离程度 |
1.税务机关的认定 |
2.法院的认定 |
(二)“正当理由”的内涵与证明 |
1.税务机关的认定 |
2.法院的认定 |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条款的实践“异化” |
(一)条款解释的随意性问题 |
(二)条款滥用的可能性问题 |
(三)对市场自由定价的干预问题 |
三、“计税依据明显偏低”条款适用的理性回归 |
(一)细化税收核定的程序性规定 |
(二)明确纳税人的税收核定参与权 |
(三)完善涉税价格评估与监管的制度配套 |
四、结语 |
(9)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的背景 |
1.1.2 研究的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分析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分析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分析 |
1.3 研究内容、方法与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之处 |
1.4 小结 |
2 社会保险费征收相关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社会保险费 |
2.2 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 |
2.3 社会保险征收优化的理论基础 |
2.3.1 社会交换理论 |
2.3.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3.3 服务型政府理论 |
2.4 小结 |
3 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现状 |
3.1.1 重庆市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 |
3.1.2 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实施情况 |
3.2 现阶段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分析 |
3.2.1 覆盖率较低 |
3.2.2 数据传输内耗大 |
3.2.3 违法行为处理难 |
3.2.4 服务质量问题 |
3.3 小结 |
4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案例剖析 |
4.1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历史发展、现状与改革成效 |
4.1.1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的历史发展与现状 |
4.1.2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模式改革成效 |
4.2 广州市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分析 |
4.2.1 遗留问题多 |
4.2.2 对违规违法行为处理权限不足 |
4.2.3 税务部门征缴服务水平较低 |
4.3 广州市征收经验对重庆市改革的借鉴 |
4.3.1 两市征收历程比较 |
4.3.2 两市现行社会保险费征收法律法规比较 |
4.3.3 两市征收对象比较 |
4.4 小结 |
5 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优化建议 |
5.1 完善法制建设 |
5.1.1 持续落实降低社保费率工作 |
5.1.2 科学合理的划分权责 |
5.1.3 完善退出与追溯机制 |
5.2 创新征管方式 |
5.2.1 持续提升社会保险覆盖率 |
5.2.2 加强信息化建设 |
5.2.3 加强部门协作 |
5.3 提升服务水平 |
5.3.1 提升服务意识 |
5.3.2 专业化人才队伍建设 |
5.3.3 加强宣传力度 |
5.4 小结 |
6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10)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1 选题背景 |
1.2.2 选题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4 研究方法 |
1.5 基本思路 |
第2章 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及其规制必要性 |
2.1 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界定 |
2.1.1 反避税行为的含义及特征 |
2.1.2 反避税行为的种类 |
2.1.3 反避税行为的对象 |
2.2 反避税行为的合理性 |
2.3 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第3章 税务机关反避税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成因 |
3.1 我国反避税典型案例样本概括分析 |
3.2 税务机关反避税实践中的问题及法律成因 |
3.2.1 反避税执法主体不明确 |
3.2.2 税收核定行为的程序要件缺乏明确规定 |
3.2.3 特别纳税调整适用标准不明确 |
3.2.4 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证明标准过于宽松 |
第4章 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法律规制的构想 |
4.1 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法律规制的基本原则 |
4.2 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法律规制的具体设想 |
4.2.1 明确税务局的反避税主体资格 |
4.2.2 确立纳税人保护主义下的避税认定标准 |
4.2.3 完善税务机关对避税行为的认定程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样本案例案号索引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四、《案例》: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构建税收事先裁定制度的进展、困难与前瞻[J]. 许建标. 税务与经济, 2021(04)
- [2]无住所外籍居民个人所得税抵免机制研究 ——兼议免征对抵免的影响[D]. 刘玉桃. 北京外国语大学, 2021(09)
- [3]官办慈善组织对大学生志愿者的动员机制研究 ——以S市红十字会为例[D]. 康贝贝. 上海师范大学, 2021(07)
- [4]税收执法中的行政惯例及其规制[A]. 李尧.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0年第18卷 总第42卷)——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文集, 2020
- [5]税法行政解释规范化研究 ——以近三十年税务裁判文书为视点[D]. 汤丽. 暨南大学, 2020(08)
- [6]税收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研究 ——基于广州德发案的案例分析[D]. 李怡茹.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07)
- [7]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 ——基于司法裁判角度的省察[D]. 王泽宇. 南京大学, 2020(04)
- [8]“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条款适用实证研究[J]. 杨凌珊. 税务与经济, 2020(02)
- [9]重庆市社会保险费征收问题与对策研究[D]. 文帮培. 重庆大学, 2019(05)
- [10]税务机关反避税行为的法律规制[D]. 张云婷. 湘潭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