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招股说明书》起草方式改革后投资银行如何确立最佳权益保护管道(论文文献综述)
孟铂林[1](2020)在《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文中指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解决证券市场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监管手段之一。随着我国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影响更为重大。然而,目前我国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存在着广泛的失灵,具体表现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等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失真;上市公司的披露信息存在自利性;以及,普通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本文立足于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整个体系,运用调查问卷、成本-收益分析和比较分析等方法进行研究发现,导致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可以分为三大部分:在披露规定层面上,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的模糊性降低了违规披露的成本,相关规定的分散性则增加了合规披露的成本,且细化规定需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在披露信息层面上,不断增加的披露信息不仅导致了监管上成本收益的失衡,而且导致了投资者吸收和运用披露信息上成本收益的失衡,此外海量的披露信息还扭曲了投资者的信息获取途径、增加了证券市场的“代理”成本和道德风险,并且引发了上市公司之间的“马太效应”;在监管监督层面上,上市公司、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监管机关,以及投资者形成了一个“伞形”利益关联体系,由于利益冲突和监管“俘获”等原因,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监督很有可能出现缺位问题。比较分析中美两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路径,规范分析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的解决办法,在法律机制方面,应从事前、事中和事后法律机制三个方面入手:在事前法律机制方面,可以通过立法,适当增加司法机关、监管机关和监督主体的自由裁量权,与此同时通过信息披露标准化的方式,进一步压缩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可操作空间;在事中法律机制方面,应该着重保证保荐人和证券服务机构的独立性,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在上市公司的法律顾问业务和资产评估业务中增设同行评审环节,在审计业务和资信评级业务中重构委托-代理关系;在事后法律机制方面,应该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完善相关的证券民事诉讼制度。与此同时,立足于“法律+技术”的视角,为了解决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问题,可以通过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提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可以通过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缓解披露信息的“数量问题”;此外,还可以通过构建监管机关之间的数据共享机制,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合作、强化监管制约。
布伦特·J.霍顿,肖梦涵[2](2019)在《扞卫联邦强制披露制度:观察证券法颁布之前的招股说明书》文中指出虽然美国1933年《证券法》即规定了联邦强制披露制度,然而,一些学者依旧质疑联邦强制披露制度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分析证券法出台前各企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提出了两点看法:(1)该证券法出台之前的信息公开是不充分的;(2)质疑者需要正确理解联邦强制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披露内容。本文首先解释了该证券法的披露要求,接着阐明了质疑者的主要论点,最后分析了这些招股说明书,并得出结论:在证券法颁布之前,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信息披露通常是不充分的。
许建兴[3](2019)在《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股权众筹已呈现喷涌发展之势,但相较于域外市场的规模和规范程度,我国股权众筹行业仍然处于起步阶段,有很大提升空间。股权众筹借助互联网科技的帮助,拉近了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距离,为他们提供便于交流的平台,为中小企业开辟了全新的融资渠道。不仅使许多优秀的商业计划得以被世人关注,同时也为普通群众创造了新的投资方向,贯彻了公平普惠的理念,对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多层次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以更加宏观的视角进行观察,股权众筹有助于培养创新创业的氛围,能够有效激活市场闲置资金的活力,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虽然股权众筹具有重要价值,但是由于诸多法律和政策的羁绊,我国股权众筹市场迟迟未能真正发展成熟:如股权众筹尚未被《证券法》所认可,面临非法集资质疑,融资者、平台和投资者之间缺乏互信基础,行业规范化程度低。为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金融普惠功能,应当积极推动制度建设,营造合适的制度环境。第一章股权众筹基础理论阐释。本章主要分四个层次解读股权众筹的相关信息。第一,股权众筹的相关概念,就众筹、股权众筹和互联网股权众筹等概念进行辨析;第二,股权众筹的模式分解,具体论述了传统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非公开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这三种典型运作形式;第三,对股权众筹主体进行法律界定,对投资平台的中介属性进行界定,对众筹投资者的身份到底是投资者还是消费者进行了讨论;第四,分析了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平台与融资者的法律关系、投资者与平台的法律关系、融资者与投资者的法律关系。此外还梳理了当前国内外的股权众筹立法现状,主要展现了我国的制度纠结、官方和学界的态度变化。第二章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提升准入与监管。本章分为三个层次对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与监管提出全面提升的分析和建议。首先,就股权众筹平台的准入标准进行了初步梳理,提出了平台准入立法的路径选择,并对域外平台准入的立法进行了比较分析,以供我国立法修订时参考借鉴;其次,提炼了平台监管的法律障碍,分别是平台监管的风险问题和平台运营管理过程中可能面临的证券法、刑法等方面的法律问题;然后,在前文的基本分析和问题梳理基础上,针对性的提出准入与平台监管的完善建议,即建立审核制、第三方资金监管和规范平台的尽职勤勉义务。第三章股权众筹投资者——公私两分双轨保护。本章首先主要针对美国股权众筹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学习,分析JOBS法案将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模式,并对股权众筹规则的构成分析借鉴,形成我国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构想;其次在公私两分的基础上,分别对公募型股权众筹和私募型股权众筹运作中投资者的保护问题进行梳理,分别提出了关于投资者的限制条件、信息披露的要求、平台内部对投资者的规定等问题;然后,针对前述问题,提出了立法理念上效率优先兼顾安全、推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差异化准入制度、划分投资限额和试行冷静期以及建立专业领投人制度等内容的完善建议。第四章股权众筹融资者——侧重完善信息披露。本章首先就直接提出了股权众筹融资者监管的两大难题,一是信息披露方式单一、内容和标准模糊和追责机制缺失的弊端,二是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缺失,融资成功的基础是融资信息的真实合法,融资者的信义义务法定化是交易安全的基石。其次,笔者针对信息披露制度在股权众筹领域的具体适用进行了分析讨论,并提出了更进完善建议;然后,笔者对信义义务当前在其他领域的适用进行梳理,分析了信义义务的内容,提出了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构建设想,并建议成立股权众筹诚信数据库。第五章,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统筹构建。本章是总结章,在前文的基础上,对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体系性建议,分别从股权众筹的立法搭建、股权众筹准入制度的完善、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构建、股权众筹征信体系的健全和股权众筹监管的系统调试五个方面提出具体制度的改进建议。
龙稳全[4](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谈笑[5](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布伦特·J.霍顿,肖梦涵[6](2018)在《扞卫联邦强制披露制度:观察证券法颁布之前的招股说明书》文中研究说明1933年的美国证券法规定了联邦强制披露制度。然而,一些学者依旧质疑联邦强制披露制度的必要性。本文通过分析证券法出台前各企业披露的招股说明书,提出了两点看法:(1)证券法出台之前的信息公开是不充分的;(2)质疑者需要正确理解联邦强制披露制度所要求的披露内容。作者首先解释了证券法的披露要求,接着阐明了质疑者的主要论点;然后分析了这些招股说明书,并得出结论:在证券法颁布之前,招股说明书提供的信息披露通常是不充分的。
侯娅玲[7](2018)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文中认为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以后,国际社会开始反省以美元为本位的世界货币体系的内在不稳定性,我国也加快了人民币国际化的进程。2009年,中国人民银行等6部门发布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允许境内365家试点企业使用人民币进行跨境贸易结算,试点工作主要针对港澳地区。2010年,境内试点企业扩展到67724家,境外地区不再受限。为配合贸易领域的人民币结算工作的顺利开展,并便利境外金融机构等开展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业务,中国人民币银行于2011年发布了《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在间接投资方面,我国继续稳步推进。在已有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制度、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从2014年开始,相继开通了“沪港通”、“深港通”,允许香港和内地的投资者通过当地的证券服务机构买卖对方市场的股票。2017年6月,我国推出了“债券通”,实现了香港和内地债券市场的互联互通。目前,我国正在研究“沪伦通”、“沪新通”、合格境内个人投资者制度等,希望进一步深化证券市场的开放。2015年,人民币加入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特别提款权货币篮子,为人民币成为国际储备货币奠定了基础。人民币在国际贸易、国际投资、证券交易和国际储备领域发挥价值尺度、交易媒介和储藏价值的职能,正是人民币国际化的本质要求。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有赖于法律规范为其提供制度保障,上述一系列措施无不彰显出“制度先行”的价值和意义。而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所有制度安排中,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无疑是最重要的。这是因为,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关涉境外发行人到我国境内发行证券以及境内发行人到境外发行证券,而发行人跨境发行的证券中很大一部分是以人民币计价或者结算的。因而,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通过熊猫债券、离岸人民币证券等形式与人民币国际化紧密相连。在这一背景下,我国加紧修订《证券法》。2017年4月23日,《证券法(草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进行了二次审议。完善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是一个无法回避且不应回避的问题。一方面,美国证券法为美国证券市场“保驾护航”,使其成为全球最重要的证券市场。各国发行人和投资者纷纷到美国证券市场进行融资或者投资,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在这一过程中不断发展、完善。因而,从资本市场所在国的立场出发,研究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能够为我国证券法的完善提供借鉴。另一方面,美国发达的金融市场是确立与维持美元国际货币地位的重要支撑,而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是美国证券市场高度发达、开放的制度保证。因而,从国际货币发行国的立场出发,我国应当关注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研究这一制度在美元国际化过程中的作用,从而为我国实现人民币国际化提供国际经验。基于以上考虑,本文首先界定了对外适用的含义,认为其包括在域外的对外适用和在域内的对外适用两个方面。当美国将其证券法对外适用时,折射或者引发了一系列的法律冲突。此类冲突包括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以及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其中,美国国内法的冲突主要存在于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美国证券法与判例法之间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涉及到的主要问题是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主要涉及信息披露、公司治理和证券欺诈问题,包括美国证券法与外国公司法、证券法和银行保密法之间的冲突。为了推动证券法的对外适用以促进美国证券法目标的实现,美国采取了各种措施协调上述法律冲突。针对美国证券法与公司法之间的冲突,美国的协调措施在两个层面上展开,一是在联邦层面上降低证券法中的公司治理要求,二是在州的层面上提高公司法中的公司治理标准。对于美国证券制定法与判例法以及不同判例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主要通过判例法体系进行协调。在个案中,法官通过判例法技巧将证券法的域外适用问题域内化,将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一体化,并对反域外适用推定进行灵活解释。对于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美国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进行协调。在国内层面上,美国通过制定或者修订证券法规则,在一定程度上豁免外国发行人的公司治理要求和信息披露要求,并授权SEC在更广泛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合作。在国际层面上,美国通过对话、备忘录和条约与境外监管者建立了监管执法合作机制。在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开放的双重背景下,我国也应当完善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制度。具体而言,我国应当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原则、国际合作原则和立法统一原则为指导,确立证券法的域外适用标准,将对我国产生重大、可预见损害的境外证券发行与交易行为纳入证券法的规制范围。此外,我国还应当健全境内机构境外发行上市制度,建立境外发行人的公司治理制度,完善跨境证券发行与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反欺诈制度。通过构建科学完善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为人民币国际化和证券市场国际化提供制度保障。为了促进我国证券法的对外适用并减少我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我国不仅应当完善有关的的国内协调机制,还应当完善国际协调机制,包括强化备忘录的作用,充分发挥条约的功能,提高监管对话的有效性。
王会敏[8](2017)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普通股股东权利是投票权和财产性权利的统一体,这些权利可以拆细并通过契约重新安排,形成与普通股的权利、风险承担有别的类别股。优先股是最重要的一类类别股,持有该种股份的股东通常享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分红并在公司清算时优先获得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还可以事先约定通过回赎权或转换权等形式保留投资退出渠道,同时在表决权等其他权利方面受到某种限制。优先股作为以合同约定优先性权利条款的股权类别,乃法律规范与契约安排协作之产物。正是由于权利之间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普通股和优先股是从公司可分配利润形成的同一个资产池中获取收益,优先股股东为获取经济利益的优先性,让渡了正常经营过程中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权,而普通股股东则拥有对董事及管理层的任命权及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普通股股东作为公司最终索取权人,具有充分的动因设法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实质就是在面对与普通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时如何通过法律的事前规制与事后司法裁判维护其合法权益。考察境外优先股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优先股制度实践,可以发现美国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采用了区分规制路径,区分为事前规制与事后规制:事前规制乃利用倡导条款与强制性条款进行干预,倡导条款借助默示条款或菜单式条款来引导当事人有效率的行为,强制性条款则规定为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的条款,通过国家干预抑制过度私法自治产生的负外部效应;事后规制依赖司法对各方利益的再平衡——法院通过对优先股合同进行解释,以及对公司法信义义务的适用,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范围进行判定和保护。本文拟通过对上述规制路径的深入剖析和解读,细致梳理每种路径下的具体解决方案和实效,并针对中国当前实践探索本土化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路径。本文共分为六章。导论部分主要就本文的选题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思路及方法以及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等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交代。第一章阐述了优先股的基本理论。优先股是股权的经济性权利差异化配置的主要样态之一,兼具债权特性与股权特性,但从法律性质上,优先股呈现出强烈的股权性质。优先股的出现乃因应多元化融资需求与差异化投资偏好的结果,股东异质化现实催化实践中进行多样化股东权利设置,而依据公司合同理论,公司参与方之间的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属于合同关系,公司各股东及投资人之间得灵活约定其所持股权的不同权利和优先性权利内容。优先股在优化公司治理、控制公司融资成本等角度具有优势,不同类型的公司可利用优先股的灵活定制属性满足各自不同的融资需求。优先股的优先性权利主要包括优先分红权、优先清算权、回赎权与回售权、投票权及转换权等多种不同类型,融资公司与投资者可以根据不同的需求对上述各种优先性权利进行灵活设置。第二章考察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保护的根源。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之间权利的差异以及权利载体的不同,使其在各自权利实现过程中存在持续不断的碰撞与磨合,出现各种形式的利益冲突。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对价,其实都是由普通股股东来承担的。因为在任何时点上,公司财富的分配都是一种零和竞赛,不论公司蛋糕大小,公司发展速度快慢,任何一种分配都是在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利益分割。因此,就优先股股东的优先性权利而言,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具有直接的利益冲突。此种利益冲突属于公司资本架构中不同参与人之间的水平冲突,但由于董事会角色的介入,导致冲突样态复杂化。对董事会的控制权将决定公司决策的方向及利益争夺的不同结果。冲突体现在公司的整个生命周期,从公司的日常经营、出售资产、收购兼并到清算重组,每个阶段利益冲突的体现方式、原因、各方损益程度都不同。本部分第四节内容将结合美国优先股实践的丰富图景,对利益争夺的不同触发点的实际案例进行展示和分析,以便进一步呈现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利益冲突的复杂性及对优先股股东权利进行界定和保护的重要性。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则分别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不同路径进行分别描述和讨论。第三章重点关注封闭公司中任意性合同条款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和规制作用。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系通过私募发行方式实现,过程中融资方公司与投资者可以形成一对一的良性谈判,因此基于公司自治原则,没有必要施加过多的强制性条款约束。优先股在封闭公司中的运用主要在于创业企业私募融资领域。针对该领域实践,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作为行业协会,制定了一整套风险投资领域常用的各种法律文本,包括优先股合同条款的完整设置建议,供投融资双方在风险投资谈判中予以引用。此类作为公共产品的倡导式菜单条款不仅可以提醒当事人,更重要的是可以在不违反自由缔约的精神下实现立法者和监管层等机构对合同内容的重大影响(软规制),有利于实现监管层对优先股实践的重大影响和标准化引导,强化最佳实践和行业惯例的形成,同时便利司法介入并降低司法裁判成本。本部分将结合NVCA的示范合同文本对优先股优先性权利的设置进行逐项梳理,描述各项条款在设置中所需关注的问题并借鉴示范文本中的菜单条款提供设置建议。此外,优先股合同虽然属于合同性质,但是却系嵌入在公司章程中,而章程属于公司法规制框架,可以依据资本多数决等原则通过股东投票予以变更。公司章程的变更夹杂了公司权力的运用、董事会决策权的影响及资本决策问题,很难在合同领域找到理想的解决方案,需要引入公司法规制方法及裁判途径,尤其是信义义务作为不完整合同的补充和纠正路径。第四章围绕公众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展开讨论。优先股股东的权利既有优先性权利,也包含受限制性权利,如果完全依赖当事人的谈判,则在公众公司的语境下将存在极大的机会主义空间。公众公司的投资者数量众多,且认知能力参差不齐,在很多情况下缺乏对各种投资条款和事项作出合理决定所需的能力或经验,需要国家通过干预措施提供帮助。另一方面,向公众发行优先股是由发行人单方起草章程文件,中小投资者只能选择是否加入,不具备谈判能力和讨价余地。为保护投资者利益和防止发行人监管套利,各国公司法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的设置都做了一定程度的强制性规定,尤其着重对上市公司发行优先股中诸如发行条件、发行优先股类型和发行比例、发行对象等问题均根据本国情形设有宽严不一的规定。此类强制性条款无法通过合同谈判进行更改或规避,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限制因过度自治产生的溢出效应,进行投资者保护。本部分主要针对域外美、英、日、法各国公司法中针对优先股的强制性条款进行描述,着重关注其中对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特别规定。第五章论述了公司法信义义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问题。对优先股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利用信义义务进行权利判定,属于对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事后规制路径。合同解释是司法裁判对合同效力及当事人权利义务范围进行判定的必要方式,但是对于优先股股东是否适用信义义务保护问题,学术界及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争议。反对者理由主要在于优先股优先性权利具有合同性,既以合同对各自权利义务内容进行了约定,就应该遵守合同规则,无信义义务适用之必要。但是笔者认为,基于股东权利平衡的要求以及不完整合同的客观现实,为解决信息不对称及代理成本问题,有必要由法院在事后裁判过程中利用信义义务规则来拾遗补缺,给当事人提供保护。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判定适用信义原则的出发点并非是要为优先股股东争取其在合同中放弃的权利,而是在面对那些优先股股东根本没有机会通过合同协商谈判的条款及事件时,避免因约定缺失而给予普通股股东及董事会以"机会主义偷窃"之机。作为事后规制路径,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到底采用何种姿态对待优先股股东,对于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具有重要的影响。在这一部分,笔者还将运用美国司法实践领域出现的多个典型案例对司法裁判的态度进行梳理和解读,系统呈现美国法院在合同救济与信义义务之间小心翼翼地寻求平衡点的司法态度。最后一章则将视线转回中国,针对中国当前优先股实践进行分析,并提出制度完善建议。中国当前公司法中没有对于优先股制度的规定,2014年开始进行优先股试点实践。在试点实践运行的过程中呈现出的一些问题值得关注。上市公司优先股发行条款呈僵化趋势,多家公司发行条款过度雷同,丧失灵活性,且固定收益特征淡化,退出通道受阻,优先股蜕变成"无表决权的普通股"。在全国中小企业股权转让系统("新三板"市场)挂牌交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固定收益特征得到了强化,且退出灵活性增加,弥补了上市公司优先股在此方面的不足,同时也呈现出因分红率过高导致潜在风险增加等问题。封闭公司对于优先股的需求很强烈,但受限于当前中国公司法无相关规定,实践领域出现了各种自适性的"准优先股"契约安排,来达到投资附带优先性权利条款的目的。以对赌协议为代表的此类契约安排经常会遭遇与现有其他法律制度的冲突而处于无法获得法律认可的尴尬境地。在分析当前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本文提出,针对当前国内实践现状及问题,在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问题上,应依据不同投资主体的风险承受能力和商事活动参与度,给予不同程度和路径的保护,对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优先股发行采用不同的规制模式,同时在司法裁判领域应强化法院的商事裁判思维,克服管制的裁判惯性,认真对待商事交易,以此保全主体理性选择所型构的私人秩序。
涂晟[9](2017)在《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文中指出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发展,证券活动的国际化与金融监管的属地化之间的矛盾日益尖锐。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即为解决途径之一,并广泛运用在跨境证券发行、服务和交易等各监管领域,为数众多。本文拟对该制度进行系统性的研究。导论部分阐述论文的研究背景和意义、研究范围、研究内容和方法以及论文的创新点,系统梳理和分析与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相关的国内外文献,从而总结现有研究成果的可取之处和不足之处,并由此出发建立整篇文章的框架,为下一步的研究提供有力的基础支撑。第一章介绍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及制度优势。本章先对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相关概念进行了梳理,认为证券监管的内涵包括监管标准和监管执行两方面,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在于管辖权的分配。两者在范围上都是调整证券发行行为、证券服务行为和证券交易行为的,并以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有效性及防范系统性风险为目的的。在此基础上,便可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及制度体系找到一个分析的起点,本文认为,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是一个包含了监管制度及监管执行“等效”的动态概念,并通过制度安排使得相互认可各方国家的管辖权得以合理分配,其是包含了互惠性、母国控制性、限制性原则的正式的法律制度。虽然称谓不同,但世界范围内现行的监管等效制度、单一护照制度及替代合规制度都包含了上述原则,并可认为是相互认可的制度规范。除此之外,相互认可制度体系还包含了相应的规则和决策程序。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各国证券监管的管辖权冲突中有着独特的优势,为了更清楚的说明,本文将相互认可与其他五种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进行了比较,如监管竞争、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监管协调和监管统一化,发现相互认可制度比监管合作、监管趋同等软法性质的协调措施,对各方参与国更具有拘束力;而相比监管协调和一体化的方式,则更有制度上的灵活性。因此,各国从主权成本和缔约成本两方面的权衡,最终形成了相当数量的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及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安排。第二章主要论述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不确定性能否得以解决,决定了相互认可制度是否能构建及维持,并影响着参与国的退出决策。而且,不确定性受到参与国数量及信息对称程度的影响。首先,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构建阶段中,不确定性表现为参与各方的信息不对称,对此,在欧盟多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依据“兰氏立法程序”,并对各国监管标准进行最低限度协调来解决的;而在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中,主要是通过“等效认定”的规则及程序实施的,并且在实践中更加重视相互认可各方的信息共享、司法协助和监管合作等,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其次,在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维持阶段,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执行问题导致的“监管套利”和“囚徒困境”。对此,多边相互认可制度和双边相互认可制度亦存在区别,欧盟主要通过监管机构及欧盟法院保障实施,而美加及美澳双边相互认可主要通过定期复查及期间限定的方式予以解决。最后,本章通过英国公投脱欧的例子,来说明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影响,以及在欧盟的制度安排下,如何缓减英国退出给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及各方市场参与者带来的冲击。第三章主要论述了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发行的信息披露监管为例。跨境证券发行监管的管辖权冲突日益频发,问题的根源在于由于地域的原因跨境证券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而且,各国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本应该由母国调整的组织法问题,却被东道国以行为法进行了规制。应对上述问题,美加之间进行了mjds,即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的双边相互认可,但该制度有其特殊的环境和设立基础,而且美加对该相互认可制度的适格标准即管辖权安排都进行了大量限制,导致该制度的影响力和实际运用都不甚广泛。欧盟成员国间经过多次指令的修改和变更,成立了一套完善的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的相互认可制度,其对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管辖权进行了较为清晰的界定,并对相互认可的信息披露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列举。然而,由于制度规则依然存有模糊之处,各国在某些事项上的管辖权还是存在着一定的冲突;而且最低限度协调也不利益各国监管竞争发挥优势,导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加剧,各类证券市场的上市门槛提高。因此,本章最后认为,相对于降低发行人跨境发行的监管成本来说,让投资者可以自由准入其他成员国各类资本市场进行自由投资,将更有利于欧盟金融市场一体化的发展。第四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主要以投资银行为例来展开的。跨境证券服务业包括投资公司、基金公司、投资咨询公司、证券交易所等金融服务机构的跨境设立和跨境经营。世界范围内建立了各领域的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既有欧盟多边的证券集合投资企业及证券交易所的多边监管互认安排,也有美-澳及澳-新的双边相互认可安排。但上述制度均是以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的相互认可制度为出发点进行的延伸,这源于投资银行是金融服务业的主力和桥梁,并存在着巨大的负外部性;而且欧盟《金融工具市场指令》的诞生,开启了以投资银行为主的金融服务相互认可制度的一个新的里程碑。投资银行的母国监管范围主要包括资本充足率监管、组织标准监管、利益冲突监管等;东道国不能随意限制另一成员国投资银行的准入自由。不可否认,《金融工具市场指令》为推进欧盟金融服务市场一体化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但其也存在着较大的不足,例如相互认可协调规则模糊,不能东道国设置的监管壁垒,并可能导致各国“逐底竞争”的出现;而且部分监管规则是政治妥协的产物,在有效性上大打折扣。特别是国际金融危机之后,对投资银行的相互认可制度产生了加大的冲击,在原有相互认可体系下相安无事的各国利益再次波澜迭起,在在新的资本充足率规则和影子银行监管规则中都不能就具体规则达成共识。这种情况下,也许只有借鉴欧盟银行监管的单一监管机制改革,才能进行有效的协调和监管。第五章,主要论述了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并以跨境金融衍生品交易及系统性风险防范为切入点。金融危机后,防范衍生品引发系统性风险的措施很快集中在建立强制的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但是,缺乏统一的国际金融监管体系是构建这一制度的障碍。依赖于动机互异的国内监管机构必将导致监管套利和各国监管的“逐底竞争”。然而,试图通过国际组织的多边协商,或主要大国的域外管辖来促成监管统一。都无力应对管辖权冲突,并且全球适用单一监管方式引发的系统性风险的可能将远远高于监管的多样性。因此,强制清算并非防范系统性风险的万能药方,衍生品监管应采用鼓励多种方式并存的灵活性监管结构来实现系统性风险防范目标。本文认为,在相互认可的路径下进行国际衍生品监管,不仅有利于促进创新、实现有效监管,积累监管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还能保持监管多样化所具备的阻止风险蔓延的防火墙功能,从而避免一国监管失败引发全球金融系统的崩盘。结论部分对相互认可制度的进行了整体评价,并对未来进一步研究提出了展望。通过研究,本文认为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一个完整的国际制度体系,不仅有着独特的制度优势,并且与其他国际协调制度密不可分;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对于不确定性问题的解决,是从规则标准到程序标准的发展过程,以强制性手段保障了国际证券管辖权的配置问题;各类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是在实践中还存在诸多问题,更多的发挥了促进资本市场开放的作用。因此,在未来的研究中,可以进一步对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代理问题及责任问题,及发展中国家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适用问题深入下去。
边香顺[10](2016)在《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文中指出世界刚刚经历一次较为严重的金融危机,尽管现在危机已经过去,但是全球经济依旧在它的“余痛”中饱受折磨。在危机发生期间,人们努力找寻造成这场金融危机的本质原因,试图明确以往行为中存在的漏洞。当前学术界已普遍共识造成这次危机的主要原因,即以往深受人们信任和依赖的金融监管制度。当政府意识到旧金融监管体制有缺陷后,改革也随之而来,监管制度的改革和重塑便成为当代金融市场的一大特征。而股票市场,作为最基本金融市场之一,其监管制度也正在经历着重大变革。于是本文试图在分析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基础上,助力描绘一幅我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的新蓝图,促进我国股票市场逐渐走向完善。为了更具比较性地了解不同国家、地区的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本文将监管制度分成四个组成部分:即发行与上市制度、退出机制、信息披露制度和监管法律体系。其中发行与上市制度是股票市场存在的先决条件,也是股票交易的起点。退出机制由于能为监管者提供从股市中驱逐非理想企业的可能性,并给企业提供了在不伤害持股人的条件下自愿退市的机会,使得股票市场得以更加健康的运行。信息披露制度是监管制度实现监控功能的根本途径,所有监管举措均基于信息披露制度,因此最为重大的监管改革也通常发生在信息披露制度上。监管法律体系是监管制度的权力基础,赋予了监管机构执法权力,保证了监管规则能够得到强制实施。本文在研究发行与上市制度时,采用了“两步走”的研究方法。第一步,分别从信息披露文件、信息质量控制与检验系统、审核程序、相关监管者四个方面展示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经过对比发现除中国香港采用单一交易所进行监管外,成熟的股票市场普遍采用发行与上市分离审核的监管方式,即政府负责发行资格审查,股票交易所负责上市审查。其中美国实行的多角色参与、多环节审查的最为复杂的审查系统对国际股票发行审查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第二步,陈述创业板市场与主板市场在该阶段监管的差异,比较得出了不同层级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差异性的表现与成因。本文对退出机制的研究,则从退市主体、退市标准、退市监管者和退市流程四个方面来分析比较。就退市标准方面,美国、日本以数量化标准为基础,要求企业在持续上市阶段满足一定的有关财务状态、股权分配、股票价格等数量标准;英国、德国、中国香港则主要以人为判断作为退市标准。通过对这两种不同退市标准的特点分析,进一步发现了采用数量化标准的国家在上市标准与退市标准之间存在的极大关联性。本文对信息披露制度的研究,是从信息披露规则、定期披露要求、临时披露要求、惩罚措施和信息披露媒介展开分析。研究发现美国信息披露制度是信息披露质量和信息披露负担博弈下的产物。基于《JOBS法案》对美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重大影响,本文对该法案进行了详细说明,并解析了免除新型发展公司大部分由《SOX法案》规定的信息义务的原因。此外还以英国和中国香港为例,指出创业板市场通常适用更为严厉的信息披露要求。并以英国另类投资市场上市信息披露制度为例,比较了欧洲私人监管市场和公共监管市场的区别。分析总结得出当今成熟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改革趋势,特别是在披露项目上,正在趋于统一,但由于法律系统、政治因素和文化传统上的不同,各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别和独特性依旧存在。本文对监管法律体系的研究,则以不同国家股票市场的基本法律为框架,在Chiou(2011)和La porta(2006)基础上,研究法律环境与股票市场波动率之间的关系。本文与过往研究相比,进行了适度创新:第一,使用自行编制的以La porta指数为基础的法律环境指数。该指数至少在两个方面优于La porta指数,其一,它包含更多的法律要求。其二,它更适应改革后的法律环境。第二,进行了多层次股票市场回归分析,发现法律环境对主板市场和创业市场有不同的影响。同时实证研究发现,在使用波动率和国际β系数衡量股市风险的条件下,创业板市场股票风险性高于主板市场。特别的,公共监管市场的股票风险相对低于私人监管市场。据此得出在监管法律体系中信息披露要求和司法有效性对股票市场的风险程度影响力最强。最后,本文将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与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进行了横向比较分析,发现发行阶段中实施批准式核准制、退市阶段中实施ST缓冲退市制度、不完善的信息披露要求、重叠的法律体系等是我国监管制度与成熟监管制度之间差异性的主要体现。本文认为股票市场发展“超速”于监管改革、盲目“移植”他国监管标准以及政府对市场定位的差异等是造成我国与成熟监管市场之间差异性的主要原因。通过借鉴国外制度,建议我国应从提高投资者专业水平、转换政府角色、加强市场中介信用、分市场转换至注册制、逐步取消ST缓冲退市制度等方面来提高股票市场的监管水平。
二、《招股说明书》起草方式改革后投资银行如何确立最佳权益保护管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招股说明书》起草方式改革后投资银行如何确立最佳权益保护管道(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五、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失灵 |
第一节 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存在自利性 |
一、上市公司文字叙述的模糊披露 |
二、上市公司财务信息的盈余管理 |
第二节 我国证券服务机构专业报告的失真问题 |
一、律师事务所IPO尽职调查报告失真导致“业绩变脸” |
二、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失真导致“资本消失” |
三、资信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报告失真导致“评级失灵” |
四、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报告失真导致“资产缩水”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散户投资者难以吸收并运用披露信息 |
一、详尽披露导致的“过犹不及”问题 |
二、专业性导致的“知识壁垒”问题 |
三、散户投资者自身抗拒分析披露信息 |
第二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的原因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模糊且分散 |
一、规定模糊导致了低廉的违法成本 |
二、规定分散导致了高昂的披露成本 |
三、披露立法的困境 |
第二节 信息的单向棘轮:“数量至上”的误区 |
一、披露信息“大爆炸”的单向棘轮 |
二、数量问题导致了监管成本与收益的失衡 |
三、数量问题导致了投资者成本收益的失衡 |
四、数量问题引发了潜在的其他影响 |
第三节 “伞形”利益关联体系下监督的缺位 |
一、保荐人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二、证券服务机构与上市公司的利益关联 |
三、监管机关所面对的利益诱惑 |
第三章 中美案例及制度的比较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典型案例显示信息披露造假技术不断提升 |
二、监管趋严以及新的问题 |
第二节 美国信息披露典型案例及制度发展过程 |
一、“蓝天案件”与“安然、世通事件” |
二、美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历程 |
第三节 中美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一、全面实施注册制对信息披露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过程对我国的启示 |
三、技术进步对信息披露制度改革的影响 |
第四章 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实现立法上的“刚柔并济” |
一、转移立法重心,实现“以柔克刚” |
二、制定标准模板,实现“以刚制柔” |
第二节 保证“看门人”的独立性 |
一、实现保荐人与承销商的分离 |
二、增加同行评审环节 |
三、重构委托-代理关系 |
第三节 完善监管督察机制和证券诉讼制度 |
一、完善信息披露监管督查机制 |
二、完善相关证券民事诉讼制度 |
第五章 “法律+技术”视角下的可行性建议 |
第一节 完善信息披露评级机制 |
一、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考评机制简析 |
二、构建新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评级机制 |
第二节 构建偏好型信息披露体系 |
一、顺应信息披露的单向棘轮 |
二、以个性“化繁为简” |
三、双轨体系与双重标准 |
第三节 构建数据共享机制 |
一、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原因 |
二、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思路 |
三、构建数据共享机制的意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录1:沪深证券交易所2015年6月1 日—2018年12月31 日间上市公司统计表 |
附录2: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在个人投资者中实际效果的调查问卷 |
致谢 |
(3)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股权众筹基础理论阐释 |
第一节 股权众筹概念界定 |
一、众筹之互联网基因 |
二、股权众筹进程梳理 |
三、股权众筹定义锁定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形式解读 |
一、股权众筹融资的公开小额特征 |
二、互联网非公开股权融资的形式分类 |
三、互联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募集属性 |
第三节 股权众筹主体法律界定 |
一、股权众筹平台的中介属性 |
二、股权众筹投资者的法律属性 |
第四节 股权众筹内在法律关系 |
一、股权众筹平台与融资者 |
二、股权众筹投资者和平台 |
三、股权众筹融资者与投资者 |
第二章 股权众筹平台:全面提升准入与监管 |
第一节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规制现状 |
一、股权众筹平台准入标准 |
二、股权众筹平台准入立法的路径选择 |
三、股权众筹平台准入域外立法比较分析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平台监管法律障碍 |
一、股权众筹平台风险问题 |
二、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问题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平台准入与监管完善建议 |
一、采用双重注册制度 |
二、引入第三方资金监管 |
三、强调尽职勤勉义务 |
第三章 股权众筹投资者:公私两分双轨保护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的两分设想 |
一、我国股权众筹公私两分的构想 |
二、美国股权众筹的契机传递 |
第二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的分类保护 |
一、公募型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 |
二、私募型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 |
第三节 股权众筹投资者保护完善建议 |
一、矫正规制理念——效率优先,兼顾安全 |
二、推行小额发行豁免制度 |
三、差异化准入制度 |
四、划分投资限额和试行冷静期 |
五、建立专业领投人制度 |
第四章 股权众筹融资者——侧重完善信息披露 |
第一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的监管困境 |
一、信息披露弊端 |
二、信义义务缺失 |
第二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的更进 |
一、信息披露制度基本介绍 |
二、信息披露制度之论争 |
三、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三节 股权众筹融资者信义义务的建立 |
一、股权众筹之信义义务内容 |
二、股权众筹数据库之构建 |
第五章 股权众筹法律制度的统筹构建 |
第一节 股权众筹立法搭建 |
一、提升法律位阶 |
二、完善配套措施 |
第二节 股权众筹准入制度的完善 |
一、股权众筹平台法律限制的考量 |
二、融资者禁止性规范的设定 |
三、投资者准入标准的综合衡量 |
第三节 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构建 |
一、小额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现实意义 |
二、小额股权众筹发行豁免制度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股权众筹征信体系的健全 |
一、信息披露与隐私保护 |
二、信用制度缺陷认知 |
三、股权众筹征信体制的构建设想 |
第五节 股权众筹监管的系统调适 |
一、平台——增加有效信息的供给 |
二、融资者——信息披露制度的众筹适用 |
三、投资者保护——提升投资风险抗阻能力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4)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5)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7)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述评 |
二、国内研究述评 |
第三节 难点与创新点 |
一、难点 |
二、创新点 |
第四节 基本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基本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概述 |
第一节 相关法律概念的界定 |
一、证券法 |
二、对外适用 |
三、法律冲突 |
第二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法律冲突基本问题 |
一、美国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之间的冲突 |
三、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 |
第三节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探因 |
一、美国法律传统具有内在矛盾 |
二、传统法律冲突解决机制失灵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折射的其与其他国内法的冲突 |
第一节 与公司治理要求有关的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 |
一、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表现 |
二、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国内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中的反欺诈条款和域外适用规定 |
二、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判例法冲突 |
三、与反欺诈条款域外适用有关的制定法与判例法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引发的其与外国法的冲突 |
第一节 审计委员会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一、美德日的审计委员会制度 |
二、关于审计委员会法律冲突的表现 |
三、法律冲突的原因 |
第二节 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的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信息披露体系 |
二、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公司法冲突 |
三、信息披露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德日证券法冲突 |
第三节 证券欺诈引发的美国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 |
一、美国证券法与瑞士银行保密法冲突 |
二、美国证券法与欧盟证券法的冲突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美国对法律冲突的协调措施 |
第一节 美国对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证券法与公司法冲突的协调 |
二、对证券法与其他国内法冲突的协调 |
第二节 美国对其证券法与外国法冲突的协调 |
一、对审计委员会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二、对信息披露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三、对证券欺诈引发的法律冲突的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制度协调问题 |
第一节 人民币国际化要求我国建立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一、人民币国际化概念 |
二、实现人民币国际化亟需我国开放资本市场 |
三、开放资本市场需要变革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 |
第二节 2017年《证券法(草案)》对外适用制度及其评析 |
一、《草案》的域外适用标准及评析 |
二、《草案》的跨境发行上市监管要求及评析 |
三、《草案》反欺诈制度及评析 |
四、对《草案》的总体评价 |
第三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基本原则 |
二、完善证券法对外适用制度的具体建议 |
第四节 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及协调 |
一、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所生法律冲突 |
二、法律冲突国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三、法律冲突国际协调机制的完善建议 |
本章小结 |
结语 |
一、本文的基本观点 |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8)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四、可能的创新点及不足 |
第一章 优先股的制度功能及权能类型 |
第一节 优先股制度概况 |
一、优先股的内涵与特征 |
二、优先股法律性质辨析 |
三、优先股制度设计的理论基础 |
(一) 股东异质化现实驱动差异化股东权利设置 |
(二) 公司合同理论为优先股设置提供了空间 |
第二节 优先股的制度功能 |
一、从优先股法律属性角度分析 |
二、从公司融资成本角度分析 |
(一) 财务成本解释 |
(二) 税法解释 |
三、从不同类型公司的融资需求角度分析 |
(一) 大型公用事业企业巨额项目资金困境的解决 |
(二) 金融机构资本监管要求的满足 |
(三) 创业企业私募融资模式的选择 |
第三节 优先股权能的类型化 |
一、优先分红权 |
二、优先清算权 |
三、回赎权与回售权 |
四、转换权 |
五、投票权 |
第四节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及保护途径 |
一、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二、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途径 |
(一) 通过合同谈判设定任意性条款实现自我保护 |
(二) 在涉及广泛公共利益的场合介入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三) 法院依据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原则进行事后规制 |
第二章 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第一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的界定 |
第二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产生的原因 |
一、投资动因所致立场差异——风险偏好问题 |
二、权利配置所致控制权差异——代理成本问题 |
三、权利载体所致法律适用差异——司法裁量问题 |
第三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的影响 |
一、普通股股东与优先股股东之间的水平冲突 |
二、因董事会角色介入而引发的冲突 |
第四节 优先股与普通股利益冲突引发利益争夺的触发点 |
一、章程变更 |
二、并购收益的分配 |
三、优先股的回赎 |
第三章 优先股股东运用任意性合同条款进行自我保护 |
第一节 优先股权能设定的理论基础 |
一、公司的合同性 |
二、股东权利的自治性 |
第二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合同条款的设定 |
一、菜单式条款的软规制——美国风险投资协会(NVCA)示范合同文本的作用 |
(一) 菜单式条款的作用 |
(二) NVCA示范合同文本的背景 |
(三) 优先股合同谈判过程中涉及的主要文本 |
二、优先股权能条款设置——NVCA公司章程示范文本之借鉴 |
(一) 优先分红权设置 |
(二) 优先清算权设置 |
(三) 回赎权设置 |
(四) 转换权设置 |
(五) 投票权设置 |
第三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合同的变更 |
一、合同条款变更的驱动因素 |
二、优先股优先性权利变更的空间及可能采用的方式 |
三、优先股股东可依赖的保护途径 |
第四章 公司法中的强制性条款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强制性条款的必要性 |
第二节 不同法系国家强制性条款立法模式述评 |
一、英美法系国家优先股制度的授权式立法与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一) 美国优先股立法 |
(二) 英国优先股立法 |
二、大陆法系国家优先股制度的法定式立法与强制性条款规制 |
(一) 日本优先股立法 |
(二) 法国优先股立法 |
三、优先股强制性条款立法模式评析 |
第三节 公司法中强制性条款规制与保护的主要方向 |
一、优先股的发行与上市 |
二、优先股权利的设置 |
三、优先股权利的变更 |
第五章 公司法中的信义义务对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 |
第一节 对优先股股东可否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学术争议 |
第二节 对优先股股东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必要性 |
一、股东权利平衡的要求 |
二、不完整合同的客观现实 |
三、代理成本的抑制——董事会控制权归属 |
(一) 普通股控制董事会的情况 |
(二) 优先股控制董事会的情况 |
第三节 对优先股股东适用信义义务保护的司法实践——以美国法为例 |
一、严格合同解释原则 |
二、区分共享权益与优先权益,引入信义法则 |
三、价值最大化标准 |
四、尊重董事会决策的商业判断规则 |
第六章 中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现状与完善 |
第一节 公众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现状 |
一、优先股试点的实施 |
二、上市公司试点实践呈现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
(一) 试点实践中呈现的主要问题 |
(二) 试点实践中呈现的问题原因分析 |
三、非上市公众公司优先股发行状况评价 |
(一) 固定收益特征强化—股息累积条款的运用 |
(二) 退出灵活性增加——股东回售条款的安排 |
第二节 封闭公司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发展状况 |
一、中国私募实践图景 |
(一) 中国私募投资市场状况及相关制度环境 |
(二) 中国私募投资活动的操作模式 |
二、中国封闭公司引入优先股制度的必要性 |
(一) 对赌协议等典型私募投资安排面临尴尬处境 |
(二) 中国创业企业家忽视现代公司治理规则而导致投资者处于额外风险 |
(三) 公众公司与封闭公司对待优先股的差异化态度导致投资人保护程度不同 |
第三节 中国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制度的完善 |
一、对公众公司优先股予以适当强制性规制及默示条款引导 |
二、在封闭公司中确立优先股制度的法律地位并以菜单式条款进行软规制 |
三、司法裁判中确立商事裁判思维,注重公司法中信义义务的适当运用 |
结语 |
附录1 美国风险投资协会示范法律文本——公司章程 |
附录2 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相关法规定及变动情况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9)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 |
第二节 理论及政策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三节 文献综述及评价 |
一、研究概况 |
二、关于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理论基础的文献综述 |
三、关于国际证券监管冲突、监管协调与合作的文献综述 |
四、关于多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文献综述 |
五、关于双边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文献综述 |
六、关于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适用的文献综述 |
七、关于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评价的文献综述 |
八、对已有研究的评述 |
第四节 拟采用的研究方法、技术路线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方法 |
二、技术路线 |
三、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内涵、优势及实践 |
第一节 证券监管与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概念 |
一、证券监管的内涵、范围及目标 |
二、国际证券监管的核心问题及范围 |
第二节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内涵与制度体系 |
一、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概念与特征 |
二、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制度规范 |
三、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体系 |
第三节 相互认可制度在解决管辖权冲突中的比较优势 |
一、国际证券监管管辖权冲突 |
二、其他管辖权冲突的解决途径 |
三、相互认可与其他解决途径的比较及优势 |
第四节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实践 |
一、国际证券监管选择相互认可制度的成本考量 |
二、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的制度实践 |
第二章 国际证券监管相互认可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第一节 证券监管相互认可构建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一、相互认可制度构建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
二、多边相互认可制度构建中的保障措施 |
三、双边相互认可制度构建中的保障措施 |
第二节 证券监管相互认可维持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一、相互认可制度维持中的不确定性问题 |
二、多边相互认可制度维持中的保障措施 |
三、双边相互认可制度维持中的保障措施 |
第三节 证券监管相互认可退出中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一、证券监管相互认可制度中的退出规则与程序 |
二、英国脱欧对相互认可制度造成的不确定性及制度保障 |
第三章 跨境发行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以信息披露监管为例 |
第一节 跨境证券发行中信息披露的相关问题 |
一、跨境证券的信息不对称更为严重 |
二、组织法与行为法之间界限模糊 |
三、跨境发行中信息披露监管的冲突问题 |
第二节 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发展历程及适用情况 |
一、美加双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设立基础及适用情况 |
二、欧盟多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发展历程及适用情况 |
第三节 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主要内容 |
一、美加双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内容 |
二、欧盟多边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跨境发行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效果评析 |
一、美加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效果评析 |
二、欧盟信息披露监管相互认可的缺陷及对策 |
第四章 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以投资银行监管为例 |
第一节 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相互认可的发展 |
一、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特征及规则设置 |
二、WTO证券服务自由化与审慎监管的框架 |
三、欧盟跨境证券服务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 |
四、美澳跨境证券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跨境服务监管的相互认可制度 |
一、投资银行的业务结构、风险及监管制度 |
二、欧盟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的适用情况 |
三、欧盟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的主要内容 |
第三节 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的评价与后危机时代的挑战 |
一、相互认可制度难以实现证券服务自由化及其原因 |
二、后危机时代投资银行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挑战与变革 |
第五章 跨境证券交易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以金融衍生品监管为例 |
第一节 金融衍生品风险与中央对手方清算监管 |
一、金融衍生品的风险 |
二、衍生品引发金融危机的路径分析 |
三、中央对手方清算制度防范系统性风险的功能 |
第二节 国际衍生品监管的改革及统一化监管路径的困境 |
一、G20及其他国际组织协调衍生品监管改革的进程 |
二、国际衍生品监管框架的可选模式 |
三、中央对手方监管国际统一化路径下的问题 |
第三节 美欧衍生品监管的立法措施及域外管辖权的矛盾 |
一、美欧中央对手方清算的监管措施 |
二、衍生品监管国民待遇模式中域外管辖权的矛盾 |
三、美国监管机构的政策变通及美欧之间的协调 |
第四节 衍生品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争论及完善路径 |
一、衍生品监管相互认可制度及其优势 |
二、衍生品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挑战 |
三、衍生品交易监管相互认可制度的构建与实施路径 |
结论:总结与展望 |
一、总结 |
二、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10)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选题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研究对象、方法和论文结构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方法 |
1.2.3 论文结构 |
1.3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3.1 研究创新 |
1.3.2 研究不足 |
第2章 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理论基础 |
2.1 股票市场定义 |
2.2 股票市场监管理论评述 |
2.2.1 股票市场监管的理论流派 |
2.2.2 市场效用理论与股票市场监管 |
2.2.3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评述 |
2.3 股票市场监管理论文献综述 |
2.3.1 国外相关文献综述 |
2.3.2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第3章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与变化分析 |
3.1 美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与变化 |
3.1.1“微监管”时期 |
3.1.2 统一监管初创期 |
3.1.3 监管政策摇摆期 |
3.2 日本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与变化 |
3.2.1 初步建立阶段 |
3.2.2 全面改革阶段 |
3.2.3 去监管化阶段 |
3.3 英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与变化 |
3.3.1“泡沫”禁令与民间管理时期 |
3.3.2 分业监管时期 |
3.3.3 统一监管时期 |
3.4 德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与变化 |
3.4.1 间接监管时期 |
3.4.2 统一监管和私人监管时期 |
3.5 中国香港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与变化 |
3.5.1 缓慢发展期 |
3.5.2 监管脱节期 |
3.5.3 联交所时代 |
3.5.4 香港证监会时代 |
3.5.5 集中立法期 |
3.6 小结 |
第4章 国际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比较分析 |
4.1 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的理论 |
4.1.1 股票发行与上市的基本含义 |
4.1.2 股票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的基本构架 |
4.2 美国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 |
4.2.1 发行信息披露要求 |
4.2.2 信息质量保障制度 |
4.2.3 美国NASDAQ市场监管特殊规定 |
4.3 日本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 |
4.3.1 主板市场监管制度 |
4.3.2 创业板市场监管制度 |
4.4 英国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 |
4.4.1 主板市场监管制度 |
4.4.2 创业板市场监管特殊规定 |
4.5 德国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 |
4.5.1 统一监管市场监管制度 |
4.5.2 准入市场监管特殊规定 |
4.6 中国香港股票市场发行与上市监管制度 |
4.6.1 发行与上市审核二合一 |
4.6.2 主板市场监管制度 |
4.6.3 创业板市场监管特殊规定 |
4.7 小结 |
4.7.1 发行监管制度比较 |
4.7.2 上市监管制度比较 |
第5章 国际股票市场退出机制比较分析 |
5.1 退出机制理论 |
5.1.1 退出机制的基本含义与作用 |
5.1.2 退出机制的基本内容 |
5.2 美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 |
5.2.1 主板市场退出机制 |
5.2.2 创业板市场退出机制 |
5.3 日本股票市场退出机制 |
5.3.1 退市标准 |
5.3.2 退市流程 |
5.4 英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 |
5.4.1 退市标准 |
5.4.2 退市流程 |
5.5 德国股票市场退出机制 |
5.5.1 被迫退市标准 |
5.5.2 主动退市标准 |
5.6 中国香港股票市场退出机制 |
5.6.1 退市标准 |
5.6.2 退市流程 |
5.7 小结 |
5.7.1 退市标准比较 |
5.7.2 退市流程比较 |
第6章 国际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比较分析 |
6.1 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6.1.1 信息披露制度的含义与作用 |
6.1.2 信息披露制度的构成 |
6.2 美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6.2.1 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统一 |
6.2.2 信息披露内容与执行 |
6.2.3 信息披露制度的持续改革 |
6.3 日本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6.3.1 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演变 |
6.3.2 信息披露内容与执行 |
6.4 英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6.4.1 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统一 |
6.4.2 信息披露内容与执行 |
6.5 德国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6.5.1 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6.5.2 信息披露内容与执行 |
6.6 中国香港股票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
6.6.1 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与进步 |
6.6.2 信息披露内容与执行 |
6.7 小结 |
6.7.1 信息披露规则与内容比较 |
6.7.2 惩罚措施比较 |
第7章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比较分析 |
7.1 国际股票市场基本法律构架 |
7.1.1 美国股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
7.1.2 日本股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
7.1.3 英国股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
7.1.4 德国股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
7.1.5 中国香港股票市场监管法律体系 |
7.2 法律环境对不同股票市场风险的影响 |
7.2.1 实证检验的准备工作 |
7.2.2 实验模型 |
7.2.3 计量结果和分析 |
第8章 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发展对中国的启示 |
8.1 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的国际比较 |
8.1.1 发行制度 |
8.1.2 退市制度 |
8.1.3 信息披露制度 |
8.1.4 监管法律体系 |
8.2 中国股票市场监管制度缺陷的成因 |
8.2.1 股票市场培育性 |
8.2.2 制度引进盲目性 |
8.2.3 政府对市场定位偏差 |
8.2.4 投资者专业素质偏低 |
8.3 政策建议 |
8.3.1 转换政府角色 |
8.3.2 推进注册制改革 |
8.3.3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
8.3.4 改进退市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招股说明书》起草方式改革后投资银行如何确立最佳权益保护管道(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失灵问题及解决路径研究[D]. 孟铂林.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扞卫联邦强制披露制度:观察证券法颁布之前的招股说明书[J]. 布伦特·J.霍顿,肖梦涵. 证券法苑, 2019(03)
- [3]股权众寿法律制度构建[D]. 许建兴.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4]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5]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
- [6]扞卫联邦强制披露制度:观察证券法颁布之前的招股说明书[J]. 布伦特·J.霍顿,肖梦涵. 证券法苑, 2018(02)
- [7]美国证券法对外适用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研究 ——寻求人民币国际化中我国证券法对外适用之镜鉴[D]. 侯娅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8]优先股股东权利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王会敏. 山东大学, 2017(08)
- [9]论国际证券监管中的相互认可制度[D]. 涂晟.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7(10)
- [10]国际股票市场监管制度比较研究[D]. 边香顺. 吉林大学, 20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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