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基金财务报告应予改进(论文文献综述)
李燕杰[1](2020)在《政企关系对我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伴随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我国国内外经济活动日益频繁,经济往来日益密切,国际间贸易壁垒逐渐消除。国内外投资者对于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关注力度越来越大,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对中国经济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因此,在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原有的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政府会计制度无法满足需要。本文对基于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分析,有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政府会计相关理论研究内容,也能够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有效推动我国会计体系的发展完善;同时,从信息使用者角度研究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研究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能够为政府人员提供全新的思路去考虑政府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披露方式,有利于构建完善有效的信息披露体系,推动我国信息公开的程度,最终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以美国华盛顿市为例,介绍美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现状、披露内容以及披露特点。以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出发,研究分析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形式、存在的问题,在此基础上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对比分析,寻找国外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可借鉴的内容。最终根据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提出针对性意见与建议。基于政企关系角度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研究,使地方政府发现到现阶段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发现信息披露中存在的缺陷,从而作为受托方的政府能够通过对于问题、缺陷的正确判断,实施有效的问题解决措施,进行更加有效、合理的信息披露,并保证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公开政府的政务信息;有助于提高我国公共资源的调配效率,进行更好的资源配置;能够推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完善,助力我国政府财政制度改革;有助于更加清晰的了解地方政府的资产负债情况,从而提前应对可能的财务风险。
刘运芳[2](2019)在《怀化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改进研究》文中认为在全球一体化趋同、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政府的表现越发受到关注,公众参政议政意愿不断加深,加之政府会计改革不断向前迈进,政府信息披露受到更广泛的关注和更高的期待。政府会计信息是政府信息的一个相当重要的部分,对外披露完整的、准确的会计信息,可以使得政府受托责任的履行情况得以清晰地反映,能有效防止权力腐败问题的产生,提高政府治理效率。做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是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措施,也是政府会计改革的关键步骤,建立健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促进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评价机制规范和完善,有利于形成完整的制度保障,切实提高政府透明度,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步伐。本文以委托代理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利益相关者理论、知情权理论为基础,通过学习借鉴学术界现有的研究成果,从政府会计改革视角出发,针对如何改进政府会计信息的披露进行研究。选取怀化市本级政府部门(包括市本级各行政事业单位,不含区县)的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为研究对象,通过总结国内外研究理论,构建分析维度,揭露问题、归纳原因,提出建议。具体来说,本文循着以下逻辑框架展开:首先从政府会计改革背景下政府职能转变、政府会计改革和信息使用者的需要等角度提出该项研究的必要性和研究意义,并对国内外有关文献资料的研究内容作出简要的梳理;其次进行理论概述,界定政府会计、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等重要概念、系统介绍本文所涉及的理论依据;再次,研究怀化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分析现存的资产信息、债务信息、专项资金信息等披露内容不完整问题以及缺乏可理解性、披露不及时等会计信息质量问题,并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分析成因;然后以挖掘值得借鉴的经验为出发点,对美国、新西兰、英国、澳大利亚和湖南省级政府部门的政府部门的会计信息的披露情况进行概括,通过对比获得启示;最后,结合理论与实际,基于政府会计改革这一背景,提出一系列针对性的改进建议。
龙稳全[3](2019)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文中认为投资银行作为证券市场最为重要的中介机构,是联系发行人与投资者之间的桥梁,在保证发行人质量、维护投资者信心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被称之为证券市场的“看门人”。但是,现实并非像田园诗般美好,近些年来,无论是美国等发达国家或地区,还是中国等新兴国家,都曾爆出因欺诈发行而导致投资者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之所以出现此情形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投资银行未能履行勤勉义务。本文旨在通过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本源进行梳理,探寻有关国家或地区在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制度等方面先进成熟的经验,以此解决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促使我国投资银行能够最大限度地履行勤勉义务,既保护投资者利益,又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三部分,正文共分为五章。绪论从论文的选题背景与意义出发,详细介绍了目前国内外关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研究现状,并以此为基础阐述论证的思路与方法、创新之处以及对我国具有的现实意义。正文从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以及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等五方面进行论述。第一章重点阐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的认识存在分歧,实质上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乃是基于信义关系而产生,属于注意义务的范畴,是法律义务与道德义务的统一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产生的内在诱因在于投资银行商业机会的获取和规避自身风险的需要,其建立与金融危机的爆发密切相关,并在金融危机处置过程得到了完善。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是政治、经济、法律等多重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既是有限政府的要求,也是用最低交易成本实现信息生产最真实完整的效应的使然,更是权利义务对等与平等原则的驱动。第二章探讨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是衡量投资银行是否履行勤勉义务的尺度,在性质上是行为标准、普适性标准、抽象与具体的结合体,能够弥补投资银行行为规则的漏洞、明确投资银行行为边界以及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其他主体的责任。当前,主要存在“谨慎人”标准和“理性人”标准两种判断标准。前者适用于美国,后者则适用于美国以外的一些国家或地区,二者的产生与发展有着历史的必然。尽管两种判断标准内涵存在较大差别,但都兼具了原则性和灵活性,从而得以维护投资者利益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第三章论述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目标的实现需要一套相互制约和补充的制度。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构建应当考虑内因与外因、激励与约束、成本与收益等因素,并以此可分为内部与外部实现机制、激励与约束实现机制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薪酬与晋升机制、声誉机制、看门人监督机制等激励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产生促进投资银行更加勤勉尽责的效应。投资银行的公共执行机制、私人执行机制、内部约束机制、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媒体监督机制等约束机制在运转过程中,能够起到约束投资银行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作用。但每一种具体机制自身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些不足,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必须互相配合,才能发挥最佳效应。第四章研究了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是法律制度价值实现的重要保证。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可能需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责任。目前,学界对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性质认识存在分歧,实际上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应构成侵权责任,并应合理区分投资银行与发行人、其他中介机构、投资银行从业人员之间的责任,同时投资银行可基于时效消灭、请求权人故意、因果关系不成立等因素进行抗辩。由于行政责任制度具有快捷、高效的特点,容易陷入路径依赖,行政处罚应强调处罚措施与违法行为的匹配性,遵循正当程序。只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为造成特别严重的后果才会追究刑事责任。第五章探讨了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主要经历了审批制、通道制、保荐制三个阶段。截至目前已建立了相对完整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体系,但仍然存在着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等问题。实际上,对于这些问题,证券市场相对发达的有关国家或地区都曾经历过,并且有着先进成熟的解决经验和措施。我国应在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和措施的基础上,通过重塑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重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完善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以及优化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等对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进行完善。结束语是对全文内容进行了总结。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包含了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实现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每个具体制度是否健全、是否有效运转对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价值的实现有重要意义。我国应借鉴有关国家或地区的先进经验和措施,及时完善有关制度,促进投资银行积极履行勤勉义务,保证证券发行质量,为我国证券市场提供高质量的源流活水,这对我国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李真[4](2018)在《目标导向的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框架研究》文中提出20世纪70年代以来,新公共管理运动在国际范围内兴起,其核心理念在于将企业管理的基本思想、基础理论和管理方法逐步引入公共管理活动中,政府会计改革迫在眉睫。“十三五”时期会计改革与发展的一项主要任务为“加快推进政府及非营利组织会计改革”。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是政府会计改革工作的集中体现与最终成果,而财务报告分析是对财务报告内容的定量与定性的分析。目前,我国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的理论框架方面较为薄弱,缺乏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的系统研究。在此背景下,本文构建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框架。本文总结了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构建了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框架。为进行本文研究,整理了新公共管理理论、会计信息系统论、财务报告目标理论以及财务分析理论,并综合运用了归纳演绎、比较研究、系统研究等方法。目前,政府综财报分析存在着理论框架较为薄弱,分析体系的构建尚缺乏等问题,本文借鉴企业财务报告分析经验与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分析的经验,基于财务报告目标,借助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思想,构建了我国的政府综财报分析框架,阐述了构建分析框架的必要性、构建的原则以及具体的结构设计。其中,主要部分为分析框架的结构设计,包括分析主体、分析目标、分析原则、分析方法、分析质量要求、分析流程、分析对象、分析内容,并构建了政府综财报分析指标体系。分析体系包括财务分析与非财务分析,财务分析主要从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情况、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与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四个方面构建了财务分析指标。最后,从领导重视、基础工作、制度机制、组织人员与信息系统五个方面提出了分析框架的应用保障。本文意在结合政府会计改革现状,构建我国政府综财报的分析框架和分析指标体系,以有助于丰富政府财务报告理论和政府财务分析理论,并推动政府会计改革的进程。
刘冠亚[5](2018)在《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设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促进财政长期可持续发展和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举措。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作为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不可或缺、无法割裂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它的建设情况将直接关系到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建设进度和实际效果。构建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对于完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加快构建现代财政制度以及推进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我国现行以预算执行和决算草案审计为主要模式的财政审计制度是在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建立之前的财政管理格局和政府会计环境下形成的,主要是为了满足财政管理以预算控制为核心的需要,其审计目标是预算收支的合法合规性,相应地,其审计内容重点、方式方法等也都为该审计目标服务。这显然不能适应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这一重大制度环境转换的需要,也无法满足财政管理领域公共受托责任内涵拓展背景下委托人新的利益需求。而目前对于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理论研究往往仅聚焦于政府会计核算和政府财务报告编制,却忽略了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这一重要内容和关键环节,在研究范围和内容上有所缺失,无法形成完整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研究体系;且我国政府财务报告试编工作已经开展多年,试点工作也已逐步铺开,但对于试编试点政府财务报告的审计实践探索却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本文力求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际经验,初步建立一套相对成型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理论体系,以形成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理论的重要补充,进而为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实践提供理论指导。本文的研究思路是,首先对政府财务报告及其审计制度进行经济学理论分析,然后运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分析框架,对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需求和供给状况进行系统阐述,剖析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供给滞后于制度需求的失衡状态以及影响制度供给的制约因素,找准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构建的重难点问题;接着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探索从审计目标、审计内容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技术手段和审计规范体系六大要素初步构建一套能够满足需求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寻求制度供需的均衡状态;最后阐释为实现制度均衡,从顶层设计和部门工作层面还需采取哪些措施。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第一章和第二章,主要是提出问题。其中第一章为导论,第二章为文献综述,这两章是全文的起始和基础。第二部分为第三章至第五章,主要是展开经济学理论分析、制度供需分析以及国际经验分析借鉴。其中第三章从委托代理理论和博弈论的视角对政府财务报告及其审计制度进行经济学理论分析,阐明政府财务报告及其审计制度对于推动财政管理领域公共受托责任履行的作用机理及其内在联系。第四章运用制度需求一供给分析框架对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供需状况进行剖析,指出我国现行财政审计制度无法满足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确立之后的审计需求,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构建处于一种制度供给滞后于制度需求的非均衡状态,在剖析其深层次原因的基础上,厘清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构建要解决的重难点问题。第五章对美国、英国及其他11个国家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构建情况进行分析和借鉴。第三部分为第六章至第九章,主要是进行制度构建和提出政策建议。其中第六章尝试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核心框架,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审计目标、审计内容重点和审计方法三大组成要素如何设计的问题。第七章探索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实施体系,解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组织方式、技术手段和规范体系三大组成要素如何设计的问题。第八章解析了基层审计机关开展的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相关探索性实践,实现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构建的实证研究。第九章则对本文主要观点和结论进行归纳和提炼,并对从顶层设计和部门工作层面如何进一步推动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提出政策建议。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一是在财政管理领域公共受托责任框架中,政府财务报告及其审计制度是一种解决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的制度安排,它随着公共受托责任内涵的拓展而产生并不断发展完善,推动政府及其部门更好地履行公共受托责任以满足委托人的利益需求。二是目前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构建处于一种制度供给滞后于制度需求的非均衡状态,制度构建的重难点问题在于建立核心框架和实施体系,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目标、审计内容重点、审计方法、审计组织方式、审计技术手段和审计规范体系六大组成要素进行设计,并从顶层设计和部门工作层面采取积极措施推动实现制度均衡。三是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目标应立足于揭示反映政府财务报告重大错报风险和财政风险;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内容重点须紧密围绕审计目标展开,并充分考虑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和部门财务报告的差异;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方法也应适应审计目标的要求,形成技术层面风险导向审计与战略层面风险导向审计有机融合的政府财务报告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模型。四是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组织方式应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社会审计和内部审计的合力;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应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手段以提高审计效率、提升审计质量;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规范体系应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
程茂军[6](2017)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近年来,虽然证券监管部门基于满足投资者的信息需求,修订了相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但总体而言,还是偏重监管需要,强调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于合法性、合规性问题关注较多,而对公司核心优势、未来发展等投资决策型信息要求不足。在信息披露监管向事中事后转型的背景下,随着市场基础的逐步完善,市场主体的逐步成熟,建立充分满足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简约起见,以下正文内容中表述为“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已经具备了客观基础。同时,正在修订的《证券法》及相关行政规章也为健全完善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提供了良好契机和法律基础。因此,立足于满足投资者信息需求,从法律视角对信息披露规则予以全面检讨和修订完善,已经成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课题。除导言外,本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首先从信息披露的信义义务和效率考量的基础理论入手,深入探究了信息披露为何必须是以投资者导向而不是以监管者为导向。在此基础上,第二章试图建立一个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的宏观分析框架,以期对具体制度的修订完善提供原则指导。第三章和第四章分别研究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和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主要采用实证研究的方法,总结梳理存在问题,提出针对性改进建议。第五章探讨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和若干新型民事责任制度的健全完善,目的是为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顺利实施提供法律保障。本文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与逻辑”。本章未从证券法形成的角度分析信息披露制度从无到有的发展,而是选择另一逻辑进路即从投资者在信息披露法律关系中的主体身份变迁的角度予以探讨。认为,投资者的主体身份经历了由“债权人”向“股东”再到“投资者”的演变过程,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法律保护程度逐渐提高。“债权人”受合同法框架下反欺诈原则的规制,公司并无向其披露信息的正当性基础;“股东”由于被视为“剩余索取权人”和董事信义义务的类推适用,公司必须向其披露有限信息;作为证券法视野下的“投资者”,基于信义义务和法经济学视角下的效率理论,公司负有向其全面披露有效信息的法定义务。因此,立足于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信息披露制度必然是以投资者为导向,而不是以利益相关者更不是以监管者为导向的。第二章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构架”。缺少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可能是我国现行信息披露制度所有问题的根源。制定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考虑的,不应当是个别具体制度如何设计而是从宏观层面上建立一个清晰的法律框架,对披露理念、披露原则、信息披露法律关系构成要素及其总体制度特征等基本问题进行界定。披露理念方面,由于我国证券市场已经达到弱势有效或者说弱势有效特征已经开始显现,具备了建立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市场条件;同时,随着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壮大和普通投资者的日渐成熟,以及上市公司所属行业、商业模式等日趋多元化,具备了建立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主体条件和客观基础,因此披露理念应当实现由监管者到投资者导向的切实转变。披露原则方面,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披露原则仍然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但是相应原则的内涵更加丰富,外延更加广泛,这是投资者导向理念在披露原则上的具体体现。具体而言,真实性不仅指披露信息中的客观事实,还包括以事实为基础作出的判断和意见,都要做到如实反映客观情况。准确性是指披露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完整性是指在重大性标准之下,无论是强制性信息披露还是自愿性信息披露,都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及时性是指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重大信息,特别是披露软信息的情形下,要在兼顾保护公司商业利益和投资者知情权前提下选择一个适宜的披露时点。公平性强调对机构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的平等对待,确保他们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透露或者泄露。信息披露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方面,强调要突出中小投资者的法律地位和作用,着力满足他们的信息需求;义务主体方面,认为应当扩张规制范围,将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大额股份持有人、破产重整程序管理人等纳入范围,以期能够提供更为全面的有效信息;披露内容方面,通过考察重大性标准的历史演变过程,认为信息披露内容的聚焦点随着披露政策、披露环境以及投资者现实诉求的变化而变化,呈现出日益扩张的趋势,充分满足了投资者的决策信息需求;法律责任方面,简要构建修订法律责任的分析框架,重点内容放在第五章予以论述。遵循上述披露理论和原则,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应当在统筹考虑各方主体披露职责、成本收益比较和法律责任承担等各种因素的基础上,形成一个兼容不同利益主体诉求和信息需求内容的规则体系。反映到信息披露制度设计上,应当体现出信息披露内容的差异化、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互补性、首发披露和持续披露的综合性、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例外豁免和注重外部增信措施等特征。第三章是“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本章首先探讨了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即披露什么和如何披露。对于披露什么的问题,认为由于投资者作出投资判断需要的是关于公司作为一个整体有何价值的信息,这与公司管理层作出经营决策所需信息具有同质性,因此披露实践中可以用管理层经营决策所需信息作为披露内容的具体指导标准。对于如何披露或者说是披露模式问题,认为强制披露信息中应当合理配置软硬信息内容;被告统一的标准化披露;进行简明易懂的披露。在此基础上,分别就首发信息披露主要是招股说明书制度、定期披露主要是年度报告、临时披露主要是保密性重大合同、澄清公告进行了详细讨论。首先,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法律规制。招股说明书既是一个法律文件,披露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和完整,同时为了免除法律责任发行人还应当披露发行所蕴含的全部风险;又是一个销售文件,需对证券发行吸引投资者踊跃申购的亮点进行深度挖掘,推介营销。在对主要成熟市场招股说明书规制的三种模式和主要内容异同点进行比较之后,总结我国目前招股说明书存在的问题,并在实证案例对比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优化结构框架、减少合规信息、提高行业披露的逻辑性,健全分行业披露指引等具体建议。其次,关于年度报告的法律规制。在对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先后15次修订进行实证研究的基础上,认为与招股说明书相比年度报告力求简化,应当立足于提供本年度的增量信息;与其他持续披露文件相比又应当详细,着重于披露本年度已经或正在发生的重大事项或交易。年度报告作为集合性信息的载体,是对其他载体披露信息的扩展和确认。在阐述其法律定位之后,分析了目前年度报告规制中存在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厘清会计准则制定权和监管权关系、强调公司个性化披露,统筹协调公司财务与非财务信息披露等具体建议。最后,关于临时报告的法律规制。通过考察临时披露制度的发展历史并分析了其具有的特征之后,认为临时报告的披露定位应当更加注重其“三高”,即及时性公平性要求更高、重大性标准要求更高、公平保护投资者和维护市场效率之间的妥当平衡要求更高。在比较分析主要成熟市场国家对于临时报告的规制方式和认定程序之后,提出完善披露项目列示方式、由上市公司自行认定重大信息,但证券交易所保留要求补披露权的具体建议。另外,该节还对两类典型的临时报告,即保密性重大合同和澄清公告进行详细分析,并根据其信息披露特点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第四章是“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本章首先探讨了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问题,即披露定位、披露程序和披露标准问题。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从管理层运营管理公司的视角自主决定披露内容,披露时要特别关注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之间的相互影响。公司应当按照可靠性、相关性、关联性、持续性原则,采取识别公司重要的成功因素、确认促其成功的战略和计划等五个步骤后予以自愿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虽然是自愿性的,但也要进行相应规制。在对法律文本和披露实践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对于自愿性披露是否应当符合重大性标准及是否负有更新义务问题进行了探讨。对于前者,认为重大性分为法定重大性和认定重大性,自愿性披露信息不应当成为信息冗余的根源而应当在认定重大性标准之下提供有价值信息。对于后者,更新义务应当排除历史事实的适用,仅限于在公开文件或陈述中的预测前瞻性信息,如此才能比较好的平衡各主体间的利益诉求。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合理界定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具体项目、公司建立自愿性信息应否披露的评估机制、证券交易所制定特定信息的披露指引等具体建议。另外,本章最后以盈利预测为例,先是分析比较成熟市场国家的规制方式,进而在对我国股票发行、重大资产重组、持续披露公告等三类盈利预测进行实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制定预测性财务信息生成披露准则、加强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转变监管方式等具体建议。第五章是“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与民事责任制度构建”。为保障实施投资者导向的信息披露制度,首先要对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披露监管权进行合理划分。对首发披露和持续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进行具体分析后,认为信息披露的行政监管主要是界定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及其需要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范围,至于信息披露的具体要求诸如以什么方式和何种内容进行披露,则应由证券交易所管理。其次,重构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在对我国目前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相关条款进行法条分析的基础上,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探讨了证券持有人是否可作为请求权主体、责任主体是否应当及于次要行为人、连带责任抑或比例责任等法律问题,并提出具体的条文建议稿。最后,鉴于我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效果不佳等原因,先是探讨了民事调解在虚假陈述案件中适用的必要性和相关制度设计,后则在实证分析三个先期赔付案例的基础上,较为深入的探讨了先期赔付的制定权、赔付金额计算、协议效力等问题,并提出了先期赔付制度的构建思路与具体适用规则。
顾诚浩[7](2014)在《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政府财务报告作为政府会计的最终“产品”,是政府解除公共受托责任的有效凭证,也是信息使用者进行经济和社会决策的重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源于1997年预算会计改革以后形成的预算会计报告体系。近几年来,我国又在原有制度的基础上,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制度作出了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目前,我国政府单位财务报告编制的主要依据为1998年初开始实行的《财政总预算会计制度》、2013年初开始实行的新《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以及今年初开始实行的新《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但是,政府财务报告和政府单位财务报告是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我国现行的政府财务报告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还只是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侧重于提供反映政府预算执行情况及其结果的信息,缺乏对预算收支以外的政府财务收支活动情况以及财务状况等信息的反映。而随着我国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模式的弊端日益显露,已不能充分满足信息使用者的需求,从而也无法满足政府履行公共受托责任的要求。因此,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显得十分紧迫。然而,我国在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理论研究方面,尚处于起步阶段,还有许多地方需要完善,而相关政府会计和财务报告准则规范的出台更是进展缓慢。鉴于此,本文拟从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现状及存在问题出发,借鉴国外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成功经验,从理论和实务两个层面对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提出改进建议。在理论方面,着重探讨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主体以及编报的会计基础等相关问题;在实务方面,充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结构与内容,并结合我国现行的预算会计报告模式,初步探索建立一套真正具有中国特色和国际可比性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周钦逢[8](2013)在《论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罪》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市场起步甚早,自1962年成立“台湾证券交易所”、1968年颁布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以来,已经过60余年,随着我国台湾地区经济的发展、社会的变化和时代的进步,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共经历了17次修改。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条明确规定证券交易应以“发展国民经济,并保障投资”为目的,为达此一目的,有个稳定的证券市场就显的格外重要。而我国台湾地区为维持证券市场的稳定下了许多功夫,努力防范危害发生。笔者认为,在诸多破坏证券市场稳定性的犯罪中,内幕交易罪无疑是其中成本最小,危害最大的犯罪。所谓内幕交易,是指掌握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交易,目的是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公正的证券市场应该具备以下3个特点:1.能够使投资者最大程度地获得市场信息;2.证券价格能够迅速、准确地反映市场信息;3.通过市场使证券价值得到正确的评价。而内幕交易行为是利用一般投资者所不知道的信息获取实际利益,是一种证券市场上严重的违规行为,不仅违背证券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之三公原则,还严重影响市场效率,导致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不信任,不利于证券交易市场的正常运作。观诸各国对于禁止内幕交易的规定普遍存在,但理论依据各不相同,我国台湾地区亦有其独特的理论体系,本文第一章就理论方面予以阐述。我国台湾地区关于禁止内幕交易的学说共有五种,具体分述如下:第一、市场论(又称“健全市场理论”)。该理论认为:从市场总体的观点予以观察,以促进信息流通、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提升证券市场效率为基础,投资人应有平等获取信息的权利,从而维持公平交易。因内幕交易违反此一原则,将严重损害投资人信心,影响市场健全发展,故必须加以禁止。第二、义务论(又称“信赖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对公司而言,“内部人”如董事、监察人、经理人等,对于公司及其股东都负有信赖义务。在此前提下,如果内部人利用公司的内幕信息,在股市中为自己牟利,等于将自己的利益优先置于公司与股东之上,违背信赖义务,应受到禁止。第三、私取理论。该理论认为:当行为人违背了其对于消息来源的信赖义务,而将消息私自取用于股票的买卖之上,就构成了内幕交易罪。第四、特别关系理论。该理论认为:只要是具有某种“特殊关系”而可以获取或接触公司内部信息,而该内部信息仅供公司事务用途而非属私人性质,并且利用这些信息与不知情的他人进行交易会产生先天的不公平,即属于必须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第五、信息优势理论。该理论认为:只有当交易参与者所拥有的信息优势,是其它交易者再怎么勤奋努力,都无法以合法的手段克服时,交易者才会感受到真正的不公平,才是内幕交易应该禁止的信息。笔者认为义务论、私取理论及绝对的市场论都有缺陷。并提出以特别关系理论为主,信息优势理论为辅的市场论。亦即,任何人接触到内幕信息,都必须以其与消息来源之间的特别关系为前提,才有受到内幕交易规范的正当性。所谓的特别关系,指的是行为人凭借与发行公司、公开收购公司、或者是其它消息来源之间的特殊链接,而产生的经常性之消息联络渠道。当行为人是通过此种关系而取得信息优势时,此一信息优势就必须被禁止,从而行为人利用此信息优势进行的交易行为,就应被视为内幕交易。为使证券市场维持稳定、公平及合理,我国台湾地区自1988年在《证券交易法》增订第157条之一“禁止内幕交易之规定”后,因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充斥着许多不确定的法律概念以及经济刑法原本就存在的侦查困境,增加了法院定罪量刑的难度,致使犯罪嫌疑人得以脱逃法律制裁,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公平性,造成社会大众的不信任,一度引起国民经济的恐慌。有鉴于此,进入21世纪后,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者参考了证券主管机关的建议、学说理论的建言及司法实务的判决,对此条文分别于2002年、2006年及2010年进行了3次重大修改,从而更好的为检察机关诉追及司法机关审判提供更确实的法律依据。虽然我国台湾地区立法者在完善内幕交易罪的构成要件上做出了相当多的努力,但仍存在许多漏洞,本文将从第二章至第五章分别就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罪的主观犯意、犯罪主体、犯罪对象及客观等构成要件进行讨论,并就相关问题提出笔者的见解及理由。第二章就内幕交易罪的主观犯意,分以下二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何谓知悉?笔者认为,知悉就是消息受领人明知消息传递人具有特殊身份。即消息受领人对于消息传递人的身份应有认识,甚至只要明知消息传递人很可能是法律规定之特定人,即为知悉。换言之,知悉不仅包含直接故意,间接故意也可成立。第二、行为人知悉消息后,是应利用才处罚还是持有即处罚?对此问题,笔者赞同利用说之观点。行为人知悉消息与交易行为间应有因果关系方可构成内幕交易,如果投资人早于知悉消息之前,已按拟定的投资计划、投资习惯进行交易或委托他人全权进行交易,并非因知悉消息而为股票之买卖,那么因其知悉消息就要求其禁止买卖股票,将使该投资人预先拟定之投资计划陷入停滞,实属过当。第三章就内幕交易罪的犯罪主体,分以下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传统内部人,即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还包括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27条第一项规定的受指定代表公司行使职务之人及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第二、准内部人,即基于职业关系获悉消息之人及基于控制关系获悉消息之人。何谓“基于职业关系知悉消息”?笔者参酌学说理论及司法实务后提出:以职业内容有得以知悉消息之预见可能性为要件,但不应以该职业之执行与内部消息有直接关系为限,且行为人不以与上市公司股东具有信赖关系为限,只要基于其“职业关系”有机会获得上市公司之机密信息即可,包括政府监管机关之公务员。简言之,只要行为人取得未公开之机密消息是基于职业关系,皆应包含在本款范围之内。第三、原内部人,即公司内部人于丧失身份一定期间内,通常仍对公司之财务、业务有熟悉度或影响力,因此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规定:「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大股东及基于职业或控制关系之人,于丧失身分后6个月仍视为公司内部人。同时若前述之人以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或利用他人名义买卖公司股票者,亦有本条禁止内幕交易之适用。」第四、消息受领人,即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一第一项第五款规定,从传统内部人、准内部人、原内部人知悉消息者,为消息受领人,将本款之人列为禁止之范围,将使得禁止内幕交易之层面更广,对于维持证券市场之健全与公平更具帮助。其中,有问题的是,消息受领人之范围是否包含间接受领人?笔者从法条文义、学说见解及实务见解分析后提出,消息受领人之责任并不以内部人违反义务而传递内幕信息为要件,只要消息受领人主观上能认识到该消息为重大影响股价且未公开,并利用此重大消息买卖股票,即已破坏证券市场之公平性,应予以规制,因此间接领人亦应包含在内。第五、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其中,要如何判断为内部人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证券之情形?简单来说,内部人与被利用账户间若同时具有供给关系、控制从属关系和损益归属关系,则该账户即可被认定为利用他人名义持有之账户。笔者认为,公司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十的股东若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股票,而有内幕交易之情形时,该公司内部人即负有内幕交易之责任。至于被利用人视其知情与否而论不同之责任,如被利用人与行为人间有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则应视为共同正犯;如被利用人虽知情,但仅提供账户供行为人使用而无犯意联络及行为分担,则视为帮助犯;如被利用人的账户是被盗用而不知情者,则不应论以刑责。第四章就内幕交易罪的犯罪客体进行论述。在我国台湾地区的刑法理论中,“犯罪客体”相当于我国大陆地区的犯罪对象。故本文第四章主要从犯罪对象的角度进行论述,为阅读方便,也将统一用“犯罪对象”进行表述。在本章中,何谓“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有价证券”是最大的争点。笔者参酌学说及实务见解后提出,只要有出席股东会、分配股息与剩余财产,及其它为保护少数股东权利的即属其它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换言之,如系争有价证券并无投票权或基于股权所得享有之任何权利,则不属于内幕交易所规范的对象。第五章就内幕交易罪犯罪客观要件中的重大消息,为本论文的重点,分以下三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重大消息之判断。内幕消息的重大性是我们判断内幕交易罪成立与否中最重要也是最具争议性的构成要件,透过本文的分析可发现我国台湾地区司法实务对于消息重大性之判断,与美国TSC Indus. V. Northway, Inc.案所采取“所有事项对一个合理的股东而言可能被认为重要”及Basic Inc. V. Levinson案所采取“依事件发生之机率及事件之发生对于公司整体营运的影响程度两项因素综合判断”之标准相同,故本文将先分析此两案例,并就此两案例在台湾司法实务上的影响提出说明。我国台湾地区学说理论的通说认为在重大性的判断上应采取模糊标准才能够使法院于不同的个案事实上弹性运用,避免规范过度或规范不足的情形发生。然学说的通说见解笔者并不赞同,笔者提出应将重大消息的标准明确化。理由有三:1.明确后不但可使公司内部人了解何等消息应公开后方得交易,投资人亦更将信赖其公开消息的正确性,更能提高投资人对证券市场的信赖。2.内幕交易刑事责任甚高,以“重大消息之认定应保有一定程度之弹性”作为理由并不充分,概何种事由应公开方可交易,应明确地让公司与投资人知悉。3.可由立法机关授权主管机关配合时代潮流或证券市场动向并以列举方式随时修正。采列举方式或许有规范不足之处,但宁可因规范不足而不予处罚,亦不可因规范模糊而将人民绳之以内幕交易之罪。第二、重大消息之类型。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所称重大影响股票价格之消息,是指涉及公司财务、业务及特定证券的市场供求、公开收购,其具体内容对特定股票的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的消息。而重大消息之类型,依我国台湾地区《重大消息管理办法》的规定可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涉及公司财务、业务之消息,第二类为涉及证券市场供求之消息,并且适用不同的公开方式。无论是“涉及公司财务、业务之消息”还是“特定证券市场供求之消息”,都必须达到“对公司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要影响”的标准,方为内幕交易规范所禁止之对象。第三、重大消息之成立与公开时点的认定。重大消息成立时点制定之意义在于限定内部人不得于重大消息明确后,消息未公开前或公开后18小时内,买卖股票或其它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在认定上,成立时点是采用“多元时点,时间在前”的方式计算。笔者认为,任何重大消息都有形成过程,且消息之成立,有时不待双方意见完全合致或是任何签约形式,若固守僵硬标准以形式化的标准认定消息成立之时点,认为程序尚未完成,消息尚未确定而非内幕信息,不仅过于僵化而恐悖离事实,甚至导致有人故意迟延消息成立时点或可能给予有影响力之内部人操纵时点之空间,为内幕交易的操作预留更多空间而使内幕交易判断上更为困难。对此问题,在分析学说理论及司法实务的各种观点后,笔者提出,重大消息成立及时点应考虑以下三个基准:1.重大性:成为违法内部人交易基础之消息,须将对投资人之投资决定造成显着影响;2.具体性:若公司内部已针对未来投资等各方面设立目标或跨进新领域作重大投资且因此将需大量增资,但投资方式、增资时间及规模等时程表尚未决定,这类消息并不具备具体性;3.确定性:做为违法内部人交易基础之消息,不能仅是单纯的想象或推测,若属于公司预估盈余之变动,虽为对未来发展的预测,仍必须以已发生之事实为基础所计算出的数字,方可以认为具确定性。重大影响股票价格之消息(即内幕信息)更应规范明确,立法者可以参考先进国家立法例及法院累积的判例,就相关消息之“重大性”、“具体性”及“确实性”逐一检视以为评断依据,将重大消息的抽象概念,予以“具体化”及“类型化”力求司法或行政解释上能更为清楚明确。第六章就内幕交易之法律责任,分以下二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民事责任。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讨论:1.赔偿义务人。若赔偿义务人有多人时,彼此间是否应负连带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仅于第157条第四项规定消息传递人与消息受领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共同为内幕交易之数人,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并无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另依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272条之规定,连带债务的成立,除债务人明示外,以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而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79条有关于行为之负责人代负公司之刑事责任的规定,负责人是否应负民事赔偿责任,则需另外判断。因此,为明确以避免争议,笔者提出,应直接于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一第三项后段增订多人共同为内幕交易者,应负连带赔偿责任,以保护投资人之权益。2.请求权人。善意从事与内幕交易相反交易之人及公司都得对违反禁止内幕交易行为之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其中有争议的是证券经纪商能否请求赔偿?笔者认为,按民法损害赔偿之原则,有损害才能请求赔偿,而证券经纪商虽为买卖合同之当事人,但因为证券经纪商仅受投资人之委托于证券交易市场为投资人进行股票之交易,并向投资人收取手续费,实际上并不承担股票买卖盈亏之利益及损失,所以证券经纪商并不会由于内幕交易而受到损害,证券经纪商既无损害之发生,自亦无法向行为人请求赔偿。3.赔偿金的计算方式。依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79条规定,违法之内部人交易,若其情节重大,法院得因善意从事相反买卖之人之请求,将责任限额提高至3倍。笔者认为,法院得将赔偿金额提高至3倍,此规定具有惩罚性质,若采取从宽认定,只要该行为人单纯未将消息公开,即属情节重大,对于行为人而言过于严苛,且在多数内幕交易案件中,行为人皆属于单纯未将消息公开之情形,这将导致提高3倍赔偿金将成为常态,而非立法理由中具有特殊情节时才得使用。为避免上述情况发生,笔者提出所谓情节重大应采取缩小解释,仅应在行为人以故意之手段来推迟内部消息之公开时,才属情节重大。第二、刑事责任。有以下三个问题值得讨论:1.计算犯罪所得之金额。我国台湾地区理论及实务界对此问题有以下三种不同观点:(1)拟制说。即以拟制交易所得为计算方式,此为参考我国台湾地区《证券交易法》第157条之一第二项民事赔偿责任之规定,以市场合理基准之交易价格,作为拟制交易所得计算方式之基础,而所谓市场合理基准之交易价格,是指重大消息公开后10日之平均价格。(2)因果关系说。主张以因果关系中断为基础,以因果关系作为认定依据,强调结果归责,行为人之行为与结果之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时,此结果才能归责于行为人,故以因果关系中断之时点作为计算犯罪所得之基准,因为因果关系中断后之价格变动,皆与行为人无关,不能要求行为人负责。(3)区分说。若股票全数卖出则以实际卖出之金额减去买入之金额,若有获利即为犯罪所得;若股票未全数卖出,则以卖出股票之平均价扣除买入之平均价格为计算基础。笔者认为,因证券市场上影响股价变动之因素甚多,若依照一般刑事案件认定因果关系之方式来判断股价之涨跌是否与该重大消息之公开有因果关系,将会造成判断上之困难,故拟制交易所得之计算方式实为必要,但法院在实际个案判断上仍应考虑推论之合理性,应允许被告提出反证,证明消息公开后发生重大影响证券市场之情事,或有其它影响股价变动之因素,足以中断因果关系。而因为犯罪所得之金额涉及刑度高低,为避免因计算方式之不同,而导致有不同之量刑结果,基于公平性和法律明确性原则,笔者提出修改现有法律,明确规定以拟制交易所得作为认定犯罪所得金额之方式。2.共犯间应否合并计算犯罪所得。笔者提出,犯罪所得应限于行为人实际取自于犯罪之财产,如其它行为人通过合理合法途径所取得者应非犯罪所得,自不能合并计算而把他人所得视为自己的所得,否则即有失“所得”之意义。且内幕交易的犯罪形态是由投资人在受领重大消息后之交易行为,基本上行为人是自负盈亏,主观上并无与他人分享犯罪所得之意图。故若数行为人各自出资、自行买卖、自负盈亏之情况,实不宜合并计算犯罪所得。反之,如数行为人自始即共同决定交易价格、交易时点再共同分配犯罪所得,主观上有与他人分享犯罪所得之意图,其之所以分配由数行为人分别买卖,是为了归避证券主管机关的监管时,才应合并计算犯罪所得。3.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可行性。笔者提出,虽然行政处罚处理迅速,可以快速达到制裁行为人之效果,不似刑事处罚要经过冗长的诉讼过程,但是以行政责任完全取代刑事责任似有不妥。由于内幕交易多属有预谋犯罪,相关罪证之发觉与搜集具有困难性,且我国台湾地区的行政机关不似司法机关有侦查之权限,因此在调查取证上比起司法机关更为困难,而如果行为人内幕交易之事实不能确定,依照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第136条规定,行政机关得与行为人订定和解合同来代替行政处分,故行为人可以通过“买罪”来免除自己的法律责任。由此可见,单纯以行政处罚手段不足以达到遏制内幕交易之目的,但可以将行政处罚作为刑事处罚的补充手段。因此,笔者提出,应该于现行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外,再引进行政责任,例如可将原来民事责任中赋予法官能视情节重大与否,将赔偿金提高至3倍的规定,改以行政罚款为之,因为此一规定若以民事责任为之,赔偿金明显高于投资人受损之程度,如此反而有使请求赔偿之投资人有不当得利之嫌,而行政罚款具有惩罚性质,既能达到遏制内幕交易犯罪之功效,又可避免出现赔偿请求人不当得利的局面。最后一章为结论。该章总结全文提出如何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的建议,分以下三个部分进行探讨:第一、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基础理论的建议。笔者所采的理论是以特别关系论为修正,信息优势论为辅助解释工具的市场论。亦即,任何人接触到内幕信息,都必须以其与消息来源之间的特别关系为前提,才有受到内幕交易规范的正当性。所谓的特别关系,指的是行为人与发行公司、公开收购公司、或者是其它消息来源之间的特殊链接,而产生的经常性之消息联络管道。当行为人是透过这样的关系而取得信息优势时,此信息优势就必须被禁止,从而行为人利用此信息优势而进行之交易行为,就会被论断为内幕交易。第二、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的建议。此部分又可分为四个部分探讨:1.完善犯罪主观要件的建议:笔者赞同利用说,认为行为人知悉消息与交易行为间应有因果关系方可构成内幕交易,检察机关应举证证明投资人之交易行为与知悉消息之间有因果关系才得将行为人论以内幕交易之罪。2.完善犯罪主体要件的建议:对传统内部人而言,笔者建议删除董事、监察人及经理人之用语,改为居于公司行政、经营或监督地位之人,亦即应以实际工作职务内容作认定,而不单单以形式职称作认定。对于超过公司股份百分之十之股东而言,笔者建议,本规定既然是要保障投资大众之信息平等,则只要股东知悉公司未公开之机密信息,即应在内幕交易禁止范围之内,持股比例根本不是重点,建议删除持股数限制之规定。就准内部人而言,笔者认为就保护证券市场公平的立场,控制关系应扩大解释为具有控制关系之主体相互间,因有此关系存在而知悉消息之情形,不仅限于上对下支单向支配关系,为解释上之明确以杜绝争议,建议应将控制关系改为关系企业。就消息受领人而言,笔者建议,不论是第几手之消息受领人,只要会对证券市场之公平性造成影响,即有加以非难之必要,且为了避免有心人士将消息先透过他人之手再辗转告知给第三人,以规避内幕交易之责任,建议应修改明确的将间接受领人亦纳入规范范围内。3.完善犯罪对象要件的建议:笔者认为,随着时代进步,现在证券市场贩卖的商品种类繁多,并非只有股票交易,如果每出现一项新的商品就要通过立法程序完善打击面,将大大影响市场效率,建议应当授权主管机关得对新型的证券金融商品予以纳入规范之范畴。4.完善犯罪客观要件的建议:就重大性而言,笔者认为,消息是否对股票价格有重大影响,或对正当投资人之投资决定有重大影响,因具有高度之事实认定特性,故可参考美国上对于消息重大性之判断基准:原则上若一项未经公开之消息,假如一位理性投资人知悉后,会对其投资决定造成影响,则此一消息即具有重大性;就重大消息公开方式而言,除依据《管理办法》的规定外,笔者认为该重大消息经媒体报导,且经公司出面证实,则亦应认定已符合消息公开之规定。第三、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民、刑事责任的建议。1.民事责任:于连带责任部分,笔者认为因连带赔偿责任除债务人明示外,以法律有明文规定为限,故若要使数人负连带赔偿责任,建议应先修法明示规定;于法院得视行为人情节是否重大,将损害赔偿额提高3倍,笔者认为损害赔偿之基本原则乃在填补损害,则投资人之损害既已由法律拟制为买进或卖出该证券之价格,与消息公开后10个营业日收盘平均之差额,而法院提高其赔偿金额至3倍,将违反民事有损害才有赔偿之原则,故建议以行政机关得处行为人行政罚金之方式,亦同样能达到惩罚行为人之效果。2.刑事责任:如何计算犯罪所得部分,笔者认为即使行为人于消息公开后未全数卖出股票,但保有之股票仍有一定之加值利益存在,故纵使未卖出之股票亦应列入犯罪所得之计算当中,而因证券市场上瞬息万变,影响股价的因素很多,故应采取拟制之交易价格,作为计算犯罪所得之基础。
刘慧芳[9](2013)在《财政风险管理视角下的政府会计改革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财政风险管理与政府会计关联十分密切。首先,政府会计提供的政府资产和政府债务信息是财政风险管理所需信息的重要来源。其次,各个国家面临的财务压力是政府进行政府会计改革的激励因素之一,从政府会计改革的实践来看,国家面临的财务压力越大,政府会计改革的动力越强。再次,政府通过发行债券对政府债务的规模和结构进行调整,实现与政府资产的规模和结构相匹配,以降低财政风险。反映政府整体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及现金流量的财务报表是表明政府信用情况的主要文件。一个完善的政府债券市场,离不开政府提供的政府财务报告。而政府财务报告的质量取决于一个国家政府会计准则制定的质量。最后,在面临内外部的预算约束时,政府往往会产生财政机会主义行为,具体表现为各种类型的政府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而收付实现制的政府会计给或有债务和隐性债务的存在提供了条件,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掩盖了财政风险。所以,设计良好的政府会计可以更好地反映和预测财政风险状况,也是进行财政风险管理的基础性手段。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一方面需要政府会计在财政风险管理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同时我国的政府会计还比较落后。财政风险管理是通过对政府债务和政府资产两方面的管理来实现的,而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不能提供真实可靠的政府资产和政府债务信息。原因在于政府会计主体的设置不科学、政府会计的目标定位不明确、采用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及缺少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政府会计改革的方向为:采用“双主体”的政府会计主体模式,“基金”主体和“组织”主体并存;分离预算会计与政府财务会计,采用预算会计与政府财务会计并行的政府会计模式;将权责发生制逐步引入政府预算及政府会计领域,从政府会计到政府预算,从地方政府到中央政府,从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到完全的权责发生制。在此基础上,将预算会计要素设置为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将政府财务会计要素设置为资产、负债、净资产、收入和费用。以政府资产负债表、运营表和现金流量表为核心,重构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本文在对现有研究成果归纳总结的基础上,从以下方面展开研究:第一,对财政风险及政府会计的理论基础进行了阐释。政府债务是一种客观存在,是财政风险的集中体现。但政府债务本身说明不了财政风险状况,关键是能否与政府资产相匹配。财政风险的资产负债表管理是将财政风险和政府会计联系在一起的纽带。政府会计改革的过程是对政府会计模式选择的过程。政府会计主体的选择模式存在“组织”主体和“基金”主体两种;政府会计目标的定位也是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关系的处理;不同的会计基础下,政府会计提供侧重点不同的会计信息。第二,对我国现行的政府会计的财政风险管理作用的发挥做出了评价。收付实现制的会计基础使得各预算单位提供的政府资产和政府债务信息相当不真实;不同的组织形式采用不同的会计制度使得政府合并财务报告的提供缺乏技术上的可能性;财政总预算会计本质上为资金会计,对实物资产不核算。这些造成了我国的政府会计无法提供进行财政风险管理有价值的会计信息。存在这些问题的原因首先是政府会计的目标定位不清,其次是政府会计主体设置不合理,最后是采用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第三,阐明我国应选择“双主体”的政府会计主体模式、预算会计与政府财务会计并行的“双轨制”政府会计模式、会计基础选择权责发生制。在选择政府会计模式时要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但更重要的是结合本国具体的政府会计环境。“双主体”为“基金”主体和“组织”主体并存的政府会计主体模式。我国的“双主体”具体形式为:对于符合“基金”确认条件的资金采用“基金”会计的模式,“基金”既为核算主体也为报告主体;对于政府其余的经济业务以“组织”为会计主体,其中,“机构”为核算主体和报告主体,“政府”为报告主体。“双轨制”政府会计模式指预算会计与政府财务会计并存。预算会计核算政府预算收支的整个过程,反映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对预算支出的核算以支付周期为主线:既核算预算金额也核算实际执行金额;预算会计为资金会计,不核算实物资产。政府财务会计核算政府所有的经济业务活动,包括与财政年度预算收支有关的活动,也包括与财政年度预算收支无关的活动;提供这些活动引起的会计期间内收入和费用的发生额、会计期末资产、负债及净资产的余额信息。这些信息对于分析财政风险状况至关重要。只有在权责发生制的会计基础下,政府会计提供的资产和负债信息才是最真实可靠的。但是,权责发生制的引入也会带来一系列成本的增加。只有结合本国的政府会计环境,才能使得收益最大化。权责发生制的引入应采用循序渐进的步骤。地方政府对财政风险管理的需求大于中央政府,应先在地方政府债务核算及资产核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预算在我国现阶段有存在的必要性,应先在政府会计系统中引入权责发生制,成熟之后,考虑在政府预算中引入权责发生制,但政府预算与政府会计的会计基础差异不应是一种长期存在。第四,重新构造我国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政府财务报告由政府财务报表和财务报告附注构成,由政府财务会计系统产生。政府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运营表和现金流量表。资产负债表要素包括资产、负债和净资产;运营表要素包括收入和费用;现金流量表要素包括现金收入、现金支出和现金余额。其中,资产负债表和运营表基于相同的会计基础——权责发生制,现金流量表依据的为收付实现制。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由预算会计系统提供,预算会计要素设置为预算收入、预算支出和预算结余。反映收付实现制预算下,预算收支的执行情况。预算执行情况信息为政府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之一。第五,财政风险分为广义的财政风险和狭义的财政风险。广义的财政风险为公共风险,狭义的财政风险为政府组织的财务风险。狭义的财政风险又可具体化为短期的财务风险和长期的财务风险。将社会各个部门的资产负债表合并的国家资产负债表反映公共风险状况。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是国家资产负债表重要的组成部分。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分为三个层次: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编制的政府资产负债表、包括了政府财务报告中披露内容的资产负债表、包括了政府所有资产和负债的资产负债表。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反映狭义的财政风险状况,其中依据政府会计准则编制的政府资产负债表更侧重政府短期的财务风险。论文将政府会计主体设置、预算会计与政府财务会计分离及权责发生制在预算及政府会计中的运用融合在一起,使得方案的设计更具操作性。同时,将财政风险的层次性与政府财务报告的层次性对应,理清了财政风险管理的思路,结合具体财务指标的设计及运用,提高了政策的实用价值。
赵合云[10](2012)在《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研究》文中提出“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研究”顺应了公共绩效管理研究的国际潮流,体现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现实选择,对于丰富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理论体系、促进公共绩效管理框架在我国的形成和发展以及提升我国政府治理的绩效水平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本文围绕研究主题,在论述了走向扩展是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应对挑战的现实选择的基础上,运用财务报告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理论,从目标、主体、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报告体系等方面对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问题进行了深入系统的研究。全文共分八章。第1章,绪论。主要分析了研究背景、意义及研究现状,阐明了论文的内容安排及可能的创新之处。第2章,走向扩展: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的现实选择。首先阐述了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形成及其基本特征;接着分析了政府财务报告与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关系;然后剖析了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所面临的挑战;最后从必要性与政府财务报告的可扩展性两个方面论述了走向扩展是政府财务报告应对挑战的现实选择。第3章,政府财务报告扩展的理论基础。在分别梳理了财务报告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的基础上,论述了政府财务报告扩展的理论依据。第4章,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扩展的基本思路。首先介绍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基本现状;接着以问卷调查的方式剖析了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目标、主体、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报告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提出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扩展的基本思路。第5章,目标的扩展。首先阐述了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公共受托责任观;接着根据公共受托责任的发展规律推演出了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扩展方式:从合规导向扩展为绩效导向;最后提出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目标扩展的具体政策建议。第6章,主体的扩展。首先阐述了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一般理论;接着论述了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扩展方式:从单一层次主体结构扩展为多层次主体结构;最后通过借鉴西方发达国家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扩展的实践经验,提出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扩展的具体政策建议。第7章,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的扩展。首先阐述了政府财务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的基本理论;接着论述了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的扩展方式:由单基础模式扩展为双基础模式;然后在介绍西方国家政府财务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扩展的实践并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我国政府财务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由单基础模式向双基础模式扩展的具体政策建议。第8章,体系的扩展。首先分析了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构成;接着论述了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扩展方式:引入专门的政府绩效报告;然后在介绍西方国家政府财务报告体系扩展的实践并总结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将我国预算会计报告体系扩展为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并引入专门的政府绩效报告的具体政策建议。从整体上分析,本文最主要的创新之处在于首次提出并系统论述了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问题。从现有的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研究来看,大部分都是对现有政府财务报告的缺陷进行分析,然后对症下药地提出改进意见,很少关注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而本文首次提出了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问题,认为走向扩展是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应对挑战的现实选择。并以此为主线,运用财务报告理论、公共受托责任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等理论,从目标、主体、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报告体系等方面对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论述。具体而言,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第一,从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视角出发较深入地分析了政府财务报告所面临的挑战及其应对挑战的现实选择。以往的绝大多数相关研究是将公共绩效管理与政府财务报告这两个问题分别进行,而从已有的少量把公共绩效管理与政府财务报告结合在一起的研究来看,还缺乏全面、深入的分析,并且都不是从整体性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视角出发来进行的。本文在阐述了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形成及其基本特征,特别是在论述了政府财务报告与公共绩效管理框架关系的基础上,从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视角较深入地分析了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形成对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主体、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报告体系所带来的挑战,并从必要性与可扩展性两个方面论证了走向扩展是政府财务报告应对挑战的现实选择。这是本文在研究视角上的一个创新。第二,以问卷调查的方法研究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以往关于政府财务报告的研究多是描述性的或分析性的定性研究,少有问卷调查等定量研究。而本文为深入研究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采取问卷调查的方法,专门设计了一份针对相关利益者的调查问卷,并根据其统计结果对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分析。这是本文在研究方法上的一个创新。第三,在理论层面论述了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方式。本文认为,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是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应对新挑战的现实选择。并以此为主线,从目标、主体、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报告体系四个方面出发,在理论层面上论述了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方式。认为政府财务报告目标应该从传统的合规导向扩展为绩效导向;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应该从原来的单一层次主体结构扩展为多层次主体结构;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应该从传统的单基础模式扩展为双基础模式;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应该从传统的预算会计报告体系扩展为包含专门绩效报告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第四,在实践层面提出了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扩展的具体政策建议。针对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本文分别从目标、主体、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报告体系四个方面对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究竟该如何扩展提出了具体的政策建议。(1)在目标的扩展方面,认为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要逐步走向多元化,他们对政府财务信息的需求将从单一的预算信息扩展为综合财务信息,政府财务报告应提供包括预算资源的取得和使用、预算与实际的对比、政府的现金流量、政府的资产与负债、政府的服务努力与成本和成就、政府(部门)运营的相关风险和不确定性等相关情况在内的综合财务信息;(2)在主体的扩展方面,认为要建立一个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政府相关单位组成的一个多层次结构的报告主体体系;(3)在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的扩展方面,认为要在保留并优化现行收付实现制的基础上,逐步引入权责发生制,将现在的单基础模式扩展为收付实现制与权责发生制并存的双基础模式,并将现在的单基础报表要素扩展为同时包含以收付实现制为基础的预算执行报表要素和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财务状况报表要素在内的双基础报表要素;(4)在报告体系的扩展方面,认为要分步实施,最终建立起由预算执行情况表、资产负债表、营运表、现金流量表、财务业绩总表、产出与业绩分析表等主要报表以及报表附注、文字说明组成的包含专门政府绩效报告的双基础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二、投资基金财务报告应予改进(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投资基金财务报告应予改进(论文提纲范文)
(1)政企关系对我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外文献回顾 |
1.3.2 国内文献回顾 |
1.3.3 文献评述 |
1.4 新政府会计准则 |
1.5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思路 |
1.6 研究方法 |
1.7 论文的创新点 |
第2章 基于政企关系的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概述 |
2.1 政府会计信息的含义 |
2.2 会计基础核算方式比较 |
2.3 我国政府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主体与使用者需求分析 |
2.4 政企关系的相关研究 |
2.4.1 政企关系的度量方式 |
2.4.2 政企关系的经济后果 |
2.5 本章小结 |
第3章 国外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分析 |
3.1 美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发展及现状 |
3.1.1 联邦政府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与州和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 |
3.1.2 美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发展历程 |
3.1.3 美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
3.1.4 2018年美国华盛顿特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情况 |
3.2 华盛顿特区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分析 |
3.2.1 美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 |
3.2.2 美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特点 |
3.3 美国政企关系的研究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研究 |
4.1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整体现状 |
4.1.1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公开披露目标 |
4.1.2 会计信息主动公开情况 |
4.1.3 北京市政府会计决算信息披露情况 |
4.2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存在的问题 |
4.2.1 信息披露侧重于“内部人”需求 |
4.2.2 披露的政府会计信息真实性欠缺 |
4.2.3 信息披露监督履行不到位 |
4.3 北京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3.1 缺乏统一完备的政府会计准则体系 |
4.3.2 披露时间受制度约束且政府缺乏主动公开意识 |
4.3.3 缺乏完善的监督协同机制 |
4.4 我国地方政府与国有企业的关系以及结构调整的必要性问题分析 |
4.4.1 我国地方政府与其他国有企业经济合作关系的主要特殊性 |
4.4.2 产权制度改革滞后 |
4.4.3 现代企业制度需继续完善 |
4.4.4 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仍存在的问题 |
4.5 小结 |
第5章 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优化的研究及探索 |
5.1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体系的构建 |
5.1.1 我国政府财务会计披露模式选择 |
5.1.2 我国政府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体系设计 |
5.2 完善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制度保障 |
5.2.1 建立地方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 |
5.2.2 建立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工作制度 |
5.3 加强监督协同机制建设 |
5.4 对我国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建议 |
5.4.1 政府转变信息披露理念 |
5.4.2 丰富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内容与形式 |
5.4.3 完善政府信息反馈机制 |
5.4.4 健全政府会计信息审计制度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怀化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改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的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目标的相关研究 |
1.2.2 关于政府会计信息披露质量标准的相关研究 |
1.2.3 政府会计改革相关研究 |
1.2.4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及改进的相关研究 |
1.2.5 文献评述 |
1.3 研究的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理论概述 |
2.1 概念界定 |
2.1.1 政府会计 |
2.1.2 政府会计信息披露 |
2.2 相关理论分析 |
2.2.1 委托代理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4 知情权理论 |
第3章 怀化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
3.1 怀化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基本情况 |
3.1.1 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现状 |
3.1.2 披露内容概述 |
3.1.3 披露的形式和渠道 |
3.2 怀化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
3.2.1 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完整 |
3.2.2 信息披露质量有缺陷 |
3.2.3 信息获取渠道不通畅 |
3.3 怀化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问题成因 |
3.3.1 政府财务报告体系不完善 |
3.3.2 忽视外部信息使用者的需求 |
3.3.3 信息监督机制不完善 |
3.3.4 政府信息公开人员建设不足 |
第4章 国内外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经验借鉴 |
4.1 国外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经验 |
4.1.1 美国政府 |
4.1.2 新西兰政府 |
4.1.3 英国政府 |
4.1.4 澳大利亚政府 |
4.2 国外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启示 |
4.2.1 政府会计改革是基础 |
4.2.2 先进系统建设是支撑 |
4.2.3 独立审计监督是保障 |
4.2.4 多渠道的披露方式是条件 |
4.3 湖南省级政府部门会计信息披露经验 |
4.3.1 披露内容 |
4.3.2 披露渠道 |
4.4 湖南省级政府部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启示 |
4.4.1 提高信息披露完整性 |
4.4.2 学习地方预决算“四统一”的公开模式 |
第5章 怀化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改进建议 |
5.1 紧跟政府会计改革步伐 |
5.1.1 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制度建设 |
5.1.2 建立健全政府会计核算体系 |
5.1.3 建立健全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
5.2 充分考虑多元化信息使用者需求 |
5.2.1 建立政府会计披露供需互动机制 |
5.2.2 不断完善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方式 |
5.3 健全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监管机制 |
5.3.1 强化审计监督 |
5.3.2 健全考核评价体系 |
5.4 提升人员综合素质 |
5.4.1 强化行政人员责任意识 |
5.4.2 提升业务人员综合素质 |
5.4.3 提高人大代表的审查意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三、论证思路与方法 |
四、创新之处与不足 |
第一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性质、内涵与内容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性质辨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涵剖析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内容探讨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产生与反思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产生的背景 |
二、投资银行履行勤勉义务的内在诱因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反思 |
第三节 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理论阐释 |
一、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政治学基础 |
二、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律经济分析 |
三、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法理支持 |
四、赋予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理论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与作用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本质探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作用解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分类及评析 |
一、“谨慎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二、“理性人”标准的内涵界定、作用分析及形成探因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的比较分析 |
一、“谨慎人”标准在理念层次上高于“理性人”标准 |
二、英美及我国香港特区的判断标准较德日更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
三、不同国家或地区相同事项勤勉尽责要求程度不一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的实现机制 |
第一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与构建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构建的考量因素论析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的分类及内容构成 |
第二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激励机制的运转及效应分析 |
一、投资银行薪酬与晋升机制的运转及绑定效应 |
二、投资银行声誉机制的运转及标签效应 |
三、看门人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竞争效应 |
第三节 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约束机制的运转及作用分析 |
一、公共执行机制的运转及监管作用 |
二、私人执行机制的运转及威慑作用 |
三、投资银行内部约束机制的运转及控制作用 |
四、发行承销费用支付机制的运转及预防作用 |
五、媒体监督机制的运转及监督作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性质与归责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三、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 |
四、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民事责任分配 |
第二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行政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类型及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行政责任的比较分析 |
第三节 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的刑事责任 |
一、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与构成要件 |
二、投资银行违反勤勉义务刑事责任的比较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演进 |
一、审批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建立与缺陷 |
二、通道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发展与不足 |
三、保荐制下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形成与成效 |
第二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存在偏差且纠正不足 |
二、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模糊且存在缺失 |
三、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激励不足且制衡功能失效 |
四、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单一且责任分担失衡 |
第三节 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制度的完善 |
一、重塑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规制理念 |
二、重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判断标准 |
三、完善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实现机制 |
四、优化我国投资银行勤勉义务法律责任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学期间科研成果 |
(4)目标导向的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框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创新点 |
1.4 研究方法与思路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2 相关理论基础 |
3 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现状与问题 |
3.1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编制现状 |
3.2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
3.3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存在问题根源分析 |
4 经验与借鉴:基于企业财务报告和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分析 |
4.1 经验借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4.2 企业财务报告分析的经验与借鉴 |
4.3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分析的经验与借鉴 |
4.4 对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的启示 |
5 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框架构建 |
5.1 构建分析框架的必要性 |
5.2 构建分析框架的原则 |
5.3 分析框架的结构设计 |
5.4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指标体系 |
6 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框架的应用保障 |
6.1 领导高度重视 |
6.2 基础工作保障 |
6.3 制度机制保障 |
6.4 组织人员保障 |
6.5 信息系统保障 |
7 结论与展望 |
7.1 总结与结论 |
7.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学习经历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成果和获奖情况 |
(5)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推进 |
1.1.2 财政风险管理的强化 |
1.1.3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建设 |
1.1.4 政府审计实践和理论的发展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和概念界定 |
1.3.1 研究内容 |
1.3.2 概念界定 |
1.4 研究思路、结构安排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结构安排 |
1.4.3 研究方法 |
1.5 理论基础 |
1.5.1 委托代理理论 |
1.5.2 国家治理理论 |
1.5.3 制度变迁理论 |
1.5.4 博弈论 |
1.5.5 风险管理理论 |
1.6 研究的创新点与不足 |
1.6.1 研究的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2 文献综述 |
2.1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文献综述 |
2.1.1 国外文献综述 |
2.1.2 国内文献综述 |
2.2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文献综述 |
2.2.1 国外文献综述 |
2.2.2 国内文献综述 |
2.3 风险导向审计文献综述 |
2.3.1 国外文献综述 |
2.3.2 国内文献综述 |
2.4 综合评述 |
3 政府财务报告及其审计制度的经济学分析 |
3.1 委托代理理论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及其审计制度分析 |
3.1.1 财政管理中的委托代理问题 |
3.1.2 财政管理领域公共受托责任的制度安排 |
3.1.3 财政管理领域公共受托责任内涵的拓展 |
3.1.4 公共受托责任内涵拓展下的报告制度演进 |
3.1.5 公共受托责任内涵拓展下的审计制度变迁 |
3.2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博弈分析 |
3.2.1 信息需求方与信息供给方的博弈分析 |
3.2.2 信息供给方与审计方的博弈分析 |
4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供需分析 |
4.1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需求分析 |
4.1.1 来自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需求 |
4.1.2 政府审计价值取向发展转变所引致的需求 |
4.2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供给分析 |
4.2.1 现行财政审计制度无法满足政府财务报告审计需求 |
4.2.2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不足 |
4.3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供需失衡及其原因分析 |
4.3.1 信息供给方内生需求不足 |
4.3.2 政府审计存在一定程度的路径依赖 |
4.3.3 审计全覆盖的制度设计对现有审计组织方式和技术手段提出挑战 |
4.3.4 跨部门协调机制未建立健全 |
4.4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构建的重难点问题分析 |
4.4.1 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核心框架 |
4.4.2 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实施体系 |
4.4.3 加强顶层设计和采取积极措施 |
5 国际经验借鉴 |
5.1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国际经验 |
5.1.1 世界审计组织 |
5.1.2 美国 |
5.1.3 英国 |
5.1.4 其他国家 |
5.2 主要启示 |
6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核心框架 |
6.1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目标 |
6.1.1 影响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目标的主要因素 |
6.1.2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目标 |
6.2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内容重点 |
6.2.1 确定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内容重点需考虑的问题 |
6.2.2 部门财务报告审计的内容重点 |
6.2.3 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审计的内容重点 |
6.3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方法 |
6.3.1 政府财务报告风险导向审计方法模型 |
6.3.2 技术层面的风险导向审计 |
6.3.3 战略层面的风险导向审计 |
7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的实施体系 |
7.1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组织方式 |
7.1.1 审计资源状况分析 |
7.1.2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组织方式的设计 |
7.2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技术手段 |
7.2.1 传统审计模式下的技术手段状况分析 |
7.2.2 大数据分析的特征及依托大数据分析技术手段的必要性 |
7.2.3 大数据分析技术手段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支撑 |
7.3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规范体系 |
7.3.1 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规范体系的路径方法 |
7.3.2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规范体系的基本架构 |
7.3.3 政府财务报告审计规范体系的主要内容 |
8 实证案例 |
8.1 M市审计局对政府财务报告审计的相关探索 |
8.1.1 项目背景 |
8.1.2 审计目标和内容重点 |
8.1.3 审计过程和发现 |
8.1.4 审计建议和成效 |
8.2 案例分析 |
8.2.1 该案例的特殊性和局限性 |
8.2.2 该案例的可借鉴性及对本文论点的支撑 |
9 结论、政策建议及展望 |
9.1 结论 |
9.2 政策建议 |
9.2.1 针对顶层设计层面的政策建议 |
9.2.2 针对审计部门的政策建议 |
9.2.3 针对财政部门的政策建议 |
9.3 展望 |
参考文献 |
博士研究生学习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思路及研究方法 |
四、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理与逻辑 |
第一节 投资者主体身份的历史演变 |
一、演变过程 |
二、简要评析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信义义务基础 |
一、公司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信义义务 |
二、公司是否对利益相关者负有信息披露信义义务的分析 |
三、信义义务作为信息披露理论基础的局限性 |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效率基础 |
一、效率优先视角下向投资者信息披露的内在逻辑 |
二、信息披露制度法理基础的简要评析 |
第二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法律构架 |
第一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构理念 |
一、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理念应实现由监管者导向到投资者导向的转变 |
二、我国建构投资者导向信息披露制度的客观条件已经成熟 |
第二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披露原则 |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
二、信息披露基本原则之间的冲突与平衡 |
第三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关系 |
一、信息披露权利主体 |
二、信息披露义务主体 |
三、信息披露内容范围 |
四、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 |
第四节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特征 |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差异化 |
二、强制披露和自愿披露的互补性 |
三、首发披露和持续披露制度的综合性 |
四、特定信息披露内容的例外豁免 |
五、注重外部增信措施 |
第三章 上市公司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强制性信息披露规制的基本问题 |
一、基本披露内容 |
二、基本披露模式 |
第二节 首发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以招股说明书为中心 |
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法律定位 |
二、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规制模式和内容 |
三、我国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的规制建议--以东方证券为例 |
第三节 定期披露的法律规制-以年度报告为中心 |
一、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历次修订的实证分析 |
二、年度报告披露的法律定位 |
三、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制现状 |
四、年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的规制建议 |
第四节 临时披露的法律规制 |
一、临时披露的法律定位 |
二、临时披露项目及认定程序 |
三、保密性重大合同披露的法律规制 |
四、澄清公告的法律规制 |
第四章 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 |
第一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规制的基本问题 |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定位 |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确定程序 |
三、自愿性披露信息的标准 |
第二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的法律规则 |
一、自愿性信息披露内容实证分析 |
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否应当符合重大性标准 |
三、自愿性披露信息更新义务 |
四、法律规制建议 |
第三节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法律规制:以盈利预测为例 |
一、概述 |
二、主要市场国家盈利预测制度比较分析 |
三、我国三种类型盈利预测实证分析 |
四、法律规制建议 |
第五章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与民事责任制度构建 |
第一节 信息披露监管权合理配置 |
一、信息披露监管权配置现状 |
二、信息披露监管权合理配置 |
三、证券交易所需要审核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吗? |
第二节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责任条款重构 |
一、证券法第69条之法条分析 |
二、证券法第69条之再建构-兼评证券法(一读稿)第150条 |
第三节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新发展:调解制度 |
一、我国虚假陈述调解制度现状及缺陷 |
二、虚假陈述调解规则设计 |
三、完善我国虚假陈述调解制度的有关建议 |
第四节 信息披露民事责任制度新发展:先期赔付制度 |
一、先期赔付制度的功能及其引入必要性 |
二、先期赔付案例 |
三、先期赔付制度实践评析 |
四、先期赔付制度的构建思路与规则设计-兼评证券法(一读稿)第173条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博士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回顾 |
1.3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4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政府财务报告的相关概念界定及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预算会计 |
2.1.2 政府会计 |
2.1.3 政府财务报告 |
2.1.4 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 |
2.1.5 政府财务报告的主体 |
2.1.6 政府财务报告编报的会计基础 |
2.2 政府财务报告的理论基础 |
2.2.1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2.2.2 新公共管理理论 |
第3章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现状及主要问题分析 |
3.1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现状 |
3.2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局限性 |
3.2.2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局限性 |
3.2.3 政府财务报告编报的会计基础的局限性 |
3.2.4 政府财务状况披露不充分 |
3.2.5 政府的收入和支出披露不充分 |
3.2.6 报告体系不完整 |
第4章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的改革情况及其经验总结 |
4.1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基本情况 |
4.2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
4.2.1 美国联邦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
4.2.2 美国州和地方政府财务报告的编制 |
4.3 美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经验总结 |
4.3.1 采取渐进式的改革方式 |
4.3.2 预算基础与会计基础相互独立 |
4.3.3 制定科学合理的政府财务报告准则体系 |
4.3.4 建立完善的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
第5章 改进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具体建议 |
5.1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 |
5.1.1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信息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 |
5.1.2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目标体系的设计 |
5.2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重构 |
5.3 我国政府财务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的重整 |
5.3.1 政府财务报表要素的分析 |
5.3.2 我国政府财务报表要素确认基础的重整 |
5.4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重构 |
5.4.1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结构的研究 |
5.4.2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内容的研究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8)论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第一章 禁止内幕交易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学说观点 |
一、 市场论(健全市场理论) |
二、 义务论(信赖关系理论) |
三、 其它理论 |
第二节 笔者观点 |
一、 义务论与私取论的缺点 |
二、 绝对市场论的缺点 |
三、 特别关系为主、信息优势为辅的修正式市场论的优点 |
四、 小结 第二章 内幕交易罪主观要件之理论与实务研究 |
第一节 知悉 |
一、 知悉之对象 |
二、 知悉对象之身分 |
第二节 持有说与利用说 |
一、 学说观点 |
二、 实务观点 |
三、 笔者观点 第三章 内幕交易罪犯罪主体理论与实务研究 |
第一节 传统内部人 |
一、 公司董事、监察人 |
二、 经理人 |
三、 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第 27 条第一项受指定代表行使职务之人 |
四、 持有该公司股份超过百分之十之股东 |
第二节 准内部人 |
一、 基于职业关系知悉消息之人 |
二、 基于控制关系知悉消息之人 |
第三节 原内部人 |
第四节 消息受领人 |
一、 消息受领人之成立要件 |
二、 消息受领人之范围 |
三、 小结 |
第五节 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利用他人名义持有者 |
一、 配偶、未成年子女 |
二、 利用他人名义持有 第四章 内幕交易罪犯罪对象之理论与实务研究 |
第一节 股票 |
第二节 其它具有股权性质之有价证券 |
一、 范围 |
二、 现行交易实务的观察 第五章 内幕交易罪客观要件中重大消息之理论与实务研究 |
第一节 重大消息之判断 |
一、 美国实务观点 |
二、 我国台湾地区学说观点 |
三、 我国台湾地区实务观点 |
四、 笔者观点 |
第二节 重大消息之类型 |
一、 涉及公司财务、业务之重大消息 |
二、 涉及证券市场供求之重大消息 |
第三节 重大消息与公开时点之成立与认定 |
一、 成立时点之认定 |
二、 公开时点之认定 |
三、 笔者观点 |
第四节 重大消息于司法实务之分析 |
一、 更新财务预测 |
二、 合并、公开收购 |
三、 处分资产而获利益 |
四、 其它 第六章 内幕交易之法律责任 |
第一节 民事责任 |
一、 赔偿义务人 |
二、 请求权人 |
三、 内幕交易与投资人损害间之因果关系 |
四、 赔偿金额计算方式 |
五、 人头户之民事责任 |
六、 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之实施 |
第二节 刑事责任 |
一、 问题之提出 |
二、 犯罪所得计算方式 |
三、 计算犯罪所得之价格 |
四、 共犯间应否合并计算犯罪所得 |
五、 行政责任替代刑事责任的可行性 第七章 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之建议 |
第一节 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基础理论的建议 |
第二节、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罪构成要件的建议 |
一、 完善犯罪主观要件的建议 |
二、 完善犯罪主体要件的建议 |
三、 完善犯罪对象要件的建议 |
四、 完善犯罪客观要件的建议 |
第三节、完善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民、刑事责任的建议 |
一、 完善民事责任的建议 |
二、 完善刑事责任的建议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
(9)财政风险管理视角下的政府会计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1 导论 |
1.1 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财政风险及财政风险管理的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2 政府会计改革的文献综述 |
1.2.3 财政风险管理中政府会计问题的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及写作框架 |
1.3.1 研究方法 |
1.3.2 写作框架 |
1.4 主要创新点及不足 |
1.4.1 可能的创新点 |
1.4.2 存在的不足 |
2 政府会计模式的基本理论阐释 |
2.1 对政府会计模式的界定 |
2.1.1 政府会计概念框架 |
2.1.2 政府会计模式与政府会计概念框架 |
2.2 政府会计主体模式 |
2.2.1 会计主体的界定 |
2.2.2 会计主体确定的理论依据 |
2.2.3 政府会计主体的类型 |
2.3 “双轨制”政府会计模式 |
2.3.1 预算会计 |
2.3.2 政府财务会计 |
2.3.3 本文对“双轨制”政府会计模式的界定 |
2.4 政府会计的会计基础模式 |
2.4.1 会计基础及其种类 |
2.4.2 会计基础在预算、政府会计中的运用 |
2.4.3 权责发生制实施需要的条件 |
3 财政风险管理与政府会计的关联性分析 |
3.1 财政风险及财政风险管理 |
3.1.1 财政风险的内涵 |
3.1.2 财政风险管理 |
3.2 财政风险管理中的政府资产与负债 |
3.2.1 政府资产 |
3.2.2 政府债务 |
3.2.3 财政风险矩阵及财政风险对冲矩阵 |
3.3 财政风险的资产负债管理 |
3.3.1 资产负债管理及在财政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
3.3.2 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 |
3.3.3 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与国家资产负债表 |
3.3.4 资产负债表与财政风险的关系 |
3.4 基于权变模型的财政风险管理与政府会计 |
3.4.1 Luider权变模型 |
3.4.2 财务困境及财务丑闻对政府会计改革的激励作用 |
3.4.3 资本市场要求对政府会计改革的激励作用 |
3.5 政府会计功能在财政风险管理中的体现 |
3.5.1 政府会计与财政风险管理 |
3.5.2 财政机会主义、政府或有债务与政府会计 |
4 我国现行政府会计的财政风险管理功能缺失分析 |
4.1 我国现行的政府(预算)会计模式 |
4.1.1 现行政府(预算)会计概述 |
4.1.2 政府会计主体模式 |
4.1.3 预算会计与政府会计关系模式 |
4.1.4 现行政府会计中的会计基础 |
4.2 现行政府会计中的政府资产与负债 |
4.2.1 政府会计对政府资产的核算和报告 |
4.2.2 政府会计对政府负债的核算和报告 |
4.3 财政风险管理功能的缺失 |
4.3.1 政府资产未能得到真实体现 |
4.3.2 政府负债未能得到真实反映 |
4.3.3 未能提供政府整体的资产和负债信息 |
4.3.4 政府资产和负债信息披露不充分 |
4.4 功能缺失的原因剖析 |
4.4.1 政府会计目标未考虑政府财务管理需要 |
4.4.2 会计主体设置未能体现“控制”导向 |
4.4.3 收付实现制会计基础带来的问题 |
4.4.4 缺乏统一的政府会计准则 |
5 我国政府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与模式选择 |
5.1 政府会计改革的总体思路 |
5.1.1 实行“双主体”的会计主体模式 |
5.1.2 将政府会计明确划分为预算会计与政府财务会计 |
5.1.3 引入权责发生制 |
5.2 政府会计主体模式选择 |
5.2.1 政府会计主体模式选择的国际比较 |
5.2.2 我国选择“双主体”模式的原因分析 |
5.2.3 “双主体”模式的具体设计 |
5.3 “双轨制”政府会计模式的选择 |
5.3.1 预算与政府会计结合模式的国际比较 |
5.3.2 我国采用双轨制政府会计模式的理由 |
5.3.3 双轨制政府会计模式的具体实施设计 |
5.4 权责发生制在政府预算及政府会计中的运用 |
5.4.1 权责发生制在政府会计中运用的国际比较 |
5.4.2 我国是否适合引入权责发生制预算? |
5.4.3 我国是否适合引入权责发生制政府会计? |
5.4.4 政府会计确认基础改进的具体思路 |
6 我国政府会计要素的设置与核算 |
6.1 政府会计要素的设置 |
6.1.1 对政府会计要素设置的不同观点 |
6.1.2 预算会计要素设计 |
6.1.3 政府财务会计要素 |
6.2 政府财务会计资产要素的核算 |
6.2.1 政府资产的定义 |
6.2.2 政府资产要素的内容 |
6.2.3 政府资产的核算设计 |
6.3 政府财务会计负债要素的核算 |
6.3.1 政府债务要素的界定 |
6.3.2 政府债务要素的内容 |
6.3.3 政府债务核算设计 |
7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构建及其在财政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
7.1 政府财务报告的目标定位分析 |
7.1.1 不同的政府财务报告目标 |
7.1.2 政府财务报告使用者分析 |
7.1.3 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定位 |
7.2 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重构 |
7.2.1 总体框架设计 |
7.2.2 资产负债表设计 |
7.2.3 运营表设计 |
7.2.4 现金流量表设计 |
7.3 政府财务报告在财政风险管理中的运用 |
7.3.1 指标设计及评价方法的选择 |
7.3.2 狭义财政风险管理与公共部门资产负债表 |
7.3.3 广义财政风险管理与国家资产负债表 |
参考文献 |
后记 |
(10)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插图索引 |
附表索引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的界定 |
1.2.1 预算会计报告 |
1.2.2 政府财务报告 |
1.2.3 政府财务报告体系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公共绩效管理 |
1.3.2 政府财务报告改革 |
1.3.3 公共绩效管理与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结合 |
1.4 研究内容与主要创新 |
1.4.1 研究内容 |
1.4.2 主要创新 |
第2章 走向扩展: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的现实选择 |
2.1 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形成及其基本特征 |
2.1.1 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界定 |
2.1.2 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形成 |
2.1.3 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基本特征 |
2.2 政府财务报告与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关系 |
2.2.1 政府财务报告是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重要信息基础 |
2.2.2. 政府财务报告在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中承担着重要的报告功能 |
2.3 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形成给政府财务报告带来的挑战 |
2.3.1 公共绩效管理框架的信息使用者及其信息需求的多元化 |
2.3.2 满足多元化信息需求的信息披露要求 |
2.3.3 对政府财务报告的挑战 |
2.4 走向扩展:政府财务报告应对挑战的现实选择 |
2.4.1 扩展的必要性 |
2.4.2 政府财务报告的可扩展性:一个系统论的研究视角 |
第3章 政府财务报告扩展的理论基础 |
3.1 财务报告理论 |
3.1.1 从财务报表到财务报告 |
3.1.2 财务报告的进一步扩展:第四财务报表的引入 |
3.2 公共受托责任理论 |
3.2.1 公共受托责任的界定 |
3.2.2 公共受托责任的分类 |
3.2.3 政府财务报告的公共受托责任观 |
3.2.4 公共受托责任的发展与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 |
3.3 新公共管理理论 |
3.3.1 新公共管理运动的背景 |
3.3.2 新公共管理的含义与主要内容 |
3.3.3 新公共管理理论与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 |
第4章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扩展的基本思路 |
4.1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的现状 |
4.1.1 关于报告目标 |
4.1.2 关于报告主体 |
4.1.3 关于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 |
4.1.4 关于报告体系 |
4.2 我国现行政府财务报告存在的问题:基于问卷数据的分析 |
4.2.1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的提出 |
4.2.2 研究设计 |
4.2.3 问卷数据描述与详细分析 |
4.2.4 简要结论 |
4.3 扩展的基本思路 |
4.3.1 关于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扩展 |
4.3.2 关于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扩展 |
4.3.3 关于政府财务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的扩展 |
4.3.4 关于报告体系的扩展 |
第5章 目标的扩展 |
5.1 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理论 |
5.1.1 财务报告目标:受托责任观与决策有用观的抗衡 |
5.1.2 政府财务报告目标之公共受托责任观 |
5.2 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扩展方式 |
5.2.1 合规性受托责任与合规导向的目标模式 |
5.2.2 绩效性受托责任与绩效导向的目标模式 |
5.3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扩展 |
5.3.1 政府财务报告信息使用者 |
5.3.2 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
5.3.3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选择 |
第6章 主体的扩展 |
6.1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一般理论 |
6.1.1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内涵 |
6.1.2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界定的标准 |
6.2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扩展方式 |
6.2.1 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界定方式的扩展 |
6.2.2 多层次报告主体结构的提出 |
6.3 西方国家的实践:以美国为例 |
6.3.1 基本政府 |
6.3.2 基本政府的组成单位 |
6.3.3 基本政府的相关单位 |
6.4 我国政府财务报告主体的扩展 |
6.4.1 第一层次是各级政府 |
6.4.2 第二层次是政府部门 |
6.4.3 第三层次是政府的相关单位 |
第7章 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的扩展 |
7.1 政府财务报表要素及其可选确认基础 |
7.1.1 政府财务报表要素 |
7.1.2 政府财务报表要素的可选确认基础 |
7.2 报表要素及其确认基础的扩展方式 |
7.2.1 不同的确认基础满足不同的政府财务报告目标的需要 |
7.2.2 双基础模式的提出 |
7.3 西方国家的实践与经验借鉴 |
7.3.1 报表要素的扩展实践 |
7.3.2 确认基础的扩展实践 |
7.3.3 经验借鉴 |
7.4 我国的选择 |
7.4.1 报表要素的扩展 |
7.4.2 确认基础的扩展 |
第8章 体系的扩展 |
8.1 关于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构成 |
8.1.1 PSC的规定 |
8.1.2 美国的做法 |
8.2 政府财务报告体系的扩展:引入专门的政府绩效报告 |
8.2.1 政府绩效报告的界定 |
8.2.2 政府绩效报告的引入 |
8.3 西方国家的实践及其启示 |
8.3.1 主要西方国家的扩展实践 |
8.3.2 国外实践对我国的启示 |
8.4 我国的选择 |
8.4.1 报表体系的扩展 |
8.4.2 增加政府财务报告附注 |
8.4.3 增加政府财务报告文字说明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A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附录B 攻读学位期间主持或参与的课题 |
附录C 关于我国政府财务报告现状的调查问卷 |
四、投资基金财务报告应予改进(论文参考文献)
- [1]政企关系对我国地方政府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研究[D]. 李燕杰. 华北电力大学(北京), 2020(06)
- [2]怀化市政府会计信息披露改进研究[D]. 刘运芳. 湖南大学, 2019(01)
- [3]投资银行勤勉义务研究[D]. 龙稳全. 厦门大学, 2019(12)
- [4]目标导向的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分析框架研究[D]. 李真. 山东科技大学, 2018(03)
- [5]我国政府财务报告审计制度研究[D]. 刘冠亚.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2018(09)
- [6]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法律规制研究 ——以中小投资者信息需求为视角[D]. 程茂军. 华东政法大学, 2017(07)
- [7]我国政府财务报告改革的研究[D]. 顾诚浩. 苏州大学, 2014(10)
- [8]论我国台湾地区内幕交易罪[D]. 周钦逢. 华东政法大学, 2013(05)
- [9]财政风险管理视角下的政府会计改革研究[D]. 刘慧芳. 东北财经大学, 2013(07)
- [10]公共绩效管理框架下政府财务报告的扩展研究[D]. 赵合云. 湖南大学, 201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