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论文文献综述)
陈灿平,李妍[1](2021)在《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探讨》文中研究指明对商业秘密立法现状进行梳理研究,论证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在知识产权强国背景下,商业秘密的法理价值应系统发掘,即其属性为信息领域的无形财产权、权利边界中公共领域具有他限性、主体客体具有特殊性及排他效力具有相对性,并提出了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整体构想。
张旭[2](2020)在《论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权利保护的意义在于调整和分配法益,权利的冲突也反映了各自背后利益的冲突。当权利双方都在追逐自身的利益时,权利冲突是很难避免的。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商业秘密权因其巨大的商业利益而受到经营者的重视与保护。同时公民的权利意识不断提高,消费者对自身的知情权也逐渐地重视。由于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所保护的法益相对,因此即使两种权利都在正常行使的范围,权利冲突的发生仍然存在较大的可能性。并且由于法律规定的原因,商业秘密权和知情权的范围部分重合,界限模糊,促使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在实践中不断发生冲突。如果不能正确处理二者关系,则既不利于消费者充分行使其知情权,也会对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产生不利的后果,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发展。本文通过理论剖析,同时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对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提出协调的法律原则和措施,以期解决两种权利的冲突问题。本文除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四个部分,共3万字:第一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述。首先,案例分析。通过实践案例引出并分析现实中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其次,基本概念解析。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符合经济性及保密性的知识产权。消费者知情权是一种知悉产品或服务真实情况的民事权利,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属性;最后,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必然性论述。其冲突必然性体现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理念相反、保护利益不同、价值观念相左。第二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基础理论剖析。首先,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包括权利范围宽泛、权利特征相对、信息差过大以及利益诉求相背;其次,协调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意义。保障消费者知情权有利于提高交易效率,保障交易公平。通过对商业秘密权的合理维护也能提升市场经济的活力,也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运行;最后,协调冲突的五项基本原则,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司法实践中,应以平等保护原则为指导,结合权利位阶原则,通过必要知情原则找出权利的边界,同时考虑个案平衡原则以及弱势倾斜原则,有效解决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问题。第三部分,域外经验借鉴。首先,美国的相关法律规定。美国的《侵权法重述》规定商业秘密是指商业活动中使用的各种配方、图案、设计及资料索引。另外《统一商业秘密法》救济禁令第二条规定了商业秘密权中的公益抗辩制度,即在涉及公共利益时,商业秘密权应让步于消费者知情权。同时美国的理性消费者理论确立了商业秘密的理性判断标准;其次,德国的消费者协会制度。德国通过发布消费者政策报告提升消费者的经济地位。同时其消费者协会拥有完善的伞状组织体系,且分工合理明确;最后,域外经验本土化建议。重新界定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念,通过制定特殊规则或者原则来设置权利的优先级以协调权利冲突问题。另外必须通过法规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者组织的相关制度建设。第四部分,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具体协调措施。首先,对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进行重新定义,并加入限制性条款,以此界定两种权利的范围边界。同时建议应及时出台司法解释,以明确争议事项的权利归属问题;其次,建立商业秘密判定机制,消费者协会为商业秘密判定机构,从而缓和消费者知情权和商业秘密权对峙的局面;再次,建立企业商品信息披露制度,对必要的商品信息进行公布。通过行政法规赋予消费者协会行政执法权并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基层互联网建设;最后,完善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在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问题上,深入落实企业社会责任评价体系,减弱市场经济逐利性所带来的弊端,从而协调权利冲突的状态。
孙恩静[3](2020)在《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从国际上看,继版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知识产权相继纳入国际公约保护之后,WTO管理体系之下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又专门系统地规定了商业秘密保护条文(第39条),从而使商业秘密第一次得到多边条约的明确确认。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对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立法进程也在不断推进,并将其作为提高企业竞争能力、提升国家竞争实力的关键一环。在我国,随着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侵犯商业的秘密行为越来越多,并成为当前市场竞争中关注的热点问题。因此,加强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研究已成为非常明显的主流趋势。与市场竞争有关的商业信息是多种多样的,这些信息并不是全部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其中能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只是这些信息中的一部分,而决定哪些商业信息受保护的依据就是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其是认定侵权行为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其中,需要着重对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要件作具体的分析。另一方面,需要明确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其是研究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重点,需要对“接触+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一般原则、“实质性相同-合法来源”特殊原则和“例外情形”作具体的分析。当然,明确商业秘密司法鉴定的适用标准以及商业秘密侵权主体的问题也是本文研究的重点。一方面,司法实践中仍存在是否应该需要司法鉴定,以及在同一案件中不同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发生冲突时该如何适用等相关问题。因此,本文认为法官应尝试依据现有事实作出合理分析,只有在穷尽一切方法却无法作出认定时才依据鉴定结论作出判断。同时,也应明确和规范目前商业秘密司法鉴定机构的职责和技术标准。另一方面,本文建议对《反不正当竞争法》“总则”中“经营者”的范围进行修改,能够使许多接触商业秘密但不属于经营者的人的侵权行为被规制,有助于营造公平的市场竞争氛围。总的来说,本文立足我国立法、司法现状的不足,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对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提出一些合理化的建议,以期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于广益[4](2019)在《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200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后简称《条例》)的出台一般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法制化的开端。《条例》实施以来已十年,已在现有制度环境内形成了巨大突破,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这一制度的实践,也为当下政府治理现代化的推进提供了重要而丰富的资源。但与此同时,政府信息公开经过十年实践,也呈现出一系列突出问题,主动公开不足,依申请公开不规范,公开情况与社会期待仍有差距。2016年2月,中办国办《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将“政府信息公开”的概念再度拉回学界的视野中心,其中“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的提法,再结合《条例》新修订的背景,被认为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面临的又一次重大机遇。总结十年的实践经验,直面存在问题,梳理研究成果,进一步探索政府信息公开的践行路径有其必要性。我国信息公开现阶段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并非仅在法规与技术层面,而在于信息不公开的影响对信息公开价值体系的消解,这种消解将极大的削弱信息公开的权利价值,并进一步增加了信息公开制度的工具性。当然,信息公开的合法豁免具有规范文本标准可供参考,尤其是域外信息公开法规对所谓的公开例外原则有着较为成熟的应用。而国内法规在移植过程中,因应中国的信息公开趋向,在例外列举、关联申请、主动公开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其对信息公开在国内的发展趋势产生了多重复合的影响。除此之外,还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司法判例等其他类型的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情况进行附加补充,以适应行政和司法实务中的情形。在实务选择之中,对秘密、安全、稳定类信息一般明确不属于信息公开范围,而对内部、过程、隐私类信息则存在多向解读,其界限认定和公开与否均无明确依据可以遵循,而对模糊、缺损、加工类信息,还会因为程序中断导致一系列行政和法律后果。实务中对于信息不公开的最终选择,在某些特定条件和特定领域之下,很可能引发后续程度不同的风险,从个体性的维权抗争,到组织通过集体抱团进行反制,或是以群体性的暴力形式表达异议。从制度设计维度,信息公开现有的机制架构面临着日益紧张的张力。我国对于信息获取关联限制性条款(三需要条款)从设立之初就存在争议。显然立法者设定关联限制性条款的意图是让我国信息公开初期的口径有序扩大,并留给行政机关时间以自我调适逐步适应信息公开的外部环境。但这种对信息公开申请设置门槛的要求与信息公开保障权利之间产生了内在悖论,因而导致三需要条款面临巨大争议。另外,三需要在实际操作中也因缺乏规范要求而行政裁量权过大,在信息公开初期易被行政机关滥用于逃避公开义务,在近期却又成为规制申请滥用的唯一手段,这种角色的变幻也凸显了我国信息公开的复杂形态。与此同时,对申请处理补正程序如何适用一直存在语义分歧,补正原则模糊的抽象表述使行政机关辨识补正类别时无所适从,陷入应补正的未补正,不应补正却补正的乱象,司法机关在后续的审判中面临着相似的情况。对申请内容认定和补正程序运用的偏差,导致补正处理在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中始终在弃置与滥用两极之间摆荡。对于整个公开制度体系而言,现阶段其实仍是偏重单项制度的先行推进,缺乏相关协同制度的联动。对于行政决策进程的参与一直缺乏相关的公开渠道,即便是形式上的一些松动,并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参与效果。而对于政府信息的对外发布,则面临着专业技术对话语的垄断,基本以单向传达的形式向外界进行传播,注重专业性与单一性,尤其是在环境信息类发布的案例中。但在很大程度上,这种话语体系构建的权威性和合法性正在被碎片化的信息涌动所削弱。而产生这种情况的另一制度根源则是协商民主原则在信息公开方面的应用并没有突破性的改善。随着信息的不断流转,对信息流动的各个过程也缺乏有效监督,其中内部纠错偏重自上而下的考核,侧重形式上的被动回应,而所谓的中立性的评估机构并没有独立产生多少有价值的研究成果,第三方监管力量并没有形成气候。信息民主和信息公平尽管在信息公开制度领域已经有了隐性的制度安排,但仍需要实质性的举措予以推进和落实。上述未解决的内在矛盾,致使信息公开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面临着颇多的现实困境。由于权利之间关系的混沌,信息公开权在与其他权利竞合时,价值排序难有统一标准。个人隐私权与公众知情权这一组关系,多数情况以知情权优于隐私权的趋向出现,但又产生隐私权被侵害之嫌。同样的情况出现在商业保密权与知情权的关系中,似乎以公共利益的名义上就可以牺牲商业秘密,这类做法尽管很大程度上确实能对信息公开不足进行弥补,但过于笼统的公开理念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对其他主体利益的保护。而在申请权与申请权之间,在行政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少数人的权利滥用会对其他人的权利伸张产生倾轧,迫切需要有效规制。上述实务中的争议有一定概率会转为司法纠纷,其中围绕是否属于政府信息定义范围的争议就占了很大比例,条款规定的不明确导致司法角度对公开范围的申请常面临着余地较大的选择范围,因此类似案件产生不同司法审判的情况也是屡见不鲜。不过随着经验的累积和权威案例的发布,现阶段司法审判的重点逐渐集中于对信息公开答复的程序审查。另一类困境来源于信息公开需求的扩张与信息公开供给的错位。由于信息作为资源的价值不断凸显,或作为博弈手段,或作为涉诉工具,或用以商业竞争,种种的诉求导致需求在持续扩展,但是现有的制度瓶颈使得信息诉求释放的非常有限。在初始目标没有达到的情况下,公开维权的方式开始异化,滥用申请权利的情况开始出现,这就使得供给与需求之间的错位愈加严重。而应以主动公开为主的信息公开模式,实务中却主要以依申请公开形式公开,两者的倒置暴露了我国公开模式的原生问题。除此之外,过于强调新技术对于信息公开的重要性,而忽略了打通技术壁垒和信息孤岛。仅靠技术单方面的改造确实可以提升公开效率,可以使公开形式更为多样,公开维度更为多元,但是要在公开内容和范围形成突破,实现与公开需求的深度对接,更核心的是供给机制的内在革新。要从信息公开实践中的困境脱身,应以权利的逻辑来探究信息公开的规制路径,从信息公开原点出发,实现历史渊源、发展脉络与实践经验的贯穿与自洽。随着权利理念的萌芽,知情的理念就已经逐步在滋长和蔓延,随着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传统的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信息公开权利不仅是停留在愿景当中的权利,更是向具象化实体化发展,并对于公权机关规定了更多对应的责任和义务。另一方面,对于权利的学术研究和制度建议一直没有停歇,从知情权、信息自由、表达自由以及其他与公开有关的权利研究,为信息公开权利逻辑的架构提供了坚实的学术支撑。另一大背景则是传统的行政惯性已经不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现状。随着这种惯性的不断弱化,个体权利开始逐步觉醒,并从个体案例向群体观念普及。而与此同时,更为关键的还在于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包括信息开放全球共识的成型,公共利益对于信息公开的需求愈加迫切,再辅以法治环境的不断完善和优化。在这种背景之下,新型权利概念的提出,实质上是对传统权利的一次隐性的升级,而包括信息公开权利在内的新兴权利的进一步发展为信息公开立法的启动和发展提供了关键推力,同时也将权利的理念始终内嵌于信息公开立法的全过程。因此,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应从理论和制度两个维度进行思考。理论更迭方面,应考虑对公开功能的定位进一步确立,凸显其对信息获取程序的规范,同时也使其从过于集中的社会预期中一定程度的抽离,并将技术理性与社会理性进一步结合,对公开体制的弹性和刚性实现一定程度的平衡。同时必须跳出信息公开制度而从协同制度建设入手,如决策参与制度、民主协商制度、信息纠错制度等的创立入手,与公开制度形成制度链接,以共同处理混杂各类权益的综合需求。制度再造方面,在公开法规的原则性规定基础上,应通过领域内具体细分的规则形成互补的格局,以公开合法性向公开合理性进一步提升。技术手段也是不可或缺,畅通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发布效率,改善信息公开服务质量都需要技术改造与升级。公开领域指南、标准、规范的空白,则可以通过制度的改革进行填充,从原则性的文字表达转换至刚性的、具备实操性的体制并定期更新以适应新情况的变化。而建构路径的底层进路毫无疑问是权利的实质释放。上述法规、文件、标准的建构和完善的初级目标,是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基础的保障,包括信息获取权利的救济程序、行政机关公开义务的明晰化和程序化。下一步则是对权利的界限进行厘定,将知情权、信息获取权、信息自由权、信息申请权等相关权利之间的承接关系进行梳理,并将权利逻辑能无碍的体现在制度建设之中。除了信息公开权利之外,对于申请权与申请权、申请权与隐私权、申请权与秘密权、申请权与参与权的权利价值竞合也应找到有序共处的合理排序,而非互相倾轧的乱局。从权利的内核、边界、平衡的逻辑链条对信息公开规制进行透视,才能找到兼具可行性和稳定性的进路。
邓清之[5](2019)在《竞业限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康晓军与创益公司的劳动纠纷为例》文中提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各企业之间的竞争愈加激烈,企业争夺的资源从生产资料扩大到对人才的争夺,因为人才可以成为企业发展和壮大的重要因素。然而竞业限制(本文所提及的竞业限制专指劳动法领域的竞业限制)作为平衡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和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的重要制度,并不能从根本上控制人才的流动。在现实中,由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规范使用竞业限制制度产生了许多竞业限制纠纷。如何从立法角度最大限度地避免出现竞业限制纠纷以及出现纠纷后如何平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利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成为了本文研究竞业限制中的法律问题的最大的动因。本文正文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康晓军与创益公司的竞业限制纠纷案例提出在竞业限制制度中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争议不断的三个法律问题。一是未约定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二是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责任之后,是否还需要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三是劳动者无权即时解除竞业限制的规定是否具有合理性;第二部分是关于竞业限制制度的解读。在本节里,主要阐释了竞业限制及竞业限制协议等相关概念。重点阐述了竞业限制制度中的法益冲突及其平衡原则,明确当法益冲突产生时,优先保护劳动者基本人权,即优先保护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然后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这也是本文最重要的理论基础。第三部分主要叙述了关于竞业限制的三个法律问题的不同争论,笔者也对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了评析。笔者基于劳动者基本人权优先原则、社会法的倾斜保护原则,为了维护弱势的劳动者的生存权和自由择业权,主张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无效、劳动者在支付违约金之后无需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劳动者应当享有即时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权利。第四部分是完善竞业限制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本文希望竞业限制这一制度能在实务中真正发挥作用,维护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财产权的同时保护好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和生存权,充分保障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综上所述,全文以康晓军的案例展开了对竞业限制中相关问题的讨论,最终基于劳动者基本人权优先原则提出了立法建议,笔者希望本研究能够对法律实践中起到一定的指导意义,也希望竞业限制制度愈加完善。
江锴[6](2016)在《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无论我国还是外国,竞业限制活动均由来已久,相关的法律规范也始终处于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就现行法而言,各国均有相关的立法规范,我国《公司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中也有涉及。然而,尽管立法规范不少,但无论是实践中的制度运行现状,还是理论上对相关问题的看法,竞业限制在制度功能、法理基础、类型化规范、最新发展等重要问题上仍存在不少争议有待厘清。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使制度运行更加合理顺畅,笔者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分五个部分,对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中的若干重要及有争议的问题展开深入分析,并给出了相应的观点、建议。第一章为“竞业限制功能:制度供给背后的现实需求”。笔者从现实需求的角度出发,考察了立法规范竞业限制活动的主要目的和功能,认为目前学界主流的“平衡保护商业秘密权及劳动权”的观点既不准确,也不全面,更无法回应现实中为何没有掌握商业秘密的主体也可能须履行不竞业义务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本文指出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制度功能应可归纳为三个方面,即维持竞争优势、保护商业秘密、禁止不当限制择业自由,其中,维持竞争优势是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保护商业秘密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目标,禁止不当限制择业自由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任务。第二章为“竞业限制法理:以商业秘密为中心的分析”。基于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不少学者将判断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合理性问题归结为该制度能否衡平商业秘密权和择业自由权的权利冲突问题,笔者对此不予赞同。但不可否认的是,研究竞业限制法律制度,商业秘密及其相关法理都是无法回避的重要甚至较为核心的研究课题,也是现有研究尚存不足的地方。通过界定商业秘密权的权利内涵以及分析权利冲突理论,可以发现商业秘密权和择业自由权在我国现行法下并不存在权利冲突,即,商业秘密权是财产权,但其不是一种内涵单一的权利,作为一种权利束,其内涵中就包含了约定不竞业请求权的内容,且我国现行法也已对约定不竞业请求权作出了明确规范。也就是说,只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约定不竞业请求权,由此对择业自由权造成的限制就具有正当性,商业秘密权和择业自由权并非当然存在权利冲突。第三章为“法定竞业限制制度:以附随义务法定化为中心的规范”。竞业限制被类型化为法定和约定两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法定不竞业义务是相关合同的附随义务,约定不竞业义务是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主给付义务,因此两者具有各自不同的规则体系。本章中,笔者运用忠实关系理论,通过对作为法定竞业限制典型基础法律关系的委任关系,以及作为约定竞业限制典型基础法律关系的劳动关系的比较分析,并借鉴比较法上的规则,可以发现,“普通劳动者应履行法定不竞业义务”的优势观点在我国现行法下并不成立,法定不竞业的义务主体不应包括普通劳动者,在没有就竞业限制进行专门约定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无权请求普通劳动者履行不竞业义务。第四章“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以实现给付均衡为目标的规范”。通过对离职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缔约目的意思的分析可以看到,我国现行法已基本能够实现当事人的利益平衡:一方面通过基准法和团体协议对当事人合意空间的压缩,在事前能有效防止用人单位在缔约时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而随意向劳动者发出协议要约;另一方面通过对协议生效条件的判断以及基准法和团体协议对当事人合意内容的直接补正,在事后司法机关也能对用人单位是否存在滥用缔约优势地位的行为有相对准确地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保障劳动者及用人单位在离职竞业限制协议项下正当缔约目的的实现。因此,认为“竞业禁止协议无效和终止制度是预防、制止竞业禁止权滥用的最有效工具”的观点不具正当性。第五章“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未来:借鉴与建议”。竞业限制诉前禁令制度和花园假期制度是比较法上竞业限制法律制度最新发展出的内容以及重要的组成部分。竞业限制诉前禁令制度和花园假期制度都属于商业秘密的预防性保护措施,本章通过介绍和分析这两项制度的相关内容,指出我国现行法中的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以及脱密期制度与竞业限制诉前禁令制度及花园假期制度有较大的相似性,具备进行比较借鉴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且通过适当改造和完善我国的民事诉前行为保全制度及脱密期制度,也可进一步充实和完善我国的竞业限制法律制度,以期更有效地实现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
仲雪松[7](2014)在《商业秘密权的私法保护》文中提出作为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信息,商业秘密对于企业的发展以及社会经济的前进具有重大的意义。经济的不断发展变化,更多的事物被民法所关注,商业秘密也因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亟需寻求法律上的肯定和保护。本文立足于现实基础,深入剖析商业秘密背后的权利本质。以求找寻到最适宜的方式,保护商业秘密不受侵犯。商业秘密在我国的法律规定中一直作为一种法益规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而深入分析商业秘密,我们发现商业秘密更适合作为一种法律上的私权利——商业秘密权予以保护。从商业秘密到商业秘密权实现了法益权利化的跨越。商业秘密权作为一种私权利,从权利性质上来讲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由于商业秘密权自身的特殊性,不仅兼具知识产权的一般特征,更具相对专有性和时限不确定等特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经历了从合同理论到知识产权理论的几个阶段。通过理论基础分析,我们认为商业秘密权适于通过知识产权理论予以保护。明晰了商业秘密权的知识产权性质,作为一项私权利,依照我国现行的商业秘密法益进行保护有很多不足。商业秘密权是一种私权利,最适宜通过私法进行保护,能够最大限度的体现意思自治,保障权利人的权益。但是对一项权利完整的保护并不是单独依靠某一部门法,而是应该建立全方位的法律保护体系。在确立私法保护基础地位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刑法与行政法的辅助作用,更好的保护商业秘密权。我国关于商业秘密权的规定散见于各个部门法之中,没有一个完整的保护制度。在明确了商业秘密权私权本质的基础上,在私法中构建出商业秘密权保护制度。尤其重要的是界定商业秘密权保护范围,对技术秘密、经营秘密与其他秘密进行充分分析,界定出哪些应该由商业秘密权予以保护。商业秘密权由于具有秘密性,因此在确定商业秘密权保护范围的时候需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在权利保护与相对人自由之间寻找平衡点,既能够充分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又不至于侵犯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这就需要对商业秘密权加以合理限制。商业秘密权同其他权利一样,无救济则无权利可言,因此商业秘密权救济制度是对权利的保障。商业秘密权侵权问题,主要研究的是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和损害赔偿问题。侵害商业秘密权的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主要是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原则两方面。主观过错应该作为认定侵犯商业秘密权的要件之一,以保障相对人的行动自由。但是又考虑到商业秘密侵权的秘密性导致的举证困难,需要将过错的举证责任在当事双方之间合理分配,才能达到更好的效果。商业秘密侵权最难解决的就是损害赔偿问题。由于商业秘密权被侵犯可能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如何实际补损成为研究重点。立足于我国司法现状,应该构建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定赔偿额制度。这一制度建立能够有效解决赔偿缓慢以及赔偿不足的问题。另外我国对于惩罚性损害赔偿规定的缺失,也可以结合法定赔偿制度予以解决。通过对商业秘密权的全面分析和研究,认定商业秘密权应该在法律上予以确立。应明确其私权性质,并构建相应的权利保障制度。商业秘密权在重新整合和完善之后,不仅能够得到更好地保护,而且必定在未来的私法体系改革中起到开拓作用。商业秘密权在私法的保护下也必将大放异彩,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做出巨大贡献。
王洋[8](2013)在《竞争法视域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秘密逐渐引起人们的关注,其法律保护体系也逐步建立和完善。我国现存多部法律都对商业秘密予以保护,各有所长,但是竞争法在商业秘密保护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调整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和反垄断法对商业秘密权利滥用的规制,然而我国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保护仍存在许多问题,应予以完善。现阶段,我国应立足于本国经济的发展情况,借鉴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经验,因地制宜,尽快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相关法律规定,配套地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为我国的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
李向光[9](2013)在《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文中认为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商业秘密在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在很多情况下商业秘密成为企业战胜竞争对手的强大武器。世界贸易组织对《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签订,更是在全球范围内将商业秘密权提升到了新的高度,其与着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一起构成了知识产权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是在世界各国法律实践中优先保护商业秘密权这一趋势下建立的,该制度的主要目的是给商业秘密权利的行使设置合理边界,以便更好地保护商业秘密权人的各项权益。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商业秘密权的研究还比较少,现行立法中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规定分布散乱,缺乏统一性。本文首先介绍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认定,进而从剖析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及法律特征入手,根据法经济学的一般原理和法理学的利益平衡理论,分析论证了对商业秘密权限制的必要性和合理性。随后,通过对美国、英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在商业秘密权限制方面法律实践的考察,利用比较法学的方法,讨论研究了他人合法权利、劳动者自由择业权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限制的具体制度设计。最后,通过对我国在商业秘密权限制方面立法现状的梳理,找出了现行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和缺陷,同时借鉴国内外先进的立法经验,提出了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的措施:一是制定专门的《商业秘密保护法》,配合《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构建完整、科学的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二是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具体制度进行完善和设计。首先要明确规定社会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行使的限制。在《商业秘密保护法》基本原则中规定以下内容:商业秘密权利人的相关行为如果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与社会公共道德内容不相符合,使得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受到危害,不属于本法的保护范畴。同时应该明确制定关于对商业秘密进行强制披露与许可的具体内容。商业秘密的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在国家出现战争、瘟疫等紧急状态时,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经社会中的其他个体申请,可以批准对该商业秘密进行强制披露或许可,但被授权使用商业秘密的社会其他个体必须向原商业秘密权人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其次要明确他人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行使的限制。将来制定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应明确以下情形属于他人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独立研发获取商业秘密;通过反向工程获取商业秘密;情报分析或直接调查获取商业秘密;因权利人疏忽泄露而获取商业秘密;善意取得商业秘密;合法受让或被许可获取商业秘密。最后要完善自由择业权对商业秘密权行使的限制。参考国内外立法和实践经验,本文认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竞业禁止协议应符合以下条件:合理的商业秘密范围,即企业员工在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普通工作技能、操作经验,不能被纳入竞业禁止协议规制的范畴;合理的限制对象,即竞业禁止协议的规制对象应该是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特殊员工,对那些基本不接触企业商业秘密的一般员工,企业不得利用竞业禁止协议对其的自由择业进行限制;合理的限制区域;即合理的限制区域一般应限制在该企业内含商业秘密的产品或服务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地域范围;合理的经济补偿,即应将企业对员工支付合理的经济补偿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明确规定企业支付经济补偿费的下限及具体的计算方法。
陈良[10](2012)在《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生产力水平的大幅提升、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商业秘密所蕴含的巨大商业价值开始为人们所重视,如何有效利用和保护商业秘密成为了权利主体保护其竞争优势、扩张其市场份额所最为关心和关注的问题。经过一段时期的发展,为了及时有效的保障商业秘密权利主体的正当权利不受侵犯,促进商业秘密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世界各国开始从法律上承认和保护商业秘密,一些国际条约也开始重视对商业秘密的保护,商业秘密权正式进入知识产权领域受到法律的明确保护。然而,任何一项权利的行使都有一定的边界,每一项权利的背后对应的都是其应该承担的某项义务,法律赋予某种权利的目的是为了平衡利益关系、维护社会正义,商业秘密权在得到了法律的确认与保护后,经过一段时期法的实践检验,开始逐渐暴露出了一些问题。越来越多的商业秘密权权利主体在现实中利用法律“过度”的保护其权利,有的权利人以保护其商业秘密为名对其劳动者的竞业禁止条款设置不合理的限制,有的权利人利用商业秘密给其带来的市场支配地位实行搭售或者价格歧视,有的权利人甚至以保护商业秘密为名对竞争对手进行恶意诉讼,这使得当初强烈呼吁给予商业秘密权以法律保护的人们又开始回到理性,在商业秘密权的保护之外重新认识对商业秘密应有的限制。笔者基于对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合理性考察,从法理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的相关理论出发分析给予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合理性与必要性,通过分析比较美国、德国等典型国家对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规定,再对我国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现状和缺陷进行归纳分析,最终对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如何完善提出构想。本文的目的旨在减少法律对商业秘密权的“过度”保护,减少商业秘密权权利主体的滥用行为,建立一个权利行使与权利限制明确、自由与竞争共存的市场体制,维护商业秘密主体之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本文共分四章展开论述。第一章从权利与义务关系、权利界限、公序良俗、共有关系、权利穷竭等法理学、民法学、知识产权法学的理论出发,分析和论证了对商业秘密权进行限制的必要性以及合理性。第二章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对美国、德国、日本等一些典型国家以及国际条约对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相关法律文件、实践等进行分析、比较和介绍。第三章从《民法通则》关于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劳动合同法》中对劳动者竞业禁止的规相关定、《民事诉讼法》关于商业秘密侵权举证责任的规定等多个不同的角度分析我国各部门法对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规定的现状及存在的缺陷。第四章对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完善从给予商业秘密权权利滥用以有效制约、规定商业秘密权的合理使用制度、承认商业秘密权的善意取得等诸多方面提出了建设性的构想。对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深入分析和思考,一方面能够正视我国对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仍然存在的不足,另一方面也能够让我们学会全面把握和引导商业秘密权的行使和转化问题,充分借鉴其他典型国家对商业秘密权权利保护和限制的制约平衡,对未来如何有效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制度做出合理的构想。
二、浅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一 引 言 |
二 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 |
(一)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必要性 |
1.专门立法是建立统一、完善、有效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的重要路径 |
2.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是回归权利法本位的需要 |
3.突破欧美合围攻势,应对国际竞争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
(二)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可行性 |
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初具规模 |
2.国际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立法实践为我国提供了宝贵经验 |
三 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法理基础 |
(一)权利属性 |
(二)权利边界 |
(三)权利特征 |
四 我国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专门立法建议 |
(一)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整体性考量 |
1.立法框架的指导思路 |
2.法律真空地带的填补 |
(二)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统一性考量 |
1.统一商业秘密定义 |
2.科学界定合理保密措施 |
(三)商业秘密专门立法的国情考量 |
1.回归商业秘密本源,明确民刑边界 |
2.注重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 |
五 结 语 |
(2)论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
1.1 实践案例分析 |
1.1.1 案例一:王海诉可口可乐公司侵犯知情权案 |
1.1.2 案例二:徐佳丽与万泽医药、强生制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
1.2 商业秘密权概述 |
1.2.1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概念 |
1.2.2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性质 |
1.3 消费者知情权概述 |
1.3.1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概念 |
1.3.2 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性质 |
1.4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必然性 |
1.4.1 立法理念冲突 |
1.4.2 权利利益冲突 |
1.4.3 价值观念冲突 |
第二章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基础理论研究 |
2.1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具体原因 |
2.1.1 两种权利内涵模糊 |
2.1.2 权利特征的差异 |
2.1.3 经营者和消费者信息不对称 |
2.1.4 市场经济的逐利性弊端 |
2.2 协调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意义与原则 |
2.2.1 协调两种权利冲突的意义 |
2.2.2 协调两种权利冲突的原则 |
第三章 域外相关经验借鉴 |
3.1 美国和徳国的相关法律规定 |
3.1.1 美国公共利益抗辩规则 |
3.1.2 德国消费者协会职能体系 |
3.2 域外经验的本土化设想 |
3.2.1 设置特殊规则以确定权利的优先级 |
3.2.2 完善我国消费者协会体系建设 |
第四章 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冲突的协调措施 |
4.1 明确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与界限 |
4.1.1 明确商业秘密权的概念 |
4.1.2 明确消费者知情权的概念 |
4.2 建立缓冲机制以协调权利差异 |
4.2.1 市场监督管理体制的缺陷 |
4.2.2 建立商业秘密信息判定机制 |
4.3 完善信息披露机制以平衡信息差 |
4.3.1 建立企业商品信息披露制度 |
4.3.2 加强消费者协会基层法律建设 |
4.4 建立社会责任评价制度以限制市场经济的逐利性 |
4.4.1 企业社会责任的理论来源分析 |
4.4.2 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评价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3)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理论意义 |
1.1.3 实践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及评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及评述 |
1.3 研究思路和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内容 |
1.4.1 研究重点与难点 |
1.4.2 论文结构 |
第二章 商业秘密侵权认定的理论基础 |
2.1 相关理论基础及分析 |
2.1.1 契约关系理论 |
2.1.2 侵权行为理论 |
2.1.3 产权理论 |
2.1.4 反不正当竞争理论 |
2.2 本文的观点 |
第三章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 |
3.1 我国商业秘密的认定标准分析 |
3.1.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1.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3.2 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标准分析 |
3.2.1 我国的立法现状及缺陷 |
3.2.2 我国的司法实践现状及缺陷 |
第四章 国外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借鉴 |
4.1 选取相关国家或地区的原因分析 |
4.2 美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2.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2.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4.3 欧盟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分析 |
4.3.1 商业秘密的界定 |
4.3.2 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及例外情形 |
第五章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与完善 |
5.1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1 我国商业秘密认定标准的选择 |
5.1.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行为认定标准的选择 |
5.2 我国商业秘密侵权认定法律制度的完善 |
5.2.1 完善现有的相关法律规定 |
5.2.2 转变侵权认定的立法模式 |
5.2.3 制定我国专门的商业秘密法 |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附录 :作者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4)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五、主要研究方法 |
六、论文结构 |
七、论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的价值消解 |
第一节 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抑制 |
一、信息公开权利的来源及实现 |
二、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限缩 |
三、信息不公开对信息公开权利的分化 |
四、信息公开权利的程序性中断 |
第二节 公开与例外的制度区隔 |
一、域外信息公开法规的例外原则 |
二、国内法规对信息公开豁免的移植特点 |
三、其他法源对信息公开例外的附加补充 |
第三节 信息不公开的累积风险 |
一、风险不平等中的个体抗争 |
二、公开申请的组织反制 |
三、从信息不公开到群体暴力 |
第二章 信息公开制度设计的双重张力 |
第一节 信息获取关联限制的存废之争 |
一、关联限制的阶段功能 |
二、“三需要”的内在悖论 |
三、删除“三需要”的正反效应 |
第二节 申请处理补正程序的解读分歧 |
一、补正界定的辨识盲区 |
二、补正类别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信息产生的前置参与缺位 |
一、决策进程的公开障碍 |
二、公权部门的信息控制 |
三、信息参与的架构虚置 |
第四节 信息结果的后置监督失效 |
一、内部纠错的单向度 |
二、外部反馈的形式化 |
三、中立监管的空心化 |
第三章 信息公开运行过程的现实困境 |
第一节 权益竞合的价值乱序 |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 |
二、商业秘密权与知情权 |
三、信息公开申请权之间 |
第二节 具体适用的司法纠纷 |
一、信息定义的实务争议 |
二、公开主体的司法视角 |
三、申请答复的程序审查 |
第三节 公开需求的扩张和异化 |
一、需要的权益驱动 |
二、诉求的扩张阻滞 |
三、维权的方式异化 |
第四节 公开供给的不足和错位 |
一、主动与被动的倒置 |
二、技术与机制的换位 |
三、供给与需求的脱节 |
第四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权利逻辑 |
第一节 传统权利对理念增生的启蒙 |
一、权利研究的积淀 |
二、传统惯性的弱化 |
三、个体权利的觉醒 |
第二节 外部环境对制度创设的催生 |
一、全球共识的成型 |
二、公共利益的权衡 |
三、法治环境的更新 |
第三节 新兴权利对立法突破的推进 |
一、知情权的新兴特色 |
二、作为新兴权利的预期与损害 |
三、公开立法的权利逻辑 |
第五章 信息公开规制的建构路径 |
第一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加速更迭 |
一、制度的再定位 |
二、理性调节下的公开体系 |
三、专项制度的补充 |
第二节 信息公开制度的精细再造 |
一、领域细分的文件模式 |
二、技术与公开机制的关系 |
三、补正程序的规范标准 |
第三节 信息公开权利的实质释放 |
一、保障与监管下的权利 |
二、权利元问题与逻辑展开 |
三、权利间的调节平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5)竞业限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康晓军与创益公司的劳动纠纷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案例分析 |
(一)案情介绍 |
(二)案件评析 |
(三)本案中的焦点问题 |
二、竞业限制中法律冲突的平衡原则 |
(一)竞业限制解读 |
(二)竞业限制中的法律冲突 |
(三)平衡竞业限制法律冲突的基本原则 |
三、对案例中三个法律问题的思考 |
(一)未约定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效力探究 |
(二)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是否须继续履行的问题探究 |
(三)劳动者解除竞业限制约定条件合理性的探究 |
四、完善竞业限制中法律问题的立法建议 |
(一)对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协议有效规定的立法建议 |
(二)对劳动者需继续履行规定的立法建议 |
(三)对劳动者无权即时解除竞业限制约定的立法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选题的缘起和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述框架及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竞业限制功能:制度供给背后的现实需求 |
第一节 现实需求之一:竞争优势的维持 |
一、竞业限制的缘起 |
二、现代竞业限制的制度功能概述 |
三、维持竞争优势是竞业限制制度产生的根本原因 |
第二节 现实需求之二: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一、事实上保守商业秘密的难处 |
二、获得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难点 |
三、保护商业秘密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核心目标 |
第三节 现实需求之三:不当限制择业自由的禁止 |
一、择业自由的具体表现 |
二、存在不当限制择业自由的原因 |
三、禁止不当限制择业自由是现代竞业限制制度的重要任务 |
第二章 竞业限制法理:以商业秘密为中心的分析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属性及其内涵 |
一、商业秘密法律属性的学理辨析 |
二、商业秘密权属于特殊的知识产权 |
第二节 商业秘密保护的权利来源 |
一、商业秘密权不仅是财产所有权 |
二、对商业秘密现实侵害的救济:侵权法上的规则 |
三、商业秘密预防性保护措施的权利来源 |
第三节 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衡平功能及其合理化 |
一、权利冲突理论相关问题概述 |
二、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冲突需要制度规范 |
三、合理化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理论依据 |
第三章 法定竞业限制制度:以附随义务法定化为中心的规范 |
第一节 法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现状及比较法考察 |
一、我国法定竞业限制制度现状概述 |
二、比较法上的董事忠实义务 |
第二节 法定竞业限制义务的主体 |
一、忠实关系理论与法定忠实义务的不同内涵 |
二、普通劳动者不应是法定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 |
第三节 法定不竞业义务的性质——兼与约定不竞业义务的比较 |
一、法定不竞业义务是合同附随义务的法定化 |
二、作为主给付义务的离职不竞业义务的相关履行规则 |
三、不履行不竞业义务的法律责任 |
第四章 约定竞业限制制度:以实现给付均衡为目标的规范 |
第一节 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的现状及比较法考察 |
一、我国约定竞业限制制度现状 |
二、比较法上的约定竞业限制制度 |
第二节 我国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效力规范的正当性与合理性 |
一、离职竞业限制协议法定生效要件的规范层次 |
二、规范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生效条件的正当性分析 |
三、现有立法能够实现离职竞业限制协议的给付均衡 |
第五章 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的未来:借鉴与建议 |
第一节 竞业限制禁令制度:美国法上的规则与本土化的可能 |
一、美国法上的竞业限制禁令制度——不可避免披露原则 |
二、竞业限制禁令制度的本土化可能 |
第二节“豪华版竞业限制”:花园假期规则及借鉴 |
一、花园假期(Garden Leave)概述 |
二、花园假期的优势 |
三、有效的花园假期约款应满足的条件 |
四、花园假期的本土化借鉴:提前通知期规则的完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商业秘密权的私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权界定与商业秘密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一) 商业秘密概念的界定 |
(二) 商业秘密权的界定 |
(三) 商业秘密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二、 商业秘密权私法保护的必要性 |
(一) 我国法律依照商业秘密予以保护的不足 |
(二) 商业秘密权私法保护的优势 |
三、 我国商业秘密权私法保护制度构建 |
(一) 商业秘密权的主体条件 |
(二) 商业秘密权的内容与保护范围的界定 |
(三) 商业秘密权的行使与保护期限 |
(四) 侵犯商业秘密权的侵权行为及其侵权责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8)竞争法视域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第一章 商业秘密与市场竞争 |
第一节 商业秘密概述 |
一、商业秘密的界定 |
二、商业秘密的特征 |
第二节 商业秘密的权利属性 |
一、商业秘密的知识产权属性 |
二、商业秘密是一种特殊的知识产权 |
第三节 竞争法与商业秘密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竞争法调整商业秘密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
一、合同法保护 |
二、侵权行为法保护 |
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四、知识产权法保护 |
第二节 竞争法调整商业秘密的优势 |
一、由我国传统法律决定 |
二、由商业秘密的基本特征决定 |
三、由商业秘密与市场竞争的联系决定 |
四、由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和滥用行为的特点决定 |
五、由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理论的研究现状决定 |
第三节 竞争法调整商业秘密的价值追求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商业秘密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
第一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商业秘密的现实意义 |
一、维系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 |
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促进立法的整体发展 |
四、提高我国在世界的竞争力水平 |
第二节 国外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经验 |
一、美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二、德国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三、日本反不正当竞争立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
第三节 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现状 |
一、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规定过于狭窄 |
二、对商业秘密保护的规定过于原则性 |
三、对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缺乏严厉的惩戒 |
第四节 我国商业秘密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完善 |
一、拓宽商业秘密侵权的主体 |
二、扩大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 |
三、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商业秘密的反垄断法规制 |
第一节 商业秘密权利滥用 |
一、商业秘密权利滥用的概念 |
二、商业秘密权利滥用与商业秘密权垄断 |
第二节 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秘密的正当性分析 |
一、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秘密的法理基础 |
二、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秘密的经济基础 |
三、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秘密的现实基础 |
第三节 国外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秘密的经验 |
一、欧盟相关立法 |
二、美国相关立法 |
三、日本相关立法 |
第四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秘密的现状 |
一、虽然立法,较为分散 |
二、原则性规定较多,可诉性内容较少 |
三、行为判断成分缺失,操作较为困难 |
第五节 我国反垄断法规制商业秘密的完善 |
一、立法环节 |
二、执法环节 |
三、司法环节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文献综述) |
1.2.1 国内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2.2 国外研究现状和文献综述 |
1.3 论文结构、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1.3.1 论文结构 |
1.3.2 研究方法 |
1.3.3 创新点 |
2 商业秘密权限制的基本理论 |
2.1 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认定 |
2.2 商业秘密权的概念及法律性质 |
2.3 商业秘密权的法律特征 |
2.3.1 权利主体的相容性 |
2.3.2 权利客体的秘密性 |
2.3.3 权利行使的受限性 |
2.4 商业秘密权限制的正当性 |
2.4.1 商业秘密权限制的法律属性 |
2.4.2 商业秘密权限制的法理学正当性 |
2.4.3 商业秘密权限制的经济学正当性 |
3 国外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的比较分析 |
3.1 美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介绍 |
3.1.1 他人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3.1.2 通过“竞业禁止”保护商业秘密应当限于必要的范围 |
3.1.3 社会公共利益维护对商业秘密披露的抗辩 |
3.1.4 美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评析 |
3.2 英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介绍 |
3.2.1 他人在没有信任义务情况下知悉、使用和披露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
3.2.2 “竞业禁止”不得违反公共政策 |
3.2.3 披露商业秘密与保护公共利益——“重大非法原则” |
3.2.4 英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评析 |
3.3 日本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介绍 |
3.3.1 善意无过失的取得商业秘密不构成侵权 |
3.3.2 竞业禁止:不得损害雇员的生存权和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
3.3.3 日本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评析 |
4 我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的现状与缺陷 |
4.1 我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的现状 |
4.1.1 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4.1.2 他人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4.1.3 自由择业权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4.2 我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的缺陷 |
4.2.1 现有规定缺乏系统性 |
4.2.2 现有规定的效力等级较低 |
4.2.3 具体制度设计不完善 |
5 完善我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的思考 |
5.1 我国商业秘密权限制制度立法模式的选择 |
5.2 我国商业秘密权限制的具体制度设计 |
5.2.1 公共利益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5.2.2 他人合法权利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5.2.3 劳动者的自由择业权对商业秘密权的限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科研成果清单 |
(10)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合理性考察 |
(一) 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法理学基础 |
1. 权利与义务关系理论 |
2. 权利界限理论 |
3. 法与利益关系理论 |
4. 法与正义关系理论 |
(二) 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民法学基础 |
1. 共有关系理论 |
2. 公序良俗原则 |
(三) 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知识产权法基础 |
1. 知识产权法基础理论 |
2.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理论 |
(四) 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经济学基础 |
1. 资源的稀缺性 |
2. 机会成本的花费 |
3. 资源配置不均衡 |
二、 国际社会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制度设计 |
(一) 美国 |
(二) 加拿大 |
(三) 德国、日本 |
1. 德国 |
2. 日本 |
(四) 国际条约 |
三、 我国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现状分析 |
(一) 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 |
(二) 竞业禁止条款的限制 |
(三) 自行开发和反向工程的限制 |
(四) 责任主体和责任种类的限制 |
(五) 审理方式和举证责任的限制 |
(六) 共有关系的限制 |
(七) 作为出资的限制 |
四、 完善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的思路 |
(一) 明确商业秘密权基本属性 |
(二) 以现有知识产权制度为参照确立商业秘密权基本制度 |
1. 规定商业秘密权合理使用制度 |
2. 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计划许可和强制许可制度 |
3. 明确商业秘密权权利穷竭制度 |
(三) 允许雇员必要运用与其自身不可分割的技能 |
(四) 建立商业秘密权善意取得制度 |
1. 严格把握构成要件 |
2. 举证责任倒置 |
3. 明确法律效果 |
(五) 承认和允许商业秘密权权利质押 |
(六) 引入商业秘密权纠纷的仲裁处理模式 |
(七) 限制滥用商业秘密权的垄断行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四、浅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商业秘密专门立法探讨[J]. 陈灿平,李妍. 湖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1(02)
- [2]论商业秘密权和消费者知情权的冲突与协调[D]. 张旭. 广西大学, 2020(07)
- [3]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认定研究[D]. 孙恩静. 江南大学, 2020(01)
- [4]政府信息公开 ——权利与规制[D]. 于广益.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3)
- [5]竞业限制中的法律问题及对策研究 ——以康晓军与创益公司的劳动纠纷为例[D]. 邓清之.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竞业限制法律制度研究[D]. 江锴. 华东政法大学, 2016(07)
- [7]商业秘密权的私法保护[D]. 仲雪松. 吉林大学, 2014(10)
- [8]竞争法视域下的商业秘密保护机制[D]. 王洋. 黑龙江大学, 2013(06)
- [9]论商业秘密权的限制[D]. 李向光. 河北经贸大学, 2013(09)
- [10]商业秘密权权利限制研究[D]. 陈良. 中南民族大学,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