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体制(论文文献综述)
金辉[1](2020)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文中认为宏观税负的高低直接关乎国计民生,影响强国富民和稳定发展,是政府、学者和公众关注的焦点。近年来,中国宏观税负高企,严重地制约了经济的增长和转型升级,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宏观税负畸高的主要原因:“分税制”以来,税权分配向中央集中并趋于规范,但事权划分改革止步不前,存在政府事权范围过大、政府间事权重叠严重、事权与支出责任不相适、事权划分缺乏合理性和科学性等问题,导致事权与支出责任不断下沉,造成了严重的财政纵向失衡,使得地方财政产生巨大缺口,于是地方政府伸出攫取之手,通过土地财政、乱收费等方式增加收入,极大地推高了宏观税负。因此,在可持续发展的视角下,将宏观税负约束至合理区间,并科学合理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是破解中国财政困局、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关键一环,是切实降低宏观税负、促进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有四个部分。首先,国际比较。在国家结构、经济水平差异的视角下,比较了美、英、俄、蒙四国的政府间事权划分模式,并将4国拓展到81个国家,归纳不同类型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共性和特性,提炼出若干经验启示;其次,历史、现状与比较。梳理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和现实困境,讨论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及其国际比较,为事权划分改革指明方向;再次,理论与实证研究。一是在理论分析中,界定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利用Barro模型分析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机制;二是在实证研究中,利用熵值法构建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检验财政支出分权、财政支出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并使用Lind-Mehlum方法估算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最优值,采用工具变量法解决变量内生性问题,为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提供参考依据;最后,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域下,结合国际经验、现实情况以及理论和实证研究的成果,从四本预算分别展开,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将部分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制定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可能的创新之处:1、借鉴国际经验并基于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视角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1)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以及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进行研究。已有文献中关于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研究,往往就划分而谈划分,这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支出责任定量划分难以深入。只能停留在事权定性划分的层面,无法深入到支出责任定量划分的层面,使得事权划分和支出责任划分处于割裂状态。二是无法切实有效地解决宏观税负畸高的问题。这是因为事权与支出责任的上划或下调,都无法改变总财政支出,进而无法降低宏观税负。因此,本文将全口径宏观税负、财政支出、事权与支出责任纳入统一框架,先参考前人测度的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宏观税负合理区间,再划清政府与市场的边界,将部分政府事权让渡给市场,进而划分各领域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最终降低财政支出和宏观税负至合理区间。(2)较大拓展了国际比较的视野。其一,已有文献中的国际比较研究,往往利用国际数据库的二手数据或者样本国家的政策文件,进行定性分析或者政策解读。本文则从美、英、俄、蒙四国的财政部、统计局等网站,收集详细的财政支出数据,进行比较分析。其二,已有文献注重案例研究,缺乏分类比较。本文依国家结构、经济水平的差异,将目标国家分为四类,在案例研究的基础上,将样本数量扩大至81国并进行分类比较。2、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的关系财政分权的已有文献,更加关注经济增长,忽略了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本文结合理论与实证,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效应。理论分析中可能的创新之处。本文利用Barro模型,将可持续发展定义为代际效用总和最大化,并纳入央、地两级财政支出,研究财政支出分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结果显示,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θl*=γ/(β+γ)。财政支出分权水平过高不利于发挥公共产品供给的规模效益,过低则不利于发挥地方的积极性和信息优势,都将造成效率的损失,不利于可持续发展。实证研究中可能的创新之处。基于理论分析,本文首先构建了包含经济、资源环境、社会三个维度的可持续发展指数,采用跨国数据进行实证检验,得出了财政支出分权与可持续发展呈倒“U”型关系的结论;其次,通过Lind-Mehlum方法进一步检验倒“U”型关系,并据此估算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最优地方财政支出比例;最后,发现中国地方财政支出比例过高,远高于其最优值,不利于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因此,本文在重新划分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时,注重加强中央事权、提高中央财政支出比重,如在普通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等方面。3、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新冠肺炎疫情暴露了公共卫生体系的缺陷和事权划分的积弊,本文试图以此为背景开展相关研究。首先,界定事权范围。梳理已有文献、财政账目、相关卫生法律、法规和政策,界定公共卫生事权的范围,明确相应支出内容。其次,现状分析。通过分析公共卫生领域的行政体系结构、详细数据,以及事权改革文件,探讨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改革。再次,开展理论分析,并找出改革方向。归纳新冠肺炎疫情的发展路径,并基于此找出完善公共卫生体系的核心要素和事权划分的重要方向。最后,提出政策建议。结合疫情防控和事权划分的国际经验与教训,从责任分配、行政体系、法制建设等方面,提出完善中央与地方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政策建议。
邱国庆[2](2020)在《中国财政分权的区域创新效应研究》文中认为提高区域创新能力是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加快推进新旧动能转换的重要驱动力,也是解决区域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的关键所在。随着我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深入推进,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区域创新的重要性尤其凸显。因此,未来政府如何进一步增强区域创新活力成为学界和决策者所关注的问题之一。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在区域创新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制定创新战略和引领创新发展,塑造创新环境和提供创新服务,积极为创新主体开展创新活动提供政策支持和财税保障。可见,创新不仅仅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也是政府推动的结果。值得关注的是,具有政治集权和经济分权特征的中国财政分权制度能够深刻地影响政府行为决策。1994年,我国开始实施分税制改革,中国财税体制改革逐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提供了一个更加规范科学的制度平台,有效地发挥中央和地方两方面积极性,不仅仅提高了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而且为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增长提供了制度激励。可见,财政分权能够影响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刺激地方政府更多地关注本辖区的经济发展。那么,创新活动作为区域发展的一种重要经济行为,是否会受财政分权制度的影响呢?然而,目前的已有研究文献却很少关注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影响。鉴于此,研究中国财政分权的区域创新效应,探究地方财政行为对区域创新的影响机理,显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围绕“中国财政分权是否促进了区域创新”这一核心研究问题,通过对话相关理论、描述特征事实和实证检验,主要探讨了“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直接效应”“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中介效应”和“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空间效应”等三个主要问题。本文的理论研究表明:(1)基于“委托—代理”理论模型表明,以财政分权制度为背景,经济相对分权对地方政府实施区域创新政策效果具有负面影响,但政治相对集权弱化了经济分权的负面效应。(2)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政行为构成约束和激励,地方财政行为波动成为影响区域创新效果的重要因素。其中,财政科技投入、科技事权划分、地方税收和土地财政成为影响区域创新效果的关键所在。(3)中国财政分权的影响导致了区域创新存在“竞优”效应,政府间会以相邻或周边地区创新水平为标尺展开“为创新而竞争”。本文的实证研究发现:基于2000-2017年中国30个省级行政区层面的数据,主要运用固定或随机面板计量模型、中介面板计量模型和空间面板计量模型分别检验中国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直接效应、中介效应和空间效应。结果表明:(1)中国财政分权激励机制确实改善了区域创新活动效果,且存在地区异质性,东部地区表现显着,中、西部地区的影响不显着。(2)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影响存在“单门槛效应”,当财政分权强度低于门槛值时,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影响不显着,当财政分权强度跨越门槛值后,对区域创新产生显着地促进作用。(3)基于地方财政行为视角,财政分权激励机制对区域创新存在显着中介效应,地方财政科技投入,中央向地方下放创新领域事权和支出责任,以及地方税收努力程度对区域创新的影响具有部分中介效应,地方政府实施土地财政策略对区域创新的影响存在一定“遮掩效应”现象。东部地区的财政分权激励机制对区域创新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与全国层面保持一致,中、西部地区的中介效应检验结果不显着。(4)区域创新具有正向空间溢出效应,相邻或者周边地区形成了良好的协同创新集聚效应。东、中和西部地区创新也具有正向空间溢出效应。东部沿海地区及部分中部地区处于“高—高”空间分布形式。然而,处于“低—高”和“低—低”区域的大部分是西北、西南及东北地区。(5)中国财政分权的影响导致了区域创新的“竞优”效应,会因地区差异表现出不同的影响效应。东、中部地区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影响具有空间“竞优”效应,西部地区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影响存在空间“逐底”现象。本研究对未来中国财政分权改革和推进区域创新发展具有重要的政策启示。财政分权改革与区域创新发展可实现双赢。首先,推进区域创新的财政分权激励体制应围绕着官员治理、制度设计、人民主权和监督机制进行改革和优化。其次,区别于以往推进区域创新政策模式,新时期推进区域创新发展的政策选择应引入财政治理的新思维,运用财政政策推进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成为必然的选择。未来应重点扩大创新领域财政支出规模,完善科技“双向”分权体制,规范地方税收行为和约束扩张性土地出让行为的政策建议。最后,以财政体制改革为契机,统筹财政与人才政策、产业结构、经济开放和空间规划等方面,促使财政领域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相互衔接、相互协调和相互促进,共同为区域创新驱动发展提供良好的基础环境。
李其成[3](2019)在《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的核心是金融监管权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是否需要以及应该如何配置。中国金融行业的发展,尤其是金融混业经营、金融创新以及地方金融业的繁荣,对中国现有中央集权垂直式的监管权力配置模式提出了巨大挑战,现有监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金融业的剧烈变化。当前各国都在着力加强对金融整体性风险的防范,如何对新型金融活动进行有效监管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中国过去对于金融监管体制的研究都相对集中在中央一级政府部门间金融监管权的配置上,对地方政府能否享有以及如何享有金融监管权问题的研究相对缺乏。面对市场的新变化,地方政府实际已广泛参与到了地方金融监管之上,承担着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但不同地方金融监管模式差异较大,尚未形成成熟统一的模式,且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在定位、正当性、内容等重要问题上仍有待进一步研究。研究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能否享有以及如何行使金融监管权,应首先明确金融监管权的性质、地位、特征等问题。金融监管权的根本属性是公权力,并呈现多元性与多重性特征,这决定了其行使需要合理配置。在权力的配置过程中,中央政府部门之间的权力配置以权力的“功能性”理论为基础,而监管权力在中央和地方政府之间的配置则以“结构性”理论为理论基础。在“结构性”理论下,我国金融市场、权力结构、政府职能等因素共同决定并创生了中国进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迫切内在需求,其中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第一大动因,地方政府的金融竞争是直接动力,维护金融安全是根本目的,而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其政治背景。我国现有监管模式的形成有其特殊的历史和国情条件。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状况及其得失,对现有配置模式的建构和完善有重要意义。作为国家公权力之一的金融监管权,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服从并深受国家权力央地分配的制约。具体到金融领域,其历程可总结为:从金融中央集权到有限的地方竞争——中央逐渐削弱地方政府对金融行业的影响力——为应对全球局势而进一步向中央集中——金融领域市场化改革之路确立。当前,坚决走市场化道路,应是最大的国情,亟需金融监管权配置模式改革与之适应。中国当前监管模式为中央“一行两会”为主体、多头分工式的中央一级金融监管,中央监管权在地方通过地方派出机构履行职能,权力主要集中于中央一级,存在协调不力、监管真空、限制创新、制约发展等突出问题,亟需向地方政府配置权力,让地方政府参与监管,弥补中央政府监管的不足。当前地方政府通过中央政府及其部门政策、文件等方式获得一定的金融监管权,是一种实用主义做法,虽无法律、法规明确、具体的授权,但有模糊的事实上的监管权力。国家最新政策明确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的属地风险处置责任和维稳第一责任,呈现了双层监管的发展趋势。中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模式发展至今,已经明显不能适应市场化的需求,存在诸多的困境。地方政府缺乏法定的金融监管权,对于金融监管事务的参与,均是通过中央行政管理部门的个别授权,或地方政府的主动承担,缺乏制度化、体系化的权力配置。这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一级的配置模式,不论是应对传统金融模式及其创新,还是应对发展迅猛的互联网金融和金融科技,都力不从心。其中最关键的缺陷在于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合法性危机,导致监管对象覆盖不足、制度弹性缺失、地方立法权缺位、责任不明等问题。就央地分权而言,世界上现存在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以及单层监管两种模式,前者以美国和加拿大为典型,后者是大多数国家采用的监管模式。美国和加拿大存在联邦政府和地方政府两级金融监管机构,各自在金融监管的事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英、德、日等国均为非典型的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仍以中央政府监管为主。总体而言,其他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央地分权模式之于中国的启示,在于其权力配置方式和依据的法治化。相比较而言,中国地方政府并非完全不存在金融监管权,但在中国现有配置模式中,除个别地区通过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之外,均是行政式的、实用主义的配置模式,缺乏法治化的特征。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启示还在于其无论何种央地配置模式,并不存在优劣之分,只有与国情合适与否。央地分层的监管体制与中央集权式的监管体制,受到联邦制或单一制国家形式的极大影响,但是二者并非一一对应,最终决定其模式的,是一国的金融市场及金融制度赖以存在的整个国情。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实用主义配置的现实,已经显着表明向其配置权力的必要性。而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应该在重新厘清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目标、价值及原则的基础上,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的首要价值定位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的安全稳定;其次要有利于提升金融监管的效率;最后,还应有利于实现地方经济民主。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目标,则是实现金融监管权理论上的结构化、制度上的法治化和实践中的高效率。为此,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应当以合理分权、依法分权和权责对等为主要原则,坚持法治化的根本路径。中国当前最根本症结并非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权有无的问题,而在于法治化的缺失。考虑到地方金融市场的特殊性,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发挥各地方权力机构的作用,通过地方立法进行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金融监管权主体、对象、内容的配置,应把握以下原则:主体上,要坚持地方监管机构的独立化、专业化和责任化,并建立地方统筹监管、中央指导的央地监管机构关系;内容上,必须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两个界限。此外,任何规范的有效运行都离不开其所在的制度体系,金融监管权的科学化央地配置,应当以完善的顶层权力配置为依托,改严格分业式监管为统筹式监管、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的关系、完善金融机构破产制度、国家救助制度和存款保险制度等,从而培育强大而稳健的市场机制,从根本上减少市场失灵。
周强[4](2019)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文中提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一个宏大的命题,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法治等各个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又是一个全新的命题,它将时代发展对党的执政能力、对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凝练到一个规范的体系中。治理现代化有两层含义:一是治理体系的现代化,二是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现代化又有三个内在要求:一是政策科学化,二是政策民主化,三是执政法治化。治理现代化最终将体现为“人”的现代化。本文探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央地财政关系的理论和实践问题。财税制度是国家政权基石。十八届三中全会把财税体制改革放在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位置。央地财政关系是财政制度的核心,它同国家结构密不可分,单一制国家和复合制国家对应不同的央地财政关系,财政权力的集中程度各有不同,各有优劣。当今世界的趋势是不同国家结构下的央地财政关系有趋同的倾向,即原先财政集权的国家逐渐分权,原先分权的财政联邦制国家的中央政府财权有扩大趋势。在我国,对于“集权与分权”的思考长期存在着模糊而二元对立的思考。本文在分析“集权-分权”背后原因的基础上提出适度分权的思路。20世纪70年代,由蒂伯特、马斯格雷夫、布坎南等学者开创形成了经典的财政联邦主义理论。随着公共选择理论兴起,在结合了经济全球化和大批发展中国家及转型国家实践的基础上,形成了新一代财政联邦主义理论。其中包括用来描述解释中国经验的多种“中国式财政联邦主义”。本文认为中国式联邦主义有其合理性,但也有部分特性只具有过渡期特征。本文梳理了中国从古至今的央地财政关系,认为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先秦分封建土的契约领主制(准财政邦联制),二是秦至晚清的中央集权-郡县制,三是从民国开始形成的现代国家财政制度。在中国历史的大部分阶段,存在“一统就死,一放就乱”的央地财政关系困局。本文论述了分析央地财政关系所需要的基础理论,如国家结构理论、财政联邦制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及转移支付效应理论等。借用这些理论,本文全面分析了我国当代央地财政关系的现状。包括有中国特色的财政联邦制、我国现行的财政分权体系、分税制和转移支付制度。分析了央地财政关系中尚存在的问题,包括财权事权界定不清、财政自主权的二元结构、分税制及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第四章重点讨论了财政集权与分权背后的考量因素,用人民的福利最大化为目标函数可有效界定最优的“集权-分权”程度与范围,进而避免“治乱循环”的窠臼。在已有理论基础上提出了包含人事任命权重的财政分权指标,再运用现有最优财政分权度方法,可以更接近对全社会发展最有利的财政分权程度。对于中央政府提出的“分档分类分区域”确定中央分担比例的事权财权划分方案,本文提出了按“人均实际获得公共服务”为指标,按国家基准进行与各省逐个确定中央分担比例的改进方案。本文对现有分税制的负面效应进行了总结,并且对宏观税负进行了测量,对国际上提出的税收痛苦指数进行了修正。用OLS面板回归模型,对我国过去20年中央-省级转移支付制度的实际效应进行测算。主要分为两个层次:一是中央对省一级转移支付对当地经济增长的影响;二是中央对省一级转移支付对当地人均收入的影响。实证分析表明,中央一般性转移支付对各省经济增长效应不显着,对人均收入提高效果显着,对不发达地区人均所得提高的效应要大于对发达地区,一般性转移支付对人均所得的提高效应比基础设施建设更加明显。此结果也为精准扶贫提供了佐证和思路。第五章选取了七个国家分析其央地财政关系,其中涵盖了发达国家(英、美、德、法、日)、发展中国家(俄罗斯、印度)、东方儒家文化国家(日本)、转型国家(俄罗斯)、人口大国(印度)等。在五个发达国家中,各自因历史文化传统不同,央地财政关系又各有侧重。英国有着悠久的地方分权历史,美国有标准的现代财政联邦主义,法国是发达国家中单一制国家的代表,德国因其历史原因,呈现一种高度合作的财政联邦制,日本在高度财政集权的框架下实践着清晰的央地财政分权。这些国际经验表明,央地财政关系并不存在放之四海而皆准的一套方案,而必须是结合本国政治传统和历史文化因地制宜的设计。第六章对我国的央地财政关系改革提出了对策建议。
蒋祖存[5](2019)在《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我国教育管理体制的重要改革内容,也是国务院要求优先开展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领域之一。2018年,国务院印发《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通知,将义务教育服务纳入到央地共同财政事权范围,支出责任由央地政府按项目、按比例分担。目前我国义务教育发展迅速,但运行中出现了基层政府反映原有划分格局不合理,致使支出责任“越位、错位、失位”、地方政府的财政压力过大,导致基层政府出现“等、靠、要”思想、政府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程度不足等问题。为此,本文以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问题作为研究对象,对其历史逻辑、运行现状、存在问题展开研究,力图为我国义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提供路径遵循和对策建议。本文综合运用规范研究与实证分析对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问题进行研究,试图回答的核心问题就是“当前划分格局是否科学”、“当前划分格局为什么不科学”、“今后如何划分才能更科学”。根据研究的需要,本文的导论部分讨论了论文的缘起与意义、思路和内容、方法和技术、研究创新点进行了论述;第一章内容为文献综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概念界定以及本文的理论基础;第二章内容对我国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进行了梳理,并指出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章内容构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类别框架,并对发展现状进行分析;第四章内容为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性测度;第五章内容为国外发达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有益经验介绍;第六章内容为优化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进路与建议。概念界定与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类框架为全文的语义起点。事权就是政府依据国家宪法规定、依附政府职能产生、所拥有管理国家具体事务的权力和责任,而支出责任是政府为履行职能而承担的财政事权的支出义务和保障。根据教育部门的机构职责、教育事权的权力配置、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为教育行政管理、学校经费管理、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其中教育行政管理分为为规划布局、办学条件标准、办学行为规范、教学内容管理四类事权与支出责任;学校经费管理分为人员经费管理、基本建设经费管理、学生资助经费管理、教材经费管理四类事权与支出责任;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细分为教育教学研究、教育教学业务指导、教育教学质量检测三类事权与支出责任。历史分析是理解当下问题的基础,本文对我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管理体制进行分析。结果显示:1985年以来,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呈现出中央统筹、地方负责,省级统筹、分级负责,分级管理、以县为主的制度逻辑;财政管理体制呈现出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地方负责、以县为主,财政保障、省级统筹的制度逻辑。历史经验表明,中央统一领导与地方积极参与是重要保障,强化管理责任与落实分工负责是重要举措,城乡一体发展与追求公平均衡为发展关键。现阶段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还存在政府间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尽合理、省以下部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不够清晰、政府间部分划分清晰的事权落实不够到位、支出责任的分担机制设计对地方激励不足等主要问题。为了解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实践基础,本文对义务教育三大类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实运行状况进行考察。结果表明:教育行政管理与教育教学研究与指导两类事权与支出责任按照各自行政隶属关系作为本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政预算支出。学校经费管理事权主要由中央负责宏观政策制定、省政府负责中观统筹,县市乡政府负责具体实施。在支出责任安排上,人员经费管理支出差不多全部由地方政府负担。公用经费支出责任由中央与地方政府分地区分比例支出(西部地区为8∶2、中部地区为6∶4、东部地区为5∶5)。教材费用管理实行中央全额承担国家规定课程,地方课程由地方承担。中央与地方按区域财力水平分类负担基建经费支出责任。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经费中央与地方各负担50%,营养餐改善计划经费由地方主要承担,中央适当补贴,校车补助经费由地方全额负担。为了证明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性不足这一核心观点,本文构建了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匹配性测度体系作为定量考察维度。结果表明:在义务教育财政性经费支出结构中,中央政府承担比例由1996年的1.5%增长至2015年的10%左右,剩下的全部由地方政府承担;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日益匹配。通过多元回归分析方法构建省级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与我国31个省的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实际值进行比较,结果显示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比较匹配的有16个省份,剩下的15各省份,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匹配程度较低。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讨论,需要归纳和比较域外发达国家的有益经验。本文分别对法国(中央集权型)、美国(地方分权型)、日本(央地共担型)三个国家的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进行了分析。发现它们都确定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和划分方案,并以公共事务的内在属性为义务教育事权划分的基本依据,辅之以政府财权相匹配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优化配置这一重要手段、对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作出动态调整。本文运用规范研究的方法,基于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首先是改变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改变“重结果、轻过程”、“重原理、轻实践”、“重行政、轻司法”倾向。其次是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要遵循科学的划分原则。第三是为清晰划定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具体方案。最后是配套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优化的配套对策。本文在吸收和借鉴目前已有文献的基础上,在一定程度上补充了学界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匹配研究的研究深度,其创新点有如下三点:一是搭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本文综合考虑教育部门的机构职责、教育事权的权力配置、财政经费的支出结构三个方面的因素,搭建了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类框架,尽量从理论层面保持行政与财政口径统一。该分类框架具备一定的普适性,分类方法也较为科学,可以作为今后较长一段时间研究我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关问题的指导性框架。二是构建了支出责任与财力保障匹配性的测度方法。本文构建了一个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的匹配关系及测度体系。比较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集中度与财政收入集中度的变动趋势,预测了中央与地方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匹配性。此外还构建了地方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对地方政府义务教育预算内拨款的实际值与预测值进行了匹配性判断,论证了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的现实典型问题。三是提出了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进路。本文提出“思路调整、基本原则、具体方案、配套政策”为优化政府间义务教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强调了在顶层设计的布局谋篇上要转变思路,在具体实践中要遵循科学的划分原则,具体方案的执行中还要辅之以保障配套措施。优化进路即有宏观的统筹指导,亦有微观上的具体操作。配套措施中提出了动态调整机制、财政保障制度、转移支付制度、国外经验借鉴等配套对策建议。
辛冲冲[6](2019)在《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研究》文中提出自1994年实施分税制改革以来,地方政府财政能力问题就日益受到了诸多学者的广泛关注和研讨。不过回顾既有相关文献,我们从中不难发现,许多学者依然倾向于将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界定为地方政府在其辖区范围内,按照法定税率与税基,筹集财政收入的能力,并将其作为确定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标准的基本依据。而且在应用评价中,对其强弱的衡量也更多是选择地方政府财政收入、或考虑了人口因素的人均财政收入等量化指标来表示。理论上来讲,上述内涵界定及衡量标准显然存在一定局限性,难以触及财政职能的本质,即政府汲取财政资源提供公共服务以满足公共需要的活动。如果仅从汲取环节对地方政府可支配财力进行考察,那么,这种能力既不能够反映地方政府财政资源汲取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更不能反映地方政府履行财政职能的全面性,尤其是配置和利用财政资源提供公共产品的有效程度,以及财政资源是否具有可持续发展性也从中也难以体现。这反而会误导地方政府在财政实践活动中过度重视财政资源的汲取而忽视其有效供给和可持续发展性。不仅限于此,这也与中国当前纵深推进以适应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的发展方向也明显偏离,既不符合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也不符合现代财政制度建立的内在要求。为此,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内涵与评价标准需要作出适时拓展和深化,顺应时代发展潮流和改革导向,保持与时俱进。当然,近年来尽管也有一些学者逐步突破以往研究的局限对其内涵界定与评价标准有了较大拓展,但更多仅是停留在定性分析层面,而且也缺乏与其内涵配套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继而更缺乏对其进行较为细致的实证研究。因而,摆在我们面前的问题是,如何完善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内涵?怎样建立与其内涵更契合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这些年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到底处于什么水平、变化轨迹与发展趋势如何?省域间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存在何种差异、是否存在收敛性?导致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变动的关键因素是什么?等等,这些问题的探讨在既有研究中比较鲜见。很显然,对这些问题的有效解读和分析不仅有助于我们增进对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发展现状及其基本特征的宏观认知,也有利于立足于实证研究结果并结合中国现实情况,提出更具合理性的政策建议,为加快推进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质升级、切实践行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发展方向奠定坚实基.础。鉴于此,本文以地方政府财政能力为研究对象。首先通过梳理国内外既有相关文献,以及对本文涉及的相关概念和相关理论进行回顾和总结,以确保研究根基。其中在内涵确定方面,本文是在既有研究基础上就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内涵进行了深化拓展,从有效性视角将其内涵简要概述为有效实现政府财政职能目标所具备的综合能力。其核心思想重在反映地方政府实施有效财政活动从而实现其职能目标的有效程度,并以此确定了依托于地方政府财政活动作用效果来评价其财政能力的基本路径。同时,以本文界定的内涵为依据,在结构层面上将财政综合能力细化为财政汲取能力、财政供给能力和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三个维度的基准能力,进一步明确本文研究对象。然后,在构建与其内涵相匹配的定量评价指标体系基础上,运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分析方法,先是分别对样本观测期内中国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进行了全面核算并分析了其时空分异特征。在此基础上,利用所测得的相关数据,继而分别科学测算和实证检验了其地区差异、收敛性特征以及三重(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财政能力的耦合协调发展水平,并深入探究了它们的时序演变规律和空间分异特征,以此来揭示这些年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现状。之后,还剖析了影响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变化发展的关键因素,力图从中探寻出导致它们变化发展的关键动因。最后,在总结和提炼主要研究结论基础上并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提出相关政策建议,以期为中国深化推进新一轮财税体制改革以及切实提升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供必要的数据支撑与政策参考。本文遵循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基本思路,将其研究内容共分为导论、理论分析(第一章)、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测算方法(第二章)、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第三章)、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第四章)、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收敛性检验与结果分析(第五章)、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性时空特征及驱动力分析(第六章)、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分析(第七章)、促进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升的政策建议(第八章)、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等十个部分。通过这一较为深入细致的实证研究,主要得出以下研究结论:第一,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具有明显的时空分异特征。本文分别测算了样本观测期内全国层面、区域层面和省域层面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评价指数,并分析了其时空特征。结果显示:①全国及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综合能力在时序层面上总体均呈趋稳递增态势,可持续发展能力在时序层面上则呈明显“波动下降-反弹上升-波动下降”变化轨迹。具体到省域层面,除个别省份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出现明显下滑和放缓态势以外,其余省份与全国和三大区域时序演变规律一致。②从空间分布来看,三大区域间差距依然十分悬殊,总体呈“东高西低”阶梯状特征,即东部>中部>西部。具体到省域层面,西部落后省份与东部发达省份之间差距的缩小幅度并不明显,反而扩大趋势较为强劲。第二,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总体空间差异变化特征表现各异,总体空间差异形成的主要驱动因素均来自于区域间差异。采用Dagum基尼系数及分解法对观测期内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区域差异均进行了科学测度,并依次从总体空间差异、区域内差异、区域间差异和差异来源及其贡献四个方面分析了它们的区域差异情况。结果表明:①总体空间差异方面。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能力总体空间差异都呈明显下降趋势,而财政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总体则均表现为不稳定的波动态势,降幅不够显着。②区域内差异方面。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内部差异变化趋势表现各异。其中,东部和中部区域均是除了财政供给能力内部差异趋于明显下降趋势外,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则都呈波动上扬趋势,而西部区域内部差异变化趋势呈明显缩小的有财政汲取/供给能力,其余两个能力则呈小幅扩大趋势。③区域间差异方面。三大地带间差异变化趋势主要表现为:东-西部之间和东-中部之间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整体均呈明显或波动下降过程;而中-西部之间仅有财政汲取/供给能力趋于一定幅度下降外,财政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则都呈小幅波动上扬趋势。④差异来源及其贡献方面。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均表现为区域间差异对总体空间差异形成的贡献率最大,发挥了主导驱动作用。第三,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在全国层面和三大区域层面均同时存在绝对β收敛和条件β收敛特征,但σ收敛特征则表现有所不同。通过对观测期内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的收敛特征进行实证检验发现:①σ收敛方面。财政汲取能力在全国层面和西部区域存在σ收敛,而在东部和中部区域则不存在σ收敛;财政供给能力不仅在全国层面也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存在σ收敛;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仅在全国层面趋于小幅度σ收敛,而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均不具有σ收敛特征;财政综合能力也仅是在全国层面存在σ收敛现象,同样在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均不存在σ收敛。②绝对β收敛方面。全国层面以及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存在绝对β收敛现象。③条件β收敛方面。全国层面以及东、中、西部三大区域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也同时均存在条件β收敛现象。第四,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发展指数总体呈趋稳递增态势,地区间差距虽有缩小但依然显着;内部驱动力对其变化发展影响较大,外部驱动力影响较弱。通过对三重(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财政能力耦合协调性及其驱动力进行测算和实证检验得知:①从时序演变来看,全国、东中西部三大区域以及31个省份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指数总体均呈趋稳递增态势,耦合协调等级都有所升级;且中西部区域多数省份增速明显快于东部区域,区域间以及省域间差距呈明显缩小趋势。②从空间分布来看,虽然空间格局随着时间推移有所变动,但省域间的差距依然显着,协调度高的省份多集聚在东部发达区域,低的省份则集中在中西部欠发达区域,总体呈“东高西低”的分布特征。③从影响三重财政能力变动的驱动因素来看,全国和三大区域层面均表现为汲取-供给能力、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和汲取-可持续发展能力这三个内部驱动力对其变动具有显着正向驱动作用,占据主导地位,而外部驱动力则影响较弱。第五,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存在显着的动态效应和空间溢出效应;制度、经济、社会等各因素对其影响效果则存在一定差异。采用动态空间面板模型分别对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影响因素进行实证检验发现:①地方政府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的一阶滞后项和空间滞后项回归系数都显着为正,动态效应和空间溢出效应均明显存在。②制度因素方面,收入分权对财政汲取/综合能力具有促进作用,但对财政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效应不显着;支出分权对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均具有抑制作用,而对财政综合能力影响效应不显着;政府竞争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具有显着促进作用,却对财政供给能力具有抑制作用;收/支分权与政府竞争交互项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具有促进作用,不过收入分权与政府竞争交互项对财政供给能力具有抑制作用。③经济因素方面,对外开放、固定资产投资对财政汲取/供给/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均具有促进作用;经济发展水平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具有促进作用但对财政供给能力具有抑制作用,且它与财政供给能力存在“U”型关系,同时与财政可持续发展/综合能力存在倒“U”型关系;居民消费水平有利于促进财政供给/综合能力的提升,但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效应则都不显着;产业结构变迁有助于促使财政汲取/供给/综合能力的提升,但对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不显着。④社会因素方面。城镇化率对财政汲取/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促进作用,但对财政汲取能力具有抑制作用,而对财政综合能力影响效应不显着;人口密度对财政汲取能力具有促进作用但对财政供给/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抑制作用,而对财政综合能力影响效应不显着。最后,立足于实证研究所得结论并结合中国现实情况,主要提出以下几点政策建议:一是,积极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二是,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与健全转移支付制度。三是,加快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四是,加强配套措施建设。
吴睿[7](2019)在《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财税体制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的财税体制是优化资源配置、维护市场统一、促进社会公平、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核心,关键在于处理好央地财税关系。央地财税关系的本质是财政管理权限的集权与分权关系的处理。集权和分权关系的处理是与经济体制相联系的,我国经济体制运行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计划经济时期,计划向市场过渡时期和市场经济时期。不同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的作用不同,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着决定性作用,属于“全能型”政府;计划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过程中政府在很多领域中逐步退出,市场开始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基础性作用,政府由“全能型”政府转变为“赶超型”政府;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入,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政府进一步退出,市场在资源配置过程中发挥决定性作用,政府由“赶超型”政府转变为“有限型”政府。央地财税关系在不同经济体制下也表现为不同的形式。纵观我国央地财税关系改革的路径,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一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统收统支”模式,二是过渡经济时期的“分灶吃饭”模式,三是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分税制模式。其中,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基本确立了中国现代财税体制的框架和雏形。在分类别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财权和事权的基础上,地方政府逐步成为拥有相对独立财政权利的行政主体。探寻1994年分税制改革的起点和渊源,其设计初衷的指向是有偏向性的,即更多的考量是如何应对当时两个迫在眉睫的难题:即“财政收入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逐渐降低以及中央财政收入占全国财政收入的比重逐渐降低”。分税制改革的成效是立竿见影的,快速扭转了中央政府在财政话语权上的弱势局面,极大地维护了中央政府的政治权威。但是分税制改革毕竟是中国建立现代财税体制的一个初步探索,还存在着颇多不完善之处,其中最为人们所诟病的就是分税制改革所造成的央地财税关系的异化,典型表现为央地财权与事权的非对称性。央地财税关系异化有多方面的经济表象,如政府失灵、畸形的土地财政、过低的财政透明度、市场分割、地区财政区域分化现象明显等,央地财税关系异化严重抑制了中国经济效能的进一步提升。此外,伴随着中国经济改革进入“深水期”,中国的经济增长模式应该更多地从“有为政府”转向“有效市场”,而有效市场的必要条件是“有限政府”,捋顺央地财政关系是构建“有限政府”的必备条件。本研究旨在探讨在有限政府背景下如何优化央地财税关系。本研究在对政府职能与央地财税关系进行历史检视的基础上,首先对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及原因进行了分析,并基于博弈论分析方法对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博弈行为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其次对央地财税关系调整进行了效率检验,分别对中央适度下放财权和上收事权进行了效率检验,从而实证了央地财税关系调整的必要性;再次,对政府职能转变背景下财政分权和地方财源构建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指出政府职能转变和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具有促进作用;最后,探究了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路径。最终形成以下主要结论:1.目前我国央地财税关系呈现出异化状态。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有:政府失灵、地方财政的不可持续性、“土地财政”、地方政府债务问题凸出、地区财政区域分化现象明显、财政透明度低等方面。央地财政关呈异化的直接原因在于中央与地方事权划分、财权划分与支出责任不匹配。由于财权上移,事权下移,政府职能不明晰导致地方财力困难,难以满足地方财政支出的需求,由此引发了一系列“跑部钱进”、“土地财政”、地方债务问题等地方政府行为异化扭曲现象。2.央地财税关系异化本质上是中央和地方博弈的结果。本研究基于博弈论分析发现,中央和地方政府行动的次序不同,得到的均衡结果也就不同,而地方政府总会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行动策略,但如果达不到这种策略,地方政府则会通过懈怠的方式迫使中央政府作出相应的权益让步。分税制改革后,地方政府被赋予了更大的经济主体责任,但却呈现出严重的财权和事权不对称,由此导致了地方政府基于自利动机的发行城投债、税收竞争等一系列财政关系异化的现象。3.中央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提高我国经济效率有着重要作用。本研究采用基于动态面板模型的系统GMM方法定量分析了中央政府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经济效率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中央上收事权的程度每增强1%,经济效率会提升0.556%,而中央下放财权的程度每增强1%,经济效率会提升0.336%。由此验证了中央上收事权、下放财权对提高我国经济效率有着重要作用。所以,财税改革的下一步在于中央政府应基于“财力、财权与事权相配”的原则上适度上收事权,同时也下放一定的财权给地方政府以重新匹配央地间财权与事权。4.“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本研究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充分证明了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中国式”财政分权对地方财源建设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在财政分权能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城镇化建设。地方经济增长、产业结构优化和城镇化建设又有利于地方财源建设,这些都为进一步优化央地财税关系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有利条件。分析还发现,随着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通过进一步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能为将来央地财税关系优化提供更多的空间。这个发现为央地财税关系优化明确了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就是更加重视优化地方财政支出结构。
陈思瑞[8](2019)在《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文中研究说明曾几何时,我国在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健全、法治水平薄弱的情况下,取得了经济和社会高速发展的中国式奇迹。快速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是调动了中央与地方发展的两个积极性。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地方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使各级政府各自招商引资、打造优良的投资环境,从而拉动经济快速发展。税收是国家赖以生存发展、政府赖以正常运转的经济命脉。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在筹集财政收入的同时,运用税收政策把控经济发展的方向盘。1994年分税制改革,是我国财政体制改革历史上的里程碑,以经济分权冲破行政分权的局限性,充分调动了地方各级政府的理财积极性,改变了央地政府之间传统的博弈关系,提高了中央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能力,为后续财税体制深化改革奠定了基本框架。2016年,营改增全面推行,长期担任地方主体税种的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引致地方主体税种缺失、地方税体系支离破碎的局面。在这样的背景下,如何选择和培育新的地方主体税种,打造健全的地方税体系,再次调动地方经济发展的积极性,成为当前深化财税体制中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问题。营改增后,营业税消失,增值税五五分成的过渡期即将结束,本文在探索地方税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之后,提出在当前阶段应摒弃以税收立法权或税收征管权作为地方税划分依据的观点。以税收收益权作为地方税的划分准,将地方享有收益权的税种都纳入地方税体系的考察范围之中。主体税种的税制结构的中心,在税种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健全地方税体系,必须先明确地方主体税种,确立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标准,构建层级清晰的税收体系。在归纳外国地方税体系的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本文认为,在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能够满足地方财政需求,保障地方财政自主权,并对地方政府行为形成正面的激励效果;在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当兼顾中央宏观调控能力和地方区域调控能力,并反映地区居民的差异化公共受益程度;在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应具备税收正义的价值取向,满足实质正义、程序正义和制度正义三个维度的要求。基于此,通过联动的立法改革,构建“消费税+资源税”的双主体税种结构,是营改增后地方主体税种的适当选择。
王璟谛[9](2019)在《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指出“财政是国家治理的基础和重要支柱,科学合理的财税体制是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市场统一有序、社会公平公正、国家长治久安的制度保障。”我国民族自治地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基于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安排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推进民族自治地方治理必然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是全面深化改革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要求,也是民族自治地方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的题中之义。长期以来,党和国家领导人高度重视民族自治地方发展。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贯彻党的民族政策,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加强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并提出了加大力度支持革命地区、民族自治地方、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加快发展的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给民族自治地方尤其是边疆民族自治地方带来了新发展机遇。促进经济发展,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坚实的财力保障和规范的制度保障,由于历史原因和原来国家战略大局安排,民族自治地区财政经济发展还明显地落后于发达地区,地方政府自主财力还较为薄弱,目前中央支持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政策还欠稳定欠规范,转移支付力度与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的需要还有较大差距,需要深入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在此背景下,加强在国家治理视角下开展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建立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全面发展的现代财政制度体系,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文献回顾和收集八个民族省区的财政经济资料的基础上,针对民族自治地方存在的财政问题开展一定范围的实地调研,从国家治理视角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历史文化和财政运行的特殊性进行再认识,按照“理论分析—统计描述—实证分析(案例分析)—改革设计”的逻辑思路展开研究,全面分析了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体系、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财政管理制度和债务管理制度等财政体制问题,以及国家的财政法律制度建设和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规建设问题,并分别提出了政策建议。本论文主要的创新点和突破点为:一是在党的十九大报告关于现代财政制度框架(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预算管理制度、税收制度改革和地方税体体系)的基础上进行论证和修订,并提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框架(财政收支体系、财政体制、财政管理制度和财政法律)。二是用历史唯物和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科学分析,得出受国家发展战略影响,民族自治地方存在基本公共服务历史欠账,自身定位不准发展滞后等多重因素制约,在一定时期内,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优先于地方组织收入工作。三是论文提出民族自治地方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必须体现历史补偿原则,中央和发达地区支持是民族自治地方成功从“输血”转向“造血”的重要保障。四是通过研究中央部委不当政策干预造成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结构不优、资金使用绩效不高的案例,得出结论是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重赋金、轻赋权的指导思想应该要调整,并进一步指出财政法制建设任重道远。五是提出民族自治地方是国家治理现代化先试先行天然试验区,根据建设现代财政制度需要,先行全面深化民族自治地方行政管理机构改革,率先试行预算编制、执行、监督三分离的机构改革,尤其是突破人大机关职能职责的改革,率先推进财政大数据。
张春宇[10](2017)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文中提出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奠定了我国财政管理体制的基本框架。但是受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的整体影响,分税制改革并不彻底,面临着事权层层下移、财权层层上移的困境,造成了地方财力不足、地方税体系薄弱、地方财权与事权不匹配、地方财力与支出责任不适应等一系列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建立现代财政制度、完善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政府间财政关系等新要求,以此作为解决上述问题的重要举措。本文谈及的政府间税收关系是政府间财政关系在税收领域的具体体现,是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核心内容,深刻了解政府间税收关系对把握政府间财政关系至关重要,对整个财政体制改革也意义重大。目前,学术界对于财政关系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即事权划分、财权划分和转移支付。政府间税收关系属于财政关系的范畴,但不等同于财政关系。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以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为基本前提、基于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而形成的各级政府之间关于税收收入的组织和分配关系,旨在有效配置公共资金、履行政府职能和发挥税收作用,其中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税收制度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权配置是理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重建与制衡是核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税收收入成为财政收入的主体,无论是中央政府还是地方政府,税收收入都是政府财力的重要保障,由此决定了税权是财权的核心。要保证财权与事权匹配、财力与支出责任相适应,首先要保证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这是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目标。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与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的制衡关系,研究这种制衡关系的平衡点是本文研究的根本落脚点。只有合理确定这一平衡点,才能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使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从而在结构上解决财政关系中存在的财权与事权不匹配、财政收入与支出责任不适应问题。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虽然是以合理划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收入为核心和重点,但不能以此为唯一目标,还必须考虑税收作用的有效发挥。可以说,完善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是促进中央与地方政府更好履行职能与更好发挥税收作用相结合。按照财政学的基本原理,税收的作用主要有三项:一是组织收入,二是调控经济,三是社会稳定。近期发生在税收领域的重大变革主要是两件大事,一是结构性减税,二是营业税改增值税,“营改增”实际上也可以纳入结构性减税的范畴,是结构性减税中的关键一步。按照结构性减税的整体要求,整体税负只减不增,并在税制结构内部使部分税种的税负水平适当降低。从结构上讲,这种降低既要有利于整个经济建设中的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同时也要有利于税制结构内直接税与间接税的比重调整。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考虑,合理划分政府间税收关系要以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相适应为主要目标,同时要考虑税制结构的完善应有利于调整直接税与间接税,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有利于发挥税收调控经济的作用。政府职能定位、税制完善、税权配置是影响和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重要因素,这三个因素决定了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而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构建问题恰恰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本文描述了目前我国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税制结构安排、税权配置和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分析了存在的问题:一是税收收入体系不平衡这一核心问题,即中央财力相对充盈、地方财力相对不足、地方财力对中央政府转移支付的依赖程度高;二是共享税问题,即共享税种过多、共享方式繁杂、共享税比重过高等问题;三是地方税问题,即地方税主体税种欠缺、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等问题。按照本文的研究思路,税收收入体系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其实质是税收收入归属权问题。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税收收入体系可以分为中央税收收入体系和地方税收收入体系,要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实质是重构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将税种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对于研究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如何界定三者的界限争议较大。地方税体系建设是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所在,目前关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以及如何完善也是理论界争议较多的问题。本文以税权配置为主线,对地方税、地方税体系的内涵做出了界定,同时从税权和税制两个方面提出了完善地方税体系的建议。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一是既要维持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同时也要激发地方政府活力;二是坚持优化税制结构和合理配置税权相结合,一方面要合理划分中央税、地方税和共享税,另一方面要逐步提高直接税比重,降低间接税比重,使税制结构更加优化、使税权配置更加合理。本文认为,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是一个系统的工程,不能就事论事,也不能一蹴而就,要在事权划分明晰、税制结构优化和税权配置完善的综合治理中重新构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使税权与事权基本匹配,税制结构与税权配置基本协调,税收收入与支出责任基本适应,确保中央政府的控制力和地方政府的活力相统一,同时发挥好税收组织收入和调节经济的作用。只有税收收入在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划分合理,才能使事权与支出责任在各级政府间行使合理,进而决定了各级政府可以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而这种作用发挥的前提恰恰是事权、税权和税制三个方面的良性互动。从政府层级上看,政府间税收关系应包括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横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平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平级地方政府之间和不同级别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可能归属同一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也可能归属不同级别上级地方政府管辖;纵向政府间税收关系是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具体包括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以及上级地方政府与下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研究政府间税收关系以税权配置为主线,税权划分包括横向划分和纵向划分,横向划分是在同级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之间的划分,纵向划分主要是在中央政府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划分。其中,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的税收关系影响和制约着各级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正常运行,为省以下各级地方政府税收关系提供重要前提和借鉴,因此,本文的研究范围主要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之间的税收关系。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分为6章,具体内容如下:第1章,介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选题背景和意义,归纳总结国内外关于财政分权、事权划分、税制结构、税权划分和地方税体系建设的主要文献和研究现状,限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内涵和研究范畴,明确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创新和不足。第2章,着重对政府间税收关系做出一般性理论分析,指出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前提是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基础是税收制度,主线是税权划分,核心在于重构中央和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关键是完善地方税体系。第3章,重点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一是利用税收的无谓损失原理、拉弗曲线和拉姆齐法则对政府间税收关系进行了经济学分析,阐述税收分权的利弊;二是阐述了税收分权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只有赋予地方政府税收立法权,实行税率分享制,才能激发地方政府活力,提高政府的国家治理能力;三是以1998年至2015年税收收入、支出责任和GDP增长的数据为基础,着重分析了税收分权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证明了税收关系对经济发展的影响;四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就业增长之间的关系,由于中国式分权框架下地方竞争和晋升压力的存在,税收分权对地区就业增长呈现较为显着的不利影响;五是分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与公平分配之间的关系,由于地方政府拥有更多的可支配财力时,将更多资金转向投资性支出,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收入分配。第4章,着重介绍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别从事权与支出责任、税收制度、税权划分以及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4个方面阐述。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现状是缺少法律依据,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层层下移,地方财力凸显不足;税制结构的现状是欠缺地方税主体税种,直接税比重有待提高;税权配置的现状是缺少顶层设计,税收征管权和税收收入归属权交叉重叠现象严重;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是地方税体系有待完善。第5章,着重分析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存在的问题。首先,分析了制约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三个主要因素,即政府职能定位、税制结构和税权配置。然后,从分税制存在的问题和困境入手,深刻剖析了政府间税收关系的问题渊源。最后,提出了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一个核心问题和两个基本问题,一个核心问题是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失衡问题,两个基本问题即共享税问题和地方税体系问题,这里面包含了转移支付与地方财力比例失调、共享税比重过大、分税与分成如何权衡、地方税体系建设等分税制至今一直存在的问题。第6章,对未来我国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构建提出了框架设计,包括根本目的、总体思路、主要原则和具体设想等,并在重新界定政府职能、优化税制结构、合理配置税权和重建中央与地方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等四个方面提出了进一步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建议。
二、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体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体制(论文提纲范文)
(1)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的目标和内容 |
1.2.1 论文的研究目标 |
1.2.2 论文的研究内容 |
1.3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4 难点和可能的创新之处 |
1.4.1 难点 |
1.4.2 论文可能的创新 |
第二章 文献回顾 |
2.1 可持续发展视角下的全口径宏观税负 |
2.1.1 全口径宏观税负的概念界定与测度 |
2.1.2 宏观税负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与实证检验 |
2.1.3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的研究 |
2.2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 |
2.2.1 经济增长视角下财政分权理论的发展历程 |
2.2.2 财政分权理论的新发展与现实困境——部分财政分权 |
2.2.3 财政分权与经济增长的实证研究 |
2.3 财政分权、政府间竞争与政府支出结构 |
2.3.1 财政分权体制下的要素流动与政府间竞争 |
2.3.2 政府间竞争与财政支出结构之生产性和非生产性支出 |
2.3.3 政府间竞争与政府规模 |
2.4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2.4.1 政府间事权划分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
2.4.2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国际案例 |
2.4.3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中国案例 |
2.5 简要评述 |
第三章 中央和地方政府间事权划分的国际比较 |
3.1 联邦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1.1 联邦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美国为例 |
3.1.2 联邦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俄罗斯为例 |
3.2 单一制国家央、地间事权划分的案例分析 |
3.2.1 单一制发达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英国为例 |
3.2.2 单一制发展中国家的划分模式——以蒙古为例 |
3.3 各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1 美、俄、英、蒙四国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3.3.2 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比较的拓展——基于81个国家的数据 |
3.4 启示与借鉴 |
3.4.1 划清政府、市场边界的启示与借鉴 |
3.4.2 优化中央、地方财政支出比例的启示与借鉴 |
3.4.3 划分中央、地方的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启示与借鉴 |
3.4.4 健全央、地两级财政法制体系的启示与借鉴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历史变迁、现状和比较 |
4.1 新中国成立以来央、地间财政关系的变迁 |
4.1.1 计划经济体制下集权与分权的动荡变化时期(1950-1980年) |
4.1.2 改革开放背景下财政分权体系探索和建设时期(1980-2013 年) |
4.1.3 财政体制现代化改革时期(2014年至今) |
4.2 分税制改革后央、地间财政关系的总体现状——财政困境和思考 |
4.2.1 财政现状之央、地间财政失衡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2 财政现状之转移支付体系不完善与地方财政缺口的困境及其思考 |
4.2.3 财政现状之土地财政和地方债务困境及其思考 |
4.2.4 财政现状之宏观税负畸高的困境及其思考 |
4.3 各领域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与比较 |
4.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4.3.5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现状、比较的总结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研究 |
5.1 可持续发展与央、地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1.1 可持续发展的概念界定 |
5.1.2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Barro模型的理论分析 |
5.1.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的理论分析 |
5.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与测度 |
5.2.1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构建 |
5.2.2 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数的指标权重计算——基于改进后的熵值法 |
5.2.3 世界81个国家可持续发展指数的测度及排序 |
5.2.4 可持续发展指数与人类发展指数的排序比较 |
5.3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分权——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3.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3.2 基准回归结果 |
5.3.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3.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分权与人类发展指数 |
5.3.5 进一步讨论——经济、社会、环境可持续发展的三维讨论 |
5.3.6 基于Lind-Mehlum方法的最优央、地财政支出比例估计 |
5.4 可持续发展与财政支出结构——基于跨国数据的实证研究 |
5.4.1 模型构建、变量描述与数据来源 |
5.4.2 基准回归结果 |
5.4.3 工具变量回归结果——内生性检验 |
5.4.4 稳健性检验——财政支出结构与人类发展指数 |
5.4.5 实证研究的结论与启示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原则和思路 |
6.1.1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理论基础 |
6.1.2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原则 |
6.1.3 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 |
6.2 借鉴国际经验的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重构方案 |
6.2.1 一般公共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方案 |
6.2.5 新冠肺炎疫情背景下央、地间公共卫生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研究 |
6.3 重构之后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1 一般公共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事权配置及其支出规模测算 |
6.3.2 政府性基金预算中的央、地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3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4 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中的央、地间财政支出划分及其规模测算 |
6.3.5 重构之后的央、地两级财政支出总规模测算及重构方案的优势 |
6.4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结论与对策建议 |
7.1 研究结论 |
7.1.1 国际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2 历史、现状和比较的研究结论 |
7.1.3 理论与实证研究的结论 |
7.2 对策建议 |
7.2.1 政策启示 |
7.2.2 具体的对策建议和方案 |
第八章 研究的不足与展望 |
8.1 本文的不足之处 |
8.2 今后的努力方向 |
参考文献 |
附件:Lind-Mehlum方法的Stata编程代码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 作者简历 |
2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 参与的科研项目及获奖情况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2)中国财政分权的区域创新效应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思路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思路 |
1.4 研究方法 |
1.5 研究创新与不足 |
1.5.1 研究创新 |
1.5.2 研究不足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国外研究综述 |
2.1.1 财政分权与公共品供给的相关研究 |
2.1.2 财政分权与区域创新的相关研究 |
2.1.3 政府行为与区域创新的相关研究 |
2.2 国内研究综述 |
2.2.1 财政分权与公共品供给的相关研究 |
2.2.2 财政分权与区域创新的相关研究 |
2.2.3 政府行为与区域创新的相关研究 |
2.3 文献评述 |
第3章 概念界定与理论分析 |
3.1 概念界定 |
3.1.1 财政分权 |
3.1.2 中国财政分权 |
3.1.3 区域创新效应 |
3.1.4 政府行为 |
3.2 理论基础 |
3.2.1 公共品理论 |
3.2.2 外部性理论 |
3.2.3 公共选择理论 |
3.2.4 委托代理理论 |
3.3 财政分权与区域创新:直接效应假说 |
3.3.1 模型设定 |
3.3.2 地方政府的行为选择 |
3.3.3 财政分权对区域创新的影响 |
3.4 财政分权与区域创新:中介效应假说 |
3.4.1 财政科技投入与区域创新 |
3.4.2 科技事权划分与区域创新 |
3.4.3 地方税收与区域创新 |
3.4.4 土地财政与区域创新 |
3.5 财政分权与区域创新:空间效应假说 |
3.5.1 基本假设 |
3.5.2 理论模型建立 |
3.5.3 理论模型推导 |
3.5.4 理论模型结论 |
3.6 小结 |
第4章 财政分权与区域创新:现状考察 |
4.1 财政分权的现状考察 |
4.1.1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调整历程 |
4.1.2 中央和地方财政关系演变的基本特点 |
4.1.3 中央和地方财政分权程度状况 |
4.2 创新水平的现状考察 |
4.2.1 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历程 |
4.2.2 科技创新体制改革的基本特征 |
4.2.3 创新投入和产出水平状况 |
4.3 政府财政行为的现状考察 |
4.3.1 财政科技投入规模状况 |
4.3.2 科技事权划分状况 |
4.3.3 宏观税负水平状况 |
4.3.4 土地财政依赖程度状况 |
4.4 小结 |
第5章 财政分权与区域创新:直接效应 |
5.1 模型、变量与数据 |
5.1.1 模型设定 |
5.1.2 变量选取 |
5.1.3 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 |
5.2 实证发现及原因分析 |
5.2.1 全国层面实证结果与分析 |
5.2.2 分地区实证结果与分析 |
5.3 稳健性检验 |
5.3.1 基于收支自主权指标检验 |
5.3.2 基于税收分成率指标检验 |
5.3.3 基于市场化进程指标检验 |
5.3.4 基于专利强度指标检验 |
5.3.5 基于动态面板模型检验 |
5.3.6 基于分时间段检验 |
5.4 扩展性讨论:门槛效应检验 |
5.4.1 门槛模型设定 |
5.4.2 门槛值估计及区间划分 |
5.4.3 实证结果与分析 |
5.4.4 基于收入自主权指标检验 |
5.5 小结 |
第6章 财政分权与区域创新:中介效应 |
6.1 模型、变量与数据 |
6.1.1 模型设定 |
6.1.2 变量选取 |
6.1.3 数据说明与描述性统计 |
6.2 实证发现及原因分析 |
6.2.1 全国层面实证结果与分析 |
6.2.2 分地区实证结果与分析 |
6.3 稳健性检验 |
6.3.1 基于专利强度指标检验 |
6.3.2 基于收入自主权指标检验 |
6.4 小结 |
第7章 财政分权与区域创新:空间效应 |
7.1 方法与模型 |
7.1.1 空间相关性检验 |
7.1.2 空间计量模型简介 |
7.1.3 空间计量模型估计方法 |
7.2 空间权重矩阵设计 |
7.2.1 邻接权重矩阵 |
7.2.2 经济权重矩阵 |
7.2.3 距离权重矩阵 |
7.3 实证分析 |
7.3.1 空间相关性分析 |
7.3.2 空间计量模型检验 |
7.3.3 实证发现及原因分析 |
7.4 稳健性检验 |
7.4.1 基于创新产品转化指标检验 |
7.4.2 基于收入自主权指标检验 |
7.5 小结 |
第8章 研究结论与政策建议 |
8.1 主要结论 |
8.1.1 理论研究的主要结论 |
8.1.2 实证研究的主要结论 |
8.2 政策建议 |
8.2.1 推动区域创新的财政分权改革方向 |
8.2.2 推动区域创新的财政政策选择 |
8.2.3 推动区域创新的财政与其他配合改革 |
8.3 未来的扩展性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路径 |
第一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理论基础 |
一、金融监管的公权力属性 |
二、金融监管的正当性理论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的多元与多重 |
一、金融监管权主体的多元化 |
二、金融监管对象的全覆盖 |
三、金融监管内容的系统化 |
第三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结构化”性质 |
一、国家权力的央地配置 |
二、“结构化”视角下的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 |
第四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动因 |
一、地方金融业的发展状况是根本动因 |
二、地方政府金融发展的竞争需要是直接动因 |
三、维护金融安全是终极动因 |
四、国家权力结构改革是重要动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变迁和现状 |
第一节 中央金融监管权模式的历史变迁 |
一、1949-1979:中央银行“大一统”时代 |
二、1979-1992:中央银行体制的建立与地方监督保障 |
三、1992-2003:分业监管与地方干预 |
四、2003-至今:分业监管与金融监管协调 |
第二节 我国地方金融监管权的历史考察 |
一、1949 年以来我国权力央地关系的发展 |
二、我国金融监管央地关系的变迁 |
第三节 我国央地金融监管权配置的现状分析 |
一、中央金融监管权配置现实 |
二、金融监管权集中配置于中央的弊端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的配置现实 |
四、央地双层监管的显着趋势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困境 |
第一节 地方金融监管的多重困境 |
一、应对传统金融的困境 |
二、地方金融监管法律依据普遍缺失 |
三、地方监管机构定位不清 |
四、应对互联网金融冲击的困境 |
第二节 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合法性危机 |
一、金融立法现状 |
二、现行金融立法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金融监管央地配置域外模式借鉴 |
第一节 分权型多层监管模式 |
一、美国的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二、加拿大分权型双层金融监管权配置 |
三、美国、加拿大分权型多层监管体制特征 |
第二节 集中型单层监管模式 |
一、英国金融监管权集权型单层配置模式 |
二、德国依托地方银行的地方监管模式 |
三、日本中央政府部门行政授权地方监管模式 |
四、欧盟合作性金融监管模式 |
五、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单层监管模式的特征 |
第三节 域外金融监管的比较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
一、域外金融监管权配置的制度化 |
二、监管权力央地配置模式的决定因素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制度建构 |
第一节 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宏观设计 |
一、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价值取向 |
二、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配置目标 |
三、金融监管权央地配置的主要原则 |
第二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的法治化路径 |
一、通过法律制度配置监管权力 |
二、充分发挥地方立法权的作用 |
第三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主体配置 |
一、监管机构配置的基本原则 |
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统筹监管模式 |
第四节 地方金融监管权内容配置 |
一、厘清地方监管与中央监管之间的界限 |
二、厘清地方金融市场与政府监管之间的界限 |
三、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内容 |
第五节 配套制度设计 |
一、中央从严格分业走向行业统筹 |
二、完善中央与地方经济权力配置关系 |
三、创造地方金融监管权实现的条件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采用的研究方法 |
1.3.1 文献分析法 |
1.3.2 比较归纳法 |
1.3.3 规范分析法 |
1.3.4 实证分析法 |
1.4 研究内容和论文整体结构图 |
1.5 创新点与不足 |
第2章 基本概念界定及相关理论基础 |
2.1 基本概念界定 |
2.1.1 国家治理 |
2.1.2 央地财政关系 |
2.1.3 财政分权 |
2.2 国家结构理论 |
2.2.1 两种类型的国家结构与权力分配 |
2.2.2 单一制与联邦制的异同 |
2.2.3 集权与分权的比较 |
2.3 财政联邦制理论 |
2.3.1 分权制衡理论 |
2.3.2 “AMS视角”的财政联邦制理论 |
2.3.3 第二代财政联邦制理论 |
2.4 公共选择理论 |
2.4.1 财政集权下的公共福利损失 |
2.4.2 财政分权下公共产品提供不足 |
2.5 委托-代理理论 |
2.6 转移支付效应理论 |
第3章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发展现状与问题分析 |
3.1 建国后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历程与评价 |
3.2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现状 |
3.2.1 中国当代财政分权现状 |
3.2.2 财政分权与政治集权的二元体制 |
3.2.3 财政单一制的三种模式 |
3.2.4 碎片化权威和事实联邦主义 |
3.2.5 分税制现状与国地税合作 |
3.2.6 我国转移支付制度现状 |
3.3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存在问题分析 |
3.3.1 财权事权及支出责任界定不清 |
3.3.2 央地财政关系中民主化程度不足 |
3.3.3 地方政府主体税种缺乏,地区差异扩大 |
3.3.4 政府层级过多,税种规范划分难度大 |
3.3.5 转移支付制度缺乏科学性 |
第4章 我国央地财政关系分析与实证 |
4.1 中国式财政分权与“集权-分权”底线的思考 |
4.2 财政分权度的衡量方法 |
4.2.1 包含人事任命权重的财政分权度衡量方法 |
4.2.2 最优财政分权度的衡量 |
4.2.3 事权财权划分效果评价方法 |
4.2.4 事权财权匹配度指标 |
4.2.5 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下中央分担比例的改进方案 |
4.3 分税制、宏观税负与税收痛苦指数 |
4.4 我国转移支付效应的实证分析 |
4.4.1 央-地转移支付对各省经济增长的影响 |
4.4.1.1 模型设计与变量选取 |
4.4.1.2 描述性统计与计量分析 |
4.4.1.3 建立回归模型 |
4.4.1.4 实证分析及结论 |
4.4.2 央-地转移支付对各省人均收入的影响 |
4.4.2.1 数据选取与描述 |
4.4.2.2 建立模型 |
4.4.2.3 分析与结论 |
第5章 央地财政关系的国际借鉴 |
5.1 现代国家央地财政关系的几种模式 |
5.2 英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2.1 英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2.2 英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2.3 英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2.4 英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3 美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3.1 美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3.2 美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3.3 美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3.4 美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4 俄罗斯的央地财政关系 |
5.4.1 俄罗斯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4.2 俄罗斯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4.3 俄罗斯联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4.4 俄罗斯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5 德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5.1 德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5.2 德国央地政府税权划分 |
5.5.3 德国中央对地方的转移支付 |
5.5.4 德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6 法国的央地财政关系 |
5.6.1 法国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6.2 法国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6.3 法国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6.4 法国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7 日本的央地财政关系 |
5.7.1 日本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7.2 日本央地税收划分 |
5.7.3 日本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7.4 日本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8 印度的央地财政关系 |
5.8.1 印度央地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5.8.2 印度央地政府税收划分 |
5.8.3 印度中央对地方转移支付 |
5.8.4 印度央地财政关系评价 |
5.9 国际央地财政关系总结与借鉴 |
第6章 中国央地财政关系改革建议 |
6.1 完善央地财权事权划分,破解财权二元结构 |
6.2 加快财政民主化法治化进程 |
6.3 完善分税制,增加地方主体税种 |
6.4 以公共服务均等化为目标完善转移支付制度 |
6.5 加强“基层反馈”和主观偏好表达 |
参考文献 |
在学校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5)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总体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研究创新 |
第一章 文献综述、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研究相关的文献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二节 研究相关的概念界定 |
一、义务教育 |
二、教育事权 |
三、支出责任 |
第三节 研究相关的理论基础 |
一、央、地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委托与代理 |
二、公共产品层次理论视角下的义务教育事权 |
三、政府财政分权视角下的义务教育支出责任 |
第二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历史逻辑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义务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 |
一、中央统筹、地方负责 |
二、省级统筹、分级管理 |
三、分级管理、以县为主 |
第二节 义务教育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逻辑 |
一、地方负责、分级管理 |
二、地方负责、以县为主 |
三、财政保障、省级统筹 |
第三节 义务教育管理体制的经验启示 |
一、重要保障:中央统一领导、地方积极参与 |
二、重要举措:强化管理责任、落实分工负责 |
三、发展关键:城乡一体发展、追求公平均衡 |
第三章 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与划分现状 |
第一节 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 |
一、分类方法及步骤 |
二、义务教育事权的类别框架 |
三、义务教育支出责任的类别框架 |
第二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规模与落实 |
一、政府间基础教育投入比例 |
二、政府间义务教育投入比例 |
三、“三个增长”比例的落实情况 |
第三节 我国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分项目划分现状 |
一、教育行政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学校经费管理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三、教育教学研究和指导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第四章 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能力保障的匹配研究 |
第一节 测度指标的选择及说明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测度指标 |
二、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测度指标 |
第二节 测度方法的建构及说明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的测度方法 |
二、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的测度方法 |
第三节 央地政府财政保障能力分析 |
一、央地政府财政收入占比分析 |
二、省级政府财政保障能力比较 |
第四节 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匹配测度 |
一、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安排及负担比例 |
二、纵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测度 |
第五节 横向政府间义务教育支出责任与财政保障能力的匹配测度 |
一、自变量与因变量的数据结果分析 |
二、预算内拨款预测模型的建构及匹配测度结果分析 |
第五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域外经验 |
第一节 中央集权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法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法国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二节 地方分权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美国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美国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三节 央地共担型国家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一、日本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的划分 |
二、日本政府间义务教育的支出责任 |
第四节 域外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总体特点 |
一、路径依赖:事权配置格局的历史逻辑 |
二、法治原则:事权配置机制的重要途径 |
三、积分并存:事权配置结构的基本形态 |
四、合理分权:事权配制改革的根本宗旨 |
第五节 域外政府间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启示 |
一、确定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分类框架和划分方案 |
二、公共事务的内在属性为义务教育事权划分的基本依据 |
三、政府财权相匹配是公共教育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手段 |
四、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系统工程和动态调整过程 |
第六章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优化进路 |
第一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思路调整 |
一、改变“重结果、轻过程”倾向 |
二、改变“重原理、轻实践”倾向 |
三、改变“重行政、轻法制”倾向 |
第二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
一、公共产品受益范围原则 |
二、以国家结构形式为前提条件 |
三、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法定原则 |
四、外部性、信息复杂性和激励相容结合原则 |
第三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具体方案 |
一、中央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二、省级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三、市县政府的义务教育事权配置与支出责任的划分 |
第四节 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划分与事权划分的配套对策 |
一、优化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动态调整模式 |
二、加强政府义务教育事权与财力匹配的保障制度建设 |
三、规范不同层级政府间的义务教育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四、因地制宜合理借鉴国外发达国家义务教育发展经验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6)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之处 |
第一章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建设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相关概念范畴探讨 |
一、能力与组织能力 |
二、地方政府 |
三、政府能力 |
四、政府财政能力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建设的理论基础 |
一、财政分权理论 |
二、公共产品理论与外部性理论 |
三、政府间税收划分理论 |
四、政府间转移支付理论 |
五、可持续发展理论与公债理论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及作用机理 |
一、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及理论模型构建 |
二、各影响因素对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形成的作用机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评价指标体系构建与测算方法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原则与构建 |
一、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评价指标体系设计原则 |
二、地方政府财政能力评价指标体系的构建 |
三、指标选取范围与数据来源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测算方法 |
一、基础指标的无纲量化方法 |
二、熵值法 |
三、线性加权组合方法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测度及时空特征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 |
一、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测算 |
二、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时序演变规律分析 |
三、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空间差异分析 |
四、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时空演变进程可视化描述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 |
一、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测算 |
二、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时序演变规律分析 |
三、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空间差异分析 |
四、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时空演变进程可视化描述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 |
一、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测算 |
二、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时序演变规律分析 |
三、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空间差异分析 |
四、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时空演变进程可视化描述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测算及时空特征分析 |
一、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测算 |
二、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时序演变规律分析 |
三、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空间差异分析 |
四、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时空演变进程可视化描述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区域差异测算及结果分析 |
第一节 研究方法、数据来源与区域说明 |
一、研究方法 |
二、数据来源与区域说明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 |
一、财政汲取能力区域差异测算 |
二、财政汲取能力区域差异测算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 |
一、财政供给能力区域差异测算 |
二、财政供给能力区域差异测算结果分析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 |
一、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区域差异测算 |
二、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区域差异测算结果分析 |
第五节 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区域差异测算与结果分析 |
一、财政综合能力区域差异测算 |
二、财政综合能力区域差异测算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收敛性检验与结果分析 |
第一节 研究方法、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一、研究方法 |
二、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收敛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一、σ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二、β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收敛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一、σ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二、β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第四节 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收敛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一、σ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二、β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第五节 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收敛性检验及结果分析 |
一、σ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二、β收敛检验及结果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中国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性时空特征及驱动力分析 |
第一节 内涵界定、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一、三重财政能力内涵界定 |
二、研究方法 |
三、数据来源及处理 |
第二节 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发展时空演变特征 |
一、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度时空演变特征 |
二、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发展度时空演变特征 |
第三节 地方政府三重财政能力耦合协调发展动力识别 |
一、全国层面实证检验与结果分析 |
二、区域异质性考察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空间相关性检验与判别 |
一、探索性空间数据分析法 |
二、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空间相关性特征检验与判别 |
三、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空间相关性特征检验与判别 |
四、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空间相关性特征检验与判别 |
五、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空间相关性特征检验与判别 |
第二节 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影响因素:基于动态空间面板模型的实证分析 |
一、模型设定、变量说明与数据来源 |
二、地方政府财政汲取能力影响因素实证估计与解读 |
三、地方政府财政供给能力影响因素实证估计与解读 |
四、地方政府财政可持续发展能力影响因素实证估计与解读 |
五、地方政府财政综合能力影响因素实证估计与解读 |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促进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升的政策建议 |
第一节 积极推进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 |
一、合理分配各级政府事权 |
二、严格规范地方政府行为 |
第二节 完善地方税收体系与健全转移支付制度 |
一、构建和完善地方税收体系 |
二、改革和健全财政转移支付制度 |
第三节 加快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 |
一、亟待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法律法规建设 |
二、进一步优化地方政府性债务结构 |
三、完善地方政府性债务考核问责制度 |
四、积极探索和创新地方政府融资模式 |
第四节 加强配套措施建设 |
一、构建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综合评价机制 |
二、加快完善地方政府政绩考核评价办法 |
三、稳妥推进地方政府财政能力内部结构的协调发展 |
四、全方位增强地方政府财政能力提升的“驱动力” |
本章小结 |
研究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基本结论 |
二、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致谢 |
(7)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概念界定 |
1.2.1 全能政府 |
1.2.2 有限政府 |
1.2.3 财政分权 |
1.3 研究思路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技术路线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的创新点 |
2.理论概述与文献述评 |
2.1 理论概述 |
2.1.1 有限政府理论 |
2.1.2 财政分权理论 |
2.2 文献研究述评 |
2.2.1 政府事权与支出责任研究述评 |
2.2.2 政府财权、财力与事权匹配研究述评 |
3.政府职能与央地财税关系的历史检视 |
3.1 全能型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2 赶超型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3 有限政府与央地财税关系 |
3.4 本章小结 |
4.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分析 |
4.1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合理化的标准 |
4.1.1 我国央地财税关系合理标准的历史演进 |
4.1.2 新时代央地财税关系合理化的标准 |
4.2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表现及原因 |
4.2.1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经济表象 |
4.2.2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原因 |
4.3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博弈分析 |
4.4 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效率损失分析 |
4.4.1 效率测度方法 |
4.4.2 指标设定与数据来源 |
4.4.3 央地财税关系异化的效率损失分析 |
4.5 本章小结 |
5.央地财税关系调整的效率检验 |
5.1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效率检验 |
5.1.1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1.2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的范围与程度 |
5.1.3 中央适度上收事权对经济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2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效率检验 |
5.2.1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5.2.2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的范围与程度 |
5.2.3 中央适度下放财权对经济效率影响的实证分析 |
5.3 本章小结 |
6.政府职能转变与地方财源建设 |
6.1 理论分析 |
6.2 理论模型构建 |
6.2.1 居民最优化问题 |
6.2.2 企业最优化问题 |
6.2.3 政府最优化问题 |
6.3 计量模型构建 |
6.3.1 影响因素、变量设置及数据说明 |
6.3.2 计量模型构建 |
6.4 实证结果与稳健性检验 |
6.4.1 实证结果与分析 |
6.4.2 稳健性检验 |
6.5 本章小结 |
7.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的优化路径 |
7.1 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原则 |
7.1.1 坚持完善分税制的原则 |
7.1.2 坚持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的原则 |
7.1.3 坚持财力划分与支出责任匹配的原则 |
7.1.4 坚持地区间财力均衡配置的原则 |
7.1.5 坚持地方财源建设为重要抓手原则 |
7.2 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的具体路径 |
7.2.1 转变政府职能,科学划分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 |
7.2.2 合理分配财力,完善政府间收入分配体系 |
7.2.3 规范转移支付,均衡区域分配 |
7.2.4 建设地方财源,完善地方财政收入体系 |
7.3 本章小结 |
中外文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取得的与学位论文相关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相关研究资料综述 |
(一) 国外相关研究综述 |
(二) 国内相关研究综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和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基本概念 |
一、地方税的概念及涵义 |
二、地方税相关概念辨析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概念及涵义 |
第二节 公共财政理论 |
一、公共财政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公共财政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公共财政理论对于地方税收支的意义 |
第三节 财政分权理论 |
一、财政分权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财政分权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财政分权理论对于地方税权的意义 |
第四节 税收正义理论 |
一、税收正义理论的兴起与发展 |
二、税收正义理论的基本内涵 |
三、税收正义理论对于地方税的意义 |
第二章 营改增后中国地方税体系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 |
第一节 地方税收不符合地方公共财政需求 |
一、税收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低 |
二、非税收入在地方财政中占比过高 |
三、地方财政高度依赖于中央转移支付 |
第二节 地方税权难以适应财政分权的需求 |
一、地方税立法权缺失 |
二、地方税征管权日趋萎缩 |
三、税收收益权划分愈发不合理 |
第三节 地方税制有违税收正义价值 |
一、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实质正义要求 |
二、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程序正义要求 |
三、地方税制不符合税收制度正义要求 |
第四节 我国地方税体系问题溯因 |
一、市场与政府界限不清晰 |
二、分税制以集权作为初衷 |
三、地方税制设计有违正义 |
第三章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经验及其借鉴 |
第一节 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达国家政府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达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达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二节 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的设置 |
一、发展中国家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发展中国家政府间税权划分 |
三、发展中国家地方主体税种设置 |
第三节 外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比较分析 |
一、外国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比较分析 |
二、外国政府间税权划分比较分析 |
三、外国地方主体税种设置的比较分析 |
第四节 外国立法经验对我国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借鉴 |
一、科学合理的政府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二、稳定适度的政府间税权配置 |
三、明确合理的地方主体税种 |
第四章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和选择标准 |
第一节 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思路 |
一、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逻辑前提 |
二、关于地方主体税种的备选税种 |
第二节 微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财政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财政自主权的保障意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稳定作用 |
三、地方主体税种对地方政府行为的激励导向 |
第三节 中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经济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宏观经济发展方向相契合 |
二、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区域发展特色相一致 |
三、地方主体税种应当与居民公共受益相匹配 |
第四节 宏观层面:地方主体税种选择的价值标准 |
一、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实质正义 |
二、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程序正义 |
三、地方主体税种的选择应当具备制度正义 |
第五章 地方主体税种部分备选税种的利弊分析 |
第一节 增值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增值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增值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增值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企业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企业所得税方案的税收正义价值分析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个人所得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个人所得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四节 房地产税作为地方备选主体税种的利弊分析 |
一、房地产税方案的财政能力考量 |
二、房地产税方案的经济意义检视 |
三、房地产税方案税收正义价值探究 |
第六章 我国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设想 |
第一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消费税方案 |
一、消费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消费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消费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二节 双主体税种结构之资源税方案 |
一、资源税方案具备财政意义 |
二、资源税方案满足经济标准 |
三、资源税方案符合税收正义价值 |
第三节 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路径 |
一、双主体税种模式的立法改革总体思路 |
二、消费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三、资源税作为地方主体税种的立法改革 |
第四节 地方主体税种立法改革的配套措施 |
一、明确政府职能并简化政府层级 |
二、适当下放税收立法权 |
三、税收立法权下放的配套条件 |
四、稳步推进地方辅助税种立法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表 |
(9)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主要研究范围和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
1.3 研究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
1.4 文献述评 |
1.5 本文的研究思路与方法 |
1.6 研究的难点与创新 |
第二章 国家治理与财政相关理论基础 |
2.1 国家治理 |
2.2 财政分权理论 |
2.3 财政职能划分 |
2.4 民族区域自治与地方财政相关理论 |
2.5 构建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的重要意义 |
第三章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的再认识 |
3.1 .民族自治地方政治特殊性的再认识 |
3.2 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3 民族自治地方社会发展特殊性的再认识 |
3.4 民族自治地方地理生态和历史文化特殊性的再认识 |
3.5 民族自治地方特殊性对财政问题的影响 |
第四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问题分析 |
4.1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支出情况分析 |
4.2 民族自治地方公共财政收入水平分析 |
4.3 中央对民族自治地方补助收入分析 |
4.4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支关系的实证分析 |
4.5 主要结论及政策启示 |
第五章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的制度分析 |
5.1 加强民族自治地方财税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
5.2 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分析 |
5.3 民族自治地方分级财政体制问题 |
5.4 民族自治地方现代预算管理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5 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收入制度的低效与缺失 |
5.6 民族自治地方债务管理制度缺失 |
第六章 建设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体系的政策建议 |
6.1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现代财政制度总体构想 |
6.2 建立并完善财政收支体系,夯实民族自治地方治理现代化的物质基础 |
6.3 坚持并完善符合民族区域自治的财政体制机制,理顺中央和民族自治地方政府间关系 |
6.4 .构建现代财政法律体系,提升民族自治地方财政法治化水平 |
6.5 创新配套地方性法规和制度 |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一、已公开发表的论文 |
二、主持或参与研究的课题 |
后记 |
(10)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选题意义 |
1.2 概念界定和研究范畴 |
1.2.1 概念界定 |
1.2.2 研究范畴 |
1.3 文献综述 |
1.3.1 财政分权研究综述 |
1.3.2 事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3 税制结构研究综述 |
1.3.4 税权划分研究综述 |
1.3.5 地方税体系研究综述 |
1.4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4.3 技术路线 |
1.5 创新和不足 |
1.5.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5.2 本文的不足之处 |
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分析 |
2.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渊源 |
2.1.1 公共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基本理论支撑 |
2.1.2 财政分权理论奠定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理论基石 |
2.1.3 契约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经济学分析框架 |
2.1.4 委托代理理论为完善政府间税收关系提供理论参考 |
2.1.5 最优及次优税制理论为优化税制结构提供理论指导 |
2.1.6 博弈经济学理论为政府间税权的合理划分提供理论支持 |
2.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前提—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
2.2.1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基本内涵 |
2.2.2 事权、支出责任与政府间税收关系 |
2.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税收制度 |
2.3.1 税制结构与政府间税收关系相互影响、相互作用 |
2.3.2 具体税制影响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合理构建 |
2.3.3 税收政策促进政府间税收关系的良性运转 |
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线—税权划分 |
2.4.1 税权综述 |
2.4.2 税收管辖权是国家税权的重要体现 |
2.4.3 税收立法权是政府税权的逻辑起点 |
2.4.4 税收行政权决定政府税权的良性运转 |
2.4.5 税收司法权是政府税权的内在保障 |
2.4.6 政府间税收关系中的税权划分 |
2.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两级税收收入体系 |
2.5.1 税收收入体系具有层级性 |
2.5.2 完善地方税体系是制衡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关键 |
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效应分析 |
3.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效应的经济学分析 |
3.1.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无谓损失 |
3.1.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最优税率 |
3.1.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和税收弹性 |
3.2 中央与省级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国家治理的影响 |
3.2.1 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国家治理 |
3.2.2 税权划分影响国家治理的认识误区 |
3.2.3 完善地方税体系对国家治理的意义 |
3.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经济增长的影响 |
3.3.1 理论分析 |
3.3.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3.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就业增长的影响 |
3.4.1 理论分析 |
3.4.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4.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3.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对公平分配的影响 |
3.5.1 理论分析 |
3.5.2 计量模型与指标选取 |
3.5.3 实证分析及结论 |
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现状分析 |
4.1 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的现状 |
4.1.1 事权划分缺少明确的法律依据 |
4.1.2 事权与支出责任交叉错位 |
4.2 税收制度的现状 |
4.2.1 营改增之后税制更加简化 |
4.2.2 直接税与间接税比例失衡 |
4.2.3 结构性减税政策有待改进 |
4.3 税权划分的现状 |
4.3.1 税收立法权的划分过于集中 |
4.3.2 税收征管权的划分存在交叉 |
4.3.3 税收收入归属权的划分偏离分税轨道 |
4.4 两级税收收入体系的现状 |
4.4.1 中央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充盈 |
4.4.2 地方税收收入体系相对匮乏 |
4.4.3 中央与地方税收收入比例有待改进 |
5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约因素分析 |
5.1.1 政府职能有待重新界定 |
5.1.2 税收制度有待更新完善 |
5.1.3 税收权限有待合理配置 |
5.2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核心问题—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失衡 |
5.2.1 分税制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持续失衡 |
5.2.2 营改增后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加重 |
5.2.3 地方财力不足导致地方政府对转移支付依赖程度较高 |
5.2.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收入关系失衡的综合分析 |
5.3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一:共享税问题 |
5.3.1 问题表现之一:共享税种过多 |
5.3.2 问题表现之二:共享方式繁杂 |
5.3.3 问题表现之三:共享比重过大 |
5.3.4 共享税问题的综合分析 |
5.4 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基本问题之二:地方税体系问题 |
5.4.1 地方税的概念界定模糊 |
5.4.2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表现 |
5.4.3 地方税体系的问题分析 |
6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及建议 |
6.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框架设计 |
6.1.1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根本目的 |
6.1.2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总体思路 |
6.1.3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主要原则 |
6.1.4 完善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的整体布局 |
6.2 具体建议一:重新界定政府职能、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 |
6.2.1 处理好政府与市场的关系 |
6.2.2 处理好政府与政府的关系 |
6.3 具体建议二:完善税收制度、夯实政府间税收关系的制度基础 |
6.3.1 综合考虑多元化目标 |
6.3.2 合理构建复合税制 |
6.3.3 优化税制结构 |
6.3.4 适时调整税收政策 |
6.4 具体建议三:合理配置税权、释放各级政府的活力和创造力 |
6.4.1 纵横摆布合理配置税收立法权 |
6.4.2 多方考虑合理配置税收征管权 |
6.4.3 双管齐下合理配置税收收入归属权 |
6.5 具体建议四:重建两级税收收入体系、均衡配置政府财力 |
6.5.1 逐步改革共享税是重回分税制的根本途径 |
6.5.2 重建地方税体系是解决地方财力不足的关键 |
研究结论及未来展望 |
在校期间的科研成果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建立和完善中央与地方合理分权体制(论文参考文献)
- [1]可持续发展约束宏观税负视域下央、地间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 ——基于国际比较的研究[D]. 金辉. 浙江工业大学, 2020(07)
- [2]中国财政分权的区域创新效应研究[D]. 邱国庆. 辽宁大学, 2020(08)
- [3]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权配置问题研究[D]. 李其成. 江西财经大学, 2019(07)
- [4]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的央地财政关系[D]. 周强.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2019(03)
- [5]政府间义务教育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及优化研究[D]. 蒋祖存.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6]中国地方政府财政能力研究[D]. 辛冲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7]有限政府背景下央地财税关系优化研究[D]. 吴睿. 武汉大学, 2019(06)
- [8]论营改增后中国地方主体税种的应然选择[D]. 陈思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9]国家治理视角下民族自治地方财政问题研究[D]. 王璟谛.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10]中央与省级地方政府间税收关系问题研究[D]. 张春宇. 东北财经大学, 2017(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