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试论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论文文献综述)
陈鸿[1](2020)在《片面共犯肯定论》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国刑事法律体系应当根据实践需要不断与时俱进,科学地进步。面对司法实践中客观存在且难以定性的片面共犯问题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体系,理论界存在肯定论和否定论的观点分歧,所以片面共犯问题应当被理论界进一步研究。文章从四个章节展开论述,全面细致地讨论了片面共犯的概述、片面共犯肯定论符合我国共同犯罪理论基础、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和符合我国刑事立法规定这几个方面。第一章主要了介绍了我国刑法语境下有关片面共犯的概述。文章首先对片面共犯的基本概念进行阐述,然后对片面共犯有关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特征进行分析。最后,本章列举了我国刑法学界关于片面共犯问题存在的理论争议,主要分为片面共犯否定论和片面共犯肯定论两个立场。第二章主要对片面共犯肯定论在理论上符合我国的共同犯罪原理进行了讨论。一方面,文章对片面共犯的共同犯罪属性予以肯定,从我国刑法体系中共同犯罪构成所包含的的主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和客体四个要件展开分析。本章认为片面共犯符合我国共同犯罪所要求的共同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其在主客观相一致的基础上与单个个体参与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相吻合。另一方面,由于共同犯罪人存在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的主体类型,笔者在前述主体类型范围内对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围进行逐个分析论证,得出应肯定片面帮助犯和部分片面实行犯的结论。第三章主要讨论了片面共犯肯定论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笔者先从正面角度论证了片面共犯理论对司法实践中片面共犯案件处理的必要性,分析得出若不使用片面共犯理论就无法对特定的片面共犯案件加以妥善处置的结论。然后本章从反面角度对理论界提出的可利用间接正犯理论加以解决的观点进行反驳,并对行为特征相似且易产生混淆的片面共犯、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三种犯罪情形进行区分和辨别,笔者认为片面共犯问题只能通过共同犯罪制度加以解决。第四章主要讨论了片面共犯肯定论符合我国刑事立法规定。笔者首先从实证角度较为全面地列举了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片面共犯的法律规定。然后以《刑法》第198条第4款为例,对法律拟制和注意规定之间的关系以及该法条的本身含义展开论述,得出该条款应当属于片面共犯的法律拟制规定这一结论。最后本章对我国刑事法律中其他与该条规定相似的片面共犯法律规定进行简述,例如《刑法》第350条第2款有关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规定等法条,进一步论证我国刑事立法中确实存在片面共犯的法律依据。
邓宏东[2](2020)在《论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文中指出传统犯罪的网络异化使得共犯的内部结构发生了改变。从司法实践来看,主要表现为组织犯、教唆犯、帮助犯之间的界限混同和预备行为、不作为行为的性质变异。这些变化导致传统共犯认定方法在适用时产生了诸多问题,包括“违法连带”理论下的入罪难题、难以认定主观的“共同故意”以及主从犯的认定问题等。因此,需要我们针对网络共同犯罪的特征提出合理的认定方法。即使网络共同犯罪与传统共同犯罪在犯罪形态上表现出不同特征,但究其本质仍未脱离共同犯罪的范畴。所以在研究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之前,我们有必要认真梳理以往的共同犯罪基本理论,主要涉及共犯的本质、共犯的处罚根据、共犯的分类标准以及犯罪参与体系。需要指出的是,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不仅涉及传统的共犯基础理论,还与网络犯罪的基本理论息息相关。我们需要结合网络犯罪的特性,从中筛选出有利于合理认定网络共犯的基础理论。据此,在认定网络共犯时,我们应坚持结果本位的刑法观、行为共同说、混合惹起说和双层区分制的犯罪参与体系。关于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首先要以构成要件为核心合理区分网络正犯和狭义的网络共犯。而后按照由不法到责任,由客观到主观的思路,逐步进行。在客观不法的认定上,相较于传统共同犯罪,网络共同犯罪的违法相对性问题较为突出,主要表现为“一对多”的犯罪模式下,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问题和“违法连带”框架下的入罪问题。因此可能同时存在“无共犯之正犯”与“无正犯之共犯”。对于“无共犯之正犯”,不仅要探讨网络共犯自身的违法性还要考虑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在网络共犯不具自身违法性和存在不可罚的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时肯定“无共犯之正犯”的成立。在前者的认定上我们以共犯对正犯所侵害的法益是否具有保护义务为依据,而对于后者则采取共犯对网络中立帮助行为是否具有整体用途考察下的合理可控性为标准。在可罚的共犯行为具备自身违法性的基础上,我们再考察连带于正犯的违法性。对此,我们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基于“一对多”的犯罪模式而产生的单个正犯合法而多个正犯违法情形下的正犯违法性认定问题。对于这一问题,我们借助连续犯和集合犯的法理,在被帮助的正犯的不法层面进行罪量的叠加,以此来认定连带于正犯的不法,进而肯定形式上的“无正犯之共犯”。此外,网络共犯的成立还需与法益侵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在因果关系的判断上,由于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帮助行为的隐蔽性,所以我们不要求共犯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严格的条件关系,只要根据一般经验知识,共犯行为对正犯结果具有物理促进作用即可,从而对其进行缓和的结果归属。在主观责任方面,充分考虑网络空间的特性及网络犯罪活动的特征,对共犯与正犯之间的意思联络予以缓和,肯定单向的意思联络与片面共犯的成立。在故意的认定上,认识因素以“明知”为判断标准,且“明知”是指明确知道正犯行为,不包括应知。在意志因素中,考虑到网络帮助者的不同身份,进行一般主体即一般专业技术人员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类型区分,结合其各自的行为特征和行业特性,认为一般专业技术人员的意志因素既包括希望也包括放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意志因素仅包括希望。最后,我们需要结合实践对所提出的网络共犯认定方法进行检验。探究该方法在适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包括合理解决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共同犯罪的认定,不作为共犯的成立以及主从犯的具体认定等问题。
周萍[3](2020)在《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范围》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授犯罪方法罪规制以语言、动作、书面等其他形式,教授他人具体犯罪方法的行为。设立本罪旨在打击向他人传授犯罪方法的犯罪分子,历经三十多年,本罪在惩处传授犯罪方面起到诸多积极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新型犯罪形式不断出现,在实践中产生的各式争议,给本罪的适用造成一定困难。基于此,本文着眼于司法案例争议,立足实践厘清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范围。首先,就传授犯罪方法罪的犯罪构成而言,需判断某种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分析案例,一方面界定“传授”内涵,将传授行为的客观表现类型化。另一方面,解释“犯罪方法”,在积极刑事立法主义成为当下态势的背景下,刑法解释层面的态度应当保守而克制。传授的方法应属于刑法规制的犯罪行为方法,先符合形式违法性,后判定行为人传授方法的行为是否具备社会危害性即实质违法性,在判断中性方法即不是单纯用于犯罪的手段方法时,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在犯罪场景下予以传授,是否对他人的犯罪行为起到实质作用。其次,行为符合传授犯罪方法罪的构成要件后,传授行为在实践中较易与共同犯罪的共犯行为混淆。因此,在一行为的前提下,行为人以传授犯罪方法行为参与共同犯罪时,需明确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与共犯行为两者的界限。针对实践争议,从主客观相统一角度对传授行为是否可认定为共犯行为进行判断,符合共犯成立条件的行为人构成想象竞合犯,反之对行为人以传授犯罪方法罪一罪论处。此外,受网络环境影响,共同犯罪理论中意思联络被网络交流方式所冲淡,故而需在共犯成立条件的主观方面,作出特定调整,单向通谋亦可形成“共同故意”。再者,如果行为人构成想象竞合犯,应结合共犯处罚原则予以综合认定行为人的刑罚,同时注重共犯间责任平衡。最后,在数行为背景下,对实践中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形成的吸收、牵连关系进行论讨。其一,采用客观实质伴发关系作为认定吸收关系成立标准。吸收关系类型方面,刑法明文规定组织、领导行为构成独立的犯罪时,行为人实施的组织、领导主行为可吸收传授犯罪方法从行为;其他犯罪实行行为与传授犯罪方法的预备行为无法形成吸收关系要求的实质伴发关系,因而在实践中不成立此种类型的吸收关系,对行为人实行数罪并罚。其二,判断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与其他犯罪行为能否形成“手段—目的”类型的牵连关系,需采取主客观相统一标准。具体而言,客观上数行为存在类型化、通常化关系,并且行为人主观上需具备牵连意图。同时,在适用牵连关系时,应严格根据其成立条件进行适用,实践中扩大牵连关系范围的做法不可取。简而言之,认定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范围时,从构成要件符合性、一行为、数行为按序进行判断,完整圈定本罪适用范围。
杨蓓蕾[4](2019)在《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片面帮助犯理论源于德日刑法的区分制共犯语境,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设立以来,刑法学界对于片面帮助犯的热论不断。尽管立法和司法均已确认了片面帮助犯的实质性地位,但是对其的归责路径仍旧不甚明晰,导致片面帮助犯的具体认定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难重重。本文认为,区分制共犯体系是片面帮助犯理论存活的必然路径选择,共犯的本质是客观主义与主观要素相结合的限制从属性说。站在结果无价值的立场上,采违法类型的构成要件论,应当重视并强调我国刑事立法对共同犯罪中故意的体系性规定,在维持故意属于实质的责任要素的背景下,将故意形态作为共同犯罪中的违法性前提,将故意内容作为共同犯罪中的责任认定要素。尽管英美刑法对共犯人的归责方式与德日刑法具有显着不同,但是由于英美刑法的共犯制度与区分制共犯体系的内涵逻辑具有较高契合性,所以,可以认为英美刑法中的共犯制度就是区分制共犯体系的一种表现方式。因此,完全可以借鉴美国刑法中“潜在共犯”的刑事责任处理方式,强调片面的帮助故意,弱化片面帮助行为与法益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推定的因果关系作为片面帮助犯违法性认定的基础,以蓄意的促进意思作为片面帮助犯有责性认定的基础,为我国当前片面帮助犯的归责困境提供新思路。
刘亭[5](2019)在《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今时代,IT技术与互联网的发展已步入高速运行发展的轨道,当然,网络极速发展的背景下,我国的社会经济、政治及文化都深受到网络的影响,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与网络产生不可分割的联系。信息网络技术在不断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作为一把双刃剑,也带来不好的影响。比如一些人会利用网络实施诈骗行为,使人们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损坏社会的经济稳定,更给网络的良好管理造成影响。除此,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就是网络不断应用过程中所衍生出来的一种新型的网络犯罪行为。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是网络发展新时代网络诈骗新的的表现形式,并不能被认为是一种新的且独立的犯罪种类,其依旧是利用网络在实施犯罪。但是,我国现有的法律还并未全面的对网络诈骗犯罪进行规范,如今在我国法律中只有2011年“两高”《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出现了一些对网络诈骗相关犯罪较为具体的规定,这也成为了办理网络诈骗犯罪的主要依据。而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大部分也只是参照共同犯罪的相关规定结合诈骗罪的刑法规定在实践中运用,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更好地解决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案件,也遇到一些比较难的问题。本论文主要通过四个方面对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认定进行研究探讨。第一,是对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片面共犯方面进行认定,先介绍相关案例,提出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片面共犯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如犯罪中单纯提供网络技术定罪处罚有争议、有无犯罪故意将会影响片面共犯的认定等,最后提出具体认定方法。第二,是对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先介绍相关案件,提出相关认定中的问题,如共同犯罪中主犯与其他从犯难区分、中介平台经营者的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存在争议等,最后提出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共犯具体认定方法。第三,是对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可以认定为犯罪集团进行分析说明,先介绍相关案件,提出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认定为犯罪集团存在的问题,如网络背景下犯罪故意的偶然性影响犯罪认定、网络诈骗行为的技术性影响人们的判断能力等,最后总结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可认定为犯罪集团的具体方法。第四,是对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先介绍实践案件,再提出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数额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如犯罪对象存在不确定性使诈骗金额难以确定、犯罪财物多为虚拟财产导致现实价值难以评定、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对诈骗数额罪责承担范围不清等,最后归纳出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数额问题的认定方法。
马春辉[6](2019)在《反思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犯罪经历了由对象、工具到空间转变的过程,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更加速了网络空间的形成,其与现实空间组成双层的社会新格局,传统犯罪找到了新的滋生土壤,互联网犯罪呈现高发、频发的态势。由于网络犯罪的技术性特征,较之传统犯罪更加隐蔽、复杂,不断冲击着传统的刑法理论,其中以网络共同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问题最为突出。借助网络的技术特征,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呈现出高度的演化变形现象: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逐渐超越实行行为,冲击着传统从犯评价模式;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独立性突破共犯从属性,动摇了传统共犯评价体系。面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演化变形,以及传统共犯理论的应对乏力,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构建起初步的规制体系。刑事司法率先发挥其能动性,在解释中确认片面共犯的存在,并进一步明确片面共犯适用的限制条件。刑事立法紧随其后,通过修正案的形式,针对网络犯罪出台专门的罪名加以规制,《刑法修正案(七)》中增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这是针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首次立法突破,《刑法修正案(九)》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新设更是宣示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时代的到来。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在立法上的确立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演化变形带给刑法共犯理论的冲击。但是其缺乏深入的理论探讨和本土化的消解,是不当借鉴域外刑法理论的结果。即只有在“限制正犯”的概念下才存在正犯与共犯的区分,其本质是对构成要件符合性解释的不同,为求得量刑均衡发展出实质正犯概念——帮助行为正犯化。“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范式与我国“作用-分工”的双层共犯立法体例不相契合,我国刑法根据分工分类法将共犯分为正犯、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同时,又根据作用标准进一步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和胁从犯——第一层定性,第二层定量,保证量刑均衡。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是实质正犯理论的本土化误用,颠覆我国共犯理论根基、导致共犯参与类型的弱化、网络犯罪范围的间接扩大以及刑法总则关于共犯规定的虚置,这并非是化解网络犯罪共犯归责困境的妥善之法。当前应当立足我国共犯立法模式,建立符合共犯双层分类标准的归责体系,采取最小从属性说弥合共犯与正犯之间的处罚间隙,引入片面共犯消除犯意联络缺失障碍,进而实现网络犯罪共犯归责模式的理性回归。借助新型共犯归责模式对被誉为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典型立法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予以正本清源,其规范属性既不是量刑规则,也不是“从犯主犯化”,而是“帮助行为正犯化”理念在立法上推动的结果,不应当被提倡,应当将其视为“片面共犯”在立法上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实施信息网络犯罪的帮助行为,应当采取最小从属性说,达到“情节严重”的,以本罪论处,同时构成其他犯罪共犯的,按照想象竞合的原则,择一重罪处罚。
祝维[7](2019)在《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文中指出网络空间的开放性、虚拟性、交互性等特点为网络犯罪的滋生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各种类型的网络犯罪因此层出不穷。而网络犯罪往往又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尤其是大部分网络帮助行为因其“一对多”的特征而具有相当的独立性,传统的共同犯罪理论体系已经难以对其做出完全合理的评价,暴露出了自身在网络新时代下的缺陷与不足。因此为了更好地规制网络空间中的犯罪帮助行为,我国在2015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九)》中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增强了对帮助网络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正面回应了网络环境中帮助行为日益显着的独立危害性。对于设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代表帮助行为正犯化的问题,大部分学者持赞同意见,但也有部分学者提出批评,而张明楷教授更是认为此罪的设立并非帮助行为正犯化,而仅是帮助犯的量刑规则,依然从属于共同犯罪评价体系。本文认为无论“正犯化”还是基于共同犯罪的“量刑规则说”都是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入罪路径探索,二者并不完全对立。本文除导论外,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立法与入罪路径首先,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类型进行解构,以法律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技术支持类帮助行为与非技术支持类帮助行为;理论上以行为方式为标准将其分为作为和不作为;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实行行为的涵盖范围为标准可分可罚的中立网络帮助行为与成立共同正犯的行为等。其次,通过对相关立法及司法规范的考察分析了我国立法与司法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规制沿革。最后,通过对具体案例的详尽分析引出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不同入罪路径:一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入罪、二是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共犯化入罪,其中又可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衍生出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入罪的另一路径。第二章: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探讨根据刑法第287条之二的规定对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构成要件进行了界定,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客体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及不特定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观方面要求为行为人具有“≥单向帮助意思”的“明知”,客观上要求行为人实施了对相应犯罪活动的帮助行为。接下来对该罪主客观方面在刑法适用中出现的典型问题进行讨论解释。首先,该罪主观方面的重难点问题——“明知”,本文认为不应包括过失,而是指实际知道和有理由知道,明知的程度达到行为人认识到行为或结果的可能性即可。其次,该罪客观方面中的诸问题如帮助对象的认定应以被帮助行为构成犯罪为前提,该行为并不一定需满足全部犯罪构成要件,但是需要罪量要素的、不法意义上的犯罪行为;另外,在行为满足该罪构成要件尤其是“情节严重”标准的情况下,该罪确实存在犯罪未遂形态,至于对“情节严重”的认定则急需司法解释来确立一个明确的标准。第三章:共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探讨首先,界定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共犯化的主客观构成条件,要求帮助行为人主观上与实行行为人之间存在双向意思联络,但是可以从联络方式和认识因素上进行缓和的“柔性”双向意思联络;客观上实施了相应的帮助行为,并且与实行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其次,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分析主要阐述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与共犯化的区别,重点是前者主观上要求具有单向帮助意思即可,而后者是要求建立在双向意思联络基础上的“柔性”意思联络。故本文认为基于我国的刑法语境立场,片面共犯理论并不适用于我国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活动。第四章: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其他入罪路径的问题探讨基于刑法第287条之二第三款的相应规定,首先,对“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规定理解为法规竞合关系,对法规竞合的判定,不仅要从法条之间存在交叉包容的形式标准来看,也要结合法益的同一性和不法的包容性这样的实质标准考量。其次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对“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定罪规则适用应结合具体罪名法定刑的轻重及量刑情节进行具体分析。另外,阐述了部分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具有一定相似程度的罪名如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以及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最后,通过对“快播案”的解读得出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包含实行化类型,并对本案快播公司构成罪名上的法规竞合进行了判定与解析,回应了争议。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与不足: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在于,以入罪路径为出发点来分别展开对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适用的研究。对正犯化模式和共犯化模式分别进行了法理说明,并梳理了相应的立法与司法解释规定,对各模式的具体刑法适用问题进行了阐述并提出相应建议。本文还从“快播案”的审理结果出发提出了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包含实行化类型的思考。总体上梳理了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不同入罪路径,回应了争议。当然,由于笔者学识有限,本文尚有诸多不足,如:对相关理论的表述尚不简洁直接,也缺少对相关理论的分析判断;法言法语表达功力有所欠缺,部分行文稍显白话与拖沓。
张楚[8](2018)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文中指出从共同犯罪的性质,到共同犯罪的成立,到共同犯罪的量刑,共同犯罪理论抽象、复杂,因而被刑法学者喻为“刑法的绝望之章”。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达,网络犯罪逐渐从现实空间延伸到网络空间。网络空间犯罪,以及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成了网络犯罪的高级形态。早有学术文献对网络犯罪的生成原因、发展方向和预防机制进行过研究,但是这些研究都是从犯罪学的角度进行切入,少有学者从规范刑法学的视角来分析。以网络空间为时代背景或者研究背景,切入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原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应当如何进行适用和改良,原理背后隐藏的是基本规律,如何改造是规律背后的方法论问题。“基本构造”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原理,符合当下网络时代特色发展趋势,它决定了以下几方面的问题:在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如何划定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确立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如何划分共犯参与人的作用,确定参与人的刑事责任大小。文章的基调奠定为“基本构造”,旨在定格原理和方法论后,对其他方面进行展开。论文总共分为七章,大约二十万字。第一章到第三章,主要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相关基本概念,以及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成立范围,以构成要件,尤其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为最终的研究模型。第四章到第七章,主要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类型化共犯参与人及刑事责任问题。每个章节的内容如下:论文第一章主要了探讨网络空间以及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相关概念问题。本章以网络空间为中心词,比较其他相关虚拟空间的概念及内涵,框定整篇文章探讨的前提。以储存空间、网络社交空间和网络平台空间为视角,界定好网络空间的法律属性,以展开网络空间中犯罪以及共同犯罪的特殊性研究,限定论文论述过程中的网络环境和时代背景,确定共同犯罪在网络空间中异化的时代前提。最后,确立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和类型,以侵犯的具体对象,探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成立的现象范畴,把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分为“网络信息传播类共同犯罪”、“网络涉财类的共同犯罪”以及“网络秩序破坏类的共同犯罪”三类,以此来讨论有关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等相关问题。论文第二章论述了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原理起点。探讨从共犯从属性与共犯独立性的对立,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斗争进行了展开探讨。这两个问题是共同犯罪理论最基本的问题,也是讨论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基本构造的前提。前一对学说的独立,实质上是共同犯罪性质的对立,旨在研究共同犯罪中共犯人可罚性的来源和依据,后一对学说的对立,是指上是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对立,旨在研究共同犯罪,尤其是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范围,由此来讨论在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的范畴现象应当框定在何种范围。在网络空间的背景下,主张共犯独立性,明确以行为人个体为研究起点,将片面共犯理论引入网络空间的共同犯罪。共犯人之间的行为互动,以共犯之间的联动方式为开展,以行为人自身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为视角。共犯人的量刑机制,以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对其他共犯人犯罪的加功程度作为量刑参考。论文第三章论述了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基本构造,也是文章展开的内核与精髓。成立要件旨在要件要素的静态组合,基本构造旨在要件要素的动态联动。立足我国刑法通说,鉴于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特殊性,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要素。其中,重点研究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两个要件,主体要件、客体要件以及排除犯罪事由作为展开和交叉的内容进行讨论。讨论主观方面时,以共犯参与人的联络要素、认识要素以及意志要素作为基础,对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片面共犯理论,不作为共犯,监管职责理论进行借鉴,探讨网络空间共犯人的注意义务和回避义务。在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对共犯人行为的同向性进行研究、研究网络空间共犯人之间的行为联动机制,以目标的一致性、动机的一致性、注意义务的一致性以及犯罪利益的一致性作为统筹。论文第四章主要以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的共犯与正犯的类别划分为研究的起点,以共同犯罪理论中单一制和区别制进行切入,研究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参与人的分工问题。以共犯参与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在作用为起点,根据作用的主从关系确定责任划分,落实到不同类型共犯参与人的刑事责任。正犯、实行犯或者主犯,作为分工或者作用两种不同分类方法的交叉原点,对其他狭义共犯的量刑有一定的参照作用。在论述的过程中,以客观说、主观说、犯罪支配性说都学说作为贯穿,明确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正犯与共犯的区分方法:以网络共犯整体的性质,明确参与人中正犯与共犯的划分,根据共犯参与人的参与程度,确定共犯参与人的罪名适用和量刑幅度的选择。论文第五章对网络空间中的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展开了研究。由于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首要分子者控制力量的孱弱性,网络空间的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有逐渐靠拢的趋势。因此,组织者对组织对象的控制强度,决定着组织者对共同犯罪走向的驾驭力和指挥力,进而决定着其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的大小。组织者对组织对象年龄或者身份的认识错误,不影响共犯人之间的犯意互动和行为联动。相比有组织犯罪,网络空间的聚合型犯罪具有更强的自发性和慢热性,因此,首要分子的行为方式和控制力度,直接决定着首要分子组织行为法益侵害的程度。根据首要分子对群组管理的规模程度,与其他共犯参与人的协调程度,以及策划犯罪的进展程度,确定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其他积极参加者,根据其发展下线的层级数、提供网络技术的垄断性、以及与首要分子的互动程度来确定刑事责任的大小。论文第六章,对网络空间的帮助行为,尤其是中立的帮助行为进行了展开论述。《刑法修正案(九)》的修订将网络监管者和网络技术提供者的责任规定在了不同的法条中,以相同的法定刑来加以描述。文章通过对中立帮助行为的学理分类,反观帮助行为的性质,以构建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处罚机制。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刑法规制,应当搭建“消极帮助行为”与“中立帮助行为”的原理基础,结合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分类,探讨网络技术从业人员的注意义务和防范业务,对正当职业行为和正当业务行为进行辨析,根据技术支持者的身份,确定其结果回避义务的大小。在主观方面,研究网络平台提供者与相关网络犯罪实行者的同向犯意联络,根据平台提供者的身份和从业年限、受众者对网络平台的一般印象以及网站以点击量为首的客观数据为参考,反推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知晓程度。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独立,只有情节严重时才承担刑事责任,技术手段的原因替代性和网络犯罪的依赖程度,可以作为刑事责任减免的事由,页面的点击量、浏览量和转发量,可以作为行为客观危害的重要参考。论文第七章对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进行了着重探讨。由于网络空间的广域性和虚拟性,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多以不特定的对象以实施。以网络空间教唆对象的特殊性,对传统教唆行为的理论进行展开修正和改良: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容,界定为犯罪或者与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当的行为,对网络空间的受众具有行为的指向性。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教唆范围,以网络平台的点击量、浏览量和转发量的有效性作为考究,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教唆强度,以教唆者对教唆受众的诱惑程度和心理强制作为考量。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以教唆强度、教唆范围和教唆内容三个方面做出综合性评估。在构建量刑机制时,区分独立教唆和共犯教唆两种情形,分别适用量刑规则。网络平台受众,主要以未成年人为主的,对网络空间教唆者,应当从重处罚。“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的适用情形,应当理解为通过网络空间对特定的对象进行教唆,以教唆行为既遂的刑事责任作为比照,酌情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罗志翔[9](2018)在《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文中研究表明共同犯罪作为一种犯罪形式,大量存在于司法实践中。判断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是司法实务中在共同犯罪领域需要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即共同犯罪的本质。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的定义是: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学理上对共同犯罪的解释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在共同犯罪故意的支配下,共同实施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犯罪行为。从上述两个概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共同犯罪重点是行为的共同性,“行为共同说”就是共同犯罪的本质。共同犯罪中“共同”的就是“主观故意加实行行为”,那么缺少“主观故意”是否构成共同犯罪?缺乏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即片面共犯行为、实行过限行为和中立帮助行为。这三种行为,在主观故意程度和犯意沟通程度上依次降低。片面共犯和实行行为过限的情形是客观存在的,否认其属于共同犯罪只会造成司法实践中的现实困惑。根据行为共同说,既不要求各个共犯人之间具有共同的故意,也不要求在罪名上保持一致。虽然各个共犯人之间没有意思联络,也没有共同故意的主观因素,但是借助利用他人的犯罪行为来实现自己的犯罪目的、达到预期的犯罪结果,或者超出预期效果,这本身是一种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所以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中立的帮助行为是在假的中立性的外衣下,帮助违法犯罪行为并对违法犯罪结果起到了促进作用。中立的帮助行为的主观方面是间接故意,因为其已经预见到了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的发生。实施中立的帮助行为人有义务、有能力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但却没有履行义务,并且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就应当认定为共同犯罪。缺少共同实行行为一般是两种情况,一种是部分行为人有参与共谋但未参与实施侵害行为,处罚时要根据共谋的程度来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另一种是部分行为人是有共谋,并到达现场,但未实施侵害行为,这个时候就需要根据侵害造成的结果来判断是否属于共同犯罪,也就是“以结果论”。
钱叶六[10](2018)在《中国共犯理论发展评价与展望——以《法学研究》刊文为主要素材》文中指出40年来,我国共犯论的研究取得了深入的推进和长足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研究队伍不断壮大,研究视域逐渐拓宽,研究层次趋深、水平趋高、学术争鸣此起彼伏、智识成果增量迅速和学术观点不断创新。在肯定中国晚近共犯理论研究之成果之于我国共犯理论的深化、共犯理论体系的合理构建及具体共犯问题的现实解决之积极作用的同时,还要清醒地认识到共犯论研究中所存在的一些问题或者不足,诸如基础理论的研究还不深入、本土化关照不强、学术共识匮乏、体系化思考依然不足、立法论研究不受重视。未来共犯论的研究应注意处理好基础问题和具体问题、合理引进与本土化关照、学术争鸣与学术共识、问题思考与体系思考、解释论和立法论的关系。
二、试论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试论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论文提纲范文)
(1)片面共犯肯定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片面共犯概述 |
第一节 片面共犯的概念和特征 |
一、片面共犯的概念 |
二、片面共犯的特征 |
第二节 片面共犯理论之争议 |
一、片面共犯否定论 |
二、片面共犯肯定论 |
第二章 片面共犯肯定论符合共同犯罪原理 |
第一节 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 |
一、共同犯罪概述 |
二、共同犯罪与单独犯罪的本质区别 |
三、片面共犯属于共同犯罪 |
第二节 片面共犯的存在范围 |
一、片面的组织犯之否定 |
二、片面的教唆犯之否定 |
三、片面的帮助犯之肯定 |
四、片面的实行犯之区分认定 |
第三章 片面共犯肯定论符合司法实践需要 |
第一节 片面共犯理论对处理实践问题的必要性 |
一、片面共犯在司法实践的具体表现 |
二、片面共犯对相关司法实践的必要性 |
第二节 片面共犯区别于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
一、片面共犯区别于直接正犯 |
二、片面共犯区别于间接正犯 |
第四章 片面共犯肯定论符合我国刑事法律规定 |
第一节 《刑法》第198条第4款属于片面共犯规定 |
一、《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具体内涵 |
二、《刑法》第198条第4款符合片面共犯理论 |
第二节 我国刑事立法中其他有关片面共犯的法律规定 |
一、《刑法》第350条第2款符合片面共犯理论 |
二、关于骗购外汇等犯罪的共犯规定符合片面共犯理论 |
三、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共犯规定符合片面共犯理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论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 国内研究现状 |
2.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四) 可能的创新之处 |
一、问题的提出 |
(一) 共犯内部结构的网络异化 |
1. 共犯行为的界限混同 |
2. 共犯行为的性质变异 |
(二) 传统共犯认定方法面临的挑战 |
1. 违法连带框架下的入罪问题 |
2. 难以认定主观的“共同故意” |
3. 难以厘清主从犯的界限 |
二、网络犯罪共犯认定的理论基础 |
(一) 所涉及的共犯基础理论 |
1. 共犯的本质 |
2. 共犯的处罚根据 |
3. 共犯的分类标准 |
4. 犯罪参与体系 |
(二) 应坚持的网络犯罪基本理论 |
1. 结果本位的刑法观 |
2. 行为共同说 |
3. 混合惹起说 |
4. 双层区分制犯罪参与体系 |
三、网络共同犯罪认定的具体方法 |
(一) 以构成要件为核心区分正犯与狭义共犯 |
(二) 网络共同犯罪客观不法的认定 |
1. 以整体用途考察下的合理可控性认定无共犯之正犯 |
2. 以共犯的不法叠加肯定形式的无正犯之共犯 |
3. 以对结果的物理促进认定因果关系 |
(三) 网络共同犯罪主观责任的认定 |
1. 单向的意思联络之坚持 |
2. 以明确知道正犯行为认定“明知” |
3. 依主体身份认定故意内容 |
四、网络共同犯罪认定方法的适用展开 |
(一) 网络中立帮助行为的共犯认定 |
(二) 不作为共犯的认定 |
(三) 网络共同犯罪主从犯的认定 |
1. 组织犯的地位认定 |
2. 实行犯的地位认定 |
3. 帮助犯的地位认定 |
4. 教唆犯的地位认定 |
五、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范围(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第一节 传授犯罪方法罪构成要件认定方面的争议 |
一、“传授”行为 |
二、犯罪方法 |
第二节 共犯视野下传授犯罪方法罪适用存在的争议 |
第三节 吸收、牵连关系视野下传授犯罪方法罪适用的争议问题 |
一、吸收关系 |
二、牵连关系 |
第四节 小结 |
第二章 传授犯罪方法罪之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 |
第一节 “传授”行为 |
一、“传授”内涵 |
二、传授行为客观表现的类型化 |
(一)利用言语、文字对特定人员进行传授 |
(二)行为人亲身演示、示范犯罪方法 |
(三)通过言语、文字、录制视频等方式传播犯罪方法 |
第二节 “犯罪方法”概念内涵 |
一、本质上不属于犯罪方法的方法 |
二、中性方法的认定 |
三、单纯用于犯罪的方法 |
四、小结 |
第三章 共同犯罪视野下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 |
第一节 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与共犯行为的界限探讨 |
一、共同故意 |
(一)主观“明知”状态 |
(二)片面共犯 |
(三)“共同故意”的具体应用 |
二、共同犯罪客观层面 |
(一)因果共犯论 |
(二)物理因果关系的判断 |
(三)心理因果关系的判断 |
(四)特殊情形 |
三、网络环境对共犯成立条件的冲击及应对 |
第二节 想象竞合情形的适用规则 |
一、教唆犯、帮助犯 |
二、胁从犯 |
第四章 吸收、牵连关系的成立及本罪适用范围 |
第一节 刑法“数行为”判断 |
一、行为单数相关学说 |
二、传授犯罪方法一行为的判断 |
第二节 吸收关系的成立及适用规则 |
一、吸收关系的判断标准 |
二、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
(一)案例分析 |
(二)组织、领导行为具备内在包含性 |
(三)适用规则 |
三、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
第三节 牵连关系 |
一、“手段—目的”牵连关系 |
(一)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作为手段行为 |
(二)传授犯罪方法行为作为目的行为 |
二、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 |
三、牵连关系的谨慎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4)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目的与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本文的结构安排 |
四、本文的研究方法和创新点 |
第一章 片面帮助犯归责的正当性前提 |
第一节 片面帮助犯本体论 |
一、共犯体系:区分制共犯体系之肯定 |
二、共犯的本质:“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之解释 |
第二节 片面帮助犯认识论 |
一、片面共犯全面肯定说 |
二、片面共犯全面否定说 |
三、片面共犯部分否定说 |
四、本文的立场 |
第二章 片面帮助犯归责的本土化困境 |
第一节 我国片面帮助犯刑事责任的研究进程 |
一、前期:片面帮助犯的定性问题研究——四种学说的较量 |
二、中期:片面帮助犯的构成要件探索——基于四要件的平铺式研究 |
三、后期:片面帮助犯的网络挑战应对——明知型片面帮助犯的立法反思 |
四、新发展:片面帮助犯的正犯地位建构——评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第二节 片面帮助犯归责的司法困境 |
一、缺乏限缩的“明知”判断标准 |
二、缺乏规范的帮助行为样态界定 |
三、缺乏标准明确的因果判断依据 |
第三章 比较研究:美国刑法中潜在共犯的归责路径借鉴 |
第一节 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承担方式 |
一、一般规则 |
二、特殊规则 |
第二节 潜在共犯归责的构成要件 |
一、潜在的帮助故意 |
二、潜在的帮助行为 |
三、潜在的因果关系 |
第三节 潜在共犯归责的限制 |
一、存在违法的主犯原则 |
二、罪责等价原则 |
第四章 我国片面帮助犯的归责路径重构 |
第一节 违法-有责犯罪论体系的提倡 |
一、违法-有责犯罪论体系的优越性 |
二、客观要件与主观要素相结合的不法 |
第二节 片面帮助犯的归责模型 |
一、违法性论 |
二、责任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5)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片面共犯的认定 |
(一)假淘宝网络诈骗案件 |
1.案情简介 |
2.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
(二)网络诈骗共同犯罪片面共犯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犯罪中单纯提供网络技术定罪处罚有争议 |
2.有无犯罪故意将会影响片面共犯的认定 |
(三)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片面共犯的具体认定方法 |
1.共同犯罪中片面帮助犯表现为网络技术支持 |
2.片面共犯存在符合共犯理论及司法实践 |
二、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主从犯的认定 |
(一)廖某甲等九人诈骗案件 |
1.案情简介 |
2.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
(二)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主从犯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共同犯罪中主犯与其他从犯难区分 |
2.网络平台经营者的中立帮助行为可罚性存在争议 |
(三)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主从犯具体认定方法 |
1.结合案件事实及主客观方面准确区分主从犯 |
2.从主客观两方面同时考察中立帮助行为的可罚性 |
三、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成立犯罪集团的认定 |
(一)朱秋花网络诈骗案件 |
1.案情简介 |
2.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
(二)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认定为犯罪集团存在的问题 |
1.网络背景下犯罪故意的偶然性影响犯罪认定 |
2.网络诈骗行为的技术性影响人们的判断能力 |
3.传统诈骗共同犯罪与网络方式表现形式不一致 |
(三)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可认定为犯罪集团的具体方法 |
1.根据实践案例中犯罪主体的人数多少正确判断 |
2.根据犯罪中的不同分工与犯罪时长确定犯罪特征 |
3.从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确定犯罪目的 |
四、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数额的认定 |
(一)陈江、陈珂成诈骗案件 |
1.案情简介 |
2.案件引发的法律问题 |
(二)网络诈骗共同犯罪数额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1.犯罪对象存在不确定性使诈骗金额难以确定 |
2.犯罪财物多为虚拟财产导致现实价值难以评定 |
3.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对诈骗数额罪责承担范围不清 |
(三)网络诈骗共同犯罪中数额具体认定方法 |
1.扩大仅根据银行账户资金推定犯罪数额途径 |
2.难以查清数额时可结合诈骗行为定罪量刑 |
3.结合司法认定规则以规范诈骗数额认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反思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演化和对刑法的挑战 |
第一节 帮助行为的网络时代发展 |
一、帮助行为的危害性超越实行行为 |
二、帮助行为突破共犯从属性 |
第二节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对刑法的挑战 |
一、帮助犯“主犯化”冲击“从犯”评价模式 |
二、帮助犯“独立化”动摇“共犯”评价体系 |
第二章 司法解释与立法范式下网络犯罪共犯应对模式 |
第一节 司法反应模式:片面共犯的引入 |
第二节 立法反应模式: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确立 |
一、传统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立法体现 |
二、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两次立法突破 |
第三章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反思 |
第一节 “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廓清 |
一、“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理论形成 |
二、“帮助行为正犯化”的逻辑悖论 |
第二节 我国共同犯罪的立法体系 |
一、共犯立法体系之梳理:单一制与区分制 |
二、我国共同犯罪立法体系的归属 |
第三节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困局 |
一、实质正犯概念的本土化误用 |
二、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缺陷 |
第四章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回归 |
第一节 共犯归责模式的建构与提倡 |
一、客观方面:提倡最小从属性说 |
二、主观方面:引入片面共犯理论 |
第二节 共犯归责模式的应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
一、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立法属性 |
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司法适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导论 |
0.1 现实问题 |
0.1.1 研究背景 |
0.1.2 司法实践情况 |
0.2 文献综述 |
0.2.1 我国学界对帮助行为正犯化的认同与争议 |
0.2.2 关于“量刑规则说” |
0.2.3 对研究现状之省思 |
0.3 研究内容与研究意义 |
0.4 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1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立法与入罪路径 |
1.1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类型解构 |
1.1.1 法律分类 |
1.1.2 理论分类 |
1.2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立法与司法规范考察 |
1.2.1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之考察 |
1.2.3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之考察 |
1.3 现有法律体系下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入罪路径 |
1.3.1 疑案引入 |
1.3.2 路径之一: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正犯化入罪 |
1.3.3 路径之二: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共犯化入罪 |
1.3.4 路径之三: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其他入罪 |
2 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探讨 |
2.1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构成要件及其需要研究的问题 |
2.1.1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的构成要件 |
2.1.2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在适用中需要研究的问题 |
2.2 本罪主观方面关于“明知”的判断 |
2.2.1 总则“明知”与分则“明知”的关系 |
2.2.2 “明知”与“应知”的关系 |
2.2.3 “明知”需达到的程度 |
2.3 本罪客观方面在刑法适用中的诸问题探讨 |
2.3.1 关于本罪帮助对象的认定 |
2.3.2 本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 |
2.3.3 对于“情节严重”的考量 |
2.4 本罪在适用中与部分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与解决 |
3 共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刑法适用中的问题探讨 |
3.1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共犯化的构成特点 |
3.1.1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共犯化的构成条件 |
3.1.2 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与共犯化之区别 |
3.2 对“片面共犯”理论的认识 |
3.2.1 对“片面共犯”的解析 |
3.2.2 本文的意见 |
3.3 共犯化帮助行为在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与解决 |
4 正犯化网络犯罪帮助行为其他入罪路径的问题探讨 |
4.1 刑法第287 条之二第三款的理解适用 |
4.1.1 对本款中“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理解 |
4.1.2 本款中“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的具体适用 |
4.1.3 本款与从旧兼从轻原则的关系 |
4.2 本罪与其他相关犯罪的联系与区别 |
4.2.1 本罪与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的联系与区别 |
4.2.2 本罪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联系与区别 |
4.2.3 本罪与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联系与区别 |
4.3 对于“快播案”的解读 |
4.3.1 基本案情 |
4.3.2 本文解析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8)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理论意义及实践价值 |
四、研究方法和研究创新 |
第一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概述 |
第一节 网络时代的立法流变与理论发展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理论流变和发展概述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时代背景及学说分流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及相关概念的法律释义 |
一、储存空间的法律属性及法律保护 |
二、网络社交空间的法律本质及内涵释义 |
三、网络平台空间的法律含义及外延扩展 |
第三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类别和特点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概念与类别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犯罪特征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理论的原理起点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性质的原理起点 |
一、共犯从属性学说与独立性学说的对立与统一 |
二、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性质的原理起点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范围的原理起点 |
一、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对立之实质 |
二、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成立范围的原理起点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和基本构造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与成立机制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成立机制及其运用 |
第二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共同犯意及其内核 |
一、网络空间中共同犯意之要素组成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联络因素 |
三、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认识因素 |
四、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的意志因素 |
第三节 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共同行为及其展开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人行为的同向性研究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人的行为联动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正犯与共犯 |
第一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与正犯的划分 |
一、共同犯罪共犯人分类概述 |
二、观点导入:单一制与区别制的对立与区别 |
三、现象变异: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共犯正犯化的趋势 |
四、网络空间共同犯罪共犯人分工的研究思路 |
第二节 网络空间中共同犯罪实行犯研究 |
一、实行犯的标准划定的学说梳理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实行犯的标准划定的方法确立 |
三、网络空间实行犯的类别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网络空间有组织犯罪和聚合型犯罪研究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的有组织犯罪概述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中有组织犯罪的特点研究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组织犯的认识错误研究 |
第二节 网络空间的聚合型犯罪概述 |
一、网络空间聚合型犯罪的实施过程 |
二、网络空间聚合型犯罪的特点 |
三、聚合类犯罪发起者与共同犯罪组织犯的区别 |
第三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首要分子行为方式和控制强度 |
一、首要分子组织行为类型与方式的学说梳理 |
二、网络空间犯罪首要分子行为强度分析 |
第四节 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重要参加人的刑事责任 |
一、网络空间共同犯罪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
二、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研究 |
第一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方式和特点 |
一、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概述 |
二、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行为方式和学理分类 |
三、网络空间中帮助行为的特点 |
第二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性质评析与处罚机制 |
一、我国刑法理论关于帮助犯的理论误读 |
二、帮助行为的类型列举与性质评析 |
三、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处罚机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犯罪帮助行为的论证原理和理论构建 |
一、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论证原理 |
二、网络空间帮助行为的理论构建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网络空间共犯中教唆行为研究 |
第一节 教唆行为与网络空间的教唆行为 |
一、法典中“教唆”行为的词义梳理 |
二、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联动机制与成立机制 |
第二节 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涵及展开 |
一、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内容探究 |
二、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方式及展开 |
三、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强度研究 |
四、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对象和范围考究 |
第三节 网络空间教唆行为的适用及改良 |
一、“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适用 |
二、“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理解和适用 |
三、“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在网络空间语境下的适用与改良 |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的科研成果 |
(9)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言 |
第一章 共同犯罪的本质 |
第一节 犯罪共同说 |
一、完全犯罪共同说 |
二、部分犯罪共同说 |
第二节 行为共同说 |
第二章 缺乏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行为 |
第一节 共同故意的认定 |
第二节 片面共犯行为 |
一、片面共犯的学说 |
二、行为共同说视角下的片面共同犯罪 |
第三节 实行行为过限 |
一、一般犯罪形态中的行为过限 |
二、实行犯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 |
三、组织犯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 |
四、教唆犯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 |
五、帮助犯构成行为过限的情形 |
第三章 缺乏共同实施行为的共同犯罪行为 |
第一节 有共谋但未参与实施侵害行为 |
第二节 有共谋并达到现场,但未实施侵害行为 |
第四章 中立的帮助行为 |
第一节 中立帮助行为的特征 |
一、表面的中立性 |
二、帮助性 |
三、帮助对象的违法犯罪性 |
第二节 中立帮助行为的类型化分析 |
一、销售行为 |
二、服务行为 |
三、网络行为 |
第三节 从刑法的谦抑性判断中立帮助行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试论共同犯罪中的片面共犯(论文参考文献)
- [1]片面共犯肯定论[D]. 陈鸿.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2]论网络共同犯罪的认定方法 ——以《刑法修正案(九)》为视角[D]. 邓宏东.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3]论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适用范围[D]. 周萍.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4]片面帮助犯的刑事责任研究[D]. 杨蓓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10)
- [5]网络诈骗共同犯罪认定问题研究[D]. 刘亭. 辽宁大学, 2019(01)
- [6]反思网络犯罪帮助行为正犯化[D]. 马春辉.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7]网络犯罪帮助行为的刑法适用研究[D]. 祝维.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8]网络空间共同犯罪的基本构造及展开[D]. 张楚.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9]论共同犯罪中的共同行为[D]. 罗志翔. 深圳大学, 2018(12)
- [10]中国共犯理论发展评价与展望——以《法学研究》刊文为主要素材[J]. 钱叶六.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1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