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1例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冯姣[1](2022)在《刑事司法中精神病辩护案实证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实证研究显示,以患有精神病为辩护理由的案件在司法实务中的比例并不高,且多集中于暴力性犯罪;法官对此类辩护核实率较低,且不必然与最终的刑事责任能力判断完全一致,而对于有争议的鉴定意见,则遵循形式性与实质性结合的判断模式;此类辩护案中存在三大悖论——案件占比低与社会关注度高之间的不对称、被告方积极抗辩却又消极否认、鉴定意见的裁量性与鉴定人员的低出庭率。本文由此提出需进一步研究的问题——鉴定启动权的分散、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分离以及互联网背景下作证方式的优化等。
沈祥艳[2](2021)在《我国死刑案件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研究 ——以150个典型案例为样本分析》文中认为
肖沁[3](2021)在《论强制医疗的司法认定 ——以司法裁判为视角》文中研究表明
王雨楠[4](2021)在《论审判中“定病”与“定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文中研究指明
徐惠[5](2020)在《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实现程序法治和司法公正的制度保障。庭审实质化是实现审判中心的基本方式,所有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鉴定意见作为一种诉讼证据,本质上属于言词证据,却又不同于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和口供;作为一种具有科学属性的证据,又不同于物证、书证一样的客观存在。我国对于鉴定意见的质证一直进行着相关的制度改革和创新,学界也一直在进行着有价值的探讨,但依然存在不同程度的困惑。为厘清鉴定意见质证中存在的问题,有必要对鉴定意见的本质属性和影响鉴定意见真实性的因素进行梳理。本文以鉴定意见质证为研究对象,在对鉴定意见质证现状分析的基础上,试图探索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本文除导论外,共六章。第一章“鉴定意见本质探析”,以鉴定意见的本质作为本文的逻辑起点。司法鉴定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诉讼程序要素,二是科学技术实体要素,围绕这两个基本要素,鉴定受制于科学技术规范和诉讼规则,鉴定意见本质上具有司法性和科学性两大特征。司法性体现在司法鉴定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意见这一法定证据种类,在鉴定活动中受到诉讼规则的制约并在诉讼中进行质证和认证,在此不作重点论述。科学性是鉴定意见作为法定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建立在科学原理和技术方法上,运用科学知识和技能是鉴定意见区别于其他证据的根本所在。鉴定意见归根到底是有专门知识的人运用科学原理、方法和技术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的一种专门判断和推论,并非一种客观的呈现,意见证据必然带有强烈的主观性。本章主要从三个方面展开论述,第一节分析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不同之处,强调对象、思维模式、时间检验时效差异。第二节探讨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从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诠释框架非唯一和背景信息对鉴定意见的影响三个方面展开。第三节重点论述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从意见表述的开放性、鉴定标准的可选择、鉴定意见无法经历时间的检验、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四个方面展开。第二章“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一样,在法庭出示和质证是证据核实的必经程序,鉴定意见质证的价值不仅体现在实体方面,也体现在程序方面。本章从程序平等理论、实体真实理论和诚信原则三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程序平等理论,从程序平等新内涵、对等质证资格、平等对抗地位三个方面来论述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诉讼的程序平等参与权利的实现;第二节实体真实理论,从防止知识欺诈、清除鉴定意见瑕疵、确保鉴定意见可靠三个方面分别加以论述鉴定意见质证对实体真实的保障。第三节诚信原则,从主观诚信和客观诚信两方面对鉴定活动进行制约,鉴定人应以公平公正之心从事鉴定,同时遵循科学客观的鉴定规范从事检验、分析、判断等整个鉴定活动。第三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当前我国在鉴定意见质证实践中引入专家辅助人和技术调查官(仅适用于知识产权类案件),在保证诉讼双方平等利用知识进行质证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新的问题。本章从三个方面对其进行分析。第一节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在对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进行界定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中存在的问题和司法实践中的适用困惑。第二节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从北大法宝现有的裁判文书和实地调研资料两方面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的适用和质证进行分析总结。第三节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通过前面的资料加以整理分析得出目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中主要存在六个方面的困境,一是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二是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三是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四是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五是对鉴定意见选择能力下降,六是事实裁判权流失。第四章“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我国引入的专家辅助人是在借鉴英美法系专家证人的基础上创立和规制的,通过对英美专家证人规则的演进历程进行分析,有利于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程序的重塑。本章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述。第一节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选取英国诉讼中典型的案例和成文法进行分析,一是1782年的Folkes v Chadd案,二是1820年的Severn,King and Co.v.Imperial Insurance Co.案,三是1850年的Gillespie v Russell案,四是1875年的Supreme Court of Judicature Act条例,五是1998年的Civil Procedure Rules。第二节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选择20世纪美国最典型的四个案例,一是1923年的Frye v.United States案,二是1993年的Daubert v.Merrell Dow Pharmaceuticals案,三是1997年的General Electric Co.v.Joiner案,四是1999年的Kumho Tire Co.v.Carmichael案,其中穿插美国联邦证据规则内容的修订和重塑。第三节英美法系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在这节中通过对前两节典型案例和成文法的分析,从四个方面探讨对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借鉴意义,一是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二是专家意见的范围,三是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四是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第五章“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针对当前我国鉴定意见质证的现状和困境,从三个方面探讨造成如此困境的成因。第一节探讨鉴定意见确认机制和普通证据确认机制的冲突,表现在三个方面,鉴定意见是对专门知识的推断,而普通证据是对感知内容的陈述;第二,鉴定意见的判断依赖于专门知识,而普通证据是通过常识来加以判断;第三,交叉询问无助于对鉴定意见有效性的判断,而普通证据可以通过交叉询问对真实性进行判断。第二节探讨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从司法程序价值和科学价值的冲突、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和鉴定对知识权威的依赖度进行分析。第三节探讨诉讼异议机制和鉴定意见争议解决机制的冲突,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用诉讼异议解决科学争议本身就是一个悖论,同时鉴定意见的开放性又为争议打开了大门,对一方不利的鉴定意见因会影响到自己的实体权益从而都会被质疑。第六章“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在明确鉴定意见本质的基础上,深入分析了鉴定意见质证中的现实困境和原因,同时借鉴英美专家意见司法实践中的适用趋势,从四个方面意图重构我国的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第一节科学顾问的确立,鉴于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的困境,本文意图以科学顾问来解决鉴定意见质证中的问题,从四个方面探讨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可行性,一是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二是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三是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四是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第二节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鉴定意见的客观可靠性的因素之一就是鉴定技术的科学可靠性,确定鉴定技术标准的认证认可和公开,是司法鉴定公正和鉴定意见可靠的保障。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明确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同时规范商业秘密属性技术不得已情形下的披露制度。第三节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鉴定材料的污损直接影响鉴定意见的准确和真实,因此必须加以规制,要保证有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且流转记录信息可供双方查询,明确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第四节鉴定意见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所有的证据都必须经过质证后由法官审查判断和认证,培养法官的科学素养,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推进审判专业化,行使司法裁判权。
王春凤,李海鸽[6](2020)在《延边地区186例肇事肇祸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分析》文中研究表明目的了解延边地区司法精神病鉴定现状及特点,分析精神病患者涉案特征,预防精神病患者引起的肇事肇祸事件发生,为相关领域提供参考依据。方法对延边地区2015年1月—2017年12月发生的186例肇事肇祸案件司法鉴定资料的人口统计学与犯罪特征进行分析。结果 186例肇事肇祸案件司法精神鉴定资料中,男性126例(67%),女性60例(33%),男女比例为2.1:1;男性年龄为(36.87±12.87)岁,女性年龄为(34.28±10.44)岁;初中以下学历135例(72%);其中有精神障碍者171例(92%),无精神障碍患者15例(8%);凶杀案18例;完全责任能力者22例(12%),限定责任能力者72例(39%),无责任能力者92例(49%)。结论延边地区186例肇事肇祸案件中,经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分析结果发现,其中精神病患者中以青中年男性居多,受教育水平较低,多为初中文化程度以下,刑事案件比例较高,其中以伤害、盗窃为主,作案时其通常出现幻觉、妄想等精神症状,且多无责任能力。
杨蕾[7](2020)在《不同时期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变迁》文中研究表明背景:2013年5月1日,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精神卫生法》正式实施,为保护精神病患者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2016年司法部颁布了修订版《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强化了司法鉴定管理与司法鉴定使用衔接机制,规范了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实施、意见书出具及出庭质证的程序。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不仅代替了2002年《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也推动人体伤残鉴定与赔偿法律适用的统一。自2011年至今司法部先后颁布实施了精神障碍者司法鉴定精神检查规范、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指南等多项技术规范,使法医精神病鉴定也有了国家标准,为法医精神病鉴定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等提供了质量保证。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实施及鉴定指南的应用,在法医精神病鉴定实践中,委托鉴定行为能力的种类、法定行为能力的评定、伤残等级评定、医学诊断等方面将带来一定变化。因此将《精神卫生法》及相关指南实施前后的鉴定案件进行对比,探讨法医精神病学鉴定事项、案件特点及鉴定意见的变化规律,对下一步更加规范和提高法医精神病鉴定质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目的:对照分析相关法规、指南实施前后10年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的现况及鉴定特点,寻求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的一般规律和发展趋势,旨在探讨相关法规和评定指南的实施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影响,为进一步了解法医精神病鉴定事项的变化规律,提高鉴定准确性和鉴定质量提供参考。方法:采用回顾性病例对照研究,以2009年1月1日-12月30日和2019年1月1日-12月30日期间,山东安康医院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所完成的鉴定案例共1507例为研究对象,将2009年1月1日—12月30日鉴定案例设置为2009年组(395例),2019年1月1日—12月30日鉴定案例设置为2019年组(1112例)。采用自制调查量表(内容包括被鉴定人一般人口学特征、案件类型、鉴定案由、鉴定诊断、法律能力的判定等)进行资料收集,对两组案例进行组间比较和组内对比,综合分析两组鉴定案例的现状及特点。全部资料应用SPSS20.0软件进行数据录入和数据统计分析,符合正态分布的连续变量用(—x±s)表示,采用t检验,符合非正态分布的连续变量用中位数(下四分位、上四分位)[M(QL,QU)]表示,分类变量以率(%)、构成比表示,采用χ2检验;通过SPSS20.0软件处理,将差异具有显着性的单因素进行logistic回归分析。均为双侧检验,显着性水平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结果:1.2009年鉴定组和2019年鉴定组一般人口学特征:两组在年龄、婚姻、出生地、居住地、职业方面均有明显差异(P<0.05)。2.临床特征:2.1两组在精神活性物质使用方面差异显着。2019年鉴定组患者在酒精的使用上明显多于2009年鉴定组,而吸毒患者少于2009年组(10.60vs8.40,3.00vs0.70,χ2=13.288,P=0.01)。2.2两组在家族史方面差异显着。与2009年鉴定组相比,被鉴定人的精神病家族史发生率少于2019年鉴定组(12.30vs19.10,χ2=59.029,P=0.000)。3.两组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例分布特征:3.1两组在案件性质方面,案件类型:2019年民事案件(交通事故案例)占比较2009年组明显増多(29.70vs5.10,χ2=67.132,P=0.000),而刑事案件的占比明显减少(25.30vs8.80,χ2=67.132,P=0.000)。3.2鉴定诊断:2019年脑外伤致精神障碍的案件占比较2009年明显増多(5.80vs31.50),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和无精神病的案件占比较2009年明显减少(31.10vs16.50,17.50vs12.90,11.90vs10.30,χ2=186.937,P=0.000)。3.3委托方:2019年法院方提起鉴定的比例较2009年明显增多(41.20vs12.20),公安和监狱申请鉴定比例较2009年减少(70.60vs57.80,15.70vs0.50,χ2=230.297,P=0.000)。3.4委托事项:2019年性自卫能力案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精神伤残评定案比例较2009年增多,其中以精神伤残评定案件的增加更明显(9.60vs10.40,3.50vs9.50,5.60vs30.50),刑事案件和服刑能力案件比例较2009年组有减少(55.70vs45.00,17.00vs0.40,χ2=322.266,P=0.000)。3.5委托属地及委托方归属地:济宁市外的委托方比例较2009年组增加(82.50vs72.70,χ2=17.447,P=0.000)。4.两组刑事案件特征:4.1鉴定诊断:两组位居前列的医学诊断均是精神分裂症、情感障碍、精神发育迟滞、无精神病,两组比较差异有显着性(35.50vs25.20,21.80vs26.20,8.60vs10.00,15.90vs20.40,χ2=21.330,P=0.031)。4.2刑事责任能力评定:被评定为完全责任能力的案例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増多,而被评定为限定、无责任能力的案例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减少(33.20vs68.00,33.60vs19.00,33.20vs13.00,χ2=78.699,P=0.000)。5.两组民事案件特征:5.1两组民事案件构成:两组在民事案件构成上差异有显着性,离婚和合同案件比例较2009年组明显减少(30.80vs4.80,15.40vs5.70,χ2=11.575,P=0.006)。5.2两组民事能力判定:两组在民事行为能力判定上无显着差异(P>0.05)。6.两组精神伤残案件特征:伤残等级评定:2019年组较2009年组伤残等级评定更高,两组比较有显着差异性[6.50(5.00,8.00)vs9.00(8.00,10.00)](P=0.000)。7.两组性自卫能力鉴定案件特征:两组在无性自卫能力的法律判定的占比均在80%以上,在鉴定诊断上均无差异性(P>0.05)。结论:随着法律法规的不断健全及相关指南实施后:1.民事案件、精神伤残评定案件、性自卫能力评定案件比例有明显増多,而刑事案件比例有明显减少;2.法院方提出申请鉴定比例增加,说明对案件的审查及评定更为严格;3.济宁市外的鉴定案件增加,说明鉴定机构被广泛认可,鉴定准确性的提高;4.刑事案件构成中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比例增加。
高滢[8](2019)在《1369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既往诊疗情况分析》文中研究表明背景:精神障碍患者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是发生犯罪行为的高危人群。被怀疑患有精神障碍的犯罪嫌疑人需进行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为司法部门提供专家证词和审案的医学依据。鉴定时被鉴定人提供的既往临床诊疗资料是鉴定诊断的重要参考,然而目前国内对被鉴定人的既往临床诊疗资料缺乏系统的调查分析。目的:通过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中被鉴定人的人口学资料、犯罪学特征、鉴定意见及既往临床诊疗资料的分析,探讨鉴定诊断中有精神障碍者与无精神障碍者既往诊疗情况的差异以及鉴定诊断与鉴定前临床诊断的一致性,为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意见提供参考。方法:采用回顾性病例分析研究,应用自编调查表(内容包括一般人口学特征、鉴定案由、鉴定诊断、刑事责任能力判定、既往精神异常史、案发前诊疗情况、案发后诊疗情况等)对研究单位2014年至2017年间1369例进行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犯罪嫌疑人的一般案件信息和鉴定前诊疗信息进行收集,依据鉴定诊断分为有精神障碍组和无精神障碍组,并进行组间比较和组内分析。所有数据均在SPSS20.0软件上进行统计分析。结果:1.有精神障碍组和无精神障碍组在年龄、职业、文化水平方面均有明显差异(P>0.05)。涉案类型方面,有精神障碍组人身攻击类案件占比较无精神障碍组更大(67.2%vs 53.8%,χ2=22.008,P<0.001),尤其以杀人案件更为突出。而无精神障碍组经济侵犯类案件占比较有精神障碍组大(24.4%vs 15.6%,χ2=15.127,P<0.001)。2.有精神障碍组有精神异常史的比例和临床就诊率均高于无精神障碍组(97.1%vs 76.0%,χ2=152.246,P<0.001;65.2%vs 44.0%,χ2=53.459,P<0.001);有精神障碍组精神异常时间/病程明显长于无精神障碍组(10.37年vs 4.34年,z=-8.432,P<0.001)。3.无精神障碍组案发后就诊率高于有精神障碍组(33.7%vs12.1%,χ2=46.302,P<0.001);无精神障碍组中就诊次数较有精神障碍组总体偏少(z=37714,P<0.05)。4.有精神障碍组中,癔症/应激/神经症类患者有临床诊断的比例最高(86.7%),精神发育迟滞患者有临床诊断的比例最低(9.6%)。5.鉴定诊断与临床诊断总体一致率由高到低依次为:精神分裂症类、心境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癔症/应激/神经症类、精神发育迟滞、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人格与行为障碍。有精神障碍组临床诊断的总体一致率为84.1%,且Kappa值为0.759。6.鉴定诊断与临床诊断不一致的案例中,有无精神障碍两组最为常见的临床诊断都是精神分裂症类、心境障碍与神经症/应激/癔症类。结论:1.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无精神障碍者与有精神障碍者相比较,更为年轻、职业稳定、文化程度更高,更倾向于经济侵犯类案件,既往有精神异常史者占比低,精神异常时间/病程短,临床就诊率低,案发后就诊比例较高,就诊次数少。2.在能提供既往临床诊疗资料的司法精神病学鉴定中,被鉴定诊断为有精神障碍的被鉴定人,其鉴定诊断与临床诊断的一致性较高,疾病诊断的稳定性尚可,临床诊断对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有较好的参考价值。3.司法鉴定的犯罪嫌疑人中精神分裂类患者最多,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临床就诊率最低,此两类疾病患者及家属应是防控精神障碍患者肇事肇祸的重点关注对象。4.精神分裂症类、心境障碍、癔症/应激/神经症类和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这四类疾病既往有临床诊断的案例数最多,就诊率最高,同时也是临床诊断与鉴定诊断矛盾的焦点。
蒋懿[9](2019)在《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我国立法对当事人诉讼行为能力的规定,主要集中于民事与行政诉讼法领域。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只有零散的规定,缺乏系统性,导致公安司法机关在面对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时很容易陷入无法可依的境地。与此相对应,我国相关理论研究主要集中于民事诉讼法学和司法精神病学领域。刑事诉讼法学界对相关概念及制度亦有一些比较研究成果,但不够全面和深入,甚至连一些基本问题都未厘清。对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诉讼行为能力问题进行系统研究,厘清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概念,分析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制度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发现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不但有助于深化对这一问题的理论研究,而且对完善相关立法和指导司法实践也有重要的价值。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分三个部分,全文共5.3万字。第一部分研究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的基本问题,包括其概念、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状态的划分方式和确保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意义。被追诉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是指被追诉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确保自己能实施有效诉讼行为、有效参与诉讼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与民事和行政诉讼中的诉讼行为能力相比,刑事诉讼中被追诉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更强调被追诉人行使诉讼权利的能力,也更能起到保障程序公正的作用。诉讼行为能力与诉讼能力、受审能力、刑事责任能力等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诉讼行为能力关注的是当事人参与诉讼程序的基本能力之有无,而诉讼能力关注的是当事人争取有利裁判结果的综合能力之大小。诉讼行为能力与受审能力总体而言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诉讼行为能力与刑事责任能力在时间、适用法律、处理结果等方面都有所不同。但实践中两种能力受损的主要原因都是精神疾病,故无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和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往往有所重合。学界对于是否应规定以及何为限制诉讼行为能力人一直没有定论,各种观点各有利弊。考虑到人权保障的需求和可操作性,以两分法为基础向三分法过渡的做法较为科学。确保被追诉人的诉讼行为能力,有助于确保程序公正、实现实体公正以及维护司法权威。第二部分研究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在实践中的运行状况。对此可从概念使用情况、能力审查方式、当事人权益保障情况和案件处理方式四个方面进行考察。首先,从概念使用情况来看,诉讼行为能力问题在我国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在刑事诉讼中,重刑事责任能力轻诉讼行为能力的现象非常明显,且法官更倾向于使用“受审能力”而非“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其次,从诉讼行为能力的审查方式来看,我国尚无专门的诉讼行为能力审查程序,实践中公安司法机关均可以自行委托司法精神鉴定,并根据鉴定意见自行认定被追诉人的诉讼行为能力状况。这不利于保证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统一性。再次,从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障情况来看,一些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是缺少自我辩护的机会,或是无法获得他人的有效帮助,辩方也难以对认定结果产生影响。最后,从案件处理方式来看,检察机关在发现被追诉人无诉讼行为能力后往往会申请强制医疗或待其能力恢复后再起诉,法院往往会裁定中止审理或准许撤回起诉。但不少处理方式违反法律规定或违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理。同时,对于疑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或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司法机关往往会将其送医,或采取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或将其取保候审。但不规范的处理方式同样可能存在侵犯人权或效果不佳等问题。第三部分提出解决诉讼行为能力所存在问题的方案。为了维护法律的统一性,建立系统的诉讼行为能力制度,应在刑事诉讼中统一使用“诉讼行为能力”一词。为了确保诉讼行为能力审查程序和结果的正当,宜专门规定独立的诉讼行为能力审查程序。该程序开始的时间可以较为灵活。应采取当事人及其家属、侦控机关申请,法院决定启动或法院依职权启动的启动方式,由法院负责审查被追诉人的诉讼行为能力。具体审查方式可以较为灵活,但必须确保各方参与。为了保障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必须保证其有与法官交流的机会,扩大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确保法定代理人的有效参与,提高律师的专业性,并重视专家辅助人的使用。当被追诉人被认定无诉讼行为能力后,可能对其造成不利的影响司法活动不得继续,仅可规定极少数例外。对于疑似无诉讼行为能力人,应运行公安司法机关采取一定的紧急措施,但必须满足合法性和必要性要求。临时保护性约束措施需要进一步规范,临时的医疗措施需要司法化改造。被追诉人被认定为无诉讼行为能力后,一般应对其继续治疗,故可以考虑扩大强制医疗的适用范围。但这种强制医疗的执行、监督、期限、解除等各方面都需要进一步规范。
朱晋峰[10](2019)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文中研究说明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众对生活条件、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这其中,公众对赖以生存、生活的环境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然目前我国环境问题迭出,各种污染环境行为时有发生,这不仅会造成对自然环境的破坏,也会对居民的工作、生活,甚至是身体健康等造成严重影响。因而,为了确保环境能真正适应社会公众生存、生活的需求,除了要预防环境被污染以外,还需要对已经被破坏的环境进行修复。这一问题也已经引起社会各界的重视。为此,相关部门还发布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如2015年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7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等。此外,《民事诉讼法》还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以确保因污染环境行为而遭受侵害的社会公益得到有效保障。随后,检察机关还组织开展了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取得了较大成效。但公益诉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中依然存在诸多困境,为了缓解这些困境,相关部门发布了系列规范。例如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在一定层面上,这些规范有效缓解了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部分困境。与其他环境资源诉讼不同的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障社会公共利益,确定环境修复方案,使得被污染的环境能够得到修复;或者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确定环境污染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数额。然何种修复方案更为妥当,更能将环境恢复到被破坏以前的状态,往往是控辩双方和法庭难以凭借自身知识就能自行解决的。因而,诉讼各方借助于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解决该问题,必然成为一重要途径。此外,在环境无法被修复的情况下,诉讼各方同样需要借助专业人士或者机构的帮助来确定行为人应当承担的环境损害赔偿具体数额。这也成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关键内容之一。显然,作为法定证据形式之一的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是解决诉讼中此类专业问题的最为主要的方式。我国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起步较晚。直到2016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才被纳入到司法鉴定行政主管机关的统一管理之中,这也就造成了目前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相对滞后的局面。进而导致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无法满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需求。这也是本文以此为题进行研究的原因。当然,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司法鉴定是一项集管理、诉讼与证据于一身的证据方法,司法行政管理是否完善?对鉴定意见的形成与采纳产生重要的影响。因而,本文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环境损害司法鉴定进行研究也应当从此三方面予以全面阐释。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中,其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管理层面。目前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难以满足司法实践的需求,而且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依托的主体过多,鉴定主体趋利性问题依然存在,册中册、册外册1等问题又出现了新的情形。因此,本文本文认为,我们不仅要继续严格把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资格准入条件,而且要对现在的资格准入条件进行完善,以使其能够更加适应司法实践的需求。同时,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登记评审专家库,我们依然应当特别重视,并完善其建设。此外,针对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收费的困境,司法鉴定行政主管部门不仅要明确具体的收费标准,还应当完善相应的法律援助制度,以及探索建立公益诉讼基金和环境责任保险制度。对于司法鉴定的管理,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相关部门还应当以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为切入点,尽快构建鉴定资质的等级管理和加强管理的区域协作。在鉴定意见的形成程序中,针对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我们要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启动时间提前至诉讼之前,对于鉴定结果会产生重要影响的检材提取,我们首先应当充分肯定行政机关等在鉴定前收集的材料可以作为检材,但应采取多项措施确保检材的真实性以及提取的合法性。在鉴定实施中,对于可以作为鉴定检材的确认以及环境修复方案的确定,我们可以邀请相关代表见证鉴定过程,从而确保鉴定的权威性。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实施所依赖的技术标准,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较多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缺乏统一的标准体系、标准缺失等方面。对此,我们有必要从加速标准体系建设,统一标准管理部门,积极鼓励制定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团体标准,正确对待“专家法”在环境损害司法鉴定中的运用,完善相应的保障体系等方面进行完善。在鉴定意见的采信程序中,虽然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可以有效解决案件中的相关专业技术问题,为裁判提供证据,但司法鉴定意见是否符合证据的要求,还需要法官在庭审中予以认定。法庭对于鉴定意见的采信,当然要遵守证据裁判的一般规则,但鉴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对于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我们应当充分发挥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功能。这其中就包括专家陪审员专家库的建立、专家陪审员的职责等内容。当然,我们还有必要在强化鉴定人出庭作证的基础之上,完善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制度;此外,对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我们也有必要采取相应的特殊措施对其进行完善。
二、1例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1例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刑事司法中精神病辩护案实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以患精神病进行辩护的依据:《刑法》第十八条的法教义学解析 |
二、上海市司法实践中的精神病辩护情况 |
(一)被告人系精神病人的案件总量及案由 |
(二)精神病认定结果及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 |
(三)法官对鉴定意见的采纳以及面对争议时的处理路径 |
三、精神病辩护中的悖论及其解析 |
(一)案件占比低与社会关注度高之间的不对称 |
(二)被告方以患精神病为由而积极抗辩却又对患精神病进行否认 |
(三)鉴定意见的裁量性与鉴定人员的低出庭率 |
四、案件折射出有待进一步反思的问题 |
(一)精神病鉴定启动权的分散 |
(二)精神病鉴定与刑事责任能力判断的分离 |
(三)鉴定人出庭:互联网背景下出庭方式的简化 |
五、结语 |
(5)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内容与基本思路 |
四、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鉴定意见本质探析 |
第一节 鉴定意见和科学发现的差异 |
一、对象差异 |
二、思维模式差异 |
三、时间检验时效差异 |
第二节 鉴定意见的诠释学属性 |
一、鉴定意见是一种诠释 |
二、诠释框架非唯一性 |
三、背景信息影响鉴定意见 |
第三节 鉴定意见是对事实真相的接近 |
一、“意见”的表述呈开放性 |
二、鉴定标准的可选择 |
三、鉴定意见存在滞后性 |
四、鉴定意见不是竞争的产物 |
第二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法理基础 |
第一节 程序平等理论 |
一、程序平等新内涵 |
二、对等质证资格 |
三、平等对抗地位 |
第二节 实体真实理论 |
一、防止知识欺诈 |
二、清除鉴定意见瑕疵 |
三、确保鉴定意见可靠 |
第三节 诚信原则 |
一、主观诚信 |
二、客观诚信 |
第三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专家辅助人、技术调查官的制度设计 |
一、专家辅助人制度 |
二、技术调查官 |
第二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适用实践 |
一、司法案例库检索资料 |
二、实地调研资料 |
第三节 鉴定意见质证的现实困境 |
一、审前鉴定机制不完善 |
二、重新鉴定流程不规范 |
三、鉴定人出庭落实不到位 |
四、专家辅助人资质规定不明确 |
五、对鉴定意见的评判选择能力不足 |
六、事实裁判权流失 |
第四章 英美法专家意见的考察与借鉴 |
第一节 专家意见证据的英国法演进 |
一、福克斯诉查德案 |
二、糖业公司诉保险公司案 |
三、吉莱斯皮诉拉塞尔案 |
四、1875 年司法条例 |
五、民事诉讼规则 |
第二节 美国联邦科学证据规则的演变 |
一、弗莱依案 |
二、多伯特案 |
三、乔伊纳案 |
四、锦湖轮胎案 |
第三节 英美法专家意见质证的启示 |
一、专家意见质证的基本原则 |
二、专家意见的范围 |
三、专家意见质证评判的主体 |
四、专家意见司法实践的限制趋势 |
第五章 鉴定意见质证的内在冲突 |
第一节 鉴定意见确认机制的排异性 |
一、推断解释与陈述感知内容的区别 |
二、专业知识依托与常识判断的差别 |
三、鉴定意见有效性与交叉询问的背离 |
第二节 正当程序与科学真相之间的矛盾 |
一、司法程序价值与科学价值的冲突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鉴定材料的限缩 |
三、科学揭示真相更依赖知识权威 |
第三节 诉讼异议与科学争议解决机制不相容 |
一、诉讼机制本质上是一种异议机制 |
二、鉴定意见的开放性易致争议 |
三、鉴定意见利益关涉的非对称性 |
第六章 鉴定意见质证制度的重构 |
第一节 科学顾问的确立 |
一、科学顾问替代选择的理由 |
二、科学顾问的非常设性 |
三、科学顾问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 |
四、科学顾问对鉴定意见取舍的建议 |
第二节 鉴定技术标准的制定与公开 |
一、建立全国性鉴定技术认证专家委员会 |
二、不定期更新鉴定技术标准 |
三、未公开发表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得采信 |
四、已确认的鉴定原理和技术不为质证焦点 |
五、商业秘密属性的技术不得拒绝披露 |
第三节 鉴定材料的保管规制 |
一、完整的流转记录信息 |
二、流转记录信息供双方查询 |
三、不符合规制的鉴定意见不得采信 |
第四节 质证结果评判的保障措施 |
一、法官科学素养的提升 |
二、编制鉴定意见证据指引 |
三、推进审判专业化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延边地区186例肇事肇祸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 资料与方法 |
1.1 一般资料 |
1.2 方法 |
1.3 统计方法 |
2 结果 |
2.1 一般资料 |
2.2 鉴定申请情况 |
2.3 作案对象 |
2.4 案件性质及类型 |
2.5 精神症状在各类刑事案件的比例分布 |
2.6 医学鉴定结果以及法学责任能力分布 |
2.7 152例刑事案件中民族属性 |
3 讨论 |
(7)不同时期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变迁(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前言 |
资料与方法 |
结果 |
讨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综述 司法精神病学鉴定制度分析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1369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既往诊疗情况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资料与方法 |
结果 |
讨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综述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制度概述 |
(一)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概念 |
(二)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的状态划分 |
(三)确保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的意义 |
二、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的实践状况 |
(一)概念使用混乱 |
(二)诉讼行为能力审查方式不规范 |
(三)当事人权益保障不足 |
(四)案件处理方式混乱 |
三、完善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制度的建议 |
(一)统一概念使用 |
(二)建立诉讼行为能力审查程序 |
(三)加强当事人权利保障 |
(四)规范案件处理方式 |
参考文献 |
(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思路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性 |
第一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述 |
第一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及功能 |
一、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概念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功能 |
第二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殊性 |
一、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证明的特殊性 |
二、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的特殊性 |
三、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特征 |
第三节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立法与司法实务 |
一、立法 |
二、司法实务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采信的关系 |
一、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形成的关系 |
二、司法鉴定管理与鉴定意见采信的关系 |
第二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 |
第一节 关于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 |
一、实例分析 |
二、管理现状 |
三、管理的问题 |
四、管理的完善 |
第二节 关于司法鉴定人及评审专家库的管理 |
一、鉴定人管理现状 |
二、鉴定人管理的问题 |
三、鉴定人管理的完善 |
四、评审专家库管理的完善 |
第三节 关于司法鉴定收费的管理 |
一、收费现状及困境 |
二、收费的完善 |
三、应当明确的三个问题 |
第四节 关于司法鉴定等级的管理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可行性 |
四、完善等级管理的思路 |
第五节 关于司法鉴定管理的区域协作 |
一、内核 |
二、现状 |
三、模式选择 |
四、协作内容 |
五、协作程序 |
第三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形成 |
第一节 司法鉴定的启动 |
一、启动现状 |
二、从启动实践反思立法 |
三、启动的完善 |
第二节 司法鉴定的受理 |
一、司法鉴定检材移交 |
二、多个司法鉴定机构共同受理鉴定 |
第三节 司法鉴定的实施 |
一、司法鉴定的基本方法 |
二、司法鉴定见证的法律依据 |
三、司法鉴定见证的现状 |
四、司法鉴定见证的重要意义 |
五、司法鉴定见证的完善 |
第四节 司法鉴定的标准 |
一、标准现状及困境 |
二、标准体系的完善 |
第四章 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意见的采信机制研究 |
第一节 司法鉴定意见采信概述 |
一、采信主体 |
二、采信程序 |
三、采信规则 |
四、采信现状 |
第二节 鉴定人隐蔽出庭作证 |
一、内涵和特征 |
二、实证考察 |
三、困境 |
四、完善 |
第三节 专家辅助人制度 |
一、出庭实证考察 |
二、专家辅助人资格 |
三、专家辅助人地位 |
第四节 专家陪审员制度 |
一、概述 |
二、实证考察 |
三、现状 |
四、困境 |
五、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四、1例刑事案件中的司法精神病鉴定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刑事司法中精神病辩护案实证研究[J]. 冯姣. 医学与法学, 2022(01)
- [2]我国死刑案件精神病司法鉴定启动程序研究 ——以150个典型案例为样本分析[D]. 沈祥艳.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3]论强制医疗的司法认定 ——以司法裁判为视角[D]. 肖沁. 江西师范大学, 2021
- [4]论审判中“定病”与“定罪”存在的问题及完善[D]. 王雨楠. 北京交通大学, 2021
- [5]鉴定意见质证问题研究[D]. 徐惠.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6]延边地区186例肇事肇祸案件司法精神病鉴定资料分析[J]. 王春凤,李海鸽. 中国卫生产业, 2020(10)
- [7]不同时期法医精神病学鉴定案例特点变迁[D]. 杨蕾. 济宁医学院, 2020(01)
- [8]1369例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案例既往诊疗情况分析[D]. 高滢. 济宁医学院, 2019(01)
- [9]被追诉人诉讼行为能力问题研究[D]. 蒋懿.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管理及鉴定意见的形成、采信研究 ——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为对象的分析[D]. 朱晋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