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入世贸组织与航运代理发展(论文文献综述)
李婷[1](2020)在《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发展战略研究》文中指出时光荏苒,我国加入WTO世贸组织已有十余载。回顾这十多年间,货运代理行业发展欣欣向荣,越来越多的大型国际货运代理公司进入中国广阔的货运代理市场,同时,由于市场准入门槛的降低,也有越来越多的人尝试成立中小型货运代理企业,这都使得竞争越发激烈。传统的货运代理企业为满足市场需求务必提高经营质量和服务水平,降低业务成本。同时,解决技术落后的弊端,将“互联网+”与航运服务业融合发展,使得航运电商平台逐渐兴起。拒绝传统的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一形式,使货运代理业更好发展成为必然趋势。本文结合波特五力分析法、SWOT战略分析法和PEST分析法对W公司的战略环境进行分析,指出了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运营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措施,并运用内外部关键因素评价工具和QSPM矩阵分析工具,得出W公司发展战略应采用扭转型战略的目标。在此基础上,公司可以采取专业化、集成化、开发电子商务平台等多种策略来提高企业的发展水平。通过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保障财务安全,建立优秀的企业文化来增强W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和树立W公司的良好形象。在塑造公司形象的过程中,运用信息管理技术可以大大降低货运代理企业的成本,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希望通过对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发展战略的研究,能为W公司有效的执行发展提供战略指导和给予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也能为业内其他货运代理企业提供借鉴,促进相关整个行业及市场的良好发展,愿国内货运代理业能一直保持良性而快速的发展。
贺大伟[2](2019)在《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本学位论文为经济法专业(学科)产业法方向下关于航空仲裁制度的主题研究,以规范、调整航空仲裁的国内法规则、国际法规则及相关实践为研究对象,旨在对于我国现阶段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法律问题作出清晰阐释,明确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性命题在学理层面的论证基础和实践层面的实然绩效,在此基础之上,针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分析并探讨相应对策。本文拟研究的核心问题是:如何在学理层面清晰界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以推动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仲裁是我国法律规定的纠纷解决制度,也是国际通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航空争议解决领域,仲裁虽然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且在若干维度与航空争议的产业特征高度契合,但这并不意味着仲裁可以适用于航空争议的所有领域,对于这一情形,本文将其归纳为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作为航空仲裁理论的基础性问题之一,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构成了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以航空仲裁适用限度为选题,主要考量基点在于:第一、航空仲裁在我国的迅速发展。近年来,随着航空争议的持续增多,我国实践领域的航空仲裁机制已初步完成构建,航空仲裁已发展为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重要法律选项、行业仲裁的重要制度创新、仲裁法与航空法的重要改革实践。第二、对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界定与论证已构成航空仲裁理论发展与制度完善的前提之一。目前,就航空仲裁的适用性而言,存在着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等具体问题,并呈现出航空争议“泛仲裁化”的倾向,为学理层面进一步加强论证进而给予规范性解答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总体而言,从学理层面清晰厘定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不仅是实践中航空仲裁规则制定、航空仲裁活动开展的科学基础,更是未来条件具备之时航空仲裁立法的逻辑前提。基于上述考量,本文以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合理限度为切入点,以航空法和仲裁法等多学科背景为分析视角,结合我国实务界业已开展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较为深入地分析了我国日益增多的航空争议类型,并根据可仲裁性、可契约性的分析方法,较为系统地论证了航空仲裁机制在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等领域的适用限度;此外,基于可独立性的评判视角,本文也对我国航空仲裁的实践进行了考察。在此基础上,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在篇章结构设置和内容安排方面,本文基于“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研究思路和分析脉络,力争能以较为规范的学术范式对我国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进行论证。在此目标下,笔者将论文正文分为七个部分(含导言)。在导言部分,本文对论文的选题做了总体性说明,涵盖问题与意义、文献与资料、方法与结构、创新与不足、术语与说明等五个主要模块,涉及内容包括选题缘起、文献综述、研究方法、论文结构、撰写说明等。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具体分为六章:第一章、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制度基本范畴的界定,以及对航空仲裁既有实践的归纳。基本范畴界定的目的在于厘定研究对象的基本概念,既有实践整理的目标在于阐释航空法、仲裁法与航空仲裁实践的基本关系,以为正式展开论述奠定基础。具体而言,基本范畴主要围绕航空仲裁中“航空”、“仲裁”这两大基本要素进行展开,分别论述了航空活动、航空器、航空法的基本要义,并以西方法治史中仲裁的沿革和我国现代仲裁制度的确立为主线,归纳了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确立的时空背景。既有实践主要围绕国际、国内两大领域现有航空实践而展开,就国际领域而言,与一般类型的国际商事仲裁相似,国际航空仲裁实践虽存在于外国法、国际公约以及若干常设性国际航空组织的仲裁活动之中,但就全球范围内来看,在我国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诞生之前,尚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独立性、常设性国际航空仲裁组织;就国内领域而言,尽管《民用航空法》并未涉及仲裁等法律机制,但这并不能否定仲裁在航空争议解决过程中的应有价值,在实践适用中应依《仲裁法》而行,同时,随着我国航空仲裁实践的蓬勃开展,特别是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设立,标志着国际航空仲裁机制正式引入我国,这不仅有利于我国乃至全球航空争议解决机制的完善,更为重要的是,对于提升中国航空业在国际航空市场的话语权、推动中国由航空大国向航空强国转型具有重要意义。第二章、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本章系对我国航空仲裁适用的根本动因与限度标准的阐释和论证。研究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具体原因,旨在说明航空仲裁在学理层面的适用合理性;提出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问题,旨在阐释问题的意义与本文的分析框架,以为后文正式展开论证奠定方法论基础。在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方面,本文论证了仲裁机制作为一种制度供给被引入航空争议解决领域,既存在必要性,又存有合理性。具体而言,其核心因素无外乎我国《仲裁法》所确立的现代仲裁制度对于航空争议固有特征与解决需求的契合,包括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等。就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而言,本文将这一命题定位为某一类型航空争议能否适用仲裁解决的前置性条件,进而成为航空仲裁机制能否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前提假设,并将其具体缘由概括为法律规范相对欠缺协同性、机制实践相对欠缺体系性这两大问题。在前述问题之上,本部分提出了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评判维度和分析框架,就其评判维度而言,在航空争议领域合理界定仲裁机制的作用范围,寻找出航空仲裁的制度边界,至少应遵循仲裁法关于仲裁制度启动具有两大刚性要素的标准,以及航空仲裁的已有实践,基于此,本文将争议法律关系的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的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的可独立性设定为具体判定航空仲裁适用边界的三个维度,由此进一步确立了全文的分析框架,为全文论证确立了方法论基础。第三章、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等多个维度的划分标准,力争通过类型化的方式梳理出符合法理要求和学理规范的航空争议类型,并对其可仲裁性作出论证,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仲裁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的缘由,一方面是基于可仲裁属性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另一方面是基于类型化标准为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在此基础上,有鉴于航空仲裁属于仲裁法与航空法的交叉学科领域,其制度设计的逻辑链接着国际法与国内法、大陆法与英美法、公法与私法、实体法与程序法等多个维度,内容较为繁杂,且不乏部门法之间的法律冲突,因此,本文根据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不同维度,从源头梳理了航空争议的基本类型。基于上述考量,结合学理和实践的衔接,本文将航空争议主要归纳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种主要类型,并分别就其内涵与外延、具体类型或内容构成、是否具有可仲裁性等问题进行了论证。第四章、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法中关于争议解决机制可契约性的刚性标准,并基于航空法上的特有论争,就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问题进行论证,涉及航空运输总条件的法律属性以及航空仲裁协议引入争议的方式等问题,以求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契约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首先论证了仲裁法理与文义对于可契约性的限定,并就可契约性与可仲裁性两大标准并列设置的原因进行了论证,得出了争议事项可仲裁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充分条件、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构成了仲裁机制适用必要条件的判断。以此为基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的适用虽符合可仲裁性的标准,但在可契约性方面存有两大法理障碍,一为航空法上特有的问题,亦即航空运输领域所面临的运输总条件是否具有合同属性的问题,二为仲裁机制普遍适用过程中常会遇到的一般性问题,亦即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围绕这两大问题,本部分具体展开了论证,初步得出上述三大类型争议依照可契约性标准的具体适用限度。第五章、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本章系根据我国仲裁实践中关于航空仲裁要素可独立性的柔性标准,并基于行业仲裁理论和制度竞争理论,就航空仲裁机制独立化、专业性实践的绩效进行评估,在为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实证样本的同时,希冀能厘定航空仲裁机制在可独立性层面的适用限度。具体而言,本部分以可独立性为探讨目标,汇总了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在具体介绍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实践之后,就其在机构定位、受案范围、仲裁规则、竞争优势等领域的发展现状与面临挑战予以论证。此外,基于解释论的视角,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实践,不仅可以从仲裁法上的行业仲裁理念中寻找到其独立性根源,亦可以从我国正在推进的民航强国战略中软性制度竞争实力构建的角度出发,探寻并“发现”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现实意义。第六章、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本章系对全文研究的回顾,以及对未来制度完善的展望。回顾的目的在于评估研究是否实现了预期确立的目标,包括学术观点、学术方法、论证过程是否符合学理逻辑;展望的方向在于通过对本次研究得失的检测,为将来可能的继续研究矫正方法和方向,并就我国航空仲裁在制度层面的完善提出若干不成熟的建议。具体而言,依据前文的论述,本部分进一步论述了航空仲裁“制度”至少由“机制”和“法律”两部分构成,并论证了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包括其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在经过争议法律关系可仲裁性、争议解决方式可契约性、争议解决机制可独立性分析之后,就航空仲裁的适用限度得出了若干初步结论。此外,基于对我国现行航空仲裁理论与实践的分析,本部分也就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若干不成熟的建议,指出应当从“机制”和“法律”两个层面出发,共同推进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为我国航空业在全球市场的竞争提供制度维度的软实力支撑。在研究方法的选取方面,本文主要使用了规范分析方法、实证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制度分析方法等四种工具。规范分析方法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实在法的概念、要素和逻辑结构的分析、解释与适用,以寻求不同学科视角下法律冲突之间的匹配与调和,进而实现对于航空仲裁法律制度融入我国法律体系结构的关切;实证分析方法的原因在于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实践样本,倒逼学术界对航空仲裁实践过程中的一系列问题提供系统性的解答思路和方案,这也为本文从理论角度展开研究提供了基本遵循;比较分析方法的侧重在于通过对国内外航空仲裁机制的比较,以及对行业仲裁体系内金融仲裁、建筑仲裁等仲裁类型的比较,来进一步探求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应然时空维度;制度分析方法的引入在于通过把航空仲裁纳入法律制度竞争软实力的范畴,依托于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为我国航空产业在全球范围内保持竞争优势提供制度支撑作出解释论层面的阐释与解读。在研究结论方面,经过本文对于研究命题的系统性论述,本文总体认为,随着我国实践领域具有独特属性的航空争议日益增多,航空仲裁机制的适用成为必然,但是,有鉴于制度与实践因素,对于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厘定有其学理必要和实际可能。在此基础之上,本文最终得出了如下具体结论:第一、依照部门法/仲裁法/航空法的区分标准,可以将纷繁复杂的航空争议类型化为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航空商事争议、航空消费争议三大主要类型。第二、航空财产权益争议的界定虽符合《仲裁法》关于“其他财产权益争议”仲裁适用的立法精神,但在具体适用领域仍需做进一步区分:首先,基于侵权而生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其次,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再次,基于单方法律行为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因既不具有可仲裁性又不具有可契约性,而无法适用仲裁机制。第三、航空仲裁机制的主要适用领域应限定于航空商事争议领域,且航空商事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与基于双方法律行为物权变动类型的航空财产权益争议领域的仲裁适用大体等同。第四、航空消费争议领域的争议事项虽具有可仲裁性,但在争议解决机制选择的(争议前)可契约性领域仍属欠缺,加之立法对于航空运输总条件法律属性尚未作出正式界定,进而造成了其适用仲裁机制的法理和现实障碍。第五、通过对以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为代表的独立航空仲裁机制的实证分析,可以发现,虽然目前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存在若干发展挑战,但属于“成长的烦恼”,无论是基于行业仲裁的法理定位亦或是基于制度竞争的战略考量,独立航空仲裁机制均有其存在并发展完善的积极意义。
于跃[3](2019)在《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策略研究》文中提出中国天津外轮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外代)成立于1953年,由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和天津港集团合资成立。经过初期的垄断经营以及船代市场放开后的市场化经营,天津外代目前在天津港的船舶代理市场拥有最高的市场份额,尤其在班轮代理业务具备很强的竞争力。2017年,天津外代总计代理船舶1662艘次,代理集装箱382万标箱,超过第二名天津外运和第三名振华船代的总和,占天津港集装箱吞吐量的比例达到25%。然而随着船舶代理市场的逐步放开,尤其是2018年取消船代企业外资占股不得超过50%的限制后,进入天津港船舶代理市场的企业类型逐步增多,天津外代面临着越来越激烈的市场竞争,原有船舶代理行业的较高利润空间也逐步被挤压。加上天津外代在长期经营过程中形成的过度依赖班轮代理核心业务、业务量依赖于天津港吞吐量高低、营收及利润增长乏力等问题,天津外代面临严峻的生产经营环境。在此背景下,天津外代有必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金、品牌形象、客户等资源优势,针对船舶代理核心业务进行转型,从而适应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继续保持核心竞争优势。本文重点研究了内外部环境变化条件下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策略相关问题,本文研究具有一定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旨在为天津外代以及其他同类型船舶代理企业实际的船舶代理核心业务转型提供参考性建议。首先,介绍本文研究意义及背景,对国内外与本文研究内容相关的学术文献进行综述,进一步指出本文研究思路和内容;其次,介绍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的相关理论基础,包括基本概念和研究理论基础两部分;第三,分析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的内部环境,包括公司简介、经营现状以及存在问题等,同时采用PEST方法分析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的外部环境,包括政策环境、经济环境、市场环境以及技术环境等,并给出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的必要性分析,为其转型策略的制定奠定基础;第四,在提出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思路、定位及目标的基础上,给出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策略的重点方向,包括由传统业务经营向积极拓展新业务转变、由客户需求驱动向主动挖掘客户需求方向转变、由线下经营为主模式转变为“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OAO模式、由传统的船舶代理服务商向全程物流服务商转变、由仅提供物流服务向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转变等五方面;最后,提出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策略实施的保障措施,以保证转型策略的顺利实施。
张桂豪[4](2019)在《青岛Y外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竞争力评价》文中研究说明船舶代理行业是伴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而产生的。船舶代理紧密连接起货物买卖双方和船东,负责船舶在港期间的装卸货和运营业务,加速船舶周转并为船东减少物流费用,是国际物流中的重要一环。船舶代理行业的发展不仅仅能够促进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同时也是我国运输业发展的主要推动力。而船舶代理企业的发展程度和企业的竞争力水平有着密切的联系,因此船舶代理企业想要获得持久的发展,就需要提升自身的竞争力水平,因此本文将提升船舶代理企业的竞争力作为研究的重点。近些年以来,我国政府对于船舶代理的准入门槛一再放宽,这也就导致国际船舶代理市场的竞争变得越来越激烈,企业的获利空间一再被压缩。与此同时,在全球经济下滑的影响下,国际航运市场受到了极大的冲击,即便到如今也没有能够完全的恢复,这对于船舶代理行业来说无疑是一次重大的发展危机。怎么样才能保持船舶代理企业在这个复杂的市场环境中,保持更高的竞争优势,使企业能够健康持续的发展,是每个船舶代理企业急需考虑的问题。青岛港作为世界大港,具有独特的港口优势和口岸环境。按照企业性质划分,青岛港口船代企业有外轮代理,中海船代,中外运船代等国企船代,以货主为依靠的民营企业船代,以及少数外资企业船代。Y外资船代是进入中国船代市场最早的船代企业之一,并在青岛港等国内各大主要港口设立分公司,但是最近几年业务一直不温不火,企业发展进入了瓶颈期,代表了外资船代在国内的普遍发展状况。通过评价Y外资船代的竞争力,能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并促进我国整体船代行业的良性发展。本文在对国内外相关学者研究成果研究的基础上,首先进行了相关理论的概述,详细的阐述了国际船舶代理的概念、业务范围以及我国画际船舶代理的发展历程、企业竞争力以及企业竞争力分析模型。随后对青岛Y外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的发展现状及环境进行分析,并运用VRIO以及波特五力模型对Y外资船代发展现状进行重点分析。再结合相关文献资料以及企业的实际情况,分析Y外资船代竞争为综合评价指标体系,确定评价指标权重,运用模糊综合评价分析法对Y外资船代的为进行综合评价,从而得出当前Y外资船代的竞争力处于“一般”水平。最后结合企业自身的现状,从提升核心业务能力、业务拓展能力、以及企业管理能力三个方面来提升Y外资船代的竞争力。这些建设性方案的提出,对于Y外资船代的长远发展具有实际意义和借鉴价值。
汤晓峰[5](2014)在《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本文在研究国内外现有关于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础上,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和法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借鉴美国和欧盟等航运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采用比较分析、价值分析和归纳演绎等方法,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和法律制度要素做了系统、全面和深入的分析。同时,结合中国具体国情与立法实践,对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健全与完善提出建议,以期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为建立健全航运法律体系提供有效的理论依据与理论支撑。本文的基本内容分为六章:第1章绪论。确定本文的研究主题。首先,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阐释研究本选题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其次,对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进行综述,了解与掌握与航运市场准入相关的理论发展脉络,为下文的分析奠定基础。再次,明确了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最后,确立了本文研究的基本框架,并阐明创新点。第2章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首先,对航运市场准入的内涵与外延进行界定,并着重分析航运市场准入的特殊性;其次,运用经济学的进入壁垒和市场理论分析说明航运市场准入应当受到经济规律的调整;再次,运用法学理论分析说明当市场失灵时法律规则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规范作用;最后,确定法经济学原理为本文的主要理论基础,从跨领域、多学科的视角分析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构建,从而确立了本文的基本理论架构。第3章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着重分析在政府主导下航运市场准入的制度架构,以及航运企业与航运市场对此的评价,遵循“政府主导——企业需求——市场调节——法律规制”的主线,阐释在理论层面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律制度要素。第4章国际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本章着重分析了美国、欧盟等航运立法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模式,以及WTO对于航运市场准入的相关内容,归纳总结出共性规律以期对我国立法有所借鉴。第5章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通过评估当前我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现状,反思当前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产生种种问题的原因进行分析总结。第6章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在前文理论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我困的具体国情,借鉴国际先进立法经验,阐释我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对健全和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提出建议。
陈睿[6](2013)在《天津港船舶代理经营策略研究》文中指出当今,中国已经加入WTO组织,中国进出口贸易随之迅速增长,这些为船舶代理市场的经营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外部环境并促进了内部市场体制的完善。随着国内海运条例的实施,船代公司基本上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目前,中国船舶代理市场已经形成百花齐放的局面,船货代服务水平逐步提高,资费水平趋于平稳,船东、租船人有了越来越多的代理公司可供其选择。未来我国的船舶代理市场竞争将会越来越激烈,为适应新形势下的船代市场的发展,赢得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实现船代企业的经营目标,就非常有必要对船舶代理市场进行研究。目前天津港是我国重要的港口和船代市场的集散地,因此,有必要对天津港船舶代理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作进一步系统的研究,明确今后天津港船舶代理企业经营的市场发展方向,确定其战略目标,从而有效指导港口船舶代理企业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进。本文首先阐述了船舶代理业务基本知识后,介绍了有关船舶代理企业的战略管理,并运用数学模型预测法对天津港的船舶代理业务量进行科学预测,在分析天津港船舶代理的内部环境、外部环境和行业环境后,采用SWOT分析法分析天津船舶代理行业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而讨论了作为在目前国际国内形势与环境下如何应对船舶代理市场的变化,把握和利用优势来迎接挑战。最后,本文规划出天津船舶代理业务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的总体战略目标,全面分析了天津港船舶代理企业的经营策略。即与政府部门共同建设港口基础措施;与政府部门合作,搭建绿色和信息化天津港;完善船舶代理行业法律法规;开展国际运输代理业务;完善企业船舶代理的物流体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努力打造品牌战略;实现企业的战略转型的目标与定位等等,希望能为天津港船舶代理企业的发展起到一定的理论指导作用。
刘苗苗[7](2009)在《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研究》文中指出国际船舶代理业是国际贸易和国际航运业的派生产业,是连接世界各地船舶、港口和货主多方的桥梁和纽带,并伴随着国际贸易和国际海运事业的发展而壮大。其自身的发展,能够促进国际航运业不断提高效率,更好地为国际贸易服务,同时也对世界经济的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对我国的国际运输事业及对外经济交往和国际进出口贸易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发展,贸易和服务的联系日益加强,越来越多的船东正在由海运承运人向综合物流经营人转变,市场对船代的服务要求越来越高,需求也越来越多样化。加上中国加入WTO后的承诺兑现和当前面临的金融危机的宏观环境,中国船舶代理业面临的外部环境更加复杂多变,企业经营者也面临更加严峻的考验。船舶代理企业经过50多年的发展,再一次面临着生存与发展的抉择。因此,船舶代理企业不仅需要深邃的目光与睿智的智慧,更需要审时度势,顺势而为,把握事变机遇,对企业未来发展进行战略性谋划。本文首先对船舶代理业务的相关定义进行介绍,对国际船舶代理的概念、特点、业务来源,以及船舶代理工作的重要性进行了深入阐述。从宏观环境出发,以天津港地区的船舶代理企业为例,分析整体船舶代理企业的行业环境、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本文把我国船舶代理企业分为两类:大型船舶代理企业和中小型船舶代理企业,着重分析大型船舶代理企业的优势、劣势、机会及威胁,得到SWOT分析矩阵。通过战略选择,提出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总体战略,并制定了稳定发展型转型战略、投入扩张型转型战略,以及促使这两种战略顺利实施的职能优化转型战略,并提出相应的实施对策。本文提出,船舶代理企业要建立一体化信息化平台及第三、四方物流系统平台,以期实现其由“公共代理人”角色向“航运交易平台经营人”和“港口物流服务提供人”的角色转换,实现业务量及客户资源的增长,确立地区船代行业领导者的角色,创建航运交易平台经营人品牌,以此推动第三方和第四方物流服务业务的发展。本文针对当前经济环境下的船舶代理企业现状,提出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为船舶代理企业实施转型战略提供决策依据,也为船舶代理业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建设性的对策,具有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於世成[8](2006)在《美国航运法研究》文中研究指明自美国《1916年航运法》确立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以来,该制度已成为各国航运法的基本制度。美国航运法规定的运价管理制度、无船承运人制度、受控承运人制度等具有特色。《1998年航运改革法》推动了国际航运市场放松管制,实现航运资源配置在更大程度上依靠竞争的、有效率的市场机制,减少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对航运资源配置的影响,成为上个世纪末以来其他国家国际航运法律制度改革的前奏。鉴于美国航运法在国际航运法律领域的开创性和美国经济在世界经济中的地位,美国航运法在国际航运法领域一直有着重要影响,受到广泛关注。研究美国航运法对于正确、全面地理解美国航运法律制度,维护和发展中美两国正常的双边海运关系,提高我国航运立法水平,健全我国航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美国航运法的产生和发展是为了满足美国国际航运市场和美国进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从《1916年航运法》到《1984年航运法》,再到《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发展过程表明,政府对国际航运市场的干预有一个“度”的问题,市场是航运资源配置的基础。美国航运政策具有优先保护货主利益、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鼓励本国航运业服务于出口贸易、限制外国竞争者等特点,美国航运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国航运政策的价值趋向。美国航运法确立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反垄断豁免实现国际航运市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地位和利益上的基本平衡。同时,美国航运法强调国际航运市场的有效竞争,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除反垄断豁免制度外,美国航运法还包括运价管理制度、远洋运输中介人制度、受控承运人制度、实施程序的一般性规定等一系列基本制度。美国航运法的价值观通过隶属于国会的独立执法机构——联邦海事委员会来实现。联邦海事委员会具有健全而合理的机构设置和职能分工,制定了操作性很强的各项实施细则,以保障执法的客观性、公正性和有效性。联邦海事委员会通过战略目标和实施措施逐步推进航运法确定的目标的实现。战略目标和实施措施的实现需要组织机构、人员经费和实施程序等的保障。我国航运竞争法制建设远不能适应我国国际航运市场迅速发展的需要《。中韩黄海协定》、《青岛地区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公约》和码头作业费问题等对我国国际航运竞争规则提出了严峻挑战,《国际海运条例》不能对这些挑战作出全面回应,明显地表现出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缺失,急需完善我国国际航运立法。在我国从航运大国向航运强国的发展过程中,完善航运立法和航运管理体制非常重要。拟议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法》应该基于我国国情,吸收包括美国在内的航运发达国家的航运立法和航运管理经验,注意国际航运市场管理的发展趋势,为进一步发展我国国际航运业提供充分的法律保障。我国航运立法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是否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国际航运竞争规则包括哪些基本制度?制定单行法还是综合性法律?由谁立法?如何处理将要出台的《反垄断法》与《国际海运条例》的关系?我国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有以下三种可能的选择方案:第一,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第二,规定部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制度;第三,取消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在三种方案中,优先选择第一方案,其次选择第二方案,最后是第三方案。论文以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的基本制度和实施情况为研究对象,重点研究航运竞争规则,利用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方法对美国航运法体系、政策与法律的关系、航运立法与航运管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运价管理、远洋运输中介人、受控承运人、航运法实施体制和实施制度等进行了系统研究。论文结合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在分析我国国际航运立法和竞争秩序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法的建议,为我国制定《航运法》提供理论支持。论文共十章。第一章导论,界定了论文的研究对象和范围,概述了前人的研究成果,明确了研究思路、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第二章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这些问题直接或间接决定、影响着美国航运法的具体制度,包括美国国际航运市场与航运法之间的关系、航运法体系、航运政策与航运法的关系、航运立法目的与管理目标的关系、放松管制与美国航运法的发展。第三章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是美国航运法的核心制度。论文以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含义、分类为基础,详细分析了反垄断豁免的条件等制度,深入探讨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合理性问题,并从欧盟和澳大利亚等近年来航运法律制度发展趋势的大环境出发,对美国航运法的反垄断豁免制度进行了展望。第四章运价管理制度,具体包括运价本公开制度和服务合同报备制度。运价管理的基本目的是实现运价的公平竞争,保护托运人的利益。在保留反垄断豁免制度的前提下,服务合同制度的改革是提高航运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措施。第五章远洋运输中介人制度,将远洋货运代理人和无船承运人统称为远洋运输中介人是美国航运法的特色,改变了国际货运代理制度传统的立法方式。第六章受控承运人制度,将所谓由外国政府直接或间接拥有或者控制的远洋公共承运人列为受控承运人,并实施特别的管制制度。该制度对我国国有航运公司在美国国际航运市场上开展业务造成了非常不利的影响。我国为此与美国进行了长期交涉并取得明显成效。第七章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从美国航运法的实施机构和实施程序两方面进行研究。美国在机构设置和实施程序方面具有特色。对实施程序重点探讨了争议解决程序、调查和听证程序、信息管理制度、行政处罚制度等。第八章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美国航运法对包括我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航运立法都有重要影响。论文在研究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现实和航运立法的基础上,探讨了借鉴美国航运法的问题。第九章完善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针对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竞争规则缺失的情况,从航运竞争规则与《反垄断法》的关系、反垄断豁免制度、反不正当竞争制度、运价管理、航运管理体制和管理程序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航运法的具体设想和建议。第十章结论,从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美国航运法基本制度、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和完善我国航运立法等角度,归纳了论文得出的主要结论。对美国航运法研究的主要结论如下:第一,研究美国航运法对于正确、全面理解美国航运法律制度、维护与发展中美两国正常的双边海运关系、提高我国航运公司应对美国航运政策的能力、提高我国航运立法水平、健全我国航运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第二,在航运法研究方法方面,除运用价值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案例分析方法等传统方法外,有必要引进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分析和实证分析等方法分析航运法相关制度,加深对航运法的理解,提高航运法的研究水平。第三,美国航运政策具有优先保护货主利益、平衡船货双方利益、鼓励本国航运服务贸易出口、限制外国竞争者等特点,美国航运法的规定充分体现了该航运政策的价值趋向。第四,美国航运法在性质上属于航运竞争法,确立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通过反垄断豁免实现国际航运市场托运人和承运人在地位和利益上的基本平衡。同时,美国航运法强调国际航运市场的有效竞争,维护国际航运市场的正常秩序。第五,反垄断豁免的对象在美国航运法上被称之为“协议”,可以统称为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包括班轮公会、协商协议和运营协议。国际航运协议组织是指从事国际运输的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有关运力、运价、货载、航线、船期等方面的协议。第六,联邦海事委员会负责有关国际海运的管制职责,有关促进发展的职能由运输部下属的海运管理署承担。这是管制与促进分离的双重管理体制。联邦海事委员会在机构设置等方面具有下列特点:机构设置合理、职能分工明确。第七,《中韩黄海协定》、《青岛地区中日航线集装箱班轮运输经营公约》和码头作业费问题等对我国国际航运竞争规则提出了严峻挑战,《国际海运条例》不能对这些挑战作出全面回应,明显地表现出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缺失,急需完善我国国际航运立法。第八,美国航运法对我国有重要影响,体现为两个层次,一是美国航运法对从事中美航线运输服务的企业产生影响,二是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产生影响。我国国际航运协议组织报备制度、运价管理制度和无船承运人制度等借鉴了美国航运法的相关规定。第九,我国航运立法需要着重解决以下几个问题:是否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国际航运竞争规则体系的组成包括哪些基本制度?制定单行法还是综合性法律?由谁立法?如何处理《反垄断法》和《国际海运条例》的关系?第十,我国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立法有以下三种可能的选择方案:第一,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第二,规定部分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制度;第三,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不享有反垄断豁免的制度。在三种方案中,优先选择第一方案,其次选择第二方案,最后是第三方案。
王欣[9](2006)在《海运服务谈判与我国相关对策》文中研究表明海运服务隶属于服务贸易中的“运输服务”项目,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是服务贸易多边谈判的重要议题之一。然而,自从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达成《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协议》两个实质性多边贸易协议之后,从2000年开始的新一轮多哈回合谈判于2006年底将接近尾声,海运服务贸易谈判一直被世人称为“雷声大,雨点小”,意为进展缓慢,一波三折。此外,海运服务部门是我国WTO服务贸易谈判的一个实力门派,其未来谈判的走向势必会对我国海运业产生重大影响,我国航运企业均对此高度重视。 迄今为止,海运服务谈判取得了哪些成就?还遗留下什么问题?各个谈判成员方持有怎样的立场?我国将来又可以采取何种对策?本人对于这些问题颇有兴趣,在此背景下,选择了这一课题。 本文的研究目的主要是在总结海运服务谈判现有成果的基础上,剖析各主要谈判成员国的海运政策及谈判立场,从而对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未来走势做出预测和判断,以期为我国参与谈判可选策略提供有益的思路,并为我国海运业自由化给予战略上的建议。 本文的亮点在于既回顾了海运服务谈判的成果,又对其最新进展进行了跟踪介绍,并对其前景客观分析,从而给我国的海运业做出有益参考。 本文主要包括五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海运服务贸易谈判的成果,以及我国当时参加谈判所出要价和所作承诺。 第二部分:服务贸易总协定在海运服务贸易的适用。通过详细分析GATS的基本原则和在海运服务贸易的具体适用,来解读海运服务谈判的实质成果。 第三部分:多哈海运服务谈判中各方航运政策与立场。这一部分主要比较了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主要海运大国的航运政策,以此分析其在海运服务谈判中的立场。 第四部分:WTO海运服务谈判前景。这一部分首先介绍了各方在多哈回合最新进展中的观点和谈判待解决的问题,然后对谈判前景从不同角度做出预测。 第五部分:未来我国海运服务谈判立场及对策。这一部分先分析了我国在多
王小午[10](2006)在《GATS项下中国海运服务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是WTO成员方开展服务贸易必须遵守的基本规则,是迄今为止第一套有关国际服务贸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多边规则。我国入世后,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重要组成部分的我国海运服务业在受到我国国内法调整的同时,不可避免地要受到GATS的影响和约束,而且在GATS规范之外,还要受中国与其他国家双边、多边海运条约和投资条约的制约。本文理清了GATS项下规范我国海运服务业的各种法律制度,深入分析和研究了GATS的相关规则、原则,探讨了我国海运服务方面对外开放的实际水平与对外承诺的一致程度,指出了国内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些解决问题的对策,同时本文对影响我国海运服务的其他国际条约也作了一些分析。 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了GATS中的海运服务规则,无疑这些规则都是我国海运服务立法和司法实践应该遵守的,以往的学术论文对此也多有涉及,所不同的是,本文除GATS中的海运服务规则外还就海运服务新一轮谈判的情况作了较为详尽的介绍,指出了海运服务谈判存在的现实困难,并预测了海运服务谈判的前景,以期能为从事海运服务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的人员作一定的参考借鉴。 第二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在加入WTO时就海运服务方面所作的承诺,以及我国海运服务的现实开放水平,并通过与世界其他主要海运国家开放海运市场的比较,得出我国海运市场实际开放程度已经相当高的结论。这部分首先介绍了我国的对外开放承诺。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在加入WTO时在国际远洋运输、海运辅助服务、内水运输、港口服务等方面都作了较高的承诺。接着本文又分析了我国的现实开放水平。通过比较可知,我国海运服务方面的实际开放程度是相当高的。在市场准入方面,我国在1988年《关于改革我国国际运输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中就取消了货载保留,在1996年交通部《关于答复欧共体在GATS乌拉圭回合服务贸易谈判中对我具体要价的函》及《中国和欧共体海运会谈纪要》中,就正式宣布我国在以后的海运双边协定中不再含有货载分配的内容,而此两项措施目前还有发达国家使用;目前国内规章和有关航运政策已允许外国资本通过与中国合营公司,从事沿海和内河运输,但外资比例不得高于49%,这已达到世界较高的开放水平。另外在班轮运输、海运辅助服务方面也与对外开放承诺基本一致。我国在港口服务与收费方面完全实行国民待遇,在税收方面某些
二、加入世贸组织与航运代理发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加入世贸组织与航运代理发展(论文提纲范文)
(1)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发展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现有研究的评述 |
1.3 研究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主要内容与技术路线图 |
1.3.2 研究方法 |
2 相关理论综述 |
2.1 货运代理的基本理论 |
2.1.1 货运代理的定义 |
2.1.2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范围 |
2.1.3 国际货运代理的工作职能 |
2.2 企业战略的基本概念 |
2.2.1 企业战略发展阶段 |
2.2.2 发展战略研究相关理论 |
2.3 PEST分析法 |
2.4 SWOT分析法 |
3 W公司发展战略环境分析 |
3.1 W公司及其国际货运代理业务基本情况 |
3.1.1 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在国内的发展现状 |
3.1.2 W公司及其国运代理业务基本情况 |
3.2 基于PEST法的W公司宏观环境分析 |
3.2.1 政治环境分析 |
3.2.2 经济环境分析 |
3.2.3 技术环境分析 |
3.2.4 社会文化环境分析 |
3.3 基于波特五力模型的W公司微观环境分析 |
3.3.1 供应商议价能力 |
3.3.2 买方议价能力 |
3.3.3 潜在进入者的威胁 |
3.3.4 替代产品或服务的威胁 |
3.3.5 同行业公司间的竞争 |
3.4 基于SWOT分析法的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内外部环境分析 |
3.4.1 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优势 |
3.4.2 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劣势 |
3.4.3 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机会 |
3.4.4 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威胁 |
4 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发展战略目标的确定 |
4.1 确定发展战略目标的方法步骤 |
4.2 W公司内外部关键因素评价 |
4.3 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发展战略目标确定依据 |
4.4 W公司发展战略目标 |
5 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的发展战略实施措施 |
5.1 个性化服务战略 |
5.2 航运电商平台发展战略 |
5.2.1 W公司货运代理电商平台信息流和物流的整合 |
5.2.2 货运代理电子商务平台的客户服务优化 |
5.2.3 W公司的货运代理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完善,实现数据共享 |
5.3 合作战略联盟 |
5.3.1 货代企业间建立合作机制 |
5.3.2 与第三方的业务机构建立合作机制 |
5.4 拓展市场,拓展增值业务 |
6 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发展战略措施保障 |
6.1 资金保障 |
6.1.1 公司拨款 |
6.1.2 资金融通 |
6.1.3 合作共赢 |
6.2 人才保障 |
6.2.1 建立科学的培训体系 |
6.2.2 丰富岗位内容 |
6.2.3 重视人才储备,引进高素质人才 |
6.2.4 实施重点人才培养计划 |
6.3 信息技术保障 |
6.3.1 平台建设技术指标 |
6.3.2 信息服务水平 |
6.3.3 信息数据库和信息发布、检索 |
6.4 企业文化保障 |
7 结论与展望 |
7.1 结论 |
7.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影响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发展战略关键因素的评分 |
致谢 |
(2)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与意义 |
二、文献与资料 |
三、方法与结构 |
四、创新与不足 |
五、术语与说明 |
第一章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和既有实践 |
第一节 航空仲裁的基本范畴 |
一、航空 |
二、仲裁 |
第二节 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一、国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二、国内航空仲裁的既有实践 |
第二章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与限度 |
第一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缘由 |
一、基于仲裁对航空争议多元化解决机制的供给 |
二、基于仲裁与航空争议个性化解决需求的契合 |
第二节 航空争议引入仲裁机制的限度 |
一、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问题缘由 |
二、航空仲裁适用限度的分析框架 |
第三章 可仲裁性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第一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类型化区分的缘由 |
一、可仲裁属性: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论证基础 |
二、类型化标准:航空仲裁适用范围的区分规范 |
第二节 多维视角下航空争议的类型化区分 |
一、部门法维度 |
二、仲裁法维度 |
三、航空法维度 |
第三节 可仲裁航空争议的初步厘定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 |
二、航空商事争议 |
三、航空消费争议 |
第四章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纾困 |
第一节 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一、可契约性的基本要义 |
二、可契约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协议的效力困境 |
第二节 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证成 |
一、航空运输总条件合同属性的初步厘定 |
二、“特别条款”适用困境的消解 |
第三节 航空仲裁条款引入争议的方式 |
一、航空财产权益争议中仲裁机制的可契约性 |
二、航空消费争议中仲裁条款订入协议的效力认定 |
第五章 可独立性视角下航空仲裁实践的绩效评价 |
第一节 我国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状 |
一、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有益探索 |
二、上海国际航空仲裁院的发展挑战 |
第二节 行业仲裁理念下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学理定位 |
一、行业仲裁的基本理念 |
二、行业仲裁的发展实践 |
三、行业仲裁理念下航空仲裁的定位 |
第三节 制度竞争语境中独立航空仲裁实践的现实意义 |
一、“法律制度竞争优势”理念的提倡 |
二、独立航空仲裁、民航强国战略与全球航空业竞争 |
第六章 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路径展望 |
第一节 基本结论: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学理依据 |
一、航空仲裁制度的完善动因 |
二、航空仲裁制度的适用限度 |
第二节 研究展望:完善我国航空仲裁制度的可行路径 |
一、航空仲裁机制的完善路径 |
二、航空仲裁法律的完善路径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学术成果情况 |
后记 |
(3)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内容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内容 |
2 船舶代理内涵及相关理论 |
2.1 船舶代理内涵 |
2.1.1 船舶代理及船舶代理人概念 |
2.1.2 船舶代理分类 |
2.1.3 船舶代理企业特点 |
2.2 业务转型内涵 |
2.2.1 业务转型概念 |
2.2.2 业务转型种类 |
2.2.3 业务转型目的 |
2.2.4 业务转型策略 |
2.3 相关理论基础 |
2.3.1 战略管理理论 |
2.3.2 PEST分析法 |
2.4 本章小结 |
3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环境及必要性分析 |
3.1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内部环境分析 |
3.1.1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经营现状 |
3.1.2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存在的问题 |
3.2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外部环境分析 |
3.2.1 政治环境 |
3.2.2 经济环境 |
3.2.3 社会环境 |
3.2.4 技术环境 |
3.3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必要性分析 |
3.4 本章小结 |
4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策略制定 |
4.1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总体思路 |
4.1.1 船舶代理业务转型总体思路 |
4.1.2 船舶代理业务转型定位及目标 |
4.2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策略重点 |
4.2.1 由船舶代理核心业务经营向多元化经营转变 |
4.2.2 由客户需求驱动向主动挖掘客户需求方向转变 |
4.2.3 由线下经营为主模式转变为“线上为主、线下为辅”的OAO模式 |
4.2.4 由传统的船舶代理服务商向全程物流服务商转变 |
4.2.5 由仅提供物流服务向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转变 |
4.3 本章小结 |
5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策略实施保障 |
5.1 争取天津港集团和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支持 |
5.2 优化组织结构以适应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的需要 |
5.3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助力新的品牌优势建立 |
5.4 继续深入实施人力资源3PTS管理体系 |
5.5 全面识别风险来源并完善风险控制体系 |
5.6 加强信息化建设以符合时代发展需求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青岛Y外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竞争力评价(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2 相关理论概述 |
2.1 国际船舶代理概述 |
2.1.1 国际船舶代理介绍 |
2.1.2 国际船舶代理业务范围及特点 |
2.1.3 我国国际船舶代理行业的发展历程 |
2.2 企业竞争力概述 |
2.2.1 企业竞争力的内涵 |
2.2.2 企业竞争力的特征 |
2.2.3 企业竞争力的评价方法 |
2.3 企业竞争力分析模型介绍 |
2.3.1 波特五力模型 |
2.3.2 VRIO模型 |
3 青岛Y外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发展现状及环境分析 |
3.1 Y外资船代简介 |
3.2 青岛港和青岛国际船代行业发展状况 |
3.2.1 青岛港的发展现状 |
3.2.2 青岛国际船代行业的发展现状 |
3.3 Y外资船代VRIO分析 |
3.3.1 价值性分析 |
3.3.2 稀缺性分析 |
3.3.3 不易复制性分析 |
3.3.4 组织性分析 |
3.4 Y外资船代波特五力分析 |
3.4.1 潜在的行业新进入者 |
3.4.2 替代品的威胁 |
3.4.3 现有对手间的竞争 |
3.4.4 买方的议价能力 |
3.4.5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4 青岛Y外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竞争力综合评价 |
4.1 企业竞争力评价方法选择 |
4.2 Y外资国际船代企业竞争力评价指标的构建 |
4.2.1 船代企业竞争力影响因素分析 |
4.2.2 评价指标的选取 |
4.2.3 几何平均法确定评价指标权重 |
4.3 Y外资国际船代竞争力综合评价结果 |
4.3.1 Y外资船代的模糊综合评价模型 |
4.3.2 Y外资船代竞争力评价结果 |
4.3.3 主要竞争对手竞争力评价结果对比分析 |
5 青岛Y外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竞争力提升的对策 |
5.1 提升企业核心业务能力 |
5.1.1 提升主营船代业务能力 |
5.1.2 提升业务服务的客户满意度 |
5.2 提升企业业务拓展能力 |
5.2.1 培养销售人员 |
5.2.2 拓展新业务的开发能力 |
5.3 提升企业管理能力 |
5.3.1 提升品牌形象 |
5.3.2 加强信息化建设 |
5.3.3 健全公司管理体系 |
5.3.4 完善企业内部控制 |
5.3.5 完善企业KPI考核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Y外资船代竞争力分析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5)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2.1 市场准入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2.2 航运市场准入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4 研究思路与篇章结构 |
1.5 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理论 |
2.1 航运市场准入的界定及其特殊性 |
2.1.1 相关概念的界定 |
2.1.2 航运市场准入的概念与分类 |
2.1.3 航运市场准入的特殊性 |
2.2 航运市场准入的经济学理论基础 |
2.2.1 进入壁垒 |
2.2.2 市场均衡与市场失灵 |
2.2.3 寻租与政府失灵 |
2.3 航运市场准入的法学理论基础 |
2.3.1 立法与法的价值 |
2.3.2 经济法的宏观调控理论 |
2.3.3 行政法的平衡论 |
2.4 航运市场准入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 |
2.4.1 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则 |
2.4.2 科斯理论下的航运企业、航运市场与航运法 |
第3章 航运市场准入的制度要素 |
3.1 政府主导下的航运市场准入 |
3.1.1 政府干预对市场准入的影响 |
3.1.2 政府干预航运市场准入的基本原则与表现形式 |
3.1.3 政府干预航运市场准入的途径 |
3.2 航运企业视野下的市场准入 |
3.2.1 航运企业的性质 |
3.2.2 航运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法律形态 |
3.2.3 航运企业在市场准入中的法律责任 |
3.2.4 企业理论在航运市场准入中的深化 |
3.3 航运市场规律下的市场准入 |
3.3.1 航运市场的自主选择功能 |
3.3.2 航运市场对航运企业的选择 |
第4章 国际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4.1 美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 |
4.1.1 美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简况 |
4.1.2 美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2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准入立法 |
4.2.1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简况 |
4.2.2 欧盟内河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对我国的启示 |
4.3 国际公约关于航运市场准入的主要内容 |
4.3.1 GATS市场准入义务 |
4.3.2 GATS规则与海运服务贸易自由化 |
4.3.3 GATS框架下中国航运市场的开放 |
第5章 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5.1 航运市场准入的主体 |
5.2 航运市场准入的内容 |
5.2.1 航运市场准入的形式 |
5.2.2 航运市场准入的条件 |
5.2.3 航运市场准入的程序 |
5.3 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立法评估 |
5.3.1 当前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总体评价 |
5.3.2 当前航运市场准入立法所取得的成效 |
5.3.3 当前航运市场准入立法存在的不足 |
第6章 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完善 |
6.1 当前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之反思 |
6.1.1 政府干预与市场调节的矛盾 |
6.1.2 航运市场准入监管缺位 |
6.1.3 航运市场准入法律缺位 |
6.2 一般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6.2.1 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目的与立法原则 |
6.2.2 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主要内容 |
6.2.3 建立相应的航运市场退出机制 |
6.3 特殊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 |
6.3.1 危险货物运输市场准入 |
6.3.2 邮轮市场准入 |
6.3.3 自由贸易区航运市场准入 |
6.4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的立法建议 |
6.4.1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立法的指导思想 |
6.4.2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行政监管 |
6.4.3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准入条件 |
6.4.4 完善中国航运市场准入的外资准入规定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情况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天津港船舶代理经营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 本文研究的思路与框架 |
第2章 天津港船舶代理现状研究 |
2.1 我国船舶代理行业概述 |
2.1.1 船舶代理行业介绍 |
2.1.2 我国船舶代理发展历程 |
2.2 天津港发展概况 |
2.3 天津港船舶代理发展现状 |
2.3.1 天津港主要船舶代理企业 |
2.3.2 天津外代船舶代理现状分析 |
第3章 天津港船舶代理行业的SWOT分析和趋势研究 |
3.1 天津港船舶代理的宏观环境分析 |
3.1.1 国内外船舶代理环境简析 |
3.1.2 加入WTO后的市场环境变化 |
3.1.3 金融危机带来的资金环境变化 |
3.2 天津港口船舶代理公司经营的SWOT分析 |
3.2.1 优势(Strengths) |
3.2.2 劣势(weaknesses) |
3.2.3 机会(opportunities) |
3.2.4 威胁(Threats) |
3.3 天津港船舶代理发展趋势预测 |
3.3.1 天津港的发展规划 |
3.3.2 天津港的发展目标 |
3.3.3 天津港船舶代理预测 |
3.4 天津港船舶代理的发展前景分析 |
第4章 天津港船舶代理公司经营策略研究 |
4.1 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合作 |
4.1.1 与政府部门共同建设港口基础设施 |
4.1.2 与政府部门合作搭建绿色和信息化天津港 |
4.1.3 完善船舶代理行业法律法规 |
4.2 积极发展船舶代理新业务 |
4.2.1 开展国际运输代理业务 |
4.2.2 完善企业船舶代理的物流体系 |
4.3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发展品牌优势 |
4.3.1 加强企业文化建设 |
4.3.2 努力打造品牌战略 |
4.4 积极推行企业自身战略转型的探索 |
4.4.1 实现企业的战略转型的目标与定位 |
4.4.2 船舶代理企业的总体转型战略内容 |
第5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1.2 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研究现状 |
1.3 论文主要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技术路线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路线 |
第2章 船舶代理企业概述 |
2.1 船舶代理 |
2.2 船舶代理企业的特点 |
2.3 船舶代理公司的业务来源与业务范围 |
2.4 船舶代理的作用 |
2.5 两类船舶代理企业 |
2.6 本章小结 |
第3章 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的环境分析 |
3.1 船舶代理企业经营的宏观环境分析 |
3.1.1 国际航运业的发展 |
3.1.2 加入WTO后我国船代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3.1.3 金融危机使船代业面临的机遇与挑战 |
3.2 船舶代理企业经营的行业环境分析 |
3.2.1 船舶代理企业竞争力分析 |
3.2.2 船舶代理行业发展趋势分析 |
3.3 船舶代理企业经营的现状分析 |
3.3.1 船舶代理企业发展现状 |
3.3.2 船舶代理企业存在的问题 |
3.4 本章小结 |
第4章 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的SWOT分析 |
4.1 用于船舶代理企业态势分析的SWOT法 |
4.2 船舶代理企业的优势分析 |
4.3 船舶代理企业的劣势分析 |
4.4 船舶代理企业的机会分析 |
4.5 船舶代理企业的威胁分析 |
4.6 船舶代理企业SWOT分析矩阵 |
4.7 本章小结 |
第5章 船舶代理企业的转型战略 |
5.1 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的总体思路 |
5.1.1 船舶代理企业的转型战略目标与定位 |
5.1.2 船舶代理企业的总体转型战略内容 |
5.2 转型战略 |
5.2.1 稳定发展转型战略 |
5.2.2 投入扩张转型战略 |
5.2.3 职能优化转型战略 |
5.3 转型战略的实施 |
5.3.1 稳定发展转型战略实施 |
5.3.2 投入扩张转型战略实施 |
5.3.3 职能优化战略实施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与参与的科研项目 |
(8)美国航运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对象和范围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范围 |
第二节 已有研究成果概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基础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特点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特点 |
第四节 研究目的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三、立法价值 |
第五节 研究方法 |
一、航运法研究方法现状 |
二、航运法研究方法的创新 |
第二章 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 |
第一节 国际航运市场与航运法之间的关系 |
一、美国国际航运市场概况 |
二、航运市场与航运法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航运立法 |
一、《1916 年航运法》 |
二、《1984 年航运法》 |
三、《1998 年航运改革法》 |
第三节 航运法体系 |
一、航运法的渊源 |
二、航运法体系的构成 |
三、航运法体系的特点 |
第四节 航运政策与航运法的关系 |
一、政策与法律的一般关系 |
二、航运政策的含义和内容 |
三、航运政策的价值趋向 |
四、航运政策的法律化 |
第五节 航运立法目的与管理目标的关系 |
一、国际航运管理目标 |
二、航运立法目的与航运管理目标之间的关系 |
第六节 放松管制与美国航运法的发展 |
一、放松管制的国际趋势 |
二、国际航运业与放松管制 |
三、《1998 年航运改革法》与放松管制 |
第三章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 |
第一节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概论 |
一、反垄断豁免的一般情形和条件 |
二、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的含义 |
第二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概念和分类 |
一、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概念 |
二、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分类 |
三、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在立法上的表示方式 |
四、美国航运法中的“协议” |
第三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的条件 |
一、实体条件 |
二、程序条件 |
第四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合理性分析 |
一、国际航运协议组织与交易费用 |
二、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外部性分析 |
三、合约安排与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关系 |
第五节 国际航运协议组织的报备情况 |
一、协议报备概况 |
二、公会协议的报备情况 |
三、协商协议的报备情况 |
四、运营协议的报备情况 |
五、码头经营人协议的报备情况 |
第六节 反垄断豁免制度前瞻 |
一、美国国内对反垄断豁免制度的不同立场 |
二、欧盟、澳大利亚的改革及对美国的影响 |
第四章 运价管理制度 |
第一节 美国运价管理制度历史 |
一、《1916 年航运法》对运价的规制 |
二、《1984 年航运法》对运价的规制 |
三、《1998 年航运改革法》对运价的规制 |
第二节 运价管理制度的目的 |
一、保护美国货主利益 |
二、稳定运价 |
三、实现信息公开和可获得性 |
四、对外国竞争者进行监管 |
第三节 运价管理体系 |
一、运价种类 |
二、运价体系 |
第四节 运价本公开制度 |
一、运价本公开的目的 |
二、运价本的生效时间 |
三、运价本的可获得性 |
四、对实施新运价本公开系统的监管 |
第五节 服务合同报备制度 |
一、《1984 年航运法》服务合同报备制度 |
二、《1998 年航运改革法》服务合同报备制度 |
第五章 远洋运输中介人制度 |
第一节 远洋运输中介人的概念和立法目的 |
一、远洋运输中介人的概念 |
二、远洋运输中介人的立法目的 |
第二节 远洋运输中介人市场准入制度 |
一、远洋运输中介人的市场准入条件 |
二、远洋运输中介人财务责任担保制度 |
第三节 远洋运输中介人业务监管制度 |
一、无船承运人运价本公开制度 |
二、无船承运人服务协议制度 |
第六章 受控承运人制度 |
第一节 受控承运人制度的由来和目的 |
一、受控承运人制度的由来 |
二、受控承运人制度的目的 |
第二节 受控承运人的认定标准 |
一、《1984 年航运法》的认定标准 |
二、《1998 年航运改革法》的认定标准 |
第三节 对受控承运人运价的监管 |
一、费率与标准 |
二、费率的生效与禁止 |
第四节 受控承运人制度对我国航运公司的影响 |
一、受控承运人制度对我国航运公司的不利影响 |
二、我国为克服受控承运人制度不利影响所作的努力 |
第七章 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 |
第一节 实施机构 |
一、实施机构的设立 |
二、实施机构的特点 |
第二节 实施程序及特点 |
一、实施程序细则 |
二、实施程序特点 |
第三节 争议解决程序 |
一、普通程序 |
二、简易程序 |
三、非正式解决争议方法 |
四、小额索赔特别程序 |
五、争议替代解决程序 |
第四节 调查和听证程序 |
一、调查制度 |
二、听证制度 |
第五节 信息管理制度 |
一、信息公开的依据和范围 |
二、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 |
第六节 行政处罚制度 |
一、损害赔偿 |
二、禁令 |
三、罚款 |
四、其他禁止行为 |
第八章 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 |
第一节 我国国际航运市场的竞争秩序 |
一、中韩黄海协定 |
二、中日航线青岛公约 |
三、码头作业费问题 |
第二节 美国航运法对我国航运立法的影响 |
一、美国航运法对我国的影响 |
二、我国《国际海运条例》 |
三、我国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不足 |
第九章 完善我国航运立法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航运竞争立法的基本问题 |
一、是否确立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制度 |
二、构建国际航运竞争规则的完整体系 |
三、我国国际航运竞争立法的方式 |
第二节 国际航运反垄断豁免制度 |
一、国际航运协议组织反垄断豁免立法方案 |
二、国际航运有选择反垄断豁免制度 |
第三节 国际航运反不正当竞争制度 |
一、国际航运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制现状 |
二、界定国际航运不正当定价行为 |
第四节 运价管理制度 |
一、我国国际班轮运输价格管理体制 |
二、我国运价报备制度的主要内容 |
第五节 无船承运人制度 |
一、无船承运人制度存在的不足 |
二、无船承运人制度的完善 |
第六节 国际航运管理体制 |
一、我国航运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职能存在的缺陷 |
二、《航运法》草案对我国航运管理体制的设想 |
三、建立新型的国际航运管理体制 |
第七节 调查和处罚制度 |
一、调查制度 |
二、处罚制度 |
第十章 结论 |
一、美国航运法基本问题研究 |
二、美国航运法基本制度研究 |
三、美国航运法实施制度研究 |
四、我国航运立法研究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9)海运服务谈判与我国相关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前言 |
第一章 WTO海运服务谈判回顾 |
第一节 国际服务贸易及服务贸易谈判概述 |
一、国际服务贸易的概念 |
二、国际服务贸易谈判进程 |
第二节 乌拉圭回合海运服务谈判成果 |
一、《关于海运服务谈判的部长决议》 |
二、参与谈判成员方的承诺和豁免清单 |
第三节 中国参与海运服务谈判要价及承诺表 |
一、我国海运谈判对外要价 |
二、我国海运开放承诺表 |
第二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海运服务贸易的适用 |
第一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 |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Most-Favored-Nation Treatment,简称 MFN) |
二、国民待遇原则(National Treatment) |
三、市场准入原则(Market Access) |
第二节 服务贸易总协定在海运服务贸易的适用 |
一、第一部分:范围与定义(Scope and Definition) |
二、第二部分:一般性义务与原则(General Obligations and Disciplines) |
三、第三部分:特定义务/具体承诺(Specific Commitments) |
第三章 多哈海运服务谈判中各方航运政策及立场 |
第一节 各国与海运服务谈判有关的海运政策 |
一、按照侧重点分类 |
二、根据海运政策的对象分类 |
第二节 美国航运政策 |
一、保护政策的来由 |
二、保护政策措施 |
第三节 欧盟海运政策 |
一、当代欧盟航运立法的过程及背景 |
二、欧盟航运管理政策与法规 |
三、欧盟新海运战略——鼓励竞争的新政策 |
一、积极主张海运市场自由化一方 |
二、海运贸易自由化进程态度保守一方 |
第四章 WTO海运服务谈判前景 |
第一节 多哈海运服务谈判的最新进展及未解决问题 |
一、新一轮海运服务谈判中的各方观点 |
二、海运服务谈判尚待解决问题 |
第二节 未来海运服务谈判前景分析 |
一、前景乐观的理由 |
二、妨碍谈判进程的因素 |
第五章 未来我国海运服务谈判立场及对策 |
第一节 我国在海运服务谈判中的立场及谈判策略 |
一、新一轮海运谈判中我国的立场 |
二、中国在多哈回合谈判中的战略 |
第二节 目前中国航运市场开放情况 |
一、我国海运业现有对外开放水平分类 |
二、中国海运服务贸易开放现状 |
三、中国国际航运政策与管理最新动向 |
第三节 我国海运服务对外开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一、我国现今海运服务对外开放存在的问题 |
二、扶植海运业之对策 |
结束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10)GATS项下中国海运服务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一、GATS中的海运服务规则及GATS海运谈判 |
(一) GATS中的海运服务基本规则 |
1. 最惠国待遇原则 |
2. 透明度原则 |
3. 市场准入原则 |
4. 国民待遇原则 |
5. 逐步自由化原则 |
(二) GATS海运谈判 |
1. 海运服务谈判概述 |
2. 多哈海运谈判概况及前瞻 |
二、中国对海运服务市场的开放 |
(一) 对外开放的承诺 |
1. 国际远洋运输 |
2. 海运辅助服务 |
3. 内水运输 |
4. 港口服务 |
(二) 对外开放的实际水平 |
1. 市场准入 |
2. 国民待遇 |
3. 逐步自由化 |
4. 最惠国待遇 |
5. 透明度 |
(三) 与他国海运市场开放之比较 |
1. 欧盟 |
2. 美国 |
3. 韩国 |
4. 其他发展中国家 |
(四) 小结 |
三、国内法的问题 |
(一) 国内法的相关规定 |
1. 宪法 |
2. 法律 |
3. 行政法规 |
4. 地方胜法规 |
(二) 国内法存在的问题 |
1. 海商立法 |
2. 航运管理立法 |
3. 反垄断立法 |
4. 对民族海运业的扶持 |
(三) 中国对策 |
1. 航运管理 |
2. 港口服务 |
3. 海运辅助服务 |
4. 透明度 |
5. 海事诉讼与仲裁 |
四、中国海运条约 |
(一) 中国双边海运条约的问题 |
1. 通商航海条约 |
2. 双边海运协定 |
3. 双边投资协定 |
(二) 中国区域和多边海运条约的问题 |
1. 联合国班轮公会行为守则公约 |
2. 区域经济一体化条约 |
3. 多边投资协定 |
(三) 海运条约的适用改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其他 |
四、加入世贸组织与航运代理发展(论文参考文献)
- [1]W公司货运代理业务发展战略研究[D]. 李婷.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3)
- [2]我国航空仲裁适用限度法律问题研究[D]. 贺大伟.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
- [3]天津外代船舶代理业务转型策略研究[D]. 于跃.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2)
- [4]青岛Y外资国际船舶代理企业竞争力评价[D]. 张桂豪.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2)
- [5]中国航运市场准入法律制度研究[D]. 汤晓峰. 大连海事大学, 2014(08)
- [6]天津港船舶代理经营策略研究[D]. 陈睿. 大连海事大学, 2013(05)
- [7]船舶代理企业转型战略研究[D]. 刘苗苗. 武汉理工大学, 2009(09)
- [8]美国航运法研究[D]. 於世成. 华东政法学院, 2006(06)
- [9]海运服务谈判与我国相关对策[D]. 王欣. 上海海事大学, 2006(03)
- [10]GATS项下中国海运服务法律问题研究[D]. 王小午. 西南政法大学, 200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