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社会医疗保险立法的几个问题(论文文献综述)
陈秀红[1](2021)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文中提出中国人口生育率已走向低迷,“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期望人口生育率提高的政策目标也并未达到预期。为此,国家已开始出现调整生育支持的政策导向,学界也在探讨生育支持的对策建议,但学界并未从主体行动的角度探讨生育支持的实现机制。鉴于此,本文从福利社会学视角出发,提出了“生育福利”概念,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的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运用福利多元主义理论构建起问题分析的主要框架,即分析国家、市场与社会在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从不同角度剖析了问题产生的深层原因。同时,对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国际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完善我国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有益启示。最后,提出了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并借此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具体而言,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首先,运用质性研究方法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进行了探索性描述。根据莱恩·多亚尔和伊恩·高夫关于需要问题的理论探讨,从中获得对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理论启示。第一,生育福利需求来自城市女性对真实生育困境的个体感受和表达。第二,生育福利需求是历史形成的,需要是嵌入到社会经济发展环境之中形成的。第三,生育福利需求不是漫无边际的各种“想要”和“偏好”。结合理论层面对生育福利需求的讨论和界定,运用质性访谈的方法来发现城市女性在生育过程中的现实困境,通过现实困境来反映福利需求。研究发现,城市女性主要面临三种生育福利需求:一是“生不起、养不起”的经济支持需求,二是“孩子谁来看”的儿童照顾服务支持需求,三是“要孩子还是要工作”的生育权益保护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福利需求。其次,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出发,分析国家、市场和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发现,目前我国生育福利表现出了一种明显的家庭主义供给策略,家庭是福利供给的主体而非客体,国家、市场与社会在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不足。从国家供给视角来看,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主要表现为:一是生育保险制度的设计不能有效缓解生育导致的经济压力;二是儿童医疗保障不足以缓解医疗服务市场化带来的“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三是学前教育“入园难、入园贵”的问题增加了育儿成本。从市场供给视角来看,来自劳动力市场主体的生育保护职业福利供给不足。主要表现为:一是用人单位对国家强制性就业保护和生育保护制度的执行发生偏离,二是用人单位自主性生育保护职业福利存在失衡现象。从社会供给视角来看,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主要表现为:一是供给总量缺口巨大,难以满足服务需求;二是供给主体结构严重失衡,“公”退“民”进,民办营利性市场机构成为主要力量;三是供给内容重“教”轻“保”,难以满足日常照护需求;四是机构资质缺乏,服务质量难以保证。在此基础上,本文试图从历史传统、国家建构、福利价值以及治理结构等四个维度,对生育福利供给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层剖析。从历史传统的角度看,生育福利供给存在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家庭的无限责任。从国家建构的角度来看,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借此分析生育福利供给中公私边界的“流动性”。从价值基础的角度来看,当前中国暂不具备福利发展的独立价值,借此分析在一定时期内为什么难以实现生育福利政策以及政府责任的大幅扩张。从政府治理来看,当前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建构和完善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协同以及政府社会性规制不足等问题,借此分析社会主体在生育福利供给中表现匮乏以及市场主体对女性就业权益的侵害等问题。研究发现,在推动社会化儿童照顾服务的进程中,存在两个主要问题,一是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二是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导致难以实现儿童照顾的社会化。另外,政府对劳动力市场中女性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严重不足,使得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因生育行为而导致就业权益遭到损害。再次,对不同福利体制类型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主要经验进行了梳理和归纳,从中获得构建和完善我国生育福利供给体系的启示价值。分别选取了美国、德国、瑞典和日本四个国家。美国,在现金或实物福利供给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为主;服务支持方面,在政府选择性干预基础上推动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对劳动力市场主体规制难以解决女性就业与生育的冲突,难以有效保护女性生育权益和就业权益。在德国,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供给主要来源于基于多方合作的社会保险以及政府直接或间接的给付;托育服务供给走向政府与非营利组织的多元合作;对劳动力市场主体严格的生育保护规制较好实现了女性工作与家庭的兼容;在瑞典,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政府给予高水平、普惠性的福利津贴;托育服务供给方面,以政府公立为主,非营利组织介入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极大促进了性别平等以及女性工作和家庭的兼容,最大限度实现了女性生育保护和就业保护的双重需求;日本,在生育福利的现金福利给付方面,以选择性的政府干预和社会合作的保险给付为主;托育服务方面,以政府供给为主、社会参与为辅;劳动力市场的生育保护规制使得女性在就业中处于不利地位,且难以实现工作和家庭的平衡。基于对四个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的经验总结,从中获得有益启示:一是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二是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三是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四是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最后,对中国未来一段时期完善生育福利多元供给机制进行了总体框架的设计。首先,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国家的主导性责任应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重塑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提出了以人为本、社会权利、社会投资和性别平等四大基本理念;第二,明确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责任。其次,建立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与合作机制,从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从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最后,提出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第一,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第二,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第三,建立健全国家对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在分析福利多元主义范式实践困境的基础上提出:要使福利多元主义理论变得更具指导价值,不应仅仅关注多元主体之间静态的、应然的规范性责任划分,更应该从动态视角关注主体之间的互动关系,于是,进一步提出了在福利供给中国家与市场、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机制,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克服了福利多元主义的实践困境,实现了对福利多元主义的理论补充。
苏彬[2](2021)在《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文中认为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我国主流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宣传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党在宣传战线上的重要任务之一,党中央历来对此高度重视。无神论宣传教育在近年来取得丰硕成果,但在现实中,仍有少数党员“不信马列信鬼神”,宣传无神论仍面临缺乏学科支撑、频频遭受污名的境遇。因此,对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历程及经验启示进行梳理和总结,对于推进马克思主义无神论学科建设,廓清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成见,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都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大量文献研究可以发现,改革开放以来的无神论宣传教育可分为五个时期: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清除了“左”的错误,根据毛泽东“研究宗教,批判神学”的批示精神,坚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推进马克思主义宗教学学科建设,为无神论宣传教育确立了理论前提,构筑了学科基础;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党中央对新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作出总体部署。但在学术界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争论之后,无神论宣传教育逐渐失去学科支撑而走向式微,导致有神论的影响失去了制衡力量而持续扩大;上世纪90年代,针对社会转型和神秘主义影响所带来的伪科学、封建迷信蔓延,一批专家学者联起手来大力宣传无神论,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使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世纪之交站在新的起点之上;新世纪之初,面临“宗教热”的蔓延和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中央有关部门就无神论宣传教育和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作出部署,中国社会科学院成立了无神论的实体研究机构,为无神论宣传教育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面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和有关无神论宣传教育的争议,党中央坚决遏制宗教极端思想蔓延,提出“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等新论断,开辟了无神论宣传教育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全新局面。通过总结这段历程可以发现,无神论宣传教育在不同历史时期总能根据当时的形势,调整工作重心,勇担时代责任,应对风险挑战,在与有神论进行长期思想斗争的过程中表现出此消彼长的发展态势。在新时代进一步推进无神论宣传教育,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基本前提,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有力推动,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重要依托,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坚实基础。
阳甜[3](2020)在《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研究(1949-1997)》文中研究说明自2017年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中共中央多次强调指出“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养老保险则是该表现之一,是保障民生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体现,也是世界各国政府、人民都十分关心的重大问题。其实,早在1948年8月,为发展解放区工业,以及保护劳动权益与发展职工福利事业,中国共产党决定在具备条件的地方或工厂集中的城市创办劳动保险。在该指示下,东北行政委员会汲取苏联经验,于1949年4月,制定并试行了《东北公营企业战时暂行劳动保险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养老补助金的领取方法、工龄的计算依据,以及劳动保险金的支配与管理问题,对解决各类城镇企业工人养老问题起到了真正作用,揭开了中国养老保险发展新篇章。在此基础上,1949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伴随着国民经济的逐渐恢复与发展,国家开始探索建立社会养老保险制度。1951年2月26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对100人以上的国营、公私合营、私营等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做出了规定。1966-1976年,受“文化大革命”影响,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基本处于停滞状态。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开始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逐步开始了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为了推进四个现代化建设,以及控制全国人口的过快增长,和为21世纪人口老龄化高峰到来做好准备,在城镇,原有的以苏联为蓝本的养老保险模式已不能适应和满足人民的基本生活需要,亟需改革。就在我国养老保险改革正处于理论准备与思想启蒙的关键时刻,刚刚打开国门,就恰巧迎来了西方国家社会保障改革浪潮,国家开始思考能否借鉴与学习西方的经验教训。于是,通过对国内形势和国外经验的考量,我国开始了一系列对养老保险探讨、抉择、实践摸索等过程。根据不同地区试验情况的利与弊,1997年7月,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归并了各地区不同调研、试点方法。这标志着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完成了早期探索,形成了全国统一的模式、制度和基本政策框架。至此,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养老保险进入新的发展阶段。在1949-1997这段历史时期内,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发生了许多异常深刻的变化,且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其中,社会保险起着重要的“配套”作用。而作为社会保险重要内容的养老保险,在顺应经济体制改革、劳动力市场变化、人口结构变化等发展要求,伴随人口流动加大、人口老龄化日益突出、退休养老费用负担畸轻畸重等问题,也进行了多年的探索。其探索的背后,是政府决策层、理论工作者与实践工作者们的思想交锋。又因研究该时期内我国养老保险思想的发展脉络,必须在养老保险制度的背景下进行,因此,本文以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变迁为主线,又因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制度长期以来主要覆盖群体是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故以城镇职工为研究对象。根据该时期内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内容的历史发展特点,本文将其分为四个阶段:“统包”阶段(1949-1976年);调整阶段(1977-1984年);社会统筹阶段(1985-1991年)、“统账结合”探索阶段(1992-1997年)。第一阶段先概述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缘起于,解放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对劳工权益的维护。新中国成立后,因经济尚处恢复阶段,财政吃紧,为解决工人、职员“老有所养”问题,鼓励劳动者的劳动积极性以促进生产的发展,在总结解放区的劳动保险经验、教训,以及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国家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后随着国家财政经济状况的好转,以及在过渡时期总路线思想的指导下,为适应国家经济建设发展和职工的需要,对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内容做了修缮和补充,覆盖面不断扩大。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打破了原本不断完善的养老保险内容,使其丧失了社会互济功能。总体上,该阶段内,我国养老保险主要由国家包揽,具有“单位化”特征,且养老保险始终作为劳动保险的一部分而加以推进。第二个阶段基本上是对受“文革”影响而陷入停滞的养老保险思想的进一步恢复与发展。在经过20世纪70年代末的拨乱反正,我国逐渐确立了对外开放政策,并提出了经济体制改革“以市场调节为辅”的理论,以及为控制人口增长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从而开始逐步恢复和发展受“文革”影响的劳动保险,并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试点和探索。该阶段,主要探讨我国在重新对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分设养老保险的思想,同时针对过去劳动保险未覆盖人群的养老保险应该如何制定进行了讨论,并重新提出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想法。同时,基于人口层面,分别从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老龄化两个方面,探讨了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重要性。此外,介绍了该阶段养老保险管理思想,包括立法思想、社会化管理理念等。因该阶段,计划经济仍占主导,养老保险思想在市场化方向的努力与创新显得微不足道,从而出现了新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养老保险理论认识不足;待遇水平与经济发展不相匹配;养老保险覆盖面窄。第三个阶段为“社会统筹”阶段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思想。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现行的养老保险的某些弊病逐渐显露出来;同时,为了解决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苦乐不均的问题,以及在企业改革不断深化的驱动下,退休费用社会统筹重要性愈发明显。故分析了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理论性质,探讨了是否引入个人缴费机制,以及个人缴费比例问题;是否可以通过开征养老保险税进行统筹等。同时,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反思了退休费用计发基数问题,对劳动合同制工人和固定工的养老金是否应该合并进行分析,逐步确定了由单一转向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此外,对养老保险立法、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的重要性进行了思考。该阶段,对养老保险理论认识得到提升,合理地探索了养老保险基金的收支问题,充分认识到我国统筹模式应逐步过渡为“部分积累”式,并明确了“企业、个人、国家”的三方责任。第四个阶段主要是对“社会统筹”阶段养老保险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与实现。该阶段,在试点的经验基础上,探讨了对养老金计发办法进行调整的思想,并通过对调研、试点情况,分析了各地区不同模式的利弊,从而逐步确定并统一了全国“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与此同时,因20世纪90年代非公有制经济企业的蓬勃发展,以及劳动力跨企业、跨地区之间的流动增强,认识到提高统筹层次和扩大覆盖面的必要性,以及为确保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性与收益性,提出了多元化投资路径、内部审计等思想;并逐步认识到向省级统筹发展的方向,以及建立单一的社会保险法规与统一的社会保险监管机构的重要性。论文最后,先论述了1997年“统账结合”模式统一以后,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发展新情况,包括“统账结合”模式统一之后的实施情况或存在的问题,包括争议、试点与推广;全国统筹模式的逐步实现;社会保险法规的正式出台;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的进一步发展;养老保险基金社会化管理的落实等。后从整体上,对1949-1997年内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发展的总体特征与历史规律加以考察:一是总体上兼具渐变性与突变性;二是养老保险思想的发展与经济体制的改革相辅相成;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养老保险政策理论的影响;四是养老保险“配套型”理念突出;五是养老保险管理分散化、复杂化;六是养老保险基金增殖无术。并揭示其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养老保险发展的一些重要启示:一要稳步渐进式推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二是要注重对国外养老保险理论的学习;三是进一步加强养老保险法制化监管;四是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明确政府责任;五是法定退休年龄的设定有待进一步变通。
肖书琴[4](2020)在《县域医共体建设中的利益相关者冲突研究 ——以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县域医疗是国家卫生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县域各层级医疗机构由于利益的相对独立以及有缺乏有效的分工合作机制,各自为政,无序竞争,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县域医疗服务能力的整体发展。县域医联体作为医联体建设四种模式之一,是推动深化医改的重要一步。县域内通过不同层级医疗机构合作,促使优质资源上下贯通,使群众能在家门口享受到与大医院一样的优质服务,大力提升了基层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但县域医共体作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新生事物,在各地推行的实践过程中,由于各方利益的冲突也遇到不少阻力。本文认为,县域医共体各利益相关方的利益冲突是推行医共体建设的阻力因素。本文运用利益相关者理论建立分析框架,综合运用半结构访谈法、专家咨询法、问卷调查法以及实地调研法,对县域医共体中的核心利益相关者及诉求进行识别,描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冲突的表现,挖掘利益冲突的原因及影响,从而探讨解决利益冲突的协调策略,为湛江市徐闻县县域医共体的构建及运行提供方法借鉴。本文从利益相关者角度出发,以化解利益冲突为目的,从提高患者对县域医共体的关注度和认可度、通过政策激励满足县级医院的诉求、加大力度提高乡镇卫生院整体实力、构建牵头医院和成员医院利益共同体、医保部门积极参与改革等几方面提出化解各利益相关方利益冲突的对策。
曹海苓[5](2020)在《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口老龄化是贯穿我国21世纪的基本国情。由人口老龄化引发的养老服务保障需求大幅增长,供需矛盾日益突显,给政府老年服务行业治理带来了严峻考验。在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以及政府经济上不堪重负的双重压力下,社会化养老成为我国缓解养老负担压力的现实出路。作为一种现代养老方式,社会化养老是指在遵循政府主导和社会力量参与相结合原则下,通过社会途径,由包括政府、家庭、市场、社区等在内的多元服务主体为满足全体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共担养老服务职能的养老方式。从提供主体视角讲,社会化养老强调养老资源由传统的家庭、政府的一元或二元向包括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在内的多元主体的转化。从社会化养老的客体角度讲,社会化养老面向社会全体有养老需求的老年人,实现了服务对象的普遍化。同时,社会化养老更加强调政府主导作用、市场决定作用以及社区、社会组织、养老机构等养老服务主体专业化服务特征的有机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完善我国老年福利制度,不断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必然要求,亦是我国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随着养老服务需求的不断增长与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社会化养老服务建设应被提到更加重要的位置。养老作为关系国家政治稳定与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性问题,一方面,其解决得程度如何与执政党的执政成效息息相关,决定民心向背,政府作为执政党意志的集中体现者,应当发挥其在养老服务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从政府的本质来讲,政府作为公共权力的掌握者和公共资源的控制者,促使公共利益的实现是其重要的施政目标。养老作为人类生产、生活过程中基础性、现实性的民生问题,直接关乎公共利益,保障与改善民生是政府公共服务的基本领域,是衡量现代政府公共服务水平与能力的重要尺度。自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提出“社会福利社会化”构想以来,养老服务在各个阶段都显露出政府参与的痕迹,依靠政府的行政干预,客观上保障了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健康、可持续性发展。然而,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也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制度供给缺乏、社会组织扶持培育力度不够、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市场化运行中监管缺失等缺陷与不足,这说明政府在干预养老服务过程中依然未能找准自身的定位,未能真正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发挥其职能。由于养老服务兼具政府保障特征和社会公益福利性质,适应新时期政府职能转变的客观需要,培育和扶持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养老服务事业建设与发展,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治理能力已是转换政府职能的当务之急。本文从政治学视角出发,立足社会化养老服务领域,借鉴政府职能、准市场、协同治理等理论的精髓和分析框架,以社会化养老为研究背景,以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为研究对象,以政府职能的履行与发挥为主体框架,以政府职能的完善为研究主线,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核心概念、理论基础、历史回溯、实践形态、域外经验借鉴、具体完善路径为叙事脉络,主要采用文献研究、历史研究、比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提出了充分发挥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建议。从政府职能角度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研究,系统探讨和分析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理论依据及行动策略,合理界定政府职能的内容、边界、存在问题和改进对策,以推动政府在养老服务中承担适度、有效职责。这对于拓展社会化养老服务讨论的政治学理论空间,巩固和维护我国政治和谐稳定的大局具有重要的理论与现实意义。本文可能的创新之处主要体现在:1.构建了政府养老服务职能的理论分析框架。依据政府职能理论,从政府管理过程角度出发,结合社会化养老服务对政府职能的现实需求,将政府职能界定为决策职能、计划职能、组织职能、监督职能等四个要素,厘清了各要素的功能,为我国政府职能理论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同时,在研究工具的选择上,设计了针对负责养老服务政府职能部门以及参与养老服务社会力量的调查与访谈,在系统分析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问题上具有一定的工具价值。2.先行研究中存在重客体研究、轻主体研究的现象,对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发展中的关键主体——政府与社会组织、社区、家庭等其他核心主体联动作用的研究视角关注较少。社会化养老服务是多元主体共同行动的过程,主体间关系结构复杂,行动逻辑不尽统一。处于社会化养老服务基础与核心地位的政府如何在多元主体的互动过程中抽离出不同主体的行动逻辑,进行资源整合与动员,以实现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是本文研究的亮点之一。3.研究结论的创新。本文提炼出了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研究的新的结论,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决策过程是政府行政的核心,政府决策是否科学与公正是决定社会化养老服务能否健康顺利运行的关键因素。(2)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我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供给现状表明,任何单一供给主体独立提供养老服务都存在供给困境,正是在这一背景下,需要整合多方力量重构中国养老社会化服务中的政社关系,建立供给主体协同治理模式,实现政府与社会的“强强联合”。(3)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我国政府在行使其职能过程中仍然存在不同程度的错位、缺位与越位问题,说明政府未能准确定位自身作用的边界与范围。因此,本文提出,要从转变政府治理理念,建立多元主体联动机制,提升政府治理能力等方面进一步深化政府治理体制改革。
唐菁阳[6](2020)在《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社会经济结构的变化和社会管理体制的转轨,我国基层社会结构和社会管理服务体制发生了深刻变革。社区日渐成为社会群体的交汇点、社会矛盾的焦点和社会治理的着力点(?)。社区建设已被政府和学界认定为“社会治理的单元”。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关于社区建设的政策,涵盖了社区政权、社区组织、基层民主建设、基础设施建设、社区服务等方面的内容。在政策引领下,我国各地出现了独具特色的社区建设典型,然而这些典型大都出现在沿海地区或长江流域等经济发达的地区,而民族地区的社区建设出现了诸多问题,诸如多元治理主体力量失衡,少数民族居民参与社区治理的意识不强,民族特殊性重视不足,民族倾向性资金投入缺乏,民族社区的贫困问题及空间分化,各民族居民之间的信任缺失等等。那么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观察社区建设,或者说,将社区建设相关政策作为一顶公共政策,民族地区又是如何执行这顶政策的呢?在执行过程中为什么会呈现出不同的执行类型?在不同的执行类型中,影响政策执行的关键因素是什么?不同的政策性质会导致不同的执行类型。所以,本文并运用类型学的方法,提出了“自主性”和“损失嵌入性”两个维度,它们的不同组合,形成了四种社区建设政策,即实质性规制政策、程序性政策、再分配政策与分配性发展政策,他们分别决定了四种执行类型,即合作执行、行政性执行、变通执行与探索性执行,从而构建出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作为少数民族骨干计划的博士研究生,出于对家乡的热爱,也出于经验材料的可获得性,本研究以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的社区建设为研究对象,分别选取了湘西州的社区矫正、社区环境建设、社区低保、社区养老作为四种政策的执行案例。在每顶案例的撰写上,按照政策性质、政策背景与历史沿革、政策执行具体过程、政策执行绩效评价、政策执行逻辑的思路进行案例分析。本研究的结论是,在民族地区,实质性规制政策的执行难度较大,相关权力部门之间基于交易形成“合作执行”,政策执行呈现合作执行的类型;程序性政策的执行偏差往往是由于社区管理体制与社区资源出现了问题,基层官僚采取了行政性执行类型;再分配政策的执行过程最为复杂,政策失败的原因往往是“有产者”结成优势联盟,导致政策变通执行。分配性发展政策的执行取决于地方积极性与地方资源,往往呈现出探索性执行的行为模式。对于如何将这四种政策执行类型引向有效的执行,本文提出了如下路径。对于实质性规制政策,民族地区政府要充分运用自治权,提升自治能力,发挥宗教信仰、民族习惯法的作用,规范政策执行各主体的行动与衔接,使合作执行朝向实现政策目标的方向进行;对于程序性政策,要健全社区管理体制机制,建设统一的领导机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多元治理体系,同时也要在资金、规划、人力、技术等资源上继续加大投入;对于再分配政策,要从政策设计上降低自主空间,优化瞄准机制与信息管理系统,加强专顶救助政策的衔接,通过监督考核增加优势联盟的道德风险成本;对于分配性发展政策,要鼓励社会主体的参与,挖掘少数民族文化资源,通过多种渠道筹措资金,并且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
李海峰[7](2020)在《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文中认为核心价值观是以国家为主导或者得到国家明确支持的一国内所取得共识的价值观或者价值观集群,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我国当下历史阶段的国家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形成需要较为稳定的政治秩序、有力的民意统合和代表主体以及相对稳定且具有延续性的文化观念,并经由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得以判断、筛选和确认。核心价值观具有意识形态性、相对稳定性和非法律规范性,核心价值观是政治共同体的价值观共识,其不具有绝对普世性,而具有民族性和国别性。核心价值观并不提供具体的行为模式,也不直接包含任何法律后果。核心价值观内部由价值和价值发挥向度两个要素构成,内部价值间具有不可通约性。核心价值观与道德、法律原则和公共政策的关系共同构成了核心价值观的主要外部关系。核心价值观需要借助司法活动维护其权威性,需要经由司法活动具象化,需要通过司法活动处理内外部冲突,使其能够有效地作用于社会生活。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备充足的理论支撑、规范依据和现实动力。理论支撑层面,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有历史普遍性,司法程序中无法绕开的价值判断为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提供了必要的理论依据和制度空间。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与司法功能的稳定有效发挥之间内在契合,并且两者之间能够双向塑造。规范依据层面,在现行宪法第24条第2款规定的国家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宏观体系之下,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其在国家宪治体制框架中的角色定位发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已被制定法所识别的核心价值观也需要在司法程序中适用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权威。现实动力层面,社会多元的价值观需要司法活动予以整合,社会主流价值取向需要司法活动予以引导,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是国家价值观统合的需要,有助于推进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构建。司法机关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通过裁判案件定分止争,在整体意义上起着维护国家统合和社会整合的功能,在具体社会系统运行和共同体生活维系意义上扮演着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障个人权利的角色,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有其独特的方法。司法机关通过对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司法适用、司法调和以及司法宣示四种方法发挥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司法机关使用司法转译方法,将核心价值观从政治话语转译为规范话语,并具体通过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性质文件和指导案例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具体的转译;使用司法适用方法,将已经规定入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进行解释性适用,将尚未规定入法律规范的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进行论证性适用,在法律规范有漏洞时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填补性适用;使用司法调和方法,将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潜在张力和外部角力汇集于司法场域,对其进行价值调和;使用司法宣示方法,并具体通过典型案例、司法调解、司法建议、司法救助等方式,起到宣示核心价值观的积极作用。根据司法机关有无在司法行为中明确使用核心价值观可以把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划分为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和显性具体维护,两者在本质上维护核心价值观的功能趋同,在顺位上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要先于显性具体维护,在司法机关无力或者不具备条件对核心价值观进行显性具体维护时,应当优先考虑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在效果上核心价值观的显性具体维护强于隐性抽象维护,通过司法机关明确使用核心价值观,更能够凸显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性和权威性,更能够使核心价值观具象化。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维护核心价值观时应当秉持积极的维护立场,但在具体司法技术的使用上应当保持谦抑,应当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维护核心价值观,必须接受司法程序的约束,在符合形式正义的情况下维护核心价值观。核心价值观的适用禁止向一般法律条款逃逸,不宜脱离具体规则阐释核心价值观,对突破现有法律规则而使用核心价值观应当设置严苛的条件,应当承认司法资源和能力的有限性,不能逾越司法的供给能力。从对当下司法实践的实证分析来看,司法机关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已经在各项司法活动中展开,但现有司法实践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也存在很多问题,一是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不足,二是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混杂不清,三是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过于粗糙。存在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包括司法人员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准确,未充分掌握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方法,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尚缺乏统一的标准,以及司法资源和司法供给能力的有限性。针对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完善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思路。一是切实增强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和能力,二是统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尺度,三是正确使用司法维护方法对核心价值观进行立体维护,四是有效平衡司法供给能力与核心价值观维护。
陈文林[8](2019)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四十年来,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重要地位、发展规律及其实现方式等的认识不断深化,在理论形态上形成了比较系统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这一重大理论成果是在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性应对社会公正新情况、新问题的行动指南。它对于有效解决目前中国社会存在的不公正现象和有力克服在公正问题上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形成新时代人民共享改革成果、开创和谐文明公平正义发展新局面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中的公正观、马克思主义公正观、毛泽东公正观以及西方社会公正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民族文化渊源、理论基石、理论准备和有益借鉴。中国传统公正观的整体主义思维方式、防止两极的中庸思维方法、“民本,”、“均平”、“抑高举下”等重要思想,有许多值得吸取的科学合理成分,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文化因子和宝贵的精神财富。马克思主义公正观强调要从生产方式本源来认识社会公正,应当把保障人民平等权利、促进人的发展作为公平正义的根本目的,把社会公正问题的解决建立在科学基础上,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理论根基。毛泽东公正观所确立的社会主义方向、道路和制度及其在权利和经济利益上的平等思想,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奠定了坚实基础并提供了理论准备。西方社会公正观重视个人权利,尊重和保障人的自由,在实现个人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方面也有不少合理成分,可以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有益借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制度、文化和社会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形成与发展提供了依据。从不同发展阶段的主题与理论内容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经历了从形成到丰富、再到新发展的历史过程。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为主要代表的共产党人一脉相承,不断推进公平正义理论创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与时俱进的基本特征。邓小平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的四重基本内涵,即发展是前提,共同富裕是目标,人民民主、按劳分配和适度平衡是基本原则,制度建设是保障,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基本形成。江泽民、胡锦涛逐步把公平正义提升到社会主义的重大战略、历史任务和本质要求层面,指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主张通过建设完善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实现科学发展、反腐败、治党、保护人权和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法治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极大丰富。习近平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纳入到坚持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既从理论上深刻阐释了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一矛盾统一体的性质和结构,又在实践中通过整体性战略谋划提出了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路径和方案,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实现了新发展。中国共产党的公平正义理论创新主要体现在对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理论认识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理论体系,它主要由六大板块构成:即社会公平正义的地位论;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论;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论;社会公平正义的领域全覆盖论;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论;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论,它们构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内在理论系统。从公平正义的地位看,中国共产党在认识的高度和深度上均超越了西方对公平正义的定位,提出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的核心价值,是中国共产党自身的执政责任。从公平正义的目标看,依据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中国共产党认识到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一个循序渐进的历史过程,提出了公平正义的远期目标和阶段性目标。从公平正义的规则看,中国共产党始终将发展经济视为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将效率与公平相统一作为处理发展经济与促进社会公平这两个社会主义重大任务关系的基本原则;将权利公平、机会公平和规则公平的“三位一体”视为公平正义的运行性规则;并以共享规则、短板规则和兜底规则的相互补充和密切配合,促进平等和实现共同富裕。从公平正义的覆盖领域看,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观念和政策已经全面覆盖社会各个领域和群体,领域全覆盖成为中国共产党在新时代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指导思想。从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看,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条件和组织保障;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和社会公平保障体系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制度保障;社会主义法治是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体制机制。从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看,引导人民形成公平正义共识,以改革为手段促进社会公平正义,营造理性、有序、渐进追求公平正义的良好社会氛围,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是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中国化的科学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价值支撑。它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凝心聚力,为迎接改革开放新阶段的到来、为实现中国梦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也为走出公平正义困境指明了方向。
吕阳[9](2019)在《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家、社会、单位、家庭、个人等都是老龄化时代发展的重要责任主体,主体间的关系既有共同点,又有差别点,它们共同支撑着养老服务业的协调发展,福利多元主体在养老事业和养老产业的发展中各有侧重点,为维持公平正义的社会生存、生活和发展环境提供了持久保障。养老服务业不仅是一项核心的民生事业,一种未来的潜力行业,而且是诸多经济现象的纽带,是决定经济能否平稳、健康、可持续发展的稳健器。所以,明确政府引导职责功能,充分运用及保证财政政策工具效率尤为关键。当前的实体养老服务业困局已成:一是生育率、死亡率低。需要直面底部顶部老龄化双重压力;二是养老金贮备严重不足。若不投资会导致亏损,投资又会面临潜在风险,养老金的收缴、发放、投资正面临选择性难题;三是代际养老压力大。中年人工作、住房、培养子女的难度陡增,无暇顾及老年人赡养,寿命延长将会面临60岁以上低龄、中龄老年人赡养80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四是服务稍好的养老机构远远不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落后。养老机构普遍收费高、服务类型单一,精神赡养服务严重缺失,占比90%以上的社区居家养老模式还远未形成发展体系;五是延迟退休、鼓励生育、移民等综合配套措施乏力,财政政策缺失、缺乏、滞后。为什么要研究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显而易见,主要就是为了促进经济的上行发展,可以说,人口问题影响了一切问题,1935年地理学家胡焕庸发表的《中国人口之分布》竟预见了未来百年的经济发展,发展经济就必然绕不过保障民生,人口主线和财税主线就可以充分阐释。一是计划生育的政策演变。1982年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推行十分合乎当时的经济发展规律,那时的生产力水平无力承担人口指数化增长,于是长达36年的国策间接成了抑制人口快速增长的客观因素,主观上则是为了健康、有序增加人口,倘若调控不及时,就会导致人口老龄化。这不光会影响老年人口所占比重逐步提升,老龄化本身还是个速度问题,当计划生育进行到2007年的时候,并未有任何放开生育的政策动静,使得一代人过后的“底部老龄化”变得异常复杂,长此以往甚至会导致低生育文化养成,阻碍后期政策调控的可行性,也加快了“人口红利”消逝的速率。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埋下的是人口老龄化危机,劳动力、生产要素成本不断攀升,城市群、都市圈疯狂抢人,房价突破“天花板”,这背后却是城乡、区域老龄化的倒挂,劳动增值空间的压缩,资本增值空间的扩张,间接引发收入分配失灵,阶层相对固化,道德观滑坡。但老龄化问题从科技医疗上看,却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必经过程,综合国力提升和人均寿命提高就是最好例证,这又是“顶部老龄化”的现实表现,于是“顶部老龄化”和“底部老龄化”不期而遇,所以,当前更有必要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将养老服务体系初级阶段不断推向中高级阶段。二是财税体制的政策演变。“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1994年分税制为了扭转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过低及中央财政收入占财政收入过低的状况,通过分税制实现了中央税、中央地方共享税和地方税的划分,“倒逼”地方财政发展“土地财政”,财税体制发生重大变化,《新预算法》形成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的“四本预算”安排,“营改增”、国地税合并、“新个税”改革等历史阶段过后,2008年有选择的结构性减税正不断转向2018年后大面积地减税减费减基金的实质性减税,税收形成“简税制、低税率、宽税基、严征管”的税制安排,结构性减税为扭转不合理税收结构,提升直接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不断推动减税降费,实现“降成本”和“补短板”,与拉弗曲线相呼应,社会保障深刻影响基础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税收优惠和财政支出,税务部门全责征收社保费更是引起企业新成本和政策吸收的激烈讨论,学界普遍认为社保降费可从当前的39%左右降至20%-25%,进度还需测算,细节还需深思。同时,社保全额征收又能有效弥补养老、医疗保险资金缺口,避免养老金等支付对财政补贴的过度依赖,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大数据、区块链等信息技术使税收管理员转向税收信息员,此外,擅自利用互联网销售福利彩票为非法彩票,会保证福利彩票公益金安全流入老年人福利。所以,财政政策与养老服务业本身就是内外皆有衔接的互动关系,养老服务业的资金来源主要是财政支出和福利彩票公益金,财政政策的积极与否事关养老服务业的科学、有序、协调发展,两者互相影响,密不可分。传统养老服务体系主要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随后护理保险逐步完善,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模式得到推广,“互联网+养老”模式成效显然,这对财政政策的有效发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购买服务充分应对老年人的个性化需求,PPP模式充分应对养老服务机构设施的具体需求,财政投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传统财政政策工具运用也需要不断丰富及完善,养老服务业本就是财政政策所必须强化针对的具体落脚点,巨大的老年消费市场又是未来诸多关联产业结构升级及转化的契机,唯有颠覆劳动力人口下滑的倒退思维,才能够从容把握潜在的发展机遇。除了关注眼前发展现状、问题之外,可研究参考发达国家及地区养老服务财政政策对现今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重要启示,发达国家及地区在工业革命的催化下,率先步入人口老龄化,在生产力发达、综合国力强盛的背景下,丰富和发展了近现代的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总结过去、学习先进是时代发展的政策需要。老龄化程度越高,挑战就会越大,但任何事业、行业都会有机遇,对待养老服务业发展问题,也应当迎难而上,单纯从经济角度上看,劳动力比例减少、生产要素调整及资金投入变化都应趁势而为,根据社会现实来解决养老服务发展过程当中的难题是首选之策。尽管如此,也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毕竟发展的矛盾总需要因地制宜地去消除与化解,这主要得益于我国广阔的养老产业市场,养老服务业作为第三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促进其健康稳定发展对我国经济结构调整及完善至关重要。基于此,才能够化挑战为机遇,变不利为有利,倒逼养老服务业民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将消极影响遏制在最小范围之内,伴随家庭养老能力缺失及不足,社会化、多元化、产业化养老应运而生,家庭结构、代际关系转移及空巢家庭增加,整个社会对养老服务业需求的标准越来越高,各国调节、补充和完善养老服务时限也越来越紧,这无疑会促使政府消费政策、社会保障政策、产业政策及财政政策的提前出台,进而实现家庭单元、社会、市场等主体的协助发展。人口老龄化理论认为,老龄群体日益增加也是社会进步的一种体现,实质上是社会资源不断倾向老年群体,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社会基础也始终以老年人口增多为依归,由此带来经济发展形式、社会治理方式、老年收入保障和养老服务供需结构的深刻影响,横梗在逐步崛起的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面前的是“未富先老”和“未备先老”,构建适宜的社会保障体系与养老服务体系已刻不容缓。本文共分为七个部分,具体内容如下:导论部分,拟对本文的选题背景及选题意义进行阐述,在此基础上,通过对浩瀚研究文献的综述,学习和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进而提出本文的研究内容、研究思路及研究方法,探讨设计可能的创新点和不足之处,最后从总体上概括本文的框架及内容。第一章为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展开研究,详细讨论相关的理论依据及不足。第二章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该部分从养老服务业财政资金投入、政策环境变化、养老服务模式多元、养老服务政策蜕变、统计数据变化、养老服务成就与形势、“全面二孩”及延迟退休等方面,紧密联系财政视角的目标与定位,综合阐述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建设所发挥的作用。第三章为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通过分析财政关联体及财政政策作用,及时发现养老服务业当中财政政策执行不力,效果不佳的现实问题,进而为对策输出提供依据。第四章为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通过筛选有代表性的统计指标,攫取中央民政部层面31个省份2007-2016年的面板数据,并对东中西部地区分别进行分析。结合养老机构发展特点,采取VAR模型和分位数回归,并测算各地的养老机构财政性资金缺口,来简要分析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影响。第五章为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通过对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英国社区照顾、德国“多代居”、日本护理供给体系和香港安老服务等不同发展类型经济体的养老服务业及财政政策经验进行借鉴,并准确评价,从中获得启发。第六章为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该部分从准确定位、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有效执行、发展规范、配套措施等方面来论述养老服务业发展所需,试图为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提供保障思路。希冀能够对推进积极、健康、和谐的中国建设有所裨益。
缴维[10](2019)在《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失独家庭是指计划生育政策实施以来,独生子女由于主客观因素死亡后,父母未再生育或领养子女,且已超过自然孕育年龄的家庭。“失独”事件发生后,独生子女家庭原本投入在子女身上的经济成本和感情成本全部沉没,面临着物质与精神的双重打击,养老与照料的永久缺位。根据风险社会理论,计划生育政策实施近40年来,失独家庭数量已然庞大,且每年都在增多,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立法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有关失独家庭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体现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七条和国家相关部委制定的《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2007年)、《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通知》(2013年)等规范性文件中。存在以下方面的不足:立法不足、立法位阶低,补偿标准低、地区差异大、给付时间设置不合理,养老保障以及心理、医疗、司法等专项救助制度不健全;加之慈善组织自身治理能力不足、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意愿不强以及相关法律政策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等因素导致慈善组织未能在失独家庭保障中充分发挥作用。学术界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的关注度不高,已有文献大多围绕着失独家庭困境及对策的简单评述,尚没有文献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笔者从社会法学角度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进行深入系统探究,并在模型建构下提出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具体设想,这本身也是一次学术尝试。为了获得第一手资料,准确掌握失独家庭的生存状态和保障权利需求,笔者用了近1年的时间,有针对性的向68个失独QQ群中的上万名失独家庭成员逐个发送“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问卷调查”电子链接,通过对调查对象答卷所使用的时间及提交问卷所使用的手机或电脑IP地址比对以及问卷星软件系统自动过滤无效答卷,确保了所回收到的调查问卷能真实代表失独家庭的生存状况、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社会保障模式选择意愿等。截至2017年12月30日,共收到来自全国各地589份有效的调查问卷样本,为探析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和考察现行失独家庭保障制度提供了数据支撑和实证依据。虽然计划生育政策并没有直接导致“失独”,但由于计划生育政策以法定的形式限制了家庭生育自主权,独生子女的唯一性和风险因素相交织导致了失独家庭的出现。笔者认为单纯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定性为社会救助体现不出失独家庭因计划生育政策对生育权限制所作出的特别牺牲。由此,引入了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社会法范畴下的社会补偿概念。社会补偿指基于自然性、社会性或政策性等不可抗拒的风险以及社会成员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遭受损害时国家和社会给予的补偿。笔者认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在性质上具有社会救助和社会补偿的综合属性。在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的基础上,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义务主体、权利内容对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要素进行分析,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包括社会补偿权和社会救助权。从社会法理论出发,笔者运用并提出了社会弱势群体理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以及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以及具体制度设定奠定了理论基础。基于社会弱势群体理论,阐释了失独家庭结构不再完整、存在心理健康问题、经济利益受损、老无所依等社会弱势表现,进而提出给予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符合正义价值、平等价值和利益补偿价值。从救助对象精准、救助内容精准、救助水平精准以及与慈善组织救助“精准对接”四个维度提出精准救助理论,而且,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问题与我国特定历史时期的计划生育政策有关,时间因素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对象认定中也起着重要作用,根据爱因斯坦的相对论,在我们熟知的立体三维空间中再加上时间的维度,就构成了“四维”,由此,提出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根据特别牺牲理论,国家为了达到社会公益等目的,会行使公法权力对公民个人的权利进行限制或损害,由于国家的公权力行为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公民有义务容忍一定限度的权利限制或受损,但由此导致的牺牲必须是公平的,一旦超出限度,应予以补偿。失独家庭为了整个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放弃了生育多个子女的意愿,使选择生育数量从私域的自决行为变成公民应尽的社会义务。社会补偿正是基于公平正义的理念对因特定原因造成损害的社会成员给予的补偿,它不要求行政主体的合法行政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只要公民为社会整体利益负担义务而承受了不利后果便应给予补偿,体现为社会保障性。基于此,笔者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以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三方面构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之所以选择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是基于问卷调查得出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多元化,从精准救助视角出发,提出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水平适度模式是基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失独家庭与计划生育政策相关联的双重考量;法律模式是考虑到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特殊立法背景以及政策模式经过10年实践探索、改良具备了政策法律化的稳定性、全局性以及成熟性特征。在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模型的指引下,本文提出了完善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建议:一是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原则,提出将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立法位阶定在行政法规层次。二是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明确失独家庭社会补偿金标准、资金来源、给付程序以及管理机关。三是在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方面,失独家庭可根据自身情况和意愿选择入住互帮互助、自主管理运行的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机构,或者选择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其中也分析了代表性国家和地区的社会化养老模式经验,以期为我国失独家庭社会化养老模式提供借鉴和启示。四是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包括心理救助、医疗救助以及司法救助制度。五是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方面,提出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二、论社会医疗保险立法的几个问题(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社会医疗保险立法的几个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1)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
1.1.1 问题的提出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方法 |
1.2.1 文献法 |
1.2.2 质性研究法 |
1.3 重要概念界定 |
1.3.1 福利、国家福利与社会福利 |
1.3.2 生育与生育福利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研究框架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文献回顾 |
2.1 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 |
2.1.1 生育意愿与生育行为概念及关系的讨论 |
2.1.2 二孩政策下的人口生育率预测 |
2.1.3 二孩政策对女性就业影响研究 |
2.1.4 “全面二孩”背景下生育支持的对策讨论 |
2.1.5 福利多元主义在中国社会福利议题研究中的应用 |
2.2 文献述评 |
第3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分析 |
3.1 关于“需求”的理论探讨和启示 |
3.1.1 “需求”的理论探讨 |
3.1.2 需求理论对城市女性生育福利需求界定的启示 |
3.2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的现实需求 |
3.2.1 儿童养育的经济支持需求 |
3.2.2 儿童照顾的社会服务支持需求 |
3.2.3 生育权益与就业权益保护的双重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4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主体供给的主要问题 |
4.1 国家——生育福利制度设计的“去商品化”能力较弱 |
4.1.1 关于“去商品化”的理论渊源与现实测度 |
4.1.2 生育福利制度“去商品化”能力弱的主要表现 |
4.2 市场——用人单位对城市女性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 |
4.2.1 关于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涵义解析 |
4.2.2 用人单位对就业保护与生育保护的职业福利供给不足的主要表现 |
4.3 社会——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 |
4.3.1 社会化托育服务概念界定 |
4.3.2 社会化托育服务供给极为匮乏的主要表现 |
本章小结 |
第5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问题的原因分析 |
5.1 历史传统:家庭主义历史基因的路径依赖 |
5.1.1 对“生生不息”血缘延续的极度重视决定了家庭对孩子抚育的高度责任感 |
5.1.2 “父慈子孝”的亲子双向义务结构对家庭养育孩子形成了规范性效用 |
5.1.3 传统“男主外、女主内”性别分工强化了女性对孩子的抚育责任 |
5.2 国家建构:具有服务于国家建构的工具性意义 |
5.2.1 服务于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与工业化建设需要 |
5.2.2 服务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发展需要 |
5.2.3 服务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 |
5.3 理念基础:暂不具备福利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1 福利国家具备福利形成和扩张的独立价值 |
5.3.2 改革开放后的中国遵循的是一种福利从属于生产的“生产主义”的发展理念 |
5.4 政府治理:受制于政府内部责任分工合作与社会性规制不足的问题9 |
5.4.1 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过度强调地方政府责任 |
5.4.2 相关政府部门之间的职责难以实现有效协同 |
5.4.3 对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就业权益保护的社会性规制不足 |
本章小结 |
第6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及启示 |
6.1 生育福利供给的国际经验 |
6.1.1 自由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美国为例 |
6.1.2 保守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德国为例 |
6.1.3 社会民主主义福利体制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瑞典为例 |
6.1.4 东亚地区发达国家生育福利供给经验——以日本为例 |
6.2 生育福利供给国际经验的启示 |
6.2.1 生育福利的制度设计需要找准价值定位 |
6.2.2 对女性及儿童的福利保护需要立法先行 |
6.2.3 以政府为主体的多元合作是生育福利供给的必然选择 |
6.2.4 生育福利供给的扩张应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7章 城市女性生育福利多元供给的实现机制 |
7.1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主导性责任 |
7.1.1 塑造生育福利供给的价值理念 |
7.1.2 突出国家在生育福利供给中的制度建设与财政供给责任 |
7.2 健全政府内部的责任分工及协同机制 |
7.2.1 纵向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财政责任 |
7.2.2 横向上明确政府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协同机制 |
7.3 建立国家与家庭、市场及社会的合作机制 |
7.3.1 建立国家对家庭的直接干预支持机制 |
7.3.2 健全国家对劳动力市场主体的规制与引导机制 |
7.3.3 健全国家对社会化托育服务机构的支持与规范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主要学术成果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2)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2 研究现状及述评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述评 |
1.3 研究方法和理论基础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理论基础 |
1.4 核心概念阐释 |
1.4.1 无神论 |
1.4.2 马克思主义无神论 |
1.4.3 无神论宣传教育 |
2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启 |
2.1 改革开放初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2.1.1 宗教工作的拨乱反正 |
2.1.2 对个人崇拜问题的反思 |
2.2 确立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理论前提 |
2.2.1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研究宗教 |
2.2.2 坚持用马克思主义指导无神论宣传教育 |
2.2.3 反对封建主义和蒙昧主义 |
2.3 构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学科基础 |
2.3.1 恢复宗教研究机构 |
2.3.2 启动宗教学学科建设 |
3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式微 |
3.1 改革开放全面展开时期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3.1.1 在全面改革开放中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
3.1.2 在清除精神污染中对待宗教问题的“慎重”态度 |
3.1.3 在落实党的宗教政策中克服“左”的思想 |
3.2 中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 |
3.2.1 “中央19号文件”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定位 |
3.2.2 “八二宪法”制定中关于“宣传无神论的自由”的争论 |
3.2.3 1990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对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申 |
3.3 无神论宣传教育在学术研究中的失语 |
3.3.1 关于“宗教是人民的鸦片”的争论 |
3.3.2 中国无神论学会的停摆 |
3.3.3 无神论在“宗教与文化”研究中的缺位 |
4 世纪之交“法轮功”的成势与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1 世纪之交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4.1.1 中国的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 |
4.1.2 世界范围内神秘主义的影响 |
4.1.3 美国和苏联对人体特异功能的研究 |
4.2 “无神论无人讲”与“法轮功”的成势 |
4.2.1 “特异功能热”的形成 |
4.2.2 伪科学和伪气功的发展 |
4.2.3 “法轮功”的组织化扩张 |
4.3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起点 |
4.3.1 响应新号召:批判封建迷信和伪科学 |
4.3.2 凝聚新力量:重建中国无神论学会 |
4.3.3 承担新任务:协助中央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 |
4.3.4 营建新阵地:创办《科学与无神论》杂志 |
5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任务 |
5.1 新世纪之初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5.1.1 “宗教热”从农村向城市蔓延 |
5.1.2 境外宗教渗透的加剧 |
5.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协同推进 |
5.2.1 中央六部委出台加强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文件 |
5.2.2 抵御境外宗教渗透与防范校园传教 |
5.2.3 成立无神论研究机构 |
6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新局面 |
6.1 十八大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形势 |
6.1.1 宗教极端主义的崛起 |
6.1.2 “党员信教”与“信徒入党”问题的争论 |
6.1.3 无神论宣传教育争议再起 |
6.2 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创新发展 |
6.2.1 “坚持马克思主义无神论是大原则” |
6.2.2 遏制宗教极端思想的影响 |
6.2.3 拓展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阵地 |
7 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的经验启示 |
7.1 中央的清醒和重视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基本前提 |
7.2 学者的责任和担当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有力推动 |
7.3 地方和部门的贯彻落实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重要依托 |
7.4 群众的发动和参与是做好无神论宣传教育的坚实基础 |
8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3)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研究(1949-199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文献综述 |
三、养老保险相关概念的厘定 |
四、研究思路、内容框架与研究方法 |
五、主要资料来源 |
六、可能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统包”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1949-1976) |
第一节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的缘起 |
一、关于劳动保险基金的责任主体与缴费标准 |
二、关于养老补助金的领取资格 |
三、关于养老金的管理思想 |
第二节 初创阶段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思想(1950-1957)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所体现的养老保险思想 |
二、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的修正 |
三、鼓励年老体弱职工退休的思想 |
第三节 发展与停滞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1958-1976) |
一、职工养老退休思想的进一步发展 |
二、退职老职工的养老保险思想 |
三、养老保险“单位”模式的出现 |
第四节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的特点 |
一、劳动保险条例适用范围逐渐增大 |
二、是一种较高福利性的“单位”保险 |
三、养老保险仅是作为劳动保险的一部分进行一揽子推进 |
四、退休费用统筹思想从有到无 |
第二章 调整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1977-1984) |
第一节 调整过去养老保险制度的思想 |
一、再次分设“双轨制”的养老保险思想 |
二、退休费用“统筹”思想的重新提出 |
三、对过去劳动保险未覆盖企业与人员退休问题的讨论 |
第二节 基于人口层面的养老保险思想 |
一、对计划生育中实行养老保险的重要性认识 |
二、人口老龄化加速下实行养老保险的预备性认识 |
第三节 关于养老保险的管理问题 |
一、关于退休职工的养老金财务处理问题 |
二、关于养老保险管理机构的问题 |
三、对西方养老保险管理思想的学习探讨 |
第四节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特点 |
一、对养老保险的理论认识不足 |
二、覆盖面窄,制度不统一 |
三、养老退休福利与总体经济发展水平之间不平衡 |
第三章 “社会统筹”阶段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1985-1991) |
第一节 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思想 |
一、对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认识 |
二、强调个人缴费责任的思想 |
三、开征养老保险税的思想 |
四、由单一向多层次养老保险转变的思想 |
第二节 退休养老费计发问题的思考 |
一、关于退休养老金计发基数问题 |
二、关于养老金与物价挂钩的思想 |
三、关于实行弹性退休年龄的思想 |
第三节 “部分积累”式的统筹思想 |
一、逐步过渡为“部分积累”的思想 |
二、关于“两项基金”合并问题 |
三、关于社会统筹计提标准问题 |
第四节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监管思想 |
一、养老保险立法思想 |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保值增值思想 |
三、养老保险基金管理思想 |
第五节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特点 |
一、对养老保险理论的认识得到深化 |
二、对养老基金的收支问题进行了合理探索 |
三、明确了养老保险的多方责任与多层次结构体系 |
四、对退休费用统筹模式进行了反思 |
第四章 “统账结合”探索阶段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保险思想(1992-1997) |
第一节 “统账结合”型养老保险模式思想 |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思想 |
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思想 |
第二节 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层面的思考 |
一、人口流动中对农民工养老保险的思考 |
二、扩大统筹覆盖面的思想 |
三、提升统筹层次的思想 |
第三节 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监管思想 |
一、建立单一社会保险法的思想 |
二、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思想 |
三、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思想 |
第四节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特点 |
一、实现了养老保险范围的广覆盖 |
二、明确了养老保险“统账结合”模式 |
三、缺乏单一的社会保险法规 |
四、由分散走向相对统一 |
第五章 “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新进展 |
第一节 “统账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模式的定型 |
一、“统账结合”模式的争议、试点与推广 |
二、逐步迈向全国统筹 |
第二节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完善 |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出台 |
二、养老保险基金投资实现入市 |
三、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社会化管理逐步落实 |
结语与启示 |
一、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评述 |
(一)养老保险总体上兼具渐进性与突变性 |
(二)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养老保险之间相辅相成 |
(三)在一定程度上受到西方养老保险政策理论的影响 |
(四)养老保险“配套型”理念突出 |
(五)养老保险管理分散化、复杂化 |
(六)养老保险基金增殖无术 |
二、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我国养老保险的启示 |
(一)稳步渐进式推进养老保险事业的发展 |
(二)注重对国外养老保险理论的学习 |
(三)养老保险法制化监管有待进一步加强 |
(四)养老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需要明确政府责任 |
(五)法定退休年龄的设定有待进一步变通 |
主要参考文献 |
附录A:养老保险统一前的格局 |
附录B:20 世纪90 年代我国养老保险相关国际研讨会一览表 |
附录C:1949-1997 年我国养老保险相关政策文件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4)县域医共体建设中的利益相关者冲突研究 ——以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目的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建设医联体的必要性的研究 |
1.2.2 医联体的组织模式研究 |
1.2.3 医联体建设的实践研究 |
1.2.4 影响医联体实施效果的因素研究 |
1.2.5 有关县域医共体的实践研究 |
1.2.6 关于利益相关者视角的研究 |
1.2.7 简要评析 |
1.3 研究内容、方法及创新之处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技术路线 |
1.3.4 研究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概念及理论基础 |
2.1 县域医共体相关概念及内涵 |
2.1.1 医联体 |
2.1.2 县域医共体 |
2.1.3 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 |
2.2 利益相关者理论 |
2.2.1 利益相关者理论的内涵 |
2.2.2 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
2.2.3 利益相关者理论对县域医共体研究的启示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徐闻县域医共体建设中的利益相关者识别 |
3.1 徐闻县域医共体建设的措施 |
3.2 徐闻县域医共体中利益相关者的界定 |
3.2.1 德尔菲法结果 |
3.2.2 徐闻县域医共体的利益相关者 |
3.3 徐闻县域医共体利益相关者的分类 |
3.3.1 根据权力性得分结果分析 |
3.3.2 根据合法性得分结果分析 |
3.3.3 根据紧急性得分结果分析 |
3.3.4 徐闻县域医共体利益相关者三维度分类结果 |
3.3.5 徐闻县域医共体利益相关者三维分类结果的验证 |
3.4 徐闻县域医共体中核心利益相关者的利益诉求 |
3.4.1 县级医院的利益诉求 |
3.4.2 乡镇卫生院的利益诉求 |
3.4.3 患者的利益诉求 |
3.4.4 卫生行政部门的利益诉求 |
3.4.5 医保部门的利益诉求 |
3.5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徐闻县域医共体核心利益相关者冲突的表现、原因及影响分析 |
4.1 患者的就医选择与卫生行政部门分级诊疗政策方向的冲突 |
4.1.1 冲突的具体表现 |
4.1.2 冲突的原因 |
4.2 患者的就医选择与医保政策导向的冲突 |
4.2.1 冲突的具体表现 |
4.2.2 冲突的原因 |
4.3 卫生行政部门的强制性帮扶政策与县级医院自身发展的冲突 |
4.3.1 冲突的具体表现 |
4.3.2 冲突的原因 |
4.4 卫生行政部门强基层初衷和乡镇卫生院目前实力的冲突 |
4.4.1 冲突的具体表现 |
4.4.2 冲突的原因 |
4.5 县级医院实际执行能力与乡镇卫生院期盼之间的冲突 |
4.5.1 冲突的具体表现 |
4.5.2 冲突的原因 |
4.6 医保部门和医疗机构行为的冲突 |
4.6.1 冲突的具体表现 |
4.6.2 冲突的原因 |
4.7 利益相关者冲突带来的影响 |
4.7.1 组建的医疗机构有联体不连心现象 |
4.7.2 群众基层首诊热情不高 |
4.7.3 群众就医负担有待减轻 |
4.8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化解徐闻县县域医共体利益相关者冲突的对策 |
5.1 提高患者对县域医共体的关注度和认可度 |
5.1.1 加大对县域医共体政策的宣传力度 |
5.1.2 畅通上下转诊渠道,引导群众合理就医 |
5.1.3 探索分级诊疗的专项立法,形成合理的就医格局 |
5.2 通过政策激励满足县级医院的利益诉求 |
5.2.1 创新组建方式,尊重县级医院的选择权 |
5.2.2 增加对县级医院财政上的补偿力度 |
5.2.3 制定下沉人员的奖惩政策 |
5.3 提高乡镇卫生院的服务能力 |
5.3.1 政府加大投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 |
5.3.2 降低乡镇卫生院招聘人才的门槛,出台人才激励政策 |
5.3.3 探索处方流转,解决乡镇卫生院缺药少药的问题 |
5.4 建设县级医院与乡镇卫生院利益共同体 |
5.4.1 以县域医共体为整体,加大财政投入 |
5.4.2 以县域医共体为整体,统一行政管理 |
5.4.3 以县域医共体为整体,加大人才引进力度 |
5.4.4 以县域医共体为整体,制定详细的考核方案 |
5.4.6 探索多种形式的医共体组建方式 |
5.5 医保部门积极参与 |
5.5.1 探索县域医共体内医保资金实现总额预付包干制 |
5.5.2 适当扩大总院和分院的报销比例差距 |
5.5.3 县域医共体内报销的起付线实行累计 |
5.6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研究结论及不足之处 |
6.1 研究总结 |
6.2 不足之处 |
参考文献 |
附录 |
附件1 访谈提纲 |
附件2 县域医共体利益相关者界定专家咨询表(第一轮) |
附件3 县域医共体利益相关者界定专家咨询表(第二轮) |
附件4 患者对县域医共体的利益诉求调查表 |
附件5 县级医院对县域医共体的利益诉求调查表 |
附件6 乡镇医院对县域医共体的利益诉求调查表 |
附件7 卫生行政部门对县域医共体的利益诉求调查表 |
附件8 医保部门对县域医共体的利益诉求调查表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缘起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问题的呈现 |
二、研究的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现实意义 |
三、文献回顾与述评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现状述评 |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研究的重点、创新与不足 |
(一)研究的重点 |
(二)创新之处 |
(三)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政府职能研究的理论基础 |
一、基本概念的界定 |
(一)政府职能 |
(二)政府治理 |
(三)公共服务 |
(四)社会化养老 |
二、基本理论的阐释 |
(一)政府职能理论 |
(二)准市场理论 |
(三)协同治理理论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构成 |
(一)公共服务视阈下政府的职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构成要素 |
第二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历史演进 |
一、中国政府职能的历史变迁 |
(一)计划经济背景下的全能型政府职能 |
(二)改革开放初期政府职能的改变 |
(三)深化改革阶段政府职能的转向 |
二、政府职能转变的基本特征 |
(一)从无限职能到有限职能的转变 |
(二)政治职能向社会职能的演进 |
(三)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换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演变轨迹 |
(一)“单位”制养老服务时期:政府职能的全面干预 |
(二)“单位”制向社会化养老服务转换时期:政府职能的收缩 |
(三)社会养老服务体系构建时期:政府职能的回归 |
第三章 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现状考察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的发挥 |
(一)社会化养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 |
(二)社会化养老资源的初步整合 |
(三)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协同行动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过程的监督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模式的变革 |
(一)计划体制时期:政府的全能型、管制型养老服务 |
(二)市场体制时期:政府的有限性、服务型养老服务 |
三、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履行的失位 |
(一)社会化养老服务管理体制的不完善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的缺乏 |
(三)社会组织培育扶持力度不够 |
(四)社会化养老服务主体协同性不足 |
(五)养老服务市场化监管的缺失 |
第四章 社会化养老服务中发挥政府职能的国际经验与借鉴 |
一、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 |
(一)英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美国政府的职能定位 |
(三)日本政府的职能定位 |
二、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治理模式 |
(一)英国的混合主义模式 |
(二)美国的自由市场模式 |
(三)日本的政府主导型模式 |
(四)中外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治理模式的比较 |
三、域外国家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职能分析的启示 |
(一)确立政府主导原则并付诸行动 |
(二)实施多元主体的引导性培育 |
(三)发挥政府对社会化养老服务全过程的监管 |
第五章 充分发挥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政府职能的建议 |
一、政府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的动力因素分析 |
(一)法治建设的驱动 |
(二)人口老龄化的现实挑战 |
(三)传统养老制度的历史传承 |
(四)服务型政府建设的价值取向 |
二、社会化养老服务职能履行中政府的行动逻辑 |
(一)以养老服务的社会化需求为逻辑起点 |
(二)以建构政府与社会协同治理关系为逻辑中介 |
(三)以实现高质量的社会化养老服务为逻辑终点 |
三、完善社会化养老服务进程中政府职能的行动策略 |
(一)优化政府的决策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的决策质量 |
(二)增强政府的计划职能:提高政府社会化养老服务制度供给能力 |
(三)完善政府的组织职能:构建社会化养老服务中政府与社会的协同关系 |
(四)强化政府的监管职能:建立社会化养老服务监察制度 |
(五)深化政府治理体制的改革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图表目录 |
附录二 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中心、养老服务机构主要管理者、创建者访谈提纲 |
附录三 政府养老服务相关部门负责人访谈提纲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6)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选题缘起与选题意义 |
(一) 选题缘起 |
(二) 选题意义 |
1. 理论意义 |
2. 现实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 政策类型与政策执行 |
(二)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相关研究 |
1.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特殊性 |
2. 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经验与对策 |
(三)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相关研究 |
1. 国外关于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的研究 |
2. 国内关于民族地区社区建设的研究 |
(四) 社区建设政策相关研究 |
(五) 相关研究述评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一) 研究内容 |
(二) 研究方法 |
(三) 技术路线 |
(四)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分析框架 |
一、概念界定 |
(一) 社区建设与社区建设政策 |
1. 社区建设 |
2. 社区建设政策 |
(二) 政策执行及社区建设政策执行 |
(三) 民族地区 |
二、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与案例选择 |
(一) 理论根基 |
1. 行动者的参与:利益相关者理论 |
2. 政策执行中的央地关系:戈金的府际间政策执行沟通模型 |
3. 民族社区建设的价值内核:民族区域自治理论 |
(二) 民族地区社区建设政策执行的分析框架 |
1. 分析框架的构建 |
2. 基本假设 |
(三) 案例选择 |
1. 湘西简介 |
2. 政策案例的选取 |
第三章 实质性规制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矫正为例 |
一、作为实质性规制政策的社区矫正政策 |
(一) 实质性规制政策 |
(二) 我国社区矫正的政策背景与历史沿革 |
1. 社区矫正的勃兴 |
2. 社区矫正的历史沿革 |
二、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过程 |
(一) 湘西州社区矫正机构体系 |
(二) 各行动主体的权力资源 |
(三) 社区矫正中官方政策利益相关者之间的互动 |
(四) 案例说明 |
1. 社区矫正人员重犯的化解 |
2. 社区矫正人员规范训练 |
(五) 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的绩效评价 |
三、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矫正政策的损失嵌入性和自主性 |
1. 社区矫正政策具有较强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矫正政策具有较弱的自主性 |
(二) 湘西州社区矫正政策执行逻辑:合作执行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四章 程序性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环境建设为例 |
一、作为程序性政策的社区环境建设 |
(一) 程序性政策 |
(二) 社区环境建设的背景及历史沿革 |
1. 社区环境建设的时代背景 |
2. 社区环境建设的实践历程 |
二、美丽湘西在社区中的执行 |
(一) 社区管理体制 |
(二) 资源支撑 |
(三) GD社区建设美丽湘西的政策过程 |
1. GD社区环境建设面临的挑战 |
2. GD社区环境建设的主要行动 |
3. GD社区环境建设的经验 |
(四)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建设工作评价 |
1.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效果评价体系简述 |
2.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评估过程 |
3. 社区开展美丽湘西工作评估结果分析 |
三、湘西州社区环境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美丽湘西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美丽湘西政策具有较低的损失嵌入性 |
2. 美丽湘西政策具有较低的自主性 |
(二) 社区建设美丽湘西的行动逻辑:行政性执行 |
1. 管理体制机制在社区建设美丽湘西过程中起到决定性作用 |
2. 资源支撑不足限制了美丽湘西的有效执行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五章 再分配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 以湘珏州社区低保政策执行为例 |
一、作为再分配政策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
(一) 再分配政策 |
(二) 农村低保制度的政策演进过程 |
二、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运行过程 |
(一) 湘西农村社区低保政策的执行类型 |
(二) 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过程一以D社区为例 |
(三) 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效果评价 |
1. 指标体系的设计 |
2. 选取区域、数据的获取与基本信息 |
3. 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绩效结果 |
三、湘西州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低保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社区低保政策具有较强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低保政策具有较强的自主性 |
(二) 湘西社区低保政策行动逻辑:变通执行 |
1. 农村社区低保政策执行中各利益相关者的道德风险 |
2. 优势联盟的形成及影响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六章 分配性发展政策的执行类型分析:以湘西州社区养老为例 |
一、作为分配性发展政策的社区养老政策 |
(一) 分配性发展政策 |
(二) 社区养老的政策历程 |
二、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过程 |
(一) 福利供给者的职责发挥与探索性行动 |
(二) 社区养老服务递送项目案例:从老年饭桌到社区养老服务驿站 |
(三) 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效果评价 |
1. 指标体系的设计 |
2. 选取区域、数据的获取与基本信息 |
4. 老年人对社区养老服务的评价 |
5. 对社区养老供给工作的评价 |
6. 湘西社区养老政策执行效果分析 |
三、湘西州社区养老政策执行类型分析 |
(一) 社区养老政策的损失嵌入性与自主性 |
1. 社区养老政策具有较低的损失嵌入性 |
2. 社区养老政策具有较高的自主性 |
(二) 湘西社区养老政策行动逻辑: 探索性执行 |
1. 利益相关者的积极性对政策执行的影响 |
2. 资源配置对社区养老服务的影响 |
四、小结与政策建议 |
第七章 研究总结与展望 |
一、比较案例总结 |
二、对未来研究的思考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论文 |
附录一: 社区田野调查访谈提纲 |
附录二: 问卷调查 |
附录三: GD社区田野调查报告 |
一、GD社区简介 |
二、GD社区之发现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缘起及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对象 |
(三)拟解决的问题 |
(四)选题的价值和意义 |
二、文献梳理及评价 |
(一)对现有研究的宏观分析 |
(二)对现有研究的中观考察 |
(三)对现有研究的微观透视 |
(四)对现有研究的总体评价 |
三、分析框架与方法 |
(一)本文的分析框架 |
(二)本文的分析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和局限 |
(一)本文可能的创新 |
(二)本文的局限 |
第一章 核心价值观的意涵及司法维护需求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概念与特性 |
一、核心价值观及相关概念的厘定 |
(一)价值与价值观的含义 |
(二)核心价值观的概念厘定 |
(三)核心价值观的形成与确认 |
二、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特性 |
(一)核心价值观的意识形态性 |
(二)核心价值观的相对稳定性 |
(三)核心价值观的非法律规范性 |
第二节 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构造与外部关系 |
一、核心价值观的内部构造 |
(一)核心价值观的结构要素 |
(二)潜在的内部张力与外部角力 |
二、核心价值观的外部关系 |
(一)核心价值观与道德 |
(二)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原则 |
(三)核心价值观与公共政策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需求 |
一、借助司法活动维护核心价值观权威 |
(一)司法活动维持核心价值观的权威 |
(二)司法活动输出核心价值观的权威 |
二、经由司法活动将核心价值观具象化 |
(一)核心价值观抽象性的解释需求 |
(二)核心价值观体系化的必然要求 |
三、通过司法活动解决内外部冲突 |
(一)内部张力需通过司法活动调和 |
(二)外部角力需在司法场域最终解决 |
小结 |
第二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理据 |
第一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理论支撑 |
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具有普遍性 |
(一)我国历史上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
(二)域外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维护 |
(三)简要的结论与启示 |
二、无法绕开的司法价值判断 |
(一)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判断 |
(二)价值判断提供的制度性空间 |
三、与司法功能发挥向度内在契合且双向塑造 |
(一)司法的具体功能及其发挥向度 |
(二)两者之间的内在契合 |
(三)两者之间的双向塑造 |
第二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规范依据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宪法依据 |
(一)宪法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 |
(二)宪法第24条中“国家倡导”的准确解释 |
(三)宪法第24条对司法机关的要求 |
二、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一般法律依据 |
(一)各类法律规范中的“核心价值观条款” |
(二)类型识别与效力观察 |
第三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现实动力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政治动力 |
(一)促进国家整体价值观统合 |
(二)助力完善中国特色司法制度 |
二、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社会动力 |
(一)多元价值观冲突的司法整合需求 |
(二)社会主流价值取向的司法引导需求 |
小结 |
第三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方法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转译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具体径路 |
(一)司法解释转译核心价值观 |
(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转译核心价值观 |
(三)发布指导案例转译为参考依据 |
第二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具体路径 |
(一)作为裁判依据的解释性适用 |
(二)作为说理依据的论证性适用 |
(三)对法律漏洞的填补性适用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调和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调和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调和 |
(二)司法调和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
(三)核心价值观冲突的类型表现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调和的两条进路 |
(一)核心价值观内部张力的司法调和 |
(二)核心价值观外部角力的司法调和 |
第四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宣示 |
一、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意涵 |
(一)何为核心价值观的司法宣示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特征 |
二、核心价值观司法宣示的路径 |
(一)通过典型案例宣示核心价值观 |
(二)通过司法调解宣示核心价值观 |
(三)通过司法建议宣示核心价值观 |
(四)通过司法救助宣示核心价值观 |
小结 |
第四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限度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类型 |
一、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隐性抽象维护 |
(一)隐性抽象维护的含义 |
(二)隐性抽象维护的特征阐释 |
二、司法对核心价值观的显性具体维护 |
(一)显性具体维护的含义 |
(二)显性具体维护的条件 |
三、隐性抽象维护与显性具体维护的关系 |
(一)本质上两种维护功能趋同 |
(二)顺位上隐性抽象维护优先 |
(三)效果上显性具体维护更强 |
第二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立场 |
一、积极的司法态度和意识 |
(一)司法系统整体的积极态度与意识 |
(二)司法人员个体的积极态度与意识 |
二、谦抑的司法技术使用 |
(一)以案件审理为中心维护核心价值观 |
(二)核心价值观的维护须接受程序约束 |
(三)在符合形式正义下维护核心价值观 |
第三节 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界限 |
一、禁止核心价值观向一般条款逃逸 |
(一)何为向一般条款逃逸 |
(二)核心价值观向一般条款逃逸的弊端 |
二、不宜脱离具体规则阐释核心价值观 |
(一)核心价值观对规则的补强论证 |
(二)脱离具体规则适用的严格条件 |
三、不能逾越司法的供给能力 |
(一)承认司法资源与司法供给能力的有限性 |
(二)不能逾越司法供给能力的具体要求 |
小结 |
第五章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实践审思 |
第一节 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实践 |
一、基于司法裁判的实证考察 |
(一)样本的选取及限定 |
(二)样本数据的呈现及初步分析 |
二、基于其他司法行为的实证考察 |
(一)样本的选取及限定 |
(二)样本的呈现及初步分析 |
第二节 司法维护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
一、司法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不足 |
(一)使用核心价值观的案件范围较窄 |
(二)很少回应当事人使用核心价值观的诉求 |
(三)裁判说理中适用核心价值观的频率较低 |
(四)其他司法行为中很少使用核心价值观 |
二、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混杂不清 |
(一)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标准不明确 |
(二)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方式不清晰 |
(三)未将核心价值观与道德进行区分 |
三、裁判中核心价值观的适用过于粗糙 |
(一)裁判中运用核心价值观说理不充分 |
(二)忽视核心价值观的内外部冲突 |
(三)对核心价值观的适用普遍模板化 |
四、对上述问题成因的集中分析 |
(一)对核心价值观的理解不够准确 |
(二)未充分掌握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方法 |
(三)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没有统一标准 |
(四)司法资源和司法供给能力有限 |
第三节 核心价值观司法维护的完善思路 |
一、增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和能力 |
(一)增强维护核心价值观的意愿 |
(二)提高维护核心价值观的能力 |
二、统一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尺度 |
(一)厘定核心价值观司法适用的案件类型 |
(二)明确核心价值观作为裁判依据适用的条件 |
(三)明确核心价值观作为说理依据的适用方式 |
(四)区分核心价值观适用与纯粹的道德判断 |
三、正确使用司法维护方法进行立体维护 |
(一)加大核心价值观司法转译的力度 |
(二)继续推进核心价值观的司法适用 |
(三)切实调和核心价值观内外部冲突 |
(四)对核心价值观进行多途径司法宣示 |
四、有效平衡司法供给能力与核心价值观维护 |
(一)不宜通过惩罚机制推进核心价值观维护 |
(二)避免陷入后果导向主义的裁判误区 |
(三)不能逾越司法能力进行“运动式”维护 |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科研情况 |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理由及意义 |
1.1.1 选题理由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3 研究思路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的基本方法 |
1.4.1 历史的方法 |
1.4.2 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 |
1.4.3 多学科研究方法的综合运用 |
1.5 基本概念 |
1.5.1 公正 |
1.5.2 公正观 |
1.5.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 |
1.6 创新与不足 |
第2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问题指向 |
2.1 改革开放以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巨大成就 |
2.2 社会各领域的不公正问题 |
2.2.1 区域、城乡、行业和居民收入差距问题 |
2.2.2 腐败问题 |
2.2.3 民生问题 |
2.2.4 生态正义问题 |
2.3 思想领域的错误公正观 |
2.3.1 平均主义的公正观 |
2.3.2 效率至上的公正观 |
2.3.3 个人权利至上的公正观 |
第3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思想来源 |
3.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民族文化渊源 |
3.1.1 中国古代公正观 |
3.1.2 中国近代公正观 |
3.1.3 中国传统公正观评析 |
3.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理论基础 |
3.2.1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批判性思维 |
3.2.2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主要内容 |
3.2.3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逻辑进路 |
3.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理论准备 |
3.3.1 社会主义制度是社会公正的根本保障 |
3.3.2 权利平等是社会公正的主要内容 |
3.3.3 按劳分配、利益兼顾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
3.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重要借鉴 |
3.4.1 批判视域下的新自由主义公正观 |
3.4.2 借鉴视域下的社群主义公正观 |
第4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历史发展 |
4.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形成与发展的依据 |
4.1.1 经济依据 |
4.1.2 制度依据 |
4.1.3 文化依据 |
4.1.4 社会依据 |
4.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发展阶段划分的依据 |
4.2.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主题的变化 |
4.2.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公正理论内容的变化 |
4.3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形成 |
4.3.1 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公正的根本前提 |
4.3.2 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公正的实现过程和目标 |
4.3.3 人民民主、按劳分配、适度平衡是社会公正的基本原则 |
4.3.4 制度是社会公正的重要保障 |
4.4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丰富 |
4.4.1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
4.4.2 从严治党、保护人权、民主法制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大举措 |
4.4.3 实现科学发展是促进社会公正的重要前提 |
4.4.4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特征 |
4.5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新发展 |
4.5.1 中国社会公正问题的理论剖析 |
4.5.2 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践探索 |
4.5.3 习近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理论逻辑与实践逻辑 |
第5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内在结构 |
5.1 社会公平正义的地位论 |
5.1.1 社会主义本质体现论 |
5.1.2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论 |
5.1.3 中国共产党执政责任论 |
5.2 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论 |
5.2.1 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是党认识公平正义发展阶段的理论武器 |
5.2.2 远期目标论 |
5.2.3 阶段性目标论 |
5.3 社会公平正义的规则论 |
5.3.1 发展经济论 |
5.3.2 效率公平统一论 |
5.3.3 “三位一体”论 |
5.3.4 共享论 |
5.3.5 短板论 |
5.3.6 兜底论 |
5.4 社会公平正义的领域全覆盖论 |
5.4.1 城乡区域公平 |
5.4.2 收入分配公平 |
5.4.3 教育公平 |
5.4.4 社会保障公平 |
5.4.5 公民权利公平 |
5.5 社会公平正义的保障机制论 |
5.5.1 党的领导保障论 |
5.5.2 制度保障论 |
5.5.3 法治保障论 |
5.6 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论 |
5.6.1 共识论 |
5.6.2 改革论 |
5.6.3 环境论 |
第6章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价值意蕴 |
6.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理论价值 |
6.1.1 马克思主义公正观中国化的科学理论成果 |
6.1.2 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价值支撑 |
6.2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的实践价值 |
6.2.1 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现代化强国凝聚力量 |
6.2.2 为迎接改革开放新阶段的到来奠定思想基础 |
6.2.3 为走出公平正义困境指明方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
(9)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论文主要内容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本文可能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养老服务业与经济学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相关概念界定 |
一、养老服务业的内涵与外延 |
二、养老服务业的特点 |
第二节 政府介入养老服务业的理论依据 |
一、养老服务业的公共财政运行逻辑 |
二、养老服务业的福利多元方式 |
三、养老服务业的人口老龄化发展动因 |
四、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社会正义 |
第三节 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一、政府购买服务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二、税收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三、财政直接投入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四、财政补贴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作用机理 |
第二章 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养老服务业的发展进程 |
一、老龄化对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产生直接影响 |
二、财政政策促进养老服务业的现状 |
三、财政政策实施对养老服务消费结构产生间接影响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各类投资迅速增长 |
一、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环境 |
二、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持概况 |
三、中央财政资金的投入范围 |
四、部分地区养老服务的财政差异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体系构造的财政措施 |
一、传统养老服务模式的衔接 |
二、医养结合的新型养老服务模式 |
三、“互联网+养老”的新型养老服务手段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过程中的偏移及侧重 |
一、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演变 |
二、城市养老服务业 |
三、农村养老服务业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的现实发展要素 |
一、“全面二孩”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二、延迟退休对养老服务业的影响 |
第三章 养老服务业发展中的财政政策问题探析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政策执行力不强 |
一、法律法规配套不够齐全 |
二、财政绩效管理监督不力 |
三、财政资金的部门耗损 |
四、基层政府分配财政资金的能力羸弱 |
第二节 养老服务业政府购买服务存在的问题 |
一、受惠群体较小 |
二、专业医护人员占比很低 |
三、社会组织被动服务 |
四、缺乏法制化考核评价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税收政策存在的问题 |
一、税收政策的立法难题 |
二、税收政策的适用范围狭窄 |
三、营利性及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税收政策差异 |
四、税收政策运用还不够严谨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的财政直接投入乏力 |
一、财政性资金支持结构不太合理 |
二、财政直接投入养老服务机构床位面临困境 |
三、养老服务业的土地供给存在问题 |
第五节 养老服务业财政补贴缺乏可操作性 |
一、老年人居家选择的财政补贴分类失准 |
二、财政补贴形式冗杂 |
三、养老机构的财政补贴不均及趋同 |
第四章 财政政策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实证模型构建 |
一、模型变量的选取 |
二、样本及数据来源 |
三、实证模型的构建 |
四、Hausman检验及固定效应回归结果 |
第二节 分区域实证分析 |
一、东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二、中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三、西部地区样本实证结果分析 |
第三节 养老机构投资效率的实证分析 |
一、VAR模型结果 |
二、分位数回归 |
三、财政资金缺口测度模型 |
第五章 发达国家(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第一节 美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 |
二、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美国长期照料服务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二节 英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英国社区照顾 |
二、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英国社区照顾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三节 德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 |
二、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财政政策经验 |
三、德国养老体系及老年安居形式借鉴 |
第四节 日本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 |
二、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经验 |
三、日本养老服务供给体系的财政政策借鉴 |
第五节 中国香港地区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与经验借鉴 |
一、香港安老服务 |
二、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经验 |
三、香港安老服务财政政策借鉴 |
第六章 完善我国养老服务业财政政策的建议 |
第一节 养老服务业的准确定位 |
一、明确养老服务业的财政支出责任 |
二、优先发展PPP模式 |
第二节 设计完备的财政政策体系 |
一、构建合理的央地财政关系 |
二、“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构建 |
三、完善“涉老”税收政策 |
第三节 养老服务业的规范发展 |
一、建立财政绩效管理监督机制 |
二、加快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 |
第四节 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配套措施 |
一、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体系 |
二、建立养老金融服务体系 |
三、“互联网+养老”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10)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的背景和目的 |
1.1.1 选题的背景 |
1.1.2 选题的目的 |
1.2 选题的价值 |
1.2.1 理论价值 |
1.2.2 应用价值 |
1.3 文献综述 |
1.4 本文的写作思路 |
1.4.1 逻辑思路 |
1.4.2 基本结构 |
1.5 研究方法及分析工具 |
1.5.1 研究方法 |
1.5.2 分析工具 |
1.6 难点、创新与不足 |
1.6.1 本文的难点 |
1.6.2 本文的创新 |
1.6.3 本文的不足 |
第2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法律解析 |
2.1 失独家庭的界定 |
2.1.1 失独家庭的基本概念 |
2.1.2 失独家庭的认定标准 |
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责任性质分析 |
2.2.1 社会救助说 |
2.2.2 社会补偿说 |
2.2.3 综合说 |
2.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法律要素分析 |
2.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主体 |
2.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义务主体 |
2.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的权利内容 |
2.4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社会法依据 |
2.4.1 社会弱势群体理论 |
2.4.2 四维视角下的精准救助理论 |
2.4.3 社会补偿视域下的特别牺牲理论 |
第3章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模型建构 |
3.1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综合模式 |
3.1.1 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构成分析 |
3.1.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权利需求分析 |
3.1.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内容模式选择分析 |
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 |
3.2.1 社会保障水平分析 |
3.2.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水平适度模式选择分析 |
3.3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立法模式 |
3.3.1 社会保障制度的政策模式与法律模式 |
3.3.2 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模式选择分析 |
第4章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分析 |
4.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考察 |
4.1.1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文本分析 |
4.1.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的实证考察 |
4.2 我国现行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的不足 |
4.2.1 立法方面存在的不足 |
4.2.2 经济补偿制度不完善 |
4.2.3 养老保障制度不健全 |
4.2.4 专项救助制度有缺失 |
4.2.5 保障主体单一 |
第5章 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完善 |
5.1 明确失独家庭社会保障的原则及立法位阶 |
5.1.1 原则 |
5.1.2 立法位阶 |
5.2 完善失独家庭社会补偿制度 |
5.2.1 补偿标准 |
5.2.2 资金来源 |
5.2.3 给付程序 |
5.2.4 管理机关 |
5.3 完善失独家庭养老保障制度 |
5.3.1 失独家庭养老模式选择意愿分析 |
5.3.2 失独家庭集中互助养老模式 |
5.3.3 失独家庭社区养老模式 |
5.4 完善失独家庭专项救助制度 |
5.4.1 心理救助制度 |
5.4.2 医疗救助制度 |
5.4.3 司法救助制度 |
5.5 完善慈善组织参与失独家庭社会保障促进制度 |
5.5.1 改革登记管理制度,降低准入门槛 |
5.5.2 加强内部建设,提升治理能力 |
5.5.3 采取多种措施,激励慈善组织开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项目 |
结语 |
附录:失独家庭社会保障制度调查问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以及参加科研情况 |
四、论社会医疗保险立法的几个问题(论文参考文献)
- [1]城市女性生育福利供给问题研究 ——基于福利多元主义理论视角[D]. 陈秀红. 山东大学, 2021(10)
- [2]改革开放以来无神论宣传教育历程与经验研究[D]. 苏彬. 北京科技大学, 2021(02)
- [3]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思想研究(1949-1997)[D]. 阳甜.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4]县域医共体建设中的利益相关者冲突研究 ——以广东省湛江市徐闻县为例[D]. 肖书琴.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2)
- [5]中国社会化养老服务中的政府职能研究[D]. 曹海苓.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6)
- [6]民族地区政策执行的类型研究 ——以湘西州社区建设为例[D]. 唐菁阳. 山东大学, 2020(02)
- [7]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维护研究[D]. 李海峰.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2)
- [8]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公正观研究[D]. 陈文林. 陕西师范大学, 2019(01)
- [9]促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财税政策研究[D]. 吕阳.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10]我国失独家庭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研究[D]. 缴维. 辽宁大学, 2019(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