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丈夫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论文文献综述)
张鹏[1](2021)在《晚清上海婚姻规范的重构 ——以《申板》(1872-1911)为中心》文中认为
刘烨[2](2021)在《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文中指出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缔结时或存续期间签订的,约定相互忠实,不忠即予以损害赔偿等惩罚的协议。对该类协议的效力认定应作类型化处理,基本类型:分约定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忠诚协议、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忠诚协议、人身惩罚的忠诚协议四类。从所造成财产性不利后果角度看,在不违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基础之上,参照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来认定夫妻忠诚协议之效力并无不妥。
祁雪瑞[3](2020)在《配偶权解析及其立法保护》文中提出配偶权可以分为三大类型:一是配偶人格权,二是配偶身份权,三是配偶财产权。配偶权外延产生异质性权利束,配偶权权利内部存在法理冲突需要司法平衡。国内司法实践逐渐确认了过去没有提及的如配偶性权利等隐形权利。综合我国立法缺陷和国外立法趋势,建议从以下方面对我国配偶权制度进行完善:构建多法并用的立体协同保护体系,适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用的责任认定规则,确认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确立婚内隐私权保护制度,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确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度。
曾婷[4](2020)在《浅析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文中提出本文中的夫妻忠实义务是指夫妻双方要保持性专一、不得恶意遗弃和损害配偶方的利益,其性质是一种法定义务。夫妻忠诚协议作为夫妻忠实义务的具体表现形式,其含义是指夫妻双方达成的,要求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忠实义务后实施一定行为的约定。该协议体现了婚姻契约的本质,是一种结合人身性内容和财产性内容的非典型性契约。关于本文研究主题之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在有效论、无效论、自然债务说和区分两元说的四种学说中笔者主张采用“以内容看效力”的方式进行区分对待。协议内容涉及身份关系变化的属于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当无效,涉及财产关系变化和给付赔偿金的在法院认定其合法或赔偿数额适当后应当有效。在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路径方面,笔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应当适用民法总则中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且该协议不具有单独可诉性,只能在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后,作为某项诉讼请求的依据。由于目前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理论存在争议,因此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理论应当从明确夫妻忠诚协议有效以及生效要件、规范忠诚协议的内容、完善证据收集及采信制度这四个方面进行完善。
薛碧瑶[5](2020)在《论夫妻生育权冲突与平衡》文中研究说明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长河中,生育作为一种自然行为始终伴随着我们,而关于生育权的提出和保护却是在19世纪才开始走进人们的视野,我国对于生育权的研究起步较晚,而夫妻作为行使生育权的主要主体,在现实生活中更是极容易因生育问题产生矛盾冲突,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平衡双方权益的情况屡见不鲜。一方面,由于生育权其自身的特性它与女性的人身息息相关,但其实现仅凭女性一方又是无法实现的;另一方面,在现行法律中,如《妇女权益保障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以及《婚姻法解释(三)》中虽都对生育权这一名词有所提及,但其并没有对生育权的概念进行明确的界定,也未明确生育权的性质和行使方式,对生育权的法律保护更是有所缺失,使得受害人的权益难以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无论是从立法角度还是司法角度尽快建立和完善夫妻生育权冲突解决机制从而更好地保护夫妻生育权。本文主要以夫妻生育权冲突与平衡进行研究,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章主要对夫妻生育权的相关概念进行梳理,简单介绍了生育权的演变过程后对生育权的性质进行讨论,提出夫妻生育权应作为请求权行使的方式。第二章笔者将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夫妻生育权冲突案件按照冲突的表现形式进行了分类,分为夫妻二人间的生育权冲突以及第三方侵权,在此分类下再细分为不同情况展开讨论,通过与实际案例的结合,进行探讨并提出将其认定为请求权时的解决方法。文章第三部分概述了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现状,结合第二章的案例分析,发现现今我国生育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最后,本文试图从多角度提出对完善我国夫妻生育权的建议包括原则的确立、立法方面的完善以及夫妻生育权遭到侵害时救济途径的拓展等。
李爽[6](2020)在《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从肖志军案到榆林产妇跳楼案,引发了人们对知情同意权的热议。知情同意权是指医疗过程中,医方应当首先向患方告知医疗行为的有关内容,与此同时患方基于医方的告知内容,根据自身判断,做出是否同意的医疗权利,其法理基础是人的自主权。知情同意权包括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方面,知情是同意的基础,知情权行使的前提是医方告知义务的履行,医方的告知义务和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使,二者互相联系且密不可分。实质上,医患双方在根本利益上具有一致性,在赋予患方知情同意权的同时,也应当对患方知情同意权进行合理的限定,以此来保护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和医疗实践,对患方知情同意权构成限制的情形主要有紧急情形处置权、保护型医疗措施和基于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每种限制情况的适用都应具有相应的法律条件。由于医务人员的告知义务是患者知情同意的前提,需要对医务人员告知义务的范围和标准进行明确,就告知标准而言,“合理医师标准说”结合“具体患者标准说”更符合我国国情。总之,明确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边界有利于协调医患关系,最大限度的保护医患双方利益。
贺欣,肖惠娜[7](2019)在《司法为何淡化家庭暴力》文中研究表明为什么离婚诉讼中几乎不认定家庭暴力或判付经济赔偿金?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发展也没有改变这一情况。本文揭示那些使法官超越法律审判的动因——法官淡化家庭暴力的做法与他们身处的制度约束相关。
孙嘉阳[8](2018)在《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婚姻关系具有道德伦理的天然属性,与无讼、和为贵的传统道德理念相适应,当夫妻双方发生矛盾时,主要依赖道德的约束力及当事人内心的自省去解决。但不能忽视的是婚姻关系本身也是一种具有强制力保障的法律关系,当其稳定性受到威胁时,当事人是可以寻求法律救济的。现行婚姻法在夫妻权利的保护上做了很多宣誓性的规定,但并未涉及配偶权的相关内容,造成司法实践中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不同地方法院或依婚姻法或依侵权行为法针对类似案情作出了截然不同的两种判决。笔者认为,侵权责任法集中关注财产关系,具有更强的法律性,而夫妻间的纠纷以强伦理性为主,因而更适宜归入到婚姻法的调整范畴。文章遵循这一思路,共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婚内侵权的基本理论问题,介绍了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特征,并以行为侵害的客体为依据对行为进行了具体类型的划分;第二部分从立法、司法及学理三个层面研究了婚内侵权规制的现状及不足;第三部分以比较法的视角对国外相关立法进行深度剖析,分别对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制度确立的过程及制度的具体构建加以论述,以期为我国婚内侵权制度的确立丰富思路。第四部分是为制度完善提出的建议,在实体法方面明确配偶权制度,建立体系化的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由债权凭证制度和非常财产制度保障运行。在程序法方面设立家事法庭,同时针对举证责任和诉讼时效提出了合理化的建议。
杨雯[9](2018)在《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问题研究(1912-1937)》文中提出民国是一个新旧交替的时期。随着新思潮不断渗透,人们的恋爱观、婚姻观、法制观等观念都较传统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从而引出了各种婚姻问题。其中,离婚现象出现就是最能反映传统社会向近代社会转型的事例。从这一时期离婚现象中我们不难看出女性为获得婚姻自由,要求解脱家庭束缚一直在作斗争,女性卑微地位有了微观改变。本文就以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问题进行研究,试图了解民国时期中国婚姻的变革,揭露婚姻观念和行为背后的文化、价值冲突。民国时期的上海,作为最先开埠城市,女性主动离婚现象较为显着。这与其所处的大环境息息相关。第一,20世纪初上海租界设立,便利上海与西方先进文化交流,西方男女平等观以及婚姻自由观也较早地影响上海民众。与此同时,许多有识之士在上海聚集,大力宣传西方平等、自由观,并且开展妇女解放运动。在他们的传扬下,一批新兴的报刊、书院接踵出现,女性日渐自我觉醒。第二,上海特有的经济条件,拓宽女性社会生活空间。民国时期的上海,无论是娱乐服务业、工商业、文化传媒业都较其他地区优越,促使受西方思想文化观念洗礼的女性们开始活跃到社交场所,进一步加速了传统婚姻观念的瓦解。第三,近代婚姻法律随着社会变革不断完善,女性逐渐享有了离婚的权利。因此,在这种社会背景下,上海女性主动离婚的现象与日俱增。从女性提出离婚的职业来看,从事女工所占的比重最大,这与上海发达的经济条件有着直接的关系。而女性提出离婚的原因又有多种:包括情感、经济、生理等方面的因素。由此来看,这一时期的女子在离婚权利上较旧式的女子有了很大的进步。但因时代的局限,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的道路上充满了坎坷,她们要背负着来自各方面的压力。对此社会团体,各界人士以及政府部门都作出了有效回应,给予女性主动离婚以最大的支持和鼓舞,这是社会的进步。然而,尽管如此,我们仍不可忽视的是离婚给社会带来的巨大负面因素,孩子成为最无辜的受害者,还会引起一系列社会病态问题,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
黄祖兴[10](2018)在《论情理对当代司法的影响》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情理一词有着丰富的内涵,以及久远的历史。它在古代的司法领域中就有着显赫的位置,具有重要的分量,并一直延续至今。到了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现代西方文明的冲击下,中华法系开始渐渐解体,中国也开启了建设现代法治国家之路。但是作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组成部分的“情理”并未随之消散,它依旧用着它特殊的方式,深刻地影响着我国当代的司法实践。在当代司法实践中,情理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可以与法律互相弥补,甚至相得益彰,它也可以与法律互相矛盾,甚至水火不容。大体上二者呈现的是既相互统一又互相对立的关系。本文主要立足于我国当代司法实践领域,以最近几年社会上发生的典型案例为背景,对当代司法中的情理问题进行研究。本文简要梳理了情理对于我国当代司法实践的影响,进而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就此分析其原因,并提出一些对策和建议。本文除前言和结论之外,共有三章内容。第一章,笔者先对“情理”在古代以及当代各种不同的含义作了简要的梳理,进而提出了本文所要探讨的“情理”的含义。接下来对我国当代的司法做了简要的介绍,主要包括司法的概念、当代司法的核心价值及内容、当代司法的目的以及司法改革的目标。此外,又对情理在当代司法中的具体体现进行了描述,并进行了一定的分析,包括作用方式、作用效果等。第二章,笔者主要探讨了情理对我国当代司法实践正面、负面两方面的不同影响,以及产生负面作用的具体原因是什么。第三章,笔者针对情理对当代司法实践产生的消极影响,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以期情理与司法能够达致和谐互动的境地。
二、丈夫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丈夫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论文提纲范文)
(2)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论文提纲范文)
一、“忠诚协议”的概念探析 |
(一)夫妻忠实义务:倡导性条款不等于“花瓶”条款 |
(二)约定模式:“忠实义务+违约责任” |
二、问题的由来:道德义务与法律义务界限的模糊性 |
三、现实困境:各地裁判不一 |
(一)主张“有效” |
(二)主张“无效” |
(三)主张“不予受理” |
四、应对之策:类型化处理忠诚协议,基于离婚诉讼主张效力 |
(一)约定违约赔偿的忠诚协议 |
1. 约定违约金 |
2. 约定物质损害赔偿 |
3. 约定精神损害赔偿 |
(二)约定离婚时财产分割的忠诚协议 |
(三)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忠诚协议 |
1. 单纯约定不能对抗法定权利义务 |
2. 父母内部约定对未成年子女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 |
(四)约定人身惩罚的忠诚协议 |
五、结语 |
(3)配偶权解析及其立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配偶权是具有异质性和对抗性的权利束 |
(一)配偶权的概念内涵及特征 |
(二)配偶权的法律性质与分类 |
(三)配偶权外延产生异质性权利束 |
(四)配偶权主要的权利内容 |
二、配偶权权利内部的法理冲突与司法平衡 |
(一)婚内强奸是配偶同居权与性自主权的激烈对抗 |
(二)对出轨行为取证遭遇配偶权与隐私权的冲突 |
三、我国配偶权制度的立法缺陷和保护困境 |
(一)立法结构缺乏系统性 |
(二)对婚内隐私权没有直接保护制度 |
(三) 权利认定不明确不全面 |
(四)权利救济呈现附带性间接性 |
(五)缺失婚内损害赔偿制度 |
(六)法院对夫妻忠诚协议裁判不一 |
(七)无法追究第三人侵扰婚姻关系的民事责任 |
四、对我国配偶权保护的立法建议 |
(一)构建多法并用的立体协同保护体系 |
(二)适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并用的责任认定规则 |
(三)补充配偶权的立法内容 |
(四)建立婚内侵权赔偿制度 |
(五)建立第三者侵害配偶权的有限责任制度 |
(六)确立婚内隐私权保护制度 |
(七)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 |
(八)确立非常法定夫妻财产制 |
(九)加强对被害人法律援助的制度支持 |
(4)浅析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案例及其引发的问题 |
2.1 案例介绍与裁判结果分析 |
2.2 从案例看审判现状及其引发的法律问题 |
第3章 夫妻忠诚协议概述 |
3.1 夫妻忠实义务和夫妻忠诚协议的概念界定 |
3.2 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与特征 |
3.2.1 夫妻忠诚协议的类型 |
3.2.2 夫妻忠诚协议的特征 |
3.3 夫妻忠诚协议的性质 |
3.3.1 夫妻忠诚协议具有道德和法律双重属性 |
3.3.2 夫妻忠诚协议体现婚姻契约的本质 |
3.3.3 夫妻忠诚协议是一种特殊的契约 |
第4章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之争及认定困境 |
4.1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认定困境 |
4.2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学说之争 |
4.2.1 效力有效论 |
4.2.2 效力无效论 |
4.2.3 区分两元说 |
4.2.4 自然债务说 |
4.3 笔者对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的厘定 |
第5章 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适用 |
5.1 夫妻忠诚协议不具有单独可诉性 |
5.2 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
5.3 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侵权责任法 |
5.4 夫妻忠诚协议不适用婚姻法 |
5.5 夫妻忠诚协议应适用民法总则 |
第6章 夫妻忠诚协议法律效力制度的完善 |
6.1 明确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 |
6.2 确定夫妻忠诚协议的生效要件 |
6.3 规范夫妻忠诚协议的内容 |
6.4 完善证据的收集及采信制度 |
第7章 结论与展望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论夫妻生育权冲突与平衡(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夫妻生育权概述 |
1.1 生育权的发展历程 |
1.1.1 自然阶段 |
1.1.2 义务阶段 |
1.1.3 权利阶段 |
1.2 夫妻生育权性质的界定 |
1.2.1 人格权说 |
1.2.2 身份权说 |
1.2.3 人权说 |
第2章 夫妻生育权冲突的表现形式 |
2.1. 夫妻间生育权的冲突 |
2.1.1 夫妻达成合意后一方未按协议履行 |
2.1.2 一方患有疾病影响另一方生育权的实现 |
2.2 第三方侵权 |
2.2.1 一方擅自与第三人婚外生育 |
2.2.2 医疗机构侵害夫妻生育权 |
第3章 我国夫妻生育权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现状 |
3.1.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规定 |
3.1.2 《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
3.1.3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规定 |
3.1.4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 |
3.2 我国生育权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
3.2.1 尚未明确规定夫妻生育权 |
3.2.2 夫妻生育协议立法缺失 |
3.2.3 夫妻生育权的侵权类型及责任有待完善 |
3.2.4 缺少夫妻生育权侵权的救济途径 |
第4章 完善我国夫妻生育权保护建议 |
4.1 确立夫妻生育权平等原则 |
4.2 明确界定夫妻生育权相关内容 |
4.3 明确夫妻生育权侵权类型及责任 |
4.4 拓展夫妻间生育权侵权的救济途径 |
4.4.1 夫妻协议和解 |
4.4.2 第三方调解 |
4.4.3 财产损失补偿 |
4.4.4 精神损害赔偿 |
致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6)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问题的背景 |
二、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章 知情同意权的背景及理论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医患危机下的知情同意权 |
一、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实践现状 |
二、医患危机的根源 |
第二节 知情同意权的生成 |
一、知情同意权的产生发展 |
二、我国关于知情同意权的规定 |
第三节 关于知情同意权的理论基础 |
一、医学伦理学的发展 |
二、自然法中人的权利 |
第二章 知情同意权的内容 |
第一节 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 |
一、告知主体 |
二、告知内容 |
三、告知标准 |
第二节 患方知情同意权的行使 |
一、同意的主体 |
二、同意的内容 |
第三节 权利的行使形式——知情同意书 |
一、知情同意书的性质 |
二、知情同意书的作用 |
第三章 知情同意权的例外情形 |
第一节 医疗紧急情况 |
一、医疗紧急处置权界定及特征 |
二、紧急处置权与知情同意权的同一性和冲突性分析 |
三、医疗机构紧急处置权的困境及解决 |
第二节 保护性医疗 |
一、保护性医疗和知情同意权的冲突 |
二、保护性医疗与知情同意权的伦理一致性 |
三、保护性医疗与英美法系医疗特权理论的对比 |
四、冲突解决 |
第三节 基于社会公共利益的强制医疗行为 |
一、强制医疗的法理及正当性分析 |
二、我国强制医疗的法定情形 |
第四章 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法律责任及救济 |
第一节 责任构成 |
一、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归责原则 |
二、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构成要件 |
三、侵害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赔偿范围 |
第二节 完善知情同意权的机制 |
一、我国立法中存在的问题 |
二、对医疗行为中知情同意制度的完善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司法为何淡化家庭暴力(论文提纲范文)
一、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发展 |
二、司法调解对家庭暴力的忽视 |
1. 主动撤诉 |
2. 调解离婚 |
3. 法官的逻辑 |
三、审判对证据的不认可 |
四、罕见的“成功” |
五、拖延判决中的延续暴力 |
六、人身保护令的有限作用 |
七、结论 |
(8)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学位论文数据集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婚内侵权行为概述 |
1.1 婚内侵权行为的概念 |
1.2 婚内侵权行为的特征 |
1.3 婚内侵权行为的具体类型 |
2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2.1 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的立法现状 |
2.2 我国婚姻立法对婚内侵权规制的问题与不足 |
2.2.1 对引发离婚损害赔偿的行为列举有限 |
2.2.2 损害赔偿请求权仅限于与离婚请求权同时行使 |
2.2.3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过错的要求以及举证责任过于严格 |
2.2.4 现行夫妻财产制给损害民事责任的实现带来障碍 |
2.3 一般侵权责任制度对婚内侵权行为的规制存在不足 |
2.3.1 侵权责任法不能保护专属于配偶的合法权益 |
2.3.2 侵权责任法对婚内一般侵权行为的救济亦存在不足 |
2.4 理论界对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研究现状与不足 |
2.4.1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建立之争 |
2.4.2 对婚内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的认识不一 |
2.5 司法判例标准不统一 |
3 域外夫妻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 |
3.1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制 |
3.2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法律规制 |
3.3 域外立法给我国带来的启示 |
4 民法典视角下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议 |
4.1 理论上确立婚内赔偿请求权的正当性 |
4.2 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实体法建议 |
4.2.1 确立配偶权制度 |
4.2.2 婚内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化 |
4.2.3 引入债权凭证制度 |
4.2.4 增设非常财产制 |
4.3 构建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程序法建议 |
4.3.1 适当放宽举证责任 |
4.3.2 合理确定诉讼时效 |
4.3.3 设立家事法庭,引入家事调查官制度 |
4.3.4 确立诉讼外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及导师简介 |
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9)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问题研究(1912-193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缘起与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1.国内研究现状 |
2.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材料和方法 |
1.研究材料 |
2.研究方法 |
(四)概念、时间与区域界定 |
一、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社会背景 |
(一)男女平等观、自由婚姻观促进女性觉醒 |
1.男女平等观冲击传统婚姻 |
2.自由婚姻观促使女性对婚姻新认识 |
(二)女性经济独立与社会生活空间扩展 |
1.职业女性出现,带来经济保障 |
2.社会生活空间扩大,开创女性生活新局面 |
(三)近代中国离婚条例变革,益于女性享有合法权利 |
1.《大清民律草案》所规定的离婚条例 |
2.《现行律民事有效部分》所规定的离婚条例 |
3.《民国民律草案》所规定的离婚条例 |
4.《中华民国民法》所规定的离婚条例 |
二、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缘由分析 |
(一)上海女性主动离婚基本情况 |
1.民国时期上海离婚现象分析 |
2.女性主动离婚的职业分析 |
(二)女性主动离婚的原因分析 |
1.因情感问题的离婚 |
2.因经济问题的离婚 |
3.因生理问题的离婚 |
三、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后的困境与救济分析 |
(一)离婚后女性的困境 |
1.离婚后女性生活苦楚 |
2.离婚后女性经济困难 |
3.离婚后女性再婚困难 |
(二)女性离婚的救济措施 |
1.妇女团体的援助 |
2.社会各界谋划救济措施 |
3.政府的应对 |
四、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社会影响 |
(一)积极因素 |
1.冲击传统家庭制婚姻 |
2.促进社会风气改变 |
3.推动离婚法律制度完善 |
4.女性家庭生活改进 |
(二)消极因素 |
1.孩子是最大的受害者 |
2.独身现象出现 |
3.自杀事件时有发生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论文发表情况 |
(10)论情理对当代司法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1章 情理与当代司法的概述 |
1.1 情理的概述 |
1.1.1 古代司法中情理的含义 |
1.1.2 当代司法中情理的含义 |
1.2 当代司法的概述 |
1.2.1 司法的概念 |
1.2.2 当代司法的核心价值及内容 |
1.2.3 当代司法的目的以及司法改革的目标 |
1.3 情理在当代司法中的体现分析 |
1.3.1 情理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分析 |
1.3.2 情理在司法调解中的体现分析 |
第2章 情理是影响当代司法的“双刃剑” |
2.1 情理对当代司法的积极作用 |
2.1.1 弥补法律的不足 |
2.1.2 有利于解决社会纠纷 |
2.1.3 情理运用得当有利于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
2.2 情理对当代司法的消极作用 |
2.2.1 情理运用不当影响司法的权威 |
2.2.2 影响司法的独立 |
2.2.3 易导致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滥用 |
2.3 情理对当代司法消极作用的原因 |
2.3.1 人情思想对中国深刻的影响 |
2.3.2 舆论的影响 |
2.3.3 法律职业从业人员的素质良莠不齐 |
2.3.4 普通民众法律意识的薄弱 |
第3章 情理与司法和谐互动 |
3.1 情理纳入司法考虑 |
3.1.1 维护司法权威,在司法活动中做到情理与法律的平衡 |
3.1.2 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发挥情理与法律相结合的优势 |
3.1.3 借鉴“情法两尽”思想,使司法活动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
3.2 情理与司法和谐互动——从不同主体观察 |
3.2.1 站在国家角度,立法既要重视情理,也要积极培育相应的文化土壤 |
3.2.2 站在司法机关的角度,司法既要回应人民,也要引导、说服人民 |
3.2.3 站在普通民众的角度,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并提升个人道德修养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四、丈夫有外遇,法院为何不支持我的损害赔偿请求?(论文参考文献)
- [1]晚清上海婚姻规范的重构 ——以《申板》(1872-1911)为中心[D]. 张鹏. 华中师范大学, 2021
- [2]夫妻忠诚协议的效力之争[J]. 刘烨. 司法警官职业教育研究, 2021(01)
- [3]配偶权解析及其立法保护[J]. 祁雪瑞. 中州大学学报, 2020(03)
- [4]浅析夫妻忠诚协议之法律效力[D]. 曾婷. 南昌大学, 2020(01)
- [5]论夫妻生育权冲突与平衡[D]. 薛碧瑶. 南昌大学, 2020(01)
- [6]医疗行为中的知情同意权研究[D]. 李爽.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7]司法为何淡化家庭暴力[J]. 贺欣,肖惠娜. 中国法律评论, 2019(04)
- [8]我国婚内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研究[D]. 孙嘉阳. 北京化工大学, 2018(02)
- [9]民国时期上海女性主动离婚问题研究(1912-1937)[D]. 杨雯. 渤海大学, 2018(12)
- [10]论情理对当代司法的影响[D]. 黄祖兴. 西南民族大学, 2018(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