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论文文献综述)
郑子琪,张修玉,滕飞达,施晨逸[1](2021)在《生态文明背景下深圳市公众饮用水源保护科学素养调查与研究》文中认为生态文明建设事关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是建设美丽中国的必然要求。科学素养是公众生态文明素质和社会生态文明水平的重要体现,提升公众的科学素养是新时代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形势使然。饮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和生活质量,保障饮用水源安全既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一环,也是落实"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的重要体现。以"深圳市公众饮用水源保护科学素养调查和研究"为基础,重点从公众对饮用水源保护知识的科普现状角度,调查与分析了公众关于饮用水源及其水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认知程度。研究发现,深圳市公民对饮用水源保护知识普及率较高但存在不足之处。鉴于此,本研究就如何加强饮用水源保护意识和行动提出3点建议,为加强公众饮用水安全保护重要性的认识,营造全民保护饮用水源的良好氛围,提升公众生态环境科学素养提供坚实基础。
曹瀚予[2](2021)在《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在我国地方法之制定、修缮以及运行实践中,善于观察和思考的人士或许已经觉察到一种现象,即由地方立法直接推动的地方治理乃至国家治理和制度革新,无论是在专家学者们的理论研究中,还是在实务工作者基于立法经验和实践建议建言中,会经常提到几个未能解决的难题:“一统就死,一放就乱”、“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立法的创新性不足、立地方立法边界不明、“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等,而这些难题都与地方立法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创制性立法有关。如果将我国整个立法体制视作一个国度,中央立法就是这个国度的“领导者”和“管理者”,统摄管理整个立法国度,制定基本政策,把握发展方向,地方立法则扮演着“执行者”和“协助者”的角色。从制度设计的角度出发,地方立法起着“上通下达”的重要作用:协助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中央立法在地方的有效执行、解决中央立法无法独力处理或暂时不宜处理的问题、解决理应由地方自主处理的问题、为中央立法提供“先行先试”的经验。但随着改革发展进程不断推进,尤其在进入了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的新时期,社会关系愈发复杂,急需新的规则去规范约束,此时国家对地方立法的要求已经不再是简单的总结过往经验、肯定已有做法,而是要求其在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进行执行性立法的同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一些具有引领意义的创制性立法。倘若地方立法丧失了创制性,只作为中央立法的实施细则紧随其后,就丧失了其地方性的本质属性。如此,地方立法增加了一个“改革者”、“实验田”的角色。创制性立法作为一种立法类型和立法现象,客观地存在于地方立法之过程中,但作为一个学术概念,并未引起诸多学者之关注。诸学者所提创制性立法仅是为论证其他主题之需要,而附带说明或借鉴思考,无意作科学周延之诠释,且很多时候将“创制性立法”理解为“立法的创新性”。实际上,在学术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这两个概念之间是存在区别的,创制性立法既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属性,又可以被视为一种地方立法的类型。将其视作一种立法属性时,“创制性”等同于“创新性”,”“创制性立法”亦即“具有创新性的立法”。就地方立法而言,创制(新)性是一项基本特征,一部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政府规章,相较上位法若没有丝毫创制,则其必要性势必受到质疑,也很难通过备审制度的监督。此时的地方立法根据不同划分标准,可以分为执行性立法、先行性立法、补充性立法、试验性立法、自主性立法等不同立法类型,即便在执行性法规中也会存在“创制性条款”,从而具备执行性和创制性双重属性,都可以一定程度超出上位法规定的范围。而将其视为立法类型时,创制性立法是与执行性立法相对应的概念,“创制”的涵义在于“创设”、“增设”,以立法目的和立法内容为划分标准,地方立法仅包括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两种类型。地方创制性立法是指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为了弥补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的空白或不足,解决地方出现的具体问题或满足某种需求,就不存在上位法或上位法尚未规定的事项,运用自主立法权制定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创制新的权利义务规范的活动。在从当前各地地方权力机关开展的立法活动境况来看,创制性立法已经成为我国地方立法发展的一个鲜明倾向。与执行性立法相比,创制性立法更能体现地方立法的独立性和自主性,作为近年来地方立法过程中最为活跃的力量,必然有其正当性和合理性依据。其理论依据主要包括了试验治理理论、国家试错策略论、地方制度竞争论、地方性知识理论、地方法治观理论等诸多法学理论和国家政策。但由于缺乏制度上的规范,创制性立法缺乏统一且完整的判定标准。目前已有的研究对创制性立法的区分大致可以从法对制度和权利的设定、上位法依据、依附关系三种角度出发,但这三种观点都有所欠缺,无论是从逻辑行还是操作性上,很难明确合理地将创制性立法和执行性立法区分开。将判断标准和判断方法结合来看,判断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以及其中的具体条款,可以通过依据性标准、创制性标准以及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三个标准进行认定。而这三个标准又可以通过诸多不同的方法和手段予以判断:依据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名称和法源条款进行判断;创制性标准可以通过法的权利性条款、义务性条款以及责任性条款加以判断;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可以通过立法目的条款和法规内容整体把握。这些标准既相互独立,又彼此联系,很难仅通过其中某一单独标准对地方创制性立法进行准确判断,必须将三个标准结合起来综合考虑,才能更好地对地方立法的属性进行判断。我们可以按照创制性立法的三个判断标准将创制性立法进行分类:按照依据性标准可以分成整体型创制和部分型创制,或者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其中后者可以看作是部分型创制的下级分类,这两种分类四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立法整部法规或具体条款与上位法的关联性;按照创制新的权利义务性标准,可以分成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这两种类型表现的是地方性法规中具体的创制内容;按照立法目的和立法原则标准,可以分成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表现的是地方立法主体创制性立法的目的是“管理地方性事务”还是“先行先试”,其中自主性立法对应的是地方事务型创制,先行性立法对应的是先行先试型创制。基于无知论的假设和进化论理性主义的哲学立场,任何人试图通过理性分析建构出比由经济社会演化而来得更有效的规则,都是不可能的。通过对山东省和几个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实践进行考察剖析后可以发现,目前的地方创制性立法正面临着“形式增长”、“地方”着力不足、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不匹配、“与上位法不一致”的合法性质疑等困境。出现诸多问题的症结在于央地立法权限的分配问题,包括传统理解下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张力、创制边界模糊、创制能力短缺、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矛盾、创新试验与既有法制的冲突。任何一种制度都是在不断发展中完善的,创制性立法亦是如此。面对以上如此困境,地方立法机关首先应从理论观念上进行革新,主要包括了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等。除了通过理念革新外,在新时期下还应当重视大数据技术在地方立法活动中的应用,切实提高地方创制能力外,例如提升创制性立法的公众参与能力、立法后评估水平等,同时还需完善监督和防范机制来防止地方立法权的滥用。
王增钦[3](2021)在《深圳市城市水库水源地保护与片区协调发展方式探索》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石岩水库流域范围内工业产业发展,水库饮用水水质安全受到严重威胁。文章通过梳理水库所在地基周边的经济发展情况,分析新时代污染防治背景下石岩水库水源保护与经济发展的矛盾,通过对水库水质保障工程技术路线、实践效果的阐述,提出水库毗邻区集约发展的新思路,并反思工程落地的注意事项,为解决现阶段日益突出的城市水库水源保护与片区发展矛盾提供了借鉴。
董战峰,杜艳春,陈晓丹,程翠云[4](2020)在《深圳生态环境保护40年历程及实践经验》文中提出深圳经济特区建立的40年也是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不断改革和飞跃的40年。根据特区建立以来环境管理政策与生态环境保护状况变化等,本研究将深圳生态环境保护发展历程大致划分为四个阶段:①奠基起步、建章立制(1980—1992年);②局部创新、全面推进(1993—2000年);③综合调控、转型跨越(2001—2011年);④系统改革、优化发展(2012年至今)。研究发现,深圳总体上探索出了一个质量引领、创新驱动、转型升级、绿色低碳的发展路径,生态文明体制机制改革不断深化,形成了覆盖生态环境保护各个领域、门类齐全、功能完备、措施有力的生态环境政策体系,为中国乃至全球生态环境保护提供了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有益经验和深圳样本。
邢丽[5](2020)在《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及机制分析 ——以广东省为例》文中研究表明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工业发展迅猛,创造了巨大生产力,大量人口集聚到城市,但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持续推进,使我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日益加重。在这一背景下,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提出了一系列环境规制政策,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标准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政府必须协调保障经济增长并保护生态环境,企业必须要在思考自身发展的同时也要考虑环保问题,同时也使人们思考环境规制对经济发展有哪些影响。有鉴于此,本文从微观视角出发,重点研究环境规制对企业盈利能力有何影响,这种影响是正向促进的影响还是负向制约,其背后的作用机制是什么。另外,考虑到环境规制具有区域异质性,而广东省作为我国改革开放的排头兵、先行地、试验区,一直担当着“改革试验田”的角色,本文就以广东地区为对象展开研究,希望能对我国其他地区的环境规制政策的实施提供借鉴作用。本文将2001-2007年中国工业企业数据库中的广东省的微观企业数据与广东省21个地级市的环境规制数据相结合,建立实证模型分析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及其作用机制。研究结果发现,由于环境规制对经济增长存在“创新补偿”效应和“遵循成本”效应,使得环境规制与企业利润率之间的关系并非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倒U型关系,即随着环境规制强度的增加,企业利润呈先递增后减少,这说明实施严格且适宜的环境规制可能会赢得提高环境质量和企业利润率增长的“双赢”结果。从区域异质性角度来看,珠三角地区环境规制显着促进了该地区企业利润率的提升,而非珠三角地区线性关系不显着,非珠三角地区环境规制与企业的利润率之间呈倒U型关系;从行业异质性角度来看,环境规制对不同行业的企业利润率的影响依然呈倒U型特征,但不同行业理论上最优的环境规制强度是不同的,轻度污染行业最优环境规制强度最高,中度污染行业最优环境规制强度最低;从企业所有制异质性角度来看,外资企业的环境规制强度与利润率之间的线性关系和非线性关系都不显着。本文进一步通过建立中介效应模型检验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利润率的作用机制,发现环境规制主要是通过促进企业资本产出率的提升来提高企业的利润率。
李岳[6](2020)在《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基于部分设区市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我们正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在环境意识觉醒的同时,地方环境立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中扮演着愈来愈重要的角色。广西壮族自治区拥有丰富的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优良,同时,在这片土地上还聚居着多个少数民族,在新《立法法》出台的背景下,广西设区市的环境立法得到了很好的发展,出台了多部地方环境保护法规和规章,在促进广西壮族自治区的经济社会发展、规范主体环境行为、防治环境污染等方面起到了一定程度上的促进作用,但广西设区的市在制定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过程中也出现许多问题与不足,在理论方面,通过地方环境立法立法理论基础,对部分设区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重要性以及相关立法背景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方法,为广西设区市的地方环境立法发展和制度完善建言献策;在实证方面,分析广西部分设区市在地方环境立法过程中已进行推行的条例和起草的草案,进而寻找出当下广西设区市在地方环境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研究这些立法问题产生的根本缘由,为这些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对策,可以促进地方立法机关在实践中更好地推动本地区立法工作长效发展,所以对广西设区市地方立法问题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概述,主要分析目前广西设区市在进行环境立法时涉及的相关概念、立法特点以及立法价值,对目前广西设区市目前已经出台的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进行了总结并进行分类说明,这一部分是分析广西设区市环境保护立法的基础。第二部分,主要描述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现状,从河流保护、湿地保护、山林保护三方面进一步介绍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情况,通过分析基本情况列举出广西设区市在环境保护立法过程中取得的成果,经过深入研究发现了广西设区的市在环境保护立法中存在法规比重不平衡、民族习惯法资源利用、野生动物保护与环境保护立法的衔接不足等方面的问题。第三部分,主要剖析了其他省市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借鉴,包括:盐城市在湿地保护方面的立法经验、普洱地区在借鉴民族环境习惯法方面的立法经验、深圳市在野生动物立法保护方面的经验,以期可以为广西设区市解决环境保护立法问题提供一些思路。第四部分,主要是为完善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提出的相关建议,从立法技术、立法程序、立法内容三个方面来寻找完善广西设区的市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制定工作的对策,包括要充实地方性法规的内容、充分利用有益的民族环保习惯法资源、注重野生动物保护与环境保护法的衔接。
贺宇航[7](2020)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文中指出在地方立法这一问题上,我国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发展,地市一级的地方立法是以2000年颁布的《立法法》为起点的,当时只有一部分设区的市可以进行地方立法,被称作“较大的市”,在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上地方立法的主体进一步扩大,设区的市也获得了在环境保护、城乡建设与管理、历史文化保护这三个事项的地方立法权。在环境保护方面,我国在经济高速发展的过程中也使环境遭受到了严重的破坏,中央虽在环境保护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但为了更进一步提升地方在环境保护事项上的主动性使得中央与地方能够在环境保护事项上形成更健全的环境保护的法律体系,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权是有必要的。由于环境具有地域差异性,在设区的市没有获得地方立法权之前,中央层面的法律在地方具体的适用过程中会有与实际情况有些出入的地方,设区的市能够发挥其地方优势,制定出更加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地方性法规来解决和改善当地的环境问题。地方环境立法的数量和当地经济发展有着很大的关系,且环境立法多以大气污染防治和水资源保护为主,在实际的地方环境立法过程中存在着四个方面的不足:环境立法的针对性较弱;跨行政区域立法较少;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全文共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概述,第一节详细阐述了设区的市立法的概念并以此引出第二节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阐述,主要包括了其定义、分类和特点,这一节主要是为了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为下文的展开做好铺垫。第三节和第四节主要是对其原则和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作用进行介绍。第二部分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现状的介绍,在第一节以2015年修改的《立法法》为界点来描述现状,在2015年之前,不是所有的设区的市都拥有地方立法权,而是一部分“较大的市”拥有地方立法权,本文选取了部分“较大的市”的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分析,在2015年之后,“设区的市”在三大事项上取得了地方立法权,本文利用法律检索工具对其进行了统计和梳理。在第二节本文选取了几部地方性环境法规进行体例及内容上的对比,以期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现状能够有更深入的了解。第三部分主要分析了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不足、跨行政区域的环境立法较少、《立法法》里的相关概念模糊、偏重行政事权,这些问题对于设区的市环境立法来说是比较普遍的问题,本文结合实际的地方性环境法规以及相关法律的规定进行了阐述。第四部分是对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进行完善的建议,结合上一部分提出的问题,本文提出一些具体的建议。主要有加强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构建相关的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制度、细化相关的法律概念、强化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第五部分是结语,通过前部分阐述的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指出我国目前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中虽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但毕竟环境保护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且设区的市获得地方立法权也只有短短几年的时间,相信经过不断的发展和创新,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会越来越科学,更好的为创建美丽中国提供坚实的法制保障。
陈冬杰[8](2020)在《城市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体系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水资源短缺、生态退化、水污染加剧,水质型缺水问题日趋严重,给城市水资源利用与水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更高更迫切的要求。特别是在一些大中城市,“治水提质”项目特别是“黑臭水体”治理随之大量展开。水环境治理项目以雨污管网、河道治理、底泥清淤和景观提升等工程措施为主,具有规模大,范围广、项目多、周期长和施工复杂等特点,在达到最终改善水质目标前,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造成大气污染、排放废水、废渣和制造噪声等一系列新的环境污染问题,是目前施工项目环境管理的突出难题。因此,本论文以深圳市某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为例,重点针对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管理因素识别和评价体系开展定量化研究。具体而言,论文结合现场调查、专家访谈和问卷调查,运用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AHP)层次分析模型,较为合理地阐明了主要环境管理问题并识别了关键环境因素;其次,论文基于对案例项目的深入调研,结合资料文献分析,对关键环境管理因素的控制方案也进行了系统梳理和总结;最后仍基于AHP模型建立了定量评价体系。研究结果表明: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过程中的主要环境管理因素为噪声污染(0.305)>大气污染(扬尘,0.285)>固体废弃物(0.157)>水污染(0.116)>交通环境影响(0.086)>生态破坏(0.051)(按总分值为1),同时提出了关键因素的对应优化控制方案。为进一步评价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过程环境管理如制度制定与落实、控制措施实施等方面的效果,同样运用AHP模型建立了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管理的定量化评价体系,考评分值按100分计,其中(1)环境污染控制措施35分(噪声污染13分、大气污染12分、废弃物6分和水污染4分);(2)施工环境管理措施27分(交通环境影响9分、绿色施工7分、文明施工5分、生态保护4分和环境风险控制2分);(3)社会影响度27分(媒体曝光11分、行政处罚6分、环保投诉5分、行政通报4分和内部通报1分);(4)环境管理规章制度11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落实效果)。论文研究成果可用于提升项目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企业环境管理水平,并规避施工环境污染事故和影响,社会和环境效益显着。研究的思路和方法也可为其他类似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过程环境管理提供参考。
刘畅[9](2020)在《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民以食为天,水为食之先。”水对我们生存发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在当代中国更是“民生为上,治水为要。”海河水系作为我国七大水系之一,作为我国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之一,却也是我国水污染最严重的流域之一,从当前我国深化对大江大河治水战略地位的认识和国家总体战略的高度认识中突出重点流域保护和治理工作的重要性,要着力解决好重点流域突出水环境问题,其中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流域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方面,保障公众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是经济建设和国计民生工作的重要方面。本篇论文以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问题为研究对象,开头导论部分梳理了我国近十年主要政策导向,理论上了解国内外研究现状、明确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奠定扎实的理论基础。第一章是对我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制度建设的概述,首先从不同角度归纳了饮用水水源地的定义,再以时间和立法为脉络梳理了我国水环境治理的顶层设计,以及海河流域和河北省地方的法律体系建设从无到有、从粗到细。第二章是针对海河流域河北段的饮用水水源地法律制度提出问题,包括了四个方面问题即缺乏健全的法律制度体系、缺失科学的管理体制、有待改善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和有待加强的追责体系和承担方式。第三章是借鉴美国、日本和德国的饮用水水源地管理在法律制度和具体措施方面的可取之处。第四章是针对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即完善的饮用水水源地制度体系、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创新饮用水水源地的规划保护和强有力的法律责任体系和承担方式。最后结语对全文的内容加以总结,认识到仍存在的不足之处作为继续努力的方向。
卜霞[10](2020)在《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地方立法是指享有法定立法权的地方立法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对本地区内的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各项事务及具体情况进行规定的一系列立法活动。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是国家立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环境立法问题也越来越受到重视,发挥地方环境立法的作用是促进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必然要求。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新《立法法》)的修改赋予了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权,更好的适应了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甘肃省位于中国西北部,是三大高原的交汇地带,地理环境比较复杂,生态环境状况不是很乐观,如祁连山的生态破坏问题,玛曲问题等。这些问题加剧了甘肃省生态环境的恶化,使甘肃省的生态环境遍体鳞伤,加强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治理十分有必要。在此背景下,系统梳理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所呈现的问题,并试图通过对其原因的分析寻找到相关的解决措施,这对于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健康发展以及“依法治国”建设都有积极的意义。本文以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法律文本为研究对象,运用文献分析法和统计分析法进行研究。全文分为四个部分,首先介绍了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状况,其次分析了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现有法律文本的特征,然后分析了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最后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的对策。本文的研究目的就是通过对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现状的分析,发现问题,进而找到完善的措施。从当前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法律文本来看,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工作在取得巨大进步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地方环境立法大部分属于管理性立法,大气污染方面的立法占比较高,噪声污染等领域出现立法缺失现象,立法抄袭现象严重,创新性不足;立法行政痕迹明显和环境立法可操作性弱等问题。为此,本文提出了以下应对措施:明确和强化地方人大的主导地位;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增强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特色;引入立法协商机制,提高环境立法的创新性与科学性等。希望通过本文对该问题的论述,能够对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质量的提高有所裨益。
二、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论文提纲范文)
(1)生态文明背景下深圳市公众饮用水源保护科学素养调查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概况 |
1.1 研究方法 |
1.2 研究对象基本数据 |
2 研究结果 |
2.1 深圳市公众对饮用水水质安全的关注程度分析 |
2.2 对饮用水来源、饮用水管理部门的了解程度分析 |
2.3 饮用水源保护区管理相关知识的了解程度分析 |
3 结论与建议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的述评 |
(一)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二) 国内外文献综述的简析 |
三、结构安排与方法选择 |
(一) 结构安排 |
(二) 研究方法 |
四、研究对象的限定 |
第一章 地方立法的创新难题 |
一、“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质疑 |
二、“不抵触原则”的判断标准模糊 |
三、设区的市立法事项范围存在争议 |
四、“如法炮制”的“景观式立法” |
第二章 创制性立法的界定及理论基础 |
一、创制性立法的概念界分 |
(一) 创制性立法的概念诠释 |
(二) 立法中“创制”涵义的多重性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辨析与定位 |
(一) 地方立法的类型划分 |
(二) 创制性立法的对应概念: 执行性立法 |
(三) 创制性立法的相近概念辨析 |
(四) 创制性立法在地方立法中的定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论基础 |
(一) 试验治理理论与国家试错策略论 |
(二) 地方制度竞争理论 |
(三) 地方性知识理论 |
(四) 地方法治观念理论 |
第三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与创制维度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标准 |
(一) 依据性标准 |
(二) 创制性标准 |
(三) 立法目的和原则标准 |
二、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判断方法 |
(一) 法的非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二) 法的规范性内容中创制性的判断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类型 |
(一) 整体型创制与部分型创制 |
(二) 独立型创制和依附型创制 |
(三) 权利义务型创制和处罚强制型创制 |
(四) 地方事务型创制和先行先试型创制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的创制维度 |
(一) 对权力的创制 |
(二) 对权利的创制 |
(三) 对义务的创制 |
(四) 对责任的创制 |
第四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现实境遇 |
一、山东省创制性立法的现状考察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数量和层级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领域和事项 |
(三) 地方性法规的创制程度 |
(四) 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体例结构考察 |
二、立法事实与制度设计出现偏差 |
(一) 创制性立法的“形式增长” |
(二) 立法供给难以满足地方需求 |
(三) 立法的“地方”着力不足 |
(四) 创制内容与体例结构选择不匹配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暴露出的法治化困境 |
(一) 传统理解下的法制统一与地方特色的矛盾 |
(二) 创制边界模糊与创制能力短缺 |
(三) 中央制约管控与地方有效治理的张力 |
(四) 传统立法技术与数据转型的脱节 |
第五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规范上的边界厘正 |
一、省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基本底限: 中央立法保留之外 |
(二) 外在界限: 不与上位法抵触 |
(三) 内在界限: 地方性事务 |
(四) 特殊限制: 行政立法的限制 |
二、设区的市级立法的合法创制空间 |
(一) 三类具体立法事项限制 |
(二) “等方面事项”限制 |
(三) 其他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
三、地方创制性立法的专有创制空间 |
(一) 地方创制性立法下的“不抵触”原则 |
(二) 地方创制性立法行政行为的设置权限 |
四、地方创制性立法空间的适度释放 |
第六章 地方创制性立法实践上的效果改进 |
一、地方创制性立法的理念革新 |
(一) 对“法制统一”原则的再理解 |
(二) 根据实际需求合理配置立法供给 |
(三) 正确看待“突破上位法”的合法性问题 |
二、利用大数据技术提高创制性立法公众参与水平 |
(一)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技术优势 |
(二) 大数据在立法公众参与中的应用趋势 |
(三)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中的瓶颈制约 |
(四) 大数据应用于立法公众参与领域的建议 |
三、利用大数据技术完善立法后评估制度 |
(一) 传统立法后评估技术存在的问题 |
(二)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必要性 |
(三) 大数据技术应用于立法后评估的可行性 |
四、完善创制性立法的监督和防范机制 |
(一) 完善设区的市立法报批制度 |
(二) 合理选择立法的体例结构 |
结语 |
附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附件 |
(3)深圳市城市水库水源地保护与片区协调发展方式探索(论文提纲范文)
1 背景及意义 |
1.1 背景 |
1.2 水库概况 |
1.3 经济发展情况 |
1.4 研究意义 |
2 研究路径 |
2.1 相关外界条件及研究综述 |
2.2 技术路线及创新点 |
3 石岩水库水源保护区调整实践 |
3.1 水源保护区区划与水库流域范围的关系分析 |
3.2 水源保护区调整工程 |
4 保护效果评价及展望 |
5 结论与反思 |
(4)深圳生态环境保护40年历程及实践经验(论文提纲范文)
引言 |
1 深圳生态环境保护历程回顾 |
1.1 奠基起步、建章立制(1980—1992年) |
1.2 局部创新、全面推进(1993—2000年) |
1.3 综合调控、转型跨越(2001—2011年) |
1.4 系统改革、优化发展(2012年至今) |
2 深圳生态环境保护主要成效 |
2.1 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逐步脱钩,发展的协调性显着增强 |
2.2 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深圳蓝”成为城市形象标杆 |
2.3 水环境质量显着改善,治理成效获公众认可 |
2.4 固体废弃物处理处置能力不断提升,全力打造超大型“无废城市”范例 |
2.5 生态保护工作稳步推进,“深圳绿”成为城市名片 |
3 深圳生态环境保护经验与模式 |
3.1 前瞻布局,注重发展与保护双赢 |
3.2 法治先行,保驾护航美丽深圳建设 |
3.3 压实责任,打造生态文明建设“第一考” |
3.4 严守红线,着力提升城市生态环境品质 |
3.5 铁腕治污,构建协同高效治理模式 |
3.6 市场牵引,创新生态环境治理经济激励机制 |
3.7 社会治理,打造兼具口碑与效益的生态文化品牌 |
3.8 联防联控,深化府际合作协调治理机制 |
4 展望 |
(5)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及机制分析 ——以广东省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目的及意义 |
1.2 研究内容及研究框架 |
1.3 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2 文献综述 |
2.1 相关概念 |
2.2 环境规制与企业绩效关系的研究回顾 |
2.3 文献评述 |
3 广东省污染排放与环境规制的现状分析 |
3.1 广东省总体工业污染排放现状 |
3.2 广东省环境规制现状 |
4 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利润率的理论机制分析 |
4.1 环境规制理论 |
4.2 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利润率的机制分析 |
5 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影响的实证研究 |
5.1 研究设计 |
5.2 基准回归结果分析 |
5.3 企业异质性检验 |
5.4 稳健性检验 |
5.5 环境规制影响企业利润率的机制分析 |
6 结论与政策建议 |
6.1 研究结论及政策建议 |
6.2 研究不足及展望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科研成果清单 |
致谢 |
(6)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基于部分设区市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1.选题背景 |
2.选题意义 |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概述 |
(一)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的相关概念 |
(二)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的特点 |
1.立法内容较为超前 |
2.立法手段多样,注重多方意见 |
3.环保立法包括主要领域,较为广泛全面 |
(三)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的价值 |
1.理论意义 |
2.实践价值 |
二、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现状 |
(一)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的基本情况 |
1.河流保护 |
2.湿地保护 |
3.山林保护 |
(二)广西设区市环境保护立法的成果 |
1.初步建立了具有地方特色的河流保护制度 |
2.湿地生态系统保护初见成效 |
3.山林保护立法日渐完备 |
(三)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
1.环境保护类法规比重偏少 |
2.未能充分挖掘利用有益的民族习惯法资源 |
3.未注重野生动物保护与环境保护立法的衔接 |
三、其他省市环境保护立法的经验借鉴 |
(一)盐城市湿地保护立法经验 |
(二)普洱地区环境立法经验 |
(三)深圳市野生动物立法保护的经验 |
1.划定明确的禁止食用和可以食用的野生动物范围 |
2.设置严格的法律责任 |
四、完善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的建议 |
(一)充实地方性法规的内容 |
(二)充分利用有益的民族环保习惯法资源 |
(三)注重野生动物保护与环境保护立法的衔接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概述 |
(一)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概述 |
1.设区的市的含义 |
2.地方立法的定义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内涵 |
1.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定义 |
2.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特点 |
3.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分类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原则 |
1.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
2.公众参与原则 |
3.有特色可操作性原则 |
4.经济补偿原则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意义 |
1.更加符合生态环境地区差异性特点 |
2.有利于完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
3.促进地方环境治理的现代化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及现状 |
(一)地方环境立法的发展历程 |
1.1979年—2015年的新《立法法》实施前 |
2.2015年新《立法法》实施后至今 |
(二)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内容的对比 |
1.大气污染防治 |
2.水资源保护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存在的困境 |
(一)设区的市环境立法针对性较弱 |
(二)设区的市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较少 |
1.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的分类 |
2.跨行政区域环境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三)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相关概念模糊 |
1.环境保护的内涵模糊 |
2.地方性事务缺乏判断标准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偏重行政事权 |
1.过多注重公权力 |
2.部门利益法制化 |
3.公众参与程度不高 |
四、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完善的建议 |
(一)加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针对性 |
1.在环境立法中更注重实际 |
2.正确理解“不抵触”的内涵 |
(二)构建设区的市地方环境区域立法制度 |
1.上级指导立法 |
2.区域自主立法 |
(三)细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相关概念的内涵 |
1.规范环境保护的内涵 |
2.对地方性事务进行法律解释 |
(四)强化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协商机制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读硕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致谢 |
(8)城市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水环境治理项目现状 |
1.1.2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情况 |
1.1.3 水环境综合治理项目特点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国内研究现状 |
1.2.2 国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3.1 该项目现有环境管理经验 |
1.3.2 该类项目施工过程中环境管理存在的问题 |
1.4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4.1 研究目的 |
1.4.2 研究意义 |
1.4.3 创新点 |
1.5 研究内容和方法 |
1.5.1 研究内容 |
1.5.2 研究方法 |
1.5.3 研究技术路线 |
1.5.4 论文章节安排 |
第2章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基本理论 |
2.1 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 |
2.1.1 环境管理的发展 |
2.1.2 环境管理的特点 |
2.2 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内容和手段 |
2.2.1 环境管理的内容 |
2.2.2 环境管理的手段 |
2.3 工程建设项目相关理论 |
2.3.1 可持续发展理论 |
2.3.2 绿色施工理论 |
2.3.3 全寿命周期管理理论 |
2.3.4 其他(动态管理理论等)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影响因素识别 |
3.1 层次分析法 |
3.1.1 层次分析法的特点 |
3.1.2 层次分析法的步骤 |
3.2 基于ISO14001的环境因素识别 |
3.2.1 环境因素的定义 |
3.2.2 环境因素的识别 |
3.2.3 环境因素的评价 |
3.3 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因素评价 |
3.3.1 建立评价指标体 |
3.3.2 建立权重判断矩阵 |
3.3.3 层次总排序和一致性检验 |
3.3.4 环境因素评价 |
3.4 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控制方案 |
3.4.1 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管理方针 |
3.4.2 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管理目标 |
3.4.3 关键环境因素下的控制方案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管理评价体系 |
4.1 评价的方法 |
4.2 考评指标的选取 |
4.3 评价体系的建立 |
4.4 评价体系持续改进 |
4.4.1 持续改进流程 |
4.4.2 持续改进的结果 |
4.4.3 持续改进具体措施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实证分析 |
5.1 案例概况 |
5.2 调查方法 |
5.3 结果分析与讨论 |
5.3.1 数据基本情况 |
5.3.2 环境问题及影响 |
5.3.3 环境管理措施 |
5.3.4 环境管理效果 |
5.4 项目环境管理经验总结与优化建议 |
5.4.1 经验总结 |
5.4.2 结合本案例分析对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管理的优化建议 |
5.4.3 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管理流程 |
5.5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展望 |
6.1 研究结论 |
6.2 研究创新点 |
6.3 研究不足和展望 |
参考文献 |
指导教师对学位论文的学术评语 |
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决议书 |
附录 |
附录1 :环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 |
1.1 法律依据 |
1.2 全国性法规及条例 |
1.3 地方性法规及条例-以广东省为例 |
1.4 标准和技术规范 |
附录2 :水环境治理项目环境管理调查问卷 |
2.1 针对项目部人员 |
2.2 针对施工周边居民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三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 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制度建设 |
一 饮用水水源地概念界定和流域概况 |
(一)饮用水水源地相关概念界定 |
(二)我国及海河流域和河北省饮用水水源地概况 |
二 流域饮用水水源地法律制度现状 |
(一)国家层面 |
(二)海河流域和河北省地方层面 |
第二章 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问题 |
一 饮用水水源地法制体系亟待健全 |
(一)现行法律体系层次存在缺陷 |
(二)专门法律规范存在缺位 |
二 饮用水水源地管理体制亟待明确 |
(一)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制不合理 |
(二)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方式落后 |
三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亟待完善 |
(一)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建设不完备 |
(二)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制度不成熟 |
四 饮用水水源地法律责任亟待加强 |
(一)法律责任处罚力度薄弱 |
(二)法律责任承担方式单一 |
第三章 域内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和借鉴 |
一 域内外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一)域内流域及地区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二)美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三)日本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四)德国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概况 |
二 域内外外饮用水水源地源地安全法律对策借鉴 |
(一)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
(二)高效的监管体系措施 |
(三)健全的应急预警制度措施 |
(四)成熟的公众参与和信息公开制度 |
第四章 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建议 |
一 健全饮用水水源地法律体系 |
(一)树立科学的饮用水水源地立法理念 |
(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法律规范体系 |
二 明确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制 |
(一)厘清跨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监管体制 |
(二)优化流域饮用水水源地监管方式 |
三 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 |
(一)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制度建设 |
(二)完善饮用水水源地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制度 |
四 加强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法律责任 |
(一)加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执法力度 |
(二)深化饮用水水源地法律责任追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10)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概述 |
1.1 甘肃省地方立法的基本现状 |
1.1.1 甘肃省立法体制的基本现状 |
1.1.2 甘肃省地方立法工作的运行情况 |
1.2 文献综述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文本分析 |
2.1 宏观视角:整体立法情况分析 |
2.1.1 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立法的构成分析 |
2.1.2 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构成分析 |
2.1.3 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数量分析 |
2.2 微观视角:立法体例和条文分析 |
2.2.1 立法体系较为完整,实施性较强 |
2.2.2 管理型立法 |
第三章 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
3.1 立法资源分配不均,立法缺失现象严重 |
3.2 立法复制和抄袭现象严重,创新性不足 |
3.3 立法行政痕迹明显,部门利益法制化,缺乏公众参与 |
3.4 缺乏地方特色,环境立法可操作性弱 |
第四章 完善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的对策 |
4.1 明确和强化地方人大的主导地位 |
4.2 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增强地方环境立法的地方特色 |
4.3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地方环境立法能力 |
4.4 引入立法协商机制,提高环境立法的创新性与科学性 |
4.5 坚持科学民主、科学立法,扩大公众有序参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发表科研成果 |
致谢 |
四、深圳经济特区饮用水源保护条例(论文参考文献)
- [1]生态文明背景下深圳市公众饮用水源保护科学素养调查与研究[J]. 郑子琪,张修玉,滕飞达,施晨逸. 环境生态学, 2021(10)
- [2]地方创制性立法研究[D]. 曹瀚予. 山东大学, 2021(11)
- [3]深圳市城市水库水源地保护与片区协调发展方式探索[J]. 王增钦. 水利规划与设计, 2021(03)
- [4]深圳生态环境保护40年历程及实践经验[J]. 董战峰,杜艳春,陈晓丹,程翠云. 中国环境管理, 2020(06)
- [5]环境规制对企业利润率的影响及机制分析 ——以广东省为例[D]. 邢丽. 暨南大学, 2020(04)
- [6]广西设区的市环境保护立法研究 ——基于部分设区市的实证分析[D]. 李岳.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7]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研究[D]. 贺宇航. 广西师范大学, 2020(06)
- [8]城市水环境治理项目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因素识别和评价体系研究[D]. 陈冬杰. 深圳大学, 2020(10)
- [9]海河流域河北段饮用水水源地安全法律对策研究[D]. 刘畅. 西北民族大学, 2020(08)
- [10]甘肃省设区的市地方环境立法问题研究[D]. 卜霞. 兰州大学, 20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