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家探讨消费者知情权(论文文献综述)
梁金钢[1](2021)在《食品安全共治下的风险知情权保障》文中认为知情权从无到有,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一项保障社会参与的民主权利。伴随着社会的风险常态化,风险治理的需要使公民的风险知情权得到了重视和发展。食品安全风险治理所采取的是"社会共治"的治理模式,这种模式强调风险的多元价值建构和协同合作治理,因此更加需要风险知情权的保障。然而,现阶段由于风险信息维度的单一性、风险信息传递渠道的单调性、风险信息传递方向的单向性使公众风险知情权的实现受阻碍,使之成了食品安全社会共治建设的短板。面对此困境,我们需要对风险信息的塑造维度进行改变、对多元的风险信息传递渠道进行构建、对风险信息传递进行从"单向"到"多向"的范式转变,以此来保障风险知情权在食品安全共治框架内的实现。
李泽明[2](2021)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文中指出保健食品安全一直是国家和社会关注的重点问题,保健食品安全关系到广大消费者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关系到社会的经济发展和平稳运行。时至今日,保健食品安全已经成为衡量国家治理水平、治理能力的重要标志,也成为衡量社会管理水平的重要方面。与其它可控性疾病不同,保健食品安全问题不会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科技水平的提高以及医疗卫生条件的改善得到有效的控制。恰恰相反,随着保健食品市场的不断扩大和机械生产的集约化,保健食品安全事故在近几年不断涌现。历史经验表明,不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保健食品安全事故都有可能出现。因此,为了在最大程度上保障保健食品安全,应该建立完善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涉及多种因素的系统工程,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和完善也应该全面考量保健食品监管的各个方面,这是因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任何环节都能直接对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产生重大的影响。虽然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从目前来看,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还存在诸多问题。具体来说,我国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手段单一;保健食品内部举报人制度尚不完善;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社会公众以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因此,以解决上述问题为出发点是建立现代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核心,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中之重。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强调理论基础、应该重视理论建设。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基石,也是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重要保障。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是一个涵盖多个学科的重大课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应该深入探索相应的经济学理论、政治学理论、管理学理论以及法律价值理论。在研究相关理论的基础上,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构还应该在立足本土的基础上学习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并总结出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坚持的原则和思路。通过对国内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实践的考察,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坚持法治原则、效率原则和信息化原则,应该重视法律制度建设、监管主体建设和社会公众的作用。具体而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法规,在确立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基本原则的基础上明确保健食品监管法律法规的路径选择。除此以外,还应该从技术层面完善保健食品监管风险评估制度。监管主体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该重视监管主体监管能力的提高,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应该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的监管理念、应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应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企业以及保健食品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等也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因此,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建立应提高企业自我监督的意识、应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和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唐士亚[3](2020)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金融产品和服务的本质是信息的不同排列组合。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中,资金供求双方通过网络平台进行信息发布和甄别、资金供需匹配和支付结算,借助互联网开放、共享的特征,极大降低了金融交易成本,提高了信息透明度和信息传播效率。互联网金融规制过程本身与信息活动、信息运用紧密相连,且互联网金融市场风险的生成与演变机理也与信息活动有着内在的高度关联性。这就意味着应当充分重视信息活动的特征和规律,重视对互联网金融中信息活动的调节,以达到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的目的。公权主导的互联网金融行政规制,对于防范和规制互联网金融风险具有积极的成效,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规制滞后于金融创新速度、规制成本高企和规制策略的不稳定性等局限。因此,引入信息规制这一具有柔性特征的规制模式,和刚性的行政规制相互配合,成为完善互联网金融规制体系的可行路径。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是“利用信息进行的规制”,包括了所有利用信息方式进行规制以达到治理互联网金融市场目的的手段。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应当定位于中立性原则、整体性原则、组合性原则和适度倾斜保护原则等四大基本原则。通过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实施成本对比,可以发现信息规制具有信息获取成本较低、信息来源多元化、规制程序启动障碍小和被规制者的对策行为少等相对优势,在行为可标准化程度低的领域、金融规制机构和第三方机构的合作规制以及金融规制机构对市场主体的激励合作中,是一种行之有效的规制路径。互联网金融规制的信息工具包括了信息披露制度、声誉机制、平台评级制度、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悬赏举报制度等。虽然表现形式不同,但不同的信息工具都依然是围绕着“利用信息方式进行互联网金融规制”这一主线而展开的。可以考虑从规制主体和规制强度两个维度出发,对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予以类型化处理,并分别纳入“规则体系”与“科层体系”之中,勾勒出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信息规制的选择和运用在本质上是信息工具与互联网金融的匹配性问题。在选择和应用信息工具的过程中,应当对影响信息工具匹配性的因素展开分析,具体包括规制场景、规制工具强度、规制成本和收益以及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等。在此基础上,一个完整的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运行框架需要具备标准设置、信息获取、行为矫正和效果反馈四个具体要素。在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实践中,不同的信息工具具有不同的功能优势和适用范围,针对复杂的互联网金融市场问题,很多因素决定了单一的信息工具难以保证政策目标的有效实现,需要加强不同信息工具间的优化组合。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和行政规制路径都存在瑕疵,没有哪一个路径是完美无缺的,两种路径之间的选择只能是不完善事物之间的选择。但令人欣慰的是,它们二者的规制优势具有互补性的特点(规制优势的互补性)。这意味着一种规制路径在某些方面存在的不足或缺陷,可以被另外一种路径在该方面的相对优势所弥补。因此,互联网金融的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可以形成合作规制模式。互联网金融合作规制可以分为外部合作和内部合作。从未来的发展趋势来看,今后的合作还要深入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路径的制度内部,即“制度内合作模式”。互联网金融可视为金融科技的基础版,金融科技则是其升级版。对比互联网金融,科技元素对金融科技的渗透与影响更为明显。在金融科技中,科技已经演变成金融发展的核心推动元素,这些科技元素深刻改变了金融业的资金供需主体、商业模式、风险构成和监管模式。互联网金融向金融科技的变迁意味着规制活动日趋复杂化和专业化。但随着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技术潜移默化地改变着信息规制的方式和价值,重塑信息规制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趋势。
杨依朦[4](2020)在《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商品房市场的快速发展,房屋价格一路飙升,开发商利用其优势地位,频繁出现侵害商品房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特别突出的问题是侵害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纠纷比较普遍。针对商品房交易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案件频发,我国陆续制定和发布了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我国当前商品房交易市场中虚假广告宣传、故意隐瞒房屋质量、房屋面积欺诈等方式来侵犯消费者知情权的现象。消费者知情权作为消费者的基本权利,是商品房交易中决定消费者是否购买房屋的前提。通过界定商品房消费者及其知情权的概念,分析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必要性;在梳理侵害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经典案例的基础上,总结出我国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现有的立法困境、监管不到位、消费者的维权机制和救济途径比较单一等问题。结合美国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中惩罚性赔偿、信息披露、集团诉讼、第三方定金存管制度的相关经验,提出要完善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立法、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监管力度、建立多元化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救济体系,规范商品房交易市场,保障商品房消费者的知情权。
张丹[5](2020)在《“被遗忘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被遗忘权”的本质在于数据删除,而且该权利针对的是数据主体已经公开的个人数据。当前,我国尚未在立法层面引入“被遗忘权”的概念,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4)》第12条第2款以及《民法典(2020)》第1036条第(二)项的规定,可作为我国对于信息主体“被遗忘”权益予以保护的法律依据。此外,我国已初步建立起的个人信息“删除”法律制度,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信息“被遗忘”的效果。而在司法领域,由于我国对于个人信息“被遗忘”权益的保护尚处于起步阶段,目前司法界在该权利的适用问题上较为谨慎。欧盟法框架下的“被遗忘权”,因其内涵过于宽泛且在特定情形下具有域外执行的效力,在世界范围内引发了广泛争议。明晰数据“控制者”的概念及其合法权益,保障“被遗忘权”的实现,尚有待欧洲数据保护委员会(EDPB)出具指导性文件。尽管如此,欧盟提出的“被遗忘权”为各国有效应对网络环境下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提供了有益参考。当前,美国、日本等国家实际上已经在积极推进对于数据主体信息删除(“被遗忘”)权益的保护。但基于不同的法律传统及立法考量,欧盟、美国及日本在“被遗忘权”保护的方法、力度上存在较大差异。在数字时代,信息“被遗忘”对于信息主体有着重要意义。我国有必要因应时代趋势,推进“被遗忘权”的本土化适用。在此过程中,须注意调和信息主体的“被遗忘”权益与信息业者的商业利益以及表达自由、新闻自由、公众知情权、监督权等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关系。至于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制度的构建,笔者建议,可从信息主体的公共角色、相关信息的来源及发布动机等方面,对“被遗忘权”的适用予以限缩。一般来说,较之于普通个人,政府官员等公共人物在主张行使“被遗忘权”时应受到一定的限制;该权利应限于信息主体自主公开的个人信息,在对第三方制作并公开的涉己个人信息主张“被遗忘权”时,须就该权利背后的价值冲突审慎作出权衡。同时,在我国法律语境下,信息“被遗忘”的实现也有赖于“通知-删除”规则。而鉴于“被遗忘权”的行使并不以存在网络侵权行为为前提,因此须对传统的“通知-删除”规则作出必要的调整。此外,我国也应适时推进“个人信息许可使用”制度,鼓励信息业者依法积极与信息主体达成“被遗忘”契约条款,以此为信息主体提供全方位的救济渠道。
龚国林[6](2020)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传统保险迎来了新的机遇,互联网保险应运而生。互联网保险打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高效便捷,给消费者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良好体验,因而互联网保险在整个保险行业的地位日益突出。但互联网保险在飞速发展的同时,也显露出许多的问题,例如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奇葩保险”的层出不穷、市场经营的混乱、监管手段的不完善以及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等等。本文以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为研究对象,首先从法学的角度对互联网保险的相关概念进行界定,其次通过分析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践状况,总结其在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监管体系不完善、互联网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缺乏的制度根源,考察国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价值理念与发展趋势,以英国和美国为主;最后提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加强互联网保险领域立法、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和健全纠纷解决机制。从法律层面上加强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促进互联网保险的健康发展,维持整个金融行业的稳定。文章主体由五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主要涉及内容为文章的研究背景、研究意义、研究综述及研究方法,并通过详细梳理文献,总结前人的研究成果。第二部分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基本概述,对互联网保险概念、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概念进行法律界定;比较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与传统保险消费者异同点。第三部分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即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监管体系不完善、互联网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第四部分为国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与借鉴,以英国和美国为例。第五部分为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主要包括加快立法、加强监管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三方面。文章从法律角度论证了对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指出了其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的困境,建议从法律层面上界定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概念,确立倾斜适度保护原则,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在监管上,合理设置监管机构、完善监管手段;在纠纷解决上,推进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设,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构建互联网保险证据备案制度,从而更好地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郭千钰[7](2020)在《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文中研究表明P2P网络借贷是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而出现的一种新型融资模式,2005年英国和美国都纷纷出现了利用网络平台让借款人和出借人自行成交的新型借贷模式,这一新型业务模式迅速发展,并于2007年引入中国,促成了中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繁荣。但今日中国P2P网贷平台的畸形发展——平台非法集资、卷款跑路、经营不善导致无法兑付等事件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网贷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使网贷出借人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保护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反思P2P网络借贷交易市场一系列的违约或暴雷事件等恶性事件的主要受害者就是网贷交易中的出借人。为何网络借贷作为新兴、普惠的交易模式在国外发展势头正好,而在我国无法行得通。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法学与经济学领域两个维度研究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在交易中的法律地位,分析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现实困境,建构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和权利救济规则,试图从理论上来寻求一条我国网贷交易出借人权利保护之路。网络借贷缘起于穆罕默德·尤努斯的穷人银行,并在全球范围内迅速发展成为新兴的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分支领域,我国网贷发展得益于我国寡占型的金融抑制以及利基人群的投融资需求和金融信贷权利意识的觉醒的市场基础。网络借贷交易的最大特点是完全依靠信息来达成合意,网贷交易的基本逻辑就是依靠信用——信任——信息来产生、推进、完成整个交易。我国的网贷交易模式主要分为纯信息中介模式以及复合型中介平台。无论何种交易模式,确定主要交易主体的法律地位是研究出借人权利保护制度的基础。对于网贷经营者而言,结合我国当下的市场经济环境以及市场需求来看,承认并确定平台信息中介和信用中介的双重属性既是迎合了我国网贷市场的需要,也能保证网贷交易借贷双方基本权利的实现。出借人的利基人群特性决定了应将其上升为金融消费者的高度并予以保护。对于其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除了基础的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以及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之外,网贷交易特殊性决定了平台与借贷双方的服务合同要对委托合同的适当延展,以及承认双方代理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在此基础上来考虑出借人权利保护的规则设计以及对平台义务的重新界定。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法学和经济学以及社会学角度理论上来看均具有必要性。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从民法和经济法角度来看是实现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共利益原则的需要。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在我国的征信体系下无法予以矫正,网贷交易蕴含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无法缓解,投资者的理性偏差进一步加剧了交易风险,使出借人权利保护问题成为网贷交易规则设计上最为重要的一环。而从实践上来看,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交易安全权遭受严峻的考验,交易知情权在整个交易环节中无法保证,甚至是人身权中的金融隐私权也面临着被侵害的风险,面临种种权利可能受到侵害的的现实困境下,纠纷解决机制的不足使出借人权利受到损害后无法予以保障和救济。以英国和美国的网贷出借人保护机制为参照,各个国家因网贷交易模式以及监管模式的不同,对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方式亦有不同。英国更加强调信用审查、自律管理和底线监管、投资者风险教育以及多元的救济途径。而美国以证券形式对网络借贷进行监管,从理念上更加强调消费者主权的立法思想,通过完善的市场化征信和信息审查、社交平台以及利率限制等方式降低交易风险来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国网贷出借人面临的权利侵害的现状以及借鉴域外网贷发展的先进经验。提出了符合我国国情的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首先,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实现传统征信与新兴的市场化征信有效对接,打破征信孤岛,实现信息共享机制,在信息共享的同时也要平衡信息支配权与金融隐私权之间的边界。其次,强化信息披露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信息披露是缓解信息不对称的重要方法,但是信息披露是为了保障出借人知情权利实现为出发点,因此应当从出借人友好的角度来进行信息披露规则设计。再次,考虑到我国普通民众接触投资的时间较短,缺乏充分的风险防范意识,因此应当充分提供出借人获得投资教育的机会,确保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功能,使出借人树立正确的风险防范意识,使出借人理性投资,避免受到欺诈等风险。最后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平衡自律组织、自律成员、政府之间的关系,通过行业规范和自律管理来实现自律成员的自我治理和自觉履行的目的。如果说权利保障机制更多是起到防范于未然的目的,那么如果出借人权利受到了损害,如何进行事后救济是学界和实务界更为关心的问题。首先,面临网贷平台经营不善,通过破产程序来确保大多数出借人的权利损失降到最低的方案设计。其次,从侵权责任为路径来保障出借人的金融债权,将董监高的勤勉义务作为侵权责任的认定标准,明晰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方式。最后,结合域外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丰富我国交易主体遇到纠纷后解决的模式选择——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和强化投诉救济渠道,并探索特色的商事调解制度为出借人提供更多的救济手段。本文试图从法律原理上研究网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障路径,探讨网络借贷交易出借人的权利保护方式,为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利保护规则和制度构建提供理论铺垫,以期能够为中国互联网金融法学理论研究的深化和法律理念的创新提供参考。
庞祯敬[8](2020)在《基于体制性信任的风险技术公众态度形成路径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转基因技术是一种典型的风险技术,其意涵已超越“科学的域场”,信任的“塔西佗陷阱”已赋予了转基因技术太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敏感想象,在转基因技术议题框架下,公众对转基因技术认知的争议和“错位”,并非是单纯的转基因“风险”“利益”认知或风险治理策略“解方”上的对立,其实质是看待转基因问题的价值规范体系的“源头”差异,也即问题的“框架前提”的差异,其中“信任”的作用逐渐凸显,从而形成了一个特殊的“信任-感知-态度”场域,成为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的“路径依赖”。而对政府这一核心利益相关的信任,在公众对转基因技术的态度形成中扮演者主要“戏份”,换言之,体制性信任已成为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的重要前置因素。因此,有必要从信任视角探究转基因风险技术公众态度的形成过程并提出针对性的因应策略,以达到实现转基因论争中的良性风险沟通。研究认为,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经历了一个从理性行为理论、计划行为理论、技术接受模型、Bredahl模型、总体性模型框架的源起、改进、创新、拓展的过程,在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的总体性框架下,社会分层机制、客观认知系统、信息的作用皆因其自身缺点而存在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预测失真的问题,而转基因技术风险的社会建构性特征决定了主观价值与规范体系在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居于主导地位,其中,信任与价值的互动又使得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的形成成为了一个信任的“域场”,在这个域场下,公众与利益相关者的信任链接是转基因技术风险沟通的关键,而体制性信任在整个转基因技术信任“图谱”中居于核心地位。虽然体制性信任在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中扮演重要“戏份”已有初步共识,但现有研究的讨论主要集中政府管理能力、意愿层面等层面,不足以反映体制性信任结构维度及其对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影响路径具有层次性和复杂性。因此,研究采用扎根理论分析方法,以互联网平台(微博)上热点“转基因”主题文章的关涉政府的评论观点为原始资料,全面解构了体制性信任结构及其对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影响路径的“全貌”。研究发现,研究发现,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中的体制性信任结构表现为以政府能力、政府价值、公众参与、信息公开、官员表现、规制公正性、规制完善性为代表的7大主范畴,进一步凝练可归结为契约型信任、互动型信任和规制型信任三种形式,三种信任形式分别服从为“宏观-中观-微观”的层次衔接,具有不同的背景和内涵,能敏感作用于以感知利益和感知风险为基础的“理性决策过程”,从而在情绪聚焦和问题聚焦两方面形成公众态度外显表达,或可对转基因议题下的公民行为具有预测作用。紧接着,研究在研究假设、预置模型、问卷设计、数据收集、信度效度分析的基础上,利用描述性统计分析、相关性分析、回归分析、结构方程模型探索了体制性信任视角下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的形成路径,研究发现,公众对政府在科技风险治理中的契约型信任、互动型信任、规制型信任表现出较为谨慎中立的态度,对转基因技术利益的感知表现出较为谨慎中立的态度,对转基因技术的风险感知和公众态度均表现出相对消极的态度,但并未出现过分夸大的现象,且个体差异较大;而公众对政府在科技风险治理中的契约型信任、互动型信任、规制型信任,通过作用于以感知利益和感知风险为基础的理性决策机制,从而影响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其中,互动型信任在体制性信任结构中居于核心地位,而基于“感知风险”和“感知利益”的个体理性决策框架在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中具有很好的预测作用。进一步理论思考认为,科学理性内部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责任伦理与信念伦理的“断裂”是转基因技术风险治理中体制性信任缺失的根源,而科学理性、社会理性、生态理性间的“框架前提”差异与体制性信任的互动是公众对转基因技术风险-利益认知差异的“成因”,转基因技术风险良性沟通的实现需摒弃“缺失模型”下的“公众理解科学范式”,走向“内省模型”下的“科学与社会范式”。未来为实现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的有效引导,政府需确立科学不确定性情势下的中立立场和良善价值,需要建立转基因技术议题下的知识型政府形象,需确立公众参与中的“参与式决策”原则,需建立完善的转基因技术信息公开机制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需巩固固转基因技术的政策、制度、法律“防线”,需要建立适合国情的转基因产品“标识”制度。
李敏[9](2020)在《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研究》文中指出转基因技术是通过人工提取出生物体的优良基因片段,并人工合成到指定生物体使基因表达并稳定遗传。转基因技术作为各国重点发展的生物技术之一,早已成功应用于农作物的性状优化领域。转基因技术能够优化农作物的抗虫性、抗盐碱性、存储周期、营养结构等性状。因此,世界许多国家都在大力研究转基因技术,不断推进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进程。我国是世界第一人口大国,粮食缺口一直存在。同时,我国是一个非常注重民主的国家,民意对于转基因食品的发展至关重要。然而,转基因食品的商业化在我国一直饱受争议。本文着眼于负面情感倾向的网络数据,对以网民为代表的中国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展开研究,并从博弈视角寻求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风险感知的管理策略,以期为转基因食品相关研究提供新思路。论文的主要研究内容如下:(1)考虑到以往研究多忽略网络数据和数据的情感倾向,而风险感知通常作为一个负面词语可能主要体现于带有负面情感色彩的数据中,因此本文借助LSTM情感分类模型提取出负面情感倾向的有关转基因食品的微博评论作为研究数据。通过对负面微博评论中消费者热议的有关转基因食品风险的话题进行整理,结合数据对应的情感判定值分析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研究结果如下:消费者对知情权保障、管理层和专业人士对转基因食品的态度、利益是否是转基因食品的驱动力以及转基因食品对食用者后代的安全威胁的揣测和怀疑显着影响我国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总结信息和权利的保障对消费者的风险感知具有重要影响。(2)基于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分析结果,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整体风险感知主要来源于信息可靠性低和相关权力的行使得不到保障。与政府权威机构以及相关企业相比,普通消费者能够获得的有关转基因食品的信息较少且信息的真实可靠性较低。转基因食品问题已经造成消费者对政府相关部门和相关企业信任度降低等问题。转基因食品产品所示信息的质量和可靠性的有效保障能有效提高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正确认知,进而达到管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风险感知的目的。政府和企业是转基因食品产品信息的重要责任主体,转基因食品问题的解决需要政府、企业和消费者的共同努力。以豆油为例,从博弈视角探讨了豆油生产企业和政府在实施转基因食品信息监管的决策演化过程中如何通过保障转基因食品信息的质量管理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以及消费者反馈机制对豆油生产企业和政府博弈过程中策略选择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仅凭靠政府的监管难以规范转基因生产企业,需要借助消费者的监督反馈实现转基因食品市场的健康发展;政府提高对披露真实信息的生产企业的补贴和奖励以及加大违法企业的打击力度,有助于规范企业行为;政府可以通过提高企业罚款分摊监管成本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监管降低监管成本。在此基础上,从完善立法、规范企业行为和加强消费者参与三个角度提出了降低消费者的风险感知的对策建议::一是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建立相关部门问责机制;二是加强科普力度,提高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正确认知;三是加强市场上转基因食品的标签管理,杜绝企业投机行为;四是奖励与惩罚并重,促进转基因食品市场健康发展;五是加强民众参与,保障民众权益。
代大为[10](2020)在《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加强对于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保护,是发展电子商务经济的根基,同时对于完善消费者权益体系、提高政府监管水平、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目前的保护现状确有不足之处,实有必要进行深入分析。本文以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护为研究轴心和参照点展开论述,结合我国的具体实践,旨在为我国的电子商务经济发展,提供一些有效的建议。文章除绪论外,正文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对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征进行分析,同时对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消费者知情权进行对比分析。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差异主要分为四个方面:知情权行使方式差异化、知情权内容更加丰富化、经营者主动披露义务的强化、风险化的加强。第二部分分析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意义和理论依据。从经济法学理论和宪法学理论两个方面进行分析,认为保护的意义在于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和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第三部分针对侵犯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行为类型并结合案例进行分析,同时就相关立法、行政监管、救济保障三个方面进行归纳总结,得出三个方面的原因:相关立法方面不完善;行政监管力度不足;救济机制难以保障。第四部分着重介绍了域外的保护现状,同时对其进行可借鉴分析。第一、扩大知情权保护范围。第二、重视交易环节安全。第三、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第五部分就完善我国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提出建议。从健全法律规范、完善相关立法、强化行政监管、完善司法救济机制四个方面进行分析,同时要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网络购物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二、专家探讨消费者知情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专家探讨消费者知情权(论文提纲范文)
(1)食品安全共治下的风险知情权保障(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知情权的发展与风险知情权 |
(一)知情权的发展 |
1. 初期的知情权——知政权 |
2. 知情权的“私法”化——消费者知情权 |
3. 知情权的全面发展——社会知情权 |
(二)风险知情权 |
三、食品安全共治下风险知情权保障逻辑 |
(一)信息交流:风险建构的前提 |
(二)信息知情:共同治理的基础 |
四、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发展短板:风险知情权保障 |
(一)风险信息维度的单一性 |
(二)风险信息传递渠道的单调性 |
(三)风险信息传递的单向性 |
五、食品安全社会共治的风险知情权保障路径 |
(一)风险信息塑造的模式转变 |
(二)风险信息常态化、多样化、规范化发布渠道构建 |
(三)风险信息从单向传导到多元交流的范式转化 |
结语 |
(2)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法律体系 |
(二)有利于完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理论 |
(三)有利于提高保健食品安全标准、减少保健食品安全事故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一)保健食品的定义 |
(二)保健食品与其它相似概念的区分 |
(三)保健食品的特征 |
五、研究方法 |
(一)文献研究法 |
(二)比较研究法 |
六、创新点 |
第一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及法律控制机制 |
一、保健食品风险控制的基础——保健食品的多元价值 |
(一)保健食品的文化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经济价值 |
(三)保健食品的社会价值 |
二、保健食品的特殊风险 |
(一)一般食品的风险特性 |
(二)保健食品风险的特殊性及分类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概念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含义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的内容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意义 |
(一)保障人体健康和产业发展的需要 |
(二)构建有效的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需要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法治化的需要 |
第二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相关制度上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风险评估制度存在的问题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存在的问题 |
(三)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存在的问题 |
二、政府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管手段相对不足 |
(二)多元监督机制尚未建立 |
三、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规范性 |
(二)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正当性 |
(三)保健食品行业协会缺少自律性 |
四、社会公众及企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安全立法 |
(二)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 |
(三)社会公众无法有效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过程 |
(四)企业缺少守法意识和社会责任 |
第三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的理论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法律价值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秩序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效益价值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公平正义价值 |
(四)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对生命健康权的保障价值 |
二、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政治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控制需要行政权力介入 |
(二)消费者权利需要行政权加以保障 |
三、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经济学基础 |
(一)保健食品交易中存在信息不对称 |
(二)保健食品的市场失灵理论 |
第四章 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的思路与原则 |
一、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及借鉴 |
(一)美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二)欧盟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三)香港地区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措施 |
(四)域外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经验的借鉴价值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思路 |
(一)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制度建设的思路 |
(二)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具体思路 |
(三)加强企业自我监督 |
(四)发挥行业协会、社会公众的协同作用 |
三、完善我国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机制应坚持的原则 |
(一)安全性原则 |
(二)社会整体效率原则 |
(三)坚持法治原则 |
第五章 完善政府主导下控制保健食品安全风险的具体措施 |
一、健全保健食品监管的法律制度体系 |
(一)健全中国特色保健食品监管法律体系 |
(二)完善保健食品监管法律的重点 |
二、保健食品相关制度的健全和完善 |
(一)强化保健食品的风险评估 |
(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机制的完善 |
(三)健全保健食品质量安全标准 |
三、提高监管部门监管能力的相关措施 |
(一)转变保健食品监管部门监管理念 |
(二)健全保健食品监管问责制度 |
(三)建立约谈机制 |
(四)完善保健食品监管信用体系 |
(五)健全内部举报人制度 |
第六章 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的辅助性措施 |
一、完善企业自我监督的相关措施 |
(一)提高企业在经营中的守法意识 |
(二)增强企业在经营中的社会责任 |
二、发挥行业协会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明确行业协会性质,保障行业协会的规范性 |
(二)理清行业协会关系,保障行业协会的正当性 |
(三)健全行业协会制度,保障行业协会的自律性 |
三、发挥社会公众在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控制中的监督作用 |
(一)健全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立法的途径 |
(二)提升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决策的能力 |
(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保健食品监管执法的水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3)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本文可能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信息与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理论阐述 |
第一节 信息概念的基本理论 |
一、信息概念的词源 |
二、信息的法学意蕴 |
三、信息活动的基本特征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与信息的关联性 |
一、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类型化 |
二、互联网金融风险生成与扩散 |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规制中的信息约束 |
四、互联网金融风险应对:信息工具的综合应用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风险的社会网络分析 |
一、社会网络分析的基本理论 |
二、社会网络中的互联网金融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理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溯源 |
一、互联网金融规制面临的新挑战 |
二、公权主导型互联网金融规制及其局限性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引入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理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基本原则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具体方法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金融法“三足定理”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比较 |
一、实施成本单项比较 |
二、两种规制路径的比较优势与匹配领域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若干概念的澄清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中的信息工具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与规范体系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分类依据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规范体系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的信息披露制度 |
一、信息不对称、互联网金融与信息披露 |
二、现实审视:我国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制度框架 |
三、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的成本收益与结构优化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的声誉机制 |
一、声誉机制的作用原理与比较优势 |
二、声誉机制的生效要件 |
三、互联网金融声誉机制的实例研究:以P2P网络借贷为例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评级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制度定位 |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平台评级的功能审视与反思 |
三、P2P网贷平台评级功能的重塑 |
第五节 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制度 |
一、风险信息、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行为偏差 |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双重面向 |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实践展开 |
第六节 互联网金融的悬赏举报制度 |
一、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逻辑 |
二、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中的法律关系 |
三、互联网金融悬赏举报的制度构造及其优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作逻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匹配性 |
一、互联网金融的规制场景 |
二、信息工具的强度 |
三、信息规制的成本和收益 |
四、对第三方利益的影响 |
第二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运行框架 |
第三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的组合运用 |
一、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必要性 |
二、互联网金融信息工具组合运用的方法 |
第四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实际运作的考察:以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反思为例 |
一、案例扫描: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回顾与效果评估 |
二、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运行逻辑 |
三、信息规制进路对P2P网贷专项整治行动的补充与修正 |
四、结语与讨论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与行政规制的合作模式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为何需要合作模式 |
一、规制优势互补性 |
二、有利于多元主体协同以改善规制体系 |
三、试验性治理给予互联网金融创新更大的空间 |
第二节 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与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一、合作模式中的资源禀赋 |
二、合作模式中的参与主体优势格局 |
第三节 合作模式的解释路径 |
一、合作规制模式的基本原理 |
二、合作规制模式在互联网金融业态中的具体解释 |
第四节 合作模式的未来展望 |
一、采用智慧型合作规制,实现技术理性与制度理性的结合 |
二、借鉴“监管沙盒”经验,创设一个包容性的规制空间 |
三、“行政指引”+“自律规制”+“自愿合规”的多元协同路径 |
四、提升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能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后互联网金融时代的信息规制可能走向 |
第一节 互联网金融到金融科技的变迁 |
一、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概念 |
二、互联网金融与金融科技的界分 |
三、金融科技对创新理论的拓展 |
第二节 信息规制中的科技元素嵌入 |
一、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路径 |
二、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优势 |
三、科技嵌入信息规制的风险及其化解 |
第三节 金融科技信息规制中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统一 |
一、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表征形式 |
二、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断裂 |
三、工具理性与价值理性的融合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4)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第2章 商品房交易与消费者知情权保护 |
2.1 商品房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2.1.1 商品房的法律界定 |
2.1.2 消费者的法律界定 |
2.1.3 购房者属于消费者 |
2.2 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界定 |
2.2.1 消费者知情权的内涵与外延 |
2.2.2 消费者知情权与商品房买卖之间的关系 |
2.3 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基础 |
2.3.1 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
2.3.2 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是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的体现 |
2.3.3 保护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是公平正义价值的体现 |
第3章 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3.1 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受到侵害的类型 |
3.1.1 经典案例 |
3.1.2 案例分析总结 |
3.2 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
3.2.1 立法存在不足 |
3.2.2 司法保障力度不强 |
3.2.3 监管不到位 |
3.2.4 救济途径单一 |
第4章 美国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经验借鉴 |
4.1 惩罚性赔偿制度 |
4.2 信息披露制度 |
4.3 集团诉讼制度 |
4.4 第三方定金保管制度 |
第5章 我国商品房交易中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完善 |
5.1 完善商品房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立法 |
5.1.1 修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
5.1.2 完善商品房交易的司法解释 |
5.1.3 完善房地产信息披露制度 |
5.1.4 建立商品房的第三方定金保管制度 |
5.2 加强商品房销售的监管 |
5.2.1 加大政府部门的自我监督和对开发商的监管力度 |
5.2.2 扩大消费者协会的职能范围 |
5.3 建立多元化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和救济体系 |
5.3.1 建立消费者集团诉讼制度 |
5.3.2 扩大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
第6章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被遗忘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目的及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选题目的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现有研究评析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本文创新与不足 |
第二章 “被遗忘权”的基本概念及法律属性 |
第一节 “被遗忘权”的概念及其与删除权的界分 |
第二节 “被遗忘权”所涉的主要法益 |
一、“被遗忘”的人格利益 |
二、数据自由流通的价值 |
第三节 “被遗忘权”的保护路径及相关概念辨析 |
一、“被遗忘权”在我国的保护路径 |
二、“被遗忘权”相关概念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有关“被遗忘权”的立法基础 |
一、个人信息立法领域中的“删除”制度 |
二、网络侵权领域中的“通知-删除”规则 |
三、《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我国有关“被遗忘权”的司法裁判 |
一、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简介 |
二、国内“被遗忘权”第一案评析 |
第三节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存在的问题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被遗忘权”法律保护的域外考察 |
第一节 欧盟法框架下的“被遗忘权” |
一、1995年《数据保护指令》(95/46/EC) |
二、Google Spain案中“被遗忘权”的适用 |
三、2018年《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 |
四、小结 |
第二节 美国“被遗忘权”保护评析 |
一、删除权(“被遗忘权”)在美国立法中的体现 |
二、美国有关删除权(“被遗忘权”)的法律实践 |
第三节 日本“被遗忘权”保护评析 |
一、日本有关删除权(“被遗忘权”)的司法裁判 |
二、数据删除(“被遗忘”)在日本立法中的体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应当考量的因素 |
第一节 “被遗忘权”背后的价值冲突 |
一、“被遗忘权”与表达自由 |
二、“被遗忘权”与新闻自由 |
三、“被遗忘权”与公众知情权、监督权 |
第二节 “被遗忘”权益保护还须平衡其与数字产业发展的关系 |
一、数据严苛立法对欧盟的影响 |
二、我国数字产业的发展需求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被遗忘”权益保护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被遗忘权”在我国本土化过程中的限缩 |
一、个人信息“删除”的行权主体 |
二、“被遗忘权”适用的具体情形 |
第二节 信息删除(“被遗忘”)的实现及其侵权法救济 |
一、个人信息“删除”与“通知-删除”规则的适用衔接 |
二、侵犯信息主体“被遗忘”权益的法律责任 |
第三节 个人信息删除(“被遗忘”)权益的合同法救济 |
一、在信息自决的基础上,依法有序推进个人信息的许可使用 |
二、当违反“被遗忘”契约条款时,依法依约追究民事责任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6)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2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的基本概述 |
2.1 互联网保险的法律界定 |
2.1.1 经营主体的界定 |
2.1.2 销售模式的界定 |
2.1.3 产品的界定 |
2.2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概念的法律界定 |
2.2.1 保险消费者 |
2.2.2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 |
2.2.3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与传统保险消费者的区别 |
2.3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必要性 |
3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点问题 |
3.1 知情权未得到充分保障 |
3.1.1 网站设计不合理 |
3.1.2 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
3.1.3 销售误导行为 |
3.2 监管体系不完善 |
3.2.1 监管机构设置不合理 |
3.2.2 监管手段不健全 |
3.3 互联网保险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3.3.1 解决方式单一 |
3.3.2 维权成本高 |
3.3.3 举证难度大 |
4 国外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与借鉴 |
4.1 英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 |
4.1.1 倾斜保护互联网保险消费者 |
4.1.2 设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
4.1.3 建立金融申诉专员制度(FOS) |
4.2 美国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经验 |
4.2.1 制定《消费者金融保护法》 |
4.2.2 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和联邦保险办公室 |
4.2.3 选择性争议解决方式(ADR) |
5 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 |
5.1 加强互联网保险领域立法 |
5.1.1 明确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概念 |
5.1.2 确立倾斜适度保护原则 |
5.1.3 保障互联网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 |
5.2 健全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 |
5.2.1 设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局 |
5.2.2 完善监管手段 |
5.3 健全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纠纷解决机制 |
5.3.1 推进非诉解决机制与诉调对接机制的建设 |
5.3.2 推进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建设 |
5.3.3 构建互联网保险证据备案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专着类 |
期刊类 |
学位论文类 |
报纸类 |
外文文献 |
致谢 |
(7)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理论概述 |
第一节 网络借贷基本概念及类型 |
一、P2P缘起及基本概念 |
二、网贷交易发展的理论基础 |
三、网贷交易的类型化分析 |
第二节 厘定多元化的法律主体地位 |
一、网贷平台的适格性 |
二、网贷平台法律定位的观点梳理 |
三、出借人金融消费者身份的界定 |
第三节 廓清网贷多层次的民事法律关系 |
一、出借双方的借款合同 |
二、服务合同中的居间合同内容 |
三、服务合同对委托合同规则的准用 |
四、二元说代理权源及双方代理的正当性 |
五、网贷平台义务的认定标准 |
第二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法律适应性问题 |
第一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 |
一、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法理依据 |
二、网贷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 |
三、网贷交易蕴含的风险分析 |
四、网贷的非有效市场:投资者的理性偏差 |
第二节 网贷出借人权利实现面临的现实困境 |
一、交易安全权遭遇挑战 |
二、交易知情权难以保证 |
三、金融隐私权屡被侵犯 |
四、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 |
第三章 域外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的经验 |
第一节 英国模式 |
一、英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英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二节 美国模式 |
一、美国网贷平台的商业模式 |
二、美国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第三节 其他国家网贷出借人权利保护措施 |
一、韩国 |
二、日本 |
三、澳大利亚 |
第四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构建完善的互联网融资征信体系 |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下的个人信用征信体系 |
二、市场化征信发展模式的法律建构 |
三、确定金融隐私权的边界问题 |
第二节 强化信披义务确保出借人知情权的实现 |
一、信息披露的价值意蕴 |
二、构建出借人友好的制度取向 |
三、建立分类式的信息披露规则 |
第三节 发挥出借人教育的预防式功能 |
一、树立出借人风险防范意识 |
二、明确出借人教育方式方法 |
第四节 实现行业自律有效参与互联网金融治理的路径选择 |
一、发挥软约束力的功能优势 |
二、行业自律的实施前提 |
三、行业自律的实施机制 |
第五章 网贷出借人权利救济制度的构建 |
第一节 通过破产程序完善网贷平台退出机制 |
一、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路径探索 |
二、破产程序保障金融债权的制度安排 |
第二节 以侵权责任为路径保障金融债权 |
一、董监高的勤勉义务在责任认定中的核心地位 |
二、董监高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三、划分责任分配方式 |
第三节 导入多元化纠纷解决的权利救济渠道 |
一、多元化纠纷解决的优势 |
二、建立内部纠纷处理机制 |
三、强化投诉的救济渠道 |
四、探索特色商事调解制度 |
五、调解协议法律约束力的适当延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8)基于体制性信任的风险技术公众态度形成路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关于信任概念的研究 |
1.3.2 风险社会视域下的信任研究 |
1.3.3 关于体制性信任的研究 |
1.3.4 体制性信任与社会风险感知关系的研究 |
1.3.5 关于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的研究 |
1.3.6 关于体制性信任与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关系研究 |
1.3.7 文献评述 |
1.4 研究思路、目标、方法及技术路线图 |
1.4.1 研究思路 |
1.4.2 研究目标 |
1.4.3 研究方法 |
1.4.4 技术路线图 |
1.5 创新点及展望 |
1.5.1 创新点 |
1.5.2 展望 |
第2章 理论基础与分析框架 |
2.1 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的源起、改进、创新与拓展 |
2.1.1 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的源起 |
2.1.2 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的改进 |
2.1.3 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的创新 |
2.1.4 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的拓展 |
2.2 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的总体性框架与病理辨识 |
2.2.1 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的总体性框架 |
2.2.2 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模型总体性框架的病理辨识 |
2.3 体制性信任视角下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路径的确定性研判 |
2.3.1 转基因技术风险具有“社会建构性”特征 |
2.3.2 主观价值和规范体系在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中居于主导地位 |
2.3.3 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是一个信任与价值互动的域场 |
2.3.4 公众与利益相关者的信任链接是转基因技术风险沟通的关键 |
2.3.5 体制性信任在转基因技术信任“图谱”中居于核心地位 |
2.4 核心概念与分析框架 |
2.4.1 核心概念界定 |
2.4.2 分析框架 |
第3章 体制性信任结构维度及其对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的影响路径 |
3.1 研究方法 |
3.2 资料收集 |
3.3 资料挖掘与凝练 |
3.3.1 现象定义 |
3.3.2 概念化与范畴凝练 |
3.3.3 核心范畴挖掘 |
3.4 模型阐释 |
3.4.1 宏观:“契约型信任—风险/利益感知—公众态度”路径 |
3.4.2 微观:“互动型信任—风险/利益感知—公众态度”路径 |
3.4.3 中观:“规制型信任—风险/利益感知—公众态度”路径 |
3.5 理论饱和度检验 |
3.6 结论 |
第4章 模型构建与研究设计 |
4.1 概念模型 |
4.2 研究假设 |
4.2.1 契约型信任、互动型信任、规制型信任相互间关系的研究假设 |
4.2.2 体制性信任与感知收益、感知风险关系的研究假设 |
4.2.3 感知利益、感知风险与公众态度关系的研究假设 |
4.3 变量测量 |
4.3.1 问卷设计:原则和过程 |
4.3.2 变量测量:题项设计 |
4.4 数据收集与分析方法 |
4.4.1 抽样对象的选择 |
4.4.2 问卷发放与数据整理 |
4.5 统计检验 |
4.5.1 信度检验 |
4.5.2 效度检验 |
第5章 体制性信任视角下转基因技术公众态度形成路径分析 |
5.1 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1 样本描述性统计分析 |
5.1.2 变量描述性统计分析 |
5.2 相关性分析 |
5.3 方差分析 |
5.4 多元回归分析 |
5.5 结构方程分析 |
5.5.1 感知风险、感知利益与公众态度关系的假设验证 |
5.5.2 体制性信任与感知风险、感知利益关系的假设验证 |
5.5.3 互动型信任与契约型信任、规制型信任关系的假设验证 |
5.6 小结 |
第6章 理论思考与管理启示 |
6.1 理论思考 |
6.1.1 转基因技术体制性信任缺失的根源 |
6.1.2 转基因技术风险与利益认知差异的成因 |
6.1.3 转基因技术风险沟通的关键 |
6.2 管理含义 |
6.2.1 中立立场和良善价值 |
6.2.2 构建知识型政府形象 |
6.2.3 确立参与式决策原则 |
6.2.4 完善信息发布机制 |
6.2.5 巩固规制的监督防线 |
6.2.6 建立适当的标识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博士研究生期间的科研情况 |
附件 转基因技术调查问卷 |
(9)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2.1 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认知现状 |
1.2.2 消费者观点分析方法的研究现状 |
1.2.3 博弈论在风险感知管理的研究现状 |
1.2.4 国内外文献研究评述 |
1.3 研究内容、思路及技术路线图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3.3 研究思路 |
1.4 研究创新点 |
1.5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相关理论及概念介绍 |
2.1 深度学习相关理论 |
2.1.1 机器学习到深度学习 |
2.1.2 循环神经网络 |
2.1.3 长短记忆模型 |
2.2 演化博弈相关理论 |
2.2.1 经典博弈理论到演化博弈理论 |
2.2.2 演化稳定策略 |
2.3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分析 |
3.1 转基因食品风险感知 |
3.1.1 风险感知概念界定 |
3.1.2 转基因食品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的相关研究 |
3.2 数据准备 |
3.2.1 数据获取与清洗 |
3.2.2 数据向量化 |
3.3 数据情感分类 |
3.3.1 LSTM模型 |
3.3.2 模型训练 |
3.3.3 情感分类结果 |
3.4 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 |
3.4.1 负面微博评论中消费者的风险感知表现 |
3.4.2 以网民为代表的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的影响因素挖掘 |
3.5 结果讨论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风险感知的管理机制研究 |
4.1 无消费者反馈机制下的演化博弈模型 |
4.1.1 模型参数假设 |
4.1.2 模型的支付矩阵 |
4.1.3 演化博弈的均衡点 |
4.1.4 演化博弈均衡点的稳定性分析 |
4.2 消费者反馈机制下的演化博弈模型 |
4.2.1 消费者反馈机制下的模型支付矩阵 |
4.2.2 消费者反馈机制下的演化博弈均衡点稳定性分析 |
4.3 结果讨论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管理策略 |
5.1 完善转基因食品安全管理法,建立相关部门问责机制 |
5.2 加强转基因食品的科普力度,提高消费者认知 |
5.3 加强转基因食品的标签管理,减少企业投机行为 |
5.4 奖励与惩罚并重,促进转基因食品市场健康发展 |
5.5 加强民众参与,保障民众权益 |
第六章 总结与展望 |
6.1 总结 |
6.2 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A:作者在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及参与的课题 |
附录B:原始数据 |
(10)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论文的创新 |
五、论文不足之处 |
第一章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概述 |
第一节 网络购物的概念及特征 |
一、网络购物的概念 |
二、网络购物的特征 |
第二节 消费者知情权与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 |
一、消费者知情权 |
二、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 |
第三节 网络购物与传统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差异性 |
一、知情权行使方式的差异化 |
二、知情权内容的差异化 |
三、经营者主动披露义务的差异化 |
四、购物风险的差异化 |
第二章 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意义与理论依据 |
第一节 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意义 |
一、有利于保障消费者的基本权利 |
二、有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
第二节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理论依据 |
一、经济法学理论 |
二、宪法学理论 |
第三章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法律现状 |
一、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 |
二、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行政监管 |
三、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救济保障 |
第二节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侵权行为类型及相关案例分析 |
一、商家虚假宣传行为 |
二、商品信息隐瞒行为 |
三、商家资料虚假行为 |
四、商家信用虚假行为 |
五、售后服务无法保障 |
第三节 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侵权行为存在的原因分析 |
一、相关立法方面不完善 |
二、行政监管力度不足 |
三、现行的救济机制难以保障网络购物消费者的利益 |
第四章 域外的电子商务知情权保护现状与启示 |
第一节 域外的电子商务知情权保护现状 |
一、美国关于电子商务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保护 |
二、新西兰关于电子商务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保护 |
三、欧盟关于电子商务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保护 |
四、经合组织关于电子商务知情权保护的法律保护 |
第二节 域外的电子商务知情权保护经验对我国的启示 |
一、扩大电子商务消费者的知情权保护范围 |
二、重视交易环境安全 |
三、完善纠纷解决机制 |
第五章 完善我国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建议 |
第一节 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立法完善 |
一、增加披露义务的基本要求 |
二、强化网络购物经营者自身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
三、进一步明确网络购物的售后服务信息 |
四、增加网络购物经营者的合同义务内容 |
五、强化网络广告的规范化管理 |
六、明确网络购物经营者的法律责任及惩处机制 |
第二节 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监管措施完善 |
一、完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
二、完善社会信用评价体系 |
三、完善身份核验对接机制 |
第三节 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司法救济完善 |
一、完善网络购物纠纷的举证责任的法律规定 |
二、明确网络购物纠纷的诉讼适用范围 |
第四节 保护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的社会监督完善 |
一、构建在线纠纷解决机制 |
二、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
三、提高网购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 |
结束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在学期间取得的学术成果 |
四、专家探讨消费者知情权(论文参考文献)
- [1]食品安全共治下的风险知情权保障[A]. 梁金钢. 《上海法学研究》集刊2021年第14卷——长三角法学论坛文集, 2021
- [2]保健食品安全风险法律控制机制研究[D]. 李泽明. 中国政法大学, 2021(08)
- [3]互联网金融信息规制的法治化研究[D]. 唐士亚.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9)
- [4]我国商品房交易中消费者知情权的法律保护[D]. 杨依朦. 南昌大学, 2020(01)
- [5]“被遗忘权”法律保护问题研究[D]. 张丹. 华南理工大学, 2020(06)
- [6]互联网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龚国林. 内蒙古科技大学, 2020(01)
- [7]网络借贷出借人权利法律保护研究[D]. 郭千钰. 吉林大学, 2020(08)
- [8]基于体制性信任的风险技术公众态度形成路径研究[D]. 庞祯敬. 西南交通大学, 2020(06)
- [9]消费者对转基因食品的风险感知研究[D]. 李敏. 江南大学, 2020(01)
- [10]网络购物消费者知情权保护问题研究[D]. 代大为. 吉首大学, 20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