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与“阳光法”(论文文献综述)
魏弘扬[1](2019)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相较于贪污、受贿等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我国刑法第八章中的地位比较特殊,立法规定不够清晰,导致理论和实践中对该罪名的概念和各个构成要件的认定存在分歧,进而引起较大争议。本文选择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作论题,意图就在于通过辨析探讨相关理论争议,结合司法实践疑难问题,得出自己的观点和完善建议,以充分发挥本罪作用。第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述。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进行界定,回应学界对本罪的四种质疑,以明确本罪的立法价值。第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要件的认定。本文对主体范围进行重新界定,认为本罪犯罪主体需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以从事国家公务为职业,二是长期从事公务活动,因此本罪主体范围不应包括“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该将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纳入本罪主体范围,而《监察法》规定的公职人员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国家出资企业工作人员符合接受委派、从事公务两个条件的应属于本罪犯罪主体;非国家工作人员满足条件的,可构成本罪共犯。第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本文认为,本罪实行行为的本质是复合行为,即持有数额巨大的财产和被司法机关要求解释财产来历的情况下仍拒绝说明的不作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犯罪数额认定,应以家庭财产为基础,并对数额认定的标准和计算方式进行讨论;需要从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予以判断本罪自首条件,认定一般自首应满足本罪行为人主动归案,交代持有数额巨大财产并主动配合调查确实无法说明来源这一复合条件;特殊自首的认定条件为行为人因其他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正在服刑,如实供述了自己有来源不明的巨额财产;应允许行为人无论何时都可以主动说明真实来源;对已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决生效后又查明数额巨大财产的真实来历的,应该以财产获得手段是否合法分别进行处理。第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罪状表述不够明晰、缺乏财产刑、配套制度缺失等立法不足,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本文通过学习借鉴域外立法,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胡映和[2](2016)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文中提出为有效打击愈发隐蔽的职务犯罪活动,我国在1988年确立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而后97刑法将其作为第395条第1款。虽然该罪自设立至今几经修改,其立法价值、犯罪构成要件、证明责任等问题一直是学者们热衷讨论的话题;但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职务犯罪刑法遏制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那么,在法学理论的一般指导下,具体研究该罪的司法适用,厘清其中的复杂疑难问题,就非常有必要了。本文第一章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述,首先回答了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和罪名两个基本问题,并对国际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进行了介绍,对我国与境外有关该罪的立法情况进行了对比。第二章以传统的“四要件”理论为基础,对该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全面审视,特别是对该罪的犯罪行为本质——持有作了深入分析,为解决该罪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难题与尴尬找到了钥匙。第三章对该罪的犯罪停止形态、共同犯罪、犯罪数额、犯罪自首等实体问题进行了探讨,根据刑法一般理论并结合该罪的特殊性,就这些问题在司法实务中的具体应用提出了建议。第四章着眼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诉讼活动,对该罪的追溯时效问题进行了详细分析,建议国家设立“不义之财”主动上缴账户;对该罪的证明责任、“说明”的时间两个饱受争议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行为人不承担证明责任,无论行为人在何时进行“说明”,司法机关都要认真对待依法处置;最后对该罪定罪判刑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如何处理的问题进行研究,主张启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妥善解决。
何家弘,徐月笛[3](2016)在《腐败利益链的成因与阻断——十八大后落马高官贪腐案的实证分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共十八大以来,我国共有145名省部级和军级以上高官因贪腐等问题落马。这既反映出我国反腐斗争的高力度,也反映出我国腐败问题的严重性。这些高官往往都不是一人腐败,其背后多存有一群或一串"共同利益"人,形成错综复杂或明或暗的腐败利益链。腐败利益链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三种,即官商腐败利益链、帮派腐败利益链、家族腐败利益链。除生成腐败的一般性社会原因和制度原因之外,腐败利益链的成因还包括超越大家的小群利益、拉帮结派的不正之风、情大于法的家族观念。要阻隔切断腐败利益链,就要改良我国的官员选任制度,推进官员财产公示制度,提高行政决策透明度,从具体制度入手,先推进法治,再提升民主的水平。
戴华艳[4](2012)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中研究表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刑法领域里一个为人们所熟知但却集百般争议于一身的独特罪名。作为刑法中的“反腐利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实践中确实发挥了其遏制腐败与惩治贪官污吏的司法功能,积极性是不无疑问的;但随着社会发展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身在实体和程序上的诸多问题也渐渐显现,由此理论界和司法界争议颇多,亟待对该罪进行更深入的研究。文章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基础理论出发,通过研究该罪在国内外的相关立法规定,分析探讨该罪在理论领域和实务领域的争议问题,包括犯罪构成要件、共同犯罪、自首、证明责任及立法上的缺陷,明晰自己的观点。最后针对该罪存在的问题从立法、司法和制度建设三个层面提出完善建议,以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更好的发挥其作用能有所裨益。
周晖[5](2011)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设立以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实务界一直存在着较大的争议。本人之所以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为题,是因为从事反贪工作多年,司法实践中感受到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际操作及认定存在诸多问题,有待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对此进一步研究并加以明确。本文力图以实践中遇到的问题为引线,着重提出主体范围不明、客观方面数额认定困难、证明责任及期限以及罪间界限等问题,说明了在实践中处理和解决的方法,以及理论上对实践的批判与意见,并就该罪在制度及立法上的完善提出自己的建议,以期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的司法实践有所裨益。第一章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笔者在此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四个问题,一是主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包括国有参股控股的公司有关人员能否成为此罪的主体和非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能列入该罪的共犯两个问题;二是客观方面数额认定困难,包括犯罪嫌疑人个人财产认定困难、支出和合法收入的认定困难;三是证明责任和期限问题;四是罪与非罪及罪间界限问题。第二章是实践中的具体应对。笔者在此对上述实践中遇到的四个问题一一阐释。第一对于主体范围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国家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视为国有公司,其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对于国家参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应该以是否主管、管理和经手公司财产来认定;另外,非国家工作人员应该可以列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第二是本罪的数额认定问题,笔者认为,当某一家庭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如果差额巨大的部分没有证据证明是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便可推定为某一国家工作人员的个人财产。国家工作人员的现有全部财产(包括扣押与没扣押财产)+已经支出的财产部分-合法收入-其他查证属实的违法犯罪所得=巨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差额巨大”,这种计算方式比较有可行性。而计算支出的标准现在尚无统一标准。第三是证明责任和证明期限问题,笔者认为应实行“举证责任转移”,即由办案机关侦查证明存在巨额财产差额,然后由犯罪嫌疑人举证其来源及不存在巨额财产差额,犯罪嫌疑人对财产来源举证后,举证责任又移转到检察机关,这样举证责任在犯罪嫌疑人和办案机关之间转移,双方共同承担举证责任。第四是罪与非罪及罪间界限问题,笔者认为犯罪嫌疑人的巨额财产如果能够查证是其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所得的,应该以贪污、受贿或者其他犯罪定罪;如果只能证明巨额财产中的一部分系贪污、受贿或其他犯罪行为所得,而其他的部分犯罪嫌疑人无法说明其真实来源,办案机关也无法证明其来源,两部分数额均达到了各自定罪判刑的法定标准,则应该分别以贪污罪、受贿罪或其他罪名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数罪并罚。对于只有犯罪嫌疑人供述其巨额财产系贪污受贿所得,无其他证据证实,则不应仅仅依据犯罪嫌疑人供述定罪量刑。第三章是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批判及意见,笔者从四方面进行理论上的论述,一是理论上的困境---成为狡诈贪官的“避风港”,笔者认为因为本罪的刑期低于贪污受贿等犯罪,因此很可能成为狡诈贪官的“避风港”、“救生圈”、“护身符”和“免死牌”。二是对立法原意的偏离,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犯罪主体范围、犯罪客体等方面,往往在不同工序阶段认识各异,有的办案人员认为侵害的客体主要是妨害司法,因而在定性、处罚上造成对立法原意的偏离。三是主体上的遗漏,笔者认为该罪主体上遗漏了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四是证明责任问题,笔者认为证明责任应该由办案机关和犯罪嫌疑人共同承担。第四章是制度完善。笔者首先提出了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和完善,然后提出相关监管制度和审计制度的完善。第五章是立法完善。笔者通过本罪的立法比较和研究,提出对本罪的完善建议,包括删除“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在刑法中规定说明财产来源的时限;对于犯有贪污、贿赂、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被告人又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物会计报告的,应纳入刑法三百八十三条的“情节特别严重”。笔者最后提出本罪的设立是社会的需要、形势的需要。因此该罪的设立只是权宜之计,最终在法治、文明、进步地基础上,通过不断完善法律法规,积极探索办案新手段和新途径来打击腐败,该罪将逐渐淡化,直到取消。
王艺博[6](2011)在《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中认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我国在总结反腐败经验基础上设立的新罪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危害日益严重,已经严重影响了我国预防与抑制贪污贿赂犯罪。该罪从产生以来,在刑法学界产生较大争议,专家学者各抒己见。本文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沿革出发,对该罪的犯罪构成,司法适用过程中的认定问题,以及制度完善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探讨,并论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最终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使该罪更具有合法性、科学性,产生更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孙莞[7](2011)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文中提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设立是我国惩治腐败的一项重要举措,对于加大反腐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打击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在2009年2月28日,《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做出了修改,这不仅将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到了十年,同时也使得该罪名得到了进一步地完善。本文首先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含义和立法背景,肯定了本罪的立法价值;其次探讨分析了本罪的犯罪构成,并结合司法实践对证明责任,有罪推定以及法定刑的争议热点问题进行分析评议;文章最后指出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立法上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
赵峰[8](2011)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案例分析》文中研究指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一个具有很强科学性、实践性的罪名,是国家立法机关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现象日益严重,少数公职人员非法聚敛财富而司法机关限于条件无法查明来源而采取的立法措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有积极作用,严密了法网,堵塞了漏洞,强有力地打击了贪污腐败。《刑法修正案(七)》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了修改,增设了一个量刑档次,使之更加合理。但该罪自从设立之初,在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就存在争议。本文结合案例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分析,首先通过案例的方式介绍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的疑难问题和分歧意见;其次介绍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原因及其作用,阐述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量刑、举证、主体等方面的问题,对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介绍了如何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沈红卫,李小芳[9](2009)在《刑事程序视野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文中研究指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创制以来,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从犯罪构成、法律逻辑、举证责任、中外比较等方面进行了探讨,但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进行深层次系统探究的少之又少。"并重论"和"协调论"为我们从刑事程序的视角审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提供了夯实的理论基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存在与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相背离、加剧控辩失衡、陷入"口供主义"误区等困惑,应尽快制定财产申报法,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代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谢绍华[10](2009)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政策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以刑事政策的观点考察,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初衷有着堵截犯罪构成、便宜诉讼、人权保障底线等浓烈的功利性色彩。刑法修正案(七),将其法定最高刑由5年提高到10年,体现了刑事政策对刑法修正的指导作用,但还没有完全解决该罪名在司法适用中所产生的问题。建立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是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应然选择。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与“阳光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与“阳光法”(论文提纲范文)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纷争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界定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
一、本罪立法价值的学界质疑 |
二、本罪立法价值的厘清 |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要件的认定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范围 |
一、本罪主体范围的学理之争 |
二、本罪主体范围的重新界定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认定 |
一、公职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 |
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成为本罪主体的法理分析 |
三、国家出资企业人员构成本罪的情形 |
第三节 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共犯的认定 |
一、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共犯的观点之争 |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构成本罪的法理分析 |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观要件的认定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行行为的认定 |
一、本罪实行行为的刑法含义 |
二、“不能说明来源”的刑法含义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的认定 |
一、数额认定的标准 |
二、数额的计算 |
第四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不足与完善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不足 |
一、罪状表述不够明晰 |
二、财产刑配置缺乏 |
三、配套制度不足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完善 |
一、完善罪状表述 |
二、增设罚金刑 |
三、健全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
四、构建大数据反腐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
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
1.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的法律规范表述及评析 |
1.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念的学术争议及评析 |
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问题 |
1.2.1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的质疑 |
1.2.2 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的修正意见 |
1.3 域外立法简介 |
1.3.1 国际公约中的资产非法增加罪 |
1.3.2 中外立法简要比较 |
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构成要件审视 |
2.1 客体问题 |
2.1.1 诸家观点 |
2.1.2 观点评析 |
2.1.3 本文观点 |
2.2 客观方面问题 |
2.2.1 诸家观点一览 |
2.2.2 对“不作为说”的评析 |
2.2.3 对“复合行为说”的评析 |
2.2.4 对“持有说”的评析 |
2.3 主体问题 |
2.3.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问题的主要观点 |
2.3.2 观点评析 |
2.3.3 本文观点 |
2.4 主观方面问题 |
2.4.1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方面问题的主要观点 |
2.4.2 观点评析 |
2.4.3 本文观点 |
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实体疑难问题探究 |
3.1 犯罪停止形态问题 |
3.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没有犯罪预备、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 |
3.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既遂形态 |
3.2 共同犯罪问题 |
3.2.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问题诸家观点及评析 |
3.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的认定 |
3.3 犯罪数额问题 |
3.3.1 犯罪数额标准问题 |
3.3.2 犯罪数额计算问题 |
3.4 自首问题 |
3.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一般自首的认定 |
3.4.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别自首的认定 |
4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诉讼疑难问题探究 |
4.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追诉时效问题 |
4.1.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追诉时效的问题 |
4.1.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追诉时效的计算问题 |
4.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问题 |
4.2.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承担证明责任的义务 |
4.2.2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应由司法机关承担证明责任 |
4.3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说明”的时间问题 |
4.4 定罪判刑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的处理问题 |
4.4.1 定罪判刑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应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
4.4.2 定罪判刑后查明财产真实来源问题的具体处理 |
参考文献 |
后记 |
(3)腐败利益链的成因与阻断——十八大后落马高官贪腐案的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落马高官的基本情况分析 |
二、腐败利益链的表现形式 |
( 一) 官商腐败利益链 |
( 二) 帮派腐败利益链 |
( 三) 家族腐败利益链 |
三、腐败利益链的形成原因 |
( 一) 超越大家的小群利益 |
( 二) 拉帮结派的不正之风 |
( 三) 情大于法的家族观念 |
四、腐败利益链的阻隔切断 |
( 一) 改良官员选任制度,防范拉帮结派 |
( 二) 推进官员财产公示,监控财富积累 |
( 三) 公开行政决策过程,构建阳光政府 |
结语 |
(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概念 |
1、 学者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界定 |
2、 学者对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罪名的界定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征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概况 |
(一) 国外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概况 |
(二) 我国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概述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构成要件之争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之争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之争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之争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之争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的基本问题 |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额的认定 |
2、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责令说明”的有权机关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同犯罪 |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共同犯罪的辨析 |
2、 国家工作人员的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 |
1、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的争议观点 |
2、 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诸种观点的评析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
五、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与完善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缺陷 |
1、 罪状表述中的“可以”和“不能说明”缺乏严密性 |
2、 犯罪主体囊括范围有待修正 |
3、 法定刑过低 |
4、 没有将财产刑纳入刑罚种类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
1、 罪状表述的完善 |
2、 明确犯罪主体范围 |
3、 增设财产刑,完善刑罚种类 |
4、 法定刑和量刑幅度的完善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完善 |
(四)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相关制度完善 |
1、 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
2、 健全金融监管机制 |
3、 完善监督制约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历 |
发表的学术论文 |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司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
(一) 主体范围有待进一步明确 |
(二) 客观方面数额认定困难 |
(三) 证明责任及期限问题 |
(四) 罪与非罪及罪间界限问题 |
二、实践中的具体应对 |
(一) 主体范围的认定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中的数额认定问题 |
(三) 证明责任和证明期限问题 |
(四) 罪与非罪及罪间界限问题 |
三、理论研究对实践的批判及意见 |
(一) 理论上的困境——成为狡诈贪官的“避风港” |
(二) 对立法原意的偏离 |
(三) 主体上的遗漏 |
(四) 证明责任问题 |
四、制度完善 |
(一) 财产申报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
(二) 相关审计制度完善 |
(三) 相关金融监管制度完善 |
五、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
(一) 立法比较和效果分析 |
(二) 条文用语修改 |
(三) 提高法定刑,增加罚金刑 |
(四) 应在刑法中规定说明财产来源的时限 |
(五) 将犯本罪又故意销毁会计资料的,建议承担“从重”刑事责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6)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起源与发展 |
一、国外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起源与发展 |
二、国内有关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起源与发展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特点 |
一、罪名依附性 |
二、启动被动性 |
三、刑罚微弱性 |
四、犯罪多发性 |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积极立法价值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消极立法价值 |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 |
一、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体诸多观点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客体观点评析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客观方面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行为方式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义务来源 |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体范围 |
二、离退休国家工作人员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
三、单位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
第四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方面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观罪过形式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主观方面的条件 |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认定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共同犯罪问题 |
一、共同犯罪成立条件 |
二、国家工作人员亲属能否成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共犯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自首问题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存在自首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自首的情形 |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问题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法定刑存在的问题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完善 |
第四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举证责任问题 |
一、控方承担举证责任 |
二、被告人没有承担举证责任的义务 |
第五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在司法认定中其它问题 |
一、说明时间的限制问题 |
二、财产范围 |
三、差额巨大认定 |
四、说明程度认定 |
第四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完善 |
第一节 建立财产申报制度 |
一、财产申报制度由来与发展 |
二、《财产申报法》的体系设计 |
第二节 建立综合监管制度 |
一、市场准入和交易制度 |
二、金融监管制度 |
三、审计结算体制 |
四、廉政账户制度 |
五、制定反腐败法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目的和意义 |
二、本罪课题研究现状 |
三、结语 |
第一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概述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含义 |
一、理论界对本罪概念的几个表述 |
二、本文观点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历史发展 |
一、本罪创制的立法背景 |
二、关于本罪的历史发展 |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价值 |
一、本罪立法价值的两种争议观点 |
二、对本罪立法价值争议观点的分析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律适用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犯罪构成 |
一、犯罪主体 |
二、犯罪主观方面 |
三、犯罪客体 |
四、犯罪客观方面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明责任 |
一、本罪证明责任的相关争议 |
二、争议观点辨析 |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司法疑难问题 |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否有罪推定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完善 |
第一节 理论界争议及评价 |
第二节 立法方面的完善 |
第三节 相关制度方面的完善 |
一、建立公务人员财产申报制度 |
二、构建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 |
三、建立金融监管机制,加强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案例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基本案情介绍 |
第一节 主要案情 |
第二节 案例中存在的争议问题 |
第二章 案件争议问题分析 |
第一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设立的原因及其作用 |
第二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关系 |
第三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中的举证责任 |
第四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与贪污受贿罪的关系 |
第五节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主体 |
第三章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完善 |
第一节 完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 |
第二节 扩大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主体 |
第三节 建立健全财产申报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刑事程序视野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论文提纲范文)
一、 理论前提:刑事实体法和刑事程序法关系指引 |
二、 实证分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实施效果 |
三、 程序困惑: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缺陷 |
1.与无罪推定基本原则相背离 |
2.实行“疑罪从有” |
3.加剧控辩失衡 |
4.违背被告人享有沉默权这一国际司法准则 |
5.陷入“口供主义”误区 |
6.被追究人承担举证责任 |
7.降低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
8.违反证据裁判原则 |
四、未来展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出路 |
1. 选择财产申报制度+自身的刑事惩罚立法模式 |
2. 加快财产申报法的制定 |
3. 以拒不申报、虚假申报财产罪代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政策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刑事政策的功利性追求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堵截犯罪构成功能 |
(二)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诉讼程序上的便宜性 |
(三)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人权保障底线 |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正:刑法的刑事政策化 |
(一)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修正体现刑事政策的宽严相济 |
(二) 提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法定刑是对社会发展的立法回应 |
(三) 适用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后的手段性是司法实践的应然选择 |
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适用:在刑事政策体系中完善 |
(一) 国外和其他地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立法现状。 |
(二) 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立法现状。 |
(三) 借鉴国外经验建立我国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适用的前置制度。 |
四、期待:“阳光法”的破冰 |
四、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与“阳光法”(论文参考文献)
- [1]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疑难问题研究[D]. 魏弘扬. 广东财经大学, 2019(07)
-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研究[D]. 胡映和. 四川师范大学, 2016(02)
- [3]腐败利益链的成因与阻断——十八大后落马高官贪腐案的实证分析[J]. 何家弘,徐月笛. 政法论坛, 2016(03)
- [4]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 戴华艳. 中国海洋大学, 2012(03)
- [5]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认定中存在的问题及完善措施[D]. 周晖. 吉林大学, 2011(05)
- [6]论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D]. 王艺博. 黑龙江大学, 2011(06)
- [7]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探析[D]. 孙莞. 黑龙江大学, 2011(06)
- [8]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相关案例分析[D]. 赵峰. 兰州大学, 2011(10)
- [9]刑事程序视野中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J]. 沈红卫,李小芳. 时代法学, 2009(03)
- [10]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事政策分析[J]. 谢绍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