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改制民事纠纷案审理将有章可循(论文文献综述)
高田[1](2021)在《证券示范诉讼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
刘磊[2](2020)在《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分配的价值基础和实现标准》文中研究表明我国法律关于虚假陈述责任主体的规定具体分明,不过未能掩盖适用中责任承担主体单一化的状况,导致真正的虚假陈述责任主体难以尽责,证券中介机构未能发挥"看门人"作用。虚假陈述共同侵权的责任分配,须参酌各主体在虚假陈述行为中的作用力及知情程度等因素。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的终局承担者应当以控股股东、实控人及董事等内部人员为主,证券中介机构的责任承担应根据过错状况区别对待,此外连带赔偿责任的分配也亟须司法实践的回应。
王婕[3](2020)在《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在公证活动中,公证公信力无疑是公证最基本、最核心的内容。“公信力”通常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社会公众对某人或社会组织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程度。公证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普遍存在的一种信任。这种信任直接取决于公证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能力以及社会对公证行为的一种主观判断或者价值评价。公证的最大价值体现在“信”字上。如果公证公信力缺失,则会影响公众对公证制度的信赖和对国家法治的信仰。因此,加强对公证公信力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治理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最终达到提高公证公信力的目的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共分为四部分来论述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相关问题。本文第一部分阐述了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其中对公证公信力的概念以及对公证属性的阐释表明,要解决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问题就应当转变思路,将重点放到提高公证质量,完善公证程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畅通救济途径上。而对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和改革现状的介绍表明,在公证机构改革的大背景下,加强公证机构自身建设,减少错误公证进而提高公证质量已经成为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必然选择。同时,在重新审视公证的功能中发现,公证能否充分发挥预防纠纷的功能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增加公众的信任程度息息相关。本文第二部分首先分析了公证实务中具有代表性的案例,阐释了当前公证公信力的现状并提出当前我国公证存在公信力缺失的问题。进而本文结合相关案例,着重分析了当前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主要原因。虽然公证制度在我国法治建设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不可忽视的是公证公信力正在遭遇不断流失的危机,究其原因本文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公证回避制度不完善。回避制度是公证员公平、公正处理公证事务的基础;二是,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公证程序立法上的缺失,增加了公证机构在实践中审查核实的难度,影响公证的质量和公证书的权威性;三是,在公证赔偿诉讼中存在着举证责任分配不合理和过错认定不明确的问题,影响公证机构责任的承担;四是,我国在追究行为人从事公证欺诈活动的刑事责任方面陷入困境。公证欺诈行为人违法成本低是出现公证欺诈乱象的重要原因。针对以上问题,本文在第三部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了比较考察。着重阐述了这些国家在公证回避制度,公证程序,公证赔偿诉讼以及规制公证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实施欺诈行为方面的立法。本文最后一部分在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和英美法系国家的公证制度进行比较考察的基础上,针对我国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具体问题提出了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四点建议。其内容主要从完善回避制度,重视公证程序,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和规制公证欺诈行为这四个方面论述。
雷苗苗[4](2020)在《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文中研究表明每一种法律体系内的许多法律都必然与权利体系相联系。法律体系中关于权利的定义不仅预先假设了规定权利的法律的特殊内容,而且还假定了他们的具体结构。对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在法律上构造来说亦是如此。新时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所提的要求,不仅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进行法构造的必要性要求,也是最终构建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对这些必要性要求的有效回应。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是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是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是新要素敦促其拓展完善的更高需求。通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规范构造,可以呼应国家政策战略的高度要求,可以解决法律层面应对纠纷和规范保障的难题,可以回应新要素的影响形成完善体系。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不仅要建立在特别法人的组织基础之上,还要对其主体、资格、内容、行使和救济全面分析,最终在法律上构造起来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是既规范又完整的综合体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法构造首先应寻找正当的载体,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组织基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农村集体经济运行的载体,是集体所有制在法权关系中的主体要素,更是新时代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地位的特别法人,是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组织形式。根据团体法中成员与组织的关系可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密切相关,相辅相成。对其不同法律定位的理解有助于更清晰客观地分析特别法人定位,这是构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体系的组织基础。在不同历史发展阶段,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着不同的内涵和功能定位;在新时代背景下,虽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法律上被归属为特别法人,具有了民事主体地位,但是由于特别法人本身概念的不确定性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复杂性,对新时代特别法人的定位不仅应包括内涵的特别,还包括存在特性和发展形态的特别,并以此综合特别定位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构造的组织基础。在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定位之上,便开始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构造,即在法律上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进行界定。权利主体性是法律概念背后更为核心的基础所在。法律是权利的法,但首先是主体的法,权利概念是从属于主体概念的。因此,应当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形态。从现行法律规定和农村实践来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包含农户和个人两种形态。从权利主体和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出发,权利主体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权利行使主体只是在特殊成员权行使中的外观形式。因此,作为私法权利本身的成员权主体而言,自然人(个体)才是符合民法意义上权利的主体定位。如何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主体不仅符合私法权利本身理念,更遵循现实的实际情况,从而在法律上规范构造成员权主体,就需要在衡平二者的基础之上,探寻较为妥当的制度安排。总体而言,必须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农户是行使主体;具体操作上,现阶段还不能完全忽视农户在特殊成员权利行使中的作用,在未来循序渐进的改革中应确立以个人为利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在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之后,随之而来的就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问题,尤其是在法律上对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不仅关乎民法典物权编所有权制度的修改和完善,也是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落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涉农民事权利和权益享有的前置环节。从中央政策到地方实践,从立法规范到司法意见都对此问题给予高度重视,但囿于该问题本身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一直都未得到有效解决。如果成员资格认定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极易引发农村集体产权改革后续问题,激起各种矛盾甚至演化为群体性事件,对农村社会及至整个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危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盘根复杂归根结底是因为各地标准适用不一,缺乏总体规范标准体系。当前在综合了其他配套标准基础上仍以掺杂行政意蕴的“户籍”标准作为常用识别标准。在户籍改革的大力冲击下,未来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构建应区分形式和实质标准从而形成综合标准,并在不同集体经济组织内考虑融入新的标准,形成类型化标准体系。在构建认定实现机制的基础上,不仅适用于一般成员资格认定,也能更好地适应特殊成员资格认定的选择。如果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是享有成员权的前提,那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内容便是成员权法构造的核心血液。目前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仅散见于一些法条规定,成员权内容仍然没有被法律具体明确。随着社会变迁的发展和农村改革的不断推进,也会涌现出一些新的权利内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从性质上来看属于独立的民事权利束,不仅包括基础的宪法权源,也包含本质的成员权权源和直接的农民集体所有权权源。对当前已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梳理的基础上,融入新时代的权利内容,根据不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态的要求,按照一定的逻辑标准将这些权利进行体系整理,最终形成以财产性、经营管理性、变动性和救济性权利为类型化构造的,法律上实化的、有内容的、具体的权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是为了权利被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最终目标是成员的权利得以顺利实现。权利被法定化与权利有效实现都属于权利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前者的规范构造能为立法者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在选择法定权利类别方面提供智力支撑,后者能为权利运行尤其是切实实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提供法律保障。权利的实现包括权利的行使和权利的救济两大方面,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实现不仅要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落实和完善,还要对行使权利过程中的侵害行为做出有力回击,从而真正彻底地落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在法律上有效实现的完整保障。
王勇旗[5](2019)在《多元化趋势下民法渊源的司法进路——以国家政策、法理、乡规民约为中心》文中提出《民法总则》将习惯作为民法正式渊源,是民法渊源体系实用性和开放性的体现,符合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本国情。在法律渊源多元化趋势下,以司法进路为手段将未纳入《民法总则》但却符合正义并能产生维护社会稳定秩序的非规范性法律渊源纳入其中,从实证研判视角系统论证,司法适用中虽可能存在引用不当问题,但在既定法律规范阙如时亦存在可资适用空间,可采用法技术手段,以合理程序将国家政策、法理、乡规民约通过转介、援引等方式进入民事司法场域,可有效弥补法滞后性的固有缺陷,可达定纷止争的司法效果,可体现中国未来民法典维持社会生活安定性价值,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目的,亦可彰显民法与时俱进的品格。
杨松[6](2019)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足和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随着近几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态发生深刻变化,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日趋多样化、复杂化,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主要是围绕2008年实施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建立,相关制度设计和条文规范在实践中已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社会经济现状,难以有效实现高效、快捷处理劳动争议的立法初衷。针对在当前实践中凸显出的不足,有必要结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和社会经济体制特点,有的放矢,对劳动仲裁制度予以改革和完善,构建一个与现阶段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体系建设相适应的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本文首先综合分析了我国现行劳动仲裁制度的现状。基于我国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的特点,劳动争议调解、劳动保障监察、劳动争议仲裁和司法诉讼构成了多样化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形成了劳动争议仲裁程序的法律渊源,对我国劳动仲裁程序的机构组成、受案范围和管辖,仲裁时效和具体程序等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规范:源于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发展的时代背景,我国劳动仲裁程序体现出了的强制仲裁、一裁二审、有限的一裁终局、准行政性和准司法性的基本特点。其次,结合实际案例剖析了我国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实践中凸显出不足。主要体现在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仲裁自愿、独立基本原则及一裁终局基本制度相冲突,在程序上存在立案审查制度不合理、缺少财产保全制度、仲裁时效较短、受案范围较窄、缺乏有效监督等缺陷,因一裁二审、劳动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职能交叉错位、裁审衔接不畅、社会保障体系不健全等多方因素制约了劳动仲裁程序效能的有效发挥。第三,借鉴和学习域外了部分国家和地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各国依据自己的历史文化传统、司法体制建立了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体现出针对不同类型争议适用不同方式、注重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劳动争议纠纷的基本特点,应参考和借鉴域外注重劳动法制建设、有效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劳动仲裁普遍遵循仲裁自愿和独立仲裁原则、重视树立劳动争议仲裁权威性等有益经验。第四,提出了关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一是回归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完善劳动仲裁机构建设;二是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规定;三是进一步理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配合,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效率;四是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邱颖[7](2019)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文中认为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这样表述保险的作用:保险交易给个人财产极大的安全,能将使个人陷于灭顶之灾的损失分散到大量的投保人中,保险依靠整个社会减轻损失的冲击力和损失的严重性。”上个世纪中期以来的针对注册会计师的“诉讼爆炸”推动了公众对于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的关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得到发展。21世纪以来西方资本市场出现了多起针对上市公司舞弊的巨额诉讼案件,例如安然事件、世通事件等。在这些案件中,会计师事务所作为共同被告被诉上法庭,而法院的判决往往也支持会计师事务所承担责任。在这种背景下,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主要发达经济体得到快速发展,部分政府监管机构或者会计职业团体将购买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执业的强制要求。在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开始于2000年,但发展一直较为缓慢。2002-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和《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三个司法解释。这使得我国法院审理、裁定会计师事务所的民事责任有了法律依据,给注册会计师行业带来极大震动,引起了整个行业对诉讼风险的高度重视。2010年和2015年,财政部分别发布了《关于推动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转制的意见》和《会计师事务所职业责任保险暂行办法》;2012年起,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开展推动集中统保。司法部门和监管部门的制度以及行业协会的举措推动了我国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发展。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会计师事务所抵御执业风险的主要方式,越来越受到实务界的重视。职业责任保险也是学术界关注的热点问题,但是现有研究主要集中在医疗、公司治理等领域。由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投保信息透明度低,相关实证研究较少。我国学者的研究也多集中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现状描述和制度构建方面,定量分析较少。中国特定的制度背景转变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研究提供契机。2010-2015年期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率从63%上升到92%(不含四大),保费从1735万增长到2579万,增长了49%,保险金额从18亿增长到58亿,增长了22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从不投保到投保的转变,为我们深入研究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研究机会。因此,笔者基于2010-2015年度证券资格事务所投保信息和上市公司信息,深入研究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现状、需求和后果。本文深入分析了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理论基础和研究现状,详细讨论了这一险种的制度背景和发展现状,对2010-2015年我国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职业责任保险进行了详细梳理和描述性统计分析。统计数据显示,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越来越受到会计师事务所的重视。但仍有少量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至今仍未投保,还有个别会计师事务所中断投保。因此,会计师事务所的投保需求和投保经济后果需要进一步考察和检验。围绕这一关注,形成了本文的两大部分研究内容,一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二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需求影响因素研究。围绕中国的制度背景特点,即较低的民事诉讼风险环境和自愿性购买职业责任保险,本文通过对2010-2015年242个会计师事务所-年度观测的研究,有以下发现:(1)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购买职业责任保险的倾向越强。这一发现验证了DeAngelo(1981)推论中的基础性假设,即事务所规模越大,越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同时发现,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的事务所更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已经计提了较多职业风险基金的事务所越不倾向于购买职业责任保险。(2)会计师事务所规模越大,其自愿投入保险的费用越多。这一发现同样验证了大所更倾向于为自身积累的财富寻求保障的假说,意味着在险财富越多的大所越倾向于自愿购买远远高于监管要求标准的高额职业责任保险。(3)会计师事务所越来越倾向于在职业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条款,且职业责任保险的追溯保护期间越来越长。同时发现,规模越大的会计师事务所,越倾向于在保险合约中设置追溯期,意味着大所更有需求要对以往潜在执业责任进行保障。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经济后果研究。本文将主要检验两方面经济后果,分别是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和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1)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费用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454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购买了职业责任保险的事务所,审计费用总体显着提高;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审计费用没有发现显着变化。该发现支持声誉理论,即大所拥有更多财富,有更多资源和能力“消化”保费成本,而小所资源较少,能力有差距,更可能转移保费成本。本文发现,保险抑制了风险溢价对审计费用的正向影响,这一发现支持审计费用包含风险溢价假设。(2)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投保对审计质量的影响。通过对2010-2015年3839个公司-年度观测的研究,结果显示,会计师事务所购买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变化。小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显着提高;大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审计调整没有发现显着影响。这意味着购买职业责任保险后,小所审计质量得到提高。同时发现,大所和小所的审计调整在投保前存在显着差异,但是投保保险后,二者不再存在显着差异,这印证了主要实证结果。上述发现支持验证了职业责任保险的监督作用假设和激励作用假设。综合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影响的实证结论,可以发现二者的检验结果是一致的,意味着基于保险发挥的正向作用,小所的审计投入增加,导致审计费用增加,进而审计质量提高。因此,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两部分研究结果一致,互相印证。本文立足于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在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中得到快速普及这一转折期,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制度背景、需求因素和经济后果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和研究,为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机构和投资者深入了解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了经验证据,并对补充这一领域的研究做出了有益贡献。本文的学术贡献主要体现在:(1)以往文献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探讨多停留在理论层面和制度层面,较少进行实证检验,本文首次以实证数据检验方法进行大样本研究;(2)在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领域检验了保险需求相关假设,对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提供了更深入的理解;(3)首次对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开展实证研究,拓展了会计师事务所法律风险、审计费用和审计质量的文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作为一个国际通行、持续发展的险种,已被各国实践证明是保护注册会计师行业发展和保障投资者利益的有效手段。因此,本文的研究结果还有以下现实意义:(1)为监管部门明确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作用机制提供参考,有助于制定更有针对性的信息披露和监管政策;2)为司法部门完善注册会计师民事责任法律制度和诉讼制度提供参考;((3)为会计师事务所提供完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和质量控制制度的指引;(4)为投资者和公众提供参考,有助于投资者进一步发挥该保险保护投资者利益的作用。
韩仁哲[8](2018)在《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救济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05年《公司法》修订首次确立了司法解散制度,成为股东在公司僵局情况下实现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此后《公司法》在2013年修订时保留了司法解散制度,其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司法解散制度作为公司僵局中股东权利的救济途径,其确立首先体现了公司合同不完全性背景下的司法介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常常不会针对公司的“人合性障碍”预见性地约定相应的解决条款,相应的便要求司法机关在公司存在人合性障碍等公司僵局情形时,介入公司内部治理。其次,公司司法解散制度是公司资本多数决困境的必然结果,尤其在有限责任公司中,各持50%股权份额的均等化股权结构与资本多数决相结合,极易造成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策陷入相持不下的境地,长此以往便会形成“公司僵局”。最后,司法解散制度能够收紧公司自治的底线。在被解散公司中,如果不允许法院作为中立第三方强行介入,公司中小股东极易沦为公司自治的牺牲品。综上可见,司法解散制度对股东的保护、对公司僵局的解决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规定尚存在诸多不足之处,首先,司法强制力介入公司治理、干预公司主体资格,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公司自治。其次,司法解散的核心标准存在“人合性障碍”与“对外经营情况”的不同认知,尤其在以人合性障碍为标准解散公司的司法实践中,造成诸多优质的好公司仅因为股东或董事的矛盾便被解散,严重忽视了公司存续的社会价值。最后,我国目前司法解散案件的裁判结果对公司的影响力有限,诸多被判决解散的公司并未解散,其中部分公司变更股东后继续存续,甚至未发生改变继续存续。这意味着司法解散制度对公司本身而言过于严苛,即使股东提起诉讼,但公司并不愿意以此作为纠纷解决的手段。因此,我国亟需确立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救济措施,缓解司法解散制度之刚性。基于这一初衷,本文参考域外司法解散制度替代性救济措施的经验,结合我国769份司法解散案例的实践,提出了我国司法解散制度的替代性救济措施,并为其在我国的适用提供了法律的构建。总体而言,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章——“公司司法解散的规范、法理与困境”。本部分首先对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法律规定进行系统分析,明确其适用的核心要件、主体要件及必要条件等。其次,论证了司法解散制度的正当性和基本原则。司法解散制度是对公司合同不完全背景下的司法介入,是资本多数决的必然结果,也是公司自治的收紧。其确立应当遵循利益衡量原则、实质救济原则、替代性救济方案优先原则以及净手原则等。再次对司法解散制度的现实困境进行了规范分析,指出我国司法解散制度演进趋势、逻辑缺陷以及因此导致的好公司被解散的现实困境。最后,通过对检索的769件司法解散案件的梳理,客观的分析了我国当前司法解散公司的情况、裁判的价值取向等,并对当前司法解散案件的裁判效果进行反思,以为后文提供实际依据。第二章——“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的内涵、意义与理论基础”。本部分首先简单阐述了何为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措施:指通过除司法解散之外的其他途径,实现司法解散制度所能达到的公司僵局救济效果。然后分别从宏观与微观两个层面对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措施的意义进行分析,宏观层面观之,替代性救济措施彰显司法对法律的续造功能、促进公司内部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微观层面上看,替代性措施有利于化解公司经营管理困境、保护中小股东利益。最后,系统分析了替代性救济措施的理论基础。如企业维持原则、公司自治理论、利益衡量理论等,皆形成我国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措施的理论支撑。第三章——“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的域外借鉴与启示”。本部分对域外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措施进行了对比分析,首先对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替代性救济措施进行梳理与对比,如英国的“不公平偏见救济”、美国的临时董事制度、德国的退股与除名制度等,并提炼出两大法系替代性救济措施立法差异。并因此获得对我国司法解散制度替代性救济措施的启示,进而提出我国替代性救济措施的设计路径。第四章——“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措施类型化研究”。本部分系统的论证了我国应当确立的替代性救济措施。其一是股份强制转让制度,该制度是以股东分离的方式化解公司僵局,但对其适用在我国仍需解决主体资格、转让方以及转让价格的确定等问题。其二是管理层收购制度,基于代理成本、公司治理结构等理论,我国存在确立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新浪管理层收购的实践也表明管理层收购对公司僵局解决以及公司业绩的积极影响。在我国确立管理层收购,必须首先明确管理层收购的方式、目标公司、融资对象等,如此才能为管理层收购提供充足的条件。其三是指定临时董事。某高尔夫公司案件中,法院任命临时董事对公司僵局的化解起到重要作用,但法院对指定临时董事的说理过于薄弱。其实我国设置临时董事制度,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其反应了公司自治下司法的有限介入,同时是一种高效率、低成本的公司僵局解决之道,所以我国应当确立临时董事制度。明确其适用条件、明确临时董事的主体资格及其权利义务并明确临时董事责任免除与豁免规则,以提高临时董事的积极性。其四是强制公司分立。强制公司分立具有公司僵局解决的彻底性,能有效解决因控制权争夺而产生的公司僵局。东北高速公司分立事件充分显示了公司分立对公司僵局解决的有效性,借鉴东北高速分立事件,我国强制公司分立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明确强制公司分立的条件,如公司僵局的严重程度、分立公司的类型、公司分立方案的完善程度等;强制公司分立时必须有中小股东保护措施,如异议股东股权回购、非比例性股份分配规则等;公司分立同样还具有完善的债权人保护措施。
彭幸[9](2018)在《人权保障视角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不方便法院原则是一个纯粹的现代性法学理论。它是一个有着明确价值指向,但具体适用标准又不够清晰的概念。长期以来,众多学者对其进行了研究,却忽略了其与人权保障的内在联系。然而,晚近的大量案例暴露出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当事人人权保障出现了背离。尤其是,以美国为代表的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屡次利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侵害外国受害者之人权,导致数以万计的受害者无法获得有效的司法救济。在此背景下,本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研究不再局限于国别研究的固有范式,而是从比较法的视野,剖析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根本目的,进而从人权保障这一基本价值导向出发对其进行研究。在研究内容上,文章以人权保障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本问题为基础,分别从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的诉权保障、公正审判权保障和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个具体的角度进行研究,并分别提出完善建议。最后,文章对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情况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在研究思路上,文章以“总—分—总”的形式,提出问题并展开分析,各个击破之后得出结论。在研究方法上,本文采取了比较研究方法、案例分析方法和历史分析方法等。首先,论文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具体来说,人权保障包括人权的立法保障、司法保障和行政保障。其中,人权的司法保障要求在民事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合理分配诉讼义务。作为国际民事诉讼的重要内容之一,不方便法院原则也应以保障人权为基本的价值导向。而在国际民事诉讼的语境中,更需注意原告挑选法院的问题切实存在,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更加复杂和困难。鉴于此,人权保障对不方便法院原则提出了更加深刻的要求,令其不仅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公正审判权,而且应当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从各国当前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情况来看,既有契合人权保障要求的实践,又有偏离这一要求的现象。一则,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根本目的是实现“正义的目的”(the ends of justice),它与人权保障密切关联。这不仅体现在最早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苏格兰法院的案例中,也深深地印刻在英美法系各国的司法实践中。二则,晚近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实践更契合了人权保障的要求。例如,欧盟和德国法院仅在家事案件中有限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其目的是为了实现儿童的利益最大化,为弱势群体的人权保障提供服务。然而,也有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实践偏离了人权保障的要求。这突出表现在美国法院将不方便法院原则转变为保护本地利益的工具,并利用这一制度侵犯他国国民的人权。鉴于此,有必要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其加以优化。具体来说,以人权保障之视角审视和完善不方便法院原则可以从诉讼的“前端”(确定管辖权阶段)和诉讼的“后端”(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分别进行。诉讼前端之保障主要体现为对当事人诉权、公正审判权的保障;诉讼后端的保障则主要体现为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其次,论文分析了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诉权保障的问题。诉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是当事人在国际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重要权利。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分析过程中,首先需要考虑的就是如何保障当事人的诉权,减少对当事人诉权的妨害。对于直接侵犯当事人诉权的情形,尤其应予制止。例如,对否定原告起诉权的“驳回诉讼”这一裁判结果的适用,不仅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情形不相符,而且不利于当事人在特殊情形下快速恢复诉讼程序。附条件适用则是对作为基本人权的诉权附加适用条件,甚至通过附加条件使不符合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标准的案件得以适用,明显妨害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同时,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扩大化导致当事人诉权损害加重的现象也应加以必要的限制。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本身就是对合法起诉权的限制,因此其必须限于为了“正义的目的”的例外情形之下。但事实上,因各国适用标准模糊不清和考虑因素过于宽泛而导致了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扩大化。因此,应实行相对严格的适用标准,并在考虑因素上分情形加以取舍。再次,论文对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公正审判权保障问题进行了研究。公正审判权包含着丰富的内涵,它要求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同时满足对当事人的平等权、及时审判权和正当法院审判权的保障。一是,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应确保当事人之间平等诉诸司法的权利。尤其是在当前较为突出的跨国公司侵权案件中,作为个人的当事人与规模庞大的跨国公司之间难以达到平等的权利保障。对此,首先应当遏制以地域性为基础的地方保护主义;其次应当优化群体诉讼制度,并为特殊案件的弱势当事人提供有效的司法救助;最后,还应为弱势当事人提供其他程序性便利。二是,因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导致的诉讼延迟现象应予关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需要两个以上国家的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这决定了它比其他国际民事案件要耗费更多的时间和诉讼资源。在实践中,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件动辄耗用几年甚至十几年的时间,民事权利受到损害的一方很难得到及时的司法救济。对此,不仅应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分析程序本身进行简化、对当事人举证与质证程序加以优化,更应当重视诉讼程序间的衔接。三是,无论是受案法院还是替代法院,都应符合“正当法院”的要求。这一方面要求在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中,重视该民事争议在替代法院的可诉性、替代法院能否提供必要的司法救助等因素;另一方面,也应保证相关监督制约机制之畅通,保障当事人在正当法院审判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及时、有效地申诉和请求复查。复次,论文探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近年来,学者开始将研究目光从确定管辖权阶段移至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阶段。这一方面打破了固有研究之藩篱,另一方面也顺应了晚近国际社会对人权保障的关注趋势。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案件,因其请求承认与执行判决的国家不同而有不同的情形。其中,在一国法院适用了不方便法院原则,当事人在替代法院提起诉讼并返回该法院请求承认与执行的案件,被称作“回旋镖诉讼”。在此类案件中,确定管辖权阶段对替代法院的审查标准较为宽松,而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对作出判决的法院之审查标准则相对严格。两个不同的标准作用于同一个案件时,将可能出现当事人“诉诸司法的鸿沟”(access to justice gap)。因此,应当制定相应的规则来应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的困境。一方面,在确定管辖权阶段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分析中,应当注重对判决可执行性因素的考虑。另一方面,在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应采取禁反言原则,并对相关案件实行加速审查,来保障当事人的权益。最后,论文分析了我国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发展情况,从人权保障的角度对其加以审视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不方便法院原则在我国形成了以“明显不适当法院标准”为主、“更方便法院标准”为辅的中国模式。在法律依据的空白期,人民法院已经在司法实践中有限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这一阶段的适用特色是以“个案正义”为指引的模糊适用。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会议纪要》之后,人民法院的审判实践则大多以此为参考。直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32条明确规定了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给人民法院适用该制度协调国际民事管辖权纠纷提供了正式的法律依据。从人权保障的角度来说,我国当前的不方便法院原则制度面临着困境。其一,“驳回起诉”导致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妨害,而对适用主体的规定限制了部分原告提出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申请资格,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诉权的行使。其二,当前不方便法院原则的适用条件难以保障当事人的公正审判权。尤其是涉及我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利益时,就不得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规定,会导致对案件正义目的的忽略。其三,我国的相关规定忽视了对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之考虑。对此,一是可以由“驳回起诉”向“中止诉讼”进行转变,取消对原告作为适用主体的限制。二是可以通过对我国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考虑因素的优化,将适用条件转变为考虑因素,并从公正、效率、本地利益保护三个类别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考虑因素加以类型化分析,进而区分不同考虑因素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与否的影响程度。三是可以加强对判决可执行性的考虑,采取禁反言原则,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总之,不方便法院原则是国际民事诉讼的重要制度,它在全球化的背景下发挥着积极作用,但在具体适用中也存在对人权保障的背离现象。鉴于此,可秉持人权保障和实现正义的价值与目的,分别从诉权保障、公正审判权保障和促进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个角度来审视不方便法院原则之适用,并为其提供相应的完善建议。
曹晓锐[10](2017)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和统分结合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已经成为农村中最重要的分配形式之一,其运行效果不仅直接关系到广大农民最基本的生存和发展权利,而且影响着农村双层经营体制的良性运转以及国家对农村土地等资源利益的宏观配置。在农村经济发展缓慢时期,由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未积聚起可供分配的集体资产,其收益分配矛盾并不明显,未能得到各界理应的广泛关注。近年来,在农村经济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中,随着政府征地行为以及社会资本对农村土地资源的介入,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效应明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组织载体,虽然在土地征收和流转过程中失去了对集体土地的控制,但也由此获得了较多的征地补偿、租金等收益。而与此同时,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则随着集体土地的流失而无法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失去了生活保障基础,由此加剧了农民成员对集体收益的激烈争夺,产生了大量的矛盾纠纷。可以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矛盾已然成为当下最为棘手、最亟待解决的基层社会矛盾之一。由于长久以来,国家立法缺乏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必要“关怀”,法律规范严重缺失,导致了收益分配中主体和程序运行机制不畅、成员权利保护不周等问题突显,而司法救济作为权利保护、矛盾化解的最后一道屏障,其实际运行效果亦不理想。因此,如何通过完善现有的法律机制使其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进行有效调整,已经迫在眉睫。笔者正是基于对此问题的高度关注,试图透过经济法视角,从宏观层面审视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机制要实现的价值目标,并以此为指引深入解析收益分配关系的各个构成要素,坚持问题导向的基本思路,找准现行法律调整机制中存在的问题,通过解决问题探寻出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有效路径。本文立足于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的现实背景,从收益分配关系入手,围绕如何完善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的中心主题,结合司法实践,采用总分式的结构体例,从收益分配关系整体再到各个具体环节,分六个章节进行了论述,具体如下:第一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及价值目标”。本章首先解析了收益分配关系的构成要素,并结合其运行机制特点归纳出主体及权利义务等方面的特性。其次全面介绍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现行制度环境。分析了收益分配格局形成的体制基础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收益分配机制运行的制度基础是村民自治制度。同时,从《物权法》、《土地承包法》等涉及收益分配关系调整的具体规范中,梳理归纳现行的法律制度安排。然后,深6剖析了现行法律制度在调整过程中,存在的宏观、中观、微观三个层面的问题。最后通过政治、经济等多学科的综合视野,结合实际情况,论述了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应实现的总体价值目标。本章是从宏观视野所作的总体分析论述,具有统领全文的作用,旨在为收益分配各环节的机制完善指明目标方向。第二章“收益分配主体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本章首先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概念、渊源等基本认知着手,通过对各理论学说的分析深入解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特定内涵和法律属性,并针对《民法总则》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的规定,结合部分地方实践对其法律地位进行了辨析。其次分析了主体运行机制面临的现实困境,一方面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民委员会关系主体混同,其成因主要涉及历史沿革和法律制度的双重因素;另一方面是双层经营体制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职能定位模糊,对其“统”方面职能的认知存在缺陷。最后在归纳总结基础上提出立法完善的建议,并提出了三方面的具体举措即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明确其法律地位并以此为基础改革、完善产权制度和内部治理结构,重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双层经营体制下“统”的职能。第三章“收益分配对象及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本章首先对成员、村民、农民三个易混淆的概念进行了辨析;透过抽象的成员权理论深入解读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属性,介绍其权利内容及专属性、财产性等四个方面的特征;着重指出收益分配请求权是成员权的核心,分析了收益分配请求权的具体表现形式。其次是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重点论述。从梳理关于成员资格认定的不同标准学说入手,分析现行认定标准中存在的片面性及不合理性等问题;归纳总结成员资格认定应把握的四项基本原则,提出以三要素为判断依据的基本认定标准。另从动态应用角度,探讨了成员资格的取得与丧失,并专门对部分特殊成员资格认定问题进行了分析论述。还从立法、程序、司法审查三方面论述了如何建立科学的成员资格认定机制。最后,从权利保护的具体制度设计出发,从完善决策机制及撤销权制度、赋予诉权三方面提出了具体建议。第四章“收益范围及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以征土补偿收益为例”。本章选取收益范围作为特殊的视角,围绕收益如何在政府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与成员以及成员相互间进行利益平衡进行论述。鉴于收益范围较广且其中征地补偿收益最具特殊性,本章又专门以征地补偿收益为例,首先解析了征地补偿收益的构成、特殊的法律属性以及各构成部分在分配中的利益归属。其次,分析论证了收益分配中存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忽视、集体留存不规范、土地补偿费分配依据不统一等方面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利益平衡机制的具体建议即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单独补偿制度、规范集体提留的比例和使用范围以及统一征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第五章“收益分配程序及运行机制的完善”。本章首先提出了村民自治是收益分配程序的制度基础,对村民自治的基本概念、自治主体等内涵进行了解析;指出了村民自治权行使方式即民主议定。其次,以分配正义理论为基础,深入剖析了民主议定的局限性,同时分析了民主议定下收益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局限。归纳了民主议定应把握的权利平等、公平、优先三项原则并提出三项具体的矫正措施。再次,以经济法“国家干预”理论为基础,从三个方面论述了收益分配程序运行机制的完善路径。一是“国家法”和“民间法”对收益分配程序的双重规制;二是辨析了行政权与自治权的关系,分析二者之间的冲突以及如何界分,指出行政权介入矫正应具有适度性,并提出三个方面的具体建议;三是论述了司法介入收益分配程序的合理限度,分析了收益分配程序对司法干预的客观需求,指出司法干预应选择的合理方式即对民主议定分配方案的司法审查,最后探讨了司法权威与民间法的协调问题。第六章“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及完善”。本章主要采用了实证分析的方法,以重庆地区为例,首先收集了相关统计数据并抽取部分案例作为分析样本,全面介绍重庆法院近年来审理收益分配纠纷案件的情况,对发展态势、矛盾焦点等问题进行了分析。然后,梳理了现行司法救济制度存在的案件受理、审查程序、实体裁判等各方面的问题。最后,阐述了司法救济应遵循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原则,并从明确受理范围和诉讼主体、建立成员资格确认之诉制度、完善司法审查模式和判断规则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司法救济制度的具体建议。
二、企业改制民事纠纷案审理将有章可循(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企业改制民事纠纷案审理将有章可循(论文提纲范文)
(3)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域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及预期目标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预期目标 |
四、本文创新点 |
第一章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公证公信力的基本概念 |
一、公证的含义 |
二、公证公信力 |
第二节 公证的属性 |
一、从公证的起源来看公证的属性 |
二、现代公证制度下公证的属性 |
三、公证的属性与公证公信力 |
第三节 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和制度价值 |
一、我国公证制度的发展现状 |
二、新时期公证制度的功能 |
第二章 从典型案例分析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第一节 不同事项的案例简介 |
一、公证回避制度中的案例 |
二、公证审查程序中的案例 |
三、公证损害赔偿中的案例 |
四、公证中的关于刑事责任的案例 |
第二节 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
一、回避制度不完善 |
二、公证过程中忽视程序公正 |
三、公证赔偿诉讼中责任承担不合理 |
四、我国追究公证欺诈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陷入困境 |
第三章 域外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第一节 大陆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法国 |
二、德国 |
三、日本 |
四、其他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 |
第二节 英美法系国家关于公证公信力建设的经验 |
一、美国 |
二、英国 |
第三节 域外经验对我国公证公信力建设的借鉴价值 |
一、回避制度的借鉴 |
二、公证程序的借鉴 |
三、公证赔偿制度的借鉴 |
四、规制公证欺诈行为的借鉴 |
第四章 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回避制度 |
一、明确违反回避制度的后果,加大问责力度 |
二、完善回避制度的程序性规定 |
三、扩大适用回避制度的对象和申请回避的主体 |
第二节 重视公证程序,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一、重视程序公正,规范公证审查方式 |
二、增强公证核实权的可操作性 |
第三节 健全公证赔偿制度,强化公证责任意识 |
一、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
二、区分故意与过失,确定过错的认定标准 |
三、让公证员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完善公证赔偿责任制度 |
第四节 提高违法成本,规制公证欺诈行为 |
一、将骗取公证书和伪造、变造公证书的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 |
二、将骗取公证书的行为以诈骗罪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
三、构建公证行业的预警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论题及研究目的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目的 |
二、研究背景 |
(一)社会背景 |
(二)时代背景 |
(三)法律背景 |
三、研究价值 |
(一)理论价值 |
(二)实践价值 |
四、研究现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综述 |
(二)国外研究现状综述 |
五、研究思路和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一)创新之处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法构造的必要性 |
一、法律层面有效保障农民权利的规范要求 |
(一)立法层面需完成成员权体系的具体实化 |
(二)司法层面需确定成员权纠纷的法律适用 |
二、政策层面深入推进农村发展的现实需要 |
(一)三农问题关于农民权利持续保障的要求 |
(二)国家政策关于农民权利有效保障的要求 |
三、新要素的产生需将成员权研究拓展完善 |
(一)户籍制度改革的影响 |
(二)特别法人地位的影响 |
(三)市场经济理念的影响 |
(四)三权分置改革的影响 |
第二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组织基础的法律定位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权之间的关系 |
(一)成员权的构建必须以团体组织为依托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是集体成员权的团体组织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定位的由来 |
(一)农村生产合作社 |
(二)劳动群众集体组织 |
(三)非法人组织 |
(四)特别法人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法律定位的意义 |
(一)实现农村集体所有权实质化 |
(二)促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原主体性回归 |
(三)便利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市场交易 |
(四)保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有效实现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特性 |
(一)社区性与非社区性的结合 |
(二)职能与宗旨的多元融合 |
(三)行政色彩与市场主体的复合性 |
(四)多形式与多类型的发展模式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别法人的形态 |
(一)初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二)中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三)高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四)顶级形态的集体经济组织 |
第三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的法律界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主体形态概述 |
(一)以农户(家庭)为主体 |
(二)以个人为主体 |
(三)以个人与农户并存为主体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农户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不利于成员变动中的成员权认定和保护 |
(二)不利于成员资格制度有效建立 |
(三)导致成员权形同虚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个人主体形态之评价 |
(一)符合成员权私法权利属性 |
(二)有利于成员权益得到切实保护 |
(三)契合集体资产量化与股权改革方向 |
四、确立以个人为权益归属点的成员权主体形态 |
(一)区分权利主体与权利行使主体的关系 |
(二)现阶段农户是成员权的行使主体 |
(三)未来应确立个人成员权主体形态 |
第四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法律认定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现状 |
(一)单纯的户籍标准 |
(二)“户籍+”复合标准 |
(三)对各类标准的评价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分类设计 |
(一)单一标准和复合标准 |
(二)经营资格标准和保障资格标准 |
(三)短期性标准和长期性标准 |
(四)特定贡献标准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标准的一般确定 |
(一)一般标准确定的基本原则 |
(二)以户籍标准为形式标准 |
(三)以其他标准为实质标准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特殊成员资格认定标准之确定 |
(一)外嫁女和入赘婿 |
(二)离婚、丧偶和再婚的妇女或入赘婿 |
(三)在校学生、服兵役人员、监狱服刑人员 |
(四)收养子女、超生子女和继子女 |
(五)外出务工人员、经商人员 |
(六)空挂户人员 |
(七)户籍已迁入城镇的人员和城市退休返乡人员 |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的实现机制 |
(一)明确取得和丧失情形 |
(二)明确认定主体 |
(三)规范认定程序 |
(四)建立成员数据库 |
第五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内容的法律实化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来源 |
(一)宪法权利是基础权源 |
(二)成员权是本质权源 |
(三)农民集体所有权是直接权源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现状考察 |
(一)学理上分类的认知现状 |
(二)地方立法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规范现状 |
(三)实践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享有现状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形态划分 |
(一)初级形态的成员权 |
(二)中级形态的成员权 |
(三)高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顶级形态的成员权 |
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权利内容解构 |
(一)以集体土地分配请求权和集体利益分配权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
(二)以集体事务参与权为主的管理经营性权利 |
(三)以退出权为主的变动性权利 |
(四)以撤销权和代表诉权为主的救济性权利 |
第六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的法律保障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实现之概述 |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 |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 |
二、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行使机制 |
(一)集体土地承包请求权的行使 |
(二)宅基地分配权的行使 |
(三)集体收益分配权的行使 |
(四)集体事务参与权的行使 |
(五)退出权的行使 |
三、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的救济措施 |
(一)撤销权诉讼 |
(二)成员代表诉讼 |
(三)制度上的配套保障措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多元化趋势下民法渊源的司法进路——以国家政策、法理、乡规民约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国家政策、法理及乡规民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及其问题 |
(一)国家政策在司法适用中的现状及其问题 |
1.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通知文件被认定为国家政策 |
2.相关部门的审批文件被认定为国家政策 |
3.地方政府文件被认定为国家政策 |
(二)法理在司法适用中的现况及其问题 |
(三)乡规民约在司法适用中的现状及其问题 |
三、国家政策、法理及乡规民约司法适用困境的原因 |
(一)国家政策在司法适用中出现困境的原因 |
(二) 法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困境的原因 |
(三)乡规民约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困境的原因 |
四、国家政策、法理及乡规民约的司法进路 |
(一)国家政策的司法进路 |
1.国家政策在司法裁判中说理部分的运用 |
2.对《民法总则》第10条中的“法律”的扩大解释,将规范性文件涵摄其中 |
3.将《民法总则》第11条作为转介条款,引致出相应规范性文件 |
4.将国家政策融入司法解释 |
5.将国家政策融入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意见 |
(二)法理的司法进路 |
1.法理被确定为民法正式渊源地位(31) |
2.加强法官司法裁判解释权 |
3.将学说作为案件佐证融入司法 |
4.判例作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案例进入司法 |
(三)乡规民约的司法进路 |
1.直接纳入立法 |
2.通过司法援引 |
3.政府直接或间接参与乡规民约的制定 |
五、结 语 |
(6)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足和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我国劳动仲裁制度的现状 |
(一) 劳动关系和劳动争议 |
(二) 我国现行主要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
1. 劳动争议调解体系 |
2. 劳动保障监察机制 |
3.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
4. 司法诉讼 |
(三)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程序 |
1. 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
2. 劳动争议仲裁受案范围和管辖 |
3.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程序 |
(四)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特点 |
1. 劳动争议当事人无自主选择权,实行强制仲裁 |
2. 仲裁前置,劳动仲裁是司法诉讼的前提条件 |
3. 有限的一裁终局,仲裁裁决效力具有不确定性 |
4. 劳动仲裁机构具有“准行政性”和“准司法性” |
二、现行劳动争议仲裁制度在当前实践中凸显出的不足 |
(一) 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与仲裁基本原则、制度的冲突 |
1. 劳动仲裁强制性与仲裁自愿性的冲突 |
2. 仲裁机构独立性不明确,裁决程序不能充分体现仲裁本质 |
3. 违背了通行的“或裁或审”基本制度 |
4. 违背了“一裁终局”基本制度 |
(二) 程序上的不足 |
1. 立案受理审查制制约了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力 |
2. 缺少财产保全的相关规定,不能有效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
3. 较短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不利于劳动者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
4. 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狭窄 |
5.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未建立起有效的监督体系 |
(三) 劳动争议仲裁制度效能有待进一步提高 |
1. 劳动争议“一裁二审”的程序制度制约了劳动争议解决效率 |
2. 劳动争议仲裁与劳动保障监察职能的错位与交织 |
3. 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与诉讼程序不能有效衔接 |
4. 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 |
三、域外劳动争议处理机制考察和借鉴 |
(一) 各具特色、各有侧重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 |
1. 以专业法庭为主体处理劳动争议案件 |
2. 以调解和仲裁为主导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3. 劳动调解仲裁与专业法庭相结合的解决机制 |
4. 以普通民事诉讼方式为主导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
5. 设立准司法机构便捷处理劳动争议 |
(二) 境外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体现出的基本特点 |
1. 针对不同类型的劳动争议,适用不同的化解方式 |
2. 注重通过非诉讼渠道化解劳动争议纠纷 |
(三) 参考和借鉴 |
1. 法制建设是妥善解决劳动争议的基石 |
2. 有效发挥工会组织在劳动争议解决中的作用 |
3. 劳动仲裁普遍遵循仲裁自愿和独立仲裁原则 |
4. 重视树立劳动争议仲裁的权威性 |
四、关于完善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建议 |
(一) 回归仲裁基本原则和基本制度,完善劳动仲裁机构建设 |
1. 实行“或裁或审”兼“一裁终局”的制度体系 |
2. 确立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独立性和自律性 |
(二) 改革和完善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的相关规定 |
1. 实行立案登记制和收费制度 |
2. 结合我国经济发展现状和未来发展趋势,拓宽受案范围 |
3. 增加劳动争议仲裁制度中财产保全的规定 |
4. 适当延长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时效 |
(三) 进一步理顺劳动争议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配合,提升劳动争议仲裁效率 |
1. 进一步健全和强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职能 |
2. 进一步规范司法诉讼与劳动争议仲裁之间的工作衔接 |
(四) 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体系建设和法制建设,有效化解劳动争议 |
1. 进一步完善劳动和社会保障的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就业和创业环境 |
2. 与时俱进,及时修订和出台法律、法规、政策,有效应对劳动争议新局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研究框架与研究方法 |
1.3 主要创新点与可能的贡献 |
第2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
2.1 理论基础 |
2.2 文献综述 |
第3章 制度背景与现状描述 |
3.1 制度背景 |
3.2 现状描述 |
第4章 投保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的影响因素:实证检验 |
4.1 引言 |
4.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4.3 研究设计 |
4.4 主要实证结果 |
4.5 稳健性检验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费用视角 |
5.1 引言 |
5.2 理论分析与假说推导 |
5.3 研究设计 |
5.4 主要实证结果 |
5.5 稳健性检验与进一步分析 |
5.6 本章小结 |
第6章 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经济后果的实证检验:审计质量视角 |
6.1 引言 |
6.2 理论分析和假说推导 |
6.3 研究设计 |
6.4 主要实证结果 |
6.5 稳健性检验 |
6.6 本章小结 |
第7章 总结与展望 |
7.1 研究结论 |
7.2 实务建议 |
7.3 研究局限 |
7.4 研究机会 |
附录1 :变量定义表 |
附录2 :保险费率方案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救济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0.引言 |
0.1 研究背景与问题提出 |
0.2 文献回顾与综述分析 |
0.3 研究技术路线 |
0.4 研究方法 |
0.4.1 实证分析方法 |
0.4.2 规范分析方法 |
0.4.3 比较分析方法 |
0.5 创新之处 |
0.5.1 研究视角创新 |
0.5.2 域外横向比较方法创新 |
0.5.3 司法判例研究模式创新 |
0.5.4 管理层收购的救济模式创新 |
1.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规范解释与现实困境 |
1.1 公司司法解散规范与文本的法解释学释义 |
1.1.1 主体规范释义:《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法解释学分析 |
1.1.2 配套性司法解释释义:《公司法解释(二)》司法解散条文法解释学分析 |
1.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法理构造 |
1.2.1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正当性诠释 |
1.2.2 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的基本原则 |
1.3 公司司法解散现实困境 |
1.3.1 司法解散制度的逻辑演进 |
1.3.2 司法解散的逻辑欠缺 |
1.3.3 盈利公司是否应该被解散 |
1.4 司法解散实证分析 |
1.4.1 关于样本的说明 |
1.4.2 涉诉公司基本特征 |
1.4.3 裁判的价值取向 |
1.4.4 裁判效果反思 |
2.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的基础理论 |
2.1 公司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的内涵 |
2.2 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的价值 |
2.2.1 宏观层面价值 |
2.2.2 微观层面价值 |
2.3 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的理论基础 |
2.3.1 企业维持原则 |
2.3.2 公司自治理论 |
2.3.3 利益衡量理论 |
3.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的域外借鉴与启示 |
3.1 域外司法解散替代救济措施考察 |
3.1.1 英美法系替代性救济进路——法官发挥能动性 |
3.1.2 大陆法系替代性救济进路——股东分离为主 |
3.1.3 两大法系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进路差异 |
3.2 域外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设计路径之启示 |
3.2.1 管理类僵局应尊重公司自治 |
3.2.2 经营类僵局市场化解决路径 |
3.2.3 替代性救济措施应发挥法官能动性 |
3.2.4 区分解散性与非解散性处理 |
4.司法解散替代性救济措施类型化研究 |
4.1 股权强制转让 |
4.1.1 股权强制转让的理论与实践基础 |
4.1.2 股权强制转让待决法律问题 |
4.1.3 强制股权转让的具体法律安排 |
4.2 管理层收购制度(MBO) |
4.2.1 管理层收购之内涵 |
4.2.2 管理层收购的理论基础 |
4.2.3 MBO解决公司经营困境:以新浪管理层收购案为例 |
4.2.4 以管理层收购解决公司经营困境的具体应用 |
4.3 指定临时董事 |
4.3.1 临时董事制度内涵 |
4.3.2 临时董事解决公司董事会僵局:以某高尔夫公司为例 |
4.3.3 临时董事作为替代性救济措施的理论基础 |
4.3.4 临时董事解决公司董事会僵局的具体应用 |
4.4 强制公司分立 |
4.4.1 强制公司分立的内涵与优势 |
4.4.2 强制分立解决股东控制权僵局:以东北高速公路公司为例 |
4.4.3 强制公司分立在股东僵局中的具体应用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9)人权保障视角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案 |
四、研究的创新性 |
第一章 人权保障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基本问题 |
第一节 人权保障对不方便法院原则的要求 |
一、人权保障的基本界定 |
二、人权保障的具体要求 |
第二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人权保障的现状 |
一、根本目的与人权保障之关联 |
二、契合人权保障要求的实践 |
三、偏离人权保障要求的实践 |
第三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人权保障的路径 |
一、确定管辖权阶段的人权保障 |
二、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的人权保障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的诉权保障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与诉权的关系 |
一、诉权的理论及其国际法渊源 |
二、诉权保障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的交互作用 |
第二节对诉权的直接妨害及应对 |
一、驳回诉讼与中止诉讼之抉择 |
二、附条件适用的诉权保障问题 |
第三节 对诉权的间接妨害及应对 |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扩大化 |
二、适用标准不当对诉权保障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的公正审判权保障 |
第一节 不方便法院原则与公正审判权的关系 |
一、公正审判权的界定 |
二、公正审判权对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的要求 |
第二节 平等权之保障 |
一、与跨国公司相关的平等权问题 |
二、与跨国公司相关的平等权之保障路径 |
第三节 及时审判权之保障 |
一、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的诉讼延迟态势 |
二、对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诉讼延迟之规制 |
第四节 正当法院审判权之保障 |
一、正当法院的基本要求 |
二、替代法院正当性的审查模式 |
三、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正当替代法院建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
第一节 人权保障对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的介入 |
一、与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概况 |
二、人权保障和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间的关系 |
三、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机制中人权保障的困境 |
第二节 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诉诸司法的鸿沟” |
一、“诉诸司法的鸿沟”的基本界定 |
二、“诉诸司法的鸿沟”的司法实践 |
第三节 促进相关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之路径 |
一、确定管辖权阶段的前端协调 |
二、判决承认与执行阶段的后端协调 |
三、制定多边公约的国际协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中的人权保障 |
第一节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一、法律依据空白时期 |
二、法律依据发展时期 |
第二节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适用中人权保障的困境 |
一、诉权保障的困境 |
二、公正审判权保障的困境 |
三、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潜在困境 |
第三节 我国不方便法院原则相关制度的完善建议 |
一、诉权之保障 |
二、公正审判权之保障 |
三、相关判决承认与执行中的两阶段优化方案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意义和目的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创新 |
第一章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关系的法律调整及价值目标 |
第一节 收益分配关系的构成和特性 |
一、收益分配关系的构成 |
二、收益分配关系的特性 |
第二节 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制度环境 |
一、双层经营体制下的收益分配格局 |
二、以村民自治为基础的收益分配机制 |
三、收益分配的现行法律制度安排 |
第三节 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制度缺陷及成因 |
一、制度变迁中政策与法律失衡 |
二、主体运行中职能与定位模糊 |
三、权利保护的制度基础薄弱 |
四、分配程序运行机制不畅 |
五、司法救济制度不完善 |
六、成因的综合分析 |
第四节 收益分配关系法律调整的价值目标 |
一、实现分配正义 |
二、保护农民生存和发展 |
三、促进农村经济繁荣 |
四、维护基层社会稳定 |
第二章 收益分配主体及运行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律属性和职能定位 |
一、基本认知 |
二、法律属性及地位 |
第二节 收益分配主体运行机制的现实困境 |
一、主体混同及弊端 |
二、重合与冲突的双重因素 |
三、双层经营体制下的职能定位不明 |
第三节 收益分配主体运行法律机制的完善 |
一、强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独立性 |
二、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 |
三、重塑双层经营体制下“统”的功能 |
第三章 收益分配对象及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成员权 |
一、村民、农民与成员的概念辨析 |
二、成员权的内容和性质 |
三、成员权核心——收益分配请求权 |
第二节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 |
一、成员资格认定的不同标准及评析 |
二、成员资格认定的合理路径 |
三、特殊群体的成员资格认定 |
第三节 收益分配权利保护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民主决策机制 |
二、特定诉权的赋予 |
三、完善撤销权制度 |
第四章 收益范围及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以征地补偿收益为例 |
第一节 征地补偿收益的构成及属性 |
一、征地补偿收益的构成 |
二、征地补偿收益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征地补偿收益分配存在的问题 |
一、被忽略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
二、土地补偿费集体留存的不规范 |
三、土地补偿费分配依据的不统一 |
第三节 征地补偿利益平衡机制的完善 |
一、确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单独补偿制度 |
二、规范土地补偿费的集体留存比例和使用范围 |
三、统一土地补偿费的分配依据 |
第五章 收益分配程序及运行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收益分配程序的制度基础——村民自治 |
一、村民自治的内涵 |
二、村民自治权的行使——民主议定 |
第二节 民主议定的局限及矫正 |
一、不完善的程序正义 |
二、分配结果的公正性局限 |
三、民主议定的内部矫正 |
第三节 收益分配程序运行机制的完善 |
一、国家法和民间法的双重规制 |
二、行政权的适度介入 |
三、司法干预的合理限度 |
第六章 收益分配纠纷的司法救济制度及完善 |
第一节 司法救济现状分析 |
一、总体情况及效果——以重庆地区为例 |
二、存在的问题分析 |
第二节 司法救济制度的完善 |
一、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和裁判原则 |
二、明确受案范围和诉讼主体 |
三、建立成员资格确认之诉制度 |
四、完善司法审查模式和判断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四、企业改制民事纠纷案审理将有章可循(论文参考文献)
- [1]证券示范诉讼制度研究[D]. 高田.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虚假陈述连带赔偿责任分配的价值基础和实现标准[J]. 刘磊. 证券法苑, 2020(03)
- [3]公证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其对策[D]. 王婕.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7)
- [4]新时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之法构造[D]. 雷苗苗. 安徽大学, 2020(07)
- [5]多元化趋势下民法渊源的司法进路——以国家政策、法理、乡规民约为中心[J]. 王勇旗.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9(05)
- [6]我国劳动争议仲裁制度的不足和完善[D]. 杨松. 云南大学, 2019(03)
- [7]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研究[D]. 邱颖.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8)
- [8]公司司法解散的替代救济机制研究[D]. 韩仁哲. 西南财经大学, 2018
- [9]人权保障视角下的不方便法院原则研究[D]. 彭幸.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8)
- [10]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法律机制研究[D]. 曹晓锐. 西南政法大学, 2017(03)
标签:收益分配论文; 法律论文; 公信力论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论文; 公司解散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