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现代化(论文文献综述)
华见[1](2021)在《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是当前党和国家对于新时代乡村治理的最新论述,在乡村场域,其提出具有精准扶贫、乡村振兴和城镇化建设的多重政策背景,是党和国家对于乡村治理规律的一般性总结。因此,具体到黔东南州乡村治理,把握黔东南州乡村治理普遍性的同时更要把握其特殊性。黔东南州乡村治理独特的地理环境、相对滞后的经济发展、复杂多元的民族成分以及相应的民族优惠政策等,这些特殊性彰显了黔东南州乡村治理过程的特殊性。结合黔东南州乡村治理体系变迁历程,可以发现黔东南州乡村治理生态与外部环境的走向与关系是由“封闭”走向“开放”,这意味着黔东南州乡村治理正成为一个更加开放的大系统,自治单元、德治单元和法治单元都是其子系统。构建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要着眼于自治单元、法治单元以及德治单元,通过相应的技术、规则以及制度层面的“融合”,使各子系统(单元)良性互动,最终推动乡村治理体系(系统)更加成熟。通过对黔东南州“整体图景”和“微观绘描”的分析,发现黔东南州乡村治理过程中存在着较为明显的自治、法治和德治单元困境,也存在着主体失谐、规则断层、空间民族分隔、经济支撑乏力等原因造成的“融合”困境。针对这些困境,首先要树立相应的“体系化”理念,引领乡村治理总过程;其次是要夯实自治、法治与德治单元基础,为进一步“融合”提供要素支撑;最后,在具体的“融合过程”中:以统一的纲领性政策法规为“三治融合”提供合法性支撑;以党委领导和政府主导协同克服主体“失谐”,实现多元主体联动;以优化“微治理”单元,重构融合基础;以厚植集体经济实现利益机制的联结,为“三治”提供融合动力;以数字乡村的建设实现信息的共享、主体的联通,突破空间壁垒;以评估指标和反馈机制的健全保证“三治”融合过程的可持续性,最终建立起适宜黔东南州的“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实现乡村善治。
黄泽宇[2](2020)在《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本文从强奸罪角度入手分析和诠释了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关系,从立法、司法、执法的层面展开研究,深刻分析国家法与习惯法产生冲突的原因,创新性的提出了解决习惯法和国家法冲突的方法和路径。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介绍了什么是习惯法的概念,寻根溯源的探索了藏族习惯法的发展脉络和历史渊源,从马克思主义的立场分析和总结了藏族习惯法的本质特征,为我们科学认识藏族习惯法提供了参考。第二章从西藏强奸犯罪案例的司法现状入手,阐述了习惯法与国家法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相冲突的表现,提出了在西藏司法实践中对强奸犯罪的轻刑化、缓刑化问题。第三章着重解释和回答了存在冲突问题的原因,并且从历史、社会、家庭和思想上进行了探讨,主客观相统一的分析了藏族习惯法为什么能够时至今日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影响着藏族群众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国家法却在西藏影响力有限。第四章充分论证了国家法和藏族习惯法相冲突的调适的必要性,提出了对藏族习惯法从立法上的改造,从司法上统筹兼顾的处置,从执法上的推行和解,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创新性的提出了完善西藏立法的建议和构建刑事和解司法制度。
黄捷[3](2020)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是传承和延续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础。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保护力度,为有效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在实践中面临的问题,以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情况的田野调查为切入点,深入实践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凸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正当性进行梳理,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论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合理性。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措施提出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法律制度的建议。除去绪论和结论,研究框架具体分为六个部分:第一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和类型。通过对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明确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范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类型界定,明确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主体的范围。第二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通过对广西防城港市、百色市、崇左市、桂林市、河池市等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情况进行田野调查,在梳理问题的基础之上总结经验。第三部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等方面梳理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第四部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基于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提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从人格论、正义论、财产劳动论、文化多样性论的学理层面分析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保护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为基础构建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第五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从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等方面论述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进行法律分析。从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两方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进行梳理。第六部分,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通过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方面提出建议。
罗斯特[4](2020)在《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彝区社会治理的冲突和协调 ——以彝族身价钱为例》文中认为彝族婚姻习惯法直接反映了彝族人民的婚姻生活。它是传统社会文化的组成部分,是彝族文化的重要体现。在实践中,为完善社会主义法治,促进社会积极发展往往需要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的相互适应、相辅相成。凉山彝族是从奴隶社会一步跨越到社会主义社会的民族。从民主改革前到今天,凉山彝区婚姻习俗在不断发展变化。不同时期的彝族婚姻习惯法在彝区社会治理方面起着迥然不同的作用效果。需要我们重视的是,传统的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律之间的矛盾,在当代并未得到有效协调。尤其彝族地区在婚姻领域攀比之风盛行,在重男轻女传统思想的影响下,极富彝族婚姻习惯法特色的彝族婚姻“身价钱”功能发生变异——聘金(“身价钱”)极速增长。高额的“身价钱”,对彝族地区社会治理带来众多问题及负面影响,阻碍了彝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解决此类问题,有学者从民族自治地方单行条例的制定、习惯法改革等视角提出建议,期望其适应国家法的发展。本文则立足于彝区社会治理角度,对彝族婚姻习惯法进行研究。在对彝族婚姻习惯法相关文献资料与法学理论知识研究的基础上,深入彝族地区收集了解相关案例,从肯定彝族传统婚俗价值、承认彝族婚姻习惯法有悖国家法律规定等方面对彝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提出建议,认为合理扬弃彝族婚姻习惯法是解决彝族地区社会治理问题的关键,并在民族法学框架之下,有效解决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冲突,推进彝族地区社会发展。同时,充分发挥民间规则的作用。一方面,要正视民间规则在基层治理中的价值,积极采纳民间规则之优点,合理摒弃封建老化之缺点。另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强民族自治地方对自治法规的立法工作,增强立法主动性。以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为主要参考,制定、修改、补充具有民族特色和可操作性的自治法规。本文除导论和结语外,由三章组成:第一章彝族婚姻“身价钱”概述,就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内涵进行研究,着重阐述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形成与作用、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功能及其变异;第二章彝族婚姻“身价钱”对彝区社会治理的影响,阐述了彝族婚姻身价钱对彝族地区社会治理的影响,在肯定其价值的同时,认为彝族婚姻身价钱有违法治理念,对彝区社会治理是有负面影响的;第三章彝族婚姻“身价钱”与彝区治理的协调,主张彝族婚姻习惯法中合理的内容与国家法律相结合,促进彝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互补,使二者共同积极地作用于彝族地区社会治理。
熊鹏[5](2019)在《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历史演变研究 ——以连南县南岗村排瑶为例子》文中提出明清以来地处粤西北山区的排瑶形成了一套旨在维护排瑶内部社会稳定、规范社会生产生活的习惯法,数百年以来以其高度的稳定性与强制性维护了排瑶社会的和平与稳定。但是近代以来排瑶经历了剧烈的社会转型期,作为排瑶文化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的排瑶习惯法亦在旧社会政治形态的解体、经济生产方式的转变、思想观念的多元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之下逐渐式微,部分习惯法内容在社会历史的变迁中逐渐变异或者消亡。在当前国家不断推进连南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治理的过程中,如排瑶习惯法应当被置于怎么一种地位、如何调适外部因素使排瑶习惯法在运行中发挥最大效用、如何做到“因俗而治”等问题都亟待我们探讨并解决。因此,本文以连南县南岗村排瑶为主要的研究对象,以明清至建国以来排瑶习惯法的主要内容为研究线索,采用田野调查、历史文献及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考查了排瑶习惯法数百年以来的变迁历史,分析了排瑶习惯法变迁的四大致因,系统地思考了如何在促进排瑶习惯法在维护当地社会发展、发扬排瑶习惯法文化等方面提出合理的措施。其中主要的创新点有两点:首先是在绪论部分对排瑶习惯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含义及其涵盖范围进行一个界定;其次是大量运用当地的一手历史资料及笔者所采集的田野调查资料作为写作的基础。排瑶作为瑶族的众多支系之一,而排瑶习惯法的研究在整个瑶族习惯法的研究上并不深入,因此笔者借此补充整个瑶族习惯法整体的研究。全文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绪论。此章的主要内容先后分为选题的主要缘起及研究背景、国内外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最后是笔者个人对于排瑶习惯法产生的历史条件及其含义的一个粗浅界定。第二章:明清时期排瑶习惯法内容的历史发展回顾。第一节分析清末前排瑶传统社会组织及其在清末外部政治影响下的多元发展,为后文做铺垫。第二节介绍清末排瑶调解审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其中包括对各类惩罚措施的说明。第三节则介绍清末排瑶婚姻丧葬习惯法的主要内容。第三章:民国初年至新中国建立前排瑶习惯法的深层次演变。这一章首先以民国时期国家政权深入排瑶社会作为线索,分析其对于民国时期排瑶习惯法变迁所产生的政治影响。第二节以官方记载的一起刑事案件为主线,探索并列出其处理方式同封建时期之异同点。第三节根据搜集的历史资料分析并列举民国婚姻丧葬习惯的主要内容。第四章:建国后人民政权影响下排瑶习惯法的当代变迁。这一章开篇以分析建国之后连南地方政治的改变对于排瑶社会影响作为线索引出下文。第二、三节笔者根据实地田野调查所获得的访谈及文件资料作为写作材料,详细地描述了建国之后排瑶调解审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及运行方式。第五章:影响排瑶习惯法变迁之因素及当代调适路径分析。第一节根据三个历史时期综合分析导致排瑶习惯法变迁的四个主要因素。第二节分析当前影响排瑶习惯法正常运行的几个主要因素并提出合理化建议。
赵翔[6](2018)在《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文中认为作为西方世界应对环境危机而总结出来的一个充满智慧的概念,可持续发展在时间上强调当代人和后代人的利益和需求,在空间上关注全球、区际、国家及其以下不同尺度的可持续发展,尤其在“不危及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之基础上,把涉及经济、社会和资源三个方面的“可持续”放在一个非常重要的位置。联合国要求每个国家都必须以可持续发展为标准,审视和评价本国的法律,找出差距,并作出调整。就我国而言,我们对可持续发展的认识经历了一个不断引进吸收、创新与本土化的过程,率先发布了《中国21世纪议程》,创造性提出了在基本内涵和价值目标上与可持续发展基本一致的科学发展观、生态文明建设以及“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顺应了可持续发展的时代潮流。可持续发展作为法律概念已被写入我国的多部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之中。环境法有环境实定法与环境习惯法之分。到目前为止,可持续发展的价值目标都是由实定法贯彻实施的。相比之下,在某些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实施过程中,习惯法以其独特的社会功能和规范功能,能够促进当地可持续发展价值目标的实现,进而与实定法的实施相互配合。正因如此,本着与时俱进关注全球可持续发展动态,因地制宜回应中国环境法本土问题的治学态度,本文才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通过寻找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进而解决环境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问题。除引论和结语之外,全文共分四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首先以石漠化地区为研究对象,尝试从该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三个方面,开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石漠化地区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主要表现为崎岖不平的地貌、频繁的自然灾害和贫瘠的农耕环境。正是这种生态脆弱性,极易引发当地以农业生产为主的经济社会发展的脆弱性。石漠化地区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主要包括“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等方式,它们在生态系统的类型、自然条件的脆弱性、主要涉及的世居民族以及劳动强度等方面存在差异。石漠化地区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具有立足于传统的农耕社会,关注现实的人地和谐,体现特色生计文化的特点。其中作为地方性知识的环境习惯法,承载了当地世居民族的生态智慧与生存技能,扮演着保护该地区脆弱的生态系统,传承生态保护法文化,弥补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之不足的重要角色。随后在此基础上,本文开展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依次界定了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习惯法与环境习惯法等核心概念,并从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文化等方面考察了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进而尝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过程中存在体制有待完善、机制有待健全和法律制度难以“落地”的问题进行反思,拟追问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完善的可能方向。第二章探讨了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与惯习。作为一种洞察社会实践问题的理论分析方法,场域与惯习是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创设的。从方法论的角度看,场域强调的是特定分析框架中的关系论思维与博弈论视角,惯习突出的是行动者性情倾向系统的历时性和生成性。若要分析一个场域,必须分析与权力场域相对的场域位置,必须勾划出行动者所占据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结构,必须分析行动者的惯习。本文以农耕社会为前提,具体分析了石漠化地区“山林刀耕火种”“山地耕牧”“丘陵稻作”三种不同的场域,进而发现石漠化地区农耕社会作为一种乡村自主治理的生存与发展空间,具有相对封闭、因地制宜和管理有序的共同图景。本文以生计文化为前提,具体分析了位于三种不同场域的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的惯习,发现了该地区世居民族具有“从众”“从古”和“从老人”的社会惯习以及“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正是这种源于对生态禁忌和适应性生存的生态惯习,才使石漠化地区农耕民族能够适应生态生存和社会生存的传统习俗得以自发生成和世代相传。环境习惯法应和着农耕社会的场域结构,并输出了生态惯习的意义。在前述场域和惯习的分析方法下,环境习惯法的生成经历了从生态惯习到环境习惯法的过程,环境习惯法的演替包括了权威、沉寂和重生三个阶段;环境习惯权利可分为“基于自然资源的习惯权利”和“基于社会资源的习惯权利”,环境习惯义务往往与环境保护的义务性、禁止性的罚则威慑紧密相连;环境习惯法有制度化、客体化和身体化的三种形式。根据石漠化地区世居民族生态惯习与社会惯习对环境习惯法形塑的侧重点不同,本文将该地区的环境习惯法功能分为基于乡村环境治理的社会功能以及基于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的规范功能两大类。第三章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首先,分析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在价值取向上的关联性,重点探讨了基于人的生存与发展的价值契合以及基于环境、资源和社会可持续的价值契合。其次,将环境习惯法置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场域,既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时间的契合,并从环境习惯法涉及自然资源可持续利用、当代人和后代人利益保护以及人的身心体验(惯习)等不同层次的社会时间加以分析;又探讨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微观尺度的契合,并从乡村环境自主治理的角度加以关注。最后,在前述基础上探究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根据惯习系统双向运行的特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回应型价值是环境习惯法价值与可持续发展价值契合后的新形态。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是可持续发展价值在石漠化地区得以法律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的因地制宜,印证了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功能的契合。所以,回应型法与传统环境习惯法相比,具有更强的适应性和对社会发展中出现的新问题的调整能力。第四章关注了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本章是对第一章关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内容的回应。如果说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解决问题的目标是一致的,那么我们就可以在法律实施层面上寻求两者在体制、机制和法律制度的承接路径,进而对现行实定法在当地的实施提供补充。从乡村环境治理的体制来看,本文难以回避民间自组织与环境多元主体在体制上的冲突,亟待探讨环境自主治理与环境多元共治的体制承接问题。从法律的运行机制来看,本文既探讨了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契合,关注了生态破坏案件的民间识别和民间救济的介入方式;又探讨了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在理念、依托社会组织和运行方式上的契合,进而关注了它们在环境民主方面的求同存异和互融互补。从法律制度的实施来看,本文在环境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之间的契合,为生态红线“落地”的民间模式寻求适用范围、参与主体和应用策略;在资源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在持续利用、合理开发、保障生态安全和生态修复方面的契合,明确了“开发与养护”权利义务对等关系的适应性生存方式;在社会可持续方面,关注了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明确了“利益均沾”与关注弱者的功能。
于春滨[7](2018)在《云南白族价值观当代适应性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本文以云南白族价值观为研究对象,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依据社会存在和社会意识关系理论,采用多学科结合的办法,从建构价值观研究的学理基础入手,通过对云南剑川白族的实证调研,对白族居民的经济、政治、法律、婚姻、信仰价值观等进行研究。从共时性的视角,研究当今白族价值观的实际状况,发现白族价值观的特点,寻找需要加强建设的方面;从历时性的视角,研究价值观的发展脉络,探索白族价值观的发展规律和传承机制,提出白族价值观当代适应性建设的措施和建议。新中国成立后,白族进入社会主义社会,白族群众的经济生活结构和特点发生了很多变化,价值观也随之变迁,既有原有传统价值观的传承问题,也有新价值观的建构问题。新价值观的建构,既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导作用发挥,又关系民族地区团结和谐稳定,影响社会经济发展。本文在实证研究基础上分析现时白族价值观,并与白族传统价值观、与当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进行比较,探讨当今白族价值观和传统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间的冲突与融合,探讨白族价值观当代适应性过程中要解决的问题,最后讨论如何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推进白族地区的价值观建设。本文内容包括七个部分。绪论,阐明本论文研究的背景、缘由、要解决的问题和意义,对相关概念进行了概念界定,梳理了国内外研究,同时总结了研究的重点和方法。第一章,主要阐述价值观思想的脉络。分别从西方价值观思想、我国价值观思想和马克思主义价值观思想三个方面来分析价值观研究的历史脉络。第二章,详细的梳理了云南白族传统价值观的历史演变过程,总结了其特点,对历史嬗变进行了详细阐述。第三章,调查了当代云南白族价值观现状,主要是以云南剑川白族为案例,通过量表编制、施测、汇总、分析和实地访谈,对白族价值观进行实证分析,把握白族价值观的现实状况。重点结合文献搜集、问卷调查、访谈、调查掌握的材料,从经济、政治、法律、婚姻、信仰、幸福价值观等方面进行分析。第四章,主要是分析云南白族价值观在当代适应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第五章,主要是提出云南白族价值观的当代调适路径。明确提出,只有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下,才能不断增强白族的价值观自我调适能力,在不断发展的社会实践中促进白族价值观的当代调适,并在调适中实现国家认同。结语部分,分析白族价值观建设的目标是促进白族人民对国家主导价值观的认同,使白族民众能充分融入到国家主导下的现代生活中,使人们的经济生活、政治生活、社会生活和文化生活等能有一整套相对稳定的价值观进行指导。同时阐释改善白族地区群众生活对于白族价值观建设的重要意义,指出白族价值观建设的实质就是白族现代生活的建构,在此基础上才能够实现对白族民众主观世界的改造,为边疆繁荣稳定和民族团结进步发展创造条件。文末总结了探索和创新之处。
张继承,茹鲜古丽·阿不都热依木[8](2018)在《论少数民族习惯法》文中指出习惯是随着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过程中产生和并存的,民族习惯法其自身特有的情态仍在现代社会人们的生活中存续。为更好的实现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现代化表述,进而在建立和完善法治化的道路上,需要我们大力推广国家法与民族习惯法进行对话。而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发展少数民族习惯法提升制度认同、公众参与和自律秩序的形成,从形成多元化治理秩序,推进法治建设,挖掘习惯法作为第一性规则和法律原则的构成形式来完成。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无论是对国家制定法还是对民族习惯法形成规律或对特定区域社会秩序来说,民族习惯法仍具有存在的必要。
俞佳[9](2017)在《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之探究》文中研究表明居住于泸沽湖畔的摩梭人,因其独具特色的走婚习俗和母系家庭制度,长期以来倍受人们的关注。近年来,受泸沽湖地区旅游业发展的影响,摩梭人传统的婚姻家庭习俗发生变迁。我们以田野调查为基础,选取了位于宁蒗县内经济发展水平显着不同的三个村落展开调查,研究三个村落中摩梭人的走婚习俗和母系家庭结构的变化特点。文章论述了习惯和习惯法的关系,认为摩梭人的走婚习俗及其母系家庭结构,应归为婚姻家庭习惯法的范畴。随后,从摩梭人的亲属称谓,婚姻的缔结方式,家庭关系三个方面介绍了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的具体内容,并结合田野调查中对三个调查点内摩梭人访谈的具体内容,概括出当今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的三个不同样态。在此基础上,从社会变迁和法律发展的角度分析了国家意志、旅游经济、人口流动给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带来的变化。最后,提出关于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之变迁的几点思考,认为现有的法律应更重视习惯法的地位,并完善我国法律对民事习惯规定的方式。
热阿孜牙.艾尔肯[10](2017)在《柯尔克孜族婚姻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文中提出柯尔克孜族生活在我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北的一个古老的民族,数千年来的历史发展过程中柯尔克孜族的婚姻继承习惯法慢慢形成。柯尔克孜族的习惯法在本民族长期的社会生活中代代相传,对本民族有比较强的效力,这种效力在本民族中无异于一种特殊的法律。古老的习惯早已渗透柯尔克孜族的生活里,在本民族的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纠纷都依照习惯法来解决,习惯法在本民族的心里很重要。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颁行以后,本民族所在地区广泛适用以及大面积的普及,可是由于柯尔克孜族所生活的环境、地域和落后的经济文化等问题的原因,柯尔克孜族婚姻继承习惯法中的有些习惯法跟我国制定法的基本原则以及具体的规定相冲突,使得国家法没能得到全面落实,国家法律在柯尔克孜族所在地区广泛适用受到困扰。因此研究柯尔克孜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相冲突的原因以及两者之间的调适,发掘柯尔克孜族的法律文化以及发展本民族的法律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文章的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述,主要介绍了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特征,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功能及其与国家法之间的关联,为文章展开论证奠定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相关问题。介绍了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中有代表性的婚约、结婚、离婚、再婚制度的内容,指出柯尔克孜族的婚约、结婚、离婚和再婚等制度,与国家法之间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冲突,而二者发生冲突的原因涉及到柯尔克孜族习惯法的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效力观念差别和运行机制的差别等多方面;第三部分是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的相关问题。介绍了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中“安奇制”、幼子继承制的内容,指出这些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也存在着冲突;第四部分是柯尔克孜族婚姻继承习惯和国家法之间调适。论证了两者之间进行调适的必要性、可行性以及调适的总体思路;提出应该坚持国家法优先、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法律的统一性与变通性相结合等基本原则;调试的途径是:对柯尔克孜习惯法进行认真的梳理甄别、发挥现代文化和法治文化的引领示范作用,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柯尔克孜族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对国家法的认同。
二、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现代化(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现代化(论文提纲范文)
(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之处 |
一、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概念和基本理论 |
(一)核心概念及其辨析 |
1.民族地区乡村治理 |
2.“三治”:自治、法治、德治 |
3.乡村治理体系 |
4.“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 |
(二)基本理论 |
1.多中心治理理论 |
2.协商民主理论 |
3.社会系统理论 |
4.善治理论 |
二、黔东南州乡村治理背景与乡村治理体系变迁 |
(一)黔东南州乡村治理的普遍性与特殊性 |
1.黔东南州乡村治理的普遍性 |
2.黔东南州乡村治理的特殊性 |
(二)新中国成立前黔东南州乡村治理体系变迁 |
1.“皇权不下县”的传统乡村时期 |
2.政权下沉乡村的晚清民国时期 |
(三)新中国成立后黔东南州乡村治理体系变迁 |
1.建国初期的乡村治理体系 |
2.人民公社化时期的“政社合一”乡村治理体系 |
3.改革开放后的乡村治理体系变迁 |
三、黔东南州“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现状 |
(一)整体图景:黔东南州“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设计与经验 |
1.黔东南州乡村治理相关政策规划 |
2.黔东南乡村治理体系建设过程中取得的主要经验 |
(二)微观绘描:黔东南州不同特征村落“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现状 |
1.偏远民族村落“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以黄岗村为例 |
2.邻近城镇的混合聚居村落“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以中潮村为例 |
3.黔东南州州级示范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 |
四、黔东南州“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困境 |
(一)黔东南州“三治融合”建设中的自治困境 |
1.村民自治关注度与参与度的脱节 |
2.自治能力有限与公共事务无限性的困境 |
3.自治主体缺失与村庄空心化 |
4.乡村自组织的制度性培育与保障不足 |
(二)黔东南州“三治融合”建设中的法治困境 |
1.乡村治理法律体系不完善,习惯法适用不足 |
2.主体法治意识淡薄,法治能力不足 |
3.法治宣传形式比较单一,法治教育落后 |
4.法律供给不足,乡村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滞后 |
(三)黔东南州“三治融合”建设中的德治困境 |
1.德治主体变迁,传统德治精英边缘化 |
2.传统文化断层,内容创新不足 |
3.纵向展开不深入,“德”“治”脱节 |
(四)黔东南州乡村治理“三治”的“融合”困境 |
1.主体失谐,角色身份异化与变迁 |
2.规则断层与冲突,协同治理机制缺乏 |
3.集体经济孱弱,村民收入支撑力不足 |
4.空间性分割,地域和民族成分复杂 |
五、完善黔东南州“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路径 |
(一)理念引领:构筑“三治融合”乡村治理系统理念 |
1.主体层面:协同多元主体“三治”理念 |
2.应用层面:深化规则与技术“融合”理念 |
3.目标层面:构筑多元价值的“体系化” |
(二)单元建设:夯实黔东南州乡村建设“三治”基础 |
1.加强自治主体性建设,完善村民自治制度体系 |
2.深化乡村法治,健全黔东南州民族地区法治体系 |
3.强化德治支撑,重构乡村伦理道德体系 |
(三)体系建构:黔东南州“三治”“融合”的根本路径 |
1.加强政策保障,提供融合支撑 |
2.深化党委领导,实现“一核三治”融合 |
3.加强主体协同,发挥政府主导作用 |
4.优化“微治理”单元,重构“融合”基础 |
5.创新发展集体经济,提供融合动力 |
6.建设数字乡村,实现乡村再结构化 |
7.建立动态评估体系,调控融合进程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主要研究成果 |
(2)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导论 |
(一)选题缘由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研究现状述评 |
(三)研究方法 |
(四)藏族习惯法概述 |
1、藏族习惯法的起源和发展 |
2、藏族习惯法的特征 |
二、藏区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以强奸案为例 |
(一)藏区强奸犯罪的司法现状 |
1、量刑较轻 |
2、以调解为主,注重赔偿 |
3、大多案件并未进入司法渠道 |
(二)与国家法的冲突 |
1、与实体法的不一致 |
2、程序上的差异性 |
3、民事赔偿与刑事处罚关系上的差异性 |
三、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冲突的原因分析 |
(一)国家法在藏区的影响力有限 |
1、藏区的气候、地理、经济、文化因素的阻碍 |
2、藏区牧民文盲率和法律意识的淡薄 |
3、国家法在藏族牧区的有限性 |
(二)藏族习惯法在牧区强大的影响力 |
1、藏族习惯法传统力量的回潮 |
2、部落头人后裔及“活佛”对于藏族牧区的影响力 |
3、藏族牧民对于藏族习惯法根深蒂固的观念 |
(三)藏族传统“性”观念 |
1、偏远地区的早婚传统 |
2、藏族风俗中的婚恋观 |
3、藏族“一妻多夫”传统 |
(四)藏族妇女地位 |
1、藏族妇女的家庭地位 |
2、藏族妇女的社会地位 |
3、藏区妇女非婚生子现状 |
四、国家法与藏族习惯法冲突的调适 |
(一)调适的必要性论证 |
1、既要关照藏区的差异性又要保持刑事司法的统一性 |
2、既要尊重藏区习惯又要彰显国家权威 |
3、促进藏族习惯法的合法性和现代性发展 |
(二)调适建议 |
1、完善西藏自治立法,保障妇女儿童权益 |
2、改造藏族习惯法,将有益成分纳入自治立法 |
3、加强藏族牧区法制建设,压缩习惯法适用空间 |
4、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刑事和解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主要创新点 |
一、研究方法 |
二、主要创新点 |
第一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与类型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和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法律界定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类型 |
一、个体传承人、团体传承人和国家传承人 |
二、代表性传承人和普通传承人 |
三、外源性传承人和本源性传承人 |
第二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田野调查基本情况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情况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人才的培养情况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资助情况 |
第二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困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后继无人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难以获得发展利益 |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资助扶持相对有限 |
第三节 广西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实践经验 |
一、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培养”模式 |
二、创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传承发展”模式 |
三、探索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创新利用”模式 |
第三章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局限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制度立法的局限性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的原则与保护现状不适应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统一立法体系的欠缺 |
三、现行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不完善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认定制度不完善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不科学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体系不统一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缺位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身份和财产保障的权利缺位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维护缺乏权利支撑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传承发展中缺乏权利支撑 |
第四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在创新利用中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不完备 |
一、商标权利用不足 |
二、专利权保护难以实现 |
三、着作权保护不完善 |
第四章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的正当性 |
第一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现实依据 |
一、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
二、平衡利益关系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法律保护的学理检视 |
一、人格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享的基础 |
二、正义论: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获得利益分配的保障性 |
三、财产劳动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利益的充分性 |
四、文化多样性论: 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文化发展的适当性 |
第三节 基于正当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二分法的特征 |
二、以二分法为基础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体系 |
第五章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理论的提出 |
第一节 确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必要性 |
一、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自身发展的需要 |
二、规范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行使的需要 |
三、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权利平衡的需要 |
第二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法律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界定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私权属性 |
第三节 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内容分析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身份权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财产权 |
第六章 完善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设计 |
一、调整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的立法原则 |
二、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 |
三、建立单一法律保护与多重法律保护无缝衔接制度 |
第二节 优化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 |
一、个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科学化 |
二、团体传承人认定制度的一体化 |
三、国家传承人认定制度的构建 |
第三节 构建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 |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确立 |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发展权的内容设定 |
第四节 完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
一、现行商标权利用制度的优化 |
二、现行专利权授权条件的科学化 |
三、现行着作权制度的扩张适用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4)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彝区社会治理的冲突和协调 ——以彝族身价钱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研究的背景及意义 |
1. 选题背景 |
2. 研究意义 |
(二) 国内外的研究现状 |
1. 国外研究现状 |
2. 国内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的思路及方法 |
1. 研究思路 |
2. 研究方法 |
(四) 创新之处 |
一、 彝族婚姻“身价钱”概述 |
(一) 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内涵 |
1. “身价钱”的性质 |
2. “身价钱”的沿革 |
3. “身价钱”的分类 |
(二) 彝族婚姻“身价钱”的形成与作用 |
1. “身价钱”的形成 |
2. “身价钱”的作用 |
(三) 彝族婚姻“身价钱”在当代彝区的功能衍变 |
1. “身价钱”的功能 |
2. “身价钱”的功能变异 |
二、 彝族婚姻“身价钱”对彝区社会治理的影响 |
(一) 彝族婚姻“身价钱”在基层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
1. “身价钱”肯定了彝族传统婚俗的价值 |
2. “身价钱”对维护家庭稳定具有积极作用 |
(二) 彝族婚姻“身价钱”有违法治理念 |
1. “身价钱”功能变异有悖国家法律规定 |
2. “身价钱”有违男女平等现代法治精神 |
三、 彝族婚姻“身价钱”与彝区治理的协调 |
(一) 彝区基层治理需要彰显民间规则的作用 |
1. 基层治理现代化呼唤多元规则 |
2. “身价钱”正向作用有利于基层治理能力的提升 |
(二) 合理扬弃彝族婚姻“身价钱”推进彝区社会治理 |
1. 批判性继承“合理内核” |
2. 加强自治地方立法变通,有效规制“身价钱”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5)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历史演变研究 ——以连南县南岗村排瑶为例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起及研究背景 |
一、选题缘起 |
二、研究背景 |
第二节 国内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排瑶习惯法的产生及其含义界定 |
一、排瑶习惯法产生的历史背景及条件 |
二、排瑶习惯法的含义及其主要范围界定 |
第二章 明清时期排瑶习惯法内容的历史发展回顾 |
第一节 明初至清中期前排瑶习惯法的内容简要 |
第二节 清中后期国家权力渗透下排瑶社会政治组织的多元化发展 |
第三节 清末排瑶调解审判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
一、民间纠纷类的解决方式 |
二、偷盗类的惩罚方式 |
三、犯奸类的惩罚方式 |
四、杀人放火类的惩罚方式 |
第四节 清末排瑶婚姻丧葬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
一、清末排瑶婚姻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
二、清末排瑶丧葬习惯法的主要内容 |
第三章 民国初年至新中国建立前排瑶习惯法的深层次演变 |
第一节 民国时期连南排瑶基层政治的演变 |
第二节 民初至新中国成立前排瑶调解审判习惯法的变化 |
一、民间纠纷类的解决方式 |
二、偷盗类的惩罚方式 |
三、犯奸类的惩罚方式 |
四、杀人放火类的惩罚方式 |
第三节 民国时期排瑶婚姻丧葬习惯法的历史演变 |
一、民国时期排瑶婚姻习惯法的变化 |
二、民国时期丧葬习惯法的变化 |
第四章 建国之后人民政权影响下排瑶习惯法的当代变迁 |
第一节 建国之后连南地方政府政治及组织结构上的变化 |
第二节 建国之后以瑶老人民调解员为主体建立起来的调解制度 |
第三节 建国之后排瑶婚姻丧葬习惯法的变化 |
一、建国之后排瑶婚姻习惯法的变化 |
二、建国之后排瑶丧葬习惯法的变化 |
第四节 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演变的整体趋势及其特点 |
一、政治化 |
二、经济化 |
三、民主性 |
四、宗教性 |
第五章 影响排瑶习惯法变迁之因素及当代调适路径分析 |
第一节 影响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历史演变的因素分析 |
一、政治因素 |
二、经济因素 |
三、文化因素 |
四、交通环境因素 |
第二节 克服并调适不利因素以促进排瑶习惯法未来的良性发展 |
一、坚持国家法的主体性地位,提升排瑶习惯法的辅助效力 |
二、普及瑶民的现代知识教育,提升基层瑶民的法律意识 |
三、提升调解员的专业性及其待遇,保证调解的成功高效 |
四、尊重排瑶传统的丧葬风俗习惯,完善本土殡葬设施的建设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取得的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表 |
(6)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及评述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评述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及法律问题分析 |
第一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现状考察 |
一、独特与恶劣的自然条件 |
二、独特与多样的生产生活方式 |
三、独特与丰富的地方性知识 |
第二节 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问题分析 |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
二、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的现状描述 |
三、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反思与追问 |
第二章 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和惯习 |
第一节 场域与惯习的分析方法 |
一、场域与惯习 |
二、分析场域和惯习的必要环节 |
第二节 基于农耕社会与生计文化的场域和惯习 |
一、以农耕社会和生计文化为前提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场域 |
三、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生态惯习 |
第三节 场域和惯习下的环境习惯法 |
一、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 |
二、石漠化地区环境习惯法的功能 |
第三章 环境习惯法与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的契合 |
第一节 价值取向、时空尺度与功能定位 |
一、价值取向与时空尺度 |
二、价值取向与功能定位 |
三、功能定位与时空尺度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价值契合 |
一、基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价值契合 |
二、基于环境、社会和资源可持续的价值契合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空契合 |
一、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时间契合 |
二、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空间契合 |
第四节 环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契合 |
一、功能契合的前提:惯习系统的双向运行与回应型价值 |
二、功能契合的实现:从回应型价值到回应型法 |
第四章 环境习惯法对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实施的补充 |
第一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体制承接 |
一、环境多元主体:乡村治理场域中的客观现实 |
二、环境多元共治:乡村治理场域对多元主体的遴选 |
三、乡村环境自主治理:回应型法让民间自组织发挥作用 |
第二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机制关联 |
一、生态破坏民间救济与司法救济的结合 |
二、民间群体利益表达和环境公众参与的契合 |
第三节 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的制度对接 |
一、民间风水禁忌与生态红线制度的契合 |
二、民间耕作习俗与开发者养护制度的关联 |
三、民间“江步”“放浪”制度与倾斜保护制度的暗合 |
四、兼论环境习惯法与实定法制度的冲突解决 |
结语: 境习惯法与可持续发展价值的实现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
后记 |
(7)云南白族价值观当代适应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缘由及意义 |
一、选题缘由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国外研究评述 |
第三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价值 |
二、价值观 |
三、白族价值观 |
四、当代适应性 |
第四节 研究重点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重点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价值观思想的脉络 |
第一节 西方价值观思想的脉络 |
一、西方古代价值观思想 |
二、西方近现代价值观思想 |
第二节 我国价值观思想的历史脉络 |
一、我国古代价值观思想 |
二、我国近现代价值观思想 |
第三节 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研究的脉络 |
一、国外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研究 |
二、我国马克思主义价值观研究 |
第二章 云南白族传统价值观的历史考察 |
第一节 云南白族传统价值观的特点 |
第二节 云南白族传统价值观的嬗变 |
一、社会转型中的白族价值观 |
二、传统与现代交互中的白族价值观 |
三、复杂嬗变中的白族价值观 |
第三章 当代云南白族价值观现状调查 |
第一节 云南白族价值观现状调查的方式 |
一、样本选择 |
二、量表编制 |
三、实地访谈 |
第二节 云南白族价值观现状调查结果 |
一、白族政治价值观 |
二、白族经济价值观 |
三、白族法律价值观 |
四、白族婚姻价值观 |
五、白族信仰价值观 |
六、白族幸福价值观 |
第四章 云南白族价值观在当代适应性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云南白族价值观在当代适应性方面存在的问题 |
一、白族价值观民族特性存在弱化趋向 |
二、白族传统价值观与现代价值观之间的冲突摩擦 |
三、白族民众价值观变迁速率的不平衡性 |
第二节 云南白族价值观在当代适应性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白族传统文化传承乏力 |
二、白族人民生产生活方式发生深刻变化 |
三、多重差异导致的不平衡 |
第五章 云南白族价值观的当代调适路径 |
第一节 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白族价值观调适 |
一、正确认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白族价值观的关系 |
二、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白族价值观的引领作用 |
第二节 增强白族价值观的自我调适能力 |
一、增强自我意识,提升白族价值观的自我调适能力 |
二、引导个体或群体需要,提升白族价值观自我调适能力 |
三、加大宣传教育,提升白族价值观的自我调适能力 |
第三节 在社会实践活动中促进白族价值观的当代调适 |
一、在社会实践中调适价值观 |
二、在法律规范中调适价值观 |
第四节 在价值观调适中实现国家认同 |
一、价值观认同是国家认同的基础 |
二、政策调控对促进国家认同发挥重要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 |
致谢 |
(8)论少数民族习惯法(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习惯法与国家法之关系 |
三、民族习惯法在法治社会中存在之价值 |
四、国家制定法对民族习惯法的有效梳理 |
五、结语 |
(9)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之探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引言 |
1.1 选题背景和田野调查概况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田野调查概况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创新点 |
第二章 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之属性 |
2.1 习惯与习惯法概述 |
2.1.1 习惯的概念和特征 |
2.1.2 习惯法的概念和特征 |
2.1.3 习惯与习惯法关系辨析 |
2.2 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亲属称谓 |
2.3 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婚姻缔结方式 |
2.3.1 以“阿注异居”的方式缔结关系 |
2.3.2 以“阿注同居”的方式缔结关系 |
2.3.3 以“结婚”的方式缔结关系 |
2.4 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中的家庭关系 |
2.4.1 “阿注异居”模式下摩梭人的家庭关系 |
2.4.2 “阿注同居”模式下摩梭人的家庭关系 |
2.4.3 “结婚”模式下的摩梭人家庭关系 |
2.5 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评析 |
第三章 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之样本 |
3.1 样本一—永宁乡达坡村 |
3.1.1 拓丁家基本情况 |
3.1.2 永宁达坡村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 |
3.2 样本二—永宁乡大落水村 |
3.2.1 大落水村扁玛家家庭情况 |
3.2.2 大落水村汉庭大酒店前台服务员家庭情况 |
3.2.3 大落水村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 |
3.3 样本三—宁蒗县城 |
3.3.1 阁汝家基本情况 |
3.3.2 宁蒗县城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 |
第四章 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之机理 |
4.1 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之原因 |
4.1.1 国家意志介入的影响 |
4.1.2 旅游经济发展的影响 |
4.1.3 人口流动的影响 |
4.2 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 |
4.2.1 法律发展与社会变迁的关系 |
4.2.2 市场经济背景下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习惯法的现代化进程 |
第五章 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变迁之思考 |
5.1 我国民法中习惯地位之历史变迁 |
5.1.1 清朝末年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 |
5.1.2 民国时期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 |
5.1.3 建国以来的习惯在民法中的地位 |
5.2 完善现有法律对民事习惯的规定 |
5.2.1 现有法律对民事习惯的规定 |
5.2.2 重视法律体系中民事习惯地位的必要性 |
5.2.3 完善我国法律对民事习惯规定的建议 |
5.3 重视少数民族婚姻习惯与婚姻法的融合和发展 |
5.3.1 尊重少数民族地区婚姻家庭习惯 |
5.3.2 充分发挥地方自治条例的作用 |
5.3.3 赋予法官审判时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论文情况 |
(10)柯尔克孜族婚姻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引言 |
1.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1.1.1 研究目的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3 研究方法、研究重点、难点、创新点 |
1.3.1 研究方法 |
1.3.2 研究的重点与难点 |
1.3.3 研究的创新点 |
2.少数民族习惯法概述 |
2.1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和特征 |
2.1.1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概念 |
2.1.2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特征 |
2.2 少数民族习惯法的价值功能 |
2.3 少数民族习惯法与国家制定法之间的关联 |
3.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 |
3.1 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内容 |
3.1.1 婚约规矩 |
3.1.2 结婚 |
3.1.3 离婚及再婚 |
3.2 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与我国婚姻法的冲突 |
3.2.1 婚约规矩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 |
3.2.2 结婚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 |
3.2.3 离婚(再婚)习惯法与婚姻法之间的冲突 |
3.3 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习惯法和婚姻法冲突的原因解析 |
3.3.1 柯尔克孜族习惯法历史渊源和文化背景的影响 |
3.3.2 柯尔克孜族婚姻习惯法的效力观念与国家法存在差别 |
3.3.3 柯尔克孜族传统婚姻习惯法的封闭性影响对国家法的认同 |
4.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 |
4.1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制度概要 |
4.1.1“安奇”制度 |
4.1.2“幼子”继承制度 |
4.2 柯尔克孜族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 |
4.2.1“安奇”制度与国家法之冲突 |
4.2.2“幼子”继承制度与国家法的冲突 |
5. 柯尔克孜族婚姻家庭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之间调适 |
5.1 调适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5.1.1 调适的必要性 |
5.1.2 调适的可行性 |
5.2 调适的总体思路 |
5.3 调适的基本原则 |
5.3.1 国家法优先原则 |
5.3.2 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结合原则 |
5.3.3 法律的统一性与变通性相结合原则 |
5.4 调适的基本途径 |
5.4.1 对柯尔克孜习惯法进行认真的梳理、甄别 |
5.4.2 发挥现代文化和法治文化的引领示范作用 |
5.4.3 加强法治宣传,提高柯尔克孜族群众的法治观念和对国家法的认同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四、中国少数民族习惯法与现代化(论文参考文献)
- [1]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治融合”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研究[D]. 华见. 贵州师范大学, 2021(12)
- [2]论藏族习惯法与国家法的冲突与调适 ——以强奸案为例[D]. 黄泽宇. 江西师范大学, 2020(11)
- [3]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保护法律制度研究[D]. 黄捷.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1)
- [4]彝族婚姻习惯法与彝区社会治理的冲突和协调 ——以彝族身价钱为例[D]. 罗斯特. 西南民族大学, 2020(04)
- [5]近代以来排瑶习惯法历史演变研究 ——以连南县南岗村排瑶为例子[D]. 熊鹏. 广东技术师范大学, 2019(02)
- [6]石漠化地区可持续发展法律问题研究 ——基于环境习惯法功能视角[D]. 赵翔.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7]云南白族价值观当代适应性研究[D]. 于春滨. 云南大学, 2018(01)
- [8]论少数民族习惯法[J]. 张继承,茹鲜古丽·阿不都热依木. 探求, 2018(02)
- [9]摩梭人婚姻家庭习惯法之探究[D]. 俞佳.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7(02)
- [10]柯尔克孜族婚姻继承习惯法与国家法的调适[D]. 热阿孜牙.艾尔肯. 新疆师范大学, 2017(10)
标签: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论文; 习惯法论文; 治理理论论文; 中国现状论文; 冲突管理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