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论文文献综述)
商志娟[1](2020)在《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依法对刑事侦查进行法律监督,是我国《宪法》、《刑事诉讼法》赋予人民检察院的法定职权。实践中,人民检察院通过履行侦查监督职责,对于规范侦查活动,防范冤假错案,保障人权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人民检察院大部分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至监察委员会,这无疑会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监督职能产生重要影响,一方面,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遭到质疑,侦查监督手段可能进一步软化;另一方面,职能转隶也为人民检察院强化侦查监督职能提供了可能。本文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背景,在阐释侦查监督制度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分析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现状与存在的主要问题,探讨人民检察院职能转隶对侦查监督的挑战与机遇,提出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对策。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侦查权与侦查监督制度的基本法理。首先,阐释侦查权的概念与特征,以此为基础,阐述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依据,侦查监督制度的内容构成。第二部分:我国侦查监督制度检视。通过分析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监督的法律规定,本文认为,侦查监督重点不突出、侦查监督时间滞后、侦查监督手段乏力、侦查监督信息获取渠道不足以及权利救济困难,是我国侦查监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第三部分: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侦查监督制度面临的挑战在于检察机关“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遭到质疑、侦查监督手段可能进一步软化,以及人民检察院内部职能机构面临新的调整。职能转隶也给人民检察院强化侦查监督提供了机遇,包括: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有利于凸显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效果创造有利条件。第四部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对策。包括:构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审查制度、建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制度、拓展侦查监督的知情渠道、强化侦查监督手段的刚性、完善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衔接机制。
梅林波[2](2020)在《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文中研究表明侦查中心主义是我国刑事司法体制的一大痼疾,严重地阻碍了刑事司法改革的进程。为了探明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本文试图厘清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运行机理,并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同时,由于仅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提出改造途径是不够的,本文还从公检法关系、刑事诉讼目的及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等方面提出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相关举措。通过研究,在侦查中心主义下,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并引导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而卷宗笔录的产生,促使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得以蕴含、传递及实现,为侦查中心主义贯彻有罪推定原则、强化公检法相互配合、引导法官作出有罪裁判等开拓了渠道。因此,从卷宗笔录的视角出发,急需采取以下措施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第一,树立外力制约侦查的意识,区别检察引导侦查与检察监督侦查的关系,完善辩护律师介入侦查的权利结构,以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从而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第二,分类移送卷宗,合理规制程序倒流机制,以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从而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第三,限制卷宗笔录证据资格,禁止滥用刑事追诉活动威胁证人、辩护人,以完善庭审制度,从而抑制卷宗笔录实现治罪意图。
王嘉铭[3](2020)在《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文中提出“刑事诉讼发展的历史就是辩护权扩张的历史”,无论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身依据宪法而享有的辩护权利,还是辩护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而享有的延伸性辩护权利,都是追求基于与刑事指控方公权力的对抗而获得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审判结果。对辩护律师权利的关注和研究离不开对辩护律师制度的追本溯源,从国际世界的横向维度看,英美法系对抗制诉讼模式下对辩护权的赋予和保障有着极为深远的历史,日本刑事诉讼制度下的辩护制度,也自“辩护官”制度的确立并历经21世纪伊始的司法制度改革之后而确立了相对体系完备的辩护律师权利保障制度。而就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纵向发展历史来看,自1979年第一部刑事诉讼法确立之后,辩护权便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随着经历了1996年和2012年再至2018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对法治理念的增强和对司法改革目标的追求,辩护权尤其是律师辩护权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和研究,追求律师辩护权在控辩平等下的实质对抗也呼声愈高。对我国辩护律师权利的研究,从立足现实的角度来看,需要在司法改革的大环境下予以剖析。尤其是,我国构建了监察制度之后,被调查人所面临的在监察程序中辩护权缺失的问题,由此相应的辩护律师权利也无从行使的问题,只能在案件移交公诉机关审查起诉时才能获知案情,这给辩护律师权利带来了现实的困境。再者,认罪认罚制度确立之后,辩护律师在认罪认罚程序中充当的角色是否同于英美法系辩诉交易中的辩方律师,承担着从被告人实体利益的角度出发与控诉方据理力争的诉讼职能,也是学界所热议的问题。在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实践运行中,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程序中提供着包括会见、阅卷、以及与公诉机关沟通等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并不具备辩护人身份,其如何与审判阶段介入诉讼程序的辩护律师进行有效的权属衔接,以及确保不因贯穿诉审程序的参加主体不同而对被告人实体利益造成不利影响,也是应当研究的现实问题。为了从更现实的角度上考察辩护律师权利在实践中应当如何完善,本文收集并分析了实践中的运行数据,就侦查阶段而言,通过统计问卷回收的情况,发现律师会见难的问题仍然凸显,在个别案件中出现了新的拒绝会见的事由,同时侦查阶段的调查取证仍然呈现辩护律师如履薄冰的状态,同时也面临着被调查取证人不配合的现实问题,从权利的行使和被行使对象的双重障碍制约着辩护律师调查取证权真正的权尽其用。为此,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和侦查讯问时的律师在场权就显的尤为必要,这对于侦查效率和保障人权的同时兼顾与平衡不失为一种可行之策。就审查起诉阶段而言,辩护律师阅卷权无法得到充分行使,以及调查取证权仍然是多数辩护律师“不敢”涉足的权域,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等等,也是通过实证调研而反映出的现实问题。因此,有必要构建我国现实刑事诉讼国情下的证据开示制度,使审前阶段辩方律师能够具体与控方进行平等对抗的实质性基础。同时,对调查取证权的重构上,应当消除刑法306条在辩护律师头顶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并着手从调查取证的对象、通过调查取证获取证据的途径以及对调查取证权的救济等若干方面对审查起诉阶段的调查取证权予以重构。在刑事诉讼程序的审判阶段,通过调研问卷回收所反映出的问题,仍然是一直被学界称之为“新三难”的“排除非法证据难”“申请证人出庭作证难”以及“辩护意见被采纳难”,新三难的难题集中于审判阶段,这也意味着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最后一个阶段,辩护律师权利的行使仍然困难重重,辩方与控方达到平等条件下的双方对抗也仍然存在根本性障碍。因此,在审判阶段着力于完善在充分保证直接言词原则、实质性举证质证等程序下实现庭审实质化,同时发挥并深化程序性辩护的刑事辩护方法,确保有效辩护的真正实现,才是辩护律师权利的题中之义。
杨正万[4](2019)在《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文中研究表明20世纪80年代的侦查监督研究主要是采用注释法学的研究方法对法律规定的有关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研究。其中,研究的重点体现在侦查监督内涵的理解,对侦查监督范围拓展等方面。20世纪90年代对侦查监督的研究体现在推动立法修改和对修订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内容的注解。研究中运用理论法学方法有所体现,但是,由于权利义务范畴本身的理论阐述存在一定的局限影响了对侦查监督制度的探讨。21世纪第1个10年,对侦查监督研究的理论思考有明显进步;对侦查监督立法缺陷和实践问题有进一步揭示。对检侦关系的讨论表明理论研究更贴近制度安排的本质。不足之处在于对公检法三机关关系所体现的诉讼规律与监督规律的把握还有大的提升空间。21世纪第2个10年,除了对侦查监督老问题有研究外,学界对立法改进中新增内容的实施和实践中增强侦查监督探索进行了理论研究,取得了一定成绩。不足之处在于对侦查监督的价值层面和规范层面的研究还过于表面;对实证方法的运用本身还有诸多不尽人意之处。
马婷婷[5](2019)在《侦查比例原则研究》文中提出比例原则是公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国家专门机关实施的行为应兼顾行为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如果实现目标的手段可能有损相对人的权益,则应尽可能在实现目标的前提下将伤害减小到最低程度。比例原则通常包含三个子原则,即适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适当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实施的行为和采取的手段应有利于其目标的实现;必要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在相同有效的手段中,应当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小的手段;相称性原则要求国家机关为追求一定目的所采取的限制手段的强度及其造成的侵害程度,不得逾越其所要达到的目的。可见,比例原则的基本意旨在于限制公权力,以预防其过度侵犯公民权利。在刑事程序中,能够对公民权利构成直接的,且较为激烈侵犯的主要是侦查中的各种取证行为、强制措施,以及武力使用的行为。用比例原则约束这些行为可以令侦查立法更为合理,亦可促进侦查执法更为符合法律的基本精神。可见,对侦查比例原则开展系统研究,对侦查立法和实践皆有重大意义。本文除引言、结语外,分五章展开论述,简要内容如下:第一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比例原则萌芽于朴素的正义观。经过古希腊诸位先贤的论证,合比例思想逐渐在各个领域发挥作用。比例原则的实在法渊源起步于限权理论、确立于警察规范、经由1858年的“药房案”上升到宪法位阶。而后,比例原则的适用扩展到多个领域,这其中就包括刑事诉讼领域、特别是侦查程序。虽然,这些扩张颇具争议,但侦查中诸项行为和措施的涉权特点决定了依据比例原则对侦查加以规制是历史和现实的客观选择。总的来讲,大陆法系国家侦查比例原则多数有成文法的明确规定,德国、法国、都在其“宪法”或相关法律中规定了比例原则的内容;英美法系国家虽未明确规定比例原则,但英国和美国刑事程序中贯彻的“合理性原则”与比例原则有着异曲同工之处;混合制诉讼模式下,日本和意大利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对比例原则都有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对比例原则的贯彻亦较为彻底;诸多国际人权法都或显性、或隐性的规定了比例原则。自1906年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伊始,侦查规范中就蕴含了合比例的内容;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根据地的规范亦有合比例的设计;新中国成立后,从《刑事诉讼法草案草稿》开始,有关侦查比例原则的设计越发增多,2012《刑事诉讼法》相关设计最为详细和具体,2018年对侦查行为的微调亦有比例原则的设计。侦查中各行为和措施实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直接目的是收集证据,查明案情、查获犯罪嫌疑人;特殊目的是预防罪案的发生和继续。在上述目的下,侦查的适当性原则是指侦查取证行为和强制措施的设置和设计应当有利于实现侦查目的;侦查必要性原则是指应当在设置强弱不同等级的侦查行为和措施之后,尽量选择侵害性较小的为之;侦查相称性原则是指侦查行为和措施的设置应当与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程度相匹配。比例原则在立法中发挥着对侦查行为和措施设置和设计的指引作用,在执法中则发挥着限制警察自由裁量权的重要作用。第二章的内容是“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比例原则落到实处的前提首先是要进行系统的程序设计。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时间不仅仅局限于立案后,初查中的行为亦需遵循比例原则;其规制对象包括所有侦查行为和措施,即侦查取证行为和人身强制措施。此外,侦查执法武力使用虽然并不属于侦查行为,但其实施却是侦查达成目的的重要保证,故亦应受比例原则的规制;侦查比例原则的保护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等所有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为了完成上述目标,刑事诉讼法应当明确规定比例原则并将之作为规范设计的工具;侦查机关应当在内部审批中严格落实比例原则;人民检察院应当对执法中违背比例原则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切实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同时,还应当通过加强辩护权、侦查公开、程序性制裁和国家赔偿等方式对相对人的权利进行配套救济。第三章的内容是“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取证行为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对此,应当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在具备取证可能且有合理根据的情况下才能启动侦查取证行为;在对侦查取证行为进行强弱分类后,应尽量选择侵害较小的行为;在取证时,应当使用与犯罪行为的危害性、犯罪嫌疑人的危险性相匹配的侦查取证行为。在常规侦查取证行为中,应当对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间进行严格限定,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明确身体采样的目的,将身体采样行为类型化,并对其实施程序进行轻缓化设计;应当对被采样人的罪行、危险性及采样手段进行评估,以避免采样行为过度。对于搜查行为,应当在明确搜查目的的情况下,设置紧急搜查制度;应严格限制搜查强制手段的使用;一般的搜查行为应当在具备合理根据时才能使用,无证搜查的启动也要严格掌握紧急情况的范围。对于查封、扣押、冻结行为,应当在厘清行为目的的前提下通过明确适用对象、限制适用期限、限定使用条件的方式令其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特殊侦查取证行为中,对于技术侦查措施,应当厘清其目的;应当将其适用时间提前,并对其适用程序进行细化,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规定技术侦查措施最后手段原则、将技侦措施层次化、限制其整体的适用期限,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设计技术侦查措施的危害性条件和危险性条件,以令具体操作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诱惑侦查,应当明确诱惑侦查的目的;建立完善的案件保密制度以避免证人因惧怕而拒绝提供证言;应将诱惑侦查作为最后手段,尽量选择诱惑程度较小的行为,并需设置时间限制;应当为诱惑侦查设定底线,并根据罪行的危害性和危险性适用相称的诱惑侦查措施。第四章的内容是“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强制措施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其原因既有主观认识不足、亦有法条规范缺失;既有程序设计缺陷、又有配套制度缺位。对此,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整体要求应当是,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完善强制措施的适用程序、形成强弱不同的强制措施等级、明确侵害程度的标准、明确不同强制措施适用的对象和条件,以使强制措施符合比例原则的要求。在羁押性强制措施中,拘留比例原则实现的前提首先就应当令拘留目的回归。应当设置无证拘留以满足其紧急状态下令犯罪嫌疑人及时到案的适当性原则的要求;拘留的羁押时间应尽量缩短以满足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对无证拘留和有证逮捕的适用对象进行调整,令二者适用对象符合紧急性和人身危险性的特征,以满足相称性原则的要求。对于羁押比例原则而言,首先应当明确最长的羁押期限、严格限制羁押期限的延长、规制法官对羁押时间的迁就,还要严格把握羁押适用的刑罚条件、危险性条件,以此实现必要性原则和相称性原则。在非羁押性强制措施中,对于取保候审行为,应当在厘清取保候审目的的前提下,通过多种方式防止被取保候审人逃跑,加大对违反义务的被取保候审人和保证人的处罚力度,避免脱保现象发生,以达到适当性原则的要求;应当增加取保候审的方式,并尽量选择对被取保候审人侵害最小的方式为之,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避免收取过高保证金和随意没收保证金现象,同时,还应当扩大取保候审的适用对象,以便降低羁押率。对于监视居住措施,应当在厘清其目的的前提下避免其成为“羁押”行为。应当对一般监视居住的执行方式进行改革,通过加大技术手段的运用以满足监视居住的设计目的;应当避免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与羁押混同,可以借鉴英国的保释公寓制度,形成“一般监视居住——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羁押”的强弱阶梯,以达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应当改革监视居住折抵刑期的规定,以符合相称性原则的要求。第五章的内容是“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通过访谈、调研和数据分析可以得见,实践中的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有诸多不符合比例原则之处。应当通过树立正当性意识、完善武力使用立法、厘清武力使用的性质、加强武力使用专业培训、提高武力使用公开性的方式达到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要求;还应当确立“最小使用武力”原则,在将武力划分等级的前提下,尽量使用伤害较小的武力手段,以符合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原则;应当设定武力使用的紧急性条件、人身危险性条件和涉嫌罪行条件以构建武力使用的相称性原则。开枪属于武力使用的最高等级。对于鸣枪示警,应谨慎用之。应当对开枪的程序作出具体的设计以避免实践中的弃用或滥用,以保证适当性原则的实现;开枪时应尽量避免击打要害部位,以实现必要性原则的要求;开枪行为应当与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相匹配,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逸不应成为开枪的唯一理由,应当要求开枪所保护的权益大于开枪行为造成的损害,以便实现开枪的相称性原则。
郑少飞[6](2019)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研究 ——以S省N市检察院的实践探索为例》文中研究说明检察制度作为人类文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历史产物,为当今各国所普遍确立。我国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是国家机关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国家权力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我国检察机关的各项职能与国家的各项建设与发展,与国家的整体进步密切相关,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的新的历史条件下,进一步发挥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作用意义重大。刑事诉讼的根本目的是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然而当下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监督却不尽如人意,难以达到有效监督的效果。本研究以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改革为主要研究对象,采用文献分析法、理论研究法、实证研究法等研究方法在调查了解我国S省N市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的现状和问题的基础上,在相关理论指导下分析当前刑事侦查监督改革所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提出改革对策。具体内容如下:第一部分为绪论部分,以国内外文研究现状,研究方法为主。其中国内外研究现状主要是从刑事侦查监督的概念、现存的问题以及问题的解决路径这三个方面进行了综述,并在文献评述中指出目前研究理论与实践结合不紧密,多数学者对新形势下刑事侦查监督近况研究不深入等问题。第二部分为基本理论部分。主要内容包括首先对基本的概念如侦查的定义、侦查构造的定义等进行界定,在阐释多种学说基础上确定本文对侦查采用折衷说的定义。其次是对我国刑事侦查监督的内容进行了概述,具体包括侦查监督的主体、客体以及对象。最后,阐述了权力制约理论、程序正义理论、诉讼效率理论等相关理论,并说明刑事侦查监督与相关理论的联系,以此为本文提供理论支撑。第三部分为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的必要性部分。主要内容包括从价值层面的必要性“保障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以及实践层面的必要性“解决实践中的侦查监督问题”两个不同的角度对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的必要性进行详细论述。第四部分为实证研究部分。在该部分,笔者以S省N市的刑事侦查监督改革为研究对象。调查该市多个区县的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状况,分析检警双方对新改革的评价,结合调查数据找出相应的问题,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具体而言,首先对S省N市的具体情况进行了阐述,然后对S省N市的刑事侦查监督改革于原则上、机制上、机构上、手段上分别进行了介绍,指出N市检察机关所进行的“立案同步监督机制”、派驻检察室、智慧侦监等改革措施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如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过去案件信息获取渠道狭窄、刑事侦查监督滞后等问题的同时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因监督理念尚有不足而导致的检警衔接不畅、立法缺陷导致的刑事侦查监督强制性缺乏、人员不足导致的监督执行不力等。第五部分为刑事侦查监督改革路径部分。该部分内容以前文的理论基础为指导,通过对S省N市的改革情况分析,提炼出适用于我国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改革建议。这些对策建议既包括通过更新监督理念,完善政策法规,在顶层设计上做好对刑事侦查监督的保障,也包括建立“立案同步监督机制”专属队伍,合理开发智慧侦监系统,加强检警衔接,强化派驻检察室的监督力度,还包括培养可持续发展型知识型检察人员,提升检察机关人员的职业技能等。
曲金亮[7](2019)在《论侦查程序中诉讼构造的平衡 ——以控辩平等原则为中心》文中认为作为现代刑事诉讼构造的基本原则,控辩平等原则适用范围应贯穿于刑事诉讼程序的全过程。在侦查程序中,控辩平等原则为平衡侦查程序的诉讼构造提供了理论基础。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施行以后,有必要重新审视控辩平等原则及其在侦查程序中的运用。当前我国刑事诉讼的首要任务依然是惩罚犯罪,导致了在侦查程序中对立的双方在法律上力量配置的绝对失衡,进一步造成了双方地位的不平等。平衡侦查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建立起合理的诉讼构造,不仅要着眼于限制公权力,更要注重为个人权利提供保障和救济的有效途径。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侦查程序基本属于封闭型的,我国法律对于侦查行为缺少有效外部的约束,导致侦查权力易恣意行使。平衡侦查程序中的诉讼构造,可在侦查程序中探索引入检察机关作为中立的第三方来进行公权力的约束和私权利的保障救济。
陈雅玲[8](2018)在《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问题研究》文中提出侦查监督是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公安机关的侦查权作为能够限制公民人身及财产自由的公权力,如果不能对其进行有效监督和制约,将容易存在被滥用的风险。我国刑事诉讼法不断完善,检察机关目前已具备检察核实权和审查监督权,然而在司法实务中,检察机关履行侦查监督权面临一些问题,如侦查监督范围偏小、侦查监督手段缺乏刚性和权威等导致监督的力度有限、监督的效果不明显,使得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权在实践中不能发挥其预期的作用。文章的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了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基本原理。本章分为两节,分别具体阐述了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内涵、属性及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的基本内涵、属性及功能;本章的用意在于通过论证公安机关侦查权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兼具“行政”及“司法”的双重属性,在实施过程中极易得到扩张和失控,来说明由检察机关发挥侦查监督的职能,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和制约,是适当的,也是必要的。文章的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我国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现状、存在的问题。本部分分为两节。第一节从立法现状入手、阐述了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内容及手段措施;第二节在第一节阐述的基础上,指出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存在的,如监督范围过小、监督方式单一落后、监督措施缺乏刚性、保障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导致监督乏力、监督的效果不明显、达不到预期效果的情况。文章的第三部分主要是针对文章提出的问题提出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完善建议。在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从“顶层设计”和“修缮法律”两大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顶层设计完善制度出发,建议进一步明确侦查监督的司法性质、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构建新型侦诉关系、完善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以责任倒逼监督、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设立巡回检察室,实现同步监督等;通过完善立法的角度,适度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刚性化监督的手段措施、完善提前介入侦查的操作规范、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等。
何玲[9](2017)在《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性质与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文中指出公安机关的侦查权本质上是一种具有特殊性的行政权,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监督制度应当基于特殊行政权的定位来建构和完善。司法审查侦查是一种趋势,但目前制度兑现仍然存在若干困境,未来应当在逐步试行司法审查侦查制度的同时,从微观层面强化检察监督。鉴于侦查权的特殊性,侦查信息只能有限公开,据此应当强化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的监督权,淡化公众和媒体的监督权。
张琛[10](2016)在《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检察机关依法对部分刑事案件享有完整的侦查权,侦查活动中,检察机关必然会采取一定的侦查措施,而侦查措施或多或少会对公民的人身与财产造成影响,因此有必要对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规制。而且,从权力运行的规律来看,任何一种权力的行使都应受到一定的规制,否则就会被滥用,检察机关侦查权也不例外。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权就存在被滥用的问题:如侦查人员贪赃枉法、刑讯逼供、乱用强制侦查措施,这就体现了对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规制的必要性。本文就旨在研究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规制问题。本文通过五个部分对我国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规制进行研究。第一部分是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概念、特征、历史沿革、运行方式及其规制的现状。对于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现状,本文分为内部规制现状与外部规制现状两方面进行论述。第二部分是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中存在的问题,从第一部分论述的规制现状中发现问题,分为内部规制与外部规制两方面来论述。第三部分是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必要性。从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检察机关监督侦查工作的需要、审判工作的需要、司法公正的需要这四个方面来分析为何要对检察机关侦查权进行规制。第四部分是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法理基础与经验启示,法理基础包括保障人权理论、权力制衡理论、程序正当理论与控辩平等理论;在理论之外,探讨英美法系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经验,并从中得到启示。第五部分是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体制的完善与重构,一方面,论述了在现有体制下如何完善检察机关侦查权的内部规制体系与外部规制体系;另一方面,论述了在适当的时候可以通过立法,实现检查机关侦查权的重构,即实现检察权与侦查权的彻底分离,从而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论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1)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侦查权与侦查监督制度的基本法理 |
(一) 侦查权的性质与特点 |
1. 侦查权的性质 |
2. 侦查权的特征 |
(二) 侦查监督制度的基本范畴 |
1. 侦查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 |
2. 侦查监督制度的主要内容 |
二、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问题检视 |
(一) 侦查监督重点不突出 |
(二) 侦查监督时间滞后 |
(三) 侦查监督手段乏力 |
(四) 侦查监督信息获取渠道不足 |
(五) 权利救济困难 |
三、我国侦查监督制度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
(一)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面临的挑战 |
1. “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地位遭到质疑 |
2. 侦查监督手段的进一步软化 |
3. 检察机关内部机构与职能面临调整 |
(二) 我国侦查监督制度迎来的机遇 |
1. 以审判中心刑事诉讼制度改革与侦查监督的强化 |
2. 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有利于凸显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 |
3. 职务犯罪侦查权转隶为提升检察机关侦查监督效果创造有利条件 |
四、完善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对策 |
(一) 构建强制性侦查措施的检察审查制度 |
1. 检察审查的范围 |
2. 检察审查的内容 |
3. 检察审查的方式 |
4. 检察审查的救济 |
(二) 建立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制度 |
1. 引导侦查的原则 |
2. 引导侦查的案件范围 |
3. 引导侦查的方式 |
(三) 拓展侦查监督的知情渠道 |
(四) 强化侦查监督手段的刚性 |
(五) 完善检察机关和监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的衔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对象 |
二、提出问题 |
第一章 侦查中心主义概述 |
第一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内涵 |
第二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特征 |
一、侦查机关排斥外力制约侦查权 |
二、侦查机关通过相关举措以保障卷宗笔录有效地传递治罪意图 |
三、法官采纳卷宗进行司法裁判 |
第三节 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危害 |
一、在侦查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刑讯逼供泛滥成灾 |
二、在审判阶段,侦查中心主义导致冤假错案层出不穷 |
三、在无辜定罪后,侦查中心主义导致蒙冤者及其近亲属申诉无门 |
第二章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与后果 |
第一节 卷宗笔录概述 |
第二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机理 |
一、卷宗笔录蕴含了侦查机关的治罪意图 |
二、卷宗笔录发挥了将治罪意图从侦查传递到审判的枢纽作用 |
三、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三节 卷宗笔录影响侦查中心主义的后果 |
一、卷宗笔录架空了庭审辩论功能 |
二、卷宗笔录架空了证据裁判功能 |
三、卷宗笔录削弱了司法裁判价值 |
第三章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 |
第一节 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现状:以审判为中心为例 |
一、以审判为中心概述 |
二、以审判为中心中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举措 |
三、以审判为中心在改造侦查中心主义中的缺陷 |
第二节 从卷宗笔录的视角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路径 |
一、强化外力制约侦查,以抑制卷宗笔录蕴含治罪意图 |
二、优化卷宗移送机制,以抑制卷宗笔录传递治罪意图 |
三、完善庭审制度,以抑制卷宗笔录导致法官产生治罪意图 |
第四章 其他改造侦查中心主义的主要措施 |
第一节 优化公检法关系 |
一、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立法意图 |
二、厘清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内涵 |
三、强化法院、检察院对侦查的外部监督功能 |
第二节 优化刑事诉讼目的 |
一、保障各方参与诉讼 |
二、保护各方合法利益 |
三、限制协商效力的相对性 |
第三节 加速“去行政化” |
一、理性看待刑事司法体制行政化 |
二、优化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
三、推进阳光司法,强化民主监督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三、基本思路 |
四、研究方法 |
上篇:律师辩护权理论研究 |
第一章 律师辩护权要义研究 |
第一节 辩护权与辩护制度 |
一、辩护制度的价值及缘起分析 |
二、辩护权的类型与来源 |
第二节 律师的诉讼权利与律师辩护权 |
一、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内涵及来源 |
二、律师辩护权的成分分析 |
三、被追诉人辩护权与律师辩护权 |
第二章 辩护律师制度 |
第一节 辩护律师制度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 |
一、辩护律师存在的必要性 |
二、辩护律师存在的实践意义 |
第二节 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 |
一、关于辩护律师诉讼主体地位的争论 |
二、刑事程序中的辩护律师应当界定为“诉讼主体” |
第三节 辩护律师与被指控方、控诉方及审判方的关系 |
一、辩护律师与被追诉人的关系 |
二、辩护律师与公诉人的关系 |
三、辩护律师与法官的关系 |
第三章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与实践沿革 |
第一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理论提出 |
第二节 我国辩护律师制度的实践发展 |
一、监察调查程序中的律师辩护权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律师辩护权 |
三、“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的律师辩护权 |
下篇:律师辩护权的实践探析 |
第四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调查取证权 |
三、提出意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第二节 我国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难”形式多元且个案形势堪忧 |
二、讯问时律师在场权立法缺失且意识淡薄 |
三、调查取证活动存在多维度障碍 |
四、阅卷权缺失破坏了程序对等 |
第五章 侦查阶段的辩护权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律师帮助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保障犯罪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律师帮助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会见与通信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会见与通信权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侦查阶段会见通信权的我国启示——从一则真实案例说起 |
第三节 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侦查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侦查阶段的阅卷权 |
第四节 调查取证权 |
一、调查取证权的域外考察 |
二、侦查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五节 律师在场权 |
一、律师在场权的域外考察 |
二、律师在场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六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会见通信权 |
二、阅卷权 |
三、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申请查证权) |
四、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
五、提出意见权 |
第二节 我国审查起诉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会见权无法充分行使且存在现实阻碍 |
二、阅卷权受制于办案机关且范围受限 |
三、发表意见权虚置化并流于形式 |
第七章 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域外考察 |
二、审查起诉阶段阅卷权的我国启示——构建我国刑事诉讼国情下的审前“证据开示” |
第二节 调查取证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域外之鉴 |
二、审查起诉阶段调查取证权的我国启示 |
第八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现状研究 |
第一节 我国关于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及发展 |
一、阅卷权 |
二、调查取证权(包括向办案机关调取证据权) |
三、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权 |
四、经被告人同意的上诉权 |
第二节 我国审判阶段律师辩护权的制度和实践问题 |
一、审判程序尤其是庭审程序虚置化 |
二、律师拒绝辩护权的行使状况不容乐观 |
三、辩护律师缺失独立上诉权 |
四、刑法306条和刑诉法44条排除了辩护律师执业豁免 |
第九章 审判阶段的辩护权完善和重构 |
第一节 庭审实质化下律师法庭辩护权的完善与重构 |
一、审判阶段庭审中心的域外考察 |
二、“庭审中心”下辩护权的我国启示——“无效辩护”还是“辩护无效” |
第二节 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与重构 |
一、关于法律援助的域外考察 |
二、关于法律援助的我国启示——加快推动刑事辩护“全覆盖”的中国模式 |
第十章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的相关配套性制度探析 |
第一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深化 |
一、关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域外考察 |
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我国启示 |
第二节 程序性辩护的完善 |
一、程序性辩护的域外考察 |
二、程序性辩护的我国启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对我国刑事律师辩护权研究的问卷调查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学术成果 |
(4)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论文提纲范文)
一、侦查监督探索在1980年代的起步 |
(一)侦查监督学术文献概览 |
(二)对侦查监督具体内容的探索 |
1.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前实践情况回顾 |
2.关于侦查监督内涵的界定 |
3.关于侦查监督范围的讨论 |
4.关于侦查监督内容的分析 |
5.对侦查活动监督时间的讨论 |
6.对“提前介入”的讨论 |
7.对侦查监督发现问题的方法和纠正错误的方法的分析 |
8.对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讨论 |
9.对侦查监督进行改革的讨论 |
1 0.对侦查监督不被重视原因的探讨 |
1 1.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简要评析 |
1.总体成就 |
2.侦查监督问题研究受限之初步认识 |
二、侦查监督探索在1990年代的初步推进 |
(一)侦查监督内涵的再讨论 |
(二)立案监督 |
1.立案监督的内涵 |
2.立案监督的范围 |
3.立案监督的措施 |
4.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立案监督 |
(三)侦查监督的范围 |
(四)侦查监督的内容 |
(五)侦查监督的途径 |
(六)侦查监督的针对性问题 |
(七)侦查监督效果问题 |
(八)完善侦查监督制度的讨论 |
(九)逮捕制度问题 |
1.关于立法修改逮捕条件的讨论 |
2.逮捕修改的背景 |
3.关于逮捕条件理解的讨论 |
(十)侦查监督研究的反思 |
1.为侦查监督制度的修改所进行研究 |
2.为执行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的注释性研究 |
3.修改后的侦查监督制度实施后的继续研究 |
三、2000年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界定 |
2.侦查监督的范围 |
3.对人民检察院自侦案件的监督。 |
4.侦查权的控制模式 |
5.检侦关系 |
6.侦查权的司法控制 |
(二)分论中的专题讨论 |
1.关于侦查监督制度的缺陷 |
2.刑讯逼供问题 |
3.立案撤案监督 |
4.关于侦查监督效果的讨论 |
5.关于完善侦查监督的讨论 |
6.关于逮捕制度的讨论 |
(三)关于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关于检侦关系研究状况的反思 |
2.关于诉讼原理和监督原理差异的反思 |
四、2010年以来对侦查监督的讨论 |
(一)侦查监督总论 |
1.侦查监督的价值问题 |
2.修法对侦查监督的影响 |
3.检警关系视角的讨论 |
(二)侦查监督专论 |
1.侦查监督存在问题 |
2.侦查监督存在问题的原因 |
3.侦查监督改进的路径 |
4.介入侦查 |
5.审查批准逮捕 |
6.检察引导侦查 |
7.关于立案监督的讨论 |
8.重大监督事项案件化办理问题 |
9.侦查终结前讯问合法性核查 |
1 0.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 |
1 1.羁押必要性审查 |
(三)研究状况的总体反思 |
1.价值维度的研究状况 |
2.规范角度的研究状况 |
3.实证层面的研究状况 |
(5)侦查比例原则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来源及意义 |
二、域内外研究述评 |
三、研究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范围的厘定 |
五、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及发展 |
一、比例原则的产生及发展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确立 |
三、侦查比例原则域内外适用及发展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内容 |
一、侦查的正当目的 |
二、侦查比例原则的含义 |
第三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功能 |
一、对侦查立法的指引功能 |
二、对侦查执法的指引功能 |
第二章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和适用程序 |
第一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范围 |
一、时间范围 |
二、规制对象 |
三、保护范围 |
第二节 侦查比例原则的适用程序 |
一、立法设计 |
二、执法落实 |
三、司法适用 |
四、配套保障 |
第三章 侦查取证行为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侦查取证行为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侦查取证行为的目的 |
二、侦查取证行为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侦查取证行为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侦查取证行为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常规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身体采样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三、搜查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四、查封、扣押、冻结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特殊侦查取证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技术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诱惑侦查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章 强制措施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对强制措施目的的认知及态度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总体要求 |
一、明确强制措施的目的 |
二、强制措施适当性原则的要求 |
三、强制措施必要性原则的要求 |
四、强制措施相称性原则的要求 |
第三节 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拘留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羁押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四节 非羁押性强制措施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取保候审比例原则的实现 |
二、监视居住比例原则的实现 |
第五章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的比例原则 |
第一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实证考察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践情况 |
第二节 侦查执法武力使用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侦查执法武力使用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侦查执法武力使用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侦查执法武力使用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第三节 开枪行为比例原则的实现 |
一、开枪行为适当性原则的实现 |
二、开枪行为必要性原则的实现 |
三、开枪行为相称性原则的实现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研究 ——以S省N市检察院的实践探索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对国内研究现状的简评 |
1.3.3 国外研究现状 |
1.3.4 对国外研究现状的简评 |
1.4 研究方法 |
1.4.1 文献分析法 |
1.4.2 理论研究法 |
1.4.3 实证研究法 |
2 刑事侦查监督的基本概念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侦查与侦查构造的定义 |
2.1.2 刑事侦查监督的定义 |
2.2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概述 |
2.2.1 刑事侦查监督的主体 |
2.2.2 刑事侦查监督的对象 |
2.2.3 刑事侦查监督的内容 |
2.3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 |
2.3.1 权力制约理论 |
2.3.2 程序正义理论 |
2.3.3 诉讼效率相关理论 |
3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的必要性 |
3.1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是保障刑事诉讼目的实现的需要 |
3.1.1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是打击犯罪的需要 |
3.1.2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是保障人权的需要 |
3.1.3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是维护社会秩序的需要 |
3.2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是解决侦查监督实践中的问题的需要 |
3.2.1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是解决案件信息获取渠道狭窄的需要 |
3.2.2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是解决侦查监督滞后问题的需要 |
3.2.3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是解决侦查监督效率低下的需要 |
4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的实证分析:以S省N市改革为例 |
4.1 S省 N市刑事侦查监督基本情况 |
4.2 S省 N市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的具体内容 |
4.2.1 确定监督原则,制定监督文件 |
4.2.2 采用“立案同步监督机制”以革新监督机制 |
4.2.3 设立驻所检察室以革新监督方式 |
4.2.4 使用现代科技成果以革新监督手段 |
4.3 S省 N市刑事侦查监督改革取得的成果 |
4.3.1 扩宽了案件信息获取渠道 |
4.3.2 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事侦查监督滞后的问题 |
4.3.3 提高了刑事侦查监督的效率 |
4.3.4 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检警衔接 |
4.4 S省 N市刑事侦查监督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
4.4.1 “立案同步监督机制”适用范围与职能分配存在缺陷 |
4.4.2 智慧侦监系统实施程度不高 |
4.4.3 派驻检察室定位与监督执行尚存欠缺 |
4.4.4 检警权力的制约与衔接存在问题 |
4.4.5 刑事侦查监督人员监督能力不足 |
4.5 S省 N市刑事侦查监督改革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5.1 检警机关传统错误监督理念难以改变 |
4.5.2 相关法律与其它规范性文件存在缺陷 |
4.5.3 刑事侦查监督人员不足 |
4.5.4 检察机关本身缺乏有效的监督 |
5 刑事侦查监督改革与完善措施 |
5.1 更新刑事侦查监督理念 |
5.1.1 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自觉规制权力滥用 |
5.1.2 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坚持程序正义优先原则 |
5.2 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
5.2.1 制定明确的规范性文件,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 |
5.2.2 用政策辅助法律以解决人少案多问题 |
5.3 建立“立案同步监督机制”专属队伍 |
5.3.1 明确检察机关的内部职责分工,提高监督效率 |
5.3.2 加强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防止权力滥用 |
5.4 合理开发智慧侦监系统 |
5.4.1 引进、培养跨学科人才提高侦监系统实用性与监督效率 |
5.4.2 严格控制系统权限,防止权力越界 |
5.5 强化派驻检察室的监督力度 |
5.5.1 明确派驻检察室的刑事侦查监督定位 |
5.5.2 合理引入激励机制提高监督效率 |
5.6 加强检警权力制约与衔接 |
5.6.1 加强检警权力制约 |
5.6.2 加强检警权力的有机衔接 |
5.7 培养可持续发展型知识型检察人员 |
5.7.1 建立知识共享环境提高检察人员刑事侦查监督实践能力 |
5.7.2 提供更多培训机会加强检察人员刑事侦查监督理论素养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7)论侦查程序中诉讼构造的平衡 ——以控辩平等原则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前言 |
第一章 理论基础: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控辩平等原则 |
第一节 作为刑事诉讼程序基本原则的控辩平等 |
第二节 贯穿于刑事诉讼全过程的控辩平等原则 |
一、审判程序中的功能 |
二、起诉程序中,控辩平等原则功能 |
第三节 侦查程序中的控辩平等 |
一、诉讼程序主体理论要求重视侦查程序中被追诉人的权利 |
二、侦查程序中控辩双方的力量对比差距更大 |
三、控辩平等原则在侦查程序中的功能 |
第二章 现实原因: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实践中的刑事辩护 |
第一节 以审判为中心与认罪认罚从宽刑事诉讼制度改革 |
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背景 |
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践的影响 |
第二节 检察机关的捕诉一体化制度改革 |
一、捕诉一体化制度改革的目的 |
二、捕诉一体化制度改革的实践影响 |
第三节 侦查阶段的刑事辩护 |
一、实践中追求刑事辩护效果前置化的现象 |
二、刑事辩护工作中存在的制度异化现象 |
第三章 法律规定: 侦查程序中的权利救济途径缺失 |
第一节 我国现行法律关于侦查程序的规定 |
第二节 沉默权、异议权与救济 |
第三节 控辩双方在程序救济方式上的不对等 |
第四节 权利救济规范缺失的可能原因 |
一、制度设定层面: 惩罚犯罪作为首要目的 |
二、思想观念层面: 国家本位主义的追诉倾向明显 |
三、制度运行层面: 封闭的侦查程序易造成权力行使的恣意 |
第五节 侦查程序中的权利救济:域外相关国家的制度规定 |
一、英国 |
二、美国 |
三、德国 |
第四章 实践探索: 寻求平衡侦查程序构造的路径 |
第一节 权力约束与权利救济 |
第二节 侦查机关的内部约束与外部制约 |
一、侦查权力机关的内部约束 |
二、侦查机关的外部制约 |
第三节 寻求侦查程序中平衡控辩双方地位的中立第三方 |
一、积极意义 |
二、可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意义和价值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及思路设计 |
第一章 侦查监督的基本原理 |
第一节 公安机关侦查权的内涵及属性 |
一、侦查权的内涵 |
二、侦查权的属性 |
第二节 侦查监督的内涵及属性 |
一、侦查监督的基本内涵 |
二、侦查监督的历史发展 |
三、侦查监督的应然属性 |
四、侦查监督的功能及价值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运行现状 |
一、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内容及其展开 |
二、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手段及其展开 |
第二节 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机关客观中立的角色定位不够明确 |
二、监督的法治观念不足、意识薄弱 |
三、监督范围过于狭隘 |
四、监督方式单一落后 |
五、监督措施缺乏刚性 |
六、监督的若干保障机制不够完善 |
第三章 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建议 |
第一节 厘清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制度定位 |
一、进一步明确强化侦查监督的司法性质 |
二、树立“以审判为中心”的理念,构建新型侦诉关系 |
三、完善检察官办案终身责任制,以责任倒逼监督 |
四、建立刑事案件信息共享机制,扩宽侦查监督信息源 |
五、设立巡回检察室,实现侦查同步监督 |
第二节 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侦查监督的具体规定 |
一、适度扩大侦查监督的范围 |
二、刚性化“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效力,增加相应处罚条款 |
三、赋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违法办案人员建议更换和惩戒建议权- |
四、完善检察提前介入侦查监督机制 |
五、健全非法证据排除机制 |
六、强化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信 |
(9)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性质与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性质 |
二、权力制约权力视角下公安机关侦查权监督机制的完善 |
三、权利制约权力视角下我国侦查监督机制的完善 |
(10)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检察机关侦查权及其规制现状概述 |
第一节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界定 |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的概念与特征 |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发展的历史沿革 |
三、检察机关侦查权的运行 |
第二节 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现状 |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内部规制的现状 |
二、检察机关侦查权外部规制的现状 |
第二章 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检察机关侦查权内部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检察机关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难以有效落实 |
二、检察机关上级对下级的监督方式存在缺陷 |
三、职务犯罪录音录像制度在实际运行中存在瑕疵 |
四、侦查违法过错责任难以追究 |
第二节 检察机关侦查权外部规制中存在的问题 |
一、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难以在侦查监督领域发挥作用 |
二、法院的制约作用有限 |
三、律师的制约作用有限 |
四、诉讼参与人的监督制约作用有限 |
第三章 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必要性 |
第一节 检察机关侦查权存在被滥用的可能性 |
一、权力本身具有易被滥用性 |
二、侦查权具有主动性与强制性 |
三、职务犯罪案件的特殊性 |
四、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集自侦、自捕、自诉、监督于一体的权力配置结构 |
第二节 检察机关监督侦查工作的需要 |
一、检察权引导制约侦查工作的职责所需 |
二、审查起诉对侦查权的监督职责 |
第三节 审判工作的需要 |
一、审判独立的需要 |
二、以审判为中心的需要 |
第四节 司法公正的需要 |
一、实体公正的需要 |
二、程序公正的需要 |
第四章 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法理基础与经验启示 |
第一节 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法理基础 |
一、保障人权理论 |
二、权力制衡理论 |
三、程序正当理论 |
四、控辩平等理论 |
第二节 域外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经验 |
一、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经验 |
二、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的经验 |
第三节 域外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对我国的启示 |
一、以司法审查规制检察机关侦查权 |
二、特殊保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
第五章 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体系的完善与重构 |
第一节 现有体制下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体系的完善 |
一、内部规制体系的完善 |
二、外部规制体系的完善 |
第二节 检察机关侦查权的重构 |
一、检察机关侦查权重构的必要性 |
二、香港廉政公署对我国大陆地区检察机关侦查权重构的启示 |
三、检察机关侦查权重构的设想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四、论侦查权监督制约机制的建立(论文参考文献)
- [1]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我国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D]. 商志娟.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1)
- [2]论侦查中心主义的改造 ——以卷宗笔录为切入的分析[D]. 梅林波.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3]中国辩护律师权利研究[D]. 王嘉铭.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4]中国侦查监督研究四十年[J]. 杨正万.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3)
- [5]侦查比例原则研究[D]. 马婷婷.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6]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刑事侦查监督改革研究 ——以S省N市检察院的实践探索为例[D]. 郑少飞.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7]论侦查程序中诉讼构造的平衡 ——以控辩平等原则为中心[D]. 曲金亮. 厦门大学, 2019(08)
- [8]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侦查监督问题研究[D]. 陈雅玲. 厦门大学, 2018(02)
- [9]论我国公安机关侦查权的性质与侦查监督制度的完善[J]. 何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 2017(03)
- [10]检察机关侦查权规制研究[D]. 张琛. 山东大学, 201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