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分析

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分析

一、GATT环保例外条款探析(论文文献综述)

戴瑜[1](2021)在《WTO框架下环保条款的判理演进及挑战》文中认为WTO成立的宗旨在于保障多边自由贸易,因而并没有在其规则中设置专门的环保机制。随着国际社会环保意识的提升,WTO也逐渐关注贸易中的环保问题。专家组和上诉机构通过对GATT第20条中有关环保的例外条款进行解释,澄清了该条款中语意不清或不明确的内容,使构建于几十年前的环保条款能够适用于当代的国际环境问题。通过对与环保有关的贸易纠纷案件判理演进的梳理,可以得出WTO从严格保障自由贸易向有限度倾向环境保护的立场转变的结论。WTO通过演进解释构建了与当代国际法衔接紧密的环保条款的适用规则。但这种演进解释本身亦存在一定问题。"碳关税""碳排放权交易"和《环境产品协定》定性等WTO环保新议题也对当前的演进解释提出了新的挑战。

刘滢泉[2](2020)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充足、可持续的能源供给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随着全球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以及能源消费水平的提高,能源需求和生产之间的不平衡的矛盾愈加严重。能源的来源有很多不同种类,当前,世界能源使用很大程度上依赖化石燃料。大量化石燃料的使用、燃烧会带来酸雨、雾霾等严重的环境污染、破坏,产生的大量二氧化碳更会引起全球性的“温室效应”。“温室效应”带来的气候变化是当前人类面临的最大威胁,危及地球生态安全和人类生存与发展,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关注。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化石燃料大量使用在造成严重环境、气候问题的同时,也面临着不可再生带来的能源枯竭问题。20世纪70年代的石油危机,促使国际社会的能源危机、能源安全等问题浮出水面,也让许多国家更清醒地意识到能源供给持续性和发展新能源的重要性。全球范围内屡次发生的核事故,尤其是日本福岛核电站泄漏事件引发了人类对核能安全的不信任。一些国家相继宣布“弃核”,并努力实现从核电到可再生能源的转换。因此,寻找替代能源,成为各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可再生能源低碳、清洁、可持续的优点,赢得了世界各国的青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已经从过去个别国家、部分地区逐步扩展成为全球各国的一致行动。各国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给予了高度重视,通过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降低能源进口的依赖程度,保障本国能源安全,推进能源转型;保护环境生态,实现可持续发展;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提高经济发展质量。可再生能源产业具有初始投资成本高、成本受技术创新进步影响大、长期成本有下降空间等显着特点,因此,可再生能源产生经济效益需要长时间的发展和积累。巨大的投资、研发成本给成立初始阶段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了很大的经济压力,使其难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与传统能源相竞争。考虑到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这一特点,以及发展可再生能源产业带来的环境、生态、经济价值,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政策,用以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壮大。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作为未来第四次工业革命的内容之一,不仅体现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可以说,谁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使用领域占得先机,就将在这场以绿色、智能和可持续为特征的科技革命中获得优势地位。世界各国既是气候可持续发展的利益共同体,更是经济社会存在竞争的利益个体,在逆全球化浪潮兴起的时代,国与国之间在发展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领域存在竞争关系、在争夺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国际市场领域也存在竞争关系。补贴作为一种常用的政府激励措施,成为各国促进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常用手段。随着可再生能源及其相关技术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可再生能源产业都有了不同程度的发展,补贴措施是否还可以继续使用、应当如何使用成为了学者们关注的问题。在国际贸易领域,不断涌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更是对各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的合规性问题提出了质疑。在各国普遍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给予补贴的背景下,相比环境负面效应更大的化石能源补贴,为何可再生能源补贴屡遭国际争端诉讼?成为本文研究国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从GATT到WTO,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多边贸易组织经历了70多年的发展历程。WTO在国际贸易领域建立了秩序,为世界经济发展和世界和平维护作出了贡献,其制度的详实程度、争端解决机制的广泛实践,成为全球化时代成员方遵守的“模范国际法”。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WTO既有制度的僵化、新规则的难以达成,都让成员方对WTO“究竟走向何方”产生了怀疑。争端解决机构难以完成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难以开展合规论证,正是WTO既有制度僵化的印证和缩影。与多边经贸规则难以达成相对应,区域贸易协定发展如火如荼。美国、欧盟、日本主导或参与了TPP、CPTPP、USMCA、EPA谈判,并达成了一系列高标准的区域贸易协定。具体到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前述区域贸易协定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环境条款”“一般例外条款变通适用”等规则的设计,事实上改变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体现了先进发达国家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制定话语权的战略意图。虽然目前而言,这些区域贸易协定的规定相对原则,且未有争端实践适用,但结合多边经贸规则的形成过程来看,区域贸易协定的相关规定推而广之,也可能只是时间的问题。先进发达国家在推进诸边、双边层面经贸规则发展的同时,也在国内层面不断发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体系,综合运用法律、政策手段,设计覆盖研发、投资、生产、销售环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为国内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并向全球输出了“上网固定电价制度”“可再生能源电力配额制”等制度设计,在国内法制度层面实现了领跑。而今,经过了长期的发展和补贴支持,先进发达国家更多地掌握了可再生能源的核心技术,其中部分类型的可再生能源产业具备了参与自由市场竞争的实力。由此不难发现先进发达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领域的整体设计图谱:第一,在国内法制度层面逐渐将市场因素纳入原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以实现优胜劣汰,提升成熟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竞争力;第二,把握既有多边经贸规则,发起对其他国家的可再生能源措施争端,为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争取更多的国际市场和发展时间;第三,通过区域贸易协定实践,制定有利于本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高标准条款,抢占21世纪国际经贸规则“立法权”。我国是发展中国家,也是人口大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带来了巨大的能源消耗,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能源消费国,巨大的能源消费带来了大量的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排放,环境、资源问题已经成为了制约当今中国可持续发展的瓶颈。能源安全问题是国家能源发展首先要考虑的问题,在核能安全性备受质疑的情况下,发展可再生资源产业已成为我国保护环境资源、实现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可再生能源生产者,近年来,中国也成为在可再生能源发展领域最大的投资者,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迅速。然而,近年来,在贸易保护主义不时抬头的当下,我国可再生能源产品、设备在国际上屡遭反补贴诉讼。研究国际法律制度,归根到底的落脚点在于,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助力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的发展。补贴、反补贴法律制度对我国来说是“舶来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自2004年后未有新的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缺乏系统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散见于法律、政策之中,且多以政策形式出现,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法制化程度明显不足,部分制度的合规性也有待论证。制度的局限必然影响实践的效果,实践中“弃风弃光”现象一方面是电力消纳的统筹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合理性的实践质疑。如何对接国际经贸规则,发展、完善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成为本文研究国内层面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出发点。因此,本文将在既有多边贸易体系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寻找制度依据,并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探析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及制度问题,并将归纳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内国法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趋势,以推进多边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和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提供科学化的制度保障。本文从法学视角出发,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探讨了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价值、实施可再生能源补贴措施与贸易自由化的关系;分析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相关制度,结合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及WTO制度,归纳了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所应遵循的逻辑思路;研究了区域贸易协定中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制度,从诸边、双边层面为多边层面制度革新提供参考借鉴依据;讨论了可再生能源补贴专向性、不可诉补贴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关系、可再生能源补贴与GATT1994第20条的关系等几个法律问题,就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发展提出了建议;对标WTO既有规则体系及案例实践,审视了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制度、政策措施的合规性,在结合他国立法、实践情况的基础上,审视国内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的体系性、科学性,为我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完善、可再生能源补贴问题的解决及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提出了建议。具体而言,本文由以下五章组成。第一章通过可再生能源、再生能源补贴概念的界定,明确文章的研究对象,从基础理论层面为开展进一步研究奠定了基础。结合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分析可以发现,环境、气候、资源问题的日益突出及环境问题的无国界特征,寻求发展替代能源,大力发展可能再生能源已经成为了国际社会的共识。结合“幼稚产业理论”和“外部性理论”两种经济学理论的分析,政府通过“有形的手”,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合理化能源产品的最终成本,为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环境,符合自然法的公平价值和理性精神,体现了自然法的核心诉求。在综合政策的支持下,可再生能源产业竞争力的提升有空间、可实现,国际社会的认可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作为各国政府常用的政府干预手段和调控措施,其存在必要性在实践中也得到了体现。然而,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质疑、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救济措施、可再生能源补贴贸易争端频发,可再生能源补贴“深陷”国际法律争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性备受质疑,成为了本文进一步研究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的动因所在。第二章围绕WTO框架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适用这条主线,在第一节分析了WTO框架下SCM协定、GATT1994、GATS和《农业协定》中的与可再生能源补贴相关的制度及对可再生能源补贴的适用性,发现除了SCM协定,其他协定中的补贴制度都无法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提供充分依据;除了《农业协定》中的“绿箱”国内支持措施,其他涵盖协定中均无肯定可再生能源补贴环境价值、正外部性的补贴制度,有鉴于《农业协定》适用对象的特定性,因此当前WTO框架下没有专门适用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特殊补贴制度;从制度层面来看,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论证遵循一般补贴认定、论证规则。在第二节中,结合WTO争端解决实践,以“加拿大-可再生能源案”为例,详细分析了WTO争端解决实践中确定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规则;并结合DSB裁决正、反两方面的评价肯定了既有合规论证规则的价值,同时也指出了其中的问题所在;并结合WTO补贴争端实践发展,发现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呈现“非补贴”化处理和高频度嵌入“国内成分要求”两个显着发展特点。而今,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路径发展呈现“停滞”状态,结合实践发展反思制度本身,发现WTO框架下补贴认定制度和分类制度都存在局限性,不利于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无法在既有补贴制度框架内为可再生能源补贴提供豁免机会。DSB实践中形成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论证方法,是根据当前WTO框架下补贴制度做出的最无奈,也是最积极的选择,这种合规论证方法虽然暂时为非禁止性可再生能源补贴在事实上构建了暂时的绿色安全网,但从解决问题和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依然不是根本之道。第三章围绕“非多边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从“诸边、双边”区域贸易协定视角和“单边”内国法视角分别切入,系统梳理了重点区域贸易协定、典型发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特点和发展趋势。在“诸边、双边”维度下,区域贸易协定的制度创新,事实上拓展了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从实体层面将环境因素融入补贴制度、通过非商业援助制度设计改变了国有企业补贴认定方式,从程序层面凸显了对透明度原则的重视。可以肯定的是,多个国家(地区)认识到了既有WTO框架下补贴制度无法适应可再生能源补贴认定需求,并在区域贸易协定中进行了积极的制度发展尝试,这对在多边层面尝试制度革新提供了发展思路。当然,区域贸易协定中许多创新规则的设计还不够完善,相比WTO框架下的补贴制度,相对更为原则,实践中也未有争端案例适用这些创新规则,规则如何加以运用、解释还有待实践的发展。在“单边”维度下,列举国家都对可再生能源给予了形式各样的补贴,都有着自成体系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列举国家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制化程度高,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共同构筑了制度体系。列举国家相互之间在制度上也存在相互借鉴,同一补贴制度并非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金科玉律,需要特定国家结合本国能源市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加以适用。而今,市场因素逐渐并充分融入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可以预计,根据幼稚产业保护理论的逻辑,无论一国实施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究竟为何,随着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补贴的规模、数量都呈现递减的趋势,可再生能源产业最终面向的是自由市场,并将在自由市场的竞争过程中实现优胜劣汰。对列举国家可再生能源制度内容和发展趋势的把握,对多边层面制度革新及中国相关制度发展都有良好的参考价值。第四章根据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发展困境和制度适用问题,参考非多边视角下相关制度的发展实践,以WTO法律制度为基础,从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和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两个层面出发,为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明确了方向。第一节聚焦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通过对不可诉补贴制度恢复、修订,为具有环保、科研价值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构建了绿色空间;通过《环境产品协定》谈判视角下为可再生能源产品争取特殊待遇;参照《农业协定》分类模式为可再生能源补贴设计特殊规则,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提供发展思路。第二节根据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特点,结合“具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无法在补贴制度范畴内得到救济”的现状,尝试在补贴制度之外,为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论证寻找制度依据;效仿EPA吸纳一般例外条款的做法,着力探析WTO框架下GATT1994第20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并在归纳GATT1994第20条实际适用效果的基础上,从适用方法变更、条款修改两种“必要的变通”模式出发,建立了可再生能源补贴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路径。虽然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阻力重重,但还是应当有制度革新的愿景和勇气,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合法性论证提供发展思路和方向指引。结合逆全球化发展浪潮,多边制度改革任重道远,不可能也无法一蹴而就,应当结合多边、诸边、双边、内国法实践发展,以原则导向的修订为起点,明确制度改革基本方向,以期实现从原则形成到原则接纳,再到规则形成到规则接纳的发展过程,有策略、有方法的实现多边经贸规则渐进式改革的目的。综合第四章的制度设计,本文将可再生能源补贴合规性论证可以归结为以下几点:第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需要多边层面规则的革新,无论是否最终在WTO平台解决,WTO既有制度和实践都会成为重要的参考依据;第二,在既有多边补贴制度框架内,最紧迫的就是重建不可诉补贴制度,在原则修订的基础上,为可再生能源补贴创造绿色空间;第三,对于含有“国内成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可通过在对GATT1994第20条进行“必要的变通”的基础上加以适用,为该类措施在制度层面再提供一次得以豁免的机会。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起步较晚,既有制度体系包括法律和政策两个层面的内容,且以政策为主。第五章在系统梳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政策的基础上,结合可再生能源电价补贴和具体类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内容,归纳了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的三个发展趋势: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在向“政府导向型、市场导向型并举”的方向转变;积极对接国际经贸规则;融入“低碳环保”“节能减排”内容。中国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呈现法制化程度不高、制度内容科学性有待提升两个明显不足,存在发展完善空间。基于可再生能源的价值,中国对可再生能源及其产业发展的需求,以及可再生能源补贴国际贸易争端的不断涌现,本章第二节对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提出了对策建议。第一,要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在“遵守国际法义务”“借鉴他国有益实践”“坚持因地制宜思路”基本思路的指引下,针对第一节中提出的制度问题,着力提升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法制化水平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的科学化水平,并对涉嫌“国内成分要求”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内容给予了特别关注。第二,要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在“坚定多边立场”“坚持国际合作”基本思路的指引下,积极关注并参与多边、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并对多边、区域贸易协定发展过程“非商业援助制度”“可再生能源市场基准”等问题给予了特别关注,并对“一带一路”能源国际合作背景下的中欧能源合作平台项目进行了发展展望。中国是WTO的重要成员方,也是多边贸易体制的实际受益者和坚定拥护者,围绕WTO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改革设计中国方案,既是履行负责任大国、代表发展中国家发声的重要举措,也是争取21世纪国际经贸新规则话语权的重要举措。无论WTO本身最终走向何方,多边经贸组织、多边经贸规则都不可或缺,在多边经贸规则重构的当下和未来,保持关注、持续参与、主动发声,都是避免成为新多边经贸规则“被动接受者”的积极作为。在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革新中,提交中国方案设计,是贡献中国智慧的有益尝试,也是坚定多边经贸谈判立场的实际行动。中国也应积极关注CPTPP、USMCA、EPA谈判的最新成果和发展走向,了解区域贸易协定在可再生能源补贴领域的制度创新和发展趋势,未雨绸缪。中国更应在自己主导的RECP谈判、“一带一路”倡议中,将能源合作、可再生能源制度加以融入,为区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进行积极尝试。未来,人类文明必然会进入一个新能源的时代,但前往这条新能源的路上,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而今的新能源,在科技发展后可能会纳入可再生能源范畴,也会给既有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带来新的内容。即使在当下,化石能源依然是当今世界的主要消费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发展壮大仍然有赖于科技创新和政策支持,因此,一要统筹兼顾、遵循能源发展规律,重视传统能源法律制度建设,充分发挥传统能源在步入新能源时代的“桥梁”作用;二要为科技进步后,新型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产业化留有充分的制度发展空间,关注新能源领域的立法需求,展现制度的前瞻性,多面助力国家能源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三要充分关注可再生能源资源高效利用、节能、生态税等层面法律制度体系建设发展,以期为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构建更为全面的制度体系。

袁恒[3](2020)在《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国际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全球化趋势的发展,贸易与环境之间的关系日益紧密,环境保护问题在多边贸易体系中的重要性日益突出。由于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在世贸组织的法律制度中出现了大量与环境有关的例外情况,即允许成员为环境保护的目的执行有悖于多边贸易制度基本原则的限制性措施。GATT20条第(b)和(g)条被认为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因此它们被称为环境例外条款。它的出现影响了WTO体制,因此有必要严格设置适用条件。在WTO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中,DSB通过对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诠释,为其适用设置了前提条件。但是,由于环境问题具有跨国性,环境例外条款内容解释上的模糊性使得环境例外条款的适用变得困难。在WTO时期的贸易纠纷中,许多纠纷都涉及环境例外条款的适用,研究环境例外条款适用对平衡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本论文主要解决两个问题,第一个主要问题是通过总结中国稀土案在环保例外条款的适用中为什么会败诉?败诉之后存在哪些问题?第二个问题紧扣第一个问题,即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总结我国今后在环境保护例外条款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邢丹[4](2020)在《GATT第20条(b)款“必需”标准认定》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环境与贸易的冲突主要体现在相关贸易争端中,WTO体系里体现环境考虑的是GATT第20条中(b)、(g)两款,其中WTO争端解决机构对(b)款有关“必需”限度的审查标准,是引用该款进行抗辩的核心。实践中有关“必需”限度标准审查存在不确定性,例如:“必需”所权衡的因素包括哪些内容?对“必需”一词进行解释时运用何种解释方法?本文对GATT时期和WTO时期争端解决机构裁判的有关GATT第20条(b)款之典型案件进行了梳理,归纳出“必需”的含义、内容和标准的变化及其发展与不足之处,根据条约解释方法对“必需”审查标准进行了分析、论证,并以我国“稀土”案为例,探索我国引用GATT第20条(b)款抗辩时应具体考查的相关因素,同时,对我国应对同类贸易争端提出建议。除引言和结语,本文主要包括如下四部分:第一部分“GATT时期建立的有关‘必需’限度的审查标准”。本部分梳理了GATT时期的“泰国香烟案”和“第一金枪鱼案”的专家组裁判报告,此时期有关措施“必需”限度审查标准的考查要素主要为“最小程度的贸易限制”及“可预见性”。第二部分“WTO时期有关措施‘必需’限度审查标准及对GATT时期的发展与不足之处”。本部分结合“美国汽油标准案”、“欧共体石棉案”及“巴西翻新轮胎案”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裁判观点中对“必需”的相关认定,认为WTO时期有关“必需”限度审查标准需权衡的因素为“措施与目标的关联性”、“替代措施的合理可用”、“实质性贡献”以及贡献程度的“定性分析”。与GATT时期相比,此时“必需”限度标准考查内容更加深入和全面,但存在相关因素含义模糊,易导致滥用的缺陷。第三部分“条约解释规则下‘必需’一词的解释方法”。本部分从条约解释规则出发,对“必需”一词进行解释时参考《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1条、32条的内容,形成一个以约文解释为基础,兼采上下文解释、目的和宗旨解释以及嗣后解释,坚持善意解释原则,使用缔约背景资料为辅助手段的规则解释体系。第四部分,“‘稀土’案对有关措施‘必需’限度的审查及启示”。本部分从司法实践的角度出发,以我国“稀土”案为例,引用(b)款抗辩时,有关措施“必需”限度标准衡量的因素可以具体为“价值重要性”、“实质性贡献”、“贸易限制”和“相对贸易自由”。与此同时,我国面临同类案件时应正确运用举证规则,并逐步完善《对外贸易法》第16条的相关内容。

高经[5](2019)在《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对我国出口限制措施的适用研究 ——基于对(b)项和(g)项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在WTO框架下,各成员国签订的《WTO协定》具有复杂性,其所附多边协议更具繁琐性。其中,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WTO框架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根据例外条件的规定,WTO成员国可以在指定条件下,背弃GATT1994的一般性原则,在国内实施具体措施,而且不受《WTO协定》义务的限制。例外条款包括序言和具体例外,若要正确适用例外条款(b)项和(g)项的具体规定,成员国的措施不仅必须符合例外条款(b)项和(g)项的具体规定,它还必须符合序言的规定,并且必须按照该适用顺序,不应随意更改。正是因为适用例外条款(b)项和(g)项有着严格的审查制度,其中对例外条款(b)项的审查更为严格,故而我国对稀土等资源征收出口税的措施,尚未通过必要性审查。另外,在其他的国际贸易争端案件中,很少有其他国家对例外条款(b)项能够正确的适用。就是在这种情况下,专家小组裁定,我国的出口限制措施,违反了《中国入世协定书》规定的出口税承诺,同时违反了GATT1994第11条第1款,以及《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第163条和第165条的规定。对于这一问题,我国主张援引例外条款(b)项和(g)项进行抗辩,但最终还是败诉。由此可见,研究例外条款(b)项和(g)项的适用,对日后解决在类似情况中产生的贸易争端具有帮助。在稀土案中,美日等国家起诉中国,认为中国对稀土和其他产品的出口税违反了中国的出口税承诺。中国的出口配额措施,违反了例外条款(g)项的规定。我国承认上述事实,并援引例外条款(b)项和(g)项进行抗辩。在该案件中,中国和专家小组有两个争论焦点,第一个争论焦点是,如果中国违反出口税承诺,是否可以援引例外条款(b)项,如果可以援引例外条款(b)项,中国的出口税措施是否符合其具体规定。第二个争论焦点是,中国实施的出口配额措施,是否符合例外条款(g)项的规定。本文的撰写目的是研究稀土案例,研究我国的出口限制措施对例外条款(b)项和(g)项中的适用,探讨是否完全符合款(b)项和(g)项规定,并对中国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提出更改建议。

李云巧[6](2019)在《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当今世界,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伴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进步与全世界范围里环境保护浪潮的发起,市场贸易和环保问题日渐获得了全球多个国家政府部门和人们的充分重视,并且逐渐发展成为了全球政治、经济、多个行业领域的核心问题之一。国际组织与各国定制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市场贸易基本规则,组成了环境管制监督的法律应用基础与参考。伴随着环境管制监督实施方案日益多元化,从而引起的市场贸易矛盾问题也日渐增加,进而对全球市场贸易的发展进步带来了严峻挑战。一方面,环境措施可以合理的规范自由贸易,使得其持续健康地发展。另一方面,也可以制约或限制自由市场贸易的展开,甚至产生全新的市场贸易障碍。根据市场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间错综复杂的关系,国际社会给予了过多的关注。假如想要分析研究和处理解决环境和市场贸易的冲突矛盾,就需要从统一性开始,全面思考历史时代背景的影响因素,经过实行准确的市场贸易和环境管理政策实施方案,成立最合理的协调方式,从而达到环境保护和市场贸易自由化的协同发展进步。在本文中,笔者从世界整体利益的层面出发,以世界贸易组织制度为切入点,研究分析市场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冲突实质。首先,在本文中,笔者研究分析了WTO关于市场贸易与环保问题的法律法规,现如今历史时代背景下市场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相互关系,包括法律法规基本特征。其次,笔者重点讨论了市场贸易自由化和环境保护的矛盾冲突,包括其主要形成原因,并对一些实践中的具体冲突案例进行研究,为第三章怎样协调管理两者之间的矛盾冲突,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最后,笔者论述了世贸组织法律法规系统里,协调管理市场贸易和环保问题的难点,提出的参考意见是依据欧盟与北美等处理解决自由市场贸易与环境保护矛盾问题的实践经验,确定了协调管理两者发展目标和协调管理两者发展进步的整体思路。

王元元[7](2018)在《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困境及对策研究 ——基于“中国稀土案”的再思考》文中指出GATT一般例外条款为在国内公共利益受到威胁的缔约国,提供了可采取违反条约义务进行救济的合理化依据。正是由于这一条款的适用关乎贸易自由化与本国国内利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适用过程中显得尤为谨慎,以致于能够成功援用此条款的案例寥寥无几。寻求贸易自由化的实现与特定国家国内公共利益的平衡是此条款真正发挥其设立价值的关键。在当今各国的贸易交往中,除寻求贸易利益外,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也成为各国的关注点。特别是对于技术发展较为有限的发展中国家,如何运用贸易规则保护本国的自然资源成为其在国际贸易中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我国作为一个资源较为丰富的发展中国家自然也不例外。本文基于对“中国稀土案”(以下简称“稀土案”,案号为DS431,432,433)的再度思考,以GATT一般例外条款中与公共利益、环境保护最密切相关的(b)项、(g)项条款为研究对象,重新审视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稀土案的审理中所做出的裁决,对遗留问题加以澄清,并总结我国在援用此项条款时所面临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文章主要分为五个章节,大致可以分为三部分内容。其中,第一部分即第一章,为“绪论”部分,主要从四个方面对GATT一般例外条款即GATT(《关贸总协定》即General Agreement on Tariffs and Trade,以下简称GATT)第20条的主要内容以及目前的研究现状加以总结和概括,以此为本文作一个概要性的简介。第二部分,为文章的第二章与第三章,此部分为本文的重点之一。这一部分通过对以往案例的回顾以及对稀土案中遗留问题的澄清,旨在对GATT第20条(b)、(g)两项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加以分析。首先,从(b)项、(g)项的法律适用来看,无论是(b)项还是(g)项,其适用不仅需要满足GATT第20条序言的规定,同时也要满足各条款本身的规定。并且,随着实践的发展,专家组与上诉机构对于(b)项、(g)项条款中相关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在逐渐发生改变。其次,在(b)项与稀土案的适用实践中,需要澄清的遗留问题主要表现为《议定书》与《马拉喀什协定》、多边贸易协定之间的关系,这是决定我国能否援用此项条款进行抗辩的关键。最后,在(g)项与稀土案的适用实践中,对“相关性”的法律解释以及“公平”要求的适用则是需要加以澄清的遗留问题。第三部分,为文章的第四章与第五章,即“中国援用一般例外条款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以及“中国援用一般例外条款的应有策略”。此部分为文章的另一个重点。本部分通过这两个章节的阐述与分析,透过稀土案所折射出的一些与援用GATT第20条相关的困境,进而提出相应的对策。其中,第四章主要从国内和国际两个层面对所面临的困境加以分析。在国内层面,实践中面临的困境主要体现为四点:第一,入世法律文件部分规定存在法律漏洞;第二,部分国内法规及政策与WTO规则相脱节;第三,与资源保护相关的国内法规不够完善;第四,应诉经验相对缺乏。从国际层面来看,文章则主要从“事实上‘遵循先例’的裁判传统”以及“忽视目的与宗旨解释”这两个方面进行论述。本文的落脚点为第五章,即对于中国援用此项条款应对策略的探究。基于对第四章的思考,本章节试图从四个部分提出应对策略,以期使对未来中国援用GATT第20条提供一些理论参考。

潘米[8](2017)在《WTO框架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合规性研究》文中提出《京都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并开始正式实施,这标志着全球开始进入碳排放权交易时代,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控制全球温室气体的排放,促使各国开展有效的减排活动,进而确保环境实现生态平衡,同时还为经济与生活实现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集政治、环境、经济、法律为一体的国际贸易活动,《京都议定书》中要求发达国家承担了第一承诺期(2008-2012年)的强制性减排义务,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多数发展中国家并未被要求强制减排,因此大部分发达国家反对第二承诺期的减排义务,并提出全球所有国家承担量化减排的要求,或者至少要求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大国承担强制性减排义务。WTO体制下目前并未将碳排放权交易明确纳入其调整范围,但碳排放权交易在国际贸易市场中发展迅猛,各个大国不仅竞争其贸易市场,更是在争夺未来控制国际能源的话语权,为了本国利益各国制定的国内法以及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与WTO规则要求存在潜在冲突问题。在现阶段,WTO成员方直接针对碳排放权交易采取的贸易措施,并未属于GATT项下规制有形货物的范畴。在基于配额的碳排放权交易中,由于碳排放配额本身不属于GATS调整的服务范围,因此WTO成员方所采取的影响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措施,不属于GATS的调整范围。在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交易中主要包括清洁能源发展机制项目(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DM)和联合履行机制项目(Join Implementation,JI),CDM/JI项目可以被认为是项目投资方以商业存在的形式向东道国提供了减排服务,由此GATS所界定的服务范畴包括CDM/JI项目。碳排放权交易的部分配额分配会构成补贴,但全部免费的配额分配应结合SCM对于补贴的认定及分类在个案中来判定是否构成了SCM的补贴。未来的国际谈判中,我国需继续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反对对发展中国家实施强制性减排义务,抵制以美国、欧盟为代表的相关贸易限制措施。同时我国还要积极应对气候变化问题,建立符合国情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加强国际气候领域的主导权和话语权。面对国际如此严峻的形式,中国理应在借鉴其他发达国家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基础上,分析国内目前的碳排放权交易现状,从法律角度理清阻碍碳排放权发展的法律障碍,同时在WTO框架下,尽量规避WTO与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的潜在冲突,构建适合我国与国际接轨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为将来我国能够世界贸易市场中立于不败之地而做准备。

周璐[9](2017)在《论GATT第20条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适用 ——以碳关税为例》文中研究指明2009年美国众议院以微弱多数通过了旨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美国进口石油依赖、奠定美国绿色能源蓝图的《美国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从2020年起,如果有国家拒绝履行减排义务,当其向美国出口铝、钢、水泥和某些化工产品,该法案授权美国政府对这些国家予以征收“碳关税”。碳关税措施已为许多学者研究的对象。由于暂时没有关于碳关税措施的国际贸易争端产生,关于碳关税措施的合法性研究,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上。首先,应当对碳关税措施作出准确的定性。关于碳关税的概念,国际上并没有对其设定一个准确的定义。无论是绿色贸易壁垒还是碳边境调节税,碳关税是否合理、是否合法都必须严格地论证。但是毫无疑问,碳关税是一种新的贸易规则,对于国际贸易的影响不可小觑。其次,碳关税措施一旦实施,对国际贸易和环境及公共健康均会造成影响。碳关税措施违反《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以下简称GATT)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即非歧视原则)。GATT协定中的第20条具体地规定了十项例外条款,违反GATT基本义务的贸易措施可以援引一般例外条款作为抗辩事由。但是,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和解释必须作缩小解释,以防止例外条款的滥用。在分析和审理巴西翻新轮胎案和美国汽油标准案时,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对第20条的公共健康例外条款和环境例外条款作出了明确的适用条件和解释方法。因此,碳关税措施是否合法,需要从第20条具体款项和序言的内容逐项进行对比解释分析。GATT第20条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法律规则中非歧视原则的例外条款,其适用条件必须严格规定,包括解释方法、审查顺序、审查内容。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也将形成标准的法律规则。

余瑶[10](2016)在《WTO框架下的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研究》文中提出在经济全球化持续发展的大背景下,WTO各成员方之间关于限制自然资源贸易的纠纷逐渐增多,相关贸易方在有关限制自然资源贸易的措施是否合理的问题上各执己见,争端的实质是各国争夺可用竭自然资源的利益冲突。作为WTO框架下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重要条款,GATT1994第20条(g)款的存在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它的具体规定使得成员方可以出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目的而采取相应的限制措施,限制可用竭自然资源贸易。随着全球环境保护浪潮的兴起,贸易与环境的关系问题得到国际社会、各国政府及人民的关注,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GATT1994第20条(g)款也开始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本文一共分为五部分,旨在通过讨论实践中有关适用GATT第20条(g)款的具体案件,深入分析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在解决可用竭自然资源贸易纠纷中的适用条件。第一部分论述了GATT第20条(g)款的基本情况。此部分介绍了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基本内容,明确了该条款实施的价值和意义。第二部分分析了WTO基本原则对GATT第20条(g)款适用的限制。作为WTO法律体系的一部分,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在适用时必定要受到WTO基本原则的限制,也就是要满足WTO基本原则的要求。第三部分阐释了GATT第20条(g)款适用的具体条件。从程序条件来说,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在具体适用时要明确援引方的举证责任,并遵循一定的适用顺序;从实质条件来说,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除了满足本条款的适用要求之外,还要符合本条序言的相关要求。第四部分是对GATT第20条(g)款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和发展的探析。此部分通过梳理与本条款的适用相关的典型案例,探讨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发展和变化趋势。第五部分在上文对GATT第20条(g)款所进行的研究的基础上,对我国应当如何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达到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的目的提出可行性建议。

二、GATT环保例外条款探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GATT环保例外条款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1)WTO框架下环保条款的判理演进及挑战(论文提纲范文)

一、WTO框架下环保条款法律解释演进的动因
    (一) WTO的设立宗旨决定其保障自由贸易的倾向
    (二) GATT与多边环境协定存在本质上的价值冲突
    (三) WTO环保与贸易协调发展的需求
二、GATT环保条款适用的判理演进
    (一)对“一般例外”条款“从严解释”的GATT时期
        1.“墨西哥—金枪鱼”案
        2.“欧共体—金枪鱼”案
    (二)对“一般例外”条款“有限度的宽松”解释的WTO时期
三、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演进解释
    (一)对GATT1994第20条(b)款的演进解释
    (二)对GATT1994第20条(g)款的演进解释
    (三)对GATT1994第20条的起首部分的解释
四、GATT环境规则演进解释的问题
    (一) WTO对多边环境协定的引入问题
    (二)《维也纳条约法公约》有关词语语义不明的问题
五、WTO环保新议题对GATT环保条款的挑战
    (一)“碳关税”问题
    (二)气候变化中的“碳排放权交易”问题
    (三)《环境产品协定》的定性问题
六、结语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三、文献综述
    四、主要研究方法
    五、论文结构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第一章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发展困境
    第一节 可再生能源及其补贴的概念演进
        一、可再生能源的概念演进
        二、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概念演进
    第二节 可再生能源补贴的法律争议
        一、发展可再生能源的必要性
        二、给予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必要性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面临的法律争议
    本章小结
第二章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适用
    第一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分析
        一、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合规论证
    第二节 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实践反思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实践发展特点
        二、WTO框架下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局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非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
    第一节 区域经济一体化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一、欧盟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二、CPTPP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三、USMC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四、EPA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五、区域贸易协定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第二节 内国法视角下的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二、美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三、日本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
        四、内国法视角下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小结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建议
    第一节 多边补贴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一、不可诉补贴制度革新的发展建议
        二、多边视角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创新的发展建议
    第二节 一般例外条款制度革新视角下的发展建议
        一、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对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需求
        二、GATT1994第20 条与SCM协定的适用关系
        三、可再生能源补贴争端援引GATT1994第20条的发展建议
    本章小结
第五章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完善
    第一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反思
        一、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依据
        二、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发展趋势
        三、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的制度问题
    第二节 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发展完善的对策建议
        一、推进中国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渐进式改革
        二、助力国际可再生能源补贴制度的发展创新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后记

(3)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综述
        1.国内研究现状
        2.国外研究现状
    (三)研究方法
        1.历史分析法
        2.案例分析法
        3.文献分析法
    (四)创新之处
一、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适用的理论
    (一)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内涵
    (二)环保例外与自由贸易原则的关系
        1.环保例外与非歧视原则的关系
        2.环保例外与优惠待遇原则的关系
二、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及限制
    (一)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
        1.程序条件
        2.实质条件
    (二)适用的限制
        1.禁止歧视的适用限制
        2.程序正当和透明的适用限制
        3.措施“必要性”的适用限制
        4.协商解决争端的适用限制
        5.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的适用限制
三、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适用中存在的问题
    (一)中国稀土资源争端
    (二)中国稀土案败诉的原因
        1.限制措施的出台违反了WTO贸易规则
        2.法律制定规则与WTO不符,对WTO规则认知不深入
        3.中国原材料出口限制案的影响
    (三)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适用中的新动向
        1.在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效力上有所松动
        2.通过巧妙运用解释方法寻求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3.合理界定了GATT第20条适用的逻辑顺序
        4.有条件地承认国内环境措施的域外管辖权
        5.有条件地将国际环境协定作为解释渊源
        6.允许国际环保组织参与
四、关于我国应对WTO环保例外条款适用的建议
    (一)国际方面
        1.深入学习了解世贸组织规则及争端解决机制
        2.积极参与国际规则的制定,掌握国际社会上的话语权
        3.灵活把握争端解决方式,推动WTO争端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4.恰当运用解释方法寻求贸易自由和环境保护的平衡
        5.对市场进行合理引导和完善环境标志制度
        6.重新审视入世规则和完善涉及环境方面的法律制度
        7.正确援引环境保护例外条款
        8.善于利用争端解决机制应对他国不合理的环境措施
        9.诉讼中应对环境保护贸易措施争端的对策
    (二)国内方面
        1.加速稀土行业的整合升级,促进行业重组
        2.推动稀土行业高端技术的发展
        3.强化对稀土资源的管制,严厉打击偷挖盗采和黑市交易
        4.提高资源税,构建国内外同步保护体系
结语
致谢
参考文献
附录A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4)GATT第20条(b)款“必需”标准认定(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GATT时期典型案例及有关措施“必需”限度审查标准
    (一)泰国香烟案:“最小程度的贸易限制”
    (二)第一金枪鱼案:“最小程度的贸易限制”与“可预见性”
    (三)GATT时期建立的有关措施“必需”限度审查标准评析
二、WTO时期典型案例及有关措施“必需”限度审查标准的发展
    (一)美国汽油标准案:与政策目标的相关性
    (二)欧共体石棉案:“合理可用”、“贡献程度”及“权衡相关因素”
    (三)巴西翻新轮胎案:“实质性贡献”和贡献程度的定性分析
    (四)WTO时期建立的有关措施“必需”限度审查标准的评析
三、WTO规则解释方法对有关措施“必需”限度审查标准的适用
    (一)“必需”一词的约文解释
    (二)“必需”一词的上下文解释
    (三)“必需”一词的条约目的和宗旨解释
    (四)“必需”一词的嗣后解释
四、“稀土”案对有关措施“必需”限度的审查及启示
    (一)“稀土”案中有关措施“必需”限度审查标准的证明要素
    (二)“稀土”案结果对我国援引GATT第20条(b)款的启示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5)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对我国出口限制措施的适用研究 ——基于对(b)项和(g)项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GATT1994 一般例外条款(b)项与(g)项
    1.1 设立例外条款(b)项与(g)项的意义
        1.1.1 设立例外条款(b)项与(g)项的宗旨和原则
        1.1.2 对例外条款(b)项和(g)项的审查制度
    1.2 中国援引例外条款(b)项的前提
        1.2.1 《中国入世协定书》的特殊性质
        1.2.2 明确《中国入世协定书》是GATT1994 的组成部分
        1.2.3 我国出口税措施对(b)项的适用存在问题
    1.3 我国出口限制措施对(g)项的适用存在问题
2 我国出口税措施对例外条款(b)项的适用
    2.1 我国的出口税措施
        2.1.1 我国出口税承诺存在瑕疵
        2.1.2 我国出口税承诺是额外的义务
    2.2 我国出口税措施对例外条款(b)项的具体适用
        2.2.1 GATT1994 一般例外条款(b)项的适用条件
        2.2.2 我国出口税措施对例外条款(b)项的具体适用
        2.2.3 专家小组对例外条款(b)项的必要性审查过于严格
    2.3 我国出口税措施对例外条款序言的适用
        2.3.1 序言的适用条件
        2.3.2 对序言中禁止歧视的理解
        2.3.3 对序言中变相限制的理解
3 我国出口配额措施对例外条款(g)项的适用
    3.1 我国出口配额的管理和分配
    3.2 我国出口配额措施对例外条款(g)项的具体适用
        3.2.1 GATT1994 一般例外条款(g)项的适用条件
        3.2.2 我国措施对例外条款(g)项中有关措施的适用
        3.2.3 我国措施对(g)项中与具体措施相配合的适用
    3.3 我国适用例外条款(b)项和(g)项失败的原因
        3.3.1 我国承担大量的额外义务
        3.3.2 我国出口限制措施的目的不明确
        3.3.3 国内出口配额措施与出口措施不一致
        3.3.4 我国实施的限制措施不符合适用程序
4 中国适用GATT1994 一般例外条款的对策
    4.1 确保国内政策与立法适用WTO规则
        4.1.1 调整国内有关出口税的政策和法规
        4.1.2 我国应更加重视WTO的解释规则
    4.2 完善我国出口限制措施
        4.2.1 限制国内开采
        4.2.2 加强国内立法限制出口
        4.2.3 确保出口限制措施的一致性
5 结语
参考文献
在校研究成果
致谢

(6)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研究综述
引言
第一章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保护的法律层面探析
    第一节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第二节 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冲突产生的法理根源浅析
    第三节 WTO对贸易与环境问题的基本立场和原则
    第四节 WTO体制下环境保护法律的特点及不足
    本章小结
第二章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保护间的法律冲突及产生原因
    第一节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冲突的体现
    第二节 贸易自由与环境保护产生冲突的实质原因
    第三节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冲突典型案例评析
    本章小结
第三章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关系的协调
    第一节 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协调的难点
    第二节 借鉴其他国际组织的相关经验
    第三节 WTO体制下自由贸易与环境保护间的协调
    本章小结
结语
参考文献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7)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困境及对策研究 ——基于“中国稀土案”的再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1.2 研究范围和内容
        1.2.1 GATT第20条概述
        1.2.2 GATT第20条与中国稀土案
        1.2.3 中国稀土案中与GATT第20条相关的重要法律问题
        1.2.4 中国援引GATT第20条在实践中面临的现实问题
    1.3 国内外研究概况
        1.3.1 国内的研究概况
        1.3.2 国外的研究概况
        1.3.3 选题的发展趋势及创新
第2章 GATT一般例外条款之第20条(b)项
    2.1 问题的提出
    2.2 (b)项条款的法律适用分析
        2.2.1 (b)项的适用条件
        2.2.2 GATT第20条序言的解释与适用
        2.2.3 (b)项条款在法律适用上的特点
    2.3 稀土案适用(b)项的重新审视
        2.3.1 争议焦点
        2.3.2 专家组报告及上诉机构裁决的再次解读
    2.4 稀土案中(b)项遗留问题的澄清
        2.4.1 遗留问题的由来
        2.4.2 《议定书》的特点及法律性质分析
        2.4.3 《议定书》与《马拉喀什协定》的关系分析
        2.4.4 《议定书》与多边协定的关系分析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GATT一般例外条款之第20条(g)项
    3.1 问题的提出
    3.2 (g)项的法律适用分析
        3.2.1 (g)项的适用概况
        3.2.2 (g)项的适用条件
    3.3 稀土案适用(g)项的重新审视
        3.3.1 争议焦点
        3.3.2 专家组报告及上诉机构裁决的再次解读
    3.4 稀土案中(g)项遗留问题的澄清
        3.4.1 遗留问题的由来
        3.4.2 对于“相关性”的解释
        3.4.3 对于“公平”要求的适用
    3.5 本章小结
第4章 中国援用一般例外条款实践中面临的困境
    4.1 国内层面
        4.1.1 入世法律文件中部分规定存在法律漏洞
        4.1.2 我国部分国内法规与WTO规则相脱节
        4.1.3 与资源保护相关的国内法规不够完善
        4.1.4 应对起诉的经验相对缺乏
    4.2 国际层面
        4.2.1 事实上“遵循先例”的裁判传统
        4.2.2 忽视目的与宗旨的法律解释
第5章 中国援用一般例外条款的应有策略
    5.1 弥补入世法律文件的漏洞
        5.1.1 善意解释立法沉默
        5.1.2 重视约文与目的宗旨相结合的解释方法
    5.2 国内有关环境保护法规的完善
    5.3 借鉴其他国家的应诉经验
    5.4 重视举证责任与提高举证能力
结论
参考文献
致谢

(8)WTO框架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合规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与意义
        1.1.1 研究背景
        1.1.2 研究意义
    1.2 研究范围与现状
        1.2.1 研究范围
        1.2.2 研究现状
    1.3 研究思路
第2章 碳排放权交易与WTO规则的关系
    2.1 碳排放权交易的概述
        2.1.1 碳排放权的法律属性和核心要素
        2.1.2 《京都议定书》下的碳排放权交易体系
        2.1.3 小结
    2.2 碳排放权交易与GATT的关系
        2.2.1 碳排放权交易不属于GATT的调整范围
        2.2.2 未来碳排放权交易属于GATT的调整范围
    2.3 碳排放权交易与GATS的关系
        2.3.1 碳排放配额交易的措施不属于GATS的调整范围
        2.3.2 CDM/JI项目投资与开发的措施属于GATS的调整范围
    2.4 碳排放权交易与补贴与反补贴协定(SCM)的关系
        2.4.1 SCM对于补贴的认定
        2.4.2 免费分配全部碳排放配额的措施不构成补贴
        2.4.3 免费分配部分碳排放配额的措施构成补贴
第3章 WTO一般例外条款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合规性分析
    3.1 GATT与 GATS中与碳排放权交易相关的一般例外条款分析
    3.2 美国“国际储备配额项目”的规定与GATT之间的合规性分析
        3.2.1 美国“国际储备配额项目”的背景
        3.2.2 国际储备配额项目与GATT规则的合规性分析
        3.2.3 基于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分析
    3.3 欧盟指令2003/87/EC第12 条与GATS之间的合规性分析
        3.3.1 欧盟指令2003/87/EC第12条的背景
        3.3.2 欧盟指令2003/87/EC第12 条属于GATS的调整范围
        3.3.3 欧盟指令2003/87/EC第12 条与GATS规则的合规性分析
        3.3.4 基于GATS一般例外条款的分析
第4章 碳排放权交易对中国的影响
    4.1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
    4.2 中国现行相关碳排放权交易的法律制度
    4.3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法律障碍与完善措施
        4.3.1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法律障碍
        4.3.2 中国碳排放权交易发展的完善措施
结语
参考文献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论文与研究成果清单
致谢

(9)论GATT第20条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适用 ——以碳关税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第一章 碳关税与GATT第20条
    第一节 碳关税的定性
        一、碳关税的背景
        二、碳关税的性质
    第二节 碳关税计划的合理性
        一、碳关税的目的
        二、碳关税的影响
    第三节 碳关税措施的合法性初探
        一、碳关税与最惠国待遇原则
        二、碳关税与国民待遇原则
        三、碳关税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20条
第二章 碳关税措施适用GATT第20条的合法性分析
    第一节 碳关税与公共健康例外条款(b)的关系
        一、公共健康例外条款在“巴西翻新轮胎案”中的适用
        二、碳关税与“公共健康”
        三、碳关税与“必需者”
    第二节 碳关税与环境例外条款(g)的关系
        一、环境例外条款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的适用
        二、碳关税与“关于环境”
        三、碳关税与“可用竭的自然资源”
        四、碳关税与“与限制国内生产或消费一同实施”
    第三节 碳关税与序言的关系
        一、序言在“巴西翻新轮胎案”中的适用
        二、序言在“美国汽油标准案”中的适用
        四、碳关税与“伪装起来的对国际贸易的限制”
    第四节 碳关税计划的前景
        一、碳关税措施的缺陷
        二、碳关税措施的前景展望
第三章 碳关税措施对GATT第20条适用的完善及建议
    第一节 GATT第20条的适用
        一、GATT第20条的产生依据
        二、GATT第20条的引用条件
    第二节 GATT第20条解释方法的完善
        一、对(b)公共健康例外条款解释的完善
        二、对(g)环境例外条款解释的完善
        三、对序言解释的完善
    第三节 GATT第20条审查方式和内容的改进
        一、审查方式的改进
        二、审查内容的穷尽性
        三、GATT第20条的前景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10)WTO框架下的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价值
    (一)允许成员方基于环保目的暂时停止WTO义务
    (二)确保援用方善意行使其权利
二、WTO基本原则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适用的限制
    (一)无差别待遇原则对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限制
    (二)国民待遇原则对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限制
    (三)透明度原则对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限制
三、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条件
    (一)程序条件
        1. 适用顺序
        2. 举证责任分配
    (二)实质条件
        1.“可用竭自然资源”
        2.“与保护可用竭自然资源有关”
        3.“与国内生产或消费的限制一同实施”
        4.GATT第20条序言的要求
四、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发展趋势
    (一)GATT第20条(g)款适用过程中解释方法的发展
        1.GATT时期的严格解释
        2. WTO时期解释方法的灵活性
        3. 目前的解释方法仍然存在问题
    (二)GATT第20条(g)款与新成员《加入议定书》的关系
    (三)GATT第20条(g)款的权利性质界定
五、关于我国合理运用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的思考
    (一)对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适用条件的再认识
        1. 保持出口限制措施与国内限制措施实施的一致性
        2. 积极推动WTO争端解决机构重视“超WTO义务”
        3. 积极利用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应对外国绿色贸易壁垒
    (二)构建与WTO规则相协调的自然资源保护法律体系
        1. 着重体现环境保护的目的
        2. 建立、完善综合的法律法规体系
        3. 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到位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四、GATT环保例外条款探析(论文参考文献)

  • [1]WTO框架下环保条款的判理演进及挑战[J]. 戴瑜. 中国海商法研究, 2021(01)
  • [2]可再生能源补贴法律问题研究[D]. 刘滢泉.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3]WTO环境保护例外条款的适用研究[D]. 袁恒. 昆明理工大学, 2020(05)
  • [4]GATT第20条(b)款“必需”标准认定[D]. 邢丹. 南京大学, 2020(02)
  • [5]GATT1994一般例外条款对我国出口限制措施的适用研究 ——基于对(b)项和(g)项的研究[D]. 高经. 宁波大学, 2019(06)
  • [6]WTO体制下贸易与环境保护法律问题研究[D]. 李云巧. 甘肃政法学院, 2019(01)
  • [7]GATT一般例外条款的适用困境及对策研究 ——基于“中国稀土案”的再思考[D]. 王元元. 北京理工大学, 2018(07)
  • [8]WTO框架下碳排放权交易的合规性研究[D]. 潘米. 北京理工大学, 2017(07)
  • [9]论GATT第20条在国际贸易争端中的适用 ——以碳关税为例[D]. 周璐. 贵州大学, 2017(04)
  • [10]WTO框架下的自然资源保护例外条款研究[D]. 余瑶.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20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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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ATT环境保护例外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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