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修订历史
- 答: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7次会议通过,1994年5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公布;
根据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9号公布、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1次修正;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旁橡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第2次修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
(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余仿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本决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第68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运毁旁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12年10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2012年10月26日
问:新法问题求助
- 答:新的国家赔枝郑偿法是否删除了”违法才赔偿“的山冲原则? 是的
新的刑逗搭歼法中是否删除了”自首并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没有
问:国家赔偿的新标准出台有何意义?
- 答:国家赔偿,从握塌一般意义上说,是国家对国家权力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法律制度。与古罗马时期就已开始出现的民事赔偿相比,国家赔偿只不过才有100多年的历史(19世纪70年代出现)。
尽管如此,随着现代社会科技的发展,国家权力的扩张,国家侵权的机会以及可能性在逐渐增大,国家赔偿也就变得十分的重要。因兄羡为它不仅对社会的稳定与发展羡皮拍至关重要,而且对国家的民主与法制建设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对和谐社会的建立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 - 答: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给公民、法人碰衫及其他组织的人身权或财产权造成损害,依法应给予的赔偿。国家赔偿由侵权的国家机关履行赔偿义务。
国家赔偿的新标准的司法意义重大:
1、改变了国家赔偿程序坐等原案件最终结论的被动局面,解开了受害人结案无望、请赔无门的程序死结,从源头上畅通了国家赔偿程序。
2、明确了特定情形下疑罪从挂案件的受害人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是最大亮点,这一规定落实了宪法关于尊重和保障人权笑仿腔的庄严承诺,体现了人权司法保护的巨大进步。
3、过去国家赔偿法是有限赔偿,赔偿标准是偏低的,但是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体现了充分保障权利的救济观念,所以赔偿标准也在逐渐地提升,朝着“填平补齐”的方大册向发展,采取了更有利于保护权利的标准。 - 答:提高国家赔偿标准有利于完善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我国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时间相对于发达国家来说较晚,在赔偿范围、赔偿程序、赔偿标准等方面的理论基础不足。
提高国家赔偿标准有利予控制国家权力,建立法治 。根据现代法治主义的各种理论,国家权力的行使必须依照通过某种民主程序订立的宪法,并且要求所有的社会活动在形式和实质这两个方面都符合宪法精神。赋予公民国家赔偿请求权的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同步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通过法律程序纠正国家的违法行为,耐闹配恢复社会正义,这就从外部提供了防止权力失控与异化的有效机制。国家赔偿标准的完善,使得责任 从一种理念成为了现实的制度,依法行政成为了规范 活动的基本原弯渗则也得到了切实的保障。
提高国家赔偿标准有利于保障人权。人,就因为他们固有的尊严和价值,就享有他们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无论是最初的宪政国家英国,还是近现代的宪政国家美国和法国,人权观念都成为了他们建立宪政国家的核心。我国于2004年3月14日审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为宪法第33条增加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条款,顺应了人权观念发展的潮流。从法理上讲,个人利益获得法律权利的形式之后,权利主体就合法的拥有了向侵权主体提出赔偿的法律主张,而昌指不管侵权责任者是个人还是国家。为了保障人权, 个人作为侵权责任者的时候,应该足额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同样的,国家作为侵权责任者时也应足额赔偿。因此,提高国家赔偿的标准,有利于保障人权。 - 答:国家赔偿制度设计的本意,就在于对因国家圆纤权力机关不当行为对普通公民造成的损害给予进一步救济和抚慰,因此,国家赔偿法素有“国家保护人权之法”的美称。国家赔偿制度,是宪法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的具体落实。
一定意义上,国家赔偿能否足额并及时就位,能否与时俱进地提高或调整赔偿标准,是判断一个国家保护人权的标准之一,也是纠错机制是否系统化的标准。司法误裁和司法敬腔陵错判,各国都不同程度地客观存在。虽然最好的办法是完全杜绝司法误裁和司法错判,但现实中却难以绝对避免冤案的出现,国家赔偿制度就是对司法误裁及司法错判遗憾出现后的积极修复过程。然而,赔偿标亮戚准不及时调整和上调,责任主体承担的成本不足以遏制其违法,不足以促使其勤勉谨慎,再错的几率反而变大。另一方面,赔偿额度过低或远低于受害人和社会的预期,也让纠错机器失去了社会对它的积极评价。
目前来看,国家赔偿制度中仍然存在计算赔偿的基值偏低、精神抚慰金不确定等情况。由于过多地强调赔偿义务机关的追责,常常导致义务机关理赔不积极。但不追究司法误裁的责任,不追究国家赔偿后的损失责任,又会给司法误裁或错判者一个错误的信息。不过,干扰国家赔偿法实现其立法目的和法律目标的因素正在消除或减少,最高法院近年来司法信息公开等方面推进改革,推进审判的规范性建设,最高检也在移送起诉审查方面加强监督,积极事前纠正违法取证等工作。总之,在各方面细节的合流之下,以我国国家赔偿法为核心的系统性司法纠错,已经步入了新的发展阶段。 - 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分别下发孝喊野通知,公布了自5月16日起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涉及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金标准为每日242.30元,该标准较上年增加了22.58元。
据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家赔偿法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第一,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所引起。首先,国家赔偿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所引起。在特殊情况下,非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行为也可以引起国家赔偿:一是法律、法规授权的情况下,受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为的行为;二是国家机关委托公民或组织所为的行为。其次,引起国家赔偿的行为必须是国家机关和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再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第二,国家赔偿是由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所引起。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实际损害时,国家才会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国家赔偿是一项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针对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受到损害渗滑的合法权益进行补救的具体法律制度。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国家支出。具体的赔偿事务是由法定赔偿义务机关来负责,但最终的责任主体是国家。
国家赔偿制度设计的本意,就在于对因国家权力机关不当行为对普通公民造成的损害给予进一步救济和抚慰,因此,国家赔偿法素有“国家保护人权之法”的美称。国家赔偿制度巧喊,是宪法精神“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之规定的具体落实。
国家赔偿法的实施和完善,不仅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而且在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具有其他法律不可替代的特殊地位和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