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基本法解释权

澳门基本法解释权

一、关于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论文文献综述)

胡丹[1](2021)在《我国合宪性审查从制度规范到实践之应用与省思》文中认为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前身既有宪法监督、宪法司法化之历程,也历经了违宪审查、备案审查等阶段的制度探索。然而,由于政体不同等原因,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官方层面只承认宪法监督制度,避而不提舶来品"违宪审查",直到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合宪性审查"一词。合宪性审查与违宪审查是一体两面,都指由有权机关依据宪法对宪法以外的法规范文件以及权力机关的职权行为是否合宪进行审查[1]。在2017年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国家层面首提"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张建[2](2021)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文中研究说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必须坚持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制度逻辑。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是在"一国两制"框架下进行的,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则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体现。中央对回归之后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的香港和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依法行使全面管治权,既坚持把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作为整个国家治理一部分的共性特征,又正确把握香港、澳门实行"一国两制"而不同于内地的个性特征。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治理仍面临分裂行为、抵制行为、破坏行为、干预行为以及特别行政区治理效能不足等方面的挑战。推动国家对特别行政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需要实现中央治理和特别行政区政府施政两个层面的治理现代化,包括积极有效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权、加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权的有效监督、提升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效能,以及实现全面管治权和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融入式结合。

冯泽华,杜承铭[3](2021)在《粤港澳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的立法进路》文中研究指明广东省与香港、澳门在海关、税务、经济活动、环境治理等行政领域的管理制度、执法标准、执法程序方面存在巨大差异,生产要素在大湾区内流动遭到各种有形和无形壁垒。行政法治协调理应成为大湾区法治化建设的重要抓手。立法是实现行政法治协调的规范基础和逻辑前提。运用"组织+技术+监督"的三维分析框架可知,区际立法协调机构缺位、现有法律规范的协调作用微弱以及粤港澳法律备案审查制度尚待完善是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面临的立法障碍。从宏观层面来看,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的立法进路既要置于国家治理体系中开展,又要尊重港澳的高度自治权;从微观技术来看,大湾区应建立以珠三角单方协调为基础、粤港澳自主联合协调为桥梁、中央主导协调为保障的多层次行政法治协调立法模式。唯有各方互通有无、相辅相成,方能实现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的良性发展。

卢颂馨[4](2021)在《澳门土地空间开拓问题之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文中研究说明回归以来,"一国两制"在澳门得到了成功的实践。然而,与澳门高速发展的经济相伴随的是土地空间开拓的问题。澳门突出的人地矛盾制约着经济适度多元化的发展战略,这是澳门土地空间开拓的必要性所在;此外,澳门具有填海造地、土地租赁和区域合作三种模式的实践基础,亦合乎《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精神,涵盖于"一国两制"方针的理论内涵和主旨之中,这是澳门土地空间开拓的可行性。因此,笔者认为,在探讨澳门土地空间开拓问题时,只要在"一国两制"的原则下均是可以进行治理权制度上的创新和尝试的。

张小帅[5](2020)在《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港治澳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文中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意味着"一国两制"事业也进入了新时代。面对纷繁复杂的港澳社会形势,为了深入推进新时代的"一国两制"事业,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战略定力,围绕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这一核心要义,从治港治澳理念、主体、方法三个层面提出了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的相关内容。其中,在治港治澳理念上,强调要依法治港治澳,即依据宪法和港澳基本法治港治澳;在治港治澳主体上,强调中央和港澳特区均是治港治澳的主体,其中,中央对港澳特区享有全面管治权,港澳特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在治港治澳方法上,强调"三个有机结合",即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维护中央对港澳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特区自身竞争力有机结合起来。

朱世海[6](2020)在《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的解释规则——以澳门“丹麦工程师逗留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针对"丹麦工程师逗留案"的裁判,澳门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对澳门基本法第50条中"行政法规"一词作出不同的解释结论。澳门中级法院认为这里的行政法规只能是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而澳门终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宣称,除了执行性的行政法规,行政长官在坚持法律保留、法律优先的前提下还有权制定独立性的行政法规。澳门两级法院对同一概念的解释出现两种结论,这与解释方法的使用有密切关系。为增强解释结论的说服力,澳门法院解释基本法需遵循相对统一的规则。此外,基本法解释具有宪法解释的性质,具有自身独特的要求,澳门法院在解释基本法时需要把握基本法解释思维的宏观性、重视基本法解释结论的合理性和保持基本法解释态度的谦抑性。

刘林波[7](2020)在《港澳参与特区宪制基础建构的形式与功能》文中指出中国现行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港澳特区的宪制基础,这一宪制基础并非国家单方面强加给特区的,在宪制基础的形成过程中,港澳在不同阶段以不同方式参与其中。从特区宪制基础形成的时间线来看,港澳由未参与,到以个人身份参与,到以团体身份和个人身份复合形式参与,参与形式更加丰富和规范,其享有的参与权也更加广泛。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的宪制基础,是保持特区长期繁荣稳定的根本保障,应通过规范宪法与基本法在特区的适用实践,明晰这一宪制基础的丰富内涵,适应"一国两制"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确保其宪制基础地位落到实处。

杨晓楠[8](2020)在《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香港基本法规定了一种二元性解释制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特区法院共享基本法解释权。从权力属性上看,基本法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授权是无限制的、概况性的,而对特区法院的授权是有限的,服从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从解释方法上看,特区法院在案件审理中逐渐发展出稳定完善的方法论,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内地法律解释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新的解释方法论;从具体机制上看,香港基本法设计了一种特区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的互动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也在实践中探索出多种主动解释机制。过去二十三年里,解释主体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在特别行政区对维护基本法的权威起到积极作用。

韩大元[9](2020)在《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指明香港基本法是一部面向实践、充满智慧与开放的规范体系。基于"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基本法条文兼顾了不同法律文化传统,构建大陆法与普通法对话的平台,为香港的繁荣稳定提供法律基础。随着社会变迁,基本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新的问题与挑战,这是法律实施的正常现象,不宜夸大,更不能"政治化"。基本法第22条在实践中面临着同样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历史、规范与现实三个层面进行分析,准确把握其历史脉络与内涵,为规范的有效实施提供学理依据。

罗沛然,陈弘毅[10](2020)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中的权力分置原则》文中指出香港在港英统治时期主要采用英国的普通法制度。1997年回归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香港特别行政区被授予高度自治权,并保留了原有的普通法制度。香港特区法院适用普通法,将"权力分置"原则视为香港基本法的一个特点与法治原则之一。香港法院运用权力分置原则描述和规范香港特区内部各管治机构之间的关系,并作为法院对于其他管治机构适用不干预原则或司法谦抑的调节器。正如关于香港特区政治体制性质的政治论述所指出,特别行政区实行"行政主导"而非"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但司法话语中的"权力分置"原则与"三权分立"不同。

二、关于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合宪性审查从制度规范到实践之应用与省思(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制度层面合宪性审查相关法文件梳理分析
    (一)我国合宪性审查相关法律文件规定。
    (二)合宪性审查制度规范的分析。
二、我国合宪性审查相关案例分析
    (一)合宪性审查的提出主体及方式。
    (二)合宪性审查处理方式。
    (三)合宪性审查追责方式。
三、合宪性审查工作中呈现的中国特色
    (一)合宪性审查不提及“宪法”。
    (二)以中国特色“协商”方式处理不合宪案件。
    (三)缺少责任追究机制的合宪性审查。
四、我国合宪性审查工作未来走向
    (一)规范合宪性审查处理程序及方式。
    (二)健全违宪责任追究机制。
    (三)借鉴澳门特区的合基性审查,探索合宪性审查中宪法解释。
结语

(2)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论文提纲范文)

一、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
二、落实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的举措和成效
三、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面临的挑战与问题
四、加强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全面管治权的路径

(3)粤港澳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的立法进路(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缘起
二、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的立法障碍
    (一)组织层面:区际立法协调机构缺位
    (二)技术层面:现有法律规范的协调作用微弱
        1.列于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国性法律和专门性规范的协调功效低
        2.区际行政协议的软法效力无法满足协调需求
        第一,规范依据不明。
        第二,审批程序缺位。
        第三,法律位阶不清。
        第四,区际行政协议的纠纷解决阙如。
        3.作为行政法治协调机制的示范法缺位
    (三)监督层面:粤港澳法律备案审查制度尚待完善
        1.珠三角九市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审查制度尚未完全形成合力
        2.港澳本地法律的备案审查制度缺乏外部监督
三、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的三维立法结构
    (一)单方协调:增强珠三角九市立法协调力度
    (二)自主联合协调:构筑区域示范法协调机制
        1.示范法的类型与特点
        2.区域示范法作为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机制的制度理性
    (三)中央主导协调:革新中央立法协调机制
        1.设立区际立法协调机构
        2.完善中央立法协调规范
        (1)完善全国性法律体系建设
        (2)以授权为导向完善专门性规范体系
        (3)明确区际行政协议的法律效力
        3.健全粤港澳法律的备案审查制度
结语

(4)澳门土地空间开拓问题之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门土地空间开拓的必要性
    (一)澳门人地矛盾的突出问题
    (二)经济适度多元化发展的要求
二、澳门土地空间开拓的可行性
    (一)既有开拓实践的成效评价
        1.通过填海造地取得
        2.通过土地租赁取得
        3.通过区域合作方式取得
    (二)“一国两制”情形下的合宪性
        1.《宪法》和《澳门基本法》的精神要求
        2.“一国两制”理论的适用范围
        3.授权主体的合法性问题
三、结论

(5)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港治澳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论文提纲范文)

一、核心要义:坚定不移、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一)坚定不移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二)全面准确贯彻“一国两制”方针
    (三)确保“一国两制”事业后继有人
二、治理理念:坚持依法治港治澳
    (一)明确宪法与基本法共同构成港澳特区的宪制基础
    (二)提出港澳基本法正确实施的理念基础
    (三)强调完善宪法和基本法在港澳特区实施的制度和机制
三、治理主体:中央与港澳特区
四、治理方法:“三个有机结合”
    (一)把坚持“一国”原则和尊重“两制”差异有机结合起来
    (二)把维护中央对港澳特区全面管治权和保障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有机结合起来
    (三)把发挥祖国内地坚强后盾作用和提高港澳特区自身竞争力结合起来
五、结语

(6)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的解释规则——以澳门“丹麦工程师逗留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澳门法院裁判“丹麦工程师逗留案”使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一)澳门中级法院使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二) 澳门终审法院使用的法律解释方法
        1.体系解释。
        2.比较解释。
        3.文义解释。
        4.历史解释。
    (三)澳门两级法院解释基本法方法比较
二、探索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的解释规则
    (一)综合运用多种法律解释方法的一般规则
    (二)澳门基本法解释需遵循的基本解释规则
三、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基本解释规则的配套规则
    第一,把握基本法解释思维的宏观性。
    第二,重视基本法解释结果的合理性。
    第三,保持基本法解释态度的谦抑性。
结 语

(7)港澳参与特区宪制基础建构的形式与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二、港澳缺席《共同纲领》和五四宪法的制定
三、港澳同胞以个人身份参与三次修宪和制定基本法
    (一)参与三次修宪
    (二)参与制定特区基本法
四、港澳以团体身份参与宪法修正
五、代结语:特区宪制基础地位的全面准确落实

(8)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一、香港基本法解释权的权力分配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性质分析
    (二)香港特区法院的解释权性质分析
二、香港基本法解释的方法论发展
    (一)香港特区法院解释基本法的方法
        1. 普通法解释论基础
        2. 特区法院基本法解释方法论的变革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方法论发展
三、香港基本法解释的调和机制
    (一)香港特区法院提请解释基本法的具体机制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基本法的现有机制
结语

(9)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二、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制定背景
三、香港基本法第22条在基本法中的地位
四、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规范含义
    (一)第22条第1款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1.“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的含义
        2. 第1款中的“不得干预”的含义
        3. 第1款中的“自行管理事务”的含义
    (二)第22条第2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与直辖市如需要在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须征得特别行政区同意并经中央人民政府批准。
    (三)第22条第3款规定:中央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香港设立的一切机构及其人员均须遵守特别行政区的法律。
    (四)第22条第4款规定:中国其他地区的人进入特别行政区须办理批准手续,其中进入特别行政区定居的人数由中央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征求特别行政区的意见后确定。
    (五)第22条第5款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以在北京设立办事机构。
结语

四、关于澳门基本法的解释权(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合宪性审查从制度规范到实践之应用与省思[J]. 胡丹. 人大研究, 2021(12)
  • [2]国家治理现代化视角下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的全面管治[J]. 张建. 统一战线学研究, 2021(06)
  • [3]粤港澳大湾区行政法治协调的立法进路[J]. 冯泽华,杜承铭. 法治论坛, 2021(01)
  • [4]澳门土地空间开拓问题之必要性和可行性探析[J]. 卢颂馨. 岭南学刊, 2021(02)
  • [5]论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治港治澳战略思想的主要内容及其内在逻辑[J]. 张小帅. 中国浦东干部学院学报, 2020(06)
  • [6]澳门基本法司法适用的解释规则——以澳门“丹麦工程师逗留案”为例[J]. 朱世海. 广东社会科学, 2020(06)
  • [7]港澳参与特区宪制基础建构的形式与功能[J]. 刘林波. 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20(05)
  • [8]中央与地方关系视角下的香港基本法解释[J]. 杨晓楠. 浙江社会科学, 2020(10)
  • [9]香港基本法第22条的规范分析[J]. 韩大元. 浙江社会科学, 2020(10)
  • [10]香港特别行政区判例法中的权力分置原则[J]. 罗沛然,陈弘毅. 浙江社会科学, 2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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