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国时期妻妾共居家庭的生活记录(论文文献综述)
蒋其君,章文静[1](2020)在《纲要式历史教科书备课刍议——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为例》文中认为统编版高中历史教材(简称新教材)的必修部分名为《中外历史纲要》,分上下两册。上册有28.3万字,下册有22.5万字。试教区教师普遍反映教材容量大,在有限的课时内无法完成教学任务,也有专家认为新教材"总体容量偏大、内容涵盖面广、知识点密度大、叙述过于浓缩、表述不甚清晰"。1随着该教材使用范围的扩大,越来越多的历史教师将直面这些变化。在新旧教材的转换中进行"裁量"和"实施"是落实新课标的关键,因此"整合"一词成为广大教师使用新教材的前提
王璐[2](2019)在《基于礼书记载的唐宋士大夫住居建筑堂室格局演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传统住居建筑中的“堂室格局”,即厅堂与居室的空间关系,对住居整体形制及人的生活行为有显着影响。既往研究表明,先秦至两汉时期的住居建筑堂室格局普遍采用“前堂后室”形制,此形制在明清以来的民居建筑中已很难见到。囿于相关考古发现及文献考证工作的匮乏,堂室格局的历史演变过程,尤其是唐宋时期住居建筑堂室格局的具体形制及变化,尚未得到深入探讨。虽然唐宋两朝建筑遗迹稀少,但该时期礼书中的具体流程描述对仪礼发生场所的空间格局有一定展现,根据相关记载,可反推住居建筑的堂室格局。故本文选取唐宋时期得到行用且最为典型的三部礼仪着作,即《大唐开元礼》(唐)、《书仪》(北宋)、《家礼》(南宋),对其中住居建筑的堂室格局进行探究。首先,本文明确了关于唐代《大唐开元礼》的行用等相关问题,并对其内容进行了概述。根据《大唐开元礼》的文字描述,对品官住居建筑中“正寝”的具体方位及其内部各空间进行了辨析。通过论证,初步明确了《大唐开元礼》中品官“正寝”内有堂、房、室等不同空间:堂为开敞空间,有两阶与两序;室位于堂北侧;室东西两侧为东西房;其堂室格局基本遵循“前堂后室”古制。在厘清堂室格局的基础上绘制了复原图,并对典型礼仪场景进行了重现与分析。其次,从内容、成书时间及行用等角度对北宋司马光所着《书仪》进行了阐述。探讨了《书仪》中住居建筑的整体院落格局,并对厅事、中堂等建筑的功能及堂室格局进行了辨析。认为《书仪》中多数厅事与中堂的堂室格局仍承袭“前堂后室”古制,但一些住居的堂室格局已发生简化。进一步绘制了堂室格局复原图,对典型礼仪场景进行重现与分析。同时,对北宋时期其他礼书,即《二程文集》及《政和五礼新仪》中住居建筑空间格局进行推测,较为全面地分析了北宋礼书中所呈现的住居建筑堂室格局。再次,对南宋理学着作《家礼》的概况与影响等问题进行了论述。明确了《家礼》中士大夫住居建筑的整体院落格局,对厅事、中堂等建筑的功能与堂室格局进行了分析。在《家礼》中,厅事与中堂的堂室格局已大幅简化,仅保留两阶与两序制度,房、室均已消失,基本脱离“前堂后室”形制。并绘制了厅事与中堂的堂室格局复原图,对典型礼仪场景进行重现与分析。同时对南宋《东莱集-家范》及元代《郑氏家仪》中的住居建筑堂室格局进行了分析与推测。最后,对唐宋时期士大夫阶层住居建筑堂室格局的基本状况及演变进行了总结,通过分析唐宋时期礼书之外的文献所反映的住居建筑堂室格局,对前文结论进行补充说明。进而从社会、经济、文化三方面对该时期内住居建筑堂室格局演变原因进行浅析,认为唐宋时期住居建筑堂室格局的演变是唐宋社会文化转型在建筑领域的折射之一。
蒋蓝[3](2019)在《黄虎张献忠》文中认为张献忠身世及形象演变史柳树涧堡地望我一直坚信,一个人的才华或者异能,一定会从相貌上透露出来。即便是他静静地坐在一边,什么也不说,人们从他的相貌上仍能发现他的洞察力与诡谲之力。一旦把"才"变成"财"之后,我就轻而易举地发现,财与暴力、酒色是如何在一张脸庞上沆瀣一气的。中国人历来相信,行非常大事之人,必有非常之相。身体不但是个人情欲的大本营,而且是意识形态的战场。在西方身体政治研究谱系里,权力中人的身体政
苏全有[4](2018)在《论民国时期的妻妾之争》文中提出妻妾之争问题是学术界研究的短板。妻妾争斗的类型可以划分为争财、争名分及家务、伤人等,较为复杂;妻妾争斗丈夫既是始作俑者,同时又是争斗的受害方。正常家庭(即丈夫在位)里的妻妾之争,有妻子占据主导地位的,也有妾居高位,另有均势及和谐一致的情形,形态多样。在丈夫弃世的情况下,作为遗孀的妻妾之争,有些家庭妻子居于主导地位,有些家庭则是妾居主导,亦有一致对外的情形。
张帆[5](2016)在《《<清史稿·艺文志>补编》着录笔记小说集解》文中提出《<清史稿·艺文志>补编》为近人武作成独力完成之作,对《清史稿·艺文志》进行了大量增补,共增补四部书一万零四百三十八种,其中子部小说类包括笔记、章回演义、弹词三属,共二百五十七部,而笔记小说之属包括《梦园丛说》、《奁史》、《瓮牖馀谈》、《遁窟谰言》等五十二部,多为反映社会现实的传奇、志怪及佚事杂俎等。据目前资料看来,这五十二部小说除《聊斋志异》得到充分研究之外,馀皆鲜有提及。《聊斋志异》是清代文学成就最高的文言短篇小说集,影响极为深远,大批作者争相追随仿作,事实上,这五十二部小说中,即有不少是《聊斋志异》的仿作。这些书中亦不乏诸如《瓮牖馀谈》《重订西青散记》《谐铎》《京尘杂录》《耳食录》《梦厂杂着》《兰苕馆外史》等优秀之作,遗憾的是,长期以来并未得到应有的重视。此外,由于资料的缺乏,关于这五十二部文言小说尚有不少存疑之处,比如《琐蛣杂记》与《六合内外琐言》的关系尚未明确等。因此,对于这52部小说进行全面而系统的考察很有必要。本文以上述五十二部作品为单位,以《<清史稿·艺文志>》着录顺序为次序,力求全面系统收集作家生平行迹、作品成书过程、历代官私书目以及历代文献中相关的着录、序跋、版本考订、作品内容等资料。每部作品资料后附按语,对所收材料进行校勘比误,并对作者生平行迹、主要着作及其版本、作品内容、版本流传等作简要述评,以表达整理者对作品的初步认识,为研究者进一步研究提供参考。
王翔[6](2013)在《如夫人的烦恼 ——中国二十世纪早期有关纳妾的记忆、叙事与现实》文中研究表明妾是传统中国的一种身份标示,是中国传统的一夫一妻制度的重要补充,更是家庭内部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亦是传统社会权力等级谱系中的重要体现。但妾不同于妻,她居于中国婚姻等级身份的末端、地位低下,却往往又是年轻貌美,因而在人们的记忆中,妾不仅意味性的放荡而且经常会因为丈夫的溺爱造成妻妾身份关系的混乱,甚至会引发继承关系或是家族宗庙的灾难。到了近代,随着西方一夫一妻制理念的进入,在西方“文明”话语的洗涤下,纳妾制度开始被重新认识:纳妾者的贪婪、荒淫,为人妾者的凄苦、恶毒,家庭关系的混乱颓败被进一步挖掘,并通过纪实文学、问题小说的形式展现出来,它不断被打上封建、落后、野蛮的标签,被看作是传统的“陋习”为人们所批判。到了新文化运动的早期,知识分子们对于蓄妾问题开始从更深层次的历史、文化、社会、风俗等问题着手,进一步梳理出蓄妾问题的历史由来、发展脉络、社会危害;在越来越多有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新性道德的冲击下,他变得更加污秽不堪:与旧世界相连的一切的旧道德旧习俗要被恶毒的谩骂;与新世界有关的摩登、时尚、爱情同样也要被诅咒挖苦,无论是谁,只要与纳妾产生联系都逃脱不了人们的批评攻击。纳妾成为了中1国衰败堕落的根源问题之一需要被洗涤与拯救。于是乎我们看到了《废妾号》的呐喊,并想象着废妾大会的盛况。但另一方面,传统的力量依旧起着作用。子嗣、性的需求都让国家法律容忍了纳妾的存在,在30年代《中华民国民法》颁布后,更是以“家属”的身份被“两面光”的保留了下来。它的存在虽然不违法,但是也不合法,在家庭中的地位变得愈发的模糊和不稳定:纳妾者苦于篷室的红杏出墙;妻子痛恨于自己纳妾的丈夫但又不知如何解决;做人妾侍的也为了家人不负赡养责任而忧心忡忡;还有更多的人因为自己所爱的人业已成婚或自己已有妻室而不知所措。现实、情感、法律、传统、道德都交织了一起,成为了一种“身份的混乱”随着“情”在生活中愈发的重要,过多的自由让妾可以轻易越过传统、家庭的界线,让爱情不再受到一夫一妻制婚姻的束缚。从为子嗣计的旧传统旧道德,到爱情左右的新道德,纳妾即是万恶的,似乎也还是合理的,人们总能够找到理由来解释自己的一切。通过“情”纳妾又获得了存在的意义。20世纪的妾,在“污名”与“情”的世界中翻滚,被记忆、被叙述、被想象出来,在爱情,理性、道德、现实中煎熬,妾依旧存在,依旧十恶不赦,却依旧又合理异常。
任晋霞[7](2009)在《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立法变迁考察》文中研究表明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立法,是中国法制现代化过程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尤其是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编》的颁布和实施,促进了中国婚姻立法的近代化进程,是一部真正具有近代意义的婚姻法,在我国婚姻立法史上处于不可替代的地位。本文作者试图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察这个时期的婚姻立法变迁。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立法变迁的背景分析。每一历史事件的发生都有它特定的社会环境和社会条件,所以我们要考察一历史事件,必须把它置于一个特定的社会环境中,这样才能得到关于历史事件的正确认识。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内和国际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中国国内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而与政治、经济和文化发展密不可分的婚姻立法也随着发生了变化。同时,国外婚姻立法方面的变化,必定对中国传统的婚姻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所以,作者认为有必要对当时的社会形势作一详细的分析和考察,从而为后面婚姻立法变迁的考察作好铺垫。二、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及其主要内容变迁。这部分内容分为两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为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的法律渊源。中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古老国家,从古到今文化发展的链条从来没有断过。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立法正是在继承国内已有的婚姻立法成果,吸纳外国先进婚姻立法理念的基础上制定的。第二部分为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变迁,分别从个人本位主义价值取向的凸显、女性地位从“名不副实”到“名副其实”努力发展、夫妻同体主义向夫妻异体主义的过渡、传统婚姻制度残余的不可忽视四个方面对婚姻法的内容作了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三、20世纪初期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总体特征分析。婚姻制度属于社会上层建筑,它的形成和发展与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有着密切的联系。20世纪初期,中国社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发生了巨大变化,并且呈现出了严重的发展不平衡性,因此,婚姻立法的发展同样会有相似的特征。对这个问题进行探索和分析,我们可以正确的认识和分析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立法,得出正确的判断和合理的评价。
许莉[8](2007)在《《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文中认为在20世纪初期我国法律近代化的过程中,关于身份权的立法备受争议。由于身份法与本国的传统习俗密切相关,移植国外立法与本土习惯法之间的冲突更为明显。《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也是法律移植的产物,作为我国第一部正式颁布实施的近代意义上的亲属法,它在我国亲属立法史上无疑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本文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立法背景、具体制度、审判实务以及修改演变等方面的研究,客观评价其性质和地位,探究我国亲属法近代化过程中的利弊得失以及近代亲属法发展的内在规律,并为我国现行婚姻家庭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借鉴。《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由南京国民政府于1930年颁布,1931年施行。需要说明的是,新中国成立后,该法被人民政府废除,仅在我国台湾地区适用,在性质上已经属于地方法。为行文简洁,《中华民国民法·亲属》在文中均简称《民法·亲属》。除导论与结语外,全文共分五章。主要内容简述如下:导论中除阐述本文的研究意义、研究方法及研究成果等内容外,主要是界定了文中涉及的一些基本概念。指出亲属法、亲属编、婚姻法、家庭法等用语在本文中的含义一致。重点分析了法律本位的含义,指出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的本质差异在于是否承认亲属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概括分析了我国传统社会亲属法的特点。上述内容为正文的研究做了铺垫。第一章是关于《民法·亲属》立法背景的分析。从清末修律到《民法·亲属》颁布的30年间,中国的政治、经济及文化思想方面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些变化正是亲属法近代化的动因。清末民初时期,我国近代亲属立法已经开始出现,而大理院的司法实践也对传统亲属制度有所改变,这些立法和司法活动为《民法·亲属》的制定奠定了基础。南京国民政府法制局的亲属法草案,对《民法·亲属》的制定有一定的影响,法制局草案的立法原则,直接体现在《民法·亲属》的立法说明中,实质上也成为《民法·亲属》的立法原则。第二章是关于《民法·亲属》主要制度的分析。《民法·亲属》移植了大陆法系亲属法的主要制度,对传统亲属制度进行了较全面的改造,但仍有部分内容具有封建色彩。《民法·亲属》在亲属制度方面,既全面移植了国外的亲属分类制度,坚持了男女平等原则,又保留了家制,认可了妾的家属身份;在结婚制度方面,既确立了婚约的契约性质,改变了禁婚亲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婚龄,又认可了表兄妹结婚;在夫妻关系方面,既承认了夫妻人格独立,又保留了一定的夫权;在离婚制度方面,既承认了男女双方平等的离婚权,又坚持了过错离婚立法;在亲子关系方面,既完成了从“家本位”亲子法向“亲本位”亲子法的转变,又保留了父权优先原则。改造与妥协并存是《民法·亲属》制度设计的重要特点,而针对具体制度的学术争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婚姻家庭领域内新旧观念的激烈冲突。第三章是关于《民法·亲属》的审判实践和实施效果的分析。对最高法院婚姻案件的实务分析,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映《民法·亲属》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情况。从最高法院审理婚姻案件的整体情况看,上诉的婚姻案件范围很广,涉及到亲属法中可能发生的几乎所有类型的案件,其中以婚约和离婚案件为最多。新型婚姻案件的出现,表明《民法·亲属》有一定的适用基础,并没有完全脱离现实。对最高法院典型案例的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法官对新制度的准确认识是有个过程的;在婚姻案件的处理中,法官能够遵循条文和法理,但往往也因过于机械地适用条文,未能结合案件背后的现实情况,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公平,反映法律文本和现实确实存在脱节情况,而法官机械适用法律也是导致脱节的一个因素。《民法·亲属》的实施对当时社会产生了一定的影响,但总体上看,对城市的影响远大于乡村。第四章是关于《民法·亲属》的比较分析。与清末民初的亲属法草案相比,《民法·亲属》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大的变化,也规定了家制,但从法律本位的角度看,已经不同于前三部亲属法草案,而是基本完成了从家族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转变。与1931年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相比,《民法·亲属》虽然在立法技术上更为成熟,但在立法原则及具体内容方面都更具有保守性,带有更多的封建色彩,对传统亲属制度的改造明显不彻底。如果说1931年的《婚姻条例》是一部宣言式的、充满理想和革命色彩的教育文本,则《民法·亲属》就是完全移植于大陆法系、但具有保守色彩的成文规范。1931年《婚姻条例》伴随着政府权力的介入,对根据地的婚姻家庭关系,甚至婚姻家庭观念产生了重大的、积极的影响;《民法·亲属》的直接受益者虽然主要只是城市知识妇女,但作为第一部颁布实施的近代意义亲属法,它继承了清末亲属法近代化以来取得的成果,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改造也值得肯定。第五章是关于《民法·亲属》在我国台湾地区修正情况的分析。《民法·亲属》自1945年至今一直适用于我国台湾地区,期间共有三次大的修改。可以看出,《民法·亲属》的修订过程,正是不断消除其中残留的身份不平等的条款,完成向个人本位彻底转变的过程。近年来对《民法·亲属》的修改已经不再拘泥于实现亲属身份的形式平等,而是通过倾斜保护的方式,追求一定程度的实质平等,与世界亲属立法潮流一致。亲属身份的不平等到平等,正是亲属法发展的基本轨迹。一部亲属法的近代化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部婚姻自由、男女平等原则不断确立的历史,是一部夫妻间、亲子间的人身依附关系不断削弱,个人尤其是女性不断走向独立的历史。《民法·亲属》的制订和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这个过程。文章结语部分反思了亲属法移植与国情、习俗冲突的问题。
刘丽,胡槿,杜华[9](2005)在《2004年中国近代史论着目录》文中认为
王传贤,王慕冰,程郁[10](2004)在《民国时期妻妾共居家庭的生活记录》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采访时间分别为:1999年10月2日,11月10日;2000年8月15日,16日。王传贤(1927-2004),王镇南长子,1949年4月上海税务学校大学部毕业,同年于上海财政局工作,1988年任高级经济师,1997年退休,2004年病逝于上海。王慕冰,王镇南长女,1928年生,1949年湖北师范学院毕业,同年参加解放军南下工作队;1961年中国人民大学新闻硕士研究生毕业,1953年至1970年于广西日报任记者、编辑;1978年于广西人民出版社工作,任编缉、副编审、编审;1987年离休。王氏兄妹二人的回忆不完全重合,王传贤重文献佐证,而王墓冰站在女性的角度,有一些细腻的描述,很难相互取代。故只能二者并存,合起来恰好成为全方位多角度的观察。王传贤在找到新的史料后,对前说作了某些补充、修正,笔者以为这正可以反映历史的真实,故原封不动地将这种叙述方式保存了下来。
二、民国时期妻妾共居家庭的生活记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民国时期妻妾共居家庭的生活记录(论文提纲范文)
(1)纲要式历史教科书备课刍议——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历史叙事与“三观”结合的教材整合 |
二、做法例析 |
(一)宏观:明确主题,勾勒教学主线 |
(二)中观:整合内容,完善历史叙述 |
(三)微观:个案解析,凸显价值引领 |
(四)家国情怀的培育———以历史的微观处实现立德树人的目标:青年与责任 |
三、整合中的注意事项 |
(2)基于礼书记载的唐宋士大夫住居建筑堂室格局演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选题意义 |
1.3 研究现状 |
1.3.1 唐宋时期建筑研究 |
1.3.2 唐宋时期礼制文化研究 |
1.4 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
1.4.1 研究内容 |
1.4.2 研究方法 |
1.5 研究框架 |
第2章 《大唐开元礼》中唐代品官住居建筑堂室格局 |
2.1 三礼与《大唐开元礼》 |
2.1.1 关于三礼 |
2.1.2 日常居家所行的冠、婚、丧礼 |
2.1.3 关于《大唐开元礼》 |
2.1.4 唐代官阶概述 |
2.2 品官住居中的正寝 |
2.2.1 正寝的方位 |
2.2.2 堂 |
2.2.3 室 |
2.2.4 房 |
2.3 正寝内部的堂室格局 |
2.3.1 堂室格局复原 |
2.3.2 典型礼仪场景重现及分析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书仪》中北宋士大夫住居建筑堂室格局 |
3.1 关于《书仪》 |
3.1.1 书仪格式的来源 |
3.1.2 司马光《书仪》 |
3.1.3 《书仪》的行用及评价 |
3.2 《书仪》中的住居建筑 |
3.2.1 整体院落格局 |
3.2.2 厅事 |
3.2.3 中堂 |
3.2.4 室 |
3.3 北宋士大夫住居建筑堂室格局 |
3.3.1 堂室格局复原 |
3.3.2 典型礼仪场景重现及分析 |
3.4 同时期其他礼书所见堂室格局 |
3.4.1 《二程文集》 |
3.4.2 《政和五礼新仪》 |
3.5 本章小结 |
第4章 《家礼》中南宋士大夫住居建筑堂室格局 |
4.1 关于《家礼》 |
4.1.1 《家礼》 |
4.1.2《家礼》的影响 |
4.2 《家礼》中的住居建筑 |
4.2.1 整体院落格局 |
4.2.2 厅事 |
4.2.3 中堂 |
4.2.4 室 |
4.3 南宋士大夫住居建筑堂室格局 |
4.3.1 堂室格局复原 |
4.3.2 典型礼仪场景重现及分析 |
4.4 南宋及元其他礼书所见堂室格局 |
4.4.1 《东莱集-家范》 |
4.4.2 《郑氏家仪》 |
4.5 小结 |
第5章 唐宋时期士大夫住居建筑堂室格局演变 |
5.1 由礼书所见唐宋元时期住居建筑堂室格局演变 |
5.1.1 厅事 |
5.1.2 中堂/正寝 |
5.1.3 房与室 |
5.2 与堂室格局相关的其他类型文献考证 |
5.2.1 敦煌出土书仪残片 |
5.2.2 遗址 |
5.2.3 其他学者相关复原 |
5.2.4 绘画 |
5.3 唐宋时期住居建筑堂室格局演变原因浅析 |
5.3.1 社会层面 |
5.3.2 经济层面 |
5.3.3 文化层面 |
5.4 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1 本文所涉及的古籍内容部分节选 |
1.1 《大唐开元礼》中部分礼仪流程 |
1.2 司马光着《书仪》中部分礼仪流程 |
1.3 《二程文集-成婚》中礼仪流程 |
1.4 《政和五礼新仪》中部分礼仪流程 |
1.5 《家礼》中部分礼仪流程 |
1.6 《东莱集-家范》中昏礼流程 |
1.7 《郑氏家仪》中部分礼仪流程 |
1.8 《东京梦华录-娶妇》(部分节选) |
1.9 《梦梁录-嫁娶》(部分节选) |
2 唐代官阶梳理 |
作者简历 |
(4)论民国时期的妻妾之争(论文提纲范文)
一、妻妾争斗的类型与丈夫的窘状 |
(一) 妻妾争斗的类型 |
(二) 丈夫的窘状 |
二、正常家庭的妻妾之争 |
(一) 妻居高位 |
(二) 妾居高位 |
(三) 妻妾势均力敌及和谐一致 |
三、作为孀妇的妻妾之争 |
(一) 妻子主导 |
(二) 妾居主导 |
(5)《<清史稿·艺文志>补编》着录笔记小说集解(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凡例 |
前言 |
01 方濬颐《梦园丛说内篇》《外篇》 |
02 王初桐《奁史》《拾遗》 |
03 王韬《瓮牖馀谈》 |
04 王韬《遁窟谰言》 |
05 王韬《淞滨琐话》 |
06 毛祥麟《对山书屋墨馀录》 |
07 孔毓埏《拾箨馀闲》 |
08 史震林《重订西青散记》 |
09 竹勿山石道人《(?)蛣杂记》 |
10 沈起凤《谐铎》 |
11 沈瓒《近事丛残》 |
12 李元复《常谈丛录》 |
13 李庆辰《醉茶志怪》 |
14 宋咸熙《耐冷谈》 |
15 金捧阊《客窗偶笔》 |
16 俞蛟《梦厂杂着》 |
17 俞梦蕉《蕉轩摭录》 |
18 俞樾《隐书》 |
19 杜纲《娱目醒心编》 |
20 陆寿名《续太平广记》 |
21 孙橒《馀墨偶谈》 |
22 徐一麟《牧庵杂记》 |
23 徐兆丰《风月谈馀录》 |
24 徐昆《柳崖外编》 |
25 徐崑《遁斋偶笔》 |
26 徐震《女才子集》 |
27 许叔平《兰苕馆外史》 |
28 许桂林《春梦十三痕》 |
29 黄承增《广虞初新志》 |
30 黄凯钧《遣睡杂言》 |
31 黄鸿藻《逸农笔记》 |
32 张培仁《静娱亭笔记》 |
33 张贞《渠邱耳梦录》 |
34 张纯照《遗珠贯索》 |
35 张贵胜《遣愁集》 |
36 屠绅《六合内外琐言》 |
37 彭孙贻《客舍偶闻》 |
38 彭昌祚《恐自逸轩琐录》 |
39 雷琳《渔矶漫钞》 |
40 杨望秦《巽绎编》 |
41 杨懋建《京尘杂录》 |
42 叶承宗《耳谈》 |
43 叶腾骧《证谛山人杂志》 |
44 蒲松龄《聊斋志异》 |
45 蒲松龄撰,刘瀛珍编《聊斋志异遗稿》《附录》 |
46 刘世馨《粤屑》 |
47 刘寿眉《春泉闻见录》 |
48 乐钧《耳食录》《二编》 |
49 谢香开《瓜架夕谈》 |
50 缪艮《涂说》 |
51 缪荃孙《秦淮广记》 |
52 双保《铁若笔谈》 |
馀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6)如夫人的烦恼 ——中国二十世纪早期有关纳妾的记忆、叙事与现实(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 导论:越界:跨过“污名”与“情”的世界 |
1.1 为什么要研究妾 |
1.2 国内外有关动态和自己的见解 |
1.2.1 从妇女史到社会性别史 |
1.2.2 学术回顾 |
1.2.3 研究思路 |
1.2.4 研究方法与内容 |
2 记忆:有关纳妾的前世与今生 |
2.1 我是谁:妾的释义与文化比较 |
2.1.1 从传统中走来 |
2.1.2 从“concubine”到“mistess” |
2.1.3 有关妾的记忆与想象 |
2.2 变局:从西方一夫一妻制理念到民国法律的变革 |
2.2.1 西风东来:西方一夫一妻制理念下的纳妾问题 |
2.2.2 法理之间——民国时期的立法之争 |
3 叙事:知识分子笔下的纳妾问题 |
3.1 有关纳妾问题的再发现 |
3.1.1 重塑纳妾的记忆 |
3.1.2 救赎之路 |
3.1.3 《废妾号》的怒火 |
3.1.4 传统的辩护者 |
3.1.5 有关新性道德的大讨论 |
3.2 我是谁:在想象中漂泊的小星们 |
3.2.1 从旧世界走来的苦难者 |
3.2.2 与污秽有关的世界 |
3.2.3 引人深思的“废妾大会” |
4 现实:一个有声与无声之间的世界 |
4.1 尴尬的小星——有关民国时期名流之妾的争论 |
4.1.1 张宗昌——一个中国标准的多妻妾者 |
4.1.2 从何蕙珍到王桂荃 |
4.1.3 妃子革命 |
4.2 沉默者的告白:普罗大众的故事 |
4.2.1 正义的宣言——有关纳妾问题的社会调查 |
4.2.2 “珍玲”与“陈查理” |
4.2.3 济良所中的小星——北洋政府时期北京对于纳妾问题的整治与管理 |
5 余论:老李的那一点“诗意”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立法变迁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引言 |
一、选题依据 |
二、研究成果 |
三、概念界定 |
一、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立法的背景分析 |
(一) 20 世纪初自然经济的日益解体和民族资本主义经济的迅速发展 |
(二) 西方文化的传播与国内社会变革的遥相呼应 |
(三) 社会舆论对传统婚姻制度的抨击 |
二、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的历史演变及主要内容变迁 |
(一) 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的法律渊源 |
(二) 南京国民政府婚姻立法的主要内容变迁 |
1. 个人本位主义价值取向的凸显 |
2. 女性地位从“名不副实”到“名副其实”努力发展 |
3. 夫妻同体主义向夫妻别体主义的过渡 |
4. 传统婚姻制度残余的不可忽视 |
三、20 世纪初期中国婚姻制度发展的总体特征分析 |
(一) 20 世纪初期中国婚姻制度的总体特征分析 |
(二) 婚姻制度发展的重要阶段——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婚姻立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意义和现有研究成果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成果及研究方法 |
第二节 亲属、亲属法及《中华民国民法·亲属》 |
第三节 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之辨析 |
一、法律本位的内涵 |
二、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辨析 |
第四节 我国传统社会亲属制度的特点 |
一、传统亲属立法的形式 |
二、传统亲属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大清律例》为例 |
三、我国传统亲属立法的特点 |
第一章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立法背景 |
第一节 清末民初的亲属立法和司法 |
一、清末修律中的亲属立法 |
二、北洋政府时期的亲属立法 |
三、北洋政府时期大理院的司法活动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法律本位选择 |
一、法制局草案及其特点 |
二、家族本位与个人本位之争 |
第三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立法原则 |
一、《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制订过程 |
二、“先决意见”与《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立法原则 |
第四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社会背景分析 |
一、政治方面,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符合当时国民党的政治诉求 |
二、经济方面,女性经济地位的提高是确立男女平等原则的基础 |
三、文化思想方面,男女平等和婚姻自主观念得以张扬 |
第二章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制度分析 |
第一节 传统亲属制度的废弃 |
一、亲属类型和范围的改变 |
二、家制的废存之争与家长权的削弱 |
三、继母法律地位的变动 |
四、妾的法律地位的变动 |
第二节 结婚制度中的变革与妥协 |
一、从定婚到婚约 |
二、禁婚亲的范围之争 |
三、法定婚龄的确定 |
第三节 残留夫权色彩的别体主义夫妻关系 |
一、夫权向配偶权的不彻底转变 |
二、全面移植的夫妻财产制度 |
第四节 从专权离婚向平权离婚的转变 |
一、专权主义的传统离婚制度 |
二、平权主义离婚制度的确立 |
第五节 家长权向亲权的转变 |
一、传统亲子关系的特点 |
二、“亲本位”亲权制度的确立 |
第三章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审判实践和实施效果 |
第一节 最高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概况 |
第二节 婚约判例的实务分析 |
一、父母代订婚约的效力 |
二、婚约的法律效力 |
第三节 离婚判例的实务分析 |
一、诉请离婚理由的认定 |
二、离婚的法律后果 |
第四节 特殊婚姻案件的实务分析 |
一、诉请同居案 |
二、别居之诉是否成立 |
三、法定夫妻财产制度的适用 |
四、妾与家长的关系 |
第五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实施效果分析 |
一、离婚现象增多,女性权利意识增强,但男女平等观念未普及 |
二、婚姻自主权得到城市青年的普遍认可 |
三、法定婚龄的适用效果不明显 |
第四章《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比较研究 |
第一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与清末民初亲属法草案的比较 |
一、清末民初历次亲属法草案的立法本位分析 |
二、《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的立法本位辨析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之比较 |
一、立法原则的比较 |
二、立法技术的比较 |
三、具体制度的比较 |
四、实施过程和社会效果的比较 |
第五章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修改 |
第一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在台湾地区的第一次修正(1985 年的修正) |
一、修正的背景和经过 |
二、修正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
三、对1985 年修正的评价 |
第二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在台湾地区的第二次修正(1996 年及 1998年的修正) |
一、修正的背景和经过 |
二、修正的原则和主要内容 |
三、对1996 年及1998 年修正的评价 |
第三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在台湾地区的第三次修正(2002 年的修正) |
一、修正的背景和经过 |
二、修正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 |
三、对部分修改内容的质疑 |
四、对2002 年修正的评价 |
五、与2001 年《婚姻法》修改的比较 |
第四节 《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修正的启示——兼论亲属法的发展趋势 |
一、《中华民国民法·亲属》修正的启示 |
二、亲属法发展的新动向 |
结论与启示 |
一、结论 |
二、启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民国时期妻妾共居家庭的生活记录(论文参考文献)
- [1]纲要式历史教科书备课刍议——以“北洋军阀统治时期的政治、经济与文化”为例[J]. 蒋其君,章文静. 历史教学(上半月刊), 2020(04)
- [2]基于礼书记载的唐宋士大夫住居建筑堂室格局演变研究[D]. 王璐. 浙江大学, 2019(01)
- [3]黄虎张献忠[J]. 蒋蓝. 江南, 2019(01)
- [4]论民国时期的妻妾之争[J]. 苏全有. 焦作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18(02)
- [5]《<清史稿·艺文志>补编》着录笔记小说集解[D]. 张帆. 华中师范大学, 2016(02)
- [6]如夫人的烦恼 ——中国二十世纪早期有关纳妾的记忆、叙事与现实[D]. 王翔. 首都师范大学, 2013(02)
- [7]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婚姻立法变迁考察[D]. 任晋霞. 东北师范大学, 2009(11)
- [8]《中华民国民法·亲属》研究[D]. 许莉. 华东政法大学, 2007(06)
- [9]2004年中国近代史论着目录[J]. 刘丽,胡槿,杜华. 近代史研究, 2005(05)
- [10]民国时期妻妾共居家庭的生活记录[J]. 王传贤,王慕冰,程郁. 史林, 2004(S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