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约民事行政检察的现实因素(论文文献综述)
郭灵彦[1](2021)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文中认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强化法律监督的重要抓手,是法治化改革的重要举措,对于监督法院公正司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关系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理论界对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研究不太系统,研究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依然存在偏重微观探讨而宏观研究不足等弊端。尤为重要的是,对于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研究,存在理论与实务相脱节的现象,法学理论工作者重点研究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功能价值和立法层面的问题,司法实务者则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落实当中面临的困境为研究重心。因此,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仍有进一步研判探讨的空间。行政非诉执行,可理解为“官告民”的简单程序,是指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制度。掌握了“官告民”的真正内容和特征后,便可认准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涵和外延,进而明确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内在动因、现实动因和制度动因方面的必要性。采用文献研究和实地考察相结合的办法,考察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开展的情况和实践经验类型,运用检察机关内网信息及统一业务应用系统查找案例和进行类案对比,剖析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在监督方式、监督案源、监督力量及监督质效方面存在的四大困境。相关法律法规缺失、监督工作机制缺位、监督理念滞后、监督工作方法落后是导致困境的四大成因。最后,提出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想,以检察监督的原则、程序、方式及范围入手,明确制度设计,并从前提、基础、关键和保障四个方面,总结出完善立法规定、健全工作机制、增强素质提升、创新工作方法四大建议,以求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蓝图绘就新方向,促其登上新台阶、阔步新征程,推动“四大检察”的全面发展。
汤维建,王德良[2](2021)在《新时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完善》文中认为新时期民事检察在"四大检察"新格局中地位大幅提升,它是行政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的基础,也是检察机关支柱性、前沿性职能和业务之一。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应当置于检察制度维度、诉讼制度维度以及社会治理维度进行审视和洞察,从中可见民事检察的发展潜能巨大;但回到现实,也应看到民事检察在制度规范上和实践运行上都还存在一定缺陷和不足,直面和正视这些缺陷和不足是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做强民事检察业务的必要前提。在认知和剖析民事检察所存在的问题之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应从理念更新、原则调适以及机制重构等视角对民事检察进行整体的规范再造和实施技术上的程序优化改革之建议。
陈辉[3](2020)在《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处置权是监察委员会依据法定程序作出的具有强制执行力的处置性决定权,兼具纪律检查权与国家监察权、实体权力与程序权力、判断力与执行力的双重属性,可分为建议型处置、处分型处置和移送型处置等三种类型。处置权的运行原则,包括职权法定、程序正当、监察独立、处置协同等。在现行人大至上的宪法体制之下,协调好监察委员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行政惩戒权、检察监督权和审判权之间的关系,是监察委员会处置权运行的正当性基础。监委行使处置权应受人大监督,处置权与罢免权存在职能分工且互不替代。从制度运行层面看,监委会对人大机关领导人员、人大选举任命官员及人大代表履行撤职或开除等处置职权时,与人大罢免权存在不同程度的张力。在协调机制上,对涉及人大机关领导人员的监督,应通过提级管辖的方式来消解监察全覆盖与人大至上权力体制的逻辑悖论;对人大选举任命官员的处置应坚持与人大人事监督进行协同;对人大代表的处置应遵循政治责任优先原则。监委会与检察院存在监督与制约关系,前者有权对后者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但不宜对后者是否履行法定职责进行监督;后者通过对前者职务犯罪调查活动的合法性监督、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及提起公诉等方式对其进行制约。立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理念,应当对监委会监督审判机关公职人员的范围进行限缩,并遵循正当程序原则。审判机关对监察机关的制约包括对移送审查起诉刑事案件和对从宽处罚建议的司法审查,以及对处分型处置措施的有限监督等。宪法创设“执法部门”概念在于迎合监察体制改革法治化的需要,强化执法部门与监察机关的配合与制约。处置权和行政机惩戒权分属于异体监督和同体监督,前者可以对后者进行再监督,而后者则可以通过先行处分的方式制约监察机关的处置措施。适用边界遵循法律保留,处理程序遵循监察优先,运行方式遵循权力协同共同构成了内外两种监督机制的协调路径。建议型处置权是一种附条件的强制性执行权力,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监察建议这一法律概念,应进行限缩解释,并对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条款进行合理规制。此外,在设定适用事由时,应从监察建议制度的目标能否实现和监察建议是否会侵犯其他权力的核心领域等两点加以考量。监察问责制度存在供给不足的问题,有待进行法制化完善。从宽处罚建议是监察法为实现监察程序与司法程序衔接的制度安排,具有法法衔接与资源优化,利益平衡与人权保障的双重价值取向。从宽处罚建议具有独立价值和一定的证据属性,应被赋予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法治化路径,应围绕法法衔接背景下的制度整合,配合与制约原则下的司法回应,以及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司法审查等三个予以展开。处分型处置权是监察机关处置权的核心内容,兼具实体性与程序性、独立处置与协同处置等特点。政务处分在类型上属于典型的处分型处置措施。在现行双轨处分体制下,监察机关的配置模式难以满足政务处分制度的任务需求,且任免机关、单位的处分权难以有效行使。对此,有必要从“异体监督”与“同体监督”监督模式视角下厘定政务处分和处分的关系,明确监委会对任免机关、单位惩戒权的监督与制约、以及二者的分工、配合与制约关系。基于对法律规范结构的分析,应当将违法作为政务处分的适用事由。对监察对象道德审查的法治安排、重典治吏传统监察文化的传承以及公职人员模范遵守法律的义务要求,是确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法理基础。监察法治原则导控下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规范路径,在形式上要求违法事由应当法定,在实质上要在合理划定违法行为事由类型的基础上,实现违法行为与政务处分的轻重程度相匹配。政务处分程序具有独立性、封闭性、二元结构性和多样性的特征。整体上看,政务处分程序在内容上可分为一般程序、特别程序和救济程序三大板块。如何在法律程序框架内对政务处分程序进行体系化构建,是今后理论研究和立法完善的努力方向。移送型处置权主要是指监委会将其案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的权力,主要是指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权力。移送审查起诉是职务犯罪案件从监察程序切入诉讼程序的端口。监察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应当以检察机关通过受理程序接受监察案件材料为节点。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在属性上应当界定为司法程序。监察证据与刑事诉讼证据的同质性、刑事诉讼法在监察程序中的可适用性是在职务犯罪领域构建具有可操作性、层次化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前提要件。基于移送审查起诉是监察机关作出的最为严厉的处置措施,有必要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措施的内部规制机制。检察机关对移送案件的审查包括案件受理时的审查和案件受理后的审查。前者侧重于形式审查,由检察机关案件管理部门负责,而后者侧重于实质性审查,由公诉部门负责。对职务犯罪行为的调查活动,检察机关应有权介入,但应将审查范围框定在非法取证领域,对监察机关的内部审批程序,因其并不遵循刑事诉讼的程序逻辑,不宜直接审查。
袁远[4](2020)在《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文中提出检察公益诉讼是完善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司法体制创新,是监督并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能手段,而调查权又是决定检察公益诉讼成败的重要制度保障。从检察公益诉讼试点到全面铺开,现有法律规范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享有的调查权虽有规定,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性质以及由此产生的调查手段和方式、调查保障等方面在理论界一直争议较大,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权属不明、方式受限、保障不力等问题越来越制约着检察公益诉讼的发展。如果说2017年检察公益诉讼正式入法后,检察机关在诉讼中的定位及其调查权性质还存在争议,那么关于检察公益诉讼的司法解释对检察机关的定位使得检察机关具有诉讼法上当事人的角色,就应该以《民事诉讼法》49条的规定作为其调查权的来源,其本质属性应属诉讼当事人证明权中的证据收集权。新修订的宪法性文件检察院组织法虽然将提起公益诉讼作为法定职权,但该法第21条并未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享有调查权,主要考虑就是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有了民事诉讼法的依据。但是,与一般意义上的当事人不同,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除遵循基本的诉讼原则外,还需遵循检察职权的运行规律,现有关于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法律规范给予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以相对合理的制度供给,但仍不足以解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在检察职权运行规律方面存在的强制力保障、调查手段与程序、举证责任、证据保全与保全制度、先予执行以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等特殊问题。构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既需要认识现行法律依据在历史合理性、内在合理性、体系合理性方面的优势,又要明确其合理性不足以及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问题。事实上,检察机关在办理民事检察公益诉讼案件中一方面强调调查力量不足,一方面又要维持现有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这二者之间本就存在矛盾。调查力量不足法律依据方面的原因外,也有检察机关在内部程序上自我加压,不注重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阶段性特点和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采取全面调查,如此导致民事检察公益诉讼的调查困境。完善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制度,需要在其性质定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强法律规范内容的合理性和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边界,使得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既符合民事诉讼的制度原则,亦体现检察职权的运行规律,更能体现程序正义和实现维护公益的目标。
叶航[5](2020)在《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文中认为自2012年民事检察建议制度正式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以来,其在司法实践中对民事检察制度发挥着重要作用,同级监督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效率的提升,有利于法院与检察机关的良性互动,有利于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但自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实行以来,无论是从立法方面还是实务操作层面来看,仍需要对其进行完善。在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的对比分析中,可以看出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在适用主体、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和具体实施程序规则方面存在区别。在与检察意见和纠正违法通知书的对比中,发现虽然这两种检察监督方式在民诉领域的实践中运用相对较少,但从司法实践的需求方面考虑,民事检察建议还无法完全取代这两种监督方式的存在。在对我国民事检察建议案件进行实证分析中,首先通过分析有关部门公布的2013-2018年在民事监督领域的相关办案数据,观察出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在我国实践中的发展规律及趋势。其次,对在民事检察的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采用检察建议方式进行监督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从中发掘该制度在发展中存在的几个问题:在立法上相关规定不够清晰明确;在实务运行中存在现实障碍;在配套机制上缺乏适当的保障性措施。从对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得到结论,总结出对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进行完善的对策。在立法方面,应当对民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部分重叠的适用范围进行细化、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再审以及对检察建议的回复机制进行完善。在实务中,应当完善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在系统内部开展培训交流、实施办案质量评查和考核机制以及推广专家委员会制度。在配套机制方面,应当完善报送备案机制、完善调查核实权以及争议解决与救济机制。
张乾[6](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谢莉仪[7](2020)在《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文中认为在我国的职能机构中,检察机关比较特别,它对法律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监督行政权是其行政监督的重要内容,是避免国家公务人员滥用职权和徇私枉法的重要手段。从党的十八大开始,党中央高度重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立,其中最重要的内容是推进依法治国,加强依法行政。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是我国行政机关进行行政管理的背景,在此背景下,我国行政机关涉及的管理事项多,内容繁杂,关系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行政执法行为影响广泛,涉及的主体、主体利益也广泛,需要有效的监督方式对其监督。作为外部监督的重要手段,行政执法监督对公务人员行使行政权力具有重要意义,探索和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对推动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具有积极的作用。本文借助于文献研究法和案例分析法,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进行阐述,结合地区实践经验与行政执法检察的现状,遵循剖析现状、提出问题、找出原因、提出对策的思路,进而提出具有操作性的策略措施。全文划分成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本文的研究背景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研究思路和方法进行简单介绍;第二部分为相关理论介绍;第三部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主要通过选取典型的检察监督案件,剖析案例来源地区的具体做法,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中的先进经验与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第六部分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效运行的对策建议:完善法律法规,设立独立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机关,打造职业素养高、专业水平过硬的行政检察监督队伍,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加以完善,对工作的方法和思路进行创新。期望能够为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建设提供借鉴和参考。从而改变我国现行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现状。
郑静雅[8](2020)在《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探析》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行政非诉执行是我国强制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有机融合。但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存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应立案而不立案、审查不全面、怠于执行、执行不到位等难题,行政机关存在应催告而不催告、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不执行等情形。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201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发规定,明确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判决、裁定、行政调解和行政决定的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在此基础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从法律层面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对包括行政非诉执行在内的行政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行政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对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进行细化规定。据统计,仅2019年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22484件。但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相对欠缺、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检察监督点覆盖不全面、监督方式缺乏刚性、监督后救济途径不完善、监督能力亟待提升等难题存在,严重制约着当前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开展,影响其监督实效。本文在分析国内外学者研究基础上,坚持以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相关理论为支撑,总结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分析在案件来源、监督领域、监督重点、协作配合、科技支撑等方面取得的成效。进而立足办案数据与实践现状,深入挖掘制约监督开展的难题,既有宏观法律政策的不足,也有中观监督过程的不全面、缺乏刚性、案源不充足等问题,更有微观视野下行政检察机构设置与行政人员能力不匹配等困惑。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影响行政检察职能实现,深远影响了检察权、行政权、审判权三者关系的融合推进。基于此,引入博弈理论,采取两权对比方式,探讨三种权能之间博弈策略,试图寻找最优解。进而从全域化的视角进行统筹,明确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目标、具体准则,从宏观、中观、微观层面提出具体举措,力求实现监督的法治化、高效化、全面化、保障化、专业化。
金石[9](2019)在《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文中指出长期以来,在司法体制和诉讼制度改革完善过程中,与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的问题始终是理论界和实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2012年、2017年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带来的新问题引起了广泛关注。因此,检察机关如何尽快适应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修改给民事检察工作带来的机遇和挑战,强化检察监督职能,有必要结合我国各个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特点,继承以往不同时期民事检察制度的优势,并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进行比较研究,大胆吸收和借鉴他国先进的监督理念和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事检察制度。检察改革是对检察体制和检察制度中某些不符合司法规律的因素进行革新。民事检察制度改革作为检察改革中的重要一环,对于检察改革的稳步推进,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体系,维护民事司法活动的公平、公正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历史沿革的考察和阐释,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和改革发展特点,认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规律,即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监督范围日趋全面,监督方式日趋多元,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我国民事检察制度具有以下改革发展特点,即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制度体系日益完善,制度内容渐趋完备,制度成效日益显现。通过对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比较研究,梳理总结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对我国的启示,即应当注重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社会背景和历史发展规律;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等。通过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相关问题的研究,探寻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指出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是权力制衡理论、司法公正理论、司法民主理论和公益保护理论等,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是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等,探明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发展方向。通过对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实践困境的分析研判,揭示了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即监督范围愈加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不足;对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原因分析,即监督权能配置失衡,监督程序设置失当,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进而探索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即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促进民事检察程序优化,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实现。通过在前文考证、比较、归纳、分析、探索的基础上,针对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完善立法、强化机制改革等方面提出了完善制度的思路和对策措施,提出了要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完善保障机制等创新观点。最后,对全文进行了简要总结,对改革完善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应当遵循的谦抑性、有限扩张、有序扩张、实事求是等原则进行了阐述,并对下一步研究方向作出了展望。司法始终是国家法律治理的集中体现,司法的效果检验了国家法律治理的效果。就中国民事检察制度而言,立法者显然希望通过这一制度,促进司法公正,防治司法腐败。但198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民事检察制度虽然不断改革完善,却始终存在理论争议和实施阻碍,表明构建科学、完善的民事检察制度体系仍有很长的路要走。本文历史分析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律、发展特点,比较分析了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相关内容,并总结归纳了对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完善的启示,梳理总结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进而阐明了当前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现状,提出了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完善建议,不仅可以为“依法治国”方略实施进程中如何科学运用法律制度实现国家、社会治理目标提供启发和参考,对于澄清民事检察制度的认识误区,校正异化的民事检察功能,解决民事检察工作发展中的困难与问题,完善中国特色民事检察制度体系,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梁春程[10](2019)在《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行政检察作为一项法律监督制度,在填补和整合行政法制监督体系,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等方面具有独特优势,应立足于检察机关的宪制地位,从法律监督的逻辑体系和发展前瞻角度重新认识。论文从行政法制监督的角度出发对行政检察的历史发展、制度现状、法理依据、时代背景及其存在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探讨了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的设置、运行及衔接配套的完整机制。行政检察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主体在公共行政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行为予以督促纠正的法律监督活动,其属于行政法制监督,以维护宪法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为根本目标,以权力监督和权利保障为主要目的,其基本体系包括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强制措施检察、抽象行政行政检察、“两法衔接”和行政公益诉讼等制度。十八大以来,党和国家为完善权力监督制约体系,革除原有体制机制弊端,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全面深化国家机构改革,建立国家监察机关,重组司法行政部门,整合反腐败和行政法制力量,强化对公权力行使的外部监督,取得了一定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政府法治领域存在的问题依然十分突出,传统行政法制监督制度尚不完善,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限定在特定的具体公益保护领域,且监督方式单一,国家监察制度主要着眼于公职人员的廉政监督,对行政机关的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上配套衔接不足,探索完善行政检察制度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行政检察兼具法律监督和司法监督的属性。《宪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行政诉讼法》、《警察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以及中央和地方制定的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为行政检察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撑、实定法依据。分权制衡、法理监督、监督行政等理论为行政检察提供了法理基础。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通过参与“两法衔接”、督促起诉、行政执法检察、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等方式对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展开监督,探索创新线索发现、审查处理、保障监督等工作机制,不仅督促纠正具体行政行为,还督促纠正抽象行政行为,为行政检察积累了有益的工作经验。但直接依据不充足、对象范围不清晰、方式程序不规范、责任后果不明确、配套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也一直困扰行政检察工作的探索实践。在深化司法改革的背景下探索完善行政检察改革任务,应从权力决断能力和权力规训能力角度强化权力配置,遵循职权法定、公益优位、司法谦抑、检察一体、程序正当等原则。以《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为中心,以《行政程序法》、《法律监督法》为支撑,以《警察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部门法为着力点,以《监察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为连接,以《行政检察监督规则》为操作细则,构建多层次、系统化的行政检察法律规范体系。其监督对象对事为主、对人为辅,监督范围上聚焦于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与公共利益和公民权利密切相关的领域,以具体行政行为为主、抽象行政行为为辅,合法性为主,合理性为辅,恪守“履职中发现”的启动原则。在程序上,确立案件化办理方式,建立案件线索移送、受理审查、调查核实、建议处理、监督复核等一系列工作程序。行政检察的方式与效力应当与被监督行政违法行为的违法程度保持一致,采取检察建议、一类问题通报、诉前令状、“禁止令”、行政公益诉讼、支持公民起诉、检察意见等分层多种措施综合使用,并赋予不同的效力。由于行政检察权是一种程序性、建议性监督权,其必须通过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监察权才能实现实体监督价值。完善行政检察制度,需要做好行政检察与人大法律监督、国家监察监督、法院诉讼监督、行政复议监督、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把握好权力边界,实现程序互通,在党权领导下建构内外结合、上下配套、纵横交错的行政法制监督体系。
二、制约民事行政检察的现实因素(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制约民事行政检察的现实因素(论文提纲范文)
(1)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
1.1 行政非诉执行的概念和特征 |
1.1.1 行政非诉执行的概念 |
1.1.2 行政非诉执行的特征 |
1.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和特征 |
1.2.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概念 |
1.2.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
1.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依据 |
1.3.1 法理依据 |
1.3.2 法律依据 |
1.3.3 政策依据 |
1.3.4 现实依据 |
第二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动因 |
2.1 内在动因:破解行政非诉执行困境的必然选择 |
2.1.1 破解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审查形式化的困境 |
2.1.2 破解法院行政非诉执行运作效果不理想的困境 |
2.1.3 破解行政非诉执行立法目的难以实现的困境 |
2.2 现实动因:落实行政检察监督业务的必然要求 |
2.2.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实现检察性质定位的体现 |
2.2.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行政监督业务的增长点 |
2.3 制度动因:推进和谐法治社会建设的必然追求 |
2.3.1 维护司法公正,树立司法权威 |
2.3.2 促进依法行政,督促依法履职 |
2.3.3 保障合法权益,提供救济途径 |
2.3.4 解决实际争议,推进和谐社会建设 |
第三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困境及成因 |
3.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
3.1.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情况 |
3.1.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经验分析 |
3.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困境 |
3.2.1 检察监督方式单一且刚性不足 |
3.2.2 检察监督案源匮乏 |
3.2.3 检察监督力量薄弱 |
3.2.4 检察监督质效甚微 |
3.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困境的成因 |
3.3.1 相关法律法规缺失 |
3.3.2 检察监督工作机制缺位 |
3.3.3 检察监督理念滞后 |
3.3.4 检察监督工作方式落后 |
第四章 加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构想 |
4.1 革新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设计 |
4.1.1 明确监督原则 |
4.1.2 厘清监督范围 |
4.1.3 完善启动程序 |
4.1.4 改进监督方式 |
4.1.5 把握监督重点 |
4.2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治环境 |
4.2.1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内部法治环境 |
4.2.2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外部法治环境 |
4.3 完善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
4.3.1 细化立法规定,丰富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
4.3.2 健全工作机制,拓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源 |
4.3.3 增强素质提升,强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力量 |
4.3.4 创新工作方法,提升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质效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新时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一、民事检察的功能定位 |
(一)检察制度维度:民事检察是三大(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检察的基础 |
(二)诉讼制度维度:民事检察是矫正民事诉讼固有缺陷的有效手段 |
(三)社会治理维度:民事检察是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最终法治手段 |
二、民事检察的现状与问题剖析 |
(一)对生效裁判、调解书的监督整体数量下降严重,但下降趋势已经得到遏制 |
(二)审判活动违法行为的监督全面开展,但刚性不足 |
(三)建立了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制度,但效果不彰 |
(四)为适应社会发展对检察监督的需求,积极拓展探索民事检察职能 |
三、民事检察的制度缺陷 |
(一)民事检察的职权主义色彩过于浓厚,对当事人诉权保障不足 |
(二)民事检察的公开性尚有完善的空间 |
(三)抗诉和再审检察建议适用范围界限不清、功能重合 |
(四)民事再审检察建议规范刚性不足 |
(五)对于调解书的监督形同虚设 |
(六)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监督缺乏后续跟进程序 |
(七)执行监督的法律规程尚待完善 |
四、新时期民事检察的理念与原则 |
(一)创新是民事检察发展的第一动力 |
(二)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 |
(三)全面监督原则 |
(四)精准监督原则 |
(五)协同监督原则 |
五、民事检察的作为:以机制构建为中心 |
(一)完善民事检察公开机制 |
(二)实行申请监督案件立案登记制 |
(三)建立案件审查的繁简分流机制 |
(四)完善民事检察调解机制 |
(五)完善民事检察听证程序 |
(六)建立再审检察建议与抗诉程序的阶梯化制度 |
(七)建立检察长列席审判委员会常态化机制 |
(八)建立检察建议宣告送达机制 |
(九)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当事人申请监督制度 |
(十)健全民事检察保障机制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相关研究成果梳理 |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的概念、类型与原则 |
第一节 处置权的概念界定 |
一、处置权的意涵 |
二、处置权的地位 |
三、处置权的双重属性解析 |
第二节 处置权的主要类型 |
一、处置权类型划分的依据与标准 |
二、三种基本处置类型概述 |
三、处置权类型化的意义 |
第三节 处置权的运行原则 |
一、职权法定 |
二、正当程序 |
三、监察独立 |
四、处置协同 |
第二章 人大体制下监委会处置权的宪法地位关系 |
第一节 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及协调 |
一、监委会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关系界定 |
二、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内在张力 |
三、处置权与人大罢免权的协调机制 |
第二节 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及与处置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职能的重新定位 |
二、监委会与检察机关的关系界定 |
三、监委会与检察院的职权衔接 |
第三节 审判中心主义下处置权与审判权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体制改革下审判中心主义的宪法意义 |
二、监委会对审判人员实施监督的边界 |
三、审判机关监督处置权的方式与限度 |
第四节 监察独立原则下处置权与执法部门的配合制约关系 |
一、监察独立原则下“执法部门”的意涵及地位 |
二、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关系界定 |
三、处置权与行政惩戒权的衔接机制 |
第三章 建议型处置权的类型、范围与制度完善 |
第一节 监察建议的效力、范围及适用条件 |
一、监察建议的强制效力及与其他监察“建议”的区分 |
二、监察建议适用事由的合理限定 |
三、被派驻监察主体“根据授权”提出监察建议的范围 |
第二节 问责建议的定位、问题及法制完善 |
一、监察问责制度的基本定位 |
二、监察问责制度的供给不足及其问题 |
三、问责建议制度法制完善的具体路径 |
第三节 从宽处罚建议的定位、边界及司法审查 |
一、从宽处罚建议制度的宪法意义 |
二、从宽处罚建议的合理定位 |
三、从宽处罚建议的范围 |
四、从宽处罚建议的制度整合与司法审查 |
第四章 处分型处置权的主体、范围与程序 |
第一节 双轨制处分体制下的处分决定主体及其关系 |
一、“政务处分—行政惩戒”之双轨体制的确立 |
二、双轨处分体制存在的问题 |
三、双轨处分体制下处分决定主体之间的关系 |
第二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的适用范围 |
一、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概念阐释 |
二、“违法”作为政务处分事由的法理基础 |
三、政务处分违法事由的范围界定 |
第三节 监委会政务处分程序的构造 |
一、政务处分程序的功能与特征 |
二、政务处分的一般程序 |
三、政务处分的特别程序 |
四、政务处分的救济程序 |
第四节 问责决定的特征、功能及运行边界 |
一、问责决定的非独立性特征 |
二、问责决定的功能界定:实现对“关键少数”的监督 |
三、问责决定的运行边界 |
第五章 移送型处置权的范围、程序及规制路径 |
第一节 移送审查起诉的范围界定与构成要件 |
一、移送审查起诉的内涵、价值及范围界分 |
二、移送审查起诉的构成要件 |
第二节 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程序衔接 |
一、监察案件移送至审查起诉阶段的立案衔接 |
二、审查起诉阶段退回补充调查的程序属性 |
三、移送审查起诉与审查起诉的证据衔接 |
第三节 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的内部规制 |
一、强化移送审查起诉处置权内部规制的必要性 |
二、充分发挥案件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 |
三、强化层级审批程序的监督功能 |
四、完善监察机关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体系 |
第四节 检察院对移送案件的审查起诉 |
一、检察院对移送案件审查的价值诉求 |
二、监察规范在检察院审查起诉的可适用性 |
三、检察院对移送案件予以审查的内容及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4)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概述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概念和属性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概念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属性 |
二、赋予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目的和价值基础 |
(一)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与近似权力(利)的区别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是实现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有助于突破取证瓶颈 |
第二章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法律依据分析 |
一、历史合理性分析 |
二、内在合理性分析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内在合理性的体现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内容和范围需解释适用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无强制力保障 |
(四)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手段、程序未规定 |
(五)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性质需解释适用 |
(六)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诉前程序调查权与证据保全规定矛盾 |
三、体系合理性分析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体系合理性的表现 |
(二)民事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未关联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证明标准缺失与证据形式冲突 |
(四)检察机关调查能力冲击现有举证责任规则 |
(五)诉前程序适用保全与先予执行制度存在障碍 |
第三章 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分析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范围边界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案件范围边界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诉讼类型边界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力度边界 |
(一)不能利用行政调查代替检察调查 |
(二)不能利用刑事侦查代替检察调查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程序边界 |
(一)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启动边界 |
(二)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阶段性边界 |
(三)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管辖边界 |
第四章 对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规则的完善建议 |
一、增强民事公益诉讼调查权行使规则的内在合理性 |
(一)增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力量 |
(二)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手段 |
(三)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的程序 |
(四)进一步明确刑事附带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性质 |
二、增强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行使规则的体系合理性 |
(一)统一民事与行政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 |
(二)适度调整举证责任或者举证期限 |
(三)明确证据之间的转化和衔接 |
(四)将保全延伸至诉前程序阶段 |
(五)明确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先予执行的适用 |
三、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边界 |
(一)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启动条件 |
(二)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的行使范围 |
(三)理清民事检察公益诉讼各阶段的证明标准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 |
三、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 |
第1章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分类及功能 |
1.1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
1.1.1 检察建议的概念 |
1.1.2 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 |
1.2 民事检察建议的分类 |
1.2.1 依启动方式为标准 |
1.2.2 依照监督对象为标准 |
1.3 民事检察建议的功能 |
1.3.1 有利于两院良性互动 |
1.3.2 同级监督有利于民事检察监督效率的提升 |
1.3.3 有利于检察监督体系的完善 |
第2章 民事检察建议与其他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2.1 民事检察监督的体系构成 |
2.2 民事检察建议与诉讼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2.2.1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主体 |
2.2.2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适用范围 |
2.2.3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法律效力 |
2.2.4 民事检察建议与抗诉具体实施程序规则 |
2.3 民事检察建议与非诉型检察监督方式的比较 |
2.3.1 民事检察建议与纠正违法通知书 |
2.3.2 民事检察建议与检察意见 |
第3章 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实践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实证分析 |
3.1.1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之实证数据分析 |
3.1.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之实证案例分析 |
3.2 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存在的困境及其分析 |
3.2.1 立法上缺乏明确的规定 |
3.2.2 实践运行中存在现实障碍 |
3.2.3 配套机制上缺乏适当的保障性措施 |
第4章 完善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对策 |
4.1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立法建议 |
4.1.1 细化民事检察建议的监督范围 |
4.1.2 明确检察机关应当派员出庭再审 |
4.1.3 完善检察建议的回复机制 |
4.2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的实施机制 |
4.2.1 完善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 |
4.2.2 开展系统内部的培训交流 |
4.2.3 实施质量监督评查与考核奖惩机制 |
4.2.4 大力推广专家委员会制度 |
4.3 完善民事检察建议相关配套机制 |
4.3.1 完善报送备案机制 |
4.3.2 完善调查核实权 |
4.3.3 完善争议解决与救济机制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理论意义 |
1.2.3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述评 |
1.4 研究内容 |
1.5 研究方法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方法 |
1.5.2 研究技术路线 |
1.6 可能创新点与不足 |
1.6.1 本文的创新之处 |
1.6.2 可能的不足之处 |
2 .相关概念界定与理论基础 |
2.1 相关概念界定 |
2.1.1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内涵 |
2.1.2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科学界定 |
2.2 主要理论 |
2.2.1 有限政府理论 |
2.2.2 公共治理理论 |
2.3 法律依据 |
2.3.1 宪法依据 |
2.3.2 单行法依据 |
2.3.3 法理依据 |
2.4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 |
2.4.1 监督的范围 |
2.4.2 监督的方式 |
2.5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
2.5.1 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方式 |
2.5.2 行政主体依法行政的有力保障 |
2.5.3 弥补其他监督方式的不足 |
2.5.4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优越性 |
3.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现状与问题 |
3.1 典型案例的选取及依据 |
3.1.1 监督方式的案例选取依据 |
3.1.2 工作机制的案例选取依据 |
3.1.3 案件办理机制的案例选取依据 |
3.1.4 监督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选取依据 |
3.2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典型案例分析 |
3.2.1 监督方式的案例分析 |
3.2.2 工作机制的案例分析 |
3.2.3 案件办理机制的案例分析 |
3.2.4 监督行政干预司法的案例分析 |
3.3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存在的问题 |
3.3.1 监督方式乏力 |
3.3.2 工作机制设计与监督效果存在差距 |
3.3.3 监督力量与人员能力不足 |
3.3.4 监督行政干预司法存在困难 |
3.3.5 科技发展融入监督工作是必然趋势 |
4.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4.1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
4.1.1 目前法律缺少具体性规定 |
4.1.2 目前法律缺少强制性规定 |
4.1.3 对公益诉讼制度的规定不完善 |
4.2 行政检察监督工作机制不够完善 |
4.2.1 缺乏有效运行的行检沟通协作机制 |
4.2.2 对行政执法信息平台缺少管理与监督 |
4.3 行民职能合一,队伍业务水平欠缺 |
4.3.1 行政与民事监督职能合一 |
4.3.2 检察人员监督业务水平不高 |
4.4 监督独立性未获保障 |
4.4.1 履行监督职务的独立性差 |
4.4.2 检察机关财政、人事还未独立 |
4.5 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方式落后 |
4.5.1 缺乏对现代技术的综合利用 |
4.5.2 缺乏“互联网+”办案思维 |
5.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有效运行的对策建议 |
5.1 完善法律法规 |
5.1.1 完善具体性、强制性的法律规定 |
5.1.2 地方出台规范性文件 |
5.2 完善公益诉讼制度 |
5.2.1 适当拓展诉讼主体 |
5.2.2 适度扩大受案范围 |
5.2.3 加强对提起诉讼的监督 |
5.2.4 完善行政公益诉讼法律体系 |
5.3 完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工作机制 |
5.3.1 建立行检部门的沟通协作机制 |
5.3.2 完善行政执法信息共享机制 |
5.4 建立专门机构,培养高素质队伍 |
5.4.1 建立专门的监督机构 |
5.4.2 建立专业化、职能化的监督队伍 |
5.5 保障监督的独立性 |
5.5.1 提高监督人员的独立性 |
5.5.2 推动司法体制改革 |
5.6 创新监督的方式方法 |
5.6.1 运用现代科技增强监督实效 |
5.6.2 借助新兴媒介扩大监督影响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综述 |
1.3.2 国外研究综述 |
1.4 研究方法 |
1.5 本文框架与主要内容 |
1.5.1 研究框架 |
1.5.2 研究内容 |
1.6 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1.6.1 主要创新点 |
1.6.2 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行政非诉执行概论 |
2.1 行政非诉执行概述 |
2.1.1 行政非诉执行概念 |
2.1.2 行政非诉执行特点 |
2.1.3 行政非诉执行的性质 |
2.2 行政非诉执行存在的难题 |
2.2.1 行政权、审判权权属杂糅 |
2.2.2 审查不科学、把关不精准 |
2.2.3 执行期限长、执结率低 |
2.2.4 权责难分离、救济不完善 |
第三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概论 |
3.1 行政检察监督概念及原则 |
3.1.1 行政检察监督概念 |
3.1.2 行政检察监督原则 |
3.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概述 |
3.2.1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依据 |
3.2.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和情形 |
3.2.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方式 |
3.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必要性 |
3.3.1 开展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解决司法实务问题的重要途径 |
3.3.2 检察监督通过发挥专业职能增强行政非诉执行的实际效果 |
3.3.3 检察监督的谦抑性可以保证执行权的独立行使 |
3.3.4 检察监督的法定性有利于行政相对人权益保护 |
第四章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现状 |
4.1 全国检察机关行政非诉执行监督案件现状 |
4.1.1 监督概况 |
4.1.2 落实检察监督的举措 |
4.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 |
4.2.1 相关法律法规欠缺 |
4.2.2 监督案件线索单一 |
4.2.3 检察监督点覆盖不全面 |
4.2.4 检察监督方式缺乏刚性 |
4.2.5 监督后救济途径不完善 |
4.2.6 检察监督能力亟待提升 |
4.3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现状博弈分析 |
4.3.1 检察权与审判权之间博弈 |
4.3.2 检察权与行政权之间博弈关系 |
第五章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建议 |
5.1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总体路径 |
5.2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体系设计的基本原则 |
5.2.1 检察一体原则 |
5.2.2 程序正当原则 |
5.2.3 权责一致原则 |
5.2.4 客观公正原则 |
5.2.5 四效统一原则 |
5.3 优化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体系的建议 |
5.3.1 细化法治规定,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法治化 |
5.3.2 拓宽案件来源,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实效化 |
5.3.3 完善监督环节,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全面化 |
5.3.4 健全制度机制,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刚性化 |
5.3.5 突出权益救济,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保障化 |
5.3.6 注重素质提升,增强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专业化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个人简介及攻读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9)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意义及应用背景 |
二、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发展沿革 |
第一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历程 |
一、清末民事检察制度的萌芽 |
二、中华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三、新民主主义政权下的民事检察制度 |
四、建国初期的民事检察制度 |
五、改革开放后我国的民事检察制度 |
第二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规律 |
一、监督理念趋向现代化 |
二、监督范围日趋全面 |
三、监督方式日趋多元 |
四、监督客体日趋侧重于程序 |
第三节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发展特点 |
一、制度价值取向逐渐丰富 |
二、制度地位逐步确立 |
三、制度体系日益完善 |
四、制度内容渐趋完备 |
五、制度成效日益显现 |
第二章 比较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一、大陆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二、英美法系国家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三、前苏联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情况 |
第二节 域外民事检察制度改革发展的启示 |
一、应当注意研究各国民事检察制度的国情背景和发展沿革 |
二、不断增强民事检察权行使的独立性 |
三、不断强化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职能作用 |
四、民事检察制度的基本内容日益趋同和扩大 |
五、公共利益救济需要检察机关强有力的参与民事诉讼 |
第三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理论基础和价值取向 |
第一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目的 |
一、为了提升司法公信力 |
二、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
三、为了健全完善民事检察制度 |
四、为了更好的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
五、为了更好的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
第二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理论基础 |
一、权力制衡理论 |
二、司法公正理论 |
三、司法民主理论 |
四、公益保护理论 |
第三节 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 |
一、更好的实现司法公正 |
二、更好的维护司法民主 |
三、更好的维护司法权威 |
四、更好的促进法制统一 |
五、更好的保障民事法律正确实施 |
六、更好的促进民事检察职能完善 |
第四章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的实践困境 |
第一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
一、监督范围日益广泛而运行空间狭窄 |
二、监督方式多元而监督效力仍无保障 |
三、监督要求提高而监督能力仍有差距 |
第二节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监督权能配置失衡 |
二、监督程序设置失当 |
三、制度规定系统性不足 |
第三节 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方向 |
一、促进诉权、审判权、检察权的“合力”优化 |
二、促进民事检察监督程序优化 |
三、促进民事检察制度整体效能发挥 |
第五章 我国民事检察制度的改革路径 |
第一节 转变观念和创新理论 |
一、观念的刑民转换 |
二、理论的不断创新 |
第二节 探索建立内在型监督模式 |
一、外在型监督模式是现实需要的必然选择 |
二、内在型监督模式是可能的发展路径 |
第三节 协调整合民事检察监督手段 |
一、实然对应然的偏离 |
二、应然对实然的反应及改革 |
第四节 科学完善民事抗诉制度 |
一、完善民事抗诉监督事由 |
二、合理规范的设置民事抗诉程序 |
三、改造“上级抗下级审”的抗诉程序 |
第五节 构建选择型民事申诉制度 |
一、充分保护了诉权 |
二、充分实现了申诉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
三、有利于实现民事诉讼的安定 |
四、有利于实现诉讼经济 |
第六节 完善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一、国有资产流失的民事案件 |
二、侵害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民事案件 |
三、不正当竞争和行业垄断等破坏经济秩序的民事案件 |
四、其他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重大民事案件 |
第七节 规定和完善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所需的配套权力 |
一、赋予检察机关充分的调阅案卷材料权 |
二、完善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赋予检察机关出席再审法庭的庭审监督权 |
第八节 完善保障机制 |
一、明确相关职责权限 |
二、强化民事检察队伍建设 |
三、完善省级检察院人财物统管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10)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缘起 |
二、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任务和论证架构 |
第一章 行政检察的基本范畴 |
一、行政检察的语义演变 |
(一)一般监督检察 |
(二)职务犯罪检察 |
(三)行政诉讼检察 |
(四)行政执法检察 |
(五)公益诉讼检察 |
二、行政检察的概念厘清 |
(一)行政检察的概念争议 |
(二)行政检察的内涵外延 |
三、行政检察的功能与体系 |
(一)行政检察的功能 |
(二)行政检察的体系 |
第二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与实定法依据 |
一、行政检察制度的理论基础 |
(一)分权制衡理论 |
(二)法律监督理论 |
(三)监督行政理论 |
二、行政检察的实定法依据 |
(一)宪法及宪法相关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二)其他法律中的行政检察 |
(三)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四)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的行政检察 |
(五)党和国家政策中的行政检察 |
第三章 行政检察制度的内部需求与外部机遇 |
一、行政监督制度发展的需要 |
(一)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行政内部监督发展的需要 |
(三)行政诉讼监督发展的需要 |
(四)传统检察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五)社会舆论监督发展的需要 |
二、法治政府建设的需要 |
(一)防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的需要 |
(二)保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 |
(三)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需要 |
三、国家机构改革衔接的需要 |
(一)强化对行政违法事项监督的需要 |
(二)完善行政执法和效能监督的需要 |
(三)衔接行政复议和规范审查的需要 |
四、行政公益诉讼有效实施的需要 |
(一)拓展行政公益诉讼监督范围的需要 |
(二)优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方式的需要 |
(三)强化行政公益诉讼监督效力的需要 |
第四章 行政检察的实证分析 |
一、行政检察的上海样本 |
(一)以信息共享监督严格执法,防范行政违法行为的发生 |
(二)以督促起诉促进依法履职,避免公共利益遭受损害 |
(三)以参与诉讼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
(四)以检察建议参与社会治理,促进行政管理严格规范 |
(五)以类案监督加强依法行政,推动行政规范更新完善 |
(六)以专门机构聚集监督合力,放大行政检察外部效应 |
二、行政检察的监督模式 |
(一)“两法衔接”监督模式 |
(二)公益诉讼监督模式 |
(三)检察建议监督模式 |
(四)规范审查监督模式 |
(五)综合治理监督模式 |
三、行政检察的实践机制 |
(一)发现机制 |
(二)办案机制 |
(三)保障机制 |
四、行政检察的问题审视 |
(一)规范依据不足 |
(二)对象范围模糊 |
(三)方式程序散乱 |
(四)效力责任不明 |
(五)保障机制薄弱 |
第五章 行政检察的制度完善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与运行原则 |
(一)行政检察的权力配置 |
(二)行政检察的运行原则 |
二、行政检察的对象与范围 |
(一)行政检察的对象 |
(二)行政检察的范围 |
三、行政检察的司法程序 |
(一)行政检察的案件受理 |
(二)行政检察的案件审查 |
(三)行政检察的案件调查 |
(四)行政检察的结果公开 |
(五)行政检察的监督制约 |
四、行政检察的方式及效力 |
(一)行政检察的方式 |
(二)行政检察的效力 |
五、行政检察的保障机制 |
(一)行政检察的立法保障 |
(二)行政检察的考核激励 |
六、行政检察的优化内外部衔接 |
(一)行政检察与其他检察监督的衔接 |
(二)行政检察与党委、人大和政府的衔接 |
(三)行政检察与国家监察监督的衔接 |
(四)行政检察与法院审判监督的衔接 |
(五)行政检察与行政复议监督的衔接 |
(六)行政检察与社会舆论监督的衔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四、制约民事行政检察的现实因素(论文参考文献)
- [1]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研究[D]. 郭灵彦. 河北大学, 2021(02)
- [2]新时期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的定位与完善[J]. 汤维建,王德良.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21(02)
- [3]监察委员会处置权研究[D]. 陈辉. 东南大学, 2020(02)
- [4]民事检察公益诉讼调查权研究[D]. 袁远.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3)
- [5]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D]. 叶航. 河北大学, 2020(03)
- [6]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7]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 谢莉仪. 华中师范大学, 2020(02)
- [8]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探析[D]. 郑静雅. 河北大学, 2020(08)
- [9]我国民事检察制度改革研究[D]. 金石. 吉林大学, 2019(02)
- [10]司法改革背景下行政检察制度研究[D]. 梁春程. 华东政法大学,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