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文献综述)
陈悦[1](2019)在《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个税》文中指出个人投资理财过程中,在股市、基金、银行理财、储蓄存款等各类产品中取得的收益,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呢?个人通过各类理财产品中取得的收益,在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可以参考个人所得税法及其他相关规定,尤其是一些对个税的减免条款。总的来说,目前对于存款利息、银行理财收益、国债利息、保险赔款、一般的股票转让收益、长期持有股票的分红收益等,暂不收取个人所得税。
刘娟[2](2019)在《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文中认为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在一定时期内所取得的各项应税所得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1在西方,素有“罗宾汉税”之称的个人所得税肇始于英国,随后美、德、法等国家纷纷效仿。19世纪末20世纪初,个人所得税逐步发展成为欧美国家的主体税种。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全球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日趋复杂,逐步从分类所得课税模式向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或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演变。与此同时,人们对个人所得税制的关注重点也开始从如何实现税收效率逐渐转移到如何选择更能体现税收公平正义价值的课税模式上来。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的时间相对较晚,但课税模式的改革问题历来是我国政府关注的重点。2018年8月31日,我国完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的第七次修订,将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作为本轮个人所得税改革的重中之重。但仅仅从立法形式上对课税模式进行改革,显然是一种狭义的形式意义上的改革。要实现课税模式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理应将课税模式的改革作广义的理解,并将其视为一个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客观而言,就此次修法的具体内容来看,仍存在诸多问题。故而,在税收公平原则的指导下,探寻适合于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改革路径,俨然已成为新时代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顺利实现的关键问题。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正式颁布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沿用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但时至今日,随着经济的纵深发展,居民的生活水平和收入水平不断提高,随之而来的贫富差距过大、税负分配不公、税收流失严重等现象却日益凸显。归根结底,这与我国个人所得税长期以来实行的分类所得课税模式不无关联。此次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对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进行了首次改革,实现了过去20多年一直想解决但却没能及时解决的问题。可见,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适应新时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对传统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弊病进行理性地纠偏,是国家深化个人所得税税制改革和实现现代税制的必然选择。此次修法旨在体现个人所得税制的公平与正义价值,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缩小贫富差距的调节功能。因而,以税收公平为研究视角,在检视我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前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基础上,打开思想的藩篱,对我国此番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改革进行通盘考虑,试图从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税制要素路径、配套改革路径着手,注重个人所得税立法的顶层设计与具体制度设计,以提升个人所得税税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并在此基础上,以期抛砖引玉,为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顺利实现提供有益的见解。
何雯[3](2018)在《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我国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商业保险起着重要的作用。基于我国目前的发展阶段和基本国情,社会保险低水平、广覆盖的特征,决定了它只能满足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基本保障需求,而并不能给所有社会成员以富足的,体面的生活。而商业运作方式使商业保险能够为不同观念、不同理财偏好的民众提供更加契合需求的产品供给,更体现出市场经济的效率性。同时,商业保险又是特殊的商业行为,具有极强的社会公益性,也起到了社会稳定器的作用。近年来,商业保险已成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必不可少的一种金融工具;同时,我国保险业发展尚处于初级阶段,蕴藏着巨大的发展潜力(1)。商业保险高速发展带来的是更多社会财富以商业保险保单的形式出现,保险税税基逐步扩大。而与此同时,涉及商业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的税收规范相对滞后。多数社会民众仍简单地认为商业保险利益均为免税利益;不少保险从业人员仍将保单视为一种无风险的避税工具。这种社会现实产生的原因无非是现行税法对于保险金的税收征免规定过于简单、陈旧,不能做到公平公正,更不能涵盖满足纷繁复杂的实际情况。立法上的缺位,导致了执法中一定程度的随意性;一些合理的、有文件依据的执法行为也不能有效开展。同时,利用保单为工具进行的纳税筹划活动始终在进行,国家合理的税收利益随时面临被侵犯的可能。因此,合法的保单利益迫切需要完善、明确的所得税法律规则维护和指引。保险业发展需要全方位的税收支持,保险业的税制设计要符合我国保险业发展的基本特征、发展阶段和整体发展战略。而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关系最为密切。为维护广大民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税法权威、社会公平正义,控制征纳成本,减少税收流失,建立和完善合理的保险税制度势在必行。本文一共分为五章。第一章,结合商业保险的特殊性质探讨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为后文奠定理论基础。第二章,从现行税法规定及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出发,归纳分析保险赔款和保单利息、分红的涉税规定,以及实际执行案例、利用保单进行避税活动的主要形式。第三章,分析了税优健康险和税收递延型型养老保险的基本特征和试点实施情况;进而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第四章,以税收理论为基础,分类讨论各种形式的保险金给付条件下,保单持有人税收征免的正当性。第五章以前文为基础,分别讨论免税和征免协调的制度安排,提出了构建公平合理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体系之立法和执行层面上的建议。
聂淼[4](2017)在《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文中研究说明所得税被认为最能体现税收公平原则,因而在世界范围内广泛传播并成为主体税种。然而,作为所得税的核心范畴,所得的定义问题却一直处于模糊不清的状态。放眼寰宇,在绝大多数国家的所得税法中,均未对所得给出定义,我国也不例外。在我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时代背景下,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迫切。本文牢牢立足法学的学科特色,以所得的财产权属性为中心展开分析,尝试对“所得的概念”问题做出回答。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六章:第一章,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和其他国家一样,我国所得税立法也并未给出所得的明确定义。尽管如此,我国仍然存在定义所得的法律条款,并形成由一般条款、肯定条款与否定条款共同组成的法律框架。通过仔细梳理我国的立法与规范性文件可知,我国的所得范围徘徊于市场所得与净资产增加之间,具体的判断标准显得十分模糊,也缺乏规则适用的连贯性。第二章,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心理所得理论尝试对所得的本质做出揭示,却失之主观。为此,经济学家提出净资产增加理论以求对所得做出客观判断。根据这一理论,所得是两个时间点之间可供纳税人消费的资产的净增长。这一理论揭示了资产、取得与时间这三项核心要素,应将其作为定义所得的基础。在此前提下,将资产转换为法学话语中的财产权,并将所得初步界定为新取得的财产权。然而,净资产增加理论存在着范围过于宽泛的缺陷,因而要从法学的视角对其进行限缩。第三章,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在净资产增加理论基础上,源泉理论还要求来源的存续性与所得出现的周期性,并据此建立起资本-所得二分的框架。这一理论的创立带有农业社会的深深烙印,其背后是课税不侵及税本的理念。源泉理论对来源的关注,也揭示了其区别于净资产增加的限制型研究路径。源泉理论对不同来源所得差异性的关注值得肯定。然而,将所得的范围局限于来自于原物的孳息,则使得所得范围过于狭窄,在具体的结论上无法让人信服。第四章,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权利与义务是紧密联系的一对法学范畴。聚焦于对待给付义务对于收益可税性的决定性意义,德国税法学者提出市场所得理论,将所得的范围限制于通过市场活动所取得收益的范围之内。尽管这一理论极富洞见,但在论证的强度上仍嫌薄弱。有必要从收入支出整体分析的角度,对市场所得理论进行赓续与发展。为此,应以是否负有返还义务作为判断标准,将借款这一类收益排除出征税范围。此外,无论是私人赠与,还是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一般都不存在净收益,而且均属于私人活动的领域。对此,国家征税权应保持尊重与谦抑。第五章,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收益的形成并非一蹴而就,而需要经历一个时间过程。正因为此,时间维度对于判断收益的可税性就显得异常重要。消费型所得理论着眼于区分即期消费与远期消费。出于经济发展与税收公平的考虑,该理论将储蓄与投资排除出征税范围之外。这一主张过于狭隘,相比之下,取得型税收才是更为合适的选择。在此基础上,仅仅只有资产价值的增长尚不足以成为国家征税权行使的正当性基础,必须在纳税人通过买卖、互换等途径形成新增财产时,才能认为所得真正实现。除了时间节点的选择,时间单位的确定也不可或缺。第六章,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运用财产权理论,可以对个别收益的可税性做出判断。其中,损害赔偿的可税性应采用权利替代性原理,区分人身权与财产权而有不同的答案。只有对于财产权的赔偿才具有可税性。违法所得的获得者通常负有返还义务,因而其并不具有法律上的财产权,不应对其征税。劳动者获得的附加福利只是在财产权的形态上不拘泥于现金,并不影响其可税性的成立,至于财产的量化评价与分配难题则应建立相应的制度予以应对。资本利得也应属于征税范围,只不过为适应其长期性的特征,应剔除通货膨胀的因素,同时,避免累进税制可能带来的不利影响。结语。应以财产权理论为指引,革新我国所得税法中的征税范围。具体来说,以列举的方式例示所得的征税范围,并以兜底条款的设置以应对未来的经济社会变迁。此外,以除外条款的形式,反面排除借款、违法收益、受赠收益等部分类型,从而形成所得定义的完整结构。
宁威[5](2015)在《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文中指出我国的商业人寿保险自1982年恢复以来,保费收入从1982年的159万元增加到2014年的20235亿元,年均增长61.38%。保费收入增长速度大幅超过GDP增长速度,寿险保费收入在2014年达到人身保险保费收入的85.61%,占到商业保险税收的绝大部分。我国中央银行1996年至2002年连续8次降低存款利率,为适应新的利率情况,规避利率风险,1999年我国人寿保险市场出现投资连结保险以来,在金融综合的趋势下,商业人寿保险产品从以前的死亡保险、生存保险、两全保险的传统寿险,发展成以分红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万能寿险为代表的创新型险种为主。创新型产品的推广,使得创新型产品市场份额迅速扩大,其保费收入已大大超越传统寿险的保费收入,逐渐成为市场主流。创新型寿险产品的开发技术已经脱离了传统寿险产品以“三差”定价的模式,将利差风险转移给保单持有人,盈利方式转变为收取中间业务费用,投资收益分成等形式。因此,更注重于投资收益回报、保单持有人现金价值的保值与增值。设计出的产品因经过多次精算贴现,也更加复杂。这类人寿保险产品构成、成本分摊、经营理念和运作原理等与之前的保障型和储蓄型人寿保险有着明显的区别。因此,看似同样的保费收入表现在所得税基上就会产生明显差别。现行社会保险制度难以适应目前市场经济发展下的多元多重保障需求。在社会保障解决了基本生老病死的问题后,通过商业寿险能够使更多的人得到差异化的保障。针对我国的现状,商业人寿保险作为灵活、个性强的保障方式,为不同的家庭、职工和个人提供多维的保障方式。其达到的现实目的和社会保障一样,在补偿力度方面,甚至更加充分。以前,商业人寿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的补充存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商业人寿保险已经不再是补充,进而发展到成为重要支柱,起到强大的支撑作用。商业保险在未来将逐步成为个人和家庭商业保障计划的主要承担者、企业发起的养老健康保障计划的重要提供者、社会保险市场化运作的积极参与者。基于以上论述,现代商业人寿保险不应简单的看成是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行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具备的极强的社会性和保障性是其他商业行为无法比拟的。但是对商业寿险所得税制度的研究却相对滞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以往的研究局限于行业视角,仅限于关注税收优惠,而没有注重税收公平;只关注税收递延或税收减免,并不关注在公平的立场上对商业人寿保险的所得税进行分析。第二,在论述范围上或者较大,从包括财产险和人身险的整个保险范畴进行研究,而没有精确到人寿险,没有考虑到不同的险种由经营方式与利润来源的差异所产生的税制差异;又或者只谈单一某个险种,没有考虑到人寿保险内含诸多险种其实差异很大,对人寿保险的所得税制考虑的不够全面。第三,在税制公平方面,以往的研究仅关注了税制不公平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会制约人寿保险的产品创新,但没有考虑到不公的税制会使得资本在金融各行业中产生不合理流动,不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第四,税法学者对实质课税原则的研究为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研究提供了非常好的理论基础,但之前的研究没有落实到人寿保险业上,对寿险的细节特别是各险种如何进行实质课税并未涉及。所以,目前的商业寿险税制暴露了很多问题。这些问题包括:在寿险税收制度设计时并未考虑到寿险产品的差异性,以至于制度整体过于笼统,没有针对性;无法适应寿险产品特殊性的制度,产生了对寿险业的双重征税等问题。归根结底,是因为税制研究者对寿险行业特殊性和地位了解不够,而熟悉情况的寿险从业者又无法站在客观公平的角度上思考税制问题。进而,在本文中笔者基于实质课税原则的需要,确定了研究思路为将寿险业的所得税分为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两根主线,根据利润来源,将人寿保险分为保障型人寿保险、储蓄型人寿保险和投资型人寿保险。纵横交叉后可以通过分析险种购买目的和利润来源,更清晰地发掘现有所得税制在面对寿险产品时所暴露出的问题,并为后续使用税法原则解决问题提供便利。通过国际比较,发现美国所得税制的特点在于针对主体不同而做出不同的约定,包括公司主体性质的差异和被保险方的收入情况,对规模不同的保险公司采取有差异的税收优惠,对收入不同的被保险方采取有差异的所得税率,较客观地反映了不同收入群体的所得税负,也有助于调节社会公平。另一方面,针对扣除项,其规定的比较详细,有针对性的对不同险种,按照其产品特点进行相应的扣除,符合税收公平原则,较充分的反映了各险种的运作特点,体现了实质课税原则。而英国的所得税制体现了英国人寿保险公司资本输出的特点,主要是对本国和海外分支机构所做的所得税制度约束。但由于英国市场上也存在许多填补市场空白的小型人寿保险公司,为了鼓励这些小型人寿保险公司的发展,施行了较低的所得税率。而针对被保险方,与美国模式大致相同,所不同的是针对高收入阶层采取更高的所得税率进行调整。在险种方面,只针对具有养老功能的年金产品有减税政策,从另一方面也可以反映出英国寿险市场相对成熟,年金产品具有的社会稳定器功能被政府所看重。日本的所得税制度针对日本商业人寿保险市场成熟、公司数量繁多、保险深度和密度都高的现状,日本的寿险所得税制较真实的反映了市场和文化氛围。因为市场竞争激烈,市场中的存量险企实力和技术雄厚,通过对保险公司征收较高的所得税和较苛刻的税前扣除,可以对进入市场的寿险公司质量起到促进作用;日本的储蓄习惯相似于中国,对被保险方的税收优惠恰好反映了这个文化,有利于被保险方通过商业人寿保险对自己的养老和家庭的储蓄提前作出安排,而明晰的所得税规定有助于社会公平。在金融综合趋势下,人寿保险与银行、证券业务出现交叉现象。本文通过进一步划分人寿保险产品,通过保险与银行、保险与证券产品的对比,排除掉不同部分后,对相同部分进行比较。通过行业比较,发现在与金融业其他行业的对比中,扣除项的粗糙也进一步地体现了税制的设计忽视纳税客体特殊性后所产生的问题;发现了总准备金采取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佣金手续费的计提比例过时等有违实质课税原则的现象对最终结果的影响程度,即:商业寿险税基过大导致丧失税收公平。通过第五章进一步的实证分析将差距以量化的形式体现出来,发现随机选取40岁的男性投保10年期的保额为单位1元的死亡保险,营业税竟然是应征的50倍,如果比照同资金量的银行业务,则是银行业务的125倍;而所得税也大于其他两个行业。在税法精神的指引下,笔者提出寿险所得税制的改革原则,主要包括应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完善经济保障职能、有利于商业人寿保险优化经济发展的职能、有利于发挥商业人寿保险辅助社会管理的职能的国民经济总体促进原则;商业人寿保险市场的总体促进原则;应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应符合我国税收政策的原则与目标的原则;应兼顾保险监管制度的原则等。进而在此原则基础上提出了对生存收益征收所得税、死亡收益征收所得税,特别是对投资型险种开征所得税这三块应征未征的所得税;进一步明确投保人的税前扣除以及对某些险种的延迟纳税等建议。以使我国的税制在公平的基础上,对整个国民经济的推进,对金融市场的繁荣,人民收入分配均衡,以及对社会形势的稳定起到积极作用。本论文通过两条研究思路、两个研究对象分别论述:1.“两条研究思路”:第一条,从商业人寿保险的特殊性带来商业人寿保险税收制度的特殊性入手,分析特殊性带来的问题以及背后的深层次原因;第二条,结合金融综合经营的背景,将寿险所得税1与银行、证券进行比较,将我国的寿险业所得税负与三个典型国家进行对比。最终为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提供政策建议。2.“两个研究对象”:第一,通过对比三类企业在同一部税法下经营同一笔资金的所得税税基,从而得到税负是否公平的结论,并为今后税制改革提供理论依据;第二,通过对比在三类企业购买相应金融产品的投资者,在同样投资量或获得同样利润的情况下的所得税税基,结合第一条主线,以实质性课税为原则,提出今后税制改革的建议。本论文共分为七章,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理论分析,包括第一章、第二章。第一章为导论,介绍论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答题思路、概念界定等。第二章从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性和现行所得税制各种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两方面分析了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的特殊性,指出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及其深层次原因。第二部分为比较分析,包括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第三章通过与三个有代表性的国家进行国际比较,发现同是拥有保险业的国家他们是如何处理保险业特殊性与税法一般性之间的关系。从而找出解决方案。第四章通过与同为金融行业的银行、证券进行行业比较,分析统一的税收制度在三个行业的差距,从而找出相应的问题和原因。第五章通过建模进行理论推导,并引入中国寿险业生命表测算出结果进行数据对比。第三部分为政策建议,包括第六章和第七章。通过前面五部分的分析,第六章在税法基本理论指引下论证税收公平原则、量能课税原则和实质课税原则在寿险所得税法律制度中的适用度,从而给第七章的政策建议提供理论依据;第七章通过理论构架,提出寿险所得税税制改善的绩效评价原则,在此框架下为现行税收制度提供政策建议。
刘佐[6](2014)在《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文中研究说明本文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单位的权威性资料为依据,比较全面、系统、概要地回顾了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以来中国税收立法的进程,目的在于真实反映60年来中国税收立法经历的曲折道路和取得的巨大进展,总结正反两方面的经验,为今后中国税收立法的进一步改革和发展提供借鉴。
陈红国[7](2013)在《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文中研究表明论文选取了公平效率理论与路径依赖理论作为通篇研究的基础理论和贯穿红线。全文按照先理论前引后分项研究再整体展望的逻辑结构对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税制模式、纳税人制度、税基制度、税率制度、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等六项具体法律制度进行了路径式的梳理与研究。公平与效率历来都是所有税种研究的基础理念,是评判一个税种开征成功与否的唯一标准。个人所得税自诞生之日起就背负了公平与效率的深沉历史责任,虽然英国的个税诞生之时是应战争而设,应效率而生,但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个税已然成为调节收入差距、均衡社会贫富分化的不二税种,公平理念的彰显更能突出个税的本质内涵。个税的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横向公平注重同样的人纳同样的税,纵向公平注重不同能力的人纳不同的税。个税的效率原则包含行政效率和经济效率两项内容,个税更注重行政效率。个税的公平与效率是辩证统一的逻辑关系,当然,现代个税理论发展更注重对个税公平原则的研究。考察中国三十二年税收调整经济的方式与路径,我们发现,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在调整之路中往往处于厚此薄彼的态势,看似“兼顾公平”却有将公平处于边缘或去“公平”化之嫌。实务研究表明,现行中国个税不能很好调校收入差距,征税前后,其不能在总体上改观高收入群体与普通收入群体之间的差距,个税的征纳结构表现为一个倒金字塔形态。现行个税往往被看成效率的标志,非公平的选择,其在个税实践中,在不能体现效率的目的同时也忽视了个税公平的彰显。由此,在正确对待公平与效率二者关系时,应将公平与效率置于相互契合的有机统一体中。路径依赖理论是着名经济学家诺思所提出的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理论。理论认为,初始的路径选择对于以后的制度改革具有相当大的影响,新的制度改革又是路径发展过程中的一种自我修正与完善,这是路径依赖中的一种惯性作用。路径依赖理论对于研究中国个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任何一轮个税制度的改革都有可能依赖于上一轮制度的改革或初始的路径选择。1980-1992年间的三大个税法确立了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法律制度。从路径依赖原理角度而言,这十二年间设立的所有制度均是路径的初始选择。初始的选择决定了路径演变的方向,良性合理的制度将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保留,并且得到进一步强化和完善,例如:个税的税务行政与行政诉讼制度、纳税申报制度、代扣代缴制度、超额累进税率制度、费用扣除制度、免税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非合理的制度则会在路径发展过程中得到修正或摒弃,例如:单一的分类税制模式、繁杂的多级税率制、僵化的免征额制度、不公平的纳税人权利保护制度、非均衡的法律责任制度等。在个税演进的任何阶段,公平与效率的评判贯穿路径演进的始终。从三大个税的立法背景与立法目的,到各种具体制度,都可以进行公平与效率的推演。从立法的初始背景,可以评判个税设置初衷是为了达到均衡贫富的公平目的,还是为了达到筹集财政的效率目的;从税制模式的选择,可以评判其是属于彰显公平的综合模式,还是属于注重效率的分类模式,或属于折衷公平效率的二元模式;从个税的税基,可以评判其税目甄别、费用扣除、免税项目上公平与效率的各种抉择;从税率结构、税级设计,可以评判其是考虑效率更多一些,还理注重公平更多一些;从个税的征管制度,可以评判纳税申报、代扣代缴是否有利于征纳行为的高效运行;从个税的法律责任,可以评判制度是否在纳税人与税务机关间进行了公平的分配;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可以评判其是否有效地保护了纳税人的权利。正是因为从路径依赖理论和公平效率抉择两个方面对1980-1992年间的个税演变进行了框架性的梳理,才使得我们有理由分析公平与效率视野下1993年至2012年的立法演进路径。个税的整体立法改革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种困境表现在个税的弱小地位,个税差异性立法、协商民主立法、个税立法权限之间,作为解决困境的方式有很多,本文认为,个税在立法改革路径中,应推改革中国整体税种的结构设计,大幅提高个税的比重;推进个税的法典化,逐步限制行政机关的立法权;维持中央立法的统一性,限制个税的地区差异性立法;稳步推进个税立法的整体性改革,常态个税立法的细节性调整;继续推行协商民主式立法,推动广大纳税人参与个税立法的互动过程。税制模式改革是决定着个税改革的方向。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各自的税制模式,80年个税确定了分类税制模式,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的分类征收模式,86年个人调节税更适宜定性为分类综合的混合税制模式。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保留了分类税制模式,直到今天,二十年过去了,中国没有对分类税制模式进行任何实质意义上的改革。税法理论上认为,在三种税制模式中,综合所得税制模式最符合公平原则,而分类税制模式则更有利于个税分类征管,利于税收效率的实现。而分类综合税制模式在某种程度上集合了前二者的优点。通过宏观与微观的实证分析研究,可以发现,中国现行的分类税制下,公平的天平是失衡的,以劳动所得为主的工薪所得所占个税的比例一直高达七成左右,而以资本所得为主股利、红利、利息等所得所占的比例不足二成。不同的纳税人会因分项所得不同、收入来源不同、缴纳次数不同而导致纳纵向与横向公平的丧失。中国个税税制模式改革的方向早在1995年就已确定,在国家规划层面,分类综合税制模式一直是改革所确定的目标。但十多年来,改革只停留在书面的计划阶段。从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来看,单纯的分类税制模式或综合所得模式都已不再是一种改革方向,而将分类和综合所得税制模式的各自优点进行混合的分类综合模式已然成为相当多国家个税改革的趋势。中国政府既然已在国家计划中确定了分类综合模式,就无需作目标上的更改,因为根据中国国情及个税征管的实际情况,综合模式、单一税制模式均不适合中国改革的现行状况。推进分类综合税制模式的改革须是渐进的。在改革安排上,应先分类后综合,先“小综合”逐步走向“大综合”,平稳地过渡到以综合为主、分类为辅的所得税征收制度。个人所得税的主体法律制度经过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过程,上世纪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三种法律主体,一是80年个税的外籍人员主体,二是86年个体户所得税的个体工商户主体,三是86年个人调节税的中国公民主体。三种个税主体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纳税人主体制度的多头及无序管理,也因此而留下了主体制度改革的空间。在初始路径选择的影响下,93年三税合一改革时,个人所得税法摒弃了三大个税主体各自为政的局面,统一采用了国际通行的居民与非居民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主要采用时间与住所两个标准,住所标准包含了家庭、户籍、经济利益三种因素。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主要区别在于税收优惠上,总体而言,非居民纳税人所享有的个税优惠幅度大于居民纳税人。在个税实践中,居民纳税人贡献的税收比例明显大于非居民纳税人,但非居民纳税人的税收贡献也不可小视。三十二年的纳税人主体制度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个税的发展,但其也存在的诸多的问题,比如纳税人主体制度的边缘化、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非概念化、统一纳税人识别号制度的缺位等。纳税人主体制度的改革可以从提高纳税人基数、建立统一的纳税人识别号、明确定义居民与非居民、改革纳税人身份认定规则等几方面着手,以此加强纳税人主体制度,并为个税改革的成功提供有利的条件。个税的税基主要研究税基范围、费用扣除及免税项目。税基的调整直接关系到个税的横向与纵向公平,而免税制度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关系了个税的激励效率。三十二年来,中国个人所得税法中,税基范围的调整几经变化;免税项目的设置直接关系税基综范围的扩大与缩小;而费用扣除则是历次个税改革的核心。上世纪80年代,中国的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税基范围,80年个税确定了六项税范围;86年个体户所得税确定了单项所得范围;86年个人调节税确定了八项税基范围。80年代三大个税在初始路径选择中所确定的税基范围直接影响了93年统一个税法的税基范围。在路径依赖的惯性下,现行个税法共确定了十一项税基范围。经过近二十年的发展,中国个税的税基范围正趋于稳定,但也存在着某些困境,一是稳定的税基与变化的趋势之间的困境。二是最优税基理论与具体税基制度间的困境。三是拓宽税基范围的困境。四是现行个税如何回应现实生活中关于资本转让所得、遗产所得、虚拟财产所得的困境。作为一种学术探讨,论文认为稳步推进税基范围,优化现行税基所得项目,增加资本利得项目或开征资本利得税,同时也认为开征遗产税的时机未形成。免税制度关系到个税践行的公平与效率,本质上作为一种税收优惠制度,其在保障弱势群体、保障民生生计上具不可替代的公平展示效用,另一方面一定时期内的免税又可促进某种经济政策目标的实现。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各自的免税项目,93年统一人个税法在三大个税的基础上确定了10类免税项目。从1993-2012年二十年时间里,立法及行政机关又相继确定了76项免税项目。免税制度发展表明,现行个税法关于免税的基础理论是多元化的,在此过程中,免税制度在严肃性与灵活性的理论博弈中存在着诸多的困境,这个困境中的严肃性体现在个税的免税设计是否应限制于立法机关的基本立法;税务主管机关的授权性免税是否应减少;免税项目的设置是应原则化还是应具体化;地方政府是否应授予一定权限内的免税设置权等。这个困境中的灵活性体现在免税项目的设置期限是应长期化还是常态化;免税更改的标准是否一定要回应社会某些形态或情况的变化;免税项目名称的设置是应模糊化还是应明确化等。论文认为,回应路径发展中困境的改革方式是应制度性地协调处理好免税设置的严肃性与灵活性;将免税权限集中归位于立法机关,减少行政机关的免税设置权,而免税项目的设计应多基于公平目的而设,而少出于效率目的。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与调整是三十二年来个税改革的热点与核心话题。80年代三大个税确定了定额标准扣除和定率比例扣除两种基本制度,这两种制度直接被93年统一个税所吸纳。在二十年的制度发展中,个税从生计扣除、成本扣除、特别扣除三个方面设置了96项扣除项目。现行费用扣除制度直接依赖于税制模式的改革,近年实践表明,现行费用扣除制度存在着五大方面的问题:一是分项扣除与综合扣除博弈问题;二是现行工薪项目的费用扣除额与居民实际消费支出之间脱节的问题;三是生计扣除项目设置范围过窄问题。四是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问题;五是标准扣除未指数化调整问题。作为改革的关键措施,费用扣除制度应向综合扣除方向发展;应推行标准费用扣除额与人均消费支出相互联动的机制;应扩大生计扣除项目的范围,建立选择性扣除制度;应彻底废除内外有别的费用扣除制度;应设置指数化的标准额扣除调整机制。世界各国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税率模式有两种,一种是累进税率模式,另一种比例税率模式。采用何种税率模式,取决于该国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整体而言,中国上世纪80年代的三大个税所采用的税制模式是分类税制模式,该模式直接决定了中国的基本税率模式,即同时采用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路径的初始选择确定双重的税率模式一直延续到今天。1993至2012年间,中国税率改革中最活跃的因素是超额累进税率的改革,其主要围绕税率级次及级距的调整而进行。2011年个税改革时,对工薪所得、个体所得、承包承租所得的税率级次及级距进行了实质性的调整,其中将工薪所得的9级调低至7级,并同时调整了相应的税率;调整了个体所得的级距水平。税率模式直接体现了个税的公平,并能影响到个税效率的实现,其中超额累进税税率模式被公认为是最能体现量能负担原则,最能体现税公平的税率模式,而比例税率虽然在个税的公平上有所欠缺,但其所挥的效率机能是强大的,尤其是低比例税率更容易促进纳税人缴纳个税的积极性,也能促进个税文化的形成。减少税率级次,整体降低税率水平,是当今世界税率改革的趋势,中国个税的改革也应符合这个趋势。除此之外,税率改革中还应涉及最高边际税率调整、超额累进消失、指数化调整、家庭扶养因素、资本所得和劳动所得区别对待等问题。论文认为中国税率的改革应设置指数化税的税率调整方式;改革应借鉴国外的“累进消失制度”;应将家庭婚姻扶养等因素纳入税率调整的基础原因。唯有如此,个税税率的改革才能适应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经济状况。个税的征管制度直接决定了个税开征的效率,且最终能影响个税践行的公平。80年代三大个税的初始路径选择中确定了源泉扣缴和纳税申报两种典型制度。源于中国个税分类税制模式的决定性影响,两种制度从路径选择伊始就出现一头轻、一头重的非均衡发展局面。其中代扣代缴制度得到了十足的发展,逐渐成为个税征管最重要的制度。而个税的申报制度源于中国税收文化的不发达、个税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时至今日,都没能成为个税的主体制度。在路径发展过程中,个税申报制度中诞生了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申报制度,此制度的开展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个税申报制度失衡发展的局面,但在整体了也没有达到其开征的预想目的,未能挽回个税申报因扣缴制度成功而被淡化的局面。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是促使个税高效开征的重要配套制度。80年三大个税各自确定了法律责任制度,此间的法律责任制度属于一种粗线条的制度。93年个税法统一以后,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不再由《个人所得税法》单独规定,而统一适用《税收征收管理法》,这在一定程度上将个税与其他税种的法律责任制度进行了同质化处理。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也随着个税制度的建立而形成,税务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曾原则性地规定于80年代三大个税中,自90年代统一的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施行后,个税的法律救济制度就失去了个性化的特征。个税征管制度的改革是路径发展必然趋势,现行个税征管制度改革的核心在于纳税申报制度的改革,而全员申报制度、家庭计征、双向申报、申报激励等制度的创设是申报制度改革的重要环节。与此同时,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也是相当重要的环节,建立税收信息共享机制、财产登记和申报制度、强化储蓄实名存款制度、建立全新的现金管理机制等是配套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个税的法律责任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在于完善个税的法律环境建设,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建立和完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重新分配举证责任、细化自由裁量权是制度改革的趋势。在梳理完各项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后,论文对个人所得税的演进路径做了一个整体的展望,展望以现行个人所得税的立法修改建议稿方式展现,作为一个研究成果,该立法修改建议稿也作为博士论文最后的结论。
杨焕云[8](2011)在《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商品品质比较复杂、描述非常困难的情况下,凭样品交易相对可信,所以这种模式在现实中经常被用到。另外,以各种方式给客户提供一些样品也有利于打开销路,提高市场占有率等。制造业企业对外提供样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笔者分别对其会计与税务处理结合案例进行分析。
崔志坤[9](2011)在《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文中研究指明伴随经济社会的发展,中国个人所得税所依赖的外部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而分类课税模式也产生了很多缺陷与不足。优化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需要进一步推动各方面的改革。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是某一个具体要素的改革,而是进入到了一个整体性改革阶段,需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全盘统筹规划,考虑各项措施的可操作性,改革的内容包括课税模式的转变、费用扣除的确定、税率表的调整、征收管理流程的重构等。课税模式的转换要求纳税人由被动纳税到主动纳税,是征纳双方税收行为的本质转变,因此有必要分析双方的税收行为。本文提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认为税收行为有限理性包含征税行为有限理性和纳税行为有限理性,产生这些有限理性的原因在于“现实中的人”是“不具备完备的知识、感知能力有限、记忆能力有限、处理信息的能力有限”’等。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应建立在这种有限理性的基础上,设计出“令人满意”的税收制度,逐渐向最优的税收制度逼近。增强个人所得税制度的透明度,明晰内在约束和外在约束,是有效改善税收行为有限理性的重要途径。本文认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在收入差距扩大的当前应针对不同收入层次确定其功能,通过税制要素的设计对不同收入群体发挥自动稳定器的功能,而针对高收入阶层重点是发挥收入调节职能,即调节功能为主,收入功能为辅;根据经济发展阶段确定个所得税的阶段性功能,在收入分配差距得到有效缓解,居民收入水平大幅提高后应着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功能,即收入功能为主,调节功能为辅。居民的收入水平、收入分配格局、征管技术水平、纳税意识等构成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外在现实约束。20世纪80年代以来其他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为中国的改革提供了有益的启示。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改革、单一税的兴起和实践、综合所得税模式向二元所得税模式的转变、商品税又重新得到重视等,都为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改革提供了经验。中国应在整体税制结构调整的进程中,根据本国国情,设计个人所得税制度,发挥具体税收制度与合理的税制结构的良性互动,实现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的目标。简税制与混合征收复杂化趋势的矛盾、所占比重低与赋予较强调节收入分配的矛盾、社会公众对个人所得税关注又相对比较陌生的矛盾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着眼于调节收入分配、调整税负结构、增强税制透明度。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是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目标模式。综合与分类的混合型课税模式正是中国寻求最适课税模式的积极探索。中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已经不能仅仅局限于具体税制要素简单的修改,而是要在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下根本性变革。明确界定课税模式的本质和运行,是对具体的税制要素进行设计的前提。综合与分类模式的个人所得税虽是对原有分类课税模式的变革,但在具体设计过程中也应考虑与原有税制的有效衔接,更重要的是考虑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现实。个人所得税税制模式转换的关键是对综合征收部分如何进行制度设计,不同的综合制度设计产生的效果不同,所需要的征管条件有别。正是有综合征收部分,所以产生了改革的难点。考虑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及税制模式相对简化,避免纳税人的非理性行为,中国的个人所得税模式转变应与旧税制有效衔接,也就是分类制基础上综合与分类制。纳税人、征税对象、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税率等主要税制要素的设计要有利于降低中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调节功能,有效调节收入分配,发挥个人所得税的“削高”功能,缩小收入差距。本文所做的制度设计侧基于上述考虑。诚然,在税制模式转换过程中,无论是纳税人还是国家都要经历一定的阵痛期,纳税人了解、适应新的税收制度需要一段时期,国家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以损失一定的税收收入为代价,但本文认为这是税制模式转换的成本,是中国个人所得税走向成熟必须经历的一个过程。随着中国整体税制结构逐步优化,个人所得税逐步走向成熟,其税制要素设计必将逐步走向科学化、合理化。个人所得税税制要素与课税管理是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的“一体两翼”,这“两翼”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个人所得税制度运行效果的优劣与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密切相关,课税管理流程的良性运行有利于个人所得税功能的实现。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管理,需要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及税务机关征管现状的基础上进行设计:中国目前以个人为课税单位具有现实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制度的结合可以有效地加强个人所得税的管理,而基于Internet的自行申报流程设计是大势所趋。同时需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主要包括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建立完善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协税护税网络、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等。征收管理制度、配套机制与措施的完善决定了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进程的快慢。
辛桦[10](1999)在《开征利息税》文中研究说明
二、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提纲范文)
(1)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个税(论文提纲范文)
个人所得税法中的相关规定 |
银行存款利息 |
银行理财产品收益 |
国债利息和保险赔款 |
股票/公募基金的转让收益 |
股票/公募基金分红收益 |
(2)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一)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缘由 |
(二)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实质 |
(三)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愿景 |
二、研究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三)社会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外研究现状 |
(一)主张实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主张实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三)主张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研究现状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利弊的研究现状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影响因素的研究现状 |
(三)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选择的研究现状 |
第三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三、创新之处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基本原则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首要原则:税收法定原则 |
一、税收法定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法定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法定原则的作用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核心原则:税收公平原则 |
一、税收公平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公平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公平原则的作用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的辅助原则:税收效率原则 |
一、税收效率原则的溯源 |
二、税收效率原则的涵义 |
三、税收效率原则的作用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划分与比较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类型及其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内涵及特点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概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内涵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划分的理论依据 |
一、区别定性说 |
二、支付能力说 |
三、二元课税说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公平价值与效率价值比较 |
第四章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评判 |
第一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 “三税并存”时期(1978 年-1993 年) |
二、 “分类统一”时期(1993 年-2018 年) |
三、 “小综合+多扣除”时期(2018 年-至今) |
第二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各时期的主要特征 |
一、“三税并存”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二、“分类统一”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三、“小综合+多扣除”时期课税模式的特点 |
第三节 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一、纳税单位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二、税基公平价值的缺失 |
三、税率公平价值的缺失 |
四、费用扣除公平价值的缺失 |
五、征管方式公平价值的缺失 |
六、税收优惠公平价值的缺失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发展历程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一次转型 |
二、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第二次转型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黎巴嫩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也门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美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德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特色 |
(一)英国课税模式的特色 |
(二)日本课税模式的特色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不同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分类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有限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窄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二、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综合所得进行课税 |
(三)采用超额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宽泛 |
(五)税收抵免范围广泛 |
(六)采取代扣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启示 |
(一)纳税主体分为居民和非居民 |
(二)依据分类所得和综合所得分别课税 |
(三)采用比例税率和累进税率 |
(四)费用扣除项目较多 |
(五)税收抵免范围较广 |
(六)采取源泉扣缴和自行申报制度 |
第六章 推进我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路径探索 |
第一节 推进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实现的构想 |
一、明确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目标 |
(一)满足社会和经济的发展需求 |
(二)体现个人所得税的公平价值 |
(三)切实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
二、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必要性 |
(一)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实现税收公平的有效手段 |
(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我国个税改革的政策导向 |
(三)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最佳模式 |
三、实行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可行性 |
(一)经济层面的可行性 |
(二)法律层面的可行性 |
(三)征管层面的可行性 |
四、实施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步骤 |
(一)初始阶段的步骤 |
(二)巩固阶段的步骤 |
(三)提升阶段的步骤 |
第二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法律逻辑路径 |
一、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以夯实税制改革的法律基础 |
二、深入细化《个人所得税法》以推进个税改革的顺利进行 |
三、加强完善《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促进个税改革的公平正义 |
第三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税制要素路径 |
一、重新界定个税纳税单位范畴 |
二、适时扩大综合所得计征范围 |
三、优化调整个人所得税率结构 |
四、合理规范费用扣除申报制度 |
五、改革完善个税征收管理方式 |
六、规范健全个税税收优惠政策 |
第四节 实现分类综合所得课税模式的配套改革路径 |
一、设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二、实行纳税申报激励制度 |
三、加强税务稽查处罚机制 |
四、搭建协税护税网络平台 |
五、积极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
六、切实完善税收救济制度 |
结语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课税对象的特殊性 |
一、商业人身保险的公益性 |
(一)商业人身保险本身的准公共产品属性 |
(二)商业人身保险发挥的社会保障功能 |
(三)公益性视角的保单利益可税性 |
二、保单利益的复杂性 |
(一)人身保险产品的基本类型 |
(二)人身保险的主要作用 |
(三)人身保险产品的保险金给付方式 |
(四)保单利益的其他实现方式 |
第二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现状 |
一、保险赔款免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一)现行立法规范 |
(二)法理分析及存在的问题 |
(三)以“赔款”免税为依据的纳税筹划活动 |
二、保险合同产生的利息所得征免存疑 |
(一)立法依据及法理分析 |
(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 |
(三)执行实践及存在的问题 |
(四)保单利息、红利所得的纳税筹划风险 |
三、部分保险金给付方式存在税法真空 |
(一)无明确依据即免征所得说 |
(二)应作为应税所得的依据 |
第三章 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在我国的实践 |
一、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 |
(一)税优健康险保障责任的政策性特征 |
(二)税收优惠政策的实际激励效应 |
二、税收递延型养老保险 |
(一)我国个税递延的模式选择 |
(二)税延养老险的主要具体立法规则 |
三、我国当前税收优惠型商业保险存在的问题 |
(一)税优健康险的缺陷 |
(二)税延养老险的不足 |
第四章 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征免的正当性 |
一、补偿性保险金免税的正当性 |
(一)补偿性保险金不具备“收益性”的特征 |
(二)对补偿性保险金免税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精神 |
二、定额给付的人身保险金征免争议 |
(一)保障型人身保险获得保险金免税的合理性 |
(二)“生命价值论”之论辩及定额给付人身保险的收益 |
三、具投资属性的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征免比较分析 |
(一)银行存款利息与保单确定利益比较与利息所得税 |
(二)投连险与证券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 |
(三)新型人身保险产品保单持有人个税征免的应然状态 |
四、具投资属性的人身保险个人所得税征免理论分析 |
(一)基于保单长期性的免税依据 |
(二)保单利息与分红的可税性观察 |
(三)保单持有人的基本生存权 |
五、终身寿险保险金的可税性探讨 |
(一)终身寿险功能分析 |
(二)终身寿险保险金免税基础存疑 |
(三)实操举例 |
第五章 构建公平合理的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 |
一、保单持有人个人所得税制应遵循的原则 |
(一)税法共性原则的体现 |
(二)共同利益原则 |
(三)应充分维护纳税人权益 |
二、保单持有人所得税立法建议 |
(一)税收减免制度安排 |
(二)税收征免的协同安排 |
三、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法律实施 |
(一)税务与保险行业对接数据库保障税法执行 |
(二)加强对高收入群体的税收征管 |
(三)让税收优惠惠及广大民众 |
(四)调动社会资源营造守法环境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所得概念的实证法阐释 |
第一节 所得概念的范围扩展 |
一、制度初创(1949-1980) |
二、三法并立(1980-1993) |
三、归于一统(1993年至今) |
四、几点启示 |
第二节 所得概念的立法框架 |
一、一般条款 |
二、肯定条款 |
三、否定条款 |
第三节 其他所得的行政解释 |
一、其他所得条款的性质及其产生原因 |
二、通过行政解释的明确化之路 |
三、其他所得与偶然所得的界分 |
第四节 所得概念的适用困境 |
一、标准缺失 |
二、用语模糊 |
三、方法失当 |
第二章 所得概念的财产权属性:以净资产增加为基础 |
第一节 心理所得:对所得本质的追寻 |
一、心理所得理论概述 |
二、心理所得理论的价值与缺陷 |
第二节 净资产增加:所得定义的基础 |
一、净资产增加说的提出与发展 |
二、净资产增加说的理论价值 |
三、净资产增加说的适用困境 |
第三节 所得财产权属性的提出与证立 |
一、所得定义的学科进路:从经济学到法学 |
二、所得财产权属性的证立 |
三、所得财产权属性的初步展开 |
第三章 所得概念的源泉之维:以源泉理论为中心 |
第一节 源泉理论的基本主张 |
一、周期理论 |
二、源泉类型理论 |
第二节 源泉理论的法律实践 |
一、源泉理论与税收立法 |
二、源泉理论产生的时代背景 |
三、发展趋势:源泉理论的松动 |
第三节 源泉理论评析 |
一、源泉理论的价值 |
二、源泉理论的缺陷 |
第四章 所得概念的支出之维:基于收支一体的整体考量 |
第一节 市场所得理论述评 |
一、市场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市场所得理论的贡献与不足 |
第二节 净所得课税原则与收支一体的考量 |
一、净所得课税原则 |
二、收支一体的解释框架 |
三、基于收支一体的课税除外 |
第三节 所得税法介入私人活动的界限 |
一、人的行为类型与可税性辨析 |
二、家庭内部的服务提供 |
三、财政给付与其他给付 |
四、扩张的市场所得理论 |
第五章 所得概念的时间之维:以实现原则为依归 |
第一节 时间是定义所得的维度 |
一、税收之债的时间之维 |
二、所得时间维度的重要意义 |
第二节 消费型所得理论批判 |
一、消费型所得理论的形成与发展 |
二、消费型所得理论的价值与局限 |
第三节 所得实现原则:理论与实践 |
一、实现原则的立法框架 |
二、实现原则的司法呈现 |
三、实现原则的理论争鸣 |
第四节 财产权取得的实现时间 |
一、时间节点:发生时间的选择 |
二、时间单位:周期税与非周期税的混合模式 |
第六章 个别收益可税性探析:所得概念的具体应用 |
第一节 损害赔偿的可税性 |
一、观点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主张 |
第二节 违法所得的可税性 |
一、理论争鸣 |
二、我国立法 |
三、本文观点 |
第三节 附加福利的可税性 |
一、附加福利的征管难题 |
二、制度因应:比较法的视角 |
三、我国立法 |
四、基于财产权视角的分析 |
第四节 资本利得的可税性 |
一、资本利得的征管困境 |
二、困境的解决:以英国为例 |
三、我国资本利得税制的完善 |
结语 |
一、我国应采纳财产权理论 |
二、基于财产权理论的制度调适 |
参考文献 |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5)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及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分析框架 |
第五节 创新之处 |
第二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特殊性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特殊性 |
第二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关系的特殊性 |
第三节 我国现行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存在的问题 |
第三章 我国与美英日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的国际比较 |
第一节 美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二节 英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 |
第三节 日本商业人寿保险税法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与美英日的比较 |
第四章 我国寿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第一节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三节 我国证券业的所得税法律制度 |
第四节 我国寿险、银行、证券三业所得税制的比较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分险种的所得税测算比较 |
第一节 保障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二节 储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第三节 投资型人寿保险产品的所得税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课征的原则 |
第一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税收公平原则 |
第二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实质课税原则 |
第三节 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中的应能课税原则 |
第七章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建议 |
第一节 确立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制度的措施 |
附录: 保单定价利率 2.5%时非养老金保费计算后台数据表(男) |
参考文献 |
致谢 |
(7)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目录 |
引言 |
第一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理论前引 |
第一节 个税公平与效率的一般理论 |
一、 个税诞生过程的公平与效率的考证 |
二、 现代个税的公平与效率理论 |
第二节 个税公平效率于中国的一般概况 |
一、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理论背景 |
二、 中国个税公平效率的整体实践状况:倒金字塔结构 |
三、 中国个税公平的根基:弱化的纳税人意识 |
四、 学界对于个税公平效率观的整体研究 |
五、 中国税收公平与效率关系逻辑辩证 |
第三节 路径依赖理论与个税路径演进的理论联系 |
一、 路径依赖理论概述 |
二、 个税法律制度演进的路径依赖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整体立法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人所得税的立法路径 |
一、 1980-1992 年立法统计 |
二、 相关立法技术的说明 |
三、 立法路径 |
四、 立法目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法律制度的立法路径 |
一、 1993—2012 年个税的立法统计 |
二、 个税立法的特点 |
三、 重大立法事件的路径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一、 现行个税整体立法改革的困境 |
二、 个税整体立法的路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基础架构——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制模式的基本划分 |
二、 1980—1992 年个税的税制模式 |
三、 1980—199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制模式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 年个税法确定的税制模式 |
二、 关于三种税制模式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三、 中国现行分类税制模式的实证分析 |
第三节 税制模式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世界各国税制模式的发展趋势 |
二、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选择的评判 |
三、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所遭遇的现实困境 |
四、 中国税制模式改革的安排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主体制度——纳税人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80 年个税的纳税人制度 |
二、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纳税人制度 |
三、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纳税人制度 |
四、 1980-1992 年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纳税人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纳税人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纳税人身份的分类及现行状况 |
三、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梳理 |
第三节 纳税人制度的路径展望 |
一、 纳税人制度的现实困境 |
二、 纳税人制度改革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核心要素——税基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个税税基的基础理论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基及路径梳理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基及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个税税基范围的演进路径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免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三、 1993—2012 年个税费用扣除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三节 个税税基制度演进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税基范围的改革展望 |
二、 免税制度的改革展望 |
三、 费用扣除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关键要素——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税率制度及演进路径 |
一、 税率制度的理论简介 |
二、 1980 年个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三、 1986 年个体户所得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四、 1986 年个人调节税的税率制度及路径影响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税率制度的相关法律规范 |
二、 1993 年个税与三大个税关于税率制度的横向对比与路径演绎 |
三、 1993—2012 年个税税率制度的归类解析 |
四、 现行个税税率制度的公平与效率评判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税率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降低最高边际税率,整体减少累进税率档次 |
二、 引进累进消失税率制度,大幅调整级距 |
三、 将婚姻与家庭因素纳入计征体系 |
四、 整合劳动所得的税率,提高非劳动所得的税率 |
五、 实行税率指数化的改革调整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保障制度——征管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第一节 1980—199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 |
二、 个税的法律责任制度 |
三、 个税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制度 |
第二节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的演进路径 |
一、 1993—2012 年涉及个税征管及法律救济制度的法律规范 |
二、 1993—2012 年个税征管的法律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三、 1993—2012 年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路径演绎与评判 |
第三节 个税征管和法律救济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一、 个税申报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二、 个税扣缴制度改革的路径展望 |
三、 个税征管配套制度的改革展望 |
四、 个税法律责任与法律救济制度的改革展望 |
本章小结 |
结论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演进的整体设计 |
附件:中国个人所得税的立法统计 |
附件1:1980—199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2:1993—2012 年个税法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3:1993—2012 年关于税基范围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4:1993—2012 年关于免税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5:1993—2012 年关于费用扣除的立法统计表 |
附件6:关于个税征管制度及法律责任制度的立法统计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8)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论文提纲范文)
一、无偿赠送 |
二、试用或试销样品变价销售 |
三、回收后报废 |
(9)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目的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动态及述评 |
第三节 研究的主要内容 |
第四节 研究的思路与方法 |
第五节 研究的创新及不足 |
第二章 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理论分析 |
第一节 人性理论假说 |
一、人性理性维度的界定 |
二、人性理性维度视角下人性假设的发展 |
三、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设计的人性假设:税收行为的有限理性 |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分析 |
一、个人所得税功能定位的变迁与发展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的功能定位 |
第三节 个人所得税的外部影响因素分析 |
一、外在约束条件的一般分析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现实约束条件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外个人所得改革趋势及实践 |
第一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趋势 |
一、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税制改革的大背景 |
二、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个人所得税改革的主要趋势 |
三、简要评析 |
第二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典型实践 |
一、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简介 |
二、单一所得税的兴起和实践 |
三、二元税制在北欧国家的推行 |
第三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因分析 |
一、经济全球化使各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出现趋同趋势 |
二、单一税为什么被一些国家采纳而被一些国家抛弃 |
三、北欧国家为什么采用二元所得税方案 |
第四节 国外个人所得税改革对中国的启示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应考虑国际和国内两方面因素 |
二、单一税改革方案的启示 |
三、二元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整体性分析 |
第一节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问题的简要分析 |
一、改革措施的单一性不利于个人所得税的成长与发展 |
二、分类课税模式的制度设计不利于调节收入分配 |
三、具体税制要素的改革未能随经济社会发展进行调整 |
四、现行征管制度制约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转换 |
第二节 税制结构优化视角下的个人所得税改革 |
一、个人所得税与税制结构变化 |
二、对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启示 |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指导思想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原则 |
第四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取向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中几个"矛盾式"命题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的取向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混合型模式的选择 |
第一节 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理论框架及解释 |
一、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的分析 |
二、本文的解释:课税模式的偏离 |
第二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的演进及剖析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制度的演进 |
二、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剖析 |
第三节 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具体方案的选择 |
一、中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之争 |
二、综合与分类混合型课税模式设计的不同方案 |
三、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改革的合理取向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税制要素设计 |
第一节 纳税人 |
一、现行制度的有关规定 |
二、明确几个概念 |
三、本文的界定 |
第二节 征税范围 |
一、"个人应税所得"的理论界定 |
二、中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征收范围存在的问题 |
三、征收范围:本文的界定 |
第三节 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一、费用扣除的理论界定 |
二、中国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下扣除项目和扣除标准 |
第四节 税率 |
一、税率设计的理论分析 |
二、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下税率的设计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综合与分类相结合课税模式管理 |
第一节 申报单位的确定 |
一、申报单位的选择:理论与实践视角 |
二、本文观点:以个人为申报单位 |
第二节 课税方式的选择 |
一、源泉扣缴的制度设计 |
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 |
第三节 征纳流程设计 |
一、征纳流程设计的原则 |
二、征纳流程设计的前提:个人所得税的管理权 |
三、征纳流程的具体设计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综合与分类课税模式配套制度和措施 |
第一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征管信息平台 |
一、以地方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
二、以国家税务局为中心的平台 |
第二节 建立有效的收入监控制度 |
一、建立全新的纳税人编码制度 |
二、完善储蓄存款实名制制度 |
三、创新个人现金管理制度 |
四、分层次建立个人财产登记制度 |
第三节 构建税收协助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一、现行税收征管实践中的"税收协助"剖析 |
二、税收协助制度的作用 |
三、完善税收协助,形成协调的涉税部门信息共享机制 |
第四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制度 |
一、建立个人所得税稽核程序 |
二、制定科学合理的稽核方式 |
三、提高稽核绩效的保障:增强个人所得税法律的威慑作用 |
第五节 建立个人所得税援助机制 |
一、行政援助机制 |
二、人性化援助制度:免税 |
第六节 本章小结 |
参考文献 |
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大事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四、关于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外币税款有关问题的通知(论文参考文献)
- [1]理财收益是否需要缴个税[J]. 陈悦. 理财周刊, 2019(43)
- [2]税收公平视域下我国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改革研究[D]. 刘娟.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3]论我国商业人身保险保单持有人所得税制度的完善[D]. 何雯. 中国政法大学, 2018(01)
- [4]所得概念的税法诠释[D]. 聂淼. 武汉大学, 2017(07)
- [5]我国商业人寿保险所得税法律制度研究[D]. 宁威. 中央财经大学, 2015(02)
- [6]60年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税收立法进程的简要回顾[A]. 刘佐. 财政史研究(第七辑), 2014
- [7]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演进路径 ——基于公平与效率视野[D]. 陈红国. 西南政法大学, 2013(02)
- [8]赠送、试用试销样品的财税处理[J]. 杨焕云. 财会月刊, 2011(16)
- [9]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研究[D]. 崔志坤.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2011(01)
- [10]开征利息税[J]. 辛桦. 政策与管理, 199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