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改《商业银行法》探讨(论文文献综述)
刘志云,史欣媛[1](2021)在《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文中研究指明新发展理念的提出与落实是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工作,将贯彻到今后社会经济发展的各个方面,乃至影响各个领域的法律制定或修改。《商业银行法》的修改也概莫能外。包括"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在内的五大新发展理念为《商业银行法》的修改提供了指引:在立法理念上从"关注经济效益"转到"促进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统一";从对商业银行经济功能属性的强调转到还必须践行社会责任;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上,从单一的"市场取向"升级到多元化的选择;在法律规范设计与配置上,不仅要实现体现"五大发展理念"的五大板块的法律规范的科学设计,也要灵活运用软法与硬法相结合、强行性规范与意思自治性规范相协调的规范配置方式,打造出一个不仅能够促进银行业发展,而且能够助益社会经济全面进步的法律有机体。
王雅铃[2](2021)在《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接管法律制度是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风险进行处置的主要手段之一,是问题银行危机处置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商业银行发生法定情形时,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法律的授权,组建接管组织,接管问题银行资产、负债,经营管理并采取某些必要措施进行管理和处置,以恢复银行的经营活力,在采取各种挽救措施后仍无法恢复银行活力的则进行关闭撤销或破产。我国现行法律上有关银行接管的规定主要是《商业银行法》第64-68条,其存在诸多不足,譬如表述比较原则,对接管启动、接管组织、接管措施、存款保险基金的适用等事项尚未作出明确安排。首先,在接管启动方面,现行规定条件过于概括、设置过于简单,启动接管的主体、程序和救济不健全。第三章论述了明确商业银行接管启动的条件、程序和救济,总结并提出如下观点:一是借鉴域外经验,通过列举和概括并举的方式加以明确,同时适当添加相应的要素,例如违法违规的“人”的事由、资本充足率的“财”的标准,增强接管条件的客观性和可控性;二是明确接管的决定主体,考虑存款保险机构的作用,增加可建议和可申请的规定;三是规范接管的公告程序,并完善对接管决定的救济途径。其次,在接管组织方面,现行规定对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范围、关系定位、权利责任都尚待明确,第四章详细论述并提出观点:一是明确接管商业银行的实施主体;二是在关系上明确监管机构和接管组织、接管组织与被接管银行的关系;三是对接管组织的权责予以明确,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经营管理、人员任免、融资、促成并购、转让业务资产、参与诉讼等,义务包括审慎经营、忠实勤勉、公布报告等,责任包括改正、更换、罚款和赔偿等。最后,在接管措施方面,现行规定付之阙如。第五章论述了提出建立过渡银行、收购与承接、促成并购与重组等手段和措施,分析了这些手段和措施的法律涵义,阐述了存款保险机构和存款保险基金在接管制度中的作用,论述了作为接管组织和清算组织的合理性以及相关资金的使用方式。总之,鉴于当前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并不完备,本文通过研究,整合梳理相关论点论据,并对包商银行接管案例进行追踪和分析,以此丰富相关观点和结论,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提供理论支撑。
刘少军[3](2021)在《《商业银行法》组织制度修改中的权责分配问题》文中认为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改《商业银行法》纳入立法规划,作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项目。现已转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并开始正式起草修改草案。《商业银行法》主要包括组织制度和业务制度两个方面的内容,业务制度的内容经过长期的实践相对比较成熟;现行组织制度基本是按照传统的公司制度设计的,没有充分考虑到商业银行的特殊性,即使是从《公司法》的角度考虑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商业银行的股东会(或成员会)仅应是股东(或成员)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或理事会)应对银行负责而不是对股东会(或成员会)负责;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准入审核、危机处置等权力责任,应在中央银行、存款保险公司和行业监管机关之间进行合理分配。
李丹[4](2020)在《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文中指出"立良法,谋善治"。继10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简称《商业银行法修改建议稿》)发布之后,10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简称《中国人民银行法征求意见稿》)也随之出炉。央行表示,近十余年来,我国银行业飞速发展,参与主体数量急剧增加,规模持续壮大,业务范围逐步扩展,创新性、交叉性金融业务不断涌现,立法和监管面临很多新情况,现有大量条款已不适应实际需求,亟待全面修订:
黄震[5](2020)在《法与时转则治》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从制度设计上督促商业银行回归本源、增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是金融法治工作的根本任务,在当前背景下,修改《商业银行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更加凸显在我国"十三五"规划全面收官、"十四五"规划即将启动之际,我国金融法治工作迎来一个法律修订的小高潮。近期,我国金融立法适应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及时将党和国家有关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的重大决策精神落实到法律层面,将成熟的金融监管政策提升转化为法律条文,总结金融改革开放和金融司法实践一系列新的进展,针对突出问题和重大案件反映的法律漏洞、法律滞后等制度短板进行技术修补,对于未来可能面临的挑战作出提前部署和相应的制度安排。
刘雯丽[6](2020)在《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文中研究表明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机构退出竞争不可避免,再完善的金融监管也无法消除金融机构陷入困境的可能。缺乏有效的金融机构退出制度往往是加剧经济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我国应加强市场法律制度建设,制定和完善与金融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为金融机构退出市场提供全面的法治保障。我国已经展开对金融机构退出市场的探索。2017年10月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完善产权制度和要素市场化配置为重点,实现产权有效激励、要素自由流动、价格反应灵活、竞争公平有序、企业优胜劣汰。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2018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提出以破产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化解金融风险。2018年5月,全国政协召开“健全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体系”专题协商会,提出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研究课题。2018年9月,银保监会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获金融委批准。2019年6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十三部门印发《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以坚持市场化改革、法治化方向、约束与激励并举、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为基本原则,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金融机构市场化退出机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对问题金融机构退出过程中接管、重组、撤销、破产处置程序和机制,探索建立金融机构主体依法自主退出机制和多层次退出路径。及时有效发挥存款保险制度和相关行业保障基金的作用。”回顾我国商业银行被关闭清算、被接管的相关案例,现有措施不足以应对所有危机状况,构建符合我国实际的商业银行破产制度迫在眉睫。我国商业银行清算始于1998年,海南发展银行由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关闭清算,停止其一切业务活动,依法成立清算组,并委托工商银行管理债权债务,至今仍未完成清算工作。后续我国还发生了汕头市商业银行整顿重组、包商银行被接管、锦州银行接管重组等危机银行处置事件。从我国的几次危机处置中不难发现,政府和银行业监管机构在商业危机中作用凸显,推进银行危机挽救程序进程。然而未必所有银行危机都能够成功挽救,也不是所有银行都具备拯救价值,商业银行破产制度以及配套措施的立法空白,为我国危机银行处置留下隐患。就立法与政策而言,建立金融机构破产制度是大势所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问题,一方面是由于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的主导地位,另一方面商业银行兼具营利性与公益性,存款人众多,探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具有典型意义。因此梳理商业银行破产理论和实践研究,总结法律问题,得出明确结论为制度建立提供参考。为规范银行业秩序,降低金融系统性风险不良影响,我国陆续公布实施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存款保险条例》在内的多部法律法规,保护存款人权益,减轻系统性金融风险带来的波动。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金融稳定关系着国家金融安全,当前背景下研究商业银行破产法律问题,具有理论和现实意义。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首次将加强金融建设,防范金融风险,维护国家金融安全作为维护国家安全任务之一。2017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维护国家金融安全进行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强调,金融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重要基础。我国陆续出台相应政策一方面体现了稳定银行业发展的决心,另一方面也要看到,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破产法律体系仍然不够完善,已有的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分别对商业银行破产从不同角度作出规定,但规定之间存在法律冲突,阻碍制度构建。破产原因是破产程序得以启动的事实依据,我国现行制度对于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规定模糊,阻碍商业银行危机挽救。现阶段研究我国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十分必要。商业银行破产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金融规律发挥作用的必然结果,是降低银行道德风险、化解金融风险的必由之路,可以大大提高全社会的金融风险意识,加快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步伐。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研究,是我国推进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的第一步,对于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基于此,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理论研究,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研究结论。其中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三、四章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第五章及最后一部分为研究结论。第一部分包括第一、二章,为基础理论研究。第一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理论”,主要研究内容为明确商业银行破产基本概念,概括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的立法现状,梳理我国几次银行危机处置的基本情况。从商业银行的概念入手,解析题目中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等关键词,以理论、立法、司法等逻辑展开,分析研究现状,确定具体研究的问题,为后文研究作铺垫。第二章为“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从立法价值基础理论入手,探讨建立和完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应当保护哪些法律价值、价值之间如何排序,对于问题研究起到基础性作用,夯实研究基础,为制度基本原则确立提供导向。对于基本原则问题的研究,立足基础理论,承接立法基本价值取向,考察国内外研究,得出明确结论,为具体问题的研究和具体规则的制定提供依据。第二部分为研究现状及相关问题分析,在第一部分明确基础理论,梳理立法和案例现状、确定研究方向基础上展开,提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在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分析问题出现的原因,探索解决问题的思路,通过丰富和规范破产原因内容、探讨影响破产原因制度建立的相关问题,为研究结论的提出梳理思路。第三部分为研究结论,在夯实研究的理论基础,深入研究探索相关问题基础上,对于研究的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中的不足及相关问题总结性作出回应,希望通过深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为商业银行破产制度完善提供参考。
项婷婷[7](2019)在《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属于法律规范冲突之一种,它不仅是一个现实的刑法问题,同时更是一个方法论问题。金融刑法规范冲突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而是在金融犯罪广泛刑事立法的背景下经过一定时期产生的,为便于研究金融犯罪而被广为接受的学理概念。细察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基础理论及相关规范冲突研究方面的论着,其内容主要停留在行政法与刑法的衔接、空白刑法规范与补充规范的冲突和协调、行政刑法规范本身的变动及适用、金融个罪的规范冲突等浅表层面的探讨,未能针对金融刑法规范特征整体性、系统性地研究金融刑法规范冲突问题。随着金融刑事立法的日益繁多,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现象越发常见,在金融时代大背景下深入挖掘金融刑法规范间冲突的逻辑关系,探寻规范间冲突解决的根本路径,是一个重要且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共有四大部分,即“概念厘清”(逻辑前提部分)——“类型及原因分析”(归纳抽象部分)——“前置性理论依据”(理论根基建构部分)——“方法提出”(方法解决部分)。这四部分内容层层递进,环环相扣。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界定是逻辑基础、理论前提,主要集中在三大问题上,即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的辨正、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以及法律规范冲突的实质逻辑性质。金融刑法规范本身的发生和发展史,揭示了金融犯罪概念的界定作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界定的关键和紧要过程。金融犯罪概念的演变经历了称谓及概念初步形成、发展以及深化三个阶段。金融犯罪是指破坏社会主义金融管理秩序,违反金融刑事法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至于哪些秩序是社会金融管理秩序,哪些法规是金融刑事法规,可以根据不同历史时期的金融概念的确定而确定。但金融刑法不同于金融犯罪,两者是事实与规范的对应关系,即“金融刑法”重视的是规范的一面,而“金融犯罪”概念所重视的是事实的一面。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是指在适用于某一构成要素的情形下,因金融刑法相关规范所规定的构成要素及法律责任内容的不兼容而导致它们不能被全部实现的规范重合或缺位状况。这一冲突主要发生在金融犯罪领域,具有特定关联性、金融与法律的互相嵌入性、动态常变性、多元性和多层次性等特征。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划分是紧接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概念的理论问题。依据不同的标准对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作了不同的划分,包括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基于此,从立法技术、立法理念、立法权能等三个层面分析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产生的原因,从而为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理论依据的提出奠定了基础。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是最后的落脚点。由于金融行政法律规范与刑法规范在目的、性质与适用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其所要求的违法性程度、规范内容等也当然有所不同,它们之间的冲突解决的建构从解决前置性理论依据——解决原则——解决规则——解决具体方法,形成一个完整的金字塔冲突解决模式,即以“一个理论三个标尺”(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法秩序统一下的刑事违法性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的法益判断)为前置性理论依据,坚持刑法谦抑主义和规制缓和原则,遵循位阶的效力性、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解释方法综合运用的规则,最终到具体冲突情形处理方法的提出。因此,对不同冲突的情形应适用不同的冲突解决规则:一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一致的场合,金融行政法律法规应当是刑法规范的前置性规范,而且这种前置性规范具有必然性;前置性规范应当用尽的情况下,方可适用刑法规范;金融行政法保护的法益与刑法保护的法益具有一致性、延伸性。二是,金融行政法与刑法规范保护目的不一致的场合,金融刑法规范应当具有独立性,不能因为前置性规范的存在而影响金融刑法规范对金融犯罪的定罪处理;金融刑法上的犯罪判断不完全依赖于金融行政法上的判断;单纯的金融行政违法判断不能成为金融刑事违法性判断的基础。三是,关于规范技术层面、法律概念等方面的冲突,也应当基于规范保护目的的相同与否进行具体判断。
刘少军[8](2018)在《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理与权义分配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区块链技术的不断成熟和应用,同时也为了方便社会公众使用法定货币进行网络支付、加强法定货币流通的监管,节约现钞货币的发行、流通和监管成本,许多国家和货币联盟都在研究发行法定数字货币的问题,我国中央银行也在积极地进行这方面的可行性研究和准备。法定数字货币是货币法由金属货币到信用货币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它必然引起现有货币法理论的变化,重新分配货币关系中各方主体的权力(利)义务,并进一步引起相关法律、法规的修改与完善。本文试在对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和流通性质进行系统分析的基础上,研究中央银行、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的货币权力(利)义务合理分配,为我国发行法定数字人民币和完善《中国人民银行法》奠定法理基础。
张娟[9](2017)在《金融私法定位下的《商业银行法》修订》文中提出《商业银行法》本质上是一部具有商业属性的金融私法,是银行业主体法。我国现行《商业银行法》颁布实施20多年来,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同时,随着金融混业经营的发展,也暴露出了诸多法律问题。在金融私法定位下,《商业银行法》改为"银行业法"应该始终围绕银行业金融机构这一主体,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健全银行经营业务,完善银行内部治理和自我管理的基本思路下进行。为此,笔者对新"银行业法"的体例进行重新设计,并提出重点条款的修改意见。
岳彩申,闫夏秋,徐玖玖[10](2017)在《金融风险防范、监管体制改革与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体制改革与《商业银行法》的修订”研讨会综述》文中提出目次一、现行银行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二、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方向三、《商业银行法》修订的模式选择四、制定统一的银行业法的具体架构随着我国金融的改革与发展,在金融风险防范和体制改革的背景下,银行法律制度作为我国金融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部分,已经难以满足金融风险防范和金融业发展的需要,急需进行修改和完善。尤其是现行《商业银行法》已严重不适应当前的经济发
二、修改《商业银行法》探讨(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修改《商业银行法》探讨(论文提纲范文)
(1)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的立法理念选择 |
三、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属性定位的修改 |
四、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立法价值取向与基本原则的补充 |
五、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规范设计与配置的完善 |
(一)新发展理念下《商业银行法》规范设计与配置的基本目标与路径选择 |
(二)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修改时的规范设计 |
(三)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修改时的规范配置 |
六、结束语 |
(2)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2 研究对象与综述 |
1.2.1 研究对象 |
1.2.2 研究综述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理论、实践与问题 |
2.1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理论分析 |
2.1.1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内涵与特征 |
2.1.2 商业银行接管制度与相关处置制度的关系 |
2.2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主要立法与实践 |
2.2.1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主要立法 |
2.2.2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主要实践 |
2.3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制度的主要问题 |
2.3.1 接管启动制度不完善 |
2.3.2 接管组织规定不明晰 |
2.3.3 接管措施规定不完备 |
第三章 商业银行接管启动的条件、程序与救济 |
3.1 完善商业银行接管启动的条件 |
3.1.1 接管条件的他山之石 |
3.1.2 相关经济学理论支持 |
3.1.3 商业银行接管条件须明确的要素 |
3.2 完善接管商业银行的相关程序 |
3.2.1 明确接管的决定主体 |
3.2.2 明确接管的公告程序 |
3.3 完善商业银行接管决定的救济 |
3.3.1 接管决定主体与司法机关的关系 |
3.3.2 接管决定的救济与审查 |
第四章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类型、定位与权责 |
4.1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类型 |
4.1.1 担任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类型 |
4.1.2 我国商业银行接管组织担任主体的完善建议 |
4.2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定位 |
4.2.1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与监管机构的关系 |
4.2.2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与被接管银行的关系 |
4.3 商业银行接管组织的权责 |
4.3.1 接管组织的权利范围 |
4.3.2 接管组织的责任体系 |
第五章 商业银行接管措施的明确、细化与丰富 |
5.1 明确并细化商业银行接管措施 |
5.1.1 收购与承接 |
5.1.2 促成并购与重组 |
5.1.3 建立过渡银行 |
5.2 健全和丰富商业银行接管措施 |
5.2.1 商业银行接管中存保机构的作用 |
5.2.2 商业银行接管中相关资金的使用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3)《商业银行法》组织制度修改中的权责分配问题(论文提纲范文)
一、商业银行界定与主体地位 |
(一)商业银行的界定与组织形式 |
(二)商业银行各相关主体的地位 |
二、权利责任分配的基本原则 |
(一)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 |
(二)风险与治理协调原则 |
(三)利益与责任统一原则 |
(四)内部与外部结合原则 |
三、内部治理的权利责任分配 |
(一)股东会的权利责任分配 |
(二)董事会的权利责任分配 |
(三)监事会的权利责任分配 |
(四)管理层的权利责任分配 |
四、外部治理的权力责任分配 |
(一)监督管理的权力责任分配 |
(二)准入核准的权力责任分配 |
(三)危机处置的权力责任分配 |
(4)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论文提纲范文)
商业银行法修改奠定银行业发展制度基础 |
中国人民银行法迎17年来首次大修 |
顺应监管和行业演进趋势 |
(5)法与时转则治(论文提纲范文)
加强金融法治顶层设计 |
完善商业银行法律框架 |
确认金融改革试点成果 |
适应数字经济变革浪潮 |
(6)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与创新点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创新点 |
三、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综述 |
(二)域外研究综述 |
四、研究方法及研究过程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过程 |
五、论文研究框架 |
第一章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法律理论 |
第一节 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概念 |
(二)商业银行特征 |
二、商业银行破产基础法律概念 |
(一)商业银行破产概念 |
(二)商业银行作为破产主体具有特殊性 |
(三)商业银行危机与破产 |
第二节 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基础理论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基础概念解析 |
(一)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概念 |
二、域外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英美法系国家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二)大陆法系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梳理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研究概述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现状 |
(二)我国商业银行危机处置案例梳理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与基本原则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价值概述 |
(一)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价值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价值追问 |
(一)社会公共利益与个人合法权益的价值考量 |
(二)兼顾效率价值与秩序价值 |
(三)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价值追求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原则概述 |
(一)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基础法律概念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分析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立法基本原则探索 |
(一)社会公共利益优先基本原则 |
(二)最低成本基本原则 |
(三)早期介入与快速处置基本原则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分析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立法分散 |
(一)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衡量标准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衡量标准不统一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与程序启动方式脱节 |
(一)具备破产原因是启动破产程序的必要条件 |
(二)程序启动困难阻碍危机银行处置 |
三、商业银行破产启动主体规定不明确 |
(一)程序启动主体规定不明阻碍破产程序进程 |
(二)立法模式选择对于破产程序启动主体的影响 |
四、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导致存款人保护弱化 |
(一)商业银行破产优先保护存款人权益的必要性 |
(二)存款人权益保护影响破产原因的宽严标准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现状反思 |
一、商业银行丧失清偿能力的衡量标准分析 |
二、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立法模式考量 |
三、破产程序启动主体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四、破产原因制度与存款人权益保护机制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及相关问题 |
第一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进路 |
一、监管性标准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必要性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适用监管性标准的可行性 |
二、商事信用视角衡量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 |
(一)商事信用是衡量银行经营状况的重要标准 |
(二)商事信用对于完善破产原因制度的作用 |
第二节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相关问题 |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选择 |
(一)商业银行破产立法模式分析 |
(二)立法模式对商业银行破产原因的影响 |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 |
(一)申请受理与宣告破产的程序启动方式 |
(二)破产程序启动方式对于破产原因制度的影响 |
三、我国商业银行破产中的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问题 |
(一)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的立法现状 |
(二)商业银行具备破产原因与存款人保护机制启动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完善建议 |
第一节 明确商业银行破产专门立法模式 |
一、探索以银行业监管机构为程序主导机关 |
二、专门立法保障商业银行破产原因规定统一 |
第二节 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启动程序 |
一、明确程序启动与破产原因制度衔接 |
二、发挥“府院联动”机制在商业银行破产中的作用 |
第三节 补充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衡量标准 |
一、引入监管性标准完善破产原因衡量标准 |
二、商事信用评价机制完善破产原因制度 |
第四节 强化破产原因制度对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 |
一、破产原因制度明确存款人权益优先保护原则 |
二、存款保险机制联动维护存款人权益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缘起 |
1.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外研究现状概览 |
1.3.2 国内外研究具体内容综述 |
1.4 研究进路、研究方法与创新点 |
1.4.1 研究进路 |
1.4.2 研究方法 |
1.4.3 创新点 |
1.5 全文的基本结构 |
第2章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界定 |
2.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概念 |
2.1.1 概念界定的问题梳理 |
2.1.2 金融犯罪概念之理论辨正 |
2.1.3 金融刑法的规范渊源 |
2.1.4 法律规范冲突之定位 |
2.1.5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之内涵 |
2.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特征 |
2.2.1 冲突规范间的特定关联性 |
2.2.2 冲突过程的金融与法律之互相嵌入性 |
2.2.3 冲突内容的动态常变性 |
2.2.4 冲突形式的多元性、多层次性 |
2.3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及其原因 |
3.1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类型 |
3.1.1 单一规范冲突与多种规范冲突 |
3.1.2 形式意义冲突与实质意义冲突 |
3.1.3 显性冲突与隐性冲突 |
3.1.4 原发性冲突与衍生性冲突 |
3.2 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主要原因 |
3.2.1 立法技术层面:欠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衔接的考量 |
3.2.2 立法理念层面:缺乏法益判断的统一标准 |
3.2.3 立法权能层面:权力博弈及司法识别标准缺位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解决的前置性理论依据 |
4.1 犯罪二次性违法理论:前置性规范与空白刑法规范的契合 |
4.2 识别判断:补充规范的性质定位 |
4.3 法秩序的统一:关于刑事违法性的判断 |
4.3.1 刑事违法性判断的标准:缓和的违法一元论 |
4.3.2 刑事违法性的具体判断:刑事违法与行政违法的衔接 |
4.4 法益的判断:“秩序导向下的利益法益观” |
4.5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的解决 |
5.1 冲突解决的原则 |
5.1.1 坚持刑法谦抑主义 |
5.1.2 倡导“规制缓和” |
5.2 冲突解决的具体规则 |
5.2.1 位阶的效力性规则 |
5.2.2 刑法解释先于刑法修改规则 |
5.2.3 解释方法综合运用规则 |
5.3 冲突解决的具体方法 |
5.3.1 单一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3.2 多种规范冲突的解决方法 |
5.4 本章小结 |
余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 |
(8)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理与权义分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一、法定数字货币的法律性质 |
(一) 法定数字货币的概念界定 |
(二) 法定数字货币与现钞货币 |
(三) 法定数字货币的发行机制 |
(四) 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机制 |
二、法定数字货币的流通性质 |
(一) 法定数字货币的账户性质 |
(二) 法定数字货币的财产关系 |
(三) 法定数字货币的监管关系 |
三、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力义务 |
(一) 中央银行的货币权力 |
(二) 中央银行的货币义务 |
四、商业银行的货币权利与义务 |
(一) 商业银行的权利 |
(二) 商业银行的义务 |
五、社会公众的货币权利与义务 |
(一) 社会公众的货币权利 |
(二) 社会公众的货币义务 |
六、《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完善 |
(一) “货币法”的立法体例选择 |
(二) “货币法”的基本内容构想 |
四、修改《商业银行法》探讨(论文参考文献)
- [1]新发展理念与《商业银行法》的修改[J]. 刘志云,史欣媛. 财经法学, 2021(04)
- [2]商业银行接管法律制度研究[D]. 王雅铃. 北方工业大学, 2021(02)
- [3]《商业银行法》组织制度修改中的权责分配问题[J]. 刘少军. 现代法学, 2021(01)
- [4]为金融改革提供法律保障——商业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法迎大修[J]. 李丹. 中国金融家, 2020(11)
- [5]法与时转则治[J]. 黄震. 中国金融, 2020(21)
- [6]论我国商业银行破产原因制度[D]. 刘雯丽. 吉林大学, 2020(08)
- [7]金融刑法规范冲突研究[D]. 项婷婷. 湘潭大学, 2019(12)
- [8]法定数字货币的法理与权义分配研究[J]. 刘少军. 中国政法大学学报, 2018(03)
- [9]金融私法定位下的《商业银行法》修订[A]. 张娟. 长安金融法学研究(第8卷), 2017
- [10]金融风险防范、监管体制改革与银行法律制度的完善——“金融体制改革与《商业银行法》的修订”研讨会综述[J]. 岳彩申,闫夏秋,徐玖玖. 经济法论坛, 201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