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撑开民间投资保护伞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论文文献综述)
曹映平,胡邵峰,王维顺[1](2019)在《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尺度——从财税[2003]158号文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政策困局》文中提出面对被投资企业和投资者通过不分配利润、变相分配利润等方式,试图逃避或延迟缴纳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所得税的现象,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多项特殊反避税措施,其中以《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最为核心和关键。本文以一起典型的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反避税案件,基于对158号文第2条中投资(者)、借款、长期、归还、生产经营、视为、可、所得8个关键词以及扣缴义务的内涵和外延的分析,可以得出该条反避税措施存在过度与不足双重问题。应当从掌控税法拟制的尺度、非确定性概念的确定化、一般反避税条款与特别反避税条款的组合策略、在实践中探索"疑税从无"原则4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思路进行调整。
刘刚[2](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指出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张建[3](2018)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管辖权的确立是国际仲裁庭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基本依据和前提条件,而有关管辖权的种种争论也恰恰是国际法理论界与仲裁实务界不得不重点讨论的中心议题。随着中国投资者与中国政府参与国际投资仲裁实践的不断丰富,理论上必须省思仲裁管辖权的各方面问题并作出回应。本文选择以当下国际投资法律与实践的变革作为切入点,将管辖权作为贯穿整个仲裁程序的中心主线,分别从国际投资仲裁之兴起、仲裁程序之启动、仲裁管辖权之冲突、仲裁程序进行中的管辖权异议、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投资仲裁的新发展以及中国的立场等方面进行论证,以期对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问题进行全方位、体系化的思考。除引言与结论外,全文共分七章,总计28万余字。引言部分是对开题报告的概括与整合,系在尚未进入主题分析之前,对研究对象、研究目的及意义、国内外研究现状、选题理由、研究方法及创新等问题作出说明,以期提挈全文。正文第一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本章先设一节,就国际投资仲裁在和平解决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的各类方法中进行定位。具言之,参照“属加种差”的逻辑公式,先厘清国际投资仲裁的上位概念,即其在整个仲裁学乃至争端解决的宏观框架中所发挥的作用;随后,再将投资仲裁与其并行的争端解决方式进行简要比照,以明晰其独特性。第二节“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意义”在考察管辖权词源的前提下,将其与可受理性概念进行了辩正,同时概要介绍了仲裁庭管辖权/管辖权原则的沿革。为了便于后文的讨论与案例评介,本章第三节还专门以诉因作为根据,对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两分做了交代,以做好知识铺垫,使后文的论述不至于突兀。第二章系“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本章以国际公约的理解与适用为中心,专对传统法律规则及现有实践作出了总结,同时也将仲裁庭在案件启动之际必须全面把握的管辖权问题予以凝练。本章第一节试图就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规则进行体系化的整理,从属物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时管辖权、管辖权合意四个角度归纳各类投资仲裁中常见的共性疑难。随后,第二节与第三节区分《华盛顿公约》体系下的ICSID管辖权规则与非ICSID仲裁管辖权规则进行专门阐述。为了充分审视与思考当前国际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并探索其矫正,第四节从程序平衡的视角对扩权现象及限权必要性做了讨论。第三章系“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消解”,这是在经济全球化与区域一体化并存、国际投资法碎片化与不成体系化趋势明显的时代背景下所遭逢的新问题,近年来备受关注。鉴于此,本章分别从投资仲裁中管辖权冲突的成因、类型化、解决对策这三个层面对现有的研究与实践进行了整合,并提出了多元化方案。第四章“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本章从仲裁程序进行中被申请人惯于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作为出发点,对实践中比较棘手又亟待解决的问题进行了讨论。通过论证可知,除非案件所适用的投资条约中对争端解决条款作出了限缩式规定,否则仲裁庭有权管辖被诉东道国所提出的反请求;对通过腐败活动所获取的不法投资所引发的争端,将其视为管辖权问题不甚妥当,而更适宜作为可受理性异议在实体阶段提出;对当事人在投资仲裁中所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及人权争端,只要属于当事双方仲裁合意的范围内,且满足《华盛顿公约》第25条及BIT中ISDS条款的管辖权要件,仲裁庭有权自行裁判是否可予管辖。第五章以裁决作出后的仲裁管辖权审查为着眼点,第一节先就仲裁裁决撤销制度与不予执行二者进行了功能区分。在区分ICSID仲裁与非ICSID仲裁的基础上,第二节对ICSID仲裁内部撤销程序的沿革及其变迁进行了整体的反思,通过专门委员会在不同历史阶段撤销审查范围的代际演变,可窥探出其对仲裁管辖权予以审查的态度。就投资仲裁裁决的执行而言,主要区分依《华盛顿公约》、《纽约公约》、法院地法予以审查这三类情形,总体趋势是尽可能从支持仲裁的取向出发,不轻易否定仲裁庭原已作出认定的管辖权结论,从而维护程序安定性。与前述章节重点以仲裁程序本身的逻辑主线作为探讨管辖权问题的脉络不同,第六章从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之发展与转型的整体视角进行了思考。当然,国际投资仲裁中存在两种并存的景象:一方面,投资争端的总量逐步增加,当事方选择投资仲裁的案件量亦日益提升;另一方面,由于传统的ISDS机制暴露出种种弊病,因而被批判遭遇“危机”,亟待革新。对此,部分拉丁美洲国家因被诉案件量过多而不堪重负,为摆脱投资仲裁引发的财政压力而选择退出《华盛顿公约》或BIT,这为仲裁庭判定管辖权提出了难题。此外,英国脱欧是近年来受到全球瞩目的重要事件,其对英国以及欧盟的投资法制及争端解决带来了新的挑战。当然,在传统秩序受到质疑的同时,欧美等国家也通过区域性努力试图构建投资争端解决的新机制,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在TTIP草案中已初现端倪,而CPTPP中也就投资仲裁作出了专门规范,这些新进展对中美、中欧BIT谈判中争端解决条款的拟定提供了重要参照。第七章题为“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意图以中国对外缔结BIT及参与国际投资仲裁案件的实践为中心,对具体案件中体现出的限缩式仲裁条款的解释、中外BIT在港澳特区的适用、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进行评介。在充分肯定中方当事人主动运用国际法制在参与投资仲裁案件时争取对己方有利的管辖权立场的同时,本文还对CIETAC颁布的投资仲裁规则进行了评析,指出这是中国仲裁机构积极拓展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重要努力,但同时亦须考虑与《仲裁法》的相容性问题。
陶青德[4](2018)在《中小企业行政指导政策工具选择研究》文中认为自上世纪90年代中国市场化转型改革起,政府和中小企业之间就确立起了完全不同于计划经济时代的行政关系,由此开启了中国行政管理领域的一场深刻变革:一方面,中国政府公共管理的对象、范围、规模发生了重大调整,中小企业政策构成了中国公共政策的新内容;另一方面,中国政府根据中国社会发生的新变化,适时强化其公共服务职能,不断探索行政管理新模式,发现、开发中小企业政策执行新技术——政策工具,由此带来中小企业政策执行行为方式的新创新——行政指导。然而,几十年来中国行政法学、经济学、政治学、行政学、公共管理学各自从其学科立场出发,“旁敲侧点”,未就中小企业政策执行形成任何正中中心议题之研究,成为与国家政策实务重点关注对象形成鲜明对照之理论研究之薄弱点。本文作者有鉴于十多年来中小企业法研究之窘遇,主要从政府工具论、合作治理理论切入,综合上述各学科研究之理论及其方法之优势,对中小企业政策执行进行了尝试性研究。论文主要分为六个部分:(1)导论。从中国20世纪90年代市场经济转型大背景入手,讨论了政府—中小企业关系问题的特殊性,提出了本文研究的问题,阐明了研究目的和研究的理论支撑,结合理论基础构想了研究方法和研究的技术进路。(2)主要概念阐释和文献综述。对本文涉及的三个关键概念——中小企业、行政指导、政策工具——作出了阐释,奠定了论文分析框架的基础,然后围绕“导论”部分提出的问题就研究主题的文献资料进行了综述,为展开研究做了铺垫。(3)政府—中小企业关系分析和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模型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以下简称《促进法》)为切入点,对我国中小企业政策进行了规范分析,确定了分析单位,揭示了《促进法》之“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公共政策含义及政府—中小企业关系的本质,对中小企业行政指导政策工具进行了类型学分析,剖析了中小企业政策工具的内在特征,建构了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模型。(4)中小企业政策目标及其与政策工具关系分析。从一般中小企业理论出发研究了中小企业本体论问题,从结构—功能论出发分析了中小企业政策的一般政策目标,并就它们与中小企业政策工具的关系进行了分析,提出了政策目标对政策工具选择的重要价值。(5)中国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分析。以中国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为例做了个案分析,并就中国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6)结论与展望。对研究中得到的结论进行总结和归纳,讨论了研究结论,陈述了文章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对中国目前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的后续研究做了展望。
赵吟[5](2014)在《公司法律形态研究》文中认为公司法律形态是指公司作为社会关系主体在法律框架下的存在形式,不仅关涉公司及股东对外的责任关系,而且涉及公司内部的经济结构安排,实为公司法的基础性核心问题。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和公司法现代化的迅猛发展,世界各国争相围绕公司法律形态的变革与创新对公司法进行修改,以期在日趋激烈的经济竞争与制度竞争中获取优势。公司法律形态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司法改革潮流中的宠儿,实乃因为其具有牵一发而动全身之能力,对整个公司法功能的发挥起到决定性的作用。本文以公司法律形态为研究对象,试图通过综合运用逻辑分析、历史分析、比较分析、法哲学分析、法经济学分析等方法,全面、系统地阐释公司法律形态的相关问题,在此基础上归纳总结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并为围绕公司法律形态展开的我国公司法律制度之完善提出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的具体建议。本文在结构布局上,除了绪论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六大部分:第一章旨在厘清公司法律形态的逻辑基础,重新认识公司独立人格要素的内涵,并对传统公司社团理论作出修正。从公司的角度来讲,法人肯定说相较于法人否定说更具合理性,更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但是,公司享有独立的法人人格并不意味着股东必然承担有限责任,两者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历史发展、制度功能、立法实证三个方面的事实已经表明,成员承担有限责任并非法人人格独立的应有之意,公司法人成员的责任性质可以是有限责任、无限责任、连带补充责任或者其他新型责任形式。而公司法人人格独立的真正内涵则应立足于事前规范进行界定,可以概括为外部表征特定化、表现形式组织化和对外责任一体化三个方面。正因如此,独立法人人格之要素不应成为公司形态与合伙形态的区分标准。另外,就公司的社团性而言,公司与社团的契合是特定历史因素作用的结果,特定时期的政治经济环境使多数人集合投资较之个体单独投资更具优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公司天然具有社团性,社团性亦非公司的本质属性。股东人数是否为复数可以作为公司法律形态内部分类的标准之一,但不是公司法律形态外延界定的要素之一。当然,公司仍然是表现为多数人集合的团体组织,只不过这种团体组织的性质应当置于公司所有参与者的范畴来理解。第二章重点考据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演进,区分西方与我国两条发展脉络进行梳理,借此探寻公司法律形态演化的真正动力。在西方,公司雏形阶段存在诸如行会组织、家庭企业、康曼达、索塞特等重要的商业组织形式,实为后来各类公司法律形态的前身。近代公司阶段是公司形态变迁史上最为关键的时期,先后孕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在经济社会历次革新的助推下,现代阶段的公司法律形态总体上呈现多元化发展态势。在我国,早期普遍存在的是官督商办的企业形态,并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公司形态,直到晚清颁行《公司律》才使公司得以正名。自此开始,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每一次变革都是政府通过颁行公司法律推进的,并且基本以西方的公司法律形态为模板,曾出现过五种公司类型并存的格局,新中国成立后则仅承认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基本法律形态。历史实践表明,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动力来源于三个机制:其一,商业实践与法律制度的矛盾运动。自由商业实践创造不同的公司形态,经法律确认后成为不同的公司法律形态;公司法律形态需要不断接受商业实践的检验,适时修改甚至废止。其二,客观必然与主观能动的有机结合。在承袭机制的作用下,因受到信息不对称因素的制约,公司法律形态的变迁内涵着不以参与者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在变异机制的作用下,因受到成本因素的影响,公司法律形态的演进表现为一个能动更新的过程。其三,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合力作用。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是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主导性推动力量;与此同时,诸如政治、宗教、文化传统等上层建筑因素也发挥了重要的影响作用。第三章聚焦于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模式,通过考察以治理结构区分为主的分类模式和以责任形式区分为主的分类模式,明晰不同模式之间的差异,并从中得到有关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启示。就治理结构区分模式而言,英美国家的公众公司(公开公司)与私人公司(封闭公司)的分类实属典型。就责任形式区分模式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是为典型。其中,日本和韩国的情况较为特殊,在早期主要表现为责任形式区分模式,之后因大量引入英美的公司形态法制,逐渐演变为折衷的混合模式。通过比较不难发现,在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上,一种模式采实质上的区分标准,另一种模式采形式上的区分标准。由于侧重考虑的因素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上的差异将直接影响公司法的基本架构及不同性质规范的配置,进而影响公司法作为司法依据的实效性。为有效应对公司法律形态多样化发展所带来的各项竞争,妥善处理公司法律形态的移植与本土化问题十分重要,应切实遵循两点基本要求:一是价值理念先行;二是结合本国实际。第四章重在归纳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原则,以为公司法律形态改革提供方向性的指引。基于自由主义的立场,公司是扩大了的个人,旨在实现股东个体利益的最大化,由此产生股东优先理论及股东会中心主义理念。而基于社群主义的立场,公司则是缩小了的社会,旨在实现共同体的利益,由此产生利益相关者理论及董事会中心主义理念。事实上,公司个人论与公司社会论之间是辨证的统一关系,股东利益与公司共同体利益并非绝对对立。一般情况下,公司专注于追求股东投资回报最大化是增进公司整体福利的最为有效的手段,不会导致功能性障碍,只不过不同公司法律形态的利益侧重点会有所不同。为了使公司法律形态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立法机关在进行公司形态立法时应当遵循四项基本原则,包括效益优先原则、有限自治原则、区分设计原则和动态回应原则。其中,前两项属于目标性原则,是设定公司法律形态所追求达致的终极状态;而后两项属于手段性原则,是实现终极目标所依靠的公司法律形态设定方式。公司法律形态的设定需要利用区分设计和动态回应的手段来实现效益和自治的目标,当然此过程会受到公平、安全等价值的约束,经博弈后形成市场经济需求和公司法律形态供给之间的最佳均衡状态。第五章重在审视我国现有的公司法律形态体系,对存在的问题加以深入思考,并附带探讨我国特殊企业形态的公司形态定位问题。根据现行《公司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包括有限责任公司、一人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和外商投资公司。尽管《公司法》经2005年和2013年修改后已有长足的进步,但有关公司法律形态的调整仍然没有到位,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一是区分度不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名称在语义上有一定的交叉,且区分标准不具有实质性。二是类型化过严,公司的具体类型和每一种类型的具体内容均严格法定化,缺乏灵活性和自治性。三是效益性受制,强制性规范仍然大量存在于公司法律形态的方方面面,且并没有根据公司法律形态的特点和功能进行配置,导致规则的趋同。四是系统性未足,公司法律形态的区分考量股东身份因素,带有浓厚的行政干预色彩,且因三部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并行而存在立法资源浪费、法律适用困难等问题。另外,我国特殊企业形态之股份合作制企业和合作社皆存在不同程度的公司化倾向,应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公司化改造,纳入公司法律形态范畴,或者回归原初企业形态,以实现区别对待基础上的良好规整效果。第六章整合延伸之前的研究成果,在分析总体环境的前提下,探讨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基本方向和具体路径。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迅速发展得益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也将依赖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生态环境完成蜕变。从市场“基础论”到市场“决定论”,我国的公司法律形态制度将被置于经济全球化的浪潮中进行检验,无疑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为此,新一轮的改革应充分把握制度竞争与发展的一般性规律,妥善处理好法律移植与创新的关系,努力朝着公司形态立法示范化、形态法定柔性化、形态区分结构化的方向迈进。至于具体完善路径,可以考虑从以下四个方面入手:其一,统一公司形态立法,尽快实现外商投资企业法与《公司法》的并轨,同时还原公司法的私法属性,取消国有独资公司的形态设置。其二,立足于实质性区分,以是否具有公众性为标准进行一级分类,并以是否上市交易为标准进行二级分类,对公司法律形态资源进行系统式整合。其三,扩大一人公司范畴,在非公众公司形态范畴内允许设立一人公司,并加强治理结构与形态功能的契合,减少强制性形态规范的使用。其四,设置常态的检讨委员会,致力于积极回应公司经济实践的需求,并增设独立的商事审判庭,加强以公司为中心的商事审判的实效性。
赵德江[6](2013)在《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在党和国家一系列方针政策的指引下,民营经济从无到有,从小到大,从弱到强。民营企业在我国是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而逐步成长起来的,经过三十多年的发展,现在正以其强大的生命力日益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亮点,这也是中国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的重要标志。当前,我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支撑国民经济高速增长的重要力量。近几年,国家陆续推出各项民营经济政策,充分表明了党和国家对我国经济形势和发展阶段判断的准确性、明确的政策指向性,说明我国现阶段和未来需要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壮大民营企业。当前,十八大胜利召开,十二五规划纲要业已颁布,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全面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刻不容缓,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重要组成部分的民营经济、民营企业如何实现可持续发展不仅是企业经营者、政府管理者关心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理论研究者探讨的热门话题。本文始终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从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出发,联系国内外相关理论,紧紧围绕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准确把握、清醒认识国内外经济社会形势,回顾历史、立足现实、展望未来、比较借鉴,对我国民营经济、民营企业进行多角度研究分析,对其可持续发展提出了发展方向和对策建议。本文认为,面向新阶段、继续坚定不移地坚持“两个毫不动摇”,坚决贯彻党的各项政策,全面落实十八大会议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的各项要求,继续解放思想,走科学发展之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民营企业的各项工作;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目标,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正确认识民营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在此基础上,解决相关问题,就能充分发挥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推动作用,谋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
弓联兵[7](2012)在《政治吸纳与组织嵌入 ——执政党统合私营企业的逻辑与路径分析》文中认为在政党与社会关系的视角下,中国的执政党与社会呈现出“政党统合”的关系形态。这一关系形态是由中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和中国共产党执政合法性的政治逻辑共同形成。从中国现代化的历史逻辑来看,中国需要一支可以凝聚和统合社会的组织化力量主导和推动现代化进程,从而保证现代化进程的有序展开。一般认为,具有现代性的政党组织是充当这种组织化力量的最佳选择。从执政合法性的逻辑来看,任何政党都需要从社会汲取执政资源以维系和巩固执政地位,这就要求执政党必须按照现代政治规则对分化的甚至分裂的社会进行必要的统合,从而实现对社会的有效治理。在“政党统合”形态里,执政党构建了一套以党为中心的组织结构,包括执政党自身的组织体系及外围组织体系。依靠组织的力量,执政党通过吸纳和嵌入两种基本的路径和方式统合社会。其中吸纳侧重于政党自下而上对社会力量的笼络和征募,将社会精英群体吸收到党的组织体系或执政体系;嵌入则侧重执政党的组织网络自上而下向社会空间的渗透和覆盖。通过吸纳和嵌入社会,使社会紧密围绕在执政党周边,从而保证党对社会的有效领导。本文基于“政党统合”的分析框架,以中国共产党与私营企业的关系作为考察对象,对中国的政党与社会关系展开论述。放权式改革后,社会拥有了一定的“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在此基础上,以私营企业为代表的新兴社会力量快速成长,时至今日,私营企业已成为中国经济社会结构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一方面,私营企业的成长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动力和资源,另一方面,私营企业的壮大从根本上改变了中国的经济社会结构,打破了既有的权力利益格局,对政党国家结构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因此,在社会发生根本性改变的事实下,如何将私营企业纳入政党国家的控制范围以内,发挥其建设性功能,抑制和防止其潜藏的反对性政治能量,是执政党在新的历史和社会条件下面对的战略性和策略性命题。从中国共产党的实践来看,对于作为新兴经济社会精英代表的私营企业主,执政党采取政治吸纳的策略有选择性地将一批具有较大经济社会影响力的私营企业主纳入自己的组织体系和执政体系,使其成为政党国家的有机组成部分,而非体制外的反对者。具体而言,一是中国共产党开放组织体系吸纳私营企业主中的优秀分子加入党组织,二是通过政治安排的方式把私营企业主安排进人大、政协甚至政府部门等机构。在吸纳私营企业主的同时,执政党通过组织嵌入的方式将党的组织网络向私营企业进行渗透和延伸,在社会自组织没有成型之前党组织率先占领了政治真空地带,从而保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在私营企业中拥有坚实的组织基础。从现代政党政治的逻辑来看,政党回归社会是政党扩大社会基础,争取社会支持的应有之意,从中国执政党的领导逻辑来看,党组织嵌入私营企业也是保证党在新兴社会领域领导优势的必然选择。但在社会成长成为不可逆的事实下,党组织嵌入私营企业的方式需要作出必要调适,与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建立党组织的背景和方式不同,党组织嵌入私营企业时受到外在组织环境的影响,在结构上转变为一个“无权力依托组织”,与此相应的是,在功能上,党组织的功能也不得不从政治功能转化为社会功能,即政治领导核心功能转化为社会服务和关怀功能。因此,对于长期执政的中国共产党来说,只有“回归社会”,转化组织功能,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才能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获得社会的有效支持。
苗加清[8](2010)在《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研究》文中研究说明私营企业主阶层是在当代中国改革开放和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伴随着私营经济的不断发展而逐渐形成的新的社会阶层,与当代中国原有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和知识分子阶层等传统阶级、阶层相比,私营企业主阶层有着特殊的社会地位和利益需求,相应地,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作为当代中国政治生活领域的新现象,也一直备受社会关注。私营企业主阶层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者和重要的统战对象,尽管摆脱不了私营经济和私营资本“人格化”代表的本质属性,但他们从来都是中国的社会公民,目前在总体上仍然属于人民的范畴,他们的政治参与具有一定的理论基础、经济前提、政策依据、主观需求和社会历史条件,因而,党和政府要在政治上容纳私营企业主阶层,有序扩大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而不能将其排除在政治体系之外。到目前为止,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实践经历了政治冷漠与政治体制之外徘徊、政治参与意识觉醒与无序有限参与、政治参与意识强化与有序扩大参与三个发展阶段,并且呈现出政治参与目的多重性、政治参与方式多样性、政治参与效果差别性等总体特征。同时,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也存在着立意不高、动力不足等问题,并且还存在着务虚性政治参与、非常态政治参与、非法性政治参与等现象,因而,党和政府又必须对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加以引导,把它控制在现有政治制度许可和容纳的范围之内。政治参与是把双刃剑,有效发挥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积极性,抑弊兴利,促进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合法化、有序化、制度化,一方面,要求私营企业主阶层自身必须主动加强自我认知,自觉规范财富运行方式,积极履行社会责任义务,努力创造出良好的政治参与前提条件,在此基础上,形成较为完整的政治参与自律规范,以合法、合理、合情的方式有序参与政治。另一方面,党和政府面对私营企业主阶层的不断变化及其政治参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必须审时度势,在塑造良好的社会舆情条件和合理协调社会各个阶层政治参与格局的同时,大力推进政治体制改革,通过体制调整和制度创新,实现党和政府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转变,为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政治参与提供良好的政治环境,在此基础上,积极引导私营企业主阶层合法、有序开展政治参与活动,及时将私营企业主阶层这股社会力量导入现有政治体系,使其成为推动中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文明进步的积极力量。
徐秉晖[9](2009)在《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文中认为本文以经济转型期为研究背景,力图对经济转型过程中经济与法之间存在的某些特殊关系进行诠释。从结构上看,文章首先研究了中国经济转型的模式及其特征,并对经济转型期的经济法本身调整进行了梳理总结;其次,在马克思的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的理论指导下,文章还研究了中国经济法在中国经济转型过程中对所有制结构、市场体系等方面所起的重要作用,并顺同研究了此种背景下经济法对税收体制、政府职能变革的调控;最后,文章以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的应然状态和应有功能作出展望,在这部分系统阐述了中国经济法在经济转型完成后经济法的新使命。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是中国经济转型与经济法的概述。在该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中国转型的阶段与特征,认为改革开放以来的经济转型主要以经济政策和经济规则作指导和保障,自20世纪90年代,经济转型所需各类制度陆续建立,经济法体系逐渐完备。21世纪后,经济转型进入纵深发展阶段,已有的经济法律制度适时进行废、改、立。中国作为渐进式经济转型的代表,与俄罗斯代表的激进式经济转型模式在转型背景、路径、方式、目标等方面存在巨大差异。中国经济转型具有分权、渐进、双轨、试点、政府主导以及目标层进等特征。其次,为拓宽研究视野,笔者对中西经济法进行了多方面的系统比较,认为中西经济法在产生背景、发展阶段、价值理念、法律特征等方面都存在明显差异,针对这些差异,文章分析指出,中国经济法所具有的这些特点是同我国经济转型模式的独特性息息相关的。在该章的最后一部分,笔者对中国经济转型特征与中国经济法特征之间的关系作了总结,认为经济转型的分权特征、渐进式模式、双轨制体制、试点型方式以及政府主导型等特征对于经济法的立法量、立法目标以及经济法相关理论发展都有着各种各样的关系。第二章是关于处于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研究。自新中国成立以来近四十年的时间经济法立法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各种经济立法不仅因滞后而显得不合时宜,而且经济立法本身的理论基础就缺乏说服力。经济立法在经济转型过程中发生了巨大转变,如从受制性立法到自主性立法、从立法主体的单一化到多元化和规范化、从立法程序的封闭化到民主化、从立法权限的模糊到明晰、从立法目的政治化到独立化等方面的转变,而对这些转变的研究正是我们研究新背景下经济法发展的重点之一。文章还认为,经济法在经济转型的背景下不仅存在以上转变,而且经济法最重要的东西,即立法内容也发生了质的飞跃,包括市场主体的地位调整、市场规制的方向转变、宏观调控的手段变化乃至税收法律、社会保险法律的巨大变化都表明经济法在经济转型环境下获得了新的活力。而在经济法的理论上,经济法的地位在短短十余年的时间里实现了从“大经济法”、“纵横经济关系统一调整论”到“经济行政法”、“综合部门法”再到现在的“国家调节法”、“需要干预论”的三次大转变,可以说,目前的经济法定位是比较理性的。最后,文章从司法实践的角度论述了经济法司法出现的新现象和新问题。文章指出,经济法司法因司法的难度和特殊性,以及中国法官、法院的现实局限性这些因素决定了中国经济法在司法方面仍然非常不成熟,文章分析了经济法司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第三章是经济法对中国经济转型的作用研究。在该部分,笔者首先从宏观的角度考察了经济法对商品市场、资本市场、劳动力市场等市场在形成和构建、规范和治理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其后,文章对经济法与所有制结构变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一般性描述。具体到中国,文章认为经济法对于非公有制经济的诞生、以体制外发展的方式发展以及制度环境保障等方面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不足的是,经济法在非公有制经济的市场准入和融资环境方面还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别待遇。而经济法对于公有制经济,尤其是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的改革也产生了重大影响。文章认为,经济法在促进国企改革的广度与深度、帮助国企实现从政府附属到市场独立主体的蝶变、国企内部的治理结构模式、产权明晰、资产监管等方面提供制度性保障和指引。其次,文章也论及到经济法在农村经济改革中的作用,认为经济法对包括家庭联产承包制、乡镇企业以及农村经合组织等在内的多种经济体发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文章也具体指出了这些制度保障在各种经济体运作过程中所起的实际效用。再者,作为经济转型的一大平衡木,税收体制也处于经济法的作用范围之内,而目前税收体制的改革方面正不断同经济法其他领域的改革融合,税法上长期存在的差别待遇正逐渐消除。最后,文章对经济法在政府职能变革领域存在的缺位、错位和到位问题进行论述。文章指出,在经济转型前期和中期,经济法的缺位和错位致使社会分配改革严重滞后,政府在合理公平分享改革成果上的职责未得到界定和约束;在经济转型后期,经济法的逐步到位,各种法的不断完善加快了政府的职能转变进度,切实保障了经济的实质公平和社会稳定。第四章是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的定位研究。在此部分,笔者首先对中外学者关于经济转型完成的标志作了一般性介绍,随后提出中国经济转型完成的标志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得以建立,具体体现为市场、政府、社会三种资源配置方式得到良性运行;经济增长模式从资本、劳动力型为主实现以生产驱动型经济增长模式为主;城乡之间、地区之间、行业之间、企业之间的制度差别待遇真正终结,实现制度公平;政府干预经济的权力和行为受到法律的有效界定和规制。其次,笔者认为经济转型完成后,国家仍需对经济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手段和媒介只能是经济法。最后,笔者从2008年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反思国家干预经济的必要性和经济法的价值理念及功能定位。认为,经济转型完成后,中国经济法符合法治的需要,成为一种公共意见,人本主义和法的有效性更充足。中国经济法的功能定位从经济转型中的构建培育市场、督促政府放权让利,服从经济改革的工具,向有效维护经济秩序、有力保障经济安全、合理配置经济资源、均衡发展经济、公平分享经济利益转变。中国经济法的国际竞争力和有效性将逐渐增强,并为中国经济的协调发展、均衡发展、共同发展、科学发展提供新的法律保障和助动。
金钟德[10](2007)在《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文中研究表明1999年8月30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完善企业立法的又一新成果,它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共同构成了我国市场主体的法律框架。《个人独资企业法》的颁布和实施,对于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和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但《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以来,尽管该法体现了鼓励发展的精神,但并没有出现人们预期的民间投资热。据有关主管部门分析,其主要原因有:有关法律法规宣传不够;缺乏具体投资导向;企业的权益和国家政策得不到落实。例如主管部门在前置审批时设置种种限制;有些登记机关要求投资人出具验资报告或在营业执照上体现注册资金;有些地方凭《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不能在银行申请贷款,或者银行在给个人独资企业设立账户时,只准设个人账户,不许设企业账户;有些税务机关不给个人独资企业发增值税发票等。因此,有关部门要严格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落实国家对发展中小企业的鼓励扶持政策,促进个人独资企业等中小企业的健康快速发展。个人独资企业是现代企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市场经济本质是法治经济,为发展我国市场经济,必须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本文从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原理的分析入手,以逻辑分析为主要方法,对我国现行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意义、主要内容以及该法律制度的特色等进行了系统的分析,内容包括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主体资格、事务管理、转让、继承、解散、清算等法律制度,并通过分析发现了《个人独资企业法》在市场准入、信用、融资、税收、事务管理、债务清偿、投资人财产责任、清算和刑法保护等方面存在着不利于个人独资企业发展的诸多问题。为此,在本文中着重并大胆地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总体策略和具体设想。
二、撑开民间投资保护伞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撑开民间投资保护伞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论文提纲范文)
(2)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3)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缩略语表 |
引言 |
一、研究对象 |
二、研究目的与意义 |
三、国内外研究现状 |
四、选题理由与研究方法 |
五、研究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界定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兴起及其价值取向 |
一、在国际争端解决体系中定位国际投资仲裁 |
二、国际投资仲裁机制的内涵与外延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概念及其意义 |
一、研究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考量 |
二、管辖权的词源考察及其界定 |
三、管辖权与可受理性的概念辩正 |
四、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管辖权原则 |
第三节 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区分对管辖权的影响 |
一、区分请求权基础对划定管辖权的意义 |
二、区分条约请求与合同请求的法律标准 |
三、国际投资仲裁庭对条约请求的管辖权 |
四、国际投资仲裁庭对合同请求的管辖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国际投资仲裁庭确立管辖权的条约基础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的管辖权规则体系 |
一、属物管辖权 |
二、属人管辖权 |
三、属时管辖权 |
四、管辖权合意 |
第二节 《华盛顿公约》体系下ICSID仲裁的管辖要件 |
一、ICSID投资仲裁的特殊性 |
二、存在ICSID可予管辖的法律争端 |
三、涉案争端系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端 |
四、争端产生于一缔约国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 |
五、当事双方书面同意提交中心仲裁 |
第三节 《华盛顿公约》以外非ICSID仲裁的管辖权 |
一、确立非ICSID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
二、国际投资争端的可仲裁性问题及其界定 |
三、仲裁庭对投资条约中仲裁条款的解释 |
四、主要的非ICSID投资仲裁选项 |
第四节 国际投资仲裁庭扩张管辖权的趋势及其矫正 |
一、仲裁庭扩张解读投资定义及其领土联系 |
二、仲裁庭利用特定条约条款管辖合同争议 |
三、限制仲裁庭管辖权过度扩张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冲突及其解决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成因分析 |
一、立法成因:国际条约认可投资者的直接诉权 |
二、经济动因:理性投资者出于私益“挑选条约” |
三、诉因糅合:条约与合同争端解决条款相交叠 |
四、仲裁权因素:仲裁庭肆意扩张行使管辖权 |
五、诱发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主客观原因小结 |
第二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具体表现形态 |
一、普遍性与专门性机构间的管辖权冲突 |
二、对称性与非对称性管辖权冲突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解决对策 |
一、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消极影响 |
二、预防及解决管辖权冲突的理念基础 |
三、消解国际投资仲裁平行程序的可选途径 |
四、解决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冲突的方案与对策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国际投资仲裁中的管辖权异议及其认定 |
第一节 仲裁庭对东道国反请求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反请求及其管辖权争议 |
二、公约文本及仲裁规则对反请求的规制 |
三、投资仲裁反请求的程序与实体问题 |
四、国际投资仲裁庭管辖反请求的实践观察 |
五、管辖反请求对重塑投资法平衡性的意义 |
第二节 仲裁庭对投资腐败争端的属物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的腐败问题及其争论 |
二、投资仲裁庭管辖腐败争端的实践发展 |
三、对仲裁庭拒绝管辖投资腐败争端的建议 |
第三节 仲裁庭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仲裁中对损失赔偿方式的关注 |
二、对精神损害的界定及其历史考察 |
三、投资者所提精神赔偿请求的管辖权分析 |
四、东道国提出精神赔偿反请求的仲裁管辖权分析 |
五、对国际投资仲裁庭损失赔偿计算问题的思考 |
第四节 仲裁庭对人权仲裁请求及抗辩的管辖权 |
一、国际投资法与人权法的断裂与关联 |
二、Urbaser诉阿根廷仲裁案所涉人权争端 |
三、仲裁庭对人权争端的管辖权认定及其推理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国际投资仲裁裁决作出后的管辖权审查 |
第一节 裁决作出后审查仲裁管辖权的主要方式 |
一、仲裁撤销制度与裁决不予执行的区分 |
二、执行阶段审查仲裁管辖权的主要考量 |
第二节 ICSID裁决撤销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 |
一、ICSID撤销程序的适用对象 |
二、撤销实践中对仲裁庭“明显越权”的阐释 |
三、对ICSID撤销程序的反思及其改革 |
第三节 执行程序中对投资仲裁管辖权的审查 |
一、投资仲裁裁决的分类及其执行的法律依据 |
二、依《华盛顿公约》承认与执行ICSID裁决 |
三、依《纽约公约》承认与执行非ICSID裁决 |
四、依法院地国内法审查仲裁管辖权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新发展对管辖权的影响 |
第一节 退出《华盛顿公约》对ICSID管辖权的影响 |
一、对国际公约缔约国是否享有退约权的争论 |
二、拉美国家退约实践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三、因退约引起的典型案例及其管辖权评述 |
四、退约引发的管辖权困境及其反思 |
第二节 英国脱欧对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挑战 |
一、欧盟国际投资法律体系的变革及其意涵 |
二、英国脱欧引发的投资法制冲突及其解决方案 |
三、英国脱欧对国际仲裁程序的直接影响 |
四、投资者就脱欧所致损失申请国际仲裁的预估 |
第三节 欧盟的投资法庭体系及中欧BIT谈判的进展 |
一、欧盟国际投资法庭体系的提出与构建 |
二、中欧BIT谈判的进展及其主要关注 |
三、欧盟投资法庭体系对中欧BIT谈判的影响 |
四、对中欧BIT争端解决条款谈判的展望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国际投资仲裁的中国实践与立场表达 |
第一节 中国涉及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法律规范 |
一、中国缔结国际投资条约的演进及其代际发展 |
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谈判的最新进展与前景 |
第二节 中方参与投资仲裁的总体评价—以管辖权为中心 |
一、中方当事人参与投资仲裁的案件概况 |
二、中外BIT中的限缩式仲裁条款及其解释 |
三、对修正限缩式争端解决条款的建言 |
第三节 中外BIT适用于港澳特区的争鸣与实践 |
一、港澳回归对中外BIT适用范围提出的拷问 |
二、谢业深诉秘鲁案及其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三、Sanum诉老挝案及其引发的管辖权争论 |
四、对中外BIT适用于港澳特区问题的建言 |
第四节 ICSID早期驳回程序中的管辖权审查 |
一、ICSID仲裁早期驳回程序及其启动标准 |
二、仲裁庭适用早期驳回程序的实践难点 |
三、安城公司诉中国案中的早期驳回程序 |
四、对早期驳回程序中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反思 |
第五节 中国仲裁机构拓展管辖投资争端的展望 |
一、将投资仲裁案件纳入管辖范围的主要考量 |
二、现有国际投资仲裁规则的结构对比 |
三、对中国机构管辖投资仲裁案件的预估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小企业行政指导政策工具选择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中小企业是当下中国社会最主要的经济力量 |
1.1.2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是政府的重要任务 |
1.1.3 市场化型构了不同以往的政府—中小企业关系 |
1.1.4 行政指导成为政府促进中小企业的主要方式 |
1.1.5 政策工具是实现中小企业政策目标的基本保证 |
1.2 中小企业行政指导政策工具选择研究的意义 |
1.3 研究问题的提出 |
1.4 研究目的 |
1.5 研究理论支撑 |
1.5.1 政府工具选择理论 |
1.5.2 结构—功能论 |
1.5.3 合作治理理论 |
1.6 研究方法 |
1.6.1 文献研究法 |
1.6.2 功能分析法 |
1.6.3 规范分析法 |
1.6.4 个案分析法 |
1.7 研究的技术进路 |
1.8 研究思路与研究内容安排 |
1.8.1 研究思路 |
1.8.2 研究内容 |
第二章 核心概念阐释与文献综述 |
2.1 核心概念界定 |
2.1.1 中小企业 |
2.1.2 行政指导 |
2.1.3 政策工具 |
2.2 文献综述 |
2.2.1 关于中小企业理论的研究综述 |
2.2.2 关于行政指导的研究综述 |
2.2.3 关于政府工具选择的研究文献 |
第三章 政府促进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模型建构 |
3.1 重思政府促进中小企业行为研究 |
3.2 分析单位 |
3.3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分类 |
3.3.1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清单” |
3.3.2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的形式分类 |
3.3.3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的内在特征分类 |
3.4 政策工具选择视角的确定 |
3.4.1 政策工具选择研究的不同视角 |
3.4.2 政策工具选择的研究途径 |
3.4.3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的特质 |
3.5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分析框架 |
3.6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的内在特征和适用条件 |
3.6.1 基本类型的中小企业政策工具的特征 |
3.6.2 基本类型的中小企业政策工具的适用条件 |
3.7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预期效果评估标准 |
3.7.1 评估标准的确定 |
3.7.2 政策工具基本类型选择矩阵 |
3.7.3 提出预设命题 |
3.8 中小企业政策执行网络与政策工具的选择 |
3.8.1 政策网络的涵义和视角 |
3.8.2 政策网络的政策执行途径 |
3.8.3 中小企业政策执行网络的特质 |
3.8.4 政策网络与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模型 |
第四章 中小企业政策目标及其与政策工具关系分析 |
4.1 结构—功能论的逻辑 |
4.2 结构—功能论的中小企业政策方法论意义 |
4.3 企业规模决定的多元多层级企业“金字塔”结构 |
4.3.1 多元多层级企业“金字塔”结构 |
4.3.2 多元多层级企业“金字塔”结构的内涵 |
4.4 中小企业的功能即中小企业政策的目标 |
4.4.1 扩大社会就业 |
4.4.2 维护公平、自由竞争 |
4.4.3 优化市场结构 |
4.4.4 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
4.4.5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 |
4.4.6 促进社会经济转型 |
4.4.7 保护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
4.4.8 维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 |
4.4.9 维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
4.5 中小企业政策目标的两个层面:价值层面和工具层面 |
4.6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性目标的实现路径 |
4.6.1 保护中小企业合法权益 |
4.6.2 改善中小企业经营环境 |
4.6.3 协调不同中小企业政策目标之间的冲突 |
第五章 中国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分析(1997-2017) |
5.1 中小企业政策的目标 |
5.1.1 中小企业发展的总体情况 |
5.1.2 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主要问题 |
5.1.3 1997-2017年中国中小企业政策的主要目标 |
5.2 中小企业政策的工具选择 |
5.2.1 1997年以来政府促进中小企业事务的发展历程 |
5.2.2 1997年以来中小企业政策工具汇总和分类 |
5.3 1997—2017年中国中小企业政策的效果 |
5.3.1 执行中小企业政策的成效 |
5.3.2 中小企业政策实施的不足 |
5.4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的内在特征分析 |
5.5 中小企业政策工具的效果评价 |
5.6 对改进中小企业政策工具选择的建议 |
5.6.1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开发信用政策工具 |
5.6.2 注重对信息性政策工具的运用,发挥非政府部门的作用 |
5.6.3 限制使用高强制性的规制性政策工具和经济性政策工具 |
5.6.4 创新政策工具 |
第六章 结论与展望 |
6.1 主要结论 |
6.2 研究展望 |
参考文献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公司法律形态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 问题的缘起 |
二、 研究的现实依据和意义 |
三、 理论研究综述 |
四、 本文的研究进路与创新之处 |
第一章 公司法律形态的逻辑基础 |
第一节 公司法人人格的解读 |
一、 公司的法人本质 |
二、 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有限责任的关系 |
三、 公司法人人格内涵的界定 |
四、 独立人格要素的重新认识 |
第二节 公司社团理论的修正 |
一、 公司的社团特性 |
二、 一人公司对社团性的挑战 |
三、 社团本质属性之于公司的否定 |
四、 团体组织要素的重新认识 |
第二章 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西方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变迁 |
一、 公司雏形:古罗马时期至 15 世纪 |
二、 近代公司:15 世纪至 19 世纪末期 |
三、 现代公司:19 世纪末期至今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历史沿革 |
一、 近代公司:新中国成立以前 |
二、 现代公司:新中国成立以后 |
第三节 公司法律形态演进的动力机制 |
一、 商业实践与法律制度的矛盾运动 |
二、 客观必然与主观能动的有机结合 |
三、 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合力作用 |
第三章 公司法律形态的分类模式 |
第一节 以治理结构区分为主的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一、 英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二、 美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第二节 以责任形式区分为主的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一、 法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二、 德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三、 日本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四、 韩国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 |
第三节 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的比较与启示 |
一、 不同公司法律形态分类模式的差异 |
二、 公司法律形态体系与公司法的立法结构 |
三、 公司法律形态体系与公司法的规范配置 |
四、 公司法律形态多样化发展的必然性 |
五、 公司法律形态的制度移植与本土化问题 |
第四章 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理念与原则 |
第一节 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理念 |
一、 基于自由主义的公司个人论 |
二、 基于社群主义的公司社会论 |
三、 公司个人论与公司社会论的辨证关系 |
四、 公司社会责任理念的考量 |
第二节 公司法律形态设定的基本原则 |
一、 效益优先原则 |
二、 有限自治原则 |
三、 区分设计原则 |
四、 动态回应原则 |
第五章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体系的审视与思考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的基本类别 |
一、 有限责任公司 |
二、 一人公司 |
三、 国有独资公司 |
四、 股份有限公司 |
五、 上市公司 |
六、 外商投资公司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体系存在的问题 |
一、 公司法律形态的区分度不强 |
二、 公司法律形态的类型化过严 |
三、 公司法律形态的效益性受制 |
四、 公司法律形态的系统性未足 |
第三节 我国特殊企业形态的公司定位分析 |
一、 股份合作制企业 |
二、 合作社 |
第六章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图景展望 |
第一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总体环境 |
一、 改革背景:从市场“基础论”到市场“决定论” |
二、 改革主题:制度竞争与发展 |
三、 改革手段:法律移植与创新 |
第二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基础命题 |
一、 公司形态立法的示范化 |
二、 公司形态法定的柔性化 |
三、 公司形态区分的结构化 |
第三节 我国公司法律形态改革的具体构想 |
一、 统一公司形态立法,还原公司法的私法属性 |
二、 立足于实质性区分,进行系统式形态资源整合 |
三、 扩大一人公司范畴,加强治理结构与形态功能的契合 |
四、 设置常态的检讨委员会,增设独立的商事审判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6)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中文文摘 |
目录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第二节 相关研究评析 |
一、关于民营经济的研究 |
二、关于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研究 |
三、关于民营企业创新研究 |
四、评析小结 |
第三节 研究思路及方法 |
一、本文研究思路 |
二、本文研究方法 |
第四节 创新点与今后努力方向 |
一、本文创新点 |
二、努力方向 |
第一章 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理论基础 |
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马克思主义经济理论有关论述 |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有关论述 |
第二节 西方经济学相关理论 |
一、可持续发展理论 |
二、企业可持续发展理论 |
三、企业性质理论 |
四、企业竞争力理论 |
五、企业创新理论 |
第二章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实践历程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学理厘定 |
一、民营经济 |
二、民营企业 |
三、私营企业 |
第二节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阶段历程 |
一、改造阶段(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改造完成) |
二、初创阶段(20世纪80年代~90年代初) |
三、成长阶段(20世纪90年代初~21世纪初) |
四、成熟阶段(21世纪初~) |
第三节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体制历程 |
一、建国初期毛泽东经济思想下的所有制关系 |
二、改革开放后邓小平经济思想下的所有制关系 |
三、中共十五大后江泽民经济思想下的所有制关系 |
四、小结 |
第四节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政策历程 |
一、从“补充论”到“基本经济制度”(十二大至十五大政策变化) |
二、从“两个毫不动摇”到“完善基本经济制度”(十六大至十八大政策变化) |
三、小结 |
第三章 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提出 |
第一节 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分析 |
一、宏观层面:经济形势分析 |
二、基于发展趋势:提出可持续发展问题 |
第二节 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微观分析 |
一、微观层面:企业运行分析 |
二、基于发展现状:提出可持续发展问题 |
第三节 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性分析 |
一、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性 |
二、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可能性 |
第四章 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现状 |
第一节 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现状和特点 |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发展现状 |
二、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发展的特点 |
第二节 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地位和作用 |
一、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 |
二、当前我国民营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 |
三、小结 |
第三节 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问题 |
一、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宏观性问题 |
二、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面临的微观性问题 |
三、小结 |
第五章 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一节 影响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宏观环境及政策因素分析 |
一、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履行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二、民营企业宏观环境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影响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微观机制及运行因素分析 |
一、民营企业文化建设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二、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培育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三、民营企业人力资源构建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四、民营企业企业家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五、民营企业品牌打造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六、民营企业治理结构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七、民营企业战略管理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八、民营企业多元化经营对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分析 |
九、小结 |
第六章 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实施和前景 |
第一节 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和十二五规划纲要 |
一、贯彻落实十八大精神、走科学发展路以推动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 |
二、贯彻落实十二五规划、落实各项要求以推动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 |
三、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继续解放思想以推动民营经济可持续发展 |
四、小结 |
第二节 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若干建议思考 |
一、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做好民营企业的“三个提高” |
二、以创新型国家建设为目标,落实民营企业的“五项措施” |
三、以以人为本为核心,建立科学的人才制度 |
四、以走出去为战略,提升国际竞争力 |
第三节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构建民营企业创新体系 |
一、我国民营企业实施创新发展的有利环境 |
二、我国民营企业实施创新发展的优势 |
三、我国民营企业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新思路 |
四、小结 |
总结与展望 |
第一节 总结 |
第二节 展望 |
参考文献 |
政策报告类 |
着作文献类 |
学术期刊类 |
报纸网站类 |
国外文献类 |
攻读学位期间承担的科研任务与主要成果 |
致谢 |
(7)政治吸纳与组织嵌入 ——执政党统合私营企业的逻辑与路径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 问题的提出 |
二 研究对象 |
三 文献综述 |
四 研究思路与方法 |
第一章 政党统合:一个分析框架 |
一 政党与社会关系 |
1. 政党及政党的社会功能 |
2. 政党与社会关系的政党类型学分析 |
3. 统合主义视野中的政党与社会 |
二 中国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及其形成逻辑 |
1. 中国政党与社会关系形态演变 |
2. 现代化:政党统合社会的历史逻辑 |
3. 执政合法性:政党统合社会的政治逻辑 |
三 以政党为中心:政党统合社会的组织结构 |
1. 核心组织结构 |
2. 外围组织结构 |
四 吸纳与嵌入:政党统合社会的双向路径 |
1. 自下而上:吸纳型统合 |
2. 自上而下:嵌入型统合 |
第二章 私企成长:动力与空间 |
一 运动式改造与革命后社会建设 |
1. 阶级动员与工商业改造 |
2. 组织化与总体性社会 |
二 唤醒的力量:放权式改革与私企再生 |
1. 体制困境与边缘化突破 |
2. 政策法规创新:私企成长的资源与空间 |
三 承认的身份:意识形态的调适与接纳 |
1. 意识形态困境与调适 |
2. 从排斥到包容:私企身份的变换 |
四 行动者归来:私营企业的经济社会能量 |
第三章 政治吸纳:逻辑与结构 |
一 精英生产与政治吸纳 |
1. 新经济精英成长:循环与再生产 |
2. 政治吸纳:经济精英的政治化 |
二 “红色资本家”:私营企业主的组织身份 |
1. 组织吸纳:从排斥到开放 |
2. 选择性征募:机制与方式 |
三 政治安排:资格条件与安排体系 |
1. 政治安排的资格条件 |
2. 政治安排体系 |
四 体制内参与:自主行动的逻辑与策略 |
1. 资源依赖与体制内参与 |
2. 基层政治参与:个体行动与体制吸纳 |
3. 社会自组织:在限制与统合之间 |
第四章 组织嵌入:资源、结构与功能 |
一 “支部建在连上”:政治整合与路径依赖 |
1. 政党组织网络扩展与政治整合 |
2. 社会自主空间与政党组织渗透 |
二 无权力依托组织:资源与结构 |
1. 组织资源:政策、关系与成员 |
2. 党组织与企业治理结构:冲突与耦合 |
三 党组织行动逻辑变换与功能转化 |
1. 从主导到配合:党组织行动逻辑变换 |
2. 从领导到服务:党组织功能转化 |
结论 回归社会:政党与社会关系重构 |
参考文献 |
致谢 |
(8)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的提出 |
1.2 重要概念的界定 |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评述 |
1.4 研究视域、方法与内容 |
1.5 研究的意义 |
第二章 私营经济的发展与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形成 |
2.1 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 |
2.1.1 “私营企业”的基本内涵 |
2.1.2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私营企业的发展轨迹 |
2.1.3 当代中国私营企业的基本状况 |
2.1.4 增强对当代中国私营企业的理性认知 |
2.2 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总体特征 |
2.2.1 马克思主义阶级阶层理论及其发展运用 |
2.2.2 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形成的判断标准 |
2.2.3 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总体特征 |
2.3 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与地位 |
2.3.1 马克思主义评价阶级阶层的基本方法 |
2.3.2 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属性 |
2.3.3 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的基本地位 |
第三章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依据 |
3.1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及其发展运用 |
3.1.1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的基本内容 |
3.1.2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在当代中国的发展 |
3.1.3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理论的现实启示 |
3.2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经济前提 |
3.2.1 经济基础与政治参与的辩证关系 |
3.2.2 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财富来源与性质 |
3.2.3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经济根源 |
3.3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客观依据 |
3.3.1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国家制度依据 |
3.3.2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法律政策依据 |
3.3.3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政党理论依据 |
3.3.4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环境设施条件 |
3.4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主观条件 |
3.4.1.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意识条件 |
3.4.2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动力源泉 |
3.4.3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能力条件 |
3.5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历史观照 |
3.5.1 西方资产阶级政府是“富人俱乐部” |
3.5.2 中国历史上存在“商而优则仕”现象 |
第四章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现状 |
4.1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实践进程 |
4.1.1 政治冷漠与政治体制之外徘徊阶段 |
4.1.2 政治参与意识觉醒与无序、有限参与阶段 |
4.1.3 政治参与意识强化与有序、扩大参与阶段 |
4.2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总体特征 |
4.2.1 政治参与目的的多重性 |
4.2.2 政治参与方式的多样性 |
4.2.3 政治参与效果的差别性 |
4.3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重要意义 |
4.3.1 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的政治参与理论 |
4.3.2 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发展 |
4.3.3 为私营经济发展不断注入新的动机与活力 |
4.4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问题和不足 |
4.4.1 政治参与的立意不高 |
4.4.2 政治参与的动力不足 |
4.4.3 存在非常态政治参与现象 |
4.4.4 存在非法性政治参与现象 |
4.5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发展趋势 |
4.5.1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主体因素变化趋势 |
4.5.2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客观因素变化趋势 |
4.5.3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实践发展趋势 |
第五章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自律规范 |
5.1 私营企业主阶层的财富运行规范 |
5.1.1 合理控制资本的运行界限 |
5.1.2 理性对待资本“原罪”问题 |
5.1.3 树立正确的财富道德观 |
5.2 私营企业主阶层的社会行为规范 |
5.2.1 塑造良好的社会行为规范 |
5.2.2 与其他社会阶层和睦相处 |
5.2.3 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 |
5.3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实践规范 |
5.3.1 树立正确的民主观和政治参与观 |
5.3.2 遵循依法、有序的政治参与原则 |
5.3.3 处理好参政、从政与经商的关系 |
第六章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引导措施 |
6.1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引导理论及其发展 |
6.1.1 马克思主义政治参与引导理论的基本点 |
6.1.2 当代中国引导公民政治参与的实践经验 |
6.2 引导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基本原则 |
6.2.1 坚持和服从党的统一领导原则 |
6.2.2 坚持社会主义政治方向的原则 |
6.2.3 坚持循序渐进有序扩大的原则 |
6.3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舆情引导 |
6.3.1 理论界要站稳基本的政治立场 |
6.3.2 社会公众要回归政治认识理性 |
6.3.3 媒体宣传要把握正确舆论导向 |
6.3.4 党和政府要加强舆论政策指导 |
6.4 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实践引导 |
6.4.1 优化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政治环境 |
6.4.2 协调私营企业主阶层与其他社会阶层的关系 |
6.4.3 拓展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渠道 |
6.4.4 加强对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的协调指导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的研究成果及发表的学术论文 |
(9)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本文的选题思虑及相关研究的现状 |
二、本文的逻辑架构 |
三、本文的创新性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经济转型与中国经济法概论 |
第一节 中国经济转型的阶段与特征 |
一、经济转型及相关概念辨析 |
二、中国经济转型的的启动与推进 |
三、中俄经济转型模式比较 |
四、中国经济转型的特征 |
第二节 中西经济法的比较及特征 |
一、中西经济法生成背景比较 |
二、中西经济法发展阶段比较 |
三、中西经济法理念比较 |
四、中西经济法特征比较 |
小结 |
第三节 经济转型特征与经济法特征之间的关系 |
一、分权性使得地方经济立法量多权大 |
三、双轨制使得经济法律出现差别待遇 |
四、试点性使得经济法律试行试点 |
六、目标层进性使得经济法理论迟滞 |
小结 |
第二章 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进路 |
第一节 经济法立法的变迁 |
一、经济立法变迁概述 |
二、经济立法随经济转型而完善 |
小结 |
第二节 经济法内容上的完善 |
一、经济法内容变化的总体特征 |
二、经济法具体法律制度的完善 |
小结 |
第三节 经济法司法上的变迁 |
一、对经济法司法的实证研究 |
二、对经济法司法的理论探讨 |
第四节 经济法守法上的变化 |
一、民众守法状况分析 |
二、第三、四部门有效增进守法 |
小结 |
第三章 经济法调控下的中国经济转型进路 |
第一节 经济法与市场体系的构建与完善 |
一、经济法与商品市场 |
二、经济法与资本市场 |
三、经济法与劳动力市场 |
四、经济法构建完备市场体系的局限性 |
第二节 经济法与所有制结构变革 |
一、经济法与所有制概述 |
二、经济法与非公有制经济 |
小结 |
第三节 经济法与国有企业制度改革 |
一、国有企业的概念 |
二、经济法与国企独立主体资格的完备 |
三、经济法与国企内部治理结构完善 |
四、经济法与国企监管体制建设 |
五、经济法与国企退市机制构建 |
小结 |
第四节 经济法与农村经济改革 |
二、经济法与乡镇企业 |
三、经济法与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
小结 |
第五节 经济法与税收体制改革 |
一、税法推进税收成为基本财政收入 |
二、经济法与税收差别待遇 |
小结 |
第六节 经济法与政府职能改革 |
一、经济转型与政治体制改革 |
二、经济法与政府结构变革 |
三、经济法与政府权力配置 |
四、经济法与政府调控手段 |
小结 |
第四章 经济模式定型后的经济法展望 |
第一节 经济转型完成的标志 |
一、中外学者观点概述 |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的标志 |
第二节 经济转型完成后仍需要经济法 |
一、经济需要国家干预 |
二、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主要媒介 |
第三节 经济转型完成后的经济法 |
一、经济法功能的新定位 |
小结 |
二、经济法的应然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10)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目的 |
1.2 研究范围 |
1.3 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一般原理 |
2.1 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与特征 |
2.2 个人独资企业与其他类似企业的区别 |
2.3 个人独资企业的组织制度 |
2.4 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制度 |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理基础及价值取向 |
3.1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法理基础 |
3.2 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价值取向 |
第四章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现行法律制度 |
4.1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立法意义 |
4.2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主要内容 |
4.3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特色 |
第五章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
5.1 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
5.2 完善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具体设想 |
第六章 结论 |
致谢 |
参考文献 |
四、撑开民间投资保护伞 ——《个人独资企业法》实施(论文参考文献)
- [1]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的反避税尺度——从财税[2003]158号文看个人所得税反避税的政策困局[J]. 曹映平,胡邵峰,王维顺. 税法解释与判例评注, 2019(02)
- [2]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3]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研究[D]. 张建. 中国政法大学, 2018(10)
- [4]中小企业行政指导政策工具选择研究[D]. 陶青德. 兰州大学, 2018(11)
- [5]公司法律形态研究[D]. 赵吟. 西南政法大学, 2014(07)
- [6]我国民营企业可持续发展问题研究[D]. 赵德江. 福建师范大学, 2013(09)
- [7]政治吸纳与组织嵌入 ——执政党统合私营企业的逻辑与路径分析[D]. 弓联兵. 复旦大学, 2012(03)
- [8]当代中国私营企业主阶层政治参与研究[D]. 苗加清.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0(01)
- [9]论经济转型中的中国经济法[D]. 徐秉晖. 西南政法大学, 2009(07)
- [10]论我国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完善[D]. 金钟德. 延边大学, 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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