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十月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评析(论文文献综述)
王冠[1](2020)在《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文中研究表明社会危害性是传统刑法理论的基本概念。本文试图对这一传统概念的细致梳理,给出新的内涵,并由此展开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挖掘和体系构建。简而言之,命题核心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叙述当前我国刑法理论中应如何界定社会危害性概念?以及如何判断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第二,提出社会危害性具有去罪功能。刑事违法性是形式判断标准,社会危害性是价值判断依据。刑事违法性是入罪的规范评价,而社会危害性是去罪的价值评价。第三,论证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与犯罪概念、犯罪构成、犯罪阻却事由是何种关系?第四,阐述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常见的表现类型。除去导论与余论外,本文共有六个章节构成,具体如下:导论部分,概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及去罪理论的研究现状,并简单介绍本文的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第一章是社会危害性概念的梳理和反思。从词源考据和历史沿革的角度对社会危害性概念在刑法上的起源进行了梳理,厘清了社会危害性在前苏联刑事立法上的演变,简述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前苏联和主要欧洲大陆国家刑法史上的发展,为社会危害性理论研究作了铺垫。简论我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引入和承继的政治原因和法律原因。第二章主要是厘定社会危害性概念。我国刑法是以社会本位观为基本价值观的。在社会本位刑法观的指导下,社会危害性是指对维护社会整体生存和发展所需要的公共利益的客观损害。社会危害性以客观损害为核心要素是修正刑法客观主义的逻辑延续。基于修正的客观主义刑法立场,刑法中的社会危害性应该客观化,不应包含人身危险性等主观要素。以社会本位刑法观为价值取向,以修正刑法客观主义为基本立场,从二次违法性原理的角度论证了社会危害性不会导致罪刑擅断、不会影响刑法人权保障机能的实现,进而不应被逐出注释刑法学。第三章提出社会危害性具有去罪功能。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内容与形式、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的关系。无论刑事立法上的归纳逻辑,还是刑事司法上的演绎逻辑,均导致刑事违法性评价具有不周延性。正是因为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不周延性,所以存在具备刑事违法性但欠缺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因此,在犯罪认定中需要以社会危害性作为价值判断依据,进而发挥其去罪功能。无论是国外刑法理论中的实质违法性与可罚的违法性理论,还是我国刑法中的“但书”规定和构成要件实质化,均说明了社会危害性在犯罪认定原理上具有去罪功能。第四章是论证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的价值判断依据应当如何具体把握。以损害为核心的社会危害性概念本身具足规范性、实体性、刑法专属性,且具有相对明确的判断标准,能够充当犯罪认定体系中的独立价值判断机能,不应当予以抛弃。社会危害性是对社会利益的侵害,本质是一种损害。因此,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仍然是损害。在刑事立法层面,进入刑法评价视野的损害行为依然是需要按照前置法穷尽且无效规则予以判断,即在处罚种类和处罚程度均用尽尚不能达到规制效果时,才能认定其具有刑法上的社会危害性,进而予以审慎考察适用刑罚。在刑事司法层面,犯罪认定依然需要依据追诉标准和客观损害,实质地判断是否存在刑事立法时所预设的可罚社会危害性。如果没有,则应予以去罪化处理。第五章是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四要件理论模式下,犯罪构成是犯罪认定的唯一标准和规格,故而社会危害性不应在犯罪构成之外发挥其去罪功能。反之,则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容易导致肆意入罪的风险。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构成内部犯罪客体要件的去罪功能评价要素。否认犯罪构成中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要素,则会导致“但书”无用。在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中,刑事违法性先于社会危害性判断,刑事违法性是入罪判断,而社会危害性是去罪判断。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可以对进入犯罪圈行为进行去罪化,一定程度上矫正了过度刑法或者刑法万能主义的弊端。对于前置法与刑法的法律价值冲突,刑法以社会危害性为自身的价值判断依据,有时可以得出前置法不一样的价值判断结论,即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与“但书”属于“表里关系”,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是犯罪构成价值否定判断功能的集中体现,理顺了“但书”与犯罪构成的冲突。犯罪阻却事由正是因为满足了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要素,所以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阻却了犯罪的成立。第六章是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具体表现类型。对于预备犯,预备犯处罚范围包括:一是预备行为所针对的是刑法重大利益,如针对国家利益、公共安全、重大人身利益等。二是预备行为本身属于情节恶劣、情节严重的程度。三是预备行为停止属于极为偶然的客观因素,预备行为通常情况下具有极高的概率发展成为着手以后的实行行为。四是预备犯的犯意较为坚定,虽因客观原因被迫停止,但仍会再次寻找机会继续实施未完成的犯罪行为的。对于上述以外的预备犯,不具有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应予以去罪化处理。对于未遂犯,预备行为实行化类犯罪的未遂犯、帮助行为正犯化类犯罪的未遂犯,均应予以去罪。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犯罪中止,同时具备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节的,也应予以去罪化处理。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本身不具有致害的可能性或者可能性极小,不仅不值得科处刑罚也不值得予以定罪。对于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从属性表明其具有去罪的空间。被教唆者犯意没有转化为行为之前的教唆未遂、教唆预备、教唆中止均不具有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并非所有的帮助行为均具有可罚的社会危害性,帮助行为可罚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可以从是否存在密切而确定的共同犯意联络、利益侵害的当场特征、紧密的促进作用等方面予以把握。对于不具有可罚社会危害性的帮助行为,应该予以去罪化处理。对于抽象危险犯的认定,在刑事违法性层面完全接受行政不法的判断标准,不作针对性的价值判断,而是将某些情况下的价值否定判断交给犯罪客体中的社会危害性要素去评价。当行政不法标准与刑法的价值判断(社会危害性判断)不一致时,应当以不具有刑法上可罚的社会危害性为由而评价为不符合犯罪构成,进而去罪化。
罗长胜[2](2010)在《湖南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调研报告》文中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和实施,是我国道路交通法制建设历程中的一座里程碑,掀开了我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事业全面走向法治时代的崭新一页,一定程度上改变了过去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制不健全、缺少必要的、高层次的法律依据的尴尬局面。交通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以后,剩下的核心问题就在于如何落实和实施。正如美国社会法学家庞德所说:“法律的生命在于它的实行”①。因此,深入研究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在实施过程中的具体问题,以便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管理法制建设,是一项具有现实意义的重要课题。在阐述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重要意义的基础上,文章指出了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是时代发展的内在要求、是保障民生的直接体现、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是社会和谐的切实保障。通过广泛调查研究,本文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得的新成效进行了归纳,主要是:控制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率、保护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道路交通社会化管理有了新突破、提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化水平、改善了交警的执法形象。在总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意义和分析新法取得的成效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给予了认真剖析,并指出现阶段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多头执法现象严重、执法难到位、权责定分不明、农村交通安全管理是软肋、交警执法困难多。最后,本文从如何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的角度出发,从六个方面提出了对策:一是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二是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环境;三是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四是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五是建设保障有力、尽职履责的公安交警队伍;六是不断提高公安交通执法的科技水平。
刘锐[3](2005)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 ——兼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文中研究表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颁布实施,不仅没有终结道路交通事故领域的争论,反而制造了更多的问题。毫无疑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功过是非皆因其第 76条而生。第 76 条规定了机动车侵权归责和强制保险两个基本制度,遗憾的是这两者都存在严重的问题。因此有必要对第 76 条进行检讨,并在检讨的基础上重新构造。同时,与第 76 条紧密相关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在制定,因此对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讨论显得十分必要。论文除导论外,共分五章。 第一章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的立法背景。该章主要介绍了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立法与实践,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和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的演变。研究结果表明:第 76 条是在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处境十分艰难,相关立法严重混乱且不利于受害人的背景下通过的,因此其理应担当生命守护神和治乱的重任。 第二章为评析之一——归责原则。该章首先论述了过错责任和严格责任二者之间的关系及严格责任的正当性基础,然后介绍了各国、各地区机动车责任制度,在此基础上,对第 76 条进行了评析。研究发现: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划分仅仅是理论上的,在实践中它们是一个连续的整体,它们在纯粹形式上是代表了一个连续系列的两端。严格责任绝不是同一种类的,它包括了不同的责任类型。严格责任和过错责任的差别没有想象的那么大。找寻本来就不存在的各要件、各概念的边界自然是徒劳的。因此对第 76 条究竟是严格责任抑或其他类型责任的争论的意义并不大。不同的严格责任类型的责任基础并不相同。机动车事故是最适合课予严格责任的领域,危险、受害人保护、风险或损失的分散是最为主要的支持理由。不过,值得指出的是,责任的严格化也应当有限度,各国的立法和实践已经充分反映了这一点。第 76 条关于侵权归责原则的规定存在三大缺陷:一是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缺失;二是缺乏责任主体的规定;三是超过保险责任限额时因撞的对象不同而异其规定,尤其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极其严格的责任规定不仅缺乏科学性,而且严重脱离中国国情。 第三章为评析之二——强制保险。本章首先介绍了各国、各地区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模式。然后讨论了强制保险面临的挑战和正当性基础。在此基础上,就第 76 条关于强制保险的规定进行了评析。研究发内容提要 2现: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所实行的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两种模式在保险原理、运作机制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但二者的立法目的都在于给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提供迅速、便捷和基本的保障,因此主要以人身损害中的医疗、丧葬、收入损失等为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强制保险涉及限制投保人财产权的问题,因此必须适度。第 76 条关于强制保险制度的规定存在两大制度缺陷:其一,该条是强制责任保险和强制无过失保险强行结合的怪胎,不仅理论上混乱不堪,而且忽视了中国实际。虽然《道路交通安全法》明示采纳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但从该条规定的内容来看,更像是无过失保险制度。因为第 76 条不仅将责任保险的三方关系简化为保险人和受害人的两方关系,而且规定保险人对于受害人的损害承担直接、绝对的赔偿责任;其二,第 76 条兼有强制过度与强制不足之嫌。一方面强制所有机动车投保,将财产损害、精神损害等纳入强制保险保障范围,以及令保险公司承担没有任何抗辩事由的绝对责任等的规定不仅违背法学原理,而且有违中国国情,有强制过度之嫌。另一方面,仅仅将强制保险保障的受害人范围限定于“第三者”又有强制不足之嫌。第四章为下位阶法对第 76 条的回应与第 76 条的重构。认为第 76 条的确存在严重的问题,但这种问题的解决也应当“依法”进行。因此,无论是已经实施的北京等地方的地方性法规,还是正在制定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都不应当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正。遗憾的是,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的北京等地方的地方性法规已经实施,即将出台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相抵触似乎也将成为现实。中国的机动车事故领域可能再次陷入“诸法割据”的混乱局面。此外,不可否认,目前局势的失控皆与“第 76 条”有关,因此必须对“第 76 条”进行重新构造。考虑到我国的法律传统,投保人、保险人的承受能力及多年的强制责任保险实践,借鉴他国立法和实践的成功经验,我国应采过错推定的责任原则和强制责任保险模式,并且将强制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仅仅限定在人身损害赔偿中的医疗、丧葬、收入损失、被抚养人抚养费等基本保障的范围内,排除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第五章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全文结论。《中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正在进行中,虽然有人主张通过该条例的制定纠正第76 条的立法缺陷,但这一思路肯定是行不通的。唯一的出路仍然是通过对第 76条的重构,在全新的框架内构造符合中国国情的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亦即这一制度必须根据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的立?
胡月军[4](2019)在《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文中研究表明贵州省黔东南州是全国苗族侗族人口最集中地区,近年来,该州法院系统紧紧围绕民族和山区两大特点,延伸司法为民服务,坚持把法治方式与群众路线结合起来,探索实践具有山区民族特色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2012年8月,榕江县人民法院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本里村建立“社会法庭”。研究作为西部欠发达山区侗族聚居的本里村“社会法庭”,对于研判与其经济、社会、民族情况相同类型的少数民族村寨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及基层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除了“导论”和“结论”部分,本文共分五章。“导论”部分主要介绍了选题缘由与价值、“社会法庭”等研究综述、本文研究方法。本里村距离榕江县城较远、山林资源丰富、村民家庭经济呈现半耕半工模式、侗族文化厚重、村支两委在村庄事务处理中处于领导支配地位。第一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本里村“社会法庭”是榕江县人民法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任务要求,在创新实践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过程中借鉴河南高院“社会法庭”建立的。第二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运用社会场域理论,分析了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村支两委、榕江法院之间的关系。分析表明,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的重要依据之一就是村规民约,与村支两委关系密切,受榕江县人民法院业务指导。第三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本里村“社会法庭”本质属性是人民调解组织。按照功能发挥领域划分标准,可以将其功能区分为法律功能、政治功能、社会功能。其中,法律功能包括纠纷解决功能、法制宣传教育功能、预防违法犯罪功能;政治功能包括社会动员功能、政治宣传功能、基层治理功能;社会功能包括弘扬和合传统文化功能、伦理道德教化功能。第四章“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涉及启动方式、调解原则。启动方式包括主动启动和依申请启动。调解纠纷遵循平等自愿原则、合法原则、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包括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第五章“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重点围绕本里村最难调解且最多的山林纠纷、家庭婚姻纠纷两大类型以及其他类型纠纷进行了分析解读,并对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进行了研究。研究表明,本里村山林纠纷多发且难以调解,既有历史原因,又有现实经济利益原因。本里村离婚纠纷多发,表明在国家体制转型与社会变迁加剧背景下当地农村家庭婚姻价值发生了变革。本里村乡村熟人社会特征以及村民进行解决纠纷“成本—收益分析”是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的原因。“结论: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人民法院创建“社会法庭”是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将司法触角下沉到基层,将民间社会解纷主体纳入法院建构的解纷体系从而提升基层社会矛盾纠纷解决与基层治理法治化水平的一种实践。对于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未来走向而言,应该将“党政主导下多元主体合作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与“法院主导下乡村层面的法治化治理”两种实践路径有机结合起来,充分引入基层社会治理资源,采用诉外多元调解与诉讼相互衔接方式,多元主体共同构筑党政主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治理格局。
汤素娥[5](2019)在《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研究》文中研究表明人民创造历史,劳动开创未来。中华民族是勤于劳动、善于创造的民族。正是因为劳动创造,我们拥有了辉煌的历史;也正是因为劳动创造,我们拥有了今天的成就,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战略高度上审视劳动是“推动人类社会进步的根本力量”,强调“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新时代也是干出来的”,“人世间的一切幸福都是要靠辛勤的劳动来创造”,明确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归根到底要靠辛勤劳动、诚实劳动、科学劳动”,赋予了劳动更多首创性、生动性、科学性的时代内涵、美好展望、切实要求,形成了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如何深入研究和全面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捋顺其生成源流、廓清其内容构件、探究其理论品格、查摆其现实挑战、审思其实践要求,这对党中央在新时代团结带领广大劳动人民向劳动要精神力量、向劳动要社会实践、向劳动要文明素质、向劳动要生产力、向劳动要核心价值观,奋力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蕴和实践价值。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生成源深流长。从理论渊源上看,得益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和斯大林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劳动学说的涵养;从价值传承上看,是对中国共产党历任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和胡锦涛劳动论述的赓续;从文化涵育上看,深受中华优秀传统劳动伦理、中国共产党劳动文化、红色革命家庭美德的影响。从实践养成上看,离不开习近平自身在知青岁月、地方从政、治国理政等不同时期工作岗位的劳动锻造。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内容博大恢弘。其中,劳动价值论,阐述了劳动创造人类文明、劳动铸就“中国梦”、劳动成就人的价值。劳动精神论,披述了目标层面的科学劳动、体面劳动、幸福劳动的理想状态;理念层面的尊重劳动、崇尚劳动、热爱劳动的德性态度;行为层面的辛勤劳动、诚实劳动、创造性劳动的实践道义。劳动主体论,沥述了扞守劳动群众的主体地位、发扬劳动群众的精神引领、助力劳动群众的全面发展。劳动关系论,陈述了和谐劳动关系意义深远、着力化解劳动关系纠纷、全面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理论品格鲜明。其内容架构的严谨性与逻辑关涉的指向性表现在:劳动价值论阐述立论旨趣并回答“何为劳动”、劳动精神论披述价值遵循并回答“何以劳动”、劳动主体论沥述力量依托并回答“何人劳动”、劳动关系论陈述实践照应并回答“何从劳动”。其外显特征的鲜明性与内隐特质的立体性表现在:时代性与人民性的高度融汇、科学性与革命性的有机统一、传承性与超越性的紧密结合、系统性与针对性有效贯通。其现实地位的重要性与理论贡献的深远性表现在:劳动创造美好的生活成为民众共识、艰苦奋斗成为主流风尚的社会底色、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成为国家旋律、劳动浇筑命运共同体成为世界追求。当前,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面临多方面的现实挑战。现实挑战的问题表现在,劳动价值认知异化偏向、劳动群众地位被边缘化、弘扬劳动精神知易行难、劳动关系纠纷时有发生。这些问题的成因在于,正面引导乏力与负面止损迟滞、逐利本性膨胀与调解组织疲软、家庭教育流俗与全面教育脱节、认知判断犹疑与实践定力不足。其危害在于,一定程度消解民族复兴的资源投入、妨碍社会的健康有序发展、加大用人单位的成本开支、弱化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要遵循科学的实践要求。首要任务是加强劳动教育引导,发挥家庭教育的育人功能、提升学校教育的育人质量、改进继续教育的育人效能、激活自我教育的内化作用。基本要求是筑造健康劳动环境,营造劳动至上的社会环境、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创造催人奋进的工作环境。必备保障是构建科学管用的劳动机制,建立健全劳动责权清晰的工作机制、劳动实践规范的奖惩机制、劳动权益维护的监督机制。
王振宇[6](2019)在《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新时代新形势,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对新时代的大学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使新时代大学生成长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不仅是学界和教育理论界关注的重点,更是整个国家和社会面临的时代课题。培育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使其以高度的责任意识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当中,成长为能够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既是历史赋予大学生的时代使命,也是大学生实现自身人生价值的重要途径。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研究,首要问题是辨明基础概念。责任是源于人们社会交往实践的客观存在,是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对现实的人的现实要求。随着社会的发展、时代的进步,人与人、人与社会之间的交往关系愈加复杂,这就导致责任的内容、表现形式等范围逐渐扩大。责任感、社会责任感作为人们自觉履行责任时的心理态度和情感体验,其形成和发展也是一个动态变化的过程。新时代新形势下,社会发展的客观责任诉求、大学生自身的时代特征都有了新的变化,这种变化赋予了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新的时代意义,同时也重新诠释了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等概念。对基本概念的准确把握,是研究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基础和前提。对问题的把握和破解,必须立足于现实境遇,客观审视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是强化培育实效的前提。调查分析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要选取科学严谨的调查方法,尽可能全面准确分析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主流状况以及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的原因,以便有针对性的提出优化对策。作为同新时代共同前进的一代青年,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既面临传统培育工作中未解的难题,又必须积极回应新时代社会发展提出的新责任诉求。这就要求必须有一种孕育于新时代的科学理论体系作为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思想指导和理论支撑。历史发展大势下应运而生的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继承和发展,其关于青年、使命、责任、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等重要问题的相关论述,是对当今社会发展要求的积极回应,是结合大学生精神世界发展需求及思想实际的先进培育理论,是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面临时代问题的最好解答,是指导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工作的先进思想。它规定了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目标、内容和原则,为培育活动顺利推进奠定了理论基础,指明了方向。与此同时,对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进行培育必须明确培育的目标、内容和原则。目标是培育过程的起点和归宿,概括了新时代对大学生的要求,体现着国家、社会和教育者对大学生的期望,深刻回答了为谁培育人、培育什么样的人以及如何培育人的问题。内容既体现了培育的性质,更蕴含着培育之目的,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思想为指导确定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培育内容,以满足社会发展和大学生自身精神世界发展的需求。与此同时,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还必须遵循培育规律与价值相结合而形成的培育原则,并运用这些原则处理各要素间的关系和矛盾。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是在一定的环境里形成和发展的,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培育活动也是在一定环境中进行的。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面临崭新的时代环境,同时也面临新的矛盾。在全面了解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水平的基础上,系统分析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环境,深入挖掘其培育过程中存在的矛盾,并以此为基础揭示其培育引导规律,对于正确认识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功能与价值、合理选择培育的内容与方法、提高培育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以先进理论为指导,以现实境遇为基础,其最终目的都在于推进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实践探索的前进和深化。创新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方法,优化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途径,既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又要以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为现实基础,同时还要遵循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规律。在此基础上,立足于时代境遇,丰富培育手段,创新培育载体,充分发挥家庭培育的基础性作用、学校培育的主渠道作用、社会培育的平台和依托作用以及大学生自我教育的主体作用,广泛开展各种培育合作实践,构建家庭、学校、社会和大学生自身密切配合的立体化协同育人培育格局。
韦丹凤[7](2019)在《滇缅公路研究(1937-1942) ——基于战时公路工程史的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滇缅公路是我国战时公路的典型代表,它在中国公路工程史和中国抗战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它的开工建设标志着中国战时公路工程开始在我国兴建。本文以滇缅公路为个案,通过对史料的挖掘和整理,从工程建设和道路营运两个方面,系统的研究西方公路修筑技术在中国战时公路建设中的应用。研究认为虽然滇缅公路道路状况不理想,更因缺乏筑路资金、工具、医疗等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但通过公路建设工程和公路改善工程两个阶段的工程建设,使中国在战时公路工程建设方面积累了一整套从道路勘测、征工、公路建设到公路维护的经验。另一方面,滇缅公路通过营运实践,使公路在配套设施层面上建立起一整套包括路标、仓库、车站、运输管理部门、警察局、医院等较完备的配套服务组织和机构;在管理层面上把原本分散的权力集中起来,明确了各部门的权责。这是中国近代公路管理能力的一次重要提升。本文进一步将滇缅公路放在战时公路运输网的构建中,讨论滇缅公路对西南战时公路网构建的影响。研究表明,滇缅公路的修筑是战时公路修建的模板,以此为始,随后的战时公路建设,通过工程师、工人、工务员、监工等的跨工程项目的流动,公路修筑技术和道路建设经验得以扩散。在抗战期间,西南公路实现了跨地区、跨省、跨国的网络化道路格局的提升,滇缅公路工程的建设经验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中国军用仓库的规范化和军用司机、技工的培养,与战时公路运输的开展密切相关,滇缅公路为公路配套设施规范化建设和新培养的道路服务人员提供了一个实践舞台。因此不能以公路修筑技术的粗糙和道路运输不畅问题的频发而忽略其在中国战时公路发展中的意义和作用。中国西南战时公路的修建是在极其复杂的社会条件下进行的。研究表明,中国传统社会与新修公路之间的冲突对早期的公路建设带来影响,滇缅公路通过各种方式来缓解公路修建过程中的矛盾。战争、经费等因素,以及来自日本、英国、美国间的利益争夺,是公路工程建设中无法消除的社会影响,因此成为战时公路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障碍。另一方面,战时公路兴建与中国社会变迁交织在一起,伴随着西南公路的兴建过程,是西南社会经济的开发、商业中心的转移和社会阶层的演变和社会结构的变化。
冯志峰[8](2018)在《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中国政治组织体系主要分为中央政权、地方政权和基层政权,由中央、省、市、县、乡五个层级组成。相对于中央政权和基层政权而言,地方政权包括省市县三级,成为我国政权系统承上启下、协调各方、高效运转、强本固基的关键枢纽,对维护党中央权威、落实中央决策部署、凝聚党心民心、决胜全面小康、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中国共产党的组织体系分为中央组织、地方组织和基层组织三个层级。地方党委组织承上启下、统揽大局、协调各方、强本固基,既是中央精神的执行者和建议者,又是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决策者与领导者,承载着领导地方党的组织建设,履行落实“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职责,成为加强地方治理能力建设条块结合的交汇点,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力量。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的科学与否,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角色定位、职位属性与运行特性,内在地反映了地方党委组织的执政规律,蕴含着党组织权力运行与制约之道。遵循其行为之内在逻辑,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规律可提炼为“弹性定律”,鲜明地体现出独特的“二重”性,表现为“双刃剑”的作用,既能够实现有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也有可能引发权力腐败、危害人民利益,销蚀党的执政基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在内外不良因素的交互作用下,总体呈现出“十大特征”,体现为“多面人”角色,其演化逻辑可归纳为“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强化跃迁定律”,作为地方主导改革的改革者反而成为改革阻力制造者。为扎实有效地“改革改革者”,破除权力制约“悖论”,就必须统筹“个人修养教化、体制机制转化、社会风气净化”,构建科学系统、务实管用、操作简便的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为此,必须立足于中外权力制约理论基础之上,深刻把握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诱致成因,认真分析其生成逻辑,精准提炼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之道,努力促进“文本规定”与“实践运行”的有机融合,将“自我律动法”与“一制九转法”深度融入到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之中,努力实现权力高效运行与有效制约的动态平衡,着力提高地方党委书记执政本领,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提供坚强的领导核心、组织保证和力量保障,为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
夏永宁[9](2018)在《曹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评析》文中研究指明近年来,随着网络新媒体的发展及人民社会责任意识增强,越来越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案件受到关注,“聂树斌案”“于欢辱母案”等更是将此类案件的判罚推到了舆论前沿。现实司法实践中,对于直接故意类犯罪的争议相对较小,但对于过失犯罪的争议从未间断,对于同一过失犯罪案件,许多学者和法院对行为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量刑是否恰当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本文从过失致人死亡罪出发,在是否构罪的问题上,对过失致人死亡罪和刑法意义上意外事件的区分方法进行了研究,在构成何罪的问题上,对过失致人死亡罪与故意杀人罪、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方法进行了比较分析。量刑方面,针对目前刑法学界和司法实践中不同程度存在注重法定量刑情节、忽视酌定量刑情节的现象,对我国量刑的基本原则进行了归纳总结,重点对酌定量刑情节的适用进行了深入分析。曹某过失致人死亡罪主要存在两方面的争议焦点:一是曹某的行为是否构罪、构成何罪;二是对曹某的量刑是否恰当。本文从犯罪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出发,结合童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等3个同类辅助性案例进行综合评析,得出以下结论:一,曹某作为一名货车司机,在已经预见到可能会造成谢某死亡的后果的情况下,轻信向左驾驶等一系列操作可以迅速甩开谢某,结果造成谢某当场死亡,符合过于自信过失致人死亡的构成要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二,曹某无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和减轻处罚的量刑情节,且曹某事后逃避法律制裁,不积极履行赔偿义务,法院对其判处7年有期徒刑是恰当的。
邱羽[10](2018)在《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机制创新研究》文中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两岸关系发展的主动权在大陆,根基在基层、希望在青年的新主张,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提供了新思路。通过文献研究法、跨学科研究法、规范分析与实证分析相结合方法,阐述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理论基础和历史积淀,分析其基本现状,并就如何创新两岸青年交流互动机制提出了五个具体路径。两岸青年交流互动具有深厚的理论渊源,主要包括马克思恩格斯交往理论、列宁交往理论、斯大林交往理论、十八大以前中共领导人的两岸交往理论和新时代习近平关于两岸交往的理论。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历史积淀,主要表现在经历了三个时期的发展:一是初步交流时期,《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开启了两岸交流的新局面,国民党当局解除“戒严令”又助推了两岸青年交流:二是直接双向交流时期,两岸青年交流互动从蓬勃发展到挫折受创再到恢复调整,在曲折中发展;三是交流互动大发展时期,两岸青年交流互动呈现出机制化、结构精英化、交流领域在文教的特点。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基本现状,主要包括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有利局面、不利局面及其制约因素。有利局面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大陆频出惠台政策,两岸同胞共享共荣祖国发展进步;二是台湾民众开始内部反思,推进两岸青年理性互动;三是民意支持两岸交流,两岸青年交流互动前景乐观。不利局面则体现在两岸青年的政治认同差异、平台创新不够和网络交流对抗三个方面。其制约因素有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以及国际的四大因素:经济格局逆转,引发心理调适;“台独”分裂行径,阻碍政治认同;文化教育差别,影响历史认同;国际势力介入,干扰交流秩序。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机制的创新路径,主要包括:以反“独”促统为基础,夯实心灵契合机制;以两岸融合发展为主题,创新互动结合机制;以促进青年成长为主线,创新人才管理机制;以两岸命运共同体为方向,创新网络对话机制;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创新交流长效机制。
二、十月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评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十月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1)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现状 |
二、研究内容 |
三、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之考察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在苏俄刑事立法中的演化 |
一、《苏俄刑法指导原则》中的社会危害性 |
二、《苏维埃刑法典》中的社会危害性 |
三、《苏俄刑法典》确立了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演化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在欧洲大陆刑法史上的变迁 |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在前苏联刑法理论中的演化 |
第三节 我国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和“继承” |
一、我国刑事立法对社会危害性理论的“拿来” |
二、我国刑法采用社会危害性理论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定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界定应秉持社会本位刑法观 |
一、个人本位刑法观和国家本位刑法观的不足 |
二、人的社会属性是社会本位刑法观的哲学基础 |
三、社会本位刑法观的优势及其表现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概念的厘清 |
一、社会危害性是行为属性 |
二、“危害”是指对社会利益的损害 |
三、“社会危害”是指社会利益的客观损害 |
第三节 驳论:社会危害性存在诸多缺陷 |
一、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导致罪刑擅断 |
二、社会危害性理论不会妨碍人权保障 |
三、社会危害性不应被逐出注释刑法学 |
本章结论 |
第三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提出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的关系 |
一、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内容评价与形式评价的关系 |
二、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价值评价与规范评价的关系 |
三、社会危害性与刑事违法性是动态评价与静态评价的关系 |
第二节 刑事违法性评价的不周延性 |
一、刑事违法性形式评价和规范评价的不周延性 |
二、例证:陆勇销售假药案 |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发掘 |
一、实质违法性理论说明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
二、可罚的违法性理论印证了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 |
三、“但书”与构成要件实质化证实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判断依据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规范性与实体性 |
一、社会危害性规范性来源于可量化的价值判断要素 |
二、以损害为核心内涵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实体性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具有明确的判断标准 |
一、俄罗斯刑法理论社会危害性判断方法之否定 |
二、社会相当性不应成为社会危害性的判断标准 |
三、社会危害性的判断依据——以损害为基准 |
第三节 应受刑罚惩罚的社会危害性具有刑法专属性 |
一、刑事立法上的判断标准:前置法穷尽且无效规则 |
二、刑事司法上的判断标准:追诉标准+客观损害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体系定位 |
第一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判断不在犯罪构成之外 |
一、犯罪构成是认定犯罪的唯一标准 |
二、犯罪一般概念不能成为个罪的判断标准 |
三、犯罪构成之外的去罪判断违背基本原理 |
第二节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应置于犯罪构成之内 |
一、人权保护需要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在犯罪构成之内 |
二、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构成的价值判断要素 |
第三节 社会危害性应作为犯罪客体的去罪要素 |
一、犯罪客体要件缺少去罪评价要素 |
二、社会危害性是犯罪客体应有的去罪要素 |
三、社会危害性作为去罪要素不会导致评价多元化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的主要表现类型 |
第一节 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去罪类型 |
一、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去罪理论依据 |
二、预备犯的去罪类型 |
三、未遂犯的去罪类型 |
四、中止犯的去罪类型 |
第二节 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去罪类型 |
一、教唆行为和帮助行为的去罪理论依据 |
二、教唆行为的去罪类型 |
三、帮助行为的去罪类型 |
第三节 抽象危险犯的去罪类型 |
一、抽象危险犯的处罚根据 |
二、抽象危险犯的处罚范围及其去罪类型 |
本章小结 |
余论 |
一、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有利于矫正刑法万能主义 |
二、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缓和了跨法的法律价值冲突 |
三、社会危害性去罪功能促进了四要件犯罪构成体系合理性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感恩有你 |
(2)湖南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调研报告(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已有的研究 |
三、研究内容与方法 |
四、文章结构与创新之处 |
第1章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的价值 |
1.1 价值一:适应时代发展 |
1.2 价值二:促进民生发展 |
1.3 价值三:实现依法行政 |
1.4 价值四:促进社会和谐 |
第2章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取得的新成效 |
2.1 控制了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
2.2 保护了交通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
2.3 提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治化水平 |
2.4 改善了交警的执法形象 |
第3章 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
3.1 多头执法现象严重 |
3.2 执法难到位 |
3.3 权责定分不明 |
3.4 农村交通执法是软肋 |
3.5 交警执法困难多 |
3.5.1 管理手段不强 |
3.5.2 警力配置不够 |
3.5.3 经费保障不足 |
3.5.4 执法环境不优 |
第4章 加强我省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的建议 |
4.1 完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条款 |
4.2 营造良好的道路交通执法环境 |
4.2.1 强化宣传教育 |
4.2.2 严格车辆管理 |
4.2.3 整治路段隐患 |
4.3 全面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 |
4.3.1 健全完善城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
4.3.2 建立健全高速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
4.3.3 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模式 |
4.4 推进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社会化 |
4.4.1 完善社会化管理格局 |
4.4.2 强化社会化管理责任 |
4.4.3 提升社会化管理地位 |
4.5 建设保障有力、尽职履责的公安交警队伍 |
4.5.1 明确授权 |
4.5.2 加强经费保障 |
4.5.3 严格内部管理 |
4.6 提高公安交通执法的科技水平 |
4.6.1 科学统筹 |
4.6.2 实战优先 |
4.6.3 整合资源 |
4.6.4 强化应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 ——兼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论文提纲范文)
导论 |
一、研究动机与主要问题 |
(一) 研究动机 |
(二) 主要问题 |
二、研究方法与论文结构 |
(一) 研究方法 |
(二) 论文结构 |
三、相关研究成果综述 |
(一) 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主要研究成果 |
(二) 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
第一章“第76 条”的立法背景 |
第一节 世界其他国家和地区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一、世界性的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
二、各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立法与实践 |
第二节 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中国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 |
(一) 机动车事故受害人数量急剧上升 |
(二) 受害人自我恢复能力相当有限 |
(三) 受害人索赔路径并非畅通 |
(四) 社会保障制度捉襟见肘 |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归责原则的演变 |
(一) 《民法通则》 |
(二)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
(三) “撞了白撞”的地方立法 |
(四) 《合同法》 |
三、机动车强制保险立法的演变 |
(一) 建国初期机动车保险的设立及中断 |
(二) 改革开放以来机动车强制保险的发展 |
四、《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 |
(二)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制定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评析之一——归责原则 |
第一节 机动车事故责任的严格化 |
一、过错责任与严格责任 |
(一) 过错责任的概念及其变迁 |
(二) 严格责任的概念及其范围 |
(三) 严格责任与过错责任的关系 |
二、严格责任的正当性基础 |
(一) 着眼于损害原因的理由 |
(二) 着眼于损害本身的理由 |
(三) 着眼于赔偿可得性的理由 |
(四) 着眼于相关利益的理由 |
三、道路交通事故采用严格责任的理由 |
(一) 危险 |
(二) 保护受害人 |
(三) 风险或损失的分散 |
四、各国、各地区机动车责任制度概述 |
(一) 责任基础 |
(二) 责任主体 |
(三) 责任范围 |
五、责任的竞合 |
第二节 “第76 条”评析 |
一、逻辑悖论——强制责任保险缺乏责任基础的规定 |
二、主体不明——何人担责 |
三、矫枉过正——过度严格责任规定遭遇中国国情的挑战 |
四、其他缺陷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评析之二——强制保险 |
第一节 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概述 |
一、强制责任保险 |
(一) 强制责任保险的历史发展 |
(二)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简介 |
二、强制无过失保险 |
(一) 无过失保险的历史发展 |
(二) 无过失保险的种类与特征 |
(三) 无过失保险制度的其他有关问题 |
(四) 与强制责任保险的比较 |
第二节 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 |
一、强制保险面临的挑战 |
二、强制保险的正当性基础 |
(一) 保护受害人 |
(二) 被保险人对风险估计不足 |
(三) 被保险人无资历赔偿 |
第三节 第76 条评析 |
一、无过失保险与责任保险强行结合的怪胎 |
二、过度强制与强制不足并存 |
(一) 过度强制之一——强制保障财产、精神等损害 |
(二) 过度强制之二——强制所有机动车投保 |
(三) 强制不足——乘客未纳入强制保险保障范围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下位阶法对“第76 条”的回应与“第76 条”的重构 |
第一节 下位阶法对“第76 条”的回应 |
一、北京市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第76 条”的回应 |
(一) 北京“奥拓车二环撞死行人案”对“第76 条”的挑战 |
(二) 北京市办法等地方性法规对第76 条的挑战 |
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对第76 条的回应 |
(一)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面临的尴尬.. |
(二)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草案)》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挑战 |
第二节 “第76 条”的重构 |
一、强制保险的重构 |
(一) 无过失保险并不适合于中国 |
(二) 我国应当选择强制责任保险模式 |
二、归责原则的重构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及全文结论 |
第一节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 |
一、法规名称 |
二、立法目的 |
三、强制投保的机动车范围 |
四、强制保险保障的损害类型 |
五、受害人保护与直接请求权 |
六、最低保险责任限额 |
七、强制责任保险合同的订立、效力 |
八、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 |
九、不同赔偿机制的协调 |
十、暂付金制度 |
第二节 全文结论 |
一、“第76 条”存在严重的制度缺陷 |
二、“第76 条”必须重新构造 |
三、《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制定必须尊重强制保险原理和中国国情 |
四、法律的和谐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 |
(一) 落后的统计制度影响了立法质量 |
(二) 不合理的立法机制制约了立法质量 |
主要参考文献 |
(4)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缘由与价值 |
(一) 为何选择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 |
(二) 为何选择本里村“社会法庭” |
二、研究综述 |
(一) “社会法庭”研究综述 |
(二) “人民调解”研究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 实证研究法 |
(二) 结构分析法 |
(三) 比较研究法 |
第一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建立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建立背景 |
一、最高法院深化司法改革相关要求 |
二、河南高院创建“社会法庭” |
三、榕江法院探索实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基本情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选举过程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人员构成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面临问题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概况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依据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类型 |
三、本里村“社会法庭”处理纠纷成效 |
小结 |
第二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场域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规民约 |
一、国家法律关于村规民约规定 |
二、本里村村规民约主要内容及执行情况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支两委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党支部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村委会 |
第三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榕江法院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乐里法庭 |
小结 |
第三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定位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性质 |
一、本里村“社会法庭”与人民法庭的区别 |
二、本里村“社会法庭”的本质属性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功能 |
一、法律功能 |
二、政治功能 |
三、社会功能 |
小结 |
第四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的运行 |
第一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程序 |
一、启动方式 |
二、调解原则 |
第二节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策略 |
一、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
二、精细化解纷中的情理法并重 |
小结 |
第五章 本里村“社会法庭”调解纠纷类型分析 |
第一节 本里村山林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 |
二、本里村“平阳坡”山林纠纷原因分析 |
第二节 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及其原因 |
一、本里村家庭婚姻纠纷概况 |
二、本里村婚姻纠纷原因分析 |
第三节 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及简要分析 |
一、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 |
二、本里村其他纠纷类型简要分析 |
第四节 本里村纠纷流向“社会法庭”原因分析 |
一、乡村熟人社会 |
二、成本收益分析 |
小结 |
结论: 走向多元共治的基层治理 |
一、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与功能定位 |
(一)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作用路径 |
(二) 人民法院参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功能定位 |
二、在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实现基层合作治理 |
(一) 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与基层治理的地方实践 |
(二) 构筑党政领导、司法支持、群众参与、分工协作、分层递进的基层合作治理格局 |
附录一: 《榕江县人民法院创建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推进“无诉讼村寨”试点实施方案》 |
附录二: 本里村村规民约 |
附录三: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3)榕行初字第12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四: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黔东行终第8号行政判决书 |
附录五: 榕江县人民法院(2016)黔2632民初466号民事判决书 |
附录六: 黔东南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黔26行初389号行政判决书 |
参考文献 |
读博期间部分科研成果 |
致谢 |
(5)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综述 |
1.2.2 国内研究综述 |
1.2.3 研究现状评析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3.1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3.2 研究的主要方法 |
1.3.3 研究的创新之处 |
第2章 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生成源流 |
2.1 理论渊源: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劳动学说的涵养 |
2.1.1 根植马克思劳动学说的沃土 |
2.1.2 汲取恩格斯劳动学说的精粹 |
2.1.3 吸收列宁劳动学说的精华 |
2.1.4 承袭斯大林劳动学说的精髓 |
2.2 价值传承:中国共产党历任领导人劳动论述的赓续 |
2.2.1 坚持毛泽东劳动论述的价值底色 |
2.2.2 延续邓小平劳动论述的价值取向 |
2.2.3 拓深江泽民劳动论述的价值内涵 |
2.2.4 丰富胡锦涛劳动论述的价值要义 |
2.3 文化涵育:中国优秀劳动理念的影响 |
2.3.1 中华优秀传统劳动伦理的规范 |
2.3.2 中国共产党劳动文化的浸润 |
2.3.3 红色革命家庭美德的习礼 |
2.4 实践养成:自身成长经历的劳动锻造 |
2.4.1 萌芽阶段:知青岁月时期的劳动锤炼 |
2.4.2 发展阶段:地方从政时期的为民服务 |
2.4.3 完善阶段:治国理政时期的运筹帷幄 |
第3章 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内容构件 |
3.1 劳动价值论 |
3.1.1 劳动创造人类文明 |
3.1.2 劳动托起“中国梦” |
3.1.3 劳动成就人的价值 |
3.2 劳动精神论 |
3.2.1 目标层面:劳动的理想状态 |
3.2.2 理念层面:劳动的德性态度 |
3.2.3 行为层面:劳动的实践道义 |
3.3 劳动主体论 |
3.3.1 扞守劳动群众的主体地位 |
3.3.2 发扬劳动群众的精神引领 |
3.3.3 助力劳动群众的全面发展 |
3.4 劳动关系论 |
3.4.1 和谐劳动关系意义深远 |
3.4.2 着力化解劳动关系纠纷 |
3.4.3 构建新型和谐劳动关系 |
第4章 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理论品格 |
4.1 内容架构的严谨性与逻辑关涉的指向性 |
4.1.1 劳动价值论阐述立论旨趣并回答“何为劳动” |
4.1.2 劳动精神论披述价值遵循并回答“何以劳动” |
4.1.3 劳动主体论沥述力量依托并回答“何人劳动” |
4.1.4 劳动关系论陈述实践照应并回答“何从劳动” |
4.2 外显特征的鲜明性与内隐特质的立体性 |
4.2.1 时代性与人民性高度融汇 |
4.2.2 科学性与革命性有机统一 |
4.2.3 传承性与超越性紧密结合 |
4.2.4 系统性与针对性有效贯通 |
4.3 现实地位的重要性与理论贡献的深远性 |
4.3.1 劳动创造美好的生活成为民众共识 |
4.3.2 艰苦奋斗成为主流风尚的社会底色 |
4.3.3 社会主义是干出来的成为国家旋律 |
4.3.4 劳动浇筑命运共同体成为世界追求 |
第5章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现实挑战 |
5.1 现实挑战的问题表现 |
5.1.1 劳动价值认知异化偏向 |
5.1.2 劳动群众地位被边缘化 |
5.1.3 弘扬劳动精神知易行难 |
5.1.4 劳动关系纠纷时有发生 |
5.2 现实挑战的成因剖析 |
5.2.1 国家层面:正面引导乏力与负面止损迟滞 |
5.2.2 社会层面:逐利本性膨胀与调解组织疲软 |
5.2.3 家校层面:家庭教育流俗与全面教育脱节 |
5.2.4 个人层面:认知判断犹疑与实践定力不足 |
5.3 现实挑战的主要危害 |
5.3.1 消解民族复兴的资源投入 |
5.3.2 妨碍和谐社会的有序构建 |
5.3.3 加大用人单位的成本开支 |
5.3.4 弱化劳动者自由全面发展 |
第6章 贯彻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的实践要求 |
6.1 首要任务:着力加强劳动教育引导 |
6.1.1 发挥家庭劳动教育的育人功能 |
6.1.2 提升学校劳动教育的育人质量 |
6.1.3 改进继续劳动教育的育人效能 |
6.1.4 激活自我劳动教育的内化作用 |
6.2 基本要求:全面筑造健康劳动环境 |
6.2.1 营造劳动至上的社会环境 |
6.2.2 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 |
6.2.3 创造催人奋进的工作环境 |
6.3 必备保障:构建科学管用劳动机制 |
6.3.1 建立健全劳动责权清晰的工作机制 |
6.3.2 建立健全劳动实践规范的奖惩机制 |
6.3.3 建立健全落实劳动理念的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攻读学位期间所发表的学术论文目录) |
致谢 |
(6)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 研究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一) 国内研究现状 |
(二) 国外研究现状 |
(三) 研究现状评述 |
三、研究思路、方法及创新之处 |
(一) 研究思路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概述 |
一、基本概念释义 |
(一) 责任 |
(二) 责任感 |
(三) 社会责任感 |
二、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界定与培育内涵 |
(一) 新时代大学生的界定 |
(二) 新时代大学生群体的时代特征 |
(三)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界定 |
(四)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内涵 |
三、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时代意义 |
(一) 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时代新人的题中之意 |
(二) 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内在动力 |
(三) 新时代大学生实现全面发展的现实需求 |
(四)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化程度提升的必然要求 |
第二章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现实审视与培育反思 |
一、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现状调查 |
(一) 调查方案设计与实施 |
(二) 调查结果整理与分析 |
二、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主流表现 |
(一) 主体意识觉醒,重视自身责任 |
(二) 注重社会公德,愿对他人负责 |
(三) 文化认同较高,国家责任强烈 |
三、部分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的表现 |
(一) 责任认知与行为脱节 |
(二) 对自身责任感的缺失 |
(三) 对他人责任感的缺失 |
(四) 对国家责任感的缺失 |
(五) 对未来责任感的缺失 |
四、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缺失的原因分析 |
(一) 部分家庭培育陷入功利化困境 |
(二) 部分学校培育缺乏实效 |
(三) 社会转型带来的负面影响 |
(四) 大学生自身新特点带来的负面影响 |
(五) 各培育渠道未能形成培育合力 |
第三章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指导思想 |
一、确立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指导思想的依据 |
(一) 指导思想必须积极回应时代责任诉求 |
(二) 指导思想必须满足新时代大学生精神世界发展的需求 |
(三) 指导思想必须是经过实践检验的科学理论体系 |
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意义 |
(一) 立足时代之基,回应时代责任诉求的科学理论 |
(二) 经过实践检验,富有实践伟力的强大思想武器 |
(三) 体现继承发展,社会责任感培育的最新成果 |
第四章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环境、矛盾和规律 |
一、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环境 |
(一) 物质环境 |
(二) 精神环境 |
(三) 网络环境 |
二、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矛盾 |
(一) 社会客观责任要求与新时代大学生发展需求的矛盾 |
(二) 培育者自身责任感水平与社会客观责任要求之间的矛盾 |
(三) 社会客观责任要求与社会环境中的消极因素之间的矛盾 |
三、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引导规律 |
(一) “适应超越”规律 |
(二) 知行统一规律 |
(三) 双向互动规律 |
(四) 合力作用规律 |
第五章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目标、内容和原则 |
一、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目标 |
(一)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根本目标 |
(二)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具体目标 |
二、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内容 |
(一) 对自身和家庭的责任感 |
(二) 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感 |
(三) 对国家和民族的责任感 |
(四) 对人类和自然的责任感 |
三、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原则 |
(一) 责任认知与责任实践相结合原则 |
(二) 整体性与层次性相统一原则 |
(三) 培育理论与大学生实际相适应原则 |
(四) 培育与自我培育相结合原则 |
第六章 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方法和途径 |
一、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方法 |
(一) 渗透式、柔性的灌输法 |
(二) 以身作“责”的榜样示范法 |
(三) 以文化人的情感培育法 |
(四) 与现代传媒相结合的隐性培育法 |
二、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的途径 |
(一) 发挥家庭培育的基础性作用 |
(二) 突出高校培育的主阵地作用 |
(三) 以社会角色为突破口发挥社会实践培育效力 |
(四) 发挥大学生自我培育的主体性作用 |
(五) 构建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协同培育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作者简介 |
(7)滇缅公路研究(1937-1942) ——基于战时公路工程史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致谢 |
摘要 |
Abstract |
计量单位对照表 |
引言 |
1 导论 |
1.1 文献综述 |
1.1.1 中国近现代工程史研究 |
1.1.2 滇缅公路工程个案研究 |
1.1.3 小结 |
1.2 选题综述 |
1.2.1 选题目的和意义 |
1.2.2 研究的主要内容 |
1.2.3 研究方法与史料来源 |
1.2.4 选题的创新性 |
2 滇缅公路工程的修筑背景 |
2.1 公路修筑技术的产生 |
2.1.1 西方公路修筑技术的出现 |
2.1.2 20世纪初西方的公路建设 |
2.2 公路修筑技术的传入 |
2.2.1 公路出现前的中国道路技术与社会 |
2.2.2 中国对西方公路修筑技术的介绍 |
2.2.3 公路修筑技术实验尝试 |
2.3 抗日战争前中国的公路修筑 |
2.3.1 公路修筑方式与公路管理 |
2.3.2 公路网建设 |
2.3.3 公路里程 |
2.4 小结 |
3 滇缅公路工程的筹备 |
3.1 滇缅公路的修建基础 |
3.1.1 滇缅公路之前的云南道路 |
3.1.2 抗战前的云南经济 |
3.2 滇缅公路工程建设决策 |
3.2.1 公路的决策过程 |
3.2.2 公路决策的外部环境基础 |
3.3 滇缅公路路线方案确定 |
3.3.1 国内段路线方案讨论 |
3.3.2 缅段路线方案的商定 |
3.4 小结 |
4 滇缅公路工程建设 |
4.1 人员招募 |
4.1.1 技术人员招募 |
4.1.2 民工征调 |
4.2 路线勘测 |
4.2.1 路线环境 |
4.2.2 道路勘测 |
4.3 道路建设 |
4.3.1 公路建设工程 |
4.3.2 公路改善工程 |
4.4 道路设置 |
4.4.1 车站站点设置 |
4.4.2 仓库及其他设置 |
4.5 小结 |
5 滇缅公路的营运 |
5.1 公路管理部门的建立 |
5.1.1 滇缅公路运输管理局 |
5.1.2 国境警察局 |
5.1.3 滇缅路卫生委员会 |
5.1.4 滇缅公路运输工程监理委员会 |
5.1.5 中缅运输总局 |
5.2 滇缅公路的运输 |
5.2.1 国际运输交涉 |
5.2.2 组建运输力量 |
5.2.3 运输燃料供应 |
5.2.4 国际运输路线 |
5.2.5 经滇缅公路运输物资的品类 |
5.2.6 滇缅公路运输价格 |
5.2.7 滇缅公路运输的几个时期 |
5.3 小结 |
6 滇缅公路工程运作特点与战时公路网的构建 |
6.1 滇缅公路工程运作的特点 |
6.1.1 决策层面 |
6.1.2 人员层面 |
6.1.3 配套设施层面 |
6.1.4 管理层面 |
6.2 滇缅公路与战时公路网的构建 |
6.2.1 滇缅公路之后我国战时的公路工程 |
6.2.2 滇缅公路对战时公路工程建设的影响 |
6.2.3 滇缅公路与战时公路配套设施建设和司机及技工的培养 |
6.3 小结 |
7 战时公路建设进程中的技术与社会 |
7.1 驿道与公路:不同的技术,不同的社会系统 |
7.2 战时公路的技术与社会 |
7.3 小结 |
8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A 军事委员会战时运输管理局云南分局功果桥工队技工移交清单 |
附录B 滇缅公路工务局下关天王缅小修部分技工移交清册 |
附录C 开路运动纲要 |
附录D 英方对英商欧德莱公司货车被撞事件的声述 |
作者简历及在学研究成果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导论 |
一、问题聚焦与研究意义 |
(一)现实问题聚焦 |
(二)问题研究意义 |
(三)问题研究价值 |
二、文献综述与相关评论 |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与评论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现状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研究方向 |
三、研究设计与主要框架 |
(一)明确调查研究要素 |
(二)科学选取研究方法 |
(三)合理设计研究框架 |
四、资料来源与数据说明 |
(一)历史文献资料来源 |
(二)实地访谈资料来源 |
(三)核心概念内涵界定 |
第二章 中外权力制约思想比较 |
一、权力制约的理论内涵 |
(一)权力的本质定义 |
(二)权力的固有特征 |
(三)制约与监督辨析 |
二、中国传统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中国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中国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中国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历代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西方古代权力制约思想 |
(二)西方中世纪权力制约思想 |
(三)西方近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西方现代权力制约思想 |
四、马克思主义权力制约理论脉络 |
(一)马克思主义理论原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二)马克思主义实践开创性权力制约思想 |
(三)马克思主义中国主体化权力制约思想 |
五、中外权力制约理论体系 |
(一)以道德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先导 |
(二)以法律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保障 |
(三)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核心 |
(四)以权利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根本 |
(五)以社会制约权力是实现权力制衡的依据 |
第三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现状 |
一、中国共产党地方党委建制的演变 |
(一)中国共产党成立初期地方党委建制的雏形 |
(二)土地革命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形成 |
(三)抗日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发展 |
(四)解放战争时期地方党委建制的调整 |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地方党委建制的成熟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的经验做法 |
(一)地方党委书记选拔标准逐步得到明确,凸现党性坚定首要性 |
(二)地方党委书记任用程序逐步得到规范,呈现环节设计科学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逐步得到控制,体现流程管理严肃性 |
(四)地方党委书记绩效考核逐步得到优化,实现评价方式合理性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监督逐步得到健全,展现腐败整治威慑性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要素 |
(一)地方党委书记职位厘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构成分析 |
(三)地方党委书记队伍成长特征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模量定律”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含义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特征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弹性定律的成因 |
第四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衡量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现象的界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标准的认定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定义的确定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要件 |
(一)“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性别构成 |
(二)“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级别构成 |
(三)“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地域分布 |
(四)“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期间 |
(五)“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案发年龄 |
(六)“落马”地方党委书记潜伏时长 |
(七)“落马”地方党委书记腐败类型 |
(八)“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罪名分布 |
(九)“落马”地方党委书记判处结果 |
三、地方党委书记违法乱纪的行为特征 |
(一)违反政治纪律,挑战党中央权威 |
(二)违反组织纪律,干部选任藏猫腻 |
(三)违反廉洁纪律,官商勾结搞腐败 |
(四)违反群众纪律,脱离群众捞名利 |
(五)违反工作纪律,言行不一污形象 |
(六)违反生活纪律,贪图享受堕牢笼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运行轨迹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形成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转化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心理的强化 |
(四)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重复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行为的惩罚 |
五、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腐败成因追问 |
(一)地方党委书记心理贪欲强化是权力腐败的原始驱动力 |
(二)地方党委书记制度规定泛化是权力腐败的外在驱动力 |
(三)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异化是权力腐败的内在驱动力 |
(四)地方党委书记管理监督弱化是权力腐败的间接驱动力 |
(五)地方党委书记人情交往物化是权力腐败的直接驱动力 |
第五章 地方党委书记权力制约机制 |
一、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自我律动法”的实施途径 |
(一)加强党性修养,坚定对党忠诚执政立场 |
(二)明确主攻方向,树立稳中求进执政目标 |
(三)提高领导水平 带好立党为公执政队伍 |
(四)坚持服务群众 打牢为民造福执政基础 |
(五)发扬民主作风 完善求真务实执政机制 |
(六)勤于学习调研 提高实干兴邦执政魄力 |
(七)践行法治思维 形成改革创新执政方法 |
(八)锐意攻坚克难 肩负敢于担当执政责任 |
(九)保持党员本色 固守清正廉洁执政底线 |
(十)加强官德修养 涵泳诚信平实执政道德 |
二、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的他律途径 |
(一)加强人才储备精准“育权”、好中选优正本清源 |
(二)改进选任方式法定“授权”、坚持标准严格程序 |
(三)明确权力边界科学“厘权”、合理定位职责明晰 |
(四)科学划分权责依法“制权”、坚持原则恪守规矩 |
(五)推进党务公开全程“晒权”、公布清单职责法定 |
(六)设计权力流程依规“行权”、固化程序规范运行 |
(七)加强权力制约有效“控权”、严格制度强化监督 |
(八)优化考评机制公正“评权”、创新方式科学考核 |
(九)完善奖惩机制规范“退权”、优胜劣汰吐故纳新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件 |
附件1 “现任”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2 “落马”地方党委书记简明表 |
附件3 党中央制定的权力监督制度简明表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相关学术研究成果 |
后记 |
(9)曹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评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3 文献综述 |
第2章 案情介绍 |
2.1 基本案情 |
2.2 法院审理情况 |
2.3 参考性案例 |
2.3.1 案例一:童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
2.3.2 案例二:杨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
2.3.3 案例三:杨某过失致人死亡案 |
第3章 争议焦点 |
3.1 曹某是否构罪、所犯何罪 |
3.2 法院对曹某的量刑是否恰当 |
第4章 争议焦点评析 |
4.1 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4.1.1 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概念及认定 |
4.1.2 曹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
4.2 曹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
4.2.1 刑法意义上意外事件的概念及认定 |
4.2.2 曹某的行为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 |
4.2.3 刑法意义上的意外事件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 |
4.3 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4.3.1 故意犯罪的概念及认定 |
4.3.2 曹某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
4.3.3 故意杀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 |
4.4 曹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4.4.1 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及认定 |
4.4.2 曹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 |
4.4.3 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比较 |
4.5 量刑的概念及原则 |
4.6 量刑情节的认定规则及其适用 |
4.6.1 犯罪行为人行为之酌定量刑情节认定 |
4.6.2 受害人行为之酌定量刑情节认定 |
4.7 法院对曹某量刑恰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机制创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问题提出与选题意义 |
1.1.1 问题提出 |
1.1.2 选题意义 |
1.2 国内外相关研究综述 |
1.2.1 大陆相关研究现状 |
1.2.2 台湾地区相关研究现状 |
1.2.3 国外研究现状 |
1.3 主要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主要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创新之处 |
1.4.1 研究视角创新 |
1.4.2 研究思路创新 |
1.4.3 研究结果创新 |
1.5 主要概念的界定 |
1.5.1 青年的定义 |
1.5.2 新时代的意涵 |
第二章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理论基础 |
2.1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交往理论 |
2.1.1 马克思恩格斯交往理论 |
2.1.2 列宁交往理论 |
2.1.3 斯大林交往理论 |
2.2 十八大以前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关于两岸交往的理论 |
2.2.1 毛泽东两岸交往理论 |
2.2.2 邓小平两岸交往理论 |
2.2.3 江泽民两岸交往理论 |
2.2.4 胡锦涛两岸交往理论 |
2.3 新时代习近平关于两岸交往的理论 |
2.3.1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把握交往主动权 |
2.3.2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重视青年生力军 |
2.3.3 构建两岸命运共同体,推动两岸融合发展 |
第三章 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历史积淀 |
3.1 两岸青年初步交流互动(1979-1987) |
3.1.1 《告台湾同胞书》发表,开启两岸交流新局面 |
3.1.2 国民党当局解除“戒严令”,助推两岸青年交流 |
3.2 两岸青年直接和双向交流互动(1988-2007) |
3.2.1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蓬勃发展 |
3.2.2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挫折受创 |
3.2.3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恢复调整 |
3.3 两岸青交流互动大发展(2008-2012) |
3.3.1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机制化 |
3.3.2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结构的精英化 |
3.3.3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主要领域在文教 |
第四章 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基本现状 |
4.1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有利局面 |
4.1.1 大陆惠台政策频出,共享共荣祖国进步 |
4.1.2 台湾反思岛内困局,推进青年理性互动 |
4.1.3 民意支持两岸交流,乐观交流互动前景 |
4.2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的不利局面 |
4.2.1 两岸青年政治认同差异 |
4.2.2 交流互动平台创新不足 |
4.2.3 两岸网络对抗影响交流 |
4.3 两岸青年交流互动制约因素 |
4.3.1 经济格局逆转,引发心理调适 |
4.3.2 “台独”分裂行径,阻碍政治认同 |
4.3.3 文化教育差别,影响历史认同 |
4.3.4 国际势力介入,干扰交流秩序 |
第五章 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机制路径创新 |
5.1 以反“独”促统为基础,夯实心灵契合机制 |
5.2 以两岸融合发展为主题,创新互动结合机制 |
5.3 以促进青年成长为主线,创新人才管理机制 |
5.4 以两岸命运共同体为方向,创新网络对话机制 |
5.5 以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为奋斗目标,创新交流长效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四、十月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评析(论文参考文献)
- [1]论社会危害性的去罪功能[D]. 王冠.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2)
- [2]湖南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建设调研报告[D]. 罗长胜. 湘潭大学, 2010(05)
- [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重构 ——兼论中国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的建立[D]. 刘锐. 中国政法大学, 2005(05)
- [4]贵州黔东南州本里村“社会法庭”研究[D]. 胡月军. 云南大学, 2019(09)
- [5]习近平新时代劳动观研究[D]. 汤素娥. 湖南大学, 2019(07)
- [6]新时代大学生社会责任感培育研究[D]. 王振宇.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2019(08)
- [7]滇缅公路研究(1937-1942) ——基于战时公路工程史的视角[D]. 韦丹凤. 北京科技大学, 2019(02)
- [8]地方党委书记权力运行与制约机制研究[D]. 冯志峰. 中共中央党校, 2018(02)
- [9]曹某过失致人死亡案评析[D]. 夏永宁. 湖南大学, 2018(01)
- [10]新时代两岸青年交流互动机制创新研究[D]. 邱羽. 长沙理工大学, 201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