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网络保险的发展空间(论文文献综述)
赵启圳[1](2021)在《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提出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是一个复杂的法律关系集合体,主要包括网络购物平台与销售者、消费者间形成的网络购物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与消费者间形成的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消费者、销售者与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机构间形成的资金托管支付服务合同关系,销售者与物流企业间形成的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五种法律关系以网络购物服务合同关系为基础,以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为中心,以资金托管支付服务合同关系、物流服务合同关系为保障,共同维护网络购物平稳运转。《民法典》和《电子商务法》赋予网络购物各主体民事法律地位,规定了各主体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结合网络购物实际,对网络购物消费者的权益作了特别保护,对网络购物平台、网络购物销售者的责任作了规定。然而,在实践过程中显现出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立法存在不足,司法存在难题。因此,有必要对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架构进行具体研究,进而提出完善网络购物法律规制的建议。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三章。第一章“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样态”,具体分析了网络购物运行的常态架构,梳理归纳了网络购物的基本特征,阐述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总结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法律问题,勾勒出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宏观构造。第二章“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分析”,深入研究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集合体中五种主要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阐述了各具体民事法律关系中的主要义务,探讨了权利义务关系的性质,厘清了网络购物平台、销售者、消费者、第三方资金托管支付机构、物流企业间的相互关系,明晰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微观结构。第三章“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现状与改进”,阐述了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立法现状和司法实践情况,反思了立法存在的不足和司法中的难题,分析了立法的制约因素和司法难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了完善网络购物法律规制的建议。希冀通过完善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具体规范,细化网络购物民事案件司法认定规则,推动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向更好方向发展。
张殿义[2](2021)在《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发展,网络游戏在中国获得了迅速的发展,不断繁荣的网络游戏市场促进了社会的经济发展,丰富了人们的精神生活。伴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消费观念的改变,人们在网络游戏中的各种投入达到了空前的规模。然而,与之带来的是虚拟财产的各种侵权风险,由于虚拟财产相关的立法不完善,网络游戏玩家在遭受虚拟财产侵权时,难以弥补自己的损失以及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这样的背景之下,虚拟财产保险应运而生。我国最早开始对虚拟财产保险的探索,始于2011年7月全球首款虚拟财产保险由阳光保险集团推出,该款保险建立在网络游戏公司GAMEBAR所开发的一款大型角色扮演类游戏《聚仙》之上。虚拟财产保险发展至今,为保护玩家的合法权益、分散网络游戏运营商风险、丰富中国保险市场起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我国的虚拟财产保险发展还尚不成熟,很多法律问题亟待解决,理论研究存在不足,需要加快我国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研究步伐。具体而言,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的主要内容是对虚拟财产保险所涉及的相关概念进行概述,将虚拟财产界定为狭义的虚拟财产,即以网络游戏为载体、存在于网络游戏中的各类财产,玩家所拥有的账号以及账号内所拥有的各类财产,并阐述了虚拟财产所面临的风险,同时对虚拟财产保险的特征、分类以及法律关系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梳理了当前我国虚拟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总结出了在虚拟财产保险合同存在着投保协议规范困难、保险标的难以界定、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困难的缺陷,并阐述了由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不明确、虚拟财产所有权存在争议等可能阻碍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建立的困难。第三部分从游戏玩家、网络游戏公司、保险行业的角度分析了建立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建立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可有效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促进保险行业的创新、运营商规避风险,并从可保性与可保利益的角度进行了可行性的分析。第四部分在问题分析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围绕解决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构建障碍,从虚拟财产保险的相关立法、配套制度以及具体内容的角度提出建立我国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创新性与针对性的对策。
王子睿[3](2021)在《论网络账号的继承》文中指出信息技术和移动设备将数据发展到一个新的高度,现实和网络之间的界限也越来越模糊。一些网络账号也凝结了用户的时间、精力、资金,并以一种新型财产的模式步入用户视野。发展的同时,网络账号以及其他虚拟财产的纠纷也在不断增多,中国也越来重视对数据和虚拟财产的保护。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2021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沿袭了该条款,该条文明确了虚拟财产保护的大方向。但就目前而言,国内除了对网络公司的服务规制以及部分涉及网络安全的规定外,并没有出台有关保护虚拟财产的具体规则。而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涉及网络账号的案件也未形成统一的处理意见,其中矛盾最为尖锐的便是网络账号的归属和继承问题。虚拟世界中的网络账号不计其数,但并非所有的网络账号都有保护的必要。例如一些没有绑定个人信息、所含价值较低的网络账号便不应继续占用有限的资源。将网络账号进行分类,了解其涉及的权益,能为后续的继承问题做好铺垫。此外,网络账号作为一种新型财产,需要判断其法律属性。理论界对此的主要观点分为物权客体说、债权凭证说、知识产权客体说,每个学说都有自己的主张和不足。但就目前的情况判断,物权客体说是最符合网络账号的理论。关于网络账号归属问题,众多网络公司在《用户协议》中约定网络账号为公司所有,用户享有的仅是网络账号的使用权。尽管网络公司投入了大量的成本,网络账号的正常使用也依托于网络公司的服务器,但账号的具体价值必须通过用户的长期使用才能体现,且计算机程序与网络账号二者并非属于同一个物。因此网络账号应当归用户所有并允许被继承人继承。由于用户在网络账号内积累的虚拟财产让二者已经难以分离,形成了添附制度里的附合。出于经济效用的考虑,二者不应再次分离。另外从技术角度而言,网络公司已经具备了转移虚拟财产的技术,网络账号及其虚拟财产也能以更合适的方法转移。但这种方法并不一定适合所有的网络账号,现有载体并不能将所有的虚拟财产予以保护。此外,《用户协议》中关于禁止网络账号转移的条款无疑是限制了用户的财产权。而隐私也不应成为网络账号继承的阻碍。综上,网络账号具有可继承性。最后,网络账号的继承需要多方面共同合作。法律上,应当根据网络账号的种类确认哪些人继承网络账号才能最大程度地发挥网络账号的作用,且不能将继承主体局限于近亲属;其次,由于网络账号数据易更改的属性,应当规定继承人尽快完成继承程序以免造成账号的价值流失。对网络公司而言,他们在继承活动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不仅需要详尽的继承审核,还需要向被继承人提供相关服务。同时,建立网络账号第三方估价体系以及网络账号保管服务也是配合完成账号继承的重要举措。
刘赫男[4](2020)在《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私益救助型众筹,是指公民个人因陷入困境而通过互联网众筹平台发起求助,投资方(捐赠方)以资金形式施以善意的一种大众筹资活动。新生事物的蓬勃发展与成文法的天然滞后导致近年来私益救助型众筹活动中的机会主义行为频发。本文在梳理私益救助型众筹概念及发展现状(第一章)的基础上,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各方的法律关系及权利义务(第二章),并着重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存在的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滥用众筹款项问题、剩余款项归属问题、民事欺诈救济困境等四大现实问题,分四章(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展开深入分析和论述,进而得出立法规制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必要,并对此类众筹的立法规制问题进行着重探讨,同时对具体制度设计提出可行性建议(第七章),以期促进私益救助型众筹之良性发展,填补社会保障体系和慈善事业之不足,并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一份绵薄之力。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共分七章。第一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进行厘定,阐述了属于捐赠型众筹的私益救助型众筹之概念与特征,并详细梳理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异同;同时对私益救助型众筹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和国内相关立法情况进行了详细介绍;最后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目前存在的实践问题,这些问题成为第三、四、五、六章论述的基础。第二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本章首先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以及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本章分析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起人的权利义务、求助者的权利义务、捐赠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众筹平台的权利义务。第三章“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本章首先梳理了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即知情权理论和公序良俗理论;其次,对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间的冲突与平衡进行了充分论述,欲平衡这些冲突,就要加大众筹平台的审查力度;本章的最后,论述了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并对众筹平台对求助者信息的审查形式进行了探讨,通过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得出了合理的审查形式是“形式审查与有限的实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的结论。第四章“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本章首先论述了基于负外部性理论以及利益相关者理论,众筹平台对于所筹款项合理使用负有监管责任;其次,本章论述了众筹平台落实该监管责任的困境,即该监管责任既非法定义务,同时又因契约失灵导致监管责任落空;本章的最后,对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方式进行了分析,并论述了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第五章“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本章首先论述了关于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归属问题存在三种观点:一是归属于求助者,二是归属于捐赠人,三是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本章第二节主要从利益衡量的角度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问题,在综合考量自由、秩序、正义和效率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在私益救助型众筹的事由灭失时,将剩余款项返还给众筹平台作后续处理是一种妥当的制度安排。第六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本章首先阐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对此类欺诈行为的类型及其行为属性进行了论述;同时本章还论述了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的诉讼类型:共同诉讼和代表人诉讼均可作为捐赠人维权的诉讼类型,但由众筹平台代为提起民事诉讼可以兼顾公平和效率。最后,笔者对在私益救助型众筹发生民事欺诈时众筹平台是否承担相应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七章“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本章首先对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中的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在上述理论和实践探讨基础上,笔者提出了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规制的核心制度设计思路,包括四个主要方面:一是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二是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三是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四是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陈华丽[5](2020)在《虚拟财产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权客体种类和形态逐渐增多,例如伴随网络科技兴起的虚拟财产,在人们日常生活中越来越重要。我国与虚拟财产相关的民事立法只有《民法总则》127条概括引用性的规定。本条规定没有明确详细地说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以及虚拟财产权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具体定位,加上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就造成了同类虚拟财产案件有着不同的法律适用和审判结果。为了保护人民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健康稳定地发展,与财产权客体相对应的法律规定就需要不断地调整以适应实践变化。鉴于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落后于社会实践,民事法律在制定时要求具有前瞻性和包容性,既要维护已有民法体系的稳定,还要能灵活地适用于新兴财产权的法律保护。我国民事立法一直深受大陆法系的影响,而大陆法系中以德国民法最为典型,同时德国民法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有完整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因此本文选取了中德两国一共三个典型的虚拟财产案例,通过对比分析案例中的共性问题、两国有关虚拟财产理论学说和与此相关的民事立法,来探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及虚拟财产权在我国民法典中的科学定位。本文的第一章介绍引例案情并对比分析三个案例中各自的争议焦点和法官的判决逻辑的异同点,总结出虚拟财产纠纷中的主要问题。第二章讨论了虚拟财产的概念、特点。通过比较分析中德两国关于虚拟财产的理论学说和立法现状,论证借鉴德国关于虚拟财产民事法律规定的可能性和必要性,明确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和权利归属,为虚拟财产的物权定位提供理论基础。第三章的结论笔者主张在保证我国民法体系稳定性的基础上,借鉴德国关于“替代物”的规定,将虚拟财产新增为物权法客体,纳入我国物权法保护范畴。并结合笔者观点探讨物权定位下虚拟财产纠纷的具体民事法律适用。
朴泽虎[6](2020)在《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研究》文中认为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问题是虚拟财产法律关系建构的起点,是虚拟财产相关研究中无法规避的问题。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判断中最关键的环节就是对虚拟财产这一概念的认识,由于对虚拟财产概念的认识存在分歧,不同学者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判断也各不相同。本文从虚拟财产的生成机制入手,通过对虚拟财产生成的技术层面与社会层面的相关要素进行分析以明确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即虚拟财产是存在于网络空间,以数据为载体并为特定用户“控制”的信息。虚拟财产作为以数据为载体并为特定用户“控制”的信息,具有虚拟性、可控制性、期限性、交易性、价值性五个显明特征。其次,在明确了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与显明特征的基础上,对新型权利说、物权说关于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判断的观点进行分析。具体而言:其一,新型权利说认为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足以使其成为一种新型财产。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过分夸大了虚拟财产的特殊性,虚拟财产由于处于权利客体划分的“过渡区域”,导致其呈现出与物权和债权不同的特色,但是这种特殊性并不足以使其超越“物债二分”体系,单独作为一种新型权利而存在。其二,物权说从虚拟财产生成的技术层面出发,认为虚拟财产在性质上属于物,在虚拟财产上建立的权利应属于物权。这一观点的问题在于对虚拟财产的本质与表现形式的认识有误,虚拟财产有具体的表现形式,但并不代表这一表现形式就是虚拟财产本身,虚拟财产的具体表现形式所呈现出的某些特征与物的特征相似并不能表明虚拟财产的物权特征,在本质上虚拟财产并不是物。再次,对债权说路径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判断的合理性进行说明。债权说从虚拟财产生成的社会层面出发,把目光从对虚拟财产本身的关注,转换到对虚拟财产背后的服务合同关系的关注,认为虚拟财产对网络服务供应商来说是其提供给用户的服务行为,对用户而言是其享有的对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债权凭证。将虚拟财产界定为服务行为,是符合从虚拟财产生成过程中明确的虚拟财产的概念共识的,可以较好的解决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判断问题。最后,虚拟财产作为债权客体,是可以在其基础上建立完整的法律关系的。通过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对现有相关法律进行体系化解释,对现有的债权规则进行一些调整性规定,就现阶段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作出规范,以解决虚拟财产的权能归属、权利变动、权利救济问题。
韦江毅[7](2020)在《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长期以来,学界对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权问题展开了较为深入的研究,研究成果可谓汗牛充栋,但鲜有从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本身的体系性架构进行论述或研究。本文基于刑法学界已有的基础理论,结合当前网络金融犯罪的现状和司法需求,综合考量当前数字经济大发展及数字货币呼之欲出的特定背景,层层解剖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概念内涵、特征,厘清相关外延范围,阐述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及其价值目标,总结西方国家和我国港澳台地区的司法审判制度,并提出了对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确定原则及相关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分别从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适用范围、程序规定、救济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建议和措施。全文正文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根据学界对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不同理解,归纳梳理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定义、特征。第二部分根据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基本涵义,进一步阐述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理论基础,分析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价值追求目标,针对不同价值追求之间的矛盾,提出了权衡的基准和法则。第三部分介绍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等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立法、司法现状,从比较法视角提出对我国构建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启示。第四部分主要根据当前网络金融犯罪现状的大趋势,根据前述的理论,对照司法实践需要,提出了完善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意见和建议。
李宏[8](2020)在《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的法律审视》文中提出随着保险市场需求的持续扩大,这些年来我国保险业发展迅速,“相互保”的出现就是一个典型例子。2018年10月16日,“相互保”的设立将相互保险重新引入大众的视线,它具有相互保险外观、网络互助内核,上线30多天用户规模就突破了2000万。“相互保”的“走红”体现了大众对相互保障的迫切需求。2015年,原中国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该办法填补了我国相互保险领域立法上的空白,为相互保险组织的运作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本文集中研究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的法律规制,旨在重新思考网络互助的定位,为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寻找新的切入点,积极探索有效的法律规制之路,以改变保险业高投入、高成本的粗放型增长模式。除绪论与结语部分,本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是网络经济与相互保险。该章从相互保险的概念、法律关系构造与特殊性入手,对相互保险及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包括保险、相互保险、互联网保险、网络互助与网络互助平台,同时介绍了相互保险组织的法律关系构造,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总结相互保险的特征与特殊性。第二章对我国相互保险市场与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了剖析。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经历了在农业领域的试点、立法,到近几年网络互助平台兴起的过程。在发展过程中也出现了许多问题,如网络互助存在先天的不足,潜在风险不容忽视;相互保险制度在我国刚起步,立法层级低、缺少组织法上的依据,此外还存在组织形式单一、偿付能力标准缺乏针对性、内部人控制等问题。第三章是相互保险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该章阐述了境外相互保险制度的发展沿革,并重点介绍了德国、日本、美国这三个国家的相互保险制度与法律监管举措,由此总结可供我国借鉴的经验亮点。比如,需要不断完善相互保险立法以指导实践,依法解决市场发展问题并满足市场需求,同时要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组织形式及符合相互制特征的偿付能力标准。第四章是未来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的规范化发展及其法律建议。未来我国相互保险在发展方向上一定要坚持互联网思维;以网络互助的发展为切入点,引导其有序转型。在具体建议上,首先要树立相互观念;其次要注重制度构建,并从准入监管、运营监管与组织转化等方面给出了规范化建议。
黄逸文[9](2020)在《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文中研究说明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网络技术的不断进步,洗钱的方式也越来越多,其中新型的网络洗钱犯罪的方式更为突出。网络洗钱犯罪对社会的危害性很大,它不仅破坏了区域内的很多国家或者地区的金融管理秩序,而且给这些国家或者地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也对我国以及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防范洗钱犯罪的法律体系带来了较大挑战,这就需要建立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来应对。第一章通过对目前存在的许多网络洗钱案例进行实证分析,归纳出网络洗钱犯罪的方式有利用网上银行洗钱、利用电子货币洗钱、利用虚假交易洗钱、利用网络赌博洗钱、利用网上保险洗钱和其他网络洗钱方式。从这些洗钱方式可以看出,网络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具有多样性,而且该犯罪与网络是有密切联系的,它会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由于通过网络传递信息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时间和地域的限制,因此网络洗钱犯罪也就具有便捷性、门槛低、监管难和跨区域性等特征,这导致了网络洗钱犯罪所产生的危害后果也极其严重。第二章通过目前有关反洗钱的区域合作,分析和研究其中存在的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难题。由于网络洗钱犯罪既是洗钱犯罪,又是一种网络犯罪,因此网络洗钱行为人在区域内的国家或者地区实施的网络洗钱行为对区域经济带来了重大的损失。但是,区域内的国家或者地区在防范网络洗钱犯罪方面的难度却很大。这是因为区域内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反洗钱的法律不尽相同,而且这些法律中针对网络洗钱犯罪的法律条款还不够完善,再加上在区域合作方面也存在不足等。因此,需要通过国际反洗钱组织或者区域反洗钱组织来协调和解决网络洗钱犯罪对区域内的国家或者地区造成的刑事管辖权冲突等区域合作难题。第三章从区域法治等角度来研究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的理论基础,并且对该模式进行目的性论证和融贯性论证。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是在区域内的国家或者地区之间为了共同防范网络洗钱犯罪而开展的区域合作。同时,这也是在区域法治理论和区域合作理论日趋成熟的基础上提出的一种新型的区域合作模式。该模式旨在通过区域内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共同合作来解决刑事管辖权冲突等区域合作难题,而目前的区域性反洗钱组织也能够为该区域合作模式的建立提供协调和帮助,并且使该模式的合作体系与国际反洗钱公约和区域性反洗钱法律体系等进行很好地融合,从而达到共同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目的。这就提升了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能力,也就能够从源头上防范和打击网络洗钱犯罪。第四章提出了建立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的具体路径。为了建立很好的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就需要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而这就需要在区域反洗钱组织的协调和帮助下,不断地完善区域内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反网络洗钱的法律条文以及区域反洗钱组织的法律条文,并且通过加强反洗钱信息的交流与共享以及不断地完善反网络洗钱的区域合作机制等。总的来说,在网络洗钱犯罪日趋严重的情况下,通过对其进行实证分析并且研究目前在防范网络洗钱犯罪中遇到的区域合作难题,提出构建防范该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并且采取具体的措施加以实施,这样就能够通过区域合作来很好地防范网络洗钱犯罪,从而保障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
高楚南[10](2019)在《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文中认为随着云计算、大数据与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社会信息化和网络化程度加深,各类社会主体之间的竞争,开始从硬实力向软实力过渡,各方对于资源的争夺,开始从物理空间向虚拟空间过渡,而虚拟空间背后的资源,是海量的个人数据。这些个人数据由各类网络服务商在其经营活动中获取,也有公权力部门在长期社会统计中获取,这些主体因其掌控个人数据的能力而成为数据控制者。数据控制者在获取大量个人数据,以此形成竞争优势的同时,实际却没有承担相应的安全保护义务。因此,本文以个人数据保护为研究内容,从数据控制者承担义务的角度,提出全新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以期构建体系化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数据控制者作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承担主体,最早见于欧洲的立法当中。目前我国并没有对数据控制者概念形成统一的认识,同时存在诸多如“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运营者、信息控制者”等相近的概念。GDPR把数据控制者的定义为: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决定个人数据处理的目的和方式的自然人、法人、公共权力机关、代理机构或其他机构。应该说“数据控制者”这一术语包含了从源头获取个人数据的数据控制者,以及实际实施数据处理操作的数据控制者。将数据控制者这一概念引入我国,不单单在于概念的引入,更重要的是需要对其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充分的论证。数据控制者的引入,可以认为符合获利报偿、满足信赖利益等基于物质利益基础的正当性,具备统一我国概念认识和节约社会成本的必要,以及作为数据服务提供者和网络空间管理者双重角色承担义务的可行条件。数据控制者在获取和使用个人数据过程中的行为失范乱象频现,体现在商业广告推送背后的个人数据被过度采集和不当利用、支持算法自动化决策的个人数据的过度分析,以及云存储深度应用下的数据泄露等。数据控制者失范行为的法律成因包括:我国当前法律规范原则居多而规则较少、义务规定较为笼统、整体规范欠缺体系、内容杂乱和局限等问题,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管制成因有: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缺乏、数据管理机构职权不清以及数据保护重视程度不够等问题。数据控制者承担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源于对个人数据保护需求的回应。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需要从数据主体权利需求层面进行考量。虽然目前个人数据权利化并未得到广泛认可,存在固有的权利化困境。但个人数据获得保护的权利,存在法益层面的价值基础,个人数据承载着人身、财产及公共利益,确有保护的现实必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构建和承担,是对个人数据法益价值的肯定。同时,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包含了公共物品理论和数据安全理论。一方面,个人数据以及承载个人数据的信息网络科看做是新时代的公共物品;另一方面,个人数据安全关乎国家数据安全乃至国家整体安全。这两个方面分别从公共物品的保护需求,以及国家安全的稳定维护需要,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奠定了理论基础。因此,无论从控制我国数据外泄、保障我国数据主权完整,还是从保障个人数据自由、维护个人私有权利的角度,通过立法设置数据安全保护义务,都十分必要。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具体内容构造,应当意识到基于数据自身的流动性和可分享性,数据主体掌控的可能性较小,因而数据控制者负有的安全保护周期应当涵盖个人数据的全生命周期,保护范围也应当相应延伸,但同时也应当对其中因法律、合同、单方承诺产生的个人数据服务义务进行区分。在此前提下,结合国际社会已经广泛确立的个人数据保护原则和规则,通过强化整体透明度、设计系统保护措施、评估数据处理影响、记录数据处理行为、通知数据收集和泄露以及应数据主体要求更正与清除个人数据,并由数据保护专员监督各项义务的落实,构造具体的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内容规范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条款。构建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体系,需要针对个人数据面临的典型风险,结合权利义务平衡原则、合理期待原则以及比例原则,明确制度构建的原则和要求。从而在吸收和借鉴欧盟统一式立法和美国分散式立法模式的基础上,确立我国的统一式立法路径,在个人数据保护立法中设立单独的数据控制者义务章节。同时,为确保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得以落实,可引入第三方认证、行业公约自治以及行政层面的数据监管机制,构建由内而外的履行配套机制。并且,在数据控制者未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时,通过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相结合的方式,对其施以相应的法律责任。最终,通过以上各个层面的系统化制度构建,形成完整的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体系,在个人数据保护和数据产业化发展之间取得有效平衡。
二、论网络保险的发展空间(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网络保险的发展空间(论文提纲范文)
(1)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1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样态 |
1.1 网络购物运行的常态架构 |
1.1.1 网络购物运行结构图 |
1.1.2 网络购物的基本特征 |
1.2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 |
1.2.1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
1.2.2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
1.2.3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
1.2.4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
2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分析 |
2.1 网络购物服务合同关系(平台-销售者) |
2.1.1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网络购物空间 |
2.1.2 网络购物平台制定购物规则维护购物秩序 |
2.1.3 网络购物平台对用户注册信息进行前置审查 |
2.1.4 网络购物平台存储网络交易数据 |
2.1.5 网络购物平台构建消费信用评价体系 |
2.2 网络购物服务合同关系(平台-消费者) |
2.2.1 网络购物平台提供商品浏览查询服务 |
2.2.2 网络购物平台推送商品信息 |
2.2.3 网络购物平台合理使用交易数据 |
2.3 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 |
2.3.1 销售者提供并交付符合约定的商品 |
2.3.2 消费者的价款支付义务 |
2.4 资金托管支付服务合同关系 |
2.4.1 资金托管支付机构妥善保管并按指令支付价款 |
2.4.2 资金托管支付机构为消费者提供信用担保 |
2.5 物流服务合同关系 |
2.5.1 物流企业安全及时交付商品 |
2.5.2 销售者的协助义务 |
3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现状与改进 |
3.1 规范和调整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法律依据及不足 |
3.1.1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现状 |
3.1.2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立法不足 |
3.1.3 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立法的制约因素 |
3.2 处理网络购物民事纠纷的司法实践及难题 |
3.2.1 网络购物民事纠纷总体情况 |
3.2.2 网络购物民事纠纷典型案例 |
3.2.3 网络购物民事纠纷的司法难题及原因分析 |
3.3 完善网络购物法律适用的具体建议 |
3.3.1 完善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的具体规范 |
3.3.2 细化网络购物民事案件的司法认定规则 |
3.3.3 加强法律适用的具体措施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在学研究成果 |
致谢 |
(2)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相关问题概述 |
(一)虚拟财产概念 |
1、虚拟财产的定义 |
2、虚拟财产的特点 |
3、虚拟财产的风险概述 |
(二)虚拟财产保险概念 |
1、虚拟财产保险的定义 |
2、虚拟财产保险的分类 |
3、虚拟财产保险与有形财产保险的区别 |
(三)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关系 |
二、我国虚拟财产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
(一)我国虚拟财产保险的现状 |
1、虚拟财产保险的发展历程 |
2、虚拟财产保险的立法现状 |
(二)虚拟财产保险合同的现实困境 |
1、投保协议规范困难 |
2、保险标的难以界定 |
3、虚拟财产价值评估困难 |
(三)虚拟财产保险制度的发展障碍 |
1、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尚不明确 |
2、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存在争议 |
3、网络游戏运营商的义务不明确 |
4、虚拟财产保险的道德风险与逆向选择 |
三、建立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
(一)建立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1、有效保护玩家的虚拟财产 |
2、保险行业创新的需要 |
3、运营商防范与控制风险的需要 |
(二)建立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1、可保性分析 |
2、可保利益分析 |
四、建立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 |
(一)完善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立法 |
1、立法形式 |
2、具体完善建议 |
(二)虚拟财产保险配套法律措施的完善 |
1、完善虚拟财产评估体系 |
2、建立虚拟财产登记制度 |
3、构建虚拟财产保险综合服务平台 |
(三)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内容 |
1、保险签订方式 |
2、保费设计 |
3、保险范围 |
4、保险赔偿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论网络账号的继承(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网络账号的概念、分类及其法律属性 |
(一)网络账号的概念 |
(二)网络账号的分类 |
1、财产型账号和人身型账号 |
2、个人账号和官方账号 |
3、无身份账号和身份绑定账号 |
(三)网络账号的法律属性 |
1、网络账号属于虚拟财产 |
2、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二、网络账号的权利归属及其可继承性 |
(一)网络账号的权利归属 |
1、计算机程序的归属不等于网络账号的归属 |
2、用户使用账号的行为本质上属于附合 |
(二)网络账号的可继承性 |
1、虚拟财产的继承现状 |
2、协议约定不能阻碍网络账号的转移 |
3、隐私不能阻碍网络账号的继承 |
三、网络账号的继承规则及完善 |
(一)网络账号继承规则 |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
1、将虚拟财产归于物权客体范围 |
2、规定网络账号的继承方法 |
3、限制网络账号的继承时间 |
(三)明确网络公司配合账号继承的义务 |
1、形成规范的继承审核机制 |
2、建立便捷的账号注销服务 |
3、对部分继承账号的功能加以限制 |
(四)发展虚拟财产保护行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及意义 |
二、国内研究现状 |
三、研究创新点及难点 |
四、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与发展现状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厘定 |
一、众筹兴起与众筹分类 |
(一)众筹兴起 |
(二)众筹分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与特征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概念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特征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几种相近模式的界分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互联网慈善募捐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与公益众筹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与个人网络公益(慈善)募捐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网络互助 |
(五)私益救助型众筹与私益募捐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一、域外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发展现状 |
二、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现状 |
(一)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价值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发展规模与平台现状 |
三、中国私益救助型众筹的立法现状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合法性 |
(二)法律法规与行业自律 |
四、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实践问题 |
(一)求助者信息不实问题 |
(二)滥用众筹款项问题 |
(三)剩余款项归属问题 |
(四)民事欺诈救济困境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间的法律关系 |
一、发起人与求助者的法律关系 |
(一)代理关系的成立 |
(二)无因管理的排除 |
二、求助者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附义务赠与说 |
(二)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说 |
(三)附目的赠与说 |
(四)观点评述 |
三、求助者(发起人)、众筹平台与捐赠人的法律关系 |
(一)利他合同说 |
(二)居间关系说 |
(三)信托关系说 |
(四)观点评述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各主体的权利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发起人的权利 |
(二)发起人的义务 |
二、求助者的权利与义务 |
(一)求助者的权利 |
(二)求助者的义务 |
三、众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 |
(一)众筹平台的权利 |
(二)众筹平台的义务 |
四、捐赠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一)捐赠人的权利 |
(二)捐赠人的义务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众筹平台审查 |
第一节 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 |
(一)知情权理论 |
(二)公序良俗理论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边界 |
(一)求助者信息公开面临风险 |
(二)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冲突 |
(三)求助者信息公开与求助者个人信息保护之利益衡平 |
第二节 众筹平台审查责任与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求助者信息的必要性及正当性 |
(一)捐赠人的有限理性 |
(二)社交审核的局限 |
(三)众筹平台的声誉资本 |
(四)中立的第三方是信任的基石 |
二、众筹平台的审查形式 |
(一)众筹平台审查形式选择 |
(二)实质审查与形式审查辨析 |
(三)合理的审查形式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与众筹平台监管 |
第一节 众筹平台对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监管责任 |
一、负外部性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外部性理论及其法学阐释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的外部性 |
(三)众筹平台的负外部性及其监管责任 |
二、利益相关者理论与众筹平台监管责任 |
(一)利益相关者理论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的盈利模式 |
(三)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之监管责任 |
第二节 众筹平台落实监管责任之困境 |
一、众筹平台监管责任并非法定义务 |
(一)直接适用的排除 |
(二)类推适用的问题 |
二、众筹平台监管责任之约定义务落空 |
第三节 所筹款项合理使用的众筹平台监管方式 |
一、众筹平台监管方式辨析 |
(一)一次性提现模式 |
(二)分期提现模式 |
(三)款项打给相关机构对公账户模式 |
二、众筹平台监管方式的合理选择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剩余款项的合理归属与众筹平台监督 |
第一节 关于剩余款项归属的观点交锋 |
一、剩余款项产生的原因 |
二、剩余款项归属观点交锋 |
(一)观点一:剩余款项归属求助者 |
(二)观点二:剩余款项返还捐赠人 |
(三)观点三:剩余款项交由第三方管理 |
第二节 剩余款项合理归属的利益衡量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问题的特异性 |
(一)不同于一般赠与合同的财产归属 |
(二)不同于慈善捐赠的剩余款项归属 |
(三)不同于私益募捐的剩余款项归属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剩余款项归属的价值判断 |
(一)三种观点的比较分析 |
(二)剩余款项返还及合理使用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民事欺诈 |
第一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构成 |
一、实践中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欺诈类型 |
(一)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表现形式 |
(二)侵权的欺诈与违约的欺诈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欺诈行为的定性 |
(一)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的界分 |
(二)无效民事行为与可撤销民事行为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之诉讼类型 |
一、多人诉讼类型的选择适用 |
(一)共同诉讼 |
(二)代表人诉讼 |
(三)公益诉讼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及正当性 |
(一)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合理性辨析 |
(二)众筹平台代为起诉的正当性辨析 |
第三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与互联网平台责任 |
(一)避风港原则的产生与适用 |
(二)避风港原则的滥用与泛化 |
(三)互联网平台责任认定困难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中民事欺诈的平台责任 |
(一)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分类与其相应义务责任 |
(二)私益救助型众筹平台责任辨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私益救助型众筹的法律制度设计 |
第一节 立法利益衡量与立法规制模式 |
一、立法利益衡量 |
(一)利益冲突与立法规制 |
(二)立法中利益衡量的过程 |
二、立法规制模式 |
(一)网络新业态立法规制模式 |
(二)中国特色立法规制模式 |
第二节 私益救助型众筹立法的核心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众筹平台信息审查等制度设计 |
(一)事前防范之利益整合 |
(二)事前防范之核心制度 |
二、事中控制——众筹款项平台监管制度设计 |
(一)事中控制之利益整合 |
(二)事中控制之核心制度 |
三、事后监督——剩余款项合理使用制度设计 |
(一)事后监督之利益整合 |
(二)事后监督之核心制度 |
四、救济机制——平台责任与诉讼相关制度设计 |
(一)救济机制之利益整合 |
(二)救济机制之核心制度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5)虚拟财产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 |
三、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案情介绍与分析 |
一、案情简介 |
(一)案例一 |
(二)案例二 |
(三)案例三 |
二、案例分析对比 |
(一)我国案例分析 |
(二)德国案例分析 |
(三)两国法院审判逻辑的对比分析 |
第二章 法理分析 |
一、虚拟财产概念和特点 |
(一)虚拟财产的概念 |
(二)虚拟财产的特点 |
二、中德两国关于虚拟财产的权利属性的比较 |
(一)中德两国关于虚拟财产权的理论 |
(二)中德两国虚拟财产立法现状 |
三、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
(一)虚拟财产归运营商 |
(二)虚拟财产归用户所有 |
第三章 结论 |
一、虚拟财产的物权定位 |
(一)虚拟财产权的主体 |
(二)虚拟财产权的支配属性 |
(三)虚拟财产应该扩充为物权客体 |
二、新增“替代物”的立法建议 |
(一)增加“替代物”的法律规定 |
(二)“替代物”的交易限制 |
(三)“替代物”的表述技术 |
三、虚拟财产纠纷的法律适用 |
(一)适用于虚拟财产纠纷的实体法规定 |
(二)适用于虚拟财产纠纷中管辖权的法律规定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校期间科研成果 |
(6)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虚拟财产生成中的概念共识 |
(一)虚拟财产生成中的概念共识 |
(二)虚拟财产的显明特征 |
二、新型权利思维与“物法思维”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一)新型权利思维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二)“物法思维”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三、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债法维度 |
(一)债法思维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 |
(二)虚拟财产作为债权客体的合理性 |
(三)债权规则下虚拟财产权利救济的合理性 |
四、债法思维下虚拟财产的法律关系建构 |
(一)虚拟财产的权利归属 |
(二)虚拟财产的权利变动 |
(三)虚拟财产的权利救济 |
结论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介 |
致谢 |
(7)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目的和意义 |
三、研究现状 |
四、研究内容 |
五、研究方法 |
第一章 网络金融犯罪及刑事管辖概述 |
第一节 网络金融犯罪的涵义及类型 |
一、网络金融犯罪的概念 |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类型 |
第二节 传统的刑事管辖权述略 |
一、实体法层面的刑事管辖原则 |
二、程序法层面上的刑事管辖 |
第二章 网络金融犯罪发展变化给传统管辖规则带来的挑战 |
第一节 网络金融犯罪的发展变化 |
一、网络金融犯罪的态势 |
二、网络金融犯罪的异化 |
第二节 传统管辖规则在网络金融犯罪中适用的困境与障碍 |
一、传统管辖规则适用的困境 |
二、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现实障碍 |
第三章 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理论探索与境外实践之启示 |
第一节 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论探索 |
一、有限管辖理论 |
二、地域扩大论 |
三、网址管辖论 |
四、网络自治论 |
第二节 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境外实践及其启示 |
一、境外主要国家确立犯罪管辖权的司法实践 |
二、境外主要国家确立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启示 |
第四章 确立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路径思考 |
第一节 确立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基本原则 |
一、司法主权原则 |
二、诉讼可能原则 |
三、公平正义原则 |
四、司法效率原则 |
第二节 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决定因素 |
一、行为发生地 |
二、行为结果地 |
三、行为过程地 |
第三节 网络金融犯罪管辖权的确定规则 |
一、传统原则优先 |
二、实际控制优先 |
三、司法效率优先 |
第四节 我国网络金融犯罪刑事管辖权的制度设计 |
一、确立我国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一般规定 |
二、构建我国网络金融犯罪特别管辖权 |
参考文献 |
(8)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的法律审视(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相互保险热”的兴起 |
(三)研究意义 |
二、文献综述 |
(一)国外文献综述 |
(二)国内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 |
(一)比较分析法 |
(二)案例分析法 |
(三)语义分析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网络经济与相互保险 |
一、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现状与相互保险业务的缘起 |
(一)相关概念辨析 |
(二)相互保险的法律关系构造 |
(三)相互保险的特征分析 |
二、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的特殊性分析 |
(一)兼具互助实质与保险本质 |
(二)相互保险与互联网的有机契合 |
(三)补齐保险市场的发展短板 |
第二章 我国相互保险市场与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存在的法律问题剖析 |
一、我国相互保险市场的现状 |
(一)我国相互保险市场的发展历程 |
(二)相互保险制度的法律规制现状 |
(三)对我国相互保险制度发展的评析 |
二、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存在的问题 |
(一)网络互助先天不足 |
(二)缺乏相互保险制度运作的文化土壤 |
(三)相互保险立法层级偏低 |
(四)相互保险组织形式单一 |
(五)偿付能力标准缺乏针对性 |
(六)“内部人控制”问题显着 |
(七)互联网金融下风险滋生 |
第三章 相互保险制度发展的国际经验借鉴 |
一、境外相互保险制度的立法样本分析 |
(一)境外相互保险的发展沿革 |
(二)样本一:德国 |
(三)样本二:日本 |
(四)样本三:美国 |
二、关于相互保险不同立法样本的经验亮点 |
(一)不断完善相互保险立法以指导实践 |
(二)丰富组织形式以适应不同市场需求 |
(三)从行业痛点切入满足市场需求 |
(四)细化相互保险的准入、退出与转化机制 |
(五)把握监管的共性与特性 |
第四章 未来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的规范化发展及其法律建议 |
一、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发展路径 |
(一)基于互联网思维的相互保险 |
(二)引导网络互助的有序转型与发展 |
二、完善我国相互保险制度的法律建议 |
(一)回归“保险姓保”的本质 |
(二)加强相互保险立法 |
(三)完善准入监管法律制度 |
(四)构建运营监管体系 |
(五)构建相互制与股份制的转化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9)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第一章 网络洗钱犯罪的方式与特征 |
第一节 网络洗钱犯罪的方式 |
一、利用网上银行洗钱 |
二、利用电子货币洗钱 |
三、利用虚假交易洗钱 |
四、利用网络赌博洗钱 |
五、利用网络保险洗钱 |
六、其他网络洗钱的方式 |
第二节 网络洗钱犯罪的特征 |
一、网络洗钱较为便捷 |
二、网络洗钱的门槛较低 |
三、对网络洗钱的监管较为困难 |
四、网络洗钱犯罪的附随后果极其严重 |
第二章 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难题 |
第一节 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不完善 |
一、现行法律应对网络洗钱犯罪的不足 |
二、现行的法律条款需要细化 |
第二节 存在刑事管辖权冲突 |
一、刑事管辖权冲突现象及其带来的引渡难题 |
二、造成刑事管辖权冲突的原因 |
第三节 区域合作的组织建设不足 |
一、我国开展的区域合作不够深入 |
二、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渠道不畅通 |
三、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法律体系不完善 |
四、区域反洗钱组织的作用需要加强 |
第三章 构建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 |
第一节 区域合作模式的理论支撑 |
一、区域合作模式 |
二、区域法治理论 |
三、区域合作理论 |
第二节 区域合作模式的目的性论证 |
一、区域合作模式之目的设定 |
二、符合防范网络洗钱犯罪之刑事政策要求 |
第三节 区域合作模式的融贯性论证 |
一、区域合作模式与国内法律之间具有一致性 |
二、区域合作模式与国际公约之间具有一致性 |
三、区域合作模式与国际组织之间具有一致性 |
第四章 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路径 |
第一节 完善法律体系为区域合作提供依据 |
一、完善我国有关反洗钱法律体系 |
二、完善我国《洗钱罪的司法解释》 |
三、完善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法律体系 |
第二节 通过信息共享来促进区域合作 |
一、明确区域信息共享的责任主体 |
二、完善区域反洗钱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 |
第三节 发挥区域反洗钱组织的积极作用 |
一、发挥我国参与区域反洗钱组织的作用 |
二、发挥国外反洗钱组织的作用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读期间相关成果发表情况 |
(10)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意义 |
1.2.1 理论意义 |
1.2.2 实践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研究评述与本文研究范围 |
1.4 研究方法 |
1.4.1 采用语义分析的方法 |
1.4.2 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 |
1.4.3 采用文献分析的方法 |
1.5 研究的创新 |
1.5.1 引入了新的概念 |
1.5.2 发掘新的研究视角 |
1.5.3 构造新的法律义务 |
1.6 研究的不足 |
1.6.1 文献梳理存在不足 |
1.6.2 数据类型考虑不够全 |
1.6.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完善仍有空间 |
第2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主体:数据控制者 |
2.1 数据控制者的源起与发展 |
2.1.1 数据控制者的源起 |
2.1.2 数据控制者的发展 |
2.2 数据控制者概念的界定 |
2.2.1 数据控制者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
2.2.2 欧洲数据控制者概念分析 |
2.2.3 本文对数据控制者的定义 |
2.3 数据控制者的引入 |
2.3.1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正当性 |
2.3.2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必要性 |
2.3.3 引入数据控制者的可行性 |
第3章 数据控制者的行为失范乱象及成因 |
3.1 数据控制者的行为失范乱象 |
3.1.1 数据控制者的过度获取:以商业广告为例 |
3.1.2 数据控制者的过度分析和滥用:以算法歧视为例 |
3.1.3 数据控制者的泄露:以云存储为例 |
3.2 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法律成因 |
3.2.1 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较为笼统 |
3.2.2 保护原则和义务构建欠缺体系 |
3.2.3 征求意见稿先天的杂乱与局限 |
3.3 数据控制者行为失范的管制成因 |
3.3.1 数据安全保护措施缺乏 |
3.3.2 数据管理机构职权不清 |
3.3.3 数据保护重视程度欠缺 |
第4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及理论基础 |
4.1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来与界定 |
4.1.1 传统的安全保障义务 |
4.1.2 现有网络空间中的安全保障义务 |
4.1.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界定 |
4.2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正当性:个人数据保护的需求 |
4.2.1 个人数据的权利化困境与保护 |
4.2.2 个人数据具备多重法益价值 |
4.3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理论基础 |
4.3.1 公共物品理论 |
4.3.2 数据安全理论 |
第5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内容构造 |
5.1 透明度 |
5.1.1 构建要求:程序透明重于技术透明 |
5.1.2 具体内容:易于获取和理解 |
5.1.3 价值取向:义务保障的基础和形式 |
5.1.4 透明度的立法表达 |
5.2 系统保护和默认保护 |
5.2.1 设计层面的内化逻辑 |
5.2.2 系统构建的具体方法 |
5.2.3 系统保护和默认的立法表达 |
5.3 数据处理记录 |
5.3.1 记录的目的和作用 |
5.3.2 记录的具体构成 |
5.3.3 数据处理记录的立法表达 |
5.4 设置数据保护专员 |
5.4.1 本身的枢纽地位 |
5.4.2 考量的关键要素 |
5.4.3 设置数据保护专员的立法表达 |
5.5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咨询 |
5.5.1 评估的目的价值 |
5.5.2 评估的前置判断 |
5.5.3 数据保护影响评估与咨询的立法表达 |
5.6 数据收集和泄露通知 |
5.6.1 通知对象的双重性 |
5.6.2 不同的通知内容和方式 |
5.6.3 通知的频次 |
5.6.4 数据收集和泄露通知的立法表达 |
5.7 数据更正和清除 |
5.7.1 义务渊源 |
5.7.2 前置条件 |
5.7.3 数据更正和清除的立法表达 |
第6章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制度构建 |
6.1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制度构建原则 |
6.1.1 平衡原则 |
6.1.2 合理期待原则 |
6.1.3 比例原则 |
6.2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的立法模式 |
6.2.1 不同立法模式的考察 |
6.2.2 统一立法模式的选择 |
6.2.3 具体立法的路径安排 |
6.3 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 |
6.3.1 民事责任 |
6.3.2 行政责任 |
6.4 数据安全保护义务履行的配套机制 |
6.4.1 第三方认证机制 |
6.4.2 行业自律机制 |
6.4.3 行政监管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工作情况 |
四、论网络保险的发展空间(论文参考文献)
- [1]网络购物民事法律关系研究[D]. 赵启圳.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2021(08)
- [2]虚拟财产保险法律制度研究[D]. 张殿义.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3]论网络账号的继承[D]. 王子睿. 江西财经大学, 2021(10)
- [4]私益救助型众筹法律问题研究[D]. 刘赫男. 吉林大学, 2020(03)
- [5]虚拟财产在民法体系中的定位问题研究[D]. 陈华丽. 贵州民族大学, 2020(02)
- [6]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研究[D]. 朴泽虎. 吉林大学, 2020(08)
- [7]网络金融犯罪的管辖权问题研究[D]. 韦江毅. 广西民族大学, 2020(05)
- [8]我国互联网相互保险业务的法律审视[D]. 李宏.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2020(01)
- [9]防范网络洗钱犯罪的区域合作模式[D]. 黄逸文. 南京师范大学, 2020(04)
- [10]数据控制者安全保护义务研究[D]. 高楚南. 湘潭大学, 201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