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论辛亥革命时期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革新——以姚荣泽案为例(论文文献综述)
桑淑晴[1](2021)在《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史考察》文中提出陪审制度,是现代法治国家中公民参与国家司法权力运作的一项十分具有代表性的制度。陪审制度的雏形出现极早,但其正式确立是在12世纪的英国,并在欧洲大陆完成了向参审制的转变。这一制度发展到今天,经历了兴盛、衰败又不断复兴的坎坷历程,是人类在长期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经过悠久的历史沉淀而留存下来的一项无比珍贵的财产。从晚清修律制定《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开始,经过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不断摸索,逐渐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而后经历了共和国成立的坎坷发展,这一制度历经百余载的发展,仍是我国司法改革工作的重中之重。边区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当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雏形,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对之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存在着潜移默化地影响。今天人民陪审员制度存在的一些弊端,很可能在制度最初形成之时就已经存在,所以我们回归历史,探寻制度运作的轨迹,对于我们今天在司法实践中进一步完善我国当代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将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以中国法制近现代转型为背景,以革命根据地时期作为主要的时间节点,虽然今天已经无法考证“陪审员”前面冠以“人民”具体源于何时,但革命根据地时期一些边区的法律条令中已经出现了“人民陪审”及“群众公审”等字眼,这一时期司法的“人民性”已然有迹可循,所以本文结合革命根据地时期各阶段法治建设情况和人民陪审员制度诞生的背景以及各个阶段相关的立法文件,归纳人民陪审员的产生,主要职权、以及在具体案件中这一制度究竟是如何运行的,分析研究这一时期的人民陪审员建立及其不断完善的过程,在此基础上讨论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政治和司法两个维度上的历史价值,它在根据地时期发挥的作用,以及特殊时期下无可避免的局限性,探寻其对当代司法的意义。
宋泓宜[2](2019)在《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研究》文中认为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转型,系于1840年后大清帝国遭逢重重危机,社会精英为挽救国家危亡,特别自甲午战败后,中国将何去何从之危机意识的思考中进行的。凡此救国救民之思,涵括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经济制度等数端。司法制度之转型乃是随顺彼时国人现实、迫切的救国愿欲,因应清末立宪,契合宪政要义而生。洎乎鸦片一案,领事裁判权为列强攫取,此外部压力事件亦直接激发了清季司法制度转型。以上所论,俱皆型塑了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之路径和方向。依照救国理论之层面探讨,清末外由列强之逼拶,内因清王朝百废俱振。值是之故,国人开显出了新的政治理解方式,并反思了国家的正当性基础。故,传统的君权专制迭遭威胁,摇摇欲坠。因应该“三千年未有之大变局”等中华民族空前未有的压力,激发出社会各阶层各种思想之大碰撞。为救国以自存,以图强,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理论之探讨于精英群体中引发热潮。是时,清王朝君权尚存,知识精英们依批判、重建的态度看待世界之方式极具革命性。就“改良派”而言,康有为、梁启超以进化之论、自由之论、对民权之肯认等,深入地譬解了为救国应进行改革,并以充分论证了中国实行改良、立宪的正当性。于“革命派”而言,章太炎倚照创构新儒学、阐发“齐物论”、重新释说佛教教义之方式,论证了民族革命的合理性。复有孙中山以“三民主义”和进化论重构了革命的理论基础。无论“改良派”抑或“革命派”,其救国之主张、方式各有侧重。或以改革,或以革命,彼等之所论悉皆趋向此命题——清末民初,中国若要自救,除却实行宪政,别无二选。此成为朝廷内外占主导地位之共识。自历史上看,甲午战败后,清政府始遵斯一路,乃以行政手段实行“立宪”。综上,据改革家、革命家对政治制度于理论层面的反思之论,复为契合清王朝“仿行宪政”之要义,又有对抗西人攫取中国领事裁判权指摘中国传统司法制度流弊之需,“法理派”代表——清政府敕命之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亦提出法律改革以为因应方案,即所谓删除重法、废除刑讯、改良监狱制度、贯彻近代司法之平等原则、倡言司法独立、废除比附援引等。“法理派”倚赖近代泰西法理附加中国传统情理为旨趣之司法变革,值遇以张之洞、劳乃宣为代表的“礼教派”之驳议。“礼教派”改革司法虽不若“法理派”奉近代西方法理为范型,然其改良司法之思路中亦存仿习西方的成分。简括言之,对“法理派”和“礼教派”之区划不能仅从字面上进行概念化的解释。如此,以“改良派”、“革命派”、“法理派”、“礼教派”为例说明,国人于兵祸日烈、国力渐乏之际关乎救国之省察、探索、争论的引导与导向,直接影响了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的主要表现或成果。以目的转型、结构转型、功能转型为考察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表现形式之思路,可以概见其时司法制度转型与清末仿行宪政要义之紧密关联。就目的转型而言,清末民初司法制度的目的转型乃是实现司法之独立。解释言,视司法为宪法的权力形式之一,司法制度应转型为契合宪政旨趣的、符合宪法精神的、备具近现代司法原则的司法制度,以横扫君主专制下司法、行政混同而致案件恣意裁断之流弊。于变革司法制度过程中,清廷颁布《大理院编制法》和《法院编制法》,循律条之形式确认了司法独立原则。民国肇建,伍廷芳、陈其美关乎姚荣泽案、宋汉章案所发生之争论,加之两宗案件的最终处理结果正说明,于《临时约法》所确立司法独立原则之导引下,司法实践不应受行政权力之干涉。司法制度的目的转型须相应的司法制度之结构予以呈现和表达。就司法制度结构转型而言,从司法为宪法的权力形式之角度,司法制度结构转型乃是由中国古已有之的司法、行政不分转型为司法与行政分离。从诉讼实践的角度考量,司法制度结构转型表现为清末确立了新的检察制度实行“审检合署”、实行四级三审终审制之审级制度、将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分离等。此俱为保障司法独立实现的举措。司法制度结构转型复影响了司法制度功能的转型。就司法制度的功能转型而言,它较为抽象,须藉由具体事例予以说明和示范。从司法为宪法的权力形式之角度,因由彼时国人对宪政的求索,复有宪法涵括保障民权的意旨,司法制度之功能由保护皇权转向保护民权。以刑罚变革、监狱制度变革以及律师制度建立说,皆可呈现司法作为宪法的权力形式,其功能已转向保障民权。从司法制度与律法之关系上看,司法制度功能的转型亦表现为一系列新律法如《大清新刑律》、《大清民律草案》、《大清刑事民事诉讼律》、《刑事诉讼律》草案、《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等之制定。举凡清末民初国人的政治制度探索、司法理论审察,此中无不贯穿着追求良法的自由意志这一线索。根据马克思的自由意志理论,人的本质是自由的,对自由肯认之法才是符合人本质的法,因此,追求良法的自由意志即为人将法纳入人的本质之理性抉择。清末民初之际,国人运用了这种“堪能性”探索救国方案,也探索了法律理论和司法理论。比如,“改良派”与“革命派”在政治语境下所开展的救国理论,“法理派”与“礼教派”为收回治外法权而提及的关乎司法制度的理论,无论哪一派知识精英的探索,悉皆表现了追求良法的自由意志,也即是理性中追求良法的堪能性。故而,在充分肯定马克思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理论的基础上,从马克思以唯物主义出发建构的自由意志理论为思考之探析,亦可作为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的研究视角。
周哲[3](2018)在《民国初年《临时政府公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民国初年的《临时政府公报》是南京临时政府专门向社会公布法令政策的载体,它是资产阶级共和国创办的第一份中央政府公报。它既不同于《申报》《循环日报》等社会化报纸,也不同于政党报刊,其有着特殊的研究价值。本文通过对《临时政府公报》的创办背景、内容进行系统研究,并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剖析,可以看到《临时政府公报》向我们呈现了一个象征着民主、自由、平等、共和的南京临时政府形象,《临时政府公报》在传播南京临时政府形象,塑造共和政治文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它也是我国共和政府公报发展中的一个里程碑。本篇文章整体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考察《临时政府公报》创办的国内外政治背景、当时的社会文化环境,同时对它的创办过程,包括出版发行、栏目设置和演变作以梳理。第二部分对《临时政府公报》的内容进行系统性研究,主要从政治、经济、法律、教育、社会管理等几个方面进行着手研究。第三部分选取其中的具体代表性事例,由点到面,深刻剖析通过《临时政府公报》所反映的南京临时政府各个侧面的形象。第四部分探索《临时政府公报》与南京临时政府的关系,以及它在民主共和政体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与此同时,通过它与其他公报横向纵向的比较研究,探索《临时政府公报》在中国共和政府公报发展历程中的历史价值与地位。
吴青山[4](2017)在《近代湖南检察制度历史变迁及其运作实践研究》文中指出检察制度是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保证公正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从我国检察制度的产生过程及其价值基础来看,它不是中国固有文化土壤与本土制度环境的产物,而是近代学习与移植西方法律制度的结果。因此,与其赖以生存的法律文化和精神价值一样,我国在接受西方检察制度过程中并不一帆风顺,而是充满了坎坷与挫折,其中有成功的经验,更有失败的痛苦。本文以近代湖南检察制度的发展历程为研究对象,运用历史社会学、文献学、法社会学等理论与方法,探讨湖南检察制度的历史变迁历程,总结检察职权运行、案件办理等实践运作,并在此基础上分析湖南检察制度成败经验和变化发展规律,试图为我国当下检察制度改革、推进地方法治提供历史借鉴。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选题的意义,论文研究的范围和对象,研究的现状及研究的思路与方法,着重介绍创新之处。第二章,主要介绍中国检察制度的渊源。中国检察制度起源于清末立宪及修律,是清末学习西方司法制度并加以移植的结果。如果说中国检察制度是主流,那么湖南检察制度就是支流,湖南在建立检察制度时,也面临着一些自身条件和环境的约束,有着独特的发展个性。第三章,主要介绍清末湖南检察制度的背景及筹建的基本过程,重点分析湖南筹建检察制度落后于其他省份的原因。第四章,主要介绍北洋政府时期湖南检察制度的建立及其实践,这个时期的检察制度是对晚清司法制度的继受,既有建制的热潮,也有裁撤的顿挫。第五章,主要介绍省宪时期湖南检察制度的发展及其实践。在中国制度近代化进程中,既有急于进取的一面,也有趋于保守的一面。湖南省宪运动在中国政制史上是一道奇观,在联省自治思潮的推动下,湖南自制宪法,公选省长,建立了一整套自称体系的法律政治制度,检察制度也有别于其他省份,最能体现湖南个性。第六章,主要介绍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湖南检察制度。由于南京国民政府在形式上对中国实现了统一,这个时期的湖南检察和全国的检察制度基本一致。但由于抗战的全面爆发,湖南又是抗战的主战场,战区检察机构有其独有的特点。在最后一篇的余论里,主要总结了近代湖南检察制度的特点、经验及教训,并对正在开展的湖南检察制度改革进行展望。
谢冬慧[5](2016)在《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及其当下启示》文中认为民国时期,中国社会发生了重大转型,司法改革是其重要标志。即使是在短暂的南京临时政府执政期间,也进行了轰轰烈烈的司法建设,从司法机构的设置、司法人才的培养到司法制度的变革,开创了民国法治的新时代。北洋政府为适应动荡的政局,在司法机构、司法体制、司法人才及司法制度等方面进行重新谋划,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而国民政府则是大刀阔斧地进行了法制建设与司法改革工作,从广州、武汉到南京,国民政府在不同时空背景下,均在着力推进司法改革,其中推行"司法党化"是当时最大的特色,在凸显党的地位的前提下,进行了司法体制设计与制度创新。总体上,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在中国法律史上举足轻重,并为当下中国的司法改革,提供了参考与借鉴。
任佳为[6](2016)在《亲历辛亥革命:一位晚清县官的回应与结局》文中认为众多史料记述了晚清山阳县令姚荣泽在辛亥革命江苏淮安光复前后的所作所为。身为县令,姚荣泽亲历了淮安光复时的情景,在此过程中,姚也作出了选择与回应:在地方乡绅的支持下,杀害了在光复淮安中立下汗马功劳的革命党人周实、阮式二人。姚虽被法庭审判死刑,却逍遥法外。细究姚荣泽在民初之际的来龙去脉,我们亦可以发现民初政权建设过程中的一些问题,也能间接地认识到民国初年政治乱象以及纷繁复杂的社会情况。
邓学文,黄珍德[7](2014)在《民国初年的法律与革命——以姚荣泽案为例》文中研究说明姚荣泽案是指辛亥革命时期清朝江苏山阳知县姚荣泽惨杀革命志士周实、阮式的案件。围绕该案的审理,南京临时政府司法总长伍廷芳和沪军都督陈其美展开了激烈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法律和革命孰主孰次。伍廷芳强调法律至上,任何人都要依法办事;陈其美则提出革命远未成功,革命时期革命至上,其他的一切都必须为革命服务。他们尽管分歧很大,但均以维护民国为立论的基础,以民国成立为立论的前提,从而创造了妥协的条件。姚荣泽案说明,在革命尚未成功的转型时期,包括法律观念在内的意识形态领域没有实现彻底革命,法律与革命之间并不和谐,而是充满矛盾和冲突。
施玮[8](2014)在《晚近中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引进与实践——以姚荣泽案为例》文中研究表明近代中国为了收回司法主权,不得已进行司法改革,引进西方司法审判制度,运用西方审判原则进行审判。姚荣泽案是民国依据新式诉讼理念审理的首例案件。该案的审理贯彻了司法独立、公开审判、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尤其是对审判公开原则进行了大胆的实践,但其结局却不尽如人意。反映了民国初年建立近代司法审判制度的艰难与无奈。
刘志鹏[9](2011)在《近十年来辛亥革命研究述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辛亥革命是中国由传统社会跨入现代社会过程中一件里程碑式的事件,近十年来学者们在对老问题继续学术争鸣的基础上,加深了对辛亥革命时期社会环境的研究,并在制度变迁、区域地方社会、近代文化、报刊舆论、社会心理、近代教育等领域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当然,辛亥革命这一丰富的研究领域还需要学者们继续挖掘和开拓。
李龙,朱兵强[10](2011)在《论辛亥革命中的司法变革》文中研究指明传统观点认为辛亥革命处于动荡不居的特殊时期,司法成就甚微。其实不然,辛亥革命不仅是一场伟大的政治革命,也是一次广泛的法学革命。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党人以近世西方民主、自由和人权理念为原则,在扬弃晚清司法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深入的司法变革,取得了较大的成就。
二、论辛亥革命时期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革新——以姚荣泽案为例(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论辛亥革命时期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革新——以姚荣泽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史考察(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1.理论意义 |
2.实践意义 |
(二)相关研究概述 |
(三)研究方法、主要内容及创新点 |
1.研究方法 |
2.主要内容 |
3.创新点 |
一、中国近代陪审制度的历史沿革 |
(一)陪审制度的概念 |
1.陪审团制度 |
2.参审制度 |
3.人民陪审员制度 |
(二)陪审制度的起源 |
(三)清末引进陪审制度的尝试 |
(四)民国时期陪审制度的确立 |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建立 |
(一)革命根据地法制建设概述 |
1.革命法制的初创时期(1927~1937年) |
2.革命法制的全面发展阶段(1937~1945年) |
3.革命法制的巩固时期(1945~1949年) |
(二)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建立的过程 |
1.中央苏区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初步建立 |
2.抗日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不断完善 |
3.解放战争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基本形成 |
三、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运作 |
(一)人民陪审员的来源及选任 |
(二)人民陪审员的职权 |
1.人民陪审员的主要职权 |
2.人民陪审员职权在个案中的行使 |
四、对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评价 |
(一)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作用 |
(二)特殊历史背景下不可避免的局限性 |
(三)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继承与变迁 |
1.政治功能逐渐隐匿 |
2.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当代司法民主中的功能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论文的基本框架 |
四、研究方法 |
(一)历史分析方法 |
(二)文献资料法 |
(三)语义分析方法 |
(四)比较分析研究法 |
(五)个案分析法 |
第一章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之缘起 |
第一节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之历史背景——面临清季变故国人之求“变” |
第二节 甲午战后国内知识精英的绝境之思 |
一、甲午战败对国人心理的冲击 |
二、甲午战败后思想界自省之言 |
第三节 列强攫取领事裁判权 |
第二章“改良派”、“革命派”、“法理派”、“礼教派”之因应方案 |
第一节“改良派”代表人物康有为之因应方案 |
一、康有为论“政体”之变 |
二、康有为论“观念之变” |
第二节“改良派”代表人物梁启超的因应方案 |
一、梁启超阐发的进化理论 |
二、梁启超关于“自由”的哲学立场 |
第三节“革命派”代表人物章太炎之因应方案 |
一、章太炎构造的民族革命之理论基础 |
二、章太炎依据佛教教义演畅人的“自由” |
第四节“革命派”代表人物孙中山之因应方案 |
一、孙中山以“三民主义”论述革命的正当性 |
二、孙中山关于“进化”的观点 |
三、孙中山的“心理建设”理论 |
第五节 “法理派”阐发的以变革法律和司法的因应方案 |
一、建言朝廷删除传统刑罚之重法 |
二、建言朝廷废除刑讯 |
三、改良监狱制度之主张 |
四、针对司法无“平等原则”所提出的改革措施 |
五、针对司法行政不分所提出的改革措施 |
六、针对司法无“罪刑法定主义”提出的改革措施 |
七、沈家本与伍廷芳改革司法的理论基础 |
八、“法理派”之因应方案与“礼教派”的“礼法之争” |
第六节“礼教派”变革司法之因应方案的理论来源 |
一、“礼教派”张之洞变革司法之因应方案的理论来源 |
二、“礼教派”劳乃宣变革司法之因应方案的理论来源 |
第三章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之表现形式 |
第一节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目的转型 |
一、清末立宪 |
二、清季朝廷内“司法独立”之倡议和决议 |
三、以律法确认“司法独立” |
四、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目的转型于司法实践中的体现 |
第二节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结构转型 |
一、以司法作为宪法权力形式为视角考察结构转型 |
二、从诉讼实践的视角考察司法制度之结构转型 |
第三节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之功能转型 |
一、以司法作为宪法权力形式为视角考察功能转型 |
二、依照司法与法律规范之关系考察功能转型 |
第四章 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原因的思考 |
第一节 马克思自由意志理论概说 |
一、前马克思自由意志理论简述 |
二、马克思自由意志理论简述 |
第二节 以马克思自由意志理论为视角对转型原因的思考 |
一、以自由意志作为理性抉择之“堪能性”的思考 |
二、基于自由意志法则——“人是目的”的思考 |
三、以“意志的合力”思考“礼法之争”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3)民国初年《临时政府公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临时政府公报》及其创办背景 |
第一节 《临时政府公报》的创办背景 |
一、政治环境 |
二、社会经济环境 |
三、文化环境 |
第二节 《临时政府公报》之创办 |
一、《临时政府公报》的创办过程 |
二、《临时政府公报》的基本概况 |
第二章 《临时政府公报》的内容研究 |
第一节 关于民主共和政治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 |
一、南京临时政府的立法建制 |
二、采取多方面措施巩固政权 |
第二节 关于恢复和发展经济方面的内容 |
一、大力支持和发展实业 |
二、极力充裕财政的内容 |
第三节 关于改造社会除旧布新方面的内容 |
一、推动改造社会陋习和不良风俗 |
二、构建有序的社会运行机制 |
第四节 关于民主共和法律制度建设方面的内容 |
一、构建国家法律制度体系 |
二、建立完整的共和司法制度 |
第五节 关于文化教育制度建设及管理方面的内容 |
一、构建新的民主共和教育制度 |
二、加强教育事业管理 |
第三章 《临时政府公报》与南京临时政府形象研究 |
第一节 “解放民权”与南京临时政府的民主共和政策 |
一、《临时政府公报》中“解放民权”的相关表述 |
二、南京临时政府的民主共和政策 |
第二节 “汉冶萍借款案”与南京临时政府的经济政策 |
一、《临时政府公报》中“汉冶萍借款案”的史料呈现 |
二、“汉冶萍借款案”中体现的南京临时政府经济政策 |
第三节 “泗水事件”与南京临时政府的外交政策 |
一、《临时政府公报》中“泗水事件”的史料呈现 |
二、“泗水事件”体现的南京临时政府外交政策 |
第四节 “姚荣泽案”与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制度 |
一、《临时政府公报》中对“姚荣泽案”的史料呈现 |
二、从“姚荣泽案”看南京临时政府的司法原则 |
第五节 “暂行报律事件”与南京临时政府的新闻政策 |
一、《临时政府公报》中“暂行报律事件”始末 |
二、“暂行报律事件”的深层次背景 |
三、“暂行报律事件”中体现的南京临时政府新闻政策 |
第四章 《临时政府公报》的历史价值及地位 |
第一节 构建南京临时政府形象,塑造共和政治文化 |
一、作为媒介传播共和政府形象 |
二、推进政务公开,促进国家现代化转型 |
第二节 首创政府公报内容体系,推动临时政府运转 |
一、《临时政府公报》首创了共和政府公报内容体系 |
二、《临时政府公报》在民国公文制度改革方面作了有益探索 |
第三节 中国政府公报发展过程中的里程碑 |
一、《临时政府公报》是中国资产阶级共和政府公报的开端 |
二、《临时政府公报》是中国共和政府公报的历史起点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近代湖南检察制度历史变迁及其运作实践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意义 |
1.1.1 探寻检察制度发展的湖南轨迹 |
1.1.2 推进检察制度发展与湖南司法制度改革 |
1.1.3 提升我国地方法治的理论研究与制度实践水平 |
1.2 论题与论域 |
1.2.1 为何湖南?——本文研究的空间范围 |
1.2.2 为何检察制度?——本文研究的对象范围 |
1.3 研究现状述评 |
1.3.1 检察制度理论研究 |
1.3.2 中国检察制度史研究 |
1.3.3 地方检察制度史研究 |
1.3.4 湖南检察制度史研究 |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5 创新之处 |
第2章 湖南检察制度的渊源 |
2.1 检察制度的起源 |
2.1.1 大陆法系检察制度的起源 |
2.1.2 普通法系国家检察制度的起源 |
2.2 清末预备立宪与我国检察制度的最初引入 |
2.2.1 清末预备立宪与现代检察制度初现 |
2.2.2《钦定宪法大纲》对司法检察制度的初步构建 |
2.3 清末修律与检察制度的基本确立 |
2.3.1 清末修律过程中对西方检察制度的考察 |
2.3.2 清末修律对西式检察制度的确立 |
2.4 各省检察机构的设置 |
2.4.1 各省检察厅设立 |
2.4.2 各省检察官设立 |
第3章 清末湖南检察制度的筹建 |
3.1 湖南检察制度筹建的背景 |
3.1.1 社会心理背景 |
3.1.2 经济发展背景 |
3.1.3 政治与法律背景 |
3.2 清末湖南筹建检察制度的经过 |
3.2.1 清末湖南检察制度筹建基本过程 |
3.2.2 湖南审判厅筹办处之设立 |
3.2.3 湖南审检厅筹办之经费 |
3.2.4 湖南审判厅场所之选址与建筑 |
3.2.5 湖南审检人才之培养 |
3.3 湖南筹建检察制度滞后的原因 |
3.3.1 相较其他省份湖南筹建检察制度滞后之表现 |
3.3.2 湖南筹建检察制度滞后之原因 |
第4章 北洋政府时期湖南检察制度的建立及其实践 |
4.1 北洋政府时期湖南检察机构的正式建立 |
4.1.1 民国初期对清末司法制度的继受与地方司法建制热潮(1911-1913) 594.1.2 湖南检察机构的正式建立 |
4.2 北洋政府时期司法扩张的顿挫与湖南检察机构的大裁撤 |
4.2.1 司法扩张的顿挫 |
4.2.2 湖南检察机构的大裁撤 |
4.2.3 湖南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的建立 |
4.3 北洋政府时期湖南检察制度的实际运作 |
4.3.1 湖南检察机关的职权及其实践 |
4.3.2 湖南司法检察官的任用与考核 |
4.3.3 北洋政府时期湖南司法检察机关的经费 |
第5章 省宪运动时期湖南检察制度的发展及其实践 |
5.1《湖南省宪法》的出台:湖南与中央检察制度的断裂 |
5.1.1“联省自治”与《湖南省宪法》的出台 |
5.1.2《湖南省宪法》的主要内容及对检察制度的设置 |
5.1.3 湖南与南北政府检察制度的断裂 |
5.1.4《湖南省宪法》的修改与司法检察制度统一的维系 |
5.2 湖南省宪运动时期检察制度的变革:从《湖南省法院编制法》到《湖南省法院编制暂行条例》 |
5.2.1《湖南省法院编制法》的出台及其对检察制度的设置 |
5.2.2《湖南省法院编制暂行条例》的出台及其对检察制度的修改 |
5.2.3《湖南省高等分厅及附设地方庭组织暂行条例》对检察制度进一步规定 |
5.3 湖南省宪运动时期湖南检察制度的实践 |
5.3.1 湖南检察机关的建立 |
5.3.2 检察人员的配备 |
5.3.3 检察人员的考试、任用与奖惩 |
5.3.4 检察职权的行使与案件办理 |
第6章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南检察制度的挫折与终结 |
6.1 南京国民政府的建立与湖南省检察制度的变革 |
6.1.1 湖南检察组织机构的设置 |
6.1.2 湖南检察机关人员配置 |
6.1.3 抗战时期湖南各战区检察机构及其组成 |
6.2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湖南检察制度的实践 |
6.2.1 检察机关侦查起诉权的扩张及其运作 |
6.2.2 检察机关审判监督权的强化及其运作 |
6.2.3 检察职员人事任免、考绩与职位保障 |
余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 |
(7)民国初年的法律与革命——以姚荣泽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姚荣泽案的发生 |
二、司法独立的论争 |
三、文明审判的论争 |
四、分歧的焦点和双方的妥协 |
(8)晚近中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引进与实践——以姚荣泽案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一、审判公开原则的引入:法典的话语 |
二、审判公开原则的实践:案例的叙说 |
三、理想与现实的差距:没有想象中的美好 |
(9)近十年来辛亥革命研究述评(论文提纲范文)
一、辛亥革命的评价 |
二、辛亥革命与人物团体 |
三、辛亥革命与制度变迁 |
四、区域地方社会研究 |
五、辛亥革命与近代文化 |
六、辛亥革命与报刊舆论 |
七、辛亥革命与社会心理 |
八、辛亥革命与近代教育 |
(10)论辛亥革命中的司法变革(论文提纲范文)
一、司法变革的前提 |
二、司法变革的理念 |
(一) 司法独立。 |
(二) 保障人权。 |
(三) 维护平等。 |
三、司法变革的实践 |
(一) 促进司法独立。 |
(二) 完善律师制度。 |
(三) 禁止刑讯与体罚。 |
(四) 实行公开审判。 |
(五) 改革审级制度, 设立检察厅。 |
四、论辛亥革命时期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革新——以姚荣泽案为例(论文参考文献)
- [1]革命根据地时期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制度史考察[D]. 桑淑晴. 天津师范大学, 2021(11)
- [2]清末民初司法制度转型研究[D]. 宋泓宜. 吉林大学, 2019(10)
- [3]民国初年《临时政府公报》研究[D]. 周哲. 南京师范大学, 2018(01)
- [4]近代湖南检察制度历史变迁及其运作实践研究[D]. 吴青山. 湘潭大学, 2017(01)
- [5]民国时期的司法改革及其当下启示[J]. 谢冬慧. 中国法律评论, 2016(03)
- [6]亲历辛亥革命:一位晚清县官的回应与结局[J]. 任佳为. 科学咨询(科技·管理), 2016(07)
- [7]民国初年的法律与革命——以姚荣泽案为例[J]. 邓学文,黄珍德. 社科纵横, 2014(11)
- [8]晚近中国审判公开原则的引进与实践——以姚荣泽案为例[J]. 施玮. 长江论坛, 2014(01)
- [9]近十年来辛亥革命研究述评[J]. 刘志鹏. 山西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1(05)
- [10]论辛亥革命中的司法变革[J]. 李龙,朱兵强. 湖北社会科学, 2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