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吸收犯与牵连犯探微(论文文献综述)
张妍[1](2021)在《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问题研究》文中认为
朱炜[2](2016)在《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罪数认定标准是定义吸收犯的前提和根据。要给吸收犯下一个普遍认可的定义,首先要确立一个科学合理的罪数认定标准。依据确立罪数认定标准的目的,应当以罪过与法益共同作为罪数认定标准。该标准可表述为: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或数种法益,或者基于数个罪过侵犯了一种法益均构成一罪;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分别侵犯了数种法益则构成数罪。据此标准将吸收犯定义为:行为人基于数个罪过,实施了数次行为,侵犯了同一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同种非个人专属法益,或者侵犯了数个具有包含关系的法益的犯罪形态。
唐金印[3](2013)在《论处断的一罪》文中研究表明一罪一罚,数罪数罚,实为正义之本来诉求。但是司法实务中为何对实为数罪的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只做一罪处断,就必须要有坚实的理由。有学者认为,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实为数罪,因此就应当数罪并罚。将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一罪处断只不过是立法者的恣意行为,并没有正当的根据,这不无鼓励犯罪之嫌疑,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概念应该被废除。有的学者则认为,将实为数罪的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一罪处断,能够提高诉讼的效率,具有刑罚的经济性,能够节约司法资源,从而可以将更多的司法资源用于打击各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犯罪,能更大效果的保卫社会的安全,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应该继续保留。本文认为,上述观点都没有抓住问题的本质所在。判断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是否正确的的唯一标准就是该种判罚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因此,如果对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一罪处断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就应该认定为“处断的一罪”。反之,则应该数罪并罚。另外,在处断的一罪的内部和处断的一罪的外部,刑法理论界也存在大量的争议。处断的一罪的内部争议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对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各自的构成特征存在争议。第二,正是由于对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各自构成特征的争议,导致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务中区分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混乱情形。如对于入室盗窃行为,有学者认为该种情形应该成立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的牵连犯,非法侵入住宅是方法行为,盗窃财物是目的行为;有学者则认为,该种情形应该成立重行为吸收轻行为的吸收犯。盗窃罪是重行为吸收非法侵入住宅罪的轻行为。本文认为,要避免上述混乱情形的出现,就必须对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内涵进行再研究,以清晰的界定各自的成立范围。处断的一罪的外部争议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界定连续犯和继续犯、集合犯的混乱情形。第二,界定牵连犯和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的混乱情形。第三,界定吸收犯与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的混乱情形。本文认为,只有对继续犯、集合犯、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进行厘定,才能解决上述混乱情形。围绕上述内容,本文共分为六个部分。现将其内容分述如下:第一个部分是绪论。主要介绍了本文的主要研究内容、理论工具、研究意义、相关文献、研究方法、基本思路和逻辑结构。本文首先提出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三个问题:第一,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实为数罪而作一罪进行处断,需要有相应的理论根据的支撑,但是现有研究并未能解决这一问题。第二,司法实践中对同一犯罪事实既可以认定成立牵连犯也可以认定成立吸收犯的混乱情形,以及对同一犯罪事实既可以认定成立连续犯也可以认定成立吸收犯的混乱情形,表明在刑法理论中对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各自的构成特征以及成立范围的界定并不清晰。第三,刑法理论中对连续犯与继续犯、集合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吸收犯与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的区分存在争议,表明刑法理论界对连续犯与继续犯、集合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吸收犯与结果加重犯、结合犯的构成特征和成立范围的认定存在争议。在此基础之上,提出了本文的写作目的,也即是第一,为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实为数罪而作一罪处断寻找理论根据;第二,重新界定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构成特征和成立范围;第三,界定继续犯、集合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与结合犯的构成特征和成立范围。围绕上述三个问题,本文进行了相应的文献梳理工作,并作出了相应的评析。第二个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探析“处断的一罪”的罪数本质及其特点。本文认为,处断的一罪是指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构成数个犯罪,而作一罪进行处断的情形。实际上的数罪是处断的一罪的本质特征。实质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的根本区别在于:实质的一罪中,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处断的一罪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法定一罪区别于处断的一罪的根本特征在于:法定的一罪是数罪被刑法明文规定作一罪处断的情形,而处断的一罪在我国刑法中则并未被法律加以明文规定。处断的一罪的本质特征是数罪,但是在处断上数罪只作一罪处断,这是否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正是本文的核心问题所在。第三个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即是接着第二个部分提出的问题,去探析“处断的一罪”的理论根据。本文认为,判断对某种犯罪行为的刑事处罚是否正确的的唯一标准就是该种判罚是否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社会危害性较轻的犯罪处罚就较轻,对社会危害性较重的犯罪,其处罚就较重。而某一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主要与该种犯罪的事实、情节、犯罪的性质、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关联。本文认为:将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一罪处断正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体现。这即是本文的创新点所在。连续犯作“处断的一罪”的理论根据在于:第一,在连续犯中,在主观方面,行为人出于同一或者是概括的犯意,并且这些犯意还必须处于连续意图的支配下。连续犯的这一主观方面的特征具有如下几层涵义:一,行为人主观方面存在的数个犯罪故意必须同一。二,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处于连续实施某种犯罪行为的意图(简称为连续意图)的支配下而产生的数个性质同一的犯罪故意。相较于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时在主观方面是出于数个独立的犯意。连续犯的数个犯意都是由于一个概括的犯意而产生,具有明显的不同。第二,在客观方面,连续犯中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连续性,并且只触犯了一个罪名。较之于行为人实施数个同种数罪或者不同种的数罪所间隔的时间可短可长的情形,连续犯中的数个行为在外观上表现出一定的连续性和相似性,在社会通念上会形成一种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的表象,其社会危害程度比实施数个独立的同种或者异种数罪的情形也更低。综合连续犯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可以认为:相较于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独立的同种犯罪的情形,连续犯的社会危害性更小。如果对连续犯依然按照没有连续关系的同种情形的实质数罪而数罪并罚,必然会量刑过重而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另外,连续犯在本质上是实质的数罪,因此对连续犯不能只按照其中一个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处断。因此,正确的做法是在司法裁判中将连续犯中某一犯罪行为中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视为定罪情节,而其余的犯罪事实则转化为量刑情节。也即是,对连续犯只处断为一罪,再在其法定刑范围内依据量刑的原则,考虑其他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而进行处断。连续犯实为数罪而作一罪处断,是为处断的一罪。牵连犯作“处断的一罪”的理论根据在于:在牵连犯中,行为人为了达到一个犯罪目的,而实施了具有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关系的另一个犯罪。第一,在主观方面,行为人虽然都具备两个犯意,但是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的犯意,并非是出于行为人的主动追求,而是行为人为了实施目的行为不得已或者必然产生的结果。行为人在目的行为中的犯罪目的是最终的犯罪目的,决定着方法行为和结果行为中犯罪目的的产生。相较于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犯罪中,行为人主动产生数个犯意的情形,牵连犯的主观恶性很明显更轻。第二,在客观上,行为人对方法行为或者结果行为也并不是出于主动的追求,而是不得已而为之。也即是行为人如果已经具备了达到目的行为的条件,就不会主动去实施方法行为。而结果行为则是由于行为人实施了原因行为所必然发生的,无法避免的结果。这相较于行为人主动追求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情形也明显不同。另外,牵连犯的行为之间表现为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在社会通念上也容易形成一种行为人只犯了一罪的表象。因此,其社会危害程度比实施数个没有牵连关系的犯罪更低。综上,可以认为:牵连犯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行为人实施数个没有牵连关系的相同的犯罪时更低。如果对牵连犯依然按照没有牵连关系的同种情形的实质数罪而数罪并罚,必然会量刑过重而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另外,牵连犯在本质上是实质的数罪,因此对牵连犯不能只按照其中一个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处断。正确的做法是在司法裁判中将牵连犯中社会危害性最重之罪中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视为定罪情节,而其余的犯罪事实则转化为量刑情节。也即是,对牵连犯只处断为成立社会危害性最重之罪,再在其法定刑范围内依据量刑的原则,考虑其他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而进行处断。牵连犯实为数罪而作一罪处断,是为处断的一罪。吸收犯成立“处断的一罪”的理论根据在于:第一,在吸收犯中,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针对同一对象先后实施了数个触犯同一罪名的行为。在形式上,吸收犯的行为具有特殊的继起关系。在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都是修正犯罪构成和基本犯罪构成或者都是修正犯罪构成的特定结构。根据社会一般观念,行为人之所以再次实施犯罪行为,是由于前面的犯罪未能实现既定的目的。如果犯罪人已经犯罪既遂,就不会再实施犯罪预备行为和犯罪未遂行为。而犯罪之所以停留在预备和未遂阶段,是由于犯罪人之外的原因阻止了犯罪人达到既遂。这明显区别于行为人主动追求而实施数个独立的犯罪的情形。另外,吸收犯的数个行为由于此种特殊的继起关系,在社会通念上也容易形成只实施了一个犯罪的表象。因此,其社会危害程度比实施数个没有该种特殊继起关系的犯罪更低。第二,从主观方面来看,吸收犯是为了达到一个犯罪目的不得已而产生犯罪预备行为和犯罪未遂行为方面的主观犯意。这和行为人实施数个独立犯罪时,在主观方面主动产生数个犯意具有明显的区别。也即是,吸收犯的主观恶性更轻。综合而论,吸收犯的社会危害性明显比行为人单独实施数个不具有吸收关系的犯罪时更轻。因此,如果对吸收犯依然按照没有吸收关系的同种情形的实质数罪而数罪并罚,必然会量刑过重而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另外,吸收犯在本质上是实质的数罪,因此对吸收犯不能只按照其中一个犯罪的事实和情节进行处断。正确的做法是在司法裁判中将吸收犯某一犯罪行为中满足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视为定罪情节,而其余的犯罪事实则转化为量刑情节。也即是,对吸收犯只处断为一罪,再在其法定刑范围内依据量刑的原则,考虑其他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危害程度进行处断。吸收犯实为数罪而作一罪处断,是为处断的一罪。第四个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是探析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各自的构成特征。本文认为: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连续的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情形。牵连犯是指,行为人为了实现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而实施了数个异质的具有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关系的犯罪行为的情形。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犯罪目的,针对同一对象实施的数个同质的具有特殊继起关系的犯罪行为的情形。将处断的一罪划分为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原因在于:这三者有各自不同的构成特征,不能相互替代。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各自的客观外在表现不同。在客观方面,吸收犯的数个行为是同一罪名的不同犯罪阶段的表现形式,具有特殊的继起关系。牵连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者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关系并且这数个行为触犯的是异质的罪名。连续犯中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则是并列的连续关系,并且触犯的是同质的罪名。第五个部分的主要研究内容是对继续犯、集合犯、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结合犯与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进行界定,以明确连续犯与继续犯、集合犯;牵连犯与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吸收犯与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的区别。本文认为:继续犯也称持续犯,是指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连续犯和继续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在客观方面,连续犯实施了数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而继续犯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集合犯,是指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虽然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还是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连续犯和集合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刑法明文规定,行为人多次实施某种犯罪只按某一犯罪进行处罚的,就只能认定成立集合犯,而不能成立连续犯。也即是说,集合犯是法定的一罪,而连续犯并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一罪,而只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该作一罪进行处断。想象竞合犯是指一个行为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法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犯罪构成上具有包容或者交叉关系的刑法规范,只适用其中一个刑法规范就足以对犯罪事实进行充分评价,而排出其它法条适用的情形。牵连犯和想象竞合犯以及法条竞合犯的主要区别在于:想象竞合犯和法条竞合犯中只有一个行为,并且根据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只充足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个犯罪。而牵连犯则存在数个行为,充足数个犯罪构成,成立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犯是指,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新罪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和结合犯的主要区别在于:如果刑法明文将两种独立的犯罪规定为一种新罪,则应认定为结合犯。而吸收犯则是虽然没有被刑法明文规定为一罪,但是根据罪刑相适应原则,应该作一罪进行处断的情形。结果加重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了基本的犯罪,引起了可以归责于行为人的加重结果,而刑法对加重结果规定了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吸收犯和结果加重犯的主要区别在于:第一,吸收犯的数个犯罪都是故意犯罪的情形,而结果加重犯则基本犯可以为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第二,吸收犯中行为人实施了数个行为,而结果加重犯的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第三,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特殊的继起关系,表现为同一罪名的不同的犯罪阶段的形式。而结果加重犯只有一个行为,因此并不具备形成此种特殊形态的条件。第六个部分作为本文的结语部分。其主要内容是对第一到第五章的研究内容进行总结。本文认为: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处断的一罪具有正当性的理由,也即是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处断的一罪是罪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在处断的一罪的内部,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都具有各自不同的特征,不能相互替代。而在处断的一罪的外部,连续犯和继续犯、集合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吸收犯与结合犯、结果加重犯都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因此,也不能相互替代。
张二军[4](2013)在《我国刑法中牵连关系的形态及其实质分析》文中指出牵连犯作为一种罪数形态,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刑法理论中对牵连犯的判断是以牵连关系为标准,牵连关系在理论上不仅存在两种基本形式,而且也存在多种观点分歧。事实上,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联系密切。当数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属于同一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时,应认定为一罪,应按从一从重的处断原则处罚;反之,如果数行为属于数个不同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牵连,则构成数罪,应实行并罚。
申琳娜[5](2012)在《论牵连犯的成立条件》文中研究指明牵连犯是刑法中罪数形态中的一种,在我国刑法理论与刑法分则中对其都有规定。本文以牵连犯的成立条件为研究对象,在对牵连犯的概念正确界定后,深入分析牵连犯的各个成立条件,力图形成对牵连犯成立条件统一的判断标准。而通过对牵连犯成立条件系统化的研究,解决了现行理论与立法中的诸多问题,正确地指导了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现行法律中对牵连犯规定的建议。全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牵连犯概述。本部分首先通过对牵连犯在理论与立法规定中的考察,指出目前牵连犯存在着规定模糊、界限不清的问题。继而对现有不同的牵连犯概念分别进行剖析,界定出能准确表达牵连犯本质的定义,并全面阐释其内涵。进而引出本文要论述的牵连犯的成立条件,并分析对其研究的必要性。第二部分:对牵连犯成立条件的认定。牵连犯的成立条件在牵连犯的特征中已得到了明确的体现,但对其判断标准却一直处于众说纷呈、散乱不一的状态。笔者通过对行为数量及牵连关系现有诸学说进行分析扬弃,提出对行为数量应从意思发动、身体动静及时空关系进行判断;对牵连关系从主观牵连意图与客观行为因果关系进行统一判断。之后又论证了牵连犯中行为人的主观需为故意,而其行为触犯的罪名不能有直接重叠关系。所以本部分旨在分析得出牵连犯各个成立条件的判断标准,形成完整统一的体系。第三部分:牵连犯的法律完善。通过对牵连犯成立条件的研究,形成了系统化的判断标准,解决了现行理论与立法中的问题,同时指导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使得处断原则与成立条件一脉相承,且达到了准确反映牵连犯本质的目的。最后,基于对牵连犯成立条件深入研究会给现行理论与立法中带来的诸多益处,提出应当依照本文所认定的牵连犯成立条件的判断标准及处断原则对法律进行完善。
贾楠[6](2012)在《刑法中的不可罚行为研究》文中指出不可罚行为概念并非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产物,它是从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刑法理论中借鉴过来的舶来品。本文在对大陆法系国家关于不可罚行为的研究成果进行充分的比较借鉴基础上,展开了对不可罚行为的一系列的理论问题研究,进而提出了较为系统的不可罚行为理论。除了导论以外,本文共分为五章,分别为不可罚行为的基础理论、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学说纷争及评价、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论证、不可罚行为与相关罪数形态和不可罚行为适用论。导论部分分别对不可罚行为的研究意义、研究现状、研究方法和本文的创新和不足进行重点扼要的介绍。作为罪数形态理论范畴重要问题的不可罚行为,我国刑法学界尚未对其展开细致和深入的研究,主要体现在没有从体系化视角研究不可罚的行为,现行刑法学理论着作中关于不可罚行为理论多属于对大陆法系该理论的介绍性评述,局限于较为浅显的理解上,导致目前对不可罚行为理论较为狭隘的研究现状。本文通过对不可罚行为理论进行系统化研究,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具有弥补不可罚行为理论体系化研究的遗憾、有利于深化对罪数形态理论体系的研究以及促进司法实务中难题的解决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因此,对不可罚行为理论进行专门研究很有必要。第一章“不可罚行为的基础理论”是本文研究的核心所在,同时也是对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研究必备的理论前提和逻辑起点。本章主要探讨了不可罚行为的概念、主要特征、分类以及法理基础。具体而言,笔者首先通过对不可罚行为概念在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的界定作出梳理和对比发现,前述国家刑法学界均没有形成“不可罚行为”的体系性概念,相反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不可罚的伴随行为以及不可罚的事后行为等具体不可罚行为类型展开概念上的探讨,并且对各类不可罚行为概念的研究集中在其罪数本质的认定,研究视角较为局限。本文通过分析和借鉴前述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各种类不可罚行为具体类型的界定,对具体不可罚行为类型作出分析的同时并加以抽象归纳,提出一个总体上的“不可罚行为”概念,并且围绕此概念进一步研究了不可罚行为的特征、分类以及法理基础。其中,不可罚行为具有六种主要特征,分别为:不可罚行为与主行为之间的评价客体复数性、复数犯罪构成的异质性、侵害法益的同一性、事实层面的必然联系性、主体的同一性以及侵害法益和所犯罪名法定刑的比较性。关于不可罚行为的分类,笔者依据不可罚行为与主行为发生的时间顺序,从最广义的视角将不可罚行为分为不可罚的事前行为、不可罚的伴随行为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三类。此外,本文选取以日本为代表的罪数论立场来阐释全面评价原则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以此作为不可罚行为的法理基础,同时对于部分学者以期待可能性理论分析不可罚行为的误读予以驳斥和澄清。第二章“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学说纷争及评价”主要是以研究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为目的,从比较法的视角对德国、日本、意大利、法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对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认定的学说进行介绍和评价,以期为本文第三章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的论证探寻正确的研究路径和规律。通过对大陆法系主要国家刑法理论关于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学说的归纳整理,主要包括五种学说:法条竞合说、异质包括一罪说、连续犯说、构成要件解决说和实质一罪说。笔者经过分析发现:对于前述学说不能轻易作出孰优孰劣的价值评判,而应当从学说所属的罪数论体系架构以及我国罪数论立场的两个角度对其进行评价。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的认定,与其所在的罪数体系具有密切联系。只要在该罪数体系中能够为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找到合理位置,并且不产生逻辑体系上的前后矛盾,那么就可以认定这样的认识具有相对的合理性,这从根本上是由不同国家罪数体系内容所研究罪数现象具有一定共同性决定的。在这一具有启示意义的规律指导下,笔者要对我国刑法学中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的作出认定,首要解决的便是对我国罪数体系的认知,主要包括罪数判断的标准以及对罪数体系的逻辑划分,这对于探讨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有着至关重要的决定性作用,也成为第三章“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论证”的理论铺垫。第三章“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论证”主要探讨不可罚行为理论在我国罪数形态理论体系中的准确定位问题。由于不可罚的罪数本质以其所属罪数论体系为前提,因此首要的问题是对罪数论体系的认知。本文并没有秉承我国刑法学界罪数论体系通说,即以犯罪要件标准说作为罪数论的区分标准而形成的“三·三分类法”。相反,笔者针对目前我国罪数论体系通说所处困境以及原因作出了大胆指正与分析,并为罪数论困境的脱离提出了全新的思路以及判断标准,重新对罪数论体系的作出构建。具体而言,解决目前我国通说罪数论困境的出路,是以目的性思考为指导而将罪数判断标准分为“罪数区分标准”和“罪数处断标准”,前者解决行为事实和犯罪构成合致性个数的判断,后者解决如何对符合复数犯罪构成事实科处刑罚。两者属于不同的理论内容,因此应当具有各自的判断标准。罪数区分标准是犯罪构成标准说,罪数的处断标准是罪刑均衡原则,该标准的判断又可以细化为“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两个方面。传统的“犯罪构成标准”之所以不能贯穿通说罪数论体系,并不是犯罪构成标准自身存在问题,而是罪数体系通说对犯罪构成标准的错误定位。至于对罪数形态类型的划分也应当以刑法的规定为标准,将其分为法定的罪数形态和处理的(或称非法定的)罪数形态两类。前一类有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继续犯、转化犯。后一类有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吸收犯、牵连犯和同种数罪。在我国刑法学界,尽管通说的罪数体系已经将吸收犯认定为“处断的一罪”,但是吸收犯一直是理论和实务上存在巨大争议的理论问题。笔者对吸收犯理论内部争论逐一展开论述,与此同时也结合前文已经完成的对罪数标准和罪数体系的重构,最终完成对吸收犯的重新构建,即吸收犯概念为:在对同一法益的同一次侵犯过程中,不同的自然行为触犯不同性质犯罪构成的犯罪形态。吸收犯的特征包括:第一,吸收关系。吸收关系既不是行为之间的吸收,也不是刑法规范之间的吸收,而是刑法规范对行为评价后的法律效果之间的吸收。第二,数个行为必须属于性质不同的犯罪构成。第三,不同性质的犯罪构成侵犯的是同一个法益。第四,数个行为分属于对同一法益侵害的同一过程中的不同行为阶段。根据不同的行为阶段对法益侵犯的程度的不同,可以将吸收犯分进一步划为两类:垂直型吸收犯和水平型吸收犯。判断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须结合本文前述重构的罪数判断标准及罪数体系才能得以论证。根据罪数区分标准—犯罪构成标准,由于不可罚行为和主行为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因此在犯罪构成意义上的罪数为“评价的数罪”;根据罪数处断标准—罪刑均衡原则,由于不可罚行为和主行为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必然联系,且属于同一法益的侵犯,由此可以断定两者符合“对同一法益在同一过程中的侵害”,其社会危害性明显轻于典型数罪,因此在科处刑罚的法律效果意义上的罪数为“科刑的一罪”,这也正是本文重新架构罪数体系中的“吸收犯”,因此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应为吸收犯。尽管已经认定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为吸收犯,仍有必要厘清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不可罚行为并不能包括所有吸收犯的现象,吸收犯的范围应当大于不可罚行为的范围,即吸收犯与不可罚行为之间是包容和被包容的关系。具体包括:其一,不可罚的伴随行为和不可罚的事后行为均不包括所有垂直型吸收犯和危险犯之间的水平吸收;其二,不可罚行为不包括法益侵害程度高而法定刑较低的情形。不可罚行为的情形仅为吸收犯的一部分,既具有吸收犯的一般属性也具有自身的特殊性,即对前后行为侵犯法益的性质、程度以及侵犯主要法益与次要法益犯罪构成在法定刑上的高低,均与一般吸收犯存在区别。正是由于这些特殊性的存在,可以分别从行为发生时间的顺序、法益侵害程度、法定刑高低三个维度,在吸收犯中将不可罚行为类型化,形成了不可罚行为的范围小于主行为,吸收犯包容不可罚行为的关系。第四章“不可罚行为与相关罪数形态”是在对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得出结论之后,将其与罪数论中其他相关罪数形态作出进一步对比,目的在于探究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结论与整体罪数论体系的协调性,进一步夯实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的结论以及罪数论体系重构的合理性。笔者分别对重构的罪数论体系中的法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理论作出详细论证,并以此为基础,将不可罚行为分别与前述三种罪数形态进行对比。首先,不可罚行为与法条竞合犯的相同之处体现在:符合数个不同性质的犯罪构成且数个犯罪构成之间均存在一定的联系、侵犯的法益相同、罪数本质均为“评价的数罪、科刑的一罪”。不同之处在于:组成要素的行为个数差异、类型不同以及处罚原则差异。其次,不可罚行为与想象竞合犯相同之处在于:具备数个犯罪行为并且数个犯罪行为均具有异质性、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均存在一定的联系。不同之处在于:组成要素内部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同、数个犯罪构成所侵犯法益的性质不同、罪数本质不同以及处罚原则不同。最后,不可罚行为与牵连犯相同之处在于:具备为数个犯罪行为且数个犯罪行为具有异质性、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均存在一定的联系。不同之处在于:组成要素内部之间的内在联系不同、数个犯罪构成所侵犯法益的性质不同、罪数本质不同以及处罚原则不同。第五章“不可罚行为适用论”是从理论与司法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将前述形成的对不可罚行为的研究结论与司法实践中可能适用到的情况相结合,以期为司法实践中不可罚行为理论相关具体问题的解决提供理论指导。笔者将不可罚行为的适用论分为两个部分,一是不可罚行为的共同犯罪,包括以下三种情形:行为人未实施主行为,仅教唆、帮助实施余行为;行为人实施主行为,又教唆他人实施余行为;行为人对余行为存在通谋,仅参与实施余行为。二是不可罚行为的起诉与审判,包括追诉时效、亲告罪、自首和判决书主文的表述等四个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为不可罚行为的起诉和审判提供理论的指导。
林晓微[7](2011)在《吸收犯若干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吸收犯是目前我国刑法理论犯罪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我国刑法犯罪论中对罪数形态理论的研究不够充分,导致刑法理论中各种犯罪形态的界定不清晰,时至今日,关于吸收犯的概念、特征、罪数本质和吸收关系等,在学术界仍然争论不止,难以达成共识,而且就吸收犯与其他罪数形态之间的关系,学者们也是各持己见,甚至出现吸收犯有无存在必要性的争论。在借鉴其他国家吸收犯理论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刑法理论及司法实务现状,笔者认为,吸收犯作为一种客观现象,有其存在的必要性,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在现行刑法理论当中,依据合理的标准,给吸收犯一个正确的定位,只有在理论上对吸收犯展开深入研究,正确认识吸收犯的相关概念,才能对立法及司法实务产生积极影响。笔者认为,对吸收犯相关概念界定时,最根本的出发点就是要弄清吸收犯的罪数本质及其生存空间,这个问题清楚了以后,有关吸收犯的其他问题就会迎刃而解。本文除绪论和结论外,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全文共计两万余字。第1章是绪论。基于目前吸收犯理论的研究现状,本文从吸收犯的罪数本质和生存空间为中心展开论述,旨在准确界分相关概念,给吸收犯一个合理定位,为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第2章介绍吸收犯在国外的研究现状,对吸收犯理论进行比较法考察。这一部分又分为三个小节:第一小节对大陆法系国家的吸收犯理论进行总体概括,其中着重阐述了日本对吸收犯的研究状况;第二小节介绍了英美法系国家吸收犯理论的概况;第三小节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对吸收犯认识的变化。第3章叙述了研究吸收犯的理论基础。这一部分分为两个小节:第一小节介绍并评析目前刑法理论界判断罪数的各种标准,本文采取犯罪构成标准说,该学说弥补了其他各种学说的缺陷,并且采取该学说可以将罪数判断的标准与刑法中其他理论统一起来,该学说还符合罪刑法定原则;第二小节讲述了罪数判断的要素,笔者认为,罪数的判断有两个核心要素,第一个是行为要素,文中介绍并评析了刑法理论界一元论的行为单复说、多元论的行为单复说和二元论的行为单复说,笔者认为对行为单复的判断应该采取二元论说,即从自然层面和规范层面分别而又有序地进行,其中规范层面的判断仍要贯彻犯罪构成标准说;第二个是罪名要素,文中介绍了罪名与犯罪构成之间的相互关系,并说明在界定罪名个数时要注意单一罪名、选择罪名和复合罪名的区分,其中在复合罪名中,重点将复行为犯与吸收犯区别开来。第4章是本文的过渡章节,也开始步入文章的重点,这部分重点分析吸收犯的罪数本质。对于吸收犯的罪数本质,有单纯一罪说、实质一罪说、实质数罪说和实质数罪、处断一罪说。本文经过对各种学说的概述和分析,认为吸收犯应该划归为实质数罪、处断一罪的范畴之中。第5章是本文的重中之重,阐明吸收犯的生存空间。这一部分分为两个小节:第一小节是有关吸收犯生存空间各种学说的概述,即数个异质行为说、数个同质行为说和无限制说;第二小节是对各学说的分析,笔者赞同数个同质行为说,并通过对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对比,更加确认数个同质行为才是吸收犯的生存空间之所在;通过对吸收犯与牵连犯之间的对比,笔者否认了数个异质行为说;并由此否认了无限制说。第6章是结论。本文将吸收犯放入罪数形态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研究,以罪数判断的标准和罪数判断的要素作为理论基础,认为吸收犯的罪数本质是实质数罪、处断一罪,吸收犯的生存空间是数个同质行为,并界定了吸收犯与牵连犯、连续犯及复行为犯之间的区分,为完善我国刑法中的吸收犯理论提供一条新路径。
张二军[8](2010)在《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牵连犯作为一种重要的罪数形态,在大陆法系及我国刑法理论中历来受到关注。然而,随着刑法理论对牵连犯的研究,却对牵连犯提出了质疑,认为牵连犯的实质没有合理根据,从而提出应取消牵连犯。尤其是2005年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废除了牵连犯的规定,客观上为刑法理论中取消牵连犯提供了法律依据。然而,牵连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是否真的没有其合理实质根据。事实并非如此。刑法理论上之所以提出要取消牵连犯这种罪数形态,在于传统刑法理论对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的实质没有界定清楚,从而认为这种罪数形态已经到了山穷水尽的地步。论文正是紧扣牵连关系这个认定牵连犯的关键问题,对传统牵连犯数行为之间具有的不同牵连关系形态理论进行评判,指出牵连关系不同形态的实质,并对牵连关系的概念进行了反思与重构。在此基础上,辨清了牵连犯中“触犯其他罪名”的实质,为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设置提供了科学的标准与依据。除引言外,本文共分为七章,分别为牵连犯概述、牵连关系论、牵连关系与相关范畴的区别、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犯罪构成与牵连关系、牵连关系与罪数和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其各部分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牵连犯概述。该部分首先对牵连犯的渊源及其演进进行了简要阐述,指出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现象是受日本及旧中国刑法理论影响的结果。认为由于我国刑法理论对牵连犯基本问题的研究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因而不能解决牵连犯现象在理论上存在的困境。目前,由于受研究思路的制约,刑法理论上对牵连犯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牵连犯的概念与特征、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牵连犯的处断原则、牵连犯与相关罪数形态的区别、牵连犯的存废及其根据等方面。而对认定牵连犯关键的牵连关系的实质研究则相当有限,体现在刑法理论上,是将牵连犯与牵连关系等同,将牵连关系与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等同,从而不能把握数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实质。由此可见,理论上之所以认为牵连犯没有实质合理根据,困境重重。归纳起来;其原因在于刑法理论上没有对解决牵连犯根源问题的数行为之间具有的牵连关系不同形态的实质界定清楚。从而无法解决牵连犯存在的尴尬状况,因此,只有把握住牵连关系形态的实质,才能准确辨明牵连犯的罪数本质。第二章,牵连关系论。一般认为,牵连关系是认定牵连犯的本质特征,而牵连犯理论上的纷争与困惑恰恰源自牵连关系。通过对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刑法理论中,以及对我国传统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概念的梳理与评析,指出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与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牵连关系的形态存在着迥然差异。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牵连关系除了两种基本形态外,还存在其他牵连关系形态,从而使牵连关系的形态呈现扩大趋势,并导致牵连关系与牵连犯二者在内涵与外延上的差异。本质决定现象,对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的不同形态进行科学辨析,即能够揭示其实质截然相反。因此,需对牵连关系不同形态的实质予以厘清,并重构牵连关系的概念。认为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出于犯某罪的目的,所实施的数个危害行为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之间所具有的手段与目的行为之间的服务、利用关系,以及在不同犯罪构成要件客观行为之间所具有的原因与结果行为之间的支配、控制关系的行为过程。并认为应将牵连犯限定在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牵连关系这种形态。并概括出牵连关系具有的两个基本特征:其一,主观特征是具有牵连意图;其二,客观特征是数行为客观上具有的牵连性质。第三章,牵连关系与相关范畴的区别。罪数形态理论上纷争,实务上处断各异。罪数形态之间存在着剪不断理还乱的错综复杂关系。因此,必须将与牵连犯有着“密切”联系的观念竞合、吸收犯、结合犯三种罪数形态之间的界限予以厘清。首先,在对想象竞合犯基本理论阐述的基础上,指出其与具有牵连关系的牵连犯区分的关键在于:一是对行为造成的数结果是否具有时间顺序上的牵连关系。如果一个行为造成的数个危害结果同时发生,属于观念竞合。如果数个危害结果的发生具有时间顺序上的前行为是后行为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的,则属于牵连犯;二是从罪数结构形式上看,如果形式上具有一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的属于观念竞合;如果形式上是数个行为造成数个危害结果的则为牵连犯。其次,指出牵连犯与吸收犯区别的关键在于:牵连犯的数行为之间行为性质的异质性、触犯罪名的异质性、侵犯对象及犯罪客体的异种性与吸收犯数行为之间行为的同质性、触犯罪名的同质性、侵犯对象及犯罪客体的同一性之间的不同。而牵连犯与结合犯之间的界限,应限于法律是否明文规定及犯罪目的的最终个数的认定上。第四章,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是认定牵连犯的关键,这是刑法理论上的共识。但通过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判断标准进行梳理,能够发现主要有主观说、客观说和折中说三种观点,其中客观说中又存在着形成一部说、直接关系说及通常性质说;折中说则有兼顾说与各顾说两种见解。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哲学,我国刑法理论强调主客观相统一,牵连关系判断标准则有牵连意图与因果关系统一说、犯罪目的的同一性与主从关系统一说、折中说的犯罪构成要件说、牵连意图与通常方法说、牵连意图与直接关系说、不同类型具体判断说、犯罪客体重合性说等几种观点。对上述各种观点进行评析,能够发现主观说是牵连关系的科学判断标准,其他诸种见解则存在一定缺陷与矛盾。主观说符合人们认识事物的规律,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是在充分考虑行为人行为的客观危害性的基础上,更重视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此,主观说是真正贯彻了牵连关系判断标准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第五章,犯罪构成与牵连关系。我国刑法理论认为,行为具备一个犯罪构成,成立一罪;行为具备数个犯罪构成,成立数罪。具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实质与形式上是否都构成数罪,则需要对牵连犯概念中的“触犯数罪名”与犯罪构成之间进行科学的辩证。牵连关系形态不同其犯罪构成实质差异显着,在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触犯数罪名”情形中,方法行为是为达到目的行为的犯罪目的而实施的,行为人是将方法行为作为目的行为的一部分行为实施的。所以,方法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就会被目的行为所触犯的罪名包含。事实上,方法行为所触犯罪名的客观要件行为是目的行为所触犯罪名的犯罪构成的预设。行为人实施方法行为时,客观上就会形成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触犯数罪名之形式,但实质上仅符合一个目的行为的犯罪构成。所以,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牵连关系的实质是在一个犯罪构成要件内数个客观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在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触犯数罪名”情形中,原因行为在前,结果行为在后,结果行为是为了维护原因行为客观上所造成的犯罪结果而实施的。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就已将其主观罪过内容所追求的犯罪目的完成,出于维护行为人原因行为的犯罪结果而实施的结果行为,则是超出了行为人实施原因行为的犯罪意图。因此,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触犯数罪名”的实质,是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不仅在形式上分别符合不同的犯罪构成,实质上,二者也是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所以,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的实质是数个不同犯罪构成客观行为要件之间的牵连关系。第六章,牵连关系与罪数。关于罪数的判断标准,中外刑法理论上可谓众说纷纭。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罪数判断标准有:意思标准说、行为标准说、结果标准说、折中说、因果关系标准说、广义的法律要件说、可罚类型的不法评价说等观点。我国刑法理论中罪数判断标准有:犯罪构成标准说、法规标准说、罪名标准说与犯罪客体重合性标准说,尽管犯罪构成标准说是罪数判断标准的通说,但该标准在适用上仍需要进一步具体化。上述诸种观点,存在的缺陷与不足异常明显,都不能合理判断具有牵连关系数行为之间罪数的实质。如何确定具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构成的罪数,认定的根本在于罪过。因此,行为人的主观罪过是判断具有牵连关系数行为的罪数标准。在一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就是一个犯罪行为,在数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一系列行为就是数个犯罪行为。针对理论上存在的多种牵连关系形态,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由于具有牵连关系的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是在一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所以构成一罪,具有牵连关系的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是在数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故构成数罪。而刑法理论中的其他牵连关系形态,通过分析能够发现,它们要么属于一罪,要么属于数罪。因此,应将牵连犯的范围限定在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这种牵连关系形态中。第七章,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对牵连犯如何处断,关系到牵连犯的存废。如果对牵连犯都实行数罪并罚,那么牵连犯也就没有存在的余地了。中外传统刑法理论中的牵连犯处断方式,是实行“从一重处断”或者“从一重从重”处断的原则。近年来,受刑事立法的影响,刑法理论上对牵连犯采取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并存的处罚模式。牵连犯作为一种客观存在的罪数形态,我国刑法理论上对其态度经历了从主观主义到客观主义再到主观主义的变迁过程。反映到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上则经历了由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为主——从一重处断与数罪并罚并存的发展过程。研究牵连关系,最终是为了解决对牵连犯的处断。辨析中外刑法理论上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各种观点,可以发现这些见解缺乏足够的理论支持。因此,对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应事实求是,按照行为人的罪过数来认定,即具有牵连关系的数行为是在一个罪过支配下实施的,同时应充分考虑数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对牵连犯应从一重从重处断。
庞旭[9](2009)在《牵连犯争议问题探析》文中研究指明牵连犯在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地位,但由于种种原因,它却造成了理论上的混乱和争议,并引起其本身的存废之争。牵连犯概念具有存在的合理性,并与其他概念有本质不同,不宜将其划入其他犯罪形态。
陈璐[10](2009)在《共罚事后行为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共罚事后行为(Straflosen Nachtat)在犯罪论体系中或许并不占有特别重要位置,但是随着刑法理论体系逐渐缜密,研究视角也必然从宏观理论骨架搭构转向提高理论细部品质。对这一问题之研究不仅反映了刑法理论成熟与臻善程度,而且直接关系到司法实践对纷繁复杂共罚事后行为给予何种刑法评价。迄今,规范刑法理论对上述问题之探讨总体上呈现一个突出特点就是过分侧重围绕刑法分则具体罪名展开,而缺乏一般原理性阐述。尽管目前在我国刑法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并没有使用这样的术语,但是事实上这一概念一开始就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实际作用,并成为分则相关罪名设置与个案处理结果分析之规范化诠释,而这似乎已经成为刑法学界研究、对话中的默契与共识,然而广泛地运用却并没有引起对这一理论研究的繁荣。本文立足于现有理论研究成果,继续拓宽思域,以比较刑法研究为理论基础,就共罚事后行为所关涉诸问题予以稳静而循序梳理。全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绪论,介绍共罚事后行为理论纵览与研究现状,包括共罚事后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以及大陆与国内各种学说举要;第二部分主要介绍共罚事后行为之不罚根据,传统不罚根据包括竞合理论和构成要件理论,然后用一种新视角即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分析共罚事后行为之不罚根据;第三部分分析共罚事后行为与其他罪数形态之关系,主要分析共罚事后行为与牵连犯、吸收犯、状态犯的关系;第四部分论述共罚事后行为在共犯中的认定,包括共罚事后行为与共犯既遂、共罚事后行为与实行犯过限等;第五部分论述共罚事后行为与正当化事由,包括正当防卫与自救行为;第六部分论述对共罚事后行为的处理,包括诉讼时效起算、亲告罪处置、酌定量刑情节适用等。本文最大特色在于用期待可能性理论来分析共罚事后行为不罚根据以及共罚事后行为在共犯中认定。在进路上,文章试图将共罚事后行为研究基点置于整个犯罪事实之上并加以通盘考虑,即一方面要考虑事后行为与基本行为的关联性,另一方面要既不违背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又不使行为人获得刑法处断上之不当利益,从而勉力将司法实务中零散知识系统化为一般原理,并对司法裁判有所助益。
二、吸收犯与牵连犯探微(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吸收犯与牵连犯探微(论文提纲范文)
(2)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论文提纲范文)
一、罪数认定新标准的确立 |
(一)罪数认定标准的诸学说及其评述 |
1.犯意标准说 |
2.行为标准说 |
3.法益标准说 |
4.犯罪构成标准说 |
5.双层系统标准说 |
6.法益重合标准说 |
(二)罪数认定的新标准 |
二、吸收犯概念的重新界定 |
(一)吸收犯概念的学理争议及其述评 |
(二)依据罪数新标准重构吸收犯的定义 |
三、吸收犯的类型与认定 |
(一)吸收犯的类型 |
(二)吸收犯的认定 |
(3)论处断的一罪(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1. 绪论 |
1.1 缘起:问题的提出与写作目的 |
1.2 文献综述 |
1.2.1 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作“处断的一罪”的理由述评 |
1.2.2 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的划分依据述评 |
1.2.3 继续犯、集合犯、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结合犯和结果加重犯的构成特征述评 |
1.3 研究主要内容与意义 |
1.4 理论工具和研究方法 |
1.5 研究的基本思路与逻辑结构 |
2. “处断的一罪”的罪数本质及其特点 |
2.1 “处断的一罪”的含义、情形与罪数本质 |
2.1.1 “处断的一罪”的含义 |
2.1.2 “处断的一罪”包括的情形 |
2.1.3 “处断的一罪”的罪数本质 |
2.2 “处断的一罪”的特点 |
2.2.1 “实质的一罪”的特点以及认定一个行为的标准 |
2.2.2 “法定的一罪”的特点 |
2.2.3 “处断的一罪”区别于“实质的一罪”和“法定的一罪”的特点 |
3. “处断的一罪”的理论根据 |
3.1 “处断的一罪”的现行理论根据分析 |
3.1.1 “处断的一罪”的理论根据概说 |
3.1.2 “处断的一罪”的现行理论根据分析 |
3.2 “处断的一罪”理论根据之我见 |
3.3 “处断的一罪”与罪刑相适应原则 |
4. “处断的一罪”各情形之内部区别 |
4.1 “处断的一罪”各情形之划分依据概述 |
4.1.1 连续犯的划分依据概述 |
4.1.2 牵连犯的划分依据概述 |
4.1.3 吸收犯的划分依据概述 |
4.2 “处断的一罪”各情形界分混乱与原因分析 |
4.2.1 区分连续犯和牵连犯的混乱情形与原因分析 |
4.2.2 区分连续犯和吸收犯的混乱情形与原因分析 |
4.2.3 区分牵连犯和吸收犯的混乱情形与原因分析 |
4.3 “处断的一罪”各情形相互区别之厘定 |
4.3.1 连续犯的构成特征之我见 |
4.3.2 牵连犯的构成特征之我见 |
4.3.3 吸收犯的构成特征之我见 |
4.3.4 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相互区别之厘定 |
4.3.5 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理论的司法案例适用 |
5. “处断的一罪”各情形之外部区别 |
5.1 “处断的一罪”各情形之外部界分混乱与原因分析 |
5.1.1 连续犯与继续犯、集合犯界分之混乱情形与原因分析 |
5.1.2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界分之混乱情形与原因分析 |
5.1.3 吸收犯与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界分之混乱情形与原因分析 |
5.2 “处断的一罪”各情形外部区别之厘定 |
5.2.1 连续犯与继续犯、集合犯的区别 |
5.2.2 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法条竞合犯的区别 |
5.2.3 吸收犯与结合犯、结果加重犯的区别 |
6.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致谢 |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目录 |
(5)论牵连犯的成立条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牵连犯概述 |
1.1 牵连问题的产生 |
1.2 牵连犯的涵义 |
1.2.1 牵连犯的概念 |
1.2.2 牵连犯的实质表现 |
1.3 牵连犯的成立条件及研究必要性 |
1.3.1 牵连犯的成立条件 |
1.3.2 对牵连犯成立条件研究的必要性 |
第二章 对牵连犯成立条件的认定 |
2.1 对行为数量的认定 |
2.1.1 理论中对行为数量判断的学说 |
2.1.2 认定行为数量的标准 |
2.2 对牵连关系的认定 |
2.2.1 牵连关系认定标准的学说 |
2.2.2 对牵连关系学说的评析 |
2.2.3 对牵连关系的界定 |
2.3 对行为触犯罪名的认定 |
2.3.1 行为触犯罪名的种类 |
2.3.2 罪名之间的关系 |
2.4 对主观方面的认定 |
2.4.1 牵连犯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
2.4.2 牵连犯主观方面中的目的与目的犯 |
第三章 牵连犯的法律完善 |
3.1 规范牵连犯成立条件的法律效果 |
3.1.1 结束现行理论中对牵连犯规定混乱的局面 |
3.1.2 纠正现行立法中对牵连犯错误的规定 |
3.2 牵连犯的成立条件指导其处断原则 |
3.2.1 现行牵连犯处断存在的问题 |
3.2.2 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的新提议 |
3.3 完善我国现行刑法对牵连犯规定的建议 |
3.3.1 在刑法总则中明确牵连犯的概念与处断原则 |
3.3.2 在刑法分则中重新规定牵连犯情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硕士期间发表的论文情况 |
(6)刑法中的不可罚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 研究意义 |
二、 研究现状 |
三、 研究方法 |
四、 本文的创新和不足 |
第一章 不可罚行为的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不可罚行为的概念 |
一、 国外刑法学中不可罚行为的概念 |
二、 我国刑法学中不可罚行为的概念 |
三、 不可罚行为概念的界定 |
第二节 不可罚行为的特征 |
一、 评价客体复数性 |
二、 客体评价的复数性 |
三、 侵害法益的同一性 |
四、 事实层面的必然联系性 |
五、 主体的同一性 |
六、 侵害法益和所犯罪名法定刑的比较性 |
第三节 不可罚行为的类型 |
一、 不可罚的事前行为 |
二、 不可罚的伴随行为 |
三、 不可罚的事后行为 |
第四节 不可罚行为的法理基础 |
一、 全面评价原则 |
二、 禁止重复评价原则 |
三、 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否定 |
第二章 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的学说纷争及评价 |
第一节 法条竞合说及评价 |
一、 法条竞合说 |
二、 法条竞合说的评价 |
第二节 异质包括一罪说及评价 |
一、 异质包括一罪说 |
二、 异质包括一罪说的评价 |
第三节 连续犯说及评价 |
一、 连续犯说 |
二、 连续犯说的评价 |
第四节 构成要件解决说及评价 |
一、 构成要件解决说 |
二、 构成要件解决说的评价 |
第五节 实质一罪说及评价 |
一、 实质一罪说 |
二、 实质一罪说的评价 |
第六节 总结与反思 |
第三章 不可罚行为罪数本质论证 |
第一节 罪数形态标准及体系的重构 |
一、 我国罪数形态论的困境与出路 |
二、 罪数形态判断标准的重述 |
三、 罪数体系的重构 |
第二节 不可罚行为的罪数本质:吸收犯 |
一、 吸收犯的现状及重构 |
二、 不可罚行为的吸收犯本质论证 |
三、 不可罚行为与吸收犯的关系 |
第四章 不可罚行为与相关罪数形态 |
第一节 不可罚行为与法条竞合 |
一、 法条竞合的基本理论概述 |
二、 不可罚行为与法条竞合关系辨析 |
第二节 不可罚行为与想象竞合犯 |
一、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概述 |
二、 不可罚行为与想象竞合犯关系辨析 |
第三节 不可罚行为与牵连犯 |
一、 牵连犯的基本理论概述 |
二、 不可罚行为与牵连犯关系辨析 |
第五章 不可罚行为的适用论 |
第一节 不可罚行为的共同犯罪 |
一、 行为人未实施主行为,仅教唆、帮助余行为 |
二、 行为人实施主行为,又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余行为 |
三、 行为人对余行为存在通谋,仅参与实施余行为 |
第二节 不可罚行为的起诉与审判 |
一、 追诉时效 |
二、 亲告罪 |
三、 自首 |
四、 判决书主文的表述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7)吸收犯若干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第2章 吸收犯理论概说 |
2.1 大陆法系国家的吸收犯理论 |
2.2 英美法系国家的吸收犯理论 |
2.3 我国台湾地区的吸收犯理论 |
第3章 吸收犯的理论基础 |
3.1 罪数判断的标准 |
3.2 罪数判断的要素 |
第4章 吸收犯的罪数本质 |
4.1 吸收犯罪数本质概述 |
4.2 本文的分析——处断一罪说之认同 |
第5章 吸收犯的生存空间 |
5.1 吸收犯生存空间之各学说概述 |
5.2 本文的评析 |
第6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注释 |
作者简介及科研成果 |
后记 |
(8)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动因 |
二、研究目的 |
三、研究意义 |
四、本文主要创新 |
第一章 牵连犯概述 |
第一节 牵连犯的渊源及其演变 |
一、国外牵连犯的渊源 |
(一) 大陆法系牵连犯的渊源 |
(二) 英美法系的态度 |
二、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现象及其渊源 |
第二节 牵连犯的现状及其存在的分歧与发展趋势 |
一、牵连犯的立法与理论现状 |
二、牵连犯理论与立法上存在的分歧 |
(一) 牵连犯概念方面存在的分歧 |
(二) 牵连犯构成要件特征方面存在的分歧 |
(三) 牵连犯处罚方法方面存在的分歧 |
(四) 牵连犯的发展趋势 |
三、牵连犯面临的困境与出路 |
(一) 牵连犯刑事立法方面存在的困境与出路 |
(二) 牵连犯理论方面存在的困境 |
(三) 解决牵连犯问题的出路 |
第二章 牵连关系论 |
第一节 牵连关系的概念 |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的概念 |
(一) 日本刑法中牵连关系的概念及其评析 |
(二) 我国台湾地区刑法中牵连关系的概念及其评析 |
二、对我国台湾地区2005年修正刑法废除牵连犯的评析 |
三、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的概念及其评析 |
(一) 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的概念 |
(二) 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概念的评析 |
第二节 牵连关系的形态分析 |
一、牵连关系形态的各种观点 |
(一) 牵连关系形态的不同观点 |
(二) 对牵连关系形态的观点评析 |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的不同形态 |
(一)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
(二)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 |
(三) 复杂的牵连关系 |
(四) 其它罪数形态之间的牵连关系 |
(五) 数罪之间的牵连关系 |
第三节 牵连关系的不同形态及其实质 |
一、牵连关系不的同形态分析 |
(一) 手段(方法)与目的行为之间牵连关系的内涵与实质 |
(二) 原因与结果行为之间牵连关系的内涵与实质 |
(三) 牵连关系其它形态的实质 |
二、牵连关系与牵连犯的范围 |
三、牵连关系的内涵及其依据 |
(一) 牵连关系的定义 |
(二) 牵连关系定义的依据 |
第四节 牵连关系的特征 |
一、牵连关系的主观特征—行为人具有牵连意图 |
(一) 牵连意图概念分析 |
(二) 牵连意图是认识能力与控制能力的统一 |
二、牵连关系的客观特征—客观上数行为之间的牵连性质 |
第三章 牵连关系与相关范畴的区别 |
第一节 牵连关系与想象竞合犯 |
一、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理论 |
(一)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
(二) 想象竞合犯的基本结构 |
二、想象竞合犯构成要件解读 |
(一) 主观要件—行为人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了一个行为 |
(二) 客观要件—行为人的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
三、想象竞合犯本质的不同学说分析 |
四、想象竞合犯与具有牵连关系的牵连犯之辨析 |
(一) 二者的相同点 |
(二) 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的区别 |
第二节 具有牵连关系的牵连犯与吸收犯 |
一、吸收犯的涵义分析与重构 |
二、吸收犯基础理论解读 |
(一) 吸收犯是罪的吸收还是行为的吸收 |
(二) 吸收犯的行为性质分析 |
(三) 吸收犯的吸收形式 |
(四) 吸收犯的罪数本质及其处断原则 |
三、牵连犯与吸收犯的界限 |
第三节 牵连关系与结合犯 |
一、结合犯的基本理论 |
(一) 结合犯的概念 |
(二) 结合犯的特征 |
二、牵连犯与结合犯的界限 |
(一) 牵连犯与结合犯的联系 |
(二) 牵连犯与结合犯的区别 |
第四章 牵连关系的判断标准 |
第一节 牵连关系判断标准的现状 |
一、大陆法系牵连关系判断标准观点解读 |
(一) 牵连关系判断标准的主观说 |
(二) 牵连关系判断标准的客观说 |
(三) 牵连关系判断标准的折中说 |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判断标准解读 |
(一) 牵连意图与因果关系统一说 |
(二) 犯罪目的的同一性与主从关系统一说 |
(三) 折中的犯罪构成要件说 |
(四) 牵连意图与通常方法说 |
(五) 牵连意图与直接关系说 |
(六) 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的其他判断标准 |
第二节 牵连关系判断标准评析 |
一、对牵连关系判断标准主观说的评析 |
二、对牵连关系判断标准客观说的评析 |
三、对大陆法系的折中说及我国刑法理论中判断标准的评析 |
(一) 对大陆法系折中说判断标准的评析 |
(二) 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关系判断标准的评析 |
四、笔者的观点—主观说 |
第五章 犯罪构成与牵连关系 |
第一节 犯罪构成解读 |
一、犯罪构成的渊源 |
(一)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犯罪构成溯源 |
(二)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 |
(三) 大陆法系与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比较—殊途同归 |
二、犯罪构成的分类 |
(一) 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分类 |
(二) 我国刑法理论中犯罪构成的分类 |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与牵连犯数行为"触犯其他罪名"之判断 |
一、牵连犯的"触犯其他罪名"与符合犯罪构成之间的差异 |
二、方法行为、目的行为之间的"触犯数罪名"与犯罪构成 |
三、原因行为、结果行为之间的"触犯数罪名"与犯罪构成 |
第三节 不同牵连关系形态的犯罪构成实质 |
一、方法目的型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 |
(一) 方法目的型牵连关系的概念 |
(二) 方法目的型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之间的实质 |
二、目的结果型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 |
(一) 目的结果型牵连关系的概念 |
(二) 目的结果型牵连关系与犯罪构成的实质 |
(三) 牵连关系其他形态与犯罪构成的实质 |
第六章 罪数与牵连关系 |
第一节 罪数基本理论介绍 |
一、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的罪数判断标准 |
(一) 意思标准说 |
(二) 行为标准说 |
(三) 结果标准说 |
(四) 折中说 |
(五) 因果关系标准说 |
(六) 广义的法律要件说 |
(七) 可罚类型的不法评价说 |
二、我国刑法理论中的罪数判断标准 |
(一) 犯罪构成标准说 |
(二) 法规标准说 |
(三) 罪名标准说 |
(四) 犯罪客体重合性标准说 |
第二节 罪数判断标准评析 |
一、对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罪数判断标准的评析 |
二、对我国刑法理论中罪数判断标准的评析 |
三、区分罪数的实质—行为人承受的刑罚与其罪过一致 |
(一) 罪数的实质—行为人的刑罚与其罪过一致 |
(二) 具有牵连关系的数个犯罪行为的罪过分析 |
第三节 罪数判断的合理标准与牵连犯中的罪数 |
一、罪过—罪数判断的合理标准 |
二、罪过作为判断罪数标准的依据 |
三、牵连关系形态中的罪数分析 |
第七章 牵连犯的处罚原则 |
第一节 牵连犯处罚原则概述 |
一、牵连犯处罚原则模式分析 |
(一) 大陆法系刑法中的牵连犯处断方式 |
(二) 我国刑法中牵连犯的处断模式 |
二、牵连犯处罚模式的规律分析 |
(一) 大陆法系刑法中牵连犯处罚模式规律分析 |
(二) 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犯处罚规律分析 |
第二节 牵连犯处罚原则的现状及其根据 |
一、牵连犯处罚原则简介 |
(一) 我国刑法理论中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
(二) 大陆法系刑法对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 |
二、牵连犯处罚原则分析 |
(一) 牵连犯从一重处断原则解读 |
(二) 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断原则辨析 |
(三) 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辨析 |
(四) 牵连犯其他处断原则分析 |
三、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及其依据 |
(一) 牵连犯的处断原则—从一重从重处断 |
(二) 牵连犯从一重从重处断原则的依据 |
致谢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的研究成果 |
(9)牵连犯争议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牵连犯在刑法文本中的表现形式 |
二、从法律文本表现形式看我国刑法理论上牵连犯理论的困境 |
(一) 关于牵连犯的定义之争。 |
(二) 牵连犯之“牵连关系”争议。 |
(三) 牵连犯存在的合理性之质疑。 |
三、针对问题的回应 |
(一) 关于牵连犯的行为性质认定。 |
(二) 关于牵连犯的处罚原则能否统一。 |
(三) 关于牵连犯与相关概念有无核心不同的问题。 |
(10)共罚事后行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一 绪论 |
(一) 共罚事后行为在犯罪论体系中的地位 |
(二) 共罚事后行为学说简介与评析 |
二 共罚事后行为的共罚根据 |
(一) 传统共罚根据评析 |
(二) 共罚根据之新论——缺乏期待可能性 |
三 共罚事后行为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界限分析 |
(一) 共罚事后行为与吸收犯 |
(二) 共罚事后行为与牵连犯 |
(三) 共罚事后行为与状态犯 |
四 共罚事后行为的共同犯罪问题 |
(一) 共罚事后行为与共犯既遂 |
(二) 共罚事后行为与共犯实行过限 |
(三) 共罚事后行为与共犯的关系 |
五 共罚事后行为与正当化事由 |
(一) 共罚事后行为与正当防卫 |
(二) 共罚事后行为与自救行为 |
六 共罚事后行为的处理 |
(一) 诉讼时效的起算 |
(二) 亲告罪中共罚事后行为的处置 |
(三) 酌定量刑情节与共罚事后行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附录 |
四、吸收犯与牵连犯探微(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刑法中的牵连犯问题研究[D]. 张妍. 华东政法大学, 2021
- [2]罪数认定的新标准与吸收犯概念的重构[J]. 朱炜.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6(01)
- [3]论处断的一罪[D]. 唐金印. 西南财经大学, 2013(02)
- [4]我国刑法中牵连关系的形态及其实质分析[J]. 张二军.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 2013(01)
- [5]论牵连犯的成立条件[D]. 申琳娜. 广西大学, 2012(02)
- [6]刑法中的不可罚行为研究[D]. 贾楠. 华东政法大学, 2012(11)
- [7]吸收犯若干问题研究[D]. 林晓微. 吉林大学, 2011(09)
- [8]牵连犯中的牵连关系研究[D]. 张二军. 西南政法大学, 2010(09)
- [9]牵连犯争议问题探析[J]. 庞旭.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 2009(03)
- [10]共罚事后行为研究[D]. 陈璐. 郑州大学, 20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