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不是药神法律分析
- 答:法律分析:这部槐迟搜电影的内容主要是涉及白血病人医药费昂贵、印度仿制药、假药等问题。这也是社会上现在非常尖锐的问题——看病难、看病贵问题铅历这里面涉及的最重要的一个法律问题就是关于仿制药是否为假药的问题。所谓仿制药,其本质是指与商品名药在剂量、安全性和效力、质量、作用以及适应症上相同的一种仿制品,因此仿制药也是具有疗效的,在疗效上不属于假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药品包装应当适合药品质量的要求,方便储存、运旦丛输和医疗使用。发运中药材应当有包装。在每件包装上,应当注明品名、产地、日期、供货单位,并附有质量合格的标志。
问:《我不是药神》中陆勇是否有罪,并且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判决他呢?写一篇论文,可以参考哪些书
- 答:一、陆某某的行为不是销售行为
1、早在向印度赛诺公司买药之前,与同事白血病患者建立了 社交群,和病友会等载体相互交流病情,传递求医问药信息。
2、是陆勇在自己服用的药品有效后,才向病友作介绍的。
3、是陆某某为病友购买药品提供的帮助是无偿的,不构成中介性质。
二、陆勇提供账号的行为不构成与印度赛诺公司销售假药的共犯
陆某某的行为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关于销售假药罪,我国1997年刑法规定为“碧笑生产、销售假药,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三、陆勇购买键腊他人借记卡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范围。陆某某上述购买和使用借记卡的行为属于购买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的领信用卡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根据稿慧滑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在决定不起诉中,最后更是提到了如果认定陆勇有罪的话,就会有三点相悖离的地方:
1.与司法为民的价值观相悖。
2.与司法的人文关怀相悖。
3.与转变刑事司法理念的要求相悖。 - 答:这种问题建议你去知(乎)提问,那边针对这种专业问题回答参考价值更高一点。
- 答:他是有罪 但是没有他伟大的付出 很多人都买不起药吃不起药 没有他 死的更多人 我认为从轻发落
- 答:这个你可以去参考(法学)吧~毕竟法律这种东西,不是专业人士是不懂这个的
问:电影《我不是药神》因侵权被判罚2万,此案件起到了哪些警示?
- 答:经常关注社会新闻的小伙伴们应该了解到了这样一则信息,之前爆火的《我旦或不是药神》这部电影因为侵权而被法院判处罚款2万元,众所周知,艺术源于生活高于生活, 那么这个案件究竟起到了哪些警示作用呢?下面就让小编来介绍一下吧。
首先《我不是药神》作为一部优秀电影受到观众的极大喜爱,在这部电影播出以后也是受到了观众以及专业人士的极高评价,但是这部电影中也涉嫌了一些侵犯版权问题,在电影中出现的印度新德里的一些建筑物照片涉嫌侵权,因为这些照片并没有经过拍摄者的同意就在电影上进行播放了,所以这种行为涉嫌了版权侵犯,法院于是也判处制片方赔偿照片的所有者经济损失2万元,并且穗铅还要进行道歉,这也是比较合理的处理方式。
从这些事件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模族伍对于版权的保护,其实维护专利权以及保护版权都是我国法律尊重相应的知识产权的一些表现,正是因为保护知识产权,所以才会激发社会上更多的人进行创新。这也给其他影视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对于一些没有获得允许的素材来讲一定不能擅自使用,因为这就有可能涉及侵权,知识产权是一个非常严肃的法律权利,这对于保护知识产权拥有者是非常重要的,这也维护了社会对于知识的尊重,只有社会对知识进行尊重,才能够让艺术工作者更有创作的欲望。保护知识也是促进社会进步,维护社会和谐的一种方式。
不论如何,触犯了法律,侵犯了权利,就要付出一定的代价在给出版权费后,《我不是药神》作为一部极其经典且有名的电影也会继续在电影史上发挥着影响不论是艺术从事者还是普通人都要对知识产权报以敬畏。 - 答:电影《我不是药神》因侵权大高孝被判罚2万,滚稿这个案件告诉我们要有版权意识,不要随意侵权,同时也要保护自己作品的意识。这个案件还告诉我们,对于作品要好好念卜的审核,避免一些侵权行为。
- 答:这件事情起到了非常大的警示作用,在这些影视散拦告剧剪辑的过程当中,应冲明该要对相关的一衡粗些东西进行检查,不能够随意侵犯别人的权益,一定要遵守法律,也应该要履行自己的义务,才能够避免这种事情的发生。
- 答:现在版权纠纷是文娱圈的焦点问题之一,在拍摄电影的时候,不能随意的去使用他人的照片,判升在这部电影中使用的照片与原告涉案的作品,画面的结构还有色彩,拍摄的角度升键和光吵冲巧影基本上都是一致的,就构成了侵权,因为舆论也使得这个案件的讨论热度迅速高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