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论文文献综述)
申方园[1](2021)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发展较快,对人民生命健康、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在司法实践中,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面临着诸如原告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法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处置规则不合理、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罚款的协同性不足等问题。上述问题的存在使得食品安全领域的民事公益诉讼的作用受到了不同程度的限制,不利于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为此,本文拟从惩罚性赔偿的原告主体资格、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置规则、惩罚性赔偿金与其他责任的协同性四个方面,对《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其他关于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规进行分析,同时对司法实践案例进行比较研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建议。本文拟从以下四个方面展开讨论:第一部分介绍了本文选题的背景意义、国内外相关研究文献综述、主要的研究内容以及主要创新点等;第二部分介绍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基本理论,从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特征、法律定位与价值功能入手论述,并结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概念、特征、发展等深入分析,阐述了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适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下文进行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第三部分通过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梳理和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指出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适用中存在着的主要问题——原告主体资格存在争议、惩罚性赔偿金计算规则不明确、惩罚性赔偿金处置规则不合理以及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罚款的协同性不足,并对这些问题的原因及其导致的消极影响进行分析;第四部分对我国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包括在原告主体资格方面,提议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消费者协会、检察机关在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在惩罚性赔偿金计算方面,应明确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并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规则,提议采取多种倍数的赔偿方式,并设定最低赔偿额;在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置方面,提议建立我国特色的食品安全公益基金制度,可以由国务院的相关部门为食品安全公益基金制度制定具体管理细则,并授权消费者协会负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监督使用;在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和罚款的协同性方面,提议建立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的抵扣机制,并在确定惩罚性赔偿金额时酌情考虑行政罚款等因素,实现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和罚款的协同。
徐钦鼎[2](2021)在《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路径》文中认为2019年与2020年之交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爆发暴露了我国当前在生物安全防范方面依旧存在一些不足,对可能引起疫情传播的野生动物保护力度不够。对野生动物的有效保护就是为社会公共卫生安全增添一道坚实的防线。虽然当前我国建立了相对完善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律体系,但在野生动物保护的具体制度方面仍存在不足。通过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和具体案例的分析梳理,得出我国在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些许问题:一是当前对野生动物是“保护”还是“利用”存在争议;二是法律对野生动物保护的范畴较小,非重点野生动物不在保护范围;三是当前的刑事制裁和行政执法监督的保护手段,存在司法效力低下,保护内容有限,注重事后惩戒忽视事前预防,难以达到修复生态、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针对当前野生动物保护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除了弥补原有的不足之外,应以比较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法,总结实践中的优秀案例,探索新的保护路径和完善方式。首先探寻行政公益诉讼在野生动物保护领域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为以行政公益诉讼的方式保护野生动物提供法律和现实基础;其次根据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的“周期长、执行难”的特点针对性的就诉前检察建议的具体内容、履行期限、效果评估进行分析探讨;最后针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案件往往具有的生态损害性的特点,以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注重事后惩罚也兼顾对损害的弥补和对生态的修复。
王佩玲[3](2021)在《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研究》文中指出受案范围是构建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础,可以使诉讼程序的操作性更强,因此应当合理界定并完善拓展受案范围。在我国《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英雄烈士保护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及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均有对受案范围的相关规定。以此为据,我国司法机关在社会重点领域对案件范围进行拓展。但在法律规范中缺乏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界定,规定之间冲突,规范内容模糊,案件范围局限,界定方式不合理;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理解分歧,案件线索来源单一,新领域案件待拓展,与行政执法衔接不畅,公益诉讼类型选择标准不明确等问题。基于此,为科学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应通过价值分析法、比较分析法和实证分析法,全面了解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以现行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为导向,提出针对性建议。在规范层面,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合理界定,统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合理界定受案范围的内容,采用类型列举和“肯定概括+否定列举”的方法优化界定方式,随后逐步推进公益诉讼单独立法。在实践层面,司法人员可通过特征理解社会公共利益,多渠道拓宽案件线索来源,积极稳妥拓展新的案件类型,理顺与行政执法的关系,根据案件情况明确公益诉讼案件类型的选择标准。以此对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进行科学界定以及积极稳妥的拓展,从而给予社会公共利益更全面深入的保护。
王珂[4](2021)在《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探析》文中认为实践中存在着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行政诉讼部分的诉前检察建议发出率高、行政公益诉讼部分与民事公益诉讼部分分离等现象,其根源在于制度设计与具体实施的不匹配,主要原因有级别管辖带来的起诉障碍、诉前程序被采纳率畸高、法院内部审判分工不明确、行民责任衔接不够等方面。为改进上述因素对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实践带来的困难,应当加强基层法官、检察官综合知识积累和办案能力,实现民行一体化;加强立法,对起诉时效法院管辖等方面进行完善,协调举证责任分配,常态化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回头看"工作。
张乾[5](2020)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文中提出公益诉讼制度是一项古老而又年轻的诉讼制度,其古老是指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设立的市民公益诉讼,其年轻是指公益诉讼制度在我国一直处于缺位和探索状态,直到2012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时才将其纳入,但也仅仅是框架性的原则规定。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在2012年入法后并未发挥其应有的功能,易受侵害的国家利益和分散性社会公共利益仍未得到有效保护。因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直面公共利益保护不力现实的抉择。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成为借力诉讼轨道整合国家和社会力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途径,对推进国家治理具有重要意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作为本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成果,尽管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通过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找到了最佳制度模式,但关于制度的完善需要进一步研究,本文正是基于上述目的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基础、实践效果进行总结和论证,最后对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论文除了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部分,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改革背景及理论依据、实践观察、制度完善依次展开研究,各部分的主要内容概括如下:第一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展开,论文试图对相关概念进行辨析。公共利益作为一个政治学、经济学、法学中的原则性概念,得到了充分讨论和学术思考,但到目前无法对公共利益进行立法上的精确定义,究其根源在于公共利益的内涵具有广泛性、不确定性、抽象性,是一个与公平正义、诚实信用等类似的概括性概念,但公共利益是真实存在的,可以通过公共利益的不确定性、公共性、整体性和程序性的基本属性以及与私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界分来更好地理解其内涵和外延。公共利益确立的标准主要是公共福利和社会认同,反映的是人类社会最基本的一些价值取向和认同感,进行法律化转向后便成为司法保护的法益之一。民事诉讼法典中有若干条款都规定了公共利益的内容,尤其以民事公益诉讼最为明显,民事公益诉讼背景下的公共利益主要限于典型的纯粹性公共利益,也即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体现较强的公共性和不可分性。通过比较考察,论文得出公益诉讼的内涵是指特定的主体对于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法律法规授权的前提下,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公益诉讼的特性主要体现在与私益诉讼的诉讼功能、原告资格、权利救济及裁判效力方面的差异中。在公益诉讼模式中,民事公益诉讼是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作为公共利益的代表,负有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责,对涉及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权提起诉讼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普遍做法,也于2017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典中正式得以确立,成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方式。第二部分以改革背景和理论依据作为论证方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来自于本轮司法改革、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传统民事公益诉讼、国家治理的现实需要等四个方面。通过比较分析,得出公益诉讼制度的政治基础在于政治参与,公民个人、社会组织都可以通过公益诉讼进行政治参与,实现一定的政治目的。在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是检察机关对社会组织及其他机关公益诉讼积极性不高的替代性补充,实质上仍然是一种政治行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补强行政执法的不足,推进依法行政,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法治化,体现了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的要求,是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哲学依据。关于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诉讼法理,论文认为是在福利国家的背景下,社会“法化”不足无法满足现代型纠纷的解决需求,现代型纠纷的产生带来了民事诉讼有关理论的突破,比如当事人适格理论,从根本上来说是社会治理司法化的路径需要,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就是在诉讼理论突破的情况下为了缓解公共利益纠纷而产生的司法途径。检察机关通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体现了宪法定位,检察机关借助诉讼轨道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维护民事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体现了法律监督的基本功能与价值。第三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情况进行了详细考察,论文试图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效果作出合理评价。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对2016、2017、2018三年检察公益诉讼的完整办案数据进行实证考察和与行政公益诉讼的比较分析,得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功能逐步得到体现,体现在保护公共利益的核心功能,执行法律,形成公共政策、促进社会治理的次要功能和为其他类似改革提供参考的借鉴功能。在制度的实践中,形成了恢复性司法理念、“保障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善治理念、公平效率理念、双赢多赢共赢理念、补充司法理念等,论文着重对双赢多赢共赢和补充司法理念进行阐释。通过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进行观察提出了制度目前存在的一系列困境,为制度的塑造完善提供参考。第四部分围绕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展开。文章从制度的特殊性入手,认为在诉讼主体、诉权基础、诉讼程序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均与民事诉讼存在差异,这是构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逻辑起点。通过分析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内在逻辑,论文认为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及侵害英烈人格利益的案件,根本目在于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已无法适应检察民事公益诉讼解决社会公共利益纠纷的需要。从构建民事诉讼的程序体系出发,案件决定程序的基本理念要求根据不同的社会纠纷类型设置不同的程序规则,将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定位为一种相对独立的特殊程序显然更合适,程序的构建应该坚持公共利益最大化、注重效率、程序公正、检察克制等方面的基本原则,并提出从诉权、诉讼标的、诉讼攻击防御和既判力几个方面对程序完善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构造。立法供给方面可以从制定程序规则、出台司法解释、制定公益诉讼单行法三个步骤顺序进行。未来规划发展方面,论文着重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扩展的原则及路径,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构建中社会组织诉权积极性的提升和公民个人诉权的赋予等有关问题进行了论证并提出了初步思考。
展振宇[6](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价值在于对受损环境公益及时、有效地救济,无论是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还是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都是如此。这也是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两类环境公益诉讼能够衔接在一起的关键所在。随着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不断完善,其在保护环境社会公益中发挥的作用也愈加突出。然而,随着实践的发展,在环境公益诉讼领域,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交叉导致环境社会公益受损的情况时有发生,这对于能够同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体检察机关来说无疑是面临着巨大的挑战。虽然当前检察机关在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突出,但是还存在着诸多的不足。首先表现在对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模糊,“公益诉讼起诉人”应该结合检察机关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内容来确定,与两类诉讼的目的保持一致,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各有侧重。与此同时,检察机关提起的这两类环境公益诉讼自身在救济受损环境公益方面的局限性也表明了衔接的必要。在明确环境行政权和环境司法权关系的基础之上,结合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点和单一诉讼模式下的救济局限性对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予以衔接十分必要。为此,在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主导模式下,对原告主体资格适度扩大并尝试建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环境民事争议以及对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予以完善;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主导模式下尝试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附带性审查并提出建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第三人的构想,以此来实现对受损环境公益的更完善的救济。
梅傲寒[7](2020)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多元化的现代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在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的同时,也越来越重视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同时,重视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也是一个国家法律现代化与民主化的标志。我国通过2012年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公益诉讼制度正式纳入了民事诉讼体系,而后经过数年司法实践以及2015年到2017年的试点期的探索,在2017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中正式将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赋予了检察机关。负有法律监督职责并且代表着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有必要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进行更为深入的探索和尝试,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也应当成为我国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后一道防线。但是,目前我国对公共利益的界定、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等问题,在相关法律中缺乏具体的规定,同时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也存在制度规则上的缺陷。因此,当检察机关通过民事公益诉讼承担起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职能时,其理论基础为何,制度现状如何,具体存在哪些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途径为何?带着这些疑问,本文从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入手,探讨所涉及的理论及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立法与实践现状以及所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同时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一定的介绍并总结出相关经验,最后针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以期能够进一步促进该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本文基于以上思路展开研究,除导论、结语外,共分为五章。论文的导论主要是对选题的相关问题的介绍。除导论之外,共有五章。第一章“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本部分以对民事公益诉讼的发展脉络以及内涵厘定为切入,进一步对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检察权配置理论、诉讼信托理论和新型当事人理论以及检察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展开介绍与辨析,并且通过对该制度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履行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制约公权力、弥补行政监管不足等方面所起到的作用进行分析,阐述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意义。第二章“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与实践”。该部分首先按照时间顺序对我国《民事诉讼法》中有关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相关立法发展进程进行介绍,同时对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单独且详尽的罗列,并且专门针对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立法进行分析。然后主要对我国自2015年试点至今该诉讼制度的相关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介绍与分析。在此基础之上,通过研究与分析实践中的立案程序、诉前程序和起诉程序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内容,研究与分析该制度的具体现状。第三章“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本章基于第二章对立法与实践的实证研究,总结出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本章对问题的分析按照从宏观制度到微观程序的思路,首先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基础问题,如公共利益的界定和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中的缺陷进行探讨。然后按照诉讼程序进程的顺序对诉前程序、诉中程序以及诉讼后续程序制度中所存在的缺陷与不足进行系统分析,并对导致这些问题出现的背后深层次原因进行探究。第四章“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该章从制度模式差异的角度,对美国、日本、德国、英国、巴西、法国等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的立法状况进行研究,分析其立法模式并总结立法经验。虽然域外各国之间以及各国与我国之间的政治体制都存在许多不同,这种不同也在包括法律文化上和检察机关的性质与职能上,从主导方式来看,各国的民事公益诉讼也存在差异,虽然存在这些不同但这些国家都赋予了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且诉讼主体的多元化特征较为突出。这有助于启发完善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构建我国多元化的民事公益诉讼体系。第五章“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本章在前文的基础之上,针对第三章中所探讨的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针对该制度中的基础性问题,本文的观点是,应首先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准则,同时应当将公益诉权与私益诉权进行有效融合;对于检察机关的身份定位,应当根据其具体参与方式和诉讼的不同阶段进行相应定位。针对在其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本文认为在诉前程序方面,首先应当扩大案件范围,其次,由于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应当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核实权,完善有关调查核实权的规定,同时还对完善诉前程序提出了较为细致的建议。在诉中程序方面,有关举证规则,本文认为应当明确在该制度中不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同时本文认为应当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在诉讼后续制度方面,本文对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以及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提出了建议。结论部分对全文进行总结,同时对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未来研究趋势和进路进行展望。总的来说,本文在三个方面具有一定的创新。首先,在分析民事公益诉讼的利益基础问题上,是通过利益分析的方法,从民事与社会科学的角度,对社会公共利益进行研究,认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须以预防与救济二元论为基础;其次,基于实践对理论进行探讨,在一定程度上重构了这项制度的一些具体规则,提出一些自己的想法,如不能在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以及应该根据检察机关在该项诉讼制度中的所处的不同阶段和不同的参与方式来分别界定其对应的身份。最后,在相关立法的设计中建议对受案范围进行一定的扩大,增加能够从该制度中获得保护的公共利益的覆盖面,以及在具体程序方面对诉前、诉中以及诉讼后续程序中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具体细化的完善。但是由于笔者在理论研究与对文献资料的驾驭等方面的能力着实有限,文章中应当存在不少疏漏之处,主要表现为:首先对于民事诉权理论的研究还不够深入和彻底,没有能够实现对解决检察机关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诉权基础的更为深入的分析;其次是对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历程和相关实践状况的研究较为肤浅,所掌握的文献资料不够详实,难以为该项制度在我国的发展与完善提供足够全面的参考;最后是在学术研究中还需提高整体性的科研眼光,研究高度与深度有待提升,对于该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的相关具体程序制度设计以及对其立法理念的配套衔接方面的论证还缺乏更加深入的探讨。
何江[8](2019)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文中提出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相继入法,辅之以传统的环境刑事公诉和新兴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使环境公益的司法保护形成了独具特色的中国方案。由于同一环境侵害行为往往具备多重违法属性,而环境规制路径之间亦存在功能交叉或重叠,由此导致环境公益诉讼面临着艰巨的程序协调难题。具体表现在:其一,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的关系;其二,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各环境公益司法保护手段之间的关系;其三,环境公益诉讼需要协调好与传统的环境私益诉讼之间的关系。既有的环境公益诉讼研究多及于特定类型诉讼程序的构建与完善,而未顾及环境公益司法保护之整体性构造,亟待从“整体主义环境哲学”的角度探讨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由于对“环境公益”这一基石性概念的研究阙如,直接造成环境公益诉讼受案范围不清、模式选择混乱等现实难题。在解释论视角下,环境公益应当作“环境实体公益”和“环境制度公益”的二元界分,前者旨在恢复实体层面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构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核心诉求;后者旨在救济因侵害行为而对环境秩序造成的冲击,并构成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基石诉求。加之环境刑事公诉在形式上和实质上均满足公益诉讼的基本构成要件,所以亦可纳入广义的公益诉讼范畴。鉴此,本文将环境刑事公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环境行政公益诉讼间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实际上赋予了行政机关一个公法性质上、私法操作上的请求权,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界定为民事性质诉讼的观点有违其公法内核,犯了“手段凌驾于目的”的归因错误,将其界定为在环境行政规制的基础上形成的以法院为中心的行政执法程序更为妥当。因此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是一类独立于环境公益诉讼的特殊诉讼类型。加上传统的环境民事/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性质有别,但程序上有所勾连。所以本文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环境民事私益诉讼、环境行政私益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问题概括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同类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异质型的环境公益诉讼外部程序衔接的手段主要表现为“附带审理”与“合并审理”,二者在本质上均属于“诉的合并”的范畴,因此“诉的合并”理论就构成环境公益诉讼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基础理论。本文以“3.0版本”的“相对的诉讼标的理论”为基础,构造出一种广义的诉的合并理论,认为应当通过赋予法院以诉的合并自由裁量权保障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并通过对举证规则、管辖规则和既判力规则等的改造,使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程序协调能够在契合诉讼法理的前提下实现对环境法益的整全性保障。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构造出一种“法院——责任人”的直接规制路径,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则构造出一种“法院——政府——责任人”的间接规制路径,二者在维护环境公益这一核心取向上是殊途同归的,由此引发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竞合。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可以通过设计不同情形下的诉讼模式选择方案、完善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来具体展开。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与检察机关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功能重叠、过罪化倾向和检察机关“双重代位”引发的主体不适格质疑,可以通过构建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刑民分离”模式为补充的审理策略,并同时通过附带诉讼时的公告豁免、管辖级别冲突时的“就低”策略等手段来应对程序整合面临的问题。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协调面临着“紧密式衔接”和“松散式衔接”两条路径,鉴于前者在我国目前的制度语境下面临着较大的“转轨成本”,“松散式衔接”模式则具有成本低廉而成效显着的优势,因此选择“松散式衔接”模式破解“双轨制环境诉讼”附带的弊端更具可行性。具体而言,可以通过争点分隔和中间裁判的方式实现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效率提升。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也面临两条路径,即基于解释论的视角通过受案范围、诉前程序、起诉顺位、诉讼请求和证据融通等方面的制度改造实现程序衔接,以及基于建构论的视角赋予行政机关以责令修复、赔偿生态环境损害的行政权力,以契合行政和司法相协同的“环境共治”理念。
张磊[9](2019)在《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文中提出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在行政诉讼法体系下,参照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一种集中起诉和审判的机制。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两年试点期间,检察机关办理过两件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件,其中一件被最高人民检察院认定为检察公益诉讼指导案例。但是通过两年试点工作的案件量,检察机关单独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或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仍占多数。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诉讼降低了分别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的成本,但也给现行诉讼制度、审判制度和检察制度带来了冲击。这种抵牾正是本文需要研究并解决的问题。基于此,本文通过分析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从其的法理基础入手,结合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以此提出完善这项制度的建议。本文正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了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首先,主体的唯一性。在行政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是提起诉讼的唯一主体,故在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检察机关也是提起诉讼的唯一主体;其次,案件的特殊性。检察机关提起环境行政附带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线索来源的特殊之处在于负有监管职责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政行为或不作为是环境民事侵权行为人的先决或前提条件;再次,程序的特殊性。包括诉前程序的特殊性、起诉程序的特殊性和审判程序的特殊性;最后,管辖的特殊性。包括检察机关提起诉讼的管辖和法院审判案件的管辖。第二部分阐述了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包括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基础、立法依据以及理论基础。其中制度基础包括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立法依据包括新修改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人民法院审理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案件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论基础是检察公益诉讼发挥的法律实施功能。法律制定出来后,在社会中被实际施行的过程使其从抽象的行为模式变成人们的具体行为。第三部分从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线索来源、诉前程序、起诉条件、起诉方式、案件管辖以及证明责任等来阐述其现状,由此引发出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提出了完善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具体建议。包括一审程序安排中的立案阶段、庭前准备阶段、开庭审理阶段和裁判阶段;二审程序安排中的二审提起方式和二审审理内容;其他程序安排中的赔偿机制和判决执行。
耿颖馨[10](2019)在《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效力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预决效力规则有利于弥补既判力适用缺陷,推动解决刑、民交叉案件审理难问题。当前国内对于预决效力研究多集中在民事诉讼领域,刑事判决对民事诉讼的预决效力问题研究不足,学者对概念、法理基础、适用范围等各抒已见却未形成一般性见解。本文通过理清预决效力的基本范畴与预决效力的正当性,通过梳理现行立法及司法适用现状,立足于本国国情分析立法缺陷和司法适用异化的原因。预决效力是与既判力相关的独立的判决效力,为有效利用刑事已决事实的预决效力,本文结合近年来司法适用现状并借鉴域外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经验尝试对适用规则重新建构。首先,确定刑事已决事实于民事诉讼中判决效力的适用原则;其次,对刑事已决事实进行层次性划分,判决主文和判决理由部分所确认事实预决效力存在差异;再次,为维护后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将判决效力主观范围向刑事案外人有限扩张并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最后,基于对刑、民案件差异的考量,构建刑事预决效力在民事诉讼中适用的例外规则。
二、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1)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与目的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外文献综述 |
1.2.2 国内文献综述 |
1.2.3 研究现状评述 |
1.3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3.1 研究内容 |
1.3.2 研究方法 |
1.4 主要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性 |
1.4.2 不足 |
第2章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理论 |
2.1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理论分析 |
2.1.1 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
2.1.2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概念与特征 |
2.1.3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的价值与功能 |
2.2 惩罚性赔偿制度基本理论分析 |
2.2.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发展 |
2.2.2 惩罚性赔偿的功能 |
2.2.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 |
2.2.4 补偿性赔偿与惩罚性赔偿比较分析 |
2.3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2.3.1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分析 |
2.3.2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分析 |
第3章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
3.1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现状 |
3.1.1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与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梳理 |
3.1.2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法规分析 |
3.2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
3.2.1 惩罚性赔偿的原告主体资格存在争议 |
3.2.2 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方法不明确 |
3.2.3 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置规则不合理 |
3.2.4 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和罚款的协同性不足 |
第4章 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建议 |
4.1 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原告主体资格 |
4.1.1 明确消费者协会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 |
4.1.2 明确检察机关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主体资格 |
4.2 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计算方法 |
4.2.1 明确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赔偿范围 |
4.2.2 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 |
4.2.3 确定惩罚性赔偿金的倍数 |
4.3 明确惩罚性赔偿金的处置规则 |
4.3.1 借鉴日本消费者团体诉讼制度经验 |
4.3.2 建立我国的食品安全公益基金制度 |
4.4 加强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和罚款的协同性 |
4.4.1 加强惩罚性赔偿金与罚金的协同性 |
4.4.2 加强惩罚性赔偿金与罚款的协同性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2)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路径(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章 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和争议 |
第一节 野生动物保护的意义 |
一、维护我国生态多样性 |
二、满足人类的价值所需 |
三、维护我国生物安全的需要 |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的争议 |
一、如何划定禁食范围 |
二、野生动物该不该利用 |
三、野生动物法律地位的争议 |
第二章 我国当前野生动物保护路径及实证分析 |
第一节 我国野生动物保护的路径分析 |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现状及不足 |
(一)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的现状 |
(二)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存在的不足 |
1.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立法理念不科学 |
2.野生动物保护法律制度之间缺乏有效衔接 |
二、野生动物具体的保护路径及缺陷 |
(一)刑法规范不足以全面保护野生动物 |
1.刑法的保护范围有限 |
2.相关罪名的威慑力不够 |
(二)行政执法监管存在遗漏 |
第二节 野生动物保护的实证分析 |
一、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案件概览 |
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面临的困境 |
(一)源头管控难 |
(二)行政执法部门监管难 |
(三)判决、裁定执行难 |
第三章 行政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
第一节 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及域外规定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与特征 |
(一)行政公益诉讼的概念 |
(二)行政公益诉讼的特征 |
1.起诉主体的单一性 |
2.起诉主体与案件无利害关系 |
3.起诉目的具有公益性 |
二、域外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发展及经验 |
(一)英国的“检举人”之讼 |
(二)法国的越权之诉 |
(三)德国的公益代表人之诉 |
(四)日本的民众诉讼 |
(五)域外国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 |
1.起诉主体不断扩大 |
2.受案范围不断扩大 |
第二节 行政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的必要性分析 |
一、弥补传统路径的不足 |
(一)扩大野生动物的保护范围 |
(二)规范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扩张 |
二、加强对野生动物保护的事前预防 |
三、促进生态修复 |
第三节 行政公益诉讼保护野生动物的可行性分析 |
一、野生动物的公益属性 |
二、具有法律的可容许性 |
三、具有现实的操作性 |
第四章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
第一节 明确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的受案范围 |
第二节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中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 |
一、明确野生动物保护领域检察建议的针对主体 |
(一)关于野生动物保护机关 |
(二)关于野生动物防疫部门 |
二、强化检察建议的监督性 |
三、科学设计检察建议的程序和内容 |
(一)科学设计检察建议的履行期限 |
(二)合理设计检察建议的内容 |
第三节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诉前程序与诉讼程序的衔接 |
一、明确判断行政机关是否履行职责 |
二、完善管辖制度 |
三、设置合理的起诉期限 |
第五章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一节 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学理依据 |
一、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
二、具有诉讼效益 |
第二节 明确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条件 |
一、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实体性要件 |
(一)存在两种诉讼类型 |
(二)两种诉讼具有关联性 |
(三)符合现行法律的受案范围 |
二、提起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性要件 |
(一)起诉主体为人民检察院 |
(二)有明确的被告 |
(三)明确的诉求和事实依据 |
第三节 完善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 |
一、明确规定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
二、确定野生动物保护领域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一)从涉案权益的角度来规制 |
(二)将野生动物保护纳入受案范围 |
三、扩大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 |
(一)公民作为起诉主体 |
(二)社会团体和组织作为起诉主体 |
四、完善诉讼程序 |
(一)确立管辖权 |
(二)健全法院审理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 |
(3)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与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研究内容 |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五、创新点与不足 |
(一)创新点 |
(二)不足之处 |
第一章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概述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 |
一、概念和特点 |
二、界定标准 |
三、界定原则 |
四、影响因素 |
第二节 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变 |
一、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变 |
二、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历史演变 |
第三节 研究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意义 |
一、推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化 |
二、完善民事公益诉讼程序 |
三、实现社会公共利益全面保护 |
第二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 |
第一节 法律规范中的规定 |
一、立法的规定 |
二、司法解释的规定 |
三、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
第二节 司法实践中的探索 |
一、法定领域内的探索 |
二、法定领域外的探索 |
第三章 我国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问题 |
第一节 法律规范存在的问题 |
一、未明确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
二、部分规定存在相互冲突 |
三、部分规定比较模糊局限 |
四、界定受案范围的方式不够合理 |
五、缺乏公益诉讼单独立法 |
第二节 司法实践存在的问题 |
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理解存在分歧 |
二、案件线索来源单一 |
三、部分新类型案件存在实践空白 |
四、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不畅 |
五、公益诉讼类型的选择标准不明确 |
第四章 界定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的科学路径 |
第一节 尽快完善法律规定 |
一、合理界定社会公共利益 |
二、统一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受案范围 |
三、解释补充存在模糊局限的规定 |
四、优化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界定方式 |
五、进行公益诉讼单独立法 |
第二节 深入推进司法实践 |
一、理解社会公共利益的特征 |
二、拓宽案件线索来源 |
三、积极拓展新的案件类型 |
四、理顺民事公益诉讼与行政执法的关系 |
五、明确公益诉讼类型的选择标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依据和司法实践 |
(一)理论依据 |
(二)司法实践 |
二、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较少的现实原因 |
(一)级别管辖带来的起诉障碍 |
(二)诉前程序的被采纳率畸高 |
(三)法院内部审判分工不明确 |
(四)行民责任“竞合”造成的诉讼负担 |
三、加强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的必要性 |
(一)增强检察公益诉讼刚性的必然要求 |
(二)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的客观要求 |
(三)是平衡检察公益案件结构的合理要求 |
(四)探索“等”字外领域检察公益诉讼的实践基础 |
四、完善建议 |
(一)加强基层法官、检察官综合知识积累和办案能力,实现民行一体化 |
(二)加强立法,对起诉时效法院管辖等方面进行完善 |
(三)协调举证责任分配 |
(四)常态化开展公益诉讼“回头看” |
结语 |
(5)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博士论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主要创新及不足 |
第一章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基本范畴 |
第一节 公共利益 |
一、公共利益内涵辨析 |
二、公共利益的属性 |
三、公共利益与相关利益形态的界分 |
四、民事领域的公共利益 |
第二节 公益诉讼 |
一、内涵分析 |
二、特征概括 |
三、公益诉讼与私益诉讼之区别 |
四、民事公益诉讼的产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 |
一、域外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图景总体考察 |
二、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产生:司法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路径 |
三、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本质 |
第二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与理论基础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改革背景 |
一、从属于本轮司法改革 |
二、转机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 |
三、承接于传统民事公益诉讼 |
四、国家治理体系的现实需要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论依据 |
一、政治哲学理论 |
二、纠纷解决理论-接近司法、缓解纠纷“法化”不足的理性选择 |
三、宪法基础-法律监督的理性回归 |
第三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的实践观察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规范面貌 |
一、案件范围 |
二、诉前程序 |
三、诉讼程序 |
四、与行政公益诉讼的区别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境遇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历史脉络概述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实践观察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合理评价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之功能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理念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困境 |
第四章 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特殊性 |
一、诉讼主体 |
二、诉权基础 |
三、诉讼程序 |
四、诉讼权利义务 |
第二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完善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的定位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基本原则 |
三、检察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构建的理论省思 |
第三节 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及未来面向 |
一、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立法完善 |
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范围的扩展 |
三、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后记 |
(6)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0 引言 |
0.1 研究目的和意义 |
0.2 问题的提出 |
0.3 选题的背景 |
0.4 国内外研究现状 |
0.5 研究方法 |
0.6 论文结构安排 |
0.7 创新与不足 |
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法律问题分析 |
1.1 两类环境公益诉讼的范畴界定 |
1.1.1 “环境”及其社会公益属性 |
1.1.2 环境利益的诉讼救济方式 |
1.1.3 检察机关在两类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角色定位 |
1.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基本问题 |
1.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基本范畴 |
1.2.2 两类环境公益诉讼衔接的现实原因 |
2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现有规定及司法探究 |
2.1 现有法律依据的发展 |
2.1.1 前期的政策引导 |
2.1.2 试点工作的探索 |
2.1.3 法律规定的颁布 |
2.1.4 相关配套文件的出台 |
2.2 现有司法实践考察 |
2.2.1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案件数量日益增加 |
2.2.2 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化机构不断完善 |
3 现有司法实践中单一诉讼模式下的救济局限性分析 |
3.1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的救济局限 |
3.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救济局限 |
3.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价值分析 |
4 域外国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探究 |
4.1 大陆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 |
4.2 英美法系国家检察机关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的研究 |
4.3 国外相关经验的借鉴 |
5 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之构想 |
5.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的基本原则 |
5.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中直接排污企事业单位民事责任的认定 |
5.2.1 原告主体的适度扩张 |
5.2.2 环境行政公益诉讼一并审理环境民事争议的构想 |
5.2.3 环境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5.2.3.1 受案范围的确定 |
5.2.3.2 诉前程序的设置 |
5.2.3.3 管辖权的确定 |
5.2.3.4 举证责任的确定 |
5.3 行政机关作为第三人参加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构想 |
5.3.1 对涉案具体行政行为的附带性审查 |
5.3.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的第三人设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历 |
致谢 |
学位论文数据集 |
(7)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三、本文的主要内容、基本思路、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立论之基: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民事公益诉讼的嬗变与脉络启思 |
一、公益诉讼的源起 |
二、民事公益诉讼的内涵与特征 |
三、民事公益诉讼与公共职能部门的结合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相关理论与制度辨析 |
一、检察权配置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二、诉讼信托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三、新型当事人适格理论与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
四、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关系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意义 |
一、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 |
二、体现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性质与职能 |
三、制约公权力和弥补行政监管不足 |
第二章 现状阐释: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与实践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现状 |
一、《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立法 |
二、两高的相关解释 |
三、刑事附带民事的相关立法 |
第二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实践现状 |
一、试点以来的实践状况 |
二、几起典型案例 |
三、实践上主要案件来源与检察机关的参与方式 |
第三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司法程序机制 |
一、立案程序的实践现状 |
二、诉前程序的执行效果 |
三、提起诉讼程序的运行状况 |
四、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积极开展 |
第三章 反躬自省: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困境 |
第一节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基本规则不明 |
一、公共利益的界定不明确 |
二、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不明 |
第二节 诉讼前置程序限制过多 |
一、案件范围过窄 |
二、调查取证权不足 |
三、诉前程序虚置问题严重 |
第三节 诉中程序制度欠明朗 |
一、举证责任不明 |
二、检察机关处分权规则模糊 |
第四节 诉讼后续程序制度缺陷 |
一、二审与再审机制不完善 |
二、执行机制不健全 |
第四章 师其长技:域外经验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示 |
第一节 社会化的公益诉讼模式 |
一、美国多元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
二、日本的“集团诉讼制度”和“公益通报者保护法” |
三、德国多样化的公益诉讼制度 |
第二节 检察机关主导的公益诉讼模式 |
一、英国检察长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二、巴西检察机关提起公共民事诉讼制度 |
三、法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 |
第三节 域外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经验分析与价值借鉴 |
一、社会主导与检察机关模式的多元化制度设计 |
二、程序设计与保障效果并重 |
三、对我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启迪 |
第五章 革新改善: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路径 |
第一节 确立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基本规则 |
一、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 |
二、细化检察机关在民事公益诉讼中的身份定位 |
第二节 完善诉讼前置程序 |
一、扩大案件范围 |
二、明确检察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
三、完善诉前程序 |
第三节 健全诉中程序规则制度 |
一、明确举证规则 |
二、有限赋予检察机关诉讼处分权 |
第四节 完善诉讼后续制度建设 |
一、完善二审与再审机制 |
二、健全执行与执行监督机制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后记 |
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8)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英文摘要 |
1 导论 |
1.1 问题缘起 |
1.1.1 从程序竞合到模式选择 |
1.1.2 从模式选择到程序协调 |
1.2 国内外研究述评 |
1.2.1 环境公益诉讼模式选择的研究述评 |
1.2.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研究述评 |
1.3 研究旨趣与意义 |
1.3.1 构建环境公益诉讼与关联诉讼的协同配合机制 |
1.3.2 探讨诉的合并在公益诉讼中的适用范围与限度 |
1.4 方法与可能的创新 |
1.4.1 研究方法 |
1.4.2 可能的创新 |
2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概念厘定 |
2.1 环境公益的学理解释 |
2.1.1 环境公益与环境公益诉讼之关系 |
2.1.2 环境公益的内涵与外延辨析 |
2.1.3 环境制度公益与环境实体公益的界分 |
2.2 环境公益诉讼的路径选择 |
2.2.1 环境公益侵害行为的类型界分 |
2.2.2 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样态 |
2.2.3 小结 |
2.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基本框架 |
2.3.1 内部程序与外部程序的识别 |
2.3.2 内部程序整合与外部程序衔接的建构 |
2.4 小结 |
3 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理论澄清 |
3.1 何以可能:环境公益司法保护的理论证成 |
3.1.1 法院在环境规制中的角色演进 |
3.1.2 “代理彩票理论”下的法院职能新解 |
3.1.3 环境行政规制与环境司法规制比较分析 |
3.1.4 小结:环境治理的第三条道路 |
3.2 为何协调: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制度根源 |
3.2.1 制度供给:环境公益诉讼单一模式选择的弊端 |
3.2.2 制度需求:环境司法专门化中的程序协调需求 |
3.2.3 如何调适:通过程序协调释放环境司法效能 |
3.3 如何协调:诉的合并在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及其限度 |
3.3.1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基础 |
3.3.2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形态 |
3.3.3 诉的合并在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中的应用策略 |
4 环境公益诉讼的内部程序整合 |
4.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1.1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比较 |
4.1.2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模式选择 |
4.1.3 环境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整合路径 |
4.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的程序整合 |
4.2.1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现实镜像 |
4.2.2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理论证成 |
4.2.3 环境刑事/民事公益诉讼程序整合的制度完善 |
5 环境公益诉讼的外部程序衔接 |
5.1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的程序衔接 |
5.1.1 双轨制环境诉讼模式的现实镜像与问题梳理 |
5.1.2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理论基础 |
5.1.3 环境民事公/私益诉讼程序衔接的制度构造 |
5.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程序衔接 |
5.2.1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辩证关系 |
5.2.2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问题 |
5.2.3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衔接机制 |
6 结语: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的限度及其规制 |
参考文献 |
附录 |
A 作者在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目录 |
B 学位论文数据集 |
致谢 |
(9)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特殊性 |
(一)主体的唯一性 |
(二)案件的特殊性 |
(三)程序的特殊性 |
(四)管辖的特殊性 |
二、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理基础 |
(一)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基础 |
(二)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立法依据 |
(三)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理论基础 |
三、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现状 |
(二)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面临的主要问题 |
四、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的完善 |
(一)诉前程序安排 |
(二)一审程序安排 |
(三)二审程序安排 |
(四)其他程序安排 |
参考文献 |
致谢 |
(10)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效力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 |
1.2 国内外研究现状 |
1.3 研究内容与方法 |
1.4 研究意义 |
第二章 预决效力研究概述 |
2.1 预决效力基本范畴 |
2.1.1 预决效力性质辨析 |
2.1.2 预决效力概念界定 |
2.2 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预决效力的正当性 |
2.2.1 维护司法秩序稳定的需要 |
2.2.2 保障诉讼经济和效益的选择 |
2.2.3 维护公平正义的要求 |
第三章 我国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预决效力的现状分析 |
3.1 刑事判决预决效力的现行立法 |
3.1.1 现行法律规定 |
3.1.2 现行规定存在的问题 |
3.2 司法实践对刑事判决预决效力的探索 |
3.2.1 刑事判决预决效力适用存在的问题 |
3.2.2 司法适用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
3.2.3 审判实务中的创新探索 |
第四章 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预决效力的域外考察 |
4.1 英美法系国家对预决效力的规制 |
4.1.1 美国判决效力规则 |
4.1.2 英国判决效力规则 |
4.2 大陆法系国家(地区)对预决效力的规制 |
4.2.1 法国“特殊既判力”规则 |
4.2.2 日本判决效力规则 |
第五章 我国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预决效力的具体建构 |
5.1 规制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预决效力的法理基础 |
5.1.1 刑、民诉讼目的和价值不同 |
5.1.2 刑、民案件证明标准不同 |
5.1.3 刑、民诉讼审判功能不同 |
5.1.4 刑、民案件主体范围存在差异 |
5.2 明确刑事判决预决效力的适用原则 |
5.2.1 刑、民案件关联性原则 |
5.2.2 公益与私益并重原则 |
5.3 细化预决效力的规定,提高可操作性 |
5.3.1 明确刑事判决预决效力的客观范围 |
5.3.2 明确刑事判决预决效力的主观范围 |
5.3.3 建构预决效力的例外规则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在学期间发表学术论文 |
四、行政附带民事诉讼的理论分析(论文参考文献)
- [1]食品安全民事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D]. 申方园. 华东理工大学, 2021(08)
- [2]行政公益诉讼视角下野生动物保护的法治路径[D]. 徐钦鼎. 国际关系学院, 2021(08)
- [3]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研究[D]. 王佩玲. 兰州大学, 2021(02)
- [4]行政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相关问题探析[J]. 王珂. 集宁师范学院学报, 2021(01)
- [5]我国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完善研究[D]. 张乾.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6]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衔接研究[D]. 展振宇. 山东科技大学, 2020(06)
- [7]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研究[D]. 梅傲寒.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20
- [8]环境公益诉讼程序协调论[D]. 何江. 重庆大学, 2019(05)
- [9]环境行政公益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研究[D]. 张磊.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10]刑事判决在民事诉讼中的预决效力研究[D]. 耿颖馨.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 201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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