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论文文献综述)
马金丽[1](2021)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探析》文中研究说明一直以来,学术界都将共同危险行为划归到共同侵权的范畴里。但是随着理论的不断发展,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并列的观点更容易被接受。共同危险行为适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机动车交通事故侵权纠纷中展现的淋漓尽致。交通事故具有突发性,加之共同危险行为本身因果关系就难以认定,使得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适用存在诸多问题。对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之具体内涵、责任构成要件、损害赔偿、免责事由等予以系统探讨分析,在法律适用层面才能更好地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的司法实践提供规则遵循,在学术研究层面对于共同危险行为的理论完善也必将有所裨益,因此是十分有必要的。很明显,共同危险行为与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是属种概念之关系,共同危险行为居于上位概念,将共同危险行为弄懂吃透,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的基本问题自然迎刃而解。研究任何一项法律制度都是以最基本的定义概念为出发点,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也概莫能外。共同危险行为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的核心,首先需要对其含义进行准确定义,在此基础上,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的具体内涵便水到渠成。通过对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案例进行统计分析可以发现,法院对构成要件的掌握参差不齐,其中对“共同性”与“危险性”的判断标准争议很大,理论界存在多种学说,客观说的“行为共同”更易于判断,也更符合司法实际。必须承认的是,共同危险行为在保护受害人方面有些用力过猛,选择“时空上的同一性说”,将某些不该适用共同危险行为的情况排除掉,这是对过于倾斜保护受害人的矫正,更能体现法律的公平公正。理论界对如何认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危险”一直争论不休,根据说理较为充分的学者观点,“危险”指的是一种侵权高度可能性,该侵权行为若实际发生,会造成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受损的结果。对于受害人该向何人主张赔偿的问题,依照“风险控制理论”和“运行利益归属理论”确定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更为妥当。我国司法实践中所有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主体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合理值得进一步讨论。发生交通事故后,如果受害人能迅速锁定赔偿责任主体将会从效率上促进社会公平的实现,故而详细分析了几种具有代表性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情形,并对传统的连带责任承担方式之合理性予以阐述。行为人该如何获得赔偿责任的豁免呢?在综合分析两种观点的利弊后,发现举证证明不存在因果关系就该免责的这种观点更符合人们对公正的内心期待。基于“不能将自己原因造成的损害转嫁他人,由无辜的人承担后果”的原则,“过失相抵”应当适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案件。当然,从根本上来说,只有健全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体系,才能更好地解决目前受害人面临的维权困境。在剖析以上问题的过程中,对相关问题的具体解决路径予以一一展现,以期得到合理结论,杜绝减损司法权威案件的发生,真正做到“相同案情,相同判决”。
单炜明[2](2021)在《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动驾驶技术的发展,在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一些侵权问题。由于新事物带来的新挑战,我们既要以新的角度去分析这些问题,又不能突破现有的理论和法律框架。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模式,仍然是解决这些问题的最佳路径。在此路径下,考虑到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归责原则、构成要件、责任主体等问题,也都有其特殊性。这些特殊性,需要从不同级别的自动驾驶汽车的角度考察,从人工驾驶、系统驾驶两个维度考察,从各相关主体的利益权衡的角度考察。对自动驾驶汽车的侵权问题,做一个细致、深刻的剖析。从新的角度,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阐释。论文引言部分,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研制现状、侵权现状,指出5G时代的新技术发展,以及新技术发展所带来的挑战。罗列了各学者提出的、不同的侵权规制建议,并指出本文所采用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分析路径。论文第一章,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和分级。概念指出自动驾驶系统的特殊性和自动驾驶汽车的特殊性,这两方面特殊性呼应了后文的“系统驾驶”与“人的驾驶”;分级指出不同级别汽车的自动化程度不同,呼应了后文的分级讨论。同时,该部分还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对现行侵权法的挑战。从归责原则、产品缺陷、因果关系、责任主体等四个方面,论述自动驾驶汽车侵权与传统汽车侵权的异同。论文第二章,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归责原则。由于自动化程度的变化,驾驶人的地位也相应地变化。该部分即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对不同情况下的交通侵权进行社会效果分析,对各方主体进行利益权衡,指出不同级别汽车侵权时,适用不同的归责原则。论文第三章,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构成要件。通过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和产品责任指出,在不同驾驶模式、不同级别、不同归责原则下,构成要件也有所区别。同时,由于系统驾驶的介入,生产商在交通侵权中的地位愈加重要,汽车硬件缺陷与系统缺陷的并存、因果关系的不明确,使得产品责任呈现出特殊之处。基于此,该部分对硬件缺陷和系统缺陷进行分别讨论,将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苛以生产商,以解决上述的特殊问题。论文第四章,介绍了自动驾驶汽车侵权的责任承担问题,包括责任主体、责任形态、免责事由等内容。详细论述了程序设计者、生产商、驾驶人的责任承担及理由,并对黑客、5G网络运营商、乘客等特殊主体的责任问题展开论述。
胡晓霖[3](2021)在《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无偿代驾作为一种权属分离驾驶类型,涉及多方主体,再加之立法空白,这使得在机动车无偿代驾过程中由于机动车一方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方受到损害后,机动车一方内部即代驾人与被代驾人之间的侵权责任承担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划分混乱。本文旨在通过对机动车无偿代驾侵权案件统计分析,对无偿代驾进行类型化总结,理顺处理无偿代驾侵权案件的思路,不断完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尤其是机动车权属分离情况下的责任承担。本文通过无偿代驾典型案例指出法院在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纠纷案件中存在无偿代驾法律关系认定不一、责任主体认定混乱、责任划分随意的问题。本文认为无偿代驾法律关系的性质分为情谊行为型和无因管理型:代驾请求经被请求人同意的为情谊行为,未经被请求人同意的为无因管理,并根据代驾行为是否符合被代驾人推定之意思细分为适法的无因管理和不适法的无因管理。以“狭义二元论”即“直接运行利益+直接运行支配”作为责任主体认定标准,代驾人作为直接利益和直接支配的归属者,应被认定为责任主体,对外承担赔偿责任。但当被代驾人有过错时,情谊行为型和适法的无因管理型适用《民法典》第1209条之规定,与代驾人之间的责任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不适法的无因管理型适用《民法典》第1212条的规定,与代驾人承担单向连带责任。当被代驾人无过错时,由代驾人承担全部责任。
华馨[4](2021)在《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说明无人驾驶汽车的发展将给人类的交通行为带来颠覆性的改变。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能解放人类的四肢、降低事故的发生率、缓解交通拥堵等,具有极大的社会价值;另一方面,无人驾驶汽车也给人类人身和财产造成了一定的安全隐患,同时给现行民事责任规则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首先,无人驾驶汽车的类人属性引起其民事法律地位的纷争。对此,本文通过归类主体说与客体说的主要观点,并分析主体说存在的诸多局限,最终将其界入民事客体“物”之范畴,即:由其背后的人来承担交通事故致损的民事责任;其次,无人驾驶汽车的智能性导致现行民事责任承担模式匹配度不高,以及在分别适用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模式和产品责任模式时各类构成要件契合度不高。对此,本文提出采用“机动车事故责任+产品责任”的共力模式,并依据无人驾驶汽车的自动化等级在现有民事责任规则的基础上微调个别要件,以解决其发生交通事故后民事责任分配的难题;最后,无人驾驶汽车背后技术的复杂性致使交通事故事实认定困难。对此,本文提出引入“黑匣子”技术作为归责事实依据,以便合理界定各方责任。除此之外,为了鼓励技术革新和充分救济受害人的损失,本文提出构建三层保险架构用于分散责任主体的风险,并建立无人驾驶汽车社会赔偿基金用于填补责任救济未覆盖之处,希冀能够尽可能全面、合理地解决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难题。
张力毅[5](2021)在《比较、定位与出路:论我国交强险的立法模式——写在《交强险条例》出台15周年之际》文中研究表明强制汽车保险的主要政策目的在于给予交通事故受害人充分且快速的救济,而通过何种立法模式可以顺利实现上述目标一直是各国(地区)立法者所面临的核心难题。为了缓解或彻底摆脱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认定费时耗力的困境,比较法上出现了四种立法模式。以此为参照,我国的交强险倾向于采取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因而使得交强险给付在很大程度上与被保险人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分离。也由于交强险片面强调社会救济功能的实现以致于过分偏离了责任保险的轨道,加之诸多不合理的规则设计,产生了一系列的问题,其实并未真正实现保护受害人的目标。因此在立法论上有必要在《民法典》施行之际对交强险的立法模式加以修正,使其尽可能地回归责任保险的框架,也可更好地应对自动驾驶汽车时代的到来。
潘峰[6](2020)在《涉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裁判实证分析》文中研究指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强险条例》的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认定保险事故为交通事故。这似乎是设立交强险制度的应有之义。但该规定导致在适用交强险的民事诉讼中,发生的事故是否属于交通事故,经常成为争议焦点。而事故的复杂多样及对交通事故定义的理解分歧,对司法裁判造成了一定困扰。论文针对上述问题,首先,通过分析相关规定的法律概念及沿革情况,探究交强险制度及交通事故法律概念的立法本意。其次,采用实证分析的方法,通过采集案例的对比分析,总结出民事裁判面临的困境及问题。再次,对比分析域外就此问题的立法经验。通过上述研究,笔者认为,现行立法情况导致民法领域中的交强险适用问题,必须再结合行政法定义的交通事故概念,才能做出民事裁判。而行政法规定的交通事故概念,受行政法特点的影响,认定交通事故亦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有其行政执法的规律及考量,故不应与民事审判相混淆。笔者进而提出立法建议:应当采用域外立法的普遍模式,不再规定适用交强险的前提为认定交通事故,而应规定适用交强险的事故范围为“使用”、“运行”、“管理”机动车时造成的人身伤亡事故。其积极作用有三:一是使涉及交强险的民事审判与认定交通事故的行政管理不再混淆,各自保持其工作特点;二是有利于民事裁判统一尺度,提高民事裁判预判性;三是扩大交强险的适用范围,更好地发挥交强险保障功能,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赵银仁[7](2020)在《停车状态下交强险赔付问题研究——以“危险”和“危险实现”要件的引入为视角》文中提出我国在审判实务中,对机动车停车状态下的事故是否应由交强险来赔付,出现了较大的分歧。为了救济受害者,通说倾向于最大限度地救济受害者,由交强险先行赔付。这种处理方式带来了法理论上的混乱,还造成了交强险业务亏损的局面。道交法76条和交强险条例适用的前提是机动车事故所具有的特殊危险性。但是,我国现行法上缺乏表征机动车"危险"和"危险实现"要件的表述。对此,法解释方法可以实现法律适用的限缩,但其不仅不能彻底解决在现行法中引入"危险实现"要件的问题,同时还会带来行政管理范围受限等新问题。借鉴德日两国立法,通过对现行法进行修订,以"运行"表征危险,增加"因运行而"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要件,可以有效解决机动车停车状态下交强险赔付问题存在的理论混乱并实现司法审判的一致。
韩飞宇[8](2020)在《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研究》文中指出近十五年,我国机动车数量激增,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交通,其背后产生的各种影响和问题也逐渐显现,而归结到法律层面之领域来说,明显突出的问题便是责任归属不明,整个归责原则体系架构不牢。归责原则作为首要标准和必须的遵循原则,决定了整个侵权责任规则体系的构架是否完善。目前在我国,虽然相关法律对于事故的认定和处理有着一定的规则,我国现行《侵权责任法》第48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中,规定了损害赔偿的情形和相关处罚规定,这个同样也被写进了 2019年12月末初稿的《民法典(草案)》中,但是,这些法律条文认定规则的理论界定并不清晰明确。这就造成了在交通侵权领域的司法实践以及责任认定中,司法机关、执法机构对于责任归属的理解和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并不清晰,容易引起混乱。因此,需要以梳理机动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手段,来达到完善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架构的目的。由于机动车侵权责任作为法律明文规定的一种特殊侵权责任,本文将在已确立的归责原则体系框架中,以《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立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侵权归责原则为核心,结合现行《侵权责任法》第48条以及《民法典(草案)》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及其归责原则进行最基础的概念辨析,并讨论不同情况下的过错责任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逻辑基础。同时,对比参照国外立法,并联系国内实际情况和司法实务中出现的问题,从理论上探讨这一体系的建立的逻辑和缺陷,对于不同法系中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的立法内容、特点、演变和架构进行探讨。在明晰了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内的基本内涵界限后,通过探讨分析现有体系架构的逻辑基础和正当性,来明晰我国目前在侵权责任领域里,并提供一些个人建议和个人认为应有的未来发展方向。本文认为,对于我国目前在侵权责任领域中,交通事故纠纷规则体系的研究必须考虑全面,分析彻底,不断的实现理论,并通过理论基础的新发展,推动制度的完善与进步。因此,侵权责任领域机动车相关纠纷的未来发展确实和立法选择中,应当明确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体系在民法中的定位,不断完善相关立法具体内容,明确整个侵权责任体系的具体归责原则,并应充分发挥过失相抵原则的作用的结论,同时应完善健全保险赔偿制度,增加社会救济渠道。
游博儒[9](2020)在《论特殊体质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文中研究说明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24号指导案例(以下简称“指导案例”),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引入英美法系“蛋壳脑袋理论”,但是依然有很多法院拒绝参照指导案例的裁判要旨判决侵害特殊体质者的侵权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判决理由包括有违公平原则、侵权行为是损害结果的诱因、侵权人不可预见或者考虑疾病等因素适当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责任。这些裁判差异引发了笔者对侵害特殊体质者损害赔偿责任的思考。本文第一章从国内外相关理论与实践入手,世界各国对于受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否会产生中断因果关系的效果存在分歧,对于是否应当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从而限制侵权人的赔偿范围之观点并不一致,认为应当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减免侵权行为人的责任之观点和认为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受害人的特殊体质应由侵权行为人承担全部责任之观点都不乏其支持者。另外,笔者重点统计了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对指导案例的参照情况,并对法院未参照指导案例的理由进行了汇总。第二章从特殊体质的概念入手,在梳理法规和搜集案例的基础上反思特殊体质严格界定之必要性。第三章从责任成立因果关系的认定入手,尝试判断特殊体质类型和其在案件中对发生损害所起的不同作用进行责任范围的划分,在区分直接损害或是间接损害的基础上,讨论损失分担和损失评价问题。最后,笔者在对案件进行类型化研究后总结出侵害特殊体质者案件判决的一般规则,应先判断行为人的侵权责任是否成立,再判断该异常严重损害属于侵权行为的直接损害抑或间接损害,间接损害包括三种:第一种是由于身体型特殊体质介入而引发身体上的间接损害,应认定侵权行为与间接损害存在因果关系;第二种是由于精神型特殊体质介入引发间接损害,需考虑损害严重程度、精神压迫之强度等因素判断因果关系的成立与否;第三种类型为受害人因精神疾病而自我伤害甚至自杀,原则上应被认为中断因果关系,由于间接损害之特殊性,需综合损害严重程度、行为人过错之严重性等因素考量和认定因果关系,不排除适当在地考量受害人之特殊体质而减轻侵权人责任。若属于直接损害,原则上不应当考虑受害人之特殊体质减轻侵权行为人之损害赔偿责任,除非存在例外情况:其一,即使没有侵权行为的发生,受害人之特殊体质依然高度盖然性地无可避免地导致与侵权行为介入时所造成的相同损害结果的发生,此时,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构成了假设的因果关系,原则上应当视情况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其二,可归责于受害人的原因导致特殊体质或者受害人未尽基本的注意义务可以侵权行为人之损害赔偿责任;其三,考虑侵权行为之强度和与侵权人过错之程度例外酌减侵权人责任;其四,就精神型特殊体质的损害赔偿分担问题,可以参考原因力进行比例责任的划分给予侵权人减轻责任的可能。
田安玲[10](2020)在《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文中提出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开始寻求车辆贬值损失的救济。针对车辆贬值损失赔偿与否的问题,学界争论不休,各地各级法院立场各异,主要分为“肯定说”“否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点。法律法规的缺失和裁判观点的分歧既不利于司法裁判的统一,也不利于权利人权益的保护。根据通说,车辆贬值损失可分为技术性贬值和交易性贬值。技术性贬值又可分为实体性贬值和功能性贬值。实体性贬值具有外部可识别性,主要体现在车辆的具体部位或者零部件上。功能性贬值体现为修复后使用过程中出现的车辆整体运行配合上的缺陷,因其具有隐蔽性而常被忽略。通说意义上的交易性贬值强调一般理性人对于车辆毁损事实的消极评价和修复状态的担忧,实则是对功能性贬值的重复评价。公众对于车辆修复状态的疑虑系基于具有隐蔽性的客观外在物理缺陷而产生,该心理因素并不具有独立性。功能性贬值是对性能缺陷的直接评价,通说意义上的交易性贬值是对该性能缺陷进入交易市场后的再一次评价。因此通说意义上的交易性贬值是功能性贬值的衍生,不具有单独评价的必要,应纳入技术性贬值的范围。结合我国趋吉避凶的传统民俗文化,“凶车”贬值系脱离客观物理损害,是基于纯粹心理因素而产生的具有独立评价意义的交易性贬值。技术性贬值损失和交易性贬值损失表现为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的降低,将使权利人的总财产量出现差额,是客观存在的损害。车辆贬值损失均是因侵害车主所有权引起的,技术性贬值体现为对车身和车辆使用性能的损害,交易性贬值体现为对权利人处分权能行使的影响。根据完全赔偿原则和因果关系理论,二者均应得到救济。为避免赔偿范围过广,技术性贬值可以“结构性损害”作为赔偿的前提,交易性贬值可以重大人员伤亡、交通事故与人员伤亡及人员伤亡与贬值之间的因果关系作为限定条件。车辆本身使用过程中会发生折旧与损耗,当车辆的行驶里程数或者车龄较大时,其自然折旧达到一定程度,便不再存有贬值的空间,无需考虑贬值损失。对于高档车可能引发“天价贬值费”的情形,在此种极端情形应由受害人分担一定的风险,不宜将该巨额贬值费全部施加于肇事者。可索赔贬值损失的车辆不限于待售车辆,不需要受害人有出售意图,只要存在相关交易市场、具有出售可能性即可。关于车辆贬值损失的具体计算,参考船舶、房屋等其他相关行业做法,借鉴美国17(C)公式、德国Rohkopf/Sahm公式等域外经验,技术性贬值可设计固定的计算模型进行统一计算,交易性贬值则仍有赖于法官综合案情进行酌情衡量。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1)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和意义 |
二、基本框架 |
三、研究方法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概述 |
(一)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界定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与相关概念辨析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法律适用情况及构成要件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法律适用情况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要件 |
三、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
(一)责任主体认定原则的域外法借鉴 |
(二)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及免责事由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 |
(二)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的免责事由 |
五、健全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体系的相关建议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 |
致谢 |
(2)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 |
一、自动驾驶汽车的概念与分级 |
二、自动驾驶汽车侵权对现行侵权法的挑战 |
(一)自动化程度不同导致归责原则不能统一适用 |
(二)技术复杂化导致产品缺陷的举证困难 |
(三)“人车混合”模式导致因果关系的认定困难 |
(四)主体多元化导致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
第二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与传统汽车相撞时的过错推定责任 |
(二)与非机动车、行人相撞时的无过错责任 |
(三)驾驶人的“警惕+接管”义务 |
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
(一)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 |
(二)汽车所有人的检查、维护、修理义务 |
第三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
(一)自动驾驶汽车存在缺陷 |
(二)造成了人身或财产损害 |
(三)因果关系的推定 |
第四章 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的责任承担 |
一、自动驾驶程序设计者的责任 |
(一)程序设计错误的责任 |
(二)模块代码错误的责任 |
二、生产商的责任 |
(一)责任承担的原因 |
(二)补充责任的承担 |
(三)发展风险抗辩免责事由的排除适用 |
三、驾驶人的责任 |
(一)驾驶人的单独责任 |
(二)受害人故意的免责事由 |
(三)紧急避险的免责事由 |
四、其他需要承担责任的主体 |
(一)黑客 |
(二)5G网络运营商 |
(三)乘客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个人简历 |
后记 |
(3)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主要研究方法 |
第一章 典型案例及问题的提出 |
一、典型案例 |
二、问题的提出 |
第二章 无偿代驾法律关系性质分析 |
一、无偿代驾法律关系的观点评析 |
(一)义务帮工说 |
(二)情谊行为说 |
(三)无因管理说 |
二、本文观点 |
(一)义务帮工说的批判性分析 |
(二)情谊行为说与无因管理说的合理性分析 |
1、代驾请求经过被请求人同意的认定为情谊行为 |
2、代驾请求没有经过被请求人同意的认定为无因管理 |
第三章 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认定 |
一、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 |
(一)国内外立法考察 |
1、比较法上的考察 |
2、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
(二)司法实践考察分析 |
(三)本文采用的标准:狭义二元论 |
二、无偿代驾责任主体的具体认定 |
(一)情谊行为型无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 |
(二)无因管理型无偿代驾侵权责任主体 |
第四章 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一、司法实务中无偿代驾侵权责任承担形态统计分析 |
二、类型化视角下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一)情谊行为型无偿代驾的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1、被代驾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2、被代驾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时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二)无因管理型无偿代驾的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1、被代驾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时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2、被代驾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时侵权责任承担形态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无偿代驾典型司法案例总结表 |
致谢 |
(4)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和意义 |
(一)研究背景 |
(二)研究意义 |
二、研究综述 |
三、研究内容和方法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四、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基本问题概述 |
一、无人车概念及分级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
三、无人车的法律地位学说 |
(一)无人车民事主体说 |
(二)无人车民事客体说 |
(三)无人车法律地位学说评析 |
第二章 无人车对现行民事责任规则的挑战 |
一、无人车对现行民事责任承担模式的挑战 |
(一)适用传统机动车事故责任模式 |
(二)适用产品责任模式 |
(三)类比其他责任模式 |
(四)小结 |
二、无人车对现行机动车事故责任规则的挑战 |
(一)无人车交通事故主体认定难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过错判定难 |
(三)无人车交通事故归责原则适用难 |
(四)无人车交通事故因果关系认定难 |
三、无人车对现行产品责任规则的挑战 |
(一)无人车自主性致使产品缺陷认定难 |
(二)无人车技术黑箱致使产品责任证明难 |
第三章 域外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比较法考察 |
一、美国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考察 |
二、德国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考察 |
三、日本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考察 |
四、域外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对中国的启示 |
第四章 完善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规制的建议 |
一、明确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承担模式 |
二、明确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归责原则 |
(一)无人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事故责任归责原则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产品责归责原则 |
三、完善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
(一)无人车交通事故机动车事故责任构成要件 |
(二)无人车交通事故产品责任构成要件 |
四、建立无人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配套机制 |
(一)引入“黑匣子”技术作为归责事实依据 |
(二)构建无人车三层保险架构 |
(三)建立无人车社会赔偿基金 |
结语 |
致谢 |
参考文献 |
(5)比较、定位与出路:论我国交强险的立法模式——写在《交强险条例》出台15周年之际(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的提出 |
二、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构造的固有问题与变革展开 |
(一)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构造的固有问题 |
(二)汽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体系缺陷对责任保险桎梏的进一步凸显 |
(三)具体变革目标与改革路径分析 |
1.改革路径一: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变革 |
2.改革路径二:仿照工伤保险对立法模式进行彻底改造 |
三、比较法上强制汽车保险的四种模式及变革趋势分析 |
(一)纯粹的责任保险模式 |
(二)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 |
1.法国 |
2.台湾地区 |
(三)修正的无过失保险模式 |
(四)纯粹的无过失保险模式 |
(五)比较法上的变革趋势之总结 |
四、我国交强险的构造与定位再论 |
(一)我国交强险的现有构造分析 |
1.交强险的给付条件具有独立性 |
2.交强险给付并不能完全用以抵扣加害人的侵权责任 |
(二)我国交强险立法模式的实然定位 |
五、交强险立法模式的现有问题与未来出路 |
(一)交强险现行立法模式所产生的主要难题 |
1.交强险的赔付条件从根本上难以摆脱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纠缠 |
2.交强险的现行立法模式对被保险人极为不利 |
3.交强险的现行立法模式没有实现赔偿资源合理分配的目标 |
(二)交强险立法模式改革的未来出路 |
1.较为彻底的变革方案——纯粹的责任保险模式 |
2.相对缓和的变革方案——修正的责任保险模式 |
六、结 语 |
(6)涉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裁判实证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 交强险制度的产生及作用 |
(二) 我国交强险制度的确立 |
(三) 交强险与认定为交通事故的关系 |
一、对法律规定的分析 |
(一) 涉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 |
(二) “交通事故”的法律概念 |
1. 交通事故法律概念的历史沿革 |
2. 交通事故新旧法律概念的对比 |
3. 对交强险的保险事故范围的影响 |
(1) 引入了意外 |
(2) 引入了故意 |
(3) 取消了违章 |
二、对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 |
(一) 法院如何审理涉交强险案件 |
1. 案由的确定 |
2. 一案中处理三种法律关系 |
(二) 对司法裁判的实证分析 |
1. 分析素材选择 |
2. 类型分析 |
(1) 驾驶人故意制造的事故 |
(2) 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的事故 |
(3) 未能证明有接触的事故 |
(4) 间接接触的事故 |
(5) 查看、检修、装卸、加油中发生的事故 |
(6) 车辆质量引发的事故 |
(三) 司法民事裁判的困境 |
1. 交通事故的行政认定与民事认定难以统一 |
2. 交通事故民事认定内部不统一 |
3. 交通事故民事认定中平等对待与价值判断的冲突 |
三、域外立法情况及与我国立法的对比分析 |
(一) 域外立法情况 |
1. 美国 |
2. 欧盟 |
3. 法国 |
4. 日本 |
5. 韩国 |
6. 中国台湾地区 |
7. 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
(二) 与我国立法的对比分析 |
1. 从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看 |
2. 从法律规定的内容来看 |
四、建议 |
(一) 有利于避免行政认定与民事认定的混淆 |
(二) 应将已明显出现的司法裁判倾向反馈于立法 |
结语 |
附图表 |
参考文献 |
致谢 |
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情况表 |
(7)停车状态下交强险赔付问题研究——以“危险”和“危险实现”要件的引入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一、问题之所在 |
二、机动车损害赔偿责任的立法及其理由 |
(一)德日立法及其理由 |
1.德国。 |
2.日本。 |
(二)道交法76条的立法背景与理由 |
(三)小结 |
三、审判实务中的观点与评析 |
(一)肯定论 |
1.其他判断要素不要说。 |
2.交通行为说。 |
(二)否定论 |
(三)评析 |
四、危险及危险实现要件的引入 |
(一)机动车的危险 |
(二)危险及危险实现要件的引入 |
1.法解释模式。 |
第一,对“交通事故”的限制解释。 |
第二,对现行法的法意解释和目的解释。 |
2.对现行法的修订。 |
五、停车状态下“运行”的判断 |
(一)日本法上“运行”的判断 |
(二)“运行”在我国法上的认定 |
六、结 语 |
(8)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概念辨析 |
一、交通事故及机动车基本定义 |
(一) “机动车”的界定 |
(二) “交通事故”的定义 |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归责原则内涵与分类 |
(一) 归责原则意义及地位 |
(二) 侵权归责原则的类型与适用 |
第二章 国内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演变 |
一、我国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立法进程 |
(一) 国内立法演变 |
(二) 国内学界研究现状 |
二、域外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比较分析 |
(一) 大陆法系相关规定 |
(二) 英美法系相关规定 |
三、域外立法对我国的经验启示 |
(一) 整体发展经验分析 |
(二) 具体模式总结借鉴 |
第三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理论 |
一、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建正当性 |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逻辑框架 |
(一) 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
(二) 交通事故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结构 |
三、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纠纷案例抽样统计分析 |
第四章 现存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缺陷 |
一、机动车侵权归责体系定位混乱 |
二、机动车侵权立法内容缺失 |
三、机动车侵权具体归责原则规定不明 |
四、过失相抵原则适用范围模糊 |
五、保险赔偿制度不健全 |
第五章 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构建 |
一、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构建设想 |
二、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具体完善路径 |
(一) 明确机动车侵权归责体系在我国民法体系中的定位 |
(二) 完善机动车侵权的具体立法内容 |
(三) 立法明确机动车侵权责任适用的归责原则 |
(四) 加强过失相抵原则的融合适用 |
(五) 完善保险赔偿制度和社会救济方式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件 |
(9)论特殊体质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价值和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不足 |
第一章 学说分歧与裁判类型化研究 |
一、特殊体质不会影响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学术观点和裁判理由 |
二、特殊体质会影响侵权人赔偿责任的学术观点和裁判理由 |
三、小结 |
第二章 “特殊体质”界定之非必要性 |
一、特殊体质的定义 |
二、“特殊体质”严格界定必要性之反思 |
第三章 特殊体质对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 |
一、特殊体质对责任成立的影响 |
二、特殊体质对责任范围的影响 |
三、特殊体质对损失分担的影响 |
第四章 结论 |
一、相关问题的基本裁判思路 |
二、相关问题的改进建议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10)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的价值及意义 |
三、文献综述 |
四、主要研究方法 |
五、论文结构 |
六、论文的主要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车辆贬值损失可赔偿性的现状 |
第一节 规范性文件中的否定立场 |
第二节 司法实务中的裁判分歧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二章 车辆贬值损失的分类与外延 |
第一节 车辆贬值损失的界定 |
第二节 车辆贬值损失的类型 |
一、技术性贬值 |
二、交易性贬值 |
第三节 车辆贬值损失之突破 |
一、技术性贬值范围的扩张 |
二、交易性贬值之再定义 |
第四节 小结 |
第三章 车辆贬值损失之可赔性 |
第一节 反对观点之批驳 |
第二节 车辆贬值损失赔偿的合理性 |
一、客观存在的损失 |
二、可救济的损失类型 |
三、符合完全赔偿原则 |
四、符合因果关系理论 |
第三节 小结 |
第四章 车辆贬值损失判断要素 |
第一节 基本要素 |
一、车辆的受损程度 |
二、车辆新旧程度 |
三、车辆自身价值 |
第二节 不合理要素之排除 |
一、出售意图 |
二、主观过错 |
第三节 小结 |
第五章 车辆贬值损失的计算 |
第一节 相关行业方法借鉴 |
一、船舶 |
二、房屋 |
三、人身损害 |
第二节 计算的基准 |
一、时间和地点基准 |
二、价格基准 |
第三节 车辆贬值损失的计算模型 |
一、传统计算方法 |
二、域外计算思路 |
三、计算模型构想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致谢 |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研究(论文参考文献)
- [1]机动车交通事故共同危险行为损害赔偿探析[D]. 马金丽. 吉林大学, 2021
- [2]自动驾驶汽车交通侵权责任研究[D]. 单炜明. 沈阳师范大学, 2021(02)
- [3]机动车无偿代驾交通事故侵权责任承担研究[D]. 胡晓霖. 西北民族大学, 2021(09)
- [4]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民事责任研究[D]. 华馨. 兰州大学, 2021(02)
- [5]比较、定位与出路:论我国交强险的立法模式——写在《交强险条例》出台15周年之际[J]. 张力毅. 保险研究, 2021(01)
- [6]涉交强险交通事故责任民事裁判实证分析[D]. 潘峰. 山东大学, 2020(02)
- [7]停车状态下交强险赔付问题研究——以“危险”和“危险实现”要件的引入为视角[J]. 赵银仁. 保险研究, 2020(06)
- [8]交通事故机动车侵权责任归责原则体系研究[D]. 韩飞宇. 山东大学, 2020(02)
- [9]论特殊体质对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影响[D]. 游博儒.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 [10]交通事故中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研究[D]. 田安玲. 华东政法大学, 2020(03)
标签:归责原则论文;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论文; 交通事故论文; 交通论文; 立法原则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