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可证数量的调研报告

许可证数量的调研报告

问:有关保险中介许可证的自查报告怎么写
  1. 答:对人员清虚、隶属归位、信息补全等相关情况进行说明即可。
    中介机构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应在做好新入司从业人员执业登记的同时,对本机构所有从业人员在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执型闹业管理子系统执业登记进行自查清姿余核,并合理安排清核进度,避免在自查结束前集中填报造成系统拥堵。
    纠正执业登记中的 做法,清除为 避税、套取费用等不法目的虚挂虚增、有名无实的人员,消除中介系统中的虚假人员。纠正统一登迹租滚记到法人机构名下的不当做法,严格按照执业登记属地原则,理清从业人员隶属,切实归位到其实际所在地区所属分支机构。
    扩展资料:
    保险中介许可证自查的相关要求规定:
    1、银保监局结合日常监管及中介机构自查情况,选择辖内从业人员数量较多的5家以上(含5家)法人机构开展重点检查,查处清核中走过场、不严肃整改的机构。
    2、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对中介机构采取监管谈话、限制中介机构从业人员执业登记账号权限等监管措施直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规定进行严厉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
问: 削减许可证数量的方法主要有两种
  1. 答:1、首先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后,被许可人拟继续从事有关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结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具正数扮体规定,对被许可人的申请作出处理。被许可人未申请延续行政许可的,或者其延续行政许可的申请未被行政机关批准或者未举灶依法被视为准予延续的,其已经取得的行政许可自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失去效力。出现这种情形时,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注销行政许可。
    2、其次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即对人的行政许可,是基于被许可人的自身条件而作出的,如取得律师资格是毕改因为个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有关这类资格的行政许可,只能证明被许可人是否具备取得行政许可的条件。该行政许可既不能转让,也不能继承,是与该公民的人身联系在一起的。公民取得特定资格,都是为了从事一定的活动,既然公民死亡或者丧失了行为能力,他就不能从事与该特定资格有关的行为了,其取得的行政许可也不再具有效力,应予注销削减。
    3、最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终止的。行政许可是与该法人或者组织有密切联系的,既然该法人或者组织终止了,其取得的行政许可相应失去效力。便可削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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