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发出通知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论文文献综述)
谢忱[1](2020)在《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文中指出自2006年以来,邮轮产业在中国迅猛发展。由于我国邮轮产业发展重心一直集中于邮轮旅游市场培育,行业管理与立法方面远远落后于现实需要,因而出现了一系列诸如低价团泛滥、恶性竞争、免责条款滥用等行业乱象,行业立法迫在眉睫。为解决行业立法滞后带来的种种问题,以上海为代表的我国邮轮产业发达城市,发布出台了一系列针对邮轮旅游的政策性文件与行业规章,例如《上海市邮轮旅游经营规范》、《上海市邮轮旅游合同示范文本》等,并建立了船期保险、多部门联合调解等行业管理机制,国内邮轮旅客的小额纠纷维权渠道已经逐渐畅通。然而,我国邮轮旅游的乱象并未得到根本改善,邮轮旅客人身伤亡等严重人身侵权案件仍然时有发生,“低价出境、大量购物、旅客权益保障不足”等负面印象,仍然充斥着大众对邮轮产业的认知。究其根本原因,我国法律学界与实务界当中,存在着邮轮旅游服务实际提供者与服务销售者之间责任倒挂的错误认识,导致对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一直无法达成共识,从而限制了立法活动的层次和深度,对邮轮公司的承运人责任规制与对邮轮旅客的特别立法保护更是无从谈起。这种错误认识源自我国因为独特的旅游市场环境和法律环境所产生的独特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由于《旅行社条例》等国内立法对出境游经营主体的限制,导致我国开展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受阻,过度依赖旅行社通过包切舱模式销售船票和组织邮轮旅游。而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包价旅游合同的研究不足,使得作为包价旅游合同主体的旅行社在大多数学者的眼中成为替代邮轮公司的责任主体,在海商法中承担了本应由邮轮公司承担的承运人责任,导致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分配明显失衡。因此,对我国特殊的法律和政策环境下所形成的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进行系统性的深入研究,有着非常重大的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以国内运输法兼旅游法为视角,参考大量邮轮产业发达国家相关立法和判例,对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在我国法特别是海商法下法律关系性质和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表现进行系统性研究,重点在于澄清学界对于包价旅游合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和邮轮船票的种种误区,在海商法和旅游法的框架下厘清包切舱旅行社、邮轮公司、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等主体的法律关系和权利义务,并为我国邮轮旅游法律体系的完善提供充分的理论依据和立法建议。全文除引言和结论外,正文分为五章。第一章以邮轮和邮轮产业的历史沿革入手,对邮轮产业的行业与文化特点进行归纳,并研究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的表现和成因。第二章从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定义、法律关系特点、部门法定位与涉外法律关系适用入手,在我国法下搭建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的基本框架。第三章研究分析在不同的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对业界有关包切舱模式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理论研究误区进行澄清,指出不同邮轮船票销售模式下,旅行社等邮轮船票销售主体对邮轮旅游的参与,都不会对邮轮公司的海上旅客运输承运人地位造成实质性影响。第四章通过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法律性质,以及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与责任连带关系进行研究,理顺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五章落脚到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最重要的部分,即海商法下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的关系,对海商法下的邮轮运输承运人识别、承运人责任体系尤其是邮轮公司对旅客的安全保障义务进行研究。通篇形成一个从整体到部分,从一般到特殊,从全面到重点的完整研究体系。
李帅[2](2020)在《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 ——以船舶挂靠登记为切入点》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众所周知,我国船舶所有权之变动采纳了登记对抗主义的立法模式。然而受制于相关法条规定的不明确、有关理论研究的不透彻,导致该立法模式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产生了较大争议,其中典型表现为船舶挂靠人之实际所有权与第三人权利的对抗问题。这一问题的解决应通过明晰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效力来实现。然则现有文章中,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的认识繁杂交织。无论是在海商法学界还是民商法学界,当前对于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下登记效力的讨论更集中在以比较法经验为基础的理论协调上,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立足我国既有法律环境并对我国登记对抗制度本身之构建进行思考。本文立足解释论,通过明晰登记对抗制度下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各效力及其相互关系,试图为我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的理论构建及司法困境的解决提供一种可行的思路。本文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结论。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和意义、研究内容、研究方法。正文共分为四章,主要包括:第一章对船舶所有权登记的相关内容进行了概述,重点论述了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概念、性质、船舶挂靠登记的概念及船舶挂靠登记中面临的司法困境,点明了本文旨在解决的问题,并为下文论述的展开介绍了相关背景。第二章从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理论争议方面出发,梳理了理论界对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相关争议并分别探讨了现有各学说的优势与劣势。该章在第一章基础上分别介绍阐述了我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摩擦及理论协调、我国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物债两分体系的摩擦及理论协调,意在为第三章相关问题之论证提供理论背景方面的基础。第三章试图对我国既有的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规则的相关理论进行修正,明确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类型与规范表达。在辨析船舶所有权登记之设权效力、推定效力、公信效力、对抗效力及其相互关系的前提之下,明确了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及公示方式,并在此基础上将船舶登记对抗制度与船舶善意取得制度彻底区分开来,得出我国善意取得规则具有唯一性这一结论,为第四章内容的展开提供了理论支撑。第四章在第三章的基础上,研究了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执行法上的效力。认为以登记之对抗效力解决现有的执行法方面的司法困境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并基于这种可行性,认为将现有我国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制度中不得对抗的第三人限定为不要求善意的一般债权人也具有一定程度的合理性,为本文第一章提出的问题之解决提供了一种可行的制度设想。结论部分对全文的主要观点进行了总结梳理,认为登记所有人之一般债权人可以以其普通债权对抗实际所有人的未登记所有权这一制度设想有利于船舶所有权登记中各方利益的协调。
赵萍萍[3](2020)在《海员被遗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海员被遗弃是随着航运业的发展而形成的一个历史性问题。被遗弃的海员往往被困在他国海域,远离祖国和家人,语言不通,由于被欠薪而面临经济困难,甚至无法维持基本日常生活需求,也得不到及时的法律保护和支持,身心均遭受损害。为保障被遗弃海员的权益,国际海事组织(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 IMO)联合国际劳工组织(International Labour Organization,以下简称ILO)制定了一系列决议和公约,例如《关于海员被遗弃时提供财务担保的准则》以及《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Maritime Labour Convention,以下简称MLC2006),要求船东为海员设立财务担保,以期为被遗弃的海员提供紧急援助。同时,MLC2006还规定,在船东未承担遣返责任时,由船旗国、港口国和海员国籍国安排海员遣返。但是,近年来,不断有海员被遗弃的消息见诸报端。海员被遗弃后仍然得不到及时救济,仍然有大量海员面临着无法遣返的困境。这与国际公约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以及公约得不到遵守与执行紧密相关。基于此,本文首先研究海员被遗弃的现状,总结海员被遗弃的原因;其次,研究海员被遗弃的现有国际法律制度及其不足,并提出完善建议;最后,结合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家立法,探讨我国被遗弃海员法律保障机制的构建。第一章海员被遗弃法律概述。首先,从海员的概念入手,明确海员被遗弃的情况。海员被遗弃分为船东未支付海员的遣返费用、船东未给海员提供必要的给养和补给以及船东单方面切断与海员的联系,包括未能支付海员至少两个月的工资三种情形,只要满足其中一种情形,海员即被遗弃。其次,通过数据统计,总结海员被遗弃的原因,引申出被遗弃海员遣返的现实阻碍。第二章分析海员被遗弃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困境。首先,以海员为中心,展开对船东、船旗国、港口国和海员国籍国责任的认定;其次,结合海员被遗弃的法律责任,分析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之处,即财务担保制度的局限性、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要求阻碍海员遣返权的实现以及船东惩罚性规定的缺失等。第三章提出海员被遗弃法律困境的破解方式。首先,国际公约层面,积极推动经修正的MLC2006的批准与执行以及完善现行的财务担保制度;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提出海员遣返权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的协调;建立船东失信黑名单。其次,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完善国际组织的职能;最后,提出建立国际合作机制的构想。第四章将研究视角转为我国,面对频繁发生的海员被遗弃问题,我国应如何面对。海员被遗弃问题具有复杂性、跨国性等特点,而我国现有的海员被遗弃法律制度与MLC2006并不协调,例如未对海员被遗弃进行定义,也未正式建立财务担保制度,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需求。总结我国海员被遗弃法律制度的现状与不足,借鉴国际社会相关做法,明确我国作为船旗国、港口国和海员国籍国时应提供的法律救济,从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维度,完善我国海员被遗弃法律保障机制。
庞婧[4](2020)在《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文中认为随着我国经济贸易往来的需要,水上交通运输业务不断增多,频发的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以及水域污染问题不容小觑。其中,水上交通从业者和航运管理者的过失行为成为制约水上交通公共安全的重要因素。但是,目前水上交通领域的犯罪问题甚少引起学者的关注,特别是对于水上交通领域的过失犯罪问题更是缺乏系统性的整合。理论上的空白导致司法实践中无法规范化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建设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需要强化海洋刑事法治功能的实现。在充分考察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现状的基础之上,本文致力于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系统探讨,期待能够为我国刑事立法设置合理的罪刑标准提供建议,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水上交通过失犯罪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和司法路径选择,从而为推动当今语境下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理论体系的完善略尽绵力。本文主要围绕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构成要件展开研究。在引言部分对本文的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进行介绍,在明确当前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现状的基础之上,对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本文具有的研究价值进行论述。全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八章,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基本理论。本章结合中外学者对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从狭义层面对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进行界定并明确其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在进一步认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典型特征之后,分别从客观行为的表现形式、主体范围、过失原因、过失内容层面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类型和存在范围进行明确,从而方便下文的研究论述。此外,本章还针对传统的航运免责思维误区指出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第二章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界定。首先从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进行阐述,并区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不同类型的实行行为表现形式。对于其中较为典型的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的认定提出应当以过失阶段说为路径选择。第三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进行探讨。就目前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中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标准设置合理性问题分析,并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有的结果形态即人员落水失踪、船舶溢油污染提出司法适用路径。第四章着重论述了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具有多因一果性、受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因果联系本身具有复杂性等特征,在理解传统刑法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之上,提出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应当分为事实归因和结果归责两个阶段进行,并分别适用条件因果关系理论和客观归责理论完成因果关系的判断任务。第五章重点研究不同过失类型下水上交通犯罪主体的范围和特殊情形下的责任主体限定。在总结不同过失类型水上交通过失主体范围的基础上,指出应当对值班水手、引航员这两类在司法实践中容易被忽视的刑事责任主体进行明确,并对船舶组织体系内部具有监督职责的主体层级以逆向原则进行限定。另外,对常见的一般管理情形和管理错位情形中责任主体分别进行明确。第六章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进行论述。文章分别从注意义务的内容、根据以及履行三方面对水上交通过失主体的注意义务进行分析;另外,对水上交通不同过失类型中信赖原则的适用进行探讨。在肯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运输领域以及船舶组织体系内进行适用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信赖原则的适用限制,提出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得以适用的首要基础是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另外,基于保障水上交通公共安全法益的需要和严格航运管理者管理义务的导向,提出在航运管理者未履行建立安全管理体制的情形下应否定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中的适用。第七章是对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的阐述,着重对影响水上交通从业者注意能力的因素进行揭示,进而提出在对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选择时,应当充分考察具体水上交通业务行为时所处的环境条件。在此基础之上采用以实际行为人的注意能力为标准的主观说作为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相应地,对于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应当坚持以一般航运管理主体的注意能力为基础的客观说,从而严格其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第八章是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完善建议。针对当前水上交通领域的存在问题,从立法和司法方面提出完善建议。从立法层面提出应当增设独立罪名并完善非刑事法律规范中的罪刑规范;从司法层面提出应当以宣告死亡作为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致人落水失踪的路径选择,以溢油吨数作为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中环境法益遭受侵害的标准,同时提高人员伤亡的入罪标准,转变财产损失的认定模式。另外,在司法层面对水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提出应当以“救助义务的履行”为规范保护目的并关注水上交通责任主体主观明知的认定。
陈燕龙[5](2020)在《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文中指出全球经济一体化以及5G、区块链、大数据等新一代信息技术的应用为我国物流业的发展带来了新机遇,物流业肩负着为各行各业提供物流服务的任务,逐步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新的增长点,在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现阶段物流业整体发展水平得到显着提高,物流营销环境和条件也因此不断改善,这为物流营销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但由于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缺乏科学的物流营销管理理念和规范化的管理,导致物流业存在着诸多问题。因此,物流企业必须不断调整优化物流营销策略,来面对竞争激烈的物流市场。本文充分研究了国内外物流营销理论,结合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营销现状,在使用PEST分析法对宏观营销环境分析的基础上,结合波特五力模型对物流行业竞争环境进行了深入研究。通过SWOT分析法对公司的优、劣势及机会、威胁开展了整合分析讨论,进一步对同益物流的内部营销环境进行了研究分析。在此基础上,运用STP分析法确定同益物流所处的市场位置,明确目标市场定位。综合运用4P、4C、4R营销策略理论,并结合智慧物流营销理论,整合了产品、客户、关系三个维度,为同益物流制定了4P、4C、4R组合营销策略,并给出了同益物流在实施各项物流营销策略过程中需要的保障措施。通过对同益物流市场营销策略研究分析,能够提高公司的营销水平,协助公司更好地适应物流市场环境,消除因市场环境问题而带来的不利影响,最终提升核心竞争力,实现公司的可持续性发展。本文不仅对同益物流的发展具有指导意义,也为我国类似的现代物流企业打破传统营销模式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刘刚[6](2019)在《行业法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当前,我国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想。到2035年,我国还要实现“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的目标。如何判断法治社会基本建成,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也是迫切的实践问题。社会是由行业组成的,法治社会的建成可以走一条行业法治之路。法治社会是社会领域实现法治化的治理状态,而行业法治可以理解为是指行业领域的法治化的治理过程。先有法而后才有法治,先有行业法而后才有行业法治。因此,要研究行业法治,需要先研究行业法;而要研究行业法,则需要先研究“行业”。改革开放后,我国立法实践中出现了大量“行业”入法现象,汇聚成“法律中的行业”这个独特命题。对“行业”入法现象的实证分析表明,“行业”已经从一个古老的经济概念变成一个新生的法律概念。“行业”入法现象在所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中总体上占到了三成,席卷了除诉讼法及非诉讼程序法之外的所有部门法,甚至现行宪法也对“行业”做出了明确规定,宣示了“行业”的宪法地位。“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包括行业规划、行业标准、行业自律、行业诚信、行业垄断、行业主体、行业协会和从业人员等。“行业”入法现象有力的支撑了行业法的存在,宣告了行业法治的潜在可能。“行业”入法现象是对行业在社会结构中的变迁的法律响应,行业法是法律社会化发展的最新表现。系统梳理行业法的历史研究成果,可以发现,虽然学界还存在分歧,但也形成了一些理论共识,即行业法是兼顾“硬法”和“软法”在内的体系。新兴的行业法有助于一并解决传统部门法体系的学科壁垒问题、稳定性不足的问题以及部门法的局限性问题。行业法应该继部门法之后,成为我国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中的新成员。行业法与部门法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是交叉与重叠关系,二是包含与被包含关系。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建基于法治概念的宽泛性和灵活性。行业法治是一种“混合”法治,其内涵表现为“硬法”之治和“软法”之治的结合、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横向体系(各行各业的法治)和纵向体系(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在内)的结合。行业法治是一种“复杂”法治,其特性包括法治主体的多元性、法律规范的复合性、行业治理的差异性、运行机制的共治性和调整范围的全面性。行业法治是一种真法治,而不是假法治,其理念包括权利保护理念、公平正义理念、科学发展理念和自治理念。行业法治是一种有意义的法治。从法治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也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还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从行业发展维度看,行业法治既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也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还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行业法治体现了行业与法治的互动关系,促进了法治发展和行业发展之间的良性循环。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包括经济基础、政治基础、社会基础、法律基础四个方面。其中,经济基础是指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政治基础是指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步建立;社会基础是指行业组织的大量出现;法律基础是指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与法治社会一样,行业法治也包括主体要素、制度要素与实践要素。这三种要素共同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与“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主要形式样态基本一致,行业标准、行业协会和行业自治构成了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是广义的行业标准,行业标准是一种“软法”,可以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柔性化和可操作性。行业协会是行业法治的重要主体,行业协会通过参与行业立法、行业纠纷化解、行业监管和行业管理等来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既是权利,也是权力。行业自治首先通过行业自治规范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但是,在行业法治的运行中,行业监管与行业自治始终需要处于动态平衡的态势中,只有这样,行业自治才能最大限度的促进行业法治的发展。理想的行业法治是完美的,但是行业法治的现实运行,包括行业立法、行业监管、行业纠纷化解和行业自治等,还存在若干缺陷,因而需要采取有针对性的完善措施。其中,行业立法存在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行业法律滞后、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等缺陷。对此,一是可建立专业工作委员会提出立法草案的体制,取代现有的行业主管部门主导立法的立法体制,并建立第三方如行业协会等接受立法机关委托起草行业立法的立法体制;二是应将行业标准的制定权赋予行业协会,取代现有的行政机关制定行业标准的体制,并建立跨行业的标准协调制度,加大推广综合标准制度;三是应及时修订行业立法。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包括重审批轻监管、事中事后监管体系不健全,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等。对此,一是需要将监管理念从“重审批轻监管”转变为“轻审批重监管”,同时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二是政府应建立包括企业、非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在内的全国统一信息共享平台,并进一步发挥行业协会在信用监管中的作用;三是应当从监管主体、监管模式、监管手段和监管过程等四个方面完善综合监管体制;四是对新兴行业应遵循政府适度监管的原则。行业纠纷化解存在行业调解制度公信力有待加强、认同度和成功率都不高、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等问题。对此,一是应进一步增强行业协会的代表性,提升行业调解的公信力;二是应积极推动行业协会设立专业性调解组织,提高行业调解人员的准入资格条件,以提升行业调解制度的利用率和成功率;三是应当建立专门的行业调解程序;四是健全行业仲裁制度,可考虑由行业协会组建行业仲裁委员会,并修订《仲裁法》,赋予行业仲裁应有的法律地位;五是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尽可能减少行业纠纷的产生。行业自治方面,存在着立法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消除等不足。对此,一是应该突出“行业自治”的理念,将法律条文中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二是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不再干预行业协会的内部事务;三是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只要不违反法律,行业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问题皆由行业协会自行解决。同时,国家需保留对行业协会的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综上,通过对“行业”入法现象进行实证分析,对行业法和行业法治的研究成果进行历史分析,对行业法治的内涵、特性、理念、实践意义等问题进行概念分析、对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和基本要素等问题进行综合分析,行业法治的理论框架体系得以初步建立。只要有效解决行业法治在现实运行中的不足,作为法治社会的建设途径,行业法治一定会拥有美好的未来。期待有朝一日,行业法治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行业法治理论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有机组成部分。
曹译文[7](2019)在《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借鉴国内外文献对于综合运输(integrated transport,comprehensive transport)和综合交通运输概念的阐述,本文将综合运输定义为包含水路、公路、铁路、航空和管道等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总体规划等因素有机协调的运输体系。综合运输已成为我国当代经济与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个国家完善的综合运输不但最大程度地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客货运输服务,同时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相衔接,推动和保障国家整体经济与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法治亦是促进和保障我国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力手段。本文研究的综合运输法律以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特定社会关系,即综合运输经营者、综合运输服务消费者、政府综合运输管理部门之间在综合运输活动中产生的纵向抑或具有公法性质的的特定社会关系为调整对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各种必要的制度,促进和保障综合运输为社会公众提供便捷、高效和安全的运输服务,以及综合运输经济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服务于国家整体经济和社会发展。目前我国综合运输发展和调整综合运输关系的法律尚处于初级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主要表现为调整政府代表国家管理各种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和少量设及综合运输的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调整模式和调整程度难以满足现阶段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综合运输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发展的需要,不能为我国综合运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完善的法律依据,不利于综合运输乃至我国整体经济和社会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本文从我国综合运输的实际情况出发,综合考虑综合运输中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布局合理、有机结合和协调发展的内在要求,以及综合运输与土地和其他资源的开发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因素的外部关系,在深入剖析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得出我国现阶段综合运输法律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发展需要的结论。同时,运用法理学、立法学、经济法学和系统学的理论,以现行我国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为基础,科学地借鉴国外先进的综合运输立法经验,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基础理论,包括综合运输法律的调整对象、目的、价值、基本原则和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并论证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制度体系和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以及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的立法模式和主要内容的建议,为进一步开展综合运输法的理论研究和我国将来制定《综合运输法》提供理论参考。除引言与结论外,本文包括五章。引言部分阐述选题背景、理论意义与实践意义、主要研究内容、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研究方法。第一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其中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体现在:我国综合运输发展迅速,但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存在缺失,在法律体系、制度体系和制度内容上均存在很大不足,不能反映综合运输的综合性、系统性和整体性的特点,不能满足综合运输快速发展的要求,因而有必要制定《综合运输法》,构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体现在:现行调整各种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公法关系的法律已初步奠定了制定《综合运输法》的基础,国家重视完善综合运输法律、构建制度体系的政策导向,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以及立法部门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第二章“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运用经济法基础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定义和调整对象;运用法理学、经济法和法哲学的理论,论述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从建立和维护综合运输经济秩序,构建满足国家整体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需要的综合运输体系,实现政府对综合运输经济的宏观调控,以及保障综合运输业可持续发展角度,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运用立法学和经济法的理论,考察综合运输立法的特殊性,论述综合运输立法的一般原则和特殊原则;从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和保障性制度两个层面,论述我国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结合立法模式的理论,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性立法模式,并与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的法律相衔接。第三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包括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管理体制的含义,从加强政府对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保障政府对综合运输依法和科学管理、满足综合运输对政府管理高要求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管理学、系统学和比较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与职能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管理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一是结合规划与综合运输规划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综合运输规划制度完善的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规划的编制与审批、规划实施评估、公众参与等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规划制度之具体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市场准入规则、市场秩序规制、市场宏观调控规则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运用经济学和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市场主体、市场秩序和市场宏观调控的法律规制的角度,提出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之要点构想。第四章“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提出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包括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并对每一制度加以分析和论证。对于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一是结合资金和综合运输资金的含义,从综合运输建设与发展之需要,综合运输资金保障和合理配置之需要,法律规范与保障资金的供给、分配和使用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意义;二是从资金提供主体、融资渠道和融资鼓励政策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从惠及社会公众利益之需要、法律保障之需要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比较法的研究方法,从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实施主体、监管主体和监管内容等角度,提出建立我国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保障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服务供给稳定和使用安全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从综合运输经济发展的作用、保障综合运输经营主体和消费者权益以及政府部门管理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意义;二是从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的原则、方式、具体要求和救济机制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之要点构想。对于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一是结合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从保障绿色交通发展的需要、安全普惠原则的要求等角度,分析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意义;二是运用环境法和绿色发展理论,从合理利用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等角度,提出建立和完善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之要点构想。第五章“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论述我国将来制定的《综合运输法》应采用纲领化模式,提出《综合运输法》主要内容的具体建议,并从立法位阶、立法内容和文本结构角度,论述《综合运输法》与现行调整单一运输方式和运输港站等立法的衔接。其中,《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总则、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综合运输规划、综合运输市场管理、综合运输资金支持、综合运输普遍服务、综合运输安全保障、综合运输信息共享、综合运输绿色环保、法律责任和附则。结论部分归纳本文的主要结论性观点。
姚瑶[8](2019)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文中研究表明21世纪是海洋的世纪,“海洋强国”、“一带一路”和“陆海统筹”等战略和重大倡议的提出意味着我国依托海洋、面向世界的经济贸易发展模式已经成为新时期政治、经济与文化发展的国策。以海兴国,既要全方位提升海洋经济实力,同时也要充分重视维护海洋秩序、保护海洋权益,增强国家对海洋的管控力度。安全与清洁的海洋,既是海洋文化与科技交流的前提基础,也是海洋经济与海洋贸易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以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为代表的民事和行政法律规范是国家管控海洋必不可少的依据。然而,为民事和行政法等第一阶位法律提供最后保障的第二阶位法的刑法,对海洋权益的保护以及海洋安全与秩序的维护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目前共有十家专门处理水上法律关系的海事法院,自成立以来只有民事审判与行政审判权。2017年6月5日,宁波海事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受理了全国首起水上交通肇事案,开启了海事法院受理刑事案件的先河,预示着刑事审判权有望在全国海事法院范围内全面放开,反映出了国家对于利用刑事法律手段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充分重视。然而,水上交通事故的发生并非仅由水上交通运输参与者的业务违规行为直接引起,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安监人员不履行或者不充分履行航运安全监管职责也是引发事故的间接原因。如果监管职责到位,完全可以减少和有效控制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事故的发生。为了加强航运监管责任意识,合理界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范围,明确责任界限,本文将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根据、刑事责任主体的范围、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等问题展开论述。在理论层面上,深入研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根据问题,构建出合理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判定模式;在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和量刑标准,合理划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罪与非罪的界限的同时,也要对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正确的裁量刑罚;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追诉和审判机制,为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创建畅通的司法渠道和高效公正的审判模式。本文共有七章,具体来讲,各章的内容如下:第一章论述了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具体阐述了航运与航运安全的概念,并对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进行了说明,另外,也对影响航运安全的人为因素与自然因素进行了分析;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进行了介绍,将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区分为陆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与船上具有航运安全监管职责的人员。除此之外,本节以航运安全监管对象、监管主体以及监管阶段的不同为根据对航运安全监管进行了分类,在分类中进一步限定了本文所研究的航运安全监管活动的范围。第二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基本理论进行了阐述。该章第一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特点、以及形态问题进行了阐述。第二节对刑事责任进行了界定,明确了本文所探讨的刑事责任指的是刑事法律后果;另外,对航运安全监管失职人员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和党纪责任进行了论述,并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的适用界限,以及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与党员纪律责任的适用原则和条件进行了说明;除此之外,该节在保障水上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市场经营主体和行政执法主体的行为、以及为国家性战略和政策的实施提供法治保障方面探讨了追究航运安全监管过失主体刑事责任的价值。第三章以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与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为分类依据,分别探讨了各个航运安全监管主体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的罪名。在第一节中,探讨了包括船舶实际控制人、船舶经营单位的相关责任人以及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在内的陆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二节探讨了包含船长、甲板部船员以及轮机部船员在内的船上航运安全监管主体所实施的监管过失行为所涉的刑法罪名。第四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障碍进行了探讨。第一节从司法认定层面上讨论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以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范围不清晰的问题;第二节从司法程序层面上探讨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不完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以及审判机制不合理的问题。第五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根据进行了分析。第一节围绕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进行了阐述。本节首先对实行行为的概念进行了分析,在此基础上界定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另外,本节也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进行了论述。第二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进行了阐述,并进一步分析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的物质性危害结果。第三节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论述。就结果犯而言,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发生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重要前提。本节首先对因果关系的相关理论进行了探讨,接下来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的判定规则进行了论述。第六章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进行了讨论。第一节首先探讨了实践中影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认定的三个判断规则,分别为有无实际监督权、实际管理权强弱程度、以及有无共同注意义务。第二节探讨了在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竞合的场合,各犯罪主体承担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第三节通过三个案例将实践中认定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主体的具体思路表述出来。第七章在实体与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提出了解决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障碍的方法。实体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对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进行完善。一方面要将“人员失踪”的危害后果确定为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所涉罪名的法定构成要件结果;另一方面要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所承担责任的大小也应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进行明确。另外,本节对是否应当设立“监管过失罪”进行了探讨。在程序法律制度层面上,建议进一步完善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移送以及审判机制。
赵嫚[9](2019)在《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提出我国对于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理解和适用存在着诸多的分歧。其中争议最多的几个问题是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问题、船舶所有权登记对抗规则适用中第三人范围问题、以及船舶所有权登记公示在现实中的落实效果问题。正值我国《海商法》修改和民法典编纂的时机,希望以上法律问题的研究能够有所启示意义。本文主要运用了比较研究法、历史研究法、案例实证研究法进行研究。首先,船舶所有权的有效变动(理论上以物权变动模式来探讨不同国家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前提。所以本文在探讨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前,首先进行了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的研究。通过研究,研究结果是坚持我国动产、不动产物权变动模式——债权形式主义。然后,我国《海商法》第9条的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以下简称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本文认为,在债权形式主义的基础上,船舶所有权变动和第三人在具体个案中是两个互相关连的要素。研究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情形,需要以这两个要素为出发点,在实践中具体判断,而不是首先确定第三人的范围,以具体个案中的第三人是否符合该范围为该规则的适用标准。其次,一船数卖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一般适用情形。船舶挂靠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特殊适用情形。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总结出第三人的范围为与船舶物权有关的第三人。最后,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引发的法律问题的解决,不只是我国法制的完善,法治进程的推进,同时也需要社会、经济、政治等各方面发展。因此,在《海商法》修改和民法典编纂的契机,一方面要有所作为,需要完善我国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立法,使得立法更加明确没有歧义。另一方面也要适当的无为,给我国的法治实践和社会发展更多的耐心和时间。
赵涛[10](2019)在《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文中指出《国务院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的国家行政机构由国务院组成部门管理,主管特定业务,行使行政管理职能。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自1993年设置以来,相对独立开展工作,减少了国务院直接管理的部门和事项,也有利于减少部门间的职责交叉,原由部门间协调的事项变为主管部委与国家局之间内部协调,便于提高行政效率,是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府机构设置类型,一直以来发挥了重要的职能作用。根据2018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当前国务院共设置16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以下简称国家局),分别由11个国务院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负责管理。国家局的调整设置历来服从并服务于机构改革大局和国务院职能转变要求。纵观1993年以来的6次国务院机构改革,国家局机构设置呈现出“灵活性”和“稳定性”并存的特点。笔者通过对国家局的历史变迁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国家局政策文件及相关行政法规的系统梳理,运用历史的逻辑较为清晰地勾画出中央对国家局机构设置的初衷以及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职责关系的顶层设计,在制度层面明确了国家局与主管部委在领导体制、请示程序、立法权限、外事权限及人、财、物等方面的运行机制,形成了对全文分析的基础性背景材料。为准确客观地获得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评价,笔者对国家局进行了全覆盖式的访谈和问卷调研,发现两者在实践中形成的主管部委“决策中有执行”,国家局“执行中有决策”的“实然”角色定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一些国家局实际上相当于“降了半格的部委”,在一些职能配置、机构设置上与主管部委雷同,与主管部委职责界定没有一个合理的划分标准,影响了两者职能作用发挥,与中央对两者体制关系的顶层设计也存在差距。具体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组织结构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属于“事业部制”组织结构,但并未有效实现“政策制定与行政管理相分离”,主管部委对国家局的战略管理不够;部分主管部委或相关单位对国家局独立性重视不够,存在将国家局视同为部委内设司局或直属单位的情况;二是组织权力层面上,两者职责界定不够清晰,存在职责交叉、事权不清情况,主管部委对国家局业务管理权威性不够,在重大决策、重要事项协调等方面领导力度欠缺;三是人力资源层面上,主管部委统筹规划方面的管理人才不足;国家局内设机构设置不够合理;四是组织文化层面上,主管部委与国家局文化融合比较困难,“大部门”意识不强等。在本文关于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设计中,主管部委与国家局应当分别承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角色功能。笔者对此进行了理论层面的阐释。一方面,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决策权和执行权也是两种截然不同的权力,两者适当分离具有政治学和管理学双重视角下的理论依据。另一方面,笔者分析了在国家大部门体制改革中主管部委和国家局应当实行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现实必然性,明确了政治、社会、经济和管理等方面的内在动因。在此基础上,搭建理论分析模型,从组织结构、组织权力、人力资源和组织文化四个视角切入,建立具体分析维度,指导全文研究。找准了存在问题,明确了角色定位,掌握了理论工具,笔者着力探索国家局与其主管部委在“应然”角色定位指导下应当建立的体制关系。对此,笔者运用案例分析和比较研究方法,从正、反两个方面及国内、国外两个维度,分别进行分析阐述。从国内来看,笔者首先对16个国家局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和保障机制等方面进行了“共性”和“个性”实证分析,从“一般性”层面介绍了当前两者的互动关系,并根据调研和访谈数据,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总体评价进行了分类,其中,粮食局是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较为顺畅的典型,民航局是相对存在较多问题的代表。通过对正反两个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进一步探析了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并获得了对两者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应然”角色定位的形成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经验总结。国外虽然没有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职能定位完全相符的机构设置和组织类别,但有的国家却存在内阁部与相关分立机构动态融合的大部制形态,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组织形态或所属关系类似。对此,笔者主要从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一是通过对发达国家特别是英国、新加坡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互动关系的介绍和阐述,从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边界划分、制约协调的角度,形成对综合化决策和专业化执行的国外研究视角和实践经验;二是以美国交通运输部和其管理的联邦航空管理局为例,对美国内阁部与其归口管理的部内独立机构进行深入案例研究,形成对优化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的借鉴和启示。最后,在全文研究基础上,笔者基于“决策-执行”关系提出了进一步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优化路径,从理论层面进行了方法论指导,并在此基础上研究提出了实践层面的具体对策建议。认为,从根本上推动实现国家局的应然角色定位,更好地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体制关系,必须立足中国国情,放在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和推进大部门制改革的总体要求中统筹考虑。总的思路是,以调整和明确主管部委与国家局的职责定位为重点,遵循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互相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要求和精简统一效能原则,以合理划分二者职责关系和运行、协调机制为主要内容,科学配置国家局的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综合管理管理人才和专业化执行人才队伍,加强文化引领和融合,形成两者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协调的体制机制。
二、交通部发出通知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交通部发出通知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论文提纲范文)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综述 |
三、主要研究内容和研究方法 |
第一章 邮轮及邮轮产业 |
第一节 邮轮的定义与历史沿革 |
一、产业视角下的邮轮与邮轮旅游的定义 |
二、邮轮定义的历史沿革考证——“邮轮”与“游轮”之争 |
三、邮轮旅游产业本土化的进程与特点 |
第二节 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与文化特点 |
一、邮轮产业的行业特点 |
二、邮轮产业的文化特点 |
第三节 邮轮船票销售模式及其成因与结果 |
一、邮轮船票直销模式 |
二、包切舱模式 |
三、包切舱模式在我国兴起与异化的原因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我国法律框架下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与内容 |
一、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定义 |
二、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三要素 |
第二节 邮轮旅游中法律关系的特点 |
一、以海事法和旅游法为主线的部门法交叉管辖 |
二、国际性与本土性并存 |
三、受产业结构影响的价值平衡选择 |
第三节 邮轮旅游法律规范的部门法定位 |
一、研究部门法定位的意义和路径 |
二、世界主要国家邮轮旅游法律定位 |
三、我国对邮轮旅游法律规范应采取的部门法定位 |
第四节 涉外邮轮旅游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
一、传统冲突规范对涉外邮轮旅游侵权的不适应性 |
二、适用母港所在地法律重构涉外邮轮侵权准据法的必要性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邮轮船票销售主体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旅客的法律关系 |
一、域外法下包价旅游合同的性质 |
二、我国法律对包价旅游合同的学理争议 |
三、在我国法下重新认识包价旅游合同性质 |
第二节 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合法性与旅行社应然法律地位的探析 |
一、我国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合法性基础 |
二、邮轮船票直销模式的不同发展阶段和法律关系 |
三、邮轮船票直销模式对旅游服务合同下旅行社地位的重构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邮轮旅游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包切舱旅行社与邮轮公司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表现 |
二、邮轮舱位租用合同在大陆法下的性质探析 |
三、美国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四、海商法对邮轮舱位租用合同的性质界定 |
第二节 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与其他主体的法律关系 |
一、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定义与表现 |
二、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法律地位 |
三、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合同责任承担 |
四、邮轮休闲娱乐服务经营者的侵权责任承担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邮轮公司与邮轮旅客之间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海商法视角下邮轮公司承运人身份的确定 |
一、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定义和外在表现 |
二、邮轮运输服务在我国承运人制度下的定位 |
三、邮轮公司与旅行社的承运人地位选择 |
第二节 以《海商法》为主线的承运人法定责任体系 |
一、海上旅客运输法的排他性管辖效力 |
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 |
三、承运人的归责原则 |
四、承运人的责任限制与强制保险 |
第三节 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重构 |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定义和立法现状 |
二、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特点 |
三、邮轮承运人安全保障义务的内容框架 |
本章小结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2)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 ——以船舶挂靠登记为切入点(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概述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概念及性质 |
第二节 船舶挂靠登记问题概述 |
一、船舶挂靠登记之界定 |
二、船舶挂靠登记的司法困境 |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理论争议 |
第一节 登记对抗效力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摩擦及理论协调 |
一、强制登记之突破与公示公信原则的摩擦 |
二、登记对抗效力与公示公信原则理论关系的协调尝试 |
第二节 登记对抗效力与物债两分体系的摩擦及理论协调 |
一、登记对抗效力与物债两分体系的摩擦 |
二、登记对抗效力与物债两分体系理论关系的协调尝试 |
第三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效力的类型与规范表达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之设权效力 |
一、船舶所有权变动需进行交付 |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不具备设权效力 |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推定效力与公示方式 |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之推定效力与公示方式的关联与差异 |
二、登记是船舶所有权变动的公示方式 |
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公信效力 |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公信效力与所有权变动模式无关 |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之公信效力独立于对抗效力 |
三、我国善意取得规则的唯一性 |
第四章 船舶所有权登记在执行法上的效力 |
第一节 以登记对抗效力解决执行法困境的可行性分析 |
第二节 登记对抗效力解决执行法困境之制度设想 |
一、将“不得对抗的第三人”限定为一般债权人具有合理性 |
二、我国登记对抗制度中存在滥用“善意”的倾向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3)海员被遗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员被遗弃法律概述 |
第一节 基本概念界定 |
一、海员 |
二、海员被遗弃的认定 |
第二节 海员被遗弃现状 |
一、海员被遗弃概况 |
二、海员被遗弃的原因 |
第三节 关于海员被遗弃遣返保障的国际法律规范 |
一、《关于海员被遗弃时提供财务担保的准则》 |
第二章 海员被遗弃的法律责任与困境 |
第一节 海员被遗弃的法律责任 |
一、海员被遗弃的船东责任 |
二、海员被遗弃的船旗国责任 |
三、海员被遗弃的港口国责任 |
四、海员被遗弃的海员国籍国责任 |
第二节 海员被遗弃的法律困境 |
一、《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缺陷 |
二、国际组织对被遗弃海员保障的不力 |
三、国际合作机制的缺失 |
第三章 海员被遗弃法律困境的解决方式 |
第一节 完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 |
一、强化海员被遗弃的财务担保制度 |
二、海员遣返权与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定的协调 |
三、建立船东失信黑名单 |
第二节 加强国际组织的作用 |
一、完善国际组织的职能 |
二、积极推动经修正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批准与实施 |
第三节 建立国际合作机制 |
第四章 我国被遗弃海员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作为船旗国对被遗弃海员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被遗弃海员遣返保障法律制度 |
二、健全检查和发证制度体系 |
第二节 我国作为港口国对被遗弃海员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
一、完善监督检查制度 |
二、设立岸上投诉处理机制 |
三、加强我国的港口福利设施建设 |
四、设立海员被遗弃遣返基金 |
第三节 我国作为海员国籍国对被遗弃海员法律保障机制的完善 |
一、建立我国被遗弃海员的应急救援与保障制度 |
二、规范我国的海员招募和安置机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硕士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二、本文的研究综述 |
三、本文的研究方法 |
四、本文的研究价值 |
第一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基本理论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概念及归类依据 |
一、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定义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在刑法典中的归类依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特征 |
一、危害结果严重于道路交通领域 |
二、介入因素具有多重复杂性 |
三、过失竞合的情形较为常见 |
四、由不负责任的心态引发的犯罪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类型与存在范围 |
一、基于客观行为表现形式不同的分类 |
二、基于主体范围不同的分类 |
三、基于主观过失原因不同的分类 |
四、基于过失内容不同的分类 |
第四节 刑法介入水上交通过失犯罪需要兼顾的因素 |
一、水上交通运输环境的高风险性 |
二、水运经济与航行危险之间的平衡 |
三、工作环境的特殊性对水上交通从业者生理和心理的影响 |
第二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实行行为判断内容 |
一、形式要件——违反特殊注意义务 |
二、实质要件——具有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或者危险升高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表现形式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作为形式认定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不作为认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的实行行为界定 |
一、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界定的学说争论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实行行为的阶段性类型 |
三、水上交通阶段过失中实行行为认定的路径选择 |
第三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与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的标准探索 |
一、人员伤亡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二、财产损失作为水上交通过失犯罪危害结果适用标准之反思 |
第二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落水失踪处理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涉水行政、司法机关处理致人落水失踪的不同处理路径 |
三、以宣告死亡论认定致人落水失踪的合理性证成 |
第三节 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法律后果定性分析 |
一、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定性路径的学理争论 |
二、司法实践中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处理路径 |
三、以环境法益侵害衡量水上交通事故致溢油污染的合理性分析 |
第四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特征 |
一、以多因一果、多因多果为主要表现形式 |
二、介入因素影响因果进程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联系具有复杂性 |
四、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的因果关系认定困难 |
第二节 传统因果关系理论的判断难点 |
一、条件说的判断难点 |
二、原因说的判断难点 |
三、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判断难点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因果关系的判断路径选择 |
一、以条件说作为结果归因的重要理论 |
二、以客观归责理论进一步检验结果归属 |
第五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第一节 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中业务过失主体范围和界定标准 |
二、值班水手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案例审视 |
三、引航员作为水上交通业务过失犯罪责任主体的认定 |
第二节 水上交通监督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船舶组织体内监督过失主体范围界定 |
二、船舶组织体系内部监督过失主体追责层级的限定 |
第三节 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的主体范围及认定 |
一、水上交通管理过失犯罪主体范围和责任主体认定 |
二、一般管理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三、管理错位情形下责任主体限定 |
第六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义务分析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内容与根据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预见义务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结果避免义务内容 |
三、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根据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 |
一、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的注意义务履行内容 |
二、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违反注意义务的程度 |
第三节 水上交通过失与信赖原则 |
一、信赖原则的一般理论 |
二、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领域中的适用分析 |
三、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监督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四、信赖原则在水上交通管理过失中的适用分析 |
第七章 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主观特征之注意能力判断 |
第一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影响因素 |
一、心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二、生理状态对水上交通业务过失主体的注意能力影响 |
第二节 水上交通过失不同主体注意能力的判断标准 |
一、注意能力判断标准的学说争鸣 |
二、水上交通从业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三、航运管理者的注意能力判断标准选择 |
第八章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刑法完善思考 |
第一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
一、增设“水上重大航行事故罪”的理论意义与实践需要 |
二、由附属刑法规范配合刑事立法进行规制 |
第二节 我国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司法完善 |
一、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的入罪标准完善 |
二、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特殊结果形态的法律适用完善 |
三、水上交通过失犯罪中逃逸行为的司法认定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5)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和研究框架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框架 |
1.3 研究工具与方法 |
1.3.1 研究工具 |
1.3.2 研究方法 |
1.4 研究创新 |
1.4.1 研究视角创新 |
1.4.2 研究方法创新 |
1.4.3 研究内容创新 |
第二章 理论基础概述 |
2.1 主要概念界定 |
2.1.1 物流定义 |
2.1.2 物流营销 |
2.1.3 智慧物流 |
2.2 相关营销理论 |
2.2.1 企业角度(卖方):4P营销理论 |
2.2.2 客户角度(买方):4C营销理论 |
2.2.3 竞争角度(卖方与买方关系):4R营销理论 |
2.2.4 4P、4C、4R营销理论比较 |
2.3 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2.3.1 国外文献综述 |
2.3.2 国内文献综述 |
第三章 同益物流营销现状及问题分析 |
3.1 同益物流发展现状 |
3.1.1 同益物流简介 |
3.1.2 同益物流主营业务 |
3.1.3 同益物流经营情况 |
3.1.4 同益物流营销模式 |
3.2 同益物流的营销问题 |
3.2.1 缺乏全局性的营销规划 |
3.2.2 缺乏科学的定价体系 |
3.2.3 缺乏服务质量规范标准 |
3.2.4 缺乏良好的客户关系管理 |
3.2.5 缺乏多样化的市场营销渠道 |
第四章 同益物流营销环境分析 |
4.1 宏观环境PEST分析 |
4.1.1 政治环境分析(Political) |
4.1.2 经济环境分析(Economic) |
4.1.3 社会环境分析(Social) |
4.1.4 科技环境分析(Technological) |
4.2 物流行业微观环境波特五力分析 |
4.2.1 物流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 |
4.2.2 客户的议价能力 |
4.2.3 供应商的议价能力 |
4.2.4 潜在新进入者的威胁 |
4.2.5 替代品的威胁 |
4.2.6 现有竞争者的竞争 |
4.3 同益物流内外部环境SWOT分析 |
4.3.1 公司优势分析(Strength) |
4.3.2 公司劣势分析(Weakness) |
4.3.3 公司外部机会分析(Opportunity) |
4.3.4 公司外部风险分析(Threat) |
第五章 同益物流STP市场定位分析 |
5.1 物流市场细分(Segmenting) |
5.1.1 按照物流服务区域细分物流市场 |
5.1.2 按照物流服务需求细分物流市场 |
5.1.3 按照物流货物类型细分物流市场 |
5.1.4 按照物流客户类型细分物流市场 |
5.2 目标市场选择(Targeting) |
5.2.1 根据连云港港口情况选择细分市场 |
5.2.2 根据同益物流特性选取目标市场 |
5.2.3 根据同益物流现有客户群体选择目标市场 |
5.2.4 根据连云港市场竞争情况选择目标市场 |
5.3 同益物流市场定位(Positioning) |
5.3.1 服务特色定位 |
5.3.2 市场价格定位 |
5.3.3 主导区域定位 |
第六章 同益物流营销策略的改进优化 |
6.1 4P、4C、4R市场营销策略组合模型构建 |
6.1.1 “产品-客户-反应”组合营销策略模型 |
6.1.2 “价格-成本-共赢”组合营销策略模型 |
6.1.3 “渠道-便利-关联”组合营销策略模型 |
6.1.4 “促销-沟通-关系”组合营销策略模型 |
6.1.5 智慧物流体系化营销策略模型 |
6.2 同益物流营销策略的优化 |
6.2.1 “产品—客户”组合的反应营销策略 |
6.2.2 “定价—成本”组合的共赢营销策略 |
6.2.3 “渠道—便利”组合的关联营销策略 |
6.2.4 “促销—沟通”组合的关系营销策略 |
6.2.5 基于智慧物流体系的营销策略 |
第七章 同益物流营销策略实施的保障措施 |
7.1 完善组织架构,做好组织保障 |
7.1.1 完善营销组织结构 |
7.1.2 设立专门的营销管理机构 |
7.1.3 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 |
7.2 加强企业管理,落实制度保障 |
7.2.1 转变管理层营销意识 |
7.2.2 建立管理经营分析制度 |
7.2.3 健全信息沟通机制 |
7.2.4 加强营销绩效考核管理 |
7.3 强化资金链供应,优化资源配置 |
7.3.1 吸引外界资金支持 |
7.3.2 制定资金应急机制 |
7.3.3 优化公司资源配置 |
7.4 建设优质团队,加强员工培训 |
7.4.1 建设优质的人才团队 |
7.4.2 加强营销团队的管理 |
7.4.3 全面增强员工培训 |
7.5 提升业务能力水平,保障物流服务质量 |
7.5.1 业务操作能力保障 |
7.5.2 舱位控制能力保障 |
7.5.3 物流服务应急预防机制 |
7.6 开展企业文化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 |
7.6.1 树立企业价值理念 |
7.6.2 营造企业文化氛围 |
7.6.3 加强企业文化教育 |
第八章 结论与展望 |
8.1 结论 |
8.1.1 明确了同益物流市场定位 |
8.1.2 制定了同益物流营销组合策略 |
8.1.3 提出了同益物流营销策略的保障措施 |
8.2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同益物流市场营销现状调查问卷 |
附录 B 同益物流客户满意度调查表 |
附录 C 同益物流市场营销访谈提纲 |
致谢 |
作者简历 |
(6)行业法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背景 |
二、文献综述 |
三、研究思路和方法 |
第一章 法律中的“行业”与行业法 |
第一节 相关概念的比较 |
一、行业与事业 |
二、行业与产业 |
第二节 “行业”入法的实证分析 |
一、法律文本的选择 |
二、“行业”的检索结果 |
三、“行业”入法的主要领域 |
四、部门法中的“行业” |
(一)宪法中的“行业” |
(二)经济法中的“行业” |
(三)行政法中的“行业” |
(四)社会法中的“行业” |
(五)民商法中的“行业” |
(六)刑法中的“行业” |
五、“行业”在法律条文中的形式样态 |
(一)行业规划 |
(二)行业标准 |
(三)行业主体 |
(四)行业协会 |
(五)行业垄断 |
(六)行业自律 |
(七)行业诚信 |
(八)从业人员 |
第三节 行业法的提出 |
一、行业法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一)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理解行业法 |
(二)从非正式制度的角度理解行业法 |
(三)对行业法的深入研究 |
(四)行业法与领域法的比较研究 |
二、行业法研究的理论共识 |
三、行业法与部门法的关系 |
(一)交叉与重叠关系 |
(二)包含与被包含关系 |
第二章 行业法治的概念分析 |
第一节 行业法治的提出 |
一、提出行业法治的逻辑 |
二、行业法治研究的历史沿革 |
三、行业法治的理论主张 |
第二节 行业法治的内涵 |
一、“硬法”之治与“软法”之治的结合 |
二、依法监管与依法自治的结合 |
三、横向体系和纵向体系的结合 |
第三节 行业法治的特性 |
一、法治主体的多元性 |
二、法律规范的复合性 |
三、行业治理的差异性 |
四、运行机制的共治性 |
五、调整范围的全面性 |
第四节 行业法治的理念 |
一、权利保护理念 |
(一)通过公众参与实行权利保护 |
(二)通过救济实现权利保护 |
(三)通过行业监管实行权利保护 |
二、公平正义理念 |
(一)行业准入公平 |
(二)行业运行公平 |
(三)行业结果公平 |
三、科学发展理念 |
(一)创新理念 |
(二)协调理念 |
(三)绿色理念 |
(四)开放理念 |
(五)共享理念 |
四、自治理念 |
第五节 行业法治的实践意义 |
一、法治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拓展法治的理论空间 |
(二)有助于填补传统法治的短板 |
(三)有助于国家治理体系的完善 |
二、行业发展维度 |
(一)有助于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促进行业发展 |
(二)有助于确立行业治理的标准,规范行业发展 |
(三)有助于为新兴行业保驾护航 |
第三章 行业法治的产生基础 |
第一节 经济基础:社会分工的进一步发展 |
第二节 政治基础: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的体制逐渐确立 |
一、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检索结果 |
二、各行业推进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的情况举例 |
三、对政企分开或政事分开检索结果的分析 |
第三节 社会基础:行业组织的大量涌现 |
一、政策和法律对行业组织的扶持 |
二、行业组织数量显着增长 |
第四节 法律基础:行业法律体系的逐步完善 |
一、第一阶段:改革开放后到九十年代中期 |
二、第二阶段:九十年代后期至今 |
第四章 行业法治的基本要素 |
第一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标准 |
一、行业标准的广义界定 |
二、标准化对国家治理的作用 |
三、行业标准的法律性质 |
四、行业标准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标准进一步促进行业法治的社会化 |
(二)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柔性化 |
(三)行业标准使行业法治进一步具有可操作性 |
第二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协会 |
一、行业协会的法律定位 |
二、行业协会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一)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立法 |
(二)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纠纷化解 |
(三)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监管 |
(四)行业协会参与行业管理 |
第三节 行业法治中的行业自治 |
一、行业自治的法律性质 |
二、行业自治对行业法治的促进 |
第五章 行业法治存在的问题及完善 |
第一节 完善行业立法机制 |
一、行业立法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分类难以精确 |
(二)狭隘的部门本位主义 |
(三)行业法律的滞后性 |
(四)行业协会立法不完备 |
(五)缺失跨行业的标准化协调机制 |
二、行业立法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立法体制 |
(二)完善行业标准立法 |
(三)及时修订行业立法 |
第二节 完善行业监管机制 |
一、行业监管存在的问题 |
(一)重审批轻监管的传统仍然存在,事中事后监管不健全 |
(二)传统监管不适应新的形势,信用监管存在体制机制缺陷 |
(三)传统监管缺乏有效的协调机制,综合监管仍有待完善 |
二、行业监管问题的完善 |
(一)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信用监管和综合监管 |
(二)贯彻政府适度监管原则 |
第三节 完善行业纠纷化解机制 |
一、行业纠纷化解存在的问题 |
(一)行业调解组织主要靠公权力推动,公信力有待加强 |
(二)行业调解制度的认同度不高,导致利用率过低 |
(三)行业调解的成功率不高,没有实质性发挥作用 |
(四)行业调解程序和行业仲裁等相关法律制度缺失 |
二、行业纠纷化解问题的完善 |
(一)完善行业调解制度 |
(二)健全行业仲裁制度 |
(三)鼓励行业组织制定标准化法律文本,预防行业纠纷的产生 |
第四节 完善行业自治机制 |
一、行业自治存在的问题 |
(一)立法和政策上重行业自律,轻行业自治 |
(二)行业协会自治权力不够 |
(三)不利于行业自治的固有缺陷难以根除 |
二、行业自治问题的完善 |
(一)将立法上的“行业自律”修改为“行业自治” |
(二)政府彻底退出行业协会的运作 |
(三)赋予行业协会完整的自治权力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 主要行业法律的梳理 |
附录 B 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政策性文件清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
后记 |
(7)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
第一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必要性 |
一、综合运输迅速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和保障 |
二、我国现行综合运输法律完善之需要 |
第二节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的可行性 |
一、国家重视综合运输发展的有利政策导向 |
二、现行综合运输法律的基础支持 |
三、国外综合运输立法经验可供借鉴 |
四、国家对综合运输立法的关注度提升 |
第二章 我国综合运输立法基础理论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定义和调整对象 |
一、综合运输法的定义 |
二、综合运输法的调整对象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律的价值 |
一、法的价值与经济法的价值 |
二、综合运输法律的社会公平正义价值 |
三、综合运输法律的秩序价值 |
四、综合运输法律的效率价值 |
五、综合运输法律价值冲突的解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目的 |
一、确立综合运输立法目的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立法的具体目的 |
第四节 综合运输立法的基本原则 |
一、基本原则确立的依据 |
二、制定《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一般原则 |
三、《综合运输法》应遵循的特殊原则 |
第五节 综合运输法律制度架构 |
一、综合运输法律制度确立的依据 |
二、综合运输法律制度体系 |
第三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核心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管理制度 |
一、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管理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规划制度 |
一、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规划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 |
一、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市场规范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章 我国综合运输法律的保障性制度 |
第一节 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 |
一、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资金支持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 |
一、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普遍服务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三节 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 |
一、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安全保障制度的要点构想 |
第四节 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 |
一、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信息共享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节 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 |
一、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的含义和意义 |
二、综合运输绿色环保制度要点构想 |
第五章 制定我国《综合运输法》的建议 |
第一节 《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和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一、《综合运输法》的立法模式 |
二、《综合运输法》与现行立法的衔接 |
第二节 《综合运输法》的主要内容建议 |
一、总则 |
二、综合运输行政管理体制 |
三、综合运输规划 |
四、综合运输市场管理 |
五、综合运输资金支持 |
六、综合运输普遍服务 |
七、综合运输安全保障 |
八、综合运输信息共享 |
九、综合运输绿色环保 |
十、法律责任 |
十一、附则 |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表1-1 1978-2018年全国交通运输指标对比情况 |
表1-2 全社会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3 各运输方式客货运量和周转量变化 |
表1-4 世界集装箱吞吐量排名前10位港口 |
表1-5 2018年全国铁路运输量与其他交通运输业比较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8)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创新点摘要 |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航运安全与航运安全监管的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概述 |
一、航运及航运安全的基本理论 |
二、我国航运安全的现状 |
三、影响航运安全的因素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行为是航运安全的保障 |
一、航运安全监管的概念 |
二、航运安全监管的主体 |
三、航运安全监管的种类 |
第二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基本理论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特点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的形态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概述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界定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与相关责任的关系 |
三、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价值取向 |
第三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立法透视 |
第一节 陆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舶实际控制人涉嫌的犯罪 |
二、船舶经营单位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海事等行政执法人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二节 船上安监人员监管过失刑事责任之立法透视 |
一、船长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二、甲板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三、轮机部船员监管过失涉嫌的犯罪 |
第四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困境 |
第一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认定障碍 |
一、入罪标准与升格法定刑标准不完善 |
二、刑事责任认定的根据研究不充分 |
三、刑事责任的追诉范围模糊不清 |
第二节 刑事责任追诉的司法程序障碍 |
一、涉罪案件的发现机制存在漏洞 |
二、涉罪案件的司法移送渠道不畅 |
三、涉罪案件的司法审判机制不合理 |
第五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的客观根据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实行行为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实行行为的表现形式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 |
一、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危害结果的定义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中危害结果的表现形式 |
第三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的因果关系 |
一、相关因果关系理论的考察与借鉴 |
二、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因果关系的判断规则 |
第六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归属与分配 |
第一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原则 |
一、有无实际监督权 |
二、有无共同注意义务 |
三、实际管理权的强弱 |
第二节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的大小与依据 |
一、两种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二、三种以上航运安全监管过失行为竞合的场合 |
第三节 司法实践中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一、“明珠二号倾覆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二、“大舜号案”中犯罪主体的认定 |
三、“刘某、王某玩忽职守案”犯罪主体的认定 |
第七章 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追诉制度的完善 |
第一节 实体法律制度层面的完善措施 |
一、对人员失踪进行刑法评价 |
二、在入罪标准和升格法定刑标准层面明确责任大小 |
三、关于是否设立“监管过失罪”的思考 |
第二节 程序法律制度层面的改进举措 |
一、加强监管过失涉罪案件的调查与移送工作 |
二、完善航运安全监管涉罪案件的移送机制 |
三、将航运安全监管过失犯罪案件纳入海事法院审理范围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物权变动模式问题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物权变动模式比较 |
一、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立法渊源 |
二、国内外物权变动模式比较和评析 |
第二节 我国登记对抗规则的物权变动模式探讨 |
一、学界观点评析 |
二、本文的观点及理由 |
第二章 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适用情形 |
第一节 登记对抗规则适用的一般情形 |
一、登记对抗规则适用于一船数卖的理论解释 |
二、登记对抗规则适用于一船数卖的法律解释 |
第二节 登记对抗规则适用的特殊情形 |
一、被挂靠人的船舶登记所有权的来源依据特殊 |
二、船舶挂靠纠纷中适用规则的条件特殊 |
第三章 登记对抗规则的司法实践反思 |
第一节 登记对抗规则的司法实践 |
一、保护实际所有权人的实践尝试 |
二、保护实际所有权人的实践后果 |
第二节 对登记对抗规则的反思 |
一、案情简介 |
二、案例评析 |
第四章 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的立法建议 |
第一节 船舶所有权变动模式为债权形式主义 |
一、立法建议 |
二、立法建议的理由 |
第二节 第三人为与船舶具有物权关系的第三人 |
一、立法建议 |
二、立法建议的理由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10)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研究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本文研究意义 |
第二节 核心概念界定与关系说明 |
一、核心概念的界定 |
二、两对主要关系的说明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的文献综述和评价 |
一、国内外文献研究综述 |
二、国内外研究的不足和对本文研究的启示 |
第四节 研究思路、研究方法、章节安排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思路 |
二、主要研究方法 |
三、本文的章节安排 |
四、本文的创新之处 |
第一章 问题的提出—基于历史和实践逻辑的实情探寻 |
第一节 历史的逻辑:国家局的历史变迁 |
一、改革开放以来的历次机构改革与国家局机构调整 |
二、国家局机构调整的主要特点 |
第二节 政策的依据:国家局的制度定位 |
一、相关政策文件和行政法规概要 |
二、国家局政策沿革的主要特点 |
三、制度层面对国家局与主管部委的职责关系定位 |
四、基于历史逻辑和政策梳理的问题发现 |
第三节 实践的逻辑:国家局的实践问题 |
一、调研对象和方法 |
二、调研情况分析 |
第二章 一般理论分析 |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的关系阐释 |
一、决策和执行本质上属于两个不同的职能环节 |
二、决策权和执行权适当分离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综合化决策权和专业化执行权应当适当分离的现实必然性 |
一、政治需求——不断强化内部领导权和外部协调能力的需要 |
二、社会需求——更好地适应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需要 |
三、经济需求——不断推动国民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需要 |
四、管理需求——进一步提高科学管理水平的需要 |
第三节 本文分析的理论模型 |
一、理论分析模型的提出 |
二、理论分析模型的说明 |
第三章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评价分类和典型案例分析 |
第一节 国家局组织状态的“共性”与“个性” |
第二节 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评价分类 |
一、评价分类情况 |
二、评价分类的有关影响因素分析 |
第三节 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民航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民航局与交通运输部在体制关系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民航局案例分析的反思和启示 |
第四节 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体制关系实证分析 |
一、粮食局历史沿革及机构背景介绍 |
二、粮食局与发展改革委在体制关系方面形成的基本成效 |
三、粮食局案例分析的经验总结 |
第四章 国外典型相关机构实证分析 |
第一节 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探讨 |
一、以英国为代表的执行局模式(Excutive Agencies) |
二、以新加坡为代表的法定机构模式(Statutory Board) |
三、发达国家中央(联邦)政府组织机构间“决策—执行”关系研究启示 |
第二节 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局体制关系案例分析 |
一、美国内阁部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与中国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可比性 |
二、美国交通运输部与联邦航空管理局体制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国外相关机构研究的经验启示 |
一、主管部委要有专业化的决策支撑机构 |
二、主管部委要建立强有力战略管理机制 |
三、归口管理的独立机构要保持适当的独立性 |
四、大部门体制下要注重建立普遍认同的组织文化 |
第五章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路径优化及对策建议 |
第一节 基于“决策-执行”关系的优化路径分析 |
一、组织结构优化路径:进行横向和纵向结构的重塑 |
二、组织权力优化路径:建立“行政三权”相互协调制约机制 |
三、人力资源优化路径:根据组织价值需求配备人才、发展人才 |
四、组织文化优化路径:推动部门间共同价值观引领和文化融合 |
第二节 优化国家局与主管部委体制关系的对策建议 |
一、加强顶层设计,进一步调整优化两者的机构设置 |
二、着力统分协调,进一步优化明确两者的职责分工和运行机制 |
三、科学配置机构规格和人员编制,培养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 |
四、统一价值目标,积极推进组织文化的重塑融合 |
结论与研究展望 |
一、主要结论 |
二、研究不足 |
三、未来展望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后记 |
四、交通部发出通知对《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管理规定》有关条款进行解释(论文参考文献)
- [1]我国邮轮旅游中的法律关系研究[D]. 谢忱.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4)
- [2]论船舶所有权登记的效力 ——以船舶挂靠登记为切入点[D]. 李帅.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3]海员被遗弃法律问题研究[D]. 赵萍萍.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4]水上交通过失犯罪研究[D]. 庞婧. 大连海事大学, 2020(01)
- [5]江苏同益国际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营销策略研究[D]. 陈燕龙. 兰州大学, 2020(01)
- [6]行业法治研究[D]. 刘刚. 吉林大学, 2019(02)
- [7]我国综合运输立法问题研究[D]. 曹译文.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8]航运安全监管过失刑事责任研究[D]. 姚瑶.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9]船舶所有权变动登记对抗规则法律问题研究[D]. 赵嫚.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10]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应然角色定位研究[D]. 赵涛. 中共中央党校, 201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