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顾问、常务委员名单(论文文献综述)
董文静[1](2019)在《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文中指出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组织和制度获取价值观和稳定性的一种进程。它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包含但不等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虽然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是学术界研究的热点,但具体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方面,目前几乎没有专门、系统的研究成果。而党的十八大以来,再三强调要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在上述背景下,深入研究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问题,对于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为此,论文围绕选题综合运用逻辑与历史相结合、宏观研究与微观研究相结合、规范研究与经验研究相结合、结构功能分析等方法,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有关基本理论、价值功能、历史演进、发展现状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而深入的研究,通过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构建和完善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积极推进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和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回应和解决目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所面临的机遇与挑战,来实现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稳步、健康、快速发展。具体而言,本文在结构上安排为六章:第一章为绪论。首先是介绍了选题的依据和研究的意义;然后,在梳理归纳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研究现状,展望研究趋势后,确定研究主题;最后,安排了论文基本结构框架、阐述了研究方法及创新之处等内容,为论文研究工作的全面展开奠定基础。第二章主要阐述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基本理论。本章根据政治学逻辑,先从论文选题所涵盖的两大理论体系入手,分别对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制度的含义进行界定,然后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形式,制度化的含义和形式及其价值,进而深入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和层次,为后续章节的研究提供理论支撑。第三章全面分析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的价值功能。本章首先从哲学的高度确立社会主义协商民制度化的价值构成,然后主要从目的价值、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三个方面深入剖析它的价值功能,明确其具有导向性、实践性、渐进性和全局性等价值特点,其主要目的是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长期稳定健康发展。同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具有重要价值。加深对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认识,进一步坚定其发展道路。第四章全面考察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历史进程。本章主要根据历史发展的逻辑进程,依次对我国长期存在的以政治协商为主、其它协商逐渐发展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奠基、自发起步、自觉快速发展及全面快速发展的状况做一全景式的梳理和探讨,并得出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中,制度建设、组织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实践发展四个层面互相依存,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协商民主制度化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息息相关等基本经验。为探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对策找好立足点。第五章透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现状。文中首先指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比较优势: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政协协商制度化的典型示范、协商民主实践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及良好的国内外环境。接下来分析,由于长期缺乏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化理论的指导,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水平的影响,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虽然已经历六七十年的风雨历程,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很显然,发展水平还不高。文中从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领导组织机构建设、思想文化建设和实践发展四个层面,以中央层面的政协协商和温岭民主恳谈为例,采用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方法,概括与抽象相统一的方法,分析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状况、存在的问题,得出协商民主制度有待建立健全、协商民主组织亟待构建完善、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亟待加强、协商民主实践发展亟需推进等认识。第六章讨论进一步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思路和对策。本章按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四个层次依次提出了具体的发展思路与对策:把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放在突出位置,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体系,奠定制度化的物质基础;建立健全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奠定制度化的组织基础;培育成熟的协商文化,夯实制度化的深厚文化根基,推动形成稳定运行、富有成效的协商实践,实现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这也是本论文最终的研究目的和成果。
高陈[2](2019)在《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文中指出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国家的审判权由包括地方人民法院在内的各级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关于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根据宪法规定,人民法院受党的领导和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与行政机关处于平等的地位,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行政机关监督制约。人民法院具有人权保障、纠纷解决、权力制约、维护法制统一、推进社会治理等职能。关于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其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第一、各级法院均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第二、法院的审判权不可分割,审判权的行使具有整体性,法院统一适用国家法律。第三、法院审判权的行使具有独立性,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第四、基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特点,地方各级法院由同级人大产生,对其负责,受其监督;法院院长由同级人大选举、罢免,其他法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因此,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但是,无论法院由哪一级权力机关产生,其行使审判权时均代表整体意义上的国家,而非代表地方利益。实践中,地方各级法院的机构编制主要由同级地方党委管理,同级地方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干部管理,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法院财物由同级地方政府财政保障为主、省级和中央财政保障为辅。地方各级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形成和运行,与我国历史传统、基本国情、人民代表大会根本制度等密切相关,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性质,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传统的司法体制同样需要完成现代化的改革进程。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同级党委政府控制的司法体制,产生了“司法受地方干预”、“司法行政化”等诸多弊端,这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不相适应。从宪法角度而言,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对行政机关监督乏力、地方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同级地方党政机关、部分领导缺乏宪法意识等因素,是产生上述弊端的重要原因。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推进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旨在提高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改变其对同级地方党委政府的依附关系,有利于在体制上保障其独立审判,是从根源上解决司法地方保护主义等问题的有效良策。这项改革符合宪法的基本精神。然而,重大改革必须依法有据。省级统管改革是涉及宪法问题的重要改革,应当遵循宪法,在法治轨道上进行。该项改革的理论依据是“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论断。该论断在内容、逻辑和法理上难以自洽,不完全符合中央事权的基本内涵、特点以及央地事权的通常划分标准,也不完全符合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征。通过研究发现:央地事务的权力配置,一般奉行“以事定权、权随事配”原则,人民法院处理的事务大部分不属于中央事务;地方各级法院的司法权在权力来源上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以及地方法院的工作实际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司法制度国家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地方人民法院并非中央或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司法权的产生、发展历史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省级统管改革本身的实践表明,司法权在权力来源等方面具有一定的地方属性。建立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基础上的省级统管“去地方化”的论断也不能成立。通过宪法审视,当下省级统管改革存在以下宪法冲突:省以下法院“省级提名、分级任免”的人事权统管改革不完全符合宪法、法律规定,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法官的任免权;省级统管改革弱化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国家权力的基本框架,省以下地方人大将难以组织同级法院。同时,上下级法院人财物的行政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在保障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省级统管可能会侵犯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业务的监督关系。从境外法院人财物管理的经验看,宪法、法律均严格保障审判独立。法官一般经相对独立的遴选委员会通过民主、公开的程序遴选、审核,由较高层级的主体任命。法院经费通常由中央或州等高层级主体保障,其中,由中央财政保障的居多。法院的行政管理有法院自治型管理、行政机关管理和司法委员会管理三种模式,第一种管理模式是主流模式和发展趋势。各种模式都有着共同的目标: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提升司法公正和效率。在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关系上,“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是原则。行政管理服从和服务于审判工作,不能影响审判独立。两者归属于不同序列,实行严格分离。境外法院普遍成立法官会议决定行政管理事项,平衡各方利益,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保障审判独立。为了使省级统管改革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在宪法精神的指导下,重构改革理论:我国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的管理层级较低,不利于保障其审判独立,故省级统管改革具有必要性,应当深入推进。审判权具有国家性、统一性、独立性等特点。地方各级法院在权力来源、工作责任等方面具有明显的地方属性,其司法权不属于中央事权。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哪一级国家机构统管,应当结合法院及司法权的宪法特征,从“有利于保障审判独立”的角度,根据实际情况科学确定。改革应当坚持合宪性原则,有必要适时修改宪法和法律。改革的路径可以从以下方面完善:第一、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根据我国实际,借鉴境外经验,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命、财物由省级统管应当是当下较长时间内的重要改革目标。宪法、法律相关规定应当据此作相应修改。时机成熟后可继续深化改革。本文拟订的长远改革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由省级统管;更加长远的目标为:省高级法院人财物由中央统管,省以下法院法官由省级统管、财物由中央统管。第二、省级统管下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与法院的监督关系。在“省以下法院法官省级任命、财物省级统管”模式下,有必要调整原有的监督关系。市、县人大将不再听取同级法院的全面工作报告,也不宜采取质询、听取述职报告的监督方式。但可以通过执法检查、询问、特定问题调查,代表议案、建议、视察等方式进行监督。省级人大将拥有全面的监督方式。为应对“省级人大监督力量薄弱、监督能力不足,而市、县人大缺乏有效监督手段”等困境,有必要探索建立“省级人大委托市级人大听取和审查中基层法院工作报告及院庭长述职报告、进行法官任前考察;省级人大其他监督工作由市级人大常委会协助;市级人大常委会定期报告监督情况”等机制。加强省级人大对地方法院财政的监督保障,赋予省级人大财政决定权,法院经费预算经省级人大批准后再由省级财政拨款,以此消除或减少行政机关对法院的掌控。第三、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一是省级统管改革应当维护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保障法院和法官的独立审判。二是省法官遴选委员会在省级人大监督下开展工作。委员会应当相对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委员会应当参与初任法官遴选及法官晋升、晋级。立法应当保障委员会的独立性,其审查决定应当具有约束力,委员应当多元化和专业化,法官遴选程序应具有开放性和民主性。以此制约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行政化倾向。三是司法行政管理应当保障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关系和审判独立。采取法院自治型管理模式,保障法院整体独立。明确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与审判工作的界限。建立由各级法院法官代表为主体、兼有社会人士等参与的法官会议,行使经费分配等行政管理决策权,制衡和弱化上下级法院的领导关系。通过完善上述内容,依宪、依法实现省级统管改革的预期目标。
傅林,严文珍[3](2014)在《提升服务品质 创新商业模式 促进行业发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工作会在杭州召开》文中指出会议讨论并通过了准备提交常务理事会的中物协2013年工作总结及2014年工作要点,并就主题年活动、商业模式与创新、物业管理价格机制、职业素质与教育等行业热点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讨。2014年3月30日,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工作会在杭州召开。会议由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主持,参加会议的有中物协副会长徐俊达、田在玮、任景全、仲伟斌、许建华、朱保全、张圣哲、李海荣、杨民召、陈耀忠、赵金旭、翁国强、聂孝,高级顾问李加林,中物协副秘书长周心怡、闻涛,中物协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主
邹东[4](2012)在《民国时期广州城市规划建设研究》文中指出民国时期,正是西方近现代城市规划思想和理论传入中国,并与中国传统城市规划体系发生剧烈冲突和碰撞的时期,以广州这一在中国城市发展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和独特风格的城市在民国时期的城市建设作为切入点,研究西方近现代城市规划理论和设计思想在中国传播与实践及其与中国固有传统的结合,对认识中国近代城市的社会性质、内部结构、主要矛盾和发展规律,从而理清中国现代城市规划发生的线索,把握中国当代城市规划的源流,并找准其未来发展的走向和趋势,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巨大的现实意义。国民党最初在广州建立政权,其内外矛盾不断激化,先后历经了陈炯明叛变、孙中山逝世、党内分裂等种种波折,并以广东地区作为根据地,先后“东征”与“北伐”。此时,国内外的政治局势并不稳定,市政当局需要城市的稳定,更迫切的需要城市迅速发展,以城市建设中的全新成就,彰显其科学理性的执政理念,与前清政府形成显着的对比,从而证明自己执政的能力可以领导一个新时代。广州国民政府及广州市政当局企图通过对广州城市控制权的重新确立,以先进的市政建设,使广大市民对新的权力中心地位和主导文化产生认同,不但要迅速缩短与西方城市在各方面的巨大差距,而且希望能够最终处于世界领先之列。城市规划不仅仅要解决广州城市发展的问题,更要成为全国的楷模。城市规划从一开始,就背负着重大的历史使命和政治意义。本文首先回顾了民国之前广州城市空间形态发展,对其时的地方政权及市政管理机构的沿革进行了阐述,以广州为例,对中国近代城市规划及建设理论的移植和演进问题作了较为清晰的梳理和分析。然后,对民国时期广州的城市规划和建设实践以及采用的技术路线和管理手段作为重点进行了深入研究。另外,对于民国时期活跃在广州的政客、地方精英人物和规划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们在广州城市规划和建设发展中所起到的重要推动作用,本文也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论述。最后,透过这一时期拆城筑路、厉行市政、建设城市这一近代化最表面的现象,结合民国这一时期广州所处的特殊政治和历史架构,研究在这一现象内部运作的动力和机制,从而更为深入地揭示城市规划专业在技术层面之外的政治属性,真正厘清民国时期广州规划建设思想的确切来源以及不同于其它近代城市的根本特点。本论文既是对以往经验教训的总结性探讨,同时也是对未来发展趋势的前瞻性研究,因而具有创新性特点。其学术价值不仅仅局限于中国城市史,更有助于丰富对中国近现代史的认识,对世界范围内的城市化与现代化进程的研究也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张乐[5](2011)在《私人投资项目监管机制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私人投资逐渐进入市场经济的舞台,经过30多年的发展,私人投资已发展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论是规模还是范围都在不断的增大。然而,正如社会管理制度往往落后于社会经济活动一样。我国对待私人投资项目的管理也落后于私人投资项目的发展。本文秉承按投资来源分类监管的思想。针对私人投资项目的监管问题开展了的较为系统化研究。本文从多个维度进行借鉴和分析后,提出了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的监管制度改革建议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的过程监管改革建议。本文分析的出发点和借鉴的角度有以下几个维度:一是从理论分析的维度,本文对经典的管理理论进行了综述和对比分析,并结合政府的监管职能定位。从理论上支撑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的监管机制研究。二是从监管需求的角度,作者通过全过程参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课题,充分利用课题组专家资源,通过参与会议研讨和专家访谈等,总结得出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的监管需求。并以此作为在对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监管改革措施的重要参考。三是从国外监管现状的维度,本文对主要发达国家对私人项目的监管内容和方法进行了综述,并在对比借鉴中提出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的监管改革措施。四是从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的监管现状和存在的问题维度。监管改革要切合实际就必须从监管对象的实际情况和问题出发。本文在前三个维度的基础上,从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监管的现状出发,提出相应的制度改革措施。最后,本文在提出的制度改革措施的基础上,从项目的建设过程的角度出发,提出了私人投资项目过程监管的环节要求。
余冰[6](2008)在《西街社会 ——对一条广州老城街道中社区组织的研究》文中指出目前国内以城市社区及普通居民为对象的都市人类学研究尚少,本文以广州西街――一条老城区街道中的社区组织为观察对象,意欲探讨都市社会人群结合特点及其与城市中的大传统和小传统的关系,同时本研究也关注作为生活方式和城市精神的都市性在中国城市居民的生活实践中的体现。传统中国的乡土社会以家族主义为核心,社区组织是一种辅助性的结构,仅为补充家族组织之不足而出现。现代国家政权建设试图改变这一传统社会格局,尤其是1949年以来的新中国政权彻底颠覆了城市社会的原有结构,通过改造和重组原有的城市社团组织、瓦解和重构城市基层社区组织,建立起高度统一的“单位制+街居制”的城市管理体制,并在人们的心态秩序上建立起某种“社会主义新传统”。本研究所观察的当代城市社区组织就在这样一种背景中重新生长起来。本研究在西街观察到三个较为典型的社区组织,一是中国所特有的、遍及中国各个城市的、由国家建构的社区居民组织,一是以研究推广本民族文化、凝聚本区域族胞为己任的民族社团,一是为致力于社区公益、扶贫助弱的草根青年志愿者团体。本研究认为草根公益型社区组织的出现更能体现城市社会的精神气质。而三个社区组织在人员结合、日常实践、观念认同等方面均表现出一定的国家性和社会性,本研究认为,这正是城市中的大、小传统在社区组织中的表现。另一方面,由团体生活带来的个体性以及由家族主义传统延续而来的家庭意识亦同时存在于城市居民的生活和观念当中,构成某种富有中国特色的都市性。本文亦讨论了人类学传统研究方法在都市研究中的适用性问题,包括城市社区和社区组织的边界,选择特殊对象还是普通对象,田野观察的具体过程,以及一些新方法如多地点、多方式的田野选择,对话和多音位模式的尝试等。本研究在广州西街观察到的是一个“组织中的社会”。
谢家瑾[7](2006)在《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文中指出
杨萌[8](2006)在《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推进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
朱天禄,寿强[9](2002)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成立》文中研究表明金秋送爽,秋风送喜,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成立大会11月16日在杭州召开,这是继白蚁防治委员会成立以后,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下属的又一个专业委员会宣告成立。在11月16日的成立大会上,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助理巡视员徐俊达同志出席了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他在会上首先传达了部领导对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的期望,他说,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成立以后,要在建设部,协会和广大安全鉴定基层单位和会员间建立紧密的联系,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利益,传达上级的指示。过去在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的指导下,大家作了很多工作,但是今天房地产业的形势有了新的变化,中国已经进入WTO房屋安全鉴定要适应这种发展,走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道路。前不久建设部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危房检查
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顾问、常务委员名单(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顾问、常务委员名单(论文提纲范文)
(1)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依据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依据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现状综述 |
1.2.1 国外研究现状 |
1.2.2 国内研究现状 |
1.2.3 研究评价及展望 |
1.3 研究思路与方法 |
1.3.1 研究思路 |
1.3.2 研究方法 |
1.3.3 重点与难点 |
1.4 创新与不足 |
1.4.1 创新之处 |
1.4.2 不足之处 |
第2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相关问题概述 |
2.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和实践形式 |
2.1.1 协商民主的内涵 |
2.1.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内涵 |
2.1.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实践形式 |
2.2 制度化的内涵和价值 |
2.2.1 制度 |
2.2.2 制度化 |
2.2.3 制度化的价值 |
2.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内涵和发展层次 |
2.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涵 |
2.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发展层次 |
第3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价值 |
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价值体系 |
3.1.1 价值及其分类 |
3.1.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价值体系的构成 |
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目的价值 |
3.2.1 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
3.2.2 构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体系 |
3.2.3 丰富和发展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3.2.4 推进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 |
3.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内在价值 |
3.3.1 导向性价值 |
3.3.2 渐进性价值 |
3.3.3 实践性价值 |
3.3.4 全局性价值 |
3.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外在价值 |
3.4.1 有助于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和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 |
3.4.2 有利于保持政治稳定和构建和谐社会 |
3.4.3 有助于促进协商文化成长和推动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
第4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历程 |
4.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奠基 |
4.1.1 协商民主专门组织机构初步建立 |
4.1.2 协商民主制度初步确立 |
4.1.3 协商思想文化孕育 |
4.1.4 协商民主实践健康起步 |
4.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自发起步 |
4.2.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初步确立 |
4.2.2 政协的调整发展 |
4.2.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初步形成 |
4.2.4 社会主义协商实践初步展开 |
4.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局部自觉快速发展 |
4.3.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深入发展 |
4.3.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发展和完善 |
4.3.3 政协的发展成熟 |
4.3.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 |
4.4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全面快速发展 |
4.4.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及其制度化理论的确立和发展 |
4.4.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成果显着 |
4.4.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快速有序发展 |
4.5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经验启示 |
4.5.1 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 |
4.5.2 协调推进协商民主制度化四个层面的建设 |
4.5.3 协商民主制度化与社会主义建设息息相关 |
第5章 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现实考量 |
5.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的比较优势 |
5.1.1 中国共产党的坚强领导 |
5.1.2 政协协商制度化的典型示范 |
5.1.3 协商民主的广泛多层制度化实践 |
5.1.4 良好的国内外环境 |
5.2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存在的问题 |
5.2.1 协商民主制度有待建立健全 |
5.2.2 协商民主组织亟待构建完善 |
5.2.3 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亟待加强 |
5.2.4 协商民主实践发展亟需推进 |
5.3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的制约因素 |
5.3.1 程序机制建设相对滞后 |
5.3.2 政治文化方面的影响 |
5.3.3 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发展水平的影响 |
第6章 进一步推进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发展对策 |
6.1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建设要放在突出位置 |
6.1.1 加强法律制度建设,做好协商民主顶层设计 |
6.1.2 加强和完善实体制度建设,确保协商民主制度完善 |
6.1.3 加快程序制度建设,筑牢协商民主制度基础 |
6.2 重视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领导组织机构建设 |
6.2.1 加强和改善政协机关建设 |
6.2.2 建立健全基层协商组织机构 |
6.3 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 |
6.3.1 创造协商民主思想文化建设的良好外部环境 |
6.3.2 不断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理论 |
6.3.3 着力培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文化 |
6.4 推动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实践发展 |
6.4.1 推动协商民主实践发展的总要求 |
6.4.2 健全协商渠道,丰富协商形式 |
6.4.3 重视协商主体队伍建设 |
6.4.4 严控协商过程和协商成果转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作者简介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后记 |
(2)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的背景及意义 |
二、研究状况及文献综述 |
三、论文结构安排 |
四、论文研究方法 |
五、论文的不足之处 |
第一章 人民法院的宪法属性 |
第一节 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地位及职能 |
一、人民法院的宪法性质 |
二、人民法院的宪法地位 |
三、人民法院的基本职能 |
第二节 人民法院审判权的宪法特征 |
一、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国家性 |
二、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统一性 |
三、人民法院审判权行使的独立性 |
四、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审判权权力来源的地方性 |
第二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缘起与进程 |
第一节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我国法院的人财物管理制度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法院司法制度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法官的任免及管理 |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地方法院的财物管理 |
第二节 我国当下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问题及原因 |
一、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的问题 |
二、地方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出现问题的宪法分析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进程 |
一、中共中央及最高法院的部署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试点工作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现状 |
第三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理论的宪法反思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革的理论基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一、“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提出 |
二、“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的理论依据 |
第二节 中央事权的内涵及其特点 |
一、关于“中央”的含义 |
二、关于“事权”的含义 |
三、关于中央和地方事权的划分 |
四、我国的“中央事权”及其特点 |
第三节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理论的宪法、法律障碍 |
一、司法权处理的事务大部分并非中央事务 |
二、我国宪法体制下地方法院司法权权力本源的地方性 |
三、央地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宪法规定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四、司法制度专属立法不必然表明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五、地方法院并非中央或者最高法院派设在地方的法院 |
六、司法权行使标准统一、裁判既判力与确定力不代表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七、司法权产生、发展历史并不支持司法权是中央事权 |
八、省级统管改革的实践表明了司法权权力本源等方面的地方属性 |
第四节 省级统管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困境 |
一、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去地方化”的理论依据 |
二、省级统管改革并不能“去地方化” |
三、省级统管降低了省以下法院受地方干预的程度 |
第四章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冲突 |
第一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一管理不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
一、现行宪法和法律关于法官提名权的规定 |
二、“省级统一提名”不符合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 |
第二节 省以下法院人事统管割裂了地方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任免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任免权 |
二、地方法院院长的法官提名权与人大任免权应当同级行使 |
三、省以下法院人事权统管割裂了下级地方人大的任免权 |
第三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的监督权 |
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权 |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等权力是监督权行使的基础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削弱了地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权 |
第四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改变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 |
二、省级统管改革改变了原有的国家权力框架 |
三、省级统管将使得省以下地方人大难以组织同级人民法院 |
第五节 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与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冲突 |
一、宪法规定的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 |
二、上下级法院的人财物统一管理尚缺乏宪法、法律依据 |
三、缺乏制度保障时上下级法院审判工作监督关系将受到影响 |
第五章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院人财物管理研究 |
第一节 境外国家和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四、我国台湾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的选任 |
五、境外国家、地区宪法制度下法官选任的特点 |
第二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财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财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财政管理的特点 |
第三节 境外国家、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一、英美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二、大陆法系发达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三、新兴经济体金砖国家法院的行政管理 |
四、我国台湾地区法院的行政管理 |
五、境外国家、地区法院行政管理的特点 |
第六章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管的路径完善 |
第一节 我国宪法制度下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与模式选择 |
一、省级统管改革的理论重构 |
二、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研究 |
三、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的模式选择 |
四、省级统管模式下宪法、法律的完善 |
第二节 省级统管模式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一、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基本特点 |
二、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变化 |
三、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监督地方法院的难题 |
四、省级统管下地方人大与地方法院宪法监督关系的完善 |
第三节 省级统管下上下级地方法院宪法关系的完善 |
一、上下级法院宪法关系的内涵 |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法官遴选制度 |
三、宪法原则统领下的上下级法院行政管理 |
结语 |
参考文献 |
在读期间发表的论文 |
后记 |
(3)提升服务品质 创新商业模式 促进行业发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工作会在杭州召开(论文提纲范文)
关于中物协工作 |
关于主题活动 |
徐俊达:提升服务品质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
任景全:服务质量是衡量公司好坏的首要标准 |
仲伟斌:服务是安身立命之本 |
许建华:“六祖文化”进社区建设和谐社区 |
杨民召:提供便民服务圈地做事 |
关于商业模式与创新 |
朱保全:利用自身优势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之路 |
张圣哲:用互联网思维重新定义行业价值 |
李海荣:坚持“本业”创新求变 |
陈耀忠:移动互联网时代的思考 |
李加林: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发展模式 |
周洪斌:打造综合性社区服务平台提供专属服务 |
关于行业热点、难点问题 |
田在玮:提升服务质量, 促进和谐社区建设 |
赵金旭:反映行业困境为行业鼓与呼 |
关于价格机制问题 |
翁国强:理顺价格机制解决行业生存发展 |
聂孝:考虑涨价因素实行阶段定价 |
吴建社:提升市场议价能力和竞争力 |
关于职业教育与素质问题 |
周心怡:职业培训模式的五个转型 |
闻涛:重视职业精神 |
关于房屋安全鉴定 |
蔡刚生:房屋安全不容忽视 |
陈社君:加强房屋安全鉴定工作 |
关于白蚁防治 |
王士敏:建立推广机制实现防治方式转型升级 |
陈丹琦:成立科研实验基地形成产、学、研一体化 |
关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
宋学明:抓调研重分析搭建沟通平台 |
刘晓波:研究案例推动成果转化 |
(4)民国时期广州城市规划建设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1.1 研究缘起和目的 |
1.1.1 方法与视角 |
1.1.2 研究对象 |
1.1.3 广州城市规划建设的具体实践 |
1.1.4 目的与意义 |
1.2 相关研究成果回顾 |
1.3 研究框架 |
1.3.1 讨论对象与叙述线索 |
1.3.2 本文的研究方法 |
1.3.3 概念与理论 |
1.3.4 研究的主要问题 |
第二章 广州城市建设的发展历程 |
2.1. 广州历代城市建设沿革 |
2.1.1 封建时代 |
2.1.2 晚清至民国时期 |
2.2 广州工务管理机构沿革 |
2.2.1 封建时期广州工务沿革 |
2.2.2 国民政府成立后的广东省行政机构 |
2.2.3 民国后广东省及建设管理部门的机构沿革 |
2.3 经济社会变动下的城市空间结构转化 |
2.3.1 广州口岸与历史发展(民国前) |
2.3.2 民国时期广州城市空间结构的发展 |
2.4 本章小结 |
2.4.1 封建时代广州城市建设处于相对平稳缓慢发展的状况 |
2.4.2 辛亥革命后广州建设管理部门机构开始发生较大的变化 |
2.4.3 经济社会变动下的城市空间结构转化 |
第三章 近代西方城市规划思想的移植及在广州的实践 |
3.1 租界发展对中国近代城市规划的影响 |
3.1.1 西方城市规划理念在广州的实践及影响 |
3.2 西方城市规划思潮的引进 |
3.2.1 初期阶段--城市基础设施改造 |
3.2.2 孙中山《实业计划》与广州城市规划 |
3.3 广州对西方城市规划思潮的引入 |
3.3.1 广州城市规划的萌芽阶段 |
3.4 民国时期广州城市规划方案的形成及影响 |
3.4.1 早期广州城市规划方案 |
3.4.2 《广州工务实施计划》 |
3.4.3 《广州市城市设计概要草案》 |
3.4.5 内港铁桥及黄埔筑港 |
3.4.6 《灾区重建计划书》与《土地分区使用规划》 |
3.4.7 规划住宅新区 |
3.4.8 城市空间与景观建设 |
3.5 广州城市空间改造与“城市意志”的实现 |
3.6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城市规划技术和管理制度 |
4.1 规划的技术手段 |
4.1.1 人口统计 |
4.1.2 城市功能分区 |
4.1.3 城市美学原则及建筑、街道的尺度 |
4.1.4 测绘技术 |
4.1.5 文物保护 |
4.2 民国时期广州规划建设的管理 |
4.2.1 民国时期广州城市规划的系统与法制化 |
4.2.2 城市规划管理 |
4.2.3 土地管理 |
4.2.4 市民利益与公众参与 |
4.2.5 行政诉讼 |
4.2.6 城市经营 |
4.3 规划理论研究 |
4.3.1 规划原理 |
4.3.2 对欧美日本和国内其他省市的研究 |
4.4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广州城市规划及建设制度化及精英人物 |
5.1 城市规划制度化与专业的形成 |
5.2 广州是美国式城市规划设计和理论的实验场 |
5.3 精英人物与民国时期的广州规划建设 |
5.3.1 主导人物 |
5.3.2 重要政治人物及地方官僚 |
5.3.3 其他人物 |
5.4 近代西方城市规划学科引入中国的背景分析 |
5.5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结论 |
6.1 本文各章节主要内容总结 |
6.2 城市规划发展与公共空间形态特征 |
6.2.1 规划介入前的自发演变一 19 世纪的城市公共空间 |
6.2.2 民国时期的公共空间形态塑造与城市土地开发 |
6.3 城市规划合法化的途径——城市建设管理制度 |
6.4 民国广州城市规划的历史总结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5)私人投资项目监管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1.1.1 选题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研究目的和研究范围 |
1.3 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 |
1.4 内容框架 |
第2章 文献综述 |
2.1 政府监管理论 |
2.1.1 政府监管的含义 |
2.1.2 政府监管的分类 |
2.1.3 政府监管与市场失灵 |
2.2 公共治理相关理论 |
2.2.1 新公共管理 |
2.2.2 公共治理 |
2.2.3 新公共服务 |
2.2.4 三种治理理论的比较 |
2.2.5 市场、政府和社会公众的职能 |
2.2.6 对建设项目监管改革的启示 |
2.3 国外监管现状 |
2.3.1 美国 |
2.3.2 英国 |
2.3.3 法国 |
2.3.4 新加坡 |
2.3.5 国外监管比较 |
2.4 本章小结 |
第3章 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的监管需求和现状分析 |
3.1 私人投资项目的监管需求的识别 |
3.2 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的监管现状调研 |
3.2.1 调研范围分析 |
3.2.2 调研基本情况 |
3.2.3 调研可行性 |
3.2.4 调研总结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我国私人投资项目监管基本制度改革 |
4.1 一般原则 |
4.2 建筑市场主体准入 |
4.2.1 咨询业市场准入 |
4.2.2 工程承包市场准入 |
4.3 招投标制度 |
4.4 建设监理制度 |
4.5 建设许可制度方面 |
4.6 房屋质量安全检测制度 |
4.7 建筑市场公共服务相关制度 |
4.7.1 建筑市场公共信息服务平台 |
4.7.2 建筑市场主体权益登记保障制度 |
4.8 本章小结 |
第5章 我国私人投资项目过程监管的环节要求 |
5.1 建设项目登记 |
5.2 建设许可 |
5.3 使用许可 |
5.4 产权登记 |
5.5 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 |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
6.1 结论 |
6.2 建议 |
6.3 本文存在的不足和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
6.3.1 本文存在的不足 |
6.3.2 进一步研究的建议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A 现状调研中相关文献数据清单 |
附录 B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课题“建设项目投资方式与组织实施方式研究”专家研讨会相关会议纪要 |
个人简历、在学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6)西街社会 ——对一条广州老城街道中社区组织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导论 |
一、都市人类学的脉络与本研究的出发点 |
二、中国经验中的家族传统和组织传统 |
三、本研究的背景:中国城市中的社团组织和社区组织 |
四、本研究的思路和论文结构 |
第二章 我的田野和研究方法 |
一、选择西街的理由 |
二、田野地的发现和研究主题的确立 |
三、本研究的方法和方法论实践 |
第三章 社区居委会的国家性 |
一、国家性的表现 |
二、阿君的麻烦事:压力底端的故事 |
三、计生科层的倒金字塔结构 |
四、社区居委会的计生管理实践 |
五、缓慢变迁中的模糊管理 |
第四章 社区居委会的社会性 |
一、榕树社区:创卫、创卫 |
二、未完成式:创绿、创模、创 |
三、文良居:精英老人、质朴社区 |
四、新春园艺会:话语霸权的改造 |
第五章 广州满族研究会:社区中的民族社团 |
一、与满研会相遇(满研会的名) |
二、新老会长谈(满研会的实) |
三、广州满族的历史境遇 |
四、重构历程中的国家、社会与个人 |
第六章 生命缘志愿者协会:社区中的志愿团体 |
一、做了八年义工的儿科医生和他的“组织” |
二、从学校到社区:生命协会的七年历程 |
三、生命协会的社会性特点 |
四、与社会性和国家性有关的一些讨论 |
第七章 结语:组织中的社会 |
一、形成中的当代中国城市社区组织格局 |
二、社区组织的社会性和国家性 |
三、组织中的个体和家族中的个体 |
附录一 |
附录二 |
附录三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四、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委员会顾问、常务委员名单(论文参考文献)
- [1]中国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化研究[D]. 董文静. 吉林大学, 2019(02)
- [2]省以下法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改革的宪法分析[D]. 高陈.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8)
- [3]提升服务品质 创新商业模式 促进行业发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工作会在杭州召开[J]. 傅林,严文珍. 中国物业管理, 2014(03)
- [4]民国时期广州城市规划建设研究[D]. 邹东. 华南理工大学, 2012(05)
- [5]私人投资项目监管机制研究[D]. 张乐. 清华大学, 2011(01)
- [6]西街社会 ——对一条广州老城街道中社区组织的研究[D]. 余冰. 中山大学, 2008(02)
- [7]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共同推进物业管理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建设部总经济师、中国物业管理协会会长谢家瑾在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上的工作报告[J]. 谢家瑾. 中国物业管理, 2006(08)
- [8]抓住机遇 迎接挑战 推进物业管理行业持续健康发展——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在京召开[J]. 杨萌. 城市开发, 2006(08)
- [9]中国物业管理协会房屋安全鉴定专业委员会成立[J]. 朱天禄,寿强. 中国物业管理, 2002(01)
标签:法律论文; 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制度论文; 法官改革论文; 制度理论论文; 日本宪法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