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好的经纪人善用资本市场

最好的经纪人善用资本市场

一、最好的经济人善用资本市场(论文文献综述)

马津润[1](2020)在《共享金融的伦理反思》文中指出与传统金融不同,共享金融的内涵要从经济与伦理两种维度去理解。从经济层面看,全球金融资源一直处于稀缺的状况,而共享金融以所有权让渡的方式,使得民众可以通过低门槛的方式参与到金融活动中,进一步促进了金融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经济效率的意义讲,在共享金融模式下,处于闲置的资源所有者通过有偿让渡资金的使用权,获得了利息收入的同时,资金使用者也通过他人的限制金融资源获得了收益,大大提升了经济效率。从伦理层面看,共享金融提升了人们生活自由度,促进了金融大众化目标的实现,促进了金融领域中公平正义目标的实现。卢德之先生认为社会共享的本质是多数人原则与社会公平,决定因素则来自一定的社会目的和制度。而在《共享金融—金融新形态》一书中,对于共享金融是这样理解的:共享金融就是通过信息与网络时代的金融技术与制度创新,构建以资源、要素、功能、利益共享为特征的金融发展模式努力实现金融资源更加有效、公平的配置,从而在促使现代金融均衡发展和彰显金融消费者主权的同时,更好地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创新、协调、绿色、开发、共享型发展。共享金融的发展具有深刻的实践意义与伦理意义。从实践上看,目前中国互联网发展水平和规模效应明显,依靠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中国已经开始进入共享金融的蓬勃发展时期。共享经济催生的共享金融模式正在改变现有的和传统的金融模式。新的金融生态系统已经开始形成。包括增加和提升传统金融机构的共享服务业务,建立新的共享金融平台和机构。与以往以大客户、高资本群体为服务主体的金融机构不同,共享金融服务的主要对象是广泛的消费群体。一般来说,由于缺乏金融资源、缺乏金融知识、信息不对称等原因,普通消费者无法安全、便捷地参与金融活动。共享金融通过大数据、云计算、互联网等技术降低了金融参与门槛,让普通消费者轻松享受共享金融服务,也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提供了途径。从伦理上看,共享金融的发展不仅是金融与伦理原则融合创新的结果,更是基于伦理视角对金融异化问题的反思与回应。与传统金融不同,共享金融从诞生之初就有深刻的伦理基础。共享金融真正实现了金融活动内容与形式的共享性统一,无论是共享金融合约本身,还是共享金融活动所要达成的结果,都符合着共享性价值目标。共享金融的发展也是当下社会对经济正义原则呼唤的回应。在利益分配中,共享金融秉持着“利益共享”的理念,真正做到每一个参与金融活动的主体都能平等公正合法合理的享有自己应有的回报,这体现了经济正义中的分配正义。此外,共享金融的发展还促进了整个共享经济的正义发展,共享金融的出现加速了共享产业链的完善,在整个共享经济的大背景下,各式各样的共享平台开始出现,竞争在趋于合理化的同时也激发了人们对于公平的诉求。最后,共享金融的伦理性还体现在对经济金融活动的责权意识培养中。共享金融淡化了以往金融活动“嫌贫爱富”的特性,强化了每一个金融活动参与者的责权意识,每个人既是金融活动权利的享有者,同时也是责任的承担者。然而,共享金融依旧是金融的一种现代理性形式的显现,其金融理性中利己秉性与资本专属性的实质并没有发生改变。虽然我国出台了多项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共享金融的发展予以归正,但是单纯依靠外部性的法律措施很难从根本上解决隐藏在共享金融内部的资本垄断性和独断性问题。同时,共享金融的发展主要依托于传统的金融体系,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出现一系列伦理悖论问题,如目标悖论、公正悖论和权利悖论。受金融资本的侵略性和垄断性的影响,共享金融的发展与最初的目标发生偏离,真正的共享性并没有得到很好地实现。因此,我们必须以辩证头脑来看待当下共享金融的发展,通过马克思对资本的批判中得到启示,深挖造成共享金融与目标发生偏离的金融资本独断性本质,通过对信用异化与虚拟经济异化的发现,认识造成共享金融一系列悖论的深刻根源。要想从根本上解决这些悖论问题,在加强法律监管的同时,必须对共享金融的发展予以深刻的伦理反思与哲学追问。对于共享金融的伦理反思,不仅要从伦理视角对共享金融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伦理悖论进行认知,更要从实践方面解决这一发展问题。在中国,共享金融发展有着深刻的传统伦理精神支撑和制度优势。从传统的儒家“义利统一”文化价值观到现今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制度,从古代钱庄票号金融体系的建立到中国现代金融体系的完善,都为共享金融的发展提供了广阔的空间。面对共享金融发展所产生的一系列伦理悖论问题,不仅要从共享金融存在的正当性进行追问,更要从制度、政策、伦理和哲学视角中予以回答。作为人类在金融领域追求自由意志的结果,共享金融的发展首先要做到政策的道德哲学回归,即发展共享金融,要维护金融政策制定的基本道德观——正确财富观和利益观,客观公正、公平和诚信的行为准则,富有社会责权的社会制度以及利他主义和利己主义相统一的道德理性等等。其次,以马克思政治经济学批判为导向,坚决杜绝资本主义“自利”“自私”价值观的盛行,防止共享金融出现“脱实向虚”走向。正确看待资本增殖本质,在马克思政治经济学的导引下,使金融资本增殖导向金融的共享服务。最后,对共享金融伦理情操进行呼唤,做到共享金融工具向度与人本向度的统一,把握共享金融发展的平衡性,兼顾实体与虚拟经济的发展,将共享金融的发展与我国经济发展普惠大众的理念融合在一起。

梁伟[2](2019)在《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文中提出利益冲突与平衡是破产程序中恒久的话题,利益冲突与平衡充斥于破产重整规范与司法实践的各个角落,几乎不可能总结出全部的冲突样态与平衡路径。这一方面是因冲突类型的繁杂,很难全部囊括;另一方面是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与变动随时改变重整中的利益博弈状态,进而随时衍生出新的冲突。但破产重整程序作为破产程序框架下的子项目,以利益相关者的经济人理性为基础,通过再建企业并释放企业的持续经营价值(Going Concern Value)的制度价值却未发生变化。当陷入财务困境但具有可持续经营价值的企业,亟需要破产重整进行拯救时,却因利益冲突而阻遏重整程序的顺利推进,这便需要反问,究竟为何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失去理性的经济思考,而排斥重整程序?虽然主要建立在个案分析之上的研究,不能发现全部的利益冲突类型,并且建立在个案研究基础上的解决路径也可能是相对狭隘的,毕竟债务人企业与债务人企业之间存在差异,企业的债务结构、盈利状况、经营模式、市场前景、企业文化等均存在差异,恰如莱布尼茨所说:“世界上没有两片相同的树叶”,但对个案深入的剖析可以发现冲突的真实样貌,最直观的了解到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面相,在此基础上的平衡路径可以为其他案件提供一定的建议和参考。破产重整程序是市场竞争失败主体拯救本位程序,司法介入下利益相关者协商博弈平台的制度架构能够促进市场化主导资源配置的实现,但在利益协商与博弈的过程中却存在着冲突。冲突的化解与利益平衡的实现是破产重整制度功能发挥的手段和方式,利益平衡的实现可从社会结构维度推动破产重整制度功能的发挥,既包括社会行为维度的指引功能,也包括社会文化维度的转化功能,甚至是社会经济维度的资源配置转变与宏观经济政策落实功能,但这均需以利益平衡的实现为前提。企业财务困境造成债务人财产不能满足于各方的需求,进而从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将可能爆发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利益平衡是破产重整程序需要解决的问题。角色多样与利益诉求重合是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复杂的表征,探明利益冲突的实然面相是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必然选择,以利益相关者的角色及诉求为视角进行实证分析,既包括以数据为主的分析去解构企业的财务困境与可持续经营价值现实,也包括田野调查发现利益相关者的真实诉求,实证研究能够穿透重整司法实践与制度规范间的迷雾,明晰债权人、债务人及战略投资人等利益群体的诉求,以及行政权、审判权等角色在重整程序中的真实样态。但破产重整程序不可能对全部利益冲突逐一化解,利用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企业拯救,保留与释放债务人企业的可持续经营价值是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方式,也能够实现重整制度的价值功能,而在此目的之下,对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利益冲突类型化,对应其成因探索体系化的解决路径。首先是债务人财产与破产重整利益平衡的关联,毋庸讳言,财产的价值归属是利益相关者博弈的目标,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是基于财务困境的现实,财务困境的现实背后是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变现能力的有限与不足。人具有逐利的本质,以债权人为代表的利益相关者为了争夺有限的债务人财产,以满足自己的利益诉求而实施利己的策略,在重整博弈中发生利益冲突。所以,实现破产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基础就是提升债务人财产价值并进行妥当的分配。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一直未上升到破产法基本原则维度,但破产法相对非破产法的重要特征就是基于破产撤销权、自动冻结制度等以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为目标的制度设计,其背后的逻辑是以实现债权人整体利益最大化目标下的实质公平追求。而挖掘债务人企业破产期间继续经营能力,能有效的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对债务人财产的分配需以非破产法规则为基础确定权利人,锁定权利人范围,并以破产期间时间轴上坐标为尺度,对破产重整前、重整期间及重整完毕后的权利人进行有序的分配与清偿,从而实现破产重整程序制度背后的实质公平和效率价值。破产重整程序利益平衡的实现需要市场化和法治化路径为指引,以债务人财产分配和债务人企业拯救为目的的利益平衡路径也需要在上述框架下实现,重整程序这一司法平台的制度建构要求审判权主导并负责应对重整中利益的冲突,努力实现重整中利益的平衡。可在集体行动逻辑之下,因为重整程序中规范不完备、冲突剧烈而造成审判机关对重整程序持审慎态度。企业破产重整能否成功关乎地方经济发展、职工安置等多重因素,行政权难免不对其产生关注,但行政权的介入会冲击审判权的中立地位,使利益偏离平衡的天平而向某一方倾斜,进而损害其他权利主体的利益。此外,破产管理人的履职受到法院中心主义的影响,而弱化了其自身功能,究其根源在于缺少市场化与科学化的履职评价体系,而变成行政领导式履职,与市场化要求相悖。破产重整利益的平衡需要外部公权力介入的保障,也需要内部管理人权力的积极行动,权力在行政权、审判权与管理人之间能否进行妥当的配置影响着重整程序的成功。审判权基于纠纷裁判者的司法权威性而享有破产重整程序主导权,而其正确运用破产宣告权、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等实现程序控制以克服审慎态度是其正确样态;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备之时,破产重整程序无法有效的借助市场,弱化重整功能,行政权应以辅助破产重整程序成功和企业拯救为目的,从程序主导权的享有者退化为程序失灵时的弥补者;而管理人则应以市场化为基础,以积极能动的履职去实现自身收益的最大化,在重整程序中妥当利用商业判断规则,并建立以债务人财产价值为基础的评价标准,以激励管理人积极履职,来实现各方的利益平衡。最后是重整中利益平衡的实现路径,利益平衡的实现是利益的分配过程,破产重整中利益的分配需要接受利益位阶的调整,按照利益位阶的不同进行不同的保护,并将权利人以不同的债务人财产进行清偿。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与个体利益是重整中利益的三个位阶层次,在权变理论下,金融债权保护被上升到社会公共利益的范畴予以关注,而群体利益保护也加入了程序参与权,以保障其信息的对称,最后才是通过克服僵化性的一致原则去对个体利益实现保护。针对不同利益位阶中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在重整规范不完备的空白地带,凭借管理人的积极履职与行政权的协助,在审判权的主导之下探索诸如和解式重整的路径,克服僵化的思路去实现重整中的利益平衡,以达到推动破产重整程序成功,保护企业可持续经营价值及发挥重整制度功能的目的。

冯骁[3](2019)在《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教育经费作为支撑教育事业发展的基础,其充足且可持续性的供给,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根本保障。教育经费对于教育事业发展的重要性无需赘述,可以说教育经费是教育发展的先行保障。而教育经费中,其重要的来源之一就是教育税收收入。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和收入分配调节的重要宏观经济工具,在教育经费筹集方面的作用不可忽视。纵观世界各国教育税收管理征收办法,许多国家是通过征收独立的教育税,或将如流转税或财产税等税收收入作为税基从中按比例划拨教育经费等方式,来保障本国教育经费的稳定供给和教育财政的稳定投入。在我国,教育经费收入尤其是公共财政预算安排的教育经费中,除了教育事业费和基本建设费外,以教育费附加为主,其他教育税收优惠政策为补充构成了教育税收制度,这种教育税收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教育经费收入,为教育事业发展提供了一定的经费保障。但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存在诸多问题:第一,教育费附加由于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性收费,而不是税收,存在很多法理层面的问题,这不仅为足额征收带来很多不确定性,也难以保障教育经费稳定的、可持续供给;第二,教育费附加征收的量很有限,难以为教育可持续发展提供充足的收入;第三,教育费附加由于附加税的特性,导致了其地区差异非常明显,更加导致了教育资源分配的不均,不宜于教育资源的高效公平分配。由此引申出全文的两大主干问题:一是教育税收理论框架下,为什么要征收教育税,从经济学和法律角度,教育税征收是否能推进我国教育事业进步。二是教育税收实践视角下,教育税收征收的可行性。我国教育费附加施行至今,取得了哪些成就,存在哪些问题,如何通过开征教育税来解决这些问题。本研究的思路:围绕核心问题“构建以教育税为核心的教育税收制度,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进行论述。由于“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是一个新课题,因此,本文尝试着构建一个系统、全面、符合逻辑的研究框架。除了研究文献综述外,研究沿着回答“为什么”、“是什么”、“怎么办”的问题进行架构。首先,论文阐述了“教育税收制度的理论基础”,回答“为什么要建立教育税收制度”。运用公共经济学的公共产品理论、外部性理论等理论,说明教育税收的合理性。运用税收学的税收调控机理和税收法定理论,说明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的促进机理,以及建立法定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的意义;其次,论文剖析了“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与问题”,回答“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状如何”,揭示存在的问题;最后,论文回答了“怎样构建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其中包括国外经验借鉴、制度设计和检验性实证等。结合研究思路,论文全文包括八章内容。第1章,导论。主要阐述了我国教育费附加政策的研究背景和研究意义、研究框架、研究方法等内容。第2章,文献综述。主要梳理了当前研究文献的特征、国内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第3章,教育税收理论分析。分别从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法理基础等方面,分析了开征教育税的理论依据。第4章,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主要探讨了我国教育税收的现状、存在的问题与根源,从实践角度论证了构建教育税收制度的必要性。第5章,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主要分析了国外教育税收制度实践、国外教育税收优惠制度实践,并获得相关启示。第6章,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这一章是在理论和现状分析、借鉴国外的教育税收制度经验的基础上,进行税收法理和教育税制度构建。其中主要包括教育税收法定理念、教育税收原则、教育税收要素界定、教育税收优惠设计、教育税收和财政支出关系等。第7章,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这一章主要运用两个模型进行实证,验证我国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有效性。即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模拟实证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第8章,研究结论及建议。主要包括研究的主要结论、政策建议和研究展望。通过研究,本文得出如下主要结论:1、我国应开征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并以此为核心构建我国的教育税收制度,以保障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2、教育税收制度理论框架由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教育税收制度税收调控机理、教育税收制度法理三部分组成。在依法治国和税权法定角度下,通过经济学原理征得可观的税收收入,通过税收调控机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发展与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3、当前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的根源集中于两个层面:法理层面和税收调控层面。法理层面因为教育费附加的行政收费属性,导致法律治理不规范,许多内容和缺陷与当前我国部分法律精神相违背;税收调控层面,我国教育税收对教育活动影响因素不均衡,对教育活动调控缺乏主税种,对教育活动调控手段无创新,对教育活动调控力度不持续,对教育活动调控对象不平等。4、发达国家具有成熟的教育税收制度值得我国借鉴。国外在教育税层面,纳税主体和课税对象范围较广、教育税税率根据不同的课税对象分别设置、教育税收入由国家和地方共享、教育税税收优惠制度健全、教育税遵守税收法定原则;在教育税收优惠层面,政策多样覆盖面广、政府与个人的责任有机统一、对公私教育平等对待、注重对受教育者的税收优惠、鼓励教育机构自筹自支经费、有完善的教育捐赠激励机制。5、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的核心在于征收教育税。征收教育税应该遵循以下原则:税基独立原则、税负均分原则、税源稳定原则、征管有效原则。教育税将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计征并通过合理的征管机制,合适的税收优惠,恰当的支出方式,保障我国教育税的收支合理有效,进而保障我国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6、实证分析印证了我国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通过教育税收入灰色预测模型,我们模拟出了教育税的收入规模预测结果,并得出两大结论,第一是教育税的增长速度优于教育费附加,第二是教育税在财政收入稳定性上优于教育费附加,证明教育税可以替代教育费附加,实现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通过学区房Hedonic模型,我们经过回归运算得出了教育资源在教育税应税财产中的资本化比率,通过对回归结果的分析,我们得出了教育税收制度可以形成教育资源不断优化合理分配的良性循环。本文可能的贡献在于:首先,本文选取了已有文献研究不足、现实又亟待解决的影响教育民生可持续发展的关键问题——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研究。教育是培养人才的事业,是政府关注的最大民生事业之一,它关乎国家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政府办教育需要花钱,而且需要可持续供给,税收收入是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以地方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下,教育税收对地方教育经费的可持续供给尤为重要。但长期以来,(1)我国实施的是以附加税(教育费附加)、辅以税收减免,来为地方提供教育经费的政策。按照法定税收原则,这种“附加税”作为行政性收费并不具备持续征收的法定效力。(2)我国还没有一个保障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近年来我国财产税改革设计,以及加大对“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支持力度,为建立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创设了可能。(3)已有文献多针对教育税收进行问题导向的研究,对我国的教育费附加政策,我国的教育财政转移支付,我国教育财政事权财权分权理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政策建议,缺乏针对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系统化、逻辑化、全面化的研究。其次,论文运用灰色模型(GM)预测和Hedonic模型回归研究方法,实证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目前我国关于教育税收的研究主要是采取文献与定性研究,尚未引入定量实证工具进行分析。本文基于教育经费可持续供给,在构建以财产持有额为税基的教育税作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基础上,引入大量数理工具,通过验证性实证来分析教育税收制度的可行性和有效性。(1)论文使用灰色模型(GM)预测方法,选取山东省数据,对山东省未来教育税的收入规模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对教育财政收入来说,无论是增长速度还是稳定性方面,教育税都要优于当前我国的教育费附加制度。(2)论文使用Hedonic模型回归方法,选取山东省部分学区房数据,对学区房价格与教育资源分配之间的比例数量关系进行了测算,从而得出了教育资源会资本化于教育税应税财产,并通过教育税可以推进教育资源的合理分配与教育事业的良性发展,从定量角度论证了教育税收制度的有效性。第三,论文提出的有针对性的政策建议。论文在分析中国教育税收制度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对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进行理论设计,并通过模拟实证和检验实证,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1)择机建立以教育税为主体税种的教育税收制度体系,教育税的税基选择财产作为主要税基并配套合适的税收减免等制度。(2)改变现有教育费附加由于行政收费属性导致的税收征管监管漏洞,完善针对教育税收的征收管理体系。(3)在建立规范教育税收制度中,需要完善的财产评估机制,而当前摆在我国财产税立法立制面前最大的困难就是财产的评估,本文结合教育税税基评估,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财产评估制度,明确了教育税税基评估的主体、方式、时间周期等,为教育税收制度及时落地奠定基础。

赵鑫露[4](2019)在《高管权力对公司送转股政策的影响研究》文中提出企业股利分配行为一直以来都是国内外研究的重要领域。作为企业的核心财务决策,健康的股利分配能够使资本市场健康的发展,同时有助于维护合理的股东利益并且促进企业加速发展。而近年来,我国许多上市公司在制定分配方案时出现了“轻派现、重送转”的现象,这与欧美成熟资本市场中上市公司更偏好现金分红的现状形成了显着的差异。在送转股公司数量与比例增长的同时学者们发现送转股公司的业绩与质量却存在明显的问题,许多上市公司在进行送转股时更多的考虑是内部人员的利益输送。从本质上来说,送转股政策并不会直接为企业的业绩与盈利能力带来增长,它只是股东权益的内部调整而并不是实质性的利好。然而到了每年上市公司公布送转预案时,市场上就会兴起对于送转股股票的热烈反响,特别是那些高比例的送转预案总能够在短期内吸引投资者争先关注与购买,造成了在我国目前的国情下送转股股票容易出现非理性定价的现象。高股价为上市公司的内部人员带来了巨额的收益,这就引发了内部人员与中小股东在送转股政策上的利益冲突问题。因此,从利益冲突角度分析内部人员权力与送转股政策之间的关系不仅能拓宽送转股动因的研究视角,更能够帮助我国上市公司、监管机构、中小投资者正确的认识以及面对送转股决策,对理论与实践都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本文基于2007-2018年A股上市公司的样本数据,采用理论分析与实证研究相结合的方法,从送转股政策制定单位自利性动机与能力的角度检验了高管权力对于送转股政策的影响。首先,运用代理理论中大股东及其代理人高管与中小股东之间的利益矛盾分析了上市公司进行送转股的可能动因;然后,基于不完全契约理论、代理理论、乘务员理论分析了高管权力对于送转股政策的影响路径;接着,构建了数理回归模型,用描述性统计、主成分分析法、多元回归的方法对提出的假设进行验证,并且为了保证结论的稳健性,采用了更改被解释变量计量方法、更换回归模型、选取滞后一期的解释变量为工具变量、PSM倾向匹配法等手段来对结论进行反复检验;最后依据研究结论,对高管权力影响下的送转股政策提出相应的建议与措施。具体而言,本文研究的主要内容以及结论如下:第一,从利益冲突角度分析送转股政策的动因。传统的股利分配理论中多以信号理论、流动性理论、股本扩张理论、迎合理论等来对股票股利以及转增股动因进行解释。而近年来我国二级市场中送转股股票普遍存在非理性定价,企业内部人员与中小股东在送转股上存在明显的利益冲突,内部人员存在期望通过送转股溢价获得个人收益的“经济人”心理。而中小投资者由于“价格幻觉”容易被低价股所吸引,但却缺乏相应的企业内部信息,导致了内部人员在利益冲突中处于优势地位,此时容易出现内部人员用送转股政策来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第二,基于不同理论基础分析了不同权力影响下企业高管的心理定位以及送转股政策偏好。权力是影响高管人性定位的一项重要因素,不同的权力类型造成了高管的不同权力动机,在不同的权力动机下高管会有不同的人性定位。所以,高管权力影响下其行为决策路径为:高管权力→不同人性定位下行为驱动→送转股政策偏好。具体而言高管的权力构成中正式权力越重,高管越希望通过自身的权威地位与正式制度安排来影响企业,此时高管自利性权力动机明显,其更容易将自身定位为“经济人”;而高管权力构成中非正式权力越大,高管越渴望通过个人的能力、知识、资源、性格来影响企业,为企业带来更好的绩效,此时高管集体主义倾向明显,越可能将自身定位为“社会人”。研究发现当送转股政策可能成为内部人员利益输送手段时:(1)高管所有权权力与送转股政策呈显着正相关关系;(2)高管组织权权力与送转股政策显着正相关;(3)高管个人能力权力与送转股政策显着负相关。在以上研究结论的基础上,对八项指标进行了主成分分析构建了高管权力的综合指标,对高管权力综合指标是否了影响送转股政策进行检验,结果发现高管综合权力越大,企业送转股倾向越大、比例越大。这表明高管的权力体系中正式权力才是权力的核心来源与保障,如果没有正式的制度与组织保证,高管的权力无法真正的体现,所以在大多数情景下高管会将自身定位为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理性“经济人”。第三,基于内部人员利益最大化的目标,研究了高管权力对于送股、转增股政策影响的差别。由于综合权力影响下,高管是追逐利益最大化的理性“经济人”,所以当送股、转增股政策存在限制条件与成本上的差别时,高管会通过权力选择最有利的分配方案。具体来说,送股政策的前提是企业存在可供分配的税后净利润,这就限制了许多业绩不佳的上市公司内部人员通过送股政策来进行股价操控谋取利益的行为,转而选择没有限制条件的转增股政策;同时,由于送股与现金股利一样属于真正意义上的利润分配,所以送股政策在执行后需要股东向国家缴纳个人所得税,无形中增加了内部人员通过送股政策谋利的成本,所以高管与大股东可能更加偏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的方式来进行股价操控;最后,送股政策按照规定往往需要同时派现,这一方面减少了可供高管控制的现金流,另一方面加大了企业外部资金的需求,使得更多的机构参与到对高管的监督过程中来,限制了高管的权力。所以高管权力影响下,内部人员为了达到利益最大化更可能采取转增股政策,而不是送股政策,通过实证检验这一假设也得到证实。第四,研究了高管权力与代理冲突相互作用对送转股政策产生的影响。研究发现:(1)高管综合权力与代理冲突严重程度之间存在相互促进作用,能够正向刺激企业的送转股政策;(2)高管正式权力与代理冲突能够相互作用对送转股政策产生正向影响,高管非正式权力与代理冲突之间并不能产生相互作用进而影响企业送转股政策,这表明高管权力与代理冲突相互作用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主要体现在正式权力这条路径上。第五,研究了高管权力影响下的送转股政策对企业绩效的抑制效应。研究发现,高管权力影响下的送转股政策并不与企业的业绩以及未来发展相匹配,不能高效地传导企业的业绩信号与扩充企业资本,在权力影响下送转股政策更多的是内部人员利益输送的手段,低效地分配消耗了企业发展资源,抑制了企业绩效增长。相对于已有文献,本文的研究主要具有以下贡献:(1)构建了高管权力影响送转股政策的路径与现有文献相比,本文构建了上市公司高管权力影响送转股政策的影响机制与路径。本文从理论与实践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中高管权力影响企业送转股政策的路径。高管权力不仅影响了自身在送转股上的利益动机与行为决策还间接影响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在送转股政策上的利益冲突问题,使得高管权力通过直接与间接两方面影响了上市公司的送转股政策制定。(2)拓展了送转股政策动机的研究视角以往对送股、转增股政策的动因研究中,多数围绕送转股的信号效应、流动效应、迎合效应来做研究。本文从利益冲突的角度分析了上市公司送转股政策制定的影响因素,拓展了在我国目前国情下对于送转股政策的动因分析,将代理理论与利益关系融入了送转股政策动因的研究视角。(3)丰富了高管人性角色的理论研究研究企业高管行为的现有文献中,大多都围绕高管理性“经济人”心理展开,缺乏高管其他心理状态下的行为决策分析。本文深入分析了权力影响下高管的不同角色定位,不同的心理角色定位产生不同的行为动机,不同的行为动机最终对送转股政策产生了不同的影响。以“经济人”与“社会人”为切入点研究了高管的行为偏好,丰富了有关于高管人性角色以及行为偏好的研究视角。

王皖君[5](2018)在《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价值增长机制分析及策略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推动下,这十几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呈现出持续高速发展的势头。由于房地产业是典型的资金密集型产业,其快速发展形成了巨大的资金需求,对我国金融系统也带来了一定冲击。房地产业的发展状况也直接影响着国家经济和金融水平。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以下简称REITs,Real Estate Investment Trusts)的出现,为房地产融资提供了一种全新的资产证券化工具,有效满足了房地产业的资金需求并提升了资金的流通性,因此受到了很多国家的认可与支持,成为重要的一种房地产融资形式。自1960年REITs诞生于美国至今,目前全球已有37个国家或地区推行了REITs立法,正在考虑推行REITs的国家包括中国、印尼、波兰和瑞典等8个国家。在推广REITs的过程中,我国政府这十年来,力度逐渐加强,在2018年最新两会上,REITs再次被纳入议题。3月13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王景武在全国两会提出提案称,公募REITs对防控金融风险意义重大,建议因地制宜尽快推出公募REITs管理办法。本文通过定性、定量等分析法,提出REITs价值增长的具体机制及增长要素,以发达国家现行REITs数据为研究基础,分析内部增长的源泉和外部增长的方式并作出具体实证分析,陈述了各要素对REITs增长的贡献程度和方式,并以此提出了REITs价值增长的对策及政策建议。全文共七章。第一章的内容主要是阐述了REITs市场研究的背景、意义和国内外相关研究情况。第二章的内容明确了REITs的基本概念,并对其他相似概念进行类比;运用FFO、AFFO指标、NAV净值模型、P/FFO或P/AFFO模型及现金流折现模型,总结了市场对REITs价值进行估值及预估的方法。第三章详细论述了REITs价值增长的机制,主要包括内部增长机制和外部增长机制。首先文章阐述了内部增长的主要要素,包括租金增长、租户升级、物业翻新以及资本再循环的方式;其次阐述了外部增长的主要渠道,包括收购、开发等外部增长方式。REITs价值增长可以通过其蓝筹股的业绩增长来体现,本章的最后部分,总结归纳了世界范围内REITs蓝筹股的特征及表现,包括管理团队的素质、额外的内部增长机会、良好的物业区位优势、业绩记录跟踪以及资产负债表的强健程度。第四章对内部增长机制要素进行回归分析,建立模型,选取新加坡整体REITs市场为研究对象,通过对相关数据和指标体系的分析,做出VAR脉冲分析及因素方差分析并得出相应结论:无论是外部宏观、行业中观和选取的微观要素都对REITs增长有影响,但各自影响的程度与方向不一样。其中,租金增长是影响REITs增长的源泉与可控要素,提高租金的能力,是REITs内部增长的决定因素。现实情况下,租金率还能够随宏观、行业环境的提高而增长,意味着更高的租金收入使得REITs的资产价值不断有内生的能力。第五章用中国香港越秀地产REITs 2008—2017年相关数据,实证分析并购、开发带来的非租金增长的增长要素对REITs价值外部增长的影响。首先本章对越秀房产信托基金的增长数据进行总结分析,包括其十年的内部增长与外部增长表现并作出增长函数模型,通过模型的计量分析,尤其阐述了越秀信托基金的外部增长要素。2008年开始越秀REITs通过外部收购的形式,收购了多样的资产,改变了单一租金收入来源的状况,特别是2012年斥资134.4亿元收购广州国际金融中心(国金中心)后,国金中心中包含了诸如酒店等多种形态的收入形式,使得非租金收入这一外部增长对越秀的收益率增长做出了显着的正向的贡献。第六章首先列举了国际惯用对蓝筹REITs进行估值的模型和方法;然后选取美国、澳大利亚、英国、新加坡及中国香港共8只蓝筹REITs,对其绩效进行归纳分析,通过对蓝筹股的实证分析我们得出结论:蓝筹股REITs的业绩,无论是股本回报率、资产回报率还是股本乘数方面,都有较好且稳定的成绩,是比较理想的固定投资类产品;其次,从物业涉及的类型来看,依据研究样本商业地产的投资回报率会高于其他物业类型,尤其显着高于多样化地产经营的单位业绩。第三部分运用资本定价模型CAPM来测度国际知名蓝筹REITs的绩效价值,并与金融业、制造业、科技类企业分析比较,从而找出REITs呈现的绩效价值特性。综合而言,蓝筹REITs具有和科技行业一样具有较好的绩效价值,但各企业的价值呈现不太一样,有的绩效价值更多体现在其超额的Alpha收益上,而有的企业绩效价值更多的体现在其相对稳定的风险上。第七章研究REITs价值增长的策略和政策,从内部增长的租金增长、物业翻新、租户升级三个角度分别陈述相关策略;从收购、开发两个方面陈述外部增长策略;通过对委托代理理论模型的分析提出更有利于蓝筹公司经营管理的治理机制;最后从宏观角度,结合我国目前REITs发展现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本文对目前发行的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价值增长影响因素进行实证分析,以期待硏究结果对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发展有一定的启示,同时希望本硏究能够在理论上可以弥补目前国内对REITs硏究的不足,丰富REITs价值增长理论和方法,为市场收益管理的研究奠定理论基础。本文立足于大量与REITs相关的统计数据和市场收益管理理论,一方面为REITs市场收益管理研究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为REITs市场收益管理提供实践价值。

李仲林[6](2018)在《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文中认为银行业是国民经济稳定发展的基石,然而由于银行业自身携带的“高负债、高风险”的先天基因,世界各国不得不对其采用严苛的监管策略与方式。随着市场经济的日益勃兴,社会经济主体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呈现出多元化趋势。固守传统借贷业务,只能使银行业的收益、业务范围不断萎缩。在此语境下,选择变革与创新以适应社会经济主体的多元化需求的利器,主要表现为银行业务范围的开疆拓土,覆盖整个金融市场,渐次演变为具备综合化经营的“全能银行”。银行业综合化经营非但没有降低源于银行“高负债”先天基因所带来的风险,反而会与传统监管策略与方式之间产生隔阂与错配积聚更为严重的风险,2008年的金融危机正是典型的范例。由此观之,对于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风险的防范与控制应当成为金融法治建设亟需认真对待的话题。金融监管的核心使命在于有效的防控金融市场的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健康发展,进而为实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虽然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是市场选择的结果,但在不断满足社会经济主体多元化金融服务需求的同时累积了大量的金融风险。对此党中央、国务院给予高度重视,提出加强金融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风险的基本要求,这不仅是我国金融工作的重中之重,也是监管当局的重大课题之一。现在问题的关键是,当以分业监管为主体框架的监管体制,面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产生的种种风险时,能够调用的规制策略、思路、方式往往却是杯水车薪。可以说,二者之间的背离与抵牾之处,正是金融监管寻求变革的逻辑起点。基于上述论断,本文选择以法经济学为研究视角,以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所衍生的种种客观风险为根基,采用“理论基础—历史演进—现实状况—供给需求及非均衡分析—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域外经验—方案完善”的论证框架,利用法经济学的供求理论、成本收益理论、制度均衡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相关理论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进行了研究。通过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历史演进的归纳和梳理,总结出确保金融安全、提高金融效率是推动监管制度变迁的重大力量,并指出综合化经营监管是未来的趋势,而不是回到原来的分业经营监管模式;在分析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和实现路径的基础上,总结归纳出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规避监管弱化金融调控效率、金融创新日新月异四大风险特征;通过对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供求及非均衡分析,梳理出金融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金融创新日新月异与规则监管非均衡、跨行业业务特征与分业监管体制非均衡、易发系统金融风险与宏观审慎制度非均衡、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五大特征,为将来监管制度的重构指明了方向;对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成本收益进行实证检验,其收益在于可以保证金融安全即防范银行风险,其成本在于影响商业银行范围经济效应即效率损失,金融监管制度的安排应该在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之间进行权衡;详细介绍了发达国家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在宏观审慎监管体系、原则监管导向、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方面的先进经验,以期为我国的监管适应性变革提供参考;结合我国当前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现状以及域外先进经验,提出了一个从宏观到微观的完善方案,内容不仅包括了原则导向监管的具体建构,还有注重成本收益、监管协调、风险预警新型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不同业务模式的具体监管规范以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监管体系的构建,以期通过监管制度的完善,为我国实体经济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支持和动力。

赵俊岭[7](2016)在《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国有企业改革是我国经济转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改制公司。受组建的政策强制性以及治理方面的路径依赖等因素的制约,出于降低制度成本的考量,改制公司大多会出现不同于通常所谓“法定模式”的权利配置。这些做法在实践中时常引发争议,与之有关的诉讼也大量发生。因为法律规定的缺失或模糊以及法理层面认识的不统一,致使同案不同判的现象始终存在,这既不利于法制的统一和国企改革的推进,又极易引发群体事件,危及社会稳定。目前,法学界关于改制公司的系统性研究非常薄弱,既有的成果基本上都分散在章程设限股权转让与“人走股清”制度安排的效力以及资本多数决的结果对反对股东是否具有约束力等几个方面,缺乏对改制公司形成机理、约束条件、权利配置特点的详细考察,未能为改制公司的治理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因此亟需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公司制度与经济体系的运行高度关联,在公司法制较为发达的英美法区域,公司法与法经济学的语境已深度融合,因此本文即选取科斯法律经济学作为主要分析框架,以产权、交易成本和权利配置理论作为主要的分析工具。本文采取问题导向的研究方法。首先,根据对三十余家改制公司的实地调查结果总结归纳出改制公司进行特殊权利配置的主要情形并将其类型化;接着选定理论视角和分析论证的主要理论工具;继之对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几种主要情形进行制度分析与效力解析;最后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尝试对改制公司的治理特点进行归纳,并提出制度建构方面的建议。因实践中大量关于权利配置的争议发生在国有股权已经退出、全面私有化的封闭性改制公司之中,因此本文的研究对象选定为产权改革较为彻底的改制有限公司。根据实地调查结果,共列举七种权利配置的特殊情形并将其类型化。强制性的权利配置包括股权分散、全员持股、国有股比例受限;设置部分权能受限的经营者岗位激励股;带有社会公益性的组织被改制为民办非企业法人而导致产权残缺三种。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包括以合意或多数决形式限制转股权自由转让;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表决权;限制特定股东群体的知情权;创设不同于“法定模式”的公司机关或对公司机关的职权进行重新配置四种。对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首先要尽可能维持产权界定的完整性,避免产权的残缺或弱化,减少租值消散,降低制度成本;其次,在改制的产权初始配置方面,要在既有的意识形态等局限条件的约束下争取效率的最大化,尽可能降低社会成本;最后,当产权界定完成后,公权力即应在市场机制面前保持谦抑性,尽量让市场机制发挥作用。对既有强制性权利配置中不合理之处以及未能充分实现制度目标的部分,应该以降低交易成本、提升制度绩效为依归,对其进行调整或完善。改制公司自治性的权利配置很多时候是以限制部分股东权利的形式出现,对其效力的认定在立法上应当包容,在裁判上应当宽容。在封闭公司的领域,无论立法还是司法的层面,都应坚决摈弃管制主义的理念与做法,尽量赋予公司参与者更大的制度选择自由。本文主张应当充分拓展公司自治的空间,尊重公司股东基于私法自治的合意结果,进而尽量维持改制公司自治性权利配置的效力。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而言,除涉及股东寻求内外部救济的工具性权利不得以多数决形式予以剥夺外,其余权利皆可重新配置,而对异议股东的保护就是赋予其以公平价格退出公司的权利。基于改制公司特殊的权利配置格局以及我国独特的文化传统、体制特征,改制公司普遍具有产权残缺、受传统单位制度影响较大以及延续党政权力运作机制的治理特点,这些特点与建基于西方宪政理论之上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并不能完全契合,因此,我国改制公司的治理远较普通的公司复杂。市场经济的持续发展与国企改革的不断深入导致对与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有关的制度需求日渐增大,应增加这些方面的制度供给。在与之有关的制度建构中,保障封闭公司股东公平退出的公力救济机制占据相当重要的地位。本文主张,我国封闭公司的立法应充分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做法,除涉及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以及较大负外部性的行为以外,皆可交由公司自治;如果有公司参与者对多数决形成的制度安排持有异议且无法以合意的方式解决,则其可循退出权的公力救济途径退出公司。

刘新林[8](2016)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最近几年,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推动得较快,取得了巨大成绩。但是,还不是十分理想,存在不少问题,例如国家助学贷款的覆盖面不全,国家助学贷款的金额满足率不太高,国家助学贷款的申请额度偏小,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在地区和校际之间不平衡。这些问题都说明,金融机构在国家助学贷款中存在“惜贷”现象。出现这种现象,一个重要的原因是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高了国家助学贷款的拖欠和违约率,导致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到2020年,我国高等教育的毛入学率将达到适龄青年的40%。如此多的青年在高等院校接受高等教育,开展好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发展高等教育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研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推动国家助学贷款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从1999年开始,我国国家助学贷款的开展一波三折,经历了探索阶段、展开阶段、发展阶段、停滞阶段、改革阶段、完善阶段六个时期。随着时间的增长,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经验越来越丰富,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日益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准公共物品,采取混合供给方式,即由商业银行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政府提供财政补贴。国家助学贷款是一种对贫困学生的资助,而贫困学生的偿债能力很低,不要求贫困学生提供担保,具有很大的风险。政府提供的补助仅限于利率优惠、还款期限优惠、贷款减免优惠,没有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护金融机构的资金安全,金融机构对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不太高。为了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保障金融机构发放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的安全,提高金融机构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积极性,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地开展,从我国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开始,就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承担义务。随着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的发展,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越来越多,到现在,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了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等五项义务。我国要在很短的时间内建立完善的国家助学贷款体系,在制度变迁上选择了强行性制度变迁的方式,采取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地安排预期制度。由于制度变迁的方向不太明确,导致制度不断地变更,几乎每年都有新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出台,对以往的政策予以调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频繁地发布命令和规章,相互之间难免不和谐,有的甚至前后矛盾,相互抵触。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不具有制度的普适性、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制度实施机制的畅通性、其他相关制度安排实现其功能的完善性,并且效用递减得特别快。无论从动态方面讲,还是从静态方面讲,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都不太高,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负效率。这不但没有起到预期的推动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提高的作用,甚至还起到了与预期相反的推高国家助学贷款违约和拖欠率的作用。为了保证所有需要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学生都能得到国家助学贷款的资助,有必要对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予以检讨,重新设置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重新设置的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义务,要起的一种重要作用,就是提高国家助学贷款的供给效率。世界上其他一些国家,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像我国一样,也承担义务。不过,在这些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与我国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义务不同,他们承担的是提供就业信息义务、代扣利息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出具证明义务。在这些国家中,大多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只有一种,少数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的义务有两种。而且,这些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履行起来,都比较容易,不太难,费用不高,成本较低,负担不太重。国外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率高,与这些都息息相关。这些启示我们,让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义务,应当尽量少加重用人单位的负担,与提高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率紧紧挂钩,与本国的实际情况相适应。我国国家助学贷款采取的是分期定额还款方式,这种还款方式一出台,就受到了广泛的诟病。分期定额还款方式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达到规模经济的要求,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正外部性有效内在化,无法使国家助学贷款的信息不对称得到改善,无法使对国家助学贷款风险的厌恶得到克服,有强烈的变更需求。缓解国家助学贷款价格的上升,需要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对个人所得税实行全额管理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制度上的障碍已经扫清;个人所得税征收技术的进步,具备了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条件,我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采取按收入比例还款的方式具备可行性。我国税务机关的征收组织早就已经覆盖了所有大学毕业生的就业区域,税务管理信息系统经过多年的建设已经形成,税务机关基本上能够控制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风险,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成本低,税务机关不仅应当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而且应当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的方式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机构不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只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大大降低了发放国家助学贷款机构的管理成本。税务机关以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身份参与国家助学贷款的回收,用人单位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代扣代缴毕业生应当偿还的国家助学贷款。为了保障到国家鼓励的地区和岗位工作的获得了国家助学贷款资助的毕业生由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权利,用人单位应当在毕业生申请国家代替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时,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代扣代缴义务和出具证明义务,原来在国家助学贷款中承担的催收义务、告知义务、接受联系义务、代偿义务、曝光附带义务可以废止。

李艳[9](2013)在《适应性调整: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中国体制转型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以新制度主义为分析视角从产权制度、政府行为、意识形态三个方面研究中国体制转型中的适应性调整问题。从总体而言,中国的体制转型是一场大规模的制度变迁,涉及到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各个领域,由于中国体制转型的复杂性,使得转型中出现许多新制度主义理论所不能涵盖的特征,本文称其为“相机抉择性”特征,具体表现为:制度变迁主体角色适时转换;“诱致性”与“强制性”相伴而生的制度变迁方式;制度变迁路径的过渡性与适应性;意识形态的适应性调整。影响体制转型的主要因素除了行为主体的利益目标外,还包括宪法秩序、意识形态、中央放权改革、市场化进程等不断变化的制度环境以及利益集团与权力分配等因素。在中国体制转型中,产权制度、政府行为与意识形态随制度环境的变化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并呈现出规律性特点,这些构成了中国体制转型的总体画卷。其中,产权制度是重中之重。依据新制度主义的经济绩效观评价中国产权制度改革既不符合制度绩效的一般标准,也不符合中国的特殊国情。本文构建了一个包括形式绩效与实质绩效、静态绩效与动态绩效相结合的多维绩效观取代原有的仅包含经济绩效标准的单一绩效观,并以此来评价中国体制转型中的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绩效。本文通过实证分析指出,从形式绩效的动态角度而言,体制转型中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的产权制度调整均具有一定的“适应性效率”,即其各阶段的产权制度具有相对效率与动态适应性特点。但是从形式绩效的静态角度而言,还存在产权制度与外部竞争机制、内部治理结构的非耦合,以及制度供求不协调,相关制度安排配套改革不到位等问题。同时,在实质绩效方面,国有企业自改革以来其经济绩效显着,而公平绩效却存在很大不足。关于政府行为变迁,本文认为无论是中央政府行为还是地方政府行为的演化均是在自身趋利动机下根据制度环境所进行的适应性调整,只不过对二者形成约束的目标函数和面临的制度环境不完全相同。中央政府针对环境变化而进行的适应性调整主要体现在其放权行为(包括行政性放权、经济性放权、财政分权、政治放权)中。中央政府的放权行为与我国各个阶段的经济制度相适应,其放权进程主要受制于当时的宏观经济制度框架与官方意识形态。总体而言,中央政府的放权行为呈现出中央政府主导下市场导向性特征,通过中央政府对改革的主导性和对市场化的适应,使得中国形成了一种政治上相对集中与经济上相对自主的独特的政治经济结构。本文从苏南模式和温州模式中政府演化规律推导出地方政府行为调整的一般性轨迹,即地方政府行为经历从“直接介入”到“间接推动”再到“外围提供服务”三个阶段的转变。“直接介入”阶段的政府行为特点主要表现为直接介入、大包大揽和很强的资源动员、支配能力,政府行为影响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并主导企业的经济行为。“间接推动”阶段的政府行为特点与“直接接入”阶段大包大揽的政府有很大不同,政府由于客观制度环境而“被动”地从“主导者”转向“推动者”。政府充当“企业经纪人”角色,即政府通过各种方式主动将企业推向市场,政府从对企业的具体经济管理角色中退出。“外围提供服务”阶段的政府,由于政府与企业间关系由政府经济人、企业经纪人转为政府与企业间的互助或互惠关系,这时的政府不再对企业直接管理和经营,而是致力于营造本地区更好的市场环境、加强对企业的宏观指导。地方政府行为特点的演化是地方政府根据制度环境所进行的适应性调整的结果,影响地方政府行为调整的环境因素主要包括市场化进程、宏观制度环境与微观制度环境、政策环境、意识形态约束等。中央政府行为与地方政府行为调整的效应具有双重性,既推动又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从而形成了“政府行为悖论”,这是一种不完全等同于“诺斯悖论”的“制度性悖论”,即体制转型中的政府行为悖论更主要源于政府行为背后的制度因素,主要源于意识形态以及相关制度没有及时针对变化的经济基础及制度环境进行适应性调整。制度与行为均离不开观念的引导,在体制转型中对产权制度与政府行为构成最大约束条件的则是官方意识形态,产权制度与政府行为的调整必然伴随着官方意识形态的调整。在中国体制转型过程中,官方意识形态其实已是正式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在国家政策文件以及宪法与相关法律体系中,对个体和团体的行为选择和国家制度变迁具有刚性约束作用,因此常被作为制度环境的重要构成部分。在意识形态因素中对当前中国体制转型影响最大的是:关于计划与市场关系、所有制性质以及公有制经济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关系、分配领域的效率与公平的关系等的认识。中国体制转型中意识形态的调整呈现出官方意识形态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并行、意识形态与其他制度安排及制度环境的双向适应性、稳定性与灵活性相统一、渗透着实践理性的实用主义等特征。同时,体制转型中意识形态的影响效应呈从中心到边际递减趋势。并且,地方政府不同的意识形态偏好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本地区经济发展路径和经济模式,如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的形成很大原因在于地方政府的意识形态差异。在肯定意识形态与观念调整的积极作用的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其滞后性的一面,如导致对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认知时滞、发明时滞与启动时滞;无法解释产权制度变迁与分配制度变迁中的现实问题;也没有针对市场经济建立起对寻利行为合理规约的意识形态,以至于无法发挥其淡化机会主义行为的功能。还体现为传统文化与价值观念与市场经济不协调,等等。中国体制转型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主要源于产权制度、政府行为与意识形态上的适应性调整。但是,我们也要应充分认识到,在这三大领域的调整中还存在很多问题,有些问题甚至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改革的绩效与进程。适应性调整的未来趋向首先要解决这些问题。在企业产权制度上,就是要通过一系列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在深化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上,继续完善企业治理结构,并健全外部竞争机制;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与市场目标;健全与完善其他相关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在政府行为上,就是要通过相关制度的完善与健全来正确处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通过转变政府行为理念、构建公共财政体制并改革政府绩效评估标准来促使公共服务型政府的建立;通过完善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来约束地方政府行为悖论;在意识形态与观念上,就是要一方面根据主导性与包容性并存;继承性与创新性兼顾;适应性与灵活性;有效性与实用性等原则继续发展与完善主流意识形态,另一方面还需要着力于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化基础和价值观念体系,以更好地指导与规范人们的市场行为。总之,中国的体制转型向纵深处发展必须重点解决两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深入进行相关配套制度的改革,最主要的是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的配套改革;另一个是继续推进意识形态与观念的适时调整,使之既能很好地对转型成果作出合理说明,又能成为体制继续进行适应性调整的指南。

邹向阳[10](2012)在《中国城市居住用地价格形成机制研究》文中认为本文主要研究在我国特定制度环境中,土地市场、住宅实物市场和房地产资产市场如何互动形成城市居住用地价格。论文结构安排如下:引言和第1章是论文的方法论和理论基础;第2章是价格形成机制的总体框架;第3章从实物经济的住宅市场与土地市场互动角度研究地价的形成;第4章从虚拟经济的房地产市场与资本市场互动角度研究地价的形成及价格、价值偏离现象;第5章分析前文暂时忽略的制度因素对地价的影响;最后是结论。论文的主要观点如下:(1)在完整住宅市场模型中,由于影响地价、房价的模型外生变量众多,用它做定量分析时,模型形式和外生变量选择的主观性影响不容忽视。(2)地价和房价的因果关系主要受土市和房市关系、态势、结构及价格弹性的影响。(3)城市土地市场和住宅市场密不可分,土地数量、价格和住宅数量、价格,在其他外生变量给定的情况下,在两市中同时被决定。(4)土地部门和住宅部门是典型的纵向市场关系,住宅价格、住宅需求弹性、土地供给弹性、市场结构及其他投入对土地价格有影响。(5)现代经济中的房地产资产价格,与货币、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都息息相关。(6)在我国基本土地制度下,政府作为国有土地所有权代表和社会经济管理者,对房地产价格影响途径更多、力度更大。(7)土地征用价格和出让价格悬殊,除了取得成本、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各项税费、征地面积和出让面积差异等技术因素外,两类土地的不同产权权能构成要求的权益不同是重要原因。

二、最好的经济人善用资本市场(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最好的经济人善用资本市场(论文提纲范文)

(1)共享金融的伦理反思(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选题背景、理论意义、实用价值
        一、选题背景
        二、共享金融伦理意义
        三、共享金融伦理研究的必要性
    第二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与发展趋势
        一、国外研究现状
        二、国内研究现状
        三、综合评述
        四、共享金融的发展趋势
    第三节 研究目标、内容与研究思路
        一、研究目的和内容
        二、研究思路
    第四节 研究方法、重难点及创新
        一、研究方法
        二、研究难点
        三、创新之处
第二章 金融历史演变中的共享
    第一节 世界与中国金融历史演变中的共享
        一、世界金融演变逻辑中的共享
        二、中国金融历史演变中的共享
    第二节 共享金融现代性演绎
        一、当代金融的模式转型创新
        二、共享金融的形成与发展
        三、共享金融内在逻辑
    第三节 共享金融对人类历史时间的延续
        一、共享属性对人类未来时间价值的发现
        二、金融创新对人类自然进化时间的突破
第三章 共享金融的伦理本质
    第一节 共享金融价值目标
        一、共享金融的共享性目标要求
        二、共享金融契约的共享性
    第二节 共享金融的经济正义属性
        一、共享金融的分配正义要求
        二、共享金融对经济发展有益推动
    第三节 共享金融的责权意识
        一、责权意识对金融不确定性的抑制
        二、信用契约对共享责权意识的巩固
第四章 共享金融的伦理悖论
    第一节 共享金融的目标悖论
        一、历史发展过程中共享目标的偏离
        二、金融资本的垄断导致共享目标扭曲
        三、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下共享大众性目标的异化
        四、信息不对称导致共享目标失衡
    第二节 共享金融的公正悖论
        一、金融资本对共享金融公正的破坏
        二、金融资源的不均衡对共享金融公正的破坏
        三、风险转移不平等对共享金融公正的破坏
    第三节 共享金融的权利悖论
        一、金融资本秉性对共享权利的剥夺
        二、金融资本权力造成的共享失权现象
第五章 共享金融伦理悖论的成因及解决
    第一节 马克思资本批判理论看共享金融的伦理悖论
        一、马克思对借贷资本不公正性的批判
        二、马克思对信用与虚拟资本异化的批判
        三、马克思资本批判对共享金融发展启示
    第二节 我国共享金融发展中的伦理问题分析
        一、共享金融市场中自律体系的不完善
        二、共享金融政府监管的不严格
        三、共享金融平台建设的制度缺失
    第三节 共享金融伦理悖论的解决
        一、金融市场自律体系对共享性的维护
        二、政府权力与执行力对公正性的确保
        三、经济金融制度设计对正义性的呼唤
第六章 中国共享金融伦理目标的实现
    第一节 中国共享金融发展正当性追问
        一、共享金融对中国金融市场伦理价值观的传承
        二、共享发展与大众需求的正当性
        三、共享金融发展的中国化道路
    第二节 中国共享金融发展的哲学追问
        一、人类追求自由意志的定在——共享金融
        二、共享视域下金融的哲学人文发展理念
        三、共享金融经济理性与道德理性的融合反思
    第三节 中国共享金融发展的理念探索
        一、共享金融政策的道德哲学回归
        二、共享金融发展的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导向
        三、共享金融伦理情操呼唤
    第四节 共享金融发展下利益共同体向命运共同体的跨越
参考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2)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缩略语表
立法表
案例表
绪论
    一、选题背景
    二、研究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论文框架
第一章 利益冲突的成因:利益主体与诉求多元化
    第一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内涵的阐释
        一、利益的内涵阐释
        二、法律维度的利益阐释
        三、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冲突阐释
        四、破产重整中的利益平衡阐释
    第二节 破产重整利益冲突的案例剖析
        一、A企业的破产概况
        二、债务人的利益诉求
        三、债权人的利益诉求
        四、其他主体的利益诉求
        五、法院的审慎态度
        六、地方政府的积极介入
        七、破产管理人的能动性不足
    第三节 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的类型解析
        一、债务人财产供给的不足产生无序分配
        二、公权力介入时的重整程序控制权争夺
        三、利益相关者多样化造成利益位阶不清
    本章小结
第二章 利益平衡的价值:社会结构中重整功能实现
    第一节 社会群体行为导向维度功能
        一、私权意识回归
        二、商业风险分配
        三、实质正义实现
    第二节 重整文化构建维度功能
        一、拯救文化对传统债文化的替代
        二、公共本位对私利本位的替代
    第三节 社会经济发展维度功能
        一、宏观经济政策落实
        二、优化资源配置方式
    本章小结
第三章 利益平衡的基础:财产保值增值与有序分配
    第一节 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的实现
        一、规则设计实现债务人财产保值
        二、继续经营实现债务人财产增值
        三、重整成功实现债务人财产溢价
    第二节 债务人财产分配的受益主体
        一、债务人企业的债权人
        二、债务人企业的出资人
    第三节 债务人财产主体间的有序分配
        一、债务人财产清算价值:归属重整完成前债权人
        二、债务人财产重整溢价: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三、债务人企业隐性资产:归属重整后出资人
        四、企业重整后经营收益:归属出资人与重整后债权人
    本章小结
第四章 利益平衡的保障:权力的正确行使
    第一节 正确介入的行政权:辅助重整成功
        一、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惯性
        二、行政权过度介入的成因
        三、行政权正确介入的尺度
        四、行政权正确介入的样态
    第二节 克服审慎态度的审判权:主导重整程序
        一、审判权审慎态度的剖析
        二、重整程序审判权主导实现
    第三节 市场化履职激励的管理人:完成重整事务
        一、管理人履职评价体系不完备
        二、不完备评价体系的表现形式
        三、管理人履职评价方式的转变
        四、市场化评价标准激励管理人
    本章小结
第五章 利益平衡的路径:利益位阶下的权益保障
    第一节 破产重整的利益位阶
        一、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内容
        二、破产重整中利益位阶的重配
    第二节 利益位阶重配下权益保障弱化
        一、实践维度维护公共利益难
        二、规范维度排斥利益群体参与
        三、观念维度个体利益保护僵化
    第三节 特殊主体权益保障的路径探索
        一、金融债权利益保障探索
        二、和解式重整群体利益保障探索
        三、其他主体权益保障探索
    本章小结
结论
参考文献
作者简介及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后记

(3)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研究背景
    1.2 研究意义
    1.3 核心概念界定
    1.4 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2章 文献综述
    2.1 文献特征
    2.2 国内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2.3 国外教育税收相关研究
    2.4 文献评述
    2.5 本章小结
第3章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基础
    3.1 教育税收制度理论分析框架
    3.2 教育税收经济学理论
    3.3 教育税收法理基础
    3.4 本章小结
第4章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的现状分析
    4.1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沿革
    4.2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现存问题
    4.3 我国教育税收制度问题根源剖析
    4.4 本章小结
第5章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与启示
    5.1 国外教育税制度实践
    5.2 国外税收优惠制度实践
    5.3 国外教育税收制度研究启示
    5.4 本章小结
第6章 我国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设计
    6.1 教育税开征的基本原则
    6.2 教育税的税收要素界定
    6.3 教育税的税收优惠设置
    6.4 教育税与财政支出的关系
    6.5 本章小结
第7章 实证分析: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政策有效性验证
    7.1 模拟实证:教育税财政充足性定量分析
    7.2 检验实证:教育税收对教育资源分配影响分析
    7.3 本章小结
第8章 研究结论与建议
    8.1 研究结论
    8.2 政策建议
    8.3 研究展望
参考文献
在读期间科研成果
后记

(4)高管权力对公司送转股政策的影响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导论
    一、研究背景与研究意义
    二、核心概念界定
    三、研究内容与研究框架
第一章 文献综述与制度背景
    第一节 国内外文献综述
        一、送转股政策动因与效应研究
        二、高管权力与效应研究
        三、第二类代理问题与企业分配政策研究
    第二节 高管权力与送转股政策制度背景及现状分析
        一、送转股政策制度背景
        二、送转股政策与高管权力现状
    本章小结
第二章 高管权力与送转股研究的理论基础
    第一节 高管权力理论
        一、高管权力的来源:不完全契约中的契约剩余权力
        二、基于委托代理理论的高管所有权权力
        三、基于公司治理理论的高管组织权权力
        四、基于管理租金理论与人力资源理论的高管个人能力权力
    第二节 送转股政策理论
        一、基于马克思分配正义理论的企业送转股政策分析
        二、送转股政策相关理论阐释
        三、基于第二类代理问题的送转股政策分析
    第三节 不同权力维度下高管人性角色定位与行为驱动理论
        一、“经济人”定位下高管行为驱动:基于代理理论的解释
        二、“社会人”定位下高管行为驱动:基于乘务员理论的解释
        三、不同权力维度下高管人性角色定位
    本章小结
第三章 高管权力影响公司送转股政策的机理与路径——基于利益冲突视角的分析
    第一节 高管综合权力影响送转股政策的逻辑关系分析
        一、内部人员通过送转股政策获利的前提:二级市场的非理性定价
        二、内部人员通过送转股政策获得收益的必要条件:高管配合
        三、内部人员实现送转股政策收益的保障:高管权力
    第二节 高管权力影响送转股政策的路径分析
        一、高管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直接影响
        二、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间接影响
    本章小结
第四章 高管权力影响公司送转股政策的实证检验
    第一节 研究假设
        一、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直接影响
        二、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间接影响
        三、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股、转增股政策影响差别
    第二节 样本选取、变量定义与回归模型构建
        一、样本选取
        二、变量计量、高管权力指标体系与回归模型构建
    第三节 实证结果及分析
        一、描述性统计
        二、高管综合权力对送转股政策影响实证检验
    第四节 稳健性与内生性检验
        一、变更被解释变量计量方式
        二、变更回归模型
        三、解释变量滞后一期的工具变量内生性检验
        四、缓解样本自选择问题的PSM内生性检验
    本章小结
第五章 高管权力影响公司送转股政策的进一步讨论
    第一节 高管各维度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
        一、高管所有权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
        二、高管组织权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
        三、高管个人能力权力对送转股政策的影响
    第二节 高管权力作用下送转股政策对企业绩效影响分析
        一、高管综合权力作用下送转股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二、高管各维度权力作用下送转股政策对企业绩效的影响
    本章小结
结语
    一、研究结论
    二、政策建议
    三、本文的创新点
    四、研究不足与未来展望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科研成果

(5)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价值增长机制分析及策略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论文创新点
摘要
ABSTRACT
第1章 绪论
    1.1 研究背景及问题的提出
        1.1.1 研究背景
        1.1.2 中国大陆房地产行业发展状况
        1.1.3 现有REITs的发展状况
        1.1.4 我国REITs的发展现状
    1.2 研究目的与研究意义
        1.2.1 研究目的
        1.2.2 研究意义
    1.3 国内外研究现状述评
        1.3.1 国外学者的研究
        1.3.2 国内学者的研究
        1.3.3 相关研究现状评述
    1.4 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及研究方法
        1.4.1 主要研究内容
        1.4.2 本文的研究方法
        1.4.3 本文的创新与不足
第2章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相关理论基础
    2.1 REITS概念界定
        2.1.1 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的概念
        2.1.2 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相关概念的辨析
    2.2 REITS市场价值相关理论概述
        2.2.1 组合投资理论
        2.2.2 委托代理理论
        2.2.3 风险控制理论
    2.3 REITS价值增长的理论基础
        2.3.1 REITs的价值概述
        2.3.2 REITs价值估值方法与模型
第3章 REITS价值增长的作用机制
    3.1 内部增长
        3.1.1 租金增长
        3.1.2 租户升级
        3.1.3 物业翻新
        3.1.4 出售原物业
    3.2 外部增长
        3.2.1 收购机会
        3.2.2 新开发
    3.3 REITS价值增长的具体体现:蓝筹股REITS
        3.3.1 管理团队的绝对重要性
        3.3.2 额外的内部增长
        3.3.3 良好的物业区位优势
        3.3.4 价值创造的业绩记录
        3.3.5 资产负债表的强健程度
第4章 REITS内部增长因素实证分析
    4.1 分析方法:VAR模型
        4.1.1 建立REITs内部增长要素VAR模型
        4.1.2 方差分解概述
        4.1.3 脉冲响应函数描述
    4.2 变量选择与数据处理
        4.2.1 新加坡REITs收益率模型
        4.2.2 收益影响因素指标体系
    4.3 ADF单位根检验
    4.4 JOHANSEN协整分析
    4.5 VAR模型滞后期的选取
    4.6 VAR模型的稳定性判别
    4.7 因素方差分析
    4.8 脉冲分析
    4.9 研究结论
第5章 REITS外部增长因素的实证分析——以越秀房产信托基金为例
    5.1 REITS外部增长因素的实证分析的基本框架
    5.2 香港蓝筹REITS越秀房产信托基金增长分析
        5.2.1 越秀REITs内部增长
        5.2.2 越秀REITs外部增长
    5.3 模型设定与数据
        5.3.1 模型设定
        5.3.2 对数据的说明
    5.4 估计结果与结论
        5.4.1 估计结果
        5.4.2 结论分析
第6章 国际知名蓝筹股REITS的估值方法及绩效评价的实证分析
    6.1 蓝筹REITS股票估值因素
        6.1.1 账面资产价值
        6.1.2 净资产价值NAV
        6.1.3 REITs证券市场的整体估值和历史数据
        6.1.4 小结
    6.2 基于杜邦分析法的蓝筹股REITS绩效评价实证分析
        6.2.1 指标设计
        6.2.2 各大REITs公司ROE的实证分析
        6.2.3 启示
    6.3 基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国际知名蓝筹股REITS的绩效价值分析
        6.3.1 基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的绩效价值分析框架
        6.3.2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M)与本文的模型设定
        6.3.3 数据说明与分析
        6.3.4 实证分析与检验结论
第7章 REITS市场收益增长的策略分析
    7.1 REITS市场收益内部增长策略解析
        7.1.1 租金增长
        7.1.2 租户升级:吸引最好的租客
        7.1.3 物业翻新
        7.1.4 出售原资产
    7.2 市场收益外部增长的策略解析
        7.2.1 收购
        7.2.2 新开发
        7.2.3 扩张或再开发原有物业
        7.2.4 联合企业战略
        7.2.5 参与房地产相关的业务
    7.3 蓝筹价值增长策略:提高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及案例分析
        7.3.1 REITs公司委托代理理论
        7.3.2 REITs委托代理问题的模型分析
        7.3.3 案例分析:越秀REITs的治理结构
    7.4 REITS发展的相关政策建议
        7.4.1 .为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的实施运作创造必要的宏观环境
        7.4.2 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风险防范体系
        7.4.3 完善REITs理论研究、重视人才培养
参考文献
附原始数据表
后记

(6)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来源与研究目的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意义
    四、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
    五、研究创新与研究不足
第一章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理论基础及分析
    第一节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之涵义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法经济学相关理论
        一、法律制度供求理论
        二、法律制度成本收益理论
        三、法律制度均衡理论
        四、制度变迁理论
    第三节 法经济学相关理论在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中的应用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分析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三、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路径依赖
第二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及趋势
    第一节 我国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一、第一阶段:一元金融监管时期(1949—1979年)
        二、第二阶段:初级综合化经营监管时期(1980—1992年)
        三、第三阶段:分业经营监管时期(1993—2000年)
        四、第四阶段:综合化经营监管探索时期(2001年至今)
    第二节 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进路考察
        一、美、英、日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
        二、发达国家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历史检视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与趋势
        一、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动力
        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变迁趋势
第三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现状及风险特征分析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的必然性
        一、利率市场化改革外在驱动
        二、市场竞争倒逼转型升级
        三、科学技术发展提供支撑
        四、金融监管环境提供条件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的实现路径
        一、内部路径:业务综合化
        二、外部路径:金融集团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的风险特征分析
        一、业务跨部门跨产品跨市场
        二、交易结构复杂监管难度高
        三、规避监管弱化调控效率
        四、金融创新日新月异
第四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求及非均衡分析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需求分析
        一、监管当局:确保金融安全与提高金融效率
        二、商业银行:防范经营风险与提高经营效率
        三、金融消费者:综合金融服务与权益保护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主体及组织架构
        一、供给主体:一委一行两会
        二、基本框架:分业监管供给体制
        三、协调方案:监管联席会议机制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供给的具体维度
        一、市场准入监管制度供给
        二、资本充足监管制度供给
        三、风险暴露监管制度供给
        四、信息透明度监督制度供给
    第四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非均衡分析
        一、综合化现实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二、金融创新与规则监管非均衡
        三、跨业经营与分业监管非均衡
        四、系统风险与宏观审慎监管非均衡
        五、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制度供给非均衡
第五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及实证检验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收益分析
        一、监管制度的收益分析
        二、监管制度的成本分析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收益的实证检验
        一、研究指标
        二、样本选择及期间
        三、模型设定
        四、实证结果分析
        五、稳健性检验
        六、结论及启示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成本的实证检验
        一、模型设定
        二、样本选取
        三、实证结果分析
        四、结论及启示
第六章 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之域外借鉴
    第一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宏观审慎体系
        一、新型伞式的美国监管体系
        二、一线多头的日本监管体系
        三、宏观审慎监管体系之中国借鉴
    第二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原则导向
        一、美国的规则导向监管
        二、英国的原则导向监管
        三、原则导向监管之中国借鉴
    第三节 综合化经营监管之消费者保护
        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二、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之监管
        三、金融消费者保护之中国借鉴
第七章 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的完善
    第一节 原则导向监管之转型
        一、加快综合化经营监管的原则导向转型
        二、实现综合化经营监管的监管工具优化
    第二节 宏观审慎监管架构之优化
        一、引入成本收益理念
        二、健全机构协调机制
        三、建立风险预警机制
    第三节 监管规范体系之健全
        一、完善综合化业务监管规范体系
        二、创制金融控股集团监管规范体系
    第四节 金融消费者保护监管体系之构建
        一、确立消费者保护目标
        二、设立独立的保护机构
        三、实现保护机制多元化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攻读学位期间的科研成果

(7)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引言
    一、选题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三、研究方法
    四、本文框架
第一章 改制公司及其权利配置的特点与成因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界定
        一、国企改革历程考察基础上的改制公司界定
        二、改制公司的主要特征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类型化分析
        一、独特的改制公司权利配置
        二、类型化分析
    第三节 基于产权效率的原因分析
        一、国有企业产权模糊
        二、国企改制与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经济逻辑
第二章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分析框架
    第一节 理论视角的选择
        一、私法自治与国家强制
        二、法经济学理论框架
    第二节 改制公司权利配置的效力判定
        一、现有理论的介绍与评析
        二、改制公司权利配置效力判定的路径建构
第三章 改制公司的强制性权利配置
    第一节 改制公司的股权结构问题
        一、改制公司独特股权结构的由来与争议
        二、改制公司股权结构的形成机理与治理效率
        三、对未来国企改革的启示
    第二节 改制公司激励股的设置
        一、改制公司激励股设置现状与制度绩效
        二、激励股设置的理论基础与权利构造
        三、对未来改革的启示
    第三节 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法律规制
        一、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规制困境
        二、改制类民办非企业法人的产权效率
        三、基于制度选择的规制重构
第四章 改制公司的自治性权利配置
    第一节 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一、改制公司对股权转让自由的限制
        二、司法裁判的困惑与理论上的争议
        三、改制公司转股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第二节 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一、改制公司表决权的特殊配置
        二、实践与理论上的争议
        三、改制公司股东表决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第三节 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解析
        一、改制公司对特定股东群体知情权的剥夺
        二、改制公司股东知情权配置的效力判定
        三、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法律限制与公司自治
    第四节 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效力解析
        一、改制公司机关创设与职权重新配置的争议
        二、功能主义视角下的公司机关设置
        三、公司机关职权配置的效力探讨
第五章 改制公司的治理路径
    第一节 改制公司治理的路径依赖
        一、党政权力运行机制的延续
        二、单位制度的深远影响
        三、“产权残缺”现象的普遍存在
    第二节 制度建构
        一、丰富商事主体的制度供给
        二、拓展公司的自治空间
        三、商事裁判独立与商事裁判理念确立
结语
参考文献
致谢

(8)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ABSTRACT
第1章 导论
    1.1 问题提出和研究意义
        1.1.1 问题提出
        1.1.2 研究意义
    1.2 文献综述
        1.2.1 国外的研究
        1.2.2 国内的研究
    1.3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1.3.1 研究思路
        1.3.2 研究方法
    1.4 主要创新与主要不足
        1.4.1 主要创新
        1.4.2 主要不足
第2章 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演进及用人单位的义务
    2.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演进
        2.1.1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强制性变迁
        2.1.2 国家助学贷款制度发展的过程
    2.2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具体内容
        2.2.1 催收义务
        2.2.2 告知义务
        2.2.3 接受联系义务
        2.2.4 代偿义务
        2.2.5 曝光附带义务
第3章 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效率分析
    3.1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变迁的现象
        3.1.1 路径依赖
        3.1.2 连锁效应
        3.1.3 时滞
    3.2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静态效率分析
        3.2.1 普适性分析
        3.2.2 制度设计合理性分析
        3.2.3 制度实施机制分析
        3.2.4 其他相关制度安排促使制度履行完善程度分析
    3.3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动态效率分析
        3.3.1 动态效率表现
        3.3.2 动态效率成因
第4章 部分国家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4.1 用人单位在分期定额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4.1.1 日本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1.2 韩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1.3 印度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2 用人单位在按收入比例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4.2.1 泰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2.2 匈牙利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2.3 南非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3 用人单位在混合还款方式的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4.3.1 美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3.2 英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3.3 澳大利亚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3.4 加纳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
    4.4 部分国家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义务的经验
        4.4.1 用人单位义务的特点
        4.4.2 用人单位义务的启示
第5章 重构用人单位在我国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
    5.1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的选择
        5.1.1 还款方式的优缺点
        5.1.2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无法获得潜在的利益
        5.1.3 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方式选择的有关方案
        5.1.4 国家助学贷款应当选择的还款方式
    5.2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的选择
        5.2.1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
        5.2.2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选择的有关方案
        5.2.3 国家助学贷款回收机构方案的分析
        5.2.4 税务机关参与国家助学贷款回收的方式
    5.3 国家助学贷款中用人单位的义务新设想
        5.3.1 承担代扣代缴义务
        5.3.2 不承担现有的五项义务
        5.3.3 承担出具证明义务
第6章 结论与建议
    6.1 结论
    6.2 建议
        6.2.1 政策建议
        6.2.2 建议实施
参考文献
攻博期间发表的科研成果
后记

(9)适应性调整: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中国体制转型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Abstract
目录
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的提出及研究意义
        一、问题的提出
        二、研究意义
    第二节 核心概念与主要研究内容
        一、核心概念
        二、主要研究内容
    第三节 理论创新与研究方法
        一、理论创新
        二、研究方法
    第四节 论文写作思路与基本框架
第二章 文献综述
    第一节 关于体制转型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关于体制转型的研究
        二、国内关于体制转型的研究
        三、对已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第二节 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在中国应用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学者对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
        二、国内学者对新制度主义制度变迁理论的研究与应用
        三、对已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第三节 新制度主义产权理论在中国应用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学者对新制度主义产权理论的研究
        二、国内学者对新制度产权理论的研究与应用
        三、对已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第四节 新制度主义国家理论在中国应用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学者对新制度主义国家理论的研究
        二、国内学者对新制度主义国家理论的研究与应用
        三、对已有研究的简要评述
    第五节 新制度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在中国应用的文献综述
        一、国外学者对新制度主义意识形态的理论研究
        二、国内学者对新制度主义意识形态的研究与应用
第三章 制度、行为与意识形态
    第一节 制度与制度变迁
        一、制度
        二、制度变迁
    第二节 产权、企业产权制度与产权制度绩效
        一、产权与产权形式
        二、产权制度与企业产权制度
        三、产权制度绩效
    第三节 行为者及其利益
        一、企业行为及其利益目标
        二、中央政府行为及其利益目标
        三、地方政府行为及其利益目标
    第四节 意识形态与传统文化观念
        一、意识形态
        二、传统文化观念
第四章 中国体制转型的基本特征与主要影响因素
    第一节 中国体制转型的基本特征
        一、制度变迁主体的适时转换
        二、诱致性与强制性相伴的制度变迁方式
        三、制度变迁路径的过渡性与适应性
        四、意识形态的适应性调整
    第二节 中国体制转型的主要影响因素
        一、制度环境
        二、利益集团与权力分配
第五章 体制转型中产权制度的适应性调整
    第一节 产权制度的外适应力:制度效率的相对性与适应性
        一、制度外适应力的含义
        二、国有企业产权制度适应性调整
        三、民营企业产权制度适应性调整
    第二节 产权制度的内适应力不足:制度的非耦合与非协调
        一、产权改革、外部竞争机制、内部治理机制三者之间的非耦合
        二、制度供求不协调,相关制度安排配套改革不到位
    第三节 产权制度的实质绩效不足:国企改革中的“效率与公平”目标失衡
        一、国有企业的双重属性与双重目标
        二、国有效率目标与公平目标的失衡
第六章 体制转型中政府行为的适应性调整
    第一节 体制转型中中央政府行为的适应性调整
        一、中央政府放权行为的主要内容
        二、中央放权行为中的适应性调整
    第二节 体制转型中地方政府行为的适应性调整:以苏南模式与温州模式为例
        一、苏南模式强制性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行为
        二、温州模式诱致性制度变迁中的政府行为
        三、地方政府行为调整的适应性特征
    第三节 政府行为调整中的“制度性悖论”
        一、“诺斯悖论”及其适用性分析
        二、中央政府行为悖论及原因分析
        三、地方政府行为悖论及制度性因素
第七章 体制转型中意识形态的适应性调整
    第一节 体制转型中官方意识形态调整轨迹
        一、改革方向和改革目标的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过程
        二、关于“所有制”与“国有企业”观念的转变
        三、“效率与公平”的分配观念的变迁
    第二节 体制转型中意识形态调整的特征
        一、官方意识形态与传统文化价值观念并行
        二、意识形态与其他制度安排及制度环境的双向适应性
        三、稳定性与灵活性统一
        四、渗透着实践理性的实用主义特征
    第三节 体制转型中意识形态调整的层级性与区域性差异
        一、意识形态调整的层级性差异
        二、意识形态调整中的区域性差异
    第四节 意识形态与观念调整中的“非适应性”问题
        一、意识形态调整滞后
        二、传统文化、价值观念与市场经济不协调
第八章 中国体制转型中的适应性调整趋向
    第一节 企业产权制度的适应性调整趋向
        一、继续深入推进产权制度改革
        二、完善企业内部治理机制
        三、健全外部竞争机制,培育充分竞争的产品市场与要素市场
        四、合理确定国有企业的社会目标与市场目标,以实现其公平绩效与经济绩效的均衡发展
        五、健全与完善其他相关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的配套改革
    第二节 政府行为的适应性调整趋向
        一、正确处理中央政府、地方政府、企业之间的关系
        二、政府行为目标由“经济建设型”向“公共服务型”转变
        三、完善地方政府权力制衡机制
    第三节 意识形态的适应性调整趋向
        一、继续发展与完善主流意识形态
        二、构建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文化基础和价值观念体系
第九章 结论
参考文献
    一、着作部分
    二、论文部分
    三、外文文献
致谢
个人简历

(10)中国城市居住用地价格形成机制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提要
中文摘要
Abstract
引言
    1. 问题的提出
    2. 结构安排和主要内容
    3. 研究方法
    4. 创新与不足
第1章 理论基础和文献综述
    1.1 理论基础
        1.1.1 均衡价格理论
        1.1.2 非均衡价格理论
    1.2 文献综述
        1.2.1 古典学派的地租地价观点
        1.2.2 马克思主义的地租地价观点
        1.2.3 新古典经济学的城市地价形成观点
        1.2.4 国内的研究状况
    1.3 概念框架
        1.3.1 城市土地的性质
        1.3.2 基本概念
第2章 城市住宅地价的形成机制——一个框架
    2.1 地价与房价因果关系研究及其启示
        2.1.1 房价决定地价的观点
        2.1.2 地价影响房价的观点
        2.1.3 规划管制下的房价和地价因果关系
        2.1.4 对住宅地价形成机制研究的启示
    2.2 完整住宅市场模型
        2.2.1 波特潘完整住宅市场模型的分析框架
        2.2.2 完整住宅市场模型中的地价决定
    2.3 中国房地产市场的特点
        2.3.1 国家垄断城市土地一级市场供给
        2.3.2 开发商制度下形成寡头垄断市场结构
        2.3.3 成长型市场环境
    2.4 中国房地产市场主体的行为分析
        2.4.1 房地产企业行为
        2.4.2 居民个人行为
        2.4.3 政府行为
第3章 土地市场、住宅市场联动与地价形成
    3.1 土地市场和住宅市场联动模型
        3.1.1 模型的结构框架
        3.1.2 模型的内生变量和外生变量
        3.1.3 联立方程
    3.2 住宅市场影响地价的比较静态分析
        3.2.1 住宅需求变动对地价的影响
        3.2.2 住宅供给变动对地价的影响
    3.3 土地市场、住宅市场纵向市场关系与地价
        3.3.1 住宅生产过程中的纵向市场关系
        3.3.2 纵向市场关系中的市场结构与地价
        3.3.3 纵向市场关系中的弹性与地价
第4章 房地产虚拟化与价格形成
    4.1 房地产虚拟化与定价模式
        4.1.1 房地产虚拟化及其原因
        4.1.2 房地产的资产化定价
    4.2 房地产资产价格的形成机理
        4.2.1 经典资产定价模型概述
        4.2.2 流动性对房地资产价格的传导机制
        4.2.3 房地产资产价格形成的宏观模型
    4.3 银行信贷与房地产价格
        4.3.1 信贷与房地产价格的关系——文献回顾
        4.3.2 银行信贷与我国房地产供给
        4.3.3 银行信贷与我国房地产需求
    4.4 房地产价格与价值的背离——泡沫的形成
        4.4.1 房地产泡沫的含义、形成条件和判断性指标
        4.4.2 几个房地产泡沫形成的解释模型
        4.4.3 上世纪 80 年代末日本的资产泡沫
        4.4.4 本世纪初美国的次贷危机
第5章 中国的土地制度与地价形成
    5.1 地价形成的制度背景:基本土地制度和“土地财政”
        5.1.1 现行的基本土地制度
        5.1.2 当前的“土地财政”
        5.1.3 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5.2 产权制度与地价
        5.2.1 我国土地产权束的构成
        5.2.2 权能结构对地价的影响:土地征用价格和土地出让价格
        5.2.3 土地使用权年限对地价的影响
    5.3 土地供给制度与地价
        5.3.1 我国现行的城市土地供给制度
        5.3.2 土地储备对地价的影响
    5.4 规划、税收与地价
        5.4.1 城市规划对土地价格的影响
        5.4.2 税收对房地产价格的影响
结论
参考文献
攻读博士期间发表的学术成果

四、最好的经济人善用资本市场(论文参考文献)

  • [1]共享金融的伦理反思[D]. 马津润. 上海财经大学, 2020(04)
  • [2]企业破产重整中利益冲突与平衡的问题研究[D]. 梁伟. 吉林大学, 2019(02)
  • [3]基于可持续供给的教育税收制度研究[D]. 冯骁. 中央财经大学, 2019(01)
  • [4]高管权力对公司送转股政策的影响研究[D]. 赵鑫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9(02)
  • [5]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的价值增长机制分析及策略研究[D]. 王皖君. 武汉大学, 2018(03)
  • [6]我国商业银行综合化经营监管制度研究 ——基于法经济学的视角[D]. 李仲林. 西南政法大学, 2018(02)
  • [7]改制公司权利配置问题研究[D]. 赵俊岭. 南京大学, 2016(06)
  • [8]用人单位在国家助学贷款中的义务研究 ——以制度经济学为视角[D]. 刘新林. 武汉大学, 2016(06)
  • [9]适应性调整:新制度主义视角下的中国体制转型研究[D]. 李艳. 南开大学, 2013(07)
  • [10]中国城市居住用地价格形成机制研究[D]. 邹向阳. 吉林大学, 20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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