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正确处理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规模经营的关系——青浦区土地流转的实践(论文文献综述)
邢伟[1](2020)在《“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当前,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中普遍存在以下问题:集体资产股权流转过程中权利边界模糊、交叉,影响部分权能实现;所有权缺位、虚化、弱化,行使主体不明确,造成集体资产流失;部分权能流转范围受限,流转市场不完整,有偿退出难,抵押担保难;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财产性权能流动性低,财产性权益难以充分实现,与改革目标相违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范围不明,行权主体缺位,管理机制不畅,导致合作制性质不明,股份制作用发挥不畅;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缺失,公益性功能发挥不充分,存在管理空白。以上这些问题在不同地区不同程度普遍存在,严重制约着改革进程,阻碍着产权各要素权能的充分实现,影响着农村发展效果和治理效能。本文共分八个部分,第一部分导论,重点阐释本文选题背景与意义、理论综述、研究框架与内容、研究方法以及创新点与不足。第二部分“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以农村集体所有制为基础,论述农村所有权、承包权(资格权)、经营权(使用权)、经营性资源资产产权、公益性资源资产产权等相关概念,结合建国后各个时期农村产权制度过程进行深入剖析。第三部分“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依托河北省部分地区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现状,结合全国各地改革情况,深入剖析产权制度改革中存在的现实困境与问题。第四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探索建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分别负责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公益性资源资产和经营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权能。第五部分“‘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构建与新时代乡村治理模式相适应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第六部分“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用法经济学方法对“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进行全面剖析。第七部分“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以期实现细化各项权能、明晰产权归属、严格产权保护、顺畅产权流转目标。第八部分“结论”,回答了在导论部分提出的、本文致力于研究和解决的问题。本文在研究过程中,注重以土地为主要内容的农村所有资源资产进行了系统梳理,根据不同资源资产的形态、功能、使用方式以及产权构成、行权模式,将其划分为承包地、宅基地、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和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四种类型。在坚持农村集体制度不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底线不变、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固定不变基础上,剥离土地承包权、宅基地资格权、经营性资源资产股东权、公益性资源资产管理权中所包含的身份性权能,在分权基础上将包含身份属性的权能(成员权)统一归位于所有权,形成所有权权利组织体,即“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根据不同资源资产性质及其权能构成,分别搭建由不同成员组成的“农村承包权人集体”“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和“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分别行使农村承包地、宅基地、经营性资源资产和公益性资源资产的所有权权能和身份权权能。以此为基础,重新构建“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在农村集体所有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转换过程中,严把“目标层+准则层+决策层”三大环节,统筹宏观设计与微观运行,找寻出一条可以最大限度明晰产权界限、充分发挥产权权能、实现要素市场化配置的运行体系,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提升农业农村现代化的乡村治理效能。
李东轩,刘平养[2](2020)在《三权分置改革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认知及其行为响应——以上海市青浦区为例》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是现阶段我国农地产权制度的重大创新,其政策逻辑是通过农地产权的细化和明晰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以推动农业转型发展。但是三权分置能否改善人们对土地产权的长期、安全、稳定的预期,改变经营主体的行为方式,依然有待实践的检验。以新型经营主体对政策的认知为切入点,以三权分置实践较早的上海市青浦区为典型案例,在问卷调查和实地访谈的基础上,基于"三权分置改革—主体认知—行为响应"的政策传导机制,应用结构方程模型,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认知程度对其规模经营行为、长期投入行为和向环境友好型农业转型等行为的影响。结果显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三权分置政策的认知对其三大类生产经营行为的转变均存在显着影响;并且认知程度越深,其实践农业生产方式转型的可能性越大。需要进一步完善配套制度建设、加强三权分置政策的宣传和解释力度,提升农业从业者人力资本水平,为农业转型升级提供内生动力。
李海霞[3](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程秀建[4](2019)在《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作为财产权领域最根本的制度设计,各国都对土地制度作出了基于历史与国情的独特安排。我国独有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既牵引着农村,又联结着城市,具有独特的制度品格。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系的建成与完善,作为稀缺土地资源的宅基地的资产功能日益显现。建构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忽视了其经济属性,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与农民缺乏必要的财产性收入来源的矛盾凸显,严重制约了农村、农民的发展。放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通过市场配置宅基地资源已成当下改革的必然进路。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在乡村振兴战略布局下,提出探索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改革。我国现行法上并无有关宅基地“资格权”的表述,为寻求中央政策文件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丰富内涵在法律上的妥善表达与实现,需要在我国现行法体系下,以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文件为目标导向,结合实践反馈的经验,建构“三权分置”下的宅基地使用权法权结构。本文分为三个模块,七章内容。全文以第四章关于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解读为联结,围绕坚持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这一主线展开论证。第一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通过对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及演化溯源,系统地梳理了70余年来我国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迁历史。建国初期,在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指导下,新中国开展了人民公社化运动以及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为配合重工业优先发展的国策,通过农业、农村向工业、城市提供原始积累。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与户籍制度双重管制下的城乡二元治理方式将农民牢牢地束缚在土地之上。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承载着诸如居住、社会保障、财产、社会控制等复杂的功能。立基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之上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在特定历史背景及社会环境下形成的宅基地使用权,拥有不同于传统大陆法系一般用益物权的独特秉性:在宅基地产权制度上,“两权分离”基础上形成“一宅两制”;在宅基地利用制度上,行政配置主导与市场配置辅助的双轨配置;在宅基地分配制度上,居住保障基础上构建了一户一宅、无偿分配、永久使用;在宅基地流转制度上,严格限制流转。正是由于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生成的复杂历史背景与承载的多重功能,决定了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在农村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改革的难度。第二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已初步建立起较为完备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构建于计划经济体系下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经部分完成其历史使命,并因逐渐固化成型的宅基地利用格局在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中的重要的作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得以延续至今。但是,“权能残缺”的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已不能因应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甚至成为扼制农村振兴、阻碍农业发展、影响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因素。实践中,宅基地利用效率低下、隐形流转的屡禁不止以及涉宅基地使用权交易的纠纷叠增,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面临重重困境,表现为既不能适应新型城镇化战略发展要求,又无法达致满足农村居民对美好生活追求的目标,且有逐步走向管理失控的风险。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其一,时代的变迁。“后乡土社会”下农村社区封闭性与人口非流转性已打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所依托的“乡土社会”生活图景发生变迁。其二,功能的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此消彼长之间,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负载的居住及保障功能在市场经济冲击下逐渐减弱。其三,制度的供给。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由于立法价值偏差以及成文法的滞后性,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落后。第三章为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于经济效益的要求,当代民法制度催生了对效率的追求。从“所有”到“利用”的物权观念发展,要求实现“物尽其用、物尽其利”。缺乏处分权能的宅基地使用权使得宅基地及农民房屋成为农民手中的“死产”。新型城镇化发展方略下,以乡村为面向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对既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作出转变,应当更注重农民需要什么,而不是农民可以继续做什么。事实上,作为农民拥有的重要财产性权利,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助于农民实现财产性收入的实质增加。因此,推进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对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缓解城乡建设用地供需矛盾以及提高宅基地利用效率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随着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人地捆绑”的松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引发了制度功能的转变,放活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具备了实践可能性。虽然在理论上对于放活流转仍村争议,但多数学者已经提出,不宜将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身份限制与宅基地使用权本身的物权属性予以混淆。严格限制农户处分宅基地的做法无异于是将所有的农民都视为“禁治产人”,与现代法律的“理性人”假设不相符。自2005年起,国家在天津等地先后开展了两轮的宅基地流转试点。通过对两轮改革试点的经验总结,得出如下结论:1.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应坚持以公有制不变的前提下探索共享富民为价值导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法治创新为主线。2.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个前置性问题分别是宅基地应如何估值、改革应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以及如何理顺城乡关系。3.实施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三条不可突破的底线是坚持集体所有制不可变革、确保耕地红线不可突破以及保障农民的合法利益不受损害。第四章为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改革起于农村,源自实践。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变革遵循了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惯常模式,即:自实践中自发探索到试点实践和政策先行,待成熟后以法律形式确认固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因实践需要而生成,从多年中央政策中关宅基地制度改革的连贯表达可见,其实质是农地“三权分置”在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领域的延伸与扩展。经由语义逻辑对“分置”与“分离”的辨析,“分置”概念更符合宅基地使用权改革的法律表达。通过对政策文本中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深刻意蕴的解读,可以发现“三权分置”改革的内在逻辑:落实集体所权为起点,保障农户的资格权是关键,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是落脚点及核心。推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在强化与落实集体所有权,优化农村土地资源配置,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增加,实现三方主体共享宅基地权利以及围绕宅基地建构权利,完善民法典权利体系等方面均具有重大意义。第五章为“三权分置”之下的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沿波溯源,我国集体所有权制度源于农村土地合作化运动。经过国家政治动员而迅速开展的农村土地合作化实践构建了独具中国特色集体土地所有权制度。集体土地所有权在其建构之初主要作为一项社会变革工具而运行,并未明确区分集体所有制与集体所有权,直至物权法才第一次明确以“集体所有权”的表述方式将其与国家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相并列。通过对既有理念的检讨,集体所有权在性质上符合“新型总有说”理论,属于特殊的共同共有。通过对集体所有权在宪法与民法两个维度的考察,民法上的所权制度设计应在尊重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前提下进行,不应将公有制简单视为意识形态领域的话语,而试图照搬西方的物权制度建构我国的农村土地法权体系。实践中,由于主体界定不明、权能残缺以及实现机制阙失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弱化和虚化。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彰显了宅基地使用权“自物权化”的同时,极有可能因忽视新型城镇化背景下集体所有权制度的时代功能,而对集体所有权产生新的冲击。因而,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注意在以下三个层面展开:其一,明确集体所有权主体的二元性并将授予其特殊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其二,厘清集体所有权的特殊运行机制,完善其实现机制;其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实现管理权能的回归。第六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制因应。通过对实践及理论上关于宅基地资格权内涵及法律属性的梳理,指出成员权与用益物权两个视角下资格权可能的制度安排与妥适性,证成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为集体成员权。宅基地资格权的概念与表述仅在中央政策文件中以通俗用语载明,并无实体法上的意义。立法上仍坚守集体成员权的制度建构,而非创设新的宅基地资格权。物权法上的规范表达从“农民集体”到“本集体成员集体”的转变,意味着对农民集体成员权这种独具中国特色的民事权利的确认。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为集体土地利用困境提供制度依据,集体成员权是连接集体成员与成员集体的纽带。完善的集体成员权制度有利于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与集体成员权益的保护,并能为成员集体内部秩序生发提供制度支撑。由于集体成员权与成员息息相关,具有明显的人法属性,已然溢出了传统民事权利的范围。因此,应将其作为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纳入到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之中。第七章为“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分置的使用权是“三权分置”政策的落脚点,应当在现行法体系内作出妥适的规制。通过对“三权分置”改革试点的实践样态分析,循着宅基地“资格权”属于成员权的权利内容的论证逻辑,分置后的使用权在性质上属于去除身份性的纯粹用益物权,从而在宅基地使用权制度领域形成“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资格权)+宅基地使用权(分置后)”的权利结构。回归到政策本意对“三权分置”作进一步的检讨,“三权分置”后三权在法实现过程中实际表现为“四权”,分由三类权利主体享有,即“集体所有权+集体成员权+宅基地使用权(农户)+宅基地使用权(其他社会主体)”。“三权分置”为宅基地使用权上市流转奠定了基础,但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并非全无风险。不容忽视的是,资本的嗜血性与农民对抗资本侵蚀能力的弱质性。在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完善的情况下,宅基地作为农民生产、生存保障的必要性依然存在且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而,中央政策文件亦不无警醒的提出放活应予“适度”,即以不损害集体所有权的实现为前提,以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为关键,严格落实一个“不得”和“两个严格”。否则,放活使用权将会遭遇集体所有权有被虚置、农民有居无处所以及使用权自身运行等诸多风险。财产只有进入市场才能实现,就农村发展而言,因其资源禀赋不同,并非均质化的世界,在放活土地使用权方面应作出区分,对不同的农村实际设定不同的管理目标。从宅基地分散、零碎的固有属性来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应扩展其经营性功能,以期实现宅基地的分散经营与规模利用又结合。农民房屋作为农民享有所有的权的重要财产,实现其财产性收益的核心是放活转让与抵押,变资产为资本。实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直触农村土地制度核心。这是兴村振兴发展战略下国家为农村稳定、农业发展以及农民增收作出的重大改革举措,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因此,如何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政策内涵完整的映射到法律规范之中,将其转化为既符合中国国情又具有实践操作性的法律制度以及这一法律制度的建构会对其他相关农地法律制度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均应给予密切的关注。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应是在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基础之上进行,以解决现实的社会问题——“三农”问题为依归,而非照搬西方物权理论追求理论上的纯粹与卓越。基于我国特有的产权制度,在历史的视野下寻求资格权及使用权在现有法律体系框架内的妥适表达,是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法制要求和条件。通过集体成员权制度建构完善,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能够达成剥离宅基地使用权负载的身份属性与社会保障功能、实现了宅基地使用权完全用益物权化的使命。
何春华[5](2019)在《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流转和规模化承包经营是农业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必经之路。加快农村土地的流转有助于提升土地规模化经营效率,推动农村产业结构的转型升级。2012年以来,党中央和国务院连续7年发布了关于农业、农村经济发展的一号文件以及一系列关于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政策文件。这表明政府对土地问题的重视和决心。当前,新型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工农产业现代融合与我国土地供给不足、土地流转及利用效率不充分的现状相矛盾。建国以来,尤其是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土地实现不同程度的流转,但土地流转及利用效率不高,全国各地的土地流转实践均面临着诸多挑战与制约。鉴于此,基于前人对我国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本文进一步展开对土地流转模式的比较分析及研究,探索符合我国地域特色的土地流转模式。这不仅有利于实现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护国土资源的安全,同时也有利于推进我国城镇化建设,实现城乡一体全面发展。这也是为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分阶段实现“两个一百年”的奋斗目标做足准备。本文基于对全国各地流转模式的归纳和总结,从主体的视角将我国土地流转模式分类为: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和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并通过对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动力源”、“制度变迁路径”、“流转方式”三个维度的比较,试图在尊重农户意愿的前提下,促进政府、集体、农户之间的良性互动,以实现土地流转中的公平正义。最后,通过对政府主导的成都温江模式、集体主导的南海模式以及农户主导的昆山模式三大案例的比较分析,表明每一种土地流转模式在实践过程中的特征及存在的问题,并针对性的提出建议。其中,政府主导的温江模式执行效率高,土地规模化明显,但过度的行政干预扭曲了市场分配机制;集体主导的南海模式型,引入市场机制,实现股份制经营管理,但在促进社会公平与资源配置效率上有待完善;农户主导的昆山模式,满足了农户自主选择流转的意愿,但缺少规范的流程,扯皮现象明显。因此,本文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探讨了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现状、特征以及面临的困难,并在法律或制度层面提供建议。这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改革与创新,进一步完善土地市场机制,规范土地流转程序,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实现农业产业化、现代化具有较大意义。
王天琪[6](2019)在《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 ——以宁夏为例》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十九大报告中指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需实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在我国经济发展常态化背景下,农村土地的“效率”与“公平”日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所必须关注的重要问题,其核心在于农村土地产权的制度化配置。随着工业化及城镇化进程的加快,中国城乡利益关系出现新的情况和转机,农村剩余劳动力逐渐涌入城市,伴随家庭联产承包制度的稳固化,农村生产要素的自主化和农村经济的市场化,农村土地流转的需求随之产生。为维护民族地区社会和谐稳定,缩小与全国发展差距,破解多重问题和困难,必须加快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发展。为补齐民族地区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短板,途径之一即是流转农地,通过农地合理化规模化的生产经营带动农业发展、农村进步、农民富裕,确保如期实现脱贫攻坚任务,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目标。本研究以宁夏回族自治区808个实地调研数据为样本,从民族学、经济学、社会学等交叉视角出发,依据计划行为理论、感知价值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等,采用文献计量法、案例分析法、实地调研法、完全信息博弈法、结构方程模型等研究方法,以“行为关系-价值感知-影响路径”作为逻辑主线,从理论和实证两方面对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进行研究,以期为推动民族地区农地流转提供参考依据和理论支持。基本研究结论如下:首先,运用CiteSpace信息可视化软件,从文献计量学的角度,梳理了国内外关于农地流转、农地“三权分置”两大领域的研究热点。在农地流转研究领域中,以往关于农地流转行为的研究主要是基于计量经济学模型探究农地流转主体的意愿及行为,这部分的研究热点有明显的时间节点特征,且研究对象主要是以身兼农地转入行为与农地转出行为双重身份的农户为主。其次,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的流转行为由于受到自然资源、经济环境、政策制度、知识、信息资源等因素的制约,他们的利益冲突与利益矛盾更为突出。结果表明:农地转出方和转入方出于自身经济理性的考虑,在博弈时容易出现“囚徒困境”;农地流转中介方的参与,除了提供信息交流的平台,减少交易成本,同时履行中介及监督职能,提升交易双方合作的概率;而乡镇政府出于政绩等需要与农地转入方合谋,则是以牺牲转出方的利益为代价。再次,基于感知价值理论,本研究构建了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三权分置”的感知价值测量量表,并采用方差分析的方法对调研区域数据进行测算,结果显示:在民族地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于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最为清晰,也是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最主要的受益方;乡镇干部及村干部作为农地产权制度的执行者和传播者,其对于“三权分置”感知价值并不占优,缺乏对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普通农户文化程度较低,小农思维仍然存在,对于农地产权及归属关系的认识比较混乱。另外,基于计划行为理论、社会学习理论及感知价值理论,本研究构建了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的理论模型,通过实地调研获得有效样本数据808个,采用结构方程模型分析显示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农地流转要素认知、农地流转意识、农地流转动机均对农地流转意愿有显着的正向影响,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对农地流转行为也具有显着的正向影响。此外,通过多群组分析显示,代表农地转入行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三权分置”感知价值对农地流转的意愿及行为均高于其他主体。实证检验的结果说明对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的研究除了以往学者论证的受个体特征、家庭特征、外部政策环境等因素影响以外,个体主观的认知及感受对其行为的影响也是不可忽视的因素,应该受到重视。
毕菲荣[7](2019)在《地权视角下的农地流转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T村为例》文中提出通过农地流转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当代中国农业发展中极为普遍的现实,也是国家政策十分鲜明的导向。问题是如何在学理上理解这个波澜壮阔的中国经验,并能够给出恰当的建议,实现理论、政策、经验和实践的统一。一直以来,最为流行的解释模式是出自经济学或者法学的“产权视角”,以及中国社会学家发展出来的“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前者认定当前中国地权实践的不规范性和前现代性,希望通过法制层面的改革,将芜杂的地权实践删繁就简,实现本土经验向理论和西方经验的统一。后者则希望尊重中国的现实,强调在看似不清晰的地权结构中,其实存在丰富有效的社会建构机制,可以实现功能上的地权有效性。但是,地权实践的现实和国家政策的导向与这两种视角的预见有所不同,从而对既有的学理提出了挑战。在各地的农地流转实践中形成了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立,继而在国家政策中提出了“三权分置”的思路,要求落实所有权、稳定承包权和放活经营权。国家的导向是一种在既有法制框架下推动地权实践规范化的努力,它不放任复杂的社会因素建构地权,努力推动地权实践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因此不同于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的预见;也不试图将复杂的地权关系纳入单一的法律契约中,而是从实际出发走出三权分置的模式,实现国家、集体和个人之间关系平衡。那么,如何从社会学的视角中理解这种“三权分置”的地权实践尤其是农地流转模式,就成为了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本文在梳理相关研究的基础上,从经验出发,提出了“地权视角”来吸收产权视角和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的合理性,并弥补它们的不足。认为汉语中的“权”不能等同于power或者right,因此,“地权”的内涵也远比产权更丰富,不可能被化约成“产权”。既然如此,我们也不必继续在产权的概念下修补产权视角的解释范式,将各种社会因素都塞进产权概念中,扭曲了“产权”这个词的本义。在尊重本土的语义传统和地权实践的前提下,本文提出当代的“地权”概念应该包括三个层次的“权”,分别是治权、身份权和产权。它们与政策术语中的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这三种“权”有一种对应关系,也与国家、集体和个人这三大类主体有一种对应关系。在既有的“三权”提法之外提出新的三种“权”的概念,是为了完成从实践向学理的转换。在实际的农地流转实践中,三种“权”通常是同时在场的,但是在不同的时期、不同的地区、不同的农地类型和具体情况中,会分别出现治权主导、身份权或者产权主导的不同情况。我们不能简单地认为一定会出现从治权主导向身份权主导继而向产权主导模式的递进式演化,但是,我们确实要承认地权的稳定性是实现农业生产力发展的必要的生产关系基础。怎么在三权分置的制度框架中,实现地权的稳定,促进农业生产力的发展,是当前三农实践中的一个极为紧要的问题。本文以上海市T村为个案研究了上海远郊自改革开放以来的农地流转史,发现在国家治权强大的总体背景下,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还是存在不同类型的地权流转模式。这些地权流转模式中三种权共同起作用,但在某个时期会有某种“权”特别地引人注目,形成当时的模式。在上海郊区,在已经发育出产权主导模式之后,又回归了治权主导模式,这提醒我们注意社会转型的反复性和地权建构的复杂性。真正重要的问题不仅仅是地权中的产权的清晰性,也是地权的稳定性,也就是如何实现治权、身份权和产权三者权能的平衡。如此才能确保经营者和相关利益者的预期的稳定性,才能更好地发挥出农地资源在社会经济中的最大作用。然而,在究竟如何才能“三权分置”基础上建立“三权平衡”机制的问题上,在我们调查的个案村庄中,也还没有找到有现成的答案。
刘英杰[8](2018)在《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文中认为农地制度历来是农村变革的关键,其要义在于产权,产权制度核心在于公平和效率。本文以豫东平原河南省尉氏县为研究对象,对该县1949年以来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进行了多面向、多层次的研究,意在为尉氏县及全国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以及创新提供具有针对性和实践性的政策建议。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这一阶段改变了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建立了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形成了完整的农民私人土地所有权。尉氏县的土地改革是在1950年6月28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的指导下展开的。土地改革将农业资源在不同的阶级阶层中进行了重新分配,按照人口所在地分田地,初步建立了农业人口与土地之间的地籍关联。土改后,尉氏县农村生产力没有得到有效提升,农业税负相对较高,这些都是不利于农业经济进一步发展的消极因素,也是农村面临的需要解决的急迫问题。在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初级阶段,合作社按照社员入社土地的数量和质量,从每年的收入中付给社员以适当的报酬。在合作化推行的过程中,土改后农民获得的土地所有权并没有得到法律有效的保护。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该阶段即合作化与人民公社阶段。随着1956底高级社化的实现,农地集体所有制得以建立,土改后农民土地所有权归并于集体。在农民逐渐失去土地的过程中,尉氏县合作社制定了详细的生产计划,规划了周密的生产流程,以建立农民与土地之间的关联,但是小生产共同体并没有达到满足和保护农民经济需求的目的。1958年1月,国家颁布和实施了《户口登记条例》,严密的户籍制度阻断了农业人口向非农领域转移和向城市迁移的通道。1958年9月,尉氏县在短时间内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62年,人民公社“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确立,大队和生产队两种基本核算形式在尉氏县并存。大队和生产队拥有的权利受到行政权力的严格限制,农地产权关系发生变异。从集体化到人民公社时期,在土地权属问题上,片面追求高公有化程度,集合农民财产为显着特点的集体化运动没有建立起农民的全国性联系和普遍自由交往,反而与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形成了某种背离。公社制度已经不能适应农村经济发展,必须要有一种根本性的改革才能改变僵化的现实。这一时期农地产权制度呈现出不完整性,工分制没有充分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利益不协调,政社合一违背经济发展规律等特征。两权分置(1982-2013):“两权分置”在尉氏县的发展实践经历了包产到组、包产到劳、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等组织形式,从一个侧面体现了农地产权制度演化变迁历程。1978年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尉氏县迅速发展具有客观必然性,它以农户或小组为承包单位,扩大了农民的自主权,发挥了小规模经营的长处,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和平均主义的缺陷,又继承了以往合作化的积极成果,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使多年来新形成的生产力更好地发挥作用。尉氏县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建立和发展打破了人民公社时期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合于集体格局,微观效率得到提升、产权关系进一步明晰,主要表现为: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两权分置”作为实现农地集体产权有效形式,释放出了巨大的制度绩效。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2014年“三权分置”在尉氏县农地流转过程中的实践探索,进一步丰富了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相互关系理论和实践价值。农地流转三权分置制度,是在两权分置演化实践基础上的又一次制度创新。“三权分置”对农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边界的清晰界定,在微观上有利于提高农地使用效率,促进农村生产要素优化配置;宏观上有利于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村生产关系的变革。从某种意义上说,“三权分置”为中国农业现代化奠定土地制度基础,为推动经济新常态下的国民经济发展奠定制度基础。同时,“三权分置”的制度设计,存在制度和法律方面桎抬,面临市场经济条件下权利主体博弈造成权利益关系失衡风险,以及配套机制不健全限制经营权权能实现等障碍性因素。新时代持续推进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中共十九大报告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属于党的“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相关的方针政策都具有一定的继承与发展,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现代化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如何在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增长阶段转型的大环境下,创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保障农民权益,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是新时代“三农”工作的一个重要方向。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框架下,构建一个什么样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在新时代经济发展特征下,加速农业发展的宏观战略布局,以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突破为重点,来探索农地流转的新模式。在实践中取得了一系列突破与成效,但仍存在一定的问题需要解决,应继续本着产权分割、产权明晰、产权完整的路径进行创新,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建设全面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国家。
林彤[9](2018)在《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研究》文中提出合理的定价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自愿有序流转的基础,可维护土地流转双方交易中的经济利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主要解决流转价格确定方法以及政府对流转定价的干预形式两个问题。自2008年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土地流转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至2017年,中共十九大报告又提出,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这使农户承包地权属更加明晰,土地流转成为农业发展的必然趋势;使农民利益预期更加明确,合理的流转定价至关重要。但由于中国农村土地资产长期被排斥于资源市场定价体系之外,如何确定流转价格以及政府如何干预流转定价均未得到足够重视,致使现今土地流转价格普遍具有盲目性和随意性。在以黑龙江省为代表的粮食主产区,现已形成了农村土地分散流转和土地规模化流转两种流转形式并存的局面。两种流转形式在交易方式、参与主体等方面的差异,决定了需要不同定价方法指导定价并需要政府采用不同的干预形式规范定价。但我国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的管理却明显滞后于现实发展需求,进而阻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是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市场亟需解决的问题。现有研究已关注到农村土地市场中土地分散流转与土地规模化流转的存在,并着重分析两种流转形式对农户收入、农业生产效率影响等方面的差异。却少有文献分析两种流转形式各自的定价特征,导致在对土地流转定价问题研究上,多是将土地分散流转等同于土地流转,利用收益现值法根据土地价值估算土地价格。未能根据土地分散流转和土地规模化流转的不同定价特性而确定相应的定价方法以及确定政府不同的干预形式。在现有研究基础上,本文以黑龙江省为例,利用黑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黑龙江省统计年鉴数据以及黑龙江省克山县及哈尔滨市周边村镇实地调研数据,了解现行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及流转价格特征。分析农村土地分散流转价格影响因素和定价特征,确定以萨缪尔森双边拍卖理论模型为基础的定价方法,弥补了以往土地分散流转定价方法未能考虑市场供需情况的缺陷。探究农村土地分散流转向土地规模化流转中参与主体流转策略以及社会冲突的演化逻辑,在分析土地规模化流转定价特征和价格影响因素的基础上,提出了基于区间价格模型的土地规模化流转定价方法,弥补了以往定价未能考虑土地规模化流转后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不足,为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定价提供依据。基于土地分散流转和土地规模化流转两种流转形式并存的局面和两种流转形式定价的各自特性,从定价目标、定价原则、定价主体、定价依据以及定价方法方面提出政府引导土地分散流转定价和政府主导土地规模化流转定价的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差异化定价策略。研究结果表明:(1)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居于中国前列,且流转面积增长速度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政府在土地流转中发挥重要作用;转包是黑龙江省最主要的流转形式,2015年黑龙江省以转包形式流转的土地面积约占土地流转总面积的74.46%,参与转包的农户数量和耕地面积均呈增长趋势;土地流转降低了黑龙江省耕地细碎化程度;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流转价格呈现价格水平偏低但逐年上涨、流转价格离散程度有所下降、流转价格具有明显区域性等特征;同时,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还呈现土地分散流转与土地规模化流转并存的局面,两种流转形式在流转面积、发生机理、耕地经营方式、流转期限以及流转价格方面均存在明显差异。(2)以黑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中转入方农户为样本,分析土地分散流转价格影响因素。单因素对土地流转价格影响分析中,耕地生产能力对流转价格产生显着正向影响,是影响流转价格最重要的因素;耕地净收益、县域人均GDP、交通通达性等因素也对土地流转价格产生显着正向影响;而单块耕地面积、农户家庭务农收入占比对流转价格产生显着负向影响。多因素对土地流转价格影响分析中,耕地生产能力、县域交通通达性、农户家庭务农劳动占比对流转价格产生显着正向影响,县域人均GDP、与市中心距离对流转价格产生显着负向影响;对比各因素对经济发达区和经济欠发达区流转价格的影响,发现交通通达性、与市中心距离对经济发达区流转价格的影响方向与总样本一致,这些因素对经济欠发达区流转价格的影响方向与总样本相反,经济发达区流转价格更符合优质优价规律和地租地价理论。(3)在确定土地分散流转价格时,土地净收益是流转定价的决定性因素。定价还需考虑土地社会保障价值和农户务农机会成本,两者在定价公式中系数相等、方向相反,其中土地社会保障价值正向影响流转价格,农户务农机会成本负向影响价格,但两者对流转价格的作用程度明显小于土地净收益。同时,土地分散流转定价还不可忽视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这一要素。(4)为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政府有必要干预农村土地流转,可以以政府引导和政府主导两种方式干预;通过改变流转价格、降低交易费用、提高农民务工收入以及加大奖惩力度等方式,可实现政府干预由政府主导流转向政府引导流转的职能转变。土地规模化流转虽然可带动农村经济发展,但也会引发农村社会阶层冲突。土地规模化流转后,对土地支配权力的偏移、土地增值收益的出现、土地收益分配规则的缺失等因素激化农村社会中各阶层之间矛盾。因此,需要通过明晰政府职能边界、畅通农户维权渠道、明晰土地规模化流转分配规则等方式加强对农村土地规模化流转的管理。(5)土地规模化流转削弱了农户异质性对流转价格的影响,因此需要政府或政府委托第三方机构为土地规模化流转定价。根据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双方利益需求,计算克山县一年期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流转价格区间为4580元/hm2到9155元/hm2之间。在价格区间内引入Hurwicz准则,计算的克山县土地规模化流转价格约为6860元/hm2,略高于克山县实际土地流转交易价格6000元/hm2,是由于实际中仅以农户家庭自营农地的经济产出为价格核算标准,而本文将规模经营的增值收益分配给转出方农户,更好的体现国家拓宽农民土地财产性收入渠道的政策意图。(6)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致使流转市场基础薄弱。加之耕地资源的稀缺性、粮食产业的弱质性以及市场失灵等原因,政府有必要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在土地分散流转定价中政府发挥引导作用,而在土地规模化流转定价中政府发挥主导作用。本文提出适用于土地分散流转与土地规模化流转并存局面的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差异化定价策略。该策略以保障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保障粮食安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为目标,以坚持政府权力有限、价格动态调整、交易公平公开、耕地分级定价、方法科学合理为原则。并根据土地分散流转和土地规模化流转的差异,从定价依据、定价主体和定价方法三方面设计具体的实施办法。从优化土地流转政策环境以及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服务体系两方面提出完善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的配套保障措施。
蔡美红[10](2018)在《青浦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困境及其优化研究 ——基于政策支持的视角》文中认为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家庭农场”的概念,政府明确的提出了要对专业家庭农场、龙头企业要借助于政策进行扶持,鼓励和支持承包的土地向一些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地区进行流转。早在一四年的时候中央提出了“中央一号”,文件要求在国内各省市扶持设立家庭农场,建立家庭农场的热潮迅速在国内兴起。2015年“中央一号”中也明确的提出,要坚持把农民的家庭的经营主体地位,创新全新的土地流转和的规模经营方式,培育更加具有一定经验的专业户和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各类全新的经营主体,而且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各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而针对我国当前人口少,土地相对较为分散等现象,中央连续三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明确的为农业的适度规模经营和,改进农业生产率发挥了重要作用。全国的各个地区都在以规模经营为中心进行了大量的探索。全国迅速形成了探索设立家庭农场发展的热潮。农业部很快确定了五大家庭农场的地区范本:上海青浦、湖北武汉、吉林延边、安徽郎溪、浙江青浦。今年来上海在农业产业升级转型上不断探索,家庭农场方式发展已初具雏形。上海市人民政府也对家庭农场的发展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意见,《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上海市加快推进家庭农场发展的指导意见(2013年)》指出:“加快建设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目标,维持稳定和完善当前农村基本经营体制,巩固农民的农业主体地位;坚持并发展现代农业导向,增加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坚持规模适度发展思路,优化各资源要素的配置运用;秉承统筹扶持政策,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与服务保障。加快推进在郊区设立粮食生产家庭农场,大力研究粮食经作型、果蔬园艺型的家庭农场,大力推动形成家庭农场和各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龙头企业等各种农业经营主体协同配合、相互促进发展的局面,以推进都市现代化农业稳步健康发展”。发展家庭农场已经成为从中央到地方人民政府重要的工作目标。然而,至笔者研究时间截止,青浦家庭农场实施时间也只有3年,仍处于试点阶段。本文以青浦家庭农场为主要研究对象,研究青浦家庭农场建设和发展的基本现状、外部环境和相关的条件,同时借助于对美国、日本、法国等各个发达国家的家庭农场的特点进行分析,以及在农场中建立起相对规范的土地流转方式的青浦方式、成立基金引导家庭农场发展的新方式、以细化扶持政策着重引导的武汉方式、加快土地流转催生融资新方式的延边方式等,分析这些地方在实行该方式时产生的优势及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而进一步对照青浦家庭农场方式,通过随机走访3种不同类型的家庭农场实地调查以及对家庭农场主做调查问卷的方式,更加针对性地解析当地家庭农场存在的问题和瓶颈,并针对上述瓶颈,因地制宜地提出促进当地家庭农场经营的建议和对策,完善青浦家庭农场的管理体制和机制,以期为青浦的现代农业提供发展方向。
二、正确处理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规模经营的关系——青浦区土地流转的实践(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正确处理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规模经营的关系——青浦区土地流转的实践(论文提纲范文)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意义 |
二、理论综述 |
三、研究框架与内容 |
四、研究方法与重点、难点 |
五、主要创新点与不足 |
第一章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第一节 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相关理论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 |
二、法与经济学视角下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构成 |
三、中国农村土地产权权能分析 |
四、国外土地产权构成及权能分析 |
第二节 1949 年以来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概况 |
一、第一阶段(1949 年—1956 年):合作化运动时期 |
二、第二阶段(1956 年—1978 年):人民公社时期 |
三、第三阶段(1978 年—2012 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
四、第四阶段(2013 年至今):“三权分置”改革实施期 |
第三节 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的博弈分析 |
一、演化博弈理论与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 |
二、对各个阶段产权变革的演化博弈分析 |
第二章 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存在的问题——以河北省部分地区产权制度改革实践为样本 |
第一节 河北省个别地区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情况 |
一、邢台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二、定州市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基本现状 |
第二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存在的困境与问题 |
一、农村集体资产难核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难确定、集体资产股权难设定 |
二、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难、抵押担保难和有偿退出难 |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权能规则不完善 |
四、农村宅基地、承包地“三权分置”中权属杂糅 |
五、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界定不明、权属不清 |
六、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范围不明、改革不畅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改革中产生问题的主要原因 |
一、乡村治理机制不完善,影响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进程 |
二、统分结合经营体制长期失衡,制约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三、法律法规不健全,影响集体产权改革进程 |
第三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设计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概念界定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内涵与外延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性质与特征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作用 |
一、明晰产权结构、释放产权权能 |
二、实化农村所有权 |
三、推进乡村振兴 |
四、优化乡村治理机制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治理路径 |
一、提升农村各治理主体间的协调性 |
二、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科学性 |
三、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保障性 |
四、提升农村治理主体及体系的合法性 |
第四节 农村产权现行模式向“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转换路径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架构的静态设计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动态运行 |
第四章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 |
第一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四大行权主体 |
一、“农村承包权人集体”——承包地所有权 |
二、“农村资格权人集体”——宅基地所有权 |
三、“农村股东成员集体”——农村集体经营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四、“农村全体农户集体”——农村集体公益性资源资产所有权 |
第二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行权模式 |
第三节 “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架构 |
第四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实施主体的治理问题分析 |
第五章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第一节 科斯定理及成本—效益分析 |
第二节 科斯定理视角下“农村所有权人集体”运行审视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决策事项与程序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的科斯定理审视 |
第三节 “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架构的成本——效益分析 |
一、“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前提 |
二、“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成本—效益分析的关键 |
三、“农村所有权人集体”模型成本效益SWOT分析 |
第四节 经济绩效管理视角下的“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一、绩效管理与“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 |
二、“农村集体产权行权模式”绩效管理剖析 |
第六章 完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思考 |
第一节 产权归属与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化 |
一、构建流程规范、账实清晰、公开公正的清产核资大格局 |
二、构建设置科学、动静结合、权能完整的股权管理模式 |
三、构建主体明确、范围清晰、分配合理、渠道科学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体系 |
第二节 产权流转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市场化 |
一、基础——由“确权确地”向“确权确股不确地”转变 |
二、关键——由“政府干预”向“市场运作”转变 |
三、核心——由“单一形式”向“协调联动”转变 |
四、支撑——由“重流转轻保障”向“流转保障并重”转变 |
五、突破——由“权能杂糅”向“赋权明责”转变 |
第三节 产权保护与农村集体产权的法治化 |
一、制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
二、完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确认的相关规定 |
三、成立独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机构 |
第四节 智慧产权与农村集体产权的科技化 |
一、区块链技术作为关键支撑 |
二、构建“区块链+农村土地确权及流转”模型体系 |
第五节 信息披露与农村集体产权的公开化 |
一、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原则 |
二、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内容、标准与方式 |
三、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风险 |
四、农村集体产权信息披露结果保障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期间的学术成果 |
致谢 |
(2)三权分置改革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认知及其行为响应——以上海市青浦区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1 研究方法与数据来源 |
1.1 理论分析框架 |
1.2 模型构建 |
1.3 研究样本、变量与数据来源 |
2 结果分析 |
2.1 模型适配度分析结果 |
2.2 结构方程模型运行结果 |
3 结论与讨论 |
(3)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一、选题背景与意义 |
二、研究现状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进路 |
第一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一般阐释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源起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嬗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演化发展趋势 |
三、宅基地使用权制度设定的历史背景回溯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功能及特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概念及特征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功能 |
二、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发展现状描绘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的现实困境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困境的原因分析 |
一、时代变迁:宅基地使用权制度建构的社会生活图景变迁 |
二、功能演化:宅基地使用权的财产性功能凸显 |
三、供给不足:宅基地使用权法律制度供给不足 |
第三章 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路径 |
第一节 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
一、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必要性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化改造的可行性 |
第二节 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的现状 |
一、宅基地使用权理论研究梳理 |
二、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理论争鸣 |
第三节 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实践 |
一、宅基地使用权流转试点 |
二、宅基地使用权制度现代改造的出路 |
第四章 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解读 |
第一节 生成逻辑:源于实践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实践创新:宅基地“三权分置”政策生成 |
二、语义逻辑:宅基地“三权分置”的语言表达 |
第二节 语词转换: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一、文本分析:政策文本中的宅基地“三权分置” |
二、冲击与回应: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现实意义 |
第三节 理论溯源: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基础 |
一、理论梳理:宅基地“三权分置”的理论依据 |
二、法权建构:宅基地“三权分置”的民法学基础 |
第五章 “三权分置”下集体所有权的立法表达 |
第一节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生成及性质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生成溯源 |
二、集体所有权属性的理论梳理 |
三、集体所有权属性的多维度思考 |
第二节 集体所有权的现实困境 |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的困境 |
二、“三权分置”对集体所有权的冲击 |
第三节 落实集体所有权的法制回应 |
一、明确集体所有权归属主体 |
二、完善集体所有权的实现机制 |
三、赋予集体所有权完整的权能 |
第六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资格权的法治因应 |
第一节 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律属性 |
一、宅基地资格权的内涵认知 |
二、宅基地资格权的性质厘定 |
三、宅基地资格权是集体成员权表现形式 |
第二节 宅基地“三权分置”下的集体成员权表达 |
一、我国集体成员权制度的生成与性质 |
二、集体成员权的权能 |
三、作为成员权的宅基地资格权的法制回应 |
第七章 “三权分置”政策中使用权的法实现 |
第一节 “三权分置”视野下的宅基地“使用权” |
一、分置的使用权的法律属性 |
二、“三权分置”的四权实现 |
三、“三权分置”政策下放活宅基地使用权 |
第二节 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一、宅基地使用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的实现路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5)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1.绪论 |
1.1 研究背景及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目的 |
1.1.3 研究意义 |
1.2 研究内容与研究方法 |
1.2.1 研究内容 |
1.2.2 研究方法 |
1.2.3 研究思路 |
1.3 研究创新和不足 |
1.3.1 本文的创新观点 |
1.3.2 遇到困难及不足 |
1.4 国内外研究现状及述评 |
1.4.1 国内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现状 |
1.4.2 国外土地流转模式研究现状 |
1.4.3 国内外研究文献述评 |
2.土地流转模式相关理论释义 |
2.1 概念辨析 |
2.1.1 模式 |
2.1.2 土地流转 |
2.1.3 土地流转模式 |
2.1.4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 |
2.1.5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 |
2.1.6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土地产权理论 |
2.2.2 西方现代产权理论 |
2.2.3 制度变迁理论 |
2.3 部分国家和地区的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2.3.1 英国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2.3.2 美国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2.3.3 日本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2.3.4 我国台湾地区农村土地流转经验及启示 |
3.土地流转模式的“动力源”比较 |
3.1 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分析 |
3.1.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分析 |
3.1.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分析 |
3.1.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分析 |
3.2 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制约性因素分析 |
3.2.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制约性因素 |
3.2.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制约性因素 |
3.2.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制约性因素 |
3.3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动力源”综合比较 |
4.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制度变迁路径比较 |
4.1 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及特征比较分析 |
4.1.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及特征 |
4.1.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及特征 |
4.1.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制度变迁路径及特征 |
4.2 土地流转模式的路径演化趋势比较 |
4.2.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的路径演化趋势分析 |
4.2.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的路径演化趋势分析 |
4.2.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的路径演化趋势分析 |
4.3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制度变迁路径的综合比较分析 |
5.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及特征比较 |
5.1 农村土地流转方式分析 |
5.1.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方式分析 |
5.1.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方式分析 |
5.1.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方式分析 |
5.2 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特征分析 |
5.2.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的特征分析 |
5.2.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的特征分析 |
5.2.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的特征分析 |
5.3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方式及特征综合比较 |
6.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案例比较 |
6.1 政府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温江“双放弃换保障”模式 |
6.1.1 温江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介绍 |
6.1.2 温江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机制 |
6.1.3 温江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效果 |
6.2 集体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南海“土地股份制”模式 |
6.2.1 南海土地流转实践介绍 |
6.2.2 南海土地流转运行机制 |
6.2.3 南海土地流转模式效果 |
6.3 农户主导型土地流转模式-昆山“集资办社”模式 |
6.3.1 昆山农村土地流转实践介绍 |
6.3.2 昆山农村土地流转运行机制 |
6.3.3 昆山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效果 |
6.4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案例综合比较与总结 |
6.4.1 三地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综合比较 |
6.4.2 三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案例总结 |
7.土地流转模式评析与总结 |
7.1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评价 |
7.2 三种土地流转模式的政策建议 |
7.3 总结 |
参考文献 |
致谢 |
(6)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 ——以宁夏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目的与意义 |
第三节 研究内容与方法 |
第四节 概念界定 |
第五节 理论基础 |
第六节 研究框架及创新点 |
第二章 国内外研究现状 |
第一节 农地流转研究现状 |
第二节 农地“三权分置”研究现状 |
第三节 文献述评 |
第三章 农地产权分置制度的演变历程及民族地区农地流转现状 |
第一节 我国农地产权分置制度的演变历程 |
第二节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的现状——以宁夏为例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的博弈分析 |
第一节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的识别 |
第二节 农地流转主体的行为分析 |
第三节 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的博弈关系分析 |
第四节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三权分置”感知价值模型构建 |
第一节 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的概念及其影响因素 |
第二节 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的概念模型构建 |
第三节 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量表的开发与验证 |
第四节 调研地区农地流转主体对农地“三权分置”感知价值的差异比较 |
第五节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的理论模型 |
第一节 理论模型构建 |
第二节 研究假设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的实证检验 |
第一节 调研区域与样本描述 |
第二节 数据分析 |
第三节 本章小结 |
第八章 研究的结论与展望 |
第一节 主要的研究结论 |
第二节 对策建议 |
第三节 不足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 |
个人成果介绍 |
(7)地权视角下的农地流转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T村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选题缘由及研究意义 |
1.1.1 选题缘由 |
1.1.2 研究意义 |
1.2 文献综述 |
1.2.1 关于农地流转实践的产权视角 |
1.2.2 关于农地流转实践的产权的社会建构视角 |
1.2.3 关于农地流转实践的地权视角 |
1.2.4 研究文献评述 |
1.3 概念界定与研究方法 |
1.3.1 概念界定 |
1.3.2 研究方法 |
1.4 理论视角与研究框架 |
1.4.1 理论视角 |
1.4.2 研究框架 |
第2章 T村:地权视角下农地流转模式展开的场景 |
2.1 T村的社区:村庄、人口和土地 |
2.1.1 区位和建制 |
2.1.2 户籍人口和来沪人员 |
2.1.3 T村的土地 |
2.2 “村两委”:国家治权的中介者 |
2.2.1 职业化的村干部 |
2.2.2 行政化的“村两委” |
2.2.3 小结 |
2.3 村集体:身份权的分配者 |
2.3.1 农地的实际所有者 |
2.3.2 集体与村民的利益结合点 |
2.3.3 政府财政和集体福利的转换器 |
第3章 承包经营:T村身份权主导的农地流转模式 |
3.1 家庭承包制度在T村的建立和演变 |
3.2 农地流转模式发生转变的影响因素 |
3.2.1 身份权主导时地权分配模式特征 |
3.2.2 农地流转模式产生转变的动力 |
3.3 本章小结 |
第4章 自发流转:T村产权主导的农地流转模式 |
4.1 产权主导模式的形成:中介的产生与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完善 |
4.1.1 产权主导下农地流转中介机制的产生 |
4.1.2 产权主导模式的发展:承包合同的进一步完善 |
4.2 产权主导模式发生转变的影响因素 |
4.2.1 产权主导时地权分配模式的特征 |
4.2.2 农地流转模式转变的动力 |
4.3 本章小结 |
第5章 委托流转:T村治权主导的农地流转模式 |
5.1 治权主导模式的形成:政府的财政与福利支持的进一步完善 |
5.1.1 政府财政与福利支持:农地流转的助推力 |
5.1.2 农地流转率的变化 |
5.2 农地流转中地权的分配及发展 |
5.2.1 治权主导时的地权分配模式的特征 |
5.2.2 当前农地流转模式及发展趋势 |
5.3 本章小结 |
第6章 结论与讨论:郊区农地流转模式演变的方向 |
6.1 郊区农地流转模式演变的动力机制 |
6.1.1 城市化的发展:治权与产权的进一步完善 |
6.1.2 人口的变化:村集体身份权的转变 |
6.2 郊区农地流转模式的优化 |
6.2.1 治权、身份权和产权的平衡发展 |
6.2.2 农地流转模式与城市化进程相融合 |
6.3 研究的创新与不足 |
6.3.1 研究的创新 |
6.3.2 研究的不足 |
参考文献 |
致谢 |
附录1 |
附录2 |
附录3 |
卷内备考表 |
(8)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和意义 |
一、研究目的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相关概念界定 |
一、理论溯源 |
二、概念界定 |
第三节 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关于土地权能问题的研究 |
二、关于农地产权制度的研究 |
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方向的研究 |
第四节 研究思路和研究方法 |
一、研究时段选取与分期理由 |
二、研究思路 |
三、研究方法 |
第五节 本文期望的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两权合于农民(1948——1955) |
第一节 土地改革时期尉氏县农地产权变革 |
一、土地改革与农民土地所有制建立 |
二、尉氏县土改过程 |
三、两权合一在农地产权制度演进过程中的作用 |
第二节 农业集体化时期尉氏县的互助组和初级社 |
一、互助组和初级社的发展 |
二、互助组和初级社的特点及其促进农业生产的作用 |
第三节 尉氏县农地产权制度阶段性特征及其历史价值 |
一、资源的重新分配 |
二、农村生产力的恢复与发展 |
小结 |
第二章 两权合于集体(1956—1981)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高级社 |
一、尉氏县高级社的建立和发展 |
二、高级社之两权合一 |
第二节 尉氏县两权合一的人民公社 |
一、人民公社化运动与尉氏县“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之建立 |
二、公社集体所有制的人民公社之两权合一 |
三、“包奖结合”的尉氏县模式 |
第三节 “三级所有队为基础”时期尉氏县人民公社之特点 |
一、人民公社的平调之风 |
二、人民公社的公共食堂和平均主义 |
第四节 尉氏县土地产权的特点及其生产效率 |
一、生产对土地所有权不完全 |
二、劳动工分制无法充分体现按劳分配原则 |
三、人民公社、集体农作制度与农业生产不协调 |
四、政社合一不利于按经济规律办事 |
小结 |
第三章 两权分置(1982—2013) |
第一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
一、联产到组责任制的演进特征 |
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普及 |
三、农业生产责任制的产权界定 |
第二节 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 |
一、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内容完整化 |
二、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期限长久化 |
三、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权性质物权化 |
四、两权分置与农村土地产权边界 |
第三节 尉氏县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与绩效 |
一、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实践 |
二、两权分置农地产权制度绩效 |
小结 |
第四章 三权分置探索(2014—至今) |
第一节 新一轮农村土地产权变革与三权分置 |
一、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的制度创新 |
二、三权分置:维护所有权、保障承包权、放活经营权 |
第二节 “三权分置”运行机制实践探索 |
一、尉氏县农地流转情况的实践探索 |
二、开封市耕耘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三、开封市七彩虹农业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四、尉氏县欣富源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农地流转实践案例 |
第三节 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 |
一、延长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现实意义 |
二、重构集体所有制下的农地产权结构 |
第四节 农地三权分置历史意义和制度优化 |
一、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历史地位及其评价 |
二、尉氏县三权分置制度创新与优化 |
小结 |
第五章 新时代持续推进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选择 |
第一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及发展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困境分析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影响分析 |
第二节 尉氏县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创新路径选择 |
一、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发展理念创新 |
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革运行环境创新 |
三、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创新路径选择 |
小结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研究生期间科研成果 |
致谢 |
附: 尉氏县农地流转实践案例承包经营相关合同 |
(9)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1.1 国情背景 |
1.1.2 区域背景 |
1.2 研究目的与意义 |
1.2.1 研究目的 |
1.2.2 研究意义 |
1.3 国内外研究动态综述 |
1.3.1 国内研究动态 |
1.3.2 国外研究动态 |
1.3.3 国内外研究动态评述 |
1.4 主要研究方法 |
1.4.1 问卷调查与访谈相结合 |
1.4.2 定量分析法 |
1.5 研究思路与技术路线 |
1.5.1 研究思路 |
1.5.2 技术路线 |
1.6 创新点 |
1.6.1 构建考虑交易双方博弈能力的土地分散流转定价方法 |
1.6.2 改进土地规模化流转中仅以流转单方经营收益为依据的定价方法 |
1.6.3 提出适用于土地分散流转和规模化流转的差异化定价策略 |
第2章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理论概述 |
2.1 核心概念的界定 |
2.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2.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 |
2.2 理论基础 |
2.2.1 地租地价理论 |
2.2.2 土地产权理论 |
2.2.3 博弈理论 |
2.3 基于政府干预理论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理论分析 |
2.3.1 政府干预理论内容与应用 |
2.3.2 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的合理合法性 |
2.3.3 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的必要性 |
2.3.4 政府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的行为边界 |
2.3.5 各级政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中的职能定位 |
第3章 研究区概况与数据来源 |
3.1 研究区概况 |
3.1.1 自然环境情况 |
3.1.2 社会经济情况 |
3.2 数据来源 |
3.2.1 农业部信息中心网络监测数据 |
3.2.2 黑龙江省农村固定观察点数据 |
3.2.3 统计年鉴数据 |
3.2.4 社会调查数据 |
第4章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特征 |
4.1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大且增速快 |
4.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居于全国前列 |
4.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面积增速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
4.1.3 政府在推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发挥重要作用 |
4.2 转包是最主要的流转方式且范围不断扩大 |
4.2.1 转包是黑龙江省最主要的流转方式 |
4.2.2 参与转包的农户数量增多 |
4.2.3 转包耕地总面积增长较快 |
4.2.4 户均转包耕地面积波动性增长 |
4.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降低了黑龙江省耕地细碎化程度 |
4.3.1 耕地细碎化程度整体得到改善 |
4.3.2 土地流转对降低耕地细碎化程度作用明显 |
4.4 黑龙江省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具有明显特点 |
4.4.1 与全国相比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偏低 |
4.4.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总体上涨 |
4.4.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具有明显的区域性 |
4.4.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离散程度降低 |
4.4.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体系尚不健全 |
4.5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与规模化流转两种形式并存 |
4.5.1 两种形式流转土地面积差异 |
4.5.2 两种流转形式的发生机理差异 |
4.5.3 两种流转形式的经营耕地方式差异 |
4.5.4 两种形式的流转期限差异 |
4.5.5 两种流转形式的定价差异 |
4.6 本章小结 |
第5章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 |
5.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特征分析 |
5.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对象特征 |
5.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主体功能特征 |
5.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过程特征 |
5.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价格影响因素分析 |
5.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价格影响因素的理论分析 |
5.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价格影响因素的计量分析模型构建 |
5.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价格影响因素的计量结果分析 |
5.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方法 |
5.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描述与基本条件假定 |
5.3.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的博弈模型构建 |
5.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的博弈模型求解 |
5.3.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模型的实证检验 |
5.4 本章小结 |
第6章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定价 |
6.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的演变分析 |
6.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的主体策略演变分析 |
6.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的社会冲突演变分析 |
6.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价格影响因素与定价特征 |
6.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价格影响因素 |
6.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定价特征 |
6.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定价方法 |
6.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定价模型构建的前提假设 |
6.3.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区间价格模型构建 |
6.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区间价格模型求解 |
6.3.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定价模型的案例检验 |
6.4 本章小结 |
第7章 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差异化定价策略 |
7.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差异化定价策略总体思路 |
7.1.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差异化定价策略框架 |
7.1.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目标 |
7.1.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原则 |
7.1.4 土地分散流转定价与土地规模化流转定价的划分标准 |
7.2 政府引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 |
7.2.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依据 |
7.2.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主体 |
7.2.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分散流转定价方法 |
7.3 政府主导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定价 |
7.3.1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定价依据 |
7.3.2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定价主体 |
7.3.3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模化流转定价方法 |
7.4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的保障措施 |
7.4.1 优化农村土地流转政策环境 |
7.4.2 完善农村土地市场服务体系 |
7.5 本章小结 |
第8章 结论与讨论 |
8.1 结论 |
8.2 讨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A 村情况调查问卷 |
附录B 农户基本情况调查问卷 |
致谢 |
作者简介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论着及获奖情况 |
(10)青浦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困境及其优化研究 ——基于政策支持的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和意义 |
一、选题背景 |
二、选题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一、国内文献综述 |
二、国外文献综述 |
三、国内外研究述评 |
第三节 研究思路与方法 |
一、研究思路 |
二、研究方法 |
第四节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家庭农场相关概念及理论基础 |
第一节 家庭农场相关概念 |
一、家庭农场 |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
第二节 相关理论基础 |
一、农业现代化理论 |
二、规模经营理论 |
三、新制度经济学理论 |
第三节 政策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重要性与必然性 |
第二章 青浦家庭农场发展的政策现状及其困境 |
第一节 青浦家庭农场经营的政策现状 |
第二节 青浦家庭农场经营困境的案例分析 |
一、青浦家庭农场案例基本概况 |
二、通过案例调查反映出的相关特点 |
第三章 青浦家庭农场发展中政策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
第一节 青浦家庭农场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
一、经营主体多样,偏离家庭经营 |
二、依赖政府扶持,缺乏自生能力 |
三、套用“家庭农场”,获取国家补贴 |
四、准入门槛过高,农户有心无力 |
第二节 青浦家庭农场发展中政策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
一、农村土地三个“权利人”权属不清 |
二、政府与市场的不均衡关系 |
第四章 家庭农场发展中政策支持的比较借鉴 |
第一节 境外家庭农场发展政策特点 |
一、美国大型家庭农场发展政策特点 |
二、法国中型家庭农场发展政策特点 |
三、日本小型家庭农场发展政策特点 |
第二节 境内家庭农场发展政策特点概况 |
一、建立相对规范的土地流转方式的松江家庭农场 |
二、成立基金引导的慈溪家庭农场 |
三、“三驾马车”拉动的郎溪家庭农场 |
四、细化扶持政策引导的武汉家庭农场 |
五、加快土地流转催生融资新方式的延边家庭农场 |
第三节 境内、外家庭农场发展政策对青浦家庭农场的借鉴意义 |
第五章 青浦家庭农场推进政策的优化路径 |
第一节 提高劳动力素质,加强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度 |
第二节 落实政策,加大扶持,逐年增加政府扶持补贴的额度 |
第三节 政策配套完善,促进农民增收 |
第四节 农业信息服务不断提升 |
第五节 结合美丽乡村建设,发展休闲观光家庭农场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四、正确处理土地使用权流转与规模经营的关系——青浦区土地流转的实践(论文参考文献)
- [1]“农村所有权人集体”制度研究[D]. 邢伟. 中国政法大学, 2020(08)
- [2]三权分置改革中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政策认知及其行为响应——以上海市青浦区为例[J]. 李东轩,刘平养. 自然资源学报, 2020(04)
- [3]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4]我国宅基地“三权分置”改革法律问题研究[D]. 程秀建. 西南政法大学, 2019(08)
- [5]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比较研究[D]. 何春华. 西南财经大学, 2019(07)
- [6]民族地区农地流转主体行为研究 ——以宁夏为例[D]. 王天琪. 宁夏大学, 2019(02)
- [7]地权视角下的农地流转模式研究 ——以上海市T村为例[D]. 毕菲荣. 华东理工大学, 2019(01)
- [8]中国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变迁与创新(1949-至今) ——以河南省尉氏县为例[D]. 刘英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2018(04)
- [9]黑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定价研究[D]. 林彤. 东北大学, 2018(01)
- [10]青浦家庭农场发展中的困境及其优化研究 ——基于政策支持的视角[D]. 蔡美红. 华东政法大学, 201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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