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论文文献综述)
梅晓龙[1](2020)在《“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探析》文中研究说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并已于2019年1月1日开始实施。新法在原“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二元体系的基础上新设立了土地经营权,这是适应我国农村、农业发展需要的重大制度创新。并且在确立“三权分置”的基础上,肯定了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可行性。可见,对于土地经营权抵押这一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层面上已获得充分肯定。逐步确立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打破了农业生产经营与金融市场之间的隔阂,有效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面临的资金短缺问题。然而,从2015年国务院《指导意见》1出台后各地试点来看,由于市场和法律机制的不完善,土地经营权抵押在实践环节存在信用风险发生概率大、融资变现困难等问题。本文首先根据政策规定和法律规定探讨了土地经营权的内涵,明确立法对其的分类,分析学术界对土地经营权法律属性的研究,比较不同学说的观点,并提出本文观点及理由。然后,梳理有关土地经营权抵押规定的法律和政策演进,对目前面临的立法困境进行阐述。次而,通过实证考察,详细介绍各地抵押模式的优缺点,对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实难点进行实证分析。最后,从主体、标的物、抵押关系的设立和抵押权的实现等方面对土地经营权抵押试图进行法律制度构建,并结合土地经营权在现实实践中的难点,进行配套体系建设构想,从而完善我国的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本文以“三权分置”的立法确立作为背景,比较分析土地经营权抵押在试点乡村的实践模式,在总结、归纳全国各地试点的经验与不足的基础上提出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整体性设计,以期能够加快土地经营权抵押长期有效的推行,充分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从而实现我国农业的现代化发展。
李海霞[2](2019)在《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文中研究说明“三权分置”改革,是新一轮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是在坚持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前提下,将土地承包权与土地经营权分置,由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确保农民利益不受损,同时放活土地经营权,引导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提高农业生产效益。2018年12月29日,《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经全国人大常委正式审议通过,“三权分置”制度改革正式在法律层面得以确认。但此次《农村土地承包法》的修订是将政策指导落实到了法律层面,更多的是原则性规定,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深入研究,下一步还需要修改《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内容,并制定《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细则》,将原则性规定进一步细化。从理论定位、实体法和程序法三个维度对“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进行探讨,旨在为我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制度建设提供参考思路,内容包括“三权分置”的基本法理、“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三权分置”的程序法建构。“三权分置”制度改革具有法理依据。从土地承包经营权派生出土地经营权,不是简单地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为承包权与经营权,而是创设土地经营权这一新型用益物权。土地承包权仍然是物权法中的承包经营权,仍属于用益物权。配置土地经营权并不违反物权法“一物一权”原则。土地经营权是财产权,具有独立性、排他性,符合用益物权的性质,土地经营权设定为物权才能满足其再转让和抵押融资的功能定位,贯彻“三权分置”的改革精神。我国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包括:第一、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效率与公平相互依存、互相促进,“三权分置”农地制度改革应当在实现公平与效率间寻求平衡。第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是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农地制度改革以尊重农民意愿为前提。第三、守住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农地集体所有制符合我国农村社会的历史传统和伦理价值,农地私有制、国家所有制均不具有可行性;坚持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以稳定承包关系为关键环节,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探索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坚持农地农用,严格贯彻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坚持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深刻认识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充分考虑各地资源禀赋和经济社会发展差异,形成适合不同地区的“三权分置”具体实现路径和办法,稳妥地推进农地改革。“三权分置”的实体法构建主要涉及发包人的权利义务、承包人的权利义务、经营人的权利义务。发包人享有的权利,包括发包权、监督权、承包地收回权、转让承包地同意权;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等。承包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承包权、监督权、获得补偿权、流转权、有偿退出权等;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包括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维持地力,不得造成土地永久性损害,承包期届满不再续期应返还承包地并恢复原状等。土地经营人享有的权利,具体包括占有使用权、自主经营权、收益权、流转权和获得补偿权;土地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严格遵守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的约定,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三权分置”的程序法构建。为实现“三权分置”改革目的,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纳入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土地承包权的设立、变更应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再流转程序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土地经营权登记制度是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的需要;通过登记,赋予土地经营权公示公信效力,加强对土地经营权人的权益保护。
刘芮[3](2019)在《“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文中指出对于农民而言,享有一项具有真正“财产属性”的农地权利,是一直以来的愿望。民间对于开放农地市场的呼声日益高涨,这些都在中央立法以及相关政策中及时予以反映。自2014年中央正式提出土地经营权的概念以来,法学界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学术成果并不多。“三权分置”模式下的土地经营权是我国农地制度改革的核心。立足于我国基本国情,根据既有的法律规范与现行立法政策,从权利的法理定位、权利的静态构造、权利的动态构造三大维度系统研究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对于落实“三权分置”模式的改革,推进物权法理论研究,具有突出的实践价值和理论意义。围绕“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问题展开,共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内容包括土地经营权的概念界定、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通过论述土地经营权概念的原则、对象、关键与核心,分解土地经营权概念在法律层面上的含义,土地经营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取得的、在农村土地上以农业产业化生产为目的的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土地经营权的属性可以从权利的私权性质和物权性质分别展开分析。就私权性质而言,建构私权性质的土地经营权,是在集体土地领域里建立商品经济体制的最关键举措,为解决我国农地利用效率低下提供方案,为清晰化国家与集体组织、农户之间的土地关系提供依据;就物权性质而言,土地经营权具有直接支配性、受物权保护的绝对性与完整性。将土地经营权设定为一项不动产用益物权,可以发挥集体土地的使用价值,应对农业生产主体弃耕抛荒的困境、有助于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多项制度功能。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包括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就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而言,以用益物权属性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构建土地经营权的基础具有合法性与合理性;就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而言,为用益物权与所有权的关系。第二部分,土地经营权的主体。包括定名、定位、定型三个方面的内容。从一般法律概念的角度、民事主体意义的角度、物权主体意义的角度分层次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问题,并探讨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以及系统论述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认为包括承包农户在内的、所有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民事主体,均可为土地经营权主体。第三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独立的不动产用益物权,没有违反“一物一权”原则,以“权利行使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具有合理性。同时,结合我国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构成的一般要件、我国农地制度变迁对土地经营权客体界定的启示,从客体的定性、定量方面,提出并论证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即集体所有的可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第四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就承包型土地经营权而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大体一致,但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原则上不具有处分权能,有关主体在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尊重其约定,满足特定的条件时可转为转让型土地经营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主要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包权、互换权、入股权、补偿请求权。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义务主要有合理使用土地的义务、不得弃耕抛荒等义务。就转让型土地经营权而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包括占有(直接占有农村土地)、使用(经营自主性、用途限制性)、收益(天然孳息、法定孳息)和处分(权利处分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地上物所有权、依约使用土地的权利、流转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权利、物权请求权、续期请求权。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享有的义务有支付土地使用费、不得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保持与优化地力。同时,从物权法理论、民法平等性价值以及法律公平理念入手,认为在土地经营权之上设定权利负担且该负担有可能减损承包农户之既有权利时,才需要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做法。第五部分,土地经营权的设立。依据物权法理论,从土地经营权作为用益物权的设立的一般概念和特征出发,并以权利设立方式的不同,区分“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与“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两种类型。其中,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为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是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根据。此种“二分法”对于土地经营权法构造的设计具有核心意义,能够使土地经营权制度真正承载中央提出的“继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农村改革又一重大制度创新”目标。两种类型的土地经营权的物权设立规则有所区别: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可采形式主义登记,即当事人在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不发生对外转让其权利的,土地经营权承包合同成立时,承包型土地经营权随之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应采实质主义登记,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属于物权合同,该合同成立后,需进行登记才可设立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第六部分,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是我国新时代农地制度改革的落脚点,其关键在于通过市场机制实现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主要形式包括:转让、抵押、入股、出租、赠与和继承。其中,土地经营权转让为一种不动产物权变动,成立要件包括主体要件与意思要件两方面,生效要件为不动产物权登记;土地经营权抵押不存在法律障碍,通过抵押土地经营权,可以有效缓解权利人融资困难等资本层面的困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于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具有必要性;土地经营权入股是土地经营权资本化最重要的模式。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制度设计需要考量的是,入股的形式、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入股风险防范措施等。土地经营权出租是土地经营权债权性流转方式,应当从五层涵义上分析理解此种流转方式。土地经营权赠与在现行法上为诺成性法律行为,未来立法可以采用国际通行的公证的方式,将土地经营权赠与合同纳入要式合同范畴。土地经营权继承属于权利继承,是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纯粹财产权利的必然要求,具有成为继承权客体的正当性基础。第七部分,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土地经营权的变更包括内容变更和客体变更。土地经营权内容变更应严格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在法律规定的典型内容的范围内进行变更;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包括“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增加”和“土地经营权客体变更之减少”两种情形。前者指的是“原土地范围内的客体增加”,即在双方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后,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后者包含“农村土地的部分灭失”和“农村土地的分割”两类情形。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是,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办理不动产物权变更登记手续、向集体组织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土地经营权终止的原因有:权利期限届满、违反法定义务、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解除、土地被征收、权利人死亡后不发生继承、土地灭失等。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是:承包农户或集体组织产生原物返还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具有注销登记义务、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地上物取回请求权、原土地经营权人享有补偿请求权。
陈志勇[4](2019)在《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研究》文中研究指明现行法中只有寥寥数语对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的收回事由、收回程序作了规定,难以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研究其收回制度对土地的妥善保护、资源的合理配置等均具有重大的意义,认识了解并逐步完善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是值得重视之事。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具有丰富的内涵。首先,应当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的主体;其次,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的客体应为“权利”而非“土地”;再次,收回的性质可以诠释为“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设立后,土地所有权人在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事由成就时行使终止权消灭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从而收回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并使土地所有权回复至圆满状态的物权变动行为”;最后,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与征收虽有相似之处,但二者在土地所有权变动、补偿等方面存在差异,不可混为一谈。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在收回事由、程序、法律后果方面存在诸多问题,需要予以合理解决。就收回事由,应当将“公益性收回”单列,然后以“土地所有权人之终止、存续期间届满或双方合意、权利人之抛弃”三种类型进行重整;就收回程序,首先,发包方可在公益性收回中设置民主表决程序,收回决定的作出应当符合2/3绝对多数决;其次,发包方可设置催告程序,催告承包方在限期内及时履行应尽的义务;再次,以公告程序作为收回的程序之一;最后,设置报批程序,由人民政府对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之收回进行审查。就收回法律后果,发包方在“因公益性收回”及“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情形下,应当补偿原承包方享有的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的剩余期限利益;在发包方收回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后,原承包方负有返还承包地的义务;至于如何处置土地之上现存的工作物及农作物,应当明确原承包方享有“取回权”、“有益费用赔偿请求权”,而发包方享有“时价购买权”;另外,原承包方只能在被终止的权利剩余期限结束后才能再次请求承包本集体农村“四荒”。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5](2017)在《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文中研究说明19582017年以来,国家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组织推动各地区逐步深化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体制,拓展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保护节约集约使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征途上,拓展十二条途径:一是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二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三是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四是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五是农村土地综合开发和科学复垦途径;六是农村土地依法征购、储供、利用途径;七是农村土地定级估价和建设占用审批调控途径;八是农村村民住宅基地建设维护和治理途径;九是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实施途径;十是农村土地及相关系统经营管理监督检查途径;十一是农村村民失地后社会保障途径;十二是农村土地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逐步完善途径。
王曦[6](2015)在《农村“四荒”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思考》文中研究表明农村"四荒"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可以依法流转。现在农民集体对"四荒"土地所有权的被动享有,流转制度的未尽完善不能很好地平衡和保护各方当事人利益。在"公共利益"优先前提下,应实现农村"四荒"土地所有权与国家土地所有权的平等设置,摒弃目前"四荒"土地使用权一级流转资金"村有乡管"的法律设置,完善"四荒"土地使用权二级流转方式及其适用要求,明确"四荒"土地抵押制度的基本架构与核心内容,进一步完善"四荒"土地使用权制度设置,以更高效实现"四荒"土地综合效益目标。
朱颂[7](2015)在《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土地财产权是一项古老、传统的权利,在当前人多地少、用地紧张的现代社会,土地财产权的实现与社会多元价值的冲突成为现代法律制度亟待解决的矛盾。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已经成为现阶段社会制度深化改革的第一要务。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初始构造起源于社会主义公有制产权制度,存在产权内容模糊、权利边界不清、权利流转效率低等问题。本文通过系统梳理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历史变迁,阐释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路径、机制、对策。本文主要研究内容为:第一章对国内外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进行了历史考察,阐述了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立的意义。域外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与演变,以不同时期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发展特点为主线,结合特定时期社会制度变革,揭示了西方社会发展与农民土地财产权演变的相互作用关系。现代西方民主法制社会逐渐孕育了独立、排他、权利内容充实的农民土地财产权。通过对我国历史上农民土地制度的研究,发现我国古代农民在土地上义务多于权利,劳役、税收成为农民土地的沉重负担,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芽毫无生存土壤;近现代农民土地权利虽渐渐得到立法认可,但因社会环境动荡不安,农民土地权利终未得到真正实施;建国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经历了农民个人所有、农民公社所有、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三个阶段。第二章诠释了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理论。产权理论是法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其中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与西方经济学产权理论是研究产权的两种分析范式。马克思主义土地产权理论对我国农村土地改革的启示在于,公有制下土地产权权能具有多样性的特征,并可随着社会条件的变化得进行适当的调整。西方经济学界产权理论认为产权独立性、完整性是市场交易的前提基础。这两种分析范式均肯定了产权的激励作用,提高产权效率的前提需要清晰的产权界线——此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改革方向。财产权平等理念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是宪法的基本原则,更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平等的内涵包括财产权起点平等、交换平等、结果平等。财产权行使理论包括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与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要求农民土地财产权得到法律承认与保障、并当受到侵害时获得法律救济或补偿。财产权适度限制体现在物权法定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限制、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社会义务等。第三章对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方式进行了分析评价。成都模式以城乡统筹为基础,确权赋能。重庆模式注重创新,指标交易独具特色。广东模式较早进行三权分置,大力倡导土地股权改革。浙江模式由下而上,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这些模式的共性特点在于农民土地财产权趋向企业制经营主体、政府主导作用凸显、农民土地财产权明晰化。各地实践模式存在主要问题在于改革常违背农民权益保障的实现、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存在冲突、部分地区农民积极性不高。因此,在各地实践改革下应充分重视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充分尊重农民自主权、建构完整的农民土地财产权。第四章系统梳理我国现行法框架下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解析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障碍及原因,最后提出我国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破解的路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以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为主要内容,具有私权属性、家庭权属性与社会保障属性。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残缺、效率低下、公平缺失。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要充实权利内容,回归处分权,提高提高权利利用效率,明晰权利主体地位。第五章提出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在我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下,完善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基于我国现有农村土地增值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现状,提出均衡政府、集体、农民三方利益,以及重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建议。我国各地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存在产权交易种类混乱、交易缺乏统一规范等缺陷,应明确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注重政府宏观调控的作用,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产权市场。
高宏霞,石建东[8](2015)在《我国集体土地抵押研究评述》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担保法》规定农村"四荒"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抵押以来,学界对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研究从不同的视角不断深入。梳理现有研究的观点与结论,对推进集体土地抵押的理论研究有着积极的意义。文章运用文献计量的研究方法对该领域的基本研究视角进行了梳理,并进一步从制度和风险两个方面对集体土地抵押的研究文献进行了文本研究。
王春孟[9](2010)在《“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范分析》文中研究表明分析相关现行法规范,必须从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梳理出其规范内容,并对其立法旨趣与理论基础予以探寻和明晰。检讨相关现行法规范,发现在立法模式、规范设计的可操作性、规范设计的开放性三个方面存在明显的局限。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立法价值取向,整理出克服上述局限的基本思路为:放开流转方式的种类限制,同时设置各种流转方式适用的前提条件与程序性要求。因循此基本思路,可以提出改进相关现行法规范设计的具体方案。
张旮旯[10](2010)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国家在农村实行的一项基本制度,其目的是为了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生产力,从而发展农业生产。这一制度在其诞生之初的确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我国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不断变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置已经不能更好的满足上述目的的实现,有的规定反而不利于“三农”问题的解决。鉴于此,如何在新的社会大环境下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存在的问题就显得越来越重要。文章通过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制度层面的分析以及对实践中各地的不同操作模式进行实践层面的分析,并结合理论与实际两方面情况,以突破现有法律框架为前提,文章大胆的提出了一些颇具新意的建议,以期能在法律层面上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所完善。文章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对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概述。该部分主要针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概念、法律性质、历史发展和法律关系等方面的内容进行简明扼要的梳理。通过比较细致的梳理进而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深一步的认识,以便于下文更进一步的展开相关研究。第二部分是从我国现行相关规定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部分首先整理了我国现行的一些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所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政策性文件,然后,将我国当前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相关规定所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归纳。这一部分着重是对当前我国既定制度的一些反思。第三部分是从一些地方实践的角度来研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该部分首先是对四川、重庆等地的相关做法进行整理介绍,将我国目前一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运作模式进行总结归纳,然后在上述基础之上对这些地方各自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结。这一部分主要是对当前我国相关实践操作的反思。第四部分则在前述部分的基础之上,针对当前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提出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对策,该部分主要从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关系、权利设立、移转及消灭、权利登记相关事宜等方面提出相关的法律对策。作为文章的重点和创新点,这一部分提出了一些新的建议,以便于对当前不合理的法律制度存在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二、“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论文提纲范文)
(1)“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探析(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引言 |
1.1 研究背景和意义 |
1.1.1 研究背景 |
1.1.2 研究意义 |
1.2 国内外文献综述 |
1.2.1 国内文献综述 |
1.2.2 国外文献综述 |
1.3 论文基本结构与主要内容 |
1.4 研究方法 |
1.5 主要工作和创新 |
第2章 “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概述 |
2.1 土地经营权的基本内涵 |
2.1.1 土地经营权内涵的政策规定 |
2.1.2 土地经营权内涵的法律规定 |
2.2 土地经营权的分类 |
2.2.1 家庭承包方式下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
2.2.2 其他承包方式下取得的土地经营权 |
2.3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分析 |
2.3.1 目前争议 |
2.3.2 本文观点 |
第3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沿革与立法困境 |
3.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沿革 |
3.1.1 原有规范对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禁止 |
3.1.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政策提出 |
3.1.3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立法确认 |
3.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立法困境 |
3.2.1 土地经营权法律性质未明确 |
3.2.2 抵押关系的主体认定争议 |
3.2.3 抵押标的界定不明 |
3.2.4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条款不合理 |
3.2.5 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困难 |
3.2.6 土地经营权抵押登记存在矛盾 |
第4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实证考察与分析 |
4.1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典型地方模式 |
4.1.1 直接抵押模式 |
4.1.2 反担保模式 |
4.1.3 土地经营权联合抵押模式 |
4.1.4 交易所模式 |
4.1.5 小结 |
4.2 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现实难点 |
4.2.1 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机制不完善 |
4.2.2 信用风险大,信用体系不健全 |
4.2.3 土地经营权交易市场不健全 |
4.2.4 抵押贷款面临的农业经营风险大 |
第5章 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完善建议 |
5.1 土地经营权抵押立法制度建设 |
5.1.1 将土地经营权确立为权利用益物权 |
5.1.2 明晰土地经营权抵押主体 |
5.1.3 厘清抵押标的范围 |
5.1.4 修改土地经营权抵押的设立规则 |
5.1.5 拓宽土地经营权抵押权实现途径 |
5.1.6 规定土地经营权抵押采取登记生效主义 |
5.2 土地经营权抵押配套机制建设 |
5.2.1 建立土地经营权价值评估体系 |
5.2.2 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
5.2.3 构筑土地经营权交易平台 |
5.2.4 完善农业保险机制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和其它科研情况 |
(2)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及意义 |
一、理论意义 |
二、实践意义 |
第二节 研究现状与文献综述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文献综述 |
第三节 研究路径与研究方法 |
一、研究路径 |
二、研究方法 |
第二章 “三权分置”界说 |
第一节 从“二权分置”到“三权分置” |
一、“二权分置”的局限性 |
二、“三权分置”的提出与立法确定 |
第二节 “三权分置”的法律界定 |
一、“三权分置”的含义与制度价值 |
二、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法理依据 |
三、“三权分置”与“一田二主” |
第三节 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法律内涵与法律属性 |
一、土地所有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二、土地承包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三、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内涵及法律属性 |
四、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之间的关系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的原则 |
第一节 公平与效率辩证统一原则 |
一、效率与公平辩证统一 |
二、“效率”与“公平”的现世冲突 |
三、“三权分置”制度构建要兼顾公平与效率 |
第二节 自愿原则 |
一、民法“意思自治”基本原则在农地制度中的体现 |
二、贯彻自愿原则能有序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 |
第三节 政策底线不突破原则 |
一、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制不动摇 |
二、稳定并完善土地承包关系 |
三、坚持农地农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 |
第四节 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原则 |
一、坚持循序渐进 |
二、坚持因地制宜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发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发包人主体界定 |
第二节 发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发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承包地收回权 |
四、转让承包同意权 |
第三节 发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尊重承包人的承包权、经营人的自主经营权 |
二、提供生产、技术、信息服务,组织基础设施建设 |
三、不得擅自调整承包地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承包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承包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承包权 |
二、监督权 |
三、获得补偿权 |
四、流转权 |
五、有偿退出权 |
第二节 承包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 |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 |
本章小结 |
第六章 经营人权利与义务的制度构建 |
第一节 经营人应享有的权利 |
一、占有使用权 |
二、自主经营权 |
三、收益权 |
四、流转权 |
五、获得补偿权 |
第二节 经营人应承担的义务 |
一、不得改变土地农业用途 |
二、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环境资源 |
本章小结 |
第七章 “三权分置”程序制度构建 |
第一节 土地所有权确权与行使 |
一、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 |
二、土地所有权行使 |
第二节 土地承包权设立与流转 |
一、土地承包权设立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承包权流转 |
三、土地承包权退出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取得与再流转 |
一、土地经营权取得应当采用登记生效主义模式 |
二、土地经营权再流转 |
三、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 |
本章小结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3)“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与意义 |
第二节 文献综述 |
第三节 本文的研究框架与方法 |
第一章 土地经营权的法理定位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界定概说 |
二、界定的原则:物权法定原则 |
三、土地经营权之“土地”——农村土地 |
四、土地经营权之“经营”——农业产业化经营 |
五、土地经营权之“权”——用益物权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法律属性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的私权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的物权性质 |
三、土地经营权为独立用益物权 |
四、土地经营权为不动产用益物权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与已有农地权利的关系界定 |
一、土地经营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关系 |
二、土地经营权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的关系 |
第二章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名 |
一、一般法律概念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二、民事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三、物权主体意义上的土地经营权主体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价值目标与功能定位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价值目标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之功能定位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定型 |
一、土地经营权主体之构造的正当性 |
二、土地经营权主体的构成资格 |
三、土地经营权主体的属性与范围 |
第三章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及其研究价值 |
一、土地经营权客体的立法问题 |
二、土地经营权客体立法研究的价值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与一物一权原则的处理 |
一、一物一权原则的内涵限缩 |
二、一物一权原则的主要适用场景 |
三、土地经营权与现行农地权利互不冲突 |
第三节 以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界定土地经营权客体之辨析 |
一、权利客体分层理论的传统适用范围 |
二、土地经营权不应被视为我国用益物权体系中的例外 |
三、土地经营权与地上权的不可比性 |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悖反性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客体的法构造 |
一、农地权利分置的法权结构与农地用益物权客体的构成要件 |
二、我国农地制度变迁与土地经营权的客体界定 |
三、客体定性:不动产之农村土地 |
四、客体定量:农业经营型土地资源 |
第四章 土地经营权内容的法构造 |
第一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特征 |
二、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三、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第二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内容之法构造 |
一、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基本权能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
三、全面采“经过承包方的(书面)同意”的法理检视 |
第五章 土地经营权的设立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与注意事项 |
一、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方式 |
二、土地经营权设立的注意事项 |
第二节 承包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困境 |
二、集体组织中无地农民的发展权 |
三、“增人不增地”模式下无地农民的出路 |
四、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性质与内容 |
第三节 转让型土地经营权之设立 |
一、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性质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主体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内容 |
四、土地经营权转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的不动产登记规则 |
一、承包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可采形式主义登记规则 |
二、转让型土地经营权的设立应采实质主义登记规则 |
三、土地经营权的设立时间节点及风险负担规则 |
第六章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转让 |
一、土地经营权的转让与出让的关系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性质与特征 |
三、土地经营权转让的条件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抵押 |
一、土地经营权抵押的法理辨析 |
二、土地经营权抵押的类型 |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对设立土地经营权抵押的作用 |
四、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制度实效 |
第三节 土地经营权入股 |
一、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形式 |
二、土地经营权股份组织的运行机制 |
三、土地经营权入股的风险防范措施 |
第四节 土地经营权出租 |
一、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债权性法律关系范畴 |
二、土地经营权出租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 |
三、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行使方式上的意义 |
四、土地经营权出租应属于权利出租 |
五、土地经营权出租的具体类型 |
第五节 土地经营权的赠与、继承 |
一、土地经营权赠与 |
二、土地经营权继承 |
第七章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与终止 |
第一节 土地经营权的变更 |
一、土地经营权的内容变更 |
二、土地经营权的客体变更 |
三、土地经营权变更的程序 |
四、土地经营权其他事项变更 |
第二节 土地经营权的终止 |
一、土地经营权终止的事由 |
二、土地经营权终止的法律效果 |
结论与创新 |
一、论文的主要研究结论 |
二、论文的主要创新点 |
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取得的研究成果 |
致谢 |
附件 |
(4)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背景与意义 |
(一)选题的背景 |
(二)选题的意义 |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 |
(一)国内研究现状 |
(二)国外研究现状 |
三、论文研究方法及创新点 |
(一)论文的研究方法 |
(二)论文的创新点 |
第一章 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的必要性及合理性 |
一、必要性 |
(一)现有收回规则难以应对复杂的司法实践 |
(二)农村“四荒”开发治理状况不均衡 |
二、合理性 |
(一)有利于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 |
(二)有利于实现权利设立的目标 |
(三)有利于解决收回时的争议 |
第二章 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的内涵 |
一、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的主体 |
二、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的客体 |
三、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的性质 |
(一)学界观点 |
(二)个人认识 |
四、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与征收之区分 |
第三章 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 |
一、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存在的问题 |
(一)收回的事由不全 |
(二)收回的程序不规范 |
(三)收回的法律后果不明确 |
二、完善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的建议 |
(一)重整收回的事由 |
(二)规范收回的程序 |
(三)明确收回的法律后果 |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研究成果 |
(5)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土地所有制、使用权益和征购、占用法制途径 |
(一) 农村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经管法制规则。 |
(二) 农村土地所有、使用权利证明、变更、收回登记发证法制规则。 |
(三) 农村土地所有权确认及其所属经管法制规则。 |
(四) 农村土地使用权维护、补偿经管法制规则。 |
(五) 农村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经管法制规则。 |
(六) 农村土地征收、收回、购买依据法制规则。 |
(七) 农村土地征收占用和购买使用实施法制规则。 |
(八) 农村土地利用法制规则调整修正落实。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和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长久保障途径。 |
(二) 农村土地承包使用权流转畅通保障途径。 |
三、农村耕地永久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及占补平衡途径 |
(一) 农村耕地要坚定组织开拓全方位永久保护途径。 |
(二) 农村耕地要全力组织拓宽科学节约集约利用途径。 |
(三) 农村耕地保护占补平衡的途径。 |
四、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途径 |
(一)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意义和特点。 |
(二)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理念和标准。 |
(三)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任务和要求。 |
(四) 农村土地全面整理和深入整治的方式和做法。 |
(6)农村“四荒”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思考(论文提纲范文)
一、农村“四荒”土地权属界定 |
二、农村“四荒”土地权利运行现状 |
(一)所有权的不完整运行 |
(二)使用权流转的效益性目标日渐凸显 |
三、关于农村“四荒”土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商榷与建议 |
(一)对农村“四荒”土地所有权变更的商榷 |
(二)进一步完善“四荒”土地使用权制度设置的思考 |
1.对“四荒”土地使用权一级流转资金“村有乡管”的质疑 |
2.“四荒”土地使用权二级流转法律设定的商榷 |
3.有关“四荒”土地使用权抵押制度设置的思考 |
(7)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背景与研究意义 |
(一) 选题背景 |
(二) 研究意义 |
二、国内外文献综述 |
(一) 国内文献综述 |
(二) 国外文献综述 |
三、研究方法与研究框架 |
(一) 研究方法 |
(二) 研究框架 |
四、基本概念厘清 |
(一) 农民 |
(二) 土地 |
(三) 财产权 |
(四) 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一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产生之历史考察 |
第一节 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孕育 |
一、土地私有制的产生与农民权利 |
二、土地权利的兴起与农民权利 |
三、古希腊罗马时期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二节 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萌发 |
一、日耳曼法制的瓦解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二、中世纪英国土地保有制与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中世纪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三节 近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一、近代英国圈地运动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流变 |
二、近代美国西部开发立法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三、《法国民法典》颁布与物权概念的兴起中的农民土地财产权 |
四、近代西方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特点 |
第四节 现代西方国家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路径之解析 |
一、土地财产权界线清晰与市场流转导向的紧密结合 |
二、政府注重农业调控手段的运用与实现 |
三、土地发展权等新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
四、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 |
第五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发展的历史梳理 |
一、我国古代农民土地财产权状况考察 |
二、我国近现代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概述 |
三、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考察 |
第二章 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基础理论 |
第一节 产权权能理论 |
一、马克思土地产权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界产权权能理论 |
三、产权权能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二节 产权效率理论 |
一、马克思产权效率理论 |
二、西方经济学产权效率理论 |
三、产权效率理论与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实现 |
第三节 财产权平等理论 |
一、财产权平等是实现人权的基本保障 |
二、财产权平等是宪法的基本原则 |
三、财产权平等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 |
四、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三维平等理论 |
第四节 财产权自由行使理论 |
一、财产权自由行使之价值 |
二、财产权自由行使之理论学说 |
三、农民土地财产权自由行使之要素 |
第五节 财产权适度限制理论 |
一、财产权适度限制之价值 |
二、财产权适度限制之理论学说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适度限制 |
第三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实践模式 |
第一节 成都模式 |
一、“双放弃换三保障”模式 |
二、“两股一改”模式 |
三、“土地银行”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二节 重庆模式 |
一、“地票”模式 |
二、“股田制公司”模式 |
三、模式特点 |
第三节 广东模式 |
一、股份合作制模式 |
二、农村建设用地入市模式 |
三、“两化一流转”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四节 浙江模式 |
一、“两分两换”模式 |
二、规模化转包模式 |
三、土地信托模式 |
四、模式特点 |
第五节 实践中具体问题分析 |
一、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过程中的农民权益保障 |
二、政府主导与市场引导间的冲突与选择 |
三、部分地区农民参与程度低 |
第四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之障碍与破解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体系与属性 |
一、我国现有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理论种类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权能解析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法律属性 |
第二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表征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功能性弱化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差异性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身份性色彩浓厚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流转效率低下 |
第三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原因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归属不明 |
二、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权能缺失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客体差异性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取得规范缺失 |
五、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退出困难 |
第四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障碍之破解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方式创新 |
二、充实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内容:未来利益 |
三、回归农民土地财产权的处分权:流转利益 |
四、提高农民土地财产权利用效率:利用利益 |
五、明晰农民土地财产权的主体地位:归属利益 |
第五章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的配套制度 |
第一节 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制度 |
一、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确权的现实状况 |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体系下农村土地登记的新调适 |
三、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的登记效力须统一 |
四、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登记辐射力的强化 |
第二节 我国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一、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的基础理论 |
二、我国农村集体土地增值收益分配不均 |
三、我国集体土地增值收益与农村土地征收的关系 |
四、建立兼顾效率与公平的农村土地增值收益分配制度 |
第三节 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 |
一、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现状分析 |
二、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的法律性质及基本规范 |
三、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交易市场主体作用发挥 |
四、逐步建立城乡统一土地产权市场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攻博期间学术成果简介 |
(8)我国集体土地抵押研究评述(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 言 |
二、集体土地抵押研究的文献计量描述 |
三、集体土地抵押的制度研究 |
(一)关于集体土地用益物权能否抵押的研究 |
(二)关于集体土地抵押登记制度的研究 |
(三)关于集体土地抵押权实现的制度研究 |
四、集体土地抵押的风险研究 |
五、研究展望 |
(9)“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范分析(论文提纲范文)
一、相关现行法规范之梳理 |
1.区分家庭承包与其他方式的承包规定不同的流转方式 |
2.援引适用家庭承包方式中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规范的规则 |
二、相关现行法规范之立法旨趣与理论依据 |
(一) 相关现行法规范之立法旨趣 |
(二) 相关现行法规范之理论依据 |
1.“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性质的确认是其有效流转的基础 |
2.用益物权的处分权能理论是设计各种流转方式的依据 |
3.物权法定主义原则是列举式规定各种流转方式的依据 |
三、相关现行法规范局限性之检讨 |
1.家庭承包为原则、其他方式承包为例外的立法模式有待改进 |
2.法定流转方式本身界定不清 |
3.法定流转方式不能涵盖实践中存在的全部流转方式 |
四、相关现行法规范局限性之克服 |
1.局限性克服之基本思路 |
2.现行立法模式之改进 |
3.法定流转方式之厘定 |
4.非法定流转方式之取舍 |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概述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及其法律性质 |
(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历史发展 |
(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关系 |
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行规定及其主要问题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行规定 |
(二) 现行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 |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方实践及其主要问题 |
(一)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地方实践 |
(二) 地方实践的特点及其存在的主要问题 |
四、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对策 |
(一)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关系的法律对策 |
(二) 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移转及消灭方面的法律对策 |
(三) 完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问题的法律对策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四、“四荒”土地使用权论纲(论文参考文献)
- [1]“三权分置”下土地经营权抵押问题探析[D]. 梅晓龙. 山西财经大学, 2020(04)
- [2]农地“三权分置”制度构建研究[D]. 李海霞.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6)
- [3]“三权分置”模式下土地经营权的法构造研究[D]. 刘芮. 华南理工大学, 2019(01)
- [4]农村“四荒”土地经营权收回制度研究[D]. 陈志勇. 江西理工大学, 2019(01)
- [5]关于探讨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利用、征购储备、供应占用和财政筹融资监管体系完善的途径(上)[J]. 农村土地综合开发治理投资课题组,韩连贵. 经济研究参考, 2017(19)
- [6]农村“四荒”土地产权制度变革思考[J]. 王曦. 开放导报, 2015(05)
- [7]我国农民土地财产权实现研究[D]. 朱颂. 南京大学, 2015(10)
- [8]我国集体土地抵押研究评述[J]. 高宏霞,石建东. 西安财经学院学报, 2015(02)
- [9]“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式的规范分析[J]. 王春孟. 山东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02)
- [10]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问题研究[D]. 张旮旯. 西南大学, 2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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