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浅谈《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论文文献综述)
贾辉[1](2021)在《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文中认为近年来,全球外商投资的金额呈增长趋势,中国对外投资也呈持续增长态势并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然而,中国对外投资近年来也出现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忽视环境问题将成为导致中国企业海外投资失败的重要因素之一。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也在增加。本文包括前言、正文、结论三大部分。正文包括六个章节,分别是第一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第二章(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第三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第四章(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第五章(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本文通过综合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和专门性国际环境立法文件探讨了预防原则,包括双边/多边投资协定与预防原则、国际投资项目环境评估与预防原则、绿色金融与预防原则。关于国际投资协定与环境保护,本文围绕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研究了NAFTA、USMCA、CPTPP、南部非洲发展共同体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国际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比较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的环境条款,对中国所参与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条款、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的环境保护方面的义务和中国对外投资协定中环境事件之纠纷解决机制进行了探讨。之后,该章节介绍了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指出环境影响评价是减少投资建设项目对环境不利影响的重要预防措施,结合《埃斯波公约》等多边国际条约和美国、欧盟、俄罗斯等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与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相比较,对中国对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体系进行了讨论。最后,该章节探讨了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从绿色金融的定义和重要意义出发,梳理了绿色金融相关之国际法体系,结合美国、巴西、印度、墨西哥、英国、马来西亚等国关于绿色金融的立法实践,比较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探讨了绿色金融在中国对外投资环境保护方面的可以发挥的重要作用。关于国际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构成要件,本文探讨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将国际投资行为区分国际不法行为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两种情形讨论了国际投资环境损害国家责任之构成要件。其次,该章节探讨了私人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比较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环境损害国家归责之要件分析,讨论了中国投资者境外投资的国家归责问题。本文还从投资国的角度分别探讨了国家责任的承担形式、分担机制、免责情形等内容。关于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本文首先讨论了核电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核电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核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再结合中国核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和中国国内立法分析,以中广核与法国电力集团、英国政府签署英国新建核电项目一揽子协议参与英国核电项目为例,分析了中国核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核事故之国家责任。其次,该章节探讨了航天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航天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航天事故赔偿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外空条约》、《责任公约》、《登记公约》、《营救协定》、《月球协定》等,结合中国航天企业“走出去”之概况,以假设案例的方式,探讨了“走出去”的中国航天企业一旦发生航天事故,是否会引发中国的国家责任等问题。最后,该章节探讨了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从石油领域环境保护之风险出发,梳理了石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之国际法体系,包括《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及其议定书、《设立油污损害赔偿国际基金国际公约》及其议定书、《勘探、开发海底矿产资源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和其他相关国际公约,再结合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之概况,分析了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发生境外石油污染之潜在风险,并区分事故造成海洋污染和陆地污染分别就国家承担相关赔偿责任进行了分析。中国作为全球第二大对外投资国,应重视因环境问题导致国家责任的风险。本文分别在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预防义务、中国境外投资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中国特定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方等方面,分别提出了中国海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方面的建议。
白龙[2](2020)在《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文中提出研究的逻辑起点为海上钻井平台法律属性,从沿海国与非沿海国的不同视角下,依托不同海域区分的坐标背景,对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问题予以剖析。在以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导的国际海洋法律秩序下,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在不同海域建造、使用及移除海上钻井平台的规则存在较大差异,某些领域的规则付之阙如。通过研究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的海洋资源开发及海洋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主要全球性和区域性公约、典型国家立法及案例,试图从现有包括人工岛屿、海上人工设施和结构等海上设施国际制度比较分析,在区别各种设施的法律属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当明确作为整体的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属性,并确立航行中移动式钻井平台的船舶法律地位;并随之构建涵盖登记制度等在内的海上钻井平台的管理制度。明确沿海国在不同海域建造、使用和管理海上钻井平台的专属权利及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权制度,并确定外国在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建造和使用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及该外国的刑事、民事和行政管辖权的内容和边界。并应完善国际海底管理局对勘探和开发“区域”油气资源的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制度。在传统国际法对不同海上权利进行平衡的基础上,建立符合海上钻井平台建立完善的安全区域制度,未来这一安全制度还要增加防范针对的恐怖袭击的重要内容。分析和比较由海上钻井平台引起的环境污染损害的国际环境法律制度及特点,并以此为视角,剖析了当前建立因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引起的跨国海洋污染损害责任机制的局限性的原因,分析了区域性防治海洋污染公约在此问题上的空白,应制定规范此类污染损害公约,尤其要建立因勘探开发海洋油气资源活动造成的跨境污染损害责任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机制。多维度比较分析了当前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从移除方式上探究与环境保护的协调。透视了系列海洋法公约中关于海洋倾倒与船舶残骸清除的概念、方式、移除责任人的确定、移除费用的担保等内容,提出应以海洋环境保护为要素,建立涵盖确定移除责任人及移除费用担保机制的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分析了海上钻井平台与航行、渔业、海洋科学研究、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等典型用海活动的制度冲突。此类制度冲突凸显了以调整传统用海活动的海洋法制度在应对海上钻井平台时的不足。文章依据现有海洋法体系确立的不同海域的功能价值及沿海国的权利体系,分别提出解决此系列冲突制度的值取向,提出以此形成构建未来协调海上钻井平台与其他用海活动冲突制度的理论建议。
胡亮亮[3](2020)在《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B海事局为例》文中指出船舶每年在长江水域产生约6万吨的污油,平均每一年有超过200艘船舶因各类事故的发生而沉没,部分沉船中储存的未使用完的燃油泄漏入水中。随着原油及石油制品、散装化工品的运量大幅上涨,近年来船舶污染情况也日益严峻。由于海上航行船舶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高度重视,已经拥有一套相对成熟的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而对于长江船舶而言,由于长江船舶吨位较小、航程较短,因此并未受到足够的重视,其应急管理机制还不够成熟,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管理中依旧存在一些不足的地方。本文主要对我国现行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的一般分析和B海事局辖区内船舶污染事故的案例研究并通过实地走访调研等方法发现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着普遍重处置轻预防、处置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船舶污染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足够补偿等问题,此类问题若得不到有效解决,将会使长江污染情况进一步加重,制约长江经济带的建设发展。所以作者认为应创新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运用全流程应急管理理论和协同治理理论并结合本人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得出应进一步优化污染预防机制,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管理的制度,实现船舶污染监管的立体化,强化船舶预防污染的意识;进一步优化污染处置机制,推进责任机制法定化,推进指挥管理平台统一化;进一步优化污染善后机制,建立和完善长江船舶污染损害后评估机制,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加强应急管理队伍的整合化;完善防污染设备生产管理的标准化等的观点。
劳辉[4](2019)在《中国历年加入IMO海事环保公约及其实施状况(下)》文中研究指明(接上期)六、中国加入《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 1990)及其实施情况(一)OPRC 1990产生的背景和由来1989年美国油船"瓦尔迪斯"号在阿拉斯加发生事故,泄漏原油4.16万吨,造成严重污染。美国颁布《1990年油污法案》(OPA 1990),并通过外交途径宣传这个新政策,要求IMO制定油污防备、反应公约,与此同时,组织专家起草公约文本的框架。1990
杜江玮[5](2019)在《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法律性质认定研究》文中认为在船舶发生溢油污染事故后,海事主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会采取应急处置作业由此产生应急处置费用。在海事主管机关向污染责任人主张应急处置费用时,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对此费用的性质都存在很大争议,影响着该费用的受偿。因此,对于厘清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性质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围绕应急处置作业的目的,紧扣应急处置作业的具体内容,结合具体情况,明确区分应急处置费用在不同情形下到底属于清污费用、救助费用抑或是残骸清除费用,从而为海事主管机关进行应急处置费用的索赔提供正确的法律依据与理论支撑,使应急处置费用得以充分赔偿,保证海事应急处置作业的可持续性,更好地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更好地保护海洋环境及各种海洋资源。对于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性质认定,文章从应急处置费用的概念与范围入手,通过明确清污费用、救助费用以及残骸清除费用的基本概念与范围,探究各种费用的认定要件,结合国内外立法与相关司法判例,对不同法律性质的应急处置费用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性以及责任限制问题进行分析讨论。当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符合清污费用的要件时,应被认定为清污费用,并探讨了清污费用的法律性质争议,提出清污费用应属于民事性质的费用,并阐述自己的理由与观点。当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满足海难救助的法律要件与救助遇险船舶与其他财产的目的这两方面条件时,应被认定为救助费用。当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符合残骸清除费用的要件时,应被认定为残骸清除费用,并认为该费用不具有优先受偿性,并且属于非限制性债权,责任主体无法援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对于不同法律性质应急处置费用的区分,根据《审理船舶油污案件规定》第11条的规定,提出应坚持初始目的原则与双重目的原则,并从多角度对不同法律性质的应急处置费用进行区分。最终结合文章的阐述,提出对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法律性质认定的完善建议,包括对相关立法如《海商法》《海上交通安全法》《防污条例》《审理船舶油污案件规定》的修改建议,以及对相关制度如应急基金制度、责任保险制度建立健全的建议。
盖晓慧[6](2018)在《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文中认为在海洋环境污染问题凸显,可持续发展理念不断推广的今天,以环境为代价的发展模式已成为过去式。但现实中,不计后果地利用环境资源、忽视环境污染问题的现象层出不穷,不可预料的事故性环境污染也常有发生,可持续性的发展之路并非一帆风顺。环境侵权责任是预防和补救环境风险的重要救济手段。作为侵权领域的新兴课题,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有所不同,厘清环境侵权的相关概念和理论争议是构建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要前提。完善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不但保护了环境侵权受害人的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长远看,更有利于个体及公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积极参与到对环境问题的监督、对环境造成损害的赔偿追诉中,从而形成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本文的研究主题是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环境侵权所探讨的是一种环境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将具有公益性的环境问题纳入私法的范围是实践所需,其根源于对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救济不足导致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保护的状况。海洋环境侵权是抽象化的理论概念,因此,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是一种理论的构建。理论的构建往往需要从实践中考察,油污损害正是实践中海洋环境侵权的典型。本文通过国际公约体系与典型区域性制度对世界现行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进行深入、系统的分析,考察成熟救济制度的历史沿革、逻辑框架、规则内容,以及有效性和缺陷。通过对两种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和社会化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指出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及成因,解析美国建立的区域性制度的有效性与优势所在。微观层面,针对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环境权的救济机制单独分析,以完整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内容。通过区分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有的放矢地探析各自救济机制面临的问题和解决方案。最终,针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不足,在比较和借鉴中,探寻适合中国的救济模式。通过对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重构寻求建立区域性(中国)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可能性。全文共分八章,主要内容如下:第1章“导论”。本章首先回顾了中国环境法学研究对环境侵权理论的分歧,指出环境侵权理论是研究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首要问题。同时,阐述了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及实践意义。其次,对与研究主题相关的概念进行界定,明确了海洋环境侵权责任实质是一种民事责任,属于私法范畴;确立了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的全球布局观,指明以国际公约体系和区域性典型救济制度美国《油污法》(OPA)体系为主要考察方向。再次,通过对国内外相关文献的梳理,指出现有研究成果缺乏实践性、对宏观制度研究不足、研究不全面等问题。最后,海洋环境侵权救济根源于实践需求,本文从实践问题分析到理论制度构建,选定了比较分析法、历史分析法、价值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主要研究方法。第2章“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理论解析与制度概况”。本章从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特征、与传统侵权的差异等方面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解析其难以被传统侵权责任制度全面涵盖的原因,明确海洋环境侵权的多元化救济路径。通过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分析,针对传统分类的不足,采用新的角度和标准对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并根据分析结论解答了本文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原因,明确了对环境权救济机制单独分类探讨的必要性。以全球为视角,探寻以油污损害为中心的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成熟制度,将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作为制度分析目标。第3章“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重点从归责原则、责任限制、可赔偿损失等几方面进行研究。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是国际公约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一层赔偿机制。通过对两个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比较分析,可以看出两个体系的制度差异及CLC-IOPC体系在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设置上的局限性。第4章“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本章主要分析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的第二层赔偿机制均属于社会化救济,主要以基金为救济方式。本章主要考察了CLC-IOPC体系中IOPC基金与美国1990 OPA配套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的运作机制,并对二者从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和基金制度两方面进行了比较分析。第5章“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由于CLC-IOPC体系在适用上的局限性,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呈现空白。本章首先通过对CLC-IOPC体系与美国OPA区域性体系适用范围差异分析,指出CLC-IOPC体系在船舶适用上的局限性。其次,以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为例进行实证研究,考察区域性体系在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案例中的应用。最后,通过对国际公约在海上石油开发油污损害缺失的根源分析,并考察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区域性国际公约的有益尝试,提出国际公约体系发展完善的建议。第6章“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环境权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客体,理应被纳入救济体系中。本章主要以环境权为对象,探寻环境权的救济路径。海洋环境权通常与环境损害密切相关。通过对环境损害的分析,实现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将海洋环境权分为私益海洋环境权和公益海洋环境权。通过对海洋环境权的具体化分析,明确指出海洋环境权在实践中表现形式的不同,根据不同类型的表现形式和现实需求,进行有针对性的救济路径选择。私益环境权救济的路径在于对纯经济损失的赔偿,而公益环境权的救济在于解决索赔主体的理论困惑,并以环境公益诉讼为实现救济的主要方式。第7章“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本章以中国为研究对象,对其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进行重构。首先,从近年来海洋环境侵权状况以及中国康菲溢油事故透视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其次,将国际公约体系和美国OPA体系作为重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的模式方向。通过对中国加入海洋环境污染相关的国际公约情况的考察,以及对中国未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原因的分析,提出两种制度模式完善的路径。模式一以加入《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为前提,高度参与国际公约体系;模式二借鉴美国OPA体系,建立区域性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体系。最后,通过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的社会化救济机制和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完善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制度。第8章“结论”。本章对本文的主要观点进行结论性论述,并结合现实,对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问题提出理想性的展望。
刘芳婷[7](2017)在《北极海域油污防备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自北极通航以来,北极海域环境保护问题尤其是船舶油污问题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重视。在复杂而脆弱的北极海域环境面前,油污防备显得弥足重要。北极海域油污防备是针对航行于北极海域的船舶所排放的油类进行规制的活动。因北极海洋环境的特殊性,其具有不同于一般海域的油污防备要求。本文将分为五章,对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一些重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第一章阐述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理论基础。内容上首先界定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定义,并比较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和一般海域油污防备、北极海域油污防止的异同,得出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特殊性,包括油污防备的困难性和严格性。其次分析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适用的法律原则。最后根据《极地规则》的制定以及相关国家的立法实践,论述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发展趋势。第二章探讨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的管辖权问题。从管辖权的行使主体、类型和范围三个方面进行阐述,并在此基础上总结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管辖权现存的问题并提供了相关的解决路径。这些现存的问题包括:北极沿海国管辖过度、船旗国管辖不足和管辖权竞合;相应的解决途径是:制定"冰封区域"执行协定、加强国际海事组织的监督作用以及加强沟通机制。第三章论证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的义务的相关问题。文章首先分析了义务的来源,义务直接来源于国家基本权利。其次讨论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的义务的目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权利的实现,这些国家权利包括但不限于油污防备管辖权。再者界定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义务的范畴,包括制定和执行油污防备法律法规、油污报告、建立油污防备系统以及油污防备国际合作。最后具体分析了相关国家在北极海域油污防备方面履行义务的方式。第四章介绍和分析了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国外立法及实践,包括主要的北极沿海国、港口国、船旗国和北极理事会的立法及实践,并总结了这些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之处,主要包括船舶建造标准和船员配备要求、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制定和油污排放标准三个方面的借鉴。第五章围绕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借鉴以及北极海域油污防备发展趋势讨论了我国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立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包括缺乏北极航行防油污操作法律法规、北极船舶油污应急计划不完善以及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立法科研进展相对缓慢等问题,并提供了完善北极航行油污防备法律法规、完善船舶油污应急计划和国际合作加快立法科研进展等完善对策。
顾文辉[8](2016)在《船舶防污染工作浅析》文中研究说明船舶防污染的公约、法律法规日趋完善,船舶防污染工作始终是船舶安全管理的一个重点,本文扼要介绍船舶日常防污染管理工作的重点及注意事项。
曹志平[9](2009)在《船舶保持(美国)油污应急计划有效性与美国的QI》文中认为按照美国《1990年油污法》要求,靠泊美国港口和航行于美国水域的船舶,必须制定符合美国《1990年油污法》以及联邦和相关地方其他法规的油污应急计划并保持有效。此文介绍美国《1990年油污法》的主要要求、Qualified Individual的主要相关职责及其与美国海岸警卫队、委托船舶之间的关系,以及船舶如何取得QI帮助。
鄂海亮[10](2008)在《我国船舶污染防治体系的分析研究》文中研究指明随着我国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航运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和服务业,体现出越来越重要的地位。近年来,航运经济迅速发展,但同时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性和海上航行的风险,船舶造成海洋污染的潜在威胁也进一步加剧。这已经引起国际社会的广泛关注。本文首先介绍了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以及船舶污染带来的损害,然后叙述了船舶防污染方面的国际公约及法规。接着从政策方针、法规体系、船舶防污染的管理制度等方面详细分析探讨了我国船舶防污染体系。溢油风险分析是制定船舶溢油应急计划的一个重要步骤,本文介绍了溢油应急计划中风险分析计算方法,为制定溢油应急计划提供相关信息。针对我国目前污染控制体系,文章分析了目前我国溢油应急力量的建设现状和存在问题,研究了国家级溢油应急中心建设的相关课题,并针对我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的实施情况提出了建议,最后还探讨了建立油污赔偿机制的相关问题。面对日益增加的我国海域船舶溢油风险,结合船舶污染防治工作是一个系统工程的情况,文章最后提出了加强船舶污染预防、应急反应、损害赔偿的体系建设构想。
二、浅谈《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浅谈《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论文提纲范文)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前言 |
第一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问题和国际法律制度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问题 |
一、国际投资与其环境效应问题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问题 |
三、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的法律逻辑分析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
一、国际投资环境保护相关国际法和案例 |
二、投资国关于境外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三、东道国关于外商投资环境保护之立法 |
四、投资国与东道国双边投资协定之法律协调 |
第三节 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及其问题 |
一、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介绍 |
二、中国境外投资环境保护现有法律体系的问题 |
第二章 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预防责任 |
第一节 国际投资之环境保护与预防原则 |
一、预防原则之概述 |
二、国际投资环境保护国家预防责任之体现 |
三、中国境外投资中预防责任之体现 |
第二节 国际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方面的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环境影响评价 |
二、各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环境影响评价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相关之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与绿色金融 |
二、各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三、中国关于绿色金融之立法实践 |
四、中国境外投资绿色金融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四节 国际投资协定环境条款中国家预防责任 |
一、国际投资协定之环境条款 |
二、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现状 |
三、中国投资保护协定中环境条款之完善 |
第三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及构成要件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一、传统国家责任理论 |
二、国际法不加禁止行为所致国家责任 |
三、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之具体构成要件分析 |
四、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责任分析和完善建议 |
第二节 私人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一、域外私人行为之国家归责 |
二、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归责 |
第四章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分担机制与免责问题 |
第一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形式 |
一、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相关国家责任的形式 |
第二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一、跨界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二、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损失分担机制 |
三、中国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损失分担机制之完善 |
第三节 国际投资所致环境损害的国家赔偿责任之免责情形 |
一、同意或重大过错 |
二、不可抗力 |
三、危难和危急情形 |
四、已经采取了一切必要和适当措施 |
第五章 特定领域国际投资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第一节 核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核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责任分析 |
三、中国核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二节 航天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航天领域事故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国家责任 |
三、中国航天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第三节 石油产业领域国际投资所致环境问题之国家赔偿责任 |
一、石油产业领域环境损害之国家赔偿责任 |
二、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所致环境损害之赔偿责任分析 |
三、中国石油领域境外投资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之完善 |
结论 |
参考文献 |
后记 |
(2)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导论 |
第一章 海上钻井平台的法律地位 |
第一节 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船舶 |
一、国内成文法中的船舶 |
二、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视为船舶的司法实践 |
三、将移动式钻井平台认定为船舶的立法与司法实践 |
四、移动式钻井平台与船舶登记 |
第二节 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其他类型的装置 |
一、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人工岛屿 |
二、将海上钻井平台视为单独类别的物 |
三、主要海事公约中的船舶和海上钻井平台 |
第二章 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与安全保护 |
第一节 国家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
一、国家在内水建造海上平台的权利 |
二、国家在领海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
三、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建造海上钻井平台的权利 |
四、在大陆架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
五、在公海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
六、在国际海底区域建造海上钻井平台 |
第二节 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管辖权 |
一、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行政管辖权 |
二、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刑事管辖权 |
三、国家对海上钻井平台的民事管辖权 |
第三节 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保护制度 |
一、沿海国对领海内海上钻井平台的保护 |
二、海上钻井平台的安全区域 |
三、防止海上钻井平台遭受恐怖主义危害 |
四、我国海上钻井平台的保护 |
第三章 海上钻井平台环境污染救济制度 |
第一节 现有公约对海上钻井平台环境问题的应对 |
一、涉及海上钻井平台环境保护的国际公约 |
二、区域性公约的应对及其局限性 |
三、现有公约述评 |
第二节 处置海上钻井平台跨国污染损害责任的困境 |
一、IMO无处置因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跨国污染损害职能 |
二、船舶与海上钻井平台的区分形成管辖权阻碍 |
三、行业组织的反对增加了制定公约的难度 |
四、Montara事故的处理凸显缺少可适用的规则造成的困境 |
五、部分国内立法评析 |
第三节 应制定海上钻井平台跨境油污损害责任公约的建议 |
一、制定跨境污染损害条约的可行性 |
二、海上钻井平台造成的跨国环境污染损害责任的主体 |
三、亟需构建和完善跨境污染损害责任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 |
第四章 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制度 |
第一节 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 |
一、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方式选择 |
二、移除钻井平台的环境风险 |
三、移除退役海上钻井平台的国家实践 |
第二节 移除退役海上设施的国际公约及其局限性 |
一、海洋法公约对移除的适用冲突 |
二、海洋倾倒与海上钻井平台的移除 |
三、移除退役海上设施在区域性公约中的分歧 |
第三节 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责任及移除费用保障 |
一、所有权人或管理人在移除中的责任 |
二、移除海上钻井平台费用的担保和保障 |
三、移除海上钻井平台公约的制定及我国的应对 |
第五章 海上钻井平台与其他用海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一节 与渔业活动的冲突及解决 |
一、与专属经济区内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
二、与公海捕鱼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
第二节 与航行的冲突与协调 |
一、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内航行活动的冲突及协调 |
二、与公海航行自由的冲突与协调 |
第三节 与其他用海活动的冲突与协调 |
一、与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冲突与协调 |
二、与其他用途的海上设施的冲突与协调 |
三、与海洋科学研究的冲突与协调 |
第六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案例索引 |
附录二 缩略语 |
致谢 |
攻读学位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 |
(3)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B海事局为例(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一章 绪论 |
第一节 、研究背景和意义 |
第二节 、国内外船舶污染应急管理的研究综述 |
一、国外研究综述 |
二、国内研究综述 |
第三节 、研究方法和研究思路 |
一、研究方法 |
二、研究思路 |
第四节 、创新和存在不足之处 |
第二章 船舶污染应急管理相关概念及理论阐释 |
第一节 、概念界定 |
一、长江船舶概念 |
二、船舶污染概念 |
第三节 、相关理论 |
一、全流程应急管理理论 |
二、协同治理理论 |
第三章 我国现行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分析 |
第一节 、现行我国沿海船舶污染应急管理体制 |
一、应急指挥机构 |
二、领导责任制度 |
三、社会动员体系 |
四、专业清污队伍 |
第二节 、现行我国船舶污染应急管理运行机制 |
一、污染预防机制 |
二、污染处置机制 |
三、污染善后机制 |
四、应急管理资源配置 |
第四章 目前我国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不足及原因 |
第一节 、B海事局长江段辖区情况 |
一、辖区特点 |
二、环境敏感水域 |
三、重要风险源 |
第二节 、B海事局辖区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案例分析研究 |
第三节 、我国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中存在的不足 |
一、普遍存在重处置轻预防的情况 |
二、船舶污染处置过程中出现管理真空或多头管理 |
三、船舶污染造成的损失得不到足够补偿 |
四、应急管理队伍发展滞后 |
第四节 、现行机制中存在不足的相关原因分析 |
一、船舶污染监管和预防不到位 |
二、船舶污染责任分管不明确 |
三、政府部门间沟通协调不顺畅 |
四、船舶污染损害评估和赔偿机制不完善 |
第五章 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与优化 |
第一节 、优化污染预防机制 |
一、完善船舶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演练和管理制度 |
二、实现船舶污染监管的立体化 |
三、强化船舶预防污染的意识 |
第二节 、优化污染处置机制 |
一、建立船舶污染综合治理机制,推进责任机制法定化 |
二、建立信息共享平台,推进指挥管理平台统一化 |
第三节 、优化污染善后机制 |
一、建立和完善长江船舶污染损害后评估机制 |
二、探索建立长江船舶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
第四节 、加强应急管理队伍和资源的整合化 |
第五节 、完善防污染设备生产管理的标准化 |
第六章 结语 |
参考文献 |
致谢 |
(4)中国历年加入IMO海事环保公约及其实施状况(下)(论文提纲范文)
六、中国加入《1990年国际油污防备、反应和合作公约》(OPRC 1990)及其实施情况 |
(一)OPRC 1990产生的背景和由来 |
(二)中国加入OPRC 1990及实施情况 |
七、中国加入《2000年有毒有害物质污染事故防备、反应和合作议定书》(OPRC-HNS 2000)及其实施情况 |
(一)OPRC-HNS 2000产生的背景和由来 |
(二)中国加入OPRC-HNS 2000及实施情况 |
八、中国加入《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 1992)(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实施情况 |
(一)CLC 1992产生的背景和由来 |
(二)中国加入CLC 1992(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实施情况 |
九、中国加入《1992年关于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FUND1992)(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情况 |
(一)FUND 1992产生的背景和由来 |
(二)中国加入FUND 1992(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情况 |
十、中国加入《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BUNKERS 2001)的情况 |
(一)BUNKERS 2001产生的背景和由来 |
(二)中国加入BUNKERS 2001及其实施情况 |
十一、中国加入《2001年国际控制船舶有害防污底系统公约》(AFS 2001)及其实施情况 |
(一)AFS 2001产生的背景和由来 |
(二)中国加入AFS 2001及其实施情况 |
十二、中国加入《2004年国际船舶压载水和沉积物控制与管理公约》(BWM2004)的情况 |
十三、其他情况 |
(一)中国未加入的IMO制订并生效的议定书 |
(二)中国已加入的非IMO制订、管理的公约 |
(5)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法律性质认定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概述 |
第一节 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的概念与范围 |
一、应急处置的概念 |
二、应急处置费用的概念 |
三、应急处置费用的范围 |
第二节 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存在的现实问题 |
一、应急处置费用的法律性质认定存在争议 |
二、应急处置费用的合理性难以评估 |
第二章 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性质认定之清污费用 |
第一节 清污费用的概念与范围 |
一、清污费用的概念 |
二、清污费用的范围 |
第二节 应急处置费用认定为清污费用的要件 |
一、目的要件 |
二、时间因素 |
第三节 清污费用的法律性质争议 |
一、行政法律性质 |
二、民事法律性质 |
三、行政法律性质与民事法律性质竞合 |
四、本文观点 |
五、对《防污条例》第53条的分析 |
第三章 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性质认定之救助费用 |
第一节 救助费用的概念与范围 |
一、救助费用的概念 |
二、救助费用的范围 |
第二节 应急处置费用认定为救助费用的要件 |
一、满足海难救助的要件 |
二、目的要件 |
第三节 救助费用性质下的优先受偿性与责任限制权利分析 |
一、是否具有优先受偿性的分析 |
二、《海商法》下的非限制性债权 |
第四节 救助费用与清污费用的区分 |
一、对《审理船舶油污案件规定》第11条的分析 |
二、救助费用与清污费用的区分角度 |
第四章 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性质认定之残骸清除费用 |
第一节 残骸清除费用的概念与范围 |
一、残骸清除费用的概念 |
二、残骸清除费用的范围 |
第二节 应急处置费用认定为残骸清除费用的要件 |
一、目的要件 |
二、清除的对象具有限定性 |
第三节 强制性残骸清除费用的法律性质争议 |
一、行政法律性质 |
二、民事法律性质 |
三、本文观点 |
第四节 残骸清除费用的优先受偿性与限制性债权问题 |
一、应否具有优先受偿性的争论 |
二、《海商法》下的非限制性债权 |
第五节 残骸清除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分 |
一、应急处置作业的目的不同 |
二、标的物不同 |
三、标的物所处危险状态不同 |
四、费用请求原则不同 |
第六节 残骸清除费用与清污费用的区分 |
一、应急处置作业的目的不同 |
二、标的物不同 |
三、责任主体能否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不同 |
第五章 对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性质认定的完善建议 |
第一节 对相关立法的完善建议 |
一、建议删除《防污条例》第53条 |
二、修改《审理船舶油污案件规定》第11条的措辞 |
三、修改完善《海上交通安全法》第40条的表述 |
四、修改完善《海商法》的相关规定 |
第二节 对相关法律制度的建立健全 |
一、建立健全应急基金制度 |
二、建立健全责任保险制度 |
结论 |
参考文献 |
攻读学位期间公开发表论文 |
致谢 |
作者简介 |
(6)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导论 |
1.1 研究背景和实践意义 |
1.1.1 环境侵权理论的兴起和争议 |
1.1.2 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必要性 |
1.1.3 实践意义 |
1.2 研究主题的界定 |
1.2.1 侵权和救济 |
1.2.2 油污损害 |
1.2.3 海洋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制度 |
1.3 文献综述 |
1.3.1 国内研究现状 |
1.3.2 国外研究现状 |
1.3.3 对现有研究的评述 |
1.4 论文框架和研究方法 |
1.4.1 论文框架 |
1.4.2 研究方法 |
第2章 海洋环境侵权的理论解析与救济体系概况 |
2.1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殊性 |
2.1.1 海洋环境侵权的概念界定 |
2.1.2 海洋环境侵权的特征 |
2.1.3 海洋环境侵权与传统侵权法的关系 |
2.2 海洋环境侵权的类型化分析 |
2.2.1 海洋环境侵权的传统分类 |
2.2.2 海洋环境侵权类型化的新思路 |
2.3 海洋环境权的界定 |
2.3.1 环境权与传统民法权利的区别 |
2.3.2 环境权是否应作为海洋环境侵权的客体 |
2.4 油污损害的民事救济体系概况 |
2.4.1 国际公约体系——CLC-IOPC |
2.4.2 区域性体系——美国1990 OPA |
第3章 海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主要内容 |
3.1.1 归责原则 |
3.1.2 责任限制 |
3.1.3 赔偿范围 |
3.2 CLC-IOPC体系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2.1 严格责任原则 |
3.2.2 限制责任原则 |
3.2.3 可赔偿的损失 |
3.2.4 损害赔偿的裁判管辖和时效 |
3.3 CLC-IOPC体系补充公约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 |
3.3.1 2001 BOPC |
3.3.2 HNS公约 |
3.4 1990 OPA的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 |
3.4.1 责任方的责任 |
3.4.2 责任限额 |
3.4.3 可赔偿的损失 |
3.4.4 损害赔偿的程序性救济规则 |
3.5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3.5.1 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差异 |
3.5.2 CLC-IOPC体系侵权损害赔偿救济机制的局限性 |
第4章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机制 |
4.1 社会化救济概述 |
4.1.1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必要性 |
4.1.2 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的主要方式 |
4.2 IOPC基金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
4.2.1 IOPC基金组织机构 |
4.2.2 行业平衡机制 |
4.2.3 IOPC基金的赔偿前提 |
4.2.4 IOPC基金拒绝赔偿的情形 |
4.2.5 IOPC基金摊款制度 |
4.2.6 IOPC基金的程序性救济规定 |
4.3 美国油污责任信托基金(OSLTF) |
4.3.1 OSLTF管理机构和组成 |
4.3.2 OSLTF资金来源 |
4.3.3 OSLTF的风险和支出限制 |
4.3.4 OSLTF与超级基金的关系 |
4.4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社会化救济机制比较分析 |
4.4.1 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4.4.2 基金制度 |
第5章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机制缺失原因分析及发展建议 |
5.1 国际公约体系的局限性 |
5.1.1 CLC-IOPC体系与1990 OPA适用范围的差异 |
5.1.2 CLC-IOPC体系关于船舶适用的局限性 |
5.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实证分析 |
5.2.1 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 |
5.2.2 油污损害侵权救济分析 |
5.2.3 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启示 |
5.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完善 |
5.3.1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国际救济制度空白的根源 |
5.3.2 海洋石油开发油污损害救济制度的有益尝试 |
5.3.3 国际公约体系的发展建议 |
第6章 海洋环境权的救济机制 |
6.1 海洋环境权 |
6.1.1 环境权理论的发展变迁 |
6.1.2 海洋环境权的类型化和具体化 |
6.2 私益海洋环境权救济——纯经济损失赔偿 |
6.2.1 纯经济损失的概念 |
6.2.2 纯经济损失与间接损失的关系 |
6.2.3 纯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 |
6.3 公益海洋环境权救济 |
6.3.1 公益海洋环境权索赔主体 |
6.3.2 海洋环境公益诉讼 |
第7章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重构 |
7.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的救济现状 |
7.1.1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状况概述 |
7.1.2 康菲溢油事故 |
7.1.3 康菲溢油事故的损害赔偿救济 |
7.1.4 康菲溢油事故的诉讼救济 |
7.2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存在的问题 |
7.2.1 环境侵权实体法的空缺 |
7.2.2 过于依赖行政制度 |
7.2.3 海洋环境侵权的专项法律救济制度缺失 |
7.2.4 国际公约的适用问题 |
7.3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选择 |
7.3.1 两种模式的评析 |
7.3.2 中国已加入的海洋环境保护国际公约 |
7.3.3 中国加入IOPC基金公约的考量 |
7.3.4 中国海洋环境侵权救济的制度模式路径 |
7.4 构建海洋环境侵权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1 中国现行海洋油污损害社会化救济制度 |
7.4.2 完善海洋油污损害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
7.4.3 建立统一的海洋油污损害基金制度 |
7.5 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
7.5.1 创设环境权和自然资源信托制度 |
7.5.2 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审查 |
7.5.3 进一步完善环境法庭 |
第8章 结论 |
参考文献 |
附录 |
致谢 |
个人简历 在读期间发表的学术论文与研究成果 |
(7)北极海域油污防备法律问题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第一章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概述 |
1.1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定义 |
1.1.1 学界定义及评述 |
1.1.2 笔者定义及分析 |
1.1.3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与相关概念比较 |
1.2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特殊性 |
1.2.1 复杂的海域环境致使油污防备更具困难性 |
1.2.2 油污危害后果严重致使油污防备更具严格性 |
1.3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法律原则 |
1.3.1 北极油污防范原则 |
1.3.2 北极合作原则 |
1.3.3 北极污染者付费原则 |
1.4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发展趋势 |
1.4.1 从建议性规定向强制性规定发展 |
1.4.2 从主权治理模式到自行绿化模式发展 |
第二章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的管辖权 |
2.1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管辖权的行使主体及管辖权法律基础 |
2.1.1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管辖权的行使主体 |
2.1.2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管辖权的法律基础 |
2.2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国行使管辖权的类型 |
2.2.1 立法管辖权 |
2.2.2 司法管辖权 |
2.2.3 执行管辖权 |
2.3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国管辖的海域范围 |
2.3.1 北极沿海国的管辖范围 |
2.3.2 北极港口国的管辖范围 |
2.3.3 船旗国的管辖范围 |
2.4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管辖权的问题及解决路径 |
2.4.1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管辖权的问题 |
2.4.2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管辖权问题的解决路径 |
第三章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的义务 |
3.1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国家义务的来源和目的 |
3.1.1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国家义务的来源 |
3.1.2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国家义务的目的 |
3.2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国家义务的范畴 |
3.2.1 制定和执行油污防备法律法规 |
3.2.2 油污报告 |
3.2.3 建立油污防备系统 |
3.2.4 油污防备国际合作 |
3.3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相关国家履行义务的方式 |
3.3.1 作为和不作为 |
3.3.2 保护和促进 |
第四章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国外立法及实践 |
4.1 北美洲主要国家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立法及实践 |
4.1.1 加拿大 |
4.1.2 美国 |
4.2 欧洲主要国家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立法及实践 |
4.2.1 俄罗斯 |
4.2.2 丹麦 |
4.2.3 挪威 |
4.3 亚洲主要国家油污防备的立法及实践 |
4.3.1 日本 |
4.3.2 韩国 |
4.4 北极理事会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立法及实践 |
4.5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国外立法实践对我国的借鉴 |
4.5.1 船舶建造标准和船员配备要求 |
4.5.2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
4.5.3 油污排放标准 |
第五章 我国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立法和完善对策 |
5.1 我国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的立法分析 |
5.1.1 我国油污防备反应体系立法分析 |
5.1.2 我国北极船舶油污应急计划立法分析 |
5.1.3 我国响应《极地规则》的相关立法分析 |
5.2 我国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立法存在的问题 |
5.2.1 缺乏北极航行防油污操作法律法规 |
5.2.2 北极船舶油污应急计划不完善 |
5.2.3 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立法科研进展相对缓慢 |
5.3 我国北极海域油污防备立法的完善对策 |
5.3.1 完善北极航行油污防备法律法规 |
5.3.2 完善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
5.3.3 加快国际合作以促进立法科研进展 |
结论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介 |
(9)船舶保持(美国)油污应急计划有效性与美国的QI(论文提纲范文)
0 引言 |
1 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
1.1 IMO的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
2.2 美国OPA’90要求的船舶油污应急计划 |
2 QI |
3 保持美国OPA’90要求的船舶油污应急计划有效性 |
3.1 船舶责任 |
3.1.1 到达和离开报告 |
3.1.2 报告油污染或潜在威胁 |
3.1.3 演习 |
(1) 临时演习 |
(2) 三方桌面溢油演习 |
3.2 船东和船舶经营人责任 |
4 船舶如何与QI公司联系 |
(1) 电话 |
(2) 电子邮件 |
5 结束语 |
(10)我国船舶污染防治体系的分析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第1章 绪论 |
1.1 研究背景 |
1.2 研究的必要性及意义 |
1.3 主要研究内容 |
第2章 船舶污染综述及防治体系现状 |
2.1 船舶污染现状综述 |
2.2 船舶对海洋环境污染的途径 |
2.2.1 油类的污染 |
2.2.2 运输有毒货物带来的污染 |
2.2.3 船舶垃圾物的污染 |
2.2.4 船舶生活用水的污染 |
2.2.5 船舶造成的大气污染 |
2.2.6 压载水携带的外来生物污染 |
2.2.7 船舶防污底漆带来的污染 |
2.2.8 拆船工业带来的污染 |
2.3 船舶造成污染的特征 |
2.4 船舶污染带来的损害 |
2.4.1 对海洋生物和水域环境的危害 |
2.4.2 对人体健康的危害 |
2.4.3 巨大的经济损失 |
2.5 国际船舶防污染方面的公约及法规 |
2.6 国外发达国家的防污体系现状 |
第3章 我国船舶防污染体系的研究 |
3.1 我国目前防污染体系中的政策方针 |
3.2 我国防污染法规体系的现状 |
3.2.1 目前中国船舶污染防治法规中存在的问题 |
3.2.2 建立中国船舶污染防治法规体系的必要性 |
3.2.3 我国船舶污染法规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
3.2.4 我国船舶防污法规调整方法的独特性 |
3.3 建立完善中国的船舶污染防治法规体系 |
3.3.1 制定全国性的内陆水域船舶防污法规 |
3.3.2 缩小国内法规与国际公约之间的差距 |
3.3.3 进一步完善防止船舶污染方面的立法 |
3.3.4 建立完善的中国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制度 |
3.3.5 完善全国-地区-港口三级油污应急法规体系 |
3.4 加强船舶防污染的管理制度建设 |
3.4.1 加强管理体系制度建设 |
3.4.2 加强海事管理部门的执法力度 |
3.4.3 提高全民海洋环境保护意识 |
3.4.4 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专兼职清污力量 |
3.4.5 加快提高溢油处理技术水平 |
3.4.6 加快港口防污染基础设施建设 |
第4章 溢油风险分析研究 |
4.1 溢油风险分析的意义 |
4.2 风险分析的步骤和方法 |
4.2.1 识别危险(风险源) |
4.2.2 风险分析 |
4.3 溢油应急计划中的风险分析 |
4.3.1 溢油危险的识别 |
4.3.2 溢油的可能性分析 |
4.3.3 后果严重性的分析 |
4.3.4 风险的计算 |
4.3.5 在风险分析中应结合现有的控制措施 |
4.3.6 风险分析的不确定性 |
4.4 对风险评价体系的建议 |
第五章 我国船舶污染控制体系的研究 |
5.1 溢油应急处理设备 |
5.1.1 溢油拦阻设备 |
5.1.2 溢油清除设备 |
5.1.3 溢油分散设备 |
5.2 我国船舶溢油应急力量构成 |
5.3 我国船舶溢油应急力量的建设现状 |
5.3.1 海上船舶溢油应急反应体系初步建立 |
5.3.2 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决策能力 |
5.3.3 具有一定的监视监测能力 |
5.3.4 沿海主要港口已具备了一定的应急能力 |
5.3.5 培养了一批溢油应急人才 |
5.4 我国现有船舶溢油应急能力存在的主要问题 |
5.4.1 溢油应急能力有限 |
5.4.2 溢油应急设施配备水平有待提高 |
5.4.3 海上溢油应急决策指挥系统比较落后 |
5.4.4 应急保障机制未能建立 |
5.5 国家级溢油应急中心建设研究 |
5.5.1 国家级溢油应急中心的作用和组成 |
5.5.2 国家级溢油应急中心设置与防污设备库配备原则 |
5.5.3 国家级溢油应急中心设置方案 |
5.5.4 国家级溢油应急中心防污设备库的配备 |
5.5.5 国家级溢油应急中心的运行管理模式 |
5.5.6 国家级溢油应急中心投资概算 |
5.5.7 提出的结论和建议 |
5.6 我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实施分析 |
5.6.1 我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实施情况 |
5.6.2 我国船舶污染应急计划制定与实施存在的问题 |
5.6.3 对策及建议 |
5.7 我国船舶污染控制体系中油污赔偿机制的建设 |
5.7.1 建立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的紧迫性 |
5.7.2 建立并实施我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机制 |
5.7.3 油污赔偿机制立法上的建设 |
5.7.4 污染损害的评估和清污费用的认定 |
5.7.5 加强海事机构在污染损害赔偿中的作用 |
结论与展望 |
参考文献 |
致谢 |
研究生履历 |
四、浅谈《船上油污应急计划》的管理(论文参考文献)
- [1]国际投资环境保护之国家责任研究 ——以中国海外投资为视角[D]. 贾辉. 中国政法大学, 2021(11)
- [2]海上钻井平台的国际法研究[D]. 白龙. 上海交通大学, 2020(02)
- [3]长江船舶污染应急管理机制创新研究 ——以B海事局为例[D]. 胡亮亮. 上海师范大学, 2020(03)
- [4]中国历年加入IMO海事环保公约及其实施状况(下)[J]. 劳辉. 中国海事, 2019(11)
- [5]海事主管机关应急处置费用法律性质认定研究[D]. 杜江玮. 大连海事大学, 2019(06)
- [6]海洋环境侵权救济制度研究 ——以油污损害为中心[D]. 盖晓慧.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2018(01)
- [7]北极海域油污防备法律问题研究[D]. 刘芳婷. 大连海事大学, 2017(09)
- [8]船舶防污染工作浅析[J]. 顾文辉. 航海, 2016(01)
- [9]船舶保持(美国)油污应急计划有效性与美国的QI[J]. 曹志平. 航海技术, 2009(05)
- [10]我国船舶污染防治体系的分析研究[D]. 鄂海亮. 大连海事大学, 20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