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援助特别报道(论文文献综述)
顾永忠[1](2022)在《论“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文中认为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之关系,应当为委托辩护优先法援辩护。但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种种异常现象,被称为"占坑式法援"或"占坑式辩护",即用法援辩护排挤委托辩护。因此,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相关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以往的有关规定精神的背景下,以我国第一部《法律援助法》的最新规定为依据,提出并论证了"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的原则,包括该原则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在此基础上,透过多起典型案例,重点对因当事人亲属的代为委托和办案机关的通知引起同一案件中委托辩护与法援辩护的冲突问题展开分析,并提出解决思路和方案。
李春媚[2](2021)在《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法律保护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性侵害犯罪是对被害人心理和身体,对被害人家庭情感,对社会公众感受伤害极深的一种犯罪,而以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尤甚。一直以来,我国的法律倾向于以重打击严惩性侵害犯罪者的方式来保护被害者,而在法律运行过程中忽视对性侵害的被害人相关权利的保护,特别是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主体权益的保护。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屡见报端,每每都引起人们的关注和愤慨,此类案件的发生极大伤害刺激了社会大众神经。我国的法律也在回应社会关切,不断完善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害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加大保护力度。刑法修正案十一中,强奸罪增加了奸淫不满十周岁幼女直接升档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加重处罚规定,增加了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身份的人,利用该特殊职责身份与该年龄段女性发生性行为的,就算女性系自愿也构罪的规定;对猥亵儿童罪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该升档刑的加重处罚情形进行明确列举。2020年10月17日修订通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也回应了社会关切,新增了对遭受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及其家庭实施必要的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保护措施及“一次询问为原则”等制度。当前,我国法律对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案件特殊保护规定有: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未成年被害人为女性时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询问制度、同步录音录像“一站式取证”制度、强制报告制度等。但笔者认为,我国法律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权益保护的力度和范围,仍有很多需要增加和完善的地方。如,应规定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国家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救助机制;规定性侵犯罪中被害人性别平等保护制度;对泄露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隐私追责机制;建立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心理评估干预追踪机制等,以期通过不断完善法律规定,更充分、全面、系统地保护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让其早日回归正常社会生活。全文内容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部分,引言部分主要说明本文作者的研究的目的、意义,研究的方法。第二部分为正文,分为四章进行论述。第一章为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先阐述未成年被害人概念,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的性侵害含义进行界定,再分析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内容的范围,再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坚持的原则,我国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征进行梳理。第二章为对我国刑法上、民法上、行政法上保护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规定进行归纳、分析,列举我国现有的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法律保护的特别制度:法定代理人或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一站式取证制度、心理疏导和法律援助制度,入职查询、强制报告、从业禁止制度进行列举,再分析特殊保护制度落实过程存在的问题,以及分析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存在的缺陷:未建立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性侵害犯罪存在性别不平等的保护,性侵害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存在的缺陷,我国对儿童性剥削犯罪刑法立法涉及内容少等进行分析,说明了建立完善相关保护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制度的必要性。第三章域外考察。主要考察美国、法国、德国等国家和地区的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经验,启示我国建立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建立国家专项资金救助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对性侵害未成年人罪名的性别平等保护必要性等。第四章是对我国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法律规定和制度完善的建议,也是本文研究论述的目的。主要是从立法规定及制度运作方式、程序等方面进行建议,以期能为完善我国未成年被害人特殊保护制度建言献策。第三部分为结论部分。综合本文论述,提出作者对完善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法律规定特别保护的期待。
余淑妮[3](2021)在《《朝日新闻》(1991-2020)“慰安妇”媒介形象建构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慰安妇”议题从过去到现在,经历了从消隐到特别关注的变化过程。民众认知水平的提升离不开媒体的形象建构,在我国“慰安妇”媒介形象逐渐清晰立体的时代,日本媒体塑造的媒介形象也不应忽视。故而本文选取日本主流媒体之一的《朝日新闻》作为研究对象,分析日媒具体建构的“慰安妇”媒介形象及其影响因素,并且探析其背后建构的具体策略。本研究以1991年8月韩国金学顺老人第一次实名指证日本政府为始,对《朝日新闻》1991年至2020年有关“慰安妇”报道进行内容分析,研究发现日媒报道关注“慰安妇”群体形象,缺少对个体关注,共呈现出二战受害者、被强迫的女性、历史证人、申诉人、社会援助/捐助对象、外交战的聚焦品六种形象。各时期重点呈现的形象不同,经历了“二战受害者——社会援助/捐助对象——外交战的聚焦品”形象变化,从受害者符号转化成如今政治争夺的砝码。不变的是日媒长期建构“二战受害者”形象的坚持和避免“被强迫的女性”形象的呈现。媒介形象的建构映射了日本与国际关系的变化,特别受美国军事联盟关系的影响。其次,日本国内社会变迁和保守政党政权的扩大,催生出《朝日新闻》与日本政府立场“对抗”的媒介形象。同时,日本畸变的民族主义意识形态向内不断影响民众认知,导致日媒逐渐减少同日本政府立场“相悖”的形象出现。媒介形象的建构策略上,利用费尔克拉夫的话语分析理论,从文本、话语实践和社会实践三重维度进行具体分析。研究发现文本上使用泛政治化解读,将政治生态和媒体舆论环境共生关联,话语建构上利用引语源、引语和背景资料补充新闻事实和表达态度,社会实践上呈现“内外有别”报道方针,对内对抗政治保守主义,对外站在国家利益立场上。
任慈[4](2020)在《“移民和外交”视野下美国政府对中国留学生的政策及影响研究(1949-1957)》文中研究表明美国政府对中国留学生政策是对华整体外交战略中的重要一环。国民党败退台湾及1949年新中国成立,使传统的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政策遭遇冲击和挑战。早在20世纪上半叶,美国政府一方面给予中国留学生等精英上层人物入境权和迁移权,使之免受1882年《排华法案》的影响,将中国留学生打造成美国移民政策和对华外交政策失衡的“调节剂”——既可安抚中国不断攀升的民族主义情感,又能为中美关系服务;另一方面,通过主动减免部分庚子赔款并设立奖学金,资助中国学生赴美留学,试图教育中国学生使之“西方化”“基督教化”,继而让中国实现“美国化”。中国留学生遂成为美国收获对华贸易利益、扩大对华影响的一项重要工具。以上内容,也构成了美国长久以来具有理想色彩的国际主义对中国留学生政策基调。1949年至1950年朝鲜战争爆发,中美关系经历巨变,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政策遭遇震荡、迎来重要转型,从国际主义逐步蜕变成冷战主义和实用主义。美国政府解决中国“滞留”学生政策的变化,恰是这一转变的重要参照。意识形态的差异和对立,让美国无法迈出承认新中国的关键一步。不仅如此,对共产主义思想在留美中国学生间蔓延的担忧,也促成了美国对“滞留”的中国学生进行大规模援助、实施文化外交,进而渗透美国价值观和优越论。旅美中国学生和知识分子的归留问题也成为冷战初期中美斗争的焦点之一。在此过程中,美国通过调整移民政策,赋予旅美中国留学生居住权、工作权、免驱逐等一系列实质性特权,方便亲美及中间派中国留学生完成从留学生到难民再到永久居民的身份转换,让人才为美国政府和社会所用。与此同时,美国政府不断强化离境管控,严防理工科领域的中国学生回国,继而从科学技术方面遏制新中国。中断与中国大陆的留学教育交流后,美国在50年代转向吸收港台地区中国学生赴美。至此,遏制共产主义和吸引人才,成为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政策的核心内容,也构成了战后美国总体留学生政策的双重轨道。在中美交往的历史过程中,中国留学生曾长期扮演着重要的“中间人”“粘合剂”的重要角色,连接政治制度、经济模式、文化理念、语言迥异的两国。然而在冷战初期,中国留学生群体的角色和影响更加复杂、多面。他们因所持技能的重要性以及所具备的冷战宣传价值,成为中美斗争的一个重要议题;同时因中国留学生回国问题而开展的外交对话,由于不会引发国际争议、低政治风险和低投入,而被美国政府接受,因此也直接促成了中美官方对话,为两国关于其他问题的沟通提供了契机。更为重要且少为学者探索的是,中国留学生对于美国战后整体留学生战略构建亦有重要作用。首先,历史上对华留学生教育的成功性,是支持和激励美国政府在二战后扩大国际教育交流事业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二,中国留学生作为当时旅美第二大留学生群体,也因持有的知识、技能,以及所具备的冷战宣传价值,成为第一批敲开美国移民大门的“有色族裔”留学生。其三,中国滞留学生和来自中国港台地区的学生,或以“战争流亡者”“难民”身份合法留美,或凭借其技术专长成为首选类移民优先入籍,对保守的、歧视性的美国移民政策传统造成了实质性冲击,让移民接收问题更看重移民的政治、经济价值。中国留学生帮助弥合了美国种族化移民限额制度和冷战外交战略之间的矛盾和张力,让美国的留学生政策兼具实用主义的人才吸引目标,以及建构美国形象的冷战宣传目标。其四,中国留学生入籍美国,从地缘范围上讲,让美国留学生人才吸引的范围从欧洲拓展到亚洲。美国解决中国留学生身份困境的种种法律政策实践,也惠及了其他在美留学生群体,诸如韩国、印度学生纷纷效仿,带动了战后亚洲国家留学生和技术交流人员曲线移民美国的浪潮,成为60年代国际社会“人才流失”争议爆发的曲序和前奏。
庄细细[5](2020)在《近代中国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研究(1890-1949)》文中指出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是近代妇女解放运动的产物,同时也是妇女解放的一种实践方式。妇女解放运动的不断发展,进一步激发了妇女“国民责任”,成为了她们从事慈善事业的动力。同时,近代民族资本主义发展为女性提供了更多就业机会,使其初步具备从事慈善活动的物质基础。而公共空间的扩大为妇女团体开展慈善活动创建了有利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面对近代中国战乱频发和灾荒饥馑,具有善心的近代妇女积极结成团体从事慈善活动。众所周知,近代中国是一个不断走向现代化的过程。在此过程中,思想意识与社会环境也发生变化,这亦推动了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发展。维新变法至清末新政时期是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萌芽阶段,中国近代妇女在妇女解放思潮中觉醒,开展了有别于传统的妇女慈善活动。在慈善观念上,由传统的“福报”观念转为“女国民”责任;而在慈善组织上,由妇女个体慈善向妇女团体慈善转变;慈善方式上,从“捐款捐物”走向“筹款筹物”。到了辛亥革命时期,妇女运动的高涨使得近代妇女团体的力量得到壮大,这一时期慈善活动开始多样化;在慈善救济理念上,由“养”转变到“教”;在慈善组织上,基督教妇女团体开始出现。到了抗战时期,受到民族精神的激发,妇女团体把慈善事业与民族救亡联系起来,慈善活动重心由筹款赈灾转向“民族救亡”。这一时期也是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鼎盛时期,各妇女团体在慈善活动中的合作关系更为密切。不同地域不同阶层的妇女团结一致,开展全国性的慈善活动,而这时基督教妇女团体慈善活动也更加活跃。抗战结束后到新中国成立前,随着社会环境的变化,近代妇女团体慈善事业的重心转向以经济复员为中心的战后救助,寡弃妇女成了重要救助对象,而举办廉价托儿所成了新的慈善内容。由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发展演进所知,近代中国妇女团体慈善活动内容极为丰富,主要有赈济灾荒、抗敌后援、慈善教育、儿童保育和戒除烟瘾、法律援助等。透过其慈善活动的内容,亦可窥探出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特点。首先从社会性别的视角对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特点进行探究,发现近代妇女团体更擅长通过娱乐活动为慈善事业筹款,更加关注儿童保育。其次,引入社会阶层理论对近代开展慈善活动的妇女团体进行研究,发现上层阶级妇女引领近代妇女慈善。最后,分析妇女的生理特质、性格特征与社会角色,指出近代妇女团体逐渐从辅助男性开展慈善活动的配角转变为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主体,逐渐撑起中国近代慈善事业的半边天。同时,通过考察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内容与特点,亦可看出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具有重要的意义。她们开展的慈善活动宣扬了妇女解放思想,提高了妇女的社会地位,维护了妇女的合法权益;战争中的募捐救济活动还为战争取得胜利做出一定贡献。当然,受到近代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亦有一定的局限性。
兰跃军[6](2019)在《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文中认为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是世界各国面临的共同难题,也一直是各国刑事司法打击的重点。如何保护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域外国家(地区)有许多先进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针对近年来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频发的现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2013年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最高限度保护最低限度容忍依法严惩性侵未成年人犯罪,对性侵未成年被害人实行特殊保护。性侵未成年被害人保护包括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国家救助和社会援助四个方面。立法保护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相关规定和保护,司法保护包括隐私权保护、损害赔偿权保障、获得法律援助权、强制报告与立案、"一站式"侦查取证和知情权保障六个方面。
茹亚伟[7](2019)在《冷战前期美国对韩国的亲西方宣传政策研究(1945-1969)》文中研究表明二战结束之后,美国陆军进驻朝鲜半岛北纬三十八度线以南地区,对朝鲜半岛的文化、经济和社会制度进行重建。历史上朝鲜半岛曾作为中国朝贡体系的一部分,1910年被日本殖民,儒家文化和日本殖民主义在朝鲜半岛盛行。美军最初的重建目标是根除殖民主义残留。但是随着冷战从欧洲蔓延至亚洲,美军在朝鲜半岛的政策开始发生转变,美国在重建南朝鲜政权的过程中,反共成为首要目标。朝鲜战争爆发之前,美国对韩国的改造主要继承了美国历史上一以贯之的手法,即发展科技进而改造思想的理念,美国希望对韩国进行科技援助遏制共产主义在韩国滋长。1950年6月,朝鲜战争爆发打乱了美国对韩国的援助计划。在朝鲜战争中,美国使用以行为科学为主导的宣传,争取韩国军人和普通群众的人心。朝鲜战争结束后,美国对韩国的政策开始从战争状态逐渐过渡到经济发展状态。朝鲜半岛成为美苏生活方式面对面的竞争地区,整个世界特别是亚洲都在关注着这场竞争。韩国能否发展成功,成为亚洲自由世界以及第三世界评定西方制度是否具有优越性的关键依据。进入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美国对在韩国实践现代化理论抱持很大兴趣,认为发展方式的竞争已经成为东西方竞争的重要内容。为了增强第三世界国家走西方发展道路的信心,美国以西方发展模式为样板支援韩国建设,但是对经济发展的过分强调反而给韩国的发展带来阻碍。本文分为绪论、正文和结语三个部分。绪论部分对课题的源起、目前学术界的研究现状、研究意义、研究难度和研究创新进行阐释。正文由四章组成,侧重把美国对韩国的宣传政策放在美国整体战略调整以及美国亚洲政策转变的历史语境下,具体如下:第一章,主要阐述了占领之初美国的重建工作。美国对南朝鲜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各个方面重建工作进行指导。但是重建面临的一个重要障碍是技术人员数量不足。韩国建国后发展逐渐平稳,美国向韩国派遣了规模庞大的军事顾问团,他们一方面弥补了韩国技术人员不足,另一方面传播美式文化。在对普通群众的宣传中,美军利用得天独厚的条件,向南朝鲜群众放映大量美国电影,以求改变他们的思想以实现美国的利益诉求。第二章,主要论述了朝鲜战争时期美国在朝鲜半岛开展的心理战。美国在朝鲜战场上发动心理战的经验大多源于二战。二战结束后,美国国内对和平时期的宣传活动一直持保留态度。随着东西方冷战态势日益明朗化,和平时期的心理战宣传得到美国政府的认可。朝鲜战争是心理战宣传转入和平时期后再次被应用于战场。尽管和平时期的心理战与战争时期的有所不同,但是两者之间仍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换言之,战争宣传成为验证和平时期宣传成效的极端手段。具体到韩国,美国将行为科学研究这一新兴的心理战研究成果应用到战场,对改变韩国人的心态产生重大影响。第三章,主要论证了朝鲜战争之后,美国对韩国援助的动机和具体内容。尽管韩国一直是美国在亚洲的坚定盟友,但是美国对韩国的经济援助却不是无偿的。随着亚洲格局的变动以及第三世界国家的崛起,美国对韩国从军事战略需求转移到经济发展需求,美国希望韩国实现经济快速发展以此来对抗中国发展带来的影响。在援助韩国的过程中,美国深感由于韩国技术专家奇缺,美国制定的政策不能被韩国方面理解和采纳。为了帮助韩国更加全面地理解美国的政策,美国开始在相关技术领域对韩国人进行培训,在文化领域对韩国大学进行资助。第四章,阐释了现代化理论与韩国发展模式之间的关系。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是冷战格局变动的年代,中苏分裂以及中国在第三世界影响力增强对美国外交政策走向产生重大影响。美国认为,第三世界国家在谋求发展过程中正在经历从传统到现代的变革,如果美国不能对这一变革形势进行把控,那么这些国家很有可能走上共产主义发展道路。中国发展模式对亚洲国家的吸引使得美国不得不另辟蹊径,在韩国打造西方现代化发展的模板。但是,美国在韩国推进的现代化过分侧重经济,致使韩国的政治问题一直得不到解决。结语部分主要希望回答以下几个问题:首先,美韩关系应该如何定位。美国一直认为韩国的军事价值不及其政治价值,尽管朝鲜战争是冷战时期美国涉足的第一场热战,但是从战争进程中美国的政策分析可以看出,美国的意图在遏制中国且首选政策是从外部包围和进行政治施压。简而言之,美国在韩国的战略定位是实现政治上与中国对抗。其次,美国在制定政策时基于何种认知。美国对韩国政策的认知从模糊变得清晰,在此过程中美国用西方固有成见看待韩国社会,认为韩国社会弊病诸多,并且一直认为韩国的传统文化阻碍了其实现现代化,这是一种典型的“东方主义”情结。在此过程中美国智识阶层成为影响华盛顿对不发达国家认知最重要的来源。最后,美国对韩国发展模式有何影响。美国从利己主义角度出发,将这种情结转换成援助韩国经济发展的推动力,必然导致韩国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美国强调技术注重速度的思维被韩国人接纳,对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政治问题视而不见,造成韩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均衡。
张奕晨[8](2019)在《民国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研究》文中认为法律援助制度在近现代国家司法体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涉及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国家法律的各个层面,是国家为保障本国公民基本人权和维护司法正义实施的重要司法救济手段,为世界多数国家所采用。民国时期,我国就曾进行法律援助制度构建上的尝试和实践。本文研究旨在通过分析民国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论基础、法典法条构建、法律援助实践适用条件、律师报刊对法律援助的影响等因素,探究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法律构建、法律地位和历史影响。本文共分四个章节。第一章,探讨法律援助制度理论及清末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引进。通过对比同时期西方国家法律援助制度发展情况,结合中国当时的社会实际,以期发现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立的理论依据和实施思路。第二章,探讨民国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的制定、形成动因及实施细则。1912年至1948年期间,民国政府颁布了多部关于法律援助的法案,涉及指定辩护、公设辩护人、平民法律援助等多项法律援助制度。本文通过分析解释法律条文,以求完整展现民国法律员制度风貌。第三章,探讨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发掘民国时期法律援助制度施行的运作程序和具体案例,以及探讨律师团体、媒体报社等政府之外的其他组织个人在实施法律援助制度中的作用,研究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状况。律师参与是法律援助制度运行中不可缺少的一环,实践中律师公会必须履行提供法律援助这一职责。律师和律师公会对于充实、推动法律援助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当时的报刊(如《申报》)对法律援助案件也有连续、多样的报道。研究这些史料可以补充纯理论研究的不足,可多角度展现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面貌。第四章,总结法律援助制度的功效和缺陷以及对当下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参考意义。民国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因种种原因未能得到有效的施行,其不能有效施行的原因为何?其中蕴含的维护公民诉权的法律精神和法律适用原则,仍然可供当下研究参考。我国现已建立新时代法律援助制度,以史为鉴,去糟存精,可对我国法律援助提供有价值的借鉴。
白林[9](2019)在《中国赴蒙援建工人研究(1949-1964)》文中指出本文主要利用蒙古国对外关系中央档案馆、蒙古国中央档案馆、蒙古人民革命党档案馆以及中国外交部档案馆、地方省档案馆解密的档案资料,以1949年至1964年间中华人民共和国派遣工人援助蒙古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经济建设的过程为研究主线,重点探讨中国援建工人历年在蒙古工作和生活状况及其演变过程,力图借此反映出作为社会主义阵营内部的兄弟国家,中蒙在建交后双方外交及经济关系的发展脉络。文章主体共分五个部分进行论述。第一章叙述中国派遣援建工人赴蒙的历史过程。1949年中蒙建交后,只因首任中国驻蒙古大使吉雅泰误解周恩来的语意,与蒙方交涉在蒙华侨问题时主动提出派遣中国工人赴蒙的问题。由于新中国成立初期国内经济百废待兴和朝鲜战争爆发以及中国派兵参战等原因,中蒙双方派遣工人的交涉暂停。直到1955年,中蒙两国签订协定,中国派遣大批工人赴蒙参加生产建设。受中蒙关系变化的影响,1963年中国停止派遣援建工人,1964年中国在蒙援建工人全部回国。第二章主要考察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古的工作和生活的基本情况。蒙古领导人既需要大批中国工人赴蒙援建,又对他们持有“猜忌”、“警惕”的矛盾心理。而这种矛盾心理均表现在蒙方分配中国工人工作及其生活条件等方面。例如,给中国工人过于分散分配工作;与苏联工人和蒙古工人比较起来看,中国工人工作待遇和生活条件有明显的差距。但是,中国工人在中国政府的宣传和教育下,援建工作没有受到太大影响。第三章分析中蒙双方如何处理两国工人之间的矛盾及其处理方针的演变过程。针对中国工人违法乱纪的行为与两国工人之间的矛盾和冲突,在中国政府主动要求之下,经中蒙双方协商决定,按照蒙古法律处理工人之间的司法问题。由于历史和地缘政治等原因,蒙古司法机关和警察处理这些事情的时候,经常出现偏袒或袒护本国人的现象。因此,在中方要求下,中蒙双方进行商讨并调整为共同协商解决司法问题。中蒙关系恶化后,蒙方不顾中方的反对,单方面强行处理工人之间的司法问题。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窦海玉、于深水事件”。第四章探讨中蒙两国关系的变化及其中国援建工人回国的过程。1955年中国援建工人抵达蒙古后,因各种原因及其3年工作期满等原因,部分中国工人提前陆续回国。中苏关系恶化后,由于蒙古采取“等距离”外交政策,在1959年至1961年初期间,期满和提前回国的工人很少。受中苏关系的影响,中蒙关系恶化后,中国工人期满和提前回国人数剧增。特别是1962年访华期间,泽登巴尔与周恩来发生意识形态争论,加剧了中蒙两党和两国关系。蒙古政府全面调整对华政策,1964年单方面宣布运送中国工人全部回国。第五章讨论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古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五年计划中的影响。1955年开始,蒙方引进大批中国工人,使其参加国民经济建设当中。与此同时,针对蒙古发展国民经济的计划,中蒙双方签订经济援助协定,中国向蒙古提供了大量的经济援助。随着国际形势的变化,蒙古领导人不顾苏联反对,不仅学习中国“大跃进”运动,而且1959年在全国范围内也开展了“大跃进”运动。中国工人积极参加其中创造出了很多成果。直到1964年,中国工人全部回国而中国提供的援建项目被迫暂停。中国对蒙古派遣劳动力和提供经济援助的行为,与对其他国家提供的援助有较大的区别。中国对蒙古援助行为不仅输出自身经济发展模式,它还具有排除或消减苏联在蒙古的影响力的这一政治任务。中国通过提供经济援助,扩大在蒙古的政治影响,以此将来与苏联角逐蒙古问题。但是,中国派遣劳动力援蒙的行为,不仅影响中蒙双方领导人做出有关两国关系的决策,而且在1960年代初期促进了中蒙两国关系恶化的进程。
谈笑[10](2018)在《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简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指从鸦片战争始,经晚清、中华民国北京政府、中华民国南京政府,直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一百年间,由中国政府、各地方政府、中国政府各部门、由政府所有或得到政府担保的官办(国有)公司等为代表的主体与外国银行、中外合办银行、国际银行团、以银行为主要参与方的国际辛迪加以及代表外国银行(财团)的个人等外国私人之间确定、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绪论部分主要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定义及研究意义,指出其与近代条约制度的关系,认为研究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需要涉及到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国家契约、国际贷款协议、BOT特许协议等现当代法学概念。并从历史、法律、经济三个方面阐述本论文的研究创新之处。同时回顾了近代以来关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研究状况。第一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分析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中外主体性质和类别。并根据该法律关系客体和内容的不同组合,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法律关系分为借款、工程建设、合伙、买卖、租赁、特许经营等类型。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属于包含涉外因素、公法因素、经济因素的私法契约。第二章将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进行法理概念上的比较,讨论契约与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准条约、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近代条约体系的关系。并从法的形式(分为法的渊源、法的分类、法的效力);法律关系(主体、内容与客体);法的实施(法的适用、法的遵守、法律责任)三大层面进行系统比较。指出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所隐含的极为复杂的法律原理。第三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分为晚清时期、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和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三个阶段,介绍各个时期契约订立的时代背景,契约特点以及演变情况。第四章分析契约主体外国银行在近代条约体系下的特殊法律经济地位。指出近代在华外国银行与国际政治、领事裁判权、中国国内经济金融政策的关系,认为其优势地位的取得与近代条约制度密不可分,属于近代历史上在中国经营货币信贷业务的外国私法人,而不是受中国法律管辖的内国法人。第五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的复杂关系。在广义上,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的订约行为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国际关系的影响。从狭义上看,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受到近代中外条约关系的直接制约,属于近代条约制度的一部分。第六章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契约的过程。分为中方决策、外方决策、中外交涉三个层面。指出中方政府政治决策和外方企业市场决策的特点,并分析近代中外交涉交易的过程和特点。第七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核心部分——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根据法学、经济学的有关理论,对近代外国银行与中国政府订立的国际贷款契约进行分类整理,对契约的结构、条款进行解剖分析,指出近代国际贷款契约的发展变化和特点。第八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重点分析近代铁路投资领域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订立的国际工程建设契约。指出其类别、条款和有关特点。第九章论述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类型之一——近代中外合资合作经营契约。对其定义、类别、条款及内容特点进行分析。第十章以1887年李鸿章与美国费城辛迪加订立的中外合办华美银行契约事件为例,论述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财团)进行经济合作,在国际与国内,政治与经济各个方面所受到的影响,展示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活动所面临的困难处境。
二、法律援助特别报道(论文开题报告)
(1)论文研究背景及目的
此处内容要求:
首先简单简介论文所研究问题的基本概念和背景,再而简单明了地指出论文所要研究解决的具体问题,并提出你的论文准备的观点或解决方法。
写法范例:
本文主要提出一款精简64位RISC处理器存储管理单元结构并详细分析其设计过程。在该MMU结构中,TLB采用叁个分离的TLB,TLB采用基于内容查找的相联存储器并行查找,支持粗粒度为64KB和细粒度为4KB两种页面大小,采用多级分层页表结构映射地址空间,并详细论述了四级页表转换过程,TLB结构组织等。该MMU结构将作为该处理器存储系统实现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本文研究方法
调查法:该方法是有目的、有系统的搜集有关研究对象的具体信息。
观察法:用自己的感官和辅助工具直接观察研究对象从而得到有关信息。
实验法:通过主支变革、控制研究对象来发现与确认事物间的因果关系。
文献研究法:通过调查文献来获得资料,从而全面的、正确的了解掌握研究方法。
实证研究法:依据现有的科学理论和实践的需要提出设计。
定性分析法:对研究对象进行“质”的方面的研究,这个方法需要计算的数据较少。
定量分析法:通过具体的数字,使人们对研究对象的认识进一步精确化。
跨学科研究法:运用多学科的理论、方法和成果从整体上对某一课题进行研究。
功能分析法:这是社会科学用来分析社会现象的一种方法,从某一功能出发研究多个方面的影响。
模拟法:通过创设一个与原型相似的模型来间接研究原型某种特性的一种形容方法。
三、法律援助特别报道(论文提纲范文)
(1)论“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论文提纲范文)
一、“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在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上的体现 |
二、“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在我国的形成与确立 |
三、“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的含义及其法理依据 |
四、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异常现象及破解之道 |
1. 办案机关以当事人本人不同意为由拒绝亲属为其委托的辩护人而接纳法援机构为其指派的法援辩护人的理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司法解释第51条的规定是否成立? |
2. 办案机关是否应当以及以何种方式向当事人的亲属,以及代为委托的辩护人对在押当事人不同意其亲属的委托,以及受委托的辩护人作出回应交代? |
(2)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法律保护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中文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选题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
二、研究的主要方法和内容 |
一、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基础理论 |
(一)未成年被害人的概念 |
(二)性侵害未成年人含义的界定 |
(三)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涵括的范围 |
(四)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的原则 |
(五)我国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征 |
二、我国法律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
(一)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立法保护的现状 |
(二)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特别保护的法律制度 |
(三)我国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特别保护制度落实存在的问题 |
(四)我国法律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保护规定存在的缺陷 |
三、对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法律保护域外经验考察 |
(一)美国经验的启示 |
(二)法国经验的启示 |
(三)德国经验的启示 |
(四)欧洲委员会的立法启示 |
四、完善我国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法律保护的建议 |
(一)立法增加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 |
(二)完善性侵害罪名立法上性别同等保护与罪责刑一致 |
(三)建立国家对被性侵害未成年人专项救助资金制度 |
(四)完善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心理干预跟踪评估制度 |
(五)建立泄露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隐私的追责机制 |
(六)完善儿童性剥削犯罪类的立法规定 |
(七)加强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质量 |
结语 |
注释 |
参考文献 |
致谢 |
(3)《朝日新闻》(1991-2020)“慰安妇”媒介形象建构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选题背景 |
一 研究缘起 |
二 研究背景 |
第二节 研究视角与研究意义 |
一 研究视角与研究问题 |
二 研究意义 |
第三节 理论基础:文化表征理论与新闻话语分析 |
一 文化表征理论 |
二 话语分析 |
第四节 研究方法 |
一 研究样本的选择 |
二 研究方法 |
三 研究问题与类目建构 |
四 编码信度检测 |
五 论文创新点 |
第五节 论文结构 |
第一章 文献综述 |
第一节 形象与媒介形象 |
第二节 “慰安妇”研究 |
一 “慰安妇”历史研究 |
二 从媒介角度对“慰安妇”问题的研究 |
第三节 大众传媒中“慰安妇”形象研究 |
第二章 “慰安妇”议题的媒介呈现 |
第一节 《朝日新闻》报道的文本分析 |
一 报道数量:四个峰值 |
二 报道类别:事件报道为主,解读式报道凸出 |
三 文本体裁:“消息”和“通讯”占大篇幅 |
四 图片使用:较少使用新闻图片 |
五 报道立场与倾向:不偏不倚 |
第二节 报道主题及其报道内容 |
一 日本政府回应及其态度 |
二 “慰安妇”自身行为方式 |
三 公共外交主体——美国、韩国和其余国际社会 |
四 日方赔偿——从“亚洲妇女基金会”到“和解与治愈基金会” |
五 朝日新闻误报案 |
六 “慰安妇”相关纪念日/雕像/电影/展览 |
七 其他 |
第三节 章节小结 |
第三章 “慰安妇”的媒介形象与社会情境 |
第一节 “慰安妇”在日本社会的情况 |
第二节 “慰安妇”的媒介形象 |
一 “慰安妇”媒介形象的总体描述 |
二 “慰安妇”媒介形象的具体建构分析 |
三 不同形象在同一篇报道中的搭配关系分析 |
第三节 媒介形象如何表征社会 |
一 媒介形象与国际关系的相互影响 |
二 媒介形象与冷战后日本社会变迁 |
三 媒介形象与日本民族主义思潮 |
第四节 章节小结 |
第四章 媒介形象的建构策略分析 |
第一节 文本向度分析——文本表达的特征 |
一 词频建构统一主题 |
二 单一修辞使用表客观 |
三 “局势”分析凸显宏观结构 |
第二节 话语向度分析——多重话语的交织 |
一 话语描述:新闻引语 |
二 话语建构的互文性:背景资料的使用 |
第三节 社会实践向度分析——社会现实的影响 |
第四节 章节小结 |
第五章 日媒建构的“慰安妇”媒介形象总述 |
第一节 日媒建构的“慰安妇”媒介形象 |
一 日媒建构“慰安妇”形象的变与不变 |
二 日媒“慰安妇”形象是国际关系变化的折射 |
三 日媒的“慰安妇”形象建构受日本国内社会发展变迁的影响 |
第二节 “慰安妇”媒介形象的意义生产策略 |
结语 |
参考文献 |
附录 A:图表目录 |
附录 B:内容分析编码表 |
附录 C |
致谢 |
(4)“移民和外交”视野下美国政府对中国留学生的政策及影响研究(1949-1957)(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题旨 |
二、中美学界研究现状 |
三、研究基本思路与方法 |
四、研究创新、意义与不足 |
五、概念界定与相关说明 |
第一章 中美关系视域下的赴美留学潮 |
第一节 “不匹配的齿轮”:中美友好的悖论 |
一、“华人问题” |
二、中国学生与美国对华政策 |
第二节 中国学生:让中国更加美国化的实验 |
一、“试验田”与前后相接的留学潮 |
二、中国教育自主与美国对华留学政策的博弈(1927—1943) |
三、中美战时同盟与美国援助中国学生 |
第三节 中美“蜜月期”与赴美留学的高峰(1943—1948) |
一、维护同盟与《排华法案》的废除 |
二、赴美留学与培训的新浪潮 |
三、中国与富布莱特项目 |
小结 |
第二章 争取人心:美国对中国“滞留”学生的政治化援助 |
第一节 中国学生“滞留”问题 |
一、“中美关系神话”的破碎 |
二、中国学生“滞留”与“中国人难题” |
三、“救中国留学生,救中美关系” |
第二节 美国政府政治化的“人道主义”援助 |
一、政府资助:中国留学生的“专属特权” |
二、“中国留学生紧急援助项目”的出台 |
三、“反共第一”与美国对中国留学生的大规模援助 |
第三节 “争取人心”与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文化外交的实践 |
一、从“幕后”到“台前”:美国政府角色的转变 |
二、美国对中国留学生文化外交的实践的主要内容 |
小结 |
第三章 从外交到移民:中美两国对中国留学生的争夺 |
第一节 冷战与中国留学生特权 |
一、朝鲜战争前中美两国对中国留学生回国问题的策略 |
二、争夺人才 |
三、中国留学生身份的变化 |
第二节 美国的离境控制与中国留学生的回国权利斗争 |
一、美国对中国留学生的离境控制政策 |
二、“移民扣押”与中国留学生争取回国权利的抗争 |
三、美国离境限制政策的松动 |
第三节 移民外交:中美两国关于“滞留学生”问题的谈判 |
一、中美关于“滞留”人员回国的谈判 |
二、远非圆满的中美《1955年平民归国协议》 |
小结 |
第四章 带动留学生移民——中国学生对战后美国留学生政策的影响 |
第一节 留学生与美国国家安全战略 |
一、从中国留学生到所有留学生 |
二、选择留学生 |
三、教育交流还是价值观输出? |
第二节 “吸引人才”:美国留学生政策的移民效用 |
一、冷战与大国的移民选择 |
二、可利用的难民学生 |
三、“两年规则”的嬗变 |
第三节 中国留学生对战后留学生移民的影响 |
一、中国“滞留”学生与美国吸引留学生移民的制度化 |
二、战后东亚学生移民美国路径的异同比较 |
三、“学成不归”与“人才流失” |
小结 |
余论 |
附录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5)近代中国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研究(1890-194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选题的意义 |
二、学术史回顾 |
三、研究对象与研究内容 |
四、研究资料 |
五、研究方法 |
六、创新与不足 |
第一章 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兴起、发展的背景 |
第一节 妇女运动的影响 |
第二节 公共空间的扩大 |
第三节 政治诉求的表达 |
第四节 灾荒饥馑的触动 |
第五节 战乱频仍的环境 |
小结 |
第二章 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历史演进 |
第一节 维新变法至清末新政时期的妇女团体慈善活动 |
第二节 辛亥革命时期至民国前期的妇女团体慈善活动 |
第三节 抗日救亡时期的妇女团体慈善活动 |
第四节 抗战胜利以后的妇女团体慈善活动 |
小结 |
第三章 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内容 |
第一节 赈济灾荒 |
第二节 抗战后援 |
第三节 慈善教育 |
第四节 儿童保育 |
第五节 其他内容 |
小结 |
第四章 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特点 |
第一节 擅长欢娱慈善 |
第二节 关注儿童保育 |
第三节 精英女性的引领 |
第四节 从女性特质看其善举 |
小结 |
第五章 近代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评价 |
第一节 践行妇女思想解放 |
第二节 提高妇女社会地位 |
第三节 为战争胜利做出贡献 |
第四节 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的局限 |
小结 |
结语 |
主要参考文献 |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公开发表的论文 |
致谢 |
(6)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论文提纲范文)
一、引言 |
二、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实证研究 |
(一)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现状窥视 |
(二)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特征统计 |
1. 加害人基本情况 |
2. 被害人基本情况 |
3. 案件发生地区 |
4.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关系 |
5. 实施性侵害的场所 |
6. 加害人实施性侵害的次数 |
7. 案件判决结果 |
(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特点归纳 |
(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案件频发的原因分析 |
1. 未成年人被害性突出。 |
2. 家庭监管缺失。 |
3. 防性侵教育缺失。 |
4. 法治意识淡薄。 |
5. 犯罪打击不力。 |
6. 法律制度疏漏。 |
三、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一)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立法保护的域外考察 |
1.美国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2.日本性侵害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3.韩国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4.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保护 |
(二)我国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立法保护及其完善 |
1.我国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立法保护的现状与问题 |
2.完善我国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立法保护的构想 |
四、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保护 |
(一)隐私权保护 |
(二)损害赔偿权保障 |
(三)获得法律援助权 |
(四)强制报告与立案 |
(五)“一站式”侦查取证 |
(六)知情权保障 |
(7)冷战前期美国对韩国的亲西方宣传政策研究(1945-1969)(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引言 |
一、问题的提出 |
二、研究意义和方法 |
(一)研究意义 |
(二)研究方法 |
三、研究综述 |
(一)相关概念 |
(二)国外相关研究 |
(三)国内相关研究 |
(四)国内外研究存在的不足 |
(五)研究创新之处 |
第一章 战后初期美国在韩国的文化重建活动 |
第一节 战后初期南朝鲜严峻的文化形势 |
一、战后初期美国在朝鲜半岛的政策定位 |
二、美占领军政府对南朝鲜的教育改造 |
第二节 美国在南朝鲜的宣传活动 |
一、美国在南朝鲜的电影宣传 |
二、美国在南朝鲜的广播宣传 |
第三节 美军撤离后对韩国的技术援助政策 |
一、现代化理念在亚洲实践的源起 |
二、技术援助与人心争夺 |
三、美国对韩国的军事技术援助 |
小结 |
第二章 朝鲜战争期间美国的宣传活动 |
第一节 美国对朝鲜战争的政策 |
一、战争初期美国的政策 |
二、中国出兵之后美国的政策 |
三、战争后期美国对亚洲战略的调整 |
第二节 朝鲜战争初期美军的心理战计划 |
一、美军战争中实施心理战的源起 |
二、军事单位参与和平时期的宣传活动 |
三、心理战重回战场 |
第三节 美国对韩国军民的宣传 |
一、以行为科学为指导的战术宣传 |
二、对韩国民众的宣传 |
小结 |
第三章 艾森豪威尔时期美国对韩国的教育援助 |
第一节 朝鲜战争之后美国的亚洲政策 |
一、美国亚洲政策转变的背景 |
二、美国在亚洲的政策调整 |
三、艾森豪威尔政府时期对韩国的政策 |
第二节 美国政府对韩国的技术支援 |
一、美国向韩国提供技术援助的动机 |
二、国务院的教育交换项目 |
三、国际合作署的技术援助 |
四、美国对韩国农业的改造 |
第三节 亚洲基金会对韩国文化事业的资助 |
一、亚洲基金会成立的背景 |
二、亚洲基金会的英文教育项目 |
三、亚洲基金会国际会议项目 |
四、亚洲基金会的大学俱乐部项目 |
小结 |
第四章 肯尼迪和约翰逊政府时期美国与韩国的文化交流 |
第一节 美国亚洲政策的调整 |
一、变动中的世界 |
二、美国亚洲政策的转变 |
三、六十年代美国对韩国政策的转变 |
第二节 在韩国推广现代化理论 |
一、现代化理论的出现 |
二、国际研究中心的诞生 |
三、现代化理论与宣传的关系 |
四、美国向韩国推广的现代化内容 |
五、韩国学术界对现代化理论的反思 |
第三节 美国针对韩国青年的文化输出 |
一、对高校青年的学术指导 |
二、对韩国青少年的课外活动指导 |
三、美国政府向韩国派遣“和平队” |
小结 |
结语 |
一、冷战初期美国对韩国的战略价值的判断 |
二、冷战“东方主义”与“本土化”在韩国文化重建中的影响 |
三、美国冷战安全国家的构建 |
四、美国的文化输出对韩国现代化模式的影响 |
参考文献 |
后记 |
在学期间公开发表论文及着作情况 |
(8)民国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一、研究的意义 |
二、学界研究现状分析 |
三、研究方法 |
四、研究特色与创新点 |
第一章 法律援助制度概述 |
第一节 法律援助制度简介 |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定义 |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特征 |
第二节 西方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与发展 |
一、法律援助制度之滥觞 |
二、近现代法律援助制度发展 |
第二章 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
第一节 北京政府时期法律援助 |
一、清末法制改革与近代中国法律援助制度的萌芽 |
二、北京政府法律援助制度的基础——律师制度确立 |
三、北京政府时期指定辩护援助制度 |
第二节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的法律援助制度 |
一、南京国民政府公设辩护人制度 |
二、国民政府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 |
第三章 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 |
第一节 民国法律援助制度实行状况分析 |
一、民国时期法律援助的适用细则 |
二、具体案例中法律援助程序的展现 |
三、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实践面相 |
第二节 律师及律师公会对法律援助实践的影响 |
一、民国律师对法律援助制度的补充 |
二、律师及律师公会与平民的法律扶助 |
第三节 民国时期报业对法律援助制度实践的关注 |
一、民国报业关注法律援助制度问题之动因 |
二、民国报业法律援助报道的篇幅和内容 |
三、民国报业对民国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的关注和推动 |
第四章 民国法律援助制度总体评析 |
第一节 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效用和困局 |
一、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积极作用 |
二、民国法律援助制度之缺陷 |
三、影响民国法律援助实施的社会因素 |
第二节 民国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的借鉴价值 |
一、民国法律援助制度构建理论对当下的借鉴价值 |
二、民国法律援助制度对当下法律援助制度的参考意义 |
参考文献 |
附录一 民刑诉讼程序询问处登记表 |
附录二 公设辩护人条例 |
致谢 |
(9)中国赴蒙援建工人研究(1949-1964)(论文提纲范文)
内容摘要 |
abstract |
序言 |
一、问题的缘起与研究意义 |
二、研究现状与综述 |
三、史料来源 |
四、研究内容、研究方法与创新之处 |
(一)研究内容 |
(二)研究方法 |
(三)本文创新之处 |
第一章 中国援建工人的交涉派遣经过 |
第一节 中蒙两国关系的历史背景 |
一、20世纪20年代中蒙两党关系 |
二、中共对蒙古独立态度之转变 |
三、中蒙两国建交与互派大使 |
第二节 中国援建工人问题的缘起 |
一、派遣援建工人的初步交涉 |
二、援建工人交涉中断的原因 |
三、重启派遣援建工人的交涉 |
第三节 中国援建工人的派遣过程 |
一、派遣和引进工人的前期工作 |
二、第一批援建工人赴蒙古 |
三、援建工人陆续来到蒙古 |
四、派遣援建工人逐渐减少 |
本章小结 |
第二章 中国援建工人的工作和生活状况 |
第一节 对中国援建工人的管理和分配 |
一、对中国援建工人的管理 |
二、中国援建工人的工作分配 |
第二节 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古的工作状况 |
一、援建工人工作基本步入正轨 |
二、援建工人超额完成生产任务 |
三、援建工人生产工作量的减少 |
第三节 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古的生活状况 |
一、援建工人抵达蒙古后的生活 |
二、蒙古对中国援建工人的福利政策 |
三、中蒙关系恶化与对援建工人的影响 |
本章小结 |
第三章 中国援建工人在蒙司法问题及其处理 |
第一节 早期援建工人的“违法乱纪”及处理 |
一、早期援建工人违法乱纪行为及其原因 |
二、援建工人违法乱纪行为的处理方针 |
三、中蒙两国工人之间的友谊及其冲突 |
第二节 中蒙关系恶化与司法纠纷的加剧 |
一、蒙古民众对援建工人的态度 |
二、中、蒙两国工人之间矛盾的加剧 |
三、援建工人生存环境恶化与双方谈判 |
第三节 “窦海玉、于深水事件”的发酵及其解决 |
一、双方在援建工人问题上的矛盾激化 |
二、“窦海玉、于深水事件”发生的经过 |
三、双方对“窦海玉、于深水事件”的交涉 |
本章小结 |
第四章 中国赴蒙援建工人的回国过程 |
第一节 蒙古外交政策的变化及对援建工人的影响 |
一、中苏分裂与蒙古“等距离”外交政策 |
二、蒙古公开攻击中共与泽登巴尔访华 |
三、蒙古外交政策变化及其对援建工人的影响 |
第二节 援建工人回国的决策及过程 |
一、援建工人提前回国及其原因 |
二、双方动员援建工人期满后继续留蒙 |
三、援建工人期满回国的谈判及工人回国 |
第三节 援建工人全部回国及其双方的争论 |
一、援建工人全部回国的交涉 |
二、援建工人全部回国的过程 |
三、援建工人全部回国的余波 |
本章小结 |
第五章 中国经济援助与中国援建工人的成效 |
第一节 蒙古第二个五年计划与中国的援助 |
一、二五计划与经济援助的初步交涉 |
二、双方经济援助谈判及协定的签订 |
三、二五计划中援建工人的建设成就 |
第二节 蒙古三年计划与中国的援助 |
一、三年计划的制定与中国的经济援助 |
二、蒙古政府对中国“大跃进”的态度 |
三、全面开展“大跃进”与援建工人 |
第三节 蒙古第三个五年计划与中国的援助 |
一、三五计划的拟定与周恩来访问蒙古 |
二、对“大跃进”态度转变与苏联的经援 |
三、援建工人建设状况及其援建项目中断 |
本章小结 |
结语 |
附录 |
参考文献 |
致谢 |
作者简历及在学期间所取得的科研成果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论文提纲范文)
摘要 |
ABSTRACT |
绪论 |
第一节 定义及研究意义 |
一、定义及有关概念解释 |
二、研究意义 |
第二节 近代中国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综述 |
一、1949年前政府涉外经济契约有关研究 |
二、1949年后近代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研究 |
三、小结 |
第三节 研究创新 |
一、研究内容创新 |
二、研究方法创新 |
第一章 中外间银行契约的法律关系 |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 |
一、中方主体 |
二、外方主体 |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与客体 |
一、借款法律关系 |
二、建设工程法律关系 |
三、合伙法律关系 |
四、买卖法律关系 |
五、租赁法律关系 |
六、特许经营法律关系 |
七、其他类型法律关系 |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特性 |
一、公私混合主体 |
二、私法性的内容 |
三、公法性的内容 |
四、契约涉外因素 |
五、国际经济因素 |
第二章 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契约、条约之比较 |
第一节 概念辨析 |
一、契约与条约 |
二、准条约与政府涉外经济契约 |
三、政府涉外经济契约与条约体系的关系 |
第二节 法理比较 |
一、法的形式比较 |
二、法律关系比较 |
三、法的实施比较 |
第三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发展分期 |
第一节 晚清产生发展成型期(1840年至1912年) |
一、1840年至1870年 |
二、1870年至1894年 |
三、1894年至1912年 |
第二节 民国北京政府泡沫期(1912年至1927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三节 南京国民政府消亡期(1927年至1949年) |
一、时代背景 |
二、时代分期 |
三、契约特点 |
第四章 近代条约体系下外国银行之地位 |
第一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地位 |
一、“治外法权银行”概念 |
二、外国在华银行与条约制度 |
三、约束外国在华银行的法律制度 |
第二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特殊地位的取得 |
一、晚清的金融商业政策 |
二、晚清及民国的银行货币制度 |
第三节 近代外国在华银行的优势地位 |
一、法律地位优势 |
二、经营实力优势 |
三、优势地位的丧失 |
第五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与国际政治 |
第一节 国际关系的影响 |
一、国际强权的基石 |
二、国际争霸的魅影 |
三、外交开路的投资 |
四、政治优先于经济 |
第二节 中外关系的制约 |
一、国际条约的直接制约 |
二、外交承认与契约继承 |
三、交战状态与契约终止 |
四、外交敌对与契约履行 |
第六章 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的订立 |
第一节 影响契约订立的因素、订约人员及交涉方式 |
一、影响订约的因素 |
二、参与订约的人员 |
三、订约交涉的方式 |
第二节 中方订约程序——以政府决策为中心 |
一、中方决策的特点 |
二、中方决策的过程 |
第三节 外方订约程序——以市场决策为中心 |
一、外方决策的特点 |
二、外方决策的过程 |
第四节 中外交易程序——经济与政治的互动 |
一、询盘 |
二、发盘 |
三、还盘 |
四、接受 |
第七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贷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演变 |
一、定义 |
二、形式演变 |
第二节 契约结构 |
一、契约首部 |
二、契约尾部 |
三、契约附件 |
四、契约正文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财务条款 |
二、管理条款 |
三、格式条款 |
第八章 近代中外间国际工程建设契约 |
第一节 定义、分类与特性 |
一、定义 |
二、分类 |
三、特性 |
第二节 契约产生背景与演变历史 |
一、舰炮与条约奠定的基石 |
二、早期国际工程建设草案 |
三、政治斗争与国际工程建设 |
第三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性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技术及商务条款 |
四、附件和补充条款 |
第九章 近代中外间合资合作经营契约 |
第一节 定义与类别 |
一、定义 |
二、分类 |
第二节 主要条款 |
一、一般条款 |
二、法律条款 |
三、商务技术条款 |
第十章 案例研究——以华美银行契约为例 |
第一节 时代背景 |
一、举办银行的思潮 |
二、清政府内部争议 |
三、主要参与人物 |
四、“轰传世界”的华美银行协议 |
第二节 中美双方往来经过 |
一、中美合作的缘起 |
二、美方在中国的活动 |
三、中方赴美谈判 |
四、中外媒体有关报道 |
第三节 内外政治经济矛盾与契约订立 |
一、清政府内部强大的反对力量 |
二、美国政府的局外人态度 |
三、广泛的外国反对力量 |
四、失败的内部及客观原因 |
第四节 事件后续 |
结语 |
一、近代中外间银行契约是一种法律关系 |
二、同一法律现象在不同历史语境下的解读 |
三、政府涉外经济活动与政治的互动关系 |
四、终止履行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方式与结果 |
五、客观看待政府涉外经济契约的公法性质 |
六、倒影民族资本处境的一面镜子 |
附录 |
一、1887年华美银行事件稀见史料 |
(一) 李鸿章致美国国务卿巴夏的信 |
(二) 《李鸿章咨周馥盛宣怀马建忠文》英文件 |
(三) 李鸿章致美国费城商人黄腾派克的两封信 |
(四) 美国驻天津总领事致米建威的信 |
(五) 美国驻上海总领事为马建常(马相伯)开具的介绍信 |
二、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目录表 |
(一) 说明 |
参考书目 |
一、档案文献、资料汇编、文集 |
二、报刊 |
三、历史政治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四、法律经济类着作论文 |
(一) 着作 |
(二) 论文 |
五、外人论着 |
(一)中文 |
(二)英文 |
后记 |
四、法律援助特别报道(论文参考文献)
- [1]论“委托辩护应当优先法援辩护”原则[J]. 顾永忠. 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 2022(01)
- [2]性侵犯罪中未成年被害人法律保护研究[D]. 李春媚. 广西师范大学, 2021(12)
- [3]《朝日新闻》(1991-2020)“慰安妇”媒介形象建构研究[D]. 余淑妮. 上海师范大学, 2021(12)
- [4]“移民和外交”视野下美国政府对中国留学生的政策及影响研究(1949-1957)[D]. 任慈. 东北师范大学, 2020(07)
- [5]近代中国妇女团体慈善活动研究(1890-1949)[D]. 庄细细. 湖南师范大学, 2020(03)
- [6]性侵未成年被害人的立法与司法保护[J]. 兰跃军. 贵州民族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19(04)
- [7]冷战前期美国对韩国的亲西方宣传政策研究(1945-1969)[D]. 茹亚伟. 东北师范大学, 2019(04)
- [8]民国时期法律援助制度研究[D]. 张奕晨. 上海师范大学, 2019(08)
- [9]中国赴蒙援建工人研究(1949-1964)[D]. 白林. 华东师范大学, 2019(08)
- [10]近代中国政府与外国银行订立之契约研究[D]. 谈笑. 湖南师范大学, 2018(01)